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浅谈催眠技术在案件侦查中的应用(论文文献综述)
胡亦龙[1](2020)在《催眠技术在我国刑事侦查中应用的可行性分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我国的刑事侦查实践中催眠技术鲜有应用,但催眠技术在帮助被害人、证人回忆案件细节方面具有较好的效果。关于催眠技术是否为技术侦查措施,其获取的信息是否具有证据的"三性",以及在论证此种材料是否具备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等方面,学界仍存在诸多争议。催眠技术并不属于立法规定的非法获取证据的方法,基于该技术所产生的证据是一种科学证据。我国应将催眠技术作为一种技术侦查措施,并制定相应的可采性规则。
胡裕岭[2](2020)在《指纹证据技术的引入、发展与分歧(1904-1949)》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社会的变革离不开科学技术革命,法律的发展亦如此。当下的中美贸易战也再次告诉我们,谁掌握了核心基础科学技术,谁就掌握了更多的经济贸易和法律规则的话语权。科学技术不仅事关经济利益、政治变革,而且事关民族兴亡、文化存续。反观中国近代法律大变革的历史,是时,既有国体衰败,列强侵扰,传统频遭质疑,政改瞬息万变,又有实业兴邦,人权浪潮,租界法权失落,西学持续涌入。1904年香港警察开始使用英国亨利制指纹分析法押印指纹,1905年,青岛巡捕局开始使用德国汉堡式指纹分析法查证犯罪嫌疑人,1918年夏全印赴上海公共租界学习亨利制指纹分析法……然而对这一时期指纹证据技术的系统性梳理尚处空白。温故而知新,述往事而思来者。考证指纹证据技术的引入发展、技术分歧、本土探索等,不仅可丰富近代法律的研究,而且可为当下司法改革挖掘本土资源。本文以指纹证据技术在中国的引入和发展为研究对象,选取1904年至1949年为研究时间段,通过一系列史料考据和问题探讨,试图厘清中国指纹证据技术的历史发展脉络,考证指纹证据技术的早期实践和应用情况,阐释指纹证据技术的引入路径和发展动因,分析指纹证据技术标准的争议与分歧,反思指纹证据技术引入发展与分歧视角下的检警关系、科学技术与司法关系等问题,以求补正指纹证据技术学术史上的部分漏误,探索证据科学发展规律以及为当下法治话语体系的构建和司法改革尤其是司法鉴定制度改革挖掘本土资源,提供些许镜鉴。中国为何要引入指纹证据技术这门“西学”?法制的冲突首先是文化的冲突。指纹证据技术这门西学在清末时期引入中国并非易事。帝制中国晚期,长期的闭关锁国政策和天朝大国之说,已让士大夫阶层陷入对传统文化的盲目自信。他们视传统制度和经验为正统,稍有抵触者即视为异端。但随着西学东渐,西学在中国不断传播,传统经验已暴露出诸多不能自圆其说的科学性问题。直至康熙三年“历法狱案”爆发,表面上是历法较量,实则是中学与西学的话语权之争。然而如何看待和引入较为科学的西学,同时扞卫传统政体,统治者必须为其寻得合理的文化解释。“西法中源”,西方先进的历法和数学源自中华传统文明的学说首先为这一问题的回答拾得文化自信,但很快就在逻辑上不攻自破,既没有看到科学发展的普遍性,也未能解释为何西学在当时更先进于中学。直到鸦片战争再一次将“中弱夷强”的现实问题随着炮火摆在统治者面前。“中体西用”,即中学为体,西学为用,在固有政治文化传统“体”不变的前提下,采用西方先进科学技术以“用”的学说登上历史舞台。尽管存在洋务派的“补救”论和维新派的“会通”论等多种解释,但它一样没有回答“西学”何以领先“中学”何以落后的原因,甚至掩盖了体制上的弊病。1898年光绪颁布《明定国是诏》,号召“以圣贤义理之学,植其根本。又须博采西学之切于时务者,实力讲求,以救空疏迂谬之弊”,主张“博采西学”。“西用”的范围进一步扩展。警察制度、检察官侦查机制等一系列近代刑事司法制度开始引入并建立起来,指纹证据技术自此被“名正言顺”地引入中国。在当时西方指纹证据技术何以领先于中国?中华文明或是世界上最早将手印或指纹印痕应用于证据领域的文明地区之一。从现有的中西方史料和考古发现来看,中国是最早将手印纳入证据体系的国家。中国古代文献记载了大量民间契约中以按捺手印为凭证的方法,这些凭证往往成为案件诉讼过程中的关键证据。按捺手印为凭证,在中国古代不同时期又称“下手书”“画指券”“画指节”“手摩”等。据文献记载最早可追溯到周代,而且在指纹纹线特征的识别与鉴定领域十分发达,曾被应用于司法个案。这种方法在人类文明史上具有领先地位,辐射影响极其深远。但中国古代对指纹的认识经验判断大于科学分析,始终未能成为一种科学,甚至存在经久失传的现象。如在清代曾有文献认为“画十字”与按捺指纹同义。直至19世纪西方自然科学的兴起和发展,推动了人类对指纹的科学认知。指纹证据技术便在近代皮纹学、解剖学等学科的基础之上发展起来,逐渐形成了高尔顿——亨利、武塞蒂赫等不同的指纹分类系统。指纹人各不同、终身不变的特性,使之得以应用到证据科学领域。阿根廷、印度、英国、法国、美国等国家纷纷将指纹正式纳入到证据体系中。受特殊的历史环境影响,指纹证据技术在中国的实践几乎与世界同步。据史料记载,至迟自1904年始,指纹证据技术在青岛、上海、香港等地区的侦查活动中得以实践。而且随着《字林西报(The North-China Daily News)》、《大陆报(The China Press)》等近代报刊报道,指纹证据技术为国人所知并逐渐在中国萌芽兴起。中国是通过何种方式引入和推广指纹证据技术的?没有证据科学支撑的法律制度难以实现其司法价值。清末民初政府虽然先后效仿日本等国家建立现代刑事诉讼制度,但当拷讯技术逐步废除,一时间失去证据科学的支撑,司法效能极其低下,司法官员互相推诿,甚至出现派员学习西方催眠术以资审案的闹剧。从中可见当时对西学证据科学的渴望。世界指纹证据技术应用的第一人、武塞蒂赫指纹分类系统的发明者胡安·武塞蒂赫访华传学,留学生归国以及租界地区的早期实践为统治者提供了指纹证据技术这门科学。民初司法部与内务部掀起在全国范围内学习传授指纹证据技术的热潮。政府通过开办指纹传习所、讲习所,在警校办设指纹专科、开设指纹课程,派遣惠洪、夏全印等赴租界学习,派遣留学生先后赴日本、奥地利、德国、美国学习指纹证据技术等方式引入和推广指纹证据技术。同时,夏勤、伍冰壶、张元枚等个人通过不同的方式凭借一己之力为指纹证据技术的引入和发展作出了不朽贡献。经过政府、社会和个人多方面的努力,指纹证据技术短短几年在中国得以实践,并几乎与日本、英国、美国等先进国家保持相当水平,且涌现出一大批指纹专家。司法部先后颁布《办理指纹须知》《试办指纹法令》作为指导手册以将其固定、统一下来,全面推广。上海、南京、天津、汉口、北平、重庆、青岛、汉口等城市警察部门先后建立起指纹专门机构。指纹证据技术的应用取得较大成效,在各地破获多起案件。何种指纹证据技术最为适合中国国情?民国政府尤为重视指纹证据技术的发展与应用,不仅在司法领域三令五申鼓励和支持该技术的推广,而且还曾将指纹证据技术应用于身份证件识别等领域。教育部甚至通令全国各国立大学、私立大学、省教育厅酌设指纹学科。指纹证据技术的知识甚至还出现在高考试题中。然而,中央政令不行、国家内政不一的政治环境在给了各地得以分别实践世界不同指纹证据技术的同时,也给发挥指纹证据技术功能、实现跨区域犯罪侦查协作带来重大障碍。指纹证据技术不仅在各省市存在地域之差,而且同一省市的监狱部门与警察部门所应用的技术标准也是五花八门。根据1935年的史料统计,在全国19个提供指纹办理情况的警察部门中,所采用的指纹技术标准有英国亨利制、德国汉堡式、法国爱蒙培尔制、阿根廷武塞蒂赫制以及中华式等多种,而且其中亨利制也有英式和夏全印式之分;汉堡式还有德式、日式之分。通过分析不同种指纹分析的初步(基本)、二步(附属)和三步(次附属)分析方法,可以发现武塞蒂赫制最为简单,基本分析仅有四大类,但难以应对较大的指纹样本量,因而有附属分析又分十六种,难免前者过于简单,后者又过于复杂。汉堡式与亨利制指纹分类基本相同,在斗形纹的区分上有所差别。在编码技术上,武塞蒂赫制依然最为简单,但查找起来每次至少要找出五个号码,而亨利制第一步仅需确定计数或不计数即可。如果到第二步继续查找,武塞蒂赫制恐怕要找出二十五个号码,而亨利制仅四个号左右即可查出。相比之下汉堡式则也非常简单,仅需用阿拉伯数字编号即可,但本质上与亨利制并无较大差异。分析发现,中华式并没有根据中国人的指纹特点加以本土化,而是将亨利制和爱蒙培尔制加以综合,甚至存在许多错误。1933年民国政府开启了指纹证据技术标准的统一之路,发现并决定以中国人指纹之特性定立指纹技术标准。然而技术的分歧与争议远远超过了技术探讨本身。分歧的背后却是师承关系、学源背景等力量的交织角逐。直至抗日战争胜利后,内政部通令警察部门采用亨利制标准,但并未与司法部达成一致意见。至1949年,指纹证据技术标准未能实现实质统一。透过指纹证据技术的引入、发展和分歧我们可以反思哪些问题和经验教训?回顾与反思1905年至1949年指纹证据技术在中国的引入和发展,可以看出其盲目性、重复性、世界性和依赖性的发展特征。从本文第一章西学引入文化解释的局限性中亦可以分析出其对指纹证据技术引之不谓来由、发展不问现实和争议流于人事的问题影响。同时,政治需求、学科教育、职业团体以及个人作用都对指纹证据技术的引入、发展和分歧产生了不同的影响。民国指纹证据技术诸多未竟之路也给我们当下带来些许启示。如指纹鉴定标准的统一应尽早确立,且应以国人指纹特征为依据;指纹鉴定标准的确立应有司法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共同组织专家委员会开展。除此之外,在指纹证据技术推广中,如何看待学历制教育与在职培训的利弊对当今警察教育乃至其他职业教育而言也具有一定的历史镜鉴意义。短期的在职培训能够顺应技术与知识拿来主义之需,不仅见效快成本低,而且能够快速顺应社会的发展变革,但从根不上不能解决技术与知识的研发问题。然而学历教育完成了这一问题吗?似乎还值得更多地反思。透视指纹证据技术标准的分歧纷争,不仅可以窥见民国时期检警关系之变化以及侦查权力的扩张与异化,而且更可以从中探析科学和司法的关系,可以为指纹鉴定标准和采信规则的确立、证据科学与证据法学的发展以及司法改革中中国特色法治路径话语权的探索提供些思路。
单丹[3](2018)在《网络非法集资案件侦查研究》文中提出统观全球,如中国拥有如此庞大体量且长期处于压抑状态的民间金融市场并不多见,由计划经济转型而来的市场经济,一直以来受政府与法律的监督与规制保持着平稳发展。然而民间金融的产生与发展却未在最初引起社会和行业的足够重视,民间借贷具有极强的灵活性和发展潜力,在法律体系的不健全与相关行业标准出台滞后等因素的综合作用下,民间金融市场一直处于不规范与被压抑相互交织的发展状态之中。进入互联网时代后,在现实空间被管制被挤压的领域在互联网空间中找到适宜发展的土壤,于是民间借贷也搭乘互联网发展的顺风车,发展成为互联网金融借贷,将由熟人之间的借贷转变为陌生人之间的借贷,使之丧失了由地缘、血缘、亲缘关系带来的信用基础,造成了风险失控并引发了大量的网络非法集资犯罪。从犯罪学视角,对网络非法集资的犯罪特征、犯罪成因进行了分析。首先,犯罪是社会的产物,对犯罪行为的研究势必要先从社会这个宏观角度进行,再从群体或个人的个性等其他相关方面进行具体研究。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非法集资犯罪被植入了网络基因,加之不同于现实社会中道德与秩序等价值倾向的引导,使其在犯罪空间、行为主体、行为方式、危害后果等方面均呈现出了新的特性。其次,按照系统结构犯罪原因论,网络非法集资犯罪的产生可以归咎于多个层面的原因相互作用的结果,如导致犯罪发生的根本原因是社会发展的不平衡,但金融体制中投资渠道过于单一、政策红利和技术升维引发的风险越轨、经济下行压力以及犯罪人的犯罪个性等多种因素共同导致了网络非法集资犯罪。从刑法学视角,对非法集资的立法沿革进行了梳理,对网络非法集资主要罪名的认定、犯罪主体的认定、犯罪数额的认定等实体性问题进行了讨论。从刑诉法学视角,对学界和实务界十分关注的集资参与人诉讼地位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并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做法提出应将集资参与人作为证人参加刑事诉讼。在侦查学视角下,将网络非法集资案件侦查中的难题分为相对容易解决的、表层性的侦查难点和受现有技术水平、立法体系、制度结构等所限难以在短期内突围的侦查困境。总结了网络非法集资案件在侦查中的侦查前置难,证据收集、分析、审查难和涉案财物处置难的三大难点和由数据技术迭代更新与取证规范修订缓慢、取证工作激增与严格证明标准、网络非法集资产业化引发的侦查困境,并对目前可以解决的三大难点提出了出路对策:首先,提出了以大数据预警监控模式为核心的预警式侦查;其次,以审判为中心的视角,以裁判文书为研究样本,对网络非法集资案件侦查取证工作的取证要求、取证思路、取证策略、取证要点以及侦查取证困境的出路进行了研究,目的是使该类案件的侦查取证更加规范化;最后,通过对网络非法集资案件涉案财物的处置现状及突出问题进行梳理,提出了涉案财物处置的对策和建议。总结起来,目前在网络非法集资案件的侦查中,应该引起足够重视的观点如下:首先,刑法只是治理网络非法集资犯罪的最后手段而非必要手段。其次,侦查作为刑事诉讼的起点担负着识别犯罪、调查取证、追赃挽损、社会维稳等多个功能性任务。网络非法集资案件侦查需要更新侦查思维,建立以技术为核心的侦查模式、侦查机制和侦查组织形式。再次,侦查员须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侦查格局观,从诉讼活动开展伊始就要以庭审的证据标准和要求开展侦查取证工作,且不能因侦查效率的需要而负累了整个诉讼环节,也不能为了降低侦查成本而提高整体诉讼成本。最后,涉案财物处置不仅关乎投资人利益,更关乎社会稳定,因此有必要以建章立制的形式进一步规范涉案财物处置中有关主体、范围、监督的问题,并逐步探索“刑民并行”或“先民后刑”的解决途径,在实现规范化的同时进一步提升效率。
薛佐超[4](2018)在《有关证人在催眠状态下证言有效性的研究综述》文中认为随着催眠技术的发展,其运用的领域也不断扩大,但是在侦查阶段的运用还是受到许多因素的影响。有关证言的可靠性也一直都是研究的热门话题,文章通过查阅相关文献,分析了催眠在证言获取中的发展与运用,总结有关的影响因素,并提出一些在未来运用中的注意事项。
陈晓庆[5](2017)在《侦查策略之催眠在我国的运用及界限》文中指出催眠术主要是通过暗示,利用语言或其他科学方式,使被试者进入一种特殊意识状态,以帮助其恢复记忆。催眠术的运用存在着争议,我国对于催眠术在刑事侦查中的运用持谨慎态度。随着心理学的发展和犯罪手段的多样化,可以尝试将催眠作为刑事侦查的辅助手段使用,适用于记忆模糊不清的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和证人。正确认识催眠获取的线索,规范催眠的操作流程,发挥催眠对刑事侦查的积极作用。
白椿霞[6](2015)在《侦查催眠技术在刑侦实践中的应用》文中研究指明侦查催眠技术与刑事测谎同属现代心理学范畴,它们在国外警方刑侦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并取得了丰硕成果。然而,我国刑侦部门虽已娴熟掌握了刑事测谎技术,对侦查催眠技术却较为漠视,存在将其神秘化与污名化的倾向。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新形势下,公安机关拓宽侦查思路、发展新型侦查方式已是当务之急。侦查催眠技术有助于提高侦查效率,在实践中具有相当的应用价值。尽管催眠取证不宜直接用于呈堂证供,但依然具有司法价值,借助合适的应用载体,催眠取证完全可能以特殊证据形式发挥作用。
林国强[7](2014)在《刑事诉讼中的非法取供行为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由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具有独特的证据价值,导致在任何国家均存在程度不同的供述依赖问题。侦查机关为获取供述,有可能采取非法行为。本文即以非法取供行为作为研究对象,围绕相关问题展开探讨。本文共分为三大部分:引言、正文和结语。第一部分为引言,交代了写作动机和目的、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的思路和方法以及创新之处。第二部分为正文,分为五章。第一章为非法取供行为概说及相关问题。对非法取供行为应采用狭义和实质界定的方法,即应从非法供述排除的角度和实质侵权的角度界定非法取供行为。对非法取供行为的分类有多种,本文按照侵犯嫌疑人的权利是实体权利还是程序权利,分为方法非法的取供行为和程序非法的取供行为。前者表现为通过刑讯、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取供,后者表现为通过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取供。为有效地预防和制裁非法取供行为,从国际、地区公约到国内立法均对非法取供行为进行了规制。在非法取供行为、非法证据和非法供述排除的关系上,通过非法取供行为获取的供述即非法供述,但非法取供行为、非法证据和非法供述排除之间并不存在绝对和必然的对应关系。在法治国家(地区),非法取供行为的判断标准和非法供述排除标准具有相当程度的重叠性。而在我国,两者的标准存在较大差距。第二章围绕刑讯这一非法取供行为展开探讨。刑讯的识别与实践样态是本章研究的重点,也是司法实践中适用非法供述排除规则时容易引起困惑的问题。“两高”司法解释虽然对刑讯做了界定,但和联合国《反酷刑公约》对酷刑的定义相比存在差异,即我国关于刑讯的界定未包括精神刑讯。刑讯的识别应重点把握两个方面,一是采用的手段或方法,二是对嫌疑人造成损害的程度。构成刑讯的手段要件有三:肉刑、变相肉刑及精神折磨。刑讯中的肉刑是指直接施加于嫌疑人身体使其产生剧烈疼痛的暴力方法。常见的肉刑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直接殴打,另一类是借助工具殴打或折磨。所谓变相肉刑,是指未积极地对嫌疑人的肉体施加暴力,而是通过相对消极的行为使嫌疑人遭受肉体折磨。常见的方式如烤、饿、冻、晒、疲劳审讯、长时间保持固定姿势等。精神刑讯是指通过精神折磨使嫌疑人产生剧烈精神痛苦的方法。精神刑讯既不存在直接针对肉体的暴力,也不存在变相肉刑,而是通过对精神、听觉、视觉等感觉系统的折磨,使嫌疑人屈服供述。从对嫌疑人造成损害的程度上看,应把握以下方面:第一,由于构成刑讯的疼痛或痛苦需要达到“剧烈”程度,因而,行为手段应具有一定的严重性。虽然疼痛或痛苦的具体程度难以从正面清晰界定,但是,借助人类社会的一般常识和经验法则,仍可从反向或客观因素方面进行辅助判断。第二,在判断行为手段造成疼痛或痛苦的程度时,应避免“一刀切”。第三,在运用经验法则和依据常识进行判断出现困难时,应当要求医生介入并以医学标准进行评判。就结果而言,如果讯问手段对嫌疑人造成了身体上的伤害,则应倾向于认定刑讯。在刑讯与酷刑、不人道及有辱人格待遇关系上,本文认为,基于获取供述的目的,我国意义上的刑讯除当然包括酷刑外,还应包括不人道及有辱人格待遇。在刑讯和非法供述排除关系上,通过刑讯获取的供述应绝对排除,没有例外。第三章探讨了威胁、引诱、欺骗方法。在国际、地区公约、各国国内立法均禁止刑讯的情况下,通过心理操控方法获取供述逐渐占据了主导地位。心理操控的本质是运用心理学的理论与方法消除嫌疑人的拒供心理。从刑讯到心理操控,其根本目的始终如一,即获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心理操控的一般方法在讯问实践中有两种,一是反向刺激,具体表现形式有反复指控、斥责犯罪嫌疑人的辩解、情节和证据欺诈、反复施压和压力不断升级。二是正向刺激,具体表现为,满足犯罪嫌疑人暂时的心理或生理要求、使犯罪嫌疑人在法律后果上得到好处、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寻找开脱借口。反向和正向刺激在具体内容上充斥着威胁、引诱和欺骗。在讯问实践中,心理操控方法徘徊在“讯问策略”和“非法讯问”之间。讯问策略的使用在审讯实践中具有必要性和必然性,各国(地区)也为使用讯问策略留下了空间。然而,如果超过必要的度,心理操控方法有可能侵犯嫌疑人供述的自愿性,甚至导致虚假供述。因此,必须为司法实践中使用心理操控方法设定恰当的界限。判断心理操控方法的合法性应以是否侵犯嫌疑人的自由意志为主要标准,同时遵守六项原则,即不得导致供述虚假原则、不得违法原则、比例原则、诚信原则、不得对基本道德和伦理造成损害之原则、不得对特定人群使用之原则。就威胁方法而言,以暴力相威胁应予以禁止;以加重处罚或实施强制措施相威胁应具体分析,如果威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且未超越侦查机关的职权,则应允许,反之,不具有允许性;以损害嫌疑人在诉讼程序中的基本生理需求相威胁不具有允许性;以损害亲属利益相威胁应具体分析,一方面,要看嫌疑人和亲属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是否有证据证明嫌疑人亲属涉嫌犯罪;讯问人员使用模糊语言实施威胁,一般应具有允许性。就引诱方法而言,如果所许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且属于侦查机关的权限,则具有允许性;如果以嫌疑人的基本生理需求为引诱,不具有允许性;如果承诺的利益未兑现或根本就是欺骗性许诺则损害讯问机关的信用,不具有允许性。就欺骗方法而言,相对于威胁和引诱,在各国的司法实践中有较高的允许度,一般情况下,单纯的欺骗不会导致供述不可采。欺骗方法在理论上可以分为形式讯问下的欺骗和实质讯问下的欺骗。就形式讯问下的欺骗方法而言,不得突破社会通常可以接受的道德伦理底线;不得通过伪造证据的方式获取供述;威胁型欺骗和引诱型欺骗不具有允许性。就实质形式下的欺骗方法而言,在实施隐秘探话时,不得乔装为特定职业以及虚假恋人;不得侵犯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特权。第四章探讨了其他非法取供方法。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及“两高”司法解释的框架内,“等非法方法”的具体样态包括暴力威胁;以嫌疑人或其近亲属的重大利益相威胁或引诱;非法羁押;使用药物。从比较法及强化人权保障的角度,“两高”司法解释对“等非法方法”的界定不妥当,应扩大“等非法方法”所包括的非法取供方法。讯问实践中,心理操控方法除威胁、引诱及欺骗方法外,还包括测谎和催眠。对使用测谎而言,要求对嫌疑人测谎本身不构成导致供述不可采的“压力”;如果讯问人员夸大测谎的精确性或欺骗嫌疑人未通过测谎,以此质疑嫌疑人以获取供述的方法,原则上应禁止使用。就催眠方法的使用而言,由于通过此方法获取供述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无法保证,因此,应禁止使用。第五章主要采用比较法的方法,对几项可能导致所获供述不可采的程序违法取供行为进行了探讨。在法治国家(地区),讯问前权利告知的内容主要是沉默权和律师帮助权,美、英、德、意等国通过立法或判例确立了讯问前未告知权利,所获供述不可采。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讯问前权利告知与法治国家(地区)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一是告知内容单薄,二是未确立讯问前未告知权利所获供述不可采。不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82条,在将未记载权利告知的首次讯问笔录视为瑕疵证据同时,也为排除未告知权利时所获得的供述留下了空间。嫌疑人的律师帮助权是其宪法权利,如果侵犯这一权利,所获供述应被排除。在我国,讯问时,嫌疑人不享有律师帮助权,但讯问后与律师的会见交流权可以间接对讯问发挥作用,这一权利是嫌疑人在侦查阶段享有的最重要的权利。因此,如侦查机关拒绝辩护人会见嫌疑人,或阻挠自由交流,则随后嫌疑人作出的供述不具有可采性,除非侦查机关具有法定理由或证明随后的供述是嫌疑人自愿作出的。讯问时录音录像已成为嫌疑人免受非法讯问的重要程序保障,也已成为各国讯问程序改革的一个重要切入点。在未全程录音录像与排除书面讯问供述笔录的关系上有两种模式,第一种为法定排除加例外模式,该种模式又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讯问笔录原则上排除,除非控方能够证明未录音录像符合法定的例外情形或具有正当理由;另一种是例外情形的增加,即除符合法定的例外情形或正当理由外,控方还可以通过证明供述具有自愿性从而使得书面供述笔录具有可采性。第二种模式为裁量排除模式,即未全程录音录像只是影响讯问笔录是否可采的因素之一,此种情况下讯问笔录的可采性,应综合案件的所有情况进行判定。我国应采用第一种模式中的第二种情况。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嫌疑人的权利,要求讯问时,应有合适成年人在场。如果违反这一程序,所获供述有可能被排除。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也规定了这一程序,但未规定违反后的程序制裁后果。对此缺陷,应通过设立原则加例外的排除模式予以完善。作为原则,如果讯问未成年嫌疑人时,没有合适成年人在场,则所获供述应予以排除。所谓例外包括合适成年人未在场有正当理由或紧急情况。另外,如果讯问时,有成年人在场,但辩方认为该成年人不属于“合适成年人”或合适成年人未有效履行其职责,此时所获供述是否排除应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判断。最后一部分为结语,指出理论研究仅能为非法取供行为的界定提供相对明确的标准。在现行法律框架内,从有利于实务人员把握和操作的角度,对非法取供行为的识别、具体样态的认定以及与非法供述排除的关系,最可行的途径是就此问题确立具有普遍参照意义的指导性案例。在未来,应对《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的非法取供行为的范围和非法供述排除规则所针对的取供行为进行改造,以实现判断非法取供行为标准与非法供述排除标准在更大程度上的重叠。
黄彬[8](2013)在《心理学研究对犯罪侦查工作的新启示》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年来,随着心理学研究领域的不断拓宽,更多的心理学学理论及其研究成果得以应用于公安警务工作,并初步取得了令人满意的成果。文章重点梳理身体语言解析、催眠在公安犯罪侦查工作中的应用现状与前景。
安福元[9](2013)在《中美催眠侦查比较研究》文中指出与美国相比,我国催眠侦查的发展相对滞后,理论探讨多,现场研究少,实践应用少。由于催眠技术在我国发展较晚,有关专家学者对催眠侦查的定位过高,并且催眠侦查缺乏一定的客观技术指标,导致催眠侦查在我国的发展相对滞后。为科学推进催眠侦查的发展,需要加强国外相关理论的引进推广与本土化研究,根据我国催眠侦查发展的实际情况对其进行准确定位,同时还需要采取措施,增加催眠侦查的客观性。
张学文,刘静坤[10](2012)在《科技侦查的兴起及其法律规制》文中研究说明为了有效打击各种传统和新型的犯罪,需要整合各种科技手段开展侦查工作,树立科技侦查的理念或模式。在倡导侦查执法规范化的新时期,侦查机关在运用各种科技侦查手段时,需要在法治轨道内进行,尤其要注意依法保障人权,自觉接受法律监督,实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最大平衡。一言以蔽之,倡导科技侦查,既要注重提高侦查的科学化,又要重视侦查的法治化。
二、浅谈催眠技术在案件侦查中的应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浅谈催眠技术在案件侦查中的应用(论文提纲范文)
(1)催眠技术在我国刑事侦查中应用的可行性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催眠技术在刑事侦查领域中的性质与可行性之争 |
(一)催眠技术在刑事侦查领域内的性质剖析 |
1. 催眠技术获取的信息是证据内涵界定中的“材料”。 |
2. 催眠技术是一种技术侦查措施。 |
(二)催眠技术在刑事侦查运用中可行性的争议 |
1. 在催眠状态下获取的信息合法性、有效性的问题。 |
2. 催眠状态下获取的材料及信息能否获得双重证据资格的问题。 |
二、催眠技术在美国刑事侦查中的应用 |
(一)催眠技术在美国刑事侦查中运用的实践 |
1. 美国司法实践对催眠技术运用到刑事侦查领域态度的变迁。 |
2. 催眠状态下所获证据的可采性之争。 |
(二)催眠技术在美国刑事侦查中运用的启示 |
1. 注重对催眠证据“科学”的实质性把关。 |
2. 借助判例不断调整可采性标准。 |
三、催眠技术在我国刑事侦查中运用的思考 |
(一)催眠技术在刑事侦查中运用的可行性分析 |
1. 催眠技术所获证据属于科学证据,具有一定的诉讼价值。 |
2. 催眠并不属于立法规定的非法获取证据的方法。 |
(二)催眠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可采性建议 |
1. 明确催眠技术属于技术侦查措施。 |
2. 确立催眠证据可采性规则。 |
四、结论 |
(2)指纹证据技术的引入、发展与分歧(1904-1949)(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对象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价值 |
五、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共识:指纹证据技术的引入解释与基础 |
第一节 指纹证据技术引入的文化解释 |
一、西法中源 |
二、中体西用 |
三、博采西学 |
第二节 指纹证据技术引入的制度准备 |
一、警察制度建立 |
二、检察官侦查权的创设 |
三、刑事证据制度的法律探索 |
第三节 指纹证据技术传播的教育基础 |
一、留学制度 |
二、警察学校与司法传习所 |
三、翻译学术着作、创办警务杂志 |
第二章 萌芽:指纹证据技术的滥觞与早期实践 |
第一节 中华文明或最早将手印纳入证据体系 |
一、中华文明是世界上最早使用指纹印痕的文明地区之一 |
二、中华文明最早将手印纳入证据体系 |
三、中国古代手印证据应用的特征与局限 |
第二节 指纹证据技术的科学发展起源于西方 |
一、指纹证据技术发展的科学基础 |
二、指纹证据技术的诞生与应用 |
第三节 西方指纹证据技术的传入与实践 |
一、近代报刊的报道 |
二、租界等地的实践 |
第三章 发展:指纹证据技术的学习与应用考据 |
第一节 指纹证据技术的曲折前页 |
一、拷讯技术的存废之争 |
二、学习催眠术 |
第二节 指纹证据技术的传播途径 |
一、发明者亲授 |
二、官方办学 |
三、遣员学租界 |
四、派遣留学生 |
五、国内与国际交流 |
六、个人研究传播 |
第三节 指纹证据技术的实践情况 |
一、司法行政部门 |
二、警察部门 |
三、刑事案例考察 |
四、指纹证据技术实践的问题 |
第四章 分歧:指纹证据技术的标准之争 |
第一节 争议基础——各地实践差异 |
一、标准不同实践受阻 |
二、各地实践统计情况 |
第二节 争议焦点——技术标准之差 |
一、亨利制指纹分析法 |
二、武塞蒂赫制指纹分析法 |
三、汉堡式指纹分析法 |
四、爱蒙培尔制指纹分析法 |
五、中华式指纹分析法 |
六、几种分析方法的评述 |
第三节 争议背后——学说派系之争 |
一、师承关系与学源背景 |
二、人事关系 |
三、着说情况 |
四、地域差异 |
第四节 指纹证据技术统一之努力 |
一、技术标准的选择 |
二、技术统一计划 |
三、形式上的仓促统一 |
第五章 反思:指纹证据技术的发展镜鉴 |
第一节 指纹证据技术发展的特征与启示 |
一、指纹证据技术发展特点 |
二、指纹证据技术发展的问题与文化因素 |
三、指纹证据技术发展的其它因素 |
四、民国指纹证据技术发展的启示 |
第二节 指纹证据技术的传承与培育方式 |
一、学术研究规范对技术传承的影响 |
二、技术培育方式的问题 |
第三节 指纹证据技术视野下的检警关系 |
一、检警指纹证据技术的并行发展 |
二、技术分歧下侦查权的扩张与异化 |
第四节 指纹证据技术视野下的科学与司法关系 |
一、证据科学于司法的价值 |
二、证据科学于司法的局限性 |
三、司法于证据科学的采信 |
参考文献 |
译名索引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3)网络非法集资案件侦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综述 |
1.2.2 国外研究综述 |
1.3 研究方法 |
1.3.1 文献研究法 |
1.3.2 案例分析法 |
1.3.3 历史研究法 |
1.3.4 访谈研究法 |
1.4 研究范围的界定 |
1.4.1 非法集资概念的历史变迁 |
1.4.2 非法集资的刑事立法演进 |
1.4.3 非法集资涵盖的罪名 |
1.4.4 网络非法集资概念的提出与界定 |
1.5 论文框架与创新之处 |
1.5.1 论文框架 |
1.5.2 论文创新之处 |
2 网络非法集资犯罪的概述 |
2.1 网络非法集资犯罪的特点 |
2.1.1 犯罪空间的二元性 |
2.1.2 犯罪行为的数字性 |
2.1.3 行为主体的公司化 |
2.1.4 社会危害后果逐步升级 |
2.2 网络非法集资犯罪的成因分析 |
2.2.1 系统结构犯罪原因论介说 |
2.2.2 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是犯罪的根源 |
2.2.3 金融体制中投融资渠道过于单一是犯罪基本原因 |
2.2.4 政策红利和技术升维引发的风险越轨是直接原因和条件 |
2.2.5 经济下行压力是犯罪诱因 |
2.2.6 网络非法集资案件中犯罪人的犯罪个性 |
2.3 网络非法集资犯罪的认定问题 |
2.3.1 网络非法集资主要罪名的认定 |
2.3.2 犯罪主体与犯罪数额的认定 |
2.3.3 集资参与人诉讼地位的廓清 |
3 网络非法集资案件的侦查难点与侦查困境 |
3.1 网络非法集资案件的侦查难点 |
3.1.1 侦查起点前置难 |
3.1.2 证据收集、分析、审查难 |
3.1.3 涉案财物处置难 |
3.2 网络非法集资案件的侦查困境 |
3.2.1 数据技术迭代更新与取证规范修订缓慢而引发的侦查困境 |
3.2.2 取证工作激增与严格证明标准而引发的侦查困境 |
3.2.3 网络非法集资产业化引发的侦查困境 |
4 网络非法集资案件的预警式侦查 |
4.1 网络非法集资案件侦查思维的鼎新 |
4.1.1 双轨制空间思维 |
4.1.2 大数据相关性思维 |
4.2 大数据预警监控侦查模式的更迭 |
4.2.1 大数据技术在网络非法集资案件侦查中的可行性分析 |
4.2.2 现阶段大数据预警型侦查模式的萌芽 |
4.2.3 未来大数据预警监控型侦查模式的兴起 |
4.3 大数据预警监控模式下的侦查组织形式 |
4.3.1 大经侦格局的初步形成 |
4.3.2 侦查主体结构性演变 |
4.4 大数据预警监控模式下的侦查机制 |
4.4.1 战略上:建立统一的数据共享机制 |
4.4.2 战役上:建立实战化的大经侦指挥决策机制 |
4.4.3 战术上:创建以技术为核心的功能应用 |
5 网络非法集资案件的侦查取证 |
5.1 以审判为中心视域下网络非法集资案件侦查取证的路径选择 |
5.1.1 理念方面:价值选择的兼顾与平衡 |
5.1.2 行为方面:取证关键节点之把握 |
5.1.3 机制方面:逐步健全严格依据证据裁判规则的取证机制 |
5.2 网络非法集资案件的侦查取证要求 |
5.2.1 建立“线上+线下”的取证思维 |
5.2.2 注重电子数据的提取和利用 |
5.2.3 建立完备的证据体系 |
5.3 网络非法集资案件的侦查取证思路与策略 |
5.3.1 网络非法集资案件的侦查取证思路 |
5.3.2 网络非法集资案件的侦查取证策略 |
5.4 网络非法集资案件的取证要点 |
5.4.1 网络传销案件的取证要点 |
5.4.2 网贷平台非法集资案件的取证要点 |
5.5 网络非法集资案件侦查取证困境的出路 |
5.5.1 利用司法判例形成“软性”技术规范 |
5.5.2 建立证明简化规则缓解侦查取证压力 |
6 网络非法集资案件涉案财物处置问题 |
6.1 网络非法集资案件涉案财物的边界廓清 |
6.1.1 涉案财物的内涵 |
6.1.2 网络非法集资案件中涉案财物的介说 |
6.2 网络非法集资案件涉案财物的处置现状及问题 |
6.2.1 网络非法集资案件涉案财物的处置现状 |
6.2.2 网络非法集资案件涉案财物的处置存在的问题 |
6.3 完善网络非法集资案件中涉案财物处置的对策和建议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4)有关证人在催眠状态下证言有效性的研究综述(论文提纲范文)
一、催眠的概述 |
二、催眠技术在证人取证中的发展 |
三、影响催眠状态下证言有效性的因素 |
(一) 催眠师角度 |
1.催眠师的选择 |
2.催眠师的暗示 |
(二) 被催眠者角度 |
1.被催眠者的状态 |
2.经历虚假记忆 |
四、未来应用中的注意事项 |
五、总结 |
(5)侦查策略之催眠在我国的运用及界限(论文提纲范文)
一、催眠概述 |
1. 催眠术的定义。 |
2. 催眠术的发展史。 |
3. 催眠的基本原理。 |
二、催眠术在我国刑事侦查中运用的争议 |
三、催眠侦查策略在我国的可行性 |
四、侦查策略之催眠在我国的运用及界限 |
(6)侦查催眠技术在刑侦实践中的应用(论文提纲范文)
一、侦查催眠技术在国外刑侦实践中的应用 |
(一)西方法治国家引入刑侦催眠技术的背景 |
(二)催眠术的发展及在国外刑侦实践中的应用 |
二、侦查催眠技术的原理及操作程序 |
(一)侦查催眠技术的原理 |
(二)侦查催眠技术的操作程序 |
1. 预备阶段。 |
2. 诱导前阶段。 |
3. 建立合作关系阶段。 |
4. 催眠诱导阶段。 |
5. 深化催眠阶段。 |
6. 导出资料阶段。 |
7. 解除催眠阶段。 |
三、侦查催眠技术在我国刑侦实践中的应用价值、障碍及载体 |
(一)侦查催眠技术在刑侦实践中的应用价值 |
1. 有利于提高侦查效率,拓宽思路。 |
2. 有利于打破侦查僵局。 |
3. 有利于减轻精神创伤,帮助调查取证。 |
(二)侦查催眠技术在刑侦实践中的应用前景 |
1. 侦查催眠取证的合法性探讨。 |
2. 侦查催眠取证的应用载体。 |
(7)刑事诉讼中的非法取供行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写作动机和目的 |
二、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 研究思路和方法 |
四、 本文的创新之处 |
第一章 非法取供行为概说及其相关问题 |
第一节 非法取供行为概说 |
一、 非法取供行为的界定 |
二、 非法取供行为的类型 |
三、 非法取供行为的立法规制 |
第二节 非法取供行为、非法证据与非法证据排除 |
一、 非法取供行为与非法证据 |
二、 非法取供行为、非法证据与非法证据排除的关系 |
三、 非法供述排除的标准 |
第二章 刑讯 |
第一节 刑讯的识别与实践样态 |
一、 何为刑讯 |
二、 刑讯的识别和样态 |
三、 刑讯与酷刑、不人道及有辱人格待遇 |
第二节 刑讯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关系 |
一、 绝对排除 |
二、 禁止刑讯是否存在例外 |
第三章 威胁、引诱、欺骗 |
第一节 由刑讯到心理操控的转变 |
一、 转变的背景 |
二、 心理操控的本质与假设 |
三、 心理操控的一般方法 |
第二节 心理操控:讯问策略抑或非法讯问 |
一、 讯问谋略的必然性和必要性 |
二、 心理操控与供述任意性及虚假供述 |
三、 心理操控的界限 |
第三节 威胁 |
一、 何为威胁 |
二、 威胁的实践样态 |
三、 威胁的界限 |
第四节 引诱 |
一、 何为引诱 |
二、 引诱的实践样态 |
三、 引诱的界限 |
第五节 欺骗 |
一、 何为欺骗 |
二、 欺骗的实践样态 |
三、 欺骗的界限 |
第四章 其他非法取供方法 |
第一节 “等非法方法” |
一、 “等非法方法”的实践样态 |
二、 对“等非法方法”司法解释的评析 |
第二节 其他心理操控方法 |
一、 测谎 |
二、 催眠 |
第五章 程序违法的讯问行为 |
第一节 讯问前未进行权利告知 |
一、 权利告知的内容 |
二、 未告知权利与非法供述排除 |
第二节 侵犯律师帮助权 |
一、 律师帮助权的内容 |
二、 侵犯律师帮助权与非法供述排除 |
第三节 未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
一、 录音录像与书面讯问笔录 |
二、 未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与排除供述的三种模式 |
第四节 合适成年人未在场 |
一、 合适成年人在场的理论基础 |
二、 合适成年人未在场与供述排除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10)科技侦查的兴起及其法律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一、科技侦查的内涵、必要性和类型 |
(一)科技侦查的内涵 |
(二)科技侦查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
1.犯罪情势的变化 |
2.传统侦查手段应对犯罪之不足 |
3.科学技术在侦查领域的应用 |
(三)科技侦查的类型 |
1.重点监控类手段 |
2.现场取证类手段 |
3.关联分析类手段 |
4.线索发掘类手段 |
二、科技侦查的成效与风险 |
(一)科技侦查的成效 |
1.侦查模式的转变 |
2.侦查技战法的创新 |
3.证据类型的多样化 |
4.侦查协作能力增强 |
(二)科技侦查的风险 |
1.侵犯隐私权 |
2.证据质量瑕疵 |
3.不当泄漏个人信息 |
三、科技侦查的法律规范 |
(一)限权规范 |
(二)证据能力规则 |
(三)管理规范 |
四、浅谈催眠技术在案件侦查中的应用(论文参考文献)
- [1]催眠技术在我国刑事侦查中应用的可行性分析[J]. 胡亦龙. 江西社会科学, 2020(09)
- [2]指纹证据技术的引入、发展与分歧(1904-1949)[D]. 胡裕岭.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3]网络非法集资案件侦查研究[D]. 单丹.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18(09)
- [4]有关证人在催眠状态下证言有效性的研究综述[J]. 薛佐超. 品牌研究, 2018(04)
- [5]侦查策略之催眠在我国的运用及界限[J]. 陈晓庆. 湖北工程学院学报, 2017(04)
- [6]侦查催眠技术在刑侦实践中的应用[J]. 白椿霞.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5(05)
- [7]刑事诉讼中的非法取供行为研究[D]. 林国强. 西南政法大学, 2014(07)
- [8]心理学研究对犯罪侦查工作的新启示[J]. 黄彬. 法制与社会, 2013(33)
- [9]中美催眠侦查比较研究[J]. 安福元.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02)
- [10]科技侦查的兴起及其法律规制[J]. 张学文,刘静坤. 犯罪研究, 20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