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宗教事务条例的调研报告

有关宗教事务条例的调研报告

问:宗教事务
  1. 答:法律分析:宗教事务管理要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障蠢禅宗教界合法权益,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管理。
    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信教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不信教公民)。
    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
    第三条 宗教事务管理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唯档腊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维护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
    任何组织指滑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等违法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不同宗教之间、同一宗教内部以及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之间制造矛盾与冲突,不得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不得利用宗教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
问:与我国宗教相关的法律法规是怎样规定宗教问题的?
  1. 答:法律保留原则与宗教基本法的缺失。宗教信仰属于公民的基本权利隐橘范围,属于“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
    依法管理宗教,处理宗教方面的问题只有通过国家立法机关(全国人大/人大常委会)制定有关宗教的基本法律,将宪法的原则性规定具体化,才能使抽象的宪法规范在实践中付诸实施,而不能由其他机关特别是行政机关代为规定。
    2004年,国务院出台《宗教事务条例》,成为目前最高级别的宗教立法。但这和《立法法》直接相悖,因为国务院无权直接对公民的宪法权利进行约束和减损。换言之,在《宪法》36条和《宗教事务条例》之间,必须要有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才能满足法治的“形式合理性”。依法治国,没有国家最高权力机构通过的宗教法作基础,单项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再多,也不能形成有关宗灶数团教的法律体系。
    目前,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关于宗教的基毕漏本法律缺位,基本法律之外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却层出不穷,这有悖于法律保留原则的基本要求。
  2. 答:解答:
    (一)我国是崇尚科学、倡导唯物主义(无神论)、反对一切迷信的国家,悉腔关于宗教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很多。对此方面内容,只要进入国家相关网站,就可一览无遗。
    (二)“一楼 孔子琴坊”的解答有点偏颇。
    “宗教信仰自由”,一是指要具有“公民”身份;二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皮培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燃陆唯仰宗教的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在宗教场所里举行宗教活动的自由”之说是不对的。应改为“在合法的宗教场所里,按法律规定进行宗教活动。”
  3. 答:宗教信仰自由,在宗教场所里举行宗教活动的自由。
  4. 答:宗教自由,维护中国统一的
有关宗教事务条例的调研报告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