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医疗事故处理立法的新进展(论文文献综述)
张启阳[1](2020)在《我国人工智能犯罪风险防控问题研究》文中提出由于人工智能犯罪风险具有传播迅速、危害性大、系统性强等特点,为了做好对其的全方位防控,应采取行政法学、刑法学、社会学等学科相结合的综合性防控策略。对人工智能犯罪风险的防控应侧重于预防,注重防患于未然。在分析可能产生人工智能犯罪风险的社会现象时,应注重对其背后深层次原因的挖掘,并理顺各种原因之间的逻辑关系。本文主要基于以下四个部分对人工智能犯罪风险防控问题展开研究。第一部分对人工智能犯罪风险进行概括叙述。包括人工智能的定义与特征和人工智能犯罪风险的定义与特征。人工智能犯罪风险指与人工智能研发、制造、提供和应用等行为相关的犯罪风险以及因上述行为而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的综合性风险。人工智能犯罪风险具有犯罪手段的智能式异化和犯罪危害的立体式衍化两个特征。第二部分对人工智能犯罪风险进行分类。本文将人工智能犯罪风险分为两类,即直接犯罪风险和间接犯罪风险,直接犯罪风险包括人工智能作为犯罪对象的犯罪风险、人工智能作为犯罪工具的犯罪风险、违反人工智能安全管理义务的犯罪风险三个方面,间接犯罪风险包括失业引起的犯罪风险和贫富差距扩大引起的犯罪风险两个方面。第三部分对我国人工智能犯罪风险防控存在的问题进行归纳和整理。分为理念层面防控存在问题、直接犯罪风险防控存在问题、间接犯罪风险防控存在问题。理念层面防控存在问题包括出现过度刑法化倾向和犯罪风险研究碎片化两个方面。直接犯罪风险防控中,人工智能作为犯罪对象的犯罪风险防控存在问题,在行政法上表现为对人工智能遭受违法侵害后的救济方式及处罚方式上存在争议引发的犯罪风险防控问题,在刑法上表现为出现罪名竞合、罪与非罪争议所引发的犯罪风险防控问题。人工智能作为犯罪工具的犯罪风险防控存在问题,分别从当前表现最为突出的自动驾驶领域和医疗人工智能领域展开论述。自动驾驶领域存在犯罪风险防控问题在行政法上表现为主体合法性问题、归责困难问题、行政处罚措施失灵问题、行政监督机构缺乏问题及依赖事后监管问题。医疗人工智能领域存在犯罪风险防控问题在行政法上表现为责任主体不清问题、行政监督机构缺乏问题及依赖事后监管问题。自动驾驶领域和医疗人工智能领域存在犯罪风险防控问题在刑法上都表现为责任主体问题和归责困难问题。违反人工智能安全管理义务犯罪风险防控存在问题,在行政法上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缺乏针对研发者、制造者、提供者和应用者所应承担义务的规定,另一方面针对人工智能安全管理义务的研究缺乏部门行政法视角的切入,在刑法上表现为缺乏与违反人工智能安全管理义务相关的罪名引发的犯罪风险防控问题。间接犯罪风险防控存在问题,包括失业引起的犯罪风险防控存在问题和贫富差距扩大引起的犯罪风险防控存在问题两个方面。第四部分提出了我国人工智能犯罪风险防控的对策。包括理念层面防控对策、直接犯罪风险防控对策、间接犯罪风险防控对策。理念层面防控对策包括避免犯罪风险防控过度刑法化和树立立体刑法学理念两个方面。直接犯罪风险防控对策中,人工智能作为犯罪对象的犯罪风险防控对策包括行政法方面防控对策和刑法方面防控对策。人工智能作为犯罪工具的犯罪风险防控对策包括自动驾驶和医疗人工智能两个领域,自动驾驶领域在行政法方面的防控对策包括推动自动驾驶合法化、建立自动驾驶事故责任追究机制、健全行政处罚措施、加强自动驾驶领域行政监督机构建设及确立事前事中监管为主的监管方式。医疗人工智能领域在行政法方面的防控对策包括明确医疗事故责任主体、建立医疗人工智能行政监督机构及确立事前事中监管为主的监管方式。自动驾驶领域在刑法方面的防控对策包括赋予法人交通肇事罪主体资格、引进新过失论解决自动驾驶领域犯罪归责难题,医疗人工智能领域在刑法方面的防控对策包括赋予法人医疗事故罪主体资格、引进新过失论解决医疗人工智能领域犯罪归责难题。违反人工智能安全管理义务犯罪风险防控对策,在行政法上,一方面需明确人工智能研发者、制造者、提供者和应用者所应承担的安全管理义务,另一方面需运用部门行政法视角全面审视人工智能安全管理义务,在刑法方面建议针对不同的主体采取不同的防控策略。间接犯罪风险防控对策中,失业引起的犯罪风险防控对策包括加强对劳动者的教育培训和加强对失业群体的社会保障,贫富差距扩大引起的犯罪风险防控对策包括对机器人征税和运用税收做好二次分配工作。
教育部[2](2020)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语文等学科课程标准(2017年版2020年修订)的通知》文中研究指明教材[202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完善中小学课程体系,我部组织对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语文等学科课程标准(2017年版)进行了修订。普通高中课程方案以及思想政治、语文、
李宗明[3](2020)在《制度变迁视角下的公立医院和谐医患关系模式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医疗改革不断深入,特别是1989年国务院发布《关于扩大医疗卫生服务有关问题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医疗市场化改革的方向,医疗服务市场化效率大大提升,而公立医院公益性减弱,导致社会资源配置不公平,公立医院医患关系日益紧张、医疗纠纷案件层出不穷、各种“医闹”和暴力伤医事件频繁上演的社会问题,引发了社会各界对医患关系的密切关注和深刻反思。2009年实行新医改以后,医患关系虽然有所缓解,但公立医院公益性减弱的状况并没改善,依然存在医患矛盾。我国当前多元复杂的医患矛盾,已成为各地政府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优化卫生资源配置和推动卫生事业科学发展非常棘手的社会难题,阻碍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和经济社会繁荣稳定。基于此,在新时代背景下,继续研究医患关系制度模式不仅具有学术价值,而且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本文以现有研究成果为基础,以制度经济学基本理论为分析框架,基于制度变迁理论视角分析我国公立医院医患关系模式的历史演进,利用公共选择理论和演化博弈论等经济学理论和方法,分析我国公立医院医患关系模式演进中的制度主体在医患关系制度模式选择中的行为特征和制度困境,从而提出破解制度困境的对策建议,最终目标是完善公立医院医患关系模式,促进医患关系更加和谐。本文的医患关系是指医患双方在医疗活动中所形成的特殊的契约关系和委托代理关系,是医患双方利益主体的利益博弈关系,以及在一定制度约束和社会道德约束下保持的一种医患风险分担关系;医患关系模式是指政府在构建和谐医患关系过程中的制度安排,用以规范医患双方医疗服务行为的一套管理制度、运行机制和法律规范体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社会管理制度统一由中央政府制定安排;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在医疗市场化改革中,公立医院实行公司化运营,公益性减弱,虽然提升了医疗服务效率,但医疗资源配置却不公平,导致医患矛盾频发,给社会和谐稳定带来了安全隐患。在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制度模式中,政府起决定性作用,应承担相应的制度责任、法律责任、财政责任和监管责任。建国以来,我国公立医院医患关系模式的历史演进大致可划分为三个时期,形成三类医患关系模式:(1)计划经济时期和谐稳定的医患关系模式。我国医疗卫生制度单一,医患关系制度安排稳定,公立医院公益性突出,全民医疗保障水平低下,医患之间不存在经济利益冲突,医患关系比较和谐稳定。由于计划经济体制缺乏效率,医疗资源和医疗保障资金浪费严重,国家财政负担沉重,医患关系制度模式改革提上了日程。(2)改革开放至新医改前矛盾冲突的医患关系模式。随着医疗市场化改革不断深入,公立医院实行公司化运营,医疗服务效率提升,但公立医院公益性减弱,医疗资源配置不均衡,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沉重,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问题逐渐突显,导致医患之间利益冲突加剧。中央政府在2009年又启动了新一轮的医患关系制度模式改革。(3)新医改以来多元复杂的医患关系模式。政府加大了对医疗卫生的投入,在注重医疗服务效率的同时注重社会公平,增加公立医院公益性,试图改善公立医院医患关系。中央政府鼓励地方政府积极探索,形成了如浙江宁波的“宁波解法”、福建三明的“三医联动”以及广东省第三方人民调解与医疗责任保险联合机制等,取得了一定成效,医患矛盾有所缓和,医疗服务质量有所提升。当前,在我国公立医院医患关系模式演进过程中,存在医疗市场化改革中的中央与地方政府“委托—代理”困境、公立医院医患关系模式制度主体(地方政府、医疗群体、患者群体)演化博弈“囚徒”困境和医患关系模式制度变迁中的“路径依赖”等制度困境。针对以上困境,制定了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模式制度变迁的优化路径:一是实行强制性制度变迁,克服“路径依赖”;二是建立医疗纠纷预防机制,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三是实行第三方医疗纠纷调解机制,合理化解医患矛盾;四是建立健全医疗责任保险机制,完善医疗服务体系;五是建立健全医疗法规制度,保障医患基本权益。本研究的创新之处:(1)研究视角具有创新性。本文基于制度变迁理论视角分析我国公立医院医患关系模式的制度变迁,丰富了医患关系模式的研究。(2)理论运用具有创新性。本文从制度经济学理论为分析框架,基于制度变迁理论视角分析我国公立医院医患关系制度模式的历史演进,用公共选择理论和演化博弈理论分析医患关系制度模式演进的困境及其原因,深化了医患关系制度模式的研究,丰富了制度经济学的研究内容,对经济学科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通过对我国公立医院和谐医患关系模式的研究,其理论分析可为我国新时期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模式提供理论依据,其政策建议可为政府制定和谐医患关系相关政策提供参考。
徐婷婷[4](2019)在《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的机理及功效研究》文中指出贫困问题古而有之,它是复杂的社会建构,发仓廪以救贫穷,使黎民不饥不寒,是历朝历代统治者的目标;摆脱贫困,实现伟大中国梦,是中国人民、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共同的奋斗目标。新中国的大规模减贫工作始于1978年,四十年来成效显着,尽管如此,“十三五”期间中国的扶贫形势依然严峻,在减少贫困人口总量、降低贫困程度和缓解贫困集中度等方面仍然任重道远,考验着中国政府的智慧与决心。随着对贫困问题的深入研究和贫困度量标准的不断更新,贫困脆弱性(简称“脆弱性”)逐渐走入研究视野:贫困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物质贫困,还包括风险和面临风险时的贫困脆弱性。无论什么时候只要减少、缓解和应付风险的机制能为穷人所用,他们的贫困脆弱性就会降低。据统计,我国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有25.2%来源于第一产业净收入,而贫困地区农村这一数字更是达到30.1%1。因此,减少、缓解和应对农业风险,稳定农村居民第一产业收入,是缓解贫困脆弱性的重要途径之一。目前中国的扶贫开发步入攻坚克难和巩固成果的阶段,面临新背景、新挑战,有限的支付能力与较高的风险保障需求之间的矛盾、针对弱势群体的普惠性实践与精准对接脆弱性人群的特惠性需求之间的矛盾凸显,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新时代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因而,满足贫困脆弱性农户的风险保障需要将成为新时代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战略、建立反贫困长效机制的现实要求。在这一系列背景下,具备政策性、保障性和公平性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作为保险领域缓解贫困脆弱性最行之有效的工具之一,其研究就具有重要意义:既有利于学术界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的功效进行系统和深入的研究;又有助于明确政策性农业保险在脱贫攻坚中的定位,使其更好地参与脱贫攻坚。立足于贫困脆弱性,不仅应关注当前的贫困,更应关注未来可能发生的贫困。本文正是从农业风险冲击下的贫困脆弱性出发,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的机理和功效进行研究的。具体而言,本文由9个章节构成。第1章,导论。以问题为导向,分析其产生的政策背景、现实背景和理论背景,阐述对其研究的目的和意义;梳理和评述国内外相关问题的研究现状;对研究的核心概念进行界定;根据研究问题的特性,阐述本文研究的边界,设计研究思路和框架内容,并对研究中使用的方法进行说明;最后提出研究的创新点和不足。第2章,相关理论及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的机理。政策性农业保险是本文研究的主题之一,普遍存在的农业风险及其导致的贫困脆弱性是可持续脱贫的制约因素之一,需要有效的农业风险管理。由此,农业风险与农业风险管理理论是本文研究的基础之一。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外部效应和准公共物品属性使其成为参与脱贫攻坚的重要环节,需要对外部效应与准公共物品理论进行了梳理阐述。贫困脆弱性是研究的另一个主题,因而本章从概念演进、与贫困的关系、生成机制、识别框架以及测度方法等方面阐述贫困脆弱性理论;并对效用理论与预期效用理论进行了阐述。本文实证研究采用了马尔可夫过程的思路进行模型求解,因此本章也对马尔可夫过程进行了阐述。最后,在理论阐述的基础之上论述了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的机理。研究表明:基于“风险-脆弱性”分析框架,在农业风险冲击下,脆弱性农户的内部和外部风险共同作用,生成了贫困脆弱性;随后,脆弱性农户的风险暴露性、敏感性和适应性递次演化,使贫困脆弱性不断加剧,并恶性循环;最后,若要预防和应对脆弱性,需要有效的风险管理,然而不充分的风险管理措施可能使脆弱性加剧,因而相较于商业性农业保险,政策性农业保险是更为有效的风险管理工具之一。第3章,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制度演进及缓解贫困脆弱性的实践启示。本章梳理和总结了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的演进历程及制度演进中的经验。随着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的演进,其职能从风险保障拓展至防灾防损和资金融通,作用领域也逐步扩大至服务“三农”。进一步地,从多层面分析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的现状:(1)在农业风险冲击下,我国的贫困脆弱性呈现出规模大、区域集中和收入来源单一的特征。(2)生态系统层面、经济层面和人文层面的原因交织,是导致贫困脆弱性的主要原因。(3)梳理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在供给与需求、农村居民收入与消费、风险管理等三个层面缓解贫困脆弱性的现状,可为后文分析提供数据支撑。以印度、巴西等国以及我国河北省阜平县、甘肃省农业保险扶贫为典型案例,对比分析得出启示借鉴,有助于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效应的发挥。第4章,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的功效及因素。本章主要探讨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的功效、影响因素和制约因素。政策性农业保险在缓解贫困脆弱性中具有风险保障、提供增信担保、改善农业基础设施和促进农业技术发展等功效,这些功效的发挥有助于贫困的缓解。供给端:宏观层面——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战略、农业保险相关立法和条例、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等,为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提供了政策环境、机制体制的必要配套;微观层面——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保障水平、保障范围、保险险种和技术创新等,为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提供了操作方式。需求端:普遍存在的农业灾害性风险和农业灾害损失导致农户产生了农业保险需求意愿;农业收入的不断增加,使得农户基本具有购买农业保险的能力,进而对政策性农业保险产生有效需求,以达到缓解贫困脆弱性的目的。然而,政策性农业保险在缓解贫困脆弱性中仍存在制约因素:政府层面,配套措施不明确、保障水平低且补贴项目单一、大灾补偿和再保险机制缺乏等;保险机构层面,基层服务水平不足、区域风险与费率不匹配、特色保险产品供给不足、保险教育宣讲力度不足等;贫困农户层面,风险感知能力和保险意识薄弱、有效需求不足等,制约因素的存在使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的效应无法充分发挥。第5章,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的效用、临界点及传导机制。本章从农户行为出发,探讨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的边际效用、收入弹性、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以及不确定条件下的期望效用。研究表明:当收入弹性为负时,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商品属性发生变化,即对收入水平较低的农户,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的总效应为负,这也是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存在障碍的原因之一。在期望效用中,公平保费条件下投保与否对农户收入没有影响,但实际上,不确定条件下的效用低于确定条件下的效用,即政策性农业保险所带来的净福利将更大,缓解贫困脆弱性效果将更好。基于效用分析,本文认为政策性农业保险在缓解贫困脆弱性中存在着临界点,即门槛效应。在临界点之上,政策性农业保险对贫困脆弱性的缓解产生了直接和间接传导。其直接传导机制是:(1)农户参与农业保险后,若发生风险损失,保险公司给予经济赔偿,能够减少收入波动,缓解脆弱性;(2)政策性农业保险能够平滑消费并减少农户的不确定性预期,增强农户的消费信心,实现消费者剩余最大化,进而实现脆弱性的缓解。其间接传导机制是:(1)通过“降低农业投资者风险预期→农业投资增加→农业产业化程度提高→农业产出率提高→农业收入增加→农业经济增长”这一路径推动经济增长,伴随着农业经济增长,涓滴效应带来了农户收入的增加和其它福利状况的改善,进而缓解贫困脆弱性;(2)通过保费收入可以实现财富的再分配,与此同时,保费补贴的实质是政府转移支付,能够促进收入分配公平化。进一步地,缩小收入分配差距有利于缓解贫困脆弱性。但是需要引起重视的是:从农村缓解贫困的政策角度来看,初始收入分配差距越大的国家,采取收入再分配政策以推动贫困减缓几乎是不可能实现的。第6章,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效应的实证分析:理论模型及数值模拟。本章从实证的角度探讨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脆弱性的效用。在对比相关模型的基础上,将MIU效用函数、贝尔曼方程和马尔可夫过程相结合,构架理论模型;以农户在未来陷入贫困的概率度量贫困脆弱性。参考前人研究,对相关参数进行校准,模拟不同情况下农户陷入贫困的概率,采用图形的方法直观显示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脆弱性的效用。研究表明:(1)当农户初始资产高于临界值时,投保农业保险后陷入贫困的概率低于未投保的概率;(2)当农户初始资产高于临界值时,赔偿比例越大,陷入贫困的概率越低,反之亦然;(3)相较于足额保险,投保不足额保险时,贫困概率下降的速度较慢(斜率较小);(4)农业保险财政保费补贴的增加,有助于降低贫困家庭陷入贫困的概率。本章从实证的角度初步证明了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存在着临界点。第7章,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效应的实证分析:基于典型村庄的调研数据。本章基于典型村庄的微观调研数据,采用FGLS法、Probit模型进行实证分析。数据来源于笔者亲身参与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国农村普惠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的机制、效应及政策研究”课题组在四川、甘肃、青海和河南等四省典型村庄的调研数据。在对样本贫困脆弱性进行测度及Probit回归后,结果显示:(1)在1天1美元标准下(即年收入2600元),被调查的622户农户中,有65.59%的农户为贫困脆弱性家庭,其中建档立卡农户占比25.24%,非建档立卡农户占比40.35%。(2)整体样本中,参与农业保险、获得保费补贴和保险赔偿能够降低贫困脆弱性,但是保费支出不利于贫困脆弱性的缓解。对比建档立卡农户和整体样本农户发现:对于建档立卡农户而言,若要发挥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的效应,减轻保费负担是十分重要的,同时,适当提高对建档立卡农户的保费补贴,能够有效降低其贫困脆弱性。非建档立卡农户中,农业保险参与对贫困脆弱性的影响系数低于建档立卡农户,表明对建档立卡农户而言,参与政策性农业保险具有更大的边际效用。保费支出变量的系数低于整体样本和建档立卡农户样本,表明当农户实现摘帽之后,保费支出的压力在逐步降低,对贫困脆弱性的负向影响在不断减弱。第8章,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效应的实证分析:基于省级面板数据。本章基于我国2010年—2017年省级面板数据,采用门槛面板数据回归模型进行实证分析。在对整体样本和分组样本分别进行门槛回归后,结果显示:(1)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较低时,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规模的扩张,给农户带来一定的支付压力,在一定程度上会加重农户负担,并不利于贫困脆弱性的缓解。随着可支配收入的提高,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脆弱性的效果逐步提高。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规模的扩大,尽管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农户的保费支付压力,但对可支配收入的影响并不明显,即缓解脆弱性的效果并不明显。政策性农业保险赔偿对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有正向的促进作用,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贫困脆弱性。(2)分组后再次进行回归发现,低收入组中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保费收入对可支配收入的影响存在双门槛效应,呈现出“由负到正”的趋势;保费补贴和保险赔偿不存在门槛效应,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可支配收入的增加,但并不显着。中等收入组中,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保费收入和保费补贴存在单门槛效应,且影响系数为正;保险赔偿存在单门槛效应,影响系数“先负后正”。高收入组中,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保费补贴和保险赔偿均存在单门槛效应,系数均为正,但显着性较低。第9章,研究结论、建议及展望。如何充分发挥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的功效,是本文研究的实践意义,也是本章价值所在。研究表明: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功能是客观存在且不断演化的,其风险保障、提供增信担保、改善农业基础设施和促进农业技术发展等方面功效的发挥,能够打破贫困脆弱性的恶性循环,缓解贫困脆弱性。但是,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功效的发挥,仍存在一定的制约因素,也使得其在缓解贫困脆弱性中存在着临界点(门槛效应)。进一步的,本文从理论模型和数值模拟、微观数据分析、宏观数据分析等角度,均证实了政策性农业保险能够降低贫困脆弱性,也证明了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存在着临界点。基于对理论研究和实证研究结论的总结,本文建议:应遵循政策性农业保险功能的客观规律,肯定其在缓解贫困脆弱性中的重要作用;认识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微观效用机制,明确其在缓解贫困脆弱性中的功能定位;构建多层次政策性农业保险产品结构,扩大其在缓解贫困脆弱性中的保障范围;探索差异化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制度,提高其在缓解贫困脆弱性中的保障水平等四个方面提出政策建议。最后,研究认为未来可以从探讨多层次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的路径、机制与效应;在行为经济学框架下讨论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的效用等两个方面入手,开展进一步的研究。本文对该领域的边际贡献和创新之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探索了政策性农业保险在缓解贫困脆弱性中的定位。国内现有针对保险或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的研究主要将其视为一种工具或路径,研究对象主要集中于目前处于贫困线下的扶贫对象,而对处于贫困线之上,但是具有高脆弱性,随时可能因灾致贫、因灾返贫的农户关注甚少。本文从脆弱性的视角出发,不仅仅关注当前的贫困,更关注未来可能发生的贫困和造成贫困的农业风险因素,以前瞻性的视角进行研究,为建立防范返贫和持续脱贫长效机制提供思路。脆弱性视角下的贫困,研究对象范围更大,研究内容包含风险这一因素,在此视角下的研究有助于厘清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的深层次原因,也能够明确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的定位,即其缓解贫困脆弱性的效应发挥是存在临界点的,只有在临界点之上,才能够达到贫困脆弱性缓解的目的。由此,本文在肯定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的重要作用的同时,也提出如果在不恰当的时候、不恰当的对象采用了这一工具,就有可能使贫困加剧。第二,基于“风险-脆弱性”框架探讨了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的机理。与以往关于贫困的研究不同,贫困脆弱性具有前瞻性,且将风险融入贫困研究之中,重点关注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对农户贫困的影响。本文在“风险-脆弱性”这一分析框架内,探讨了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的机理。在外部风险(普遍存在的农业风险)和内部风险(农户自身风险管理能力较弱)的共同作用下,贫困脆弱性逐步生成;暴露性、敏感性和适应性递次演化推动了贫困脆弱性的不断演化;为预防和应对贫困脆弱性,需要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毫无疑问,政策性农业保险是保险领域最有效的手段之一,也是农业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贫困脆弱性的生成、演化与预防机理,环环相扣构成了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的机理。第三,从微观和宏观层面尝试分析了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的作用机制。尽管在实践中可以观察到政策性农业保险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贫困脆弱性,在这些现象的背后是影响因素和传导机制。本文从政府、保险机构和农户三个层面分析了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的宏观和微观影响因素以及制约因素,并从直接和间接两个方面分析了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的传导机制:政策性农业保险通过稳定农户收入和平滑消费的直接传导机制达到缓解脆弱性的目的;通过促进经济增长和收入分配公平的间接传导机制达到缓解贫困脆弱性的目的。第四,尝试用理论模型量化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的效用。效用是人的主观感受,但却可以通过总效用、边际效用等数理公式来表达。现有的研究中,理论模型可分为两大类,一是仅研究农业保险的消费效用;二是构建家庭资产增长模型,研究陷入贫困的概率。结合研究的重点和主题,本文将两类模型结合,构建包含农业风险冲击的效用函数,引入农业保险、保险免赔率、保费补贴比例等变量,并根据农业保险的特点,引入不足额保险,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模型构建的创新。将效用函数、贝尔曼方程和马尔可夫过程相结合并进行数值模拟,从理论层面论证了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的作用。第五,用典型村庄的微观调研数据评估了农户的贫困脆弱性并分析政策性农业保险对其脆弱性的影响。政策性农业保险对贫困脆弱性的影响究竟有多大?能使得农户贫困脆弱性降低多少?是各界关注的重点,也是本文研究的重点内容。然而,已有的数据库无法满足本文实证所需:大多数微观调研数据没有针对农业保险的数据。因此,本文研究中,采用了笔者亲身参与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2019年在西部地区典型村庄的微观调研数据,一方面评估了农户的贫困脆弱性,另一方面探究了政策性农业保险对贫困脆弱性的影响以及主要影响因素。尽管样本量有622份,但涵盖了四川、甘肃、青海等贫困大省,因而仍具有说明意义。进一步的,本文还将受访农户区分为建档立卡农户和非建档立卡农户,对比分析政策性农业保险对其贫困脆弱性的影响。
刘小勤,李阳阳[5](2019)在《我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新进展》文中指出《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是我国专门针对医疗纠纷的预防和解决而颁布的,对医疗机构、患者、公安机关以及司法行政等定出了具体的行为准则,倡导以柔性方式解决医疗纠纷、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是我国医疗卫生法治事业的一大进步。
孙国强[6](2019)在《专断医疗行为的刑法规制边界》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患者权益愈发受到重视与保护的今天,专断医疗行为从形式上看是对知情同意原则的违反,实质上是对患者自我决定权的侵犯,甚至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权或生命权的损害。我国法律只是在行政法和民法领域对单纯侵害患者自我决定权行为进行规定,并且在司法实践中专断医疗行为大多数都被当作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处理,罕有刑法介入,过于强调医生的自由裁量权,不利于保护患者的切身利益,显然这与“以患者为中心”的医患关系模式相背离。无论是从刑法的谦抑性角度,还是医疗法益保护层面,亦或是专断医疗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分析,专断医疗行为都存在刑事归责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并且应当按照故意伤害罪论处。本文共5万余字,主要从四部分为专断医疗行为划定刑事归责的边界,具体如下:第一章主要是对本文研究对象进行圈定、确定研究范围。具体分为三部分展开,第一部分对医疗行为的内涵和性质进行概括;第二部分对专断医疗行为进行界定,同时对专断医疗行为进行具体类型划分;第三部分介绍其他国家和地区对于专断医疗行为的处理方式。第二章主要论述当前我国专断医疗行为的处理现状。具体分为三部分展开,第一部分从我国司法实践出发,主要介绍涉及专断医疗行为的代表性案例,阐述司法实践中处理专断医疗行为的裁判要旨;第二部分主要介绍我国刑法理论界对于专断医疗行为性质的不同观点;第三部分指出解决专断医疗行为的关键点所在,并引出自己对于专断医疗行为性质的看法。第三章主要论证专断医疗行为是否应当纳入刑法规制问题。主要围绕专断医疗行为入刑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两部分进行,第一部分从医疗法益保护、社会危害性以及自我决定权保护三维度论证对专断医疗行为进行刑事归责具有必要性;第二部分从刑法谦抑性、患者利益、医疗安全三维度论证对专断医疗行为进行刑事归责具有可行性。第四章主要讨论专断医疗行为的刑事责任厘定问题。具体分为三部分进行,第一部分指出对专断医疗行为进行刑事归责应当遵循的两个基本原则;第二部分探讨专断医疗行为在我国刑法领域应当承担何种刑事责任,并对具体类型的专断医疗行为的刑事责任进行分析;第三部分从患者推定同意和但书适用两个维度阐述对专断医疗行为进行刑事归责时如何抑制问题。
姜凤武[7](2012)在《医疗损害责任制度比较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自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以来,我国已经形成一个庞大的法规体系,但医疗损害责任在法律适用中存在着较为严重的二元化问题。医疗损害赔偿的二元化问题违反了法治的基本要求,导致法律适用不统一;影响着司法职能的发挥,凸显了法律体系的内部冲突;违反效率诉讼的要求,增加了医疗损害赔偿救济的成本;不利于构建诚信和法治社会,加剧了医患关系的紧张。2010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在立法层面取得了一定成就,首次使用了统一的医疗损害责任概念,明确医疗损害责任的完整类型体系,规范了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则原则体系。但《侵权责任法》也存在些许不足,比如仅确立了单一的医疗过错判断标准,没有规定应当考虑的相关因素;仍然回避了医疗损害责任鉴定的问题;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没有突出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特点。鉴于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特殊性,作者以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为参照,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通过中外法律比较研究,提出了主要以侵权责任为主进行规制,但在特殊情形之下,如在根据侵权责任时效已届满或者加害人可能因已尽到相当的注意义务而被免责时,也应赋予受害人追究医方违约责任的权利立法构思。作者通过比较法研究,对于如何重构我国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制度、完善医疗精神损害责任制度和医疗损害责任保险制度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关于如何重构我国的医疗损害诉讼中证明责任制度,作者建议参照德国证明责任的相关制度,引入表见证明理论、证明责任转换理论和妨碍证明理论,扩大法官裁量权,对治疗风险做出正确的考量。关于如何完善我国的医疗精神损害责任制度,作者从权利主体、赔偿数额、赔偿方式等方面进行了详细地阐述。关于如何完善我国医疗损害责任保险制度,作者分析了我国实施强制医疗损害责任保险制度地可行性及具体构想,提出了该制度在施行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时乐平[8](2011)在《治理“医闹”:医疗纠纷的制度根源及其对策》文中研究表明随着我国医疗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医疗卫生事业的不断发展,医患矛盾却日渐凸显,医疗纠纷事件也层出不穷,甚至出现了由医疗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恶性暴力事件,俗称“医闹”。“医闹”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医疗秩序和社会稳定,并形成不良的索赔风气,与如今大力提倡构建和谐社会的中国主流社会形象极为格格不入。从医疗纠纷的发展现状来看,呈现出数量增多,具有频发性;覆盖科室广,表现形式多样:成因多样且复杂;情节严重,具暴力倾向:解决方式以赔偿为主,经济目的日趋增强;社会负面影响日趋扩大等特点。这一现象从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社会的安定和谐、阻碍了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如何缓解医疗纠纷、如何根治“医闹”已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从引发医疗纠纷及“医闹”的原因来看,多种多样。既有医源性原因,又有非医源性原因。医源性原因包括医疗技术原因和非医疗技术原因,非医源性原因包括社会原因和制度原因。本文选取非医源性原因中的制度原因进行研究,认为,建立完善的制度引导患方采取理性维权才是解决“医闹”、缓解医疗纠纷的根本所在。目前,我国医疗纠纷制度建设尚未十分健全,这也是导致患方有法不依、有法难依的本质原因。这就需要我们首先从现有制度入手,找寻出其可能导致患方放弃法制维权的漏洞,然后根据我国现实国情制定完善的医疗纠纷解决制度。本文首先对医疗纠纷研究现状进行研究综述,在此基础上对“医闹”现状做总体概述,并对医疗纠纷及“医闹”的概念进行分析、理解、界定,阐明两者的区别与联系,为全文的论述做好基础性铺垫;随后,对两则完全不同的典型“医闹”案例进行比较、分析,引发对医疗纠纷制度偏差的思考,提出现实中医疗纠纷解决过程中存在的某些制度问题;接着,对“医闹”产生的制度根源进行深入剖析,分别从医疗纠纷的法律法规“二元化”及医疗纠纷专项法律法规缺位、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的缺陷、政府偏好及其行为的偏差三个方面进行论述,旨在剖析现有解决医疗纠纷的制度对患方行为产生的影响,致使患方选择“医闹”;最后,在对医疗纠纷制度根源分析的基础上,从完善医疗纠纷法律建设、完善医疗纠纷鉴定制度和赔偿制度、完善医疗纠纷解决机制、加强政府职能建设等方面提出对策。
刘鑫,梁俊超[9](2010)在《论医疗损害技术鉴定危机与改革》文中指出法律规定的不完善以及法官对鉴定结论的依赖性造成了目前医疗鉴定中,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法医学医疗鉴定共存的二元化局面。侵权责任法在民事赔偿上否定了医疗事故的概念,提出以医疗损害责任为核心的民事责任制度,使医疗鉴定面临了新的问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制和法医学医疗鉴定机制都存在种种缺陷,不能完全满足侵权责任法对医疗鉴定的新的需求。无论是鉴定结论的固有属性还是侵权责任法的新的技术内容都要求对现有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模式进行改革,建立起符合《侵权责任法》要求的医疗损害技术鉴定制度。
张慧姝[10](2010)在《关于我国医方权利的法学研究》文中提出在全社会稳步向民主、法制的和谐社会迈进之时,医师的执业生存环境却日益恶化。医疗行业是一种高科技、高风险、高责任、高奉献的职业。职业的公益性决定了医师权利义务分配的不平衡性,医师被要求履行更多的职业义务与伦理义务。发达国家普遍从法律和制度层面保障医师执业权利的实现和享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及收入,并建立了完善的商业保险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来救济这种权利义务失衡的状态,分担医师的执业风险。反观我国,医师的权利保护现状令人担忧:医师工作时间长、负荷重,工资水平、福利待遇低,付出与所得不成比例;媒体的舆论误导致使医务人员无法享受应得尊重与理解;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不健全,无法分担医师的执业风险。医师在医疗执业中承担了过多的法定义务、道德义务和法律责任,这种生存执业环境使医师的身心受到伤害。如何改善医师恶劣的执业环境,全面保障医方的合法权益,本文拟从三个方面进行研究与探讨。第一部分医方权利概述本节讨论的主要内容是医方权利概况。首先,通过对医方权利的法律渊源的详细列举,归纳出医方权利的具体内容。医方包括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相应的,医方权利是医疗机构的权利和医务人员的权利两部分的合称。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医疗机构享有医疗费用请求权、管理权、中止履行权及法人享有的其他合法权利,如财产权、名誉权、知识产权等相关权利。医务人员权利中,医师权利是本文探讨的重点,故未涉及护士及其他医技人员的执业权利。医师享有以下权利:执业特权和相关权利。执业特权又包含询问权、检查权、诊疗权、证明权、特殊干预权、医疗行为豁免权、医疗裁量权。相关权利包括执业保障权、获得报酬权、获得尊重权、专业研习权、参与民主管理权等方面。其次,归纳医方义务及患者权利义务,探讨医患间权利义务的关系。根据权利义务的一般法理学研究,结合医患关系的特殊性,得出结论:医患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医患法律关系的核心内容。医方权利的实现与医方义务、患者的权利义务密不可分。医患关系中,医患双方权利义务具有统一性、一致性、平等性等特点。再次,对不同医学模式下的医患关系进行总结,分析医患双方权利义务的变迁。从医学诞生至今,人类社会经历了四种医学模式。远古时代,神灵主义医学模式时期巫医同源,巫医作为神的旨意的执行者,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反之,病人被认为是被神抛弃的人,氏族部落成员对其往往不闻不问,听任自然。病人的权利同医师的义务一样无从谈起。自然哲学医学模式时期,东西方医德伦理均获得长足发展,医师竭尽所能解除病人病痛,患者真诚信赖医师,将健康与生命完全交于医师之手,无权利可言。生物医学模式时期,机械论在医学中的运用,将医患关系机械化、物化和非人性化。高度发达的医学技术和物化的医患关系使医师权利到达了顶峰,医师在治疗中拥有绝对的权威,家长式医疗盛行,病人只有服从的义务。现代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时期,病人权利运动风起云涌,病人的自主权受到尊重,医师的权利范围缩小,须履行更多法定义务和道德义务,医患间地位更加趋于平等。结论:纵观各个医学模式,医患间权利义务变迁呈现出医方权利范围日益缩小,同时被课以更多义务的趋势。第二部分医方权利各论理论研究及法律保护上篇医方权利各论理论研究在医疗实践中,医方的某些权利缺乏立法保护或制度支持,医方在行使权利时因权限界定的模糊而无法真正享有这些权利。医方权利保护不力所产生的不良影响损害了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导致医患关系恶化,成为引发医疗纠纷的导火索。具体而言,医师的特殊干预权、医疗裁量权、医疗行为豁免权和医师执业保障权存在保护不力的问题,本节对上述各权利的内涵、渊源、表现形式逐一探讨,并结合国外相关理论研究现状和司法实践,分析各权利保护不力的成因及不良影响,以期找到完善立法建设和制度保障的方法。内容分述如下:特殊干预权是医师的基本权利之一,但我国尚未对该权利以明确的权利形式予以立法肯定,只在《侵权责任法》中以抢救危重病人的适格行为中规定了该权利,及在《执业医师法》中以强制义务形式出现。特殊干预权立法地位模糊,由于于法无据,医师无法采取某些必要医疗行为,直接损伤了患者的生命健康权益。最典型的例子是“肖志军拒签案”。梳理国内外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发现,日本、美国成文法中均规定了特殊干预权的权限范围、适用条件、法律效力并辅以可行程序,具有很强的实践性。我国理论界也多对该权利的立法意义持肯定意见。通过分析患者医疗自主权、家属的代理权限与医方特殊干预权之间的权利冲突,可以得出以下结论:明确特殊干预权的法律地位,完善权利的行使要件和程序,可以制约患者及家属滥用自主权和代理权限,有利于实现患者的最佳利益。医疗裁量权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权利是指在治疗疾病的过程中,医师有根据病情的变化决定治疗方案并随时调整治疗方案的权利,狭义权利是指医师履行告知义务时对病情告知尺度的裁量。我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医师履行告知义务时应避免对病人产生不利后果,这是医疗裁量权法的渊源。日本、美国等国对医疗裁量权的规定多见于司法实践的判例中,承认医师的医疗裁量权是各国司法的通例。反观我国,对医疗裁量权界定不明导致医师行使该权利时与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发生冲突。明确医师的医疗裁量权,完善告知义务履行程序是解决权利冲突的途径。医疗行为豁免权是一个较为特殊的权利,它在上升为法律权利之前就一直作为一条重要的伦理学原则长期存在着。分析医疗行为的特点,可以发现医疗行为的侵袭性、高风险性和医学技术的局限性决定了医疗损害必然发生,这就构成了医疗行为豁免权的免责事由。医疗行为豁免权在医疗实践中的运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手术知情同意书免责条款的效力探究和无过失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尽管大多数学者认为目前我国医疗机构拟定的手术知情同意书的免责条款不能成为免责的依据,但笔者从法理学、伦理学的双重角度论证免责条款具有合理性,应被法律所承认和保护。目前,我国公立医院的无过失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主要由医院承担,这明显显失公平。明确医疗机构享有医疗行为豁免权方能从根本上减轻医方因无过失医疗损害而产生的赔偿责任。执业保障权本节讨论的执业保障权是基于医师的执业特权而产生的广义的执业保障权。包括获得报酬权、执业保障权(狭义权利:医师在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有权获得与其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提供相应的基本条件并逐步改善提高,保证医师执业技能和水平的充分发挥。)、专业研习权、获得尊重权等内容。笔者选取北京一至三级六家医院投放180份医师工作满意度调查问卷,考察北京地区医师工作满意度情况,统计结果后发现医师工作满意度普遍较低,结合文献资料得出结论:尽管《执业医师法》对上述权利做了明确规定,但现实中医师权利保护不力的现象广泛存在,已成为医师执业环境恶化的首要因素。尽快建立完善的医师执业保障权利制度体系,加大司法保障力度,方能从根本上改善医师执业环境,保护医师合法权利。下篇医方权利各论法律保护我国目前虽有《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一系列调整医疗活动中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但尚未形成一个完整的、调整医患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且这些法律条例在实践中有不完善之处。借鉴世界发达国家经验,我国有必要制定一部独立的《医事法》,全面调整医事法律关系。针对本文内容,《医事法》涉及的内容应该包括医方特殊干预权、医疗裁量权、医疗行为豁免权、执业保障权;患者知情同意权、医疗自主权;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等内容。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点:第一,从立法角度完善患者知情同意权制度:明确患者知情同意权内容和范围;明确知情同意权的主体,建立诊前知情同意转让制度,完善对权利主体行为能力的规定;明确行使知情同意权的界限,限制权利主体滥用同意权。第二,医师的特殊干预权的立法设想:通过立法保障特殊干预权行使;完善特殊干预权的实施程序;建立司法监督评判机构;界定代理制度中的特殊干预权。第三,完善告知制度,保障医方医疗裁量权的实现:立法应进一步明确医方履行告知义务的形式及各种告知方式适用的范围;完善告知程序;明确告知的具体内容;免除医师对告知患者病情所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的注意义务。第四,明确医疗行为豁免权的法律效力,完善手术知情同意书的立法体例和立法内容,并在司法规制中适用可容性危险原则减轻医方的赔偿责任。第五,明确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分配原则:将医疗事故概念扩大为医疗损害,加大赔偿力度;公立医院的无过失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应适用国家赔偿法。第三部分医方权利制度保护机制探讨要解决我国医方权利保护不力的现状,除了完善法律法规建设,建立健全法制体系。还应在以下方面做出努力:建立有效地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抵御风险,减少损失;改革医疗机构目前的薪酬制度,提高医师的收入水平;完善医师的培训制度,特别是明确医师培训制度的法律地位,为保障医师的专业研习权提供法律依据。1、建立有效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医疗责任保险是医疗机构向社会分摊医疗风险带来的损失,从而减轻医疗机构和医师的经济压力的一种经济转嫁机制。医疗责任保险在发达国家已经发展了一百多年,形成了成熟有效的运行模式。我国的医疗责任保险发展起步晚,没有全国性的法律规范,相关立法层次低;保险费偏高,且厘定标准不够科学;赔偿限额低,责任期限短;法律适用混乱导致赔偿标准不统一。这些存在的问题导致医疗机构对医疗责任保险有效需求不足,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在我国不能真正起到分担风险的作用。通过借鉴美国、英国、日本等国成熟经验,探索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发展对策:用立法手段强制实施医疗责任保险;建立多种模式结合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完善医疗责任保险合同条款,丰富保险险种;建立专属机构处理医疗责任保险理赔。2、增加医师收入的制度探讨国家对卫生事业和公立医疗机构的有效投入不足,医师的劳务价值被低估,薪酬制度僵化等原因导致医师收入一直处于较低水平,不能体现薪酬制度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低收入产生以下的不良影响:引发医师道德风险,加剧患者“看病贵”的现象;医师工作积极性被挫伤,工作满意度低。提高医师收入,完善现行的薪酬体制,是激励医师更好发挥工作积极性的有益手段。从长远的角度看,更有利于国家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改革薪酬制度内容,提高薪酬水平,加大国家投入,使公立医院回归公益本质是增加医师收入的有效途径。3、健全医师培训制度,保障医师专业研习权利医学是需要终身学习的职业,健全医师培训制度,完善医师培养模式是医师享有专业研习权的根本保证。现行的医学教育模式中存在的某些问题逐渐凸显出来:如学校教育学制设置繁多,缺失人文精神培养;毕业后教育内容规定不完善;全科医师培训制度建设不能满足现实需求,这些问题成为制约医学教育健康发展的瓶颈。健全医学教育培养模式,完善医师培训制度,要做到加强各阶段医学教育中的医学法律法规教育和人文精神培养;明确住院医师培训制度的法律地位,构建医师执业资格准入制度和淘汰制度;建立健全全科医师培训制度。
二、我国医疗事故处理立法的新进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我国医疗事故处理立法的新进展(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人工智能犯罪风险防控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论文选题的研究现状 |
二、论文选题的意义 |
三、论文的研究方法 |
第一章 人工智能犯罪风险概述 |
第一节 人工智能概述 |
一、人工智能的定义 |
二、人工智能的特征 |
第二节 人工智能犯罪风险概述 |
一、人工智能犯罪风险的定义 |
二、人工智能犯罪风险的特征 |
第二章 人工智能犯罪风险分类 |
第一节 直接犯罪风险 |
一、人工智能作为犯罪对象的犯罪风险 |
二、人工智能作为犯罪工具的犯罪风险 |
三、违反人工智能安全管理义务的犯罪风险 |
第二节 间接犯罪风险 |
一、失业引起的犯罪风险 |
二、贫富差距扩大引起的犯罪风险 |
第三章 我国人工智能犯罪风险防控存在问题 |
第一节 理念层面防控存在问题 |
一、出现过度刑法化倾向 |
二、犯罪风险研究碎片化 |
第二节 直接犯罪风险防控存在问题 |
一、人工智能作为犯罪对象的犯罪风险防控存在问题 |
二、人工智能作为犯罪工具的犯罪风险防控存在问题 |
三、违反人工智能安全管理义务犯罪风险防控存在问题 |
第三节 间接犯罪风险防控存在问题 |
一、失业引起的犯罪风险防控存在问题 |
二、贫富差距扩大引起的犯罪风险防控存在问题 |
第四章 我国人工智能犯罪风险防控对策 |
第一节 理念层面防控对策 |
一、避免犯罪风险防控过度刑法化 |
二、树立立体刑法学理念 |
第二节 直接犯罪风险防控对策 |
一、人工智能作为犯罪对象的犯罪风险防控对策 |
二、人工智能作为犯罪工具的犯罪风险防控对策 |
三、违反人工智能安全管理义务犯罪风险防控对策 |
第三节 间接犯罪风险防控对策 |
一、失业引起的犯罪风险防控对策 |
二、贫富差距扩大引起的犯罪风险防控对策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3)制度变迁视角下的公立医院和谐医患关系模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一)国内背景 |
(二)国际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内容 |
一、研究对象 |
二、总体框架 |
三、重点难点 |
第三节 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基本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一)比较综合法 |
(二)历史分析法 |
(三)归纳分析法 |
(四)博弈分析法 |
(五)调查访谈法 |
第二章 国内外文献研究概述 |
第一节 国外文献研究概述 |
一、医患关系模式相关理论研究 |
(一)帕森斯的“病人角色”理论 |
(二)萨斯—霍伦德的医患三模式 |
(三)弗莱德森的医患冲突理论 |
二、国外典型的医患关系模式 |
(一)美国“患者权利保护人”制度模式 |
(二)英国三级投诉和全科医疗制度模式 |
(三)德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模式 |
(四)日本医疗纠纷预防及处理机制模式 |
第二节 国内文献研究概述 |
一、医患关系模式研究领域广泛 |
二、医患关系模式理论视角多样 |
(一)基于委托—代理理论的医患关系模式 |
(二)基于社会交换理论的医患关系模式 |
(三)基于社区卫生服务的朋友式医患关系模式 |
(四)基于家长主义和尊重自主的医患协商模式 |
第三节 文献评述与问题的提出 |
一、文献评述与小结 |
二、问题的提出 |
第三章 基本概念及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医患关系相关概念界定 |
一、医患关系的内涵 |
(一)社会学视角的医患关系 |
(二)伦理学视角的医患关系 |
(三)法学视角的医患关系 |
(四)经济学视角的医患关系 |
(五)医患关系的实质 |
二、医疗纠纷的概念 |
三、医患关系模式的内涵 |
(一)医患关系模式的概念 |
(二)和谐医患关系模式的内涵 |
第二节 相关理论基础 |
一、制度变迁理论 |
(一)制度变迁的内涵 |
(二)制度变迁的供给需求理论 |
(三)制度变迁的成本收益理论 |
(四)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理论 |
二、公共选择理论 |
(一)公共选择理论的基本观点 |
(二)公共选择理论的“有限理性”假设 |
(三)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 |
三、演化博弈理论 |
(一)博弈论的概念与分类 |
(二)博弈论的表示法 |
(三)演化博弈理论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模式的政府责任 |
第一节 社会管理中的政府职能 |
一、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 |
(一)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政府职能 |
(二)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政府职能 |
二、政府在医疗服务市场的职能 |
(一)我国医疗服务市场的基本特征 |
(二)政府是公共物品的供给主体 |
(三)医疗服务市场的政府介入 |
第二节 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模式中的政府责任 |
一、制度责任 |
二、法律责任 |
三、财政责任 |
四、监管责任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公立医院医患关系模式的历史演进 |
第一节 计划经济时期的医患关系模式概况 |
一、计划经济体制下和谐稳定的医患关系模式 |
二、计划经济体制下医患关系模式典型特征 |
(一)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医患关系制度稳定单一 |
(二)公立医院公益性突出,医患关系和谐稳定 |
三、计划经济后期医患关系模式制度变迁动因分析 |
第二节 改革开放至新医改前的医患关系模式概况 |
一、改革开放至新医改前矛盾冲突的医患关系模式 |
二、改革开放至新医改前医患关系模式形成原因 |
(一)推行医疗市场化改革,加速医患矛盾升级 |
(二)医疗服务体制商业化,公立医院公益性减弱 |
(三)医疗资源配置不平衡,医患关系矛盾冲突 |
三、新医改前医患关系模式的制度变迁动因分析 |
第三节 新医改以来的医患关系模式概况 |
一、新医改以来多元复杂的医患关系模式 |
二、新医改试点医患关系模式典型案例 |
(一)浙江省宁波市医疗纠纷“宁波解法” |
(二)福建省三明市医疗改革“三医联动” |
(三)广东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与医疗责任保险结合机制 |
三、新医改以来医患关系模式存在的突出问题 |
(一)医患双方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医患矛盾有增无减 |
(二)医患关系呈现多元化,医患利益冲突复杂 |
(三)医患关系制度变迁“路径依赖”,医患关系改善甚微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我国当前公立医院医患关系模式演进中的制度困境 |
第一节 医疗市场化改革中的中央与地方政府“委托—代理”困境 |
一、中央与地方的委托—代理关系 |
二、中央与地方利益博弈中的道德风险 |
(一)制度制定的道德风险 |
(二)制度执行的道德风险 |
第二节 公立医院医患关系模式制度主体演化博弈“囚徒”困境 |
一、医患关系模式的制度主体 |
二、医患关系模式制度主体演化博弈分析 |
(一)演化博弈模型的基本要素构建 |
(二)三方利益主体的演化博弈行为分析 |
(三)三方利益主体演化博弈的结果分析 |
(四)和谐医患关系模式三方博弈决策行为 |
三、医患关系模式制度主体“囚徒”困境原因分析 |
(一)政府部门忽视创造医患合作收益 |
(二)医疗群体利用信息优势诱导需求 |
(三)患者群体期望收益难以实现 |
第三节 医患关系模式制度变迁中的“路径依赖” |
一、医患关系制度处于无效率停滞的“锁定”状态 |
二、医疗制度供给主体的“利益粘滞”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构建我国公立医院和谐医患关系制度模式的对策建议 |
第一节 实行强制性制度变迁,克服“路径依赖” |
一、医患关系模式制度变迁路径优化原则 |
(一)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 |
(二)坚持创新引领原则 |
(三)坚持政府权责统一原则 |
二、实行强制性制度变迁,实施统一制度安排 |
(一)实行强制性的医患关系制度变迁 |
(二)实施统一的医患关系制度安排 |
(三)制定科学的激励约束机制 |
三、克服制度变迁“路径依赖”,重视制度创新与兼容 |
(一)加快医患关系制度创新,克服“路径依赖” |
(二)健立健全医疗法律法规,重视医患关系制度兼容 |
第二节 建立医疗纠纷预防机制,妥善处理医疗纠纷 |
一、建立医疗纠纷预防机制,防范医患纠纷产生 |
(一)加强公立医院内部日常管理工作 |
(二)重塑社会信任机制,弘扬医疗职业道德 |
(三)加强医学知识宣传教育,引导患者转变就诊观念 |
二、建立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妥善化解医患矛盾 |
(一)完善医患之间协商解决机制 |
(二)实事求是妥善处置医疗纠纷 |
三、建立医疗纠纷补救机制,减少医疗事故损失 |
(一)推行社会医疗互助体系建设 |
(二)建立患者心理援助体系 |
第三节 实行第三方医疗纠纷调解机制,合理化解医患矛盾 |
一、建立健全第三方医疗纠纷调解机制 |
二、我国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典型案例 |
(一)宁波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 |
(二)广东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 |
三、加强人民调解配套制度建设,保障医疗纠纷有效处理 |
(一)设立医患纠纷合议庭 |
(二)构建医疗纠纷处理机制 |
(三)准确量刑公正司法 |
第四节 建立健全医疗责任保险机制,完善医疗服务体系 |
一、建立健全医疗责任保险机制 |
(一)建立医疗责任风险分担机制 |
(二)建立医疗损害保险制度 |
(三)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体系 |
二、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典型案例 |
(一)宁波市医疗责任保险理赔协商机制 |
(二)广东省医疗责任保险机制 |
三、加快完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
(一)强制实行医疗责任保险 |
(二)完善现行医疗责任保险机制 |
第五节 建立健全医疗法规制度,保障医患基本权益 |
一、加强医疗法律保障,约束规范医疗行为 |
(一)制定统一的《医疗执业法》 |
(二)平等公正司法,加强医疗群体的保护 |
(三)强化医务人员法律意识和职业素养 |
二、建立健全患者权利保护法律法规 |
(一)厘清患者权利法律法规 |
(二)制定《患者权利保护法》 |
(三)坚持患者生命健康权利至上原则 |
第六节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总结与展望 |
第一节 全文总结 |
第二节 主要创新点 |
第三节 研究局限性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指导教师对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学术评语 |
答辩委员会决议书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附件 |
(4)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的机理及功效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导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政策背景 |
1.1.2 现实背景 |
1.1.3 理论背景 |
1.2 研究意义与目的 |
1.2.1 研究意义 |
1.2.2 研究目的 |
1.3 文献综述 |
1.3.1 贫困脆弱性的相关文献 |
1.3.2 农业风险与贫困脆弱性的相关文献 |
1.3.3 政策性农业保险与贫困脆弱性的相关文献 |
1.3.4 文献评述 |
1.4 核心概念界定 |
1.4.1 贫困及贫困脆弱性 |
1.4.2 缓解贫困脆弱性:与脱贫、扶贫的比较 |
1.4.3 政策性农业保险 |
1.4.4 机理 |
1.4.5 功效:功能+效应 |
1.5 研究问题、思路及内容 |
1.5.1 研究问题及研究边界限定 |
1.5.2 研究思路 |
1.5.3 研究框架及内容 |
1.6 研究方法 |
1.7 创新与不足 |
1.7.1 创新之处 |
1.7.2 不足之处 |
2.相关理论及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的机理 |
2.1 政策性农业保险及贫困脆弱性的相关理论 |
2.1.1 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相关理论 |
2.1.2 贫困脆弱性的相关理论 |
2.2 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功效的相关理论 |
2.2.1 效用理论与预期效用理论 |
2.2.2 模型的求解工具:马尔可夫过程 |
2.3 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的机理 |
2.3.1 农业风险冲击下贫困脆弱性的生成机理 |
2.3.2 农业风险冲击下贫困脆弱性的演化机理 |
2.3.3 农业风险冲击下贫困脆弱性的缓解机理 |
2.4 本章小结 |
3.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制度演进及缓解贫困脆弱性的实践启示 |
3.1 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制度演进 |
3.1.1 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农业保险的制度变迁:1982-1992年 |
3.1.2 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初期农业保险的制度变迁:1992-2003年 |
3.1.3 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的确立与变迁:2004年至今 |
3.1.4 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演进中的主要成就和基本经验 |
3.2 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的现状:多层面分析 |
3.2.1 农业风险冲击下的贫困脆弱性及其成因 |
3.2.2 政策性农业保险及其缓解贫困脆弱性的现状:供给和需求层面 |
3.2.3 政策性农业保险及其缓解贫困脆弱性的现状:收入和消费层面 |
3.2.4 政策性农业保险及其缓解贫困脆弱性的现状:风险保障层面 |
3.3 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的典型案例:中国实践 |
3.3.1 “金融扶贫,保险先行”的河北省“阜平模式” |
3.3.2 “精准滴灌”的甘肃省农业保险扶贫模式 |
3.4 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的典型案例:国际实践 |
3.4.1 基于减贫目标的印度农业保险政策 |
3.4.2 巴西农业保险制度及其经验 |
3.5 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中外实践的启示借鉴 |
3.5.1 制度体系和政策支持较为健全 |
3.5.2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通力协作 |
3.5.3 保险产品供给和配套措施完备 |
3.6 本章小结 |
4.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的功效及因素 |
4.1 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职能及其缓解贫困脆弱性的功效 |
4.1.1 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职能 |
4.1.2 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的风险保障功效 |
4.1.3 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的其他功效 |
4.2 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功效的影响因素:供给层面 |
4.2.1 宏观供给层面的影响因素 |
4.2.2 微观供给层面的影响因素 |
4.3 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功效的影响因素:需求层面 |
4.3.1 农业风险损失产生农业保险需求意愿 |
4.3.2 农业收入增加提高农业保险购买能力 |
4.4 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功效的制约因素 |
4.4.1 政府层面的制约因素 |
4.4.2 保险机构层面的制约因素 |
4.4.3 贫困农户层面的制约因素 |
4.5 本章小结 |
5.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的效用、临界点及传导机制 |
5.1 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的效用 |
5.1.1 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的边际效用 |
5.1.2 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需求收入弹性 |
5.1.3 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的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 |
5.1.4 不确定条件下的期望效用 |
5.2 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的临界点:门槛效应 |
5.3 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的直接传导机制 |
5.3.1 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的直接传导机制:收入效应 |
5.3.2 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的直接传导机制:消费效应 |
5.4 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的间接传导机制 |
5.4.1 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的间接传导机制:经济增长 |
5.4.2 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的间接传导机制:收入分配 |
5.5 本章小结 |
6.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效应的实证分析:理论模型及数值模拟 |
6.1 相关模型比较及选择 |
6.1.1 模型比较 |
6.1.2 模型选择 |
6.2 理论模型构建 |
6.2.1 基本模型 |
6.2.2 引入农业风险冲击 |
6.2.3 引入农业保险 |
6.2.4 引入不足额保险 |
6.2.5 引入农业保险保费补贴 |
6.2.6 陷入贫困的概率 |
6.3 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效用的数值模拟 |
6.3.1 相关参数校准及函数假定 |
6.3.2 农业保险对贫困脆弱性的影响 |
6.3.3 赔偿比例对贫困脆弱性的影响 |
6.3.4 不足额保险对贫困脆弱性的影响 |
6.3.5 保费补贴对贫困脆弱性的影响 |
6.4 本章小结 |
7.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效应的实证分析:基于典型村庄的调研数据 |
7.1 模型设定与数据说明 |
7.1.1 基于农户资产的贫困脆弱性测度模型 |
7.1.2 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效果评估模型 |
7.1.3 数据来源与描述性统计 |
7.2 农户贫困脆弱性测度 |
7.2.1 收入期望和方差的FGLS估计 |
7.2.2 贫困线的确定 |
7.2.3 农户贫困脆弱性的估计结果 |
7.3 政策性农业保险对贫困脆弱性的影响 |
7.3.1 变量的相关关系 |
7.3.2 政策性农业保险对贫困脆弱性的影响 |
7.3.3 政策性农业保险对贫困脆弱性的作用渠道 |
7.4 本章小结 |
8.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效应的实证分析:基于省级面板数据 |
8.1 门槛效应的经济学解释 |
8.2 门槛回归模型的基本理论及选择依据 |
8.2.1 门槛回归模型的基本理论 |
8.2.2 门槛模型选择依据 |
8.3 解释变量、数据说明与模型设定 |
8.3.1 变量选择与数据说明 |
8.3.2 模型设定 |
8.4 门槛效应存在性检验 |
8.5 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效果的实证分析:整体样本回归 |
8.5.1 保费收入缓解贫困脆弱性的效果分析 |
8.5.2 保费补贴缓解贫困脆弱性的效果分析 |
8.5.3 保险赔偿缓解贫困脆弱性的效果分析 |
8.6 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效果的实证分析:分组样本回归 |
8.6.1 样本分组依据 |
8.6.2 低收入组回归结果分析 |
8.6.3 中收入组回归结果分析 |
8.6.4 高收入组回归结果分析 |
8.7 本章小结 |
9.研究结论、建议及展望 |
9.1 研究结论 |
9.2 研究建议 |
9.3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后记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情况 |
(5)我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新进展(论文提纲范文)
一、医疗纠纷防处的立法变迁 |
二、医疗纠纷防处的新进展 |
(一) 加强多部门的合作共治 |
(二) 规范新闻媒体的责任 |
(三) 强调从源头防范医疗纠纷 |
(四) 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 |
(五) 发挥人民调解的主渠道作用 |
(六) 规范专家库的建立 |
三、我国医疗纠纷防处解决机制中尚存在的问题 |
(一) 医疗责任保险机制不完善 |
(二) “二元化”鉴定问题仍未解决 |
四、结语 |
(6)专断医疗行为的刑法规制边界(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专断医疗行为概述 |
(一)医疗行为与专断医疗行为 |
(二)专断医疗行为的分类 |
(三)其他国家和地区对于专断医疗行为处理方式之考察 |
二、专断医疗行为的现状透视 |
(一)专断医疗行为的实践样态 |
(二)专断医疗行为属性理论争讼 |
(三)专断医疗行为属性之我见 |
三、专断医疗行为入刑的正当性考察 |
(一)专断医疗行为入刑具有必要性 |
(二)专断医疗行为入刑具有可行性 |
四、专断医疗行为的刑事责任厘定 |
(一)专断医疗行为刑事归责原则 |
(二)专断医疗行为的可归责罪名辨析 |
(三)专断医疗行为的刑事归责抑制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医疗损害责任制度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摘要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1章 医疗损害责任概述 |
1.1 医疗损害 |
1.1.1 损害的概念 |
1.1.2 医疗损害的概念 |
1.1.3 与医疗损害相关的概念 |
1.2 医疗损害责任 |
1.2.1 医疗损害责任的概念 |
1.2.2 医疗损害责任的类型 |
1.3 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
1.3.1 损害事实 |
1.3.2 医疗行为与损害事实的因果关系 |
1.3.3 过错 |
第2章 外国的医疗损害责任 |
2.1 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医疗损害责任 |
2.1.1 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内容 |
2.1.2 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特点 |
2.2 英美法系国家医疗损害责任 |
2.2.1 英美法系国家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内容 |
2.2.2 英美法系国家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特点 |
第3章 我国的医疗损害责任 |
3.1 侵权责任法前的医疗损害责任 |
3.1.1 立法概况 |
3.1.2 法律适用的二元化 |
3.2 侵权责任法的医疗损害责任 |
3.2.1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的立法成就 |
3.2.2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的立法局限 |
第4章 医疗损害证明责任制度比较 |
4.1 外国的医疗损害证明责任制度 |
4.1.1 德国法上的证明规则 |
4.1.2 美国法上的证明规则 |
4.1.3 日本法的证明规则 |
4.2 我国医疗损害证明责任 |
4.2.1 民事诉讼法 |
4.2.2 证据规则 |
4.2.3 侵权责任法 |
4.3 比较法下我国医疗损害证明责任的反思与完善 |
4.3.1 我国医疗损害证明责任制度的反思 |
4.3.2 我国医疗损害证明责任制度的完善 |
第5章 医疗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制度比较 |
5.1 外国的医疗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
5.1.1 德国法的精神损害赔偿 |
5.1.2 瑞士法的精神损害赔偿 |
5.1.3 日本法的精神损害赔偿 |
5.1.4 英国法的精神损害赔偿 |
5.1.5 美国法的精神损害赔偿 |
5.2 我国的医疗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
5.2.1 医疗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特殊性 |
5.2.2 医疗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原则 |
5.2.3 医疗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内容 |
5.3 比较法下我国医疗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反思与完善 |
5.3.1 权利主体 |
5.3.2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 |
5.3.3 赔偿方式 |
第6章 医疗损害责任保险制度比较 |
6.1 外国的医疗损害责任保险 |
6.1.1 美国的医疗损害责任保险 |
6.1.2 德国的医疗损害责任保险 |
6.1.3 日本的医疗损害责任保险 |
6.1.4 新西兰的医疗损害责任保险 |
6.1.5 澳大利亚的医疗损害责任保险 |
6.2 我国的医疗损害责任保险 |
6.2.1 医疗机构自行赔付方式 |
6.2.2 医疗损害责任保险赔付方式 |
6.3 比较法下我国医疗损害责任保险制度的反思与完善 |
6.3.1 我国医疗损害责任保险制度的反思 |
6.3.2 强制医疗损害责任保险制度的可行性构想 |
6.3.3 强制医疗损害责任保险制度施行的问题及对策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致谢 |
(8)治理“医闹”:医疗纠纷的制度根源及其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选题的由来及其意义 |
一、选题的由来 |
二、选题的理论研究价值与社会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综述 |
一、国外对医疗纠纷的研究 |
二、我国医疗纠纷及"医闹"的研究 |
第三节 研究方法与理论依据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的理论依据 |
第四节 本文观点与研究框架 |
一、研究的主要问题和主要观点、创新之处、重点和难点 |
二、研究框架 |
第一章 医疗纠纷与"医闹"的治理:相关概念的界定与解释 |
第一节 医疗纠纷及"医闹"现状 |
一、现状概述 |
二、医疗纠纷及"医闹"产生的原因现状 |
三、医疗纠纷及"医闹"的发展特点及趋势 |
第二节 医疗纠纷、"医闹"的概念界定与解释 |
一、医疗纠纷的概念界定与解释 |
二、"医闹"的概念界定与解释 |
三、医疗纠纷和"医闹"的联系与区别 |
第三节 制度的界定 |
一、关于"制度" |
二、医疗纠纷制度的界定 |
三、我国医疗纠纷制度发展现状 |
第二章 "医闹"成因及其解决的制度偏差:两则典型案例的比较 |
第一节 案例分析 |
一、案例一 |
二、案例二 |
第二节 案例比较 |
一、案例比较 |
二、制度根源的思考 |
第三章 治理"医闹":制度缺失及其后果 |
第一节 法律的"二元化"与专项法律法规的缺位 |
一、法律法规"二元化" |
二、专项法律法规的缺位 |
第二节 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的缺陷 |
一、协商 |
二、调解 |
三、诉讼 |
第三节 政府偏好及其行为的偏差 |
一、政府的言论 |
二、政府的行动 |
第四章 治理"医闹":解决医疗纠纷的对策 |
第一节 完善医疗纠纷法律建设 |
一、树立牢固的法治观念 |
二、完善医疗卫生法律体系 |
第二节 完善医疗纠纷鉴定制度、赔偿制度 |
一、完善医疗纠纷鉴定制度 |
二、完善医疗纠纷赔偿制度 |
第三节 完善医疗纠纷解决机制 |
一、完善和健全非诉讼医疗纠纷解决机制 |
二、完善医疗纠纷诉讼解决机制 |
三、建立多种医疗纠纷解决方式相融合的解决机制 |
第四节 加强政府职能建设 |
一、强化政府公共服务意识 |
二、明确政府医疗卫生职能 |
三、完善医疗保险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10)关于我国医方权利的法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绪论 |
参考文献 |
第一部分 医方权利概述 |
1 医方权利的基本概念 |
1.1 定义 |
1.2 基本内容 |
1.3 医方权利之法的渊源 |
2 医患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
2.1 权利与义务的法理学探讨 |
2.2 医方权利义务与患方权利义务的关系 |
3 医学模式演进过程中的医患关系和权利义务变迁 |
3.1 神灵主义医学模式 |
3.2 自然哲学医学模式 |
3.3 生物医学模式 |
3.4 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 |
参考文献 |
第二部分 医方权利各论理论研究及法律保护 |
上篇:医方权利各论研究 |
1 医师工作满意度调查 |
1.1 工作满意度的内涵 |
1.2 关于医师工作满意度的调查 |
1.3 结论 |
2 执业保障权 |
2.1 执业保障权释义 |
2.2 我国医务人员薪酬现状 |
2.3 我国医务人员获得尊重权现状 |
2.4 我国医师参加专业培训现状 |
3 特殊干预权 |
3.1 特殊干预权的定义及内涵 |
3.2 特殊干预权的理论研究 |
3.3 特殊干预权与患者医疗自主权 |
3.4 特殊干预权与家属的代理权 |
4 医疗裁量权 |
4.1 医疗裁量权释义 |
4.2 医疗裁量权在保护性医疗中的适用 |
4.3 医疗裁量权与患者知情同意权 |
5 医疗行为豁免权 |
5.1 医疗行为豁免权及其特征释义 |
5.2 医疗行为的免责事由 |
5.3 医疗行为豁免权的运用 |
参考文献 |
下篇:医方权利各论法律保护机制探讨——制定《医事法》 |
1 明确界定患者权利,完善患者知情同意权的立法建议 |
1.1 知情同意权制度立法缺陷 |
1.2 知情同意权制度的立法设想 |
2 专章规定医方权利 |
2.1 医师的医疗裁量权的立法设想 |
2.2 医师的特殊干预权的立法设想 |
2.3 医师的医疗行为豁免权的立法规制 |
3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分配 |
3.1 医疗事故概念应向医疗损害过渡 |
3.2 无过失医疗损害责任应适用国家赔偿法 |
参考文献 |
第三部分 医方权利制度保护机制探讨 |
1 建立有效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
1.1 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现状分析 |
1.2 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
1.3 借鉴国外先进模式,完善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
2 增加医师收入的制度探讨 |
2.1 影响医师收入的原因分析 |
2.2 低收入产生的不良影响 |
2.3 提高医师收入,完善医师薪酬制度的对策 |
3 健全医师培训制度,保障医师专业研习权利 |
3.1 我国医学教育模式中存在的问题 |
3.2 健全医学教育培养模式,完善医师培训制度 |
参考文献 |
结语 |
致谢 |
个人简历 |
四、我国医疗事故处理立法的新进展(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人工智能犯罪风险防控问题研究[D]. 张启阳. 中央民族大学, 2020(01)
- [2]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语文等学科课程标准(2017年版2020年修订)的通知[J]. 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公报, 2020(06)
- [3]制度变迁视角下的公立医院和谐医患关系模式研究[D]. 李宗明. 深圳大学, 2020(11)
- [4]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的机理及功效研究[D]. 徐婷婷. 西南财经大学, 2019(12)
- [5]我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新进展[J]. 刘小勤,李阳阳. 医学与法学, 2019(02)
- [6]专断医疗行为的刑法规制边界[D]. 孙国强.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7]医疗损害责任制度比较研究[D]. 姜凤武. 大连海事大学, 2012(12)
- [8]治理“医闹”:医疗纠纷的制度根源及其对策[D]. 时乐平. 复旦大学, 2011(05)
- [9]论医疗损害技术鉴定危机与改革[J]. 刘鑫,梁俊超. 证据科学, 2010(04)
- [10]关于我国医方权利的法学研究[D]. 张慧姝. 北京中医药大学, 20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