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对我国治理会计信息失真的启示(论文文献综述)
孟铂林[1](2020)在《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失灵问题及解决路径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是解决证券市场信息不对称问题,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监管手段之一。随着我国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的全面推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影响更为重大。然而,目前我国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着广泛的失灵,具体表现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信评级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失真;上市公司的披露信息存在自利性;以及,普通投资者难以吸收并运用披露信息。本文立足于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整个体系,运用调查问卷、成本-收益分析和比较分析等方法进行研究发现,导致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失灵的原因可以分为三大部分:在披露规定层面上,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的模糊性降低了违规披露的成本,相关规定的分散性则增加了合规披露的成本,且细化规定需要支付高昂的成本;在披露信息层面上,不断增加的披露信息不仅导致了监管上成本收益的失衡,而且导致了投资者吸收和运用披露信息上成本收益的失衡,此外海量的披露信息还扭曲了投资者的信息获取途径、增加了证券市场的“代理”成本和道德风险,并且引发了上市公司之间的“马太效应”;在监管监督层面上,上市公司、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监管机关,以及投资者形成了一个“伞形”利益关联体系,由于利益冲突和监管“俘获”等原因,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监管监督很有可能出现缺位问题。比较分析中美两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路径,规范分析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失灵问题的解决办法,在法律机制方面,应从事前、事中和事后法律机制三个方面入手:在事前法律机制方面,可以通过立法,适当增加司法机关、监管机关和监督主体的自由裁量权,与此同时通过信息披露标准化的方式,进一步压缩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可操作空间;在事中法律机制方面,应该着重保证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的独立性,实现保荐人与承销商的分离,在上市公司的法律顾问业务和资产评估业务中增设同行评审环节,在审计业务和资信评级业务中重构委托-代理关系;在事后法律机制方面,应该完善信息披露监管督查机制,完善相关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与此同时,立足于“法律+技术”的视角,为了解决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失灵问题,可以通过构建新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评级机制,提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可以通过构建偏好型信息披露体系,缓解披露信息的“数量问题”;此外,还可以通过构建监管机关之间的数据共享机制,提高监管效率、促进监管合作、强化监管制约。
廖方楠[2](2019)在《独立董事连锁、内部控制与盈余质量》文中指出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我国经济将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内部控制作为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微观基础,如何科学合理地提高内部控制质量备受关注。公司治理是影响内部控制的重要因素之一,独立董事作为公司治理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公司中行使监督权,被称为上市公司合规经营和真实信息披露的“看门人”。但是,作为舶来品的独立董事制度被引入中国上市公司监管体系之后出现了水土不服的情况。在实务界,独立董事经常被认为“不独立”和“不作为”,是典型的“花瓶董事”。是否所有的独立董事都具有同等的作用?是否存在其他决定独立董事价值的因素?这被称为“独立董事作用之谜”,激发了学术界探索独立董事价值的兴趣。早期国内外关于独立董事治理作用的研究,普遍是从独立董事比例或专业背景等个人特征视角展开。但是,随着资本市场监管制度的演进,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比例以及专业背景愈加趋同化,使得研究结果相互矛盾。“弱联结”理论的提出,为学者们跳出独立董事比例或专业背景来研究独立董事的治理作用提供了新思路。据中国研究数据服务平台(Cnrds)和国泰安(CSMAR)的数据统计显示,2017年沪深两市A股上市公司中,行业内独立董事连锁的公司数量为950,占A股总公司数目的27.42%,且2015—2017期间,行业内独立董事连锁的公司总数为3159,平均占比为33.96%。因此,本文通过研究独立董事连锁对内部控制的影响,并深入探索独立董事连锁和内部控制在提高盈余质量中的角色定位,探讨如何科学合理地提高企业内部控制,以及如何实现内部控制的财务报告目标。本文的贡献在于:(1)回答了独立董事的“历史遗留”问题,如Nguyen和Nielsen(2010),对研究中的“未解之谜”(如独立董事是否具有相同的价值)提供了新的解释视角;(2)通过对比独立董事连锁和内部控制的治理效力,明确了企业间的独立董事连锁机制与企业内部控制在具体盈余决策活动中的角色定位,缓解了有关内部控制的成本与收益的争论;(3)丰富了独立董事连锁的经济后果、内部控制的影响因素和经济后果以及盈余质量的治理机制的相关文献。此外,本文的发现有助于提高监管部门和实务界对如何响应十九大高质量发展要求的理解,并有益于增进相关部门对企业盈余管理方式的选择以及盈余质量的治理机制的透视,从而可以改进监管方向与方法。本文以独立董事连锁现象为研究的观测点,对独立董事连锁、内部控制和盈余质量的关系展开深入考察。研究发现:(1)基于声誉效应,独立董事连锁能显着提高企业的内部控制质量,且兼任公司家数较多的连锁独立董事对内部控制质量的提高作用更明显;基于学习效应,独立董事连锁能显着提高其董事会出席率,且该种效应主要出现在高学历的连锁独立董事身上;此外,本文探明了独立董事连锁对内部控制质量影响的传导机制,即通过提高连锁独立董事的董事会出席率进而提升了内部控制质量。(2)内部控制和独立董事连锁都能显着地抑制企业应计盈余管理行为,且两种治理机制之间存在明显的替代关系;仅内部控制能显着地抑制企业真实盈余管理行为,独立董事连锁无助于抑制真实盈余管理行为,且在此场景中,二者也不存在显着的替代关系;内部控制对于向上、向下的应计盈余管理均有显着的抑制作用,而独立董事连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向上的应计盈余管理中;内部控制对生产成本、经营现金流和酌量费用操纵均具有明显抑制作用,而独立董事连锁虽然对于整体真实盈余管理无明显作用,但对于生产成本操纵具有一定的治理作用;与内部控制的治理效应相比,独立董事连锁的治理效应更容易受到企业战略的影响,内部控制对于盈余管理的抑制作用更全面、更稳定。(3)独立董事连锁显着提高了盈余持续性,且独立董事连锁和内部控制对盈余持续性的提升作用存在一定的替代关系;独立董事连锁有助于应计盈余和现金流盈余的正确定价,并缓解了上市公司的应计异象;但是,独立董事连锁机制仍然容易受到企业治理意愿的影响,在企业整体战略较为稳健时,独立董事连锁方能提升盈余持续性。
肖小花[3](2019)在《腐败预防视角下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研究 ——以S县税务局为例》文中认为2012年财政部颁布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1)(以下称《规范》)于2014年1月1日正式实施,初步建立起我国政府公共部门内部控制的规范体系,对我国公共部门不断加强内部控制建设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但是,《规范》出台实施对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仅仅是起到了原则性的指导作用,在其评价体系方面并未作详细具体规定;另外,与企业内部控制建设相比,行政事业单位缺乏内部控制建设的主观能动性,因此,内部控制评价成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落实的重要手段。同时,习近平(2019)再次强调政府、金融、国企等各行各业都要提高防范化解风险的能力,完善创新风险防控机制。(2)此外,《规范》将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明确为内部控制的重要目标,预防腐败成为内部控制评价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行政事业单位作为行使国家权力、承担社会职能的重要组织,其运行关乎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其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更是关乎社会经济发展、文化建设与社会和谐。因此,一套科学有效的内部控制评价体系有利于对单位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做出客观评价,有利于发现内部控制建设中的缺陷并做出改进,从而实现“以评促建”的目的。另一方面,当前我国正处在政治体制改革的关键时期,正处在全面从严治党的高压反腐态势下,在不断强化反腐体制与机制创新的时代背景下,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作为治理腐败体系下的重要制度建设具有重大意义。文章旨在通过总结和归纳国内外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和预防腐败研究的文献,深入分析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流程、内部控制层面、公权力防腐控制要点等,为从预防腐败视角完善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体系提供一定的理论基础,也为当前不断升级的反腐反贪高压态势提供新的治理贪腐的思路。然后,本文通过多层面、多要素从预防腐败角度构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模型。文章以S县税务局为例,对掌握国家财产、拥有行政权力的执法机关进行研究,从单位层面、业务层面、行政事务层面着手,利用层次分析法、模糊评价法对现行S县税务局内部控制体系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挖掘行政事业单位普遍存在的腐败风险点。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力求将抽象的内部控制、预防腐败理论借用案例具象化,由点及面,进而提出建设性意见,为促进我国打造更加廉洁、更加高效的服务型政府做出一定的贡献。本文主要贡献主要表现为:一是通过对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腐败预防的研究,从行政管理理论、内部控制理论以及腐败预防理论的角度阐释对腐败预防视角下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进行评价的动因,从而完善腐败预防视角下的内部控制理论基础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在腐败预防角度下的内在机制,有助于深化对行政事业单位频发内控失效、贪腐等现象的理论研究。二是从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三个层面入手,将行政管理理论、内部控制理论以及预防腐败理论与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管理结合起来,运用层次分析法建立三层评价指标,构建腐败预防视角下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体系,对其实现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的结合,对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体系和塑造高效廉洁政府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三是结合S县税务局对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进行评价研究,提出腐败预防视角下对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提升的路径与方法,对基层行政机关预防腐败、防范风险、强化内部控制等具有一定程度的指导意义。
葛其明[4](2018)在《证券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比较研究》文中指出中国证券市场正进入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中指出,要“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康发展”。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2018年工作会议中亦已明确要“吸收国际资本市场成熟有效有益的制度与方法,努力增加制度的包容性和适应性”。2决策层的发声和执行层的尝试均已明确,“包容性”与“适应性”是未来证券市场改革的重要方向。证券市场建设的关键在于基础性制度的完善,因而,“包容性”与“适应性”的改革一定意义上是扩大制度的应用情景,赋予制度以“差异化”的品性。而我国的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亦随着上市公司数量的增长及披露内容的增加,所披露信息的同质化和形式化时有发生,呈现共性有余而个性不足的情形。因此,为了突出信息披露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也有必要实施差异化的信息披露。本文旨在系统论述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理论内涵与规则,并总结我国证券市场差异化理念的现有实践,分析境外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中值得借鉴的经验,并对我国证券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构建提出建设性的方案和建议。以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制度为研究对象,本文由绪论、正文六个章节,以及结论等内容构成。各部分的核心内容简述如下:绪论部分分别梳理了选题背景、文献分析、研究思路、研究方法、研究创新及不足。通过文献分析可知,国内外对信息披露有效性的研究大多落入强制性披露与自愿性披露领域,针对差异化披露的研究相对不足,我国学界提出了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构想,但研究局限于方式的呼吁而缺乏体系的深度,在方法上也有重理论轻实践的倾向。籍此,本文的研究目标是填补相关空白,提出了一个更全面的信息披露观察视角。为了实现研究目标,本研究以问题为导向,正文部分拟分别问答以下问题:差异化信息披露是什么?具有哪些法律特征与法律价值?境外法域下差异化信息披露的表现形式及其价值与局限性是什么?我国证券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的现有规则及问题有哪些?我国证券市场推行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是否可以做,是否应该做,以及具体怎么做?这些问题的提出紧密围绕本文的研究目标,始终遵循“是什么”,“为什么”,“怎么样”的论证逻辑。不仅如此,上述问题之间环环相扣,分析由表及里。同理,建立在全文研究的基础之上,为了更好地分析问题,本文选择的研究方法也具有较强的针对性。正文第一章为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原理解析。本章旨在厘清差异化信息披露是什么?一方面,本章从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基本内涵出发,梳理了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定义和特征,另一方面,本章还透过差异化信息披露定义之乱,从不同的逻辑理路探寻了其内因。为此,本章对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各种定义进行了提炼总结,对其共性进行了甄别与评价,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对差异化信息披露的一般法律定义。本文认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可以定义为:在一国或地区内,根据上市公司所在市场、所处行业及自身规模等属性的差异,就信息披露的标准做出不同规定,使得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和形式呈现出差异化的特点,进而促进信息披露有效性的一项制度。紧随其后,本章论述了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内涵特征,并将差异化信息披露与选择性信息披露及自愿性信息披露进行比较分析,旨在梳理差异,并通过差异性的展现,进一步澄清对差异化信息披露概念的认识。围绕差异化信息披露作为一项证券法律制度应有的法学理论之义,本章论述了差异化信息披露与公平原则及效率原则的竞合关系,呈现差异化信息披露对于资本市场公平原则的维护和对于效率原则的提升。在分析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规则时,本章的讨论以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则为脉络展开,构成前述内容的外延和深化,同时也与前文的特征论述形成呼应。本章还梳理重述了证券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理论背景,从信息披露的发展历程、结构划分、及质量衡量与评价标准三个方面加以梳理阐述,力求展现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与价值解构,以历史发展与价值评价的视角,强调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意义,这既点题了本章叙述的目的,也是对全文论述的开启。正文第二章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模式的国际比较。本章的宗旨是呈现差异化信息披露有何种表现形式,及其背后的展开逻辑及实际效果。考虑到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模式各异,侧重点不一,本章依据差异化的标准对它们进行了分类,具体的类别包括区分行业、区分企业规模、区分流动性、区分发行规模及区分重要性水平。为了更好地展示不同法域内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制度细节,本章的几个小节又以法域元素展开排比论证。除了必要的差异化信息披露文本阐述,本文侧重于探析各种差异化披露模式的适用情景,以及结合有关披露情景证明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实然影响力。本章在全文体例中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一方面通过对差异化信息披露规则细节的分析叙述,旨在进一步厘清理论的发展脉络和方向,另一方面以此为基础,通过综合比较境内外各主要证券市场关于差异化信息披露在立法起源,基本法律理念,具体法律规定等诸方面的异同,为后续中国证券市场的个体讨论建立一个比较法的基础。正文第三章为我国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现状评价与问题分析。在第一章的理论铺陈与第二章的实务阐述的基础之上,本章提炼、总结了我国证券市场对于差异化信息披露的现有实践,按证券发行市场(一级市场)与证券交易市场(二级市场)的逻辑划分方式分别展开分析。本章一方面基于法条研究,分析了持续信息披露阶段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中的个性化披露的法律要求,及并购交易中权益变动报告的差异化对待,并以主板和创业板招股说明书为例,阐述了我国证券发行市场现有的差异化披露的法律思想,紧接着,本章对我国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与论述,指出存在法律规范的制度有效性不足、法律法规和披露规章过于碎片化,及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执行和操作难以把握等缺陷;另一方面,本章也基于实证研究,分析了几例因不重视差异化信息披露而导致信息披露失效的案例,如重庆啤酒信息披露失效事件和獐子岛信息披露失效事件。从理论联系实际,再从实际升华到理论,这一章的讨论,旨在全面展现我国证券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的现状,讨论其不足,并以此为基础,为我国证券市场最终形成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成熟建制提供借鉴和参考。本章始终不欲夸大制度的现实缺陷,而是希望客观、全面地认知问题,并引发学界与监管层面的思索。本章的写作安排同样是为后文的展开做铺垫,特别是为下文分析我国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改进和完善进路埋下伏笔。正文第四章为我国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构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本章既是对前文分析论证的呼应,也是后文得以展开的前提基础。本章指出,随着市场的迭代演进,现行的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在多年的运行过程中,暴露出了适用性狭窄的缺陷:从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功能角度而言,无法解决部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效能低下的困境,从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价值角度而言,出于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及证券市场营利属性的驱使,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也存在局部改造的必要。本章的分析既是站在现实角度的思索,也是站在理性立场的审视。正文第五章为我国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构建的影响因素,是在法经济学的语境下进行的分析。从法律的价值看,法律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经济关系是其中一项重要的内容。马克思主义认为,“每一既定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表现为利益”,3这种利益关系影响着立法的价值判断与选择,促使着立法动机的产生,并引导着立法行为的价值目标。具体到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其调整的主要对象是上市公司、投资者及监管机构之间的三角关系,其中尤以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为重点。因此,对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利益关系的解构与分析,成为信息披露法律制度设计的有益视角,也是本章数理分析研究手段的应用基础。本章运用了博弈理论与实物期权两项法经济学的工具:其一,从探讨信息披露利益攸关方的角色定位出发,建立了博弈均衡模型,并以有限理性为假设,进行动态演化推演,获得了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设计受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成本、处罚强度、监管强度等因素的影响的结论;其二,将上市公司实施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视为是在常规信息披露基础上的一项追加投资,进而将扩张期权与延迟期权的方法引入到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决策过程,得到的结论是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制度构建也受制度实施选择期,及企业的期望收益率两个因素的影响。具体而言,运用法经济学的工具分析获得的结论是:降低差异化信息披露成本、增加上市公司的违规成本、加强监管并使监管强度达到一定程度、压缩制度实施的选择期、增大上市公司的期望收益率,这五项措施有利于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构建。对这些细节的把握有助于加深我们对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成法并有效执行之关键影响因素的理解。本章最后将法经济学的研究结论与目前我国现有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中的差异化元素及片段结合,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分析,将理论的发现回归到对实践的指导。正文第六章为我国证券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之构建。本章是基于前面诸章节的分析,提出对于我国构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具体建议,分两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是明确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构建原则,本章阐述了有效性原则,重要性原则,成本效益原则,差异性原则,及自愿性原则。原则既是对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发挥其应然作用的总体要求,亦是对其在我国实然境遇的应对建议。结合前文构建的分析框架,本章余下部分阐述了对于我国构建证券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具体建议:首先是进一步明确差异化信息披露的范畴,本章围绕差异化的区分标准及差异化的形式与内容展开论述;其次是完善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机制,本章从信息披露的内生机制,归责机制,属性认定机制,反馈机制及指引机制的健全完善五个层面提出建议;再次是建立健全差异化信息披露的监管,本章围绕风险导向型监管与监管沙箱制度分别论述;最后本章提出了差异化信息披露中的“完全港”制度作为制度构建的突破点之一,以平衡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权利与义务,鼓励上市公司向投资者披露特征性信息,激发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在“强制性”与“自愿性”之间的良性互动。我国的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完善正处于前所未有的战略机遇期,以差异化披露为切入点,它将为我们打开一扇研究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新窗口。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日新月异,证券发行模式注册制的改革亦箭在弦上,这些都为信息披露的改进提供了制度创新的基础,同时也是对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时代呼唤。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关注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内容与形式,思考推行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探索改善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实施之进路,无疑均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重要的理论价值。作为总结,我们应该清晰地认识到,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是助力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发展完善的重要引擎。欲发动该引擎,在理念与制度设计上进行必要的调整不可或缺。
侯娅玲[5](2018)在《美国证券法对外适用的法律冲突与协调研究 ——寻求人民币国际化中我国证券法对外适用之镜鉴》文中研究指明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以后,国际社会开始反省以美元为本位的世界货币体系的内在不稳定性,我国也加快了人民币国际化的进程。2009年,中国人民银行等6部门发布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允许境内365家试点企业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贸易结算,试点工作主要针对港澳地区。2010年,境内试点企业扩展到67724家,境外地区不再受限。为配合贸易领域的人民币结算工作的顺利开展,并便利境外金融机构等开展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业务,中国人民币银行于2011年发布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在间接投资方面,我国继续稳步推进。在已有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制度、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制度、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制度的基础上,我国从2014年开始,相继开通了“沪港通”、“深港通”,允许香港和内地的投资者通过当地的证券服务机构买卖对方市场的股票。2017年6月,我国推出了“债券通”,实现了香港和内地债券市场的互联互通。目前,我国正在研究“沪伦通”、“沪新通”、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制度等,希望进一步深化证券市场的开放。2015年,人民币加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特别提款权货币篮子,为人民币成为国际储备货币奠定了基础。人民币在国际贸易、国际投资、证券交易和国际储备领域发挥价值尺度、交易媒介和储藏价值的职能,正是人民币国际化的本质要求。人民币国际化和证券市场开放有赖于法律规范为其提供制度保障,上述一系列措施无不彰显出“制度先行”的价值和意义。而在人民币国际化和证券市场开放的所有制度安排中,证券法对外适用制度无疑是最重要的。这是因为,证券法对外适用制度关涉境外发行人到我国境内发行证券以及境内发行人到境外发行证券,而发行人跨境发行的证券中很大一部分是以人民币计价或者结算的。因而,证券法对外适用制度通过熊猫债券、离岸人民币证券等形式与人民币国际化紧密相连。在这一背景下,我国加紧修订《证券法》。2017年4月23日,《证券法(草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上进行了二次审议。完善我国证券法对外适用制度,美国证券法对外适用制度是一个无法回避且不应回避的问题。一方面,美国证券法为美国证券市场“保驾护航”,使其成为全球最重要的证券市场。各国发行人和投资者纷纷到美国证券市场进行融资或者投资,美国证券法对外适用制度在这一过程中不断发展、完善。因而,从资本市场所在国的立场出发,研究美国证券法对外适用制度能够为我国证券法的完善提供借鉴。另一方面,美国发达的金融市场是确立与维持美元国际货币地位的重要支撑,而美国证券法对外适用制度的完善是美国证券市场高度发达、开放的制度保证。因而,从国际货币发行国的立场出发,我国应当关注美国证券法对外适用制度,研究这一制度在美元国际化过程中的作用,从而为我国实现人民币国际化提供国际经验。基于以上考虑,本文首先界定了对外适用的含义,认为其包括在域外的对外适用和在域内的对外适用两个方面。当美国将其证券法对外适用时,折射或者引发了一系列的法律冲突。此类冲突包括美国国内法的冲突以及美国证券法与外国法的冲突。其中,美国国内法的冲突主要存在于美国证券法与公司法之间、美国证券法与判例法之间以及不同判例法之间,涉及到的主要问题是公司治理和证券欺诈。美国证券法与外国法的冲突,主要涉及信息披露、公司治理和证券欺诈问题,包括美国证券法与外国公司法、证券法和银行保密法之间的冲突。为了推动证券法的对外适用以促进美国证券法目标的实现,美国采取了各种措施协调上述法律冲突。针对美国证券法与公司法之间的冲突,美国的协调措施在两个层面上展开,一是在联邦层面上降低证券法中的公司治理要求,二是在州的层面上提高公司法中的公司治理标准。对于美国证券制定法与判例法以及不同判例法之间的冲突,美国主要通过判例法体系进行协调。在个案中,法官通过判例法技巧将证券法的域外适用问题域内化,将立法管辖权与司法管辖权一体化,并对反域外适用推定进行灵活解释。对于美国证券法与外国法之间的冲突,美国从国内和国际两个层面进行协调。在国内层面上,美国通过制定或者修订证券法规则,在一定程度上豁免外国发行人的公司治理要求和信息披露要求,并授权SEC在更广泛的基础上开展对外合作。在国际层面上,美国通过对话、备忘录和条约与境外监管者建立了监管执法合作机制。在人民币国际化和证券市场开放的双重背景下,我国也应当完善证券法的对外适用制度。具体而言,我国应当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原则、维护我国金融安全原则、国际合作原则和立法统一原则为指导,确立证券法的域外适用标准,将对我国产生重大、可预见损害的境外证券发行与交易行为纳入证券法的规制范围。此外,我国还应当健全境内机构境外发行上市制度,建立境外发行人的公司治理制度,完善跨境证券发行与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完善反欺诈制度。通过构建科学完善的证券法对外适用制度,为人民币国际化和证券市场国际化提供制度保障。为了促进我国证券法的对外适用并减少我国证券法与外国法之间的冲突,我国不仅应当完善有关的的国内协调机制,还应当完善国际协调机制,包括强化备忘录的作用,充分发挥条约的功能,提高监管对话的有效性。
马立民,王压非[6](2017)在《世界会计法治三百年及历史启示——纪念现行《企业会计准则》施行十周年》文中认为会计法治变迁分析以市场具体发展阶段为基础,以典型资本市场危机为标志。1720年爆发的"南海泡沫"事件、1929年爆发的"大危机"和21世纪初爆发的"安然事件"把最近三百年来的世界会计法治划分为四个阶段。"南海泡沫"事件反映了会计制度是确保资本市场稳定运行的基础;"大危机"显示出统一会计法律制度的重要性;"安然事件"证明社会市场经济,尤其是现代资本市场呼唤全面会计法治的实现。中国已进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阶段,全面会计法治的实现应该注重提高立法者、执法者、司法者、守法者和法治保障者的职业胜任力。会计法治伴随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形成,会计法治变迁是资本市场发展的反映。
刘佳伟[7](2016)在《美国《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研究 ——以规范公司治理及责任为中心》文中指出21世纪初,随着“安然”、“世通”事件的爆发,美国陷入了巨大的财务危机。这次危机暴露出了美国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一系列问题:一是一元制公司治理结构存在内生性缺陷。截止美国财务危机爆发时,美国大公司中超过半数由公司首席执行官兼任董事长,并负责董事会成员的提名,决定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成员的任免,这种情况最终使得公司的日常经营完全由被管理层控制,公司治理结构缺位。二是企业的激励机制催生短期行为。美国许多公司都推行了股票期权制度,在这种制度下,公司把股票期权作为报酬发给企业高管人员,使公司的利益与管理者利益绑定,这种激励机制的实施为公司发展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由于缺乏相应的约束机制,无形中容易催生职业经理人的短期行为,他们为了实现股票上涨所带来的个人利益,往往不惜隐瞒成本,低估债务,夸大利润,粉饰业绩,帮助公司股票不断上涨,从而谋取个人的经济利益,一旦职业经理人的不当行为败露,被蒙在鼓里的股东将遭受巨大的损失。三是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监督不力。在安然事件中,对于安然1998、1999、2000、2001年提交的10-K、10-Q文件,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根本就没有进行任何审查,从而使安然公司得以顺利地持续向市场披露虚假信息,这在一定程度上加速了此次财务危机的爆发。四是外部第三方审计机构缺乏独立性,由于美国法律不禁止会计师事务所同时开展审计业务与审计咨询业务,许多会计师事务所为了增加利润,逐渐将以咨询为主的非审计业务作为美国会计师事务所的主要业务。在安然事件中,仅在2000年度,在安然公司支付给安达信5200万美元的各类服务费用中,仅咨询费就占了2700万美元,面对提供巨额收入来源的上市公司,外部会计事务所自然不敢轻易得罪,断了自身财路,所谓的“独立第三方机构”也就变得不独立了。安然、世通事件发生后,美国时代华纳、QWEST等上市公司相继爆出财务造假事件,令整个美国社会倍感震惊和愤怒。为防止市场崩溃,促进经济复苏,美国政府决定对公司造假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以有效整顿资本市场秩序,为经济发展创造公平、诚信的良好环境。在此背景下,《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的制定被迅速提上了日程,从2002年2月14日递交第一稿到7月30日布什总统签字正式签发,这部法律的制定仅仅用了6个多月的时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出台后,对美国乃至整个世界的经济发展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因此,加强对《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中有关公司治理及责任的研究,不仅对于研究美国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和证券监管体系有着重大的意义,并且对于研究21世纪西方国家企业的经济行为亦有一定的作用。因此,本文以《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为中心,通过对该法案进行深入研究分析,还原法案出台时的背景情况,并且集中研究法案中关于上市公司治理的相关内容,同时将法案颁布前后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同为英美法系主要国家的证券立法进行比较分析,以此系统地考察和分析21世纪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发达国家公司治理模式的异同,以此为人们更好地理解西方国家企业的经济行为提供理论支持,并对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提供启迪和参考。本文共分为三章。第一章共分四小节,主要对《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的制定,包括其产生背景、制定过程、立法目的、社会影响等进行了详细介绍,第一节主要介绍21世纪初美国财务危机发生的过程及其对美国社会所造成的影响,分析了导致危机发生的主要原因;第二节主要介绍危机发生后美国社会各界的反应及《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的制定过程;第三节分析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的出台原因,介绍了法案的立法目的;第四节主要介绍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有关公司治理及责任规定对美国社会的后续影响。第二章共分六节,主要是对于《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基本内容的评析。其中,第一节评析了法案有关公众公司审计委员会的规定;第二节评析了法案关于严格财务报告风控机制的规定;第三节评析了法案关于加强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第四节评析了法案关于加大处罚力度的规定;第五节评析了法案关于提高外部审计的独立性的规定;第六节评析了法案关于避免证券分析师的利益冲突的规定。第三章共分三节,主要介绍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的颁布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包括加拿大、澳大利亚、英国有关公司治理与责任的立法的影响。其中,第一节主要介绍了法案的颁布对英国公司治理及责任立法的影响;第二节主要介绍了法案的颁布对加拿大公司治理及责任立法的影响;第三节主要介绍了法案的颁布对澳大利亚公司治理及责任立法的影响。本文结语部分总结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的在公司治理方面的主要规定,并分析了该法对于我国在公司治理方面的法律影响,其内容主要包括: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颁布前我国公司治理结构面临的问题;《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对我国公司治理法治建设的影响;《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后我国公司治理法治建设的效果;《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对我国赴美上市企业公司治理的影响及效果。通过以上文章对于美国《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的研究,并通过考查法案颁布对于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影响,我们可以看出《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的颁布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甚至我国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虽然由于受到历史条件及立法技巧的影响与限制,法案的规定仍然有一些不足或者遗憾。但是,这部法律开创了美国近代历史上公司治理领域法制改革的先河,成为在该领域法制改革的里程碑。
侯波[8](2016)在《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在职消费与经营绩效相互关系研究》文中认为持续下降的宏观经济数据显示,我国经济经过持续三十多年的快速发展,在全球范围内已经成为第二大经济体,如今已经遇到瓶颈,发展呈现为疲软态势。据此,国际舆论界和经济界开始关注中国是否能够避开经济“硬着陆”和“中等收入陷阱”的事态,而且普遍持有看衰看法。各种迹象表明,中国市场经济存在较大问题,内部矛盾凸显,具有一定的脆弱性,以往中国经济快速增长的三个主要方面,出口、投资和消费都存在明显问题。可见在中国发展过程中,中国经济的细胞--企业,出现了较为严重的经营与发展问题。其主要表现为:中国企业中出现了一大批僵而不死的僵尸型企业。僵尸企业主要体现为缺乏发展的生气,资不抵债濒临破产,但由于放贷者或政府给予资金支持而免于倒闭。僵尸企业主要是规模较大的国有企业,由于涉及当地政府经济、政治、社会等发展的方方面面,牵一发而动全身,地方政府迫于无奈,只能通过继续输血,维持其生存,最后导致僵尸企业不仅拖累产业经济结构改革的步伐,更是大量占用了政府经济发展的经济资源,延缓和阻碍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与发展的推进。美国COSO委员会在1992年提出《内部控制——整合框架》,内部控制从此开始成为企业发展过程中的关注重心,对僵尸企业进行深入分析可以发现,僵尸企业由于缺乏良好的内部控制导致自身经营管理失误,最终造成亏损相对大幅度上升。根据相关调查发现,在国有僵尸企业,领导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的消费远远超过他们的工资。企业管理者常常会在工作期间花费大量公款用于自身享受,比如买车、吃喝、购房等,甚至于一些管理者还要企业负担赌博开支,在企业中,利用职务之便而进行的消费已经发展成为比较常见的腐败问题。本文认为导致国有僵尸企业亏损的根本原因,除上述因素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在职消费也是一个主要原因。在职消费已成为企业隐形腐败的温床,这不仅严重浪费了企业经营资源,而且逐渐形成管理人员隐性腐败的黑洞。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以“在职消费”的名义挥霍了相当数量的国家和集体资金,有些资金通过在职消费的方式转化为管理人员薪金以外的收入,在职消费为管理人员以权谋私大开了方便之门。企业高管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产生的正常在职消费,属于企业承担的消费性支出,其本身是合理且合规的。然而在现实当中,部分企业高管却以在职消费作为“大旗”,谋取个人衣食住行上的“虎皮”特权,动辄享受奢侈消费,这其实就是一种典型的“不落腰包的腐败”。学术界对于高管在职消费已有很多研究。当然,基于现实的观察以及逻辑上的梳理,企业内部控制作为约束企业经营活动以及高管行为的重要准则与规范,理应对高管自利行为,尤其是在职消费,产生一定的约束作用。不过,从现有文献来看,关于企业内部控制与在职消费二者关系的研究却鲜有发现,这就为我们从企业内部控制视角研究在职消费问题提供了空间。本文以沪深A股2010-2014年上市公司数据为基础,得到8275个样本观察值(整理数据总量在10万条以上),围绕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对于高管在职消费的约束性问题,按照“内部控制—在职消费—经营绩效”的思路开展理论分析与研究:第一,整理文献并归纳收集相关数据,针对我国资本市场关于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改革进行梳理,并重新建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与在职消费、经营绩效之间的关系;第二,基于系统化视角,构建内部控制对在职消费的约束机制,以此为基础实施度量与评价,为相关政策建议的提出奠定理论基础;第三,分析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对于高管在职消费的影响机制,为投资者切身利益提供保障,并推动内部控制机制的进一步完善。同时分析内部控制在公司管理控制系统当中所起到的具体作用,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的提出政策建议与主要措施。本文研究方法主要包括定性与定量研究方法:第一,基于文献研究的定性分析法。在本研究中,以规范分析法(即文献研究法)为主,并归纳整理国内外关于内部控制对于在职消费产生影响的相关案例,然后针对文献实施定性分析,以更好的开展理论研究,最后具体结合实际案例得出主要研究结论。第二,基于逻辑演绎与计量检验的定量分析法。在完成理论推导之后,针对内部控制和在职消费之间的关系实施逻辑推演,然后提出具体假设,并构建内部控制和在职消费、经营绩效之间关系的实证模型,针对所得数据实施归纳与计量分析,以验证内部控制通过高管在职消费的中介效应进而影响经营绩效的研究假设,从而对内部控制通过对在职消费的约束作用提升经营绩效进行检验。本文实证分析发现内部控制总体质量对在职消费起到了明显的约束作用,同时,企业的内部控制基础活动:报告控制活动、合规控制活动、资产安全控制活动也同样抑制了在职消费。本文进一步发现在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与业绩水平之间,在职消费起到了中介作用;良好的内部控制可以约束上市公司高管的自利行为,有效控制上司公司高管的在职消费,从而提升上市公司经营绩效。本文还发现内部控制对在职消费的约束作用在不同样本中存在一定差别。本文结论对在上市公司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机制以约束在职消费提供了理论支撑。本文的贡献可能在于以下三点:第一,本文首次以内部控制为研究切入点,探讨了内部控制对在职消费的约束与控制机制。在从内部控制总体质量对在职消费的影响机制进行了深入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从控制活动视角将内部控制活动分类为合规、报告、资产安全三类基础活动,从而以内部控制三项基础活动对在职消费和经营绩效进行了深入分析,这在现有研究中鲜有发现。从消费行为、企业管理、内部控制、经济学、公司财务等跨学科研究的视角,本研究进一步丰富和拓展了内部控制可以弥补和降低因资源所有者行为的外部性而产生的代理成本,采取相应的内部控制方式与内部控制关键点,对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高层管理者的在职消费进行有效管理。第二,本文以内部控制为切入点,探索建立起了内部控制对在职消费约束的计量经济学模型,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有着完善的公司治理体系,在职消费问题不是特别突出;而中国目前正处于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资本市场普遍存在一股独大、国有上市公司所有者缺位和内部人控制现象,从而导致中国上市公司的在职消费呈现出显着的隐形腐败的特征。与现有关于管理层权力对在职消费制约机制的研究不同,本研究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对上市公司高管在职消费的研究。第三,对中国上市公司,本文进一步的研究发现了内部控制通过在职消费影响经营绩效的机制,即内部控制通过抑制在职消费的渠道提升经营绩效,公司的最终业绩效益是伴随着内部控制对在职消费约束的进程推进而不断积极进步,为中国上市公司通过完善内部控制约束高管在职消费提供了较为坚实的理论依据。本文虽然分析了重要变量之间互为因果带来的内生性问题,但模型仍然可能存在由于遗漏变量而产生的内生性问题。但鉴于数据可得性的限制,可能存在的遗漏变量问题并未较好解决。对于这一问题,将在今后的研究中纳入更多可能发生影响的变量,以进行更为深入全面的探讨。在日后研究工作当中,还可以将地区差异、文化差异等情景因素或其他因素纳入未来的研究模型之中,探索在其他因素的作用下,内部控制对在职消费的影响,这样就可以更加广泛地为公司管理实践提供理论指导。
席龙胜[9](2013)在《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研究》文中认为21世纪以来,美国安然,世通、施乐、中航油新加坡分公司等一系列财务舞弊案件相继曝光,透过这些事件我们不难发现,公司内部控制的薄弱是公司舞弊得逞的重要影响因素。上述舞弊事件引发了资本市场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的质疑,严重打击了资本市场上投资者、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的信心,影响了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鉴于此,2002年7月美国国会颁布《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简称萨班斯法案),加强了在内部控制及信息披露方面的监管,要求管理层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并报告,而且该报告还要经审计师的审计。此后,世界其他国家在修订和颁布的资本市场监管法规内都增加了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详细要求。2008年6月和2010年4月,我国财政部联合五部委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应披露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自我评价报告和注册会计师对内部控制的审计报告,自此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也从自愿性披露进入到强制性披露阶段。内部控制信息作为一种重要的非财务信息,直接影响到利益相关者的判断和决策。因此,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研究已成为当前政府监管部门、理论界和企业界的共同课题,对该课题进行研究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而且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本文在梳理国内外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相关研究文献的基础上,运用演绎、归纳、比较分析、引证等规范研究方法和数理统计分析等实证研究方法,主要对以下几方面内容开展研究。首先,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的供给需求进行了分析。在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的需求分析中,主要分析了投资者、债权人、审计师、企业管理当局和政府等利益相关者的需求特征;在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的供给分析中,发现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供给呈现政府主导的特征;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过程实质上是上市公司与政府之间的博弈过程,接着对上市公司与政府之间的博弈均衡进行了分析,认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详细程度与政府监管的力度密切相关;最后探讨了一个有效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的形成过程。其次,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的现状分析。一方面对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政策的发展历程进行梳理,在此基础上,总结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的特征,发现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制度存在的问题;另一方面对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实践中的困境进行了剖析,发现管制主体、管制内容等方面有待改进,这些为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框架体系构建提供了线索。再次,运用信息熵模型计算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指数对2007-2011年五年间境内外同时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进行了检验。检验结果发现,在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一级指标特征中,可比性质量特征指数较低,在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二级指标特征中,重要性质量特征指数和真实性质量特征指数均较低,这说明我国内部控制规范的遵循性程度较低,缺乏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同时说明上市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还不健全。该研究结论为本文设计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框架体系和优化管制制度提供了实证依据。第四,对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政策进行了比较研究。尤其是对萨班斯法案颁布以后的变化进行探讨,并对其特点加以评析。通过对这些国家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制度的比较分析,得出对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的几点启示,这些将为构建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体系和优化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制度提供帮助。第五,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框架体系的构建及政策建议。在前面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进行理论分析和实践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外部环境,构建了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框架体系,接着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框架体系的构成要素进行了详细阐述,最后提出优化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制度的政策建议。本文在借鉴前人研究成果基础上,旨在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问题进行系统研究,并力争有所创新。本研究的主要贡献在于:第一,提出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目标的层次观。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目标结构体系包括三个层次:终极目标、中间目标和具体目标。终极目标是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保障市场公平;中间目标是“避免市场失灵”和“避免政府失灵”;具体目标是保证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符合相应的标准。三个目标相互联系、互为补充、依次递进,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有机体系。第二,在管制主体设计方面,考虑到我国管制模式的实际,提出设立一个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管制委员会,负责协调督导现有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主体中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建立政府各监管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合作机制。第三,构建了基于利益相关者权益保护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指标评价体系。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的目标就是消除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外部性,保护每个利益相关者的权益,满足利益相关者权益保护目标的高质量内部控制信息应当具有以下三个基本质量特征:充分披露、公允性和可比性。在此基础上,本文构建了包括3个一级指标和7个二级指标以及22个三级指标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指数评价体系。第四,构建了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框架体系。在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进行理论分析和实践分析的基础上,根据中国国情,借鉴国外尤其是美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的经验,提出了构建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框架体系的设想。这一框架体系包括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目标、管制主体、管制客体、管制内容和管制手段等基本要素。
贾庆[10](2012)在《我国企业内控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以《萨班斯法》为视角》文中指出本文通过对内控制度发展过程的回顾,对《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研究分析,分析该法案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意义,探寻应如何借鉴该法案来完善和提高我国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途径,以提高我国企业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行为防范能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本文共分为四章,安排如下:第一章内部控制概述。主要内容为企业法律风险的定义、内控制度的发展阶段的回顾,以及COSO报告框架下的内控制度进行分析介绍。第二章讲述《萨班斯法》的主要内容以及对上市公司内控制度的影响。通过对《萨班斯法》出台背景的介绍,对《萨班斯法》核心条款302条以及404条的解读,分析其对内控制度发展的影响。第三章主要介绍中国企业内控制度。通过对一些中国企业内控失效案例的分析,对中国内控制度立法发展的回顾,以及对中美两国内控报告的比较,分析我国企业内控制度的现状。第四章阐述了完善我国内控制度发展的思考。通过对我国目前内控制度不足点的分析,提出完善内控制度的文化理念、上市公司管理层内控责任司法化、加强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实施的监管力度以及完善企业法律工作模式的建议。
二、《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对我国治理会计信息失真的启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对我国治理会计信息失真的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失灵问题及解决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之处与不足 |
第一章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失灵 |
第一节 我国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存在自利性 |
一、上市公司文字叙述的模糊披露 |
二、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的盈余管理 |
第二节 我国证券服务机构专业报告的失真问题 |
一、律师事务所IPO尽职调查报告失真导致“业绩变脸” |
二、会计师事务所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失真导致“资本消失” |
三、资信评级机构信用评级报告失真导致“评级失灵” |
四、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报告失真导致“资产缩水” |
第三节 我国证券散户投资者难以吸收并运用披露信息 |
一、详尽披露导致的“过犹不及”问题 |
二、专业性导致的“知识壁垒”问题 |
三、散户投资者自身抗拒分析披露信息 |
第二章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失灵的原因 |
第一节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模糊且分散 |
一、规定模糊导致了低廉的违法成本 |
二、规定分散导致了高昂的披露成本 |
三、披露立法的困境 |
第二节 信息的单向棘轮:“数量至上”的误区 |
一、披露信息“大爆炸”的单向棘轮 |
二、数量问题导致了监管成本与收益的失衡 |
三、数量问题导致了投资者成本收益的失衡 |
四、数量问题引发了潜在的其他影响 |
第三节 “伞形”利益关联体系下监督的缺位 |
一、保荐人与上市公司的利益关联 |
二、证券服务机构与上市公司的利益关联 |
三、监管机关所面对的利益诱惑 |
第三章 中美案例及制度的比较分析 |
第一节 我国信息披露典型案例及制度发展过程 |
一、典型案例显示信息披露造假技术不断提升 |
二、监管趋严以及新的问题 |
第二节 美国信息披露典型案例及制度发展过程 |
一、“蓝天案件”与“安然、世通事件” |
二、美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历程 |
第三节 中美信息披露制度比较分析 |
一、全面实施注册制对信息披露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
二、美国信息披露制度发展过程对我国的启示 |
三、技术进步对信息披露制度改革的影响 |
第四章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路径 |
第一节 实现立法上的“刚柔并济” |
一、转移立法重心,实现“以柔克刚” |
二、制定标准模板,实现“以刚制柔” |
第二节 保证“看门人”的独立性 |
一、实现保荐人与承销商的分离 |
二、增加同行评审环节 |
三、重构委托-代理关系 |
第三节 完善监管督察机制和证券诉讼制度 |
一、完善信息披露监管督查机制 |
二、完善相关证券民事诉讼制度 |
第五章 “法律+技术”视角下的可行性建议 |
第一节 完善信息披露评级机制 |
一、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评机制简析 |
二、构建新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评级机制 |
第二节 构建偏好型信息披露体系 |
一、顺应信息披露的单向棘轮 |
二、以个性“化繁为简” |
三、双轨体系与双重标准 |
第三节 构建数据共享机制 |
一、构建数据共享机制的原因 |
二、构建数据共享机制的思路 |
三、构建数据共享机制的意义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1:沪深证券交易所2015年6月1 日—2018年12月31 日间上市公司统计表 |
附录2: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在个人投资者中实际效果的调查问卷 |
致谢 |
(2)独立董事连锁、内部控制与盈余质量(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现实意义 |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框架 |
1.4 研究创新点 |
第2章 文献综述 |
2.1 独立董事连锁研究的主要理论概述 |
2.1.1 弱联结理论与社会资本理论 |
2.1.2 声誉效应 |
2.1.3 学习效应 |
2.2 内部控制研究的主要理论概述 |
2.2.1 内部控制理论的四个基本假设 |
2.2.2 内部控制整体框架和《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404条款 |
2.2.3 “学习型”内部控制理论 |
2.3. 盈余质量的主要理论概述 |
2.3.1 盈余管理观 |
2.3.2 盈余质量的决策有用观 |
2.4 独立董事连锁与企业行为的相关研究文献综述 |
2.4.1 独立董事连锁与企业会计行为研究 |
2.4.2 独立董事连锁与其他企业行为研究 |
2.5 内部控制的相关研究文献综述 |
2.5.1 内部控制的影响因素研究 |
2.5.2 内部控制与企业会计行为研究 |
2.5.3 内部控制的成本效益研究 |
2.6 盈余质量的影响因素研究文献综述 |
2.6.1 盈余管理的影响因素研究文献综述 |
2.6.2 盈余持续性的影响因素研究文献综述 |
第3章 独立董事连锁现象的状况与制度背景概述 |
3.1 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连锁现象现状分析 |
3.1.1 近3年我国上市公司发生独立董事连锁现象的数量统计分析 |
3.1.2 发生独立董事连锁现象公司的连锁董事声誉的统计分析 |
3.1.3 发生独立董事连锁现象的公司的连锁董事学习能力的统计分析 |
3.1.4 发生独立董事连锁现象公司的连锁独立董事董事会出席的统计分析 |
3.2 独立董事连锁现象、内部控制与盈余质量的政策制度背景概述 |
3.2.1 独立董事相关制度 |
3.2.2 内部控制相关制度 |
3.2.3 党的十九大高质量发展要求 |
第4章 独立董事连锁对内部控制的影响及其机理 |
4.1 假设发展 |
4.1.1 声誉效应:独立董事连锁与内部控制 |
4.1.2 学习效应:连锁独立董事与董事会缺席率 |
4.1.3 董事会缺席率:独立董事连锁影响内部控制的传导机制 |
4.2 研究设计 |
4.2.1 样本选择和数据来源 |
4.2.2 模型设定与变量定义 |
4.3 实证结果与分析 |
4.3.1 描述性统计 |
4.3.2 回归检验 |
4.4 稳健性检验 |
4.5 研究结论小结 |
第5章 独立董事连锁与内部控制对盈余质量的提升效应研究基于盈余管理观 |
5.1 假设发展 |
5.1.1 独立董事连锁、内部控制与应计盈余管理 |
5.1.2 独立董事连锁、内部控制与真实盈余管理 |
5.2 研究设计 |
5.2.1 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
5.2.2 主要变量和检验模型 |
5.3 实证结果与分析 |
5.3.1 描述性统计 |
5.3.2 回归检验 |
5.4 进一步分析和稳健性检验 |
5.4.1 独立董事连锁、内部控制对应计盈余管理分指标的影响 |
5.4.2 独立董事连锁、内部控制对真实盈余管理分指标的影响 |
5.4.3 企业的治理意愿 |
5.4.4 稳健性检验 |
5.5 研究结论小结 |
第6章 独立董事连锁与内部控制对盈余质量的提升效应研究——基于决策有用观 |
6.1 假设发展 |
6.1.1 独立董事连锁与盈余持续性 |
6.1.2 独立董事连锁、内部控制与盈余持续性 |
6.2 研究设计 |
6.2.1 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
6.2.2 主要变量与模型构建 |
6.3 实证结果与分析 |
6.3.1 变量描述性统计与分析 |
6.3.2 回归检验 |
6.4 进一步分析和稳健性检验 |
6.4.1 独立董事连锁对应计持续性、现金流持续性的影响 |
6.4.2 独立董事连锁与市场定价 |
6.4.3 企业的治理意愿 |
6.4.4 稳健性检验 |
6.5 研究结论小结 |
第7章 研究结论总结、启示与局限性 |
7.1 研究结论总结 |
7.2 理论贡献与研究启示 |
7.2.1 本文的理论贡献 |
7.2.2 研究启示 |
7.3 研究局限性与未来展望 |
7.3.1 本文研究存在的局限性 |
7.3.2 未来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学期间的主要科研成果 |
(3)腐败预防视角下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研究 ——以S县税务局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导论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框架和研究内容 |
1.2.1 研究框架 |
1.2.2 研究内容 |
1.3 研究方法 |
1.4 主要贡献与不足 |
2.文献综述 |
2.1 相关概念的界定 |
2.1.1 腐败 |
2.1.2 行政事业单位 |
2.2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的文献述评 |
2.2.1 国外文献述评 |
2.2.2 国内文献综述 |
2.3 腐败预防研究的文献述评 |
2.3.1 国外文献述评 |
2.3.2 国内文献述评 |
2.4 腐败预防与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的文献述评 |
2.4.1 国外文献述评 |
2.4.2 国内文献述评 |
2.5 本章小结 |
3.腐败预防与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的理论分析 |
3.1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的理论基础 |
3.1.1 行政管理理论 |
3.1.2 内部控制理论 |
3.1.3 腐败预防理论 |
3.2 腐败预防视角下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的分析框架 |
3.2.1 评价目标 |
3.2.2 评价体系 |
3.2.3 评价标准 |
3.2.4 评价方法 |
3.3 腐败预防与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的作用机理 |
3.4 本章小结 |
4.腐败预防视角下S县税务局内部控制评价的案例分析 |
4.1 S县税务局内部控制的现状分析 |
4.1.1 单位层面内部控制现状 |
4.1.2 业务层面内部控制现状 |
4.1.3 行政事务层面风险控制现状 |
4.2 腐败预防视角下S县税务局内部控制评价体系构建 |
4.2.1 S县税务局内部控制评价体系构建的影响因素分析 |
4.2.2 腐败预防视角下S县税务局内部控制体系的维度分析 |
4.2.3 腐败预防视角下S县税务局内部控制体系的指标分析 |
4.3 问卷调查设计思路及过程 |
4.4 腐败预防视角下S县税务局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过程 |
4.4.1 评价指标体系的权重确定 |
4.4.2 模糊综合评价法计算评价值 |
4.4.3 评价结果分析 |
4.5 本章小结 |
5.腐败预防视角下S县税务局内部控制对策建议 |
5.1 单位层面内部控制建议 |
5.1.1 完善组织体系 |
5.1.2 提升风险意识 |
5.1.3 重视内部审计 |
5.1.4 强化人事管理 |
5.2 业务层面内部控制建议 |
5.2.1 加强预算管理控制 |
5.2.2 加强支出管理控制 |
5.2.3 加强采购过程控制 |
5.2.4 加强资产保护控制 |
5.3 行政事务层面风险控制建议 |
5.3.1 加强依法行政管理 |
5.3.2 强化合理执法控制 |
5.3.3 切实落实执法责任 |
5.4 本章小结 |
6.研究结论与研究展望 |
6.1 研究结论 |
6.1.1 单位层面评价结果分析 |
6.1.2 业务层面评价结果分析 |
6.1.3 行政事务层面评价结果分析 |
6.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问卷调查指标重要性调查表 |
附录二 :问卷调查表一 |
附录三 :问卷调查表二 |
后记 |
致谢 |
(4)证券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文献分析 |
三、研究思路 |
四、研究方法 |
五、研究创新及不足 |
六、论文结构 |
第一章 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原理解析 |
第一节 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基本内涵 |
一、差异化信息披露内涵的界定 |
二、差异化信息披露内涵的特征 |
三、差异化信息披露内涵的辨析 |
第二节 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理基础 |
一、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关系的主体 |
二、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关系的内容 |
三、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关系的客体 |
四、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价值 |
第三节 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原则与规则 |
一、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原则 |
二、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规则 |
第四节 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特征 |
一、发展历程上经历了从账簿、报表、报告到多层次信息披露 |
二、结构上划分为发行市场信息披露与交易市场信息披露 |
三、法律规则上受制于披露质量与评价体系的检验 |
第二章 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模式的国际比较 |
第一节 行业属性为标准的差异化披露模式 |
一、美国:S-K规章、S-X规章、行业指引、监管备忘录 |
二、香港:周年报告的参考披露材料、证券上市规则 |
三、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第二十四条之四之七 |
第二节 企业规模为标准的差异化披露模式 |
一、美国:S-B规章、过渡性披露格式、小型报告公司披露规则、新兴成长公司的信息披露 |
二、英国:主板市场与AIM市场的披露差异 |
第三节 流动性为标准的差异化披露模式 |
一、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第二条、第三条 |
二、适用性分析——尊重产品间的差异 |
第四节 发行规模为标准的差异化披露模式 |
一、美国:A规章的小额发行豁免、JOBs法案的众筹豁免 |
二、适用性分析——豁免与强制的平衡 |
第五节 重要性为标准的差异化披露模式 |
一、美国:兼顾证券价格与投资者决策的二元重要性标准 |
二、日本:投资者决策角度的重要性标准 |
三、适用性分析——原则化规定的合理把握 |
第六节 域外证券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评析 |
第三章 我国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现状评价与问题分析 |
第一节 证券发行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现状及评析 |
一、不同市场板块之间的制度现状及评析 |
二、同一市场板块下的制度现状及评析 |
第二节 证券交易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现状及评析 |
一、定期报告中的差异化披露 |
二、临时报告中的差异化披露 |
三、并购交易中的差异化披露 |
第三节 我国证券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局限性 |
一、信息披露法律制度自身的有效性不足 |
二、差异化制度呈现碎片化,缺乏体系的构建 |
三、差异化披露缺乏鼓励自愿披露的制度保障 |
第四节 差异化信息披露缺位的案例分析 |
一、重庆啤酒疫苗事件——形式化信息披露的危害 |
二、獐子岛事件——特征性信息被故意隐瞒 |
第四章 我国差异化披露法律制度构建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
第一节 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构建的必要性分析 |
一、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提升信息传递效率 |
二、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保护投资者利益 |
三、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尊重市场主体属性 |
四、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 |
第二节 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构建的可行性分析 |
一、国内已有碎片化的差异化信息披露经验 |
二、国外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可供借鉴 |
三、理论上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符合多方主体的价值需求 |
四、实践中显示各方主体认同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 |
第五章 我国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构建的影响因素 |
第一节 法经济学与差异化信息披露 |
一、法经济学的定义 |
二、法经济学的研究范围与研究方法 |
三、法经济学在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研究中的适用性分析 |
第二节 基于博弈理论的影响因素确认 |
一、博弈理论应用于信息披露研究的适用性 |
二、博弈模型的构建与收益分析 |
三、博弈模型的动态演化分析 |
第三节 基于期权理论的影响因素确认 |
一、期权理论应用于信息披露研究的适用性 |
二、应用扩张期权理论的因素确认 |
三、应用延迟期权理论的因素确认 |
第四节 制度建设的影响因素分析 |
一、信息披露成本 |
二、违规处罚力度 |
三、监管强度 |
四、制度实施的决策选择期 |
五、企业的期望收益率 |
第六章 我国证券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之构建 |
第一节 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构建原则 |
一、有效性原则 |
二、重要性原则 |
三、成本效益原则 |
四、差异性原则 |
五、自愿性原则 |
第二节 进一步明确我国差异化信息披露的范畴 |
一、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区分标准之评析 |
二、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形式与内容之分析 |
第三节 完善我国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机制 |
一、强化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内生机制 |
二、建立权责匹配的差异化信息披露归责机制 |
三、规范上市公司差异化属性的认定机制 |
四、建立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反馈机制 |
五、完善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指引机制 |
第四节 建立健全我国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监管 |
一、建立风险导向型的监管模式 |
二、探索差异化信息披露的监管沙箱制度 |
第五节 探索我国差异化信息披露中的“安全港”制度 |
一、“安全港”制度的法律概念与法律特征 |
二、差异化信息披露与安全港制度的法律契合 |
三、差异化信息披露中的安全港规则设计 |
研究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参与的工作 |
附录 |
(5)美国证券法对外适用的法律冲突与协调研究 ——寻求人民币国际化中我国证券法对外适用之镜鉴(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国外研究述评 |
二、国内研究述评 |
第三节 难点与创新点 |
一、难点 |
二、创新点 |
第四节 基本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基本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美国证券法对外适用的法律冲突概述 |
第一节 相关法律概念的界定 |
一、证券法 |
二、对外适用 |
三、法律冲突 |
第二节 美国证券法对外适用法律冲突基本问题 |
一、美国证券法与其他国内法的冲突 |
二、美国证券法与外国法之间的冲突 |
三、美国对法律冲突的协调 |
第三节 美国证券法对外适用所生法律冲突探因 |
一、美国法律传统具有内在矛盾 |
二、传统法律冲突解决机制失灵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美国证券法对外适用折射的其与其他国内法的冲突 |
第一节 与公司治理要求有关的证券法与公司法冲突 |
一、证券法与公司法冲突的表现 |
二、证券法与公司法冲突的原因 |
第二节 与反欺诈条款域外适用有关的国内法冲突 |
一、美国证券法中的反欺诈条款和域外适用规定 |
二、与反欺诈条款域外适用有关的判例法冲突 |
三、与反欺诈条款域外适用有关的制定法与判例法冲突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美国证券法对外适用引发的其与外国法的冲突 |
第一节 审计委员会引发的美国证券法与德日公司法冲突 |
一、美德日的审计委员会制度 |
二、关于审计委员会法律冲突的表现 |
三、法律冲突的原因 |
第二节 信息披露引发的美国证券法与外国法的冲突 |
一、美国证券法信息披露体系 |
二、信息披露引发的美国证券法与德日公司法冲突 |
三、信息披露引发的美国证券法与德日证券法冲突 |
第三节 证券欺诈引发的美国证券法与外国法冲突 |
一、美国证券法与瑞士银行保密法冲突 |
二、美国证券法与欧盟证券法的冲突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美国对法律冲突的协调措施 |
第一节 美国对国内法冲突的协调 |
一、对证券法与公司法冲突的协调 |
二、对证券法与其他国内法冲突的协调 |
第二节 美国对其证券法与外国法冲突的协调 |
一、对审计委员会引发的法律冲突的协调 |
二、对信息披露引发的法律冲突的协调 |
三、对证券欺诈引发的法律冲突的协调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人民币国际化中我国证券法对外适用的制度协调问题 |
第一节 人民币国际化要求我国建立证券法对外适用制度 |
一、人民币国际化概念 |
二、实现人民币国际化亟需我国开放资本市场 |
三、开放资本市场需要变革我国证券法对外适用制度 |
第二节 2017年《证券法(草案)》对外适用制度及其评析 |
一、《草案》的域外适用标准及评析 |
二、《草案》的跨境发行上市监管要求及评析 |
三、《草案》反欺诈制度及评析 |
四、对《草案》的总体评价 |
第三节 我国证券法对外适用制度的完善建议 |
一、完善证券法对外适用制度的基本原则 |
二、完善证券法对外适用制度的具体建议 |
第四节 我国证券法对外适用的法律冲突及协调 |
一、我国证券法对外适用所生法律冲突 |
二、法律冲突国内协调机制的完善建议 |
三、法律冲突国际协调机制的完善建议 |
本章小结 |
结语 |
一、本文的基本观点 |
二、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
参考文献 |
读博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6)世界会计法治三百年及历史启示——纪念现行《企业会计准则》施行十周年(论文提纲范文)
一、“南海泡沫”事件时期的会计法治状况 |
(一) 主要商品经济国家会计制度发展状况 |
(二) 南海泡沫事件 |
二、“南海泡沫”后至“大危机”阶段的会计法治 |
(一) 主要市场经济国家会计制度发展状况 |
(二) “大危机” |
三、“大危机”后至“安然事件”爆发阶段的会计法治 |
(一) 主要市场经济国家会计制度发展状况 |
(二) 安然事件 |
四、美国“安然事件”后的世界会计法治新发展 |
(一) 主要市场经济国家和地区的会计制度发展状况 |
(二) “次贷危机”及欧债危机与公允价值会计 |
五、余论 |
(7)美国《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研究 ——以规范公司治理及责任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目的及意义 |
二、学术回顾 |
第一章《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的制定 |
第一节 法案的制定背景 |
一、安然事件的形成及发展 |
二、世通事件的形成及发展 |
三、美国财务危机成因分析 |
第二节 法案的制定过程 |
一、财务危机后各方的反应 |
二、国会颁布法案 |
第三节 法案的立法目的 |
一、宏观目的:支持经济发展、保障社会安全 |
二、微观目的:改进信息披露制度、保护投资者利益 |
第四节 法案对美国的影响 |
一、对美国社会的影响 |
二、对美国政治的影响 |
三、对美国经济的影响 |
四、对美国法律的影响 |
第二章 法案基本内容与评析 |
第一节 创设公众公司审计委员会 |
一、公众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理论基础 |
二、公众公司审计委员会的历史沿革 |
三、《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下公众公司审计委员会的作用 |
第二节 强化财务报告风控机制 |
一、《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颁布前美国企业内部控制理论的历史沿革 |
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定义和目标 |
三、《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下财务报告内控机制的最新发展 |
第三节 加强公司信息披露 |
一、信息披露制度的理论基础 |
二、《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颁布前美国信息披露规则的历史沿革 |
三、《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下信息披露规则的主要内容 |
第四节 加大处罚力度 |
一、《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颁布前的证券刑事法律规定 |
二、《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中关于证券犯罪刑事责任的规定 |
第五节 提高外部审计的独立性 |
一、禁止会计师事务所兼业经营 |
二、加强审计委员会对于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 |
三、规定了合伙人强制轮换制度 |
四、严格限制审计人员到被审计单位的任职条件 |
第六节 避免证券分析师的利益冲突 |
一、利益冲突的来源和类型 |
二、《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对于证券分析师利益冲突的规制与评析 |
第三章 法案对英联邦主要国家公司治理及责任立法影响 |
第一节 英国的公司治理及责任立法 |
一、《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颁布前英国公司治理制度的演进 |
二、《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颁布后英国公司治理领域的新变化 |
三、对财务危机后英国采取的应对措施的评价 |
第二节 加拿大的公司治理及责任立法 |
一、成立新的监管机构:加拿大公共责任委员会 |
二、制定和颁布第198号法案(Bill 198) |
三、要求发行人披露其公司治理结构 |
四、对财务危机后加拿大采取的应对措施的评价 |
第三节 澳大利亚的公司治理及责任立法 |
一、成立ASX公司治理委员会 |
二、颁布《良好公司治理原则及最佳操作建议》 |
三、颁布CLERP 9 法案 |
四、对财务危机后澳大利亚采取的应对措施的评价 |
第四节 影响英、加、澳公司治理及责任立法的成因分析 |
一、法律文化差异 |
二、资本市场的发达程度不同 |
三、宏观经济发展水平不同 |
结语 |
一、《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颁布前我国公司治理结构面临的问题 |
二、《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对我国公司治理法治建设的影响 |
三、《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后我国公司治理法治建设的效果 |
四、《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对我国赴美上市企业公司治理的影响及效果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8)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在职消费与经营绩效相互关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现实背景 |
1.1.2 理论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现实意义 |
1.2.2 理论意义 |
1.3 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重要变量定义及辨析 |
1.4.1 内部控制 |
1.4.2 内部控制要素与目标 |
1.4.3 在职消费的定义及相关概念辨析 |
1.4.4 经营绩效的定义及相关概念辨析 |
1.5 研究内容 |
1.5.1 研究技术路线图 |
1.5.2 章节结构 |
1.6 本文主要创新点 |
2.文献综述 |
2.1 内部控制的相关研究 |
2.1.1 内部控制与高管激励 |
2.1.2 内部控制与公司治理结构 |
2.1.3 内部控制与会计信息 |
2.1.4 内部控制与企业价值 |
2.1.5 内部控制与其他 |
2.2 在职消费的相关研究 |
2.3 内部控制与在职消费 |
2.3.1 在职消费与管理层权力的关系 |
2.3.2 内部控制与在职消费的关系 |
2.4 在职消费与经营绩效 |
2.5 文献述评 |
3.内部控制与在职消费关系的理论研究 |
3.1 内部控制研究的理论基础 |
3.1.1 契约理论 |
3.1.2 信息不对称理论 |
3.1.3 委托代理理论 |
3.1.4 信号显示理论 |
3.2 内部控制影响在职消费的理论分析 |
3.2.1 内部控制对高管在职消费的制约机制 |
3.2.2 内部控制抑制高管在职消费的制约因素 |
3.3 中国上市公司在职消费现状 |
3.4 中国上市公司在职消费典型案例 |
3.5 中国上市公司在职消费的不良影响 |
4.研究假设与研究设计 |
4.1 理论模型 |
4.2 研究假设 |
4.3 数据来源与样本选取 |
4.4 变量的测度 |
4.4.1 内部控制总体质量的测度 |
4.4.2 内部控制基础活动的测度 |
4.4.3 在职消费的测度 |
4.4.4 经营绩效的测度 |
4.4.5 其他控制变量的测度 |
4.5 模型设计 |
4.6 描述性统计 |
4.7 相关性分析 |
5.内部控制、在职消费与经营绩效关系的实证研究 |
5.1 内部控制总体质量与在职消费之间关系的实证分析 |
5.1.1 内部控制总体质量对在职消费的影响 |
5.1.2 内部控制总体质量对在职消费影响的进一步探讨 |
5.2 内部控制基础活动与在职消费之间关系的实证分析 |
5.2.1 内部控制基础活动对在职消费的影响 |
5.2.2 内部控制基础活动对在职消费影响的进一步探讨 |
5.3 内部控制、在职消费和经营绩效之间关系的实证分析 |
5.3.1 内部控制对经营绩效影响 |
5.3.2 内部控制、在职消费、经营绩效之间的关系 |
5.4 内生性问题 |
5.5 稳健性检验 |
5.6 小结 |
6.研究结论与启示 |
6.1 研究结论 |
6.2 启示 |
6.2.1 宏观管理启示 |
6.2.2 微观管理启示 |
6.3 内部控制对在职消费约束的建议及措施 |
6.3.1 改善抑制在职消费的内部控制环境 |
6.3.2 建立抑制在职消费的内部控制信息系统 |
6.3.3 增强抑制在职消费的内部监督体系 |
6.3.4 建立抑制在职消费的内部控制质量评价手段 |
6.3.5 完善抑制在职消费的内部控制基础活动 |
6.4 研究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目录 |
(9)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相关概念界定 |
1.2.1 管制概念界定 |
1.2.2 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概念界定 |
1.3 研究思路与内容结构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内容结构 |
1.4 研究方法与主要创新 |
1.4.1 研究方法 |
1.4.2 主要创新 |
2 文献综述与理论基础 |
2.1 文献综述 |
2.1.1 国外文献研究综述 |
2.1.2 国内文献研究综述 |
2.1.3 国内外文献研究评述 |
2.2 理论基础 |
2.2.1 公共利益理论 |
2.2.2 利益集团理论 |
2.2.3 比较制度分析视角的管制经济学理论 |
2.3 信息披露管制与信息披露水平 |
2.3.1 信息披露管制可以提高信息透明度和降低信息不对称 |
2.3.2 信息披露管制可以减少信息披露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 |
2.4 本章小结 |
3 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的供给需求分析 |
3.1 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的需求分析 |
3.1.1 投资者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的需求分析 |
3.1.2 债权人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的需求分析 |
3.1.3 外部审计师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的需求分析 |
3.1.4 企业管理当局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的需求分析 |
3.1.5 政府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的需求分析 |
3.2 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的供给分析 |
3.2.1 美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的供给分析 |
3.2.2 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的供给分析 |
3.3 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的博弈均衡分析 |
3.3.1 纳什均衡模型分析 |
3.3.2 混合战略均衡模型的建立与求解 |
3.4 有效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形成分析 |
3.4.1 Nash 谈判模型及推广分析 |
3.4.2 有效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制度形成的条件 |
3.5 本章小结 |
4 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的现状分析 |
4.1 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政策的发展历程分析 |
4.1.1 证监会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政策与特点 |
4.1.2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政策与特点 |
4.1.3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政策与特点 |
4.1.4 国资委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政策与特点 |
4.1.5 财政部、证监会等五部委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政策与特点 |
4.1.6 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政策的特点 |
4.2 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的困境分析 |
4.2.1 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落后 |
4.2.2 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主体管制权的不明确 |
4.2.3 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重点的偏离 |
4.2.4 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自律管制作用的忽视 |
4.3 本章小结 |
5 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效果检验——基于信息熵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指数的经验证据 |
5.1 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度量方法回顾与评述 |
5.1.1 权威机构的信息披露质量评级 |
5.1.2 研究学者构建的信息披露指数 |
5.1.3 现有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评价研究的评述 |
5.2 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指数指标体系的构建 |
5.2.1 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指数的功能定位 |
5.2.2 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指标评价体系的设计 |
5.2.3 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外部性与利益相关者权益保护 |
5.2.4 利益相关者权益保护导向的内部控制信息质量特征 |
5.2.5 利益相关者权益保护观下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指标评价体系构建 |
5.3 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检验——基于信息熵模型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指数 |
5.3.1 基于信息熵模型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指数计算方法 |
5.3.2 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总体检验 |
5.3.3 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细分检验 |
5.4 本章小结 |
6 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的国际比较与启示 |
6.1 美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政策与评析 |
6.1.1 美国国会通过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相关法律 |
6.1.2 美国证监会(SEC)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监管规定 |
6.1.3 公众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PCAOB)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监管规定. |
6.1.4 美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政策评析 |
6.2 英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管制政策与评析 |
6.2.1 Cadbury 委员会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要求 |
6.2.2 Hampel 委员会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监管规定 |
6.2.3 Turnbull 委员会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管制监管规定 |
6.2.4 英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的特点 |
6.3 其他国家和地区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政策与评析 |
6.3.1 加拿大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政策与评析 |
6.3.2 法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政策与评析 |
6.3.3 日本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政策与评析 |
6.3.4 中国香港地区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政策与评析 |
6.4 国际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的借鉴与启示 |
6.4.1 认清政府管制与自律管制逐步融合的发展趋势 |
6.4.2 强化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与全面内部控制有机结合 |
6.4.3 制定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规范的“原则导向”与“规则导向”相结合 |
6.4.4 建立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规范的法律规范体系,提高其权威性 |
6.4.5 明确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的责任主体,加大违规处罚力度 |
6.5 本章小结 |
7 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框架体系的再设计与政策建议 |
7.1 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框架体系 |
7.1.1 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框架体系设计的外部环境分析 |
7.1.2 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体系的整体框架 |
7.2 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体系整体框架的构成要素 |
7.2.1 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目标 |
7.2.2 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主体的设计 |
7.2.3 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的客体 |
7.2.4 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的内容 |
7.2.5 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的手段 |
7.3 优化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制度的政策建议 |
7.3.1 强化企业内部监管,完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机制 |
7.3.2 强化中介机构监管,完善中介机构尽责机制 |
7.3.3 加大政府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监管力度,提高监管效果 |
7.3.4 加强内部控制的立法监管,提高执法效率 |
7.3.5 建立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的考评制度 |
7.3.6 建立监管信息结果实时公告制度 |
7.4 本章小结 |
8 研究结论与展望 |
8.1 主要研究结论 |
8.2 论文的研究不足 |
8.3 未来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10)我国企业内控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以《萨班斯法》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内控制度概述 |
第一节 内部控制与企业运营 |
一、企业法律风险的定义 |
二、法律风险、内部控制与企业运营 |
第二节 内部控制的概念以及发展历程 |
一、内部牵制阶段 |
二、内部控制制度阶段 |
三、内部控制结构阶段 |
四、内部控制整体框架阶段 |
第三节 COSO报告框架下的内控制度 |
一、COSO委员会简介 |
二、《COSO报告》对于内部控制的定义 |
三、内部控制的目标和要素 |
第二章 《萨班斯法》的主要内容以及对上市公司内控制度的影响 |
第一节 《萨班斯法》的出台以及主要内容 |
一、《萨班斯法》的出台 |
二、《萨班斯法》的主要内容 |
第二节 《萨班斯法》的核心条款 |
一、核心条款概述 |
二、《萨班斯法》302条 |
三、《萨班斯法》404条 |
四、上市公司管理层建立内控制度的责任 |
第三章 中国企业内控制度 |
第一节 中国企业内控中存在的问题 |
一、伊利事件 |
二、中航油事件 |
三、华源事件 |
第二节 中国内控制度的立法发展过程 |
一、中国内控制度发展的三个阶段 |
二、《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指南》的出台 |
第三节 中国内控制度与美国内控制度的比较 |
一、内控制度理论的发展过程 |
二、内部控制目标和要素 |
三、中美内控报告内容比较 |
第四章 中国内控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完善内控制度的意义 |
第二节 中国内控制度的不足 |
一、对内控制度认识的偏差 |
二、内部控制阐述零乱,缺乏统一性与可操作性 |
三、内控制度实施强制性的缺乏 |
第三节 完善中国内控制度的思考 |
一、完善内控制度的文化理念 |
二、上市公司管理层内控责任司法化 |
三、加强对上市公司内控实施的监管力度 |
四、完善企业法律工作模式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对我国治理会计信息失真的启示(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失灵问题及解决路径研究[D]. 孟铂林.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2]独立董事连锁、内部控制与盈余质量[D]. 廖方楠. 厦门大学, 2019(08)
- [3]腐败预防视角下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研究 ——以S县税务局为例[D]. 肖小花. 西南财经大学, 2019(07)
- [4]证券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比较研究[D]. 葛其明. 上海交通大学, 2018(06)
- [5]美国证券法对外适用的法律冲突与协调研究 ——寻求人民币国际化中我国证券法对外适用之镜鉴[D]. 侯娅玲.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8)
- [6]世界会计法治三百年及历史启示——纪念现行《企业会计准则》施行十周年[J]. 马立民,王压非. 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7(02)
- [7]美国《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研究 ——以规范公司治理及责任为中心[D]. 刘佳伟. 华东政法大学, 2016(07)
- [8]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在职消费与经营绩效相互关系研究[D]. 侯波. 西南财经大学, 2016(03)
- [9]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研究[D]. 席龙胜. 中国海洋大学, 2013(12)
- [10]我国企业内控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以《萨班斯法》为视角[D]. 贾庆. 复旦大学, 20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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