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因果关系读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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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1. 答: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指犯罪构成客观方面要件中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当危害结果发生时,要确定某人应否对该结果负责任,就必须查明他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与该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刑法的因果关系,与刑法的目的、任务、机能相关,故自有其主观判断性。刑法因果关系是受刑法目的规制的。一定的行为是否与危害结果有刑法的因果关系,必须依照立法者、司法者的主观判断。这种判断以一定的客观事实联系包括事实因果关系为基础。
    【法律依据歼御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氏模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拆神罪。
问: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1. 答: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实行行为同危害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因果关系论的意义在于任何人都必须对自己的行拦嫌为所导致的后果负责,但又要排除各种形式的株连。在司法实践中,要将所发生的结果归咎于行为人,就必须要求行为人的实行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原因和结果的关系,否则这种归责就违背了罪责自负的要求。
    在刑事审镇喊判中,凡是因果关系需要判断的犯罪,都要求法官在判决书中有所表述,否则刑事判决难以令人信服。但是,在这方面,我们还有许多不足。这与刑事审判一直以来不注重说理有关,更与刑法学中因果关系理论不发达有关。所以,厘清因果关系理论的脉络,并对其与客观简旅手归责的关系进行研究,是刑法学的重要课题。
问:试述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并举例说明。
  1. 答: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规律性地引起某种危害结果地的在联系。它与哲学上的因果关系一样都具有客观性,相对性,时间序列性,复杂性,多样性等特征。但是刑法上的因果关谨念系又具有其特殊性:
    首先,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范围具有特定性,只有引起危害结果发生的原因才是原因,只有行为引起的危害结果才是结果。
    其次,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作用具有单向性,即只研究行为对结果的单向作用。
    再次,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内容的法定性,即是法律规定的特定的发展过程,而不是一种简单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如敲诈勒索罪,必须是由于行为人的恐吓行为,使被害人产生畏惧心理,从而做出又瑕疵的财产处分行为,向行为人交付财物。如果行为人实施了恐吓行为,但被害人并没有因此产生害怕心理,只是基于怜悯之心而提供财物时,则恐誉晌雹吓行为与被害人提供财物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只成立敲诈勒索的未遂。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包庆帆括偶然的因果关系和必然的因果关系。当危害行为中包含了危害结果产生的依据,并合乎规律地产生了危害结果,为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就是必然因果关系。当危害行为本身并不包含危害结果产生的依据,但在其发展中,偶然介入其他因素并由介入因素合乎规律地产生了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就是偶然因果关系。例如,甲把乙打成重伤,医生说必死无疑,丙就把乙的氧气拔掉,乙因窒息死亡。
    --这是一种行为引起一种结果,由实在可能性向现实性转变。此时甲的打人行为与乙的死亡为偶然因果关系,丙拔氧气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为必然因果关系。
    刑法上地因果关系有的是作为构成要件,有的只是影响刑事责任程度。行为与结果之间有了因果关系行为人不一定要负刑事责任,但负了刑事责任就一定有因果关系。
  2. 答:作为条件的行为必须是有导致结果发生可能性的行为,否则不能承认有条件关系。例如,甲劝说乙乘坐火车旅游,希望乙乘坐的火车倾覆而导致乙死亡。旦野扒倘若果真如此,甲的劝说行为也不是乙死亡的条件,因为该行为不具有导致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条件关系中的“结果”是指具体的、特定形态、特定规模与特定时间发生的结果。条件关系是一种客观联系,与行为人预想的发展过程是否符合,并不影响条件关系脊樱的成否。行为是结果发生的条件之一时便可认定条件关模昌系,并非唯一条件时才肯定条件关系;在数个行为共同导致一个结果的情况下,如果除去一个行为结果将发生,除去全部行为结果将不发生,则全部行为都是结果发生的原因。与前“条件”无关的后条件直接导致结果发生,而且即使没有前“条件”也将发生结果时,前“条件”与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在因果关系的发展进程中,如果由于介入第三者的行为或者特殊自然事实导致了结果发生,那么,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便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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