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论文文献综述)
严善家,黄捷[1](2021)在《交警行政执法权的配置现状、运行困境及应对探讨》文中提出行政执法规范化的法治建设过程中,交警行政执法存在着职权规范不统一、执法体制不完善、执法导向重绩效轻质效、部分民警执法能力不足等问题。在对交警行政执法规范体系梳理和评价的基础上,分析交警行政执法实践中的难题,从警察权、程序正义等理论角度,提出加强部门立法规划与体系协调、规范执法理念与行为、构建科学的培训和职业保障体系等方案,以期对规范交警行政执法权运行提供参考。
南平市人民政府[2](2021)在《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通知》文中认为南政综[2021]5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武夷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工作要求,进一步推进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下放(含委托)一批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共34项。
广州市人民政府[3](2021)在《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重心下移一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文中提出广州市人民政府文件穗府[2021]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化"放管服" 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市政府决定取消和重心下移2597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其中取消269项,实行重心下移、改由区(含功能区,下同)就近实施2328项。各区、市有关部门要做好落实和衔接工作,细化监管措施,提高监管效能,推进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4](2021)在《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中认为黔府办发[2020] 36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2020年12月30日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5](2021)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财库[2020]46号2020年12月18日各中央预算单位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6](2021)在《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中研究指明川办发[2020]84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四川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20年12月29日四川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
杜海龙[7](2020)在《国际比较视野中我国绿色生态城区评价体系优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人类文明进入生态文明,城市作为人类文明的载体也进入崭新阶段。伴随着世界城镇化发展,城市人口需求面临的挑战不断增加,绿色生态化成为全球城镇化发展趋势。中国的城镇化是一场引领全球的规模最大、速度飞快的城镇化,当前中国的城镇化已经由高速发展转向高质量发展的新时代,这项运动不仅决定着中国的历史进程,更深刻影响着21世纪人类的发展。当今世界正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国际秩序迎来历史转折,全球治理体系正发生深刻变革,应对气候变化成为全球首要挑战之一,绿色生态城市成为全球城镇化发展的理想目标。建立绿色生态城市的标准体系,为全球城市绿色生态化发展提供中国范式和标准引领,是国家核心竞争力的体现,事关人类共同命运。本文系统梳理了绿色生态城市的相关概念,辨析了绿色生态城市的内涵,论述了绿色生态城市的基本特征,完善了绿色生态城市的理论体系,并初步构建了“绿色生态城市系统模型”。基于绿色生态城市系统模型设计了ESMF比较矩阵,依托矩阵对英国、美国、德国、日本及中国的绿色生态城区评价标准开展了全面系统化的比较,寻求借鉴与启示。通过总结我国绿色生态城区发展现状及现存问题,结合我国城市发展新变化、新城新区新需求、城市更新领域等多方面的新挑战,明确我国绿色生态城区评价体系的优化方向。在完善理论工具、全面比较借鉴和充分发掘问题三项基础工作之后,集合生态学、城市学和系统学的工具模型建立了绿色生态城区“钻石”评价模型,对我国现有绿色生态城区评价体系在价值导向、体系结构、评价内容和评价方法四方面进行了优化,并通过典型案例验证了相关评价模型和评价体系优化的适用性。全文共七章,内容介绍如下:第一章:结合人类文明发展,中国及全球城镇化发展阶段,当今世界格局巨变等现实需求,论述了开展绿色生态城市标准体系建设的必要性。综述了国内外绿色生态城市及其评价标准的研究现状,明确了研究目的、研究内容和研究技术路线。第二章:对绿色生态城市相关概念进行梳理,就绿色生态城市的内涵与基本特征进行辨析,论述了绿色生态城市的理论基础,应用系统工程的方法论从目标准则、结构组织、运行机制三个维度构建了“绿色生态城市系统模型”。第三章:在“绿色生态城市系统模型”的基础上,从层次分析出发设计构造了ESMF比较矩阵,从宏观环境、评价体系、机制保障和模式特征四个维度对英国BREEAM Communities,美国LEED-ND、LEED-Cities and Communities,德国DGNB UD,日本CASBEE UD、CASBEE Cities,中国绿色生态城区评价标准GBT51255-2017展开全面系统化对比,通过比较研究寻求启示与借鉴,用于指导我国绿色生态城区评价体系的优化。第四章:全面总结我国绿色生态城区发展现状及现存问题,结合我国城市发展的主体、模式和逻辑变化的时代背景,深入剖析我国新城新区建设和城市更新领域对绿色生态城区发展提出的新挑战,以问题和挑战为导向明确我国绿色生态城区评价体系的优化方向。第五章:提出我国绿色生态城区评价体系的优化原则和优化目标,建立了绿色生态城区“钻石”评价模型。在现有国家评价体系基础上,补充完善了“城区治理”、“生活质量”、“创新智能”和“过程管理”四方面评价内容;在评价方法上细化城区类别与指标权重;在评价结果的表达上,提供了直观的得分罗盘图、钻石模型雷达图。第六章:以中新天津生态城等城区为实例,验证以上评价内容的补充完善、评价方法的优化提升和“钻石”评价模型的适用性。第七章:总结了本文的主要工作,并展望绿色生态城区建设及评价标准下一步的发展方向。
普洱市人民政府[8](2020)在《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357项涉及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文中指出普政发[2020]7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为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112项涉及州级及以下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21号),
张婷[9](2020)在《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行政许可研究》文中认为人工智能已经逐渐进入人们的生活,智能网联汽车(intelligent and connected vehicle)作为其代表之一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全球范围内,美、欧等国家较早开始许可智能网联汽车进行道路测试,为了推进我国智能网联汽车技术的研发,我国汽车制造企业远赴海外申请道路测试许可。随着相关技术的研发以及道路测试需求的增加,为了促进我国智能网联汽车的发展,为科技发展提供便利,2017年北京市率先出台《北京市自动驾驶车辆道路测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内也开启了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之路。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行政许可是指根据智能网联汽车制造企业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临时行驶车号牌的形式,依法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特定智能网联汽车制造企业从事道路测试活动的行政行为。由于我国处于道路测试起步阶段,从规范道路测试行政许可的角度尚有许多问题需要深入研究。本文从智能网联汽车及相关术语分析入手,对我国道路测试的法律属性、中央及地方层面政策法规内容、许可主体、许可程序、监管等进行评析,认为当前我国应当增强国家层面对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的政策指引,明确许可主体职责划分,进一步规范监管职责和测试主体的法律责任。针对上述问题,本文在参考域外道路测试管理制度和比较国内各省、市道路测试规范的基础上,立足我国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现状,建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国务院决定当前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涉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具体适用,解决与现行法律法规的冲突;成立智能网联汽车战略部署领导小组,适时发布政策指导性指南,给地方政府提供方向指引;明确许可主体具体职责,完善许可监管制度,形成相对完善的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行政许可制度。
范有为[10](2020)在《动产抵押物流转中的交易保护》文中认为对于负载有抵押权之物的转让,能否得法律之肯定评价,其流转如何展开,涉及到抵押权人与抵押物受让人利益如何平衡的问题,进而影响到法律经济社会中物的流转与交易安全。在几次重大立法修改过程中,上述问题分别被处以不同的价值取向,并于如今以我国《物权法》第191条以抵押权人之同意为评价基准,由此形成了经抵押权人同意与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之法律适用。但191条的价值争议并未因此平息,在动产抵押领域,这样的争议尤为突出。动产抵押,作为抵押权制度中的特殊情形,其设立源于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之间的合意生效,为了保障交易安全,又以登记对抗主义之方式对其进行保护。可以说,抵押物转让问题中的利益衡平,会因登记对抗制度的存在,令人更加怀疑191条对抵押人处分自由进行限制的正当性。针对上述问题,我国理论界的学者们在解释论上做了大量的工作。实务界亦有各不一致的见解,导致在司法判例上产生不少案情一致但裁判结果大相径庭的判决。这样的局面对我国物权法律适用的统一性产生了挑战。因此,需要回到物权法理论,从法律本身出发,通过重构法律规范之间关系找出其中相互契合的部分,并以此形成法律适用之意见,化解纷争,平衡抵押权人与抵押物受让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当下正值民法典草案编撰期间,新近出台的《民法典(草案)》亦就抵押物转让的适用问题再造整理,本文将在对现行法评价的基础上,结合《民法典(草案)》的革新部分加以讨论。试图建构合理抵押物转让制度之适用,并通过法律解释弥合矛盾,摒除适用中未作言明或存有争议的部分,为将来民法典内部规则出现矛盾时为解决争议提供借鉴。本文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就动产抵押物转让制度做了概述。简要介绍了我国抵押物转让制度演变的过程与对抵押物转让行为应秉持的态度,为后文研究奠定基础。第二部分是对《物权法》第191条的法律适用分析。由于191条在表述上语焉不详,如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物权效力与抵押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抵押物转让之后受让之物是否仍受有抵押物负担,抵押物受让人除了191条规定之救济外有无其他救济渠道,法条本身并未给予详细的解读。本章分别探讨抵押权人于同意转让时的法律效果、抵押权人不同意时的物权效力与债权效力与抵押权人不同意时受让人的救济权。通过该部分论述可以发现虽然191条采限制流转主义的态度,但其法律思想在《民法典(草案)》中亦可得以借鉴与展开。第三部分主要阐述了受让人无负担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主客观要件与特殊情形。受让人能否取得受让物所有权,很大程度要取决于抵押人的同意,为了保护交易安全,善意取得制度在此的适用空间值得探讨。本部分以善意取得的适用必要性与请求权基础展开,认为应当以188条为基准,集中讨论适用中的主客观要件,以及特殊情形下如何实现对抵押权的保护。第四部分对《民法典(草案)》修改《物权法》抵押物转让制度的规则进行评析,讨论的对象为406条与404条。406条持抵押权追及效力态度。但是在具体适用上,赋予抵押人的通知义务为何,未作细目。抵押人的价金支付请求,其性质为何,如何行使,亦未作详细规定。404条设置了动产抵押登记对抗的排除情形,即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虽然不少学者提出批评,但本文认为殊值赞赏。于保障动产抵押物流转中的交易安全,大为裨益。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论文提纲范文)
(1)交警行政执法权的配置现状、运行困境及应对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缘起 |
二、交警行政执法权配置的规范依据 |
(一)交警行政执法权的法律规范基础 |
(二)交警行政执法权的实现方式 |
1. 交通安全行政管理职权 |
2. 交通违法行政处罚职权 |
3. 交通类刑事侦查职权(1) |
(三)交警行政执法权法律规范评价 |
1. 职权规范体系庞杂 |
2. 法律修订缺乏体系性 |
三、交警行政执法权运行中面临的困境 |
(一)交警行政执法体制有待完善 |
1. 部分政令的不当影响 |
2. 职权规范不统一 |
3. 重绩效轻质效的执法导向 |
(二)部分职权定性存在争议 |
1. 驾驶证记分管理制度 |
2.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
(三)部分交警执法能力不足 |
四、纾解交警行政执法困境的思考 |
(一)加强部门立法规划和体系协调 |
(二)执法要遵循正当程序和比例原则 |
(三)不得随意突破职责范围 |
(四)建立科学的培训和执法权益保障体系 |
(5)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论文提纲范文)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
(6)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论文提纲范文)
四川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 |
一、指导思想 |
二、工作目标 |
三、重点任务 |
四、组织实施 |
(7)国际比较视野中我国绿色生态城区评价体系优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研究目的 |
1.3 研究现状 |
1.4 名词界定 |
1.5 研究内容 |
1.6 研究方法 |
1.7 本文创新 |
第2章 绿色生态城市理论研究及系统模型 |
2.1 概念梳理 |
2.2 内涵辨析 |
2.3 特征论述 |
2.4 理论基础 |
2.5 系统模型 |
2.6 本章小结 |
第3章 绿色生态城区评价标准国际比较研究 |
3.1 ESMF比较矩阵 |
3.2 英国BREEAM Communities |
3.3 美国LEED ND、LEED Cities and Communities |
3.4 德国DGNB UD |
3.5 日本CASBEE UD、CASBEE Cities |
3.6 中国绿色生态城区评价标准 |
3.7 宏观环境与评价体系的比较小结 |
3.8 机制保障比较 |
3.9 模式特征比较 |
3.10 本章小结 |
第4章 我国绿色生态城区发展现状与挑战 |
4.1 我国绿色生态城区发展现状 |
4.2 我国绿色生态城区现存问题 |
4.3 我国绿色生态城区现实挑战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我国绿色生态城区评价体系优化 |
5.1 评价体系现存问题 |
5.2 评价体系优化思路 |
5.3 钻石评价模型 |
5.4 评价体系结构 |
5.5 评价内容优化 |
5.6 评价方法优化 |
5.7 本章小结 |
第6章 评价体系优化实证 |
6.1 中新天津生态城案例验证 |
6.2 其他比较案例验证 |
6.3 本章小结 |
第7章 结论创新与展望 |
7.1 结论 |
7.2 创新 |
7.3 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中新天津生态城国标(GBT51255-2017)评价验证 |
后记 |
读博士学位期间的主要工作 |
(9)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行政许可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智能网联汽车”及其发展历程 |
1.1 智能网联汽车的源起及相关术语分析 |
1.1.1 “智能网联汽车”的提出 |
1.1.2 智能网联汽车相关术语分析 |
1.1.3 本文“智能网联汽车”的内涵和外延 |
1.2 智能网联汽车发展进程 |
1.2.1 域外智能网联汽车发展进程 |
1.2.2 我国智能网联汽车发展进程 |
2 我国道路测试行政许可制度评析 |
2.1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的法律属性 |
2.1.1 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属于行政许可行为 |
2.1.2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行政许可 |
2.2 中央及地方层面政策法规积极推进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开展 |
2.3 道路测试许可主体 |
2.4 道路测试许可实施程序 |
2.4.1 申请条件 |
2.4.2 申请程序 |
2.4.3 许可的核发 |
2.5 道路测试许可监管 |
2.6 道路测试许可规定与现行法律法规的冲突 |
3 域外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制度及借鉴 |
3.1 美国道路测试管理制度 |
3.1.1 联邦政策指引 |
3.1.2 各州道路测试管理制度 |
3.2 欧洲道路测试管理制度 |
3.2.1 欧盟战略部署 |
3.2.2 欧洲部分国家道路测试管理制度 |
3.3 日本道路测试管理制度 |
3.4 域外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3.4.1 为道路测试提供制度保障 |
3.4.2 增加行政许可种类 |
3.4.3 设置安全评估标准及一般豁免 |
4 现阶段我国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规范的完善建议 |
4.1 解决与现行法律法规的冲突 |
4.2 尽快出台国家层面统一政策 |
4.3 明确道路测试许可主体职责划分 |
4.4 建立完善的监管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动产抵押物流转中的交易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的价值与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五、论文的结构 |
六、论文之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动产抵押物转让制度概述 |
一、动产抵押物转让制度的演化进路 |
(一)动产抵押物转让利益矛盾的来源 |
(二)动产抵押物转让制度在我国的立法变迁 |
二、抵押物转让问题的态度的观点争鸣 |
(一)抵押物转让问题的态度的观点态度 |
(二)抵押物转让态度观点评析 |
三、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现行抵押权转让制度的法律适用 |
一、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物 |
(一)抵押权人同意的法律效力 |
(二)清偿是否消灭了抵押权 |
二、抵押权人不同意转让抵押物 |
(一)抵押权人不同意转让的物权效力 |
(二)不得转让中的合同效力 |
(三)《物权法》第191条赋予受让人的救济条款 |
三、抵押权追及效力的适用空间 |
四、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受让人无负担取得抵押物所有权 |
一、善意取得基本介绍 |
(一)适用善意取得的必要性 |
(二)善意取得的请求权基础 |
二、无负担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要件 |
(一)受让人的善意 |
(二)受让人取得抵押财产 |
三、受让人无负担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特殊情形 |
四、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民法典(草案)》抵押物转让规则评析 |
一、《民法典(草案)》第406条之评析 |
(一)抵押人应当向抵押权人通知的法律效果 |
(二)请求抵押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的法律效果 |
(三)是否应当设立涤除权 |
二、《民法典(草案)》第404条之评析 |
(一)《民法典(草案)》第404条的制度价值 |
(二)《民法典(草案)》第404条存在的不足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后记 |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论文参考文献)
- [1]交警行政执法权的配置现状、运行困境及应对探讨[J]. 严善家,黄捷. 广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1(03)
- [2]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通知[J]. 南平市人民政府. 南平市人民政府公报, 2021(02)
- [3]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重心下移一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J]. 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2021(S1)
- [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J].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公报, 2021(02)
- [5]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J].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财会, 2021(02)
- [6]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J].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 2021(02)
- [7]国际比较视野中我国绿色生态城区评价体系优化研究[D]. 杜海龙. 山东建筑大学, 2020(04)
- [8]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357项涉及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J]. 普洱市人民政府. 普洱市人民政府公报, 2020(11)
- [9]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行政许可研究[D]. 张婷.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0(12)
- [10]动产抵押物流转中的交易保护[D]. 范有为.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