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证改革推出新举措:中国公证员协会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签署公证职业责任保险协议(论文文献综述)
杨陶[1](2020)在《夫妻财产契约制度比较研究》文中认为夫妻财产契约是私法自治和契约自由理念在婚姻家庭领域的具体体现,是婚姻契约理论的必然逻辑。夫妻财产契约制度对满足不同家庭的需要,促进和谐家庭关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比较法上,两大法系在婚姻家庭法中都有关于夫妻财产契约制度的立法规定,并在司法实践中形成了一些经典案例。夫妻财产契约制度涉及到社会利益、家庭利益、个人利益等诸多利益的平衡,然而对私法自治和契约自由的过度推崇,使得这一制度在立法和司法适用中出现了利益失衡。当前,随着经济快速发展、财富增加、跨国婚姻增多,夫妻财产契约制度亟待完善。同时,我国民法典正式通过,其所彰显的时代精神和科学体系,使得夫妻财产契约制度获得了新的解释空间。因此,从比较法的角度对其深入而系统的研究十分必要。夫妻财产契约的内涵和性质是系统研究它的基础。夫妻财产契约的内涵十分丰富,两大法系的立法和理论对其规定及理解不尽相同。大陆法系通常认为,夫妻财产契约的目的为变更夫妻法定财产制度。英美法系通常认为,夫妻财产契约为婚姻协议的一种,包含的内容更为广泛。在对两者及其关系全面比较的基础上,得出夫妻财产契约的概念,即夫妻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缔结的确定婚前财产归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关系及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问题的契约。夫妻财产契约的性质为身份财产契约,缔结契约不能妨碍夫妻财产制度所承载的扶养家庭、维护婚姻共同体利益、保护婚姻中弱者利益等功能的实现。夫妻财产契约被法定化后,形成的一系列制度即为夫妻财产契约制度。两大法系均接受婚姻契约理论,立法上均规定了夫妻财产契约制度。但婚姻关系十分复杂,它的身份性、合伙性和伦理性对契约性起到一定的限制和约束。此外,两大法系的夫妻财产契约制度均以鼓励缔结契约、注重两性实质平等、平衡个人利益与家庭利益、保护弱者利益和保障交易安全为价值取向。鉴于此,两大法系在构建夫妻财产契约制度时,均对它的有效要件规则、法律效力规则及法律适用规则作出了不同于一般商事契约的规定。夫妻财产契约制度的有效要件规则设计上,两大法系既有共性又存有差异。形式要件方面,两大法系均要求夫妻财产契约符合特殊的形式要件。大陆法系通常要求公证,英美法系通常要求律师参与或起草。两大法系所采的具体方式虽不同,但功能等值,都旨在确保每一方当事人理解契约的法律后果,确保双方当事人的签署是自愿的。实质要件方面,两大法系均对夫妻财产契约的实质要件予以规定。一是缔约主体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特定的身份。二是意思表示须真实,大陆法系一般通过公证形式确保意思表示真实,英美法系一般通过效力审查防止使用不正当讨价还价策略缔结契约或通过律师参与确保当事人理解契约的法律后果。三是缔约内容须合法,两大法系均允许当事人就财产的归属、管理、处分和分割等事项进行约定;均要求缔约内容不得违反夫妻的一般权利和义务规则,不得免除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和损害子女的受抚养权等;均认为人身性质的婚姻义务不具可执行性,拒绝执行夫妻财产契约中的“忠诚条款”。夫妻财产契约生效后,契约规定的内容即调整夫妻财产关系,产生对内、对外效力。就对内效力而言,基于夫妻财产契约的身份财产契约属性,各国均认为契约生效后即可直接产生物权变动效力。就对外效力而言,夫妻财产契约须进行公示,方可对抗第三人。同时,基于当事人有限的认知能力及维护公共政策的需要,两大法系均对契约进行效力审查。大陆法系法院通常依据公序良俗原则进行审查,英美法系法院通常审查执行契约的结果是否显示公平。两大法系的审查方法虽有差异,但审查标准存有共性:都视夫妻财产契约为夫妻财产关系的独立方面;都考虑签订契约时的情况是否发生改变;都认为契约免除补偿由婚姻引起的不利益或履行契约导致一方当事人极度贫困时,法院可撤销或修改契约。此外,两大法系均允许当事人变更或撤销夫妻财产契约,但为防止当事人通过变更或撤销夫妻财产契约损害婚姻当事人或第三人的利益,通常都要求变更或撤销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夫妻财产契约制度在实体法上已经得到两大法系的认可,相应的冲突法上也允许当事人依据意思自治原则选择夫妻财产契约准据法。但基于夫妻财产契约兼具身份属性,两大法系都采有限意思自治原则,即只允许当事人依法律规定的方式,在法律规定的时间、范围内选择准据法。若当事人没有合意选择准据法时,鉴于夫妻财产关系具有身份属性,两大法系通常都要求适用属人法。但两大法系在属人法连结点的选择上存有争议,大陆法系以国籍为连结点,英美法系以婚姻住所为连结点。两大法系还存在可变更原则和不可变更原则、同一制和区别制的理论争议。但也体现趋同化趋势,如以共同住所和共同国籍为属人法连结点,夫妻财产契约适用缔约时的属人法等。此外,两大法系都考虑到不动产的特殊性,对夫妻财产契约中涉及的不动产,要么明确排除当事人意思自治,只允许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要么允许当事人意思自治选择不动产所在地法。通过对两大法系夫妻财产契约制度的比较研究,得出以下主要认知:若一国对夫妻财产契约形式要件规定地较为严苛,那么其效力审查要求则较为宽松,反之亦然。大陆法重形式,英美法重效力审查。近几年两大法系表现出融合趋势,大陆法从重形式到偏向实质,英美法从重实质到强调形式。但两者目的相同,都试图在契约自由和契约正义、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之间寻获平衡,且更注重追求契约正义。这一趋势与我国《民法典》中夫妻财产契约制度的立法价值取向殊途同归,即兼顾家庭利益和个人利益。且我国在立法理念上有所超越,更重视家庭的功能和价值,更注重家庭和谐,这符合我国婚姻家庭实际。基于此,应在考虑我国婚姻家庭领域的实际情况和传承优秀家庭文化的前提下,选择性地借鉴国外成熟立法和完备的效力审查制度,实现我国夫妻财产契约制度的现代化。一是充分考虑夫妻财产法定制度所承载的扶养家庭、维护婚姻共同体利益、保护弱者利益等功能的实现,将夫妻财产契约定性为身份财产契约,并进一步限制当事人的契约自由。二是遵循《民法典》的逻辑体系,适用法律行为制度规范夫妻财产契约有效要件。三是结合我国婚姻家庭实际,借鉴国外完备的效力审查制度,适用公序良俗原则规制夫妻财产契约效力。四是注意《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在《民法典》总则编之外的独立与自洽,慎重直接适用一般财产法规则于夫妻财产关系。五是结合我国家庭实际情况,适时引入公证形式,增设夫妻财产知情权。六是与实体法相呼应,在充分考虑夫妻财产契约的身份财产契约属性,维护交易安全的背景下,进一步完善《法律适用法》中的有限意思自治原则和属人法原则,补全夫妻之间的准据法对第三人效力的规定。
颜梦雪[2](2020)在《论我国不动产转让强制公证制度的构建》文中研究说明不动产转让强制公证制度,是基于物权变动与公证之间的高度契合性而创设的新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得到广泛适用。其以公证介入私法行为的方式来规范不动产转让行为,以达到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减少诉讼的目的。在我国,登记公示为不动产转让提供公信力基础,是不动产发生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登记的公信力要求登记事项准确无误。我国不动产登记机构因自身的不足,无法承担对不动产转让行为进行实质审查的责任。而形式审查导致不动产登记错误现象频发,弱化了登记的公信力,且严重影响不动产交易安全。相反,公证机构作为国家司法证明机构,其专业性足以承担实质审查的职责。同时,我国不动产交易纠纷日益增多的“诉讼爆炸”现状,亟需国家对不动产转让行为进行干预和引导,以预防纠纷、缓解司法压力。强制公证制度作为一项预防性司法干预制度,具有引导私法行为、维护交易安全、预防纠纷、定分止争的价值。公证制度的优势与价值为不动产转让强制公证提供了可行性。目前,我国法律尚未在不动产转让中规定强制公证制度,而域外强制公证制度在不动产转让领域的规定较为完善。通过对大陆法系国家先进立法经验的研究,结合对我国具体情况的分析,进而建议我国在构建不动产转让强制公证制度时,应着重从其范围、效力、程序、费用和责任五个方面进行规定。
王婕[3](2020)在《公证公信力缺失的原因及其对策》文中研究说明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在公证活动中,公证公信力无疑是公证最基本、最核心的内容。“公信力”通常是指在社会公共生活中,社会公众对某人或社会组织普遍存在的一种信任程度。公证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普遍存在的一种信任。这种信任直接取决于公证赢得社会公众信任和信赖的能力以及社会对公证行为的一种主观判断或者价值评价。公证的最大价值体现在“信”字上。如果公证公信力缺失,则会影响公众对公证制度的信赖和对国家法治的信仰。因此,加强对公证公信力的理论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治理我国公证公信力缺失的问题,最终达到提高公证公信力的目的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共分为四部分来论述我国公证公信力缺失的相关问题。本文第一部分阐述了公证公信力的基本理论。其中对公证公信力的概念以及对公证属性的阐释表明,要解决当前我国公证公信力缺失的问题就应当转变思路,将重点放到提高公证质量,完善公证程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畅通救济途径上。而对公证制度的历史沿革和改革现状的介绍表明,在公证机构改革的大背景下,加强公证机构自身建设,减少错误公证进而提高公证质量已经成为提高公证公信力的必然选择。同时,在重新审视公证的功能中发现,公证能否充分发挥预防纠纷的功能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增加公众的信任程度息息相关。本文第二部分首先分析了公证实务中具有代表性的案例,阐释了当前公证公信力的现状并提出当前我国公证存在公信力缺失的问题。进而本文结合相关案例,着重分析了当前我国公证公信力缺失的主要原因。虽然公证制度在我国法治建设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不可忽视的是公证公信力正在遭遇不断流失的危机,究其原因本文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公证回避制度不完善。回避制度是公证员公平、公正处理公证事务的基础;二是,公证过程中忽视程序公正。公证程序立法上的缺失,增加了公证机构在实践中审查核实的难度,影响公证的质量和公证书的权威性;三是,在公证赔偿诉讼中存在着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和过错认定不明确的问题,影响公证机构责任的承担;四是,我国在追究行为人从事公证欺诈活动的刑事责任方面陷入困境。公证欺诈行为人违法成本低是出现公证欺诈乱象的重要原因。针对以上问题,本文在第三部分对大陆法系国家的公证制度和英美法系国家的公证制度进行了比较考察。着重阐述了这些国家在公证回避制度,公证程序,公证赔偿诉讼以及规制公证人之外的其他主体实施欺诈行为方面的立法。本文最后一部分在对大陆法系国家的公证制度和英美法系国家的公证制度进行比较考察的基础上,针对我国公证公信力缺失的具体问题提出了提高公证公信力的四点建议。其内容主要从完善回避制度,重视公证程序,健全公证赔偿制度和规制公证欺诈行为这四个方面论述。
华伟[4](2017)在《我国基层公证行业发展问题及对策研究 ——以ZQ市公证处为例》文中提出我国的公证行业经过几十年的历史发展变迁,经历了多个阶段,慢慢的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理论体系,渐渐的体现了中国公证行业在司法预防纠纷、化解矛盾中发挥的巨大作用,充分发挥了“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促进经济发展,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加快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山东省人事部门也下发了《关于做好全省事业单位分类工作的通知》。中国的公证行业在经历了十几年的体制改革之后,又一次站在了改革发展的“十字路口”。由于中国的公证对于具体实施怎样的发展模式未有明确规定,现在的中国公证行业模式又分行政制、事业制(又分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两种模式)、合作制或合伙制等多种模式并存。怎样选择公证机构,公证机构应该是怎样的发展模式,这不仅关系到公证行业未来多年的发展规划,也关系到整个基层司法行政的职能确立、成千上万名公证从业人员及广大人民群众的的切身利益。本论文以县级市ZQ为例,对改革进程中列为事业公益三类的基层公证处的行业发展进行研究讨论,通过分析ZQ市公证处的现状及所处的基层环境现状,结合数据分析通过历年数据对比,结合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对公证的需求度的增高,通过寻找ZQ市公证处在各个方面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建议,积极探索ZQ市公证处作为公益三类的发展模式,并摸索出一条能运用于广大基层公证行业的发展方向和模版,以适应基层公证行业的发展,从而适应现阶段基层社会的发展需求。基层公证行业发展因为所面对的各个基层现状各不相同,同时又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数量及法律意识等宏观、微观因素挂钩,本论文以ZQ市公证处为例,通过对一个基层公证行业的发展状况的分析研究,而推演出整个基层公证行业的发展模式、方向,研究方法及研究思路是否可行,需要在以后的基层公证行业的进一步发展中进行实践的论证。
钱小燕[5](2015)在《公证过错赔偿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公证制度的核心价值是预防纠纷的发生,然而现实生活中因公证过错行为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公证过错赔偿制度的建立在弥补公证事项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损失同时也有助于规范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的行为,有助于减少公证执业过错的发生并提高公证行业的公信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建立了公证过错赔偿制度,但是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仅对这一制度进行了原则性规定。本文从界定公证过错赔偿的法律属性出发,通过对典型案例及现有的法律规定的考察发现和分析我国公证公证过错赔偿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并借鉴域外公证过错赔偿的经验,为我国公证过错赔偿制度提供完善意见。全文共分四章:第一章,公证过错赔偿制度概述。该部分首先介绍公证过错赔偿制度的概念及其设立的理论基础,然后对公证过错赔偿的法律属性进行界定。公证过错赔偿是民事赔偿而非国家赔偿,并且应当归属于侵权责任,此外,其也具有专家责任的性质。第二章,域外公证过错赔偿制度及启示。本章从公证过错赔偿责任的认定和公证过错赔偿保障体系等方面对拉丁公证制度和英美公证制度的公证过错赔偿制度进行研究比较,主要研究法国、德国、英国和美国的公证过错赔偿制度,比较总结以上四国公证过错赔偿制度的优缺点,以期为我国公证过错赔偿制度提供借鉴经验。第三章,我国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本章首先介绍我国公证过错赔偿制度的历史发展,从公证过错赔偿责任的认定与分担、救济途径及保障制度三个方面考察我国公证过错赔偿制度的现状。最后结合典型案例的分析,发现我国公证过错赔偿存在的问题:责任认定标准和分担不明确、救济途径存在缺陷、保障机制不完善。第四章,完善我国公证过错赔偿制度的建议。本站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从过错的认定标准、过错形式的区分、过错与损害的因果关系、公证过错赔偿范围四个方面明确公证过错赔偿的构成要件。第二部分从外部分担和内部分担两方面理清公证过错赔偿责任的分担。第三部分提出构建公证行业内部裁决机制,明确内部裁决与外部诉讼的衔接问题。第四部分对公证过错赔偿案件诉讼程序中的问题进行明确。公证过错赔偿案件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确定管辖权,公证过错赔偿的请求权主体包括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该类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可借鉴医疗纠纷的规定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公证机构可以提出抗辩事由减轻或免除自己的赔偿责任。第五部分提出细化公证赔偿基金的收取标准、设置公证责任保险的免保内容、引入个人身份保证金等完善公证过错赔偿保障机制的建议。
杨琳[6](2015)在《公证民事责任制度实施问题的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公证民事责任制度是非常重要的法律制度,由于它的惩戒预防性功能,对于依法确认当事人的民事关系、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预防法律纠纷的产生有着重要作用,这对于加强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旨在对公证民事法律责任的性质进行认定并对其实施进行理论上的梳理,为我国公证事业的现实运行提供法律上的指导。本文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旨在对公证民事责任制度及其实施的规范适用进行阐释,介绍了公证民事责任制度的概念特征,从学理的角度对公证民事责任制度的法律性质进行了认定,并且对其法律规范适用展开了分析,突出了公证民事责任制度实施的现状。第二部分主要分析公证民事责任制度实施的价值和功能,通过典型案例的解读,对公证民事责任制度实施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分析。最后一部分分析了我国公证民事责任制度实施的相关保障机制,介绍了当前公证民事责任制度现有的一些保障机制,并结合这些保障机制在实施中所存在的问题而提出了笔者的完善建议。
詹爱萍[7](2015)在《公证书之法定证据效力研究》文中提出证据是诉讼的钥匙。在“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下,谁取得了最关键的证据,谁就等于掌握了决定诉讼成败的“制胜法宝”。而公证文书作为一种效力层次较高的证据,一直以来在各国证据制度体系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9条关于“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之规定,特别突出和强调了公证书证据力的高层次性和强效性。有鉴于此,司法实践中,通过公证固定证据并加强所固定证据的采证率便成为大家充分利用公证制度这一司法资源的重要方式之一。尤其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证据也呈现出信息化趋势,以计算机和网络为依托的电子数据在证明案件事实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国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也适应时势需要新增了“电子数据”的证据种类,而“电子数据”存在状态的“开放性”、“易变性”特点使得证据的提取、固定和保全工作面临诸多考验。而公证机构作为被授权依法独立行使国家证明职能的法定机构,恰恰担负着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法定职责,能够以其职能活动确证和固化各种法律行为、法律文书和法律事实,并以其所产生的公信力和公效力满足人们的取证需求。故而,随着人们对公证证据的认知的提升和需求的增长,公证证据在社会生活中的运用也越来越广泛、越来越普遍,公证证据效力的运行机制及其所体现的公证制度价值问题自然也越来越引起关注。在这样的时代语境下探讨公证证据效力问题显然有着现实的必要性,尤其对于缓解司法实践中的老大难问题--举证取证困难更是有着直接的意义。在我国,由于现代公证的恢复重建与发展时间并不久长,“现代公证史”的过于短暂,不可避免暴露出这样那样的问题:全社会尚未普遍培育起“公证意识”,公证价值尚不能全面为公众所认知和接纳;学术界极少涉足公证领域,对公证理论的探讨严重不足;媒体对公证个案的不当渲染和误导,片面夸张了公证的负面效应,对公证的价值作用一度产生了不良影响,使得原本为“预防纠纷、疏减讼源”而设的事前公力救济制度的应然价值得不到有效的发挥。加上公证行业自身改革的不成熟、不彻底,致使社会上普通民众对于公证产生了过于偏激的“两极化”认知误区:一为“公证无用论”,认为公证就是简单的盖章收钱,公证书缺乏公信力、公效力,可以随意予以推翻和否定;一为“公证万能论”,认为凡事经过公证,便“铁证如山”,如同进了“保险箱”,可以万事大吉、高枕无忧了。那么,究竟应如何重新梳理和审视公证书的法定效力体系?如何正确解读和诠释最基本的法定证据效力?公证书证据效力究竟由哪些要件构成?其内在的发生机理又是怎样的?公证证据效力与其他证据效力相比有何不同特点、有何效力优势?当公证书存在瑕疵时应如何看待其证据效力、如何进行救济?我国公证书证据效力在实践中的运用现状如何?存在哪些突出问题亟待解决?目前的应对措施存在哪些不足?如何从制度上进行完善方能使公证书证据效力之应然的实用价值得到真正释放和充分发挥,回应现代市场的广泛而多样的需求?所有的这些问题表明,公证书之法定证据效力确是一个具有很强实践价值的论题,采取实践考察方式理当比纯粹的理论推演更具说服力,因此,笔者力求在理论上有所突破的同时,也有意识地进行广泛的实地考察,辅以实际的调研数据和真实的实务范例来增强理论探讨的“务实性”和“信服力”。而通过理论探讨和实践考察来分析、思考和解决上述问题,以期弥合公证书证据效力的应然价值和实然价值之间的疏离和罅隙,使之更好地服务于市场主体之需求,正是本论文选题和写作的直接目的。当然,理论探讨与实证调研的结合同样贯通了论文的基本逻辑架构,也成就了公证证据效力之论题在理论创新和实践指导方面的双重意义。具体而言,论文全篇由引言、正文五章及结语共七个部分构成,每一部分的基本内容及其创新点简述如下:引言部分结合十四届三中全会精神,从宏观的制度角度导引出公证法定效力之论题,并简要陈明研究公证效力体系中最基本的法定证据效力问题之价值所在及其现实意义。第一章公证法定证据效力概述。论文首先对公证书法定证据效力所涉及的若干极易混淆的概念进行了重新梳理和辨析,然后介绍了两大法系各国或地区关于公证书证据效力的规定,并对我国理论界、实务界关于公证书法定效力的争议进行了评析,在此基础上对公证书证的性质和特点进行了新的归纳和总结。本章的创新之处在于,在公证业界首次提出了公证书作为公证证明职能的直接结果和书面载体,其效力问题承载和体现了公证制度的存在价值,是公证制度的公信力、公效力在纸面上的延伸和表达,故而有必要将公证书的法定效力视为一个综合的具有很强实践品格的价值体系,并在这样的价值体系框架中重新审视公证书证据效力的若干基础理论问题。其中就公证书的证据效力、认证书的证据效力、公证证明对象的法律效力进行了辩证分析,指出现行关于公证书证据效力的诸多争议观点之欠缺和不足,并进一步在比较分析“司法认知说”、“推定说”、“免证事实说”等各家学说的基础上提出宜将公证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作为一种独立的“免证事实”予以考察。第二章公证书法定证据效力应然内涵之解读。法定证据效力作为公证书最基本、最主要、最普遍的效力,构成了公证书效力体系的脊梁。论文并不局限于业界目前对公证书证据效力的释法性、浅表性的字面理解,而是立足于现有立法并从理论上对法定证据效力的应然内涵进行了深度解读。首先按照证据的一般法理对公证书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进行了阐述,然后在对公证书和其他证据的比较中突出和强调了公证书的证据效力优势,并以最具典型性和代表性的保全证据公证书为例集中展现了公证书证据效力的特殊优势,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就公证书证据效力优势之内在的发生机理和外在的制度支持进行了深层追问。该章的创新之处在于:在公证业界关于公证书法定证据效力的研究中,第一次分别从“质”和“量”上分析了公证书作为书证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第一次区分处分性公证书和报道性公证书并分别阐述其形式证明力和实质证明力,第一次对公证书法定证据效力比较优势作了较全面的个性化的概括归纳,同样也是第一次从公证职能主体的适法性、公证客体范围的法定性、公证多元职能的专属性、公证执业程序的规范性、错证救济机制的安全性等多重角度确证了公证书证据效力优势的生成机理及其正当性。第三章公证书证据效力之审查与认定。本章阐述了各国司法实践中关于公证证据的审查与认定,就公证书证据效力的构成要件及各要件的尺度把握进行了更加全面的探讨,并对瑕疵公证书之表现形态及其相应的效力认定进行了分类阐析,为后文分析解决实证调研中发现的公证书效力瑕疵问题预作铺垫。该章的创新之处在于第一次从公证书作为证据之效力发挥的视角对其衡量标准--“真实、合法”的内涵作了不同于传统的更加深层的诠释,根据公证实务特点,并结合最新司法解释,提出了个人的思考和见解,即“真实”、“合法”所隐含的应有内涵其实比“字面表述”更加丰富、更加具体、更加宽泛、更加深刻:不仅包括证明事项的真实、合法,而且包括包括当事人主体资格的真实、合法,当事人启动公证程序的真实、合法,也包括提供的证明材料的真实、合法、充分,还包括公证书本身的真实、合法。由此进行引申,以“排除合理怀疑”为砝码对公证证明标准——“真实、合法”的尺度问题进行了反思,建议将契合实务需求的价值理念植入对“真实、合法”的现代考量中,区分不同公证类别重构“二元化”的真实性标准并重新检视合法性的“边界”问题。第四章我国公证证据之运用现状及存在问题。本章通过实证调研方式对公证证据在实践中的运用现状进行考察,用数据统计和实例分析方式如实将公证书证据效力发挥的“实然状态”反映和呈现出来,并就所存在的阻滞公证证据效力常态发挥的较为突出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和归纳,既以丰富的素材回应和充实了前文的理论论证,又承前启后,为后文就应对之策展开有的放矢的研究和探讨奠定了切实的、令人信服的基础。本章的创新之处在于:首开先河,以俯瞰式的视角从非讼和诉讼领域全面考察公证书证据效力的运用现状,实事求是地反映了公证书在实际使用中所遭遇的法定证据效力被滥用和误解的各种情形,将其归结为认知偏误、瑕疵争议、异化使用和弄虚作假等,并有针对性地指出我国现行应对措施之欠缺和不足,同时,以搜集的数据信息中所反馈的最易发生争议问题的委托、继承、遗嘱、放弃继承声明、房产赠与、房产买卖及保全证据等类型的公证书为例进行详尽具体的说明,以期助益于公证业内外各界人士正确认知和看待公证证据效力及其现实价值问题。第五章解决公证证据实践运用问题的若干思考。基于解决问题的目的,本章从务实的角度出发,考察了大陆法系国家强式公证制度运行模式下关于保障公证书法定证据效力的若干配套机制,并对我国的相应机制之不足进行了检讨,从职责强化、手段保障、制度重构、责任落实等方面提出借鉴和完善的构想。本章内容无论从逻辑思路的创新、论述视角的选择还是异域制度的启示而言,均具有开创性的积极意义:(1)职责强化方面,针对我国公证机构告知义务的形式化,提出将大陆法系各国公证人的“释明义务”与“公示义务”契入我国公证立法中以明晰和强化公证机构机构的职责与义务。(2)手段保障方面,针对我国公证机构审查核实手段之不足,在概括介绍大陆法系各国实质审查手段的基础上,提出重新赋予公证机构调查权的设想,而只有实现调查权的应然回归,方才有利于从实质上保障公证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3)制度重构方面,对两大法系证据制度体系中表现的“典型”和“非典型”的书证优先主义进行了比较分析,并针对目前我国实践中普遍存在的公证书证据效力优势被功利主义的“投机行为”所滥用和异化、而相关证据制度却陷入无力应对、无计可施的尴尬现状,独辟蹊径从“书证优先主义”的精髓中寻求答案,提出在我国现行证据规范所体现的“有限的书证优先主义”中可适度借鉴和吸收“书证优先主义”的合理内容,细化我国相关证据规范,完善我国公证书证据效力优势的法律保障,将公证书证据效力被异化的问题消解在证据制度体系框架内。(4)责任落实方面,针对公证实务中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公证书现象愈演愈烈而相关责任追究机制却尚付阙如的情形,结合最新司法解释对公证当事人以及其他个人或者组织的过错责任追究问题进行了抛砖引玉式的探讨。结语部分对正文内容中涉及的主要观点进行了提炼和概括,对我国公证法定证据效力的理论研究、立法规范和实务运作中所存在的诸多问题及其应对措施进行了综合性的归纳和总结。
吴奕晗[8](2011)在《论公证赔偿制度》文中指出公证赔偿制度是公证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对于维护公证事项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权益、规范公证行为、提高公证的公信力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国2006年起施行的《公证法》首次从法律的效力层级上确立了公证赔偿制度,公证机构及公证员在执业过程中因过错造成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益损害的,应当予以赔偿。但是目前,现有的法律规范条文仅对这一制度做出了原则性的框架规定,本文力求通过相关问题的研究与思考,以期能够厘清公证机构在公证赔偿中所应承担的责任,为权利人最终利益的实现建立必要的途径和保障机制,进而对我国的公证赔偿制度加以明确与完善。本文除前言与结语外,分为四章:第一章的内容是公证赔偿制度概述。认为所谓公证赔偿制度,即公证机构及公证员在办理公证事务的过程中,对于因自己的过错而导致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遭受的损失应当承担补偿责任的制度;公证赔偿属于民事赔偿,应定位于侵权责任及专家责任;具有主体确定、内容复杂、目的是补偿权利人损害的特点;能够实现预防纠纷、补偿损失及稳定社会秩序的功能;权力制约与权利救济是设置该制度的理论基础。第二章的内容是各个国家及地区公证赔偿制度的比较考察。在大陆法系及英美法系公证制度的分类下,选取了已经具有比较系统和成熟的理论及法律规定的法国、德国、英国、美国及我国台湾地区为代表。认为在公证赔偿制度的建设上,我国应基于自身的社会经济文化土壤及公证体制考虑,寻求更为契合的借鉴道路;以过错责任为原则、区分故意与过失,建立公证赔偿保障制度。这也是各个国家及地区的共同选择。第三章的内容是我国公证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首先介绍了我国公证赔偿制度的发展历程及现行相关规定;随后从公证赔偿责任认定、救济途径及保障机制三个角度分析了目前所存在的问题,指出目前我国公证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与分担规定并不明确;公证行业内部赔偿纠纷的解决机制并未完全建立;涉诉过程中的法律规定也尚不完善;公证赔偿保障机制仍存在缺漏等。第四章的内容是完善我国公证赔偿制度的建议。首先从过错认定标准、过错形式区分、因果关系理解及赔偿范围四个方面对公证赔偿责任的认定加以明确;从公证机构内部及外部两个角度确定责任的分担。其次,提出应当发挥公证行业的自律性,建立行业内部针对公证赔偿的裁决程序,并与诉讼有效衔接。再次,公证赔偿纠纷涉诉时,对公证机构的诉讼地位及抗辩事由、举证责任分配、涉诉公证文书效力四个问题进行分析。最后,提出通过细化公证赔偿基金收取标准、加强基金管理、明确公证执业责任保险赔付范围及建立个人身份保证金制度等方式完善我国公证赔偿保障机制。
范开花[9](2011)在《公证核实权探究》文中认为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1在公证活动中,证明是公证最基本、最核心的内容。国家为了保障公证证明的质量,提高公证文书的公信力,在公证法律制度中规定了公证机构的审查程序。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国家对公证审查程序的规定,也几多变化。在1982年施行的《公证暂行条例》第19条中,立法机关规定,公证处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明,认为不完备或有疑义时,有权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索取有关证件和材料。在调查中,有关单位、个人有义务给予协助。2而在2006年施行的《公证法》第29条中,立法机关却规定,公证机构对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有关办证规则需要核实或者对其有疑义的,应当进行核实,或者委托异地公证机构代为核实,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协助。3据此,在审查程序中,《公证法》将《公证暂行条例》规定的调查权修改为核实权。也由此,核实权第一次在中国的公证法律中确立下来。核实权的确立不仅是公证本质的回归,也是对公证职能的准确解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目前我国公证法对核实权的规定过于笼统,缺乏指导性和操作性,实践中,公证机构在行使核实权时,往往遭遇障碍,核实难成为公证机构普遍面临的问题。本文正是立足于这些与核实权有关的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对核实权进行全面、系统的阐述。全文共四部分,其简要内容如下:第一章是对核实权一般理论的阐述。首先是核实权在中国的确立,主要通过立法的变迁、人们对立法变迁的争议(公证机构是应当享有核实权还是享有调查权存在着争议)以及本文对这一争议的观点。接着阐述核实权的内涵,即核实权是什么,核实权具有何种属性。然后阐述核实权产生的理论基础,从交易安全和司法效率两个角度进行理论基础的阐述。第二章是对核实程序的阐述。首先是核实的主体,根据不同的核实类型,确定不同的核实主体,即自己核实的主体是受理办证申请的公证机构,委托核实的主体是受理办证申请的公证机构委托的公证机构。接着阐述公证核实的标准,即公证在何种情形下进行核实以及公证核实到何种程度的标准,明确了公证核实的条件和程度。最后,阐述了公证核实的方式,即公证机构通过何种方式完成公证核实。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公证核实的方式分为不同的种类,包括对人核实和对物核实以及当面核实和非当面核实两种。第三章是对公证核实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阐述和分析。首先阐述公证核实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包括公证机构忽视核实、核实得不到相关单位和个人的配合以及因资料丢失、不全,公证机构无法核实三种。然后分析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本文主要分析了五种原因,既有立法上的原因,也有相关主体意识上的原因,还有素质方面的原因。第四章针对核实权存在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首先是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包括办证规则的制定、修改和废除以及对公证法本身的完善等等;其次是畅通核实渠道、保障核实到位,包括联合发文、加强沟通以及开展档案的信息化建设;接着是强化公证的准入以及培训机制,提高公证人员的业务技能和综合素质;最后是加强公证赔偿保障制度的建设,保障因核实权行使不当而遭受侵害的当事人能够得到赔偿。
俞彦超[10](2010)在《论公证人民事责任制度》文中研究说明随着我国法制化的进程,我国公证机构从国家机关转为事业单位,公证人员也成为具有公证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获得公证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士。自我国《公证法》出台后,我国的公证制度基本确立但还不完备,关于公证人如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案例很少,尚未建立十分健全、完善的公证人民事责任制度。要如何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公证人民事在责任制度,是理论界和实务界有待解决的问题。特别在近几年来,引起了我国法学界和司法部门的高度重视,要求构建完善的公证人民事责任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本文采用了比较分析、实证分析等方法,由浅入深,浅析了公证的历史和公证制度,随后再从公证人法律责任的分类、公证人民事责任的理论基础入手,借鉴两大法系国家公证人民事责任制度的概况,从公证人民事责任归责原则、构成要件、责任承担的角度,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旨在剖析我国公证人民事责任制度的不足,以及对于完善我国公证人民事责任制度提出建议。
二、公证改革推出新举措:中国公证员协会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签署公证职业责任保险协议(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公证改革推出新举措:中国公证员协会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签署公证职业责任保险协议(论文提纲范文)
(1)夫妻财产契约制度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与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述要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四、论文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夫妻财产契约制度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夫妻财产契约的概念解析 |
一、夫妻财产契约的概念 |
二、夫妻财产契约与相关概念辨析 |
第二节 夫妻财产契约制度的理论依据 |
一、婚姻家庭法的私法属性及公法化趋势 |
二、婚姻关系模式理论 |
三、夫妻财产契约的身份财产契约性 |
四、夫妻财产制度功能的实现 |
第三节 夫妻财产契约制度的价值取向 |
一、古代法时期的家族本位和夫权至上 |
二、近代法时期的个人本位兼及家长制 |
三、现代法时期兼及家庭价值和弱者利益的个人本位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夫妻财产契约制度的有效要件规则 |
第一节 特殊形式要件规则 |
一、特殊形式要件的正当性 |
二、公证或独立法律意见要求 |
三、相互报告或披露财产要求 |
第二节 实质要件规则 |
一、缔约主体的适格性 |
二、意思表示的真实性 |
三、缔约内容的合法性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夫妻财产契约制度的法律效力规则 |
第一节 效力范围规则 |
一、对内效力规则 |
二、对外效力规则 |
第二节 效力审查规则 |
一、审查理由 |
二、审查标准 |
第三节 变更和撤销规则 |
一、能否变更和撤销 |
二、变更和撤销的条件和程序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夫妻财产契约制度的法律适用规则 |
第一节 适用意思自治选择的法律 |
一、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范围 |
二、意思自治原则的具体适用 |
第二节 适用属人法 |
一、属人法连结点的选择 |
二、不可变更原则和可变更原则 |
三、同一制和区别制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夫妻财产契约制度的现代化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一、实践现状 |
二、主要争议问题 |
第二节 价值取向现代化 |
一、历史回顾 |
二、应然选择 |
第三节 制度设计现代化 |
一、有效要件规则的设计 |
二、法律效力规则的设计 |
三、法律适用规则的设计 |
第四节 规范适用现代化 |
一、文义解释 |
二、价值解释 |
三、体系解释 |
四、漏洞补充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2)论我国不动产转让强制公证制度的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主要内容 |
四、创新之处 |
第一章 不动产转让强制公证的基础理论 |
第一节 不动产转让强制公证的含义 |
第二节 不动产转让强制公证的特征 |
一、中立性 |
二、独立性 |
三、直接参与性 |
四、公证人身份的双重性 |
第三节 不动产转让强制公证的制度价值 |
一、保障交易安全 |
二、引导私法行为 |
三、预防纠纷 |
四、定分止争、减少诉讼 |
第二章 不动产转让强制公证制度的比较法考察 |
第一节 法国 |
一、不动产转让强制公证的立法背景 |
二、不动产转让强制公证的程序 |
三、不动产转让强制公证的作用 |
四、不动产转让强制公证中公证人的责任 |
第二节 德国 |
一、不动产转让强制公证的立法背景 |
二、不动产转让强制公证的程序 |
三、不动产转让强制公证的作用 |
四、不动产转让强制公证中公证人的责任 |
第三节 爱沙尼亚 |
第四节 各国不动产转让强制公证制度的比较观察 |
第三章 我国构建不动产转让强制公证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第一节 我国构建不动产转让强制公证的必要性 |
一、现行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则的不足 |
二、不动产交易纠纷日益增加 |
第二节 我国构建不动产转让强制公证的可行性 |
一、不动产转让强制公证的制度基础 |
二、公证与登记制度的衔接 |
三、不动产信息共享平台的建立 |
第四章 我国不动产转让强制公证的具体构建 |
第一节 不动产转让强制公证的范围 |
一、不动产买卖 |
二、不动产赠与 |
第二节 不动产转让强制公证的程序 |
一、确认不动产转让各方的身份和行为能力 |
二、起草不动产转让契约 |
三、签署契约文件和办理公证 |
四、执行交易 |
第三节 不动产转让强制公证的效力 |
一、绝对证据效力 |
二、不可撤销效力 |
第四节 不动产转让强制公证的费用 |
第五节 不动产转让强制公证制度下的公证机构责任 |
一、归责原则 |
二、赔偿范围 |
三、赔偿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3)公证公信力缺失的原因及其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一)域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及预期目标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三)预期目标 |
四、本文创新点 |
第一章 公证公信力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公证公信力的基本概念 |
一、公证的含义 |
二、公证公信力 |
第二节 公证的属性 |
一、从公证的起源来看公证的属性 |
二、现代公证制度下公证的属性 |
三、公证的属性与公证公信力 |
第三节 我国公证制度的发展现状和制度价值 |
一、我国公证制度的发展现状 |
二、新时期公证制度的功能 |
第二章 从典型案例分析公证公信力缺失的原因 |
第一节 不同事项的案例简介 |
一、公证回避制度中的案例 |
二、公证审查程序中的案例 |
三、公证损害赔偿中的案例 |
四、公证中的关于刑事责任的案例 |
第二节 公证公信力缺失的原因 |
一、回避制度不完善 |
二、公证过程中忽视程序公正 |
三、公证赔偿诉讼中责任承担不合理 |
四、我国追究公证欺诈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陷入困境 |
第三章 域外关于公证公信力建设的经验 |
第一节 大陆法系国家关于公证公信力建设的经验 |
一、法国 |
二、德国 |
三、日本 |
四、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 |
第二节 英美法系国家关于公证公信力建设的经验 |
一、美国 |
二、英国 |
第三节 域外经验对我国公证公信力建设的借鉴价值 |
一、回避制度的借鉴 |
二、公证程序的借鉴 |
三、公证赔偿制度的借鉴 |
四、规制公证欺诈行为的借鉴 |
第四章 提高公证公信力的建议 |
第一节 完善回避制度 |
一、明确违反回避制度的后果,加大问责力度 |
二、完善回避制度的程序性规定 |
三、扩大适用回避制度的对象和申请回避的主体 |
第二节 重视公证程序,增强公证核实权的可操作性 |
一、重视程序公正,规范公证审查方式 |
二、增强公证核实权的可操作性 |
第三节 健全公证赔偿制度,强化公证责任意识 |
一、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
二、区分故意与过失,确定过错的认定标准 |
三、让公证员作为承担责任的主体,完善公证赔偿责任制度 |
第四节 提高违法成本,规制公证欺诈行为 |
一、将骗取公证书和伪造、变造公证书的行为单独规定为犯罪 |
二、将骗取公证书的行为以诈骗罪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
三、构建公证行业的预警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我国基层公证行业发展问题及对策研究 ——以ZQ市公证处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对国外的公证机构的研究 |
1.2.2 对国内的公证机构的研究 |
1.2.3 研究文献述评 |
1.3 研究内容、方法和创新点 |
1.3.1 研究的内容与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3.3 研究创新点 |
第2章 公证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2.1 公证的起源 |
2.2 公证的相关概念 |
2.2.1 公证的涵义 |
2.2.2 公证权 |
2.2.3 公证机构的组织形式 |
2.3 公证相关理论基础 |
2.3.1 非政府组织相关理论 |
2.3.2 公共产品理论 |
2.3.3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理论 |
小结 |
第3章 我国基层公证行业现状及问题 |
3.1 中国公证行业发展的历程 |
3.2 基层公证行业发展概况 |
3.3 ZQ市公证行业的基本状况 |
3.3.1 ZQ市公证历史沿革 |
3.3.2 ZQ市公证主体机构 |
3.3.3 ZQ市公证现状分析 |
3.4 ZQ市公证行业发展存在的问题 |
3.4.1 机构组织形式不明确 |
3.4.2 基层公证职能作用发挥有一定局限性 |
3.4.3 缺乏科学的内外管理机制 |
3.4.4 队伍建设力度不到位 |
3.4.5 缺乏协会外部监管、未树立成熟的社会公证意识 |
3.5 ZQ公证行业发展问题的原因 |
3.5.1 公证机构组织形式与政策不匹配 |
3.5.2 法定公证业务逐年萎缩 |
3.5.3 公证管理体制的职能转变不够彻底 |
3.5.4 缺乏合理的内部激励机制 |
3.5.5 协会外部监管形同虚设 |
3.6 ZQ市公证行业对中国基层公证行业发展的启示 |
3.6.1 基层公证行业发展的ZQ启示 |
3.6.2 基层公证行业的改革方向 |
小结 |
第4章 国内外公证行业借鉴 |
4.1 国外公证行业借鉴 |
4.1.1 德国公证制度的启示与借鉴 |
4.1.2 法国公证制度的启示与借鉴 |
4.2 国内公证行业借鉴 |
4.2.1 昆明市明信公证处 |
4.2.2 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
4.2.3 山东省济南市泉城公证处 |
4.3 国内外公证行业对我国基层公证行业发展的启示 |
4.3.1 健全完善公证行业相关法律法规 |
4.3.2 完善服务方式、树立坚定服务理念 |
4.3.3 健全诚信制度、完善公证赔偿制度 |
4.3.4 完善薪酬等制度、保持公证队伍稳定性 |
4.3.5 对内健全管理机制、对外增加宣传引导力度 |
小结 |
第5章 基层公证行业发展对策建议 |
5.1 基层公证行业发展方向、原则 |
5.2 对基层公证行业发展的对策建议 |
5.2.1 理顺体制机制、强化内部管理制度 |
5.2.2 提高服务意识、端正服务态度 |
5.2.3 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证社会影响力 |
5.2.4 提高专业化水平、增强内在能力 |
5.2.5 因地制宜、积极开展基层特色服务 |
小结 |
第6章 思考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公证过错赔偿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公证过错赔偿制度概述 |
第一节 公证过错赔偿制度的概念 |
第二节 设置公证过错赔偿制度的理论基础 |
一、权利救济 |
二、权力制约 |
第三节 公证过错赔偿的法律属性 |
一、公证过错赔偿是民事赔偿 |
二、公证过错赔偿应界定为侵权责任 |
三、公证过错赔偿是专家责任 |
第二章 域外公证过错赔偿制度及其启示 |
第一节 拉丁公证过错赔偿制度 |
一、法国公证过错赔偿制度 |
二、德国公证过错赔偿制度 |
第二节 英美公证过错赔偿制度 |
一、英国公证过错赔偿制度 |
二、美国公证过错赔偿制度 |
第三节 域外公证过错赔偿制度的启示 |
第三章 我国公证过错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我国公证过错赔偿制度的发展历程 |
第二节 我国公证过错赔偿制度的现状及问题 |
一、公证过错赔偿责任认定与责任分担的现状 |
二、公证过错赔偿救济途径的现状 |
三、公证过错赔偿保障制度的现状 |
第三节 从典型案例看我国公证过错赔偿制度的问题 |
一、公证过错赔偿责任的认定标准不明确 |
二、公证过错赔偿的责任分担不明确 |
三、公证过错赔偿的救济途径存在缺陷 |
四、公证过错赔偿保障机制不完善 |
第四章 我国公证过错赔偿制度的完善建议 |
第一节 明确公证过错赔偿的构成要件 |
一、过错认定标准的理解 |
二、区分故意与过失 |
三、过错与损害因果关系的认定 |
四、确定赔偿范围 |
第二节 理清公证过错赔偿责任的分担 |
一、外部责任的分担 |
二、公证过错赔偿责任的内部分担 |
第三节 完善公证过错赔偿的救济途径 |
一、构建公证过错赔偿行业内部裁决机制 |
二、内部裁决与外部诉讼的衔接 |
第四节 明确公证过错赔偿诉讼程序涉及的问题 |
一、明确公证过错赔偿案件的管辖权问题 |
二、确认公证过错赔偿的请求权主体 |
三、举证责任的分配 |
四、公证机构的抗辩事由 |
第五节 完善公证过错赔偿保障机制 |
一、引入风险评估机制,细化公证赔偿基金的收取标准 |
二、公证责任保险中设置免保内容 |
三、引入个人身份保证金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6)公证民事责任制度实施问题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缘起 |
二、选题研究现状 |
(一) 公证民事责任制度及其实施综述 |
(二) 小结评析 |
三、选题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公证民事责任制度及其实施的规范适用 |
一、公证民事责任制度概述 |
(一) 公证法律责任制度的概念和特征 |
(二) 公证民事责任制度的概念及特征 |
二、公证民事责任制度的法律性质认定 |
(一) 公证民事责任制度之法律性质的有关理论学说介评 |
(二) 公证民事责任制度之法律性质认定的理论分析 |
三、公证民事责任制度实施的规范适用 |
(一) 公证民事责任制度的立法现状 |
(二) 公证民事责任制度实施的规范适用分析 |
第二章 公证民事责任制度实施的价值功能 |
一、公证民事责任制度实施的价值分析 |
(一) 公证制度的价值 |
(二) 公证民事责任制度实施的价值 |
二、公证民事责任制度实施的社会功能分析 |
(一) 纠纷阀值的提高 |
(二) 事前损失的分配 |
(三) 社会秩序的维护 |
三、公证民事责任制度实施的现状分析 |
(一) 实施的现状分析——以若干典型案例为视角 |
(二) 公证民事责任制度实施的体制机制与法制障碍分析——基于价值功能的分析 |
(三) 公证体制模式对公证民事责任制度实施的影响 |
第三章 公证民事责任制度实施的保障机制 |
一、公证责任保险机制 |
(一) 公证责任保险机制的含义和实施背景 |
(二) 公证责任保险机制的完善 |
二、公证赔偿基金机制 |
(一) 公证赔偿基金机制的含义和实施背景 |
(二) 公证赔偿基金机制的完善 |
三、公证员执业保证金机制 |
(一) 公证员执业保证金机制的含义和实施背景 |
(二) 公证员执业保证金机制的完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谢辞 |
(7)公证书之法定证据效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公证书法定证据效力概述 |
第一节 若干概念的重新梳理和辨析 |
一、公证书的法定效力 |
二、公证书的证据效力与认证书的证据效力 |
三、公证书的证据效力与公证证明对象的法律效力 |
第二节 各国或地区关于公证书证据效力之认知 |
一、域外公证历史沿革及公证书证据效力之表现 |
二、我国大陆关于公证书法定效力之说 |
三、关于公证书法定效力各种观点之评析 |
第三节 公证书证据效力的性质与特点 |
一、公证书证之性质:“司法认知说”、“推定说”、“免证事实说”之争 |
二、公证书证之特点归纳 |
第二章 公证书证据效力应然内涵之解读 |
第一节 公证书法定证据效力之基本内容 |
一、“公证书非书证”说之质疑 |
二、公证书的证据能力 |
三、公证书的证明力 |
第二节 我国公证书法定证据效力优势之比较 |
一、我国关于公证书证据效力的立法体现 |
二、公证书证据效力与私证书证据效力之比较优势 |
三、公证书证据效力与认证书证据效力之比较优势 |
四、公证书证据效力与其他公文书证据效力之比较优势 |
第三节 保全证据公证书:双重证据上的证据 |
一、保全证据公证书涉及的多重“证据”概念 |
二、保全证据公证的类型及其新拓展 |
三、与诉前保全证据的比较 |
第四节 公证书证据效力优势之发生机理 |
一、公证职能主体的适法性 |
二、公证客体范围的法定性 |
三、公证多元职能的专属性 |
四、公证执业程序的规范性 |
五、错证救济机制的保障性 |
第三章 公证书证据效力之审查与认定 |
第一节 各国关于公证书证据效力之审查与认定 |
一、关于本国公证书证的审查与认定 |
二、关于外国公证书证的审查与认定 |
第二节 公证书证据效力之构成要件 |
一、形式要件 |
二、内容要件 |
第三节 真实、合法:正确认知公证书证据效力的砝码 |
一、真实、合法的潜在内涵之深究 |
二、公证证明标准:真实、合法的立法体现 |
三、排除合理怀疑:真实、合法之“度”的考量 |
第四节 瑕疵公证证据之要件欠缺表现形态及证据效力认定 |
一、瑕疵公证书概念 |
二、轻微瑕疵公证书之表现形态及其证据效力 |
三、重大瑕疵公证书之表现形态及其证据效力 |
第四章 我国公证证据之运用现状及存在问题 |
第一节 公证证据运用现状及其价值体现 |
一、若干数据统计 |
二、公证书在非讼领域的运用 |
三、公证书在诉讼领域的运用 |
第二节 公证证据在现实运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
一、认知偏误 |
二、瑕疵争议 |
三、异化使用 |
四、弄虚作假 |
第三节 现行应对措施之不足 |
一、告知义务的形式化 |
二、审查核实手段之不足 |
三、复查救济途径失之过窄 |
四、责任追究机制形同虚设 |
第五章 解决公证证据实践运用问题的若干思考 |
第一节 职责强化:重新审视公证人的“释明义务”与“公示义务” |
一、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公证人的释明义务与公示义务 |
二、我国公证机构告知义务之局限性 |
三、重置我国公证机构的“释明义务”与“公示义务” |
第二节 手段保障:调查权的重新赋予 |
一、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公证人的实质审查手段 |
二、我国公证机构调查权之缺失 |
三、调查权之重新赋予 |
第三节 制度重构:关于“书证优先主义”的新思考 |
一、典型的书证优先主义 |
二、两大法系其他主要国家或地区所体现的非典型的书证优先主义 |
三、书证优先主义的保障机制 |
四、我国民事证据制度中有限的书证优先主义之不足与完善 |
第四节 责任落实: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公证书之追责机制探讨 |
一、各国关于公证当事人弄虚作假法律责任的基本规定 |
二、公证当事人的民事法律责任 |
三、公证当事人的刑事法律责任 |
四、公证当事人的行政法律责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8)论公证赔偿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公证赔偿制度概述 |
一、公证赔偿制度的概念 |
二、我国公证赔偿制度的特征 |
(一) 公证赔偿主体的确定性 |
(二) 公证赔偿内容的复杂性 |
(三) 公证赔偿目的的补偿性 |
三、公证赔偿制度的性质 |
(一) 公证赔偿是民事赔偿 |
(二) 公证赔偿应定位为侵权责任 |
(三) 公证赔偿是专家责任 |
四、公证赔偿制度的功能 |
(一) 预防纠纷功能 |
(二) 补偿损失功能 |
(三) 稳定秩序功能 |
五、设置公证赔偿制度的理论基础 |
(一) 权利救济 |
(二) 权力制约 |
第二章 公证赔偿制度的比较法考察 |
一、大陆法系的公证赔偿制度 |
(一) 法国公证赔偿制度 |
(二) 德国公证赔偿制度 |
(三) 我国台湾地区公证赔偿制度 |
二、英美法系的公证赔偿制度 |
(一) 英国公证赔偿制度 |
(二) 美国公证赔偿制度 |
三、各个国家及地区公证赔偿制度之比较 |
(一) 以过错责任为原则 |
(二) 区分故意与过失 |
(三) 保障制度完善 |
第三章 我国公证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我国公证赔偿制度的发展历程及现行相关规定 |
二、我国公证赔偿制度现状 |
(一) 我国公证赔偿责任认定现状 |
(二) 我国公证赔偿救济途径现状 |
(三) 我国公证赔偿保障制度现状 |
三、我国公证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 责任的认定和分担标准不明确 |
(二) 公证赔偿的救济途径存在缺陷 |
(三) 公证赔偿保障机制有待完善 |
第四章 完善我国公证赔偿制度的建议 |
一、明确公证赔偿责任的认定和分担标准 |
(一) 明确公证赔偿责任构成要件 |
(二) 公证赔偿责任的分担 |
二、构建公证赔偿行业内部裁决程序 |
(一) 公证赔偿行业内部裁决程序的构建 |
(二) 公证赔偿行业内部裁决程序与诉讼的衔接 |
三、明确公证赔偿诉讼程序之相关问题 |
(一) 公证机构的诉讼地位 |
(二) 举证责任的分配 |
(三) 公证机构的抗辩事由 |
(四) 涉诉公证文书的效力 |
四、完善我国公证赔偿保障机制 |
(一) 细化公证赔偿基金的收取标准 |
(二) 加强公证赔偿基金的管理 |
(三) 明确公证执业责任保险的赔付范围 |
(四) 逐步建立公证员个人身份保证金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9)公证核实权探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引言 |
第一章 核实权的一般理论 |
第一节 核实权在中国的确立 |
一、立法变迁 |
二、对立法变迁的争议 |
三、核实权的概念 |
第二节 核实权产生的理论基础 |
一、交易安全 |
二、司法效率 |
第二章 核实权的实施程序 |
第一节 核实权的主体 |
一、自己核实——受理申请的公证机构 |
二、委托核实——受委托的公证机构 |
第二节 核实的标准 |
一、核实的条件 |
二、核实的程度 |
第三节 核实的方式 |
一、对人核实和对物核实 |
二、当面核实和非当面核实 |
第三章 核实权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第一节 核实权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
一、公证机构不重视公证核实,忽略公证核实 |
二、有关单位和个人不配合公证机构的核实 |
三、资料丢失、不全,公证机构无法核实 |
第二节 对公证核实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缺乏立法保障,导致核实渠道不畅通 |
二、经济利益的驱使,使公证机构忽视公证核实 |
三、公证人员素质低,难以保证核实质量 |
四、相关部门的打击力度不大,加重了公证核实负担 |
五、相关单位和个人不重视档案管理,导致档案材料的流失 |
第四章 完善核实权的建议 |
第一节 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 |
一、制定、完善各类办证规则,增强公证核实的可操作性 |
二、制定指导性行业规范,提供核实指引 |
第二节 畅通核实渠道,保障核实到位 |
一、联合发文,强制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 |
二、加强沟通,取得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支持 |
三、开展档案的信息化建设,保证有据核实 |
第三节 强化公证员的准入和培训机制 |
一、以《公证法》为契机,提高公证员的准入条件 |
二、完善公证员的职业培训 |
第四节 健全公证赔偿的保障机制 |
一、不同公证赔偿保障机制的比较分析 |
二、我国的公证赔偿保障机制的完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论公证人民事责任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第一章 公证制度和公证人法律制度概述 |
第一节 公证的产生于发展 |
一、公证的起源 |
二、我国公证的历史沿革 |
第二节 公证及公证权性质的界定 |
一、公证涵义的界定 |
二、公证制度在我国的现实意义 |
三、公证权的性质 |
第三节 公证人法律责任概述 |
一、公证人法律责任的概念 |
二、公证人法律责任的功能 |
三、公证人法律责任的分类 |
第二章 公证人民事责任制度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公证人民事责任的特征 |
一、影响公证人民事责任内容形式的因素 |
二、公证人民事责任的特征 |
第二节 我国公证人民事责任制度的理论与法律依据 |
一、公证人民事责任的法理学依据 |
二、公证人民事责任的法律基础 |
第三章 公证人民事法律责任制度研究与比较 |
第一节 大陆法系主要国家的公证人民事责任制度概况 |
一、法国的公证人民事责任制度 |
二、德国的公证人民事责任制度 |
三、意大利的公证人民事责任制度 |
第二节 英美法系主要国家的公证人民事责任制度概况 |
一、英国的公证人民事责任制度 |
二、美国的公证人民事责任制度 |
第三节 两大法系国家公证人民事责任制度给我们的启示 |
一、公证人民事责任的保险制度 |
二、公证人民事责任的范围 |
第四章 我国公证人民事责任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 |
第一节 公证人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
一、公证人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的选择 |
二、公证人民事责任的过错责任原则 |
第二节 公证人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
一、公证人的不当行为 |
二、公证人侵权造成的损害事实 |
三、公证人过错的认定和推定 |
四、公证人的不当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
第五章 公证人民事责任的承担 |
第一节 我国公证人过错赔偿争议的解决途径以及认定 |
一、公证人过错赔偿争议的解决途径 |
二、我国公证人过错赔偿的认定 |
第二节 我国公证人过错赔偿的标准和范围 |
第三节 我国公证人民事责任的免除 |
一、第三人的过错 |
二、受害人自己的过错 |
三、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 |
四、诉讼时效届满 |
第六章 我国公证人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及其现实意义 |
第一节 我国公证人民事责任制度的不足和防范对策 |
一、我国公证人民事责任制度的现状及不足 |
二、我国公证人民事责任的防范对策 |
第二节 完善我国公证人民事责任制度的现实意义 |
结束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公证改革推出新举措:中国公证员协会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签署公证职业责任保险协议(论文参考文献)
- [1]夫妻财产契约制度比较研究[D]. 杨陶. 湖南师范大学, 2020(03)
- [2]论我国不动产转让强制公证制度的构建[D]. 颜梦雪. 湖南师范大学, 2020(01)
- [3]公证公信力缺失的原因及其对策[D]. 王婕. 上海师范大学, 2020(07)
- [4]我国基层公证行业发展问题及对策研究 ——以ZQ市公证处为例[D]. 华伟. 山东财经大学, 2017(05)
- [5]公证过错赔偿制度研究[D]. 钱小燕. 华东政法大学, 2015(05)
- [6]公证民事责任制度实施问题的研究[D]. 杨琳. 东南大学, 2015(08)
- [7]公证书之法定证据效力研究[D]. 詹爱萍. 西南政法大学, 2015(08)
- [8]论公证赔偿制度[D]. 吴奕晗. 中国政法大学, 2011(09)
- [9]公证核实权探究[D]. 范开花. 中国政法大学, 2011(09)
- [10]论公证人民事责任制度[D]. 俞彦超. 复旦大学, 20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