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税制对边疆县级财政的影响及对策选择(论文文献综述)
匡萍[1](2021)在《中国县级财政压力问题研究》文中认为
胡倩倩[2](2020)在《地方政府债务问题的宪法控制研究》文中认为1994年,分税制取代了地方包干制,成为了我国新的财政体制。分税制在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收入分配上进行了较为彻底的改革:提高了中央政府的收入,增加了其在全国收入中所占的比重;减少了地方政府的收入,并赋予其征收地方税的权力。地方享有了稳定的税收收入,但税收的大头却被列为中央税或共享税,而且分税制只着重分配了央地收入,涉及到央地事权的分割却含糊不清。我国幅员辽阔,大多数的人口、经济、社会活动都集中在地方,在分税制下,地方政府却用较少的收入负担起了繁重的地方支出,中央则在享有较多收入的同时承担了较少的事权。在入不敷出的情况下,地方政府举借了大量债务。为解决地方政府债务问题,财政部颁布了一系列规章,试图建立一套环环相扣的地方政府债务监管制度。但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问题的形成不仅源于市场化的经济体制、金融压力下中央政府积极的财政政策,更涉及到我国央地财政关系、地方财政自主权、人大预算监督等宪制问题,不仅涉及政府管理,也涉及宪法上的权力配置。因此,仅通过财政部颁布的一系列规章对地方政府债务进行监管是远远不够的。从地方政府债务的现状出发,本文总结了当下地方政府面临的主要债务问题,并深入探讨了其宪法成因,最后通过对地方的财政权力进行合理的配置和约束,有利于达到将地方政府债务问题遏制在源头的效果,使我国地方政府债务向一种良性增长、健康发展的模式转变。全文共分四章:第一章,第一节指出了地方政府债务的三个主要问题,包括隐性债务在地方债务总额中占比过大、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巨大以及违规举债方式复杂多样。第二节提出了地方政府债务与地方财政自主权、代际公平和代议制等宪法价值之间的冲突联系,地方政府可以借助债务扩大其财政自主权,但缺乏代议机关的控制,难免会对代际公平等公民权利造成损害。第二章,结合我国当下的宪制关系,检讨了地方政府债务问题的成因。地方的收入自主权被压缩是形成地方政府债务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地方对税收不享有自主权、转移支付制度尚存在各种不足、再加上实际并不存在的地方举债权,地方当局背负的资金压力难以想象;其次,地方支出自主权也受到很大限制,如中央设定的地方强制性支出项目和央地间模糊的支出责任都限制了地方资金的使用,而且使地方承担了许多额外的开支;再次,不匹配的央地财权事权也使得地方政府不得不举债维持地方开支;最后,我国行政机关主导下的债务监督体系难免会放松对自己的约束,而人大对地方政府债务的监督机制尚存在种种不足。这些原因都使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问题无法得到妥善的解决。第三章对地方政府的财权事权的合理配置进行了规划性划分。解决地方债务问题的关键在于央地事权、财权的合理划分;另外,为将地方政府债务处于制度规范之下,还需要立法授予地方政府举债权,使地方政府债务(无论是显性债务还是隐性债务)均能受到法律的规范和制度的保障;同时,转移支付的完善对解决地方债务问题而言也不可或缺,不同地域间因财力差距导致的公共服务不均衡等问题,可以借助合理的转移支付制度来改善。第四章完善了地方政府债务的监督方式,落实了地方人大对预算草案的初审权和在预算执行阶段的监督权,这也是完善地方人大的债务预算监督机制不可或缺的两个方面;依照财政民主的理念,推进地方政府债务信息的公开也是债务监督工作的重点;而为使审计机关实现其“免疫系统”的效用,建立常态化的审计监督机制也必不可少。人大监督、公民监督与审计监督三者结合,才能使地方政府债务从草案拟定到实际执行,都处于严密的监督之下。
戴言鼎[3](2020)在《苏南地区乡镇财政运行管理研究 ——以常州市L镇为例》文中提出乡镇财政是我国现行财政体制中最基层的一级,不仅承担上级财政的各项职能,而且还要履行乡镇政府赋予的工作职责。但是,现行的财政体制下,越深入基层,财政的管理水平相对越薄弱,财政的收支矛盾越突出,财政的运行风险越明显。本文首先对本课题的研究背景、研究价值和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思路等内容进行简要概述。其次以常州市L镇为例,通过查找相关数据进行分析研究。归纳出L镇目前在财政运行中存在的普遍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从收入角度上看,目前该镇本级可用财政收入不足且收入的增长幅度较慢。从支出角度上看,该镇存在财政责大权小,收支矛盾突出的情况,在实际运行过程中,承担着超出自己财力承受范围外的支出,收不抵支成为常态。从预算管理角度上看,该镇预算管理存在缺位的情况,财政的监管较乏力,财政预算难以严格贯彻落实下去,不必要的预算调整还时有发生。从债务角度上看,该镇债务的规模较大、增速较快、抗风险能力较弱,乡镇债务问题不能成为被忽略的一环,必须得到乡镇政府的高度重视。最后,针对该镇运行过程中的问题,提出了优化苏南地区乡镇财政管理方面的建议。从收入角度上看,乡镇必须加强财源建设,在保持现有税源稳定的前提下,努力开发扶持新的税源,并且在税收收入外,加强对非税收入的征管工作,通过增收的渠道来壮大乡镇的经济实力。从资产资源角度上看,乡镇必须充分利用好现有的资源,过去闲置的存量资产必须及时进行梳理,尽早盘活;长期挂账的往来款,以前年度的结余资金也必须尽早分类统计,统筹安排,不能走过去粗放型的老路。从支出角度上看,必须对乡镇现有支出情况进行进一步梳理,分清轻重缓急,严格压缩一切非必要的开支,调整现有支出结构,压缩支出规模。加强对乡镇财政预(决)算的监管,每年度的财政预算必须充分贯彻落实下去。从债务控制的角度上看,乡镇必须加强债务管控,区级政府建立化债工作的考核制度,偿债准备金制度以及债务风险预警制度,以此来使乡镇债务控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从财政体制机制改革上看,不同主体的改革重点也不尽相同。中央现行的财政体制需要进一步向地方倾斜,不仅体现在地方税种的健全上,更体现在转移支付的比例上。区级政府必须加大对乡镇的指导与监督,在区镇的事权上也必须得到更明晰的界定。乡镇政府必须创新考核机制,创新融资平台公司的运转模式,以此来增强自身的造血能力。
吴伊雯[4](2020)在《财政分权与行政成本 ——基于税收自主视角的检验》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行政成本作为测量地方政府规模和公共服务提供质量的指标,其耗费可以体现一方政府财政支出的结构与效率。从服务型政府职能转变的角度来说,它也能反映出其对辖区居民提供公共服务意识的强弱,以及自我负责与约束的程度。同时,财政分权作为公共财政的重要研究领域,在分税制改革的背景下,它在中国的适用性仍存在可探讨的内容。通过梳理文献,发现分别研究这两个领域的成果已不胜枚举,但深入探讨二者相互关系的国内研究文献仍十分缺乏。因此,本文以2007-2012年全国30个省、直辖市、自治区(除西藏)的行政成本为研究对象,从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权角度,研究影响我国地方政府行政成本的主要因素,探究地方政府行政成本与财政分权之间的相关关系。通过构建面板数据,运用回归分析法测量了其对地方政府行政成本的影响程度,其中,特别将税收自主作为描述财政分权的核心自变量。考虑到中国东、中、西部省级地方政府经济发展、财政政策等方面的差异,在证明了税收自主对行政成本的影响后,又分区域进行了二次检验。实证结果表明,地方政府的税收自主,对于增加一般公共服务支出、提升地方公共服务项目支出效率有着显着的正向效应,即当一个地方政府依靠自身的财税收入就能完成中央的支出委派任务,它会在维持政府运行、医疗教育等公共服务相关项目上,表现出支出倾向性,这一结论也通过了替代性指标的稳健性检验。分区域来说,以上结论在东中部和西部地区显示出不同的显着性:东中部地区仍遵循这种规律,而西部则未体现出数据显着性。这与客观的历史地理因素导致的资源、发展禀赋差异,以及现存的转移支付、对口帮扶等财政制度安排有关。在此研究的基础上,本文为相关领域研究和政策操作上提供了可能的启示,并从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层面提出如下几点建议:宏观上,应从制度理念构建入手,明确给予地方政府财政方面的自主权的必要性。中观上,应从政策切入,加强激励,并做好自我约束。具体来说,应给予经济发达的“纳税大省”更多的财政自主性,以提高当地经济发展的自主性,而不能过分使用“鞭打快牛”的策略,以防影响它们长期发展的积极性;对西部地区来说,应在保障基本公共服务投入和质量的基础上,调整转移支付的激励方向,降低它们对中央转移支付的依赖度,倒逼其公共服务理念转变和支出效率的提升。为提升对策操作性,可在税种设立的法律保留层面上有所作为。微观上,地方政府要切实增强对辖区居民的服务意识、现代化治理能力和管理水平,改变“只看眼前,不谋长远”的短视行为,让财政分配决策更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思路,做到自我约束、规范行为、公开透明,确保央地关系在财政分权上的动态稳定。
王海荣[5](2019)在《空间理论视阈下当代中国城市治理研究》文中提出城市作为一个人口聚集性生存的空间存在,其空间本身不再被看成是死亡的、固定的、非辩证的、静止的容器,而是成为一种支配性的、建构性的力量,影响着社会关系、利益结构以及人们日常生活的变化。它在扩张、更新、重组,以前所未有的方式加速流动和剧烈变化;它背后有国家/政府的主导、市场的作用、社会力量的参与,各种利益主体围绕空间资源在互相博弈。空间反映着国家与城市中不同社会主体间的权力关系,同时,空间的边界规定着城市与国家的关系;空间是实现城市发展和国家治理的一种有效方式,同时,城市问题愈来愈以空间的形式表现出来;国家要在有界空间范围内促进城市空间发展,服务于国家建设的政治目的,同时,也要解决城市空间问题可能引发的空间社会抗争。正因为如此,我们需要诉诸城市空间治理,防范和化解城市化进程中的风险与危机,协调多元空间利益群体间的矛盾与冲突,维持国家的一体化发展与社会秩序稳定。本文以空间理论和城市政治理论为理论资源,梳理当代中国城市空间治理的历史变迁,从城市空间治理背后的政治意义和所要面对的城市空间问题两个方面回答为什么要进行城市空间治理,继而分析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单一制国家结构在城市空间生产与治理上的表现和具体化。解释这种体制是如何在推行非均衡空间发展战略的情况下,维持了中国城市经济的增长和城市社会秩序的总体稳定,以及它本身在城市空间生产和治理过程中面临的现实挑战,最后试图提出推进中国城市空间治理现代化的具体实践路径。本研究认为,国家建设的空间维度和城市问题的空间向度是当代中国城市空间治理的逻辑起点。城市是中国现代国家建设的战略空间。对于中国而言,在超大规模的地域范围内,在多元民族、区域、文化、阶层的社会结构中推进现代化进程,空间是国家实现城市发展和国家治理的一种有效方式。国家基于不同历史时期特定的战略需要,有选择性地干预地理空间,介入城市空间生产,促进城市空间治理转型与变迁,进而引发了不同的空间效应和结果。自新中国成立以来,随着中国现代国家建设内容从巩固新生政权、促进经济增长、维持社会秩序稳定到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转变,城市空间生产经历了从强调空间控制、空间商品化、突出空间公共性质向空间多重属性全面发展的转变,城市空间治理模式经历了管理型地方政府、经营型地方政府、服务型地方政府向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地方政府的方向转变。空间始终内在于整个国家治理和城市治理过程之中,与国家建设联系在一起,对于维持国家统一、促进经济发展、实现社会秩序的总体稳定和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但是,城市空间治理的内在矛盾也带来了空间难题,城市问题愈来愈以空间的形式表现出来且差异化特征明显。这体现为在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生态各个层面的一种叠加式的城市空间结构问题,而由此引发的空间社会抗争使城市内部面临失序、分裂和碎片化的风险,使国家的合法性和社会整体的稳定性受到严重挑战。现实城市问题的空间向度凸显了城市治理的空间维度。本研究认为,国家建设的空间维度和城市问题的空间向度是中国单一制国家结构在城市层面上的体现,也是对中国城市空间治理体制的反映。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单一制国家决定了它通过城市空间治理既要实现现代国家建设的目标又要解决城市空间问题。从本质上看,中国城市空间治理是党运用国家权力并动用地方政府、市场和社会力量在城市空间生产层面促进国家建设和城市发展,并解决城市空间生产过程中城市空间问题的过程。中国城市空间治理体制,在权力结构维度上,包括党的领导、中央与地方的府际关系以及地方政府与市场和社会关系;在空间生产维度上,包括这种体制对空间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生态等多重属性的生产。国家与城市中的不同权力主体介入城市空间生产形塑着中国城市空间治理模式。但是,不同治理主体空间生产逻辑之间的冲突和失衡也是引发城市空间问题的根源。党和国家追求对城市空间生产的控制与秩序,以维护政治的合法性;市场参与者通过开发、建设、运营各种生产性和消费性空间,实现资本的增值;城市中的广大市民则试图维护具有使用价值的日常生活空间。城市空间治理体制既是中国城市空间治理的动力机制又引发了城市空间问题,既是对中国城市空间治理内在逻辑的反映,又构成了城市空间治理的现实挑战。面对城市空间治理问题以及由此产生的城市空间问题,我们应当从权力结构和空间生产的维度上探索空间理论视阈下当代中国城市治理的实践路径。在权力结构维度上,协调和理顺多元空间利益主体间的关系。即,加强党对城市空间治理工作的全面领导、加强中央对地方的宏观统筹与引导、加强政府对市场的规范和引导、加强政府对社会的培育与引导。在空间生产维度上,推进城市空间多重属性的全面发展。即,在城市经济空间生产上坚持科学与创新、在城市政治空间生产上注重包容与协商、在城市社会空间生产上秉持公平与共享、在城市文化空间生产上突出特色与传承、在城市生态空间生产上强调绿色与低碳。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课题组,刘尚希,白景明,傅志华[6](2019)在《完善边疆民族地区转移支付——以广西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转移支付制度逐步完善。党的十八大以来,财政部门加快构建现代财政制度,不断深化转移支付制度改革。转移支付制度有效发挥了中央政府的调控作用,推动了区域协调发展,弥补了纵向财政失衡或区域财力差异,促进了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然而,从经济社会发展客观需求角度看,现行转移支付制度仍有需完善之处,边疆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制度即为例证之一。当前正处推进三大攻坚战关键期,改进和完善边疆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制度对维护国家安全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用凸显。本报告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以下简称广西)为例,站位国家治理,全面深入剖析转移支付制度利弊,实现点面有机结合,对改革转移支付制度提出了可操作的政策建议。全文分为以下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从国家治理视角分析边疆民族地区转移支付的功能定位,包括落实新发展理念,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兴边固边,保障国家安全稳定;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服务"一带一路",定位国家对外开放重大战略;激发活力,用好用足边疆民族区位优势;保护生态环境,完善功能补偿等问题。第二部分对我国转移支付现状进行总体评价。转移支付制度成效具体体现在:首先,转移支付具有一定累进性,无论是总量或是人均,经济发达地区获得的转移支付均小于落后地区。其次,转移支付改善了落后地区自有财力不足状况,对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起到了财力保障作用。一是转移支付弥补了财力不足,提高了教育、医疗卫生、基础设施、社保和就业等公共服务供给能力。二是从2002年到2017年期间省际间基本公共服务、教育、医疗卫生、基础设施、社保和就业等公共服务均等化程度都在提高。三是转移支付对改善四类公共服务供给能力的影响程度从高到低依次是基础教育、公共卫生、就业与社保、基础设施。最后,从未来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求角度看,我们关注到现行转移支付制度仍然存在一些有待完善之处。一是分配因素动态调整及时性不足。二是地方对转移支付依赖度不断提高,转移支付顶层统筹不够。三是2012年以来地区间财力分化趋势加强,转移支付调节作用有所降低。第三部分对广西获得中央转移支付的现状展开研究。广西作为欠发达西部地区具有独特之处,少数民族人口最多,是人口密度较高的边境省区,也是老少边山穷重叠地区,同时还是南向通道。广西获得中央转移支付总量较多,人均转移支付水平低于西部地区和民族省区平均水平。最近连续五年广西从中央获得专项转移支付在西部省区排名稳定在第8位、在民族省区中稳定在第5位。广西人均专项转移支付连续十年在西部省份和民族省份中位列倒数第1位。第四部分采用成本差异系数方法对边疆民族地区转移支付的调整进行测算。遵照相关性、可比性、可得性、独立性以及客观性等基本原则选取指标,包括共性和个性两大方面,从公共服务成本角度出发构造成本差异系数,分析表明:首先,经济发展水平越高,成本差异系数或公共服务成本相对较低,相应得到的中央转移支付越少,反之得到的转移支付较多;基本公共服务发展水平较高的地方也是成本差异系数较小的地区,而成本差异系数较大的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发展水平普遍较低。其次,就广西情况来看,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成本较高,其综合成本差异系数在全国排名第二。其中自然资源因素成本全国排名第五,社会基础因素成本全国排名第六。再次,从边境9省(区)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成本差异系数看,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成本广西最高,其次是云南省和辽宁省。其中,自然资源因素成本广西排名第一;社会基础因素成本西藏自治区排名第一,广西排名第六;边境因素成本辽宁省排名第一,广西排名第二。最后,基于成本差异系数对广西应得的增量转移支付进行测算。以2017年为例,广西应得到增量转移支付269.46亿元。其中应得到一般性转移支付增量198.43亿元,边境转移支付增量8.38亿元。第五部分提出完善转移支付制度的思路和建议。其中,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建议:一是以设立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为契机,优化转移支付结构;二是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的分配办法;三是进一步加大专项转移支付的清理整合,完善统筹机制;四是建立转移支付的定期评估、修正和退出机制;五是强化透明度,加强转移支付的监督。对广西等边疆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制度的改革建议:一是完善边疆民族地区的均衡性转移支付制度;二是完善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制度;三是完善边境地区转移支付制度;四是完善对边疆民族地区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制度;五是完善对边疆民族地区的专项转移支付制度。
陈雷[7](2019)在《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法治化研究》文中指出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必须明确事权、提高效率,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十九大报告进一步明确: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国家基本公共服务十二五规划也提出: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大收入分配调节力度。通过上述重大决议或文件可以看出,财税治理和民生保障已经上升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战略高度。改革开放四十年来,伴随着历次财税体制改革,民生保障在财税体制改革中的重要性越来越重要。正如十九大正式宣布:“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无论是“美好生活需要”还是“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本质上都与财税问题密切相关。从逻辑关系上看,财税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是提高国家治理能力的关键,而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又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核心和重点。因此本文将事权与支出责任作为研究对象,考虑到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中,地方积极性是难点和重点,也是研究较为薄弱的方面,因此最终将研究目标聚焦在地方政府间的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研究,即解决地方各级政府间在履行各类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之间涉及到的收入和支出等财政关系。财政事权作为政府提供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的事权,其涉及到法学、经济学、管理学等多方面的领域,也是分税制以来长期遗留问题的汇总。但当前学界的研究更多是各自学科领域的研究,需要进行综合研究与平衡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之道。经济学和管理学等更多考虑的是效率和便利,但财政事权表面解决的是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之供给,本质上是居民基本权利福祉之实现,具有强烈和浓厚的“权利保障”与“权力制约”的法治意蕴。不同类型和领域的公共产品,在法律层面其权利保障与权力制约的模式、手段、程度、标准等也均有差别,具体体现在,第一,与权利保障相关的基本权利福祉型财政事权一般多为共同事权,以强调多级政府的法定保障义务即强制性支出责任;第二,与权利保障相关的市场要素型财政事权要一分为二,例如与市场开放性要求相关的财政事权应当划为共同事权以避免地方保护主义的弊端,与市场封闭性要求相关的财政应当划分为一级政府的独立事权以避免多级干预影响到市场价值规律作用的发挥;第三,与权力制约相关的政府公权力层级分配及其与公共产品供给之间的逻辑关系,因为涉及到“权力制约”,故而与“权利保障”的规制思路不同,要求法无禁止既授权,各个层级的政府财政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且各个层级政府对应各自的财政事权范围与支出责任,各级财政支出不应当越位或缺位,以免伤害到基本权利福祉和市场自治规律的实现。且政府财政层级的分配本身就要遵循有利于权利保障实现的基本原则,即实现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供给的最优化。因此,现代财政制度的构建必须把握事权与支出的法律本质,从法理的根源探求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解决的路径,改变以往单纯考虑经济学或管理学的效率导向的解决方法,才是提高和实现财税法治的根本,即将法学、经济学、管理学等各个学科的研究优势相结合。当前关于地方财税治理尤其是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研究,虽然在法律文本规范层面,部分省份和直辖市政府已经出台了本地区划分改革的改革方案或试行意见等指导性文件,但更多停留在原则性概括和政策性的宣示,在划分清单、财力匹配、支出规制、争议解决等配套改革方面规定有限,个别省份甚至连最基本的事权清单都没有列举。而在实践层面,由于我国的自然条件,各个地区因为经济发展水平和法治程度差异较大,也给地方财税治理研究带来了困难,因此必须在跨学科综合研究的基础上规范与实践相结合,宏观与微观相补充。本论文的研究思路是,因为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问题关涉到各级政府关于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的供给,是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核心问题,也是财税体制改革成败的关键,因此本论文以“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法治化”作为研究的命题和对象;其次,本论文虽然聚焦的是地方财政问题,但同样离不开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这一大背景,地方问题的理顺有利于中央与地方关系的理顺,因此本研究也涉及到部分财政事权领域是归属于中央与地方共同事权,在中央与地方共同事权的背景下研究地方政府部分的支出责任在地方各级之间的分配;再次,以宪法教义学的方法作为理论源头和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将宪法基本权利和公权力体系的类型化与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类型化相对接,并辅之以经济学的经济效率原则作为划分的补充;然后,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进行客观层面的类型化,包括单一事权、共同事权、委托事权、监管事权、新增事权等以及所对应的支出责任;最后,为完成履行事权所需的支出责任,需要对各级政府间的财力即收益权畸形必要分析和匹配,以保障地方政府具备履行事权的支出能力和支出责任,从收支相适应的角度探讨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最终制度目标。本研究需要完成的研究目标是:第一,构建省以下地方各级政府间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理论框架,以进一步完善各地区财政治理逻辑思路和指导思想;第二,规范省以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路径选择,以不断提高地方财税治理的法治化水平。本研究重点关注的以下问题:第一,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制度意蕴与理念重构;第二,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界分的标准和程序问题;第三,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中利益平衡的制度设计,尤其是以地方财政收益权为核心展开探讨,即从“收”和“支”两个层面相结合以实现收支相适应,改变原有研究仅从某一方面进行研究,偏离了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前提,故而无法实现财税法治所要求的权责相一致;最后,通过政府间争议解决机制的优化作为事权与支出相适应的制度保障。本文的研究结构分为七个章节:第一章是问题的提出,其中第一节是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问题的由来,对由来进行逻辑和理论上的推导,论述央地财政关系的核心是地方财政与地方的自主性和积极性的问题。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本质与财税体制改革的关键是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其制度目标是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因此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研究和规范在财税体制改革中的意义重大。第二节是探讨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包括:理论支撑是分税制下的财政分权与财政公平问题,即地方问题也是在分税制即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背景下进行分析和探讨;先决条件是对地方主要是省级财税立法权的再审视,应将省级立法权纳入到地方财税治理的核心地位;解决重点是省市县三级政府财政间的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划分,因为乡级财政职能在当前财税体制下更多被弱化;解决必要性即现实紧迫性是当前地方政府财力不足尤其是近年来地方政府包括基层政府债务规模膨胀以及地方融资乱想等对地方公共产品供给和地方政府间财政治理的负面影响。第三节是在比较法的视域下展开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问题的探讨,包括对其他国家在地方财政治理中的问题和经验进行梳理,去粗取精以得出更为合适的制度借鉴,同时也对我国建国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历次财税体制的内容与利弊进行梳理和总结,寻求制度优化可资借鉴的本土资源和可资总结的经验教训。第二章是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理论分析,包括法理解读、经济学和行政管理学的界定,从多学科多角度对研究对象进行理论分析和理论铺垫,分析各个学科研究的现状以及存在的不足和改善的空间,在法理解读的过程中,尤其是重点分析法学视野包括宪法教义学思路对地方财税治理与财税改革所蕴含的重要的指导意义,为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法治化研究提出法理依据,地方财税治理必须进行法治的体系化建构,而不应当仅仅局限于部分领域的修补,进而得出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法治化的目标导向和路径导向。目标导向是解决政府财政支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问题,一方面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合法,另一方面政府的财政活动应当围绕本区域居民的基本福祉。路径导向首先是规范层面应当逐步推动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法定原则,其次在明确支出划分的基础上,进一步理清收入的划分,包括地方收益权体系的建构,最后应加强财政监督与法律责任的完善。当然,在进行路径设计的各个环节,都不应当忽视现实利益的关切,尤其是对地方各级政府应关注激励相容原则。第三章是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制度意蕴与障碍反思,制度意蕴探讨的是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法律属性和法律边界问题,尤其宪法的教义学中的国家机构体系与基本权利体系能够为地方财政问题的分析和认知提供能量巨大的方法论指导。障碍反思是理论层面、程序层面、纵向层面、横向层面等不同的维度梳理传统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理论中法治意蕴的匮乏,例如过于强调经济学意义上的划分,划分程序有待加强必要的制度供给、各级政府间财政关系的失衡与错配以及政府、市场和社会之间在支出活动上的权责不明等。进而总结出两者不匹配的根源,包括规范层面的根源和实践层面的根源,为制度设计指明需要解决的问题。规范层面的根源主要是地方财税改革过程中立法的缺失,缺乏明确的立法指引和制度供给,实践层面的根源有分税制下地方政府的逐利性冲动,各个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收益分配机制的不够完善等等。第四章是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法治化的理念重构,第一节是明确划分的基本理念,以宪法基本权利和政府公权力体系的二元划分为基础,并兼顾效率原则。其解决的横向划分基础是政府与市场关系界限的规范化,纵向划分的基础是财政层级与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的层次性逻辑关系。第二节和第三节是在反思现有事权划分的理念误区的基础上行,分别从基本权利和公权力体系两个角度探讨财政事权划分的类型化,重点分析基本权利型与非基本权利型财政事权在规制思路上的区分,并在此基础上衍生出或导出不同层级的公权力与不同类型和领域的公共产品(包括基本权利型以及由此衍生出的市场要素型公共产品)供给的对接与实现,其中国家公权力体系的对接方面突出强调省级政府在公共产品供给中的区域统筹权和市县级等基层政府的微观管制权。以解决事权与支出相适应的划分基础和操作路径。第四节分析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逻辑关系,将财政事权划分与支出责任划分相对接,将各级政府的支出活动严格限定在本级财政事权领域,避免政府财政活动的缺位或越位。第五章对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实证分析,第一节是对地方财政事权进行类型化并给与类型化的价值定位和模式选择,明确财政事权划分的一般类型,以作为决定支出责任的基础。第二节是地方支出责任界定与划分的法治化标准,重点对共同事权、委托事权、监管事权和新增事权等主要类型的支出责任标准予以界定,并对省域和直辖市的支出责任情况进行实证考察和实践梳理。第三节是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动态调整机制,包括调整权力的均衡化配置、调整程序的法治化规范、调整权限的规范性划分,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不断需要。第四节是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问题的具体化例证。一方面是从普遍性和一般性的角度分析省、市、县三级的事权与支出划分,另一方面是对具有代表性的教育财政事权和社会保障财政事权的具体化分析。教育财政事权和社会保障财政事权是基本财政事权中的典型代表领域,通过将上述理论应用到教育和社保领域,实现理论应用于实践的具体化。第六章是对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利益平衡机制展开探讨。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问题是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核心,政府间财政关系本身就伴随着各种财税利益的竞争。财政事权与支出的划分本身就是对政府间利益的再分配,因此需要必要的利益平衡机制。第一节是分析利益冲突的本源,论述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的利益竞争与平衡。第二节是对利益平衡机制中的地方收益分析探讨,包括省以下收益分配的检视和地方税收收益分配机制的完善,包括构建可持续的地方税,以及规范共享税的收益分享机制。本节重点聚焦的是地方收益权的完善,包括地方政府各个地方税税种的可行性探讨,以及政府间的税收收益分配如何实现相对均等以保障本级事权的财政支出责任能力。第三节是在分析地方财源不均衡的基础上探讨利益平衡中的纵向财力补偿,主要是纵向财政转移支付。在财力转移不均衡的现状及根源梳理的基础上,对纵向转移支付进行类型化,包括基本权利保障型、产业与经济补偿型、环境补偿型、区域发展均衡型以及紧急状态型转移支付并与财政事权的划分相对接。明确宪法的禁止性边界,即对于超过财政事权范围和地方支出责任范围,且违反效率性原则的应当禁止。进而提出省以下纵向转移支付法律规制的目标、重点和标准,即应当以县市级的财力保障为基本目标、以基本权利型财政事权为支出重点、以横向上解和纵向下沉的方式并用、以经济学标准和法学标准并行的治理思路。第四节是分析横向财政转移支付,仍然是采用类型化的研究方法和域外借鉴的研究思路。将横向转移支付主要界定为跨区域财政事权,并类型化为资源导出区和人口导入区转移支付、产业限制区和产业转移区转移支付、区域产品供给型转移支付和财政平衡型转移支付。通过利益平衡机制将地方收益分配限定在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领域,以更好的有的放矢,避免以往研究的泛化。第七章是对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纠纷解决机制进行研究。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除了实体法上的界定之外,也需要程序法的保障,地方财政纠纷的解决机制在现代财政制度框架内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第一节是纠纷解决机制的前提:财政法律责任配置的规范化,没有明确的法律责任那么纠纷解决机制也无从谈起。实现财政法律责任配置的规范化,仍然需要通过预算约束的方式实现,同时对责任的配置必须具体化,以免遁入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的范畴;第二节是在权责一致视角下监督体制的完善,监督机制有利于强化权利义务的落实。在地方财税治理中应当强调地方人大对财政事项监督权的实现和规范性,通过人大监督实现支出责任标准的绩效考量、预算绩效评价和财政监督制度的有效性和完善性。第三节是探讨纠纷解决机制权限的归属,即究竟归属于立法、司法抑或行政?同时对权限归属进行域外考察与借鉴,在域外考察和借鉴的基础上重新反思原有的立法、司法、行政在地方财政争议解决中的角色、地位和作用,包括行政解决机制的专门机构模式、司法解决机制的有限参与模式、立法解决机制的内涵与外延扩大模式,对三种模式的利弊给予相应评价;第四节是对纠纷解决机制的核心——地方立法权即立法解决机制的再审视,对以往地方财税立法权研究的不足进行梳理和评价,将立法解决机制重新进行法律定位、内涵与外延的明确,并对地方财税立法权的权属标的、权力边界以及替代性机制进行研究,以实现地方财政纠纷解决的机制构建。结论部分针对原有的理论分析和现状的问题梳理,对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法治化提出更为规范的制度对策。首先,在立法层面,强调地方财税治理的法定性,逐步将地方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上升到地方立法层面,提高地方财税治理的立法水平;其次,从法律属性与经济属性相结合的角度逐步开展地方财政事权的科学划分;再次,根据财政事权的划分进而界定地方政府间的支出责任,尤其重点强调共同事权(包括横向共同事权)和委托事权项下的支出责任,这是地方事权与支出责任改革的重点;然后,对支出责任涉及的地方政府间的利益分配进行规范,既要考虑地方税体系的培育,也要考虑共享税在各级政府间的分享,以保障各级政府具备履行本级事权项下的支出责任能力,以最终实现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最后,优化地方政府间涉及到财政事权与支出划分的争议解决机制,平衡政府间的利益关系和财政关系,以保障两者在解决机制上相适应的目标,总结和反思立法、司法、行政等不同的解决机制的优劣和对当前实践的适应性,从法理与实证两个层面得出更为合理的解决方案和解决路径。尤其是对地方财税立法在地方财政治理过程中的定位、法律属性、法律必要性给予全面的审视和反思,对地方财税立法的界定和范围给予必要的扩充,除了传统意义上的地方立法形式之外,也应适当将与财税治理有关的地方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内容纳入到地方财税立法权的范畴,例如除了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之外,还应当包括财政事权的调整、地方举债权的规定、共同财政事权的联合立法、地方立法的替代性机制等等。除此之外,也应当关注地方预算治理在财税治理中的重要性,通过预算法定、预算绩效优化和预算监督等不断提高预算法治化的水平,尤其是将科学的预算绩效评价作为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重要评估标准。当前各个省份出台的改革方案或试行意见多是由省级政府制定出台,与财税法治的思路相悖,因此将以往的行政解决思路逐步优化为立法解决思路辅之以行政解决思路和司法解决思路,以法治化的解决机制作为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保障。
陈思瑞[8](2019)在《论营改增后中国地方主体税种的应然选择》文中研究指明曾几何时,我国在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健全、法治水平薄弱的情况下,取得了经济和社会高速发展的中国式奇迹。快速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是调动了中央与地方发展的两个积极性。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地方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竞争,使各级政府各自招商引资、打造优良的投资环境,从而拉动经济快速发展。税收是国家赖以生存发展、政府赖以正常运转的经济命脉。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在筹集财政收入的同时,运用税收政策把控经济发展的方向盘。1994年分税制改革,是我国财政体制改革历史上的里程碑,以经济分权冲破行政分权的局限性,充分调动了地方各级政府的理财积极性,改变了央地政府之间传统的博弈关系,提高了中央政府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能力,为后续财税体制深化改革奠定了基本框架。2016年,营改增全面推行,长期担任地方主体税种的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引致地方主体税种缺失、地方税体系支离破碎的局面。在这样的背景下,如何选择和培育新的地方主体税种,打造健全的地方税体系,再次调动地方经济发展的积极性,成为当前深化财税体制中亟待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营改增后,营业税消失,增值税五五分成的过渡期即将结束,本文在探索地方税存在的问题和原因之后,提出在当前阶段应摒弃以税收立法权或税收征管权作为地方税划分依据的观点。以税收收益权作为地方税的划分准,将地方享有收益权的税种都纳入地方税体系的考察范围之中。主体税种的税制结构的中心,在税种中占据着主导地位。健全地方税体系,必须先明确地方主体税种,确立地方主体税种的选择标准,构建层级清晰的税收体系。在归纳外国地方税体系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本文认为,在微观层面,地方主体税种应当能够满足地方财政需求,保障地方财政自主权,并对地方政府行为形成正面的激励效果;在中观层面,地方主体税种应当兼顾中央宏观调控能力和地方区域调控能力,并反映地区居民的差异化公共受益程度;在宏观层面,地方主体税种应具备税收正义的价值取向,满足实质正义、程序正义和制度正义三个维度的要求。基于此,通过联动的立法改革,构建“消费税+资源税”的双主体税种结构,是营改增后地方主体税种的适当选择。
王璟谛[9](2019)在《国家治理视角下民族自治地方财政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并指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科学合理的财税体制是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市场统一有序、社会公平公正、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我国民族自治地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神圣领土不可分割的部分,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基于民族自治地方特殊性安排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推进民族自治地方治理必然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建立符合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的现代财政制度是全面深化改革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应然要求,也是民族自治地方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题中之义。长期以来,党和国家领导人高度重视民族自治地方发展。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促进各民族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并提出了加大力度支持革命地区、民族自治地方、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加快发展的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给民族自治地方尤其是边疆民族自治地方带来了新发展机遇。促进经济发展,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需要坚实的财力保障和规范的制度保障,由于历史原因和原来国家战略大局安排,民族自治地区财政经济发展还明显地落后于发达地区,地方政府自主财力还较为薄弱,目前中央支持民族自治地方财政政策还欠稳定欠规范,转移支付力度与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的需要还有较大差距,需要深入研究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在此背景下,加强在国家治理视角下开展民族自治地方财政问题研究,建立符合民族自治地方加快发展全面发展的现代财政制度体系,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在文献回顾和收集八个民族省区的财政经济资料的基础上,针对民族自治地方存在的财政问题开展一定范围的实地调研,从国家治理视角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态环境、历史文化和财政运行的特殊性进行再认识,按照“理论分析—统计描述—实证分析(案例分析)—改革设计”的逻辑思路展开研究,全面分析了民族自治地方财政收支体系、中央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政策、民族自治地方财政管理制度和债务管理制度等财政体制问题,以及国家的财政法律制度建设和民族自治地方财政法规建设问题,并分别提出了政策建议。本论文主要的创新点和突破点为:一是在党的十九大报告关于现代财政制度框架(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预算管理制度、税收制度改革和地方税体体系)的基础上进行论证和修订,并提出符合民族自治地方现代财政制度框架(财政收支体系、财政体制、财政管理制度和财政法律)。二是用历史唯物和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科学分析,得出受国家发展战略影响,民族自治地方存在基本公共服务历史欠账,自身定位不准发展滞后等多重因素制约,在一定时期内,民族自治地方财政支出优先于地方组织收入工作。三是论文提出民族自治地方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必须体现历史补偿原则,中央和发达地区支持是民族自治地方成功从“输血”转向“造血”的重要保障。四是通过研究中央部委不当政策干预造成民族自治地方财政支出结构不优、资金使用绩效不高的案例,得出结论是中央对民族自治地方重赋金、轻赋权的指导思想应该要调整,并进一步指出财政法制建设任重道远。五是提出民族自治地方是国家治理现代化先试先行天然试验区,根据建设现代财政制度需要,先行全面深化民族自治地方行政管理机构改革,率先试行预算编制、执行、监督三分离的机构改革,尤其是突破人大机关职能职责的改革,率先推进财政大数据。
刘颖[10](2017)在《充足、公平和效率视角下的学前教育财政政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学前教育财政体系是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中的关键子系统。但学前教育财政体系仍存在投入不足、分配不公、支出损耗过高等多种问题。2010年以后,我国各级政府推进了学前教育财政投入体制机制改革,学前教育投入显着增长,但现有财政投入能否稳定、长效地支持学前教育实现普及、普惠、有质量,是否解决了久遭诟病的公平争议,是否最大化地实现了效益仍有待考察。为此,本研究综合运用文献法、问卷法、访谈法、数理统计分析法、政策文本分析法,综合政策学、财政学、经济学、教育管理学等学科的理论,从充足、公平和效率三个维度考察我国学前教育财政政策。研究主要追问以下几个问题:学前教育财政政策的应然价值取向为何?学前教育财政政策理念是否契合财政充足、公平和效率的要求?当前我国学前教育财政充足、公平和效率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如何?三者的影响因素为何,如何发生作用?儿童权利理论、人力资本理论和公共品理论共同勾勒了学前教育财政政策的应然价值图景:以儿童为本、注重教育公平、追求充足投入、提高投入效率。因此,充足、公平和效率应为我国学前教育财政体系设计和评估的三项基本原则。研究借助政策范式理论对政策文本进行分析发现,新中国建国以来,我国学前教育财政政策经历了单位福利范式、市场化范式和社会投入范式萌芽三个阶段。在社会投入范式萌芽时期,在政策取向上出现了充足、公平和效率三者的渐强。我国学前教育财政充足水平在2010年以后改善明显,但仍存在持续改善乏力、落后于世界多数国家、在教育体系中最薄弱、距离财政充足理想水平有较大差距等问题。财政横向公平也有所改善,但省际、县际差异不容忽视。公共财政资源向城市公办园集中的情况未发生根本性转变。财政城乡纵向公平有所改善,但还存在明显的“城镇中心”导向,公用经费的改善情况及公平状况都优于人员经费。省级财政中立的改善并不明显,人员经费的财政中立状况弱于公用经费。就机会公平而言,儿童家庭资本仍是影响幼儿进入公办园机会的重要因素。我国学前教育财政效率不高,损耗严重,尤以规模效率最为突出。同时,近年来人员经费占比降低到不适宜的比例,已明显低于OECD所有国家。研究继而从学理上探索了在内系统、外系统、宏系统中影响学前教育财政充足、公平和效率的要素。理论上,内系统各要素通过作用于政府投入意愿、支出能力以及学前教育财政充足政策的出台和执行,来影响学前教育财政充足。外部系统的作用集中体现于“中国式分权”的经济上分权、政治上集权的体制、官僚制度、公共需求表达制度等重要的政治经济制度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对地方政府支出意愿、支出能力以及公共需求进入决策可能性和有效性的影响。乡土社会成为当前经济分权和“自上而下”标尺竞争的文化根源,而根深蒂固的考试文化则成为地方官员准确认识学前教育价值的桎梏。就财政公平而言,研究认为,内系统和外系统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分散化、“城市中心”、以编制投入为主的既有投入体制是制约财政公平的重要制度原因;自利的地方官员在成本—收益的理性计算下缺乏调整利益格局、进行制度创新的内在动机;支出层级过低、分税制改革、农村税费改革削弱了农村学前教育的财力基础;义务教育集权和“普九”锦标赛进一步挤占农村学前教育资源。宏系统的影响主要体现为差序格局下亲疏远近和地位等级对资源分配的影响。就学前教育财政效率而言,内系统的公共支出规模、支出要素结构、支出方式、资金拨付链条、财务信息的公开和监管机制、质量监测和问责机制都影响着财政效率。从外系统来看,弱化的公民参与机制和“中国式分权”体制下地方政府激烈的横向竞争都不利于财政支出效率的提高。从宏系统来看,“信任半径”较小,公共生活中缺乏诚实、节俭和合作也是增长交易成本的重要原因。研究以我国31个省的省级面板数据和A省样本(区)县的面板数据建立了回归模型,对学前教育财政充足、财政公平和财政效率的影响因素进行了经验研究。对财政充足的经验研究发现,财政的支出和收入分权程度对学前教育财政充足的作用基本为正;中央向省一级的转移支付,能够起到激励和“粘蝇板”的效应。政府对学前教育的重视程度是影响学前教育财政充足的关键因素。居民偏好对公共财政支出决策的影响力有限。《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等重要政策对学前教育财政充足正向作用显着。对城乡纵向公平的经验研究发现,财政自主权的提高会降低公平程度。政府学前教育努力程度的影响显着为正。省一级城镇化对城乡学前教育公平起负向作用,教育城镇化可能降低省一级学前教育城乡生均经费支出差异。对财政综合技术效率的经验研究发现,财政分权对学前教育支出效率的影响基本为负;政府学前教育努力程度对财政支出效率的影响为负,投入仍沿着效率损耗路径展开;私人投入占比较高的地区,财政效率也较高。省一级人口密度和人均GDP对财政效率影响为正。研究进一步总结了世界主要国家、我国部分地区促进学前教育财政充足、公平和效率的经验,并最终提出了完善我国学前教育财政政策的建议。对学前教育财政充足而言,要通过立法确定学前教育权利、实现预算单列、确立底线标准来解决投入的合法性问题,综合采用内外部监督机制和政治、经济激励机制来解决政府投入的意愿问题;通过支出责任适度上移、分地区确立适宜的政府间分担责任来解决政府投入的能力问题;通过核算学前教育成本、明确公共财政分担比例、建立与需求挂钩的生均投入机制来解决投入的技术合理性问题。就学前教育财政公平而言,短期要做到弱势优先,兼顾“惠及人人”,长期需要实现“惠及人人”基础上的“弱势补偿”。通过新增普惠性资源向弱势群体聚集地区布局、向弱势群体优先开放来实现“弱势优先”;通过扩大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确保入园资格无歧视、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对所有儿童经济可得和距离可得来实现惠及人人。在公共财政资源的分配上要利用生均经费拨款机制普及性分担基础成本,为弱势群体分担额外补偿成本;加强中央和省级统筹,实现对弱势地区的倾斜和补偿。就提高财政效率而言,要提高人员经费占比,确保财政资金配置到位,加强财政预算民主和预算管理、监督,完善绩效评估和问责机制。
二、分税制对边疆县级财政的影响及对策选择(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分税制对边疆县级财政的影响及对策选择(论文提纲范文)
(2)地方政府债务问题的宪法控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一、地方政府债务问题现状的宪法学观察 |
(一)地方政府债务问题概述 |
1、隐性债务占比过大 |
2、债务规模巨大 |
3、违规举债方式层出不穷 |
(二)地方政府债务问题的宪法之维 |
1、地方政府债务与地方财政自主权 |
2、地方政府债务与代际公平 |
3、地方政府债务与代议制 |
二、地方政府债务问题成因的宪法学分析 |
(一)地方收入自主权的限缩 |
1、被限制的地方税收收入自主权 |
2、受局限的地方非税收入自主权 |
(二)地方支出自主权的限缩 |
1、存在强制性支出项目 |
2、支出责任划分不明 |
(三)央地财权与事权不匹配 |
(四)地方政府债务现行监督方式的局限 |
1、债务监管由政府主导 |
2、地方人大监督方式主要是预算审批 |
三、优化地方政府财权事权的宪法路径 |
(一)央地财权事权的合理划分 |
1、央地事权的合理划分 |
2、央地财权的合理划分 |
(二)规范赋予地方政府举债权 |
1、依法明确地方政府的举债权 |
2、依法规范地方政府的举债活动 |
(三)进一步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
1、优化转移支付结构 |
2、加强对转移支付的管理 |
四、强化地方政府债务的法治监督 |
(一)完善预算审查阶段的债务监督 |
1、落实地方人大的预算草案初审权 |
2、健全预算审查中的多方参与制度 |
(二)加强预算执行阶段的债务监督 |
(三)推进政府债务信息公开 |
(四)建立常态化审计监督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苏南地区乡镇财政运行管理研究 ——以常州市L镇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研究述评 |
1.3 研究的主要内容和方法 |
1.3.1 研究的主要内容 |
1.3.2 研究的方法 |
1.4 研究的思路 |
第2章 相关概念及基础理论 |
2.1 地方政府管理 |
2.2 均衡财政理论 |
2.3 预算管理理论 |
2.4 政府债务管理理论 |
第3章 常州市L镇财政运行管理状况 |
3.1 “十二五”以来收入支出情况 |
3.2 财政供养人员概况 |
3.3 可用财力保障情况 |
3.4 L镇财政运行管理状况分析 |
第4章 常州市L镇财政运行面临的困难 |
4.1 财政收入不足 |
4.2 财政支出压力大 |
4.3 债务规模较大 |
4.4 财政监督约束作用不强 |
第5章 优化苏南地区乡镇财政运行管理的建议 |
5.1 加强财政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 |
5.2 盘活存量资金,处置闲置资产 |
5.3 强化预算管理,优化支出结构 |
5.4 积极化解存量债务 |
5.5 深化财政体制机制改革 |
第6章 结论与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4)财政分权与行政成本 ——基于税收自主视角的检验(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一、研究缘起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财政分权 |
二、行政成本 |
三、财政分权与行政成本 |
第三节 研究内容、方法与框架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框架及方法 |
第四节 创新与不足 |
一、可能的创新 |
二、尚存的不足 |
第二章 相关概念与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概念辨析 |
一、行政成本 |
二、财政分权 |
三、税收自主 |
第二节 理论基础 |
一、利维坦假说 |
二、偏好误识 |
三、“财政三职能”理论 |
第三章 研究设计 |
第一节 数据来源及其说明 |
第二节 变量选取 |
一、被解释变量 |
二、解释变量 |
第三节 模型构建 |
第四章 实证结果与分析 |
第一节 描述性分析 |
第二节 实证检验结果 |
一、核心自变量及稳健检验 |
二、分地区检验 |
第三节 进一步探讨 |
一、分权与集权的平衡博弈 |
二、多领域的配套需求 |
第五章 结论与对策建议 |
第一节 主要结论 |
一、税收自主正向作用于地方政府行政成本 |
二、西部行政成本与税收自主性之间未体现显着性 |
三、总结 |
第二节 对策建议 |
参考文献 |
一、英文文献 |
二、翻译文献 |
三、中文着作 |
四、中文论文 |
致谢 |
(5)空间理论视阈下当代中国城市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的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一)国外学者的相关研究 |
(二)国内学者的相关研究 |
三、研究思路 |
四、研究方法 |
(一)历史分析方法 |
(二)比较研究方法 |
(三)文献分析方法 |
五、研究的可能创新与不足 |
(一)可能的创新 |
(二)研究的不足 |
第一章 核心概念、理论基础与分析框架 |
一、核心概念 |
(一)空间与空间生产 |
(二)治理与城市治理 |
(三)中国城市空间治理 |
二、理论基础 |
(一)国家空间理论 |
(二)城市治理理论 |
三、分析框架 |
(一)城市权力结构维度的三对关系 |
(二)城市空间生产维度的五重属性 |
第二章 空间理论视阈下当代中国城市治理过程与模式的历史演进 |
第一节 1949-1978:巩固新生政权导向下城市空间治理 |
一、城市中的“单位中国”:城市内部的空间治理过程与模式 |
二、城市区域中的“中央国家”:城市之间的空间治理过程与模式 |
第二节 1978-2002:促进经济增长导向下城市空间治理 |
一、经营中的城市中国:城市内部的空间治理过程与模式 |
二、竞争中的城市中国:城市之间的空间治理过程与模式 |
第三节 2002-2012: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导向下城市空间治理 |
一、城市中的“社会回归”:城市内部的空间治理过程与模式 |
二、城市区域中的“平衡策略”:城市之间的空间治理过程与模式 |
第四节 2012-2018: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导向下城市空间治理 |
一、全面深度改革中的城市中国:城市内部的空间治理过程与模式 |
二、区域协调发展中的城市中国:城市之间的空间治理过程与模式 |
第三章 空间理论视阈下当代中国城市治理的政治意义与问题对象 |
第一节 国家建设的空间维度:空间理论视阈下当代中国城市治理的政治意义 |
一、国家建设的空间维度 |
二、中国国家建设与城市空间治理的逻辑关系 |
三、中国城市空间治理转型的特点 |
第二节 城市问题的空间向度:空间理论视阈下当代中国城市治理的问题对象 |
一、城市问题的空间向度 |
二、中国城市空间问题的表现形式 |
三、中国城市空间问题的特点 |
第四章 空间理论视阈下当代中国城市治理的内在逻辑与现实挑战 |
第一节 内在逻辑:中国城市空间治理体制的特殊性与优越性 |
一、领导核心:城市空间治理中的“中国共产党” |
二、集权与分权:城市空间治理中的中央与地方关系 |
三、有为与有效:城市空间治理中的政府与市场关系 |
四、主导与自主:城市空间治理中的政府与社会关系 |
第二节 现实挑战:城市空间生产逻辑的冲突与失衡 |
一、基于政治建构的权力逻辑:作为控制与秩序的空间 |
二、基于资本增值的市场逻辑:作为生产与消费对象的空间 |
三、基于生活需要的社会逻辑:作为使用价值的日常生活空间 |
第五章 空间理论视阈下当代中国城市治理的实践路径 |
第一节 优化城市空间治理结构 |
一、全面加强党对城市空间治理工作的领导 |
二、优化城市空间治理过程中中央与地方政府的关系 |
三、优化城市空间治理过程中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
四、优化城市空间治理过程中政府与社会的关系 |
第二节 完善城市空间属性的生产 |
一、城市经济空间的生产坚持科学和创新 |
二、城市政治空间的生产注重包容与协商 |
三、城市社会空间的生产秉承公平与共享 |
四、城市文化空间的生产突出特色与传承 |
五、城市生态空间的生产强调绿色与低碳 |
结语 |
附录一 |
附录二 |
附录三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期间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6)完善边疆民族地区转移支付——以广西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一、国家治理视角下的边疆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功能定位 |
(一)落实新发展理念,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
(二)兴边固边,保障国家安全稳定 |
(三)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
(四)服务“一带一路”,落实国家对外开放重大战略 |
(五)激发活力,用好用足边疆民族区位优势 |
(六)保护生态环境,完善功能补偿 |
二、转移支付现状评价 |
(一)转移支付总量与结构变化 |
1. 一般性转移支付 |
2. 专项转移支付 |
(二)转移支付制度目标与分配因素 |
1. 一般性转移支付 |
2. 专项转移支付 |
(三)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成效 |
1. 从总量和人均指标看,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地区获得转移支付较多 |
2. 转移支付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供了有效保障 |
(四)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待完善之处 |
1. 分配因素选取局限性决定了转移支付制度处在不断动态完善之中 |
2. 转移支付运行管理的相关问题 |
3. 转移支付分配配套要求影响分配结果 |
三、中央对广西转移支付现状分析 |
(一)广西经济社会发展现状 |
1. 广西地理及资源禀赋特征 |
2. 广西经济社会发展现状 |
(二)广西经济社会发展的特殊因素 |
1. 少数民族人口最多省区 |
2. 人口密度较高边境省区 |
3. 老少边山穷重叠地区 |
4. 对接国家对外开放发展战略 |
(三)广西财政体制现状 |
1. 中央与广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现状 |
2. 中央与广西收入划分现状 |
(四)中央对广西转移支付现状 |
1. 广西获得中央转移支付总体情况 |
2. 广西获得中央一般性转移支付情况 |
3. 广西获得中央专项转移支付情况 |
四、边疆少数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调整测算:基于成本差异系数 |
(一)影响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成本的因素 |
1. 共性因素 |
2. 特殊因素 |
(二)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成本差异系数测度 |
1. 成本差异指标体系构建 |
2. 广西部分指标排序分析 |
(三)成本差异系数测算思路 |
(四)成本差异系数实证分析 |
(五)成本差异系数与社会经济发展的相关性分析 |
1. 成本差异系数与经济发展的相关性 |
2. 成本差异系数与基本公共服务发展水平的相关性 |
3. 成本差异系数与中央转移支付强度的相关性 |
(六)考虑成本差异的转移支付规模调整测算 |
五、完善转移支付制度的思路与建议 |
(一)完善转移支付制度的思路 |
1. 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改革要求 |
2. 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基本思路 |
(二)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具体改革建议 |
1. 以设立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为契机,优化转移支付结构 |
2. 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分配办法 |
3. 进一步加大专项转移支付的清理整合,完善统筹机制 |
4. 建立转移支付的定期评估、修正和退出机制 |
5. 强化透明度建设,加强转移支付的监督 |
(三)边疆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制度改革建议 |
1. 完善边疆民族地区的均衡性转移支付制度 |
2. 完善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制度 |
3. 完善边境地区转移支付制度 |
4. 完善对边疆民族地区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制度 |
5. 完善对边疆民族地区的专项转移支付制度 |
附件1:因子分析法和熵权法 |
(一)因子分析法 |
(二)熵权法 |
附件2:民族地区转移支付测算 |
附件3:考虑海拔因素的转移支付规模调整测算 |
(7)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法治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问题的提出 |
第一节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问题的由来 |
一、央地财政关系的核心:地方财政治理与地方自主权问题 |
二、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本质与财税体制改革的关键: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 |
三、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制度目标:国家治理现代化 |
第二节 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 |
一、解决问题的理论支撑:分税制体系下的财政分权理论与财政公平原则 |
二、解决问题的先决条件:地方立法权限的界定和法定性原则 |
三、解决问题的重点:省市县三级划分 |
四、解决问题的现实紧迫性:地方政府债务规模的扩大 |
第三节 比较法视域下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共性解析 |
一、纵向比较:历史源流中的地方财政问题梳理 |
二、横向比较:域外地方财政治理的它山之石 |
第二章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理论分析 |
第一节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法理求索 |
一、概念界定 |
二、法理渊源 |
第二节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法律界定 |
一、央地财政分权的法律解析 |
二、地方各级政府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法理解构 |
第三节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经济学和行政管理学界定 |
第四节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法治化的导向 |
一、目标导向 |
二、路径导向 |
第三章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制度意蕴与障碍审思 |
第一节 制度意蕴: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法律释义 |
一、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法律地位 |
二、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法律属性和法律边界 |
第二节 障碍审思:传统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理论中法治意蕴的匮乏 |
一、理论障碍:过于强调经济学意义上的划分 |
二、程序障碍:划分程序中程序供给的欠缺 |
三、纵向障碍:制度缺漏下央地以及上下级财政关系的失衡与错配 |
四、横向障碍:政府、市场与社会的权责不明和地方政府支出偏好 |
第三节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不匹配的根源 |
一、规范层面的根源 |
二、实践层面的根源 |
第四章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法治化的理念重构 |
第一节 目标导向:以居民基本权利体系和政府公权力体系的二元划分为统属,兼顾效率原则 |
一、横向划分的基础:规范视野下政府与市场关系的界限 |
二、纵向划分的基础:财政层级与公共产品内在层次性关系 |
第二节 基本权利体系对于财政事权划分的制度意蕴 |
一、现有事权划分的理念误区 |
二、基本权利型财政事权的层次性和类型化价值 |
三、基本权利型与非基本权利型财政事权的目标定位 |
第三节 国家公权力部门体系对于地方财政事权划分的制度意蕴 |
一、地方国家权力部门体系的二元划分:省级政府的区域统筹权和市县级政府的微观管制权 |
二、国家机构体系的层次性与类型化同财政事权划分的内在联系 |
三、德国等欧洲大陆法系国家地方财政事权划分的制度借鉴 |
第四节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逻辑关系 |
一、财政事权是决定支出责任的基础 |
二、支出责任保障与实现财政事权的关系 |
三、支出责任划分的法治化思路 |
第五章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法治化的实证分析 |
第一节 地方财政事权的类型化界分及其价值 |
一、类型化的价值定位:是决定支出责任的基础 |
二、类型化的责任主体:政府间财政关系在事权领域的集中反映 |
三、类型化的模式选择 |
第二节 地方支出责任界定与划分的法治化标准 |
一、地方支出责任法治化的价值判断 |
二、地方支出责任界定的法治化标准 |
三、省域支出责任的实证考察 |
四、直辖市支出责任的特殊性考察 |
第三节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动态调整机制 |
一、调整权力的均衡化配置 |
二、调整程序的法治化规范 |
三、调整权限的规范性划分 |
第四节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具体化例证 |
一、省、市、县三级财政事权与支出划分的实践选择 |
二、教育财政事权 |
三、社会保障财政事权 |
第六章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利益平衡机制 |
第一节 利益冲突的本源: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的利益竞争与平衡 |
第二节 利益平衡机制中的地方收益划分 |
一、省以下收益分配的现状:税种归属与共享理论的检视 |
二、收益分配的核心:税收收益分配机制的完善 |
第三节 利益平衡机制中的纵向支出转移支付 |
一、财力转移不均衡的现状及根源探析 |
二、地方纵向转移支付类型化和法律禁止性边界 |
三、省以下财政转移支付的法律规制 |
第四节 利益平衡机制中的横向支出转移支付 |
一、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视角下横向转移支付的类型化 |
二、横向转移支付的域外借鉴:以德国横向财政平衡为例 |
第七章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纠纷解决机制 |
第一节 纠纷解决机制的前提:财政法律责任配置的规范化 |
第二节 权责一致视角下监督体制的完善 |
一、地方人大对财政事项监督权的规范性 |
二、支出责任标准的绩效考量 |
三、预算绩效评价和财政监督制度 |
第三节 纠纷解决机制权限的归属 |
一、权限归属的基本思路:立法、司法抑或行政? |
二、权限归属的域外考察与借鉴 |
第四节 纠纷解决机制的核心:地方立法权的再审视 |
一、地方立法权的权属标的:实践基准和纠纷解决归属 |
二、地方立法权的权力边界 |
三、替代性机制的可行性探讨:授权立法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8)论营改增后中国地方主体税种的应然选择(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一) 研究背景 |
(二) 研究意义 |
二、相关研究资料综述 |
(一) 国外相关研究综述 |
(二) 国内相关研究综述 |
三、研究思路、方法和创新之处 |
(一) 研究思路 |
(二) 研究方法 |
(三) 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地方主体税种的基本概念 |
一、地方税的概念及涵义 |
二、地方税相关概念辨析 |
三、地方主体税种的概念及涵义 |
第二节 公共财政理论 |
一、公共财政理论的兴起与发展 |
二、公共财政理论的基本内涵 |
三、公共财政理论对于地方税收支的意义 |
第三节 财政分权理论 |
一、财政分权理论的兴起与发展 |
二、财政分权理论的基本内涵 |
三、财政分权理论对于地方税权的意义 |
第四节 税收正义理论 |
一、税收正义理论的兴起与发展 |
二、税收正义理论的基本内涵 |
三、税收正义理论对于地方税的意义 |
第二章 营改增后中国地方税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
第一节 地方税收不符合地方公共财政需求 |
一、税收收入在地方财政中占比过低 |
二、非税收入在地方财政中占比过高 |
三、地方财政高度依赖于中央转移支付 |
第二节 地方税权难以适应财政分权的需求 |
一、地方税立法权缺失 |
二、地方税征管权日趋萎缩 |
三、税收收益权划分愈发不合理 |
第三节 地方税制有违税收正义价值 |
一、地方税制不符合税收实质正义要求 |
二、地方税制不符合税收程序正义要求 |
三、地方税制不符合税收制度正义要求 |
第四节 我国地方税体系问题溯因 |
一、市场与政府界限不清晰 |
二、分税制以集权作为初衷 |
三、地方税制设计有违正义 |
第三章 外国地方主体税种立法经验及其借鉴 |
第一节 发达国家地方主体税种的设置 |
一、发达国家政府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
二、发达国家政府间税权划分 |
三、发达国家地方主体税种设置 |
第二节 发展中国家地方主体税种的设置 |
一、发展中国家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 |
二、发展中国家政府间税权划分 |
三、发展中国家地方主体税种设置 |
第三节 外国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比较分析 |
一、外国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比较分析 |
二、外国政府间税权划分比较分析 |
三、外国地方主体税种设置的比较分析 |
第四节 外国立法经验对我国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借鉴 |
一、科学合理的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 |
二、稳定适度的政府间税权配置 |
三、明确合理的地方主体税种 |
第四章 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逻辑思路和选择标准 |
第一节 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逻辑思路 |
一、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逻辑前提 |
二、关于地方主体税种的备选税种 |
第二节 微观层面: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财政标准 |
一、地方主体税种对地方财政自主权的保障意义 |
二、地方主体税种对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稳定作用 |
三、地方主体税种对地方政府行为的激励导向 |
第三节 中观层面: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经济标准 |
一、地方主体税种应当与宏观经济发展方向相契合 |
二、地方主体税种应当与区域发展特色相一致 |
三、地方主体税种应当与居民公共受益相匹配 |
第四节 宏观层面: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价值标准 |
一、地方主体税种的选择应当具备实质正义 |
二、地方主体税种的选择应当具备程序正义 |
三、地方主体税种的选择应当具备制度正义 |
第五章 地方主体税种部分备选税种的利弊分析 |
第一节 增值税作为地方备选主体税种的利弊分析 |
一、增值税方案的财政能力考量 |
二、增值税方案的经济意义检视 |
三、增值税方案的税收正义价值探究 |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作为地方备选主体税种的利弊分析 |
一、企业所得税方案的财政能力考量 |
二、企业所得税方案的经济意义检视 |
三、企业所得税方案的税收正义价值分析 |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作为地方备选主体税种的利弊分析 |
一、个人所得税方案的财政能力考量 |
二、个人所得税方案的经济意义检视 |
三、个人所得税方案税收正义价值探究 |
第四节 房地产税作为地方备选主体税种的利弊分析 |
一、房地产税方案的财政能力考量 |
二、房地产税方案的经济意义检视 |
三、房地产税方案税收正义价值探究 |
第六章 我国地方主体税种立法改革的设想 |
第一节 双主体税种结构之消费税方案 |
一、消费税方案具备财政意义 |
二、消费税方案满足经济标准 |
三、消费税方案符合税收正义价值 |
第二节 双主体税种结构之资源税方案 |
一、资源税方案具备财政意义 |
二、资源税方案满足经济标准 |
三、资源税方案符合税收正义价值 |
第三节 地方主体税种的立法改革路径 |
一、双主体税种模式的立法改革总体思路 |
二、消费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立法改革 |
三、资源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立法改革 |
第四节 地方主体税种立法改革的配套措施 |
一、明确政府职能并简化政府层级 |
二、适当下放税收立法权 |
三、税收立法权下放的配套条件 |
四、稳步推进地方辅助税种立法改革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表 |
(9)国家治理视角下民族自治地方财政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主要研究范围和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
1.3 研究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
1.4 文献述评 |
1.5 本文的研究思路与方法 |
1.6 研究的难点与创新 |
第二章 国家治理与财政相关理论基础 |
2.1 国家治理 |
2.2 财政分权理论 |
2.3 财政职能划分 |
2.4 民族区域自治与地方财政相关理论 |
2.5 构建符合民族自治地方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意义 |
第三章 民族自治地方特殊性的再认识 |
3.1 .民族自治地方政治特殊性的再认识 |
3.2 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特殊性的再认识 |
3.3 民族自治地方社会发展特殊性的再认识 |
3.4 民族自治地方地理生态和历史文化特殊性的再认识 |
3.5 民族自治地方特殊性对财政问题的影响 |
第四章 民族自治地方财政收支问题分析 |
4.1 民族自治地方财政支出情况分析 |
4.2 民族自治地方公共财政收入水平分析 |
4.3 中央对民族自治地方补助收入分析 |
4.4 民族自治地方财政收支关系的实证分析 |
4.5 主要结论及政策启示 |
第五章 民族自治地方财政问题的制度分析 |
5.1 加强民族自治地方财税法律制度建设的重要性 |
5.2 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分析 |
5.3 民族自治地方分级财政体制问题 |
5.4 民族自治地方现代预算管理制度的低效与缺失 |
5.5 民族自治地方财政收入制度的低效与缺失 |
5.6 民族自治地方债务管理制度缺失 |
第六章 建设民族自治地方现代财政制度体系的政策建议 |
6.1 建立民族自治地方现代财政制度总体构想 |
6.2 建立并完善财政收支体系,夯实民族自治地方治理现代化的物质基础 |
6.3 坚持并完善符合民族区域自治的财政体制机制,理顺中央和民族自治地方政府间关系 |
6.4 .构建现代财政法律体系,提升民族自治地方财政法治化水平 |
6.5 创新配套地方性法规和制度 |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一、已公开发表的论文 |
二、主持或参与研究的课题 |
后记 |
(10)充足、公平和效率视角下的学前教育财政政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提出 |
(一) 研究背景 |
(二) 研究目的 |
(三) 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一) 我国学前教育财政投入的相关研究 |
(二) 国外学前教育财政投入的相关研究 |
(三) 已有研究的评述 |
三、研究设计 |
(一) 概念界定 |
(二) 理论基础 |
(三) 研究思路与研究问题 |
(四) 研究方法 |
四、研究的创新点、不足与展望 |
(一) 研究的创新点 |
(二) 研究的不足与展望 |
第一章 学前教育财政充足、公平与效率的涵义与关系分析 |
第一节 学前教育财政充足、公平与效率的概念探讨 |
一、学前教育财政充足的概念探讨 |
(一) 教育财政充足:源于美国基础教育对教育结果公平的追求 |
(二) 财政充足原则有适用于我国学前教育财政体系的现实必要性和可能性 |
(三) 我国学前教育财政充足的内涵与外延 |
二、学前教育财政公平的概念探讨 |
(一) 公平与教育公平的概念探析 |
(二) 教育财政公平:源于美国的公共教育财政公平框架 |
(三) 我国学前教育财政公平的内涵与外延 |
三、学前教育财政效率的概念探讨 |
(一) 教育财政效率的本义 |
(二) 学前教育财政效率概念的内涵与外延 |
第二节 学前教育财政充足、公平与效率三者的关系分析 |
一、学前教育财政公平与效率的关系 |
(一) 学前教育财政公平与财政效率不必然呈现二元对立 |
(二) 过分追求公平和效率会造成另一价值的缺损 |
(三) 学前教育领域能实现财政公平与财政效率的有机统一 |
(四) 以公平为先,努力实现二者共同改善 |
二、学前教育财政充足与公平的关系 |
(一) 财政公平状况影响财政充足的真正实现、持续稳定 |
(二) 财政充足状况关系到财政公平的现实意义 |
(三) 财政充足与财政公平并重,二者不可偏废 |
三、学前教育财政效率与充足的关系 |
(一) 财政充足的真正、长期实现依赖技术效率和结构效率的保障 |
(二) 结构效率的实现需要一定水平的投入提供保障 |
(三) 规模效率与财政充足之间存在一定张力 |
(四) 财政充足对财政技术效率的作用,依赖于政府角色与监督问责体系 |
(五) 寻求财政效率与财政充足的最优平衡,以财政充足原则为先 |
四、学前教育财政充足、公平和效率三者关系总结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不同理论视角下学前教育财政政策的共同价值 |
第一节 儿童权利理论视角下的学前教育财政政策 |
一、儿童权利理论视角下的学前教育 |
(一) 学前儿童享有接受学前教育的权利 |
(二) 学前教育过程中应保障儿童的权利 |
二、基于儿童权利理论的学前教育财政政策的价值取向 |
(一) 以儿童为本,儿童利益最大化 |
(二) 强调充足,保障学前教育权利的落实 |
(三) 突出公平,努力实现学前教育权利人人享有 |
第二节 人力资本理论视角下的学前教育财政政策 |
一、人力资本理论视角下的学前教育 |
(一) 学前教育能带来持久和可观的社会经济效益 |
(二) 学前教育是最具有经济效率的人力资本投入项目 |
(三) 面向处境不利群体的学前教育项目能同时实现公平和效率 |
(四) 迟滞性、外溢性和不确定性导致学前教育投入不足 |
二、基于人力资本理论的学前教育财政政策的价值取向 |
(一) 关注充足,提高学前教育的公共投入水平 |
(二) 注重公平,将有限资源优先投向处境不利群体 |
(三) 强调有效,支持和引导学前教育质量提升 |
第三节 公共品理论视角下的学前教育财政政策 |
一、公共品理论视角下的学前教育 |
(一) 学前教育是具有异质性的准公共产品 |
(二) 学前教育的“市场失灵”界定公共财政作用的前提 |
(三) 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供给存在“政府失灵” |
二、基于公共品理论的学前教育财政政策的价值取向 |
(一) 加强财政投入力度,为学前教育公共服务提供制度保障 |
(二) 确保财政支持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实现普遍惠及与弱势倾斜 |
(三) 协调政府、市场与社会的关系,提高财政投入的效率 |
第四节 学前教育财政政策的应然价值体系建构 |
一、将公平作为学前教育财政政策的基础性价值目标 |
二、将效率作为学前教育财政政策的补充性价值目标 |
三、将充足作为学前教育财政政策的发展性价值目标 |
四、将“以儿童为本”作为学前教育财政政策的纲领性价值目标 |
第五节 学前教育财政政策价值取向的演变 |
一、政策范式理论:政策范式鉴别和范式转移的分析框架 |
二、我国学前教育财政政策范式识别 |
三、我国学前教育财政政策的范式转移路径 |
(一) 第一阶段:单位福利范式确立和发展 |
(二) 第二阶段:单位福利范式的式微和市场化范式的兴起 |
(三) 第三阶段:社会投入范式的萌芽 |
四、不同时期政策价值取向在充足、公平和效率维度的表现 |
(一) 第一阶段:财政充足的缺失、公平的扭曲和效率的缺损 |
(二) 第二阶段:财政充足的弱化、不公平的延续、效率的扭曲 |
(三) 第三阶段:充足、公平与效率三者的渐强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学前教育财政充足、公平和效率的评价 |
第一节 学前教育财政充足的评价 |
一、财政充足的评价方法与指标选取 |
(一) 研究方法 |
(二) 指标选取和数据来源 |
二、财政充足的实证研究结果 |
(一) 以国家为分析单位的学前教育财政充足评价 |
(二) 以省为分析单位的学前教育财政充足评价 |
(三) 以县为分析单位的学前教育财政充足状况评价 |
第二节 学前教育财政公平的评价 |
一、财政公平的评价方法与指标选取 |
(一) 财政横向公平的评价方法与指标选取 |
(二) 财政纵向公平的评价方法和指标选取 |
(三) 学前教育财政中立的评价方法与指标选取 |
(四) 机会公平的数据来源和变量选择 |
二、财政公平的实证研究结果 |
(一) 我国学前教育财政横向公平的现状分析 |
(二) 学前教育财政纵向公平状况 |
(三) 学前教育财政中立状况 |
(四) 学前教育机会公平状况 |
第三节 学前教育财政效率的评价 |
一、财政效率的评价方法与指标选取 |
(一) 财政技术效率的评价方法与指标 |
(二) 财政结构效率的评价方法与指标 |
二、财政效率的实证研究结果 |
(一) 学前教育财政投入规模效率与技术效率现状的实证分析 |
(二) 学前教育财政投入结构效率的实证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学前教育财政充足、公平、效率的影响因素分析 |
第一节 学前教育财政充足的影响因素研究 |
一、学前教育财政充足制约因素的学理分析 |
(一) 内系统:学前教育体系的影响 |
(二) 外系统:政治治理结构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 |
(三) 宏系统:价值观、信念的影响 |
二、学前教育财政充足制约因素的经验研究 |
(一) 分析的框架 |
(二) 基于31个省级行政区面板数据的计量分析 |
(三) 基于A省县级行政区面板数据的计量分析 |
(四) 讨论和政策涵义 |
第二节 学前教育财政公平的影响因素 |
一、学前教育财政公平制约因素的学理分析 |
(一) 财政资源在公办园中分配公平的制约因素 |
(二) 财政资源在公民办园之间公平分配的制约因素 |
(三) 财政资源在城乡之间公平分配的制约因素 |
(四) 宏系统:差序格局下亲疏远近和地位等级的总体性影响 |
二、学前教育财政充足影响因素的经验研究 |
(一) 分析框架 |
(二) 基于31个省级行政区面板数据的计量分析 |
(三) 基于A省县级行政区面板数据的计量分析 |
(四) 政策涵义 |
第三节 学前教育财政效率的影响因素分析 |
一、学前教育财政效率制约因素的学理分析 |
(一) 内系统:学前教育体系的影响 |
(二) 外系统:政治治理结构和地区经济人口状况 |
(三) 宏系统:“信任半径”小,公共生活中缺乏诚实、节俭和合作精神 |
二、学前教育财政效率影响因素的经验研究 |
(一) 分析的框架 |
(二) 基于31个省级行政区面板数据的计量分析 |
(三) 基于A省县级行政区面板数据的计量分析 |
(四) 政策涵义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促进学前教育财政充足、公平、效率的政策实践 |
第一节 促进学前教育财政充足、公平与效率的国际经验 |
一、世界主要国家促进学前教育财政充足的政策实践 |
(一) 进行充分的政治动员,建立最广泛的政策倡导者联盟 |
(二) 确立学前教育法定权利,立法保障学前教育财政预算投入 |
(三) 确立适宜的政府间分担比例,保证事权、支出责任与财力相匹配 |
(四) 建立稳定的生均拨款机制,按需进行公式拨款 |
(五) 拓宽筹资渠道,扩宽学前教育公共经费来源 |
二、世界主要国家促进学前教育财政公平的政策实践 |
(一) 提供全面及(免费)的公共学前教育服务 |
(二) 提供弱势优先的公共学前教育项目 |
(三) 强化弱势补偿的拨款机制,考虑弱势地区和群体的需求 |
(四) 为处境不利家庭提供费用减免、资助 |
(五) 适当提高财政支出责任的层级,加强财政统筹 |
三、世界主要国家促进学前教育财政效率的政策实践 |
(一) 在预算过程当中明确投入的目标 |
(二) 整合重点项目资金,统筹协调部门内和跨部门的资金 |
(三) 优化投入结构,提高财政投入的结构效率 |
(四) 追踪资金流向,加强公共资金监管,防止资金滥用 |
(五) 开展结果导向的绩效问责 |
第二节 促进学前教育财政充足、公平与效率的地方探索 |
一、促进学前教育财政充足的地方探索 |
(一) 地方立法明确学前教育性质地位以及政府财政投入职责 |
(二) 提供政治和财政激励,鼓励地方政府加大投入 |
(三)分项目、按比例确定省以下政府间支出责任,确保财权与事权的对等 |
(四) 将学前教育进行预算单列,规定教育经费中学前教育占比 |
(五) 建立稳定增长的学前教育生均经费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标准 |
(六) 拓宽筹资渠道,扩大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来源 |
二、促进学前教育财政公平的地方探索 |
(一) 提供全面普及的学前一年免费教育 |
(二) 完善弱势儿童学前教育资助制度 |
(三) 加大对普惠性民办园的财政扶持力度 |
(四) 推行农村学前教育项目,建设农村公共学前教育体系 |
(五) 加强省级统筹,重点支持欠发达地区以缩小省内差异 |
三、促进学前教育财政效率的地方探索 |
(一) 调整支出结构,提高教师工资待遇 |
(二) 财政资金引导,撬动更多社会投入 |
(三) 实施结果导向的绩效预算管理制度 |
(四) 健全学前教育财务制度,加强对财政资金预算和执行的监督管理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完善我国学前教育财政政策的建议 |
第一节 基本立场和核心原则 |
一、基本立场 |
(一) 明确学前财政政策应遵循充足、公平和效率的价值取向 |
(二) 在“以儿童为本”价值的引领下实现三者的改善 |
二、权衡框架:核心原则 |
(一) 遵循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客观规律,回应儿童发展的诉求 |
(二) 考虑国家和地区政治、经济、文化等外部约束条件 |
(三) 承认我国既有学前教育财政投入体制的影响 |
(四) 处理好制度变迁的短期和长期的成本收益 |
第二节 促进学前教育财政充足、公平和效率的政策建议 |
一、促进学前教育财政充足的政策建议 |
(一) 合法性:立法赋权、预算单列、确立底线 |
(二) 意愿:内外部监督结合,政治与经济激励并行 |
(三) 能力:责任适度上移,分地区确立政府间分担比例 |
(四) 技术合理性:成本核算,明确政府分担,按需定标 |
二、促进学前教育财政公平的政策建议 |
(一) 普惠性学前教育机会“弱势优先” |
(二) 普惠性学前教育机会“惠及人人” |
(三) 公共财政资源分配“惠及人人”与“弱势补偿” |
三、促进学前教育财政效率的政策建议 |
(一) 提高人员经费占比到65%以上,保障幼儿园教师有尊严的薪资待遇 |
(二) 确保财政资金配置到位,财政投入由粗放型增长向集约型增长转变 |
(三) 加强学前教育预算民主,完善预算管理和监督 |
(四) 建立学前教育财政投入绩效评估体系,开展结果导向的绩效问责 |
四、同时促进学前教育财政充足、公平和效率的政策措施 |
(一) 加强对学前教育政策的中长期系统规划 |
(二) 采用以生均拨款为基础的公式拨款 |
(三) 明确支出责任,适度提升支出层级 |
(四) 加强财政评价和监督问责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成果 |
后记 |
四、分税制对边疆县级财政的影响及对策选择(论文参考文献)
- [1]中国县级财政压力问题研究[D]. 匡萍.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 2021
- [2]地方政府债务问题的宪法控制研究[D]. 胡倩倩. 河南大学, 2020(07)
- [3]苏南地区乡镇财政运行管理研究 ——以常州市L镇为例[D]. 戴言鼎. 南昌大学, 2020(01)
- [4]财政分权与行政成本 ——基于税收自主视角的检验[D]. 吴伊雯. 南京大学, 2020(04)
- [5]空间理论视阈下当代中国城市治理研究[D]. 王海荣. 吉林大学, 2019(02)
- [6]完善边疆民族地区转移支付——以广西为例[A].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课题组,刘尚希,白景明,傅志华. 中国财政学会2019年年会暨第22次全国财政理论研讨会交流论文集(第二册), 2019
- [7]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法治化研究[D]. 陈雷.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8]论营改增后中国地方主体税种的应然选择[D]. 陈思瑞.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1)
- [9]国家治理视角下民族自治地方财政问题研究[D]. 王璟谛. 中央财经大学, 2019(01)
- [10]充足、公平和效率视角下的学前教育财政政策研究[D]. 刘颖. 南京师范大学, 201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