一、论侦查羁押期限在办案过程中的运用(论文文献综述)
王崇[1](2020)在《罪刑克制程序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罪刑克制是一种理念,具体表现为公安司法机关对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可以继续追诉、定罪处刑而进行非犯罪化、非刑罚化、刑罚轻缓化的处理。换言之,如果存在更温和的方式能够解决社会矛盾,定罪量刑需要保持足够的谦抑。强调程序的罪刑克制,就是要在实体法规定之外,通过程序授权和程序控制实现罪刑减让。罪刑克制理念通过程序机制和案件裁量得以践行。在刑事诉讼各阶段均应设置无罪化出口,在法律适用时应将宽缓化刑事政策作为基本导向,并将宽缓化刑事政策作为程序性裁量的决定性权重因素,同时对罪刑克制的裁量权运用进行有效的程序控制。研究蕴含罪刑克制理念的程序,首先要处理好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刑法对哪些行为构成犯罪,犯罪行为如何处刑的问题已有明确规定,程序法想要突破刑法预先设定的罪刑价目表似乎与罪刑法定原则有所冲突。但是,程序法的突破始终是朝着有利于被追诉人的方向,这与消极的罪刑法定存在价值融通。刑法谦抑性原则要求犯罪圈要不断缩小,避免出现“密不透风”的犯罪网;即使某种行为已经符合犯罪条件,还要在刑罚裁量时秉持“轻轻重重”的标准,尽可能避免重刑的适用。刑法谦抑性原则与程序的罪刑克制具有同向性,两者都是以罪刑轻缓为方向。强调程序的罪刑克制绝非要与实体法“分庭抗礼”,而是追求实体法谦抑之上的再谦抑,宽缓之外的再宽缓。目的刑论主张刑罚对罪犯的改造功能,很多在追诉过程中实现程序分流的案例表明,程序本身就能发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教育作用,它与刑罚一样,都能有效避免“未然之罪”的发生。当程序的教育作用能够充分发挥时,定罪处刑的必要性会明显降低。目前,世界范围内关于罪刑克制的法定程序和“非制度性实践”呈现百花齐放的状态。尽管数量较多,仔细分析后不难发现,各种程序和“非制度性实践”影响罪刑的原因是不同的,在宽缓的刑事政策的指导下,国家为追求诉讼效益的最大化,或是为满足迫切的、重要的利益,亦或是在协商性司法、恢复性司法的作用下,都有可能产生罪刑克制的效果。域外罪刑克制程序的总体特点是,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都有程序分流的路径,各方主体间的诉讼合意能够影响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社会力量能够参与到追诉活动中,并发挥积极作用。相比较而言,我国罪刑克制程序的数量和种类仍相对较少,且“非制度性实践”大量存在。对此,以没有法律依据为由将其全盘否定,对他们的积极意义视而不见是十分武断的。在司法先于立法的情况下,司法经验会为立法完善提供可行方案。其实,很多国家的法定程序都是从“非制度性实践”逐渐演化而来的,如美国的辩诉交易、加拿大的刑事和解等,这种发展模式会为我国提供很好的借鉴。刑事法律的发展趋势是不断轻缓化,国家要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提供罪刑克制的空间,以此鼓励犯罪人主动降低现实危险,追求更好的诉讼境遇。目前,我国公安机关在立案和侦查时,必须坚持有罪必追。这种处理方式的直接后果是,构成犯罪的案件都要进入起诉阶段。如此一来,程序分流的阙如会增加后续办案机关的工作压力。如果在立案、侦查阶段,允许办案机关对符合条件的轻微犯罪进行非犯罪化处理,犯罪嫌疑人获得司法出罪机会的同时,有利于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我国酌定不起诉的裁量内容过于单一,仅考量犯罪情节和预期刑罚,与起诉便宜主义多元化的裁量要求存在冲突。犯罪嫌疑人只是不需要被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在规范层面没有要求具有预示现实危险性低的其他事由,就能够被检察机关不起诉处理,是缺乏合理性的。同时,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对象过于狭窄,适用条件过于严苛,直接导致我国的附条件不起诉率一直不高。对此,有必要改良我国的不起诉制度,以犯罪情节、预期刑罚、日常品行、事后表现、被害人意见等多方面因素确定不起诉条件;附条件不起诉的犯罪类型和刑期限制要有所放宽,并扩大适用至成年人犯罪。惩罚企业犯罪可能引发的“水波效应”需要被足够重视,为避免股东、员工、债权人等无辜的人因追诉活动受到利益损害,检察机关选择暂缓起诉,并监督企业进行合规调整,是比较理想的方案。我国人民法院对于被告人,罪刑从宽的最远边界是定罪免刑,这就意味着,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只要被告人的行为符合犯罪条件,无论情节轻重,宣告有罪是法官的唯一选择。审判权的能动性要求法官仅仅消极裁判是不够的,还要在处理刑事案件时体现人的灵动,当法官认为案件无追诉必要的,应当有权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构建暂缓判决制度,就是为法官行使非犯罪化裁量权提供路径。与罪的克制不同,刑罚的克制集中发生在审判阶段,法官要在刑罚裁量时格外慎重,能够免除刑罚,或是判处非监禁刑的案件,就要选择最轻缓的方式。此外,罪刑裁量要时刻注意公益因素,办案机关发现刑事追诉与国家重大利益发生冲突时,无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与否,都要即时停止追诉。为鼓励公民为国家和社会多做贡献,增加社会福祉总量,有事前功绩的犯罪分子,或参与作证交易的污点证人,获得罪刑减让的程序机制应当合法化。
常帅奇[2](2020)在《侦查阶段刑事错案预防研究 ——以企业犯罪为范例》文中研究说明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加大了对冤假错案的纠正力度,呼格案、陈满案、聂树斌案、五周等冤假错案得到了纠正。随着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出台,以及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召开,依法治国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对于企业产权保护的力度不断加大。2018年以来张文中案、顾雏军案等重大涉产权案件的再审,又将纠正冤错案件的战场扩大到企业犯罪领域,尤其是民营企业。从保护人身权向保护财产权迈进,进一步促进民营企业在内的各种所有制企业产权保护。但是关于企业犯罪领域错案预防研究比较匮乏,更多是注重刑事风险的防控,较少从侦控工作的角度进行研究。本文主要针对企业犯罪领域,如何在侦查阶段避免错案发生,进行以下几方面的论证:第一部分是对企业犯罪的概念阐释,通过犯罪学和刑法学角度对企业犯罪概念进行界定,借鉴理论和实务界的观点对错案概念进行探究,提出企业犯罪案件中错案的标准,并且主张从企业产权保护的角度来确定标准,确定本文研究的范围。此外还对侦查阶段错案防范的价值进行分析,侦查阶段对于错案源头防范具有重要价值。第二部分是对于典型案例的研究,本文选取公开发布的典型无罪案例,对于涉及罪名、纠正历经时长、错案原因、强制措施实施情况进行分析。对于企业犯罪案件办理中错案产生的规律进行概括。第三部分归纳出造成错案的原因,主要是地区法治环境对侦查工作的影响、侦查工作理念及考核制度的影响、司法地方化、行政干预对侦查活动的影响、证据运用与事实查明偏差、对企业合法权利保障不足。第四部分是错案防范的路径探究,基于企业刑事案件特征和错案原因从三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第一,加强依法独立侦查办案保障,建议改革主办侦查员制度、建立包容审慎的执法过错问责机制、改善不合理的考核制度,增强侦查员的责任意识,预防外部干预办案;第二,规范侦查取证、准确认定案件事实,通过非法证据的识别与排除,完善司法鉴定工作开展,完善证据综合审查判断的方法,构建专门问题查明机制,发挥合规制度相关材料证明价值;第三,加强侦查监督与权利保障。实行羁押必要性审查诉讼化模式改革,创设经营性涉案财物查封审查机制,加强企业辩护权保障等措施,以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在侦办企业案件中防止错案发生是企业产权保护的应有之义,有助于从源头上防范错案风险。
高泽成[3](2020)在《“捕诉合一”机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新时代背景下司法体制改革要求检察机关优化检察职能配置,构建符合司法规律、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内设机构体系,“捕诉合一”机制应运而生。从理论层面观察,基于批准逮捕权司法性与提起公诉权行政性的不同属性,推行“捕诉合一”机制过程中,合一行使与刑事诉讼原理产生冲突。从实践层面观察,“捕诉合一”机制在实现诉讼目的、提高效率、强化监督、两法衔接等方面颇具成效,同时暴露出职权性增强的态势。从现实功效和制度自信来看,强化批准逮捕权的中立化、提起公诉权的合法化,将使“捕诉合一”机制在新时代背景下发挥更大价值。本文由引言、正文、结论组成。正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捕诉关系的历史考察与“捕诉合一”机制的解析。首先,梳理我国建国之后批准逮捕权与提起公诉权的运行过程,表现不同做法的现实因素。其次,明晰“捕诉合一”机制的定义、类型、特点、由来等内容,呈现此次“捕诉合一”机制的本质内涵。第二部分是对“捕诉合一”机制理论与规范基础的研究。首先,通过研究“捕诉合一”机制与刑事诉讼原理的关系,论证“捕诉合一”机制的正当性、合理性、必要性。其次,通过研究检察权、批准逮捕权和提起公诉权,剖析“捕诉合一”机制的权力基础。最后,通过宪法、刑事诉讼法等立法文件,明确“捕诉合一”机制的运行方式。第三部分是对“捕诉合一”机制实施效果的分析。通过观察各地检察机关的实践数据,肯定“捕诉合一”机制在批准逮捕及提起公诉方面产生的提升办案效率、保证案件质量等积极效果;指出“捕诉合一”机制运行产生的问题,包括批准逮捕权中立性下降、监督权履行不充分、辩护权弱化等。第四部分是对“捕诉合一”机制完善的对策。对检察机关而言,建立批准逮捕诉讼式办案机制,强化逮捕的独立价值,强化批准逮捕时的中立性;加强监督职能的履行力度,建立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全覆盖的监督模式;提升检察官的业务水平。对辩护方而言,完善侦查阶段辩护律师阅卷会见,批准逮捕阶段发表意见等内容。
颜雅君[4](2020)在《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侦查机关要加强收集、固定证据能力,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审查、过滤证据作用,以落实证据裁判原则,实现庭审实质化。《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了补充侦查需要改进的方向,对于补充侦查的条件、标准需要进一步明确,补充侦查行为和整个过程需要更加规范。《关于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的指导意见》对进一步完善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提高办案质效,确保公正司法提出了明确要求,提出了开展补充侦查工作应遵循的六大原则:必要性原则、可行性原则、说理性原则、配合性原则和有效性原则。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通过补充侦查对证据加以补足,同时发挥法律监督作用,一定程度上可看做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之间协调与沟通的一种方式,但是这种方式具有程序倒流属性,加上制度的不完善,司法实践中其运行逐渐异化,有拖延办案时间之嫌。对此,需要从各个方面探讨该制度存在的必要性与完善的路径,以达到其最初加强诉侦联系、提升案件质量,为审判做好充足准备的目的。本文从其理论基础入手,立足司法实践,对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制度进行了现状研究和成因分析,并对该制度的完善提出适应当前实践的建议,以使其运行更为规范、有效。本文分为四章进行论述,分别为理论分析、现状研究、成因分析和制度完善,行文如下:第一章是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的理论分析,拟从其概况着手,简要介绍该阶段补充侦查的两种方式,区分补充侦查与补充调查,明确该阶段的补充侦查是检察机关公诉权的行使,是法律监督的体现,从而从其属性延伸到其价值分析,从证据裁判主义角度论述补充侦查的补足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的作用,从法律监督角度叙述该阶段补充侦查的必要性,从程序正当性角度论述补充侦查程序倒流属性和不规范的运用带来的侦查中心主义等负面影响。第二章是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的现状研究,笔者通过收集关于补充侦查的数据,进行归纳整理,并通过访谈等方式了解办案人员对补充侦查的看法,以反映近些年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运行情况、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比如该阶段的补充侦查成为拖延时间的工具,退回补充侦查比例过高,补侦效果不佳,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限被延长等。第三章将对第二章现状反映出来的问题进行成因分析,拟从现实环境的影响、立法层面、实践操作中的原因等方面进行分析。首先,补充侦查立法层面规范模糊,自行侦查范围和期限有待明确,辩方在补充侦查中权利缺失;其次,在实践操作中补充侦查条件之“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识存在差异,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在补充侦查办理过程中均存在不足之处,补充侦查程序不完善,检察引导侦查机制不健全;最后,在现实环境的影响下,案多人少的办案压力、重实体轻程序的习惯等均导致了补充侦查的运行问题。第四章为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制度的完善,通过完善补充侦查方式、把握补充侦查条件、完善补充侦查程序、优化诉侦关系等措施发挥补充侦查的效用。首先,在补充侦查条件方面,笔者拟通过探讨证据标准统一的可行性把握“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条件;其次,在补充侦查方式上,笔者对两种方式进行合理区分,明确自行侦查范围和期限,以此激活自行侦查方式的使用,并通过强化检察机关侦查力量的方式实现自行侦查在实践中的可行性;再次,对补充侦查程序进行规范,包括对补侦流程的规范和双向反馈机制的建立,以加强诉侦双方在办理补侦案件中的沟通与交流;最后,诉侦关系的优化是该阶段补充侦查运行不规范的根本解决之道,补充侦查本可以成为诉侦分离情形下保证侦查质量的弥补手段,但由于运行不规范,反而成了诉侦关系不协调的反映之一。因此,需要对诉侦关系进行调整,构建合理的检察引导侦查机制,从而提升首次侦查和补充侦查质量,减少不必要的退回补充侦查,同时也能提高办案效率。
陈博[5](2020)在《监狱自侦案件的审前羁押行政化及其转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首先,审前羁押程序是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我国的审前羁押程序由于具有的浓厚的行政色彩而一直饱受国内学者诟病,表现为“上命下从”的行政审批式的行政化问题。一方面侦查行为在狱内自侦案件的整个刑事追诉活动中占主导地位,导致以律师帮助权为核心的有效辩护无法实现;另一方面长期以来监狱侦查机关以捕代侦、以捕代罚的滥用强制措施现象依然存在,造成了超期羁押、强制措施滥用以及冤假错案等严重的社会问题。监狱改革一直追赶司法改革的步伐,虽前途光明,但任重道远且困难重重。本次研究虽是从监狱——国家司法机关为起点,但最终落实在基本权力保护的弱势群体——罪犯。其次,在我国现阶段的法治建设中,监狱既是社会治理的工具,也是国家法治文明发展程度的标志。但监狱因其自身具有的封闭性特点,而易被忽略。首先,通过对监狱自侦案件的羁押程序行政化问题表现进行了梳理,坚持以法治和人权保障的价值原则为指导,力图还原审前羁押程序行政化问题在监狱自侦案件中的“全貌”,扩充了我国审前羁押程序行政化问题的研究维度。对于监狱自侦案件中羁押行政化问题的研究,首先依托于我国狱内又犯罪案件中对于狱内侦查权行使、狱内羁押的现状等司法实践活动,厘清阻碍程序正义的障碍因素,归纳出在司法实践中狱内自侦案件羁押行政化问题的原因,提出对狱内自侦案件的审前羁押机制向诉讼化转型的方案。而对于有些矛盾或者问题的出现,通过历史分析法探究其历史根源。只有追根溯源,才能弄清来龙去脉,才能提出符合实际的解决办法。本文将通过分析监狱的管理体制的历史沿革,以揭示我国监狱在羁押行政化问题产生的最初历史背景,探寻该问题的历史根源。同时,从监狱又犯罪的追诉视角展示了我国刑事诉追诉中存在的问题——即追诉权膨胀、缺少监督机制,而这种问题的根源则在于我国刑事诉讼的体制性缺陷,为羁押程序诉讼化改革厘清障碍因素。通过对监狱自侦案件的羁押程序行政化问题的原因分析,有利于理顺诉讼体制,实现刑事审前程序的正当诉讼结构,保证程序正义,也对构建文明、科学的刑事司法制度具有意义。对监狱内羁押程序诉讼化机制构建的研究,一方面有利于监狱审前追诉中以权力制约权力、以程序制约权力、以权利制约权力,以及权力保护权利、以程序保护权利;另一方面,对于实现打击、控制狱内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动态平衡具有意义。最后,探索诉讼化的转型,其实质和核心是在坚持宪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之上,通过弥补现有诉讼程序中的结构性缺陷,保证各方参与、平等对抗,保证检察官居中裁判的司法性,实现狱内自侦案件的诉讼程序“以侦查为中心”向“以诉讼为中心”的转型。完善司法监督,实现对侦查机关的权力制约,防止司法擅断、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地位以及合法权利。
邓川[6](2020)在《我国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文中指出刑事诉讼法在2012年,新增第93条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羁押本身就具有剥夺权益的属性,司法实践中存在错误羁押或不当羁押等司法乱象,这些乱象都属于违法行为,直接侵犯被羁押公民合法权益。加强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适用,加大对该制度的理论研究,不仅是解决不当羁押现实问题的迫切需要,也是正确适用国家公权力的必然要求,还是该制度不断完善及发展的必经过程。本文从四个方面展开论述:第一章,我国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概述。了解该制度的基本概念,分析该制度具有诉讼监督性质和权利救济性质。该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精神;实现权力监督与制约效果;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第二章,我国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发展现状,总结该制度在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一、司法理念尚不完善。二、审查模式存在缺陷。三、审查结果刚性效力不强。四、配套措施有待完善。第三章,国外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考察及借鉴。了解域外两大法系国家对于该制度运行现状,分析评价域外两大法系羁押必要性审查模式,为构建我国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提供借鉴经验。第四章,针对我国该制度在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一、树立羁押必要性审查基本司法理念。二、构建阳光互动式羁押必要性审查模式。三、增强羁押必要性审查结果刚性效力。四、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配套措施。
郭丹阳[7](2020)在《“捕诉合一”的风险与控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19年1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宣布撤销原来的侦监厅和公诉厅,实行捕诉一体的办案机制。“捕诉合一”改革不是审查逮捕、提起公诉两项职能的简单相加,而是一场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系统性变革,会产生多个方面的影响。任何一项改革都伴随着争议,学术界与实务界围绕“捕诉关系”的改革也莫衷一是。“捕诉合一”的机构改革已经开始,单纯论证“捕诉合一”的利弊收效甚微,如何具体推进这项改革,最大限度地防范可能产生的负面效应,直面“捕诉合一”改革带来的机遇和挑战,才是当前亟需关注的问题。据此,笔者通过对“捕诉合一”的内生动力、价值、理论质疑等多个层面进行分析,对该模式的风险与控制提出建议,使检察机关在提升效率的同时防范风险。全文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捕诉合一”的概述。通过对“捕诉合一”内涵的阐释,对其历史沿革的梳理,探索捕诉关系几经改变的深层原因。通过司法实践与理论两个层面探析“捕诉合一”的内生动力。第二部分为“捕诉合一”的理论之辩。通过对“捕诉合一”的价值进行分析,提出“捕诉合一”在推动庭审实质化、促进检察引导侦查两个层面的优势之处。通过分析理论界对“捕诉合一”的质疑,从审查批准逮捕权的归属、审查逮捕程序的独立性、权力制衡三个角度做出回应。第三部分为“捕诉合一”可能面临的风险。外部风险具体包括压缩辩护空间、不利于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内部风险具体包括内部监督制约弱化、证明标准层次模糊。第四部分是对“捕诉合一”的风险控制。外部风险控制具体包括完善值班律师制度、在审查逮捕阶段构建三方在场的听证制度、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内部风险控制具体包括完善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度、加快检察官职业化建设。
王嘉铭[8](2020)在《中国辩护律师权利研究》文中认为“刑事诉讼发展的历史就是辩护权扩张的历史”,无论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依据宪法而享有的辩护权利,还是辩护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而享有的延伸性辩护权利,都是追求基于与刑事指控方公权力的对抗而获得兼顾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审判结果。对辩护律师权利的关注和研究离不开对辩护律师制度的追本溯源,从国际世界的横向维度看,英美法系对抗制诉讼模式下对辩护权的赋予和保障有着极为深远的历史,日本刑事诉讼制度下的辩护制度,也自“辩护官”制度的确立并历经21世纪伊始的司法制度改革之后而确立了相对体系完备的辩护律师权利保障制度。而就我国辩护律师权利的纵向发展历史来看,自1979年第一部刑事诉讼法确立之后,辩护权便进入了飞速发展的阶段。随着经历了1996年和2012年再至2018年的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对法治理念的增强和对司法改革目标的追求,辩护权尤其是律师辩护权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关注和研究,追求律师辩护权在控辩平等下的实质对抗也呼声愈高。对我国辩护律师权利的研究,从立足现实的角度来看,需要在司法改革的大环境下予以剖析。尤其是,我国构建了监察制度之后,被调查人所面临的在监察程序中辩护权缺失的问题,由此相应的辩护律师权利也无从行使的问题,只能在案件移交公诉机关审查起诉时才能获知案情,这给辩护律师权利带来了现实的困境。再者,认罪认罚制度确立之后,辩护律师在认罪认罚程序中充当的角色是否同于英美法系辩诉交易中的辩方律师,承担着从被告人实体利益的角度出发与控诉方据理力争的诉讼职能,也是学界所热议的问题。在我国认罪认罚制度的实践运行中,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认罪认罚程序中提供着包括会见、阅卷、以及与公诉机关沟通等在内的法律服务,但并不具备辩护人身份,其如何与审判阶段介入诉讼程序的辩护律师进行有效的权属衔接,以及确保不因贯穿诉审程序的参加主体不同而对被告人实体利益造成不利影响,也是应当研究的现实问题。为了从更现实的角度上考察辩护律师权利在实践中应当如何完善,本文收集并分析了实践中的运行数据,就侦查阶段而言,通过统计问卷回收的情况,发现律师会见难的问题仍然凸显,在个别案件中出现了新的拒绝会见的事由,同时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仍然呈现辩护律师如履薄冰的状态,同时也面临着被调查取证人不配合的现实问题,从权利的行使和被行使对象的双重障碍制约着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真正的权尽其用。为此,构建侦查阶段的阅卷权和侦查讯问时的律师在场权就显的尤为必要,这对于侦查效率和保障人权的同时兼顾与平衡不失为一种可行之策。就审查起诉阶段而言,辩护律师阅卷权无法得到充分行使,以及调查取证权仍然是多数辩护律师“不敢”涉足的权域,发表意见权虚置化并流于形式等等,也是通过实证调研而反映出的现实问题。因此,有必要构建我国现实刑事诉讼国情下的证据开示制度,使审前阶段辩方律师能够具体与控方进行平等对抗的实质性基础。同时,对调查取证权的重构上,应当消除刑法306条在辩护律师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并着手从调查取证的对象、通过调查取证获取证据的途径以及对调查取证权的救济等若干方面对审查起诉阶段的调查取证权予以重构。在刑事诉讼程序的审判阶段,通过调研问卷回收所反映出的问题,仍然是一直被学界称之为“新三难”的“排除非法证据难”“申请证人出庭作证难”以及“辩护意见被采纳难”,新三难的难题集中于审判阶段,这也意味着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最后一个阶段,辩护律师权利的行使仍然困难重重,辩方与控方达到平等条件下的双方对抗也仍然存在根本性障碍。因此,在审判阶段着力于完善在充分保证直接言词原则、实质性举证质证等程序下实现庭审实质化,同时发挥并深化程序性辩护的刑事辩护方法,确保有效辩护的真正实现,才是辩护律师权利的题中之义。
梅林波[9](2020)在《论侦查中心主义的改造 ——以卷宗笔录为切入的分析》文中提出侦查中心主义是我国刑事司法体制的一大痼疾,严重地阻碍了刑事司法改革的进程。为了探明改造侦查中心主义的路径,本文试图厘清侦查中心主义的内涵、运行机理,并从卷宗笔录的视角提出改造侦查中心主义的路径。同时,由于仅从卷宗笔录的视角提出改造途径是不够的,本文还从公检法关系、刑事诉讼目的及刑事司法体制行政化等方面提出改造侦查中心主义的相关举措。通过研究,在侦查中心主义下,侦查机关通过相关举措以保障卷宗笔录有效地传递治罪意图,并引导法官采纳卷宗进行司法裁判。而卷宗笔录的产生,促使侦查机关的治罪意图得以蕴含、传递及实现,为侦查中心主义贯彻有罪推定原则、强化公检法相互配合、引导法官作出有罪裁判等开拓了渠道。因此,从卷宗笔录的视角出发,急需采取以下措施改造侦查中心主义:第一,树立外力制约侦查的意识,区别检察引导侦查与检察监督侦查的关系,完善辩护律师介入侦查的权利结构,以强化外力制约侦查,从而抑制卷宗笔录蕴含治罪意图。第二,分类移送卷宗,合理规制程序倒流机制,以优化卷宗移送机制,从而抑制卷宗笔录传递治罪意图。第三,限制卷宗笔录证据资格,禁止滥用刑事追诉活动威胁证人、辩护人,以完善庭审制度,从而抑制卷宗笔录实现治罪意图。
王心如[10](2020)在《我国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功能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2012年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和举措,很大程度上遏制了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现象。但随着该制度的逐步发展推广,司法实践也遭遇了各种各样的障碍与问题。笔者以裁判文书为样本的实证研究所反映的同步录音录像性质模糊,证据属性不明、录像录像资料与讯问笔录不一致,司法裁断尺度混乱和辩护人查阅录音录像资料困难是较为普遍典型的问题。这些问题的产生与制度的功能定位密切相关,法律法规赋予了同步录音录像“证明讯问过程合法性的”定位,但不能全面概括其应有的价值内容。从近些年裁判文书反映的司法实践情况来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不仅被用来证明侦查阶段讯问过程的合法性,在一些案件中,也有被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功能。在建立了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域外国家和地区,同步录音录像的功能可以总结为保障供述自愿性与证明案件实体事实两大功能。在考察域外国家地区和我国司法经验的基础上,本文将我国的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功能定位为保障供述自愿性的过程证据的基础功能和证明案件事实的诉讼证据延伸的功能,充分发挥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程序和实体两方面的价值。首先,在绪论部分介绍了本文的选题依据、学界研究现状以及本文的研究方法,并指出了研究的重点和特色之处。第一章是关于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功能的的概述,从历史沿革和法律法规两方面分析我国我国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证明讯问过程的合法性”的预设功能。第二章以裁判文书为样本对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运行状况进行实证考察,通过裁判文书数据及案例引入的方式直观、真实地展现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实践情况。总结制度运行中存在的的问题并剖析其背后的深层次原因,例如功能定位和实践需求偏离,法律规范不统一造成司法裁判标准不统一,以及监督制约机制的不健全等。第三章以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功能定位为中心,通过比较法视角研析域外英、美国家和我国台湾的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功能。域外经验表明,合理的功能定位是充分发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作用的前提,上述国家和地区该制度的功能、内容特点和配套制度均有我国可借鉴之处。第四章在借鉴域外国家地区做法并联系我国司法实际基础上,准确、合理地定位我国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功能,有的放矢地构建制度运行规则,设计配套制度,如赋予同步录像资料证据资格、统一法律法规、建立严密的监督制约机制等等,以最大化发挥该制度功能效用,进一步提高我国在人权保障和犯罪控制方面的水平。在文章结语部分,笔者进一步阐释了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功能的重要意义,表达了对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发展和理论研究的进一步展望。
二、论侦查羁押期限在办案过程中的运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侦查羁押期限在办案过程中的运用(论文提纲范文)
(1)罪刑克制程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的缘起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 |
1.2 研究范围 |
1.3 文献综述 |
1.4 研究方法 |
1.5 研究的难点与创新点 |
1.5.1 研究的难点 |
1.5.2 研究的创新点 |
第2章 罪刑克制程序之基本问题 |
2.1 罪刑克制之概念 |
2.2 罪刑克制之程序化保障 |
2.3 罪刑克制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
第3章 罪刑克制程序之理论依据 |
3.1 罪刑法定原则之程序贯彻 |
3.1.1 罪刑法定之价值内涵 |
3.1.2 我国罪刑法定的双重含义 |
3.1.3 消极罪刑法定与罪刑克制的价值融通 |
3.2 刑法谦抑性之程序保障 |
3.2.1 刑法谦抑性之内涵分析 |
3.2.2 犯罪范围与刑罚限度之二分 |
3.2.3 程序的罪刑克制是刑法谦抑之上的谦抑 |
3.3 刑罚目的的程序载体 |
3.3.1 目的刑论强调刑罚对罪犯的改造 |
3.3.2 程序教育有助于刑罚改造提前实现 |
3.3.3 程序教育的方式多样性 |
3.3.4 程序教育的主体多元性 |
3.4 程序法具有独立的价值追求 |
3.4.1 诉讼经济 |
3.4.2 尊重人的尊严与主体地位 |
3.4.3 满足最大多数人幸福的功利需要 |
第4章 罪刑克制程序之比较法考察 |
4.1 程序出罪机制比较考察 |
4.1.1 警察对轻微犯罪的终局性处分 |
4.1.2 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处理 |
4.1.3 暂缓判决 |
4.1.4 作证交易豁免 |
4.2 刑罚减让程序机制比较考察 |
4.2.1 辩诉交易 |
4.2.2 刑事和解 |
4.3 罪刑克制程序之延伸:前科消灭 |
4.3.1 法国的前科消灭涉及实体法和程序法 |
4.3.2 俄罗斯关于前科消灭的规定比较完善 |
4.3.3 日本前科消灭表现为刑的宣告失效 |
4.4 域外程序对我国的启示 |
第5章 我国罪刑克制程序之既有状态 |
5.1 立案侦查阶段严格依照实体法罪刑规定 |
5.1.1 犯罪轻微不是不立案和撤案法定事由 |
5.1.2 认罪认罚案件公安机关无独立撤案权 |
5.1.3 刑事和解案件公安机关只能建议从宽 |
5.1.4 公安机关有罪必追的原因及后果 |
5.2 审查起诉阶段的程序性罪刑克制机制 |
5.2.1 酌定不起诉 |
5.2.2 附条件不起诉 |
5.3 审判阶段的罪刑克制机制 |
5.3.1 司法解释允许法官突破有罪必定 |
5.3.2 我国的犯罪记录封存与相关实践 |
5.4 合意机制中的罪刑克制实现 |
5.4.1 刑事和解 |
5.4.2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
5.5 有关的“非制度性实践” |
5.5.1 作证交易豁免 |
5.5.2 审辩交易 |
5.5.3 暂缓判决 |
第6章 我国罪刑克制程序之完善 |
6.1 侦查机关轻微犯罪处分程序 |
6.1.1 立案阶段不立案处理 |
6.1.2 侦查阶段撤销案件 |
6.2 检察机关的不起诉 |
6.2.1 酌定不起诉适用条件多元化 |
6.2.2 提高酌定不起诉适用率 |
6.2.3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适用范围扩大化 |
6.2.4 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 |
6.2.5 企业犯罪暂缓起诉 |
6.3 人民法院的罪刑裁量 |
6.3.1 审判能动性与非犯罪化的价值融通 |
6.3.2 法官接受量刑建议即时宽缓用刑 |
6.3.3 构建人民法院暂缓判决程序 |
6.4 公益因素的罪刑克制 |
6.4.1 维护公共利益是停止追诉独立事由 |
6.4.2 事前功绩影响罪刑减让 |
6.4.3 作证交易豁免的合法化 |
6.5 前科消灭程序 |
6.5.1 前科消灭的必要性分析 |
6.5.2 前科消灭的设想方案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2)侦查阶段刑事错案预防研究 ——以企业犯罪为范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概述 |
1.1 相关概念界定 |
1.1.1 企业犯罪的形式概念和实质概念 |
1.1.2 刑事错案的认定 |
1.2 侦查阶段企业犯罪错案防范的合理性分析 |
2 错案典型案例分析 |
2.1 样本选取情况 |
2.2 样本分析情况 |
2.2.1 罪名及地区分布情况 |
2.2.2 错案纠正历经时长 |
2.2.3 错案类型统计 |
2.2.4 强制性措施情况 |
2.3 企业犯罪中错案特点 |
3 错案发生原因探究 |
3.1 法治环境对侦查工作的影响 |
3.2 侦查工作理念及考核制度的影响 |
3.3 司法地方化、行政干预对侦查活动的影响 |
3.4 证据运用与事实查明偏差 |
3.5 对企业合法权利保障不足 |
4 企业犯罪中错案防范的措施 |
4.1 加强依法独立侦查办案保障 |
4.1.1 推进主办侦查员制度适用和完善 |
4.1.2 构建包容审慎的执法过错问责机制 |
4.1.3 改善不合理的指标考核 |
4.2 规范侦查取证、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
4.2.1 规范取证行为,提升证据质量 |
4.2.1.1 加强非法证据的识别与排除 |
4.2.1.2 完善司法鉴定工作开展 |
4.2.2 合理运用证据查明案件事实 |
4.2.2.1 综合审查判断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
4.2.2.2 构建专门问题事实查明机制 |
4.2.2.3 发挥企业合规制度中相关材料的证明价值 |
4.3 加强侦查监督与权利保障 |
4.3.1 加强对强制性措施监督 |
4.3.1.1 实行羁押必要性审查诉讼化模式改革 |
4.3.1.2 构建企业经营性涉案财物查封后审查机制 |
4.3.2 加强易发错案犯罪类型预防性监督 |
4.3.3 充分保障涉案企业辩护权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捕诉合一”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概述 |
1.1 捕诉关系历史考察 |
1.1.1 “捕诉合一”为主 |
1.1.2 “捕诉分立” |
1.1.3 “捕诉合一”新时期 |
1.2 “捕诉合一”机制解析 |
1.2.1 含义 |
1.2.2 特点 |
1.2.3 类型 |
2 “捕诉合一”机制基础 |
2.1 理论基础 |
2.1.1 诉讼原理 |
2.1.2 检察权 |
2.1.3 批捕权和公诉权 |
2.2 规范基础 |
2.2.1 宪法和法律 |
2.2.2 其他规范性文件 |
3 “捕诉合一”机制实施效果 |
3.1 积极效果 |
3.1.1 对“捕”的效果 |
3.1.2 对“诉”的效果 |
3.2 消极影响 |
3.2.1 对“捕”的影响 |
3.2.2 对“诉”的影响 |
3.3 实施效果综合分析 |
4 “捕诉合一”机制完善 |
4.1 优化批捕方式 |
4.1.1 独立性 |
4.1.2 证明标准 |
4.1.3 程序 |
4.1.4 羁押必要性审查 |
4.1.5 介入侦查 |
4.2 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结合 |
4.2.1 内部监督机制 |
4.2.2 职务犯罪侦查模式 |
4.2.3 外部监督机制 |
4.3 检察官业务水平 |
4.4 侦查阶段辩护律师权利 |
4.4.1 侦查阶段阅卷、在场权 |
4.4.2 批捕阶段律师意见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4)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制度研究的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创新性与不足 |
第一章 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制度理论分析 |
第一节 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概况 |
一、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的内涵 |
二、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权属性界定 |
三、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与补充调查的关系 |
第二节 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的价值分析 |
一、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的意义 |
二、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的消极因素 |
第二章 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的现状 |
第一节 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现状分析 |
一、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侦查数量分析 |
二、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侦查后的处理情况分析 |
三、审查起诉阶段自行侦查数量分析 |
四、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理由分析 |
第二节 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运行中产生的问题 |
一、异化为延长办案期限的手段 |
二、过于依赖退回补充侦查方式 |
三、退回补充侦查效果不佳 |
四、不利于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护 |
第三章 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问题的成因分析 |
第一节 现实环境的影响 |
一、案多人少的现实压力 |
二、重实体轻程序的惯性思维 |
第二节 立法层面规范模糊 |
一、自行侦查方式有待完善 |
二、辩方在补充侦查中权利缺失 |
第三节 实践层面运行不善 |
一、“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识存在差异 |
二、侦查机关侦查质量差强人意 |
三、检察机关侦查经验与不起诉的局限 |
四、检察引导侦查机制不健全 |
第四章 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完善相关立法 |
一、统一证据标准的探讨 |
二、发挥证据不足不起诉的作用 |
三、扩大辩方在补充侦查中的权利 |
第二节 改进补充侦查方式 |
一、两种补充侦查并行下的合理区分 |
二、激活自行侦查 |
第三节 规范补充侦查程序 |
一、完备补充侦查流程 |
二、建立补充侦查双向反馈机制 |
第四节 优化诉侦关系 |
一、诉侦关系调整的必要性 |
二、检察引导侦查取证的合理构建 |
结语 |
主要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5)监狱自侦案件的审前羁押行政化及其转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监狱自侦案件中羁押程序行政化的表现 |
(一) 强制措施适用的行政化 |
(二) 羁押程序审批的行政化 |
(三) 未决羁押场所与侦查部门的同一行政化管理 |
二、 监狱自侦案件中羁押权行使行政化的原因分析 |
(一) 以侦查为中心的权力制约失衡 |
1. 狱内侦查权的越位 |
2. 有效辩护保障与救济的缺位 |
3. 检察机关侦查监督的失位 |
4. 自侦案件内部监督与社会监督收效甚微 |
(二) 监狱侦查程序的行政化运作 |
(三) 狱内又犯罪执法的行政化倾向 |
三、 羁押程序诉讼化转型的路径 |
(一) 明确羁押的定位、原则和理念 |
1. 坚持宪法原则,坚持检察机关审查主体的正当性 |
2. 坚持权力制约原则 |
3. 坚持权利保障原则,顺应人权保障的国际化趋势 |
(二) 羁押程序诉讼化转型的意义 |
1. 羁押程序公正性的保障 |
2. 司法改革的内在要求 |
(三) 我国在羁押诉讼化实践过程中的反思 |
1. 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结构 |
2. 侦查、检察机关与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的关系 |
3. 审查程序中的侦辩平衡 |
(四) 监狱场所羁押诉讼化转型的举措 |
1. 加强非法证据排除的审查,保证证据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
2. 设置合理的审查程序,转变羁押审查的办案形式 |
3. 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及其司法救济体制 |
4. 完善狱内侦查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致谢 |
(6)我国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提出 |
二、研究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我国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概述 |
一、我国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概念及性质 |
二、我国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重要意义 |
第二章 我国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发展现状与适用问题 |
一、我国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发展现状 |
二、我国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
第三章 国外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考察与借鉴 |
一、国外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考察 |
二、国外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借鉴 |
第四章 我国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完善对策 |
一、树立羁押必要性审查基本司法理念 |
二、构建阳光互动式羁押必要性审查模式 |
三、增强羁押必要性审查结果刚性效力 |
四、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配套措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7)“捕诉合一”的风险与控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论文的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分析 |
三、研究方案设计 |
第一章 “捕诉合一”的概述 |
第一节 “捕诉合一”的内涵与历史沿革 |
一、“捕诉合一”的内涵 |
二、“捕诉合一”的历史沿革 |
第二节 “捕诉合一”的内生动力 |
一、提升司法效率的需求 |
二、完善检警关系的需要 |
第二章 “捕诉合一”的理论之辩 |
第一节 “捕诉合一”的价值分析 |
一、促进检察引导侦查 |
二、推动庭审实质化 |
第二节 “捕诉合一”的改革质疑 |
一、“捕诉合一”与审查批准逮捕权的归属 |
二、“捕诉合一”与审查逮捕程序的独立性 |
三、“捕诉合一”与权力制衡 |
第三章 “捕诉合一”可能面临的风险 |
第一节 外部风险 |
一、压缩辩护空间 |
二、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有限 |
第二节 内部风险 |
一、内部监督制约弱化 |
二、证明标准层次模糊 |
第四章 “捕诉合一”的风险控制 |
第一节 外部风险控制 |
一、完善值班律师制度 |
二、在审查逮捕阶段构建三方在场的听证制度 |
三、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 |
第二节 内部风险控制 |
一、完善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度 |
二、加快检察官职业化建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中国辩护律师权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基本思路 |
四、研究方法 |
上篇:律师辩护权理论研究 |
第一章 律师辩护权要义研究 |
第一节 辩护权与辩护制度 |
一、辩护制度的价值及缘起分析 |
二、辩护权的类型与来源 |
第二节 律师的诉讼权利与律师辩护权 |
一、辩护律师诉讼权利的内涵及来源 |
二、律师辩护权的成分分析 |
三、被追诉人辩护权与律师辩护权 |
第二章 辩护律师制度 |
第一节 辩护律师制度的必要性及实践意义 |
一、辩护律师存在的必要性 |
二、辩护律师存在的实践意义 |
第二节 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 |
一、关于辩护律师诉讼主体地位的争论 |
二、刑事程序中的辩护律师应当界定为“诉讼主体” |
第三节 辩护律师与被指控方、控诉方及审判方的关系 |
一、辩护律师与被追诉人的关系 |
二、辩护律师与公诉人的关系 |
三、辩护律师与法官的关系 |
第三章 我国辩护律师制度的理论与实践沿革 |
第一节 我国辩护律师制度的理论提出 |
第二节 我国辩护律师制度的实践发展 |
一、监察调查程序中的律师辩护权 |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律师辩护权 |
三、“审判中心主义”模式下的律师辩护权 |
下篇:律师辩护权的实践探析 |
第四章 侦查阶段的辩护权现状研究 |
第一节 我国关于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的现行立法规定及发展 |
一、会见通信权 |
二、调查取证权 |
三、提出意见权 |
四、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 |
第二节 我国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的制度和实践问题 |
一、“会见难”形式多元且个案形势堪忧 |
二、讯问时律师在场权立法缺失且意识淡薄 |
三、调查取证活动存在多维度障碍 |
四、阅卷权缺失破坏了程序对等 |
第五章 侦查阶段的辩护权完善与重构 |
第一节 律师帮助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侦查阶段获得律师帮助权的域外考察 |
二、侦查阶段保障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律师帮助权的我国启示 |
第二节 会见与通信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侦查阶段会见与通信权的域外考察 |
二、关于侦查阶段会见通信权的我国启示——从一则真实案例说起 |
第三节 阅卷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侦查阶段阅卷权的域外考察 |
二、侦查阶段阅卷权的我国启示——构建侦查阶段的阅卷权 |
第四节 调查取证权 |
一、调查取证权的域外考察 |
二、侦查阶段调查取证权的我国启示 |
第五节 律师在场权 |
一、律师在场权的域外考察 |
二、律师在场权的我国启示 |
第六章 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权现状研究 |
第一节 我国关于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权的现行立法规定及发展 |
一、会见通信权 |
二、阅卷权 |
三、调查取证权(包括向办案机关申请查证权) |
四、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 |
五、提出意见权 |
第二节 我国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权的制度和实践问题 |
一、会见权无法充分行使且存在现实阻碍 |
二、阅卷权受制于办案机关且范围受限 |
三、发表意见权虚置化并流于形式 |
第七章 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权完善和重构 |
第一节 审查起诉阶段阅卷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审查起诉阶段阅卷权的域外考察 |
二、审查起诉阶段阅卷权的我国启示——构建我国刑事诉讼国情下的审前“证据开示” |
第二节 调查取证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审查起诉阶段调查取证权的域外之鉴 |
二、审查起诉阶段调查取证权的我国启示 |
第八章 审判阶段的辩护权现状研究 |
第一节 我国关于审判阶段律师辩护权的现行立法规定及发展 |
一、阅卷权 |
二、调查取证权(包括向办案机关调取证据权) |
三、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权 |
四、经被告人同意的上诉权 |
第二节 我国审判阶段律师辩护权的制度和实践问题 |
一、审判程序尤其是庭审程序虚置化 |
二、律师拒绝辩护权的行使状况不容乐观 |
三、辩护律师缺失独立上诉权 |
四、刑法306条和刑诉法44条排除了辩护律师执业豁免 |
第九章 审判阶段的辩护权完善和重构 |
第一节 庭审实质化下律师法庭辩护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审判阶段庭审中心的域外考察 |
二、“庭审中心”下辩护权的我国启示——“无效辩护”还是“辩护无效” |
第二节 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与重构 |
一、关于法律援助的域外考察 |
二、关于法律援助的我国启示——加快推动刑事辩护“全覆盖”的中国模式 |
第十章 辩护律师权利保障的相关配套性制度探析 |
第一节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深化 |
一、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域外考察 |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我国启示 |
第二节 程序性辩护的完善 |
一、程序性辩护的域外考察 |
二、程序性辩护的我国启示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对我国刑事律师辩护权研究的问卷调查 |
后记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学术成果 |
(9)论侦查中心主义的改造 ——以卷宗笔录为切入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对象 |
二、提出问题 |
第一章 侦查中心主义概述 |
第一节 侦查中心主义的内涵 |
第二节 侦查中心主义的主要特征 |
一、侦查机关排斥外力制约侦查权 |
二、侦查机关通过相关举措以保障卷宗笔录有效地传递治罪意图 |
三、法官采纳卷宗进行司法裁判 |
第三节 侦查中心主义的主要危害 |
一、在侦查阶段,侦查中心主义导致刑讯逼供泛滥成灾 |
二、在审判阶段,侦查中心主义导致冤假错案层出不穷 |
三、在无辜定罪后,侦查中心主义导致蒙冤者及其近亲属申诉无门 |
第二章 卷宗笔录影响侦查中心主义的机理与后果 |
第一节 卷宗笔录概述 |
第二节 卷宗笔录影响侦查中心主义的机理 |
一、卷宗笔录蕴含了侦查机关的治罪意图 |
二、卷宗笔录发挥了将治罪意图从侦查传递到审判的枢纽作用 |
三、卷宗笔录导致法官产生治罪意图 |
第三节 卷宗笔录影响侦查中心主义的后果 |
一、卷宗笔录架空了庭审辩论功能 |
二、卷宗笔录架空了证据裁判功能 |
三、卷宗笔录削弱了司法裁判价值 |
第三章 从卷宗笔录的视角改造侦查中心主义 |
第一节 改造侦查中心主义的现状:以审判为中心为例 |
一、以审判为中心概述 |
二、以审判为中心中改造侦查中心主义的主要举措 |
三、以审判为中心在改造侦查中心主义中的缺陷 |
第二节 从卷宗笔录的视角改造侦查中心主义的路径 |
一、强化外力制约侦查,以抑制卷宗笔录蕴含治罪意图 |
二、优化卷宗移送机制,以抑制卷宗笔录传递治罪意图 |
三、完善庭审制度,以抑制卷宗笔录导致法官产生治罪意图 |
第四章 其他改造侦查中心主义的主要措施 |
第一节 优化公检法关系 |
一、厘清公检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立法意图 |
二、厘清公检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内涵 |
三、强化法院、检察院对侦查的外部监督功能 |
第二节 优化刑事诉讼目的 |
一、保障各方参与诉讼 |
二、保护各方合法利益 |
三、限制协商效力的相对性 |
第三节 加速“去行政化” |
一、理性看待刑事司法体制行政化 |
二、优化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
三、推进阳光司法,强化民主监督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我国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功能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依据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第一章 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功能概述 |
第一节 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概念 |
第二节 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功能 |
一、历史沿革中同步录音录制度的功能 |
二、法律规范视角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功能 |
第二章 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实践运行考察 |
第一节 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运行概况 |
第二节 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运行困境 |
一、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性质模糊 |
二、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与讯问笔录可采性认定混乱 |
三、辩方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查阅权保障不足 |
第三节 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运行困境剖析 |
一、立法与实践需求功能脱节 |
二、法律规范内容不统一 |
三、内外监督机制不健全 |
第三章 域外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之考察 |
第一节 英国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功能之考察 |
一、英国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概况 |
二、英国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功能 |
三、功能实现的保障措施 |
第二节 美国的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功能之考察 |
一、美国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概况 |
二、美国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功能 |
三、功能实现的保障措施 |
第三节 我国台湾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功能之考察 |
一、我国台湾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概况 |
二、我国台湾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功能 |
三、功能实现的保障措施 |
第四节 域外考察的启发 |
一、对域外同步录音录制度的思考 |
二、对构建我国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启示 |
第四章 我国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运行困境的突破 |
第一节 明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功能 |
一、制度功能的学术观点 |
二、过程证据的基础功能 |
三、诉讼证据的延伸功能 |
第二节 完善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相关法律规范 |
一、扩大同步录音录像适用范围 |
二、制定详细实施细则 |
第三节 构建严密的监督制约机制 |
一、强化内部监督 |
二、完善外部监督 |
三、完善程序性制裁措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论侦查羁押期限在办案过程中的运用(论文参考文献)
- [1]罪刑克制程序研究[D]. 王崇. 辽宁大学, 2020(07)
- [2]侦查阶段刑事错案预防研究 ——以企业犯罪为范例[D]. 常帅奇.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0(12)
- [3]“捕诉合一”机制研究[D]. 高泽成.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0(11)
- [4]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制度研究[D]. 颜雅君.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5]监狱自侦案件的审前羁押行政化及其转型[D]. 陈博. 吉林大学, 2020(08)
- [6]我国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D]. 邓川. 西北民族大学, 2020(08)
- [7]“捕诉合一”的风险与控制[D]. 郭丹阳. 上海师范大学, 2020(07)
- [8]中国辩护律师权利研究[D]. 王嘉铭.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20(01)
- [9]论侦查中心主义的改造 ——以卷宗笔录为切入的分析[D]. 梅林波.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10]我国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功能问题研究[D]. 王心如. 上海师范大学, 20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