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75号(论文文献综述)
黄何[1](2020)在《刑法兜底条款解释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为严密刑事法网,我国刑事立法者在犯罪的罪状描述中使用了大量的“其他”、“等”用语,以避免列举不全,学界通常称之为兜底条款。应当说,受限于立法技术的局限性以及社会生活的复杂性,立法者不可能将所有应当规制的行为毫无疏漏的明确加以规范,这必然决定了立法的不完整性与刑法稳定性、刑法社会保护功能之间存在矛盾。而这两种矛盾合力决定了在刑事立法中设置一定数量的兜底条款有其必然性与合理性所在,其是维护刑法相对稳定,平衡与协调刑法法益保护与自由保障功能之间不可多得的技术,刑法兜底条款不可避免。但是,近年来,观察我国司法实践可以发现,司法对于刑法兜底条款的解释越来越呈现出一种无限扩张的趋势,对人权保障造成了极大的威胁。以非法经营罪为例,经过14余个司法解释和各地地方法院五花八门判决的扩张,“其他非法经营行为”已然成为惩治一切不规范经营的“口袋”,成为《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乃至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各章罪名的兜底条款。又如,为维护社会秩序,司法实践将只要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质的行为,在无具体可用罪名,甚至有具体罪名但因法定刑偏轻的,都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其他危险方法”。再如,随着社会生活中以非毁坏财物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日益增多,特别是诸如“恶意好评”、“反向炒信”等破坏互联网生产经营行为的出现,司法实践对只要是破坏生产经营的方法都解释为破坏生产经营罪中的“其他方法”,不受毁坏财物方法的限制。司法扩张的背后乃是风险社会下有恶必罚观念、司法便利主义以及重刑主义观念的作祟,但无限制扩张兜底条款,显然与现代法治格格不入。应当说,刑法兜底条款存在的必然性与优越性并不等同于兜底条款可以任意解释。自贝卡里亚提出罪刑法定以来,现代法治国家无一不以罪刑法定作为刑法的“圭臬”,我国刑法当然也不例外。而一定程度上,兜底条款的存在必然与罪刑法定之间存在紧张关系。一方面,罪刑法定不仅要求法是明文规定的,而且要求法在相当程度上是明确的。仅从这一点而言,兜底条款对刑法的明确性要求是有一定冲击的。另一方面,罪刑法定的灵魂旨在于限制司法权、避免司法擅断。而兜底条款由于其天生的概括属性,容易成为司法擅断的“舞台”,对罪刑法定有着天然的挑战。因此,必须在罪刑法定视野下对刑法兜底条款解释的立场与原则予以明确,以衔勒约束,以正其轨。罪刑法定下,刑法应严格解释之,且基于刑法兜底条款的天然属性即具有概括性,以及从刑法兜底条款在司法适用中的扩张现状来看,限制解释立场,即在对刑法兜底条款解释时,需对兜底条款的字面含义作出必要的限制,应当是刑法兜底条款解释遵循的基本立场。同时,作为罪刑法定主义的衍生物,或者说是题中之义,刑法兜底条款的解释应当特别遵守合宪性原则、法益保护原则、罪刑相当原则与慎刑原则四个基本原则。就刑法兜底条款解释应遵循的具体规则,可以从语义学视角、法律内容内在的一致性要求、已被普遍认可和习惯以及符合兜底条款解释的基本立场与原则四个方面得出结论——同类解释规则,即对于兜底条款的解释必须遵循立法已列举的明确事项,保持同种类别,排斥不同类的情形。不过,就如何理解和判断“同类”,当前理论中偏向于从文本本身理解“同类”以及仅根据刑法价值作出“同类”理解的观点均有所偏颇。同类解释规则尽管作为一种独特的解释规则,但在“同类”的理解上其自身难以提供必要的“智识”。就刑法解释而言,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目的解释方法几乎涵盖了刑法解释的全部方法,对于理解同类解释中的“同类”具有方法论上的意义,“同类”的理解仍应回归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目的解释。在“同类”的具体判断上,可遵循文本融贯规则、法益同一规则、侵犯法益同质规则、排他规则、比例规则五个下位规则。此外,法学尽管被认为是一门科学,但人的认知是有限的,理性也是有限的,特别是对于法律解释。因此,仍有必要确立从宽解释——存在重大疑问应当作有利被告的解释,作为同类解释规则运用中的补充。遵循同类解释规则,确保刑法兜底条款的解释基本不脱离正轨。不过,刑法理论通常将犯罪分为自然犯与法定犯。前者是基于违反伦理道德侵犯基本生活秩序而自然形成的犯罪,比如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等;后者则是因法律规定而成为犯罪的犯罪,具体而言是违反了行政法律、法规等侵犯派生生活秩序的犯罪,例如,非法经营罪、组织考试作弊罪等。而基于自然犯与法定犯的形成差异,法定犯中兜底条款的解释还有其特殊性所在,需要确立进一步的规则:第一,法定犯兜底条款的解释必须以前置法规定为前提,并且前置法中“放弃”追究刑事责任的事项,不可解释入法定犯兜底条款定罪处罚;第二,要处理好空白罪状与法定犯兜底条款的解释,空白罪状中违反国家规定的解释必须遵循《刑法》第96条关于国家规定的规定,空白罪状中的前置法应当是与罪名保护法益相关的规范,空白罪状中前置法的具体规定需要刑法层面的二次价值判断;第三,由于法定犯是以违反前置法为前提的犯罪,法定犯中兜底条款的解释就可能出现双重兜底条款,即前置法中存在兜底条款,同时,个罪的行为类型中也存在兜底条款的情形,双重兜底条款的解释原则上应排斥刑法兜底条款优先适用。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2](2018)在《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文中认为藏政发[2018]36号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推进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经十一届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决定,取消职权依据废止的行政职权事项31项,增加现行法定行政职权事项26项,下放行政职权事项29项,调整行政职权事项类别6项,合并行政职权事项18项,调整实施部门的行政职权事项1项,不列入清单管理的行政职权事项(内部职权)1项。
石阳阳[3](2018)在《社会风险治理中社会组织的参与路径研究 ——以上海市P区民非调解工作室为例》文中认为随着社会改革与社会转型的加速,社会面临的不确定与风险也逐渐增多。如何降低和消解社会风险,维护社会发展与社会稳定,是一个亟需破解的现实难题。传统的以政府为主导的风险治理模式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改进社会治理方式,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在这一目标指引下,引导以社会组织为代表的社会力量参与风险治理成为必然选择。社会组织参与风险治理可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有助于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本文以上海市P区民非调解工作室为例,以治理理论为理论视角,利用深度访谈资料对社会组织参与社会风险治理的路径进行系统研究。本文关注以民非工作室为代表的社会组织本身是如何运作的?社会组织作为政府、市场之外的社会力量,是如何融入到国家的风险治理体系中的,形成了怎样的参与路径?社会组织参与风险治理面临着哪些现实困境,应选择怎样的发展路径?在风险治理社会化的趋势下,如何发挥社会组织的主体作用,完善新时代的社会风险治理体系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议题。研究发现:首先,以民非工作室为代表的社会组织在社会风险治理中形成了纵向和横向两种参与路径。纵向来看,民非工作室处于“区——街镇——居村”这一层级嵌套的“三级网络”当中,形成了社会组织参与社会风险治理的整体合力。横向来看,民非工作室通过与法院的诉调对接、与派出所的警民联调、与信访办的访调对接,形成了政社协同的工作格局,完善了“三调联动”工作机制。其次,在国家风险治理体系中,社会组织参与风险治理是一种依附式参与,由此导致其面临合法性危机、组织资源依赖、人力资源约束、社会认知偏差的结构性困境。最后,社会组织应当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实现嵌入式发展:一是进行体制重塑,完善社会组织及其参与矛盾纠纷化解的法律法规;二是实施差异化的支持政策,推动社会组织的品牌化与特色化发展;三是坚持社会组织发展的职业化取向,塑造专业化的人民调解员队伍;四是对社会组织实行分类治理,完善三级四层调解网络,以破除其面临的结构性困境,优化其参与风险治理的路径。
申海平[4](2016)在《行政收费设定权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作为一种立法权的行政收费设定权,是特定国家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创设行政收费规范的权力。作为行政收费设定权的客体,行政收费是指行政机关和完成行政任务的组织,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或者有限公共资源产品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的非营利性质费用的行为。作为一项金钱给付义务,它具有直接的对待给付性和强制性,可以分为行政管理类、公共服务类和资源补偿类三大类。行政收费的正当性基于公平原则,它具有维护社会公平等正功能,但也有增加社会成本等反功能。我国当前没有法律对行政收费设定权进行统一配置,但行政法规和大量中央规范性文件对其已进行了分配。通过对318项行政收费设定依据和主体的统计分析发现,当前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收费数量并不多,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以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设定了大量行政收费;地方设定的行政收费数量有限;有权设定行政收费的主体数量少于有权立法的主体数量;涉企行政收费设定依据的法律位阶明显普遍较高,资源补偿类的设定均有着规章以上的依据,而公共服务类的设定依据法律层级较低。行政收费设定权的配置,在理论上应当实行法律保留原则,但我国现有法律并没有相应要求。目前,普遍授权行政机关设定行政收费的时机并不成熟,行政收费设定主体应当限定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行政收费设定应当遵循包括法定原则在内的一般原则,也应当遵循直接的对待给付原则、经济效益原则、国际惯例和国际对等原则等特殊原则。在具体设定中,首先应当满足给付特定这一一般标准,但如果收费将阻碍给付的实现或者构成歧视,或者在给付成本显着轻微等情形下,则不宜设定。为提升行政收费设定权配置的法治化程度,实现对公民、法人财产权的常态化保护,有必要以法律对行政收费设定权进行配置。当前制定行政收费法的时机并不成熟,在《预算法》或者《价格法》等法律中以增加条款方式对行政收费设定权予以配置是一种可能的选择。但要终结乱收费,更重要的是我国整体法治水平的提升和法律得到普遍遵从的社会环境的形成。
东莞市人民政府[5](2015)在《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文中提出东府[2015]66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省政府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粤府[2014]62号),市政府决定取消22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将33项行政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今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类别。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市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事项的落实工作,及时修改涉及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许昌[6](2014)在《澳门毗邻水域的管辖状况及未来可行调整的法律分析》文中研究指明论文从澳门毗邻水域乃中国内水的法律属性入手,总结其历史流变和目前由内地与澳门"双重管辖"的现状,分析澳门所提出水域要求的特征和重点,概括提出国家做相应处理时的四个可选择方案。论文认为处理澳门水域归属事务属于中央事权,建议通过国务院颁布规范性文件方式,进一步明确澳门习惯水域管辖范围并具体规定澳门特区水域管理权限,以此为基础确立澳门特区行政管理水域的相关制度,并就此安排所涉及的法律问题阐述了研究意见。
杨允中[7](2010)在《论“一国两制”文明——新的起点、新的高度》文中研究表明澳门特别行政区是"一国两制"体制创新而有效的示范。自1999年12月20日成立的第一个10年期间,她在不同领域、不同层面都生动地展示出新体新制、新人新事、新作风新思维的多功能性。以下是澳门发展成功的经验:①1999年12月20日国家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建立,是澳门开创新历史、进入新时代的分界线,是澳门宪政发展的新起点和国家宪政制度创新的新标志,体现"一国两制"的特别行政区制度已经成为国家基本政治制度之一;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母法,后者是在前者的授权下通过的;③"一国两制"新型法治已经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确立,《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权威在澳门被高度重视;④"一国两制"文明的开始对于澳门居民有重大的现实和操作意义;⑤在新形势下,提出澳门对于"一国两制"政策认识的特殊建议,将有益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长期繁荣和稳定。
杨允中[8](2010)在《论“一国两制”文明——新的起点、新的高度》文中研究指明澳门特别行政区是"一国两制"体制创新而有效的示范。自1999年12月20日成立的第一个10年期间,她在不同领域、不同层面都生动地展示出新体新制、新人新事、新作风新思维的多功能性。以下是澳门发展成功的经验:①1999年12月20日国家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建立,是澳门开创新历史、进入新时代的分界线,是澳门宪政发展的新起点和国家宪政制度创新的新标志,体现"一国两制"的特别行政区制度已经成为国家基本政治制度之一;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母法,后者是在前者的授权下通过的;③"一国两制"新型法治已经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确立,《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权威在澳门被高度重视;④"一国两制"文明的开始对于澳门居民有重大的现实和操作意义;⑤在新形势下,提出澳门对于"一国两制"政策认识的特殊建议,将有益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长期繁荣和稳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9](2007)在《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和政府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鄂政办发[2007]38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精神,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行政法规和政府规章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理内容
国务院[10](2003)在《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文中研究说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决定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后,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继续对国务院部门其余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严格的审核和论证。经研究,国务院决定第二批取消406项行政审批项目,另将82项行政审批项目作改变管理方式处理,移交行业组织或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和调整后有关后续监管和衔接等工作,防止出现管理脱节。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政府机构改革、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电子政务建设、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75号(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75号(论文提纲范文)
(1)刑法兜底条款解释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既有研究的现状及其存在的不足 |
三、本文进一步研究的意义 |
四、本文研究的基本路径与框架 |
第一章 刑法兜底条款的概述 |
第一节 刑法兜底条款的界定 |
第二节 刑法兜底条款的数量、分布状况与类型 |
一、刑法兜底条款的数量 |
二、刑法兜底条款的分布状况 |
三、刑法兜底条款的类型 |
第三节 刑法兜底条款存在的缘由 |
一、刑事立法具有不完整性 |
二、刑事立法的不完整性与刑法应当保持相对稳定性之间具有矛盾 |
三、刑事立法的不完整性与刑法社会保护功能之间具有矛盾 |
四、设置刑法兜底条款是缓解“两个矛盾”的必然选择 |
第四节 刑法兜底条款的价值 |
一、使得刑法的表现形式更加简约 |
二、使得相比纯粹的概括性立法更容易被理解和操作 |
第二章 刑法兜底条款的司法现状及其原因分析——以对典型兜底条款的司法适用考察为例 |
第一节 非法经营罪之“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
一、司法解释的扩张 |
二、地方法院判决的扩张 |
第二节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
一、肖永灵投寄虚假炭疽杆菌案 |
二、钟海平盗窃消防栓铜芯案 |
三、刘襄等生产、销售“瘦肉精”案 |
第三节 破坏生产经营罪之“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 |
一、BBS散播谣言案 |
二、XPLUS订票系统案 |
三、恶意好评案 |
四、反向炒信案 |
第四节 对刑法兜底条款司法扩张的原因分析 |
一、风险社会下有恶必罚观念抬头促使兜底条款成为突破口 |
二、兜底条款成为司法便利主义的跳板致使被随意扩张 |
三、重刑观念使得兜底条款成为避轻就重的绝佳工具 |
第三章 罪刑法定视野下刑法兜底条款解释的基本立场与原则 |
第一节 罪刑法定与刑法兜底条款 |
第二节 刑法兜底条款解释的基本立场 |
一、严格解释与自由解释立场之争 |
二、刑法解释应遵循严格解释立场 |
三、限制解释立场——刑法兜底条款解释的基本立场 |
第三节 刑法兜底条款解释的基本原则 |
一、合宪性原则 |
二、法益保护原则 |
三、罪刑相当原则 |
四、慎刑原则 |
第四章 刑法兜底条款解释的基本规则 |
第一节 同类解释规则的确立 |
一、语义学下同类解释规则具有必然性 |
二、法律内容内在一致性要求同类解释规则 |
三、同类解释规则是普遍被认可和习惯的解释规则 |
四、同类解释规则符合兜底条款解释的基本立场与原则 |
第二节 同类解释规则中“同类”的理解 |
一、对既有“同类”理解的评述 |
二、方法论上刑法解释的几种方法 |
三、对“同类”的理解应回归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目的解释 |
第三节 同类解释规则中“同类”的具体判断 |
一、文本融贯规则 |
二、法益同一规则 |
三、侵犯法益同质规则 |
四、排他规则 |
五、比例规则 |
第四节 从宽解释——同类解释规则运用中的补充 |
一、从宽解释规则的渊源与传统 |
二、从宽解释规则遭遇的挑战与新生 |
三、从宽解释规则之于我国刑法的具体应用 |
第五章 法定犯兜底条款解释的特殊规则 |
第一节 法定犯兜底条款解释的特别问题 |
一、自然犯与法定犯的划分 |
二、法定犯的基本特征 |
三、法定犯中兜底条款解释的特殊性 |
第二节 无前置法刑事罚则无法定犯兜底条款解释 |
一、前置法(不)规定刑事罚则有其特殊意义所在 |
二、对于前置法不同行为规定不同法律后果的司法者必须遵循 |
三、没有前置法的存在禁止动用法定犯兜底条款 |
第三节 空白罪状应进行独立的刑法判断 |
一、违反国家规定必须遵循《刑法》第96条规定 |
二、空白罪状中的前置法应与罪名保护法益一致 |
三、空白罪状中的规定需要刑法价值的二次判断 |
第四节 双重兜底条款原则上排斥刑法兜底条款优先适用 |
一、法定犯的弱伦理性决定了不得优先适用刑法兜底条款 |
二、法定犯为实现国家管理之目的决定了应先穷尽非刑罚手段 |
三、法定犯的专业性决定了双重兜底条款应以前置法优先补充为前提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读期间相关成果发表情况 |
(2)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论文提纲范文)
附件1 |
附件2 |
附件3 |
附件4 |
附件5 |
附件6 |
(3)社会风险治理中社会组织的参与路径研究 ——以上海市P区民非调解工作室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选题缘起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缘起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外风险理论及其治理研究 |
1.2.2 国内社会风险治理研究 |
1.2.3 已有研究评述 |
1.3 核心概念界定 |
1.3.1 社会风险 |
1.3.2 风险治理 |
1.3.3 社会组织 |
1.3.4 民非调解工作室 |
1.4 理论视角与分析框架 |
1.4.1 理论视角 |
1.4.2 分析框架 |
1.5 研究方法 |
1.5.1 方法论 |
1.5.2 资料收集与资料分析方法 |
第2章 风险积聚与治理转型:社会组织参与风险治理的现实需求 |
2.1 风险积聚:转型期我国的社会风险样态 |
2.1.1 社会风险的总体特征 |
2.1.2 社会风险的突出表现 |
2.2 协同治理:社会治理主体的多元化趋势 |
2.2.1 从单一式管理到多元化治理 |
2.2.2 我国社会组织的发展状况 |
2.2.3 社会组织参与风险治理的必要性 |
2.3 上海的社会风险与治理难题 |
2.3.1 经济发展与二元社会结构 |
2.3.2 社会矛盾纠纷化解难题 |
2.4 小结 |
第3章 风险治理社会化:社会组织的参与定位与调解程序 |
3.1 民非工作室的组织职能 |
3.1.1 人民调解的社会化:民非工作室的成立背景 |
3.1.2 社会服务机构:民非工作室的组织性质 |
3.1.3 矛盾纠纷化解:民非工作室的服务职能 |
3.2 民非工作室的运作机制 |
3.2.1 人民调解员的结构 |
3.2.2 经费管理与使用权限 |
3.2.3 民非工作室的组织运作 |
3.3 民非工作室的调解程序 |
3.3.1 矛盾纠纷受理 |
3.3.2 矛盾纠纷调查与核实 |
3.3.3 拟定初步调解方案 |
3.3.4 实施正式调解 |
3.3.5 人民调解员回访 |
3.4 小结 |
第4章 层级嵌套:社会组织参与风险治理的纵向路径 |
4.1 规制与约束:区司法局与民非工作室 |
4.1.1 司法局与区级人民调解组织的调解职能 |
4.1.2 规范性指引:司法局与民非工作室的关系 |
4.2 联合调解:街镇司法所与民非工作室 |
4.2.1 街镇司法所及其调解职能 |
4.2.2 依附与合作:街镇司法所与民非工作室的关系 |
4.3 上下分合:居村调委会与民非工作室 |
4.3.1 居村调委会及其调解职能 |
4.3.2 分层协作:居村调委会与民非工作室的关系 |
4.4 小结 |
第5章 政社协同:社会组织参与风险治理的横向路径 |
5.1 诉调对接:基层人民法院与民非工作室 |
5.1.1 基层人民法院及其调解职能 |
5.1.2 委托代理:基层人民法院与民非工作室的关系 |
5.2 警民联调:派出所与民非工作室 |
5.2.1 街镇派出所及其治安调解职能 |
5.2.2 互补式合作:派出所与民非工作室的关系 |
5.3 访调对接:信访办与民非工作室 |
5.3.1 信访办及其调解职能 |
5.3.2 功能替代:信访办与民非工作室的关系 |
5.4 小结 |
第6章 从依附到嵌入:社会组织参与风险治理的现实困境与路径优化 |
6.1 依附式参与:社会组织在风险治理中的结构性困境 |
6.1.1 合法性危机:体制障碍与职能定位模糊 |
6.1.2 组织资源依赖:行政依附与资源获取受限 |
6.1.3 人力资源约束:调解员的专业化与职业化瓶颈 |
6.1.4 社会认知偏差:政府与民众的行为习惯与信任缺乏 |
6.2 嵌入式发展:社会组织参与风险治理的路径优化 |
6.2.1 体制重塑:社会组织及矛盾纠纷化解的法律体系完善 |
6.2.2 差异化支持:社会组织的品牌化与特色化发展 |
6.2.3 职业化取向:人民调解员的专业化队伍塑造 |
6.2.4 分类治理:三级四层调解网络的完善 |
6.3 小结 |
第7章 结论与讨论 |
7.1 研究发现 |
7.1.1 社会组织参与风险治理的主体作用 |
7.1.2 社会组织参与风险治理的纵向与横向路径 |
7.1.3 社会组织参与风险治理的现实困境与路径优化 |
7.2 研究不足 |
7.3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
卷内备考表 |
(4)行政收费设定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的思路和框架 |
四、研究的方法 |
第一章 行政收费设定权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行政收费界说 |
一、行政收费的内涵 |
二、行政收费的特征 |
三、行政收费的外延 |
第二节 行政收费设定权界说 |
一、行政收费的设定 |
二、行政收费设定权的性质及其特征 |
三、行政收费设定权的客体:行政收费项目 |
第三节 行政收费设定的正当性及其功能 |
一、行政收费设定的正当性 |
二、行政收费的功能 |
第二章 行政收费设定权的实证分析 |
第一节 行政收费设定权配置的现状 |
一、我国行政收费设定权配置的发展演变 |
二、当前我国行政收费设定权配置的特点 |
三、当前我国行政收费设定的主体与权限 |
第二节 行政收费设定的现状统计 |
一、行政收费设定现状统计的数据来源 |
二、行政收费设定依据和主体的统计 |
第三节 行政收费设定现状分析 |
一、行政收费设定依据的现实状况 |
二、行政收费设定主体的现实状况 |
三、不同种类的行政收费设定依据的现实状况 |
第三章 行政收费设定权的合理配置 |
第一节 法律保留与行政收费设定权的配置 |
一、法律保留原则与行政收费设定权 |
二、我国《宪法》、《立法法》上的“法律保留”与行政收费设定权 |
三、我国行政收费设定权不宜法律保留 |
第二节 我国立法体制与行政收费设定权的配置 |
一、法律具有优先设定权 |
二、设定权主体应当为立法主体 |
三、应当符合不同法律规范创制权的规定 |
四、要兼顾中央和地方利益 |
第三节 行政收费设定权的配置完善 |
一、现有行政收费设定权配置的观点述评 |
二、行政收费设定权的主体配置 |
三、行政收费设定权的权限划分 |
第四章 行政收费设定的原则和标准 |
第一节 行政收费设定的原则 |
一、行政收费设定的一般原则 |
二、行政收费设定的特殊原则 |
第二节 行政收费设定的标准 |
一、行政收费设定的一般标准:给付的特定性 |
二、行政收费设定的例外标准 |
结语 以法律配置行政收费设定权的思考 |
一、为什么需要法律配置行政收费设定权? |
二、以法律配置行政收费设定权的路径选择 |
三、以法律配置行政收费设定权能终结乱收费吗? |
参考文献 |
附件一:全国收费目录 |
附件二:上海市自行立项的收费目录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6)澳门毗邻水域的管辖状况及未来可行调整的法律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澳门毗邻水域的自然状况和法律属性 |
(一) 澳门毗邻水域性质属于中国的内水 |
1. 内水的法律地位和相关制度 |
2. 我国现行的水域使用管理体制 |
(二) 澳门回归前地域管辖历史演变的简要回顾 |
1. 中葡双方对葡澳政府地域管辖范围的事实确认 |
2. 澳门过渡期中国政府对澳门水域问题的处理态度 |
二、澳门回归后澳门毗连水域管理的现状 |
(一) 澳门特区对毗邻水域习惯管辖的理据 |
(二) 澳门特区对习惯海域的实际管辖状况 |
1. 所谓澳门习惯水域, 并非由澳门专属管辖, 所实行的是内地与澳门并行不悖的双重管辖制度。 |
2. 避免双重管辖体制下权限冲突的前提是严格遵从依法办事和便利管辖两项原则。 |
3. 在粤澳毗邻水域实行的“双重管辖”制度, 并非“一国两制”条件下的特例, 而是我国现行水域制度的常见现象。 |
4. 国务院公告和批示明确“澳门习惯水域”的存在但却未有指明其范围。 |
(三) 对澳门毗邻海域管辖认识存在争议的原因 |
1. 对上述客观现状认识的不同。 |
2. 对法律规范理解的不同。 |
3. 与香港行政管辖水域制度比较所发现的异同。 |
三、关于调整澳门特区对毗邻水域管理权限的前景 |
(一) 有关明确澳门管理水域的议论过程和特点 |
1. 调整对毗邻水域管理权限是澳门政府和社会的单方要求 |
2. 对澳门政府和社会涉水域要求的几点分析 |
3. 澳门水域要求的核心是用海设施营造和管理权特别是填海造地的批准权 |
(二) 从法理逻辑和现实规范分析相关的可行方案 |
(三) 关于澳门“习惯水域管理范围”或澳门特区管理水域的划界方法 |
(四) 如何处理澳门特区水域要求问题的关键是中央政府的依法决策 |
(7)论“一国两制”文明——新的起点、新的高度(论文提纲范文)
一、宪法与宪法意识 |
二、宪制性法律性质与位阶 |
三、《基本法》——特区根本大法的定位 |
四、“一国两制”与现代法治 |
五、“一国两制”文明:认同、养成与加强 |
(一)“一国两制”文明观 |
(二)同验证宪政发展的关联 |
(三)发达社会形态与发达公民意识的同步化 |
六、结语 |
(10)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论文提纲范文)
附件1 |
附件2 |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75号(论文参考文献)
- [1]刑法兜底条款解释研究[D]. 黄何. 南京师范大学, 2020(02)
- [2]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J].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 2018(10)
- [3]社会风险治理中社会组织的参与路径研究 ——以上海市P区民非调解工作室为例[D]. 石阳阳. 华东理工大学, 2018(01)
- [4]行政收费设定权研究[D]. 申海平. 上海交通大学, 2016(03)
- [5]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J]. 东莞市人民政府. 东莞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5(08)
- [6]澳门毗邻水域的管辖状况及未来可行调整的法律分析[J]. 许昌. 港澳研究, 2014(03)
- [7]论“一国两制”文明——新的起点、新的高度[J]. 杨允中. 当代港澳研究, 2010(01)
- [8]论“一国两制”文明——新的起点、新的高度[J]. 杨允中. 当代港澳研究, 2010(01)
- [9]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和政府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J].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湖北省人民政府公报, 2007(06)
- [10]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J]. 国务院. 吉林政报, 2003(S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