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略论企业应收账款的若干问题(论文文献综述)
李德庆[1](2021)在《应收账款质押情形下的抵销》文中研究表明在应收账款质押的情况下,债务人如何行使抵销权尚存在一些有待厘清的问题。在用以抵销的主动债权范围方面,债务人的抵销应准用债权转让情况下债务人抵销的规则,不一定限于同种债权,也不限于已到期的确定债权,执行程序中的抵销条件限制应当由法官自由裁量予以缓和。应收账款质押通知具有与登记不同的意义,质押通知对债务人持有无关联的主动债权抵销具有限制作用,有利于保全质权的实现。与被动债权紧密联系的主动债权,债务人的抵销并不受通知的影响,确认紧密联系主动债权的范围应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在应收账款转让、质押、扣押等并存的情况下,债务人的抵销仍在于时间因素和关联因素。
詹诗渊[2](2021)在《保理合同客体适格的判断标准及效力展开》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民法典》保理合同章未设客体限制规范,应借助《民法典》第769条的引致条款以债权让与的客体要求对保理合同客体进行限定。基于此,将来应收账款与集合应收账款应受债权特定性的限制,禁止转让的应收账款和虚构的应收账款应受债权可让与性的限制。可通过动态系统方式对将来应收账款的发生原因、金额、期限等方面要素进行综合判断,不具有特定性的将来应收账款不得成为保理合同的客体。集合应收账款作为种类特定的集合债权,可成为保理合同的客体。宜区分附限制转让约定的应收账款与附禁止转让约定的应收账款,以前者为保理合同客体的,债权人不对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以后者为保理合同客体的,债权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当保理人恶意时,债务人有选择履行权。应对债权人、债务人虚构应收账款的构成作限缩解释,仅包括债务人虚假出具书面凭证或向保理人认可虚假应收账款的情形。该行为的法律性质是债务人故意保留真意且对债权人虚伪授权处分,因此仅在保理人明知时债务人才能免责。宜承认票据应收账款等作为保理合同客体的合法性。
武晨[3](2021)在《客户集中度与企业创新绩效:供应链金融的值变效应》文中指出基于2006—2019年中国A股上市公司数据,运用准自然实验验证供应链金融服务水平提升是否能够缓解客户压力对企业创新行为的抑制,研究发现,客户集中度对上市公司创新行为会产生负面影响,但供应链金融服务水平提升能够有效抑制该现象。具体来说,上市公司客户集中度对企业创新绩效产生了负向影响,在应付账款比例高的企业更加突出,大致可归因于强势客户的市场地位会迫使供应商企业给予更多的商业信用,从而恶化其创新环境,导致企业创新投入减少。企业良好的现金管理能力可以缓解客户集中度对企业创新行为的负向影响。建议提高供应链金融服务水平,以有效提高客户集中度高的企业的创新绩效。
龚雪[4](2021)在《保理合同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民法典》在合同编中增加了保理合同章节,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填补了保理业务邻域的法律空白,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法律制度建设,为中小企业寻找多元渠道融资提供法律保障,促进了保理经济业务的发展,落实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但是由于保理业务本身比较复杂,若是落实到司法审判,保理合同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还是不能用《民法典》高度精简的九个法条所明确的,需要通过法律解释或者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尤其在实务纠纷中争议较多的法律问题,如保理合同的适用范围,从定义的文义解释应理解为保理人只需提供法律所列举四种服务中的任何一种就可构成保理业务,并且其范围将可能随着实践需求而继续扩大。从保理业务的分类和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来分析保理合同的法律属性,现行几种有影响力的学说都不足以完整诠释保理合同的法律性质,其应成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关系。保理合同中债权应限缩性解释为以合同为基础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当将有应收账款债权作为保理合同的标的物时,不应扩大解释将有债权,应以一种可识别的标准去限缩保理合同的客体。从理论和可行性分析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也可以成为保理合同的客体。保理合同涉及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的,为避免债务人无法判断通知的效力,有必要对保理人通知时提供的“必要凭证”进行细节化规定,如保理人应提供债权人确认转让应收账款的通知函等。从法律适用的角度来看,因保理人取得应收账款债权有优先顺位规则,所以多重通知的效力还是得相匹配多重保理优先权规则。多重通知的效力应根据通知主体的不同而不同。虽然登记公示制度对所有人发生效力,但不应过于加重债务人的审查注意义务,应由保理人承担因未履行审查注意义务而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从比较法的角度解释分析,我国《民法典》规定基础合同约定禁止债权让与并不影响保理合同的效力,这种解释路径具有优势和现实意义。当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虚构基础合同时,保理人应采用多元方式证明其是善意相对人。
刘雅然[5](2021)在《我国保理合同法律适用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保理作为新型综合性金融服务业务,在现代经济中的优势越来越明显。其重要的融资功能,能够有效解决赊销贸易模式中,企业面临的资金占用与延时交付的问题,在破解中小型企业融资难、成本高困境中也发挥着重要杠杆作用。但我国保理行业起步较晚,发展尚不成熟。保理业务的调整与管理长期依托行业规范、地方性法规及相关试点文件,缺少位阶效力高的法律文件对其明确定义,且现有规范大多从宏观方面规制,对具体的实施操作与纠纷解决规定不足,导致保理合同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常常面临定性难、对案件的事实认定与裁量标准不统一、对案件的判定与说理缺乏有效说服力等问题。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文简称《民法典》)出台,作为我国第一部以“法典”为名的法律,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民法典》对保理合同单设一章,围绕保理合同的基础概念与纠纷解决进行规范,使得保理合同从无名合同加入至典型合同的行列中,充分反映了国家对保理合同的重视态度以及其市场认知度的提高。保理合同的新规定有效解决了法律定性难题,对保理合同实践的重点疑难问题,如虚构债权等,作出了回应,有利于保理业务的推广与开展。但《民法典》中的保理合同规定共有九条,除却前两条对保理合同基础概念的说明,仅有七条针对保理合同的具体适用问题解答,主要回应了虚构债权、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主体、基础合同变更效力、多重保理受偿顺序等问题,调控范围不足,难以全面保障当事人的权益。且保理合同规定中的有的概念难以直观从文字上进行理解,需要结合立法目的与国家经济现状进一步解释与说明。为促进保理合同法律适用规则的建立与健全,需要建立配套的司法解释对保理合同法律规定中的相关概念进行合理解释,为人们正常开展保理业务提供规范指导,也为法院审理保理合同纠纷提供有效参考。同时还需要依靠现有的法律制度体系,完善债权的一般让与规范与保理合同的专项制度,促进保理合同中当事人矛盾的化解,借鉴物权担保规则和公示效力制度等内容,推动保理合同法制化的构建与发展,借助案例引入制度、国际条约的有效国内化、善用行业规范对具体工作的指导意义等实现保理合同适用规则的补充与完善。本文围绕保理合同适用问题分析,结合《民法典》的保理合同的相关规范,在查阅相关文献与案例后,主要从以下四个部分进行写作:第一部分,保理合同概述,主要是对保理的发展历史、保理合同的核心要素与法律性质进行简要说明,确定保理业务是在商业活动中逐渐产生的综合性金融服务,业务的开展以应收账款的转让为核心,保理合同是在维护保理商利益与推动保理业务的有序开展中逐渐发展起来的,对保理合同的法律性质的认定存在多种学说,在综合分析之后,从功能和目的的角度出发,本人认为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性质上更偏向于让与担保,无追索权的保理合同性质上更偏向于债权让与。同时对保理合同的典型分类作了简要阐述,为后文对保理合同现实与法律适用现状分析埋好铺垫。第二部分,从《民法典》新出台的保理合同规定出发,对规定进行逐条分析,从保理合同的“有名化”、释义的确定、具体问题指导规则的增加方面,说明保理合同专章出台的意义,及对保理合同法律体系的影响与促进作用。结合我国市场经济和法律运行、发展之现状,试着对保理合同新规定中尚存疑问的地方提出解释,促进对保理合同规定的理解与适用。第三部分,对域外其他国家的保理法律实践发展过程与实践成果,重要国际保理条约规范条款进行阐述和分析,对其有意义之重点进行学习和借鉴,以期为我国所用,推动我国保理合同法律制度体系之建设。第四部分,结合前文所述,提出以在缓和物权主义下实现保理功能的优化、以及完善债权让与一般规范、丰富保理合同章节内容、引入案例指导制度与司法解释、促进国际条约中国化与加强行业规范的方法,促进保理合同纠纷解决规则的建立健全,推动保理合同在我国法治化体系下的规范适用,实现保理行业的蓬勃发展。
刘海彬[6](2021)在《保理合同研究》文中提出我国的保理业务在21世纪初才开始发展,在2012年我国的保理业务才步入迅速发展的时期,保理业务量稳居世界前列,我国也成为了世界保理市场的主要组成部分,保理业务尤其对于中小企业的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但是随着保理业务量的不断提高,保理合同纠纷的数量也不断增多,但是我国却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通过大数据对保理合同的检索发现保理合同纠纷面临着案由不统一,缺乏可以适用的专门法律等问题,为了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同时更好的规制保理合同推动保理业务的发展,在2019年12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设立保理合同专章用九个条文对保理合同进行规制,可以体现我国立法机关对于保理合同的重视程度。所以本文希望对保理合同进行系统的分析,从而找到我国保理合同的相关规定中存在的不足,从而提出完善的建议,推动保理业务的发展。本文分为以下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对保理合同进行全面的研究主要针对保理合同的概念与特点、保理合同的类型、保理合同的性质做出论述,对保理合同有一个整体的了解,从而更好的研究保理合同。第二部分对保理法律关系进行研究,保理合同涉及三方主体,所以保理法律关系是比较复杂的法律关系,在这一部分对保理合同的主体、内容以及客体做出论述,明确保理合同各方主体之间权利义务以及应收账款的相关问题。第三部分对域外各国的保理合同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论述,主要针对美国、英国、德国以及相关的国际公约进行研究,得出可以适用于我国的启示。第四部分对我国保理合同制度的现状进行论述,第一对保理业务的发展现状以及有关保理合同的法律规定进行论述,第二提出当前我国保理合同制度的面临的三个问题:缺乏完备的有针对性的法律规范、对保理合同履行等过程缺乏监管以及基础合同与保理合同的关系复杂。第五部分对我国保理合同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从制定针对性较强的法律规范、重视基础合同对于保理合同的影响、正确处理应收账款质押与保理合同的冲突以及构建保理合同全过程的监管体系四个方面提出自己浅薄的建议。
李志刚[7](2020)在《《民法典》保理合同章的三维视角:交易实践、规范要旨与审判实务》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以《民法典》保理合同章的规定为基础,结合保理行业实践与人民法院审判实务,就保理合同纠纷案件中的保理合同性质认定、虚构应收账款的效力、基础合同的变更及其影响、保理人的救济等问题,对《民法典》保理合同章的相关规定做了解读。
吴争程[8](2020)在《商业信用资金共享效应及其对供应链金融系统动态影响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反向保理是支持企业延迟支付货款而不影响供应商现金流的供应链金融模式。观察到反向保理模式下核心企业要求供应商提供更长的信用期限。对此理论界存在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基于核心企业为中小供应商提供的融资便利,支持核心企业延长信用期限;另一种观点认为延长信用期限破坏供应链金融价值,不支持核心企业延长信用期限。针对争议观点,本文以企业间商业信用活动为切入点,探索信用期限对供应链共创价值分配、供应链金融可持续发展问题。围绕核心问题,本文在系统动力学理论指导下,从企业间商业信用动机与绩效入手,研究供应链企业间商业信用活动与供应链金融发展的相互影响。本文阐释商业信用期限对链上企业资金共享效应及共创价值分配的影响,揭示其内在规律和影响机理,具有深刻理论价值和普遍实践意义。首先,构建以核心企业为主导的买方供应链模型,分析企业间商业信用动机及绩效。在随机流动性冲击假设基础上,对比企业现款交易和商业信用交易模式效率差异,得出商业信用效率高于现款交易的条件,并解释商业信用的营运资金共享效应,结果表明应收账款收款成本是影响供应链营运资金共享效应的关键因素。其次,采用计量回归方法结合中国企业数据对商业信用动机与绩效进行实证检验。实证结果表明收款成本通过商业信用影响企业绩效。低收款成本有利于企业以商业信用为柔性渠道进行融资,有利于提高企业应对流动性风险能力,进而提高企业绩效。根据这一结果,发展应收账款融资的关键在于降低供应商收款成本。供应链金融反向保理能降低供应商收款成本。出于共享营运资金的动机,核心企业同意参与反向保理并要求进一步延长商业信用期限。再次,构建收益成本模型分析供应链金融价值创造及其分配问题。从财务角度和运营角度测量供应链金融收益。研究表明信用期限不影响供应链金融价值,但影响供应链金融收益分配。供应链金融共创价值中,供应商侧重财务收益而核心企业侧重运营收益。核心企业延长信用期限损害供应商财务收益,影响供应商的供应链金融参与意愿。最后,基于供应链金融系统动态特性,运用系统动力学研究延长信用期限对供应链金融系统动态影响。构建市场扩散模型连接供应链金融内在价值与外在市场表现,并对信用期限的影响进行动态仿真。结果表明,核心企业要求延长信用期限影响供应商收益,进而影响供应商参与供应链金融意愿,最终影响供应链金融发展。本文理论创新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构建商业信用资金共享效应模型,理论推导并实证检验收款成本对企业间商业信用的影响,揭示核心企业要求延长信用期限的内在规律,指出供应链金融反向保理通过降低收款成本促进商业信用资金共享效应;其二,构建供应链金融收益模型,揭示商业信用资金共享效应对供应链金融收益分配的影响;其三,构建供应链金融系统动力模型,将企业商业信用活动视为供应链金融系统输入变量,揭示商业信用资金共享效应对供应链金融可持续发展的动态影响。
李冰[9](2020)在《我国应收账款质押公示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融资业务的不断发展,应收账款质押已成为企业常用的担保方式,其对于金融业的影响也逐渐扩大。应收账款质押的关键在于公示制度的完善,目前我国应收账款质押以登记为其公示方法,相关规范主要集中于《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本文第一章对应收账款的内涵进行辨析,论述了应收账款质押公示的必要性,阐明了应收账款质押公示制度对应收账款融资功能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并介绍我国应收账款质押“书面合同+登记”这一公示模式的选择背景。本文第二章考察了我国应收账款质押公示制度的立法现状,并通过发现、分析实践中存在的争议来指出我国应收账款质押公示制度存在的登记法律效果立法规定与实际效果相矛盾、登记程序不合理、质权人优先受偿权得不到妥善保护这三大问题。本文第三章提出了完善我国应收账款质押公示制度的具体建议。本文认为:身为无形资产的应收账款,其质权的设立需要进行交付或登记,而应收账款的债权凭证并不是有价证券,因此,我国民法典物权编应继续维持应收账款质权登记设立的规定。登记期限影响应收账款质权的法律效力。中国人民银行应该对《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进行修改,明确征信中心形式审查的审查职责。在目前我国信用状况不是太令人满意的情形下,中国人民银行不宜取消上传登记协议的要求。由出质人导致变更登记事由发生的,应该由出质人办理变更登记。通知主要关乎质权人对应收账款债务人的优先受偿权,在民法典物权编中进行应收账款质押通知规范的设计,能够弥补我国应收账款质押公示制度没有妥善保护质权人优先受偿权的制度缺陷,符合民法典物权编的立法目的,符合我国现行应收账款公示制度的体系安排。
史鑫蒂[10](2020)在《应收账款质押法律适用的疑难问题研究》文中认为在当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商业竞争愈发激烈,扩大销售手段是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良方,其中,赊销是企业常用的手段,因而大量赊销行为使企业产生应收账款。应收账款与企业信用息息相关,由于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在资本市场上广泛存在,对许多中小企业进行信用评级往往非常困难,所以银行在接受以应收账款进行质押往往会产生风险。在“无讼”上,以“应收账款质押”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发现有关应收账款质押的案件从2013年之后节节攀升,从2013年的92件发展到2018年1387件,虽然在2019年有所下降,仅702件,但是也反映出我国法律法规对应收账款质押的规定并不完善,故仍有必要对应收账款质押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探讨,争取在实践上实现法律适用的一致。理论上对于应收账款质押的研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出台之前,应收账款一直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第75条第4项规定的“其他依法可以质押的权利”的身份活动在担保领域中。另外,《担保法》司法解释第97条,规定了不动产收益权的质押,其实质是否属于应收账款质押仍存有争议。2007年《物权法》颁布之后,应收账款质押的效力得到了立法上的承认,我国对于应收账款质押的法律研究从应收账款是否可以作为质押标的转到如何对应收账款质押的制度缺陷进行改善,但是《物权法》对应收账款质押规定甚少,没有形成一个闭环的制度,所以一直以来仅能凭借《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以下简称《登记办法》)为基础进行研究,所得出的结论并不深刻,在实践中的应用也并没有起到指导作用。故通过研究应收账款质押的法律适用问题,可以为应收账款质押在法律制度上形成闭环提出建议。从案例检索的结果来看,应收账款质押的法律适用问题的其中之一是应收账款适用范围在实践中存在问题。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收费权是否可以作为应收账款质押。收费权往往与行政许可挂钩,经营性收费权人能否将其收费权出质。二是未来应收账款能否出质。未来应收账款由于具有不确定性,是否符合出质的标准。应收账款范围在法律适用上出现问题,原因在于应收账款这个概念是一个会计术语而不是法律术语,在将其移植到法律条文之后,在运用上又缺乏相配套的法律,仅能凭《登记办法》对应收账款进行判断,但是《登记办法》作为部门规章的效力层级并不足够对应收账款的概念做出解释。法律的不完善造成应收账款质押在法律适用上存在矛盾的地方,为此,应该通过扩大解释范围的方法将收费权和未来应收款纳入到应收账款质押客体的范围中,通过追求司法判决的一致性倒逼法律制度的完善以减少纠纷。其次,有关应收账款质押公示手段的问题,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应收账款质押是采取登记生效主义,不登记质权就无法设立,登记机构是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但是根据《登记办法》的规定,应收账款的质押采取质权人登记模式,只要质权人注册账号并上传相关信息就可以单方面完成登记,并不会通知应收账款债务人,征信中心在登记过程中也不会进行实质审查。无疑,登记中心的做法与《物权法》要求登记机构应当做实质审查的规定是相违背的,而且此种登记模式下,应收账款债务人并不知晓该笔应收账款已被质押的事实,一旦应收账款债务人提前清偿,消灭其与出质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以银行为主的应收账款质权人的利益就难以得到有效保障,为应收账款的收回带来风险。所以,应当强化登记机构审查义务,即使为了促进交易妥协征信中心可以继续进行形式审查,也应当加大形式审查的范围和力度,确保有关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除此之外,还应建立通知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规则,确定应收账款的真实性,也避免应收账款债务人对出质人还款造成质权人的利益损失。对发出通知的主体、时间、方式都予以明示,以更好的保障应收账款质权人的利益。对于应收账款质权实现上的有关问题,目前应收账款质权实现的困境在于应收账款的基础合同存在不真实的情况,因而法院对于应收账款是否有效存在存疑,进而不支持在其上的应收账款质押权的优先受偿。所以,要加强应收账款质权人的审查义务,质权人应当在进行登记前从质押标的、出质人资质、应收账款债务人还款能力和程序性事项这几个方面对应收账款质押进行审查,确保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其次,法院即使支持了应收账款质押权的优先受偿,但却在具体的实现方式上语意模糊,应收账款的性质不适合拍卖变卖,所以建议立法支持质权人有直接收取的权利,方便质权人实现权利的同时避免对出质人和应收账款债务人产生额外负担。应收账款质押权利实现难还有一个原因是,在发生权利冲突的时候没有相应的解决机制,应收账款债务人一旦出质人行使抵销权,便会对质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失,所以应当明确权利冲突的解决机制,以通知的时间和质权设立的时间两个节点综合判断抵销权和应收账款质权优先级的问题。如果质权人在取得应收账款质权时通知了应收账款债务人,后者在行使抵押权时就应受到限制,非经质权人同意,应收账款债务人行使抵销权消灭或减少债务的行为对应收账款质权人不发生效力。如果应收账款质权设立时没有通知应收账款债务人,且在此时已经处于抵销权适状状态,则允许应收账款债务人向出质人行使抵销权,对质权人造成的损失应由出质人承担。
二、略论企业应收账款的若干问题(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略论企业应收账款的若干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1)应收账款质押情形下的抵销(论文提纲范文)
一、在应收账款质押情形下抵销的主动债权范围 |
(一)应收账款质押情形下的抵销不必限于同种类债务 |
(二)应收账款质押情形下的抵销不必限于债务人原有对出质人的债权 |
(三)应收账款质押情形下的抵销不必限于到期债权 |
(四)应收账款质押情形下的抵销不必限于已经确定数额的债权 |
二、应收账款债务人行使抵销权的时间 |
(一)应收账款质押对债务人何时生效的司法实践考察 |
(二)质押登记之后通知对债务人生效具有重要意义 |
1. 金融债权的质押公告通知并非应收账款质权的最佳选择 |
2. 债务人数量众多并非应收账款质押通知难以破解之困 |
3. 未确定的将来债务人更易通知 |
4. 以质押登记代替通知对抗债务人不符合知悉原则 |
5. 通知债务人有利于克服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制度的局限性 |
(三)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之后通知债务人意义在于保全质权的实现 |
(四)债务人行使抵销权的时间与质权人质押登记之后通知债务人的时间的竞争 |
(五)质押通知主体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不影响债务人抵销权的行使 |
(六)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质押通知不影响债务人抵销权的行使 |
(七)债务人的抵销可以采取通知、抗辩或者反诉的方式行使 |
三、应收账款质押与转让、司法扣押等并存情况下的抵销 |
(一)影响债务人行使抵销权的时间因素 |
(二)影响债务人行使抵销权的关联因素 |
四、结语 |
(2)保理合同客体适格的判断标准及效力展开(论文提纲范文)
一 保理合同客体与债权让与客体规则 |
二 债权特定性限制下的保理合同客体 |
(一)债权特定性限制下的将来应收账款保理 |
第一,以具体条件判断将来债权的特定性。 |
第二,以发生基础判断将来债权的特定性。 |
第三,以动态系统方式确定将来债权的特定性。 |
(二)债权特定性限制下的集合应收账款保理 |
三 债权让与性限制下的保理合同客体 |
(一)债权让与性限制下的禁止转让应收账款保理 |
1.依约定不可让与的应收账款作为保理客体 |
2.依法律不可让与的应收账款作为保理客体 |
(二)债权让与性限制下的虚构应收账款保理 |
四 保理合同入典的体系融贯:代结语 |
(3)客户集中度与企业创新绩效:供应链金融的值变效应(论文提纲范文)
一、研究背景 |
二、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一)客户集中度与供应商企业创新绩效 |
(二)应收账款的调节作用 |
(三)现金流水平的调节作用 |
三、样本选择与研究设计 |
(一)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
(二)变量设计与模型构建 |
四、实证检验与结果分析 |
(一)描述性统计结果 |
(二)相关系数分析结果 |
(三)客户集中度与上市公司创新产出 |
(四)客户集中度、应收账款管理能力与企业创新产出 |
(五)客户集中度、现金流管理能力与企业创新产出 |
(六)进一步检验 |
五、《若干意见》实施对上市公司企业创新行为的影响 |
六、稳健性检验 |
(一)Heckman两步法 |
(二)PSM样本检验 |
(三)用其他变量替代被解释变量企业创新产出 |
七、研究结论与启示 |
(4)保理合同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保理和保理合同 |
第一节 保理的历史嬗变 |
第二节 保理合同含义的界定 |
第三节 保理合同的具体类型 |
第四节 保理合同中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
第二章 保理合同的法律性质和法律适用 |
第一节 保理合同的法律性质之争 |
第二节 保理合同的法律适用 |
第三章 保理合同中的债权让与 |
第一节 应收账款的范围划定 |
第二节 保理合同中的债权让与通知 |
第四章 基础合同对保理合同的影响 |
第一节 禁止债权让与特约对保理合同的影响 |
第二节 虚构基础合同对保理合同的影响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致谢 |
(5)我国保理合同法律适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课题来源 |
(二)研究的目的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一、保理合同概述 |
(一)保理与保理合同 |
1.保理 |
2.保理合同 |
(二)保理合同的法律性质 |
1.学说争议 |
2.本文对保理合同法律性质的界定 |
(三)保理合同的分类 |
1.国际保理和国内保理 |
2.有追索权保理合同和无追索权保理合同 |
3.明保理和暗保理 |
4.商业保理和银行保理 |
(四) 《民法典》确立保理合同制度的意义 |
1.为保理业务的开展提供民法保障 |
2.保理合同案由独立化 |
3.明确保理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 |
二、我国保理合同立法现状及其问题分析 |
(一)民法典关于保理合同的立法规定 |
(二) 《民法典》保理合同理解与解释 |
1.明确保理合同定义 |
2.解决保理实践中的常见疑难问题 |
3.指导与便利保理业务的开展 |
(三) 《民法典》保理合同存在的问题分析 |
1.将来债权范围不够明确 |
2.保理合同诉讼时效标准有待明确 |
3.债务人抗辩权和抵销权的放弃行为效力不明 |
4.保理人与其他权利人受偿冲突问题 |
三、保理合同的域外立法考察和启示 |
(一)域外国家的保理合同立法现状 |
1.英美法系 |
2.大陆法系 |
(二)重要国际保理条约分析 |
(三)域外保理合同发展经验的启示与借鉴 |
1.将来应收账款转让 |
2.多重让与下效力优先 |
3.登记公示制度 |
四、保理合同纠纷解决法律规则思考 |
(一)完善债权让与及保理合同规范 |
1.完善一般债权让与规范 |
2.丰富保理合同内容 |
(二)从功能主义视角对保理合同实现优化 |
1.适用担保物权相关规定之基础 |
2.物权缓和主义下保理合同的优化方式 |
(三)构建案例指导制度与相配套的司法解释 |
1.通过案例指导制度为保理合同当事人矛盾的化解提供实践性参考意见 |
2.通过司法解释的完善解决保理合同法律规定中相关概念不清晰的问题 |
(四)推进国际条约的国内化及善用行业规范 |
1.以成熟的国际条约规范推动国内保理行业的前行 |
2.以统一的行业规范弥补保理法律规定之不足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保理合同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1.3.1 研究方法 |
1.3.2 创新点 |
2 保理合同概述 |
2.1 保理合同的概念与特点 |
2.1.1 保理合同的概念 |
2.1.2 保理合同的特点 |
2.2 保理合同的类型 |
2.2.1 有追索权保理合同与无追索权保理合同 |
2.2.2 国内保理合同与国际保理合同 |
2.2.3 明保理合同与暗保理合同 |
2.2.4 融资保理合同与非融资保理合同 |
2.2.5 正向保理合同与反向保理合同 |
2.3 保理合同的性质 |
2.3.1 委托代理说 |
2.3.2 债权质押说 |
2.3.3 让与担保说 |
2.3.4 债权转让说 |
2.3.5 本文观点 |
3 保理法律关系 |
3.1 保理法律关系主体 |
3.2 保理法律关系的内容 |
3.2.1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 |
3.2.2 保理商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 |
3.2.3 保理商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 |
3.3 保理法律关系客体 |
3.3.1 应收账款的概念与特点 |
3.3.2 应收账款所涉及的相关问题 |
4 域外保理合同制度的比较与借鉴 |
4.1 域外保理合同的法律规定 |
4.1.1 英国的法律规定 |
4.1.2 美国的法律规定 |
4.1.3 德国的法律规定 |
4.2 国际规则对于保理合同的相关规定 |
4.2.1 《国际保理公约》的规定 |
4.2.2 《国际保理通则》的规定 |
4.2.3 《联合国国际贸易应收账款转让公约》的规定 |
4.3 域外保理合同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4.3.1 应收账款的范围 |
4.3.2 禁止转让条款的效力 |
4.3.3 监管体系的建立 |
5 我国保理合同制度的现状与问题 |
5.1 我国保理合同的现状 |
5.1.1 国内保理业务发展现状 |
5.1.2 保理合同法律规定的现状 |
5.2 保理合同制度面临的问题 |
5.2.1 缺少完备的有针对性的法律规范 |
5.2.2 对保理合同履行等过程缺乏监管 |
5.2.3 缺少针对性的条文处理与基础合同的关系 |
6 我国保理合同制度的完善 |
6.1 制定针对性较强的法律规范 |
6.1.1 明确保理合同中提供服务的数量 |
6.1.2 明确应收款转让通知主体 |
6.1.3 对禁止转让条款做出规定 |
6.2 重视基础合同对于保理合同的影响 |
6.2.1 基础合同不真实对保理合同的影响 |
6.2.2 基础合同中债权转让限制对保理合同的影响 |
6.3 正确处理应收账款质押与保理合同的冲突 |
6.3.1 应收账款质押与保理合同产生冲突的处理 |
6.3.2 保理商的审查义务 |
6.4 构建保理合同全过程的监管体系 |
6.4.1 明确监管原则 |
6.4.2 细化监管主体与职责 |
6.4.3 明确监管内容与范围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致谢 |
(7)《民法典》保理合同章的三维视角:交易实践、规范要旨与审判实务(论文提纲范文)
一、交易实践与立法背景 |
(一)我国保理行业的历史与现状 |
(二)保理案件审理情况与司法应对 |
(三)立法过程与取舍争议 |
二、规范意旨与审判实务 |
(一)保理合同的性质与效力 |
1. 区分保理合同与保理交易的法律关系构成 |
2. 认定构成保理合同关系的核心要件 |
3. 保理合同与借款合同的区分 |
4. 未来应收账款叙做保理 |
5. 保理人的资质与保理合同的效力 |
(二)保理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
(三)虚构应收账款对保理合同的影响 |
1. 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虚构应收账款对保理合同效力的影响 |
2. 保理人向虚构应收账款的债务人主张权利的处理 |
3. 关于保理人明知的判断标准 |
(四)保理人直接通知债务人的法律效力 |
(五)基础交易合同变更的影响 |
(六)保理人的履行利益与救济途径 |
1. 保理人的履行利益 |
2. 保理人的救济路径 |
(1)保理合同对追索权的内容无特别约定 |
(2)保理合同对追索权的内容有特别约定 |
(七)多重转让的清偿顺序 |
(8)商业信用资金共享效应及其对供应链金融系统动态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问题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问题 |
1.2 研究目标与研究意义 |
1.2.1 研究目标 |
1.2.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内容 |
1.5 研究创新点 |
第2章 概念界定与文献综述 |
2.1 概念界定 |
2.1.1 供应链金融 |
2.1.2 应收账款融资 |
2.1.3 反向保理 |
2.1.4 延期支付 |
2.1.5 商业信用 |
2.2 文献综述 |
2.2.1 供应链金融价值研究 |
2.2.2 商业信用研究 |
2.2.3 运营管理优化研究 |
2.2.4 反向保理研究 |
2.3 研究述评 |
2.3.1 核心企业占用商业信用机理研究 |
2.3.2 信用期限决策机理研究 |
2.3.3 商业信用与供应链金融整合研究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理论基础 |
3.1 系统论 |
3.1.1 系统的要素 |
3.1.2 系统的连接与结构 |
3.1.3 系统目标 |
3.1.4 系统问题杠杆解 |
3.2 社会系统动力学 |
3.2.1 系统动力学 |
3.2.2 社会系统动力学 |
3.3 供应链金融系统动态特性 |
3.3.1 供应链金融动态复杂系统 |
3.3.2 供应链金融动态复杂系统特性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供应链企业间商业信用资金共享效应 |
4.1 模型构建 |
4.1.1 问题描述和模型假设 |
4.1.2 事件时间顺序 |
4.1.3 供应链企业间商业信用财务成本模型 |
4.2 模型分析 |
4.2.1 供应链企业间商业信用财务成本 |
4.2.2 供应链企业间商业信用营运决策 |
4.2.3供应链企业间商业信用资金共享效应实现条件 |
4.3 模型讨论 |
4.3.1 收款成本对供应链企业间资金共享效应的影响 |
4.3.2 供应链金融对企业间资金共享效应的影响 |
4.3.3 供应链金融对企业间商业信用期限的影响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供应链企业间商业信用资金共享效应实证 |
5.1 研究假设 |
5.1.1 使用商业信用动机及绩效 |
5.1.2 提供商业信用影响因素 |
5.1.3 收款成本对商业信用的影响 |
5.1.4 商业信用中介效应 |
5.2 研究设计 |
5.2.1 模型设计 |
5.2.2 变量选择与测量 |
5.2.3 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 |
5.3 实证结果与分析 |
5.3.1 描述性统计 |
5.3.2 回归分析 |
5.3.3 内生性检验与稳健性检验 |
5.4 实证结果讨论 |
5.4.1 供应链企业间商业信用资金共享效应 |
5.4.2 降低收款成本促进企业间资金共享效应 |
5.4.3 供应链金融促进企业间运营资金共享效应 |
5.5 本章小结 |
第6章 商业信用资金共享效应对供应链金融收益的影响 |
6.1 供应链金融收益模型构建 |
6.1.1 问题描述与模型假设 |
6.1.2 事件时间顺序 |
6.2 供应链金融收益分析 |
6.2.1 财务角度的供应链金融收益分析 |
6.2.2 运营角度的供应链金融收益分析 |
6.2.3 供应链金融收益分配权衡 |
6.3 信用期限对供应链金融收益影响数值分析 |
6.3.1 信用期限对供应商收益的影响 |
6.3.2 信用期限对核心企业收益的影响 |
6.3.3 信用期限对供应链整体收益的影响 |
6.4 模型讨论 |
6.5 本章小结 |
第7章 商业信用资金共享效应对供应链金融系统动态影响 |
7.1 模型构建 |
7.1.1 供应链金融内在价值 |
7.1.2 供应链金融市场运行 |
7.1.3 内在价值和市场运行协同模型 |
7.2 模型检验 |
7.3 模型分析 |
7.4 仿真结果 |
7.5 模型讨论 |
7.5.1 延长商业信用期限对供应链金融价值动态影响 |
7.5.2 延长商业信用期限对供应链金融市场表现动态影响 |
7.5.3 系统动态视角下的信用期限决策 |
7.6 本章小结 |
第8章 研究结论与展望 |
8.1 研究结论 |
8.1.1 供应链金融促进商业信用资金共享效应 |
8.1.2 商业信用期限是供应链共创价值分配的关键因素 |
8.1.3 商业信用期限在供应链金融系统发展中起杠杆作用 |
8.2 理论贡献 |
8.3 管理启示 |
8.3.1 推进商业信用制度创新 |
8.3.2 提供供应链金融发展制度支持 |
8.3.3 将供应链金融主导地位让给企业 |
8.3.4 保护企业参与供应链金融积极性 |
8.4 局限与展望 |
8.4.1 局限 |
8.4.2 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A 商业信用资金共享效应模型相关证明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9)我国应收账款质押公示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绪论 |
第一章 应收账款质押公示制度概述 |
第一节 应收账款的内涵辨析 |
一、应收账款的定义考察 |
二、收费权与应收账款的关系认定 |
三、公益性事业单位应收账款出质的资格认定 |
第二节 应收账款质押公示的必要性和意义 |
一、应收账款质押公示的必要性 |
二、应收账款质押公示的意义 |
第三节 应收账款质押公示的模式 |
一、当今世界应收账款质押公示模式考察 |
二、当今世界应收账款质押公示模式的利弊厘清 |
三、我国应收账款质押所采取的公示模式 |
第四节 应收账款质押公示的效力 |
第二章 我国应收账款质押公示制度的立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我国应收账款质押公示制度的立法现状 |
一、法律层面 |
二、部门规章层面 |
三、业务规范层面 |
第二节 我国应收账款质押公示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登记法律效果存在争议 |
二、登记程序存在缺陷 |
三、缺乏对应收账款债务人的通知规则 |
第三章 完善我国应收账款质押公示制度的相关建议 |
第一节 登记期限法律效果的明晰 |
第二节 登记程序的完善 |
一、恢复上传登记协议的规定 |
二、明确登记机关的审查职责 |
三、规定由出质人办理相关变更登记的义务 |
第三节 构建应收账款质押通知规范 |
一、将通知作为应收账款质押的对抗要件 |
二、在民法典物权编中设计应收账款质押通知规范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学期间科研成果 |
(10)应收账款质押法律适用的疑难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问题的提出 |
(二)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 选题背景 |
2. 选题意义 |
(三) 文献综述 |
(四) 研究方法 |
(五) 论文结构安排 |
一、 应收账款适用范围的适用与解析 |
(一) 司法实践中应收账款范围的不同认识 |
(二) 应收账款边界的理论分析 |
1. 应收账款概念的来源 |
2. 应收账款质押的立法现状 |
3. 小结:应收账款适用范围模糊 |
(三) 应收账款适用范围的司法适用建议 |
1. 将收费权解释为应收账款 |
2. 将未来应收账款纳入应收账款涵射范围 |
二、 应收账款质押公示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
(一) 应收账款质押公示的现状和考察 |
(二) 应收账款质押公示的法律风险 |
1. 登记机构仅形式审查引起的风险 |
2. 对通知的效力没有明确规定 |
(三) 应收账款质押公示风险防范的法律对策 |
1. 强化征信中心的审查义务 |
2. 建立通知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规则 |
三、 应收账款质权实现机制的检视与完善 |
(一) 应收账款质权实现的制度困境 |
1. 基础法律关系瑕疵引起的问题 |
2. 应收账款质权实现方式模糊 |
3. 应收账款质权与抵销权冲突解决规则的缺失 |
(二) 应收账款质权实现困境的法理解释 |
1. 应收账款质权制度的固有特征 |
2. 应收账款自身性质的复杂性 |
3. 应收账款质押法律法规不足和缺陷 |
(三) 应收账款质权实现的进路 |
1. 增加质权人的事前审查义务 |
2. 立法上规定质权人有直接收取应收账款的权利 |
3. 化解应收账款质权与抵销权权利冲突的建议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致谢 |
四、略论企业应收账款的若干问题(论文参考文献)
- [1]应收账款质押情形下的抵销[J]. 李德庆. 经贸法律评论, 2021(06)
- [2]保理合同客体适格的判断标准及效力展开[J]. 詹诗渊. 环球法律评论, 2021(05)
- [3]客户集中度与企业创新绩效:供应链金融的值变效应[J]. 武晨. 金融经济学研究, 2021(05)
- [4]保理合同问题研究[D]. 龚雪. 烟台大学, 2021(12)
- [5]我国保理合同法律适用研究[D]. 刘雅然. 广西师范大学, 2021(11)
- [6]保理合同研究[D]. 刘海彬. 河北经贸大学, 2021(12)
- [7]《民法典》保理合同章的三维视角:交易实践、规范要旨与审判实务[J]. 李志刚. 法律适用, 2020(15)
- [8]商业信用资金共享效应及其对供应链金融系统动态影响研究[D]. 吴争程. 华侨大学, 2020(01)
- [9]我国应收账款质押公示制度研究[D]. 李冰.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2020(08)
- [10]应收账款质押法律适用的疑难问题研究[D]. 史鑫蒂. 吉林大学, 20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