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前劳动关系中商业秘密的保护(论文文献综述)
高赫阳[1](2020)在《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认定研究 ——基于2013-2019年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文中提出用人单位为了保护自身的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往往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随着该协议在实践中的应用愈发广泛,司法裁判中的竞业限制纠纷也日渐增多。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认定是解决竞业限制纠纷的先决性问题,但是由于我国相关立法缺位,各级各地法院在司法裁判中对协议的效力认定不尽相同,缺乏统一的适用规则,导致司法裁判中“同案不同判”的现象频繁发生。本文正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为引言部分,介绍了本文研究意义与目的、文献综述、研究方法和创新与不足之处,为本文研究提供基础条件。第二部分为本文的创新部分,笔者梳理分析2013-2019年竞业限制协议效力的相关案件,提炼出此类案件的争议焦点,并从竞业限制协议的保护客体、对象、领域、地域、期限以及补偿金条款对协议效力认定的裁判规则进行具体深入的分析与评价。第三部分为域外考察,梳理分析域外关于合理审查原则、公共利益保护原则的效力认定原则和关于各个要素判断标准的具体规则的经验,并对上述经验进行总结,得出引入合理审查原则、明确认定标准和补偿金效力规定的启示。第四部分为法律建议,针对司法裁判中的现存问题,结合域外先进经验的启示,提出司法适用的完善经验。首先,明确司法裁判过程中应当秉承的原则,包括合理审查原则、契约自由原则和利益平衡原则。其次,明确各要素对协议的效力影响,区分必备性要素和参考性要素。最后,明确合理性审查的动态标准和考量因素,从而有效的指导具体竞业限制协议效力认定的司法裁判活动。
和臣芳[2](2020)在《竞业限制协议违约责任立法研究》文中认为随着劳动力流动的增加,企业之间的人力资源争夺战愈演愈烈,优秀的劳动力作为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胜出的关键,更是企业之间相互争夺的对象,同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成为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有力措施。然而我国《劳动合同法》对竞业限制制度的规定过于抽象概括,对具体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违约金标准、违约责任等并未明确规定,在当下社会中无法有效约束竞业限制协议当事人的行为。同时,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发生竞业限制协议纠纷时,往往不仅涉及当事人双方,还涉及到新用人单位,而关于新用人单位应如何承担法律责任,立法仍是空白。因此,如何从立法角度出发,完善竞业限制的立法规定,最大限度发挥竞业限制制度的规制作用,从源头约束当事人遵守协议约定,以便减少劳动纠纷,同时明确规定竞业限制协议的违约责任,平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合法权益,明确新用人单位的责任,成为了研究竞业限制违约责任最大的动因。竞业限制制度的设立,旨在追求劳动者择业自由和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保护的平衡,然而缺乏具体可行的立法规范,必然导致竞业限制制度的立法目的难以实现。本文通过四章的探讨,在立法方面完善了竞业限制协议违约责任的规定,分情况讨论了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违约金的责任,提出在未约定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下,劳动者违约责任豁免的观点,并根据“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对新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提出主张,以期能够弥补立法空白。从立法方面完善竞业限制协议违约责任,通过立法指导司法实践,不仅能够充分保障劳动关系的稳定,兼顾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利益保护,更能促进市场中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及公平竞争。
杨雅婷[3](2020)在《职务成果性质及其利益分配》文中指出职务作品、职务发明创造和职务技术成果等都是知识产权的客体,可统称为职务成果,它们在性质和利益分配上存在共通点,职务成果奖酬也是其利益分配的一种。通过实务案例论证分析,发现基于职务成果认定条件复杂及职务成果各方主体之间的从属性,职务成果性质认定难,各方主体尤其是单位有时会为了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而模糊职务成果奖酬的性质,职务作品、职务发明创造和职务技术成果等权益纠纷因此而日益增多,加上职务成果利益分配的立法层级不足且缺乏相应的理论和原则指导,职务成果的界定及其利益分配成为实务纠纷解决的重点难点。虽然职务成果是知识产权的客体,但其利益分配在性质上横跨知识产权法和劳动法两大部门法,存在性质的双重性。通过对职务成果的研究,将职务成果性质界分为单位职务成果和职工职务成果,结合知识产权劳动理论,从职务成果奖酬等利益分配的适用原则和性质出发,以利益衡平为主要原则设置利益分配机制和规则,分别就职工职务成果、单位职务成果和个别较为特殊的单位职务成果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为职务成果利益分配提供理论基础的同时,解决实务中职务成果权益纠纷的难题。本文第一章阐述了职务成果及其利益分配的研究背景及意义、研究现状、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并对职务成果进行简要介绍和对前人成果进行简单的梳理。第二章简要介绍了职务成果的现行法律规定和立法趋势的基本情况,通过案例和地方性法规规章分析职务成果制度存在的现实问题和困境。第三章是本文的第一个重点,从职务成果的概念、特征、认定条件等角度界定职务成果性质并对其性质进行界分,通过职务成果性质的界分论述职务成果性质与其利益分配的关系。第四章是本文的第二个重点,根据职务成果的特性阐释职务成果利益分配的基本适用原则,以职务成果奖酬为利益分配的重点,分析论证不同性质职务成果的利益分配机制和分配规则。
马蕊[4](2020)在《劳动者在职竞业限制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进步和发展带来了更频繁的人才流动和更先进的技术经验。与此同时,用人单位之间的商业竞争日趋激烈。因此,用人单位越来越重视保护自身的商业秘密以提升其竞争优势,竞业限制制度正是达成这一目的的有效策略。从实践角度分析,除法律已经明文规定的离职竞业限制外,在职竞业限制也越来越多地在实践中被应用,成为用人单位保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但法律并未规定劳动者应承担在职竞业限制义务,司法实践中对该义务的性质也莫衷一是;从立法角度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提出法律不禁止在职竞业限制义务的约定。正因为实践中对在职竞业限制义务约定的广泛做法以及相关不禁止该义务的法律规定,劳动者在职竞业限制制度才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基于此,笔者在本文中着重探讨劳动者在职竞业限制义务的正当性以及具体的适用问题。本文在真实案例的指引下,对相关概念进行对比分析,结合在职竞业限制当前的立法现状与司法实践,总结其存在的问题,并参考国外先进的制度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提出合理化建议,以期建立并完善在职竞业限制法律制度。
张志妹[5](2020)在《离职劳动者竞业限制义务研究》文中提出在当代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商业秘密及其他具有重要价值保密事项,对于企业的生存发展尤为重要。然而,随着物质消费水平的提高及人们就业观念改变,人才在市场中的流动日益频繁,劳动者如果在离职后运用其在原企业获得的秘密商业信息从事竞业活动,就有可能造成原用人单位的巨大损失。因此,通过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或条款,为部分劳动者设立离职竞业限制义务,成为用人单位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手段。但是竞业限制约定在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劳动者自主择业的权利和获取生存来源的权利。因此如何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利益,合理设定劳动者离职后的竞业限制义务,值得深入探讨。我国《劳动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司法解释(四)》中对于竞业限制制度的内容进行了规定,主要对于用人单位的利益进行了保护,并没有充分考虑到劳动者的弱势地位,在司法实践中可能会出现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因此应当充分考虑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合理设定离职后劳动者的竞业限制义务进行一定的完善。本文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基本立足点,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对离职劳动者竞业限制义务的基本理论进行了分析,离职劳动者竞业限制义务是指,掌握商业秘密的特定劳动者,与原雇主在合同中约定,在离职后的一定期限内,履行不从事与原雇主有竞争关系业务的义务。竞业限制义务是诚实信用原则,劳动者忠实义务原则及合理限制竞争原则在法律上的要求。第二部分对于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竞业限制义务的立法现状进行了分析,并指出了该制度在当前存在的问题:竞业限制义务的实施标准不明确,包括适用主体不明确,履行期限规定不够具体,限制行业的范围不明确;经济补偿金条款的效力不明确;违约金的规定存在争议。第三部分基于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和倾斜保护劳动者原则,提出了完善竞业限制制度的建议:一是明确离职竞业限制义务适用主体的标准,灵活规定竞业限制的履行期限,合理限定竞业限制义务的行业范围;二是未明确规定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标准及支付时间,应认定该竞业限制协议无效;三是明确违约金的最高数额,应不超过劳动者在职时平均工资的三倍。本文综合运用了法律文本分析方法、比较分析方法和价值分析方法等,对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离职劳动者竞业限制义务进行了研究,希望能对完善该制度发挥一定的作用,对司法实践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孙夕龙[6](2019)在《马克思恩格斯意识形态理论研究》文中提出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意识形态思想是一个整体,构成了一个意识形态理论体系,是唯物主义历史观的主要内容之一。整体来看,他们意识形态思想形成过程时间比较一致,意识形态理论的逻辑一致,只是侧重点不同。论文第一部分是意识形态思想史。马克思恩格斯意识形态思想有一个从唯心主义性质逐步转变为唯物主义性质,并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的过程。第一,合作之前马克思的思想历程。首先,马克思中学时期已经具有个体与共同体相统一的思想种子。大学时期确立了作为自我意识的“绝对自由”、理性、“理论精神”和哲学的独立存在和绝对地位,抛弃了宗教,确立了哲学实践思路,即哲学批判或“理论精神”根据“本质”和“观念”来“衡量”“个别的存在”和“特殊的现实”,即用“本质”和“观念”的普遍性来消除共同体与个体(“个别的存在”和“特殊的现实”等)之间的矛盾。这个批判思路是“异化—回归”思路的开始。其次,《莱茵报》时期,马克思实践了他的唯心主义哲学批判,一方面,以“普遍理性和普遍自由”和“对象世界所固有的规律”为标准和根据来批判现实,发现到处都是统治阶级和利益集团利用新闻出版、法律、制度和国家等共同体谋取自身特殊利益,损害“普遍利益”。另一方面,他又发现在特殊群体与共同体的特殊利益与普遍利益的矛盾中,受损害的都是作为被统治等级的人民的利益,于是,马克思在提出“真正的报刊”、“事物的法理本质的普遍和真正的表达者”、“国家本身的实质”等概念的同时,又相应提出了“人民报刊”、“人民意志的自觉表现”和“人民意识”等概念,产生了“普遍理性和普遍自由”同“人民”之间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矛盾,但是没有解决。再次,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通过剖析黑格尔国家理论来研究《莱茵报》时期产生的问题,一方面揭露了黑格尔绝对观念的“逻辑的、泛神论的神秘主义”,另一方面又揭露了君主制实现普遍利益与特殊利益“同一性”的“具体自由”的虚假性,认为“只有民主制才是普遍和特殊的真正统一”。此时,马克思确立了意识形态问题的两个基本内容和线索,即揭露绝对精神的虚假性以及如何统一普遍利益与特殊利益,后者是意识形态的基本矛盾。又次,从《论犹太人问题》和《<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开始,马克思确立了“应有”“真正”的地位与“异化—回归”理论思路,揭露了包括宗教、国家在内的“普遍性”事物的虚假性,揭示了“政治国家的世俗结构”的缺陷即普遍性与特殊性矛盾。后者在《评一个普鲁士人的<普鲁士国王和社会改革>一文》中明确表达为国家建筑在“普遍利益和私人利益”的矛盾之上。《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完整运用了“异化—回归”思路,并在此思路下结合私有财产的扬弃阐述了共产主义和人类解放,在抽象意义上解决了人类生活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矛盾问题。第二,合作之前恩格斯的思想历程。首先,从不来梅实习时期到柏林服兵役时期,恩格斯的思想与马克思早期类似,主要是肯定唯心主义的自由意志和自我意识的决定性作用,同时在自由意志统领下实现国家整体与其要素的统一,并用这些观念和思路批判现实。其次,到了英国实习时期,恩格斯发现了政党的阶级本质和“物质利益的冲突”,认识到法律是纯粹的诡辩术,揭露了国民经济学的欺骗和伪善的本质特征,并在《国民经济学批判大纲》中提出了异己力量问题。再次,《英国状况》时期分析了英国阶级斗争,揭露了宗教的“异己的本质”,明确提出了“异化—回归”思路,论述了不同民族哲学对待特殊利益与普遍利益关系的不同方式,提出了诸多意识形态相关问题,最后揭示了国家和宪法的本质就是“财产在进行统治”,开始触及唯物主义历史观。第三,合作之后的思想历程。首先,从《神圣家族》到《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期间,马克思恩格斯意识形态思想快速蜕变。《神圣家族》初步阐述了唯物史观,放弃了本质的“异化—回归”思路,阐述了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如国民经济学对于私有财产的辩护、普遍利益与特殊利益关系的理论等问题。其次,《德意志意识形态》阐述了比较完整的唯物主义历史观,全面“清算”了德意志意识形态和他们自己的唯心主义哲学,形成了比较完整的意识形态理论。再次,《德意志意识形态》之后,在积极参加和指导无产阶级实际斗争过程中,马克思恩格斯创立了共产主义理论,在《共产党宣言》中论证了消灭私有制、阶级和国家之后真正实现了普遍利益和人的解放。又次,《共产党宣言》之后,马克思的意识形态思想主要包括揭露阶级斗争的意识形态条件和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新形式,即拜物教,而在无产阶级理论上则是创立了剩余价值学说,使得科学社会主义得到最终完善。恩格斯则侧重哲学研究,论述了人类解放的实现、意识形态“独立性”、宗教意识形态的行为逻辑以及资产阶级革命意识形态史等等,大大丰富和完善了意识形态理论。论文第二部分是唯物史观和人类解放理论的详细表述。唯物史观和人类解放理论也属于“观念的上层建筑”,但它是无产阶级的理论,是列宁所说的“科学的意识形态”,是马克思恩格斯批判的“一般意识形态”和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对立面。作为“历史科学”的唯物主义历史观和人类解放理论认为,通过共产主义运动,可以消灭私有制和所有异己力量,无产阶级必然获得解放。而由于无产阶级背负着“整个的人类奴役制”,作为特殊阶级的无产阶级的解放也就是整个人类的解放。因此,在重建的个人所有制中,共产主义实现了“真正的共同体”,实现了特殊利益和普遍利益的统一。论文第三部分是马克思恩格斯的“一般意识形态”和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理论。虽然没有完整的独立表述,但是马克思恩格斯的意识形态理论构成了一个内容丰富的严密的逻辑体系。第一是“一般意识形态”理论,主要观点和内容如下:意识形态四级本质,即意识形态是反映异己力量的“普遍性形式”思想观念、是“统治”人们的具有普遍性的“虚假观念”、是人们按照“神”、“标准人”等等“虚假观念”来“建立自己的关系”的思想活动、是统治阶级“用歪曲的形式把自己的特殊利益冒充为普遍的利益”的“虚伪的”思想“欺骗”和“思想的统治”;从认识论层面看,意识形态的基本矛盾是论证虚假共同体和虚假普遍利益的普遍性意识形式同阶级和利益集团的特殊利益之间的冲突;从实践层面来看,意识形态基本矛盾是以共同体普遍利益来维护统治者特殊利益的虚假共同体同共同体中其他被统治阶级或阶层的特殊利益之间的冲突;意识形态具有虚假的“普遍性”、“本末倒置”、“虚假的独立性的外观”、“没有历史”和形式化等特征;通过“借用”和“模仿”等方式,意识形态是统治阶级创造历史和合法化统治的思想条件;意识形态的“曲线”与经济的“红线”形成相互作用的矛盾关系;意识形态具有“服从自身规律”的相对独立性;统治阶级思想的生产者即“意识形态家”生产了占统治地位的统治阶级思想;法是统治阶级实现其特殊阶级的“共同利益”的中介和颠倒的意识形态;宗教是人类对支配他们的异己力量的幻想的反映和“感情上的形式”,充当了历史运动的“意识形态的外衣”;意识形态可以通过揭示它的世俗基础和本质、并“使现存世界革命化”而被克服乃至消灭。第二是资产阶级意识形态,主要包括如下内容:通过“借用”、“模仿”和“翻译”等方式,利用历史上曾经发生过的革命传统、思想遗物及其意识形态等思想条件,来表达新世界的内容,证明自己的合法性;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经历了从“掩盖”到“公开”的历史变化;资产阶级法是为了实现资产阶级特殊利益的法;资产阶级意识形态在自由和普遍利益等方面表现出幻想、虚假和欺骗等特征;国民经济学是掩盖私有财产矛盾和为资本主义制度辩护的伪善和谎言;资产阶级经济学错误地认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是“纯粹理性”和永恒不变的;拜物教是资产阶级经济学意识形态的最新形式,将商品、货币和资本作为物神来崇拜的人就是拜物教徒。
冯秋翔[7](2019)在《我国商业秘密专门立法之研究》文中提出在创新主体知识产权意识提升,自身持续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当下,商业秘密逐渐成为创新主体保护创新成果、取得竞争优势的重要形式。随着创新要素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愈发凸显,关于商业秘密侵权的案件呈井喷趋势。以浙江为例,通过对1800多份问卷调查数据的统计分析可以初步了解浙江省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现状,也印证了我国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困境和需求。根据调研结果显示,在创新成果的保护上,商业秘密已经成为企业最主要的选择,可以说商业秘密俨然已经成为人类的知识和技术的汪洋大海。目前,商业秘密侵权多与各类经济活动紧密相连,并已经成为知识产权侵权的重灾区。同时在一些新兴领域,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的革新,商业秘密的窃取手段也日益多元。与飞速变化的现实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现行立法的滞后。我国目前不存在专门的商业秘密法,商业秘密保护的相关规定分散于众多部门法中而形成一种“分散式”的立法保护模式。由于立法经验、立法技术的不足,该“分散式”立法保护模式存在明显的不足,各法律之间系统性、有序性和协调性正面临严峻挑战,制约了法律作用的发挥,以至于形成“维权难、举证难、赔偿难、审理难、胜诉难”的困境。衡诸现实与历史,商业秘密专门立法必将对竞争秩序的维护和商业道德的遵守有所脾益。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政府职能的转变、贸易争端中的合理诉求也都反映了现实对商业秘密进行专门立法的强烈呼声。法益转向视角下的商业秘密也将被赋予新的时代内涵:财产权特征的显现使商业秘密从消极防御向积极利用转变;惩罚性赔偿机制也拓宽了民事救济渠道,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刑事手段的有限作用;创造激励的持续作用凸显了商业秘密的“富裕”和法律保护供给“贫穷”之间的矛盾。结合现有立法已经为商业秘密专门立法提供的宝贵经验,可以说我国已经具备了商业秘密专门立法的理论和现实基础。从域外经验看,商业秘密保护专门立法已经成为一种趋势。美国在《经济间谍法》的基础上修订了《保护商业秘密法》,从而开辟了联邦和州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私人诉讼共同管辖的局面。欧盟议会和理事会也通过了《商业秘密保护指令》并要求相关成员国在一定时限内将其转化为国内法。该指令在为商业秘密提供最低限度的保护的同时也使得欧盟各成员国多元乃至略显碎片化的法律趋向于统一。域外商业秘密发展的有益探索也为我国进行商业秘密专门立法提供了宝贵经验。至此,搭建并完善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相关法律特别是及时制定商业秘密保护的专门立法显得尤为重要。从现实需要出发,我国在商业秘密法的立法过程中,应该在“平衡证明责任配置和举证责任配置”、“确定科学的损害赔偿额计算方法”、“完善侵害商业秘密的诉讼救济途径”等重点问题予以关注。另一方面,在法律的框架下,企业自身也应该构建并完善商业秘密风险防控制度,外部保护的前提是内部保护的完善,从而达到内部防控、外部防范的有机统一。
韩璐[8](2019)在《基于文本的马克思恩格斯历史唯物主义劳动观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劳动观是历史唯物主义的核心内容。正是基于对劳动这一贯穿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核心命题的深入研究和逻辑展开,马克思恩格斯实现了对德国古典哲学的根本性变革;也是由于对资本主义社会“非人”劳动的批判和对未来社会劳动解放前景的希冀,马克思主义哲学才从历史的审判、现实的批判,以及未来的研判中构成了一个在时空上贯连的逻辑严密的理论整体,并由此成为了在当代依然具有理论阐释力和实践价值的思想武器。而当我们潜入文本进行详细解读和阐释时,就又会发现,对劳动的理解不仅仅局限于这个概念本身,因为这个议题的考察可以串联成一条清晰的主线,而顺着这条脉络,我们便有可能得以探寻到历史唯物主义生成的整体性建构逻辑。也可以说,历史唯物主义为我们认识和批判劳动的本质和矛盾运动规律提供了一个科学的理论框架,而结合资本主义发展和对于整个人类劳动境况和生存境遇的反思,历史唯物主义也获得了更为丰富的理论意涵。只有看到人,看到使人们得以生存发展的劳动,我们才能看到劳动过程所必然依托和建立的人的社会和人的历史关系,由此也才能真正寻找到历史进步的最终动力,把握住历史发展的基本规律,了望到历史发展的未来方向。本文的总体研究思路为:理论溯源→文本解读→观点辨析→理解维度→当代价值。具体来说,一是以“广义”的理论来源为考察,即突破“三大来源”解读说,把马克思主义放到人类思想史的灿烂星空中考察,通过立体的、整体的、演进的马克思主义时空视野来研究。二是以马克思恩格斯的经典文献为依据,通过对文本按时间顺序的考察和阐释,对劳动观进行一个孕育、萌芽、创立、发展、延伸的理论发展轨迹的追寻,以期在历史动态的文本视域之中,对马克思恩格斯总体的劳动观加以梳理。三是注重劳动观发展过程中的“理论交锋”,在阐发历史唯物主义劳动观科学道理的基础上注重对各种“非马克思主义”劳动观的辨析与批判;并以尊重事实的态度,寻求马克思恩格斯文本之间关于“劳动观”理论内容表述的一致性和差异性,通过对每一个阶段主要代表着作的文本解读,辨析出理论的前后联系,进而展示出劳动观阶段性和总体性的统一。四是延伸和拓展对劳动观阐释的理解维度,在历史唯物主义建构的内容与方法的具体联系中,深化劳动与人的本质关系,劳动与社会存在的关系,劳动与人类历史发展的关系认识,深化对劳动观本身的认识和对历史唯物主义“劳动”内核的认识。五是将理论研究关照于当代现实,在前述历史的、文本的、辨析的解读基础上,让历史唯物主义的科学劳动观在理论、实践、价值的当代视域中发声,进一步阐发马克思恩格劳动观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通过上述的内容,本文总体形成的观点或可能的创新点有如下几个:其一,任何一个理论体系,都是思想家通过对自己置身于其中的总体思想资源的选择、组合、改造和原创性的阐释过程中形成的。探讨马克思恩格斯的劳动观,也必须在尊重思想承继关系的基础上,把握其“发展史”的历史语境,阐明理论与这些“思想酵素”的源流关系,并以马克思恩格斯的观点和评价为依据,实事求是的把他们之间的思想互动机制呈现出来,由此才能真正“走进”文本所处的历史语境和解释学处境。其二,作为一种新的历史观,历史唯物主义必然是历史本身的产物,从历史事实出发去形成理论,这是历史唯物主义的根本科学依据。对劳动历史资料的充分考察,使历史唯物主义的研究是以对历史事实材料的占有为前提的;而在人类劳动史的解读中,历史唯物主义抽象的哲学范畴和概念定义,也在现实经济活动各自具体化的事实和过程中得到了验证。哲学理论与社会经济过程紧密联系,劳动发展与人类社会形态演化内在嵌合,马克思恩格斯由此真正实现了反转抽象理性的哲学革命。其三,“劳动观”的理论内容与“历史唯物主义”的研究方法是一个整体,单纯的割裂它们,谈论哪一个理论自身的演进,都是单薄的。“历史唯物主义劳动观”的提法,就是强调要在历史唯物主义的整体性意境中去探寻劳动观的全部理论内容,坚持把劳动观视为是一种具有复合性、开放性、历史性的理论学说,进而在对劳动观的整体性把握中,更深刻的理解历史唯物主义是如何完成对自身丰富的、复杂的、完整的构建的。第四,对劳动的认识必须回归于“人类历史活动”的这一哲学概念之中,由此,劳动观的理论张力才能真正凸显出来。“劳动观”是属于历史观范畴的,正是唯物主义历史观的创立才科学回答了劳动是人类从动物界超越出来的历史活动,也正是从对劳动、劳动力、劳动关系、劳动者、劳动解放的新的定位中,形成了解释历史的新的哲学派别,即劳动历史唯物主义。故此,马克思必然得出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人类发展史必须用劳动发展史来解释这样的独特结论。第五,美好生活的希冀正与劳动者的劳动处境、劳动尊严、劳动权利、劳动价值息息相关。马克思恩格斯一生所探寻的“劳动”问题,不仅是对人类解放未来思考的珍贵启迪,也是留给今天社会主义中国理论创新和实践探寻的意义生长点。物质财富越充沛,科技越发展,越需要去反思和审视人的存在方式和存在价值,越需要去尊重和敬畏人的劳动创造和人的智慧成果。物质生产本身的历史必然性必须要靠物质生产来超越,而人正是所有物质生产财富的创造者,也是先进科学技术生产力的掌控者,只有通过人的劳动创造,人类社会才会进入文明的新境界,也只有通过人的劳动创造,人才能在这种最基本、最根本的实践活动中,获得真正的、真实的存在感和幸福感。
金珈仪[9](2019)在《论劳动者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文中研究指明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个人信息的要求不断提高,其索取利用的程度也在深度和广度上不断加深。如何保护劳动者个人信息权是当代信息社会劳动法讨论的重点。《民法总则》将个人信息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进行保护,控制权为核心。基于劳动关系的特殊性,劳动者个人信息权应当是指劳动者自主控制其个人信息,排除用人单位不当干涉的权利。劳动关系的特殊性对于劳动者个人信息权的影响,一方面有基于劳动关系隶属性所带来的压制,另一方面也有基于劳动关系隶属性给予用人单位行使知情利用权的正当性的因素而造成的合理的约束。劳动者个人信息权与劳动者隐私权两者密切联系,但基于两者权利客体、性质、内容等方面的不同,应将劳动者个人信息权单独设立予以保护。一般主体个人信息权保护的基本原则主要是针对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平衡,由于劳动关系存在隶属性,且不同阶段对于劳动者个人信息权的保护侧重点各有不同,民法保护的思路在劳动领域存在一定不足,应以民法保护的思路为基础,根据劳动关系的特殊性进行调整,从社会法的角度出发去保护劳动者个人信息权。同时,由于知情同意原则在劳动领域难以发挥功能,故应当结合劳动关系特性,在立法上进行倾斜保护,同时在特定情况下劳动者有一定的“虚假”陈述的权利。在劳动关系的不同阶段,出于保护劳动者个人信息权的角度,用人单位的知情利用权受到目的限制原则、主动询问原则以及信息保管三方面的限制。但在不同的阶段,劳动者的个人信息权的保护方式应当会相应地进行调整,以期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个人信息权。
董凡[10](2019)在《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国内学者研究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及司法实践,历来注重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责任方式等问题的定性探究,而较少重视对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功能、原则、数额的确定等核心内容进行充分的论证与实证分析。以致于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实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一直饱受诟病,并与我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推进要求不相适应。现阶段,学理界与实务界认为知识产权保护情势严峻的主要原因在于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尚未充分发挥保护权利人、遏制侵权行为、持续激励创新的制度效果,并且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但是,现有的研究成果多数仅简单借用传统民事损害赔偿制度内容,十分缺乏在传承继受基础上形成创新发展性质的研究成果。因此,国内多数研究结论与建议亦无法有效解决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恶意侵权、重复侵权、赔偿低、举证难等突出问题。本文在基于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特殊性以及我国司法审判实践的现实情势,围绕“制度本体内容构成与适用现状”、“制度功能与基本原则”、“具体赔偿方式及其适用路径”与“制度完善对策”四大主轴,设计研究框架,展开深入研究,提出对策建议。在“制度本体内容构成与适用现状”部分,旨在探求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核心组成内容及其内涵。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在损害意涵、制度功能、基本原则、多元赔偿方式方面明显有别于传统的民事损害赔偿制度。同时,通过对1769件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裁判案件的实证分析,可以清晰地发现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在司法适用过程中存在缺失基础理论指引、具体赔偿方式适用空间有限、法定赔偿裁量空间较大以及缺乏专门证据制度等显现问题。在“制度功能与基本原则”部分,深入剖析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制度功能与基本原则两大方面。基于现有侵权情势严峻、赔偿额补偿效果遏制社会创新潜力以及传统民事损害赔偿理念难以解释突破法定赔偿上限等现实状况,进而强调“预防功能”的重要性;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应将预防功能与救济功能置放于同一功能价值位阶,以发挥其遏制侵权、促进创新的制度效果。传统民事损害赔偿以填平救济原则作为最主要的计赔原则,而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在坚持填平救济原则的同时,还应当明确引入和确立市场价值原则和比例原则,构建知识产权损害赔偿“三原则”内容体系。在适用填平救济原则作为确定赔偿实现目标的基础上,具体适用市场价值原则来确定初步的损害赔偿数额,再适用比例原则确定最终的合理损害赔偿额。在“赔偿方式及其适用规则”部分,实际损失应当厘清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另外,法官在适用实际损失和侵权获益赔偿方式以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时,应当持“分摊原则为原则,以整体市场价值原则为例外”的裁判逻辑;适用“许可使用费赔偿”方式时,应当扩大合理许可费基准范围,适当援引域外计算合理许可费基数的司法经验;同时,应当确立“法定赔偿”的量化裁判标准。同时,我国应当全面引入“惩罚性赔偿”,并在适用规则方面设计精细化赔偿倍数的考量因素。基于上述研究,本文认为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需从实体法、程序法和相关配套制度三方面进行完善。在实体法维度,应当修正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方法的法定位序及适用关系,即构建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赔偿基准、取消适用损害赔偿方法的法定位序限定等;删除许可使用费合理倍数中“倍数”的立法措辞,而以“合理许可使用费”的赔偿方式代替;适当修正法定赔偿的最低判赔限制与至高判赔上限,以及统一“法定赔偿”的立法措辞;提出以“故意侵权”和“实施两次以上的侵权行为或者侵权情节严重”作为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并且统一判赔倍数的幅度。在程序法维度,提出在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诉讼证据收集阶段确立诉讼证据披露规则与证据保全规则;在诉讼庭审过程中确立举证妨碍规则以及降低证明标准的完善建议。在相关配套措施方面,应当强调通过发挥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司法政策的指引作用;强化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的司法示范作用,以及在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时引入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评估机制及司法会计制度。通过上述完善对策的实施,促进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发挥出最优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当前劳动关系中商业秘密的保护(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当前劳动关系中商业秘密的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1)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认定研究 ——基于2013-2019年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意义与目的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创新与不足之处 |
第一章 竞业限制协议效力认定的裁判规则 |
第一节 竞业限制协议效力认定争议案件样本基本情况 |
一、争议案件的总体概况 |
二、案件争议焦点梳理 |
第二节 竞业限制协议效力认定裁判的审查要素分析 |
一、保护客体 |
二、限制对象 |
三、限制领域 |
四、限制地域 |
五、限制期限 |
六、补偿金条款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域外竞业限制协议效力认定的经验与启示 |
第一节 域外竞业限制协议效力认定的原则 |
一、合理审查原则 |
二、公共利益保护原则 |
第二节 域外竞业限制协议效力认定的具体规则 |
一、保护客体 |
二、限制对象 |
三、限制领域 |
四、限制地域 |
五、限制期限 |
六、补偿金条款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竞业限制协议效力认定的法律适用完善建议 |
第一节 确立裁判原则 |
一、合理审查原则 |
二、利益平衡原则 |
三、契约自由原则 |
第二节 确立效力必备性要素 |
一、保护客体 |
二、补偿金条款 |
第三节 确立效力参考性要素的合理标准和考量因素 |
一、限制对象 |
二、限制领域 |
三、限制地域 |
四、限制期限 |
五、补偿金数额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2)竞业限制协议违约责任立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1、用人单位违约责任研究 |
2、劳动者违约责任研究 |
3、新用人单位的连带责任研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1、用人单位违约责任研究 |
2、劳动者违约责任研究 |
3、新用人单位的连带责任研究 |
三、研究方法 |
(一)文献研究方法 |
(二)比较分析法 |
(三)文本分析法 |
四、创新点及不足 |
(一)创新点 |
(二)不足 |
第一章 竞业限制协议违约责任之学理思考 |
第一节 竞业限制制度之学理思考 |
一、竞业限制概念之界定 |
二、竞业限制制度的立法目的 |
三、竞业限制制度的法益冲突 |
第二节 竞业限制协议违约责任之学理思考 |
一、竞业限制协议的法律性质 |
二、竞业限制协议违约责任产生的原因 |
三、竞业限制协议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
第二章 我国竞业限制协议违约责任立法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未规定用人单位的违约责任 |
一、未明确规定竞业限制补偿金范围标准 |
二、未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补偿金的责任 |
第二节 未全面规定劳动者违约责任 |
一、未明确违约金的法律性质及标准 |
二、支付违约金后竞业限制义务的履行存在争议 |
第三节 未明确新用人单位的连带责任及其赔偿比例 |
第三章 竞业限制协议违约责任之域外立法经验 |
第一节 用人单位违约责任之域外立法 |
第二节 劳动者违约责任之域外立法 |
第三节 新用人单位连带责任之域外立法 |
第四章 竞业限制协议违约责任之立法完善 |
第一节 用人单位的违约责任 |
一、确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范围标准 |
二、明确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违约责任 |
第二节 劳动者的违约责任及其豁免 |
一、规定竞业限制违约金的性质及标准 |
二、规定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后竞业限制义务解除 |
三、规定用人单位未支付补偿金则劳动者违约责任豁免 |
第三节 新用人单位的连带赔偿责任及承担比例 |
一、规定新用人单位的连带赔偿责任 |
二、明确新用人单位连带责任承担比例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职务成果性质及其利益分配(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一、职务成果及其性质的研究 |
二、职务成果奖酬性质的研究 |
三、职务成果利益分配的研究 |
第三节 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二章 职务成果利益分配的现实困境 |
第一节 职务成果制度的基本情况 |
一、职务成果法律法规立法前沿 |
二、职务成果制度的法律现状 |
第二节 职务成果利益分配的现实难题 |
一、职务成果性质界定难 |
二、奖酬性质约定模糊 |
三、职务成果性质难题引起利益分配失衡 |
第三章 职务成果性质及其与利益分配关系 |
第一节 职务成果的界定 |
一、职务成果概念及范围 |
二、职务成果的特征 |
三、职务成果的认定条件 |
第二节 职务成果性质的界分 |
一、单位职务成果——权利归单位所有 |
二、职工职务成果——权利归职工所有 |
三、职务成果性质之约定 |
第三节 职务成果性质与其利益分配的关系 |
第四章 职务成果利益分配规则的构建 |
第一节 职务成果利益分配的适用原则 |
一、合理性原则 |
二、约定优先原则与最低保障原则 |
三、充分对价原则 |
四、利益衡平原则 |
第二节 职务成果性质在利益分配上的表现 |
一、职工职务成果利益分配——专有使用权 |
二、单位职务成果利益分配——职务成果奖酬 |
第三节 以利益衡平原则为主设置职务成果利益分配规则 |
一、职务成果利益分配的影响因素 |
二、职工职务成果的利益分配规则 |
三、单位职务成果的利益分配规则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4)劳动者在职竞业限制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一)案情简介 |
1.山东省食品进出口公司等诉马达庆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2.赵某诉南通食品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
3.陶某诉江苏科技创新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
(二)案例分析 |
(三)实践反思 |
二、劳动者在职竞业限制理论概述 |
(一)劳动者在职竞业限制的概念及特征 |
1.劳动者在职竞业限制的概念 |
2.劳动者在职竞业限制的特征 |
(二)在职竞业限制与相关概念辨析 |
1.在职竞业限制与离职竞业限制的比较分析 |
2.劳动者在职竞业限制与董监高法定竞业限制比较分析 |
3.在职竞业限制与保密义务比较分析 |
4.在职竞业限制与兼职行为比较分析 |
(三)劳动者在职竞业限制制度设定的目的及意义 |
1.侧重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
2.侧重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
三、域外在职竞业限制制度比较考察与启示 |
(一)英美法系国家的竞业限制制度 |
1.英国将在职竞业限制义务视为默示义务 |
2.美国采取附带竞业限制条款的集体劳动合同 |
(二)大陆法系国家的竞业限制制度 |
1.德国在职竞业限制义务基于忠实义务 |
2.日本在职竞业限制义务基于诚实信用原则 |
(三)国外竞业限制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四、我国在职竞业限制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在职竞业限制制度无明文规定 |
(二)在职竞业限制制度的义务主体不明确 |
(三)在职竞业限制协议内容缺乏统一标准 |
1.在职竞业限制协议效力认定缺乏明确标准 |
2.经济补偿金条款效力不明确 |
3.违约金数额的适用规定不明确 |
五、完善我国在职竞业限制法律制度的建议 |
(一)在劳动合同法中确立在职竞业限制制度 |
(二)明确在职竞业限制的义务履行主体 |
1.普通劳动者 |
2.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 |
(三)在职竞业限制协议条款明确化 |
1.认定在职竞业限制协议有效 |
2.建立并完善在职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制度 |
3.建立并完善在职竞业限制违约金制度 |
(四)规定在职竞业限制三方主体维权途径 |
1.原用人单位应积极采取救济手段 |
2.规定新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3.劳动者签订在职竞业限制协议应注意的问题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离职劳动者竞业限制义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离职劳动者竞业限制义务的理论基础 |
(一)劳动者离职竞业限制义务产生的依据 |
1.诚实信用原则 |
2.忠实义务原则 |
3.合理限制竞争原则 |
4.“代理成本”理论 |
(二)离职竞业限制与在职竞业限制的比较 |
1.立法目的存在差异 |
2.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依据不同 |
3.履行的义务和承担的责任不同 |
(三)合理设定离职劳动者竞业限制义务的必要性 |
1.保障劳动者的利益 |
2.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 |
3.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
4.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
二、我国离职劳动者竞业限制义务的立法现状及存在问题 |
(一)我国离职劳动者竞业限制义务的立法现状 |
1.《劳动合同法》之前的竞业限制制度规定 |
2.《劳动合同法》对竞业限制的规定 |
3.《司法解释四》对竞业限制的规定 |
(二)存在的问题 |
1.竞业限制义务的实施标准不明确 |
2.经济补偿金条款的效力存在争议 |
3.违约金的规定存在争议 |
三、完善离职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建议 |
(一)完善离职劳动者竞业限制义务设定应当遵循的原则 |
1.权利义务对等原则 |
2.倾斜保护原则 |
(二)明确离职竞业限制义务的实施标准 |
1.明确适用主体的范围 |
2.灵活限制履行期限 |
3.合理限定竞业限制义务的行业范围 |
(三)明确经济补偿金条款的效力 |
(四)明确违约金的最高数额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马克思恩格斯意识形态理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和目的 |
1.2 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和方法 |
2 《神圣家族》之前:“异化—回归”批判和意识形态基本矛盾的探寻 |
2.1 从中学到《莱茵报》时的马克思:绝对自由和唯心主义的哲学实践 |
2.1.1 中学时期:个体与共同体相统一的思想种子 |
2.1.2 大学时期:绝对自由和哲学批判思路的确立 |
2.1.3 《莱茵报》时期:绝对自由和哲学批判的实践 |
2.2 从不来梅到服兵役时的恩格斯:自由主义和理性主义的“观念万能” |
2.2.1 不来梅实习时期:自由、理性和“人民的血肉” |
2.2.2 柏林服兵役时期:“普遍东西的意识”和“观念万能” |
2.3 《德法年鉴》前后的马克思:“异化—回归”批判和普遍性与特殊性矛盾 |
2.3.1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时期:揭露意识形态本质的两个思路 |
2.3.2 《论犹太人问题》前后:“普遍性”假象和国家“世俗结构”的缺陷 |
2.3.4 《穆勒评注》:劳动和交换中的人的本质的异化 |
2.3.5 《巴黎手稿》前后:“异化—回归”的完成和“普遍的人的解放” |
2.4 英国实习时的恩格斯:财产“统治”成为法律和单个利益与普遍利益的矛盾 |
2.4.1 “物质利益的冲突”和国民经济学的欺骗与伪善 |
2.4.2 《英国状况》:“向自己本身复归”和“单个利益”与“普遍利益”的矛盾 |
3 马克思恩格斯意识形态理论的形成、发展和完善 |
3.1 “历史科学”、人类解放和意识形态理论的形成 |
3.1.1 从《神圣家族》到《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意识形态思想的蜕变 |
3.1.2 《德意志意识形态》:“历史科学”和“一般意识形态”的形成 |
3.1.3 资产阶级的“永恒的规律”和“纯粹理性”的批判 |
3.1.4 共产主义:人类解放和意识形态基本矛盾的消灭 |
3.2 意识形态理论的实证和新形式 |
3.2.1 欧洲1848年革命与复辟时期:阶级斗争的意识形态表现及条件 |
3.2.2 政治经济学批判时期:社会关系物化和资本主义拜物教 |
3.2.3 无产阶级独立革命时期:真正的共同体和意识形态消灭的实践证明 |
3.2.4 《反杜林论》:人类解放的实现和上层建筑的消灭 |
3.3 恩格斯后期:意识形态理论的丰富和完善 |
3.3.1 《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伪装为普遍利益的意识形态策略 |
3.3.2 《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意识形态的独立性与“完结” |
3.3.3 资产阶级革命的意识形态史 |
3.3.4 晚年通信:意识形态理论的进一步完善 |
4 “科学的意识形态”:唯物主义历史观和人类解放 |
4.1 “一般意识形态”和“科学的意识形态” |
4.2 社会结构、社会矛盾、精神生产和历史运动 |
4.2.1 社会结构和社会矛盾 |
4.2.2 精神生产:意识的产生、内容和演变 |
4.2.3 历史运动和异己力量 |
4.2.4 唯物主义历史观的方法论 |
4.3 “历史科学”中的人类史 |
4.3.1 人类历史是实践的产物和结果 |
4.3.2 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是历史冲突的根源 |
4.3.3 分工产生阶级、国家和虚幻的共同体以及异己力量 |
4.3.4 三种依次演进的社会关系形式 |
4.3.5 世界历史运动和日益扩大的异己力量 |
4.3.6 共产主义、真正的共同体和人的解放 |
5 意识形态理论体系 |
5.1 哲学基础:作为意识形态的唯心主义历史观 |
5.1.1 唯心主义历史观 |
5.1.2 唯心主义历史观的典型:黑格尔绝对观念论 |
5.2 社会结构中的意识形态 |
5.3 意识形态的相对独立性 |
5.3.1 经济“红线”与意识形态的“曲线”和“中轴线”的关系 |
5.3.2 意识形态“服从自身规律” |
5.4 意识形态产生的主观过程及原因 |
5.4.1 意识形态产生的主观方式和主观过程 |
5.4.2 意识形态产生的主观原因 |
5.5 意识形态的本质和基本矛盾 |
5.5.1 意识形态是反映异己力量的具有“普遍性形式”的思想观念 |
5.5.2 意识形态是“统治”人们的具有普遍性的“虚假观念” |
5.5.3 意识形态是按照“虚假观念”“建立自己的关系”的思想活动 |
5.5.4 意识形态是统治阶级把特殊利益冒充为普遍利益的思想欺骗和思想统治 |
5.5.5 意识形态的基本矛盾 |
5.6 意识形态的特征 |
5.6.1 虚假的“普遍性” |
5.6.2 “本末倒置” |
5.6.3 “虚假的独立性的外观” |
5.6.4 “没有历史” |
5.6.5 形式化 |
5.7 意识形态的作用和消灭 |
5.7.1 作为思想条件参与历史创造:“借用”、“模仿”与合法性 |
5.7.2 “思想的统治” |
5.7.3 意识形态的“完结”和“消灭” |
5.8 作为意识形态的统治阶级思想及其生产者“意识形态家” |
5.8.1 统治阶级思想的产生:服务革命和统治的理论策略 |
5.8.2 统治阶级思想的地位、性质和作用 |
5.8.3 “意识形态家”:“编造”阶级“自身的幻想” |
5.9 意识形态具体形式 |
5.9.1 法与法律:实现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的中介 |
5.9.2 宗教:反映“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的“感情上的形式” |
5.9.3 伦理道德:“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 |
5.9.4 目的论历史观和英雄史观 |
5.10 资产阶级意识形态 |
5.10.1 资产阶级意识形态活动及其变化 |
5.10.2 资产阶级价值观、法、道德和哲学 |
5.10.3 资产阶级经济学 |
5.10.4 作为意识形态的拜物教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7)我国商业秘密专门立法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第三节 基本思路与研究方法 |
第四节 研究重点与创新点 |
第二章 我国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之现状分析 |
第一节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实证分析——以浙江为例 |
第二节 我国现有的商业秘密保护机制 |
第三节 我国商业秘密保护分散式立法之不足 |
第三章 商业秘密保护专门立法之理论证成 |
第一节 价值转向视角下商业秘密保护专门立法的理论构建 |
第二节 商业秘密保护专门法制定的必要性分析 |
第三节 商业秘密保护专门法制定的可行性分析 |
第四章 商业秘密保护专门立法之域外考察 |
第一节 美国模式 |
第二节 欧盟模式 |
第三节 自由贸易区模式 |
第四节 域外商业秘密保护发展的启示 |
第五章 我国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之法律路径选择 |
第一节 商业秘密保护专门立法之重点问题 |
第二节 专门立法下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内部制度构建 |
第三节 商业秘密保护专门立法与现行法律之协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8)基于文本的马克思恩格斯历史唯物主义劳动观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概念的界定 |
三、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国内研究综述 |
(二)国外研究综述 |
四、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五、研究创新与不足之处 |
(一)研究创新 |
(二)不足之处 |
第一章 马克思恩格斯劳动观形成的思想探源 |
第一节 马克思恩格斯劳动观思想来源的总体评述 |
第二节 古希腊罗马时期的劳动思想 |
一、荷马时代:分配的正义与劳动的价值 |
二、古希腊时期:被鄙视的劳动与初期的分工 |
三、古罗马时期:劳动者的惨景与公正的希冀 |
第三节 中世纪基督教哲学中的劳动思想 |
一、欧洲中世纪基督教神学:劳动救赎说与价格公平论 |
二、新教伦理:劳动天职说与神意分工论 |
第四节 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中的劳动思想 |
一、古典经济学派的先驱:劳动是财富之父和剩余价值的存在 |
二、亚当·斯密:劳动分工学说与劳动尺度概念 |
三、大卫·李嘉图:劳动价值论与相对工资说 |
第五节 德国古典哲学中的劳动思想 |
一、从康德到谢林:人是什么和“活动”的原则 |
二、黑格尔:“否定性行动”与自由真正的“显现” |
第六节 空想社会主义学说中的劳动思想 |
一、圣西门:实业制度和差别分配原则 |
二、傅立叶:和谐社会和劳动协作制 |
三、欧文:劳动价值论和分配正义思想 |
第七节 青年黑格尔派与费尔巴哈 |
一、从施特劳斯到施蒂纳:行动哲学和“实践”的范畴 |
二、从费尔巴哈到赫斯:“感性直观的人”和行动的哲学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马克思劳动观形成史的文本解读 |
第一节 马克思劳动观的思想萌芽 |
一、德语作文:“为人类幸福而工作”的职业选择观 |
二、博士论文:对“自我意识”的哲学史探寻 |
三、《莱茵报》时期:对“现实的物质利益问题”的关注 |
第二节 历史唯物主义哲学路径的探寻 |
一、《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唯物主义立场的确立 |
二、《德法年鉴》时期:向实践的唯物哲学的转变 |
三、《1844 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劳动与资本对立的历史之谜 |
四、《神圣家族》:生产方式在社会发展中的决定性作用 |
第三节 迈向成熟“劳动”历史唯物主义的转变 |
一、《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感性活动”的哲学革命 |
二、《德意志意识形态》:“劳动”唯物史观的形成 |
三、《哲学的贫困》:历史唯物主义的形成 |
四、《雇佣劳动与资本》:雇佣关系的对抗性及向自由劳动的复归 |
第四节 马克思劳动观的成熟发展时期 |
一、《1857-1858 年经济学手稿》:“一般劳动”的概念 |
二、《1861-1863 年经济学手稿》:创造资本的劳动 |
三、《1863-1865 年经济学手稿》:“社会劳动”的本质内涵 |
四、《资本论》: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批判的成熟表述 |
第五节 马克思劳动观的进一步深化发展 |
一、《哥达纲领批判》:“共产主义劳动论” |
二、“两大历史笔记”:人类社会发展史与劳动解放的真意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恩格斯对历史唯物主义劳动观的扞卫与发展 |
第一节 恩格斯早期对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思考 |
一、《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中的“天才萌芽” |
二、《英国工人阶级状况》中对劳动者的现实考察 |
第二节 恩格斯对马克思科学劳动观的扞卫 |
一、恩格斯对历史唯物主义创立所做出的贡献 |
二、《反杜林论》对马克思《资本论》政治经济学原理的扞卫 |
第三节 恩格斯对马克思劳动观的创造性引申与发展 |
一、《自然辩证法》对资本主义社会劳动反自然性和反人性的批判 |
二、《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对“劳动”地位的评述 |
三、《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中的历史哲学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马克思恩格斯的劳动观与历史唯物主义的生成 |
第一节 释疑“历史唯物主义劳动观”的提法 |
一、马克思恩格斯到底是在什么样的意义上谈论“劳动”? |
二、劳动唯物主义在何种意义上属于实践唯物主义范畴? |
三、能否以“劳动”来透析历史唯物主义的生成? |
第二节 历史唯物主义的生成起点:劳动——人 |
一、青年马克思为什么选择伊壁鸠鲁? |
二、“自由意志”如何关照到“现实的人”? |
三、批判的矛头何以指向“劳动”? |
四、历史唯物主义的生成起点何以是“劳动——人”? |
第三节 历史唯物主义的生成逻辑:劳动的历史与现实的人 |
一、一般劳动与人的自然属性 |
二、生产劳动与人的社会存在 |
三、雇佣劳动与人的异化状态 |
四、自由劳动与人的解放理想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马克思恩格斯劳动观的理论回应与时代关照 |
第一节 理论回应:后马克思主义者抛掷来的问题 |
一、后马克思主义者抛掷来的问题 |
二、马克思恩格斯会怎样回应? |
第二节 时代关照:现代科技所催生的新劳动形态 |
一、三次科技革命与劳动形态的改变 |
二、新劳动形态下马克思恩格斯劳动观遇到的质疑 |
第三节 当代价值:体面劳动创造美好生活 |
一、体面劳动是马克思恩格斯劳动观的本质诉求 |
二、新时代对劳动主体地位的强调 |
第四节 未来理想:通往自由之路 |
一、共产主义是劳动自由解放的理想社会 |
二、共产主义是实现人自由发展的理想社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9)论劳动者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框架 |
五、主要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劳动者个人信息权的界定 |
第一节 个人信息权的概念与特征 |
一、个人信息的概念与特征 |
二、个人信息权的概念与特征 |
第二节 劳动者个人信息权的概念 |
一、劳动者个人信息权的概念界定 |
二、劳动者个人信息权与劳动者隐私权的联系与区分 |
三、劳动者个人信息权的特殊性 |
第二章 劳动者个人信息权保护的基本原则 |
第一节 劳动领域一般主体个人信息权保护的基本原则适用困境 |
一、个人信息权保护的基本原则 |
二、劳动领域一般主体个人信息权保护基本原则的适用探析 |
第二节 劳动者个人信息权保护的基本原则 |
一、目的限制原则 |
二、主动询问原则 |
三、信息保管原则 |
第三章 求职阶段劳动者个人信息权保护 |
第一节 求职阶段劳动者个人信息权保护概述 |
一、劳动者个人信息权的合理行使 |
二、劳动者个人信息权保护的基本原则适用分析 |
第二节 求职阶段劳动者个人信息权保护典型情形分析 |
一、年龄信息 |
二、性别、婚姻状态、怀孕信息 |
三、家庭背景 |
四、健康信息 |
五、犯罪信息 |
小结 |
第四章 劳动关系存续阶段劳动者个人信息权保护 |
第一节 劳动关系存续阶段劳动者个人信息权保护概述 |
一、劳动者个人信息权的合理行使 |
二、劳动者个人信息权保护的基本原则适用分析 |
第二节 劳动关系存续阶段劳动者个人信息权保护典型情形分析 |
一、劳动监视 |
二、工作评估信息 |
三、健康信息 |
小结 |
第五章 离职后阶段劳动者个人信息权保护 |
第一节 离职后阶段劳动者个人信息权保护概述 |
一、劳动者个人信息权的合理行使 |
二、劳动者个人信息权保护的基本原则适用分析 |
第二节 离职后阶段劳动者个人信息权保护典型情形分析 |
一、劳动者个人信息的转移 |
二、竞业限制履行信息 |
三、“职场黑名单”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10)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现状评述 |
第三节 研究方法、思路与创新点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思路 |
三、学术创新点 |
第二章 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现状与问题 |
第一节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内容构成与立法依据 |
一、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内容构成 |
二、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依据 |
第二节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适用的现实考察 |
一、法定赔偿方式的适用呈泛化态势 |
二、判赔金额与诉请金额间差距较大 |
三、部分赔偿额超过法定赔偿的上限 |
四、缘于“举证难”致使审理周期较长 |
五、判赔额与地区经济水平呈正比关系 |
六、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地区分布不均匀 |
第三节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适用的存在问题 |
一、缺失制度特有的基础理论指引 |
二、赔偿方式未能彰示其工具价值 |
三、法定赔偿适用的裁量空间过大 |
四、缺乏专门的知识产权证据规则 |
五、赔偿方式的规则设计不尽合理 |
第三章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价值基础与功能 |
第一节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价值基础 |
一、矫正正义理论:基石价值 |
二、功利主义理论:补充价值 |
三、创新激励理论:专有价值 |
第二节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多元功能 |
一、救济功能 |
二、预防功能 |
三、惩罚功能 |
四、确认功能 |
第三节 预防功能应当定位为核心功能 |
一、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功能定位调整的必要性 |
二、预防功能定位为核心功能的多维度诠释 |
三、预防功能发挥与实现的必要限定 |
第四章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 |
第一节 填平救济原则: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基点 |
一、填平救济原则是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基石原则 |
二、适用填平救济原则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路径 |
第二节 市场价值原则:确定赔偿数额的价值原点 |
一、知识产权市场价值原则的基本内涵与理论支撑 |
二、引入知识产权市场价值原则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
三、确定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的量定工具与方法选择 |
第三节 比例原则:探寻诉讼当事人利益的衡平点 |
一、比例原则的基础内涵与本质属性 |
二、比例原则适用于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正当性诠释 |
三、比例原则适用于损害赔偿的阶层化操作及其适用 |
四、比例原则适用于损害赔偿的局限表征与完善径路 |
第五章 知识产权损害的一般赔偿方式与适用路径 |
第一节 实际损失赔偿方式与适用路径 |
一、实际损失的所属类型与赔偿范围 |
二、实际损失赔偿方式的适用困境 |
三、实际损失赔偿方式的适用路径 |
第二节 侵权获益赔偿方式与适用路径 |
一、侵权获益赔偿的请求权基础择定 |
二、侵权获益赔偿方式的适用困境 |
三、侵权获益赔偿方式的适用路径 |
第三节 许可费赔偿方式与适用路径 |
一、许可使用费赔偿方式的理论基础 |
二、许可使用费赔偿方式的适用困境 |
三、适当扩大许可费赔偿的基准范围 |
四、丰富我国合理许可费的计算方法 |
第四节 法定赔偿方式与适用路径 |
一、法定赔偿方式的理论内涵 |
二、法定赔偿方式的适用困境 |
三、法定赔偿方式的适用路径 |
第六章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引入与适用规则 |
第一节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理论基础 |
一、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基本内涵 |
二、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法律性质 |
第二节 全面引入知识产权惩罚赔偿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一、全面引入知识产权惩罚赔偿制度的必要性 |
二、全面引入知识产权惩罚赔偿制度的可行性 |
第三节 域外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考察与镜鉴 |
一、英美法系国家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
二、大陆法系地区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
三、域外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经验镜鉴 |
第四节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规则与考量因素 |
一、厘清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规则 |
二、释明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考量因素 |
三、预防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滥用的适当限制 |
第七章 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对策 |
第一节 实体法维度的完善对策 |
一、修正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方式的法定位阶及适用关系 |
二、优化我国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赔偿规则的立法规范 |
三、调整我国知识产权法定赔偿的赔偿幅度与规范内容 |
四、构建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的基本要件 |
第二节 程序法维度的完善对策 |
一、完善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诉讼证据规则的必要性 |
二、优化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证据收集与保全规则 |
三、调整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 |
第三节 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对策 |
一、发挥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司法政策的指引作用 |
二、强化我国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的司法示范作用 |
三、引入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评估机制及司法会计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四、当前劳动关系中商业秘密的保护(论文参考文献)
- [1]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认定研究 ——基于2013-2019年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D]. 高赫阳. 华东师范大学, 2020(11)
- [2]竞业限制协议违约责任立法研究[D]. 和臣芳. 上海师范大学, 2020(07)
- [3]职务成果性质及其利益分配[D]. 杨雅婷.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2)
- [4]劳动者在职竞业限制法律制度研究[D]. 马蕊. 黑龙江大学, 2020(05)
- [5]离职劳动者竞业限制义务研究[D]. 张志妹. 天津师范大学, 2020(08)
- [6]马克思恩格斯意识形态理论研究[D]. 孙夕龙. 北京交通大学, 2019(03)
- [7]我国商业秘密专门立法之研究[D]. 冯秋翔. 浙江财经大学, 2019(07)
- [8]基于文本的马克思恩格斯历史唯物主义劳动观研究[D]. 韩璐. 兰州大学, 2019(02)
- [9]论劳动者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D]. 金珈仪.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10]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D]. 董凡.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