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电信资费的法律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付子晴[1](2020)在《发达国家及地区电信立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文中指出我国电信行业经过几十年的变革,在各方面都有了极大的进步,积累了及其丰富的经验。但美中不足在于,我国当前缺少一部内容完备、体系健全、具备权威性的电信立法,现有的《电信条例》也存在着诸多不足。本文分析了我国电信监管、电信行政垄断、电信市场准入、电信普遍服务、电信互联互通、电信消费者保护等重要电信制度的立法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产生问题的原因;归纳和阐述了美国、英国、法国、德国、俄罗斯、日本、中国台湾、中国香港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电信行业立法现状及电信法律基本制度,包括该地区电信行业立法的历史发展进程、该地区电信行业的法律文件概况、该地区电信行业重要法律制度的具体规定以及该地区当前电信立法存在的问题等;并通过对发达国家和地区电信行业立法现状进行对比和分析,思考对我国电信法立法的启示,提出我国电信行业相关立法的完善建议,并对我国电信行业立法的未来进行展望。
陈柯萦[2](2020)在《天津市电信业政府监管优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刘悦欣[3](2020)在《电信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文中研究说明2019年年底我国全面实施携号转网,并进一步推进提速降费政策,两项政策的落地落实引起了社会民众的广泛关注。电信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性行业,近年来我国电信行业经历了多次改革,电信服务遍及千家万户,渗透在社会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为百姓生活和社会生产带来了极大便利。随着电信技术持续发展、服务种类日益增多,携号转网与提速降费政策也不断深入,发挥出的积极效应得到广泛赞誉,但消费者对电信服务的“吐槽”、抱怨也日趋复杂化,加之政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引发了更深层次的思考,电信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更为社会各界所关注。鉴于我国目前关于电信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维护尚存在加强的空间,制度上存在一些漏洞,为了进一步完善电信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切实维护电信消费者合法权益,以携号转网与提速降费政策为契机,对我国电信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进行系统的梳理和研究。本文首先对电信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背景、现状及意义进行归纳并明确采用的研究方法。第二章开始从电信消费者概念提出与内涵界定入手,将电信消费者概念法定化,进而分析电信消费者享有的特殊权利及特征,突出电信消费者特殊权益的社会福利性、不可逆转性和人权性,总结电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意义,为后文渐次展开论述奠定理论基础。第三章对我国电信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最新实践进展及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分析现行法律法规对电信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现状及携号转网与提速降费政策实施情况,剖析出我国电信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立法规制不足、行业垄断缺乏有效竞争、政府监管有待加强以及电信消费者权益保护私力救济途径有待完善四方面问题。第四章转向国外视角,研究具有代表性的电信行业发达的美英两国电信消费者权益保护实践,总结得出强调立法保护、突出独立监管、注重机制完善有益经验。最后第五章基于对问题的分析,从加强行业立法、规范电信服务合同管理、强化电信行业竞争与政府监管、完善行业自律与社会监督机制以及健全电信消费者权利救济机制五个层面提出适合我国电信行业发展的改革措施,为电信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更为完备的制度保障。
朱心怡[4](2020)在《论我国电信业非对称管制的完善》文中研究表明上世纪末,我国开始在电信业引入竞争机制,逐步走向其他国家的“去管制化”之路。然而,纵观二十多年的电信发展历程,实施效果却不尽如人意。目前,我国电信业虽有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三大运营商,但电信市场呈现出中国移动一家独大的局面。究其原因,在于电信业作为典型的自然垄断行业,存在着“马歇尔冲突”。一方面,市场竞争使得生产规模扩大,产生规模经济效应,提高产品的市场份额;另一方面,较高的市场力量,不可避免地导致市场垄断,反过来又阻碍市场竞争。这就造成了电信监管上的一大难点,即如何在垄断与竞争之间找到一个最佳点,使电信业达到“有效竞争”。迄今为止,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实务界,都未曾给出具体的解决方案。但毫无疑问的是,仅仅凭借市场的自我调节,难以使电信市场形成有效竞争格局,相关监管机构须对电信业施加一定的管制。在电信业的管制上,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由电信监管机构实施行业管制;二是由反垄断执法机构实施反垄断管制。而在行业管制下,又可根据所实施的管制措施相同与否,分为对称管制和非对称管制。相较常见的反垄断管制和对称管制,非对称管制作为电信监管机构实施电信管制的利器,虽早已退出我国历史舞台,但在当前的市场背景下,或仍将有其用武之地。本文从法学的角度,探讨非对称管制在我国电信业的适用,并提出具体可行的完善建议。本文分为四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对我国电信业非对称管制的必要性予以研究。首先,介绍“电信业”的内涵及自然垄断属性,并对我国电信业市场结构与管制现状进行分析。其次,引入“非对称管制”这一概念,同时阐释其理论依据、以及与反垄断管制的关系。尽管长期以来争议颇多,但非对称管制仍旧有其存在的意义。最后,得出我国电信业需要非对称管制的结论。一方面,是基于电信业的自然垄断属性,以及运营商之间的非对称竞争;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对反垄断管制予以补充。第二章,对我国电信业非对称管制的现行规定加以探析。由于非对称管制在我国起步较晚,相关规定尚不成熟。一方面,呈现出分散立法的格局;另一方面也有许多不足之处,包括非对称管制规则法律位阶较低、相关市场的界定标准缺失、主导运营商的认定标准存在漏洞、非对称管制具体措施可操作性弱。第三章,是国外电信业非对称管制的考察与启示。本文选取美国、欧盟、日本作为研究对象,原因在于美国是非对称管制的起源地,欧盟的SMP管制框架被广泛采用,而日本则与我国同属大陆法系。在对三者比较分析后,总结出我国可以借鉴之处,分为以下两方面:一是有关具体内容,包括高位阶立法提供有力支撑、双维度界定相关市场、分类认定主导运营商、非对称管制具体措施明确;二是有关配套保障,包括退出机制避免过度管制、独立的电信监管机构。第四章,对我国电信业非对称管制的改进提出建议。汲取国外经验并结合我国实情,在非对称管制的立法上,可以分为两步走:一方面,构思具体内容,为非对称管制实施搭建框架,包括出台《电信法》确立制度地位、规定相关市场界定标准、健全主导运营商认定标准、细化具体管制措施。另一方面,做好配套保障,为实现电信市场竞争化再添支持,包括创设动态评估机制、建立退出机制、设置独立的电信监管机构、与反垄断管制相协调。
张凌志[5](2020)在《电信行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规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电信行业作为传统意义上的自然垄断性质行业,享受着政策照顾,并在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信息化程度提高的背景下迅速发展,构成了国民经济的新增长点。因为政府特殊政策和市场经济原因的共同作用,导致了我国的电信行业由占据市场支配地位的几大运营商共同把持,难以避免会出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也极易阻碍我国电信行业市场的发展和电信技术服务水平的提升。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法律规制也是众多国家和行业反垄断理论研究的关键。对于电信行业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简称《反垄断法》)的颁布虽然对电信行业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有所限制,但随着电信行业的发展和资产结构重组,现有的反垄断法律规制已经不能适应现阶段的电信市场和未来电信行业发展的需求;将以何种理由认定某家或某几家电信行业的市场支配地位,如何运用法律手段来对电信市场加以约束,进而保证消费者享有高质量电信服务,都需要进一步对电信行业反垄断法律规制加以研究,制定或改进电信行业法律理论,构建电信行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规制体系。本文针对我国现阶段的电信行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反垄断法律规制这一研究课题,查阅并吸取发达国家对于电信行业及其他高新产业的反垄断调控制度体系,将上述理念与我国特有国情和当前电信行业发展状况相结合。期冀能够完善电信行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相关理论,并将理论与实践结合,对我国的《反垄断法》相关规制和整个电信行业的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带来些许参考。
赵骁[6](2020)在《电信行业提速降费政策执行存在问题及应对 ——以H省为例》文中提出在2015年一季度经济形势座谈会上,网络提速降费政策被李克强总理首次提出,“提网速、降网费”的话题引起代表们热烈讨论,并迅速成为网络热点话题。在2015年5月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进一步确定了执行网络提速降费政策的五个重点措施。2016年至2018年李克强总理所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均明确提出持续推进提速降费政策,进一步促进信息消费的升级,为我国网络强国战略持续推进提供强力的支撑。电信行业提速降费政策自2015年执行至今,取得了哪些效果?出现了哪些问题?需要如何改进?以上问题是很多人所关注的。本文以政策执行的角度聚焦以上三大重点,以H省电信业为例,利用文献分析、对比研究、数据分析等方法,综合分析了提速降费政策的执行效果,从政策本身、执行机构、目标群体和执行环境等四个方面对执行过程中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并提出了相关对策建议。全文共分为六大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主要阐释了本课题的研究背景、研究目的与意义,论述了该课题下国内外研究现状,确定了主要研究方法和研究思路等,明确研究方向;第二部分为核心概念和理论依据。对政策执行、电信提速降费政策等核心概念进行了阐述。指出了文中主要涉及到的公共政策执行理论、公共服务理论等理论依据。第三部分为H省电信行业提速降费政策执行情况分析。通过行业统计数据,从政府、运营商、消费者等多角度分析了H省网络提速降费政策执行情况。第四部分为电信行业提速降费政策执行中存在问题及分析。在政府监管、市场竞争、普遍服务、用户体验等方面论述了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深入分析了内在原因。第五部分为电信行业提速降费政策执行改进对策。针对政策执行过程中的主要问题和原因分析,探讨了相应的政策执行改进对策。最后的结语部分指出:网络已成为当今社会各成员、组织不可缺少的公共服务产品。因此需进一步提升电信提速降费政策执行水平,通过依托信息通信产业的升级,推动各行业领域发展、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水平。
李晶晶[7](2020)在《江苏省通信行业政府监管研究》文中认为通信行业作为我国的一大支柱产业,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的生活有着很重要的作用。当前,在政府正确地引导和监管下,我国的通信行业已经发展到了一定阶段,也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是,在取得这些成绩的同时,也暴露出许多问题,导致政府在通信行业中的监管能力和监管效果大打折扣。此篇论文正是基于上述研究背景,以江苏省通信管理局为研究对象,以通信行业政府监管为研究内容,分析了在江苏省通信行业领域,政府监管存在的必要性、内容、目标、手段,以及通信行业政府监管的三个理论基础。通过研究发现,在江苏省通信行业领域,政府的监管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监管人员数量不足,且缺乏专业人才;监管的法律依据不完备;存在执法软弱的现象;对互联互通管制不力;对电信资费管制不足,等等。分析其原因,主要有:监管队伍的建设与监管实践的要求不相适应;政府对通信监管的立法工作滞后;原“政企合一”体制的影响仍然存在;相关政策制定不合理;对资费定价参与度不高。同时,通过对国外通信行业政府监管的状况进行研究,以美国、英国、日本的通信行业政府监管为例,分析其现状和改革措施,借鉴其经验,得到完善我国通信行业监管的启示。从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完善江苏省通信监管相关立法,加大执法力度,调整相关政策,推动互联互通建设,加强价格资费监管几个方面,做出了有针对性的建议,并提出了改善的对策。
劳敏[8](2019)在《广东省移动通信行业政府监管问题研究》文中认为我国的移动通信技术从改革开放后踉踉跄跄的起步了,历经多年的发展,从1G网络的空白,到2G网络的突破,到3G网络的追赶,到4G网络的同步,我们可以自豪地说,在5G这个行业上,我们可以实现全球领先。我国的移动通信技术之所以能够产生如此令世界侧目的飞跃,离不开国家的不断改革试错和对行业发展的大力支持。而在移动通信行业日新月异的发展中,政府职能部门对移动通信行业的引导、监管、政策扶持等必然会出现不同层面和不同阶段的监管漏洞,因此,对移动通信行业政府监管问题进行研究很有必要。本文以广东省移动通信行业为例,对移动通信行业的政府监管问题进行分析研究,以站在电信运营商的视角,梳理国内外的相关研究文献,参考结合日本、英国和美国等三个典型的发达国家移动通信行业的监管模式以及监管政策,立足于中国国情,通过对现状的分析,解剖广东省移动通信行业政府监管中存在的监管权力配置不当且监管职能分散、某些基础市场领域还存在无序竞争、政府对电信资费定价参与程度过高、移动通信行业中消费者权益保障还有缺位等问题,从移动通信行业监管法律体系、移动通信企业主体、移动通信监管部门的从业人员、移动通信外部监督机制等存在的问题予以原因分析,结合广东省的实际,提出完善广东省移动通信行业政府监管的对策和建议,同时,也保留进一步探索完善相关机制的可研性,为进一步加强政府职能部门对移动通信行业、以及互联网产业等新兴产业的监管提供可参考的文本。
于峰[9](2019)在《上海租界电话技术与行业规制演进路径研究(1877-1943)》文中研究指明1876年贝尔发明电话,次年,英国工程师毕晓普就将磁石式对讲电话带入上海租界。此后的六十多年,上海租界电话交换技术经历了磁石制、共电制和自动电话制三种制式发展阶段,管理模式从许可证经营发展到特许专营,电话经营公司主体也随着技术的演进而转换。本文在全球电话技术发展的背景下,以技术史和跨国史的视角,依托有关英商华洋德律风公司和美商上海电话公司的一手史料、同时期电信专业人士的专着和学术论文,以及上海租界工部局董事会档案、英国外交部解密档案和北华捷报等核心史料,探讨并重构上海租界电话技术与行业规制演进的历程,分析每一次技术升级和重大改造背后的多种成因及其得失。研究发现,在上海租界电话技术演进过程中,发明专利、设备制造商、跨国公司以及租界当局行业监管等内外因素对其最终技术路径的选择产生了重要影响。在上海租界电话行业规制的研究中,英国外交部解密档案提供了非常有价值的信息。研究发现,1930年上海租界电话特许专营权的竞争中,以美国国际电话电报公司为代表的新兴跨国企业,依靠共电式电话向旋转式电话升级过程中对专利技术的垄断以及跨国资源整合优势,在租界“自治”行业规制下,通过干预本地工部局董事会选举和大英帝国海外殖民政治,巧妙规避了英国国内贸易保护主义的障碍,在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中,战胜了遵从于传统投资型的英国企业,最终获得上海租界四十年电话特许经营权。上海租界作为大英帝国的海外飞地,无疑为这场东-西方现代化历史进程中的冲击与回应提供了一个竞技场,脱胎于朝贡体系的国民政府,沦为多元利益诉求中的一个“棋子”,无力改变租界自治下的政治走向与结局。论文共分为七个章节。绪论部分,首先阐述选题的意义,引出论文的主线——从技术与制度两个层面来考证上海租界电话史,进而探讨西方近代科技文明在租界发展的历史遗存及对当代中国现代化的启示。在梳理学界研究现状和成果的同时,重点介绍文献分布情况,新史料的发现以及考证方面所做的工作,明确本论文的目标及其研究方法。以中西交通史视角来看,近代中国科学技术的发展是人类历史长河中一次西学东进的过程,上海租界作为大英帝国海外殖民扩张下的一块“飞地”,在这场东西方文明碰撞中无疑充当着“桥头堡”,发挥了示范效应。正因如此,租界电话史已经不是一个单纯的科技“内史”,而应当将电话技术放在东西文明交汇的文化透镜下进行审视与反思。在第1章中,笔者用有限篇幅,简单介绍了上海租界形成与治理模式,探讨了上海租界与宗主国之间内在制度沿革与文化脉络,为后文探讨行业规制的发端、发展与演进提供了一个语境。其中,兰宁的遗着《上海史》让我们直接触碰到上海公共租界那段“隐蔽”的历史时空。作为上海租界电话史研究,论文将对电话技术的研究限定在1877-1943这66年时间跨度内,对其技术和行业规制的演变进行梳理和考证。但从历史沿革来看,电话技术脱胎于电报,早期的电话线路即为电报线路,监管制度同样脱胎于电报的管理方式,这使得研究的范围不能仅仅局限在电话技术本身,而应将研究领域延展到电报,尤其是工部局电报公务网向电话网整体升级改造这一历史事件。在租界早期有关电话的报道中,电报工程师毕晓普是一个活跃人物,已有的研究对此着墨不多。笔者从史料出发,对其在上海租界电话技术引入、试验、应用推广及商业化运营方面所作出的贡献给予了客观评价;同时,重点介绍了上海租界在电话早期与电报共生时期的发展状况,考证了上海租界磁石式电话发展进程中所特有的两种技术形态——“简式”磁石式与“复式”磁石式。这是第2章的主要内容。第3章探究的是上海租界电话发展的一个重要阶段,即英商华洋德律风公司三十年的发展期。在这段时期,租界电话经历了从磁石式、共电式和自动式三种制式技术的演进。文献的梳理和考证成为了本章的重要工作。研究发现,上海租界电话技术从磁石式向共电式演进中,华洋公司选择了一种由爱立信公司生产的“改进型”磁石与共电混合模式作为过渡。这一发现,颠覆了早期国内学者对我国电话技术演进形态的认知。同时,对变局中自动式电话技术的梳理,使得华洋公司电话技术演进的脉络以及每一次路径选择变得更为清晰。尽管海外学者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就已经关注并深入研究跨国公司的全球影响力及其内在运作机制,但在中国租界史的研究中,跨国公司这条“巨鳄”却一直处于“潜伏”的状态,鲜有学者关注。第4章填补了这一空白,对两大跨国公司,即美国国际电话电报公司与爱立信公司的海外对决,及其对上海租界电话技术自动式升级中路径选择的影响做了探讨。《爱立信公司大事记》、《I.T.T.:The Management of Opportunity》等西方史料和外文专着,为本章的跨国史学研究提供了材料。第5章租界电话行业规制的演进,将整个发展分为了三个阶段。笔者从工部局董事会会议纪要一手史料出发,考证了不同时期租界电话行业规制的特点与得失。最有价值的工作,是依托英国外交部解密档案,详细分析并再现了1930年租界电话特许权之争背后的国际政治因素、跨国公司的利益角逐以及工部局自治等多元利益的博弈,从制度上掀开了披在西方政治文明身上的神秘外衣。大英帝国殖民时期的海外贸易,仍然以维护本国利益为根本出发点。但是,由于租界自治的出现,原有的利益格局已经打破,多元利益的博弈已经形成,最终资本的力量在这一博弈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第6章是结语部分,通过对上海租界电话技术与规制演进的历史研究,给出对租界电话发展史的总体评价。
郑怡[10](2019)在《政府成本监审在电信企业的应用研究 ——以中国联通为例》文中研究说明成本监审作为我国政府调节价格、优化资源配置、稳定市场的手段之一,被广泛应用于与社会大众相关、具有公共事业、垄断行业或公益性质的产品或服务。在早期,电信作为国家重点行业,被列入了政府成本监审目录,但是随着我国科技的进步与市场经济的发展,电信企业受到的管制力度逐渐变弱,2014年,电信资费开始实行市场调节价,然而由于电信具有的自然垄断性质以及提供普遍服务这一公共服务职能,政府作为市场的调控者、以及国有企业的委托人,仍旧对电信企业进行成本监审工作以解决市场失灵问题并维护自身利益。在此背景下,本文利用案例分析的研究方法,针对中国联通的成本监审情况进行分析:首先,结合电信企业的性质与业务特点,在理论上分析了成本监审的必要性。其次,通过分析现阶段成本监审的总体情况以及在中国联通的应用情况,发现目前中国联通的成本监审还存在监管部门不明确、监审方法不透明、政策法规不完善、监审人员不专业以及公众参与度不足等问题。接着,参考美国、英国以及日本三个国家的电信企业成本监审经验,结合现阶段的问题,对中国联通的成本监审的主要流程进行了优化,同时结合公开数据对中国联通的成本监审工作的重点与难点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解释,最后提出了健全法律法规建设、独立监审机构以及引入外部合作的配套措施。由此,本文得出的结论主要有:第一,从电信企业成本监审的必要性来看,基于市场失灵理论、自然垄断行业的价格规制理论、成本价格理论以及委托代理理论,政府作为市场的调节者与电信企业的股东,拥有监管者与委托人双重角色,无论是从维护消费者权益、优化资源配置效率还是降低信息不对称、维护自身利益的角度,都有对电信企业进行成本监审的必要。第二,针对现阶段我国电信企业成本监审出现的问题,应当从法律、监审部门等角度进行解决,如颁布电信企业成本监审的专门法规使得监审工作有法可依,引入外部专家提高监审工作的专业性与透明度等。第三,对电信企业进行成本监审时,要注意结合企业特点,在充分了解企业的情况下,针对性质不同的成本项目,设计不同的成本监审策略,抓住重点逐个击破。综合而言,在今后电信行业的成本监审工作中,我们应当依据行业变化趋势与电信企业的特点,不断优化成本监审的流程、标准与方法,进一步完善电信行业成本监审制度建设,为我国的成本监审工作提供更加科学与合理的研究成果。
二、关于电信资费的法律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关于电信资费的法律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1)发达国家及地区电信立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前言 |
1.1 我国电信行业的立法背景 |
1.1.1 技术背景 |
1.1.2 行业背景 |
1.2 我国电信行业的立法现状 |
1.2.1 《电信条例》法律层级低,执行难度大 |
1.2.2 《电信法》的“难产” |
1.3 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先进经验的重要性 |
第二章 我国当前电信行业存在的问题及制度短缺 |
2.1 电信市场寡头垄断问题 |
2.1.1 电信市场寡头垄断的影响 |
2.1.2 电信行业寡头垄断的原因 |
2.2 电信监管体系不成熟 |
2.2.1 “政监合一”的电信监管模式不成熟 |
2.2.2 电信行业缺乏行业自治机制 |
2.3 电信普遍服务进展缓慢 |
2.3.1 电信普遍服务法律规制不健全 |
2.3.2 电信运营商普遍服务积极性低下 |
2.4 网间互连互通面临阻碍 |
2.4.1 互联互通法律规制有待完善 |
2.4.2 我国互连互通存在阻碍的原因 |
2.5 电信市场准入门槛过高 |
2.5.1 电信许可制度过于严苛 |
2.5.2 新兴电信运营商处境艰难 |
2.6 电信消费者权益得不到保障 |
2.6.1 电信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 |
2.6.2 电信消费者权利救济困难 |
第三章 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电信法律制度 |
3.1 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电信立法概况 |
3.2 发达国家和地区促进电信市场竞争的举措 |
3.3 发达国家和地区电信监管制度 |
3.4 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电信市场准入制度 |
3.5 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互连互通制度 |
3.6 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电信普遍服务制度 |
3.7 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电信消费者保护制度 |
第四章 我国电信法律制度改革的现实探究 |
4.1 我国电信立法改革的方向和重心 |
4.1.1 最大程度上促进电信市场竞争 |
4.1.2 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 |
4.1.3 保障互连互通和普遍服务的顺利进行 |
4.2 促进我国电信市场竞争的出路 |
4.2.1 拓宽新兴电信运营商进入电信市场的路径 |
4.2.2 打击主导电信运营商的反竞争行为 |
4.2.3 构建独立、透明、完整的电信行业法律框架 |
4.3 我国电信监管制度现状和改进措施 |
4.3.1 监管模式的转变:企业自治和市场调节为主,政府监管为辅 |
4.3.2 机构构成的转变:公职人员为主、非官方电信专业人士为辅 |
4.3.3 机构职能范围的集中:避免职权分散,避免权力交叉 |
4.4 我国电信市场准入制度现状和改进措施 |
4.4.1 增值电信业务应转变许可方式 |
4.4.2 基础电信业务部分领域应放松许可 |
4.4.3 民营企业的电信市场准入 |
4.4.4 互联网企业的电信市场准入 |
4.5 我国电信行业互连互通的现状和突破口 |
4.5.1 电信运营商有权自由互联 |
4.5.2 弱势方利益保护 |
4.5.3 有权要求以成本价购买所需服务 |
4.5.4 设立电信标准服务列表 |
4.5.5 设立互连协议签订的前置程序 |
4.5.6 设立互联规程模板 |
4.5.7 对主导电信运营商账户的监管 |
4.5.8 健全互连互通惩罚机制 |
4.6 我国电信普遍服务的现状和改进措施 |
4.6.1 完善电信普遍服务基金 |
4.6.2 确保普遍服务的明确性 |
4.6.3 确保普遍服务的高效性 |
4.7 我国电信消费者保护制度的现状和改进措施 |
4.7.1 对电信消费者个人数据安全的立法保护 |
4.7.2 倡导电信行业自律 |
4.7.3 明确电信参与人的权利义务 |
4.7.4 通过立法明确电信服务合同的条款 |
4.7.5 明确手机号码等虚拟财产的属性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电信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价值 |
1.3.1 应用价值 |
1.3.2 学术价值 |
1.4 研究方法 |
1.4.1 文献研究法 |
1.4.2 规范分析法 |
1.4.3 比较研究法 |
1.4.4 历史研究法 |
第二章 电信消费者权益保护理论概述 |
2.1 电信消费者概念提出及内涵界定 |
2.1.1 电信消费者概念的提出 |
2.1.2 我国电信消费者内涵界定 |
2.2 电信消费者特殊权益及特征分析 |
2.2.1 电信消费者的特殊权益 |
2.2.2 电信消费者的权益特征 |
2.3 电信消费者权益保护意义阐释 |
2.3.1 提高电信消费者交易地位 |
2.3.2 增强电信消费者社会福利 |
2.3.3 促进电信业形成有效竞争 |
第三章 我国电信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进展及存在的问题 |
3.1 我国电信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 |
3.1.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电信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
3.1.2 《电信条例》等相关法律对电信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
3.2 我国电信消费者权益保护最新实践进展 |
3.2.1 我国电信业携号转网政策的提出及进展 |
3.2.2 我国电信业提速降费政策的提出及进展 |
3.3 我国电信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
3.3.1 电信行业立法规制不足 |
3.3.2 行业垄断缺乏有效竞争 |
3.3.3 政府监管有待加强 |
3.3.4 私力救济机制尚需完善 |
第四章 美英电信消费者权益保护实践考察 |
4.1 美国电信消费者权益保护实践考察 |
4.1.1 注重立法引领 |
4.1.2 促进行业竞争 |
4.1.3 强化政府监管 |
4.2 英国电信消费者权益保护实践考察 |
4.2.1 立法推动改革 |
4.2.2 行业独立监管 |
4.3 美英电信消费者权益保护实践对我国的启示 |
4.3.1 强调立法保护 |
4.3.2 突出独立监管 |
4.3.3 注重机制完善 |
第五章 我国电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完善建议 |
5.1 加强行业立法保护 |
5.1.1 完善电信行业法律体系 |
5.1.2 实现专门立法与相关立法的无缝衔接 |
5.2 规范电信服务合同管理 |
5.2.1 深入电信服务合同格式条款法律规制 |
5.2.2 优化电信行业示范合同管理 |
5.3 强化电信行业竞争与政府监管 |
5.3.1 完善电信行业竞争机制 |
5.3.2 规范电信业监管体制 |
5.4 完善行业自律与社会监督机制 |
5.4.1 增强行业自律 |
5.4.2 强化社会监督 |
5.5 健全电信消费者权利救济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论我国电信业非对称管制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我国电信业非对称管制的必要性 |
第一节 电信业的概述 |
一、电信业的内涵及自然垄断属性 |
二、我国电信业市场结构 |
三、我国电信业管制现状 |
第二节 非对称管制的概述 |
一、非对称管制的内涵及特点 |
二、非对称管制的理论依据 |
三、非对称管制与反垄断管制具有一致性 |
第三节 我国电信业需要非对称管制 |
一、电信业的自然垄断属性使然 |
二、平衡运营商之间的非对称竞争 |
三、对电信业反垄断管制予以补充 |
第二章 我国电信业非对称管制的现行规定与不足 |
第一节 我国电信业非对称管制的现行规定 |
第二节 我国电信业非对称管制的不足 |
一、非对称管制规则法律位阶较低 |
二、相关市场的界定标准缺失 |
三、主导运营商的认定标准存在漏洞 |
四、非对称管制具体措施可操作性弱 |
第三章 国外电信业非对称管制的考察与启示 |
第一节 国外电信业非对称管制的考察 |
一、美国电信业非对称管制的考察 |
二、欧盟电信业非对称管制的考察 |
三、日本电信业非对称管制的考察 |
第二节 国外电信业非对称管制对我国的启示 |
一、高位阶立法提供有力支撑 |
二、双维度界定相关市场 |
三、分类认定主导运营商 |
四、非对称管制具体措施明确 |
五、退出机制避免过度管制 |
六、独立的电信监管机构 |
第四章 我国电信业非对称管制的改进建议 |
第一节 我国电信业非对称管制的具体内容 |
一、出台《电信法》以确立制度地位 |
二、规定相关市场的界定标准 |
三、健全主导运营商的认定标准 |
四、细化非对称管制具体措施 |
第二节 我国电信业非对称管制的配套保障 |
一、创设非对称管制动态评估机制 |
二、建立非对称管制退出机制 |
三、设置独立的电信监管机构 |
四、协调非对称管制与反垄断管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5)电信行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研究目的及未来展望 |
1.3 文献综述 |
1.4 论文结构与研究方法 |
1.4.1 论文结构 |
1.4.2 研究方法 |
1.5 论文的创新之处 |
第2章 电信行业垄断的问题提出 |
2.1 案例引入 |
2.1.1 案例介绍 |
2.1.2 案例分析 |
2.2 电信行业垄断的两种属性 |
2.2.1 自然垄断的属性 |
2.2.2 行政垄断的属性 |
2.3 电信行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形式 |
第3章 电信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经济学分析和法理分析 |
3.1 电信行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经济学分析 |
3.1.1 电信行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经济效率分析 |
3.1.2 电信行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中的经济博弈分析 |
3.2 电信行业滥用市场支配行为的法理分析 |
3.2.1 电信行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与公共利益 |
3.2.2 电信行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与分配公平 |
3.2.3 电信行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与合理竞争 |
第4章 电信行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规制的发展及问题 |
4.1 电信行业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规制发展历程 |
4.2 电信行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规制现存问题 |
4.2.1 现有法律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制裁力度薄弱 |
4.2.2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执法缺乏实践 |
4.2.3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管制与执法不够协调 |
第5章 德美英三国电信市场垄断行为的反垄断规制及启示 |
5.1 德国电信市场反垄断法律规制 |
5.2 美国电信市场反垄断法律规制 |
5.3 英国电信市场反垄断法律规制 |
5.4 域外电信市场反垄断法律规制对我国的启示 |
第6章 对我国电信行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规制建议 |
6.1 完善《反垄断法》应用于电信业的法律规制 |
6.1.1 加强管制电信企业联合垄断行为 |
6.1.2 设置融合多种形式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裁制度 |
6.2 加速推进《电信法》的正式出台 |
6.2.1 放松我国电信市场的准入条件 |
6.2.2 建立电信市场法定的价格规则 |
6.2.3 严格规范电信服务的普遍义务 |
6.3 促进电信反垄断的行业管制与反垄断法律规制相协调 |
6.3.1 融合《电信条例》与《反垄断法》在电信行业的运用 |
6.3.2 采取特定机制使电信反垄断机构管制执法相协调 |
6.4 电信行业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执法与司法协调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6)电信行业提速降费政策执行存在问题及应对 ——以H省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绪论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1.研究背景 |
2.研究目的 |
3.研究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1.国外研究现状 |
2.国内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和研究思路 |
1.研究方法 |
2.研究思路 |
(四)创新点 |
二、核心概念及理论依据 |
(一)核心概念界定 |
1.政策执行的内涵 |
2.政策执行的过程 |
3.影响政策执行的因素 |
4.提速降费政策相关概念 |
(二)理论基础 |
1.公共政策执行理论 |
2.公共服务理论 |
三、H省电信行业提速降费政策执行情况分析 |
(一)H省电信行业提速降费政策执行情况 |
1.政府部门提速降费政策实施情况 |
2.电信运营企业提速降费政策执行情况 |
(二)H省电信行业提速降费政策执行效果分析 |
1.宽带家庭普及情况及宽带速度发展情况 |
2.互联网宽带接入用户发展情况 |
3.移动业务流量发展情况 |
4.电信业务资费情况 |
5.电信用户感知情况 |
四、电信行业提速降费政策执行中存在问题及分析 |
(一)提速降费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
1.电信行业政府监管较被动 |
2.电信市场竞争秩序失范 |
3.电信普遍服务任重道远 |
4.公众获得感有待加强 |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1.政策理想化程度分析 |
2.政策执行机构层面分析 |
3.政策执行目标群体层面分析 |
4.政策执行环境层面分析 |
五、电信行业提速降费政策执行改进对策 |
(一)加强电信法治建设 |
1.推动电信行业立法进程完善监管法律体系 |
2.完善行业司法监督模式提升行业法治程度 |
(二)优化行业监管水平 |
1.加强政策执行监管力度规范行业竞争秩序 |
2.打造专业电信监管队伍提升人员素质能力 |
(三)完善政策配套措施 |
1.完善电信普遍服务制度“真金白银”为企业减负 |
2.深化三网融合机制推动通信设施共建共享 |
(四)营造政策执行环境 |
1.加强提速降费政策宣传营造正面舆论氛围 |
2.促进企业树立正面形象提升消费者权益意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江苏省通信行业政府监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
1.2 研究动态与评析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4 创新点与难点 |
2 通信行业政府监管相关问题概述及理论基础 |
2.1 通信行业政府监管概述 |
2.2 通信行业政府监管的理论基础 |
3 江苏省通信行业政府监管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3.1 江苏省通信行业政府监管现状 |
3.2 江苏省通信行业政府监管存在的问题 |
3.3 江苏省通信行业政府监管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4 国外通信行业政府监管的状况和启示 |
4.1 国外通信行业政府监管状况 |
4.2 国外通信行业政府监管对我国的启示 |
5 江苏省通信行业政府监管的完善对策 |
5.1 加强监管队伍建设 |
5.2 完善江苏省通信监管相关立法 |
5.3 加大执法力度 |
5.4 调整相关政策,推动互联互通建设 |
5.5 积极参与资费定价,加强电信资费监管 |
6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8)广东省移动通信行业政府监管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论 |
1.1 研究背景及目的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1.3.1 国外研究现状和趋势 |
1.3.2 国内研究现状和趋势 |
1.4 研究方法 |
第2章 移动通信行业政府监管相关理论 |
2.1 在移动通信行业政府监管的内涵及方式 |
2.1.1 内涵 |
2.1.2 通信行业政府监管的主要形式 |
2.2 相关理论基础 |
2.2.1 政府监管理论 |
2.2.2 利益集团理论 |
2.2.3 公共利益理论 |
2.2.4 政府失灵理论 |
第3章 广东省移动通信行业政府监管现状 |
3.1 移动通信行业发展回顾 |
3.2 广东省移动通信行业政府监管概况 |
3.3 广东省移动通信行业政府监管存在的问题 |
3.3.1 监管权力配置不当且监管职能分散 |
3.3.2 某些基础市场领域还存在无序竞争 |
3.3.3 政府对运营商公共服务监管缺乏力度 |
3.3.4 政府对电信资费定价参与程度过高 |
3.3.5 互联互通管制力不足 |
3.3.6 移动通信行业中消费者权益保障还有缺位 |
3.4 广东省移动通信行业政府监管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第4章 国外通信行业监管的经验借鉴 |
4.1 国外移动通信行业监管状况 |
4.1.1 美国移动通信行业监管改革 |
4.1.2 英国移动通信监管改革 |
4.1.3 日本移动通信监管改革 |
4.2 国外移动通信行业监管对我国的启示 |
4.2.1 立法先行,依法监督 |
4.2.2 引入市场竞争机制 |
4.2.3 独立的监管机构 |
第5章 完善广东省移动通信行业政府监管的对策建议 |
5.1 建立独立监管机构,明确其定位及职能 |
5.2 创新监管方式 |
5.3 加强移动通信建设监督本身机构 |
5.4 明确移动通信行业行政监管的基本原则 |
5.5 建立及完善移动通信监管的法律体系 |
5.6 打造以移动通信用户为核心服务的新移动通信监管体系 |
第6章 结论与展望 |
6.1 研究结论 |
6.2 下一步研究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9)上海租界电话技术与行业规制演进路径研究(1877-1943)(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0.1 选题由来 |
0.2 学界研究现状 |
0.2.1 晚清到民国电话史研究 |
0.2.2 当代中国电话史研究 |
0.2.3 国外学者研究成果 |
0.3 文献分布与订正 |
0.3.1 核心史料来源及文献出处 |
0.3.2 《工部局董事会会议录》的订正 |
0.3.3 《上海邮电志》的订正 |
0.4 研究目标和研究方法 |
0.4.1 拟实现的目标 |
0.4.2 方法与路径 |
第1章 租界的形成与治理模式 |
1.1 租界的设立与扩张 |
1.1.1 租界的形成 |
1.1.2 租界的扩张 |
1.2 上海租界的治理模式 |
1.2.1 英美公共租界 |
1.2.2 法租界 |
小结 |
第2章 毕晓普主导下的电话引入(1877-1900) |
2.1 电话发明与海外扩张 |
2.1.1 阶段性特征 |
2.1.2 欧美电话发展情况 |
2.2 毕晓普,上海租界电话第一人 |
2.2.1 租界早期报道 |
2.2.2 电报工程师 |
2.2.3 三次电话试验 |
2.3 两雄相争到东洋专营 |
2.3.1 单线简式磁石 |
2.3.2 单线复式磁石 |
2.3.3 一场有争议的招标 |
小结 |
第3章 欧洲势力扩张下的路径依赖(1900-1930) |
3.1 共电制交换技术 |
3.1.1 汉口路14号 |
3.1.2 远东最先进电话系统 |
3.1.3 多局制 |
3.2 变局中的自动交换技术 |
3.2.1 自动电话概况 |
3.2.2 上海第一个自动台 |
3.2.3 按次计费 |
3.2.4 升级五位号码 |
3.3 安森报告 |
3.3.1 上海电话的悲剧 |
3.3.2 十字路口 |
3.3.3 出售华洋公司 |
小结 |
第4章 美国力量成就技术终极变革(1930-1943) |
4.1 跨国公司的海外对决 |
4.1.1 贝恩与I.T.T. |
4.1.2 海外对决 |
4.2 美商旋转制一统天下 |
4.2.1 旋转制 |
4.2.2 改造工程 |
4.2.3 一市两制 |
4.3 技术演进的终极定格 |
4.3.1 跨国公司组织架构 |
4.3.2 寓管理于会计 |
4.3.3 全球一体化 |
小结 |
第5章 租界电话行业规制的演进 |
5.1 1877 -1883,混业竞争格局下的许可证管理 |
5.1.1 电报管理模式 |
5.1.2 工部局的抉择 |
5.2 1883 -1908,自然垄断格局下的许可证管理 |
5.2.1 改造公务电报网 |
5.2.2 取消电话许可费 |
5.2.3 引入最高限价规制 |
5.2.4 东洋公司最后的抉择 |
5.2.5 特许专营规制的诞生 |
5.3 1908 -1943,契约规制框架下的特许专营管理 |
5.3.1 行业规范 |
5.3.2 调整收费 |
5.3.3 规制中的重大决策 |
5.4 1930 上海租界电话特许专营权之争 |
5.4.1 迟到的改革 |
5.4.2 贝恩的警告 |
5.4.3 海外的博弈 |
5.4.4 最后的较量 |
小结 |
第6章 结语 |
附录1 :上海租界电话大事年表 |
附录2 :上海租界电话人物传略 |
附录3 :上海租界电话用户发展情况表 |
附录4 :上海租界电话公司历史沿革示意图 |
附录5 :中、英译名对照表 |
附录6 :英商华洋德律风公司大事记(英文) |
附录7 :柯尔(P.H.Cole)报告(英文)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学术成果与学术活动 |
致谢 |
(10)政府成本监审在电信企业的应用研究 ——以中国联通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现实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3.1 政府成本监审的动因研究 |
1.3.2 政府成本监审的方法研究 |
1.3.3 电信企业的政府成本监审研究 |
1.3.4 文献述评 |
1.4 论文框架与研究方法 |
2 政府成本监审制度的理论分析 |
2.1 政府成本监审的理论支撑 |
2.1.1 市场失灵理论 |
2.1.2 自然垄断行业的价格规制理论 |
2.1.3 成本价格理论 |
2.2 政府在电信行业实施成本监审的动因 |
2.2.1 资源配置中的政府职能 |
2.2.2 政府的委托人角色 |
3 中国联通成本监审现状 |
3.1 中国联通基本情况 |
3.1.1 中国联通总体情况 |
3.1.2 中国联通成本情况 |
3.2 政府成本监审的实施现状 |
3.2.1 政府成本监审的总体实施情况 |
3.2.2 中国联通成本监审实施情况 |
3.2.3 中国联通运营成本与政府监审成本的区别与联系 |
3.3 中国联通成本监审存在的问题 |
3.3.1 政策法规不完善 |
3.3.2 监审部门不明确 |
3.3.3 监审做法不透明 |
3.3.4 监管人员不专业 |
3.3.5 公众参与度不足 |
3.4 发达国家电信企业政府成本监审的经验 |
3.4.1 以法律主导的工作模式 |
3.4.2 独立的监审机构与适当的外部合作 |
4 中国联通政府成本监审的优化建议 |
4.1 中国联通政府成本监审的程序优化 |
4.1.1 整体程序优化建议 |
4.1.2 中国联通成本监审的准备期 |
4.1.3 中国联通成本监审的审核期 |
4.1.4 中国联通成本监审的报告期 |
4.2 基于公开数据对监审程序的进一步解释 |
4.2.1 中国联通成本监审的重点项目 |
4.2.2 重点项目的计量标准 |
4.2.3 中国联通成本监审的难点 |
4.3 中国联通政府成本监审优化的配套措施 |
4.3.1 健全的法律法规 |
4.3.2 独立的监审机构 |
5 结语 |
5.1 研究结论 |
5.2 研究创新 |
5.3 研究局限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四、关于电信资费的法律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发达国家及地区电信立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D]. 付子晴. 北京邮电大学, 2020(06)
- [2]天津市电信业政府监管优化研究[D]. 陈柯萦. 天津大学, 2020
- [3]电信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D]. 刘悦欣. 河北大学, 2020(08)
- [4]论我国电信业非对称管制的完善[D]. 朱心怡.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5]电信行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规制研究[D]. 张凌志. 天津财经大学, 2020(07)
- [6]电信行业提速降费政策执行存在问题及应对 ——以H省为例[D]. 赵骁. 郑州大学, 2020(03)
- [7]江苏省通信行业政府监管研究[D]. 李晶晶. 中国矿业大学, 2020(01)
- [8]广东省移动通信行业政府监管问题研究[D]. 劳敏. 南昌大学, 2019(02)
- [9]上海租界电话技术与行业规制演进路径研究(1877-1943)[D]. 于峰. 上海交通大学, 2019(06)
- [10]政府成本监审在电信企业的应用研究 ——以中国联通为例[D]. 郑怡.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