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问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问答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问答(论文文献综述)

张小余[1](2021)在《生育利益的私法实践样态与保护》文中研究表明生育利益不仅影响个人的生活、家庭的稳定,同时也影响国家的建设、社会的秩序,因此,为防止他人对生育利益的不当干预,应以法律的手段予以保障和救济。从我国已有法律体系来看,对生育利益的私法保护明显弱于公法保护,不仅规范的数量较少,规定的内容也较为概括。而私法领域的生育利益案件涉及领域较广、发生数量较多、案件情节较复杂,对生育利益私法保护的疏漏,不仅降低了司法审判效率,也无法全面保护生育主体受损的生育利益。由此,从私法层面完善对生育利益的规制十分必要。生育利益的私法完善方向,应立足我国司法实践现状予以明确。通过分析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生育利益案件、个人与组织之间的生育利益案件,在参考国际文件和其他国家生育利益私法保护方式以及我国生育利益私法保护观念的基础上,针对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审理生育利益案件所反映的裁判问题,可更好地明确我国生育利益私法保护的路径选择。加强对生育利益的私法保护,既要由法律肯定生育权的民法地位,细化生育权的权利内涵,还应综合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等其他规范,对个别类型化生育利益案件的特殊性予以特殊规制,进行及时、专业的调整。从而实现理论与实际的结合,以法律规范的补足促进实践问题的解决。完善生育利益私法保护规范,不仅有益于丰富生育利益私法保护体系,实现不同规范的协调统一,而且也能为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活动提供更为充分的裁判依据,增强司法裁判效能,更好地保障生育主体的生育利益。

李思羽[2](2021)在《论“超生开除”合法性与合宪性》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计划生育政策作为一项基本国策,不仅早已被写入宪法,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对此项政策也有规定。当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时,相对人会受到相关行政处罚。而当相对人是国家工作人员时,不仅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还需要受到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随着人口形势与人口问题的改变,计划生育政策的内容也在不断进行调整。面对新的社会现状,以及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近来“超生开除”在社会中引起了广泛热议。“超生开除”作为一项行政处分,其处罚力度是行政处分中最为严厉的。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就一定适用此项最为严厉的行政处分?文章通过梳理四百余件司法实践案例,结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历史变迁对案例进行分析总结,同时立足于实践,对“超生开除”进行实证考察。发现“超生开除”行为作为政策实施的辅助性强制措施,在计划生育政策实施初期就已经存在。但随着社会现状的变化与政策的调整,其行为有在逐渐减少。再通过梳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行政法学上的特别权力关系与特别法律关系理论对此项行为的合法性进行探讨。发现对于“超生开除”在一些地方性法规、规章中确有明确规定,但也存在法律规定不具体的问题;同时通过分析得出,“超生开除”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是符合行政法学的法律关系。但计划生育政策作为一项政策性义务,需要跟随社会具体情况变化不断进行调整,才能更好地适用于社会实践。面对不断变化的社会现状,着眼于国家根本大法,“开除”行为作为一项行政处分责任,不仅要有明确的法律予以支撑,也需要符合宪法内涵。对此,文章通过应用宪法比例原则结合相关案例与法律法规对“超生开除”行为展开论述与分析。最后提出余论与展望,认为相关法律法规需要明确法律责任,才能更好地应用于司法实践。随着社会发展与计划生育政策的不断调整、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完善,全面删除“超生开除”或会成为一种趋势。

刘秋麟[3](2020)在《胎儿民事权益法律保护研究》文中认为人口少子化已经成为我国严重的社会问题。2010年关于少子化的统计显示,中国0至14岁人口占总人口比率为16.6%,被评定为严重少子化级别。按照联合国预测,中国人口将在2026年转入负增长,并且逐渐严重。随着少子化社会的到来,作为与出生人口关系最直接、最密切的胎儿问题,尤其是胎儿民事权益保护问题逐渐浮出水面。可以说,在人口少子化难以扭转的大形势下,每一个胎儿的存在都弥足珍贵,对胎儿的权益进行保护就是对少子化进程的抗衡。2017年10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第十六条中新增了对胎儿民事权益保护的内容,但是相关法律仍有不足之处。面对庞杂的胎儿法律问题,研究胎儿民事权益保护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由五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胎儿民事权益概述。此部分首先对当前胎儿的概念和法律定位进行分析,接着对胎儿民事权益法律保护的历史渊源、必要性进行介绍。第二部分,我国胎儿民事权益保护的立法和研究现状。此部分针对《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中的现有保护措施进行系统分析,阐述了当前我国关于胎儿民事权益保护的立法和研究现状。第三部分,现行胎儿民事权益保护的不足。此部分根据前述我国立法、司法中的问题,提出了法律概念不明确、主体资格不明确、保护范围模糊、价值选择偏差、救济途径缺失五个涉及胎儿民事权益法律保护的主要问题。第四部分,国外典型国家胎儿权益保护探析。本部分对德国、日本、美国的相关法律进行了阐述。第五部分,我国胎儿民事权益法律保护构想。本部分针对第三部分中的五个问题,结合国外立法经验,分别从立法和实践方面提出了对胎儿民事权益保护的建议。

陈高硕[4](2020)在《社会抚养费的法律属性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国家生育政策的调整,社会抚养费征收范围及标准也随之发生了变化,如何界定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法律属性始终是一个绕不开的议题。一方面,社会抚养费设置了较高的征收标准,违反生育规定而有义务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家庭因此需要支出好几倍的家庭年收入,从而呈现出非常严厉的惩罚性特征;另一方面,官方文件却将社会抚养费征收定性为一种补偿性的行政收费。这两方面原因导致学界和实务界在性质界定上出现了较大的分歧。社会抚养费的属性界定应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首先是现有的各种文献资料关于社会抚养费法律属性的明确定位。主要从官方文件、法律规范以及司法实践等方面分析了社会抚养费的更是一种行政收费而非行政处罚。其次,从社会抚养费的特征来看,社会抚养费目前主要有处罚性和补偿性两大主要特征的争议。行政处罚论者认为违反生育规定进行生育的行为是违法行为,为了维护生育的法秩序,社会抚养费征收一定具有惩罚性和强制性。而行政收费论者认为,计划生育义务是倡导性义务,不具有强制性。但其实社会抚养费征收更像一种具有规制性的一种行政收费。第三,从行政相对人权益保障来看,社会抚养费界定为行政收费也是可以实现这一功能的,而无需按照行政处罚来对社会抚养费定性,从而适用行政处罚的权益保障机制。最后综合考量,将社会抚养费界定为一种规制性的行政收费是比较合理的。这一界定较好的将惩罚性特征与行政收费的费用管理体系结合在一起,满足了社会抚养费征收将来的政策性调整的需要,并简要地探讨了社会抚养费的合法性控制。

孙艺洋[5](2020)在《单身女性生育权的法律研究》文中指出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大龄单身女性涌现,她们试图通过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实现自己的生育诉求,并为此展开了积极的作为,例如着名女演员徐静蕾海外“冷冻卵子”等。本文针对已经达到一定的年龄,但并未缔结婚姻关系,且暂时或者终身不打算结婚的单身女性群体,从以下四个方面对她们实现生育权的合法途径进行分析和探讨。第一部分,从生育权的概述引发对单身女性生育权的法理思考。首先,明确把握生育与生育权的概念以及生育权的发展历程,引入对生育权法律性质的厘定,从法学理论角度分析生育权属于基本人权,并且属于民事权利中的人格权,而非身份权;继而剖析出生育权的权利主体应当是“公民”,引出单身女性利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子女为本文重点探讨的主要中心。其次,分析单身女性生育权的具体权利内容,包括生育决定权、生育知情权和生育保障权三个方面。第二部分,根据国内外文献资料分析单身女性生育权的国内外的立法现状,以及单身女性生育权在当下中国面临的现实困境。首先,本文介绍了国际性文件以及英国、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对于单身女性生育权的立法状况和司法实践等。接着,介绍了我国在单身女性生育权方面的立法现状,也由此引出了我国的单身女性生育权目前面临的立法缺位、政策阻碍、道德伦理冲突等现实阻碍因素,并且分析了赋予单身女性生育权会带来的负面影响。第三部分,本文从正当性和可行性两个角度入手,为单身女性实现生育权提供合理依据。一方面,现代社会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大龄未婚女性,她们当中不乏高收入、高学历、高素质的女性,她们虽然没有婚姻生活但却希望拥有一个自己的孩子,因此赋予她们生育权可以满足她们对于生育的客观需求,可以解决单身女性代际养老的需求,并且可以缓解我国日益严重的人口老龄化现象,这为单身女性实现生育权提供了正当性依据;另一方面,婚姻制度和生育行为的解绑,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发展以及单系抚育的普遍性,给实现单身女性生育权提供了可行性依据。第四部分,本文基于前三部分对于单身女性生育权的性质、权利内容的厘定,以及针对实现单身女性生育权的正当性、可行性的分析,为单身女性生育权的实现提供具体的法律路径。首先,从立法层面上明确单身女性享有生育权,并且完善关于单身女性生育权的法律体系,细化单身女性生育权的相关法律法规。其次,详细规定单身女性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主体条件和具体的实施程序要求,限制单身女性利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子女的数量,并且规定单身女性违反法律限定条件实现生育权所应担承担的法律责任。最后,建立单身女性实现生育权的监督管理机构,从而避免因赋予单身女性生育权而导致权利的滥用,同时完善单身女性生育保险制度,保障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平等待遇,从制度层面保障单身女性生育权的实现。

滕诗颖[6](2020)在《我国生育保障制度立法完善研究》文中指出生育保障制度是对生育行为的综合保护,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生育保障制度仅指生育保险制度,广义的生育保障制度由生育保险制度和包含产假、陪产假在内的生育假期制度共同构成。本文通过研究我国广义的生育保障制度,从立法层面探究生育保障制度中存在的问题,针对性的提出完善生育保障制度的立法建议。我国生育保障制度的有关规定分散在不同的法律法规中,缺乏系统的法律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社会保险法》确定了生育保障制度的基本框架:明确了生育假期的权利主体和生育保险的缴纳主体、涵盖范围,规定较为笼统。国务院制定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细化了生育假期制度,规定女职工享有98天产假及产假延长的特殊情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财政部通过规范性文件的方式建议生育保险缴纳比例的最高比例,由各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因此我国的生育保障制度的具体细则,由各地在上位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下、依据本地实际情况调整实施,缺少全国统一的规定。本文以生育保障制度的地方性法规为样本,分别从生育保障制度的两大内容,即生育假期制度和生育保险制度进行讨论。各省的生育条例均在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延长了产假天数、增设了陪产假制度,但各省之间生育假期天数差异较大,且没有出台保障生育假期落实的有关政策。至于生育保险制度,地方性法规却未对生育保险的缴纳比例做出详细规定,生育保险的缴纳比例由各市人民政府通过地方规范性文件确定,实行市级统筹、统筹级别较低,因此各省内存在生育保险缴纳比例差异大、缺乏异地生育保险统筹等问题。完善生育保障制度需要构建生育保障制度法律体系。国家立法明确生育保障制度的基本原则,通过《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确定生育假期制度,规定生育假期的基本天数、增设陪产假制度,平等地保障公民的生育权,实现生育假期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的协调统一。通过立法明确企事业单位的法律责任,新增用人单位不落实生育假期制度时的惩罚性措施,以保障生育假期制度更好的落实。修改《社会保险法》,扩大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平等地保障生育妇女的权利,将非婚生育的妇女和农村妇女纳入生育保险的保障范围。提高生育保险统筹地区级别,由省级政府依据生育政策的调整确定生育保险缴纳比例,实现生育保险的省级统筹。

陈洪英[7](2020)在《我国生育假期制度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生育权可视为公民享有生育子女,以及获得与此相关的信息和服务的权利。生育权的保障有赖于完善的社会公共政策和法律制度体系,其中,生育假期制度是生育权保障性制度的重要内容,完善的生育假期制度对经济社会发展会产生重大影响。按照通说,生育假期是基于生育行为的客观事实而赋予劳动者在保留劳动关系的基础上,离开工作岗位的时间。从权利的角度来看,生育假期是基于生育保护,使劳动者因生育而享有的一段休假时间,主体既包括女性,也包括男性,内容根据主体的不同,休假类型也不同。在我国,1949年以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生育政策经历了多次调整,不同历史时期,生育政策的调整具有巨大的差异,从鼓励生育到控制人口过快增长再到生育政策的不断放开,与此相关的生育法律制度也经历了明显的调整,生育假期制度也有多次调整,显见,不同的生育假期制度设计对生育权的保障功能是不一样的。而科学完善的生育假期制度,对解决生育率低,平衡工作和家庭之间的矛盾以及实现个人、社会和国家之间的权利平衡具有重要意义。有关生育假期制度研究,我国学者主要以女职工的生育保护、陪产假制度和提高生育率的支持政策为研究方向,缺乏以生育假期法律制度体系化建设为研究方向,导致生育假期法律制度体系化建设不受重视。我国关于生育假期的法律法规政出多门,制度体系不完整,不利于生育权保护。同时,法律法规在不同群体中的落实状况较差。为探索生育假期法律制度对公民权益的保护,从具体制度考察,我国生育假期制度的法律问题主要表现在:国家责任条款过于原则;生育假期内容单一;享受生育假期的主体范围较窄等诸多方面。总体而言,生育假期法律制度的设计理念、价值取向等存在明显缺失,面临亟待完善的必要。在立法上完善生育假期类型、津贴和其他配套制度,建立完备的生育假期制度体系,促进家庭、用人单位和政府等多方主体共同参与,不断提升保护公民生育权的立法水平,解决因生育行为所致使的家庭生育成本、公民工作和育儿之间的冲突等日益显化的问题,充分展现性别平等原则和公平原则,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本文研究方法主要是文献研究方法、文本分析方法和比较研究方法。通过查阅我国关于生育保护和生育假期的相关法律文件和文献,并介绍和比较法国、瑞典、德国、日本、韩国五个国家生育假期制度的主要内容,以分析我国生育假期制度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提出完善建议。在生育保护法律层面,法国、瑞典、德国、日本和韩国主要包括各类型的生育假期、生育津贴、母乳喂养及育儿服务等制度安排。这五个国家生育假期法律制度相对较为完备,生育假期类型丰富,涵盖产假、陪产假、育儿假等等。法国、瑞典、德国等国家生育假期法律制度的经验和教训,对我国生育假期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制度资源。秉承生育权保护和儿童保护理念,我国生育假期法律制度的完善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展开:一是细化生育假期保障的国家责任条款;二是建立完备的生育假期类型;三是完善陪产假期制度;四是建立生育假期保障的共同责任制度等等。通过建立生育假期体系化的法律制度,完善生育假期法律制度建设,更有利于保障公民生育权、体现家庭照料功能以及落实生育政策。

陈志博[8](2019)在《论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变通权》文中指出2018年“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被写入《宪法》序言,标志着“中华民族”成为宪法概念,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成为宪法目标。这意味着构建“中华民族认同意识”,也从政治理论上升为宪法精神,成为法律制度需要实现的宪法秩序。在政治学视角,民族共同体为其成员提供了特定的生活方式,这种生活方式即是一种社会性文化。民族成员为了实现自身的价值,无法脱离民族社会性文化所提供的可行范围。在多民族国家,少数民族成员期望自身能具备“作为平等的人受到平等对待的权利”。但这一抽象权利的缺失体现在生活的方方面面,在法律权利上具体体现为,少数民族成员作为多民族国家中的少数人,在法律中表达其社会性文化的权利可能被制度性忽略,进而导致与多数民族成员的权利不平等。那么立法变通权便体现了多数人对少数人的尊重与补偿。虽然不同族群的社会性文化具有极大的差异,但是差异并非在于所追求的价值——过一种良善的生活方式(实现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而是对于这一价值的实现方式。所以,立法变通权一方面保障少数民族的社会性文化,另一方面追求多民族互帮互助的生活方式。立法变通权作为两个层面相结合的桥梁,在维护族群认同的基础上构建国族认同,这便是立法变通权所欲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这一宪法目的的方式。在宪法学视角,《宪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和一百一十六条从立法内容和立法程序上对立法变通权的基本原则作了规定,但是第一百一十五条中“贯彻执行”的宪法内涵仍存在模糊之处,单凭这一条文自身无法明确其规范内涵,便需要探究权力所保障的权利基础。从宪法保障权利角度,对“贯彻执行”作出较明确的解释。借助“人权条款”的开放性,结合《宪法》总纲中“各民族一律平等”规定,推导出平等地保护各民族公民的基本权利须结合其民族社会性文化的逻辑,即“各民族公民权利平等”这一权利,也就是德沃金所说的“作为平等的人受到平等对待的权利”。以这一权利为依托,再结合德国宪法学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功能体系”这一研究范式进行分析,推导出“各民族公民权利平等”这一权利的客观价值秩序功能形成了立法变通权。并对这一权利的宪法限制进行了分析,在保障“各民族公民权利平等”而结合少数民族社会性文化作立法变通规定时不能违背的宪法限制包括:形式上宪法规定的绝对保留,宪法明示的法律保留,宪法隐含的法律保留;在实质上是立法变通不能违背公共利益,但是公共利益具有模糊性,若立法机关以公共利益为由不积极制定或者随意制定立法变通规定而侵害少数民族公民基本权利,在没有具体的个案时是难以衡量的。《宪法》通过“宪法委托”规定由法律根据宪法形成立法变通权,但《立法法》与相关基本法律在权限与程序两方面存在不同的规定。根据宪法文本对法律规定的矛盾之处依据宪法秩序作“目的限缩”解释。当《立法法》与相关授权性法律规定相冲突时,以《立法法》的规定为准,对相关法律作目的限缩解释;唯一例外是《刑法》,因为刑法保护的法益是宪法明示或隐含法律保留,其保障的权利更具有宪法重要性(宪法保留),所以对《立法法》作目的限缩解释。立法变通权还具有不少实践问题,具体从立法变通规定的制定形式、制定机关、批准机关三个角度,对2000年3月《立法法》颁布实施后制定的“变通规定”、“补充规定”以及单行条例进行了比较分析。重点是对“变通规定”与“补充规定”的制定机关与制定形式的法律依据问题做了详细探究,发现其实大部分变通、补充规定并不是依据狭义法律的授权,且这一部分规范性文件具有地域上的集中性,即基本由四川省内的民族自治地方作出。

缴维[9](2019)在《我国失独家庭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提出失独家庭是指计划生育政策实施以来,独生子女由于主客观因素死亡后,父母未再生育或领养子女,且已超过自然孕育年龄的家庭。“失独”事件发生后,独生子女家庭原本投入在子女身上的经济成本和感情成本全部沉没,面临着物质与精神的双重打击,养老与照料的永久缺位。根据风险社会理论,计划生育政策实施近40年来,失独家庭数量已然庞大,且每年都在增多,但失独家庭社会保障立法尚处于起步阶段。目前,有关失独家庭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体现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和国家相关部委制定的《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2007年)、《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2013年)等规范性文件中。存在以下方面的不足:立法不足、立法位阶低,补偿标准低、地区差异大、给付时间设置不合理,养老保障以及心理、医疗、司法等专项救助制度不健全;加之慈善组织自身治理能力不足、参与失独家庭社会保障意愿不强以及相关法律政策环境有待进一步优化等因素导致慈善组织未能在失独家庭保障中充分发挥作用。学术界对失独家庭社会保障问题的关注度不高,已有文献大多围绕着失独家庭困境及对策的简单评述,尚没有文献提出失独家庭社会保障制度模型。笔者从社会法学角度对失独家庭社会保障问题进行深入系统探究,并在模型建构下提出完善失独家庭社会保障制度的具体设想,这本身也是一次学术尝试。为了获得第一手资料,准确掌握失独家庭的生存状态和保障权利需求,笔者用了近1年的时间,有针对性的向68个失独QQ群中的上万名失独家庭成员逐个发送“失独家庭社会保障制度问卷调查”电子链接,通过对调查对象答卷所使用的时间及提交问卷所使用的手机或电脑IP地址比对以及问卷星软件系统自动过滤无效答卷,确保了所回收到的调查问卷能真实代表失独家庭的生存状况、社会保障权利需求和社会保障模式选择意愿等。截至2017年12月30日,共收到来自全国各地589份有效的调查问卷样本,为探析失独家庭社会保障权利需求和考察现行失独家庭保障制度提供了数据支撑和实证依据。虽然计划生育政策并没有直接导致“失独”,但由于计划生育政策以法定的形式限制了家庭生育自主权,独生子女的唯一性和风险因素相交织导致了失独家庭的出现。笔者认为单纯将失独家庭社会保障责任定性为社会救助体现不出失独家庭因计划生育政策对生育权限制所作出的特别牺牲。由此,引入了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社会法范畴下的社会补偿概念。社会补偿指基于自然性、社会性或政策性等不可抗拒的风险以及社会成员为社会整体利益负担义务而遭受损害时国家和社会给予的补偿。笔者认为失独家庭社会保障责任在性质上具有社会救助和社会补偿的综合属性。在明确失独家庭社会保障责任性质的基础上,从失独家庭社会保障权的权利主体、义务主体、权利内容对失独家庭社会保障权的权利要素进行分析,提出失独家庭社会保障权的权利内容包括社会补偿权和社会救助权。从社会法理论出发,笔者运用并提出了社会弱势群体理论、四维视角下的精准救助理论以及社会补偿视域下的特别牺牲理论,为失独家庭社会保障制度的模型建构以及具体制度设定奠定了理论基础。基于社会弱势群体理论,阐释了失独家庭结构不再完整、存在心理健康问题、经济利益受损、老无所依等社会弱势表现,进而提出给予失独家庭社会保障符合正义价值、平等价值和利益补偿价值。从救助对象精准、救助内容精准、救助水平精准以及与慈善组织救助“精准对接”四个维度提出精准救助理论,而且,失独家庭社会保障问题与我国特定历史时期的计划生育政策有关,时间因素在失独家庭社会保障对象认定中也起着重要作用,根据爱因斯坦的相对论,在我们熟知的立体三维空间中再加上时间的维度,就构成了“四维”,由此,提出四维视角下的精准救助理论。根据特别牺牲理论,国家为了达到社会公益等目的,会行使公法权力对公民个人的权利进行限制或损害,由于国家的公权力行为是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公民有义务容忍一定限度的权利限制或受损,但由此导致的牺牲必须是公平的,一旦超出限度,应予以补偿。失独家庭为了整个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放弃了生育多个子女的意愿,使选择生育数量从私域的自决行为变成公民应尽的社会义务。社会补偿正是基于公平正义的理念对因特定原因造成损害的社会成员给予的补偿,它不要求行政主体的合法行政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只要公民为社会整体利益负担义务而承受了不利后果便应给予补偿,体现为社会保障性。基于此,笔者从失独家庭社会保障制度内容综合模式、水平适度模式以及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模式三方面构建失独家庭社会保障制度模型。之所以选择社会保障制度内容综合模式,是基于问卷调查得出的失独家庭社会保障权利需求多元化,从精准救助视角出发,提出失独家庭社会保障制度内容综合模式;水平适度模式是基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失独家庭与计划生育政策相关联的双重考量;法律模式是考虑到失独家庭社会保障的特殊立法背景以及政策模式经过10年实践探索、改良具备了政策法律化的稳定性、全局性以及成熟性特征。在失独家庭社会保障制度模型的指引下,本文提出了完善失独家庭社会保障制度的立法建议:一是明确失独家庭社会保障原则,提出将失独家庭社会保障的立法位阶定在行政法规层次。二是完善失独家庭社会补偿制度,明确失独家庭社会补偿金标准、资金来源、给付程序以及管理机关。三是在完善失独家庭养老保障制度方面,失独家庭可根据自身情况和意愿选择入住互帮互助、自主管理运行的失独家庭集中互助养老机构,或者选择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其中也分析了代表性国家和地区的社会化养老模式经验,以期为我国失独家庭社会化养老模式提供借鉴和启示。四是完善失独家庭专项救助制度,包括心理救助、医疗救助以及司法救助制度。五是完善慈善组织参与失独家庭社会保障促进制度方面,提出改革登记管理制度、降低准入门槛,加强内部建设、提升治理能力,采取多种措施,激励慈善组织开展失独家庭社会保障项目。

孙晓楠[10](2019)在《失独老人社会救助的法律保障机制研究》文中认为“失独老人”是在中国特有的计划生育政策影响下产生的特殊群体。上世纪80年代,为降低社会抚养比、提高经济发展速度,我国施行了独生子女政策,以牺牲部分公民生育权为代价迎来了近三十年的人口红利期。但独生子女家庭结构呈现出“倒金字塔”形的高风险状态,在我国现有社会保障体制下,一旦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年迈的独生子女父母将陷入养老经济链断裂、心理创伤、社会支持不足等多重困境,成为迫切需要社会救助的失独老人。尤其是当前物质压力或追求生活品质等因素的作用下,仍有相当多的育龄青年选择只生一个,这使得“失独老人”在我国老年人中所占的比例将越来越大。在越来越多的失独老人面临物质、精神和养老等多重困境的同时,我国失独老人的社会救助工作却存在专门性立法缺失、社会救助权力边界模糊、国家特别扶助金标准设定不合理、地方特别扶助制度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失独老人的社会救助进程发展缓慢。基于此,本文试图通过文献计量分析、案例分析、比较分析等方法,以基本人权理论、社会协作理论、特别牺牲理论等法理为支撑,分析国内外相关立法和实践情况,最终为失独老人社会救助法律保障机制的完善提出建议。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问答(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问答(论文提纲范文)

(1)生育利益的私法实践样态与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二、研究现状和文献综述
    三、研究方法
    四、研究创新点
第一章 生育利益的涵义厘定
    第一节 生育概述
        一、生育的内涵分析
        二、生育的发展沿革
    第二节 生育利益的私法定位
        一、生育权与生育利益的关系
        二、生育利益公法保护与私法保护的差异
    本章小结
第二章 生育利益的私法实践样态
    第一节 生育利益案件的综合梳理
        一、生育利益案件的收集
        二、生育利益案件的选取
    第二节 生育利益案件的类型分析
        一、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生育利益案件
        二、个人与组织之间的生育利益案件
    第三节 生育利益案件的问题整理
        一、生育利益的民事权利规制阙如
        二、生育利益案件特殊规制的疏漏
    本章小结
第三章 生育利益私法保护的路径探寻
    第一节 国际文件对生育利益的保护指引
        一、国际文件对生育利益的保护内容
        二、国际文件对生育利益的保护趋势
    第二节 国外生育利益私法保护的形态梳理
        一、英美法系国家对生育利益的私法保护
        二、大陆法系国家对生育利益的私法保护
    第三节 我国生育利益私法保护的观念呈现
        一、生育利益民法保护的观念差异
        二、民法典建议稿对生育利益的私法保护
    第四节 生育利益私法保护的理性选择
        一、法律的民事权利确认
        二、其他规范的综合性调整
    本章小结
第四章 生育利益私权保护的规范设计
    第一节 生育利益私权地位的民法确认
        一、生育权的性质
        二、生育权的主体
        三、生育权的内容
        四、生育权的实现
    第二节 生育利益案件特殊规制的补充立法
        一、补充婚姻家庭领域的生育立法
        二、补充劳动用工领域的生育立法
        三、补充医疗卫生领域的生育立法
    本章小结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2)论“超生开除”合法性与合宪性(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1.1.1 研究背景
        1.1.2 研究意义
    1.2 文献综述
        1.2.1 国内研究现状
        1.2.2 国外研究现状
    1.3 论文结构及研究方法
        1.3.1 论文结构
        1.3.2 研究方法
    1.4 创新与不足之处
        1.4.1 创新点
        1.4.2 不足之处
    1.5 有关术语使用
第2章 “超生开除”的实证考察
    2.1 “超生开除”的开端(改革开放至二十世纪九十年代)
    2.2 “超生开除”的发展(二十世纪末至二十一世纪初)
    2.3 “超生开除”的没落(二十一世纪上旬)
第3章 “超生开除”之合法性分析
    3.1 “超生开除”是否有法规依据
    3.2 合法性分析之特别权力关系
    3.3 合法性分析之特别法律关系
    3.4 小结
第4章 “超生开除”之合宪性分析
    4.1 基于宪法基本人权对“超生开除”进行考量
    4.2 应用宪法比例原则考察“超生开除”的合理性
    4.3 小结
第5章 余论与展望
    5.1 计划生育政策相关法律法规需要不断调整完善
    5.2 相关行政法律法规需要明确处分责任
    5.3 删除“超生开除”或会成为一种趋势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3)胎儿民事权益法律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1 胎儿民事权益概述
    1.1 胎儿的概念
    1.2 胎儿的法律定位
    1.3 胎儿民事权益法律保护的历史渊源
    1.4 胎儿民事权益保护必要性
        1.4.1 少子化形势严峻
        1.4.2 胎儿相关民事案件数量多
        1.4.3 未婚妇女堕胎率不断升高
        1.4.4 胎儿畸形率居高不下
2 我国胎儿民事权益保护的立法和研究现状
    2.1 《民法总则》相关立法和研究现状
        2.1.1 遗产继承
        2.1.2 接受赠与
        2.1.3 “视为”的意义
    2.2 《继承法》相关立法和研究现状
    2.3 《侵权责任法解释》相关立法和研究现状
    2.4 《母婴保健法》相关立法和研究现状
    2.5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相关立法和研究现状
    2.6 《职业病防治法》相关立法和研究现状
    2.7 评析
3 现行胎儿民事权益保护的不足
    3.1 胎儿法律概念不明确
    3.2 胎儿主体资格不明确
    3.3 价值选择偏差
    3.4 保护范围狭窄
    3.5 救济途径匮乏
4 国外典型国家胎儿权益保护的探析
    4.1 德国法律的规定
    4.2 日本法律的规定
    4.3 美国判例的探析
    4.4 评析
5 我国胎儿民事权益法律保护构想
    5.1 立法方面的构想
        5.1.1 明确胎儿法律概念
        5.1.2 明确胎儿主体资格
        5.1.3 扭转胎儿的价值选择偏差
        5.1.4 扩大胎儿权益的保护范围
        5.1.5 填补匮乏的胎儿救济途径
    5.2 实践方面的构想
        5.2.1 推行胎儿登记备案制度
        5.2.2 加强对怀孕妇女的社会保障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4)社会抚养费的法律属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 研究背景
    二 研究意义
    三 研究现状
        (一)行政处罚说
        (二)补偿性收费说
        (三)经济性诱导措施说
第一章 社会抚养费的演变与正当性分析
    第一节 社会抚养费的确立与名称变化
        一 超生罚款
        二 计划外生育费
        三 社会抚养费
    第二节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范围及变化
        一 1992年《计划外生育费管理办法》时期
        二 2002年《计划生育法》时期
        三 2015 年《计划生育法》时期
    第三节 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正当性分析
第二章 社会抚养费的形式判断
    第一节 社会抚养费的制定法层面考察
        一 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明示
        二 社会抚养费作为一种法律责任的定位
    第二节 社会抚养费实际的征收规定考察
        一 社会抚养费征收案件启动模式
        二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
        三 社会抚养费的费用管理形式
    第三节 司法实践的考察
        一 早期以行政处罚认识为主
        二 目前行政收费认识成为主流
第三章 社会抚养费实质性判断
    第一节 社会抚养费征收具有较强的制裁性特征
        一 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具有违法性
        二 “人口发展规划”具有法规效力
        三 实际的征收数额高昂
    第二节 社会抚养费并没有明显补偿性特征
        一 人既是消费者也是生产者
        二 “补偿性”在实践中无法体现
第四章 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考量
    第一节 程序性保障的需要
    第二节 法秩序的稳定性
第五章 社会抚养费性质认定与合法性控制
    第一节 类型化的认知路径
    第二节 经济性诱导措施的界定
    第三节 社会抚养费应定性为规制性行政收费
        一 体现了社会抚养费真正的立法目的与功能
        二 符合现行的社会抚养费管理体制
        三 符合计划生育的政策性定位
    第四节 社会抚养费的合法性控制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5)单身女性生育权的法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单身女性生育权的概述
    一、生育权概述
        (一) 生育与生育权
        (二) 生育权的法律性质
        (三) 生育权的主体界定
    二、单身女性生育权的权利内容
        (一) 生育决定权
        (二) 生育知情权
        (三) 生育保障权
第二章 单身女性生育权的立法现状及现实困境
    一、单身女性生育权的立法现状
        (一) 单身女性生育权域外立法现状
        (二) 单身女性生育权在我国的立法现状
    二、在我国单身女性实现生育权的现实困境
        (一)立法上的缺位
        (二) 政策上的阻碍
        (三) 伦理观念上的冲突
        (四) 赋予单身女性生育权引起的系列问题
第三章 实现单身女性生育权的正当性与可行性
    一、实现单身女性生育权的正当性
        (一) 满足单身女性的生育客观需求
        (二) 缓解人口老龄化现象
        (三) 解决单身女性代际养老需求
    二、实现单身女性生育权的可行性
        (一) 婚姻制度和生育行为的分离
        (二)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发展
        (三) 单系抚育的普遍性
第四章 实现单身女性生育权的法律保障路径
    一、从立法层面赋予单身女性生育权
        (一) 明确单身女性享有生育权
        (二) 完善单身女性实现生育权的相关法律法规
    二、从立法层面规制单身女性适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一) 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单身女性的主体要求
        (二) 单身女性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数量限制
        (三) 单身女性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程序要求
        (四) 单身女性违反法定条件实现生育权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从制度层面保障单身女性生育权的实现
        (一) 建立监督管理单身女性实现生育权的行政机构
        (二) 完善单身女性的生育保险制度
        (三) 保障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政策上的平等待遇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6)我国生育保障制度立法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意义
    三、文献综述
    四、研究方法与基本思路
    五、可能的创新点及不足
第一章 生育保障制度的概念和主要内容
    第一节 生育保障制度的概念和性质
        一、生育保障制度的概念
        二、生育保障制度的性质
    第二节 生育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生育假期制度
        二、生育保险制度
第二章 生育保障制度立法现状和特点
    第一节 我国生育保障制度的规范体系
        一、生育保障制度的宪法规范
        二、生育保障制度的法律规范
        三、生育保障制度的行政法规规范
        四、生育保障制度地方性法规规范
    第二节 各地生育保障制度的内容特点
        一、延长基础产假天数
        二、增设陪产假制度
        三、限定生育保险的保障主体范围
第三章 生育保障制度立法存在的问题
    第一节 生育保障制度的区域间不平衡
        一、各省的生育假期制度差异明显
        二、缺乏异地生育保险统筹
    第二节 生育保障制度的覆盖范围有限
        一、哺乳假实施保障不足
        二、非婚生育妇女的生育保障不到位
    第三节 生育保障制度立法的完备性不足
        一、不履行保障义务的惩罚性措施阙如
        二、生育保险缴纳比例地方立法未作规定
第四章 生育保障制度立法完善建议
    第一节 确保生育保障制度的平等价值
        一、实现全国范围内生育假期制度的协调统一
        二、统筹省级区域内生育保险制度
        三、生育妇女平等享有生育保险待遇
    第二节 提高生育保障制度的可实践性
        一、提供哺乳假实施条件
        二、依据生育政策调整生育保险缴纳比例
    第三节 完善生育保障制度的责任规定
        一、明确企业落实生育保障制度的法律责任
        二、建立健全生育保障制度维权体系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7)我国生育假期制度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论
一、生育假期制度概说
    (一)法学视野下生育假期的界定
    (二)生育假期制度的功能与原则
    (三)生育假期制度的法理依据与现实基础
二、我国生育假期制度的文本分析
    (一)产假制度
    (二)陪产假制度
    (三)育儿假制度
    (四)其他生育假期制度
三、我国生育假期制度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
    (一)生育假期性质和制度功能的混同
    (二)国家责任条款规定过于原则
    (三)男性生育假期制度的整体缺失
    (四)假期制度内容的规定过于简单
    (五)监督生育假期制度实施的机制缺失
四、域外生育假期法律制度的经验借鉴
    (一)产假制度
    (二)陪产假制度
    (三)育婴假制度
    (四)其他相关社会政策
    (五)启示与借鉴
五、完善我国生育假期制度的法律建议
    (一)细化生育假期保障的国家责任条款
    (二)建立完备的生育假期类型
    (三)完善陪产假期制度
    (四)建立生育假期保障的共同责任制度
    (五)建立生育假期休假权保障的监管制度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8)论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变通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研究的背景与意义
    第二节 国内研究现状述评
    第三节 研究的思路、方法与难点
第二章 立法变通权之宪法内涵
    第一节 立法变通权之国族认同意义
    第二节 立法变通权之基本权利基础
    第三节 各民族公民基本权利平等之宪法内涵
第三章 立法变通权之法律形成
    第一节 立法变通权之法律规定
    第二节 立法变通权之权限问题
    第三节 立法变通权之程序问题
第四章 立法变通权之实践问题
    第一节 “变通规定”之制定机关与制定形式的法律依据问题
    第二节 “补充规定”之制定机关与制定形式的法律依据问题
    第三节 对“变通规定”与“补充规定”作目的限缩解释的实践问题
    第四节 地方性法规中作出立法变通的问题
余论
参考文献
附录
致谢

(9)我国失独家庭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绪论
    1.1 选题的背景和目的
        1.1.1 选题的背景
        1.1.2 选题的目的
    1.2 选题的价值
        1.2.1 理论价值
        1.2.2 应用价值
    1.3 文献综述
    1.4 本文的写作思路
        1.4.1 逻辑思路
        1.4.2 基本结构
    1.5 研究方法及分析工具
        1.5.1 研究方法
        1.5.2 分析工具
    1.6 难点、创新与不足
        1.6.1 本文的难点
        1.6.2 本文的创新
        1.6.3 本文的不足
第2章 失独家庭社会保障的法律解析
    2.1 失独家庭的界定
        2.1.1 失独家庭的基本概念
        2.1.2 失独家庭的认定标准
    2.2 失独家庭社会保障责任性质分析
        2.2.1 社会救助说
        2.2.2 社会补偿说
        2.2.3 综合说
    2.3 失独家庭社会保障权法律要素分析
        2.3.1 失独家庭社会保障权的权利主体
        2.3.2 失独家庭社会保障权的义务主体
        2.3.3 失独家庭社会保障权的权利内容
    2.4 失独家庭社会保障的社会法依据
        2.4.1 社会弱势群体理论
        2.4.2 四维视角下的精准救助理论
        2.4.3 社会补偿视域下的特别牺牲理论
第3章 失独家庭社会保障制度的模型建构
    3.1 失独家庭社会保障制度内容综合模式
        3.1.1 社会保障制度内容构成分析
        3.1.2 失独家庭社会保障权利需求分析
        3.1.3 失独家庭社会保障制度内容模式选择分析
    3.2 失独家庭社会保障水平适度模式
        3.2.1 社会保障水平分析
        3.2.2 失独家庭社会保障水平适度模式选择分析
    3.3 失独家庭社会保障制度的立法模式
        3.3.1 社会保障制度的政策模式与法律模式
        3.3.2 失独家庭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模式选择分析
第4章 我国现行失独家庭社会保障制度分析
    4.1 我国现行失独家庭社会保障制度考察
        4.1.1 我国现行失独家庭社会保障制度的文本分析
        4.1.2 我国现行失独家庭社会保障制度的实证考察
    4.2 我国现行失独家庭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不足
        4.2.1 立法方面存在的不足
        4.2.2 经济补偿制度不完善
        4.2.3 养老保障制度不健全
        4.2.4 专项救助制度有缺失
        4.2.5 保障主体单一
第5章 我国失独家庭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完善
    5.1 明确失独家庭社会保障的原则及立法位阶
        5.1.1 原则
        5.1.2 立法位阶
    5.2 完善失独家庭社会补偿制度
        5.2.1 补偿标准
        5.2.2 资金来源
        5.2.3 给付程序
        5.2.4 管理机关
    5.3 完善失独家庭养老保障制度
        5.3.1 失独家庭养老模式选择意愿分析
        5.3.2 失独家庭集中互助养老模式
        5.3.3 失独家庭社区养老模式
    5.4 完善失独家庭专项救助制度
        5.4.1 心理救助制度
        5.4.2 医疗救助制度
        5.4.3 司法救助制度
    5.5 完善慈善组织参与失独家庭社会保障促进制度
        5.5.1 改革登记管理制度,降低准入门槛
        5.5.2 加强内部建设,提升治理能力
        5.5.3 采取多种措施,激励慈善组织开展失独家庭社会保障项目
结语
附录:失独家庭社会保障制度调查问卷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10)失独老人社会救助的法律保障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1.绪论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1.1.1 研究背景
        1.1.2 研究意义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1.2.1 国内研究现状
        1.2.2 国外研究现状
    1.3 研究内容和方法
        1.3.1 研究内容
        1.3.2 研究方法
    1.4 重点、难点及创新点
        1.4.1 重点和难点
        1.4.2 创新点
2.失独老人社会救助的法律保障机制概况
    2.1 核心概念界定
        2.1.1 失独老人
        2.1.2 失独老人的社会救助
        2.1.3 失独老人社会救助的法律保障
    2.2 法理基础
        2.2.1 社会协作理论
        2.2.2 特别牺牲理论
        2.2.3 国家保护义务
3.失独老人社会救助法律保障机制的现状和不足
    3.1 失独老人社会救助法律保障机制的现状
        3.1.1 失独老人社会救助的立法现状
        3.1.2 失独老人社会救助的地方实践
        3.1.3 失独老人社会救助法律保障的基本操作流程
    3.2 失独老人社会救助法律保障机制的不足
        3.2.1 专门性立法缺失,相关法律规范执行力度低
        3.2.2 社会救助责任主体相互矛盾,权力边界模糊
        3.2.3 国家特别扶助金标准设定不合理,标准过低
        3.2.4 地方特别扶助制度落实不到位,地区差异大
        3.2.5 地方政府被动给付,救助工作缺乏创新性
4.失独老人社会救助法律保障的域外实践
    4.1 日本的实践
        4.1.1 成年人监护制度
        4.1.2 集中养老制度
    4.2 美国的实践
        4.2.1 防范和惩戒涉老虐待制度
        4.2.2 住房反抵押贷款制度
    4.3 德国的实践
        4.3.1 德国成年人照管制度
        4.3.2 老年人照顾护理保险制度
    4.4 借鉴和启示
5.对完善失独老人社会救助法律保障机制的建议
    5.1 立法保障方面,完善相关立法
        5.1.1 集中相关法律规定,避免法条过于分散问题
        5.1.2 构建老年人监护制度,尊重自主决定权
        5.1.3 明确失独老人养老保障权利,落实集中养老模式
    5.2 社会救助金给付方面,提高计划生育扶助保障标准
        5.2.1 填补立法空白,落实政府责任
        5.2.2 类化救助项目,明确专项支出
    5.3 社会保险给付方面,设置失独老人专项养老保险
        5.3.1 强化国家财政支持,兼顾个人缴纳义务
        5.3.2 加强立法支持,完善保险制度
    5.4 服务给付方面,拓宽社会养老服务的范围与内涵
        5.4.1 重视服务给付,细化服务类型
        5.4.2 拓宽服务对象,明确责任主体
    5.5 精神抚慰方面,建立失独老人的精神救助制度
        5.5.1 明确相关主体的精神救助义务
        5.5.2 赋予赡养人适度的报酬请求权
6.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问答(论文参考文献)

  • [1]生育利益的私法实践样态与保护[D]. 张小余. 黑龙江大学, 2021(09)
  • [2]论“超生开除”合法性与合宪性[D]. 李思羽. 重庆工商大学, 2021(09)
  • [3]胎儿民事权益法律保护研究[D]. 刘秋麟.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0(10)
  • [4]社会抚养费的法律属性研究[D]. 陈高硕. 上海师范大学, 2020(07)
  • [5]单身女性生育权的法律研究[D]. 孙艺洋. 苏州大学, 2020(03)
  • [6]我国生育保障制度立法完善研究[D]. 滕诗颖.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8)
  • [7]我国生育假期制度的法律问题研究[D]. 陈洪英. 西南大学, 2020(01)
  • [8]论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变通权[D]. 陈志博. 浙江财经大学, 2019(07)
  • [9]我国失独家庭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研究[D]. 缴维. 辽宁大学, 2019(01)
  • [10]失独老人社会救助的法律保障机制研究[D]. 孙晓楠. 浙江理工大学, 201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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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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