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论文文献综述)
梁展欣[1](2019)在《论追缴》文中认为我国《刑法》第64条是关于因犯罪事实而须追究行为人的财产责任的规定,但其中所列追缴、没收和责令退赔、返还财产等措施的性质及各自关系难谓清晰,且与《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缺乏衔接。追缴违法所得是一项实体性的准刑罚措施;没收应区分特别没收和作为附加刑的一般没收。《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的"追缴""没收",系作为两个指示实体性措施且可以相互换用的术语,宜予修正。责令退赔、返还财产的性质均为刑事附带处理的民事责任方式,不宜具有相对于其他民事债务的优先性。追缴不是被害人针对占有型犯罪的唯一救济途径,应允许被害人就未被退赔的财产提起单独的民事诉讼。对赃物是否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宜区分是否基于原权利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分别处理;对赃款虽一般可以适用善意取得,但应注意区分特殊情况。
龙宗智[2](2021)在《有组织犯罪案件分案审理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刑事案件的合并与分离,应考量案件关联性的性质与强度,保障司法公正、效率及当事人权利,且注意司法能力约束。有组织犯罪案件审理,具有人员众多、罪行多样、关联性紧密,以及须查明组织状态与框架等特点。将被告过多的案件分案审理,能促进庭审有序,防止过于拖延,保障质证辩论,降低审理难度,体现刑事政策。但分案审理的弊端也突出,易导致审理碎片化及同案犯质证受限,案件裁决趋于行政化,尤其是出现"无质证认证"及"不审而判"等程序不公。司法实践中存在分案随意、过度,对辩方程序权利保障不足等问题。完善分案制度,应坚持以同案同审为原则,同案分审为例外;应把握条件,权衡利弊,慎重选择分案审理,分案时遵循案件自身逻辑;应妥当处理对组织、领导者及骨干成员的审理方式,慎重对待认罪认罚案件的分案审理,保障辩方诉讼权利;应注意分案时的审判组织构成与裁判协调,加强分案问题上的诉审协调并确认法院的审理决定权。他案被告人在本庭陈述,仍应视为被告人供述而非证人证言;需利用庭前会议解决相关证据与程序问题。应进一步完善关联案件并案与分案审理规范。
余丽[3](2019)在《刑法学视野中的恶势力研究》文中提出2018年"两高两部"发布司法解释《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首次将"恶势力"这一传统的犯罪学概念规定为刑法学概念,这是我国共同犯罪刑法规范的重大创新。恶势力的必备特征是组织特征、行为特征与危害性特征。恶势力行为特征和黑社会性质组织完全相同,在组织特征和危害性特征的最低门槛上要求较低,不需要具备经济特征。恶势力与犯罪集团在组织化程度的范围上不同。应当合理地界定"恶势力犯罪"的范围。有必要对恶势力犯罪设置较低的刑事追诉标准和较低的适用更重法定刑幅度的标准。应当增设组织、领导、参加恶势力组织罪,增设包庇、纵容恶势力组织罪,设立恶势力犯罪的特别累犯制度,设立针对恶势力犯罪的特别立功制度等。应当以司法解释形式规定对恶势力犯罪分子谨慎适用缓刑和假释。应当在《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中针对恶势力犯罪作出相应规定。应当发布指导案例以统一恶势力犯罪司法认定标准。
魏文[4](2020)在《“恶势力”犯罪的特征解读与司法认定》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1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部署开展了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全国各地应势而上,掀起了一场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浪潮。“恶势力”这一法律术语在我国行政司法理论和实践中由来已久,最初的定义是我国公安机关为了有效开展严打、惩治违法犯罪,用以形容那些有一定势力、能产生较大的经济社会危害性、具有流氓团伙性质等特征的违法犯罪组织。与明确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这一罪名不同,《刑法》未对恶势力有界定,只能凭借实践经验和历来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对其进行司法认定和惩治。随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深入开展,政法部门对犯罪案件深挖细查,予以强力打击,但在如何正确区分黑恶势力、怎样有效防范恶势力犯罪、如何进行犯罪认定等方面,产生了许多困扰基层一线的问题。现有的涉及恶势力违法犯罪的相关文件和刑事政策,还不能有效指导司法实践,达到全面扫除黑恶势力的工作目的。2018年和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分别联合印发了《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两部规范性文件,提出了对各类恶势力违法犯罪案件办理的总体思路和要求,明确了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基本法律概念和对恶势力认定的标准,要求严格运用严宽相济的刑事政策处理涉恶案件,这对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指导作用。本文立足于当前涉恶规范性文件,试图通过了解恶势力的概念演化和确定,注重分析恶势力的犯罪特征,论述恶势力司法实践的难点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为恶势力犯罪司法认定实践提供一定的参考建议。本文除却引言和结语,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恶势力”犯罪的概念界定,通过阐释恶势力犯罪概念的起源与发展、确定与内涵,从刑事政策、社会价值等角度对恶势力法律概念进行定性和介绍。第二部分是“恶势力”犯罪特征解读,将恶势力特征分为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四方面,对恶势力的犯罪行为进行了精细化认定分析。第三部分是“恶势力”犯罪认定的问题分析,结合我国目前打击恶势力的现状,提出了恶势力犯罪认定法律根据存疑,拔高认定问题突出,“软暴力”法律根据缺乏、认定标准模糊,社会危害性判断标准难以量化等问题。第四部分是“恶势力”犯罪认定的完善,为有效解决司法认定事件中的疑难问题,提出恶势力犯罪的立法化、严格掌握恶势力犯罪的规范标准、“软暴力”的立法化与明确化、社会危害性标准的具体化等措施。
邬颖怡[5](2020)在《“套路贷”行为的司法认定问题研究》文中认为近年来,社会上出现了一些假借民间借贷的名义,通过签订虚假合同,制造虚假给付事实,故意违约并恶意增加借款金额等方式侵占公民财产的违法犯罪活动。由于该类违法犯罪活动日益猖獗,而且犯罪嫌疑人往往会以使用暴力、恐吓或提起虚假诉讼的方式催债,因此,司法界将此类犯罪统称为“套路贷”犯罪。此类犯罪涉及的“套路”多,涉案人员复杂,给案件的侦查和审理造成困难。在一些地区,“套路贷”犯罪已逐步与黑恶势力交织,破坏经济和社会秩序,社会危害性极大。尽管国家和各地相继出台了有关司法解释,但在司法实践中,“套路贷”案件在刑法适用上仍存在较多问题。对于实施“套路贷”过程中的不同犯罪形态,应该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照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定罪量刑。首先,应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套路贷”行为进行罪与非罪的判断。其次,在此罪与彼罪的判断上,以民间借贷的名义,采用签订虚假合同,制造违约等方式非法占有他人合法财产的行为,应该通过行为人实施的客观欺诈行为、被害人的错误认识以及“套路贷”涉及的合同类型进行分析,以诈骗罪或合同诈骗罪认定。而只有“套路贷”行为符合《刑法》第225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才构成非法经营罪。若实施“套路贷”行为过程中采取伪造证据并提起诉讼的方式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的,构成虚假诉讼罪。行为人在签合同和讨债过程中使用胁迫手段使被害人受到心理强制的,构成敲诈勒索罪;若胁迫程度已达到压制被害人的程度,且符合“两个当场”要件,则构成抢劫罪。在讨债过程中行为人实施了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应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如果在非法拘禁过程中实施了令被害人无法反抗的暴力手段,则以绑架罪认定。对于“套路贷”行为的共同犯罪问题,要根据被告人在参与“套路贷”犯罪中所起作用大小以及各环节的成员分工进行主从犯的认定。在共犯的认定问题上,“套路贷”行为人间存在雇佣关系的,应该从主观意志上进行区分是否构成共同犯罪。而涉及“平账”者间关系的,不仅要从双方是否有事前密谋判断,还要结合联络次数等客观因素进行分析。而“套路贷”案件如果符合黑恶势力特征的可以认定为涉黑恶势力犯罪,但不能将所有“套路贷”犯罪都拔高认定为黑恶势力犯罪。
王婧曈[6](2020)在《刑事政策变迁下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研究》文中指出我国有刑事政策治理相当长的历史,从早期应对反革命分子的镇压政策到如今法治社会下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我国运用政策打击违法犯罪的实践实属丰富。同时,2018年全国开展了“扫黑除恶”的专项斗争,涉黑犯罪问题一时间甚嚣尘上。我国刑事政策的确立经历了几个阶段,同样过去我国也开展了多次类似的专项斗争,结合刑事政策的演变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研究能更好的观察刑事政策与犯罪之间的关系。本文具体的结构安排与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刑事政策的探微,阐明本文所需的“刑事政策”基本理论及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刑事政策历史演变。首先从历史与当下的角度,从域内外审视刑事政策概念的内涵,基于本文无意在浩如烟海的刑事政策定义中求取最为精确的那一个,重点则是从古往今来的学者所提出的刑事政策概念之中找到内核相一致、可供参考的定义。即,刑事政策的涵义虽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对于定义也莫衷一是,但刑事政策的目的是预防犯罪,保护人权。有此蕴含的目的,刑事政策在影响刑事实体法时必应追求罪与罚的相适应,而不能只为了一时预防的快意而忽略罪刑法定原则。然后本文分析了刑事政策的功能意义,不仅在立法时有所指导,同时在司法适用时依然能够发挥效用。最后本文梳理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所经历的不同刑事政策阶段,通过刑事政策的变迁来看我国建国以来施行的刑事政策,以此来分析对个罪的影响。一方面,我国采用刑事政策抑或是政策治国,有着较长的历史,这也意味着我国对政策治国存在着路径依赖。另一方面,我国刑事政策的变迁,从镇压与宽大、惩办与宽大相结合,严打政策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可以看出我国的刑事政策发展具有区别于其他国家的发展历史与特殊国情,刑事政策对于犯罪的影响也更加明显。同时,分析严打政策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历史影响,即达成了从刑事政策分析犯罪的单向分析,成为“犯罪——治理”二元结构中不可或缺的一环。第二章,是刑事政策影响下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之流变。也说明了不同刑事政策下的司法解释及司法性文件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影响,目前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下,依旧从严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对犯罪门槛降低及犯罪圈的扩大是刑事政策在司法解释中的影响体现。第三章,是刑事政策影响下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认定问题。一方面分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司法认定现状,通过对四个特征的分析,总结出刑事政策对该罪认定的影响及现状。司法解释中呈现着对四个特征或模糊化,或弱化,或采取相当实质化理解的倾向,在实际认定时应警惕对犯罪的泛化处理,人为扩大打击范围。另一方面,结合最新司法解释分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财产的处置问题,司法解释中扩大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财产范围,更应注重对个人合法财产与组织非法财产的区别。通过罪的认定与财的处置两个方面,更为直观地总结我国刑事政策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影响。第四章,针对前三章所述,本章为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刑事政策的反思。首先,分析了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打早打小”的具体刑事政策,“打早打小”一方面可以有助于带来对犯罪行为的预防打击,有效遏制犯罪,另一方面却也在不经意会引起罪刑法定的动摇。如在司法性文件中降低入罪门槛,将非犯罪的行为犯罪化处理。其次,当前“扫黑除恶”运动中刑事政策的从严体现,反思司法解释及司法性文件中对软暴力的认定所带来的有可能违反罪刑法定的情况,在轰轰烈烈的“扫黑除恶”中也要警惕对法治精神的侵害。最后,在刑事政策对刑罚预防的期望所带来的司法解释过度化问题,也应该有所限制,即通过质与量两方面,限制刑事政策司法解释的过度化。
李云鹤[7](2020)在《刑事政策视角下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司法认定》文中提出随着现代社会组织化程度的不断提高,集团犯罪、组织犯罪的扩张趋势日益明显。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作为犯罪组织化的典型代表,已然成为近年来刑事犯罪打击的关注焦点。因其具有的高度社会危害性,世界各国都对其采取了严厉的打击态度,也是我国严厉惩治的重点犯罪之一,从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开展就能看出我国惩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决心。然而近年来,随着社会转型带来的矛盾加剧、经济利益的外部推动等原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行为方式日趋隐蔽化、智能化,表现出向经济、政治等领域渗透的趋势,且愈演愈烈,一定程度上给刑事法治带来诸多困难。针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严峻情形,我国在司法过程中坚持贯彻“严打”这一高压刑事政策,并以此刑事政策为指导,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多次“打黑除恶”斗争,一定情况下起到了遏制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作用。但从上述专项斗争前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演变趋势来看,过于强调“严打”的刑事政策无法在根源上防控犯罪,周期性反弹的现象仍然存在。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正是从根治呈现隐蔽化、智能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角度出发,对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精神加以发展,对当前司法过程中“严打”这一片面、僵硬刑事政策的变革。本文在研究中,着眼于司法认定过程中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适用的相关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从特征认定标准这一重点问题出发,结合当前衍生出的新特性、新危害,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视角下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司法认定予以理性思考。经总结,提出当前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司法认定过程中存在罪名设置存在缺失、法人主体资格欠缺、犯罪量刑情节尚未完全落实、犯罪重复评价和证人保护力度薄弱的问题。针对上述问题,从便利司法的角度出发,吸纳优秀研究结果和经验,认为应当采取细化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设置、明确法人的主体责任、落实和完善刑事立法和司法中的量刑情节、形成利于司法行为合理化运作的罪数评价体系和建立完善的证人保护制度的对策。
陈博文[8](2020)在《非法放贷案件的刑事定性问题研究 ——基于85份判决书的实证分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一直以来,民间借贷在我国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正因为民间借贷一方面普遍被大众接受,另一方面民间借贷市场又缺乏相关的法律进行规制。这导致很多不法分子借着民间借贷的合法外壳,搭着互联网金融的顺风车实施犯罪。在近几年,“校园贷”、“套路贷”等形式的非法民间借贷成为我国公安机关重点打击的犯罪之一。在司法实践中,这类案件的裁判存在法律适用标准不一等情况,使一些判决结果饱受社会争议。因此,本文将采用统计学的方法,从裁判文书网中已公开的关于非法放贷的裁判文书选取分析样本,以司法实践存在的问题为切入点,将所统计到的案例进行统计学分析,归纳此类犯罪的特点。并且针对个别有代表性的案例进行较为详细的案例分析。将样本案件整体的宏观情况和个案存在的微观问题结合分析,为解决非法放贷案件的刑事定性问题提出建议。正文共分为四个部分(除引言和结语外)。第一部分为对非法放贷案件的基本解读。主要从非法放贷的起源与发展、非法放贷概念的界定以及非法放贷案件一般的特征三个方面展开论述。本文所指非法放贷源于民间借贷,由于对民间借贷市场的监管缺乏和存在非法利益可图,非法放贷及其引发的犯罪氤氲而生。当前,非法放贷案件涉及法律关系复杂,牵扯伴生犯罪、次生犯罪众多,社会危害性严重。第二部分为对非法放贷案件刑事定性现状分析。该部分的分析基于裁判文书网搜集到的相关案例,展开相关案例的定性现状分析。此部分主要针对非法经营罪在实践中的适用情况,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适用情况,以及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的适用情况加以分析,最终阐明司法实践中对此类犯罪的定性现状。第三部分非法放贷案件刑事定性存在的问题。本章以下几个方面讨论:一是司法层面受其他因素的影响较大。司法实践中存在法官客观归罪的嫌疑,另外刑事政策对于此类案件的裁判也有一定的引导性。二是司法解释适用的局限问题,根据案例分析的情况,非法放贷的案件的法律规定与法律适用存在一定的偏差。三是受非法放贷案件本身的特点影响,司法实践中收集此类案件的证据存在一定的困难,案件证据的固定也有难度。以上三点都会对非法放贷案件的刑事定性产生影响。第四部分则是建立在以上三部分的基础之上,为本文的研究启示。将从三个方面展开:一是非法放贷案件分类规制的构想;二是司法实践中对于司法解释和刑事政策应准确把握;三是关于我国民间借贷市场运行的建议。
关雅文[9](2020)在《“套路贷”犯罪刑法规制的实践样态 ——以427份刑事裁判文书为研究样本》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研究综合使用法律解释学的方法和实证研究的方法,以427份刑事裁判文书为研究样本,对三个方面进行数据调查,即:案件基本情况数据分布、以定罪为主线的数据分布、以量刑为主线的数据分布,从而发现和分析问题。具体而言,在案件基本情况数据方面,统计“套路贷”行为违法类型、犯罪结案时间、犯罪地域分布、审级及二审上诉理由数据;在定罪为主线的数据方面,统计所涉罪名、犯罪事实及行为性质的认定标准、行为类型、共同犯罪情况和涉黑、恶势力犯罪情况数据;在量刑为主线的数据方面,统计危害结果和刑罚情况分布数据。本研究将根据数据分布情况,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案例,针对“套路贷”违法案件进行刑事规制的必要性程度的问题,以及“套路贷”刑事案件将呈现出何种定罪样态和量刑结构的问题等作出思考和回应。并进一步针对“套路贷”案件处理方式对“刑民交叉”型案件的启发,引入“套路贷”概念的司法实践意义和认定“套路贷”犯罪为有组织犯罪的可行性进行讨论。本文将在一定程度上对该领域理论的研究成果进行丰富,并为进一步完善对相关犯罪的刑法规制做理论准备。
张恒基[10](2020)在《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司法认定探究 ——尤以骨干成员的认定为论述主线》文中提出自2018年“扫黑除恶”始,消灭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动劲头十足,刑事案件中关于领导、组织、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案件相比往年有了显着的增长。然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是司法实务中较为疑难复杂的案件类型之一,公检法三机关虽然联合出台了各种打击黑恶势力的指导意见,但是其指导意见的描述相对有些空泛,公、检、法三机关对于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在多个环节上认识与把握的标准不尽一致,甚至有些概念没有得到精准的解释与区分。虽然早在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已经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大特征进行了规定,但是对组织特征中的成员的认定标准问题直到2015年《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才得到较为完整的解释。其中骨干分子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中坚力量,一直是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框架,区分其他个人犯罪、非组织化的团体的重要标准。然而在司法方面,自2000年至2018年间对组织特征的认定和描述进行过多次的明确或更改,学术方面也多致力于对组织特征的宏观研究。反观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各种成员的认定,不仅司法文件方面只留下一个相对模糊的认定标准,学术方面的研究多停留在概念层面。如领导者、组织者是否有区分的意义,骨干成员与积极参加者是否有区分的意义。这使得在实务中,对于各个成员的认定标准产生了一定困难。通过调查2018-2019年中涉及的人员较为完善、组织框架较为清晰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可以发现,根据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内部关系的特点,其运作模式可以分为两种,而两种不同模式下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的认定有着不同之处。在两种不同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模式下,通过对人员结构相对完善的68起黑社会性质案件中的人员进行数据统计,通过参与率、主动率、组织率进行量化,对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其他参加者进行大体的区分,再从个案入手,通过成员的不同界限将积极参加者从所有成员中区分出来,再通过骨干成员与一般积极参加者的界限,可以将骨干成员从积极参加者中提取出来。至此,通过将各个成员阶层加以认定区分,得出骨干成员的认定标准。以期能有助于当前的“扫黑除恶”行动有序、有力、有效地开展。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论文提纲范文)
(2)有组织犯罪案件分案审理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分案审理的基本法理与比较研究 |
(一)刑事案件的复合性、关联性及分合考量因素 |
(二)域外分案制度的特征 |
二、有组织犯罪案件审理的特点及审理方式的变化 |
三、有组织犯罪分案审理的利弊分析 |
(一)分案审理的积极意义 |
(二)分案审理的弊端 |
(三)分案审理利弊的相对性 |
四、有组织犯罪分案审理的相关规范与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
(一)有组织犯罪分案审理的规范依据 |
(二)司法实践中分案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
五、适当把握分案审理的条件与方式 |
(一)坚持以同案同审为原则,同案分审为例外 |
(二)严格把握条件,慎重选择分案审理及其审理方式 |
(三)遵从案件自身逻辑,降低分案负面影响 |
(四)妥当处理对组织、领导者及主犯的同案审理问题 |
(五)慎重处理认罪认罚案件的分案审理问题 |
(六)保障被告及其辩护人的诉讼权利 |
(七)注意分别审理案件的审判组织构成与裁判协调 |
(八)加强诉审协调并确认法院的决定权 |
六、分案审理时证据规则的适用 |
结 语 |
(4)“恶势力”犯罪的特征解读与司法认定(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恶势力”犯罪的概念界定 |
(一) “恶势力”概念的起源与发展 |
(二) “恶势力”概念的确定与内涵 |
二、“恶势力”犯罪的特征解读 |
(一) 组织特征 |
(二) 经济特征 |
(三) 行为特征 |
(四) 危害特征 |
三、“恶势力”犯罪认定的问题分析 |
(一) 法律根据存疑 |
(二) 拔高认定问题突出 |
1. 普通“恶势力”犯罪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 |
2. “恶势力”犯罪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
(三) “软暴力”法律根据缺乏、认定标准模糊 |
(四) 社会危害性判断标准难以量化 |
四、“恶势力”犯罪认定的完善 |
(一) “恶势力”犯罪的立法化 |
(二) 严格掌握“恶势力”犯罪的规范标准 |
(三) “软暴力”的立法化与明确化 |
(四) 社会危害性标准的具体化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5)“套路贷”行为的司法认定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四、研究范围及研究思路 |
五、研究方法及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套路贷”概念与行为类型 |
第一节 “套路贷”概念 |
第二节 “套路贷”的产生背景 |
一、时代背景 |
二、法律背景 |
第三节 “套路贷”与高利贷的区别 |
一、行为目的不同 |
二、行为方式不同 |
三、侵害客体不同 |
四、法律后果不同 |
第四节 “套路贷”的主要行为类型 |
一、校园贷型套路 |
二、车贷型套路 |
三、房贷型套路 |
四、装修贷型套路 |
五、空放贷型套路 |
第二章 “套路贷”行为主观方面的认定难题 |
第一节 “套路贷”主观方面的分析 |
一、“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含义 |
二、“套路贷”中“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困境 |
第二节 “套路贷”行为主观方面的认定方法 |
一、“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刑事推定 |
二、“套路贷”中主观“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刑事推定 |
第三章 “套路贷”行为的犯罪类型判断 |
第一节 以诈骗罪认定的情形 |
一、客观欺诈行为的认定 |
二、被害人认识错误的认定 |
第二节 以合同诈骗罪认定的情形 |
一、与诈骗罪的关系 |
二、以法益为基础对“合同”的理解 |
第三节 以非法经营罪认定的情形 |
一、“套路贷”行为是否属于“违反国家规定”的情形 |
二、“套路贷”是否属于“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
第四节 以虚假诉讼罪认定的情形 |
一、“套路贷”案件中虚构民间借贷行为的认定 |
二、与诈骗罪竞合问题 |
第五节 以其他罪名认定的情形 |
一、以敲诈勒索罪认定的情形 |
二、以非法拘禁罪认定的情形 |
第四章 “套路贷”行为认定的其他实务难题 |
第一节 “套路贷”行为的共同犯罪问题 |
一、“套路贷”行为的主从犯认定 |
二、“套路贷”行为的共犯认定 |
第二节 涉黑恶势力犯罪问题 |
一、涉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套路贷”情形 |
二、涉恶势力犯罪的“套路贷”情形 |
三、涉黑恶势力的“套路贷”案件财产界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6)刑事政策变迁下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刑事政策探微 |
第一节 历史与当下:刑事政策的概念 |
一、域外刑事政策理性审视 |
二、域内刑事政策总体梳理 |
第二节 应然与实然:刑事政策的功能意义 |
一、刑事政策刑法化:立法指导的功能 |
二、刑法的刑事政策化:司法适用的功能 |
第三节 政策实践: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刑事政策历史考察 |
一、镇压与宽大之刑事政策 |
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之政策 |
三、严打之政策时期 |
四、宽严相济政策之时期 |
第二章 刑事政策影响下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之流变 |
第一节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规范审视 |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教义学梳理 |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相关规范的适用 |
第二节 刑事政策与司法解释的功能交集 |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相关司法解释 |
二、刑事政策与司法解释之间的现实考察 |
第三章 刑事政策影响下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认定 |
第一节 罪之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司法认定 |
一、组织特征 |
二、经济特征 |
三、行为特征 |
四、非法控制特征 |
第二节 财之处置: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财产处置 |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财产规范 |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财产处置 |
第四章 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刑事政策的反思 |
第一节 扫黑除恶中从严惩处的刑事政策 |
一、“打早打小”刑事政策评价 |
二、软暴力的审慎认定 |
第二节 刑事政策司法解释过度化 |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刑事政策司法解释过度化 |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刑事政策司法解释化限制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7)刑事政策视角下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司法认定(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1.2.1 理论意义 |
1.1.2.2 现实意义 |
1.2 研究方法 |
1.3 研究创新点 |
1.4 研究框架 |
第2章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概述 |
2.1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概念 |
2.2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法律规制沿革 |
2.2.1 正式提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法律概念 |
2.2.2 通过规范性法律文件做出调整 |
2.2.3 刑法修正案八后的逐步完善 |
2.3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征认定 |
2.3.1 犯罪活动的组织化 |
2.3.2 经济利益的目的性 |
2.3.3 行为方式的暴力性 |
2.3.4 地区资源的控制性 |
第3章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刑事政策解读 |
3.1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 |
3.2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定位 |
3.3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法律应用 |
3.3.1 宽严相济的“宽” |
3.3.2 宽严相济的“严” |
3.3.3 宽严相济的“济” |
第4章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司法认定中的问题剖析 |
4.1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罪名设置存在缺失 |
4.2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法人欠缺主体资格 |
4.3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量刑情节尚未完全落实 |
4.4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重复评价问题 |
4.4.1 定罪中的重复评价 |
4.4.2 量刑中的重复评价 |
4.5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证人保护力度薄弱 |
第5章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刑事法治的完善对策 |
5.1 细化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设置 |
5.1.1 修改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为入境从事黑社会组织罪 |
5.1.2 增设参加境外黑社会组织罪 |
5.1.3 增设资助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5.2 明确法人的主体责任 |
5.3 落实和完善刑事立法和司法中的量刑情节 |
5.4 形成利于司法行为合理化运作的罪数评价体系 |
5.4.1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相关立法的系统性修改 |
5.4.2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相关司法的合理规制 |
5.5 建立完善的证人保护制度 |
第6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后记 |
(8)非法放贷案件的刑事定性问题研究 ——基于85份判决书的实证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对于非法放贷的基本解读 |
(一)非法放贷的起源与发展 |
(二)非法放贷的概念界定 |
(三)非法放贷案件的一般特征 |
二、非法放贷案件刑事定性现状分析 |
(一)非法经营罪的适用现状 |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适用现状 |
(三)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的适用现状 |
(四)本章小结 |
三、非法放贷案件刑事定性存在的问题 |
(一)司法实践中存在客观归罪之嫌 |
(二)刑事政策导向性严重 |
(三)司法解释的适用存有偏差 |
四、研究启示 |
(一)对于非法放贷案件可进行分类规制 |
(二)司法实践中应准确把握法律解释与刑事政策 |
(三)提升对民间借贷市场的监管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套路贷”犯罪刑法规制的实践样态 ——以427份刑事裁判文书为研究样本(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引言:现状、问题与研究方法 |
二、2017年~2020年“套路贷”犯罪案件的刑事裁判文书研究 |
(一)案件基本情况数据分布 |
1.“套路贷”行为违法类型分布 |
2.“套路贷”犯罪结案时间分布 |
3.“套路贷”犯罪地域分布 |
4.“套路贷”刑事裁判审级及二审上诉理由分布 |
5.“套路贷”刑事裁判文书详细说理情况分布 |
(二)以定罪为主线的数据分布 |
1.“套路贷”犯罪所涉罪名分布 |
2.“套路贷”犯罪事实及行为性质的认定标准分布 |
3.“套路贷”犯罪行为类型分布 |
4.“套路贷”犯罪中共同犯罪情况分布 |
5.“套路贷”犯罪中涉黑、恶势力犯罪分布 |
(三)以量刑为主线的数据分布 |
1.“套路贷”犯罪的危害结果分布 |
2.“套路贷”犯罪的刑罚情况分布 |
三、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司法认定探究 ——尤以骨干成员的认定为论述主线(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内部不同类型成员概念分析 |
(一)组织者、领导者的概念问题 |
(二)骨干成员与积极参加者的概念问题 |
(三)其他参加者的概念 |
(四)黑社会性质组织内部成员关系的两种差异模式 |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认定的司法数据分析 |
(一)组织者、领导者的数据分析 |
(二)骨干成员与一般积极参加者的数据分析 |
(三)其他参加者、非参加者的数据分析 |
三、骨干成员的认定标准与区分界限 |
(一)组织地位上的认定标准与区分界限 |
(二)客观行为上的认定标准与区分界限 |
(三)其他特殊方面上的认定标准与区分界限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介 |
致谢 |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论文参考文献)
- [1]论追缴[J]. 梁展欣. 刑事法评论, 2019(01)
- [2]有组织犯罪案件分案审理问题研究[J]. 龙宗智. 法学研究, 2021(03)
- [3]刑法学视野中的恶势力研究[J]. 余丽. 刑法论丛, 2019(03)
- [4]“恶势力”犯罪的特征解读与司法认定[D]. 魏文. 山东大学, 2020(02)
- [5]“套路贷”行为的司法认定问题研究[D]. 邬颖怡.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2)
- [6]刑事政策变迁下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研究[D]. 王婧曈.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7]刑事政策视角下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司法认定[D]. 李云鹤. 吉林财经大学, 2020(06)
- [8]非法放贷案件的刑事定性问题研究 ——基于85份判决书的实证分析[D]. 陈博文. 西南大学, 2020(01)
- [9]“套路贷”犯罪刑法规制的实践样态 ——以427份刑事裁判文书为研究样本[D]. 关雅文.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20(01)
- [10]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司法认定探究 ——尤以骨干成员的认定为论述主线[D]. 张恒基. 吉林大学, 20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