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税权”概念的法律思考——兼与张守文先生商榷(论文文献综述)
马菊花[1](2021)在《我国税务行政复议前置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作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有效机制,我国税务行政复议前置的设立为解决纳税纠纷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税制体系的不断完善,税务行政复议前置立法环节和司法实践中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漏洞和问题,由此引发的讨论越来越多。以往对该制度的讨论都集中在税务行政复议整个制度中,或者将纳税前置与税务行政复议前置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研究,很少有人将税务行政复议前置作为一种特殊的救济机制进行研究。本文运用解决纠纷的一般理论,对税务行政复议前置的立法文献、国内外文献研究进行了梳理,对学者的观点进行了归纳总结,并提出保留税务行政复议前置相关立法及实践中完善的可行性建议。由于税务行政复议与税务行政复议前置的一般和特殊的关系,首先要厘清两者的相关联性和不同,并同时厘清税务行政复议和纳税前置的关系。税务行政复议前置并非空穴来风,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以纳税争议双方的契约为基础构建的相互信任关系和维护关系在古罗马时代就初见端倪,而该机制同样具有宪法学基础,与税法学不可分割。因而,研究税务行政复议前置,就像研究一颗大树的生长,从理论依据展开,需要对这些基础进行讨论。同样,税务行政复议前置也具有救济功能、监督国家课税等功能,所以研究该机制具有现实的意义。制度的完善是不断查漏补缺,弥补短板,发挥优势的过程,对税务行政复议前置的研究亦是如此。必须掌握现实的立法和实践情况,必须深挖其存在的问题,必须运用比较方法对实行税务行政复议前置的国家进行分析学习,如,税务复议前置在日本、美国、英国等国家都具有深厚的实践基础,其在处理纳税争议案件过程中发挥了行政救济的优越性,实现了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维护了纳税人的合法权利。因此,在归纳域外相关经验的基础上,从我国实践出发,提出相关建议。本为正是以此思路,对税务行政复议前置及复议情况进行了论证分析。具体而言,本文从以下绪论、第一章等五个部分展开论述:第一部分为绪论章节。本章注重文献综述和理论研究,对研究背景进行了简单描述,主要部分对税务行政复议前置的立法现状、国内研究现状以及国外研究现状展开论述。首先,对相关立法情况进行了梳理。其次,对国内税务行政复议前置去留的争议、比例原则视角下税务行政复议前置之审视、复议前置功能之再定位三方面的学者观点和理论争议进行了较为详细的归纳和总结,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再次,对国外学者的研究进行了概括性地介绍。在本章的最后对研究方法进行了简单介绍。第二部分是对我国税务行政复议前置的概念、功能等的总体概述。在本部分,主要对税务行政复议的概念、税务行政复议前置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对争议较大的纳税前置和税务行政复议前置概念进行了区分,并从解决征纳双方争议的功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功能、监督并制约国家课税权的功能三个方面分析了税务行政复议前置的功能。任何机制的确立都必须在理论上与实践上找到依据,因而本章还探讨了税务行政复议前置的理论依据。通过研究,社会契约理论、宪法基础、税收法定主义、经济法学原则可为税务行政复议前置的理论支撑。第三部分对我国税务行政复议前置的立法现状和实践现状以法律介绍、数据统计和案例分析的方法进行具体的分析。实践现状以司法实践中的数据作说明从而得出结论。在分析现状后,对税务行政复议前置立法及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一一分析。第四部分则从比较法的研究视角,对域外三个国家,美国、日本和英国三个国家在税务行政复议前置方面的相关立法和实践经验进行比较研究,并总结对我国税务行政复议前置有益的相关经验。第五部分结合我国实际和第四部分关于域外经验的借鉴,提出完善我国税务行政复议前置的建议,建议的提出更多参考我国的实践情况以及实施可行度。
冯杰[2](2019)在《分税制下税权分配的法经济学分析》文中研究表明税权分配,究其本质,实则为一种制度安排,通过对财政资源进行配置,解决中央与地方财政权力的分配关系。在我国,存在漫长的央地财政关系的调整实践,目的就是探索集权与分权的最优边界。随着经济发展所面临的资源与环境约束收紧,政府的财政支出也不断增加。对此,我国愈发对税权分配有着迫切的制度需求,由十八大报告、十九大报告相继三次提出明确要求可见一斑。因此,在新时代背景下探索有中国特色的税权分配机制,具有重要的理论及现实意义。法经济学源起于制度经济学,研究的重心就是关注法律问题在经济学与法学两种语境下的差异与统一,在效率与公平之间寻找完美契合点。法律在其视野中,如同其他制度一样,具有经济学属性,对经济具有重要意义。而税权分配作为制度表现,其内涵中既具有法学理念,也具备经济学意义,因此论文选择法经济学作为研究税权分配的视角和方法,这与法经济学的研究范畴是相符的。从当前的研究现状看,在法经济学领域中有关税权分配体制的研究甚显薄弱,因而本论文就此所做的学术尝试是具有创新性的。本文在研究时,基本沿袭了法经济学上“由经济到法律、再由法律到经济”的研究路径,以税权分配制度为研究对象,在理性选择理论的指引下,以效率与公平为指标,定性、定量地分析税权分配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分析由税权分配所产生的行为差异及其后果,以此来评判税权分配制度对政府行为所产生的影响。同时,通过考察分税制在实践中的运行轨迹,寻找当前分权制度中不合理的症结,据此来重塑和完善与税权分配有关的制度体系。主要形成了以下内容和观点:(1)税权之“权”蕴含了权力与权利,其客体形态决定了分税制的三种不同制度模式。从理论上看,理想的分税制制度,应当既能够保证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同时也可以对地方政府进行有效的激励,使得不同层级的政府在既定的合理职权范围内各司其职,达到资源配置的最优效果。但是我国的分税制实践存在现实弊端,其中最为明显的就是地方税权以及地方税系都十分薄弱,究其成因,主要是存在法律理念层面和制度层面的权力分配模式失衡。(2)为了剖析税权分配制度的理论效应与实际结果之间的差异,需要明确税权分配的理论前提和评价标准。按照理性选择理论,假设存在有限理性、机会主义及信息偏在的前提,用效率与公平为标准来评价税权分配制度。通过实证验证,税权分配能够促进经济增长。而我国的现实是由于分权的程度不够,导致税权分配不利于经济增长。同时,分税制可以激发地方政府征税积极性,但其主要原因在于税收返还制度的激励,这种激励最终在结果上会造成区域间收入差距的扩大,形成公平的损失。此外,还有特定阶段出现的异常税收弹性指数,证明地方政府征税行为存在扭曲,这种扭曲必然会对经济发展产生不良影响。在有关公平的考察上,按照起点公平、过程公平以及结果公平等具体要求进行。税收立法权、税收征管权和税收收益权均存在起点不公平的情况;地方政府缺少具有强大财政意义的主体税种;在税收收益比例上的分配方式也无法弥补由地方主体税种缺失而导致的税收收入缺口;现行的税收收益权分配格局很难实现地方政府的财政需求,在事实上形成了不公平的结果。(3)针对上述税权分配中的制度缺陷,在借鉴国际及历史经验的前提下,以路径依赖理论为向导,在对税权配置的制度格局进行优化时,要厘清税权分配在价值理念、形式与实质标准、制度保证等制度要素的理论逻辑。据此设计优化方案时,一方面要发挥宪法的力量,另一方面要注重权利与义务的对应,借此形成政府与社会的良性互动,使税权分配制度得以重塑。本论文运用的研究方法主要是:(1)历史研究法。在研究税权分配问题时,有必要运用发展的眼光进行理论溯源。基于现实,回顾并评价税权分配的发展历程,只有揭示其在不同历史阶段的发展趋势,才能辨清其本质。同时,要解决当下在税权分配中存在的弊端,也需对其成因追本求源,以从根本上寻找应对之道。(2)比较研究法。论文将与税权分配相关的研究成果进行比较,以期为实现其制度重塑寻找可靠的理论支撑;将税权的内容进行类比,考察它们在制度中运行轨迹及其关联性,探寻税权分配发挥作用的机制;将分税制以及税权分配的国际经验进行比较,以发现可供我国借鉴的国际案例参考。(3)实证研究方法。论文论证了将效率与公平作为税权分配效应衡量标准的合理性,以法经济学中的理性选择理论为分析方法,通过数据进行定量分析,研究税权分配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4)规范分析方法。该方法的运用主要体现在对税权分配提供优化建议的内容中,在充分理解税权分配的本质后,通过对其发展现状结合现有理论进行逻辑推演,找出影响税权分配效果的成因,以明确税权分配制度改革的路径方向。(5)文献调查法。通过大量研读法经济学、政治经济学、法学、财政学、税收学等相关学科已有的文献资料,认真梳理和借鉴其中的有益成果,既为论文研究开阔了视野,也为研究的框架及结论的提出,尽可能地探寻相对丰厚的理论依据。本论文的创新之处在于:第一,论文运用法经济学的相关理论来研究税权分配的问题具有一定的创新性。法经济学的相关理论研究在我国仅有近三十年的历史,因此在现有的文献资料中,对于税权分配的研究大多散见于财政学、税收学、经济学、法学等各自的领域中,鲜有基于法经济学进行税权分配研究的成果,更遑论以此作为理论基础为税权分配提供研究思路。本论文尝试从法经济学的理论渊源中探求二者的共振点,以期为税权分配的改革给予理论助益。第二,论文以效率标准和公平标准来衡量税权分配制度的效果,并研究其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在研究方法上具有一定的创新性。现有的研究成果中,多将税权分配问题与财政分权问题结合在一起讨论,甚少单独针对税权分配的制度进行系统梳理,更少见对税权从横向与纵向两个维度上,做出有关效率与公平的测评。本论文确立了评价税权分配制度应当以效率与公平为标准,尝试突破原有法学研究中的固有模式,以期能更有效地评估税权分配制度的效果。第三,论文按照效率标准与公平标准,对税权分配制度的现状不仅进行定性分析,还从实证入手进行定量研究,在研究内容上具有一定的创新性。从现有的法经济学领域的研究成果来看,在以往的法经济学研究中,对研究对象的计量分析并未构成研究的主要内容。本论文在探究税权分配制度的理论本相时,尝试响应经济学中对经济研究工具科学性的追求,在对税权分配制度进行定性分析的同时,也进行了定量的实证分析,增加了对选题研究的科学性,使得研究结论更加真实、可靠。第四,论文在有关税权分配的优化结论上具有一定的创新性。论文不仅针对通过理论评估与实证测量之后发现的税权分配现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优化建议,在构建优化路径时,还提出了优化设计思路的理论逻辑,通过对这种理论逻辑的厘清,打造税权分配制度在法经济学视野下的理论通路。同时,从理念设计到评价法则直至制度重塑的过程中,始终都以转型中国作为研究情境来讨论,据此而来的进路设计框架,有创新意义。
蚁佳纯[3](2019)在《论税收收益权的宪法规制》文中研究说明税收收益权是一项源于宪法的基础性权力,其重点在于保障政府获得税收收入,并且关注其如何获得、获得多少的分配问题。税收收益权的宪法规制,是指依据宪法的精神、原则和规则等,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各级政府所享有的税收收益权创设、分配及其实施等进行相应规制。具体来看,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行使主体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受规制的客体是享有税收收益权的各级政府,规制内容是税收收益权的创设、分配及其实施。研究税收收益权的宪法规制,首先应明确税收收益权的宪法规制基础,包括税收收益权的概念、权属、特征、法律关系的基本界定,明确税收收益权的主要分配模式和要求,探析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四项基本理论,由此对税收收益权的宪法规制基础形成整体认知。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理论基础,是由宪法的精神、原则和规则体系等方面共同架构而从,其对税收收益权创设、分配及其实施具有重要的影响。例如,我国宪法的诸多原则显然可以构成税收收益权创设与分配的规制基础,其中包括构成权源基础的“人民主权原则”、法源基础的“法治原则”、财源基础的“税收法定原则”以及构成央地财政分配基础的“平等原则”。我国宪法对税收收益权实施的主要约束,则表现在分配秩序须坚持“两个积极性原则”、取得权力须坚持“权责一致原则”,行使权力须坚持“保障人权原则”。在此基础上分析我国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历程的三个阶段,不难发现我国存在着税收收益权宪法法律规制不完善之处及其引致财税法治缺位和政府间分配失衡的两大难题。通过分析美、德、法、日这四个国家宪法对税收收益权规制的经验教训,可以发现其税收收益权的创设、分配及其实施皆遍源自宪法的授权和规范,且政府间的税收收益权分配调整具有一定的共性规律,其重点实际上是在促进税收资源的合理配置。结合我国宪法对税收收益权规制的理论和实践基础,提出理顺税收收益权在“依宪立法与行政执法间”的关系、以及在“央地政府间”的分配关系两组对策建议。理顺税收收益权在依宪立法与行政执法之间的关系,关键在于落实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将立法权回归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并将税收收益权的分配规则予以法定。当然,修宪确定税收收益权要与我国的国情相结合,有关入宪入法的步骤如何布局,本文提供了直接修改宪法、制定宪法相关法的《财政收支法》、择机通过宪法解释来明确这三种组合方案的思考。在完善立法后还需适时开展对税收收益权立法的“合宪性审查”,并完善必要的监督机制,以全方位多层面的监督机制来促进宪法对税收收益权的规制。理顺税收收益权在央地政府之间的分配关系,要从宪法规制的整体上进行考量,致力于促进财政的平衡发展,从而构建央地共同发展的双赢模式。因此,在税收收益权进行分配时,需以“两个积极性原则”为前提,以“调节财政平衡原则”为基础,对税收收益权的的分配保持“税权谦抑”。同时,应当厘清影响分配调整的基础性、决定性和影响性因素,以适时找准对税收收益权分配进行调整的着力点。优化央地政府间的税收收益权分配,首先是要完善共享型税收收益权的分配机制,形成联动协作关系,并使这一常态化机制充分体现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在此基础上适度谦抑中央的税收收益权、加强地方的税收收益权,并优化省以下地方政府税收收益权的分配,使政府间的税收收益权关系趋向于更加公平公正。而从财政平衡的角度看,还要协同优化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中的税收返还制度等作为改革的保障。同时,完善税收收益权的争议解决机制,让税收收益权在央地政府之间的分配关系有一个常态化的救济疏导机制,使现有税收收益权分配机制具有更旺盛的生命力。
陈思瑞[4](2019)在《论营改增后中国地方主体税种的应然选择》文中指出曾几何时,我国在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健全、法治水平薄弱的情况下,取得了经济和社会高速发展的中国式奇迹。快速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是调动了中央与地方发展的两个积极性。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地方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竞争,使各级政府各自招商引资、打造优良的投资环境,从而拉动经济快速发展。税收是国家赖以生存发展、政府赖以正常运转的经济命脉。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在筹集财政收入的同时,运用税收政策把控经济发展的方向盘。1994年分税制改革,是我国财政体制改革历史上的里程碑,以经济分权冲破行政分权的局限性,充分调动了地方各级政府的理财积极性,改变了央地政府之间传统的博弈关系,提高了中央政府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能力,为后续财税体制深化改革奠定了基本框架。2016年,营改增全面推行,长期担任地方主体税种的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引致地方主体税种缺失、地方税体系支离破碎的局面。在这样的背景下,如何选择和培育新的地方主体税种,打造健全的地方税体系,再次调动地方经济发展的积极性,成为当前深化财税体制中亟待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营改增后,营业税消失,增值税五五分成的过渡期即将结束,本文在探索地方税存在的问题和原因之后,提出在当前阶段应摒弃以税收立法权或税收征管权作为地方税划分依据的观点。以税收收益权作为地方税的划分准,将地方享有收益权的税种都纳入地方税体系的考察范围之中。主体税种的税制结构的中心,在税种中占据着主导地位。健全地方税体系,必须先明确地方主体税种,确立地方主体税种的选择标准,构建层级清晰的税收体系。在归纳外国地方税体系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本文认为,在微观层面,地方主体税种应当能够满足地方财政需求,保障地方财政自主权,并对地方政府行为形成正面的激励效果;在中观层面,地方主体税种应当兼顾中央宏观调控能力和地方区域调控能力,并反映地区居民的差异化公共受益程度;在宏观层面,地方主体税种应具备税收正义的价值取向,满足实质正义、程序正义和制度正义三个维度的要求。基于此,通过联动的立法改革,构建“消费税+资源税”的双主体税种结构,是营改增后地方主体税种的适当选择。
翟中玉[5](2018)在《法治中国视阈下税权平衡的概念及其价值》文中提出"税权平衡"的需要是随着税收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税收国家不仅是经济学意义上的表达,更内含着限制国家税权、保护纳税人税权的法律意义。税权平衡概念在梳理财政税收中的多重社会关系的基础上,通过对税权的解构,将经济学意义上国家和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关系转化成国家税权和纳税人税权、中央税权和地方税权、地方税权和地方纳税人税权、地方税权和地方税权之间法律意义上的、双向的、多元的、平面的、动态的多层次权力(利)义务关系;并通过对国家税权和纳税人税权进行清晰界定和公平界分,防止纳税人税权对国家税权的外侵负效率和国家税权的内耗负效率,实现财税法对公平与效率的价值追求;通过为税收法定原则提供正当性的衡量标准,为税收公平原则和税收效率原则提供科学的权力(利)分配逻辑起点,实现公民福祉的增进和国家与社会的发展;通过对税权中双向、多元、平面、互动的权力(利)义务关系进行梳理,厘清税收法律关系各方的权力(利)博弈关系,达致高效的权力平衡、充分的权利平衡、合理的利益平衡,消除税收法治之路上的诸多障碍。从这个意义上讲,税权平衡对法治中国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翟中玉[6](2018)在《税权平衡论》文中研究表明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在财税法治肩负起国家治理现代化历史使命的重要时刻,对我国的财税法治建设进行了审思,提出了税权平衡理念,试图在解析国家和纳税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多重税权关系的基础上,提出现代财税法治建设应当建立以人为本的税权平衡观。研究的目的是,在现代财税法学的理论体系中,树立税权平衡理念;在财税法治的实践体系中,探讨税权平衡机制的构建,把对税权平衡互动的研究作为推动中国财税体制改革的逻辑起点,以探寻中国财税法治变革的新路径。循此思路,本论文除去导论和结论之外,可以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为税权平衡的基础理论,包括第一章税权平衡本体论和第二章税权平衡价值论。通过对税权本质的反思和对税权理论的检视,界定税权平衡的内涵,揭示税权平衡的本质、探寻税权平衡深厚的理论基础。在此基础上,税权平衡理念,反思了税法的价值、回应了税法的原则、关照了税法的利益。本部分研究目的是为第二部分税权平衡的运行和保障夯实理论基础。第二部分为税权平衡的制度运行,包括第三章税权平衡运行论和第四章税权平衡保障论。其中,国家和纳税人税权平衡是税权平衡理论的核心问题,是税权平衡论的逻辑起点和落脚点。政府间税权平衡是为了实现国家和纳税人税权平衡而展开的。本部分研究的目的是探讨税权平衡的实现机制和制度保障。导论部分,指出财税法治建设作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突破口,应当抓住机遇积极转型,税权平衡论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从税权平衡的理论和制度两个角度进行文献综述,明确了本文的研究范围和研究思路,即一条主线、三个层次,一条主线是“何为税权平衡”、“税权缘何平衡”和“税权如何平衡”,两个层次是“国家和纳税人税权平衡”、“政府间税权平衡”。主要用规范研究方法研究税权平衡理论,用实证研究方法研究税权平衡制度。创新性的提出税权平衡概念、建构税权平衡理论,指出税权平衡是宪政国家的题中应有之意,试图以税权平衡为内核实现财税法治化,从根本上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当然,有创新也有不足。第一章是税权平衡的本体论,界定税权平衡的概念和探讨税权平衡的理论内涵。对税权本质的审思是税权平衡理论的逻辑起点。税权平衡的前提和基础是国家拥有税权,纳税人同样也拥有“税权”。首先,界定税权平衡的内涵,在解读和分析税权本质理论争鸣的原因和实质的基础上,将税权平衡界定为国家税权与纳税人税权、政府间税权在政治层面、经济层面、法律层面的价值平衡、利益平衡、负担平衡。其次,揭示税权平衡的本质,并将其分解为财税博弈、财税民主、财税法治、财税分权四个角度进行审思和分析。再次,探寻税权平衡的理论内涵。从主体性原则的宪政制度价值、对财税法治的价值两个角度提出主体性原则是税权平衡论的基石;从税权平衡是财税法反思理性的过程的角度提出理性主义是税权平衡论的准则;从税收民主是协商民主在税法上的表现的角度提出税收民主是税权平衡的保障。第二章是税权平衡价值论,即税权平衡价值的确立、结构和评价机制。首先,回归税权平衡价值确立过程和探讨税权平衡价值内容,指出税权平衡的价值是保障纳税人权利、促进收入分配正义。税权平衡是税收法律关系运行的过程和结果,需要从内在客观功用价值和外在主观评价标准两个角度对这个过程和结果进行评价,以保证税权平衡理念得到贯彻。其次,用税权平衡理念反思了税法的价值、回应了税法的原则,并指出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收公平原则和税收效率原则实现的前提和基础,税收公平原则和税收效率原则是税收法定原则实质正义的标准和保障。第三,从税权平衡评价主体、评价标准和评价程序三个方面,构建税权平衡评价的机制。第三章是税权平衡运行论。首先,探讨国家税权的三重制约:权力、权利和义务,分析了权力制约和权利制约的局限性,指出了义务制约模式的优点。其次,检视了税权失衡的现状,将税权失衡类型化为税法构造上的失衡、授权立法上的失衡、税收征管上的失衡、税权救济上的失衡四个方面进行;第三,探寻税权失衡的原因,即失衡的法律利益观——国家本位、失衡的法律价值观——秩序至上、失衡的法律功能观——法律工具主义。第四章税权平衡实现论。分别从权力制约权力、权利制约权力、义务制约权力的角度探讨税权平衡的保障机制的建构。首先,在权力制约权力方面,探讨了人大税权对政府税权的制约机制和中央税权对地方税权的制约机制的建立,在权利制约权力方面,从纳税人基本权的完善、纳税人知情权的构建、纳税人参与权的落实、纳税人公益诉讼的确立的角度,即纳税人税权制度的完善进行了分析。第三,从建立公共财政和提供公共产品的的义务,探讨义务制约权力机制的构建。最后,对后续的研究做出展望。
廖明月[7](2018)在《衡平理念下财政转移支付法律规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财政转移支付是政府间财政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平抑现时财政收支划分下中央与地方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财力的不均衡。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据此,主动适应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是中国新时期对各项工作的基本要求,而财政作为“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更应如此。要破解“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问题,财政有多种措施和手段可以运用,其中,具有补充地方财源、均衡地方财力功能的转移支付更须“有所为且大有可为”,以直击当前最突出的社会道德底线问题,即义务教育、社会保障、公共医疗和养老保险等方面,在某种程度上,其首先应体现为地区间财政能力的均等化,进而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实践中,中国存在大量的转移支付现象,涉及的规模和数额十分庞大。2016年,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和税收返还高达59400.70亿元,占中央财政总支出的68.43%。然而,财政转移支付的立法及制度运行却不尽完善或规范,亟待对其进行规制。理论上,财政分权和地方自治理论较好地诠释了财政转移支付的正当性,却忽视了最为根本的中国国情。理论的薄弱制约了财政转移支付法律规制的预期效益,致理论与实践的悖反。是故,财力分化的财政分配体系必须内生衡平的法律机理予以回应。本研究即是针对财政转移支付法律规制的现实需求和既有理论的不足,在研究和行文中综合运用规范分析和实证研究、历史分析和比较分析等研究方法,采用系统分析和利益博弈分析相结合的逻辑方法,遵循“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路径,多层次、多视角地对财政转移支付的现存问题、理论基础、国际比较、均等化目标和健全方案等方面进行揭示和分析,并着重思考了如何运用“衡平理念”进行法律规制。本研究除导论外,主体部分由五章构成:第一章“中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现状审视”,主要围绕中国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所涉及的相关问题展开。第一节系统梳理了中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发展历程。新中国财税体制历经“统收统支”“分灶吃饭”和“分税制”三个时期,在此过程中,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也经历了从无到有的转变。第二节剖解了中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现状,指出了其立法和制度运行中的问题,包括立法混乱、结构失衡、功能异化、横向财政转移支付缺失以及受其他制度制约等。第三节挖掘了中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现状成因。要使转移支付达到理想的效果,须综合考虑政治、经济和法律文化等影响因素。第二章“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理论诠释”,主要回答了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赖以存在的理论依据。第一节从传统视角出发,介绍了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理论基础。分权、自治是政治现代化命题的应有之义,是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关系的主要内容,旨在保障地方政府享有一定的财政自主权。第二节基于传统理论的不足,提出了在中国语境下探讨财政转移支付应秉持衡平理念。首先,明确了衡平理念的基本界定;其次,探讨了衡平理念的分析框架和模式抉择。衡平理念的工具性价值要求其采用“失衡—均衡”分析框架、选择渐进模式和法治模式;最后,研析了“三次衡平”理论在财政分配体系的运行机理,指出在“财政规模”确立、“财政比重”划分和“财政能力”均衡的过程中,要分别处理好国家与纳税人、中央与地方以及经济发达地区与不发达地区之间的关系。第三章“衡平理念下财政转移支付法律规制的国际比较”,着眼于各国历史传统、文化文明、国体政体以及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对世界主要国家财政转移支付法律规制模式进行探索。第一节至第四节分别以“加拿大和澳大利亚”“德国和瑞士”“日本”和“美国”为样本,考察并评述了均等化转移支付、财政平衡机制、地方交付税和分类补助四种具体的财政转移支付法律规制模式。第五节从国外经验出发,提出了针对中国财政转移支付法律规制的启示:其一,衡平理念是价值准则;其二,宪法、法律是主要依据;其三,保障地方财政自主性;其四,致力于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其五,付诸相关制度的合力。第四章“衡平理念下中国财政转移支付法律规制的目标”,主要围绕价值追求和具体目标展开。第一节探讨了财政转移支付法律规制的价值追求——分配正义。首先,梳理了人类经济史上的分配正义思想,对基于结果、起点或机会、能力与需求的四种分配正义作一概观;其次,概括地提出了衡平理念下的分配正义观。第二节研究了财政转移支付法律规制的具体目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首先,明确了基本公共服务及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含义;其次,研究了横向公平均衡化和财政能力均等化的区别和矛盾。第三节以社会主要矛盾转化为切入点,以衡平理念为指导,运用动态、发展的眼光考察了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度量标准的修正问题。第五章“衡平理念下中国财政转移支付法律规制的健全”,基于前文的铺陈,着眼于如何将财政转移支付的法律规制落到实处。第一节从较为宏观的视野研析了衡平理念下中国财政转移支付法律规制的顶层设计,回答了关于精神指引和总体思路的问题;第二节全面分析了衡平理念下中国财政转移支付法律规制的具体措施,主要有加快财政转移支付的立法进程、优化财政转移支付的内部结构、加大对不发达地区的支持力度以及构建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等;第三节探讨了衡平理念下中国财政转移支付法律规制的配套改革。首先,明确了完善财政分配体系是规制的前提,一是要构建公共服务型政府,确立最适财政规模,二是要推进分税制改革,构建差异性地方税体系;其次,指出了完善预算监督制度是规制的保障,涉及加快构建现代预算制度和完善财政监督制度。
陈凯[8](2018)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国会征税法案的合宪性审查》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受英国议会课税传统的深刻影响,美国人民从殖民地时期开始就十分重视征税权。《邦联条例》中的稽征程序规定各州保有征税权,弊端是造成国家财政危机。1787年美国宪法授予联邦国会为“偿付国债,并筹划合众国国防与全民福祉”而行使的征税权,同时也对其施以诸如目的性规则、分配规则、一致性规则等重要限制,1913年第十六修正案一定意义上又拓宽了国会征税权范围。总体上,美国国会享有充分且宽泛的征税权。国会行使征税权,颁布征税法案,但征税法案合宪性的解释权掌握在联邦最高法院手中。根据审查对象,联邦最高法院对国会征税法案的合宪性审查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对服务于财政目的税收的合宪性审查;对服务于规制目的税收的合宪性审查;对其他实质征税法案的合宪性审查。对服务于财政目的税收的合宪性审查,可细分为联邦最高法院对所得税和所得税以外税种的合宪性审查。尽管存在波洛克诉农民贷款和信托公司案的例外情形,但总体而言,联邦最高法院一般趋向于维护国会的征税权;对服务于规制目的税收的合宪性审查,可细分为联邦最高法院对规制私主体行为和公主体行为的税收的合宪性审查,它们分别经历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联邦最高法院更多时候与国会立场一致;对其他实质征税法案的合宪性审查,指在少数例外情况下,联邦最高法院将费或罚款认定为一种税收,据此进行合宪性审查。中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享有充分征税权,未明确规定限制条款,但财产权保障条款、公共利益条款和税收义务条款等都能成为限制全国人大征税权的解释源泉。借鉴美国的经验,可以进一步丰富并完善人大征税法案合宪性审查的理论,构建对中国全国人大颁布的税收规范的合宪性审查制度结构。
李鑫钊[9](2017)在《论税收法定原则的构建》文中研究表明税收法定原则,源自于中世纪英国,它以宪政民主和人权保障为理论基础,本质上是国家与公民之间签订税收契约后权利让渡与集中行使的产物,本文以税收契约理论作为研究问题的工具性理论,在此基础上注重刑法、民法制度理论对税法制度理论的填补与完善。时至今日很多国家的宪法规定了税收法定主义,然而我国学界对税收法定原则是否具有宪法上依据尚有争议,加以我国传统强制纳税义务理念下税收立法行政管理化观念根深蒂固,致使我国税收法定化进程艰难前行。因此,如何在我国税收法律体系中全面落实、确立税收法定原则,并且以税收法定原则为核心支撑从形式主义与实质主义两个维度上构建起完整的具体制度,这不仅是在税收领域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课题,也是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要求。围绕着税收法定原则的全面落实,本文重点研究内容以及创新之处如下:(1)首先在中国语境下剖析税收法定原则的内涵、内在价值,然后结合目前国内税收法定原则落实的政治大背景梳理出税收法定原则的中国本土表现特征,从而为全文探究税收法定原则奠定基本步调与理论支撑。第一,税收法定原则可以从权力和权利两个维度去分析,它是公民权利本位与国家公权力博弈的结果,因此它以宪政民主主义、人权保障(含私有财产权)为其理论基础。第二,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讨论税收法定原则不能脱离经济发展基础。我国的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税收法定原则能够为政府权力的良性干预提供明确的制度依据与规范界限,从而将宏观调控的经济手段予以法定化、制度化地改进,保证调控手段的普遍性、公开性、明确性,促进公平正义、契约自由等现代法精神,融入市场经济之中反作用于税收法定原则的落实。第三,税收法定原则最终应当体现为“中国国情”与“一般规律”的相互结合,在我国基本国情下税收法定原则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税收法定原则主要形式,从而最终集中表现为通过党的领导,创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将税收法定纳入依宪治国的品格之中,进而制衡税收领域内国家与人民之间的法权交换与公众诉求。(2)我国税收法定形式层面构建的实质就是横向与纵向税收立法权配置的规范化构建,提高税收立法法律化的比例,实现税收立法去“行政化”;从而在维护中央立法权威、充分发挥地方立法能动性前提下合理分配中央与地方之间税收立法权,实现税收法定原则自上而下贯穿于中央—地方的法规范之中。第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两次对国务院授权立法是税收立法行政化色彩浓重的主要原因,但不可否认地是因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与立法机关自身局限性、行政机关权力行使与自身权能有限性之间的矛盾,授权立法具有不可被取而代之的路径依赖性,应当从授权明确性角度、备案审查的反馈机制构建、税收立法信息公开等方面进行完善和创新。第二,中央税收立法有有限的地理特性,即并不能充分反应出个体差异在税收立法表决过程的作用力,而该个体地方资源与税源差异性却深刻影响着特别地方的税收政策,故而应当充分发挥地方税收立法权的能动性。这也就决定了我国可行性的地方税收立法模式为集权模式。即税收立法权集中于中央,同时应当吸收集分兼顾模式的合理要素,适当下放给地方部分税收立法权。(3)税收法定原则实质层面构建的本质是税收法规范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应当贯彻税收法定,形式层面的税收法定原则只是解决了静态法律制度的合法性与正当性,形式层面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基础前提。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真正意义上的税收法定原则还应当在具体法律制度适用过程中实现动态的实质正当性、合理性。另外通过动态的法律适用检测又能反馈出税收形式层面的不足,二者相辅相成,互为促进。文章首先在借鉴罪行法定原则以及刑法解释理论基础上建构起税法解释的体系,从而保证税法谦抑性适用。其次,对税收优惠的法规范形式进行法律化建构以此限制变相立法。最后,在坚持税收法定原则的形式正义前提下,通过量能课税原则扩充税收法定实质层面,实现纳税人负担的实质公平。(4)在税收法定的法律依据与法律体系构建章节中,梳理了税收法定原则在《宪法》、《立法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之中现有的法律依据,并且结合国内现有立法征求意见稿,借鉴国外税收宪法、基本法立法实践前提之下,尝试提出了税收宪定、税收基本法制定的具体立法方案,并初步设想税收法定以宪法为起点自上而下形成统一的内部体系结构的税收法律体系构建。(5)在税法的独特属性与税收法定的设置章节中,一方面税法法效力的独特性与税收法定理念相悖需要予以纠正明确,比如税法适用中“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违背法律适用的效力等级。另一方面税法虽然作为公法但可以创新地融入大量民事制度及理论,通过民事权利救济的模型创设纳税人与国家在税收契约约束下各自权益保护的路径。此外,应当摒弃税收强制公权力观念,尝试从两个平等民事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的私法权责角度去重新定位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最后税收法定原则的设置理顺了税收法律内部体系的逻辑结构,能够避免在民事制度冲击下税法法律体系的混乱,保证了税法法律体系结构的科学性与合理性。
叶金育[10](2017)在《税法解释中纳税人主义立场的证成——以谦抑理念为观测中心》文中指出在税法适用中,时常遇有法律不明或课税事实不明等情境。无论是法律不明,还是事实不明,当出现对是否课税等关键性的税法规定存有不同解释时,税法解释者都不得不在国库主义立场和纳税人主义立场之间艰难取舍。然而,无论是基于税法解释立场的演进趋向观测,还是鉴于税法谦抑理念考虑,纳税人主义立场都应该成为我国税法解释的基础性立场。况且,将纳税人主义运用至当下税法解释场域,不仅可以催生更多内置公平正义的税法解释性规范,而且可以为税收法定主义的落实提供充足的立法素材。简言之,其既可以倒逼税收立法,也可以约束税收执法,还可以影响税收司法,甚至可以提升税法遵从度。若能如此,税收法治便不遥远。
二、关于“税权”概念的法律思考——兼与张守文先生商榷(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关于“税权”概念的法律思考——兼与张守文先生商榷(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税务行政复议前置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现状 |
(一)立法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一)文献研究方法 |
(二)比较研究方法 |
(三)数据分析方法 |
第一章 我国税务行政复议前置概述 |
一、税务行政复议与税务行政复议前置概论 |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概念 |
(二)税务行政复议前置的概念 |
(三)纳税前置和税务行政复议前置概念的区分 |
二、我国税务行政复议前置的理论依据 |
(一)税务行政复议前置的社会契约依据 |
(二)税务行政复议前置的宪法依据 |
(三)税务行政复议前置的税法学依据 |
三、税务行政复议前置的功能 |
(一)解决征纳双方税务争议的功能 |
(二)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功能 |
(三)监督并制约国家课税权的功能 |
第二章 我国税务行政复议前置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一、我国税务行政复议前置的现状 |
(一)税务行政复议前置的立法现状 |
(二)税务行政复议前置的实践现状 |
二、我国税务行政复议前置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
(一)纳税前置条件的设立阻碍复议前置的正当启动 |
(二)复议前置与行政诉讼衔接标准不明确 |
(三)抽象行政行为审查权覆盖面较窄 |
三、我国税务行政复议前置实际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
(一)书面审理缺乏透明度 |
(二)税务行政复议人员专业性素质较低 |
(三)复议机构独立性不足 |
第三章 域外对税务行政复议前置的规定及经验借鉴 |
一、日本不服申诉制度及其经验借鉴 |
(一)日本的国税不服申诉制度 |
(二)日本税务不服申诉制度的经验借鉴 |
二、英国税务行政裁判所制度及经验借鉴 |
(一)英国税务行政裁判所制度 |
(二)英国税务行政裁判所救济制度的经验借鉴 |
三、美国税务上诉制度及其经验借鉴 |
(一)美国税务上诉制度 |
(二)美国税务上诉制度经验借鉴 |
第四章 完善我国税务行政复议前置的构思 |
一、立法上完善税务行政复议前置的具体构思 |
(一)取消纳税义务前置 |
(二)重构税务行政复议与税务行政诉讼的衔接模式 |
(三)扩大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范围 |
二、实际执行中完善税务行政复议前置制度的建议 |
(一)行政复议前置实行网上复议公开全过程 |
(二)提高税务行政复议法治人才素养 |
(三)成立地位独立的税务复议机关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分税制下税权分配的法经济学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2.1 税权的文献综述 |
1.2.2 税权分配影响经济增长的文献综述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主要工作与创新 |
1.5 论文的基本结构 |
第2章 税权分配的基础理论概述 |
2.1 税权的基本内涵 |
2.1.1 税权的概念 |
2.1.2 税权的划分 |
2.2 税权分配的理论渊源 |
2.2.1 公共产品理论 |
2.2.2 公共选择理论 |
2.2.3 国家治理理论 |
2.2.4 财政分配理论 |
2.3 税权分配的制度来源:分税制 |
2.3.1 税权分配的逻辑起点:以分税制厘清税权的权力关系 |
2.3.2 税权分配的制度框架:分税制的理论设定 |
2.3.3 税权分配的实现:分税制的模式 |
2.4 小结 |
第3章 分税制下税权分配的理论分析 |
3.1 分析的前提:三个理论假设 |
3.1.1 行为主体存在有限理性 |
3.1.2 主体行为存在机会主义 |
3.1.3 存在信息偏在 |
3.2 税权分配的标准:效率与公平 |
3.2.1 税权分配中的效率 |
3.2.2 税权分配中的公平 |
3.3 本章小结 |
第4章 我国税权分配现实与经济增长关系的分析 |
4.1 我国分税制的制度变迁及其影响 |
4.1.1 我国分税制的变迁轨迹 |
4.1.2 我国分税制的变迁产生的影响 |
4.2 效率标准下对税权分配现状的考察 |
4.2.1 测评的度量标准 |
4.2.2 税权分配与经济增长的影响效应研究 |
4.2.3 税权分配对地方政府征税积极性的影响考察 |
4.3 公平标准下对税权分配现状的考察 |
4.3.1 对起点公平的分析 |
4.3.2 对过程公平的分析 |
4.3.3 对结果公平的分析 |
4.4 小结 |
第5章 我国税权分配中的实际困境及其成因分析 |
5.1 税权分配制度存在供需失衡及其成因 |
5.1.1 失衡的表现 |
5.1.2 失衡的原因 |
5.2 税权分配中的现实障碍及其成因 |
5.2.1 税收立法权中存在制度障碍 |
5.2.2 税收征管权分配失衡 |
5.2.3 税收收益权设置不合理 |
5.2.4 税权分配现实障碍的失范成因 |
5.3 小结 |
第6章 优化我国税权分配的路径选择 |
6.1 分税制的域外实践与经验 |
6.1.1 分税制的域外实践 |
6.1.2 域外分权实践的启示 |
6.2 厘清税权分配的理论逻辑 |
6.2.1 建构设计的核心价值理念:税收正义 |
6.2.2 明晰税权分配的形式标准:税收法定 |
6.2.3 确认税权分配的实质标准:税收公平 |
6.2.4 实现税权分配的制度保证:税收宪政 |
6.3 优化税权分配的制度框架 |
6.3.1 税收宪政的规范化运作 |
6.3.2 实体规范制度的构建 |
6.3.3 程序控制机制的生成 |
6.4 小结 |
结论与展望 |
1.结论 |
2.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和其它科研情况 |
(3)论税收收益权的宪法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一、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研究进展 |
二、对税收收益权研究的发展 |
第三节 研究思路、方法与创新之处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三、创新之处 |
第一章 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税收收益权的基本界定 |
一、税收收益权的概念内涵 |
二、税收收益权的权属辩析 |
三、税收收益权的法律关系反思 |
第二节 税收收益权分配的基本内涵 |
一、税收收益权分配的宪法依据 |
二、税收收益权分配的不同分类 |
三、税收收益权分配的调整方式 |
第三节 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理论渊源 |
一、社会契约理论 |
二、财政分权理论 |
三、分配正义理论 |
四、纳税人权利保护理论 |
第二章 我国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理论分析 |
第一节 我国税收收益权的法源梳理 |
一、我国宪法中的有关规定 |
二、我国宪法相关法中的有关规定 |
三、我国法律法规中的有关规定 |
四、我国非正式法源中的有关规定 |
第二节 我国宪法对税收收益权规制的基本原则 |
一、权源基础:人民主权原则 |
二、法源基础:法治原则 |
三、财源基础:税收法定原则 |
四、分配基础:平等原则 |
第三节 我国宪法对税收收益权规制的主要约束 |
一、秩序约束:两个积极性原则 |
二、责任约束:权责统一原则 |
三、边界约束:保障人权原则 |
第三章 我国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进展及其不足 |
第一节 我国税收收益权的宪法规制进展 |
一、1950-1979年:中央财政集权旧模式 |
二、1980-1993年:中央弱地方强模式 |
三、1994年至今:中央强地方弱新模式 |
第二节 我国税收收益权在立法与行政中的不协调 |
一、现行税收收益权法源的宪法缺失 |
二、税收收益权立法的合宪性审查缺位 |
第三节 我国税收收益权央地政府间的分配失衡 |
一、政府间的税收收益和支出责任严重失衡 |
二、税收收益权分配标准不利于调动积极性 |
三、政府间的税收收益权协调机制未规范 |
第四章 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国际经验及启示 |
第一节 单一制国家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经验 |
一、法国有关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经验 |
二、日本有关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经验 |
第二节 联邦制国家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经验 |
一、美国有关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经验 |
二、德国有关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经验 |
第三节 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国际经验的启示 |
一、税收收益权的创设普遍源自宪法授权 |
二、税收收益权分配秩序普遍受宪法规制 |
三、税收收益权分配的调整亦受宪法规制 |
第五章 理顺税收收益权在依宪立法与行政执法间的关系 |
第一节 理顺税收法定原则的关键要求 |
一、税收法定原则的入宪 |
二、明确税收收益权的立法权归属 |
三、税收收益权分配规则的法定 |
第二节 优化税收收益权依宪运行的立法路径探析 |
一、税收收益权入宪的建议 |
二、依宪制定《财政收支法》 |
三、规范宪法解释机制 |
第三节 对税收收益权的立法监督 |
一、明确合宪性审查的审查主体 |
二、厘清合宪性审查的对象范围 |
三、健全合宪性审查的程序机制 |
第四节 对税收收益权的执法监督 |
一、完善各级人大的预算监督制度 |
二、优化税收收入的绩效考核机制 |
三、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
第六章 理顺税收收益权在央地政府之间的分配关系 |
第一节 调整税收收益权分配秩序的宪法基础 |
一、以两个积极性原则为前提 |
二、以财政平衡原则为基础 |
三、以税权谦抑原则为边界 |
第二节 厘清影响税收收益权分配调整的宪法规制因素 |
一、基础性因素的反思 |
二、决定性因素的反思 |
三、影响性因素的反思 |
第三节 优化税收收益权的分配调整 |
一、共享税税收收益权分配调整的宪法规制 |
二、适度谦抑中央的税收收益权 |
三、适度加强地方的税收收益权 |
四、优化省以下税收收益权的分配 |
第四节 协同优化税收返还的分配 |
一、税收返还的分配调节机制 |
二、税收返还的优化调整路径 |
第五节 完善税收收益权分配的争议解决机制 |
一、争议解决机制的程序正义 |
二、争议解决机制的程序优化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4)论营改增后中国地方主体税种的应然选择(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一) 研究背景 |
(二) 研究意义 |
二、相关研究资料综述 |
(一) 国外相关研究综述 |
(二) 国内相关研究综述 |
三、研究思路、方法和创新之处 |
(一) 研究思路 |
(二) 研究方法 |
(三) 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地方主体税种的基本概念 |
一、地方税的概念及涵义 |
二、地方税相关概念辨析 |
三、地方主体税种的概念及涵义 |
第二节 公共财政理论 |
一、公共财政理论的兴起与发展 |
二、公共财政理论的基本内涵 |
三、公共财政理论对于地方税收支的意义 |
第三节 财政分权理论 |
一、财政分权理论的兴起与发展 |
二、财政分权理论的基本内涵 |
三、财政分权理论对于地方税权的意义 |
第四节 税收正义理论 |
一、税收正义理论的兴起与发展 |
二、税收正义理论的基本内涵 |
三、税收正义理论对于地方税的意义 |
第二章 营改增后中国地方税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
第一节 地方税收不符合地方公共财政需求 |
一、税收收入在地方财政中占比过低 |
二、非税收入在地方财政中占比过高 |
三、地方财政高度依赖于中央转移支付 |
第二节 地方税权难以适应财政分权的需求 |
一、地方税立法权缺失 |
二、地方税征管权日趋萎缩 |
三、税收收益权划分愈发不合理 |
第三节 地方税制有违税收正义价值 |
一、地方税制不符合税收实质正义要求 |
二、地方税制不符合税收程序正义要求 |
三、地方税制不符合税收制度正义要求 |
第四节 我国地方税体系问题溯因 |
一、市场与政府界限不清晰 |
二、分税制以集权作为初衷 |
三、地方税制设计有违正义 |
第三章 外国地方主体税种立法经验及其借鉴 |
第一节 发达国家地方主体税种的设置 |
一、发达国家政府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
二、发达国家政府间税权划分 |
三、发达国家地方主体税种设置 |
第二节 发展中国家地方主体税种的设置 |
一、发展中国家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 |
二、发展中国家政府间税权划分 |
三、发展中国家地方主体税种设置 |
第三节 外国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比较分析 |
一、外国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比较分析 |
二、外国政府间税权划分比较分析 |
三、外国地方主体税种设置的比较分析 |
第四节 外国立法经验对我国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借鉴 |
一、科学合理的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 |
二、稳定适度的政府间税权配置 |
三、明确合理的地方主体税种 |
第四章 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逻辑思路和选择标准 |
第一节 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逻辑思路 |
一、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逻辑前提 |
二、关于地方主体税种的备选税种 |
第二节 微观层面: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财政标准 |
一、地方主体税种对地方财政自主权的保障意义 |
二、地方主体税种对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稳定作用 |
三、地方主体税种对地方政府行为的激励导向 |
第三节 中观层面: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经济标准 |
一、地方主体税种应当与宏观经济发展方向相契合 |
二、地方主体税种应当与区域发展特色相一致 |
三、地方主体税种应当与居民公共受益相匹配 |
第四节 宏观层面: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价值标准 |
一、地方主体税种的选择应当具备实质正义 |
二、地方主体税种的选择应当具备程序正义 |
三、地方主体税种的选择应当具备制度正义 |
第五章 地方主体税种部分备选税种的利弊分析 |
第一节 增值税作为地方备选主体税种的利弊分析 |
一、增值税方案的财政能力考量 |
二、增值税方案的经济意义检视 |
三、增值税方案的税收正义价值探究 |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作为地方备选主体税种的利弊分析 |
一、企业所得税方案的财政能力考量 |
二、企业所得税方案的经济意义检视 |
三、企业所得税方案的税收正义价值分析 |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作为地方备选主体税种的利弊分析 |
一、个人所得税方案的财政能力考量 |
二、个人所得税方案的经济意义检视 |
三、个人所得税方案税收正义价值探究 |
第四节 房地产税作为地方备选主体税种的利弊分析 |
一、房地产税方案的财政能力考量 |
二、房地产税方案的经济意义检视 |
三、房地产税方案税收正义价值探究 |
第六章 我国地方主体税种立法改革的设想 |
第一节 双主体税种结构之消费税方案 |
一、消费税方案具备财政意义 |
二、消费税方案满足经济标准 |
三、消费税方案符合税收正义价值 |
第二节 双主体税种结构之资源税方案 |
一、资源税方案具备财政意义 |
二、资源税方案满足经济标准 |
三、资源税方案符合税收正义价值 |
第三节 地方主体税种的立法改革路径 |
一、双主体税种模式的立法改革总体思路 |
二、消费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立法改革 |
三、资源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立法改革 |
第四节 地方主体税种立法改革的配套措施 |
一、明确政府职能并简化政府层级 |
二、适当下放税收立法权 |
三、税收立法权下放的配套条件 |
四、稳步推进地方辅助税种立法改革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表 |
(5)法治中国视阈下税权平衡的概念及其价值(论文提纲范文)
一、税权平衡的概念及其必要性 |
(一) 税权平衡的概念 |
(二) 税权平衡概念的必要性 |
二、税权平衡概念的内涵和外延 |
(一) 根据税权的主体, 税权平衡的类型 |
(二) 根据税权的层面, 税权平衡的类型 |
1. 税权的政治平衡 |
2. 税权的经济平衡 |
3. 税权的法律平衡 |
三、税权平衡之于财税法的价值 |
(一) 税权平衡对财税法价值的关照 |
1. 公平与效率的平衡 |
2. 民主与秩序的平衡 |
(二) 税权平衡对财税法原则的回应 |
1. 对税收法定原则的补足 |
2. 对税收公平原则的实现 |
3. 对税收效率原则的落实 |
(三) 税权平衡对财税法利益的协调 |
1. 国家和纳税人的利益平衡 |
2. 政府间税收利益平衡 |
3. 纳税人之间税收利益平衡 |
(6)税权平衡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一)选题的背景 |
(二)选题的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一)税权平衡理论研究综述 |
(二)税权平衡制度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范围及框架 |
(一)研究范围 |
(二)研究框架 |
五、创新和不足 |
(一)本文的创新 |
(二)本文的不足 |
第一章 税权平衡本体论 |
第一节 税权本质的反思 |
一、税权主体一元论 |
二、税权主体二元论 |
三、税权概念否定论 |
第二节 税权平衡的概念界定 |
一、税权平衡的重思 |
(一)税权平衡的涵义 |
(二)税权平衡的必要性 |
二、税权平衡与宪政 |
(一)宪政精神的诠释 |
(二)税权平衡与宪政的联系 |
三、税权平衡的类型 |
(一)根据税权的主体划分税权平衡类型 |
(二)根据税权的层面划分税权平衡类型 |
第三节 税权平衡的本质审思 |
一、财税博弈 |
(一)征纳税权的博弈平衡 |
(二)税收立法权的博弈平衡 |
(三)政府间税权的博弈平衡 |
二、财税民主 |
三、财税法治 |
四、财税分权 |
第四节 税权平衡的理论根基 |
一、法哲学基础:主体性原则 |
(一)主体性原则的制度价值 |
(二)主体性原则与税权平衡论 |
二、宪法学基础:税收民主 |
(一)民主原则:税权平衡的内在价值 |
(二)协商民主:税权平衡的方向 |
三、财政法学基础:税收债权债务说 |
(一)税收契约理论 |
(二)税收债权债务关系理论 |
(三)委托代理理论 |
第二章 税权平衡价值论 |
第一节 税权平衡价值的确立 |
一、税权平衡确立的历史进程 |
(一)封建税法:利益平衡萌芽 |
(二)自由资本主义税法:国家税权分立 |
(三)垄断资本主义税法:纳税人税权确立 |
(四)对税权平衡确立过程的思考 |
二、税权平衡价值确立的内容 |
(一)控权和保障纳税人权利 |
(二)促进收入分配正义 |
第二节 税权平衡价值的结构 |
一、税权平衡对税法价值的反思 |
(一)公平与效率的平衡 |
(二)民主与秩序的平衡 |
二、税权平衡对税法原则的回应 |
(一)税收法定原则的关照 |
(二)税收公平原则的回应 |
(三)税收效率原则的落实 |
三、税权平衡对税法利益的协调 |
(一)财税法中的利益博弈 |
(二)财税法中的利益平衡 |
第三节 税权平衡的评价机制 |
一、税权平衡的评价主体 |
二、税权平衡的评价标准 |
(一)内在客观功用价值 |
(二)外在主观评价标准 |
(三)核心标准:纳税人利益 |
三、税权平衡的评价程序 |
第三章 税权平衡运行论 |
第一节 税权平衡运行机制 |
一、权力制约权力机制 |
(一)权力的内涵 |
(二)权力制约权力 |
二、权利制约权力机制 |
(一)权利制约权力的原因 |
(二)权利制约权力的途径 |
三、义务制约权力机制 |
(一)义务制约权力的原因 |
(二)义务制约权力的理念 |
第二节 税权平衡运行检视 |
一、国家和纳税人税权平衡失范 |
(一)税法制度构造的反思 |
(二)授权立法制度的审思 |
(三)税收征管制度的检视 |
(四)税收救济制度的考察 |
二、央地政府间税权平衡失范 |
(一)分税制的演进历史 |
(二)央地税权失衡的现实关照 |
(三)央地税权失衡的立法分析 |
第三节 税权平衡失范成因 |
一、法律观念层面的原因 |
(一)国家本位观 |
(二)秩序至上观 |
(三)法律工具主义 |
二、经济需求层面的原因 |
(一)建国初期的历史原因 |
(二)经济建设的现实原因 |
第四章 税权平衡实现论 |
第一节 权力制约权力:国家税权制约机制 |
一、人大税权对政府税权的制约机制 |
(一)预算监督法制化 |
(二)授权立法规范化 |
二、中央税权与地方税权的制约机制 |
(一)财政分权制度化 |
(二)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内容 |
(三)完善地方税收分配管理权 |
(四)转移支付科学化 |
第二节 权利制约权力:纳税人税权制度的完善 |
一、纳税人基本权的完善 |
二、纳税人知情权的构建 |
三、纳税人参与权的落实 |
(一)明确参与权要素 |
(二)完善参与式预算 |
(三)构建参与式立法 |
四、纳税人公益诉讼的确立 |
第三节 义务制约权力:公共财政制度的完善 |
一、建立公共财政 |
二、提供公共产品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和致谢 |
(7)衡平理念下财政转移支付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本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
二、本研究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三、本研究的方法和主要内容 |
四、本研究所涉的几个重要概念的界定 |
五、本研究的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中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现状审视 |
第一节 中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发展历程 |
一、“统收统支”财税体制下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
二、“分灶吃饭”财税体制下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
三、“分税制”财税体制下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
第二节 中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问题缕析 |
一、财政转移支付立法混乱 |
二、财政转移支付结构失衡 |
三、财政转移支付功能异化 |
四、横向财政转移支付缺失 |
五、其他制度制约转移支付 |
第三节 中国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现状成因 |
一、经济因素:非均衡经济制度致财政转移支付效用减损 |
二、政治因素:权力凌驾市场和资源之上致潜在隐忧积聚 |
三、法律文化因素:承续国家本位思想引发财力分化棘手问题 |
第二章 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理论诠释 |
第一节 分权自治: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理论基础 |
一、财政分权理论 |
二、地方自治理论 |
第二节 衡平理念: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理论期待 |
一、衡平理念的基本界定 |
二、失衡—均衡:衡平理念的分析框架 |
三、渐进与法治:衡平理念的模式抉择 |
四、三次衡平:衡平理念在财政分配体系中的运行 |
第三章 衡平理念下财政转移支付法律规制的国际比较 |
第一节 均等化转移支付:加、澳财政转移支付的法律规制 |
一、加拿大、澳大利亚财政转移支付的法律规制概述 |
二、加拿大、澳大利亚财政转移支付的法律规制评述 |
第二节 财政平衡机制:德、瑞财政转移支付的法律规制 |
一、德国、瑞士财政转移支付的法律规制概述 |
二、德国、瑞士财政转移支付的法律规制评述 |
第三节 地方交付税:日本财政转移支付的法律规制 |
一、日本财政转移支付的法律规制概述 |
二、日本财政转移支付的法律规制评述 |
第四节 分类补助:美国财政转移支付的法律规制 |
一、美国财政转移支付的法律规制概述 |
二、美国财政转移支付的法律规制评述 |
第五节 国外经验对中国财政转移支付法律规制的启示 |
一、衡平理念是财政转移支付法律规制的价值准则 |
二、宪法、法律是财政转移支付法律规制的主要依据 |
三、财政转移支付法律规制应确保地方财政自主性 |
四、财政转移支付法律规制应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
五、财政转移支付法律规制应付诸相关制度形成合力 |
第四章 衡平理念下中国财政转移支付法律规制的目标 |
第一节 分配正义:衡平理念下财政转移支付法律规制的价值追求 |
一、分配正义的拔梳 |
二、衡平理念下的分配正义观 |
第二节 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衡平理念下财政转移支付法律规制的具体目标 |
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界定 |
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两种模式 |
第三节 衡平理念:社会主要矛盾下转化下均等化度量标准的修正 |
一、社会主要矛盾转化下均等化度量标准的反思 |
二、社会主要矛盾转化下均等化度量标准的重塑 |
第五章 衡平理念下中国财政转移支付法律规制的健全 |
第一节 衡平理念下中国财政转移支付法律规制的顶层设计 |
一、精神指引:以十九大报告领航财政转移支付法律规制 |
二、总体思路:以衡平理念和法治财税推进财政转移支付法律规制 |
第二节 衡平理念下中国财政转移支付法律规制的具体措施 |
一、加快财政转移支付的立法进程 |
二、优化财政转移支付的内部结构 |
三、加大对不发达地区的支持力度 |
四、构建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
第三节 衡平理念下中国财政转移支付法律规制的配套改革 |
一、衡平理念下完善财政分配体系是规制的前提 |
二、衡平理念下完善预算监督制度是规制的保障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8)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国会征税法案的合宪性审查(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美国国会征税权的渊源 |
第一节 邦联时期的稽征程序 |
一、议会课税传统下稽征程序的形成 |
二、稽征程序的内容及其窘境 |
第二节 美国宪法中的国会征税权 |
一、制宪时期国会征税权之争 |
二、1787年美国宪法中的国会征税权 |
三、第十六修正案中的国会征税权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服务于财政目的税收的合宪性审查 |
第一节 希尔顿案奠定的世纪基调 |
一、案情与焦点 |
二、三个重要命题 |
三、世纪基调 |
第二节 所得税的合宪性审查 |
一、延续希尔顿案的所得税合宪性审查 |
二、希尔顿案世纪基调的破除:波洛克案 |
三、波洛克案之后所得税的合宪性审查 |
第三节 所得税以外税种的合宪性审查 |
一、暗合于希尔顿案世纪基调的审查进路 |
二、仰赖于宪法出口条款解释的审查进路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服务于规制目的税收的合宪性审查 |
第一节 规制私主体行为税收的合宪性审查 |
一、征税权合法运用优位 |
二、规制目的、结果与合法运用并重阶段 |
三、规制目的的摒弃 |
四、综合审查的标准 |
第二节 规制公主体行为税收的合宪性审查 |
一、权力分立原则 |
二、动机非强制原则 |
三、政治进程纠偏原则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国会其他实质征税法案的合宪性审查 |
第一节 税和费的区分及其合宪性审查 |
一、税与费的区分标准 |
二、费是一种税: 纽约州诉美国案 |
第二节 税与罚款的区分及其合宪性审查 |
一、税与罚款的区分标准 |
二、罚款是一种税: 西贝利厄斯案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美国经验的中国启示 |
第一节 税收立法合宪性审查的理论基础 |
一、税权民主原则: 作为人民主权体现的征税同意 |
二、税收法定原则: 作为私有财产权的形式保障 |
第二节 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征税权控制的可能路径 |
一、征税权控制方法的系统结构 |
二、服务于财政目的税法: 合理差别待遇的控制原则 |
三、服务于规制目的税法: 合比例的控制原则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学期间主要科研成果 |
(9)论税收法定原则的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本文的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税收法定原则的解读 |
一、税收法定原则的内涵 |
(一)税收法定原则的理论基础 |
(二)税收法定原则的内容 |
二、税收法定原则的内在价值 |
(一)税收法定的宪政品格 |
(二)税收法定的人权宗旨 |
(三)税收法定的法治经济逻辑 |
三、税收法定原则的中国特征 |
(一)税收法定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 |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税收法定的主要实现形式 |
四、我国税收法定原则的落实进程 |
(一)渐进式改革的体制性摩擦 |
(二)实践中理念的升级与改造 |
第二章 税收法定原则形式层面的构建 |
一、横向税收立法权配置——“授权立法”的改革 |
(一)税收授权立法现状 |
(二)我国授权立法权的限制与完善 |
二、纵向税收立法权配置——中央与地方税收立法权分配 |
(一)地方税收财政来源不足 |
(二)赋予地方税收立法权的意义 |
(三)地方税收立法权构建 |
第三章 税收法定原则实质层面的构建 |
一、税法解释制度的建立 |
(一)税法解释实务现状 |
(二)税法解释规则的建构 |
(三)税法行政解释监督机制的完善 |
二、税收优惠的法规范化 |
(一)税收优惠法律实践现状 |
(二)税收优惠法定化路径 |
三、量能课税原则 |
(一)量能课税原则的内容 |
(二)量能课税的衡量标准 |
第四章 税收法定的法律依据与法律体系的构建 |
一、现有税收法定原则法律依据 |
(一)宪法 |
(二)立法法 |
(三)税收征收管理法 |
二、税收法定原则立法的完善 |
(一)税收宪定的立法完善 |
(二)税收基本法的制定 |
(三)税收法定原则法律体系的构建 |
第五章 税法的独特属性与税收法定的设置 |
一、法效力独特性 |
(一)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
(二)法律渊源独特性 |
二、权利救济的独特性 |
(一)纳税人权利救济的独特性 |
(二)国家权利救济的独特性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关于“税权”概念的法律思考——兼与张守文先生商榷(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税务行政复议前置问题研究[D]. 马菊花. 兰州大学, 2021(02)
- [2]分税制下税权分配的法经济学分析[D]. 冯杰. 山西财经大学, 2019(02)
- [3]论税收收益权的宪法规制[D]. 蚁佳纯.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1)
- [4]论营改增后中国地方主体税种的应然选择[D]. 陈思瑞.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1)
- [5]法治中国视阈下税权平衡的概念及其价值[A]. 翟中玉. 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第九届法治河北论坛论文集(上), 2018
- [6]税权平衡论[D]. 翟中玉. 吉林大学, 2018(12)
- [7]衡平理念下财政转移支付法律规制研究[D]. 廖明月. 西南政法大学, 2018(07)
- [8]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国会征税法案的合宪性审查[D]. 陈凯. 厦门大学, 2018(07)
- [9]论税收法定原则的构建[D]. 李鑫钊. 吉林大学, 2017(07)
- [10]税法解释中纳税人主义立场的证成——以谦抑理念为观测中心[J]. 叶金育. 人大法律评论, 201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