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已婚·社会化·嫩(论文文献综述)
李金凤[1](2021)在《战后日本女性的主妇化模式变迁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战后日本女性突出的就业模式是M型就业模式,其中M型曲线的中间山谷部分在高度经济成长期内逐渐加深,很多日本研究者都认为这是战后日本女性主妇化了。高度经济成长期以后,M型就业曲线的中间山谷部分虽然逐渐上升右移,但是到2020年依然是中间凹陷的M型曲线。对于日本女性一直维持M型就业模式的原因,以及M型就业曲线所代表的女性主妇化的变迁情况,中日学界目前尚无研究能够回答。本论文尝试基于压缩现代化、顺序颠倒现代化和社会结构变动论等相关理论,通过国际比较,梳理战后日本女性的主妇化、主妇化模式变迁,分析其一直未能脱离M型就业曲线的原因,进而剖析主妇化模式变迁的相关社会结构,以及战后日本女性主妇化模式中的离职时机变化和个人影响因素。本论文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重新把主妇化定义作了进一步的明晰。主妇化具体是指女性在结婚、生育、育儿期等生活事件的前1年就职,到这些生活事件发生后的1年之间离职,之后或终身不再就职,或保持一段时期内无职后再就职的生命历程成为趋势,并且该生命历程模式在经历过结婚、生育、育儿期的女性中占一半及以上的社会现象即为主妇化。根据结婚后保持无职时间的长短,又细分为生涯性主妇化和阶段性主妇化两种类型,其中阶段性主妇化又根据不同的离职时机分为结婚离职模式主妇化、生育离职模式主妇化和育儿期离职模式主妇化。基于以上主妇化的分类,本论文对于战后日本女性的主妇化、主妇化模式变迁,具体从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进行全面分析。首先,在国际比较视野的宏观层面,基于压缩现代化理论、顺序颠倒的现代化理论和福利体制论,通过分析美、法、英、德四国的主妇化过程,对比日本女性的主妇化变迁,解释日本迟迟未能脱离M型就业曲线的原因,进而论述战后日本女性主妇化的时空特征。其次,在日本国内的中观层面,将战后日本女性的阶段性主妇化分为四个阶段,并基于富永健一的社会结构变动论和社会性别分工意识的变迁,分析战后日本女性的主妇化模式变化和相应的社会结构。最后,在个人因素的微观层面上,运用人力资本论、统计性歧视论、道格拉斯-有泽法则等相关理论,通过对《SSM调查》和《消费生活面板调查》的描述性统计分析和Logistic回归分析,探讨战后日本女性在结婚、生育、育儿期离职成为家庭主妇的离职时机变化及相关的个人影响因素。通过分析研究,本论文有以下主要观点:1.美、法、英、德四个国家的主妇化以第二次世界大战为界,大致分为生涯性主妇化和阶段性主妇化两个阶段。生涯性主妇化时期大约从19世纪末到20世纪中期,阶段性主妇化时期从1950年代一直延续至1980、1990年代。对比分析欧美四个国家的主妇化变迁,因日本女性就业模式自日本主妇在大正时代诞生以来,直接形成的是阶段性主妇化的标志-M型就业曲线,并且到1955年都一直保持着平缓的M型就业曲线,未有大的变化,所以日本压缩了生涯性主妇化时期。另外,欧美四个国家在20世纪中期以前的女性劳动率是50%以下,已婚女性劳动率也大多是在30%以下,而日本因压缩式的工业革命、产业结构转换时间晚且速度快,女性劳动率自1900年到1970年左右一直保持在50%以上,即便在1970年以后女性劳动率出现了下降,已婚女性就业率也保持在50%前后不变,因此与欧美四个国家的生涯性主妇化时期相比,日本女性劳动率和已婚女性劳动率都非常高,生涯性家庭主妇比例较小,没有形成生涯性主妇化时期。日本女性1955-1975年的M型就业曲线,中间山谷部分加深,右山峰更加突出。分析这种曲线变化的原因,山谷部分的不断加深是因为这一时期的产业结构转换太快,女性雇用率的上升速度没有超过家庭从业者、自营者等就业率的下降速度,两者效果抵消,结果就是女性的就业率逐渐下降;右山峰更加突出是因为育儿期结束后的已婚女性短期被雇用者比例上升。因此1955-1975年这个时期,女性在结婚、生育、育儿期阶段离职成为家庭主妇的趋势没有大变化,只是离职后再就职比例上升显着,使阶段性主妇化更为凸显.1975年至2010年,M型就业曲线的中间山谷部分逐渐上升右移,这主要是因为女性未婚化、晚婚化、晚育化等造成的,已婚女性在这个时期的就业率变化不大,所以日本依旧处于阶段性主妇化时期。2010年以后,M型就业曲线的中间山谷部分上升,主要是已婚女性就业率升高引起的,日本女性的阶段性主妇化逐渐弱化。总体而看,与欧美四个国家相比,日本女性的主妇化在时间上压缩了生涯性主妇化时期,又延长了阶段性主妇化时期。这种时间上的特征与日本独特的压缩现代化模式、顺序颠倒的现代化模式、产业结构转换、1970年代以后的福利体制改革以及男女性别平等政策迟缓有很大的关系。此外,日本女性的主妇化在空间上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不同时代的元素压缩杂糅在一个空间内,如主妇现象评价的多元化、性别角色分工意识与社会现状的扭曲错位、战后日本女性政策的复杂矛盾等。2.战后日本女性整体上维持着阶段性主妇化,但内部的主妇化模式并非是一成不变。根据战后日本女性的主妇化模式变迁,从家庭、企业、国家政策、劳动市场、保育所、公共教育以及社会性别意识形态方面等多方面探究了相对应的社会结构变动。战后日本女性具体的主妇化模式变迁是:1950年代之前是结婚离职模式主妇化;1960年代-1970年代是结婚离职模式主妇化为主,怀孕、生育离职模式主妇化为辅;1980年代-2000年代是结婚离职模式主妇化弱化,怀孕、生育离职模式主妇化变强;2010年以后是怀孕、生育离职模式主妇化弱化,“小学入学”离职模式家庭主妇比例增加。因此,战后日本女性的阶段性主妇化整体上逐渐弱化,但也出现了新模式的阶段性家庭主妇。伴随着主妇化模式的变化,家庭、企业、国家政策、劳动市场、保育所、公共教育及性别角色分工意识等各方面相对应的社会结构也处在不断的变动之中。3.利用《SSM调查》数据进行实证分析,得出如下结论:其一,从出生队列来看,1930-1934年出生队列开始,日本女性初次离职与结婚有关,到1950-1954年出生队列,初次离职与结婚的关系最强,说明1950-1954年出生队列结婚离职成为家庭主妇的比例达到峰值;从1955-1959年出生队列开始,结婚后离职增加,初次离职与第1子生育关联变强,也就是说,1955-1959年出生队列的第1子生育离职成为家庭主妇的比例升高。其二,从结婚队列和第1子生育队列来看,从1960年代以前开始结婚离职模式主妇化增强,持续上升至1986年后达到顶峰;第1子生育离职模式主妇化在1981-1985年开始上升,1986年以后增强幅度明显.由此看来,日本女性的主妇化并没有走向去主妇化,尤其是经历过结婚、生育、育儿期的女性主妇化,在1975年之后只是主妇化模式发生了变化,具体从结婚离职模式主妇化转换到第1子生育离职模式主妇化。其三,从初次离职成为家庭主妇后,再就职的Logistic回归分析中,可以得出出生年龄、结婚队列、第1子生育队列、本人学历、丈夫学历、性别角色分工意识等都对再就职有显着影响,从侧面证明战后日本女性的主妇化不是一结婚就离职,之后终身不再就职的生涯性主妇化,是阶段性主妇化.进一步利用《消费生活面板调查》数据对战后日本女性的离职模式变化和相关影响因素进行描述性统计分析和Logistic回归分析,得出战后日本女性的主妇化模式有以下一些特征:其一,结婚离职模式主妇化越来越少,同时生育离职模式主妇化也有弱化倾向,而“小学入学”离职模式家庭主妇已经出现,并有进一步强化的倾向;其二,分析女性在第1子生育前后、第1子小学入学前后离职成为家庭主妇的影响因素,结果得出性别角色分工、丈夫收入、与父母同居·准同居·近居、高学历等都有显着影响。只是这些影响因素在第1子生育、第1子小学各个阶段的影响力有所不同,说明女性的个人因素在面临选择是否离职成为家庭主妇时有重要影响.本论文通过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的综合分析,认为日本女性的主妇化与欧美四个国家不同,压缩了生涯性主妇化时期,1920年代以后出现的是欧美四个国家二战后才出现的阶段性主妇化,并一直持续到2020年。目前日本女性的主妇化依旧存在生育离职模式主妇化,也出现第1子“小学入学”离职模式的家庭主妇,更有进一步强化的趋势,因此,有必要继续完善育儿休业制度、保育所、儿童俱乐部和家庭育儿支援等更加综合性的支援政策和措施,以有效应对这种现象。以上政策措施只是促进女性在结婚、生育、育儿期的继续就业,并不等于充分有效地发挥了女性的作用。日本要实现经济的长期发展,需要在以上支援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在女性相关政策、企业雇用、劳动市场等方面实施彻底的社会性别平等政策,尤其是大力改革企业的长时间劳动等雇用习惯和劳动市场的多维度二元结构,为女性提供更为自由的选择环境。从中国的角度看,中国也是与日本相同的压缩现代化模式,加上当前“全面二胎政策”实施和相关配套政策的不完善,将来很可能会出现生育、育儿期离职的家庭主妇。了解战后日本女性主妇化的相关情况,可以为我国应对生育、育儿期的家庭主妇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
张琪[2](2020)在《受暴女性的司法困境探析 ——女性主义视角下的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调整私生活身份关系的家事审判活动中,离婚案件作为审判机关依夫妻一方之申请对夫妻间身份关系的重新调整,不可避免地带来主体间情感与伦理的双重震动。涉家暴离婚案件因其具有的暴力侵害的风险性以及与之关联的损害赔偿与子女抚养的特殊性,使得其与其他类型的离婚诉讼案件相比呈现出更为复杂的样态。司法实践显示,无论是家庭暴力的实施对象还是因其产生的离婚诉讼都显现出典型的性别权力烙印,女性作为家庭暴力最主要的受害者,其经验在司法裁判中面临着被忽视的现状。而在传统社会学以及法学的研究中,基于理论的性别盲点,往往不能很好地解释家庭暴力的实质并为保护受暴女性免于暴力、实现女性人权发展提供相应的理论支持。基于理论与实践的双重需要,女性主义的分析可以提供一种理论与方法的独特视角,发现受暴女性所面临的司法困境,分析司法困境产生原因并提供解决与完善的途径。无论是联合国于1967年通过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宣言》,还是之后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宣言》,以及1995年在北京举办的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行动纲领》,都明确将家庭暴力问题列为女性保护的重点问题。除此之外,现行的《婚姻法》,还有即将于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以及《反家庭暴力法》等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都从立法角度对家庭暴力问题进行了规制,通过预防制止家庭暴力以及确立保障离婚自由的立法价值取向,为已婚受暴女性提供了司法救济的援引。但在司法实践中,受暴女性常常会面临这样的问题,即司法裁判与女性对自身经验的理解犹如两条平行线缺乏交集,对于作为婚姻无过错方的受暴女性,其在实践中往往基于多种原因不能通过离婚诉讼获得人身安全保障以及经济救济。家庭暴力认定难是受暴女性所面临的第一重司法困境。家庭暴力类型化的立法规制并不能概括受暴女性的实际经历,司法实践中所呈现出的复杂多样的女性受暴经验往往超越了法律规范对于女性经验的理解,这就造成了事实、理论、制度与实践之间的转化难题。法官对于家庭暴力的理解通常涉及到对家庭暴力类型、特征、程度、发生时限等多种因素的考察,当法官欠缺对家庭暴力以及受暴女性经验的理解时,则会造成对家庭暴力事实僵化的认定模式,在实践中以形式要件取代实质要件,造成明显的司法正义失衡。而法官对于证明标准高度“刑事证据化”的倾向,对家庭暴力证据的认定标准的个体化差异等等,都导致受暴女性举证责任畸重。除此之外,受害者往往面临着基于待证家庭暴力行为特征、受害者自身意愿、客观原因的取证不能、专业法律资源的运用限制等原因造成的取证困难。因此案件事实特殊性、法官执业能力水平、受害人举证限制是造成家庭暴力认定难的主要原因。离婚诉求实现难是受暴女性所面临的第二重司法困境。受暴女性往往面临这样的疑问,即认定了家庭暴力事实是否意味着可以获得离婚判决呢?该问题实质在于,家庭暴力是否构成法官认定双方感情破裂的充分条件,其直接关系到受暴女性诉求能否实现。实践中,从司法说理的逻辑分析中可以看出,部分案件中的法官对夫妻感情破裂的说理模式不仅存在着自相矛盾的情况,也违背了常人的情感认知。受暴女性在司法实践中所面临的离婚诉求实现难,向当前的司法实践提出了两个重要问题:一是什么证据才能被认定感情破裂的证据,这种对证据的要求是否具有可实现性,是否变相加重了原告的举证责任,是否变相证明只有双方均同意离婚才能确实证明双方感情破裂;二是面对家庭暴力认定在司法确认阶段的消减现状,司法机关当如何落实在《反家庭暴力法》中所规定的相应保护义务。权益保障难是受暴女性所面临的第三重司法困境。司法裁判属于对家庭暴力的事后救济手段,除却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合乎情、理、法的司法反馈外,还要充分考虑判决后一系列的伦理关系与社会关系的重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虽然为保障受暴女性的人身安全权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实践中也存在着措施僵化导致的保护方式受限等情况。除却人身安全保障受限之外,受暴女性往往面临经济上的不利地位而未能通过判决予以弥补,部分裁判中所呈现的对施暴者不能“罚当其过”,不能充分体现法律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否定性评价,而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受暴女性却往往因养育子女等照顾义务而限制了自身发展。面对受暴女性在司法实践中所呈现出的困境,以及裁判者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所呈现的性别意识形态,传统社会学以及法学研究在提供相应解释时存在着理论的局限性。面对这种局限,女性主义不仅作为一种理论更是一种方法可以丰富和补充对受暴女性的家庭研究。女性主义提供了一种性别的视角还原了受暴女性的真实生活经历,指出性别不只是一个可以忽略或控制的变量,而是一种至关重要的社会关系,通过反思女性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平等、正义和幸福等议题,指出女性的性别规范负担以及其遭受家庭暴力的可能性往往并不会随着女性的经济地位提高而得到彻底改变。通过女性主义理论,我们可以发现女性主义对父权制的批判,解释了家庭暴力的本质实际上是父权制下的性别暴力,以及受暴女性为何会出现“受害者退缩”的情况;通过女性主义方法的运用可以发现理性中立的法律规范是为何以及如何造成受暴女性的不利地位,对女性经验进行关注与解读使我们发现女性在生育、家务劳动以及对家庭成员照顾等方面的无形负担以及家庭暴力带给其的破坏性影响。女性主义并不是一种替代性的理论,其在法学研究中的应用是对传统法学实践推理的有益补充,使我们能够发现女性被忽略的经历以及基于特定社会历史环境中女性生存的不同样态。通过女性主义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受暴女性所面临的困境存在着复杂的社会历史文化因素。现行法律规范对家庭暴力的规制局限是造成家庭暴力事实认定难的原因之一,法律规范对家庭暴力形式类型固化的表述方式,限制了法官对于法律适用的空间从而忽略了家庭暴力的本质特征。而一般性程序性规范的制约,导致法官基于中立的考量往往不能主动释明或依职权为受暴女性提供帮助。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家庭暴力话语以及父权制形塑下的法官对家庭暴力的认知偏好,体现了权力和文化在法官的家庭暴力认知中的双重作用,导致法官对家庭暴力形成了一定的认知偏好,呈现出排除受暴女性个体经验的样态。女性主义认识论指出,法官对受暴女性的认知优势地位的忽略以及基于认识论不公产生的偏见性认知,阻碍了法官对于受暴女性在家庭暴力中的真实经历的获取,并对家庭暴力的认知造成了认识上的障碍。司法实践中,法官对于家庭暴力后果基于公共秩序的考量,使得在家庭暴力理解与处置上呈现了典型的公私差异,导致了家庭暴力在事实认定过程中被人为淡化,在现实中强化了受暴女性的不利处境。在女性主义看来,除却家庭暴力认定难对受暴女性离婚诉求实现的限制外,尚有以下三方面原因造成了法官对于离婚诉求实现的限制。一是立法价值在个案中的冲突,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法官往往需要在秩序、自由、安全等价值中做出选择,其价值选择的位阶差异实际上反映了“新家庭主义”与“女性主义”所体现的不同的理论倾向,而法官对于秩序的优先考虑,实际结果则会以牺牲受暴女性安全为代价。二是法律家长主义对女性自治的干预,使得法官往往认为受暴女性作出的离婚判断并不那么符合自身发展的利益,法律家长主义意识与对受暴女性自治能力之间的认知冲突阻碍了女性实现离婚的自主选择。三是以照顾者义务为主导的家庭责任歧视,使得女性被限制在性别规范当中,因受制于家庭生活中的照顾义务而不能实现从家庭事务以及家庭关系中脱离。在受暴女性的权利救济层面,受暴女性基于自身选择的适应性偏好,其权利救济的选择范围往往是受限的。而法官基于自我角色的限制,导致其对家庭暴力的干预力度不足以对离婚诉讼中出现的家庭暴力进行有效干预。而对于个案特殊性的忽略也常常导致法官未能及时有效的对受暴女性权利进行救济。因此面对受暴女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的种种司法困境以及其背后复杂的结构性成因,受暴女性对案件中司法正义的实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前对受暴女性的保障不仅需要强有力的法律通过保护与预防作为后盾,更需要在实践中将这些法律落到实处,司法实践中法官不仅应当对意识到裁判不仅是对个案中个体经验的关怀,还应注意到其形塑了司法对女性人权保障的具体形态,以及对社会行为指引的重要意义。除此之外,对受暴女性的救济不能仅仅依靠单一部门发挥作用,还应大力协调相关部门以及发动社会资源形成系统性保障。
马利华[3](2020)在《公众食品安全行为驱动机理及政策干预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食品安全作为事关公众健康的重大公共卫生问题,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现阶段公众对食品安全期待日益提高与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依然严峻的矛盾日益突出。在食品安全上升为国家战略的新时代背景下,探究食品安全风险的认知逻辑和公众食品安全行为的驱动机理,提升公众食品安全行为,以促进食品安全环境的改善已成为公共管理领域面临的一个重要挑战。本文按照“提出问题—理论探索—实证验证—政策仿真”的技术路线,以公众食品安全行为为研究对象,借鉴心理学、行为科学等理论,综合运用质性研究、博弈论、多元统计分析、扎根理论、小世界网络等方法,从分析公众食品安全的风险认知和行为机理出发,进而研究公众食品安全行为驱动问题及进行食品安全政策仿真的综合思路开展研究。具体研究内容和结论包括以下六个方面:(1)食品安全风险认知分析。本文从社会历史背景和风险认知演进逻辑,分析了食品安全风险的阶段性演进过程,构建了基于“生产-流通-消费-监督”全过程视角的食品安全风险结构,进而分析了基于全过程视角的公众食品安全风险认知与食品安全行为作用机理。(2)公众食品安全行为概念界定。本文将公众食品安全行为界定为公众在从事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活动中所表现出来的具体行为方式,是不同的个体或群体,在食品安全社会氛围、食品安全价值观念的影响下,为提高自身或社会的食品安全水平而采取的行动。进一步从行为动机视角构建了食品安全行为的四维结构,即习惯-基础型食品安全行为、决策-诱导型食品安全行为、人际-促进型食品安全行为和公民-治理型食品安全行为。(3)公众食品安全行为驱动机理模型构建。在分析环节风险感知与食品安全行为的影响关系基础上,构建了食品安全行为驱动机理模型(包括社会人口学因素、个体心理特征因素、情境因素、环节风险感知、行为结果因素等五类因素),并提出了五组假设。在此基础上开发了公众食品安全行为及其驱动因素测量量表。(4)公众食品安全行为驱动机理理论实证研究。实证研究发现,公众食品安全行为劣性值检出率离差较大,且习惯-基础型和公民-治理型食品安全行为劣性值分别为37.97%和20.6%,处于相对较高水平。进一步发现,个人人口统计特征因素、家庭特征因素对公众食品安全行为有直接作用;个体心理特征因素变量主要通过食品安全行为意愿这一中介变量间接作用于食品安全行为,其中利关系价值观、食品安全知识、促进型聚焦和节奏偏好是负向影响;另食品安全关注、预防型聚焦、促进型聚焦、数量偏好、节奏偏好和健康偏好6个变量对食品安全行为存在直接作用。环境风险感知变量和情景因素作为行为意愿到食品安全行为的调节变量,其中环境风险感知变量对行为意愿到食品安全行为的转化过程调节效应显着;部分情景因素变量对行为意愿到食品安全行为的调节效应显着。而食品安全行为结果中的健康满足和精神满足两个维度对食品安全行为意愿均有显着影响。(5)公众食品安全行为干预仿真分析。鉴于环节风险感知和情景因素对公众食品安全行为的调节作用的异构性,本文通过两个仿真实验,分别模拟了环节风险感知和情境因素与公众食品安全行为之间的变动趋势。通过设定不同的参数,运用Matlab平台和Net Logo平台分别模拟了不同环节风险感知和情境因素变量变化下公众食品安全行为的变化趋势。仿真结果显示,在环节风险感知综合干预和单独干预时,公众食品安全行为均有显着提升。具体可知,“随机集聚度”网络和“高集聚度”网络,在选择距离优先策略时,网络中的行为选择增长均显着,并且网络的短期均衡性更好;剔除“不良食品安全行为”选择,则集聚优先模式下的网络均衡性更优。在“低集聚度”网络中,集聚优先的网络均衡性明显优于距离优先模式;相比于“高集聚度”网络,“低集聚度”网络受到环节风险感知的干预影响时,行为增量更显着。情景因素变量中,技术标准属性、价格属性和政策普及度对习惯-基础型食品安全行为意愿影响较大;组织氛围和社会氛围对决策-诱导型食品安全行为意愿影响较大;政策执行度和信息干预度对人际-提升型食品安全行为意愿影响较大;健康属性和家庭氛围对公民-治理型食品安全行为意愿影响较大。(6)促进公众食品安全行为干预策略体系研究。在对我国现行食品安全相关法规进行梳理基础上,本文结合实证和仿真分析结果,从食品安全行为驱动(包括个体行为特征引导政策、情景因素干预策略、环境风险感知干预策略、食品安全行为促进策略、人口统计特征引导策略和强化食品安全行为结果等)、政策实施保障和政策干预等三个方面设计了公众食品安全引导政策体系,提出了提升公众食品安全行为的干预策略建议。本论文有图87幅,表128个,参考文献354篇。
孙兆辉[4](2020)在《长期护理保险居民参保意愿驱动机理研究》文中指出长期以来关于我国长期护理保险问题的研究多是从宏观政策制定和制度设计层面展开的,忽视了对居民参保长期护理保险微观实证的探讨。居民作为参保主体,长期护理保险的可持续发展离不开居民参与,而居民参保意愿是构成其参与保险建设的直接动力。在不了解居民参保意愿的情况下,政府设计的保险制度容易脱离现实,保险机构也难以开发针对性的产品来满足多样化需求,因此居民参保意愿是确保制度建设有效性和实现精准营销的关键。虽然已有研究对居民参保意愿影响因素进行了探讨,但是多为验证性的列举,缺乏对影响因素的系统归纳和相应的机理分析。鉴于此,本研究依据“理论与文献铺底–质性研究–量化研究–政策建议”的技术路线,对居民参保意愿驱动机理进行分析,提出提升居民参保意愿的政策建议,以期为发展长期护理保险提供依据,为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提供参考。主要创新性工作和研究结论具体如下:(1)长期护理保险居民参保意愿驱动机理质性研究。基于探索性的扎根理论质性研究方法对深度访谈资料进行编码分析,厘清居民参保意愿的主要影响因素及其作用机制,构建包含居民属性、心理认知和外部情境三类主范畴的长期护理保险居民参保意愿驱动机理综合理论模型,并提出基于“认知–情境–意愿”的分析框架。根据理论模型做出如下研究假设:居民属性的异质性对其参保意愿具有重要影响;居民心理认知变量可以直接或间接影响其参保意愿;外部情境变量调节参保“态度–意愿”间的路径关系,能够弥补两者的差距。(2)长期护理保险居民参保意愿驱动机理量化研究。基于调研数据,综合运用多种数理统计方法开展实证分析和假设检验。研究发现:异质性居民的参保意愿存在显着的差异性;参保过程中存在“态度–意愿”差距,表现为态度高意愿低形成的意愿缺口;参保态度、知觉行为控制、感知有用性、个人规范、信任程度和文化观念对居民参保意愿具有显着直接影响,风险认知仅对商业保险参保意愿具有显着直接影响,感知有用性、个人规范、信任程度、风险认知和保险知识通过参保态度的中介作用间接影响参保意愿;政策支持对“态度–意愿”间的路径关系具有显着正向调节效应,弥补了两者的差距。作为政策启示,本研究建议:政府应该尽快出台长期护理保险法规,通过宣传强化居民参保责任感与义务感,转变其守旧护理观念,加强监管和政策层面支持与引导,扩大制度试点;保险机构应该加强商业保险理念和知识宣传,提升居民风险认知能力和参保意识,做好内部规范化管理和产品设计。
封燕[5](2020)在《工作压力事件、情绪反应与员工破壁行为的关系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伴随着人工智能、5G网络等信息技术的快速革新,复杂多变的经济环境向企业提出更高的挑战。“员工”作为组织重要的人力资源,其行为是影响组织获取竞争优势的微观基础。积极员工行为会给组织注入活力,促进组织高速运转,而消极员工行为会损害组织的长远利益,威胁组织可持续发展。因此,员工行为研究是组织行为学与人力资源管理领域关注的热点。员工行为并非一成不变的,而是具有一定的突变性与质变性。在外界压力事件的刺激下,部分员工会由“被动付出”质变为“主动实践”,也有些员工会由“认真负责”突变为“偷工减料”。如何有效激发员工行为发生积极转变对个体及组织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尚未有研究对员工行为的突变进行定义、分类与探讨。为此,本研究提出“员工破壁行为”这一概念,并将其定义为在外界环境与自身的交互作用下,员工自发采取的促使其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和工作绩效等发生突变或质变的行为。基于情感事件理论,事件对个体行为的影响会通过情绪的作用,即存在“事件-情绪-行为”的因果链。工作压力事件对员工破壁行为有怎样的影响?情绪反应是否在工作压力事件与员工破壁行为之间有中介效应或遮掩效应?为此,本研究以情绪反应为中介变量,构建工作压力事件与员工破壁行为的关系模型,用以探讨工作压力事件对员工破壁行为的影响机理。本研究首先在文献研究与深度访谈的质性分析基础上,对获得的数据资料进行整理、分析和编码,形成工作压力事件、情绪反应和员工破壁行为的调查量表。其次,对267名不同性别、年龄、行业的员工展开预调研,检验量表的信效度,并对其进行修正,形成正式量表。在正式调研中发放667份问卷,并采用AMOS软件验证问卷的可靠性与有效性。随后,本研究对工作压力事件、情绪反应与员工破壁行为进行描述性与差异性分析;采用相关分析与分层逐步回归分析方法验证工作压力事件对员工破壁行为的影响,并检验情绪反应在工作压力事件与员工破壁行为之间的中介效应与遮掩效应。最后,基于研究结果提出相应的策略和建议,为组织管理实践提供借鉴。本研究得到以下结论:(1)工作压力事件由内生挑战压力事件、内生阻碍压力事件、交互挑战压力事件、交互阻碍压力事件、外生挑战压力事件和外生阻碍压力事件六维度构成。情绪反应由高激发积极情绪、低激发积极情绪、高激发消极情绪和低激发消极情绪四维度构成。员工破壁行为由内隐重生破壁、内隐劣化破壁、外显升华破壁、外显蜕变破壁、外显堕化破壁和外显恶化破壁六维度构成。(2)工作压力事件的均值为3.20,表明工作压力事件给员工造成的压力程度处于中等偏上水平,各维度均值得分顺序为内生挑战压力事件>内生阻碍压力事件>交互挑战压力事件>外生挑战压力事件>外生阻碍压力事件>交互阻碍压力事件;情绪反应的均值为3.02,表明员工的情绪反应强度处于中等水平,各维度的均值得分顺序为高激发积极情绪>低激发积极情绪>高激发消极情绪>低激发消极情绪;员工破壁行为的均值较低为2.78,37.96%的员工均值得分大于3,这反映出员工的破壁程度处于较低水平,各维度的均值得分顺序为外显升华破壁>内隐重生破壁>内隐劣化破壁>外显蜕变破壁>外显堕化破壁>外显恶化破壁。(3)员工破壁行为各维度在性别、年龄上存在显着性差异(男性和26-30岁的群体高,女性和51-60岁的群体低);情绪反应各维度在从事行业和职位层级上存在显着性差异(餐饮服务行业和中层管理者群体高,互联网行业和基层管理者群体低);交互挑战压力事件维度在月收入上存在显着性差异(月收入2000以下的群体高,月收入10000-29999的群体低)。(4)工作压力事件与员工破壁行为之间呈现中等强度的正相关(r=0.395),且工作压力事件各维度对员工破壁行为的预测作用存在显着差异。其中,外生挑战压力事件对内隐重生破壁和外显升华破壁的正向预测作用均最强,且对内隐劣化破壁有显着负向预测作用;交互阻碍压力事件对内隐劣化破壁的正向预测作用最强,并对外显堕化破壁、外显恶化破壁和外显蜕变破壁均具有显着正向预测作用。(5)工作压力事件与情绪反应呈现中等强度的正相关(r=0.399),且这两个变量各维度之间的相关关系存在显着差异。特别地,外生挑战压力事件与高激发积极情绪、低激发积极情绪呈显着正相关,与高激发消极情绪、低激发消极情绪呈显着负相关;交互阻碍压力事件、内生阻碍压力事件与高激发积极情绪、低激发积极情绪存在显着负相关,与高激发消极情绪、低激发消极情绪呈显着正相关。情绪反应在工作压力事件与员工破壁行为之间具有部分中介效应(解释比例为30.3%)。高激发积极情绪和低激发积极情绪均在外生挑战压力事件、交互挑战压力事件与内隐重生破壁、外显升华破壁和外显蜕变破壁之间具有中介效应,但高激发积极情绪的中介效应更强。此外,高激发积极情绪在外生挑战压力事件、交互挑战压力事件与员工的外显堕化破壁、内隐劣化破壁之间具有遮掩效应;高激发消极情绪和低激发消极情绪均在外生阻碍压力事件与外显堕化破壁和外显恶化破壁之间存在部分中介效应,但低激发消极情绪的中介效应更强。此外,高激发消极情绪在交互挑战压力事件、外生挑战压力事件与外显升华破壁和外显蜕变破壁之间具有遮掩效应。(6)针对理论模型与实证结果,本研究提出了基于S-E-D视角的员工破壁行为激活与控制策略体系。其中,压力差别管理策略、个体情绪引导与转化策略为驱动策略,基于个体统计特征的破壁行为靶向干预策略为辅助策略,员工破壁行为激活与控制策略为目标策略,以期为人力资源管理理论与实践提供借鉴。该论文共有图58幅,表233个,参考文献222篇。
谭天籼[6](2020)在《广场舞群体的社交媒体使用与个体孤独感》文中研究表明广场作为现代城市当中的一种典型社交场域,它附着、再生和衍生出一系列新的社会关系、人际关系和人地关系。广场舞作为一项全民健身运动,不仅是一项城市休闲活动,也是一种有助于城市居民建立和改善都市社会关系、增强地方认同感的社会空间实践。广场舞作为一种空间实践不仅体现了现代都市人对于健康和运动的需求,也体现了他们在现代化冲击下克服孤独寂寞、渴望社会交往的精神需求。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社会的发展,一方面,单位制的解体和社会流动的加剧导致中老年人(广场舞群体主要组成部分)渐渐失去原来的熟人社区;另一方面,50、60后这一代人子女的减少导致“空巢”现象日趋显着,中老年人更加需要家庭以外的社会支持。社交媒体的出现,让人们有机会通过网络与寻找志同道合的人组成群组,进行现代社会的社群重建。社群的存在,让趋于分散的原子化的人群可以选择自己喜欢的渠道和希望与之互动的成员进行沟通,让互相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对于广场舞群体来说,社交媒体成为群体内部成员之间,及其与外部世界之间联系沟通的桥梁。关于社交媒体的使用与缓解孤独感的相关研究表明,技术逻辑极有可能使现实社会中孤独感的变化产生一种相对明确的趋势:加重或消弭。那么对于广场舞群体而言,社交媒体的使用是加重还是消弭了他们的孤独感?本文基于“使用与满足”理论,研究社交媒体的使用对个体孤独感的影响,采用问卷调查和深度访谈的研究方法,探讨广场舞群体的个体孤独感与他们使用社交媒体的行为之间的联系。本文在研究过程中,以广场舞群体的个体孤独感为切入点,对个体孤独感动机与社交媒体使用之间的关系进行研究,从家庭、社交、情感和寻求发展四方面动机研究广场舞群体社交媒体的使用对个体孤独感的影响,并通过分析广场舞群体社交媒体的使用状况对其应对孤独感的策略选择倾向进行预测,最后分析具有不同孤独感的个体在社交媒体使用中的差异。调查结果显示,在广场舞群体中,个体孤独感动机可以较大程度地预测社交媒体的使用程度,孤独感动机越强,对社交媒体的使用程度越高。另外不同的孤独动机影响着社交媒体的使用方式;在使用社交媒体时较多地分享传播媒介信息的人更可能积极地去排解自身的孤独感;被动地使用社交媒体,以接收信息为主的使用者,在应对孤独感的时候更加可能选择消极应对。访谈语料库的分析显示,家庭、自我发展是社交媒体使用的两个主要动机。
刘浏[7](2020)在《养老服务领域社会组织社会资本与绩效的关系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背景发达国家长时期、分阶段出现的人口老龄化问题将在我国短期内同步呈现、集中爆发。人口老龄化的严峻趋势对传统的养老模式已构成挑战,加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必由之路。社会组织(SOs)作为主要服务主体之一,在参与养老服务应对人口老龄化目标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目前养老服务资源处于分散化状态,缺乏有效的协调和整合。内外部的不足和威胁导致了SOs在我国养老服务领域所具有的巨大参与优势还远未被激活。社会资本的核心要素有信任、合作、网络支持和制度规范,社会资本的功能有帮助组织获取资源、提高组织能力和促进组织绩效等,上述核心要素和功能恰恰是发展中的养老服务领域SOs生存和发展所迫切需要的。社会资本这一国际学术热点与SOs的发展具有天然的契合性。从社会资本视角探讨SOs参与养老服务应对人口老龄化具有重要意义。目的本研究首先界定我国养老服务领域SOs相关社会资本及其绩效的内涵、核心要素或维度,并开发不同层面的测量工具,再分别从社会资本的微观、中观层面对养老服务领域SOs进行探讨。通过定量方法分析SOs各层面社会资本存量与组织核心个人绩效、SOs绩效之间的关系,通过培育积极社会资本以促进以SOs绩效,激发SOs在养老服务中的巨大参与优势和作用。方法(1)采用文献分析法、政策文件分析法、专家咨询、研讨和论证,构建养老服务领域SOs核心成员个人水平社会资本、组织内部社会资本、组织外部社会资本测量指标体系,SOs绩效评价理论框架和指标条目池,以及社会资本与组织绩效的理论模型。通过德尔菲法和预试验实证研究筛选绩效评价指标。通过层次分析法确定各级指标体系的单层权重和组合权重。(2)问卷现场调查采用多阶段分层抽样。第一阶段抽样:从安徽省16个城市中分别从皖北、皖中、皖南各抽取两个城市。第二阶段抽样:与抽样市民政局分管养老服务工作的负责人访谈,确定该市所有的市辖区为调查区,共15个区。第三阶段抽样:与抽样区民政局分管养老服务工作的负责人访谈,在该区民政局参与养老服务的SOs台账系统里,按照50%比例抽取,每一个城市A类SOs不少于20个。正常开展养老服务的B类SOs全部作为我们的调查对象。于2019年9-12月对219家养老服务领域SOs(A类SOs即老年公寓、老年护理院、敬老院167家,B类SOs即城市社区/农村乡镇养老服务中心52家)采用问卷星电子调查表进行调查。采用自行研究设计的问卷,调查养老服务领域核心个人基本情况及组织社会资本、组织基本情况及组织绩效、养老服务机构服务对象满意度、养老服务机构员工满意度等。采取现场一对一方式调查核心个人、养老服务机构服务对象、养老服务机构员工。采取实地查看和查阅文字资料相结合的方式调查组织绩效。(3)采用Cronbach’s Alpha系数检验指标体系的内部一致性信度,采用探索性因子分析法评价指标体系的结构效度。(4)数据分析方法数据分析采用IBM SPSS Statistics 23.0软件。统计方法包括:χ2检验、两独立样本的t检验、方差分析、非参数检验、Pearson相关、多元线性回归、多元二项式Logistic回归模型等。最后,对组织内部社会资本通过结构方程模型验证组织社会资本与组织绩效的关系的假设模型,采用拟合优度指数(GFI)、规范拟合指数(NFI)、相对拟合指数(RFI)、比较拟合指数(CFI),近似均方根残差(RMSEA),卡方自由度比(CMIN/DF),AGFI值,PGFI值,IFI值,TLI值等模型整体拟合度评估指标评价模型优劣;对结构型外部社会资本采用社会网络分析。结果(1)本研究遵循德尔菲法专家选择的要求,选择养老服务领域从事行政管理、学术研究和业务实践,且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的专家共25名。其中,来自安徽省民政厅和包河区社会组织联合会专家5人,高等院校从事社会工作、卫生管理研究的教师14人,安徽省内知名养老服务领域社会组织负责人6人。两轮均发出25份问卷,回收25份有效问卷,积极系数均为100%。二轮咨询专家权威系数均大于0.7。最终确定了养老服务领域A类SOs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包括一级指标6个,二级指标16个,三级指标55个)和B类SOs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包括一级指标6个,二级指标16个,三级指标38个)。(2)本研究研制的核心个人社会资本量表Cronbach’s alpha为0.86,各个维度的Cronbach’s alpha在0.81-0.90之间;组织内部社会资本量表Cronbach’s alpha为0.92,各个维度的Cronbach’s alpha在0.87-0.92之间;组织外部社会资本量表Cronbach’s alpha为0.93,各个维度的Cronbach’s alpha在0.77-0.88之间。以上量表均具有较好的结构效度,组织内部社会资本量表提取的6个因子累积可解释78.035%的总变异;SOs核心个人社会资本量表提取的4个因子累积可解释67.054%的总变异;SOs组织外部社会资本量表提取的5个因子累积可解释63.859%的总变异。(3)影响养老服务领域组织核心个人绩效水平因素的多元二项式Logistic回归分析结果。以个人获得养老表彰(即个人绩效1)(0=未获得,1=获得,下同)为应变量,未接受管理类培训者获得养老表彰的可能性是接受管理类培训者的0.344(95%CI=0.1510.788);未接受技能类培训者获得养老表彰的可能性是接受管理类培训者的0.38(95%CI=0.1740.831);参加养老工作年限>5年、2-5年者获得养老表彰的可能性分别是≤1年者的6.474(2.47716.923)倍和3.927(1.46310.542)倍;专职人员获得养老表彰的可能性是兼职人员的8.911(1.03876.464)倍;Cm SC社会网络每增加一分,获得养老表彰的可能性增大1.36(1.1861.559)倍;已婚者获得养老表彰的可能性是未婚/丧偶/离异的5.621(1.1692.703)倍。以带领的团队获得养老表彰(即个人绩效2)为应变量,女性获得养老表彰的可能性是男性的0.483(95%CI=0.2860.817);未接受管理类培训者获得养老表彰的可能性是接受管理类培训者的0.332(95%CI=0.1840.598);专职人员获得养老表彰的可能性是兼职人员的3.728(95%CI=1.09112.739)倍;Cm SC社会网络每增加一分,获得养老表彰的可能性增大1.254(95%CI=1.1061.421)倍。以个人或带领的团队因从事的养老服务被媒体报道(即个人绩效3)为应变量,参加养老工作年限>5年、25年者获得养老表彰的可能性分别是≤1年者的3.127(95%CI=1.6256.017)倍和2.903(95%CI=1.5275.521)倍;Cm SC社会网络每增加一分,获得养老表彰的可能性增大1.179(95%CI=1.1861.559)倍;Intra SC支持每增加一分,获得养老表彰的可能性增大2.102(95%CI=1.3693.227)倍。以被聘为养老服务领域协会成员(即个人绩效4)为应变量,以前面单因素分析结果筛选出来的可疑影响因素为自变量,建立多元二项式Logistic回归模型。结果显示,未接受管理类培训者被聘为养老服务领域协会成员的可能性是接受管理类培训者的0.283(95%CI=0.1320.611);未获得职业资格证书者被聘为养老服务领域协会成员的可能性是获得职业资格证书者的0.425(95%CI=0.2110.854)。以参加地方养老服务标准起草/讨论/征求意见(即个人绩效5)为应变量,未获得职业资格证书者参加地方养老服务标准起草/讨论/征求意见的可能性是获得职业资格证书者的0.393(95%CI=0.190.814);Cm SC社会网络每增加一分,参加地方养老服务标准起草/讨论/征求意见的可能性增大1.05(1.0151.087)倍;Intra SC共同语言和共同愿景每增加一分,参加地方养老服务标准起草/讨论/征求意见的可能性增大4.227(1.25914.186)倍。(4)影响养老服务领域组织绩效水平因素的多元线性回归分析结果。A类:组织运作模式为公建民营,总绩效增加4.352分,组织运作模式为民建民营,总绩效增加5.86分;收住老年人数增加1人,总绩效增加0.035分;备案/注册情况为多种形式时,总绩效增加6.344分。备案/注册情况为多种形式时,环境绩效增加0.537分;Inter SC规范增加1分,环境绩效增加1.037分。专职工作人员数增加1人,设施设备绩效增加0.036分;Inter SC信任增加1分,设施设备绩效增加0.531分;备案/注册情况为多种形式时,设施设备绩效增加1.667分。组织运作模式为民建民营,运营管理绩效增加1.58分;备案/注册情况为多种形式时,运营管理绩效增加1.143分;Intra SC规范增加1分,运营管理绩效增加1.306分。Cm SC凝聚力和归属感增加1分,服务质量绩效增加1.738分;组织运作模式为民建民营,服务质量绩效增加1.726分;备案/注册情况为多种形式时,服务质量绩效增加2.079分。备案/注册情况为多种形式时,服务效果绩效增加1.176分。B类:核准床位数增加1张总绩效增加7.388分,未依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健康服务,总绩效减少15.924分;Inter SC参与增加1分运营管理绩效增加1.242分;核准床位数增加1张服务质量绩效增加2.148分,未依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健康服务,服务质量绩效减少6.414分;组织成立时间增加1年,服务结果绩效增加3.499分;专职工作人员数增加1人,服务结果绩效增加2.543分;专职工作人员增加1人服务效果绩效增加1.889分,未开展居家养老服务服务效果绩效减少2.85分,Intra SC非正式网络得分增加1分,服务效果绩效增加3.091分。(5)养老服务领域SOs组织内部社会资本与组织绩效关系验证性结构方程模型。A类SOs:拟合优度指数的卡方检验(χ2/df)=7.269,拟合优度指数(GFI)为0.983、规范拟合指数(NFI)为0.962、相对拟合指数(RFI)为0.905、比较拟合指数(CFI)为0.982,近似均方根残差(RMSEA)为0.07,卡方自由度比(CMIN/DF)为1.817,AGFI值为0.937,PGFI值为0.262,IFI值为0.983,TLI值为0.955。A类SOs组织内结构型社会资本正向影响认知型社会资本,路径系数为0.22;组织内结构型社会资本正向影响关系型社会资本,路径系数为0.40;认知型社会资本正向影响关系型社会资本,路径系数为0.47;认知型社会资本正向影响服务效果绩效,路径系数为0.2;关系型社会资本正向影响服务效果绩效,路径系数为0.18;服务效果绩效正向影响总绩效,路径系数为0.58。B类SOs:拟合优度指数的卡方检验(χ2/df)=4.412,拟合优度指数(GFI)为0.996、规范拟合指数(NFI)为0.957、相对拟合指数(RFI)为0.892、比较拟合指数(CFI)为0.996,近似均方根残差(RMSEA)为0.07,卡方自由度比(CMIN/DF)为1.103,AGFI值为0.882,PGFI值为0.258,IFI值为0.996,TLI值为0.989。B类SOs组织内结构型社会资本正向影响认知型社会资本,路径系数为0.44;组织内结构型社会资本正向影响服务效果绩效,路径系数为0.21;认知型社会资本正向影响关系型社会资本,路径系数为0.78;认知型社会资本正向影响服务效果绩效,路径系数为0.22;关系型社会资本正向影响服务效果绩效,路径系数为0.17;服务效果绩效正向影响总绩效,路径系数为0.7。(6)养老服务领域SOs结构型外部社会资本的社会网络分析发现,民政部门是养老服务领域A类SOs联系最紧密的机构,点度值151,其次是其他养老组织、街道/社区居委会,点度值分别为133,127;街道/社区居委会是养老服务领域B类SOs联系最紧密的机构,点度值47,其次是民政部门、其他养老组织,点度值分别为42,40。结论本研究构建了养老服务领域个人基本情况及组织核心成员个人水平、组织内部、组织外部社会资本测量指标及其量表、组织基本情况及组织绩效评估量表、养老服务机构服务对象量表、养老服务机构员工满意度量表,实证研究表明,上述系列调查量表具有较高的信度和较理想的结构效度。本研究发现核心个人社会网络水平越高,个人获得养老表彰、带领的团队获得养老表彰、个人或带领的团队因从事的养老服务被媒体报道、个人参加地方养老服务标准起草/讨论/征求意见的可能性也越高;组织内部的支持水平越高,个人或带领的团队因从事的养老服务被媒体报道的可能性也越高;组织内部的共同语言和共同愿景水平越高,个人参加地方养老服务标准起草/讨论/征求意见的可能性也越高。组织运作模式、收住老年人数、备案/注册情况与A类SOs总绩效有正向关联。核心个人凝聚力和归属感水平高,能增加组织的服务质量绩效;组织内部规范水平高能增加组织的运营管理绩效;组织外部的信任水平高,能增加组织的设施设备绩效;组织外部的规范水平高,能增加组织的环境绩效。核准床位数、依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健康服务与B类SOs总绩效有正向关联。组织内部的非正式网络水平高,能增加组织的服务效果绩效;组织外部的参与水平高,能增加组织的运营管理绩效。本研究将既往社会组织参与养老服务等相关研究上升到社会资本理论高度,丰富了我国养老服务领域社会组织绩效与社会资本理论的实证研究,本研究从核心成员个人水平、组织内部水平、组织外部水平探索了认知型社会资本、关系型社会资本、认知型社会资本与养老服务领域社会组织绩效的关系,不仅为发挥养老服务服务领域社会资本开拓新的思路、注入新的活力,而且为国家和地方制定社会组织参与养老服务应对老龄化提供新视角和理论依据。
吴迪[8](2020)在《上海市新生代农民工城市融合对体育休闲参与的影响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美国着名经济学家斯蒂格利茨认为:“21世纪,影响世界最大的两件事,一是美国的新技术革命,二是中国的城市化。”伴随着我国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大批的新生代农民工群体涌入城市,在城市中寻找自己的位置和梦想。作为我国城市化建设和发展中的重要力量,新生代农民工对体育休闲参与的态度、行为和满意程度等折射了该群体的身心健康发展水平。作为促进个体健康认知和行为、充实美好生活的一个重要环境感知,城市融合诠释了外来人口对工作城市、生活环境的文化、习惯、情感等方面的内聚性。探讨城市融合与新生代农民工体育休闲参与的内在联系,关系到新生代农民工群体幸福感、城市公共卫生的健康发展。基于此,综合城市融合理论、社会认知理论、休闲限制理论等理论、观点,量化研究和质性研究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采用文献资料法、问卷调查法、访谈法、数理统计法、个案研究法等,以上海市1102名新生代农民工为调查对象,13名新生代农民工为访谈对象,采用描述性统计、T检验、方差分析、相关性分析、回归分析等,获得核心现象问题的数据支撑,根据结构方程模型理论构建“城市融合→体育休闲参与”的机制模型,揭示上海市新生代农民工城市融合对体育休闲参与的内在影响机制。本文主要结论如下:1.上海市新生代农民工城市融合处于中等水平;城市融合在性别、婚姻状况方面具有一致性特征;在社会层次、文化程度、技术等级、工作年限方面存在差异,其中,社会层次、技术等级越高、工作年限越长的新生代农民工,其城市融合的经济融合、城市认同、社会接纳水平越高;文化程度越高,城市融合的经济融合和城市认同水平越高。2.上海市新生代农民工的体育休闲参与态度和参与满意度处于中等偏上水平,体育休闲参与行为处于中低水平。上海市新生代农民工体育休闲参与行为的性别差异显着,男性比女性更为积极;社会层次越高或者技术等级越高,体育休闲参与态度的“认知态度”和参与行为越积极;文化程度越高,参与态度(包括“行为认同”“认知态度”和“价值认同”)、参与行为(包括“体育锻炼情况”和“体育消费行为”)水平越高:工作年限越长,体育休闲的参与行为水平越高。3.对于上海市新生代农民工,城市融合对体育休闲参与态度、参与行为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体育休闲的参与态度是激发参与行为的前导思维,参与行为有助于提升体育休闲参与的满意度水平;尽管城市融合未能直接提升新生代农民工体育休闲参与满意度水平,但是可以通过激发参与态度来促进参与行为,实现间接提升体育休闲参与满意度的目的。个案研究发现,日月光集团以“社会—企业—家庭—社团”联合共建的模式,通过多元合作机制、参与助推机制、文化治理机制,充分吸收社会资源,打通企业、社团与社会的合作路径,以体育项目宣传、体育技能培训,结合多元化的体育赛事、节事等活动推进企业员工的体育参与,提升新生代农民工体育休闲参与满意度,结合理论分析证实了企业可以通过推进新生代农民工城市融合促进体育休闲参与。并且,结合个案分析,提出了城市融合促进新生代农民工体育休闲参与的企业发展路径:通过构建体育社团,以群体融合的方式提升体育休闲参与水平;通过建立家庭共同参与的助推机制,促进新生代农民工体育休闲参与;通过建立政府、企业、社会联动机制,打造员工体育服务体系,推进新生代农民工体育休闲参与,提升体育休闲参与满意度。4.根据新生代农民工体育休闲参与的现状特点,当前新生代农民工的体育休闲参与在物质、制度、文化、行动等现实条件上还存在不足,仍然缺乏企业、社区、社会组织等社会推动力的共同参与。在这种背景下,只有通过提升新生代农民工经济融合、社会接纳、文化交融、城市认同等城市融合水平,整合社会、城市、企业、社区等多元治理主体的合力,共同构筑城市融合促进新生代农民工体育休闲参与的多元治理体系,才是提升新生代农民工体育休闲参与的必由之路。结合研究结论,提出如下策略:(1)提升经济融合的支撑力—拓宽新生代农民工参与体育休闲的途径;(2)强调社会接纳的保障力—维护新生代农民工参与体育休闲的权益;(3)营造城市文化的包容力—拉进新生代农民工参与体育休闲的距离;(4)发挥城市认同的吸纳力—提升新生代农民工参与体育休闲的获得感。
周伟[9](2019)在《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意愿、行为与绩效研究 ——基于四川省的实证》文中指出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当前社会的主要矛盾已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而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安全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最基本、最重要、最关键要求。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食品供给和消费量最大的国家,正处于食品安全问题易发、多发、频发的风险隐患凸显期和矛盾聚焦集中期。实践多次证明,仅仅依靠政府和市场的力量难以有效解决我国食品安全沉疴积弊,基于理论探索的演进和实践经验的累积,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原则及理论被正式提出并不断完善。作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最广泛参与者、最直接利益相关者和最终受益者,广大消费者群体是否愿意参与、参与程度和绩效水平如何,将在很大程度影响并决定着我国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水平和成败。鉴此,研究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意愿、行为和绩效及其影响机理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本文基于社会共治理论、计划行为理论、社会嵌入理论、绩效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社会资本理论等基本理论,结合国内外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研究的文献成果及现状考察,通过深入剖析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内在机理,构建了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意愿、行为和绩效整体理论框架。在此基础上,通过分层随机抽样和实地调研,获取了来自四川省10个市(州)、10个县(市、区)的共计1203份有效问卷,并采用结构方程模型、Probit回归模型、Topsis评价模型、多元回归模型等计量方法,通过构建6个模型实证分析了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意愿及影响因素,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行为及影响因素,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意愿与行为一致性及影响因素,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绩效及影响因素,消费者持续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意愿及影响因素,最终得出如下主要结论:(1)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意识和意愿较高。在1203份有效样本中,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意识和意愿分别达到了95.18%和89.24%。消费者参与意识通过态度和行为控制感知(成本感知、有效性感知)间接正向影响其参与意愿,态度、主观规范、成本感知、有效性感知和道德责任感知将直接影响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意愿,时间成本、与自己利益切身相关、来自家人等关键人物的支持或压力、为促进食品安全的高度责任感及通过自己的参与行为起到的积极影响等因素是激发消费者形成参与意愿的关键因素,这其中又尤以道德责任感知对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意愿的影响系数最大,说明更多消费者是抱着促进食品安全治理水平的初衷而愿意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2)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意愿与行为一致性较低。在1203份有效问卷中,仅有676位消费者真实参与到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来,对参与行为的转化率仅为56.19%,说明还有接近一半有参与意愿的消费者没有参与到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中来。这与实际行为控制、替代行为选择、时间间隔、消费者个体特征等因素息息相关,现有参与制度不完善、参与方式和渠道单一、参与过程内容复杂、参与保障和激励不够、监管执法力度不强、有其他替代行为选择、来自农村从事农业且收入较低者等因素都是导致消费者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参与意愿与行为悖离或一致性较低的主因,说明合理完善的制度安排,参与方式和渠道更灵活、简便、多元化、相关机构保障或协助力度更大等对提升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意愿与行为一致性至关重要。(3)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行为程度很低、参与方式单一。在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等四种主要行为中,50.87%的消费者参与方式集中在普法参与,而在司法参与和立法参与方面均不足20%,同时参与过四种行为方式的消费者占比仅为3.57%,同时参与过三种行为方式的消费者最高组合占比也不足15%,且整体参与程度均处在非常低的水平,根据李克特5分量表统计均值仅为1.0295(“1”代表“非常低”)。消费者态度、政府支持程度、当地法律保护水平、社会关系网络及消费者个人特征是其关键影响因素,当地法律法规是否完善、法律程序是否简便、司法成本是否低廉,消费者对参与行为态度是否积极、对他人是否信任、所在社区凝聚力怎样、地方政府支持保障程度如何及消费者学历、家庭人口等特征对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行为及程度影响巨大。(4)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绩效总体很低、区域差异较大。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平均绩效为0.394,总体水平非常低,且分地域看差异巨大,地区消费者参与绩效整体水平与经济发达水平、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城市规模、县域地貌及人口聚居特征等息息相关。从四川省五大经济区分类看,成都平原经济区平均绩效最高,然后依次是川东北经济区、川南经济区、攀西经济区和川西北生态经济区,说明消费者参与绩效与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呈现正相关关系。从四川省食品安全示范县分类看,食品安全示范县平均绩效值高于非食品安全示范县,说明示范县建设将有力提升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绩效。从四川省城市规模分类看,特大城市平均绩效值远远高于大城市、中等城市和小城市,说明城镇化发展水平与参与绩效有一定正相关关系。从四川省县域地貌及人口聚居特征分类看,消费者参与绩效值由高到低分别为平原县、丘陵县、山区县和少数民族县,说明县域地貌及人口聚居特征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消费者参与绩效。(5)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绩效受主客观因素影响。从消费者个体微观角度看,参与主体因素、参与客体因素与参与环境因素是影响消费者个体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关键因素,也即消费者参与的积极性、参与的技能、参与的社会化组织程度,消费者参与行为的独立性、完整性、时效性和多样性,政府对消费者赋权程度、与消费者的及时沟通反馈程度、对消费者参与目标的明确程度,政策制度对消费者参与程序、渠道、方式及权力义务等的明确程度及参与社会文化氛围等,都将影响到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绩效水平。这其中潜变量参与主体对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绩效的影响系数最大,说明消费者参与的积极性、参与的技能、参与的社会化组织程度等是影响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绩效水平的最关键因素。(6)消费者持续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意愿水平不高。在676位参与过食品安全社会共治行为的消费者中,有463位(68.49%)的消费者有持续参与意愿,总体水平不算太高。消费者参与绩效、环境制约因素和消费者个人特征是影响消费者后续持续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关键因素,即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行为绩效水平高低,在参与过程中是否遇到如相关部门不配合、参与渠道不足或参与成本较高等外界主客观阻碍及消费者职业、生活地域等特征因素都将影响消费者的持续参与意愿。(7)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水平存在一定城乡差异。在被访的1203份样本中,共有187位农村消费者、154位农民。将农村消费者与城市消费者进行分类比较可知,农村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意识、意愿、行为及持续参与意愿水平等都较城市消费者要低。同时,与生活在省会中心城区的消费者相比,生活在农村的消费者,其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意愿和行为一致性显着降低,这说明在经济较发达的地区,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意愿更容易转化为实际行为;与农民等类别消费者相比,公务员事业单位消费者、企业单位消费者等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意愿与行为一致性要高,这可能是因为农民参与信息、能力及技术受限,且自身也有食品供给能力、替代行为选择成本更低。综上,为提升我国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水平,积极引导广大消费者群体广泛、深入、持续参与到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中来,应(1)加强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宣传教育和引导力度,营造消费者广泛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舆论氛围;(2)完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顶层设计”和“底层架构”,提升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意愿-行为转化率;(3)拓展消费者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参与方式和参与网络,强化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行为程度;(4)夯实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和消费者参与能力,提升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绩效水平;(5)强化对重点区域重点人群干预疏导,提升农村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能力和程度;(6)加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人员考核问责力度,让消费者参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更有信心和底气等。本文创新之处在于:(1)揭示了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新机制。已有文献对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关注不多,对其参与意愿、行为及绩效影响机理研究很少。本文以食品安全治理最前沿的社会共治为理论起点,在理论层面首次构建了基于“参与意愿-参与意愿与行为一致性-参与行为-参与绩效-持续参与意愿”的分析范式和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意愿、行为与绩效理论框架,揭示了“参与意愿-参与意愿与行为一致性-参与行为-参与绩效-持续参与意愿”的内在影响机理和传导路径,运用计划行为理论分析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意愿,将道德责任感知潜变量引入计划行为理论,并将其行为控制感知潜变量细分为成本感知和有效性感知变量,同时证实了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意识是一个外部变量,它直接影响态度和行为控制感知,间接影响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意愿,首度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研究领域证实了拓展计划行为理论。同时,识别出道德责任感知、实际行为控制、法律制度及绩效水平等是影响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关键因子,体现了研究选题、方法和内容的前瞻性,对丰富和发展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理论具有积极推动作用。(2)拓展了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新内涵。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是一个高度凝练的制度术语,已有文献对其构成主体参与内容研究的多,但对其参与方式概括的少,已有少量文献将包括消费者在内的第三方主体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方式分为立法参与、司法参与和执法参与三类,但这无法涵盖其所有行为方式。本文在结合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实践及多学科理论,借鉴法律术语,重新界定了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行为类别,将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科普等系列行为概括为“普法参与”类别,也即本文将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行为概括为立法参与、司法参与、执法参与和普法参与四种,使该划分更加契合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实际。已有文献虽对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普法部分具体行为有研究,但未对之进行方式界定、也未将之提炼概括为一大类别。在此基础上,本文将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意识、意愿和行为分为立法参与、司法参与、执法参与和普法参与等四类进行差异化考察和测度,得出了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普法意识、意愿和行为相比较高,参与立法意识、意愿和行为最低;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行为程度整体非常低等新结论。(3)发现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意愿-行为转化率低下,并揭示了实际行为控制是促进消费者参与意愿转化为参与行为的关键因素。已有文献对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意愿与行为一致性的研究罕见。本文通过构建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意愿与行为一致性理论模型,通过实证得出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意愿-行为转化率低下,发现有接近一半消费者有参与意愿却未将之转化为实际行为,且存在城乡差异,农村消费者意愿-行为转化率最低。实证结果表明,实际行为控制对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意愿和行为一致性有正向影响,即制度安排更合理,消费者参与方式和渠道更灵活、简便、多元化,政府监管部门对消费者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行动更及时、执法力度更强,那么消费者实际控制行为能力更强,从而促使消费者参与意愿更多地转化为参与行为。循此靶向提出了完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制度安排,拓展参与方式、渠道等政策建议,将对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意愿-行为转化起积极推动作用。(4)探究了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行为-绩效-持续参与意愿影响路径。鲜有文献对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绩效进行深入研究。本文从经济、政治、心理和社会四个维度构建了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绩效评价体系,按照四川经济区规划、大中小城市规模、县域特征等进行分类分层抽样,利用调查数据对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绩效进行评价,对参与绩效的影响因素进行实证分析,探究出不同经济发展程度、不同城市规模、不同县域特征等因素与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绩效的内在规律以及消费者行为及程度对绩效的影响路径。同时,从微观角度发现消费者参与的积极性、参与的技能、参与的社会化组织程度等是影响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绩效水平的关键因素,并新发现消费者参与绩效等是影响消费者持续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意愿的关键因素。
翟宁[10](2019)在《社会照顾理论视角下中国的早期儿童照顾模式研究》文中提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下,我国的人口结构和家庭结构发生了很大的改变,越来越多的家庭在早期儿童照顾中面临着难以承担的压力和无法靠个体能力解决的困难,这需要国家和社会的介入,以缓解家庭照顾资源的不足和减轻个人的照顾压力。然而,我国早期儿童照顾在政策进程与实践状况中呈现出责任分离的特征。一方面,在国家-家庭之间关系上,当前我国的早期儿童照顾倾向于家庭责任和市场责任,国家的介入较少,干预不足;另一方面,在性别之间关系上,当前我国的早期儿童照顾倾向于女性责任,影响女性的社会权利的充分实现。早期儿童照顾的责任分离模式从理论视角上看,是基于社会保险范式的制度安排。社会保险范式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以国家与市场关系下的公民身份为理论路径,以调整市场经济体制下的阶层关系为目的,以解决劳动力对市场的依赖为问题导向,以有偿劳动者为保障对象,以现金给付为主要政策工具的一种综合分析体系。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建立起市场经济体制,单位的福利功能逐渐衰弱,为了获得经济的快速发展,由政府全面干预的公共服务政策和福利体系转向以社会保险为主,国家补偿型的福利模式。社会保险范式及其市场体制基础同传统的“家本位”观念和传统性别秩序相结合,在没有有效外力作用的情况下,形成了一种互相强化的关系。市场化转型过程中逐渐形成公私领域的分离,把与“再生产”相关的职能推回家庭。这一方面造成了家庭负担的加重;另一方面造成女性在劳动力市场中失去优势,女性成为市场中的“劣性”劳动力,甚至被迫回归家庭。从而,导致我国早期儿童照顾以私领域照顾和女性照顾为主。而这会加剧社会的阶层矛盾和性别矛盾。而基于社会照顾范式的理论视角超越了社会保险范式,它以中立的、包容的公民身份为理论路径,以无偿照顾者与接受照顾的弱势群体为保障对象,以时间支持、经济支持和服务支持为主要政策工具,目的在于解决照顾依赖问题。社会照顾范式下的福利生产模式是一种“责任共担”机制。一方面,社会照顾范式的责任共担机制坚持福利多元主义原则,强调的是国家+市场+家庭+社会组织的一种混合照顾方式,以“照顾钻石”作为建构早期儿童照顾的新方法;另一方面,强调照顾提供上的性别共担。责任共担模式下的早期儿童照顾的政策工具包括经济政策、时间政策和服务政策。从社会效果来看,责任共担模式下的早期儿童照顾缓解了家庭照顾功能的不足,利于儿童受照顾权利的实现,减轻了女性的照顾压力,能够有效促进阶层平等、减少儿童贫困及促进性别平等。我国早期儿童照顾选择责任共担模式,具有文化基础和制度基础。从文化基础上来看,一方面传统的“家本位”文化要求我国的早期儿童照顾立足于家庭;另一方面,西方女权主义和儿童福利思想的传入催生了“儿童公育”的萌芽。从制度基础上来看,一方面社会主义公有制决定了国家承担早期儿童照顾责任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应有之义;另一方面,市场经济为市场和其他社会主体参与早期儿童照顾提供了空间和可能。在我国特有的文化基础和制度基础的要求下,我国早期儿童照顾责任共担模式的构建要从两方面着手。一方面,要进行责任共担模式的主体机制建设。在主体机制建设中,要建立以增强家庭的早期儿童照顾功能为核心,以政府对家庭的时间支持和经济支持为支柱,以政府、市场、社会组织三方协调提供的早期儿童照顾服务手段为重要内容,以全面提高早期儿童的福利水平和完善性别平等为目的的早期儿童照顾的责任共担模式,建立部门合作和性别平等的协调发展机制。另一方面,要进行责任共担模式的政策机制建设,通过运用政府制定的时间支持政策、经济支持政策和服务支持政策,建立一个部门合作的、性别平等的、选择广泛的早期儿童照顾体系。然而,由于存在着政府主导的早期儿童照顾治理能力不足,市场发育不健全,社会组织自治能力不足等问题,我国的早期儿童照顾由责任分离模式转向责任共担模式时,面临着由一元福利供给主体向多元福利供给主体转变的现实挑战。挑战的根源在于政府财政投入不足,公共服务管理体系存在路径依赖以及社会组织发育不良。为此,应该建立早期儿童照顾的财政投入保障机制,提高政府对早期儿童照顾的治理能力,积极培育和发展早期儿童照顾市场,积极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以解决当前面临的问题与挑战,使早期儿童照顾的责任共担模式得以实现。
二、已婚·社会化·嫩(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已婚·社会化·嫩(论文提纲范文)
(1)战后日本女性的主妇化模式变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谢辞 |
摘要 |
要旨 |
序章 |
第1章 文献综述 |
1.1 日本国内对战后女性的主妇化研究 |
1.1.1 战后日本女性主妇化形成的社会结构研究和主妇化走向研究 |
1.1.2 日本1980年代以后的女性相关政策对女性离职成为家庭主妇的影响研究 |
1.1.3 战后日本女性个人因素对离职成为家庭主妇的影响研究 |
1.2 中国对日本战后女性的主妇化研究 |
1.3 遗留问题 |
第2章 本论文的研究思路 |
2.1 本论文的理论框架 |
2.1.1 宏观理论框架 |
2.1.2 中观理论框架 |
2.1.3 微观理论框架 |
2.2 主妇化概念界定 |
2.3 研究方法和研究数据 |
2.3.1 研究方法 |
2.3.2 研究数据 |
2.4 研究内容、框架结构及创新之处 |
2.4.1 研究内容 |
2.4.2 框架结构 |
2.4.3 本论文的创新之处 |
第3章 战后日本女性的主妇化变迁和时空特征 |
3.1 欧美国家的主妇化变迁 |
3.1.1 美国和法国的主妇化变迁 |
3.1.2 英国和德国的主妇化变迁 |
3.2 日本女性的主妇化变迁及持续时间特征 |
3.2.1 日本女性的主妇化变迁 |
3.2.2 战后日本女性主妇化的持续时间特征及相关原因 |
3.3 战后日本女性主妇化的空间压缩特征 |
3.3.1 主妇现象评价的多元化 |
3.3.2 男女性别角色分工意识和社会现状的扭曲错位 |
3.3.3 战后日本政府女性政策间的相互矛盾 |
第4章 战后日本女性主妇化模式的阶段性变迁及相应的社会结构 |
4.1 战前至1950年代的女性结婚离职模式主妇化 |
4.1.1 战前的女性劳动及女性结婚离职模式主妇化 |
4.1.2 战后至1950年代的女性结婚离职模式主妇化 |
4.2 1960年代至1970年代女性结婚离职模式主妇化及相应的社会结构 |
4.2.1 1960年代至1970年代的女性结婚离职模式主妇化 |
4.2.2 1960年代至1970年代女性结婚离职模式主妇化的社会结构 |
4.3 1980年代至2000年代的女性生育离职模式主妇化及相应的社会结构 |
4.3.1 1980年代至2000年代的女性生育离职模式主妇化 |
4.3.2 1980年代至2000年代女性生育离职模式主妇化的社会结构 |
4.4 2010年至2019女性年生育离职模式主妇化弱化及相应的社会结构 |
4.4.1 2010年至2019年女性生育离职模式主妇化弱化 |
4.4.2 2010年至2019年女性生育离职模式主妇化弱化的社会结构 |
第5章 战后日本女性的离职时机及相关影响因素实证分析 |
5.1 《SSM调查》中女性结婚、生育离职模式家庭主妇的实证分析 |
5.1.1 数据来源及变量选择 |
5.1.2 女性结婚、生育离职模式家庭主妇的描述性统计分析 |
5.1.3 女性结婚、生育离职后再就职的影响因素分析 |
5.2 《消费生活面板调查》中女性结婚、生育、育儿期离职模式家庭主妇的实证分析 |
5.2.1 数据来源及变量选择 |
5.2.2 女性结婚、第1子生育、第1子小学入学离职模式家庭主妇的描述性统计分析 |
5.2.3 女性第1子生育、第1子小学入学离职的影响因素分析 |
终章 |
1. 本论文的主要结论 |
2. 本论文的不足之处与今后的课题 |
3. 本论文研究对中国的启示 |
参考文献 |
一 中文文献(按姓氏拼音首字母排序) |
二 日文文献(按姓氏五十音图排序) |
三 英文文献 |
四 政府统计数据 |
五 网站资料 |
附录 |
附录1《SSM调查》数据的调查问卷 |
附录2《消费生活面板调查》数据的调查问卷 |
(2)受暴女性的司法困境探析 ——女性主义视角下的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二、选题的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的基本框架 |
第一章 受暴女性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所面临的司法困境 |
第一节 我国当前涉家暴离婚案件的司法现状 |
一、审判程序相关情况 |
二、当事人及审判结果相关情况 |
第二节 家庭暴力认定难问题 |
一、家暴行为界定难 |
二、家暴事实举证难 |
三、家庭暴力认定难的个案呈现 |
第三节 离婚诉求实现难问题 |
一、家庭暴力与感情破裂的关联性认定 |
二、基于结果考量的家庭暴力淡化处理 |
第四节 权益保障难问题 |
一、受暴女性的人身安全保障现状 |
二、受暴女性的经济救济现状 |
第二章 女性主义理论与方法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的独特价值 |
第一节 传统社会科学研究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相关问题的解释限度 |
一、社会学研究对家庭暴力概念的解释限度 |
二、传统法学研究对受暴女性经验的考察限度 |
第二节 女性主义为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提供的方法论支持 |
一、女性主义方法对分析涉家暴离婚案件的特殊意义 |
二、女性主义法学方法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的具体方法论支持 |
第三节 女性主义为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提供的理论支持 |
一、女性主义法学研究兴起概况 |
二、以平等为主题的女性主义法学提供的理论支持 |
三、以差异为主题的女性主义法学提供的理论支持 |
四、以多样性为主题的女性主义法学提供的理论支持 |
第四节 女性主义法学为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提供的具体分析框架 |
一、对法律父权制基础的批判 |
二、对形式平等的关注与批判 |
三、对女性经验与价值的关注 |
第三章 家庭暴力认定难的女性主义分析 |
第一节 现行法律规范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的规制局限 |
一、现行法律法规对家庭暴力概念的具体表述 |
二、现行实体规范对家庭暴力类型多样性的表述制约 |
三、现行程序规范对家庭暴力举证特殊性的规制缺失 |
第二节 父权制形塑下法官的家庭暴力认知偏好 |
一、父权制形塑下东西方法律文化中的家庭暴力话语 |
二、权力和文化在法官的家庭暴力认知中的结构性作用 |
三、法官对家庭暴力认知偏好的表现形式 |
第三节 法官对女性作为经验主体的忽视与偏见 |
一、法官对受暴女性作为经验主体认知地位的忽视 |
二、法官对受暴女性基于“认识论不公”的偏见 |
第四节 基于公共利益考量的家庭暴力认定限制 |
一、公私分域下司法对暴力行为的干预差异 |
二、基于公共利益考量的家庭暴力认定限制 |
第四章 受暴女性离婚诉求实现难的女性主义分析 |
第一节 法官在个案决策中的立法价值选择 |
一、涉家暴离婚案件中蕴含的立法价值 |
二、法官在个案中的价值选择偏好 |
第二节 法律家长主义对受暴女性自治的干预 |
一、法律家长主义与女性自治的内在冲突 |
二、法律家长主义下的双重话语对女性自治的限制 |
第三节 以照顾者义务为主导的家庭责任歧视的限制 |
一、基于母职的照顾义务对受暴女性的限制 |
二、基于妻职的照顾义务对受暴女性的限制 |
第五章 受暴女性权益保障难的女性主义分析 |
第一节 对受暴女性选择的适应性偏好的忽视 |
一、适应性偏好概念的理论内涵 |
二、适应性偏好对法官的影响 |
第二节 法官角色的自我限制 |
一、法官角色自我限制的表现形式 |
二、法官突破角色限制的重要意义 |
第三节 法官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相关问题的视角限缩 |
一、对受暴女性基于生理产生的脆弱性的忽略 |
二、对中国语境下代际暴力与婚姻暴力关联性的忽略 |
三、对涉家暴离婚案件中未成年子女抚养特殊性的忽略 |
第六章 受暴女性权益保障的制度与实践 |
第一节 以家庭正义理论为指导的制度建设 |
一、家庭正义的理论内涵与时代精神 |
二、以完善婚姻家庭制度为基本框架 |
三、以丰富涉家暴案件专门规范为内容补充 |
第二节 以保障女性人权为目标的司法实践 |
一、强化法官反家暴知识培训力度 |
二、注重女性主义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
三、提升法官案件办理规范化水平 |
第三节 以消除家庭暴力为宗旨的部门联动 |
一、公安机关强化好家庭暴力警情的规范处置 |
二、检察机关发挥好依法公诉及法律监督职能 |
三、相关部门及组织完善好反家暴联动机制运行工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3)公众食品安全行为驱动机理及政策干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3 研究对象与关键问题 |
1.4 研究内容、方法与技术路线 |
1.5 本章小结 |
2 文献综述与相关理论 |
2.1 食品安全相关研究 |
2.2 相关理论基础及模型 |
2.3 食品安全行为影响因素相关研究 |
2.4 本章小结 |
3 公众食品安全的风险认知及行为分析 |
3.1 食品安全风险分析 |
3.2 公众食品安全风险认知机理分析 |
3.3 公众食品安全行为演化机理分析 |
3.4 本章小结 |
4 食品安全全过程多主体演化博弈分析 |
4.1 食品安全全过程参与主体分析 |
4.2 基于博弈论的多主体演化博弈分析 |
4.3 本章小结 |
5 公众食品安全行为驱动机理模型构建 |
5.1 研究设计 |
5.2 公众食品安全行为驱动因素筛选 |
5.3 研究变量界定 |
5.4 公众食品安全行为驱动机理理论模型构建 |
5.5 公众食品安全行为驱动机理理论模型研究假设 |
5.6 本章小结 |
6 公众食品安全行为研究量表的开发与数据收集 |
6.1 量表开发的步骤与原则 |
6.2 量表设计及开发流程 |
6.3 变量的操作化定义与量表构成 |
6.4 量表题项详细分析 |
6.5 量表修订与正式量表生成 |
6.6 正式调研与数据收集 |
6.7 样本数据检验 |
6.8 本章小结 |
7 公众食品安全行为驱动因素实证研究 |
7.1 公众食品安全行为现状与差异特征分析 |
7.2 基于结构方程的食品安全“心理-意愿-行为”全模型检验 |
7.3 食品安全“意愿-行为”转化路径的调节效应检验 |
7.4 行为结果与行为意愿回归作用分析与假设检验 |
7.5 公众食品安全行为驱动机理理论模型修正 |
7.6 本章小结 |
8 公众食品安全行为干预仿真研究 |
8.1 基于小世界网络的环节风险感知干预仿真 |
8.2 基于ABMS仿真的情景因素干预分析 |
8.3 本章小结 |
9 政策建议 |
9.1 我国现行食品安全政策梳理 |
9.2 食品安全行为引导政策体系 |
9.3 本章小结 |
10 研究结论与展望 |
10.1 研究结论 |
10.2 主要创新点 |
10.3 研究局限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1 公众食品安全行为初始调查问卷 |
附录2 公众食品安全行为正式调查问卷 |
附录3 |
附录4 |
附录5 |
作者简历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4)长期护理保险居民参保意愿驱动机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长期护理保险是破解老年护理难题的关键 |
1.1.2 未来长期护理保险需求呈现高速增长趋势 |
1.1.3 我国正在积极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 |
1.1.4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建立离不开居民参与 |
1.2 概念界定与问题提出 |
1.2.1 相关概念的界定 |
1.2.2 研究问题的提出 |
1.3 研究目的与研究意义 |
1.3.1 研究目的 |
1.3.2 研究意义 |
1.4 研究内容、方法与技术路线 |
1.4.1 研究内容与论文结构 |
1.4.2 研究方法 |
1.4.3 研究技术路线 |
1.5 研究的创新点 |
1.6 本章小结 |
第2章 理论基础与文献综述 |
2.1 相关理论及理论模型 |
2.1.1 行为理论与模型 |
2.1.2 相关风险理论 |
2.1.3 信任理论与模型 |
2.2 文献综述 |
2.2.1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研究 |
2.2.2 居民参保意愿影响因素研究 |
2.3 研究述评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居民参保意愿驱动机理理论模型构建 |
3.1 研究方法与资料收集 |
3.1.1 扎根理论 |
3.1.2 资料收集 |
3.2 居民参保意愿的驱动因素提取 |
3.2.1 从原始资料到概念范畴化的过程 |
3.2.2 从概念范畴化上升到主范畴化的过程 |
3.2.3 从主范畴抽象为核心范畴的过程 |
3.2.4 理论饱和度检验 |
3.3 理论模型与研究假设 |
3.3.1 综合理论模型构建 |
3.3.2 基于“认知–情境–意愿”框架的驱动机理阐释 |
3.3.3 研究假设提出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居民参保意愿驱动机理实证研究设计 |
4.1 研究方法的选取 |
4.1.1 统计调查研究方法 |
4.1.2 数理统计分析方法 |
4.2 研究量表的设计与开发 |
4.2.1 量表开发的步骤与原则 |
4.2.2 初始题项的生成与修正 |
4.2.3 试调研与初始量表检验 |
4.2.4 初始量表修订与正式量表形成 |
4.3 正式调研与数据收集 |
4.3.1 数据收集过程 |
4.3.2 样本特征分析 |
4.4 正式量表的检验 |
4.4.1 数据的正态分布检验 |
4.4.2 正式量表的信效度检验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居民参保意愿驱动机理分析 |
5.1 异质性居民参保意愿的差异性分析 |
5.1.1 基于社会人口统计学特征异质性的分析 |
5.1.2 基于居民健康状况维度异质性的分析 |
5.2 居民参保意愿及其驱动因素描述性统计分析 |
5.2.1 参保意愿变量的描述分析 |
5.2.2 居民心理认知变量的描述分析 |
5.2.3 外部情境变量的描述分析 |
5.3 居民参保意愿驱动因素的路径分析及假设检验 |
5.3.1 模型路径系数与假设检验结果 |
5.3.2 居民心理认知对参保意愿的直接驱动效应分析 |
5.3.3 居民心理认知对参保意愿的间接驱动效应分析 |
5.4 情境因素的调节效应分析及假设检验 |
5.4.1 变量处理与相关性检验 |
5.4.2 政策支持的调节效应假设检验分析 |
5.4.3 调节效应图的绘制 |
5.5 居民参保意愿驱动机理理论模型修正 |
5.6 本章小结 |
第6章 研究结论、建议与展望 |
6.1 研究结论 |
6.1.1 居民参保意愿驱动机理质性研究结论 |
6.1.2 居民参保意愿驱动机理量化研究结论 |
6.2 政策建议 |
6.2.1 政府层面建议 |
6.2.2 保险机构层面建议 |
6.3 研究局限与展望 |
6.3.1 研究局限 |
6.3.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 A 我国60 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规模与比例测算情况 |
附录 B 基于静态失能率测算的我国失能老年人口规模与比例情况 |
附录 C 基于动态失能率测算的我国失能老年人口规模与比例情况 |
附录 D 长期护理保险居民参保意愿初始调查问卷 |
附录 E 长期护理保险居民参保意愿正式调查问卷 |
发表论文和参加科研情况说明 |
致谢 |
(5)工作压力事件、情绪反应与员工破壁行为的关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1.4 研究技术路线 |
2 文献综述 |
2.1 工作压力相关研究 |
2.2 情绪相关研究 |
2.3 员工工作场所行为相关研究 |
2.4 研究述评 |
3 质性分析与概念模型构建 |
3.1 工作压力事件结构探析 |
3.2 情绪反应结构探析 |
3.3 员工破壁行为结构探析 |
3.4 工作压力事件、情绪反应与员工破壁行为的关系模型构建 |
4 调研设计与实施 |
4.1 问卷设计 |
4.2 预调研与量表检验 |
4.3 正式调研与样本统计分析 |
5 描述性与差异性分析 |
5.1 工作压力事件描述性与差异性分析 |
5.2 情绪反应描述性与差异性分析 |
5.3 员工破壁行为描述性与差异型分析 |
5.4 本章小结 |
6 工作压力事件对员工破壁行为的影响研究 |
6.1 工作压力事件与员工破壁行为的相关性分析 |
6.2 工作压力事件对员工破壁行为的影响分析 |
6.3 本章小结 |
7 员工情绪反应的中介效应分析 |
7.1 工作压力事件与情绪反应的相关性研究 |
7.2 员工情绪反应的中介效应检验 |
7.3 本章小结 |
8 研究结论与管理对策 |
8.1 研究结论 |
8.2 管理对策与建议 |
8.3 研究创新与局限 |
参考文献 |
附录 |
作者简历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6)广场舞群体的社交媒体使用与个体孤独感(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 |
二、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现实意义 |
三、研究重难点与创新之处 |
(一)研究重难点 |
(二)研究的创新之处 |
四、文献综述 |
(一)孤独感、媒介使用与“准社会交往” |
(二)个体孤独感测量相关研究 |
(三)社交媒体使用与“个体孤独感”相关性研究 |
(四)关于“使用与满足”理论的研究 |
第一章 研究设计 |
一、研究对象 |
二、研究方法 |
三、研究工具 |
四、研究问题与假设 |
五、研究操作 |
(一)问卷发放 |
(二)问卷的信度和效度分析 |
(三)数据管理与分析 |
(四)访谈设计 |
第二章 研究结果与分析 |
一、广场舞群体的个体孤独感程度分析 |
二、广场舞群体社交媒体使用动机的整体情况分析 |
(一)家庭孤独动机 |
(二)社交孤独动机 |
(三)情感孤独动机 |
(四)寻求发展孤独动机 |
三、广场舞群体社交媒体使用的人口学变量分析 |
(一)广场舞群体社交媒体使用动机在性别维度上的差异 |
(二)广场舞群体社交媒体使用动机在年龄维度上的差异 |
(三)广场舞群体社交媒体使用动机在婚姻状况维度上的差异 |
(四)广场舞群体社交媒体使用动机在受教育程度维度上的差异 |
(五)广场舞群体社交媒体使用动机在居住情况维度上的差异 |
(六)广场舞群体社交媒体使用动机在社交媒体使用时长维度上的差异 |
四、广场舞群体个体孤独感与社交媒体使用动机的相关性分析与回归分析 |
(一)广场舞群体个体孤独感与家庭孤独动机的回归分析 |
(二)广场舞群体个体孤独感与社交孤独动机的回归分析 |
(三)广场舞群体个体孤独感与情感孤独动机的回归分析 |
(四)广场舞群体个体孤独感与寻求发展孤独动机的相关性分析 |
五、访谈对象的语料库构建 |
(一)缓解家庭孤独动机 |
(二)缓解社交孤独动机 |
(三)缓解情感孤独动机 |
(四)缓解寻求发展孤独动机 |
第三章 结论与反思 |
一、研究结论 |
二、研究启示 |
三、研究的不足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的学术成果 |
(7)养老服务领域社会组织社会资本与绩效的关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英文缩略词表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 前言 |
1.1 研究背景 |
1.1.1 人口老龄化的严峻趋势对传统的养老模式构成挑战 |
1.1.2 加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必由之路 |
1.1.3 社会组织参与养老服务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必要性 |
1.1.4 我国养老服务领域SOs存在的不足和面临的困境 |
1.1.5 从社会资本视角探讨SOs参与养老服务应对人口老龄化具有重要意义 |
1.1.6 社会组织绩效评估指标体系研究现状 |
1.2 国内外研究进展 |
1.2.1 国外研究概况 |
1.2.2 国内研究概况 |
1.3 问题的提出和研究思路 |
1.3.1 问题的提出 |
1.3.2 研究思路 |
1.4 研究目标与研究内容 |
1.4.1 研究目标 |
1.4.2 研究内容 |
1.5 研究意义 |
2 材料与方法 |
2.1 问卷研制研究方法 |
2.1.1 文献分析法和政策文件分析 |
2.1.2 专家咨询、研讨和论证 |
2.1.3 德尔菲法 |
2.1.4 层次分析法 |
2.1.5 预实验研究 |
2.2 问卷研制结果 |
2.2.1 组织绩效测量指标 |
2.2.2 组织核心个人的社会资本测量指标 |
2.2.3 组织内、外部社会资本测量指标 |
2.3 现况调查方法 |
2.3.1 调研对象、所需样本量 |
2.3.2 抽样方法和程序 |
2.3.3 调查方式 |
2.3.4 调查工具(见附件 3-7) |
2.4 资料整理与分析 |
2.4.1 数据分析方法 |
2.4.2 数据处理与基本情况的描述性分析 |
2.5 质量控制 |
2.6 技术路线 |
3 结果 |
3.1 养老服务领域社会组织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研究 |
3.1.1 专家基本情况 |
3.1.2 评分设计和筛选标准 |
3.1.3 专家的积极程度、权威程度和协调程度 |
3.1.4 第一轮评分结果 |
3.1.5 第二轮评分结果 |
3.1.6 养老服务领域社会组织绩效指标权重 |
3.2 养老服务领域SOs社会资本与个人绩效的关系研究 |
3.2.1 养老服务领域SOs社会资本测量指标信度分析 |
3.2.2 养老服务领域SOs社会资本测量指标效度分析 |
3.2.3 养老服务领域SOs核心成员社会人口学因素、社会资本与个人绩效的单因素研究 |
3.2.4 养老服务领域个人绩效的多因素研究 |
3.3 养老服务领域SOs组织社会资本与组织绩效的关系研究 |
3.3.1 养老服务领域SOs组织社会资本测量指标信度分析 |
3.3.2 养老服务领域SOs组织社会资本测量指标效度分析 |
3.3.3 养老服务领域SOs组织基本特征、社会资本与组织绩效的单因素研究 |
3.3.4 养老服务领域SOs组织绩效的多因素研究 |
3.4 养老服务领域SOs组织内部社会资本与组织绩效研究 |
3.5 养老服务领域SOs组织外部结构型社会资本分析 |
4 讨论 |
4.1 指标体系全面系统地表达了养老服务领域SOs绩效评价内涵 |
4.2 养老服务领域SOs社会资本与个人绩效 |
4.2.1 养老服务领域SOs核心个人基本情况与个人绩效 |
4.2.2 养老服务领域SOs社会资本与个人绩效 |
4.3 养老服务领域SOs组织社会资本与组织绩效 |
4.3.1 养老服务领域SOs组织基本情况与组织绩效 |
4.3.2 养老服务领域SOs组织社会资本与组织绩效 |
4.4 养老服务领域SOs组织内部社会资本与组织绩效 |
4.5 养老服务领域SOs组织外部结构型社会资本 |
5 结论与建议 |
5.1 结论 |
5.2 政策建议 |
5.2.1 构建结构型社会资本,拓宽关系网 |
5.2.2 培育关系型社会资本,提高公信力 |
5.2.3 发展认知型社会资本,增强凝聚力 |
5.3 创新点和研究展望 |
5.3.1 创新点 |
5.3.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个人简历 |
致谢 |
综述 社会资本视角下国内外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养老的途径综述 |
参考文献 |
附件 1 |
附件 2 |
附件 3 |
附件 4 |
附件 5 |
附件 6 |
附件 7 |
(8)上海市新生代农民工城市融合对体育休闲参与的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城市化背景下,新生代农民工已经成为推动城市发展的重要力量 |
1.1.2 参与体育休闲活动对新生代农民工身体、心理、精神具有积极功效 |
1.1.3 新生代农民工“堪忧”的体育休闲参与现状亟待关注 |
1.1.4 城市融合对新生代农民工体育休闲参与行为的影响有待探索 |
1.2 问题的提出 |
1.2.1 新生代农民工体育休闲参与状况 |
1.2.2 新生代农民工体育休闲参与形成机制 |
1.2.3 城市融合对新生代农民工体育休闲参与内在影响机制 |
1.3 研究价值及意义 |
1.3.1 学术价值 |
1.3.2 应用价值 |
1.4 研究目标与技术线路 |
1.4.1 研究目标 |
1.4.2 研究技术路线 |
2 核心概念界定、理论基础、文献述评与研究假设 |
2.1 核心概念界定 |
2.1.1 新生代农民工 |
2.1.2 城市融合 |
2.1.3 体育休闲参与 |
2.2 研究理论基础 |
2.2.1 社会融合理论 |
2.2.2 社会认知理论 |
2.2.3 休闲限制理论 |
2.3 相关文献梳理与述评 |
2.3.1 新生代农民工的相关研究 |
2.3.2 关于农民工城市融合的相关研究 |
2.3.3 关于农民工体育休闲参与的相关研究 |
2.3.4 城市融合对农民工体育休闲参与、健康行为的研究 |
2.3.5 文献研究评述 |
2.4 研究假设 |
2.4.1 新生代农民工的城市融合对体育休闲参与态度的影响 |
2.4.2 新生代农民工的城市融合对体育休闲参与行为的影响 |
2.4.3 新生代农民工的城市融合对体育休闲参与满意度的影响 |
3 研究对象与方法 |
3.1 研究对象 |
3.2 研究方法 |
3.2.1 文献资料法 |
3.2.2 访谈法 |
3.2.3 问卷调查法 |
3.2.4 数理统计法 |
3.2.5 实地考察法 |
3.2.6 个案分析法 |
4 上海市新生代农民工城市融合的现状特征 |
4.1 结果与分析 |
4.1.1 上海市新生代农民工城市融合的总体特征 |
4.1.2 上海市新生代农民工城市融合的群体差异 |
4.2 小结 |
5 上海市新生代农民工体育休闲参与的现状特征 |
5.1 结果与分析 |
5.1.1 上海市新生代农民工体育休闲参与的总体特征 |
5.1.2 上海市新生代农民工体育休闲参与的群体差异 |
5.2 小结 |
6 上海市新生代农民工城市融合对体育休闲参与的影响机制 |
6.1 结果与分析 |
6.1.1 上海市新生代农民工的城市融合与体育休闲参与的相关性 |
6.1.2 上海市新生代农民工的城市融合对体育休闲参与的影响机制 |
6.2 研究讨论 |
6.2.1 上海市新生代农民工城市融合对体育休闲参与的直接影响 |
6.2.2 城市融合对体育休闲参与的影响机制 |
6.3 城市融合对新生代农民工体育休闲参与影响案例研究—(日月光)企业视角 |
6.3.1 日月光集团员工体育(休闲)参与支撑体系 |
6.3.2 日月光集团通过城市融合促进员工体育(休闲)参与的理论机理 |
6.3.3 城市融合促进新生代农民工体育休闲参与路径—企业视角 |
6.4 小结 |
7 城市融合促进新生代农民工体育休闲参与的对策研究 |
7.1 提升经济融合的支撑力—拓宽新生代农民工参与体育休闲的途径 |
7.1.1 提高新生代农民工人力资本,夯实新生代农民工体育休闲参与的经济基础 |
7.1.2 降低体育消费的价格门槛,为新生代农民工的体育休闲消费减负 |
7.2 强调社会接纳的保障力—维护新生代农民工参与体育休闲的权益 |
7.2.1 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保障农民工体育休闲参与的权益 |
7.2.2 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推进新生代农民工体育休闲参与的作用 |
7.3 营造城市文化的包容力—拉进新生代农民工参与体育休闲的距离 |
7.3.1 营建城市包容性文化,通过文化交融提升体育休闲参与意识 |
7.3.2 以社区为平台推进文化融合,拉进新生代农民工参与体育休闲的距离 |
7.4 发挥城市认同的吸纳力—提升新生代农民工参与体育休闲的获得感 |
7.4.1 通过增强新生代农民工城市认同感,提升体育休闲参与度 |
7.4.2 创建具有城市认同感的体育休闲赛事,提升新生代农民工体育休闲参与的获得感. |
7.5 小结 |
8 研究结论与展望 |
8.1 研究结论 |
8.2 研究可能创新点 |
8.2.1 视角的创新 |
8.2.2 内容的创新 |
8.3 研究局限 |
8.3.1 样本取样的局限性 |
8.3.2 研究时空的局限性 |
8.3.3 理论探讨的局限性 |
8.4 研究展望 |
8.4.1 拓宽研究视角 |
8.4.2 扩大研究范围 |
参考文献 |
附录1:新生代农民工城市融合与体育休闲参与调查问卷(预调查) |
附录2:新生代农民工城市融合与体育休闲参与调查问卷(正式调查) |
附录3:上海市新生代农民工的体育休闲参与和城市融合访谈提纲 |
附录4:访谈资料 |
发表学术论文情况 |
一、个人学习经历 |
二、攻读学位期间科研成果 |
三、本论文受资助情况 |
致谢 |
(9)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意愿、行为与绩效研究 ——基于四川省的实证(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现实意义 |
1.3 研究目的 |
1.4 研究内容 |
1.5 研究方法 |
1.6 技术路线 |
1.7 研究创新 |
2 概念界定及文献综述 |
2.1 概念界定 |
2.1.1 参与意愿 |
2.1.2 参与行为 |
2.1.3 参与绩效 |
2.1.4 食品安全 |
2.1.5 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
2.1.6 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
2.2 文献综述 |
2.2.1 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研究 |
2.2.2 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意愿的研究 |
2.2.3 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行为的研究 |
2.2.4 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绩效的研究 |
2.2.5 文献述评 |
2.3 本章小结 |
3.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意愿、行为与绩效理论分析 |
3.1 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意愿及影响因素理论分析 |
3.1.1 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意愿理论基础 |
3.1.2 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意愿理论模型 |
3.2 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行为及影响因素理论分析 |
3.2.1 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意愿与行为一致性理论分析 |
3.2.2 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行为理论分析 |
3.3 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绩效及影响因素理论分析 |
3.3.1 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绩效评价理论分析 |
3.3.2 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绩效影响因素理论分析 |
3.4 消费者持续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意愿理论分析 |
3.5 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意愿、行为与绩效理论框架 |
3.6 本章小结 |
4 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现状考察与调查描述 |
4.1 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现状考察 |
4.1.1 国外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现状分析 |
4.1.2 我国及四川省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现状分析 |
4.1.3 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
4.2 样本数据的调查与描述 |
4.2.1 调研问卷及量表总体设计 |
4.2.2 样本区域选择及抽样规则 |
4.2.3 调研方案设计及调研过程 |
4.2.4 数据的整理与统计分析 |
4.3 本章小结 |
5 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意愿的实证分析 |
5.1 变量描述及模型选择 |
5.2 样本描述性分析 |
5.3 信度和效度检验 |
5.3.1 独立样本检验 |
5.3.2 样本的效度和信度检验 |
5.4 基于结构方程模型的实证分析 |
5.4.1 样本数据正态性检验 |
5.4.2 结构方程模型结果估计分析 |
5.4.3 模型参数检验与拟合评价 |
5.4.4 结构模型的路径分析 |
5.4.5 测量模型的路径分析 |
5.5 本章小结 |
6 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行为的实证分析 |
6.1 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意愿与行为一致性的实证分析 |
6.1.1 变量描述及模型选择 |
6.1.2 样本描述性分析 |
6.1.3 因子分析、相关性分析以及多重共线性分析 |
6.1.4 消费者参与意愿与行为一致性影响因素的模型结果分析 |
6.2 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行为的实证分析 |
6.2.1 变量描述及模型选择 |
6.2.2 样本描述性统计分析 |
6.2.3 因子分析、相关性分析以及多重共线性分析 |
6.2.4 基于probit模型的结果分析 |
6.3 本章小结 |
7 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绩效的实证分析 |
7.1 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绩效的评价 |
7.1.1 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 |
7.1.2 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绩效评价的实证分析 |
7.2 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绩效的影响因素分析 |
7.2.1 变量描述性统计 |
7.2.2 信度、效度检验以及因子分析 |
7.2.3 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绩效影响因素的实证 |
7.3 消费者持续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意愿影响因素实证分析 |
7.3.1 变量描述及模型选择 |
7.3.2 回归结果及分析 |
7.4 本章小结 |
8 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
8.1 研究结论 |
8.2 政策建议 |
8.3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
附录Ⅰ 深度访谈提纲 |
附件Ⅱ 消费者调查问卷 |
作者简历及研究成果 |
(10)社会照顾理论视角下中国的早期儿童照顾模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问题的提出 |
1.1.2 理论意义 |
1.1.3 实践意义 |
1.2 基本概念与基础理论 |
1.2.1 早期儿童 |
1.2.2 照顾与早期儿童照顾 |
1.2.3 模式与早期儿童照顾模式 |
1.2.4 社会照顾理论视角 |
1.3 研究设计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第2章 国内外研究文献述评 |
2.1 国外相关文献研究 |
2.1.1 关于国家-市场关系下的早期儿童照顾模式研究 |
2.1.2 关于国家-家庭关系下的早期儿童照顾模式研究 |
2.1.3 性别关系下的早期儿童照顾模式研究 |
2.2 国内相关文献研究 |
2.2.1 关于工作-家庭平衡模式研究 |
2.2.2 关于国家-家庭分担模式研究 |
2.3 现有研究评价 |
第3章 中国早期儿童照顾的当前模式及其困境 |
3.1 中国早期儿童照顾的政策进程(1978-2018) |
3.1.1 服务政策 |
3.1.2 时间政策 |
3.1.3 经济政策 |
3.2 中国早期儿童照顾的实践状况 |
3.2.1 基于C市的田野研究 |
3.2.2 基于中国综合社会调查(CGSS)的研究 |
3.3 中国早期儿童照顾的“责任分离”模式 |
3.3.1 早期儿童照顾的部门责任分离 |
3.3.2 早期儿童照顾的性别责任分离 |
3.4 当前中国早期儿童照顾模式的困境 |
3.4.1 照顾活动与女性关系认识的困境 |
3.4.2 照顾活动与国家关系认识的困境 |
第4章 困境的根源与超越:基于理论视角转换的思考 |
4.1 “责任分离”模式:基于社会保险范式的制度安排 |
4.1.1 社会保险范式及其市场体制基础 |
4.1.2 社会保险范式下早期儿童照顾模式的社会影响 |
4.2 “责任共担”模式:基于社会照顾范式的选择 |
4.2.1 社会照顾范式的理论构建 |
4.2.2 社会照顾范式的合理性及其依据 |
4.2.3 社会照顾范式的“责任共担”机制 |
4.3 “责任共担”模式下早期儿童照顾的政策工具 |
4.3.1 时间政策 |
4.3.2 经济政策 |
4.3.3 服务政策 |
4.4 “责任共担”模式下早期儿童照顾的主体 |
4.4.1 家庭 |
4.4.2 国家 |
4.4.3 市场 |
4.4.4 社会组织 |
4.5 “责任共担”模式下早期儿童照顾的社会效果 |
4.5.1 阶层平等 |
4.5.2 减少儿童贫困 |
4.5.3 性别平等 |
第5章 社会照顾范式下早期儿童照顾的国内外经验 |
5.1 中国计划经济时期的早期儿童照顾及其基础与问题 |
5.1.1 计划经济时期集体化的早期儿童照顾模式 |
5.1.2 计划经济时期早期儿童照顾模式的基础 |
5.1.3 计划经济时期早期儿童照顾模式存在的问题 |
5.2 北欧的早期儿童照顾及其借鉴 |
5.2.1 北欧的早期儿童照顾模式 |
5.2.2 积极的早期儿童照顾政策 |
第6章 当代中国“责任共担”模式的基础、机制与特色 |
6.1 “责任共担”模式的基础 |
6.1.1 文化基础 |
6.1.2 制度基础 |
6.2 “责任共担”模式的机制 |
6.2.1 “责任共担”模式的主体机制建设 |
6.2.2 “责任共担”模式的政策机制建设 |
6.3 中国“责任共担”模式的特色 |
第7章 中国“责任共担”模式的现实挑战与实现路径 |
7.1 “责任共担”模式的现实挑战 |
7.1.1 政府主导的早期儿童照顾治理能力不足 |
7.1.2 早期儿童照顾服务市场发育不健全 |
7.1.3 社会组织自治能力不足 |
7.2 挑战的根源 |
7.2.1 政府财政投入不足 |
7.2.2 公共服务管理体系存在路径依赖 |
7.2.3 社会组织发育不良 |
7.3 “责任共担”模式的实现路径 |
7.3.1 建立早期儿童照顾的财政投入保障机制 |
7.3.2 提高政府对早期儿童照顾的治理能力 |
7.3.3 积极培育早期儿童照顾市场 |
7.3.4 积极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 |
第8章 结语 |
8.1 主要结论 |
8.2 研究的创新与不足 |
8.2.1 研究的创新 |
8.2.2 可能存在的不足 |
8.3 未来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
附录二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四、已婚·社会化·嫩(论文参考文献)
- [1]战后日本女性的主妇化模式变迁研究[D]. 李金凤. 北京外国语大学, 2021(09)
- [2]受暴女性的司法困境探析 ——女性主义视角下的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D]. 张琪. 吉林大学, 2020(04)
- [3]公众食品安全行为驱动机理及政策干预研究[D]. 马利华. 中国矿业大学, 2020(07)
- [4]长期护理保险居民参保意愿驱动机理研究[D]. 孙兆辉. 天津大学, 2020(12)
- [5]工作压力事件、情绪反应与员工破壁行为的关系研究[D]. 封燕. 中国矿业大学, 2020(01)
- [6]广场舞群体的社交媒体使用与个体孤独感[D]. 谭天籼. 西南大学, 2020(01)
- [7]养老服务领域社会组织社会资本与绩效的关系研究[D]. 刘浏. 安徽医科大学, 2020(01)
- [8]上海市新生代农民工城市融合对体育休闲参与的影响研究[D]. 吴迪. 上海体育学院, 2020(12)
- [9]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意愿、行为与绩效研究 ——基于四川省的实证[D]. 周伟. 四川农业大学, 2019(06)
- [10]社会照顾理论视角下中国的早期儿童照顾模式研究[D]. 翟宁. 吉林大学, 201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