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试论未成年学生在校伤亡事故及法律责任(论文文献综述)
王从斌[1](2021)在《落实《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保护“少年的你”》文中研究说明青少年法治教育:王老师,您好!感谢您接受我们的专访!《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规定学生都有哪些基本权利?学校应当怎么保护未成年人的基本权利?王从斌:对于"学生都有哪些基本权利"这个问题,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理解。首先,未成年学生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依法享有宪法所赋予的各项基本权利。这些基本权利有政治权利与自由,包括财产权、受教育权等在内的社会经济和文化权利,平等权,
罗浩哲[2](2021)在《试论学生伤害事故民事侵权责任》文中研究表明近年来,随着办学规模的日益扩大和家长权利保护意识的不断增强,学生伤害事故发生也与日俱增;此类事故如得不到妥善处理,不仅给学生和家长带来了伤害,还会影响学校教育功能的正常发挥,甚至会引发社会公共事件。本文试从学生伤害事故一般问题入手,着重分析学生伤害事故民事法律责任等问题,以期维护学校和师生的合法权益。
蒲海桥[3](2021)在《校园欺凌法律规制中校园服务令制度构建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校园欺凌问题的突出,使得如何对校园欺凌进行规制显得尤为重要。近年来,发生在中小学校园内外的校园欺凌事件屡见不鲜,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我国与未成年人问题直接相关的法律有《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校园欺凌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但在立法层面上尚没有直接针对校园欺凌问题的专门法律。虽然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加强了对于有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之管控力度,但总体上看对于校园欺凌问题的处置仍略显不足,特别是对低龄欺凌行为者缺乏有力的处置机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校园欺凌事件通常性质较为恶劣,但不少校园欺凌行为由于年龄或者情节的原因难以使用刑罚等措施进行处罚,对此在社会上也出现不满之声。让未成年人在阳光下健康成长至关重要,国外对未成年罪犯多施以“保护观察”、“假日辅导”和“保护管束”等形式的保护处分措施。此外,还有判处社会服务令,让罪错未成年人进行一定期限的社区服务劳动以弥补自己的过错,这种形式既起到惩戒作用,也发挥了教育作用。在此背景下,笔者在国内部分学校开展的“校园服务令”校规校纪实践的启发下,结合社会服务令、保安处分、保护处分和社区矫正等制度的有益经验,深入地对如何规制校园欺凌行为进行探讨,从法律层面提出校园服务令作为教育矫治实施了校园欺凌行为之罪错未成年人的一种保护处分措施,以期能填补对未成年人“一罚了之”和“一放了之”之间的空白。本文校园服务令制度是在新时期关于加强校园欺凌治理背景下提出的一种教育矫治制度,运用法律来健全校园欺凌治理的体系化和长效机制,以此保障未成年学生拥有一个健康的成长环境。全篇由四个部分构成,具体论述安排如下:第一章,是对校园欺凌及其法律规制的概述。本章重点介绍校园欺凌的含义以及校园欺凌法律规制的情况,首先对校园欺凌进行一个概念的界定,阐明校园欺凌的含义,并从各有关机构对校园欺凌行为的数据入手,对校园欺凌所表现的类型和特征进行归纳。其后结合现实的案例情况对校园欺凌行为进行法律分析,并对可用于规制校园欺凌的法律规范,如未成年人法律和其他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以及具体的处置措施方面进行一个详细的分析梳理,以便于发现所存在的问题。第二章,对校园欺凌法律规制中校园服务令提出的背景进行阐述。在前章对校园欺凌法律规制的分析中,得出校园欺凌法律规制中所面临的法律规范不够完善、处置机制不够健全和救济机制不够到位的问题。所存在的问题表明现阶段校园欺凌的法律规制需要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处置措施,在此背景下提出解决校园欺凌法律规制问题的有效路径——校园服务令制度,对校园服务令的定义、与相关概念的区分进行详细的介绍,表明校园服务令与社会服务令以及专门教育相比,更符合对校园欺凌未成年人处置的需要。校园服务令对现有校园欺凌处置措施的补充、满足对欺凌者教育矫治需要等方面的作用,表明校园服务令制度对解决校园欺凌法律规制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第三章,介绍校园服务令制度的理论基础并对校园服务令制度的可行性进行分析。明确了校园服务令所具有的教育性、强制性和惩戒性的属性,在校园服务令的理论基础部分,以未成年人法学的角度,结合少年司法的理念,探讨未成年人校园服务令制度的理论基础。最后,分析校园服务令的可行性,一些具有保护处分性质措施的实践提供了实践基础,且社会上具有实施校园服务令的观念基础及施行所需要的社会资源,所以我国增设校园服务令具有可行性。第四章,在前述内容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为我国校园服务令制度的构建展开设想,设计符合我国实际的校园服务令制度。主要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展开,实体方面包括校园服务令的立法保证、适用范围、适用条件、机构设置以及实施的内容等,程序方面则是设计一套完整的从校园欺凌行为的发现、调查、决定、执行到监督的完整程序。校园欺凌行为发生后,由校园警察对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查,相关部门及专业社会组织开展对实施校园欺凌行为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各决定机关依据社会调查报告在职权范围内做出校园服务令并保证执行,完成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达到教育挽救未成年人的目的。
邓斯博[4](2021)在《校园霸凌侵权责任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当今社会有越来越多的校园霸凌事件发生,它是目前普遍存在于各个国家及地区的社会问题。首先,本文对校园霸凌行为的认定及性质进行研究。其次,对校园霸凌侵权行为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方式展开探讨,并分析了校园霸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再次,根据主体的不同,对校园霸凌侵权责任的承担进行分析与研究。最后,对我国校园霸凌侵权责任制度现存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建议进行解决,以便更好地完善我国校园霸凌侵权责任制度。
姚建龙,刘悦[5](2021)在《教育法视野中的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文中认为尽管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是教育法律关系中的直接利益相关者与不可或缺的角色,但是教育基本法却并未给予其应有的关注与地位。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教育权具有权利与义务二重属性,在强调监护人教育权义务属性的同时不能忽视其权利属性。相对国家教育权(主要透过学校教育来实现)而言,监护人教育权无疑居于从属性地位,但不能因此而漠视监护人的教育权。近些年来,监护人教育权意识的不断提升以及某些具体"抗争",开始让学校教育有些无所适从。教育法规应对监护人教育权与国家教育权、学校教育权的边界作进一步明晰。
姚建龙[6](2020)在《论学校保护——以未成年人保护法学校保护章为重点》文中研究说明学校履行教育职能并不能等同于对未成年学生的保护,恰恰相反蕴含着侵害学生权益的风险。学校教育与学校保护之间存在张力、冲突,应予以区分而不能混同。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保护义务可作安全保障义务和权益维护义务的区分,前者主要是指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人身安全的保障义务,后者是指学校在实施教育管理活动中对未成年学生主体地位和平等地位的尊重及合法权益的维护,两种类型保护义务有着重大差别不宜混同,未成年人保护法学校保护章宜进一步厘清立法思路。
关长庆[7](2020)在《刘某诉学童、爱好便利店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研究》文中指出共同危险行为通常来说人们将其归纳为广义的共同侵权行为中,同时也伴随着共同侵权应用而生。之所以对其这样的评价,是综合考量了该制度背后所蕴含的价值评判,人们有时不可避免的会受到来自于两个或两个以上他人行为损害。在损害发生之后,由于受到时空、技术手段以及我们认识能力等各种因素的限制,对于真正实施加害的侵权人来说无法确定,最终没有人承担责任显然对受害人来说是不公平的。若共同危险行为一旦发生在未成年人受侵害案件时,在事实认定、举证质证和责任承担等方面会更加困难,结合共同危险行为理论的介绍与探讨,以及学校等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的相关知识,调整在此类案件中民事维权的举证证明标准,降低民事维权的门槛,加重商家的责任义务,促使商家从内心强化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因此,通过对刘某诉学童、爱好便利店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研究,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和现实价值。通过对文献的梳理以及对案例的综合分析,对文章结构和内容安排如下:第一部分本章主要介绍论文所探讨问题的背景及原因研究的意义,对相关理论进行简要的文献综述,介绍本文的主要研究方法。第二部分本章主要从“原告刘某诉被告某高新区学童食品便利店(以下简称“学童便利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入手,介绍案情,提炼出本案争议三个焦点,第三部分侧重对焦点一问题的论述。主要从共同危险行为概念、构成要件、市场份额以及免责事由的理论分析,对于将焦点一“牙签弩”案件法律定性为共同危险行为的依据。第四部分本章主要从《侵权责任法》第40条出发,并结合案例,对第三人侵权的教育机构补充责任进行分析研究,明确了“在校期间”的认定,以及托管班的责任,结合以上相关论述对焦点二和焦点三予以了阐述。第五部分本章主要是根据第三章与第四章的研究结果,通过“牙签弩”案引发的思考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措施。通过采用案例分析法、比较分析方法以及文献研究法的方法,在刘某诉学童、爱好便利店人身侵权一案中,进行个案研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归纳争议焦点,文章的创新点在于,对共同危险行为免责中采用否定说的观点,结合目前的司法实践,进一步扩大了“在校期间”的范围,以期望达到面对未成年学生受到相类似侵害时,实现更好的救济与保护,从而实现“源头管控”,进而提高对于未成年学生的保护力度。
周麟[8](2020)在《校园伤害侵权责任中教育机构过错认定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侵权责任法》对于校园伤害事故案件中教育机构过错认定的核心在于“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但未对“教育管理职责”进行详尽地表述。而其他的一些规章和法律规范性文件在裁判中只能作为参考,且各部门对于教育管理职责的要求也因其视角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如此一来在实践中就会导致没有统一的认定标准,同案不同判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因此本文以中小学与学生教育管理关系为基础,分析在校学生不同民事行为能力下的二元归责原则在具体案件中的不同适用标准,以此找出中小学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校园侵权责任中过错的法理基础;同时通过学校与学生疏于教育管理的案件,分析认定学校的教育管理职责及教育机构是否有过错的关键。本文从学校对学生应该承担的安全保障、日常管理和教育教学职责出发,结合审判案例,从具体的校园生活、设施设备的安全标准、应急救护、教师管理行为几个方面阐述了学校过错认定问题;最后对校外活动和校外实习导致学生人身伤害案件,分析在此类案件中学校的教育管理职责,阐述学校的过错认定问题。这样当未成年学生校园伤害事故发生时,法院可以更高效地划分责任,学校也可在事前事中事后更好地履行义务,从本质上维护校园的和谐稳定,更好地给学生提供一个更好的学习和健康发展的环境,平衡学生、学校及家长三者之间的关系,以此为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提供更加优渥的土壤。
杨建玲[9](2020)在《论“第三人侵权”案件中学校的补充责任》文中指出近年来,学校“第三人侵权”事件引起全社会的普遍关注。在这类案件中,关于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以及承担怎样的责任,议论纷纷。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0条明确规定在“第三人侵权”案件中,学校存在过错的需承担补充责任。然而,补充责任作为我国独创的责任形态,在理论和实践中中却存在诸多争议。为进一步厘清争议,释明补充责任的内涵,完善补充责任适用的路径,论文从学校承担补充责任的理论争议和实践困境、补充责任与其他国家相关制度的比较考察、学校承担补充责任的合理性基础以及学校承担补充责任的完善路径四个方面展开了进一步的探讨。第一部分探寻学校承担补充责任的理论争议和实践困境。理论争议主要是补充责任制度的必要性、合理性、顺位性以及补充责任人的追偿权等问题。实践困境则主要体现在适用范围模糊、“相应补充责任”理解冲突、补充责任程序规定缺失等方面。第二部分对域外法系补充责任进行了比较考察。以理论视角考察,德国法和瑞士法的补充性责任都是全额的补充责任,而非限额补充;美国法的“主次责任”则相当于大陆法系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以实践视角考察,德国法更偏向不真正连带责任和赔偿权利人,而美国法更偏向按份责任和赔偿权利人。通过比较法考察,可以发现多数人侵权的责任形态日益多元化。第三部分探讨学校承担补充责任的合理性基础。连带责任与责任理念、制度体系以及发展趋势存在的冲突、按份责任与责任类型、理念和诉讼风险存在的冲突、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责任理念、诉讼风险存在的冲突以及补充责任吻合责任理念、制度体系以及发展趋势,整体性地论证补充责任制度的必要性。而故意侵权绝对责任的法理、安全保障义务的法理和风险责任担保属性的法理则更深入显示学校承担补充责任的法理依据。第四部分提出学校承担补充责任的完善路径,主张应明晰补充责任的适用范围,准确限定“相应补充责任”的涵义以及进一步构建补充责任的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应明确将《侵权责任法》第40条的适用范围限定在第三人的故意侵权与学校过失侵权相结合的情形,而且学校的过失应为一般过失。对于其他情形,应根据学校与第三人的主观过错的不同而选择适用不同的责任形态。补充责任的补充范围应以第三人赔偿不能部分为限,并应限定在“相应的”范围内。应当允许权利人同时起诉第三人和学校。权利人单独起诉学校的,法院可以引导权利人追加第三人为被告。补充责任的顺位性应定位于先履行或先执行抗辩权,在履行或执行程序中实现。
王君[10](2020)在《学校在校园欺凌事件中的民事责任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近几年来,随着校园欺凌事件愈来愈多,已经演变成了社会大众聚焦的热点问题。校园欺凌对未成年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影响深远,在新闻媒体的报道中,甚至还会见到有学生因为受到校园欺凌而自杀的极端案例。在校园欺凌事件中,欺凌学生作为积极实施欺凌行为的一方,造成了被欺凌学生的合法权益损害,欺凌学生当然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由于欺凌学生是未成年人,这部分责任通常由其监护人替代承担。在实际案件中,被欺凌学生一方认为学校也存在着失职问题,通常要求学校也承担部分的民事赔偿责任。对于学校而言,学校并未主动参与欺凌行为,让其承担民事责任的理论和法律依据是什么,以及与欺凌学生之间的民事赔偿责任份额如何划分,这些问题是本文重点讨论的。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校园欺凌事件概述。由于我国对校园欺凌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因此需要先明晰校园欺凌的含义、外延及特征等基本概念,这是开展学校民事责任研究的基础。本部分还对校园欺凌事件中的责任主体进行简要分析,包括欺凌学生及其监护人责任、学校责任、教职工责任、教育行政部门责任等。第二部分:学校民事责任的理论依据。理论界关于学校和在校学生之间法律关系,存在着诸多学说,本部分重点对三类代表性学说进行分析,重点论证教育管理法律关系的合理性。为进一步地明确学校在防范治理校园欺凌事件中的民事责任,对其负有的安全保障义务内容展开了具体分析。第三部分:学校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依据归责原则的基本理论,分析了针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同归责原则,并结合《侵权责任法》相关法条,对学校的举证负担进行分析。为明确学校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有瑕疵时的民事责任,还对学校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进行了详细阐述。第四部分:学校民事责任的承担。结合数人侵权行为的理论,对校园欺凌事件中的侵权行为形态进行分析,明晰学校的责任形态问题,确保责任分配的合理公平,这对于平衡校园欺凌事件中的各方利益有重要意义。然后,通过分析《侵权责任法》的相关法条,厘清在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问题,明确学校承担责任的法条依据。最后,对学校承担责任的具体方法进行了论述,确保被欺凌学生得到全方面的救济。
二、试论未成年学生在校伤亡事故及法律责任(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试论未成年学生在校伤亡事故及法律责任(论文提纲范文)
(2)试论学生伤害事故民事侵权责任(论文提纲范文)
一、学生伤害事故一般法律问题 |
(一)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 |
(二)学生伤害事故的特点 |
二、学生伤害事故民事侵权法律责任 |
(一)学生伤害事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原则 |
(二)学伤害事故民事法律责任主体 |
1.学校民事责任 |
2.学生或监护人的责任 |
3.第三人责任 |
(3)校园欺凌法律规制中校园服务令制度构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一、校园欺凌及其法律规制概述 |
(一)校园欺凌的界定与分析 |
1.校园欺凌的定义 |
2.校园欺凌的类型 |
3.校园欺凌的特征 |
(二)校园欺凌事件法律分析 |
(三)规制校园欺凌的法律规范及其具体处置措施 |
1.可用于规制校园欺凌的法律规范 |
2.校园欺凌的具体处置措施 |
二、校园欺凌法律规制中校园服务令提出的背景 |
(一)校园欺凌法律规制面临的问题 |
1.校园欺凌法律规范不够完善 |
2.欺凌行为处置机制不够健全 |
3.被欺凌者救济机制不够到位 |
(二)校园服务令制度为校园欺凌法律规制问题的解决提供有效路径 |
1.校园服务令含义 |
2.校园服务令制度对解决校园欺凌法律规制问题的重要意义 |
三、校园服务令制度的理论基础与可行性 |
(一)校园服务令属性 |
1.强制性 |
2.教育性 |
3.惩戒性 |
(二)校园服务令制度的理论基础 |
1.国家亲权理论 |
2.儿童最佳利益原则 |
3.特别预防思想理论 |
(三)校园欺凌法律规制中校园服务令制度的可行性 |
1.有校园服务令的实践基础 |
2.有施行校园服务令的观念基础 |
3.有施行校园服务令的社会资源 |
4.有典型国家相关经验可以借鉴 |
四、校园欺凌法律规制中校园服务令的设定与适用 |
(一)校园服务令的立法保证 |
(二)校园服务令的适用对象 |
1.不良行为未成年人 |
2.治安违法未成年人 |
3.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 |
4.犯罪的未成年人 |
(三)校园服务令的适用范围 |
(四)校园服务令的机构设置 |
1.校园警察 |
2.校园欺凌工作委员会 |
3.校园社工 |
(五)校园服务令的内容 |
1.校园服务令期限内行为禁止 |
2.完成规定的公益劳动服务 |
3.定期向校园服务令执行机关做汇报 |
4.配合开展预防校园欺凌工作 |
5.接受心理辅导和教育 |
(六)校园服务令的程序 |
1.校园服务令的决定 |
2.校园服务令的期限 |
3.校园服务令的执行 |
4.校园服务令的监督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校园霸凌侵权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文章结构和研究方法 |
(一)文章结构 |
(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校园霸凌侵权责任概述 |
第一节 校园霸凌行为认定及性质 |
一、校园霸凌行为概念 |
二、校园霸凌行为特征 |
三、校园霸凌行为产生原因 |
四、校园霸凌行为的危害 |
五、校园霸凌行为性质 |
第二节 校园霸凌侵权行为归责原则与责任承担方式 |
一、校园霸凌侵权行为归责原则 |
二、校园霸凌侵权责任承担方式 |
第三节 校园霸凌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
一、违法行为 |
二、损害事实 |
三、因果关系 |
四、过错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校园霸凌侵权责任的承担 |
第一节 行为人的责任承担 |
一、行为人侵权行为种类 |
二、行为人承担责任类型 |
第二节 监护人的责任承担 |
一、监护人承担责任理论基础 |
二、监护人承担责任类型与方式 |
第三节 学校的责任承担 |
一、学校承担责任理论基础 |
二、学校承担责任种类 |
三、学校承担责任范围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校园霸凌侵权责任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校园霸凌侵权责任制度现存问题 |
一、概念界定亟待完善 |
二、学校安全保障义务内容模糊 |
三、举证责任亟待完善 |
第二节 校园霸凌侵权责任制度完善路径 |
一、完善校园霸凌概念界定 |
二、明确学校安全保障义务 |
三、完善举证责任制度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
(5)教育法视野中的未成年学生监护人(论文提纲范文)
一、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基本问题 |
(一)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界定 |
(二)作为法定代理人的未成年学生监护人 |
(三)未成年学生监护人在教育法律关系中的地位 |
二、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教育权的双重属性 |
(一)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教育权的权利属性 |
(二)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教育权的义务属性 |
三、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教育权的边界 |
(一)作为基本权利的受教育权 |
(二)家与国的博弈 |
(三)在家教育之争 |
(四)家校关系问题 |
结语 |
(6)论学校保护——以未成年人保护法学校保护章为重点(论文提纲范文)
一、学校保护的基本问题 |
(一)保护与教育之间的纠结性难题 |
1. 学校保护立法的尝试 |
2. 学校保护立法的发展 |
3. 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 |
(二)“学校”界定的分歧 |
(三)作为未成年人保护责任主体的学校 |
(四)学校保护的对象 |
(五)学校保护义务[22]的构成 |
二、关于学校的安全保障义务 |
(一)安全保障义务的界定 |
(二)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 |
(三)安全保障义务的法理 |
(四)安全保障义务的“职能化” |
三、关于学校的权益维护义务 |
(一)权益维护义务的界定 |
(二)权益维护义务的内容 |
(三)权益维护义务的法理 |
(四)权益维护义务的“契约化” |
结语 |
(7)刘某诉学童、爱好便利店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的背景及意义 |
1.1.1 理论意义 |
1.1.2 现实意义 |
1.2 研究内容和方法 |
1.2.1 研究内容 |
1.2.2 研究方法 |
1.3 文献综述 |
1.3.1 共同危险行为的理论基础 |
1.3.2 关于共同危险行为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
1.3.3 关于免责事由 |
2 “牙签弩”案的案情介绍及争议问题 |
2.1 “牙签弩”案情介绍 |
2.2 “牙签弩”案件分析 |
2.3 “牙签弩”案存在的争议焦点 |
3 “牙签弩”案共同危险行为的认定 |
3.1 共同危险行为概述 |
3.2 共同危险行为的市场份额规则及免责事由 |
3.2.1 共同危险行为的市场份额规则 |
3.2.2 共同危险行为责任承担的免责事由 |
3.3 对“牙签弩”案各观点的评析 |
4 “牙签弩”案第三人侵权补充责任的认定 |
4.1 第三人侵权补充责任概述 |
4.2 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评析 |
4.2.1 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的原因与条件 |
4.2.2 学校过错的认定标准 |
4.2.3 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的现实问题分析 |
4.2.4 关于“相应补充责任”的问题分析 |
4.3 托管班补充责任分析 |
5 “牙签弩”案引发的法学思考 |
5.1 完善共同危险行为立法 |
5.2 加强学校在处理事故的对策 |
5.3 强化行政机关对市场的监管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校园伤害侵权责任中教育机构过错认定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校园伤害侵权责任的法理基础 |
(一) 中小学及其他教育机构承担教育管理职责的合理性 |
(二) 司法实践对教育管理说的认可及意义 |
二、校园伤害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
(一) 校园伤害侵权责任中归责原则的差异化 |
(二) 初高中学校侵权中的过错原则 |
(三) 幼儿园、小学侵权中的过错推定 |
三、校园伤害侵权责任中的过错认定 |
(一) 教育设施未达到安全标准 |
(二) 未尽到安全教育管理义务 |
(三) 应急救护存在过失 |
(四) 学校教师教育管理行为不当 |
四、校园伤害侵权责任向校外拓展中的过错认定 |
(一) 校外活动中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认定 |
(二) 实习实训中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认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论“第三人侵权”案件中学校的补充责任(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学校承担补充责任的理论争议和实践困境 |
(一)学校承担补充责任的理论争议 |
1.补充责任制度的必要性争议 |
2.学校承担补充责任的合理性争议 |
3.补充责任制度的顺位设计争议 |
4.学校承担补充责任的追偿权争议 |
(二)学校承担补充责任的实践困境 |
1.补充责任适用范围模糊 |
2.“相应补充责任”理解冲突 |
3.补充责任程序规定缺失 |
二、域外法系的比较法考察 |
(一)类似补充责任制度的考察 |
1.大陆法系的补充性责任 |
2.美国法的“主次责任学说” |
(二)安全保障领域的责任形态考察 |
1.德国法的不真正连带责任 |
2.美国法的按份责任 |
三、学校承担补充责任的合理性基础 |
(一)补充责任制度的必要性 |
1.连带责任与责任理念、制度体系以及发展趋势的冲突 |
2.按份责任与责任类型、理念和诉讼风险的冲突 |
3.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责任理念、诉讼风险的冲突 |
4.补充责任吻合责任理念、制度体系以及发展趋势,有利于规避诉讼风险 |
(二)学校承担补充责任的法理基础 |
1.故意侵权绝对责任的法理基础 |
2.安全保障义务的法理基础 |
3.风险责任担保属性的法理基础 |
四、学校承担补充责任的完善路径 |
(一)明晰补充责任的适用范围 |
1.明晰学校和第三人共同故意的连带责任适用范围 |
2.明晰学校和第三人均为过失的按份责任适用范围 |
3.明晰学校故意和第三人过失第三人补充责任的适用范围 |
(二)准确限定“相应补充责任”的内涵 |
1.补充责任的补充范围应以第三人不能赔偿为前提 |
2.补充责任的补充范围应限定在“相应的”范围内 |
3.学校的责任承担应综合考虑其过错程度以及原因力大小。 |
(三)构建补充责任的适用程序 |
1.合理建构赔偿权利人的起诉方式 |
2.合理定位学校的顺位利益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10)学校在校园欺凌事件中的民事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校园欺凌事件概述 |
(一)校园欺凌的基本概念 |
1.校园欺凌的定义 |
2.校园欺凌的特征 |
3.与校园暴力等相近概念的区分 |
(二)校园欺凌中的法律责任 |
1.欺凌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法律责任 |
2.学校及其教职工的法律责任 |
3.教育行政部门的法律责任 |
二、学校民事责任的理论依据 |
(一)学校与未成年学生的法律关系 |
1.监护关系说 |
2.契约关系说 |
3.教育管理法律关系说 |
(二)学校的安全保障义务 |
1.学校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理由 |
2.学校安全保障义务的具体内容 |
三、学校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 |
(一)归责原则 |
1.过错推定责任 |
2.过错责任 |
(二)构成要件 |
1.损害后果 |
2.违法行为 |
3.因果关系 |
4.过错 |
四、学校民事责任的承担 |
(一)责任形态 |
1.数人侵权行为的概念和分类 |
2.校园欺凌事件中的数人侵权行为 |
3.校园欺凌事件中的责任形态 |
(二)责任承担依据 |
1.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 |
2.承担按份责任的依据 |
(三)责任承担方式 |
1.损害赔偿 |
2.其他责任承担方式 |
3.责任免除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况及联系方式 |
四、试论未成年学生在校伤亡事故及法律责任(论文参考文献)
- [1]落实《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保护“少年的你”[J]. 王从斌. 青少年法治教育, 2021(09)
- [2]试论学生伤害事故民事侵权责任[J]. 罗浩哲. 法制与社会, 2021(22)
- [3]校园欺凌法律规制中校园服务令制度构建研究[D]. 蒲海桥. 广西师范大学, 2021(11)
- [4]校园霸凌侵权责任研究[D]. 邓斯博. 黑龙江大学, 2021(09)
- [5]教育法视野中的未成年学生监护人[J]. 姚建龙,刘悦. 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 2021(01)
- [6]论学校保护——以未成年人保护法学校保护章为重点[J]. 姚建龙. 东方法学, 2020(05)
- [7]刘某诉学童、爱好便利店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研究[D]. 关长庆. 内蒙古科技大学, 2020(12)
- [8]校园伤害侵权责任中教育机构过错认定问题研究[D]. 周麟. 内蒙古大学, 2020(01)
- [9]论“第三人侵权”案件中学校的补充责任[D]. 杨建玲. 浙江师范大学, 2020(01)
- [10]学校在校园欺凌事件中的民事责任研究[D]. 王君. 山西大学, 20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