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垄断罪分析与立法建议(论文文献综述)
黎业明[1](2017)在《论刑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限制市场竞争,损害消费者正当权益,导致企业经营效率低下,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对其进行刑法规制,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保障其他法律的顺利实施,有必要通过刑法修正案的形式,对情节严重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设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罪。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罪刑罚的设置上,从利于罪犯回归社会的角度出发,应当对罪犯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杜峰[2](2012)在《域外垄断犯罪的刑事规制及其启示》文中研究说明虽然我国反垄断法在法律责任一章规定了实施垄断行为应承担的责任,但是只明确了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规定实施垄断行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但是,垄断行为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秩序,损害了其他正当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降低了社会福祉,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域外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地区)的反垄断立法,不仅规定了实施垄断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还明确了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利益的垄断行为要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因此,通过全面的梳理和分析域外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地区)垄断犯罪立法,我国应通过附属刑法的模式,在现行反垄断法中将社会危害性严重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行为、滥用市场支配行为纳入刑法的打击范围,并明确规定其罪状和法定刑,以恢复被破坏的市场竞争秩序,保护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社会福祉。
宿凯丽[3](2012)在《反垄断法中法律责任的构建与完善》文中研究指明2008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反垄断法》,我国竞争法取得了形式上的相对完善。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的迅速发展,国内市场经济的发展潜力也不断增大,国家政策的不断调整使许多中小型企业在市场、国家两只手的保护下逐渐发展成为具有一定支配地位的大型企业,《反垄断法》的施行使我国的经济发展焕然一新。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所以实行市场经济国家的法律中,反垄断法成为这些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运行的基本法律之一,在这些国家的法律体系中也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因此,反垄断法也被称作“经济宪法”、“经济法的核心”、“自由企业的大宪章”。我国已初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确立和维护竞争自由是市场经济体制追求的直接目标,竞争自由也是我国市场经济的基石之一。没有竞争自由,就没有真正的市场经济和市场体制。垄断是自由竞争中生产高度集中的必然结果,我国要发展市场经济就不可避免的面对垄断问题的出现,问题出现之后如何利用法律来规制这些垄断行为,正涉及到反垄断法的法律责任问题。反垄断法有利于保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和保障国民经济稳定发展,但这一重要作用的发挥要靠反垄断法法律责任制度的完善。本文在对垄断行为及法律责任进行分析后,通过对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反垄断法法律责任制度的比较和借鉴,结合我国反垄断法法律责任的实践及立法现状,分析现行立法中反法垄断法律责任的缺陷,针对性的提出了完善我国反垄断法法律责任制度的建议。
丁国峰[4](2011)在《反垄断法律责任制度研究》文中提出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所构建的法律秩序,离不开具体权利义务规范的创设,更需要构建健全的责任制度以保障法律的实施。设置科学合理的法律责任制度,约束、制裁违法行为者,确保法律规范得以贯彻、遵守与实施,这是法律制度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秩序和实现正义的必要环节因素。强制性的法律制裁和责任追究机制更是法律制度得以存在的重要条件。法律责任在约束和遏制国家权力滥用的同时,还表达了对个体行为自由的限制与否定,也彰显了对个体行为自由的维护、保障和尊重。法律责任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实现立法的核心内容与基本理念,具体责任制度在反垄断法中占据着不可忽略的地位。自由公正的竞争秩序是市场经济良性运行的基本前提,是提升国家整体经济实力的重要保障,更是反垄断法所追求的基本立法目标。若无完整统一、科学可行的反垄断法律责任制度,反垄断法实体规范和程序规则将难以切实遵循,反垄断立法目标将无法得以实现而逐步沦为一纸空文。综合全面、完善合理的反垄断法律责任制度有利于保障反垄断立法目标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反垄断法的权威地位取决于其责任制度的精心设计和具体安排。衡量与评价反垄断立法价值和制度内容的恰当与否,主要体现于反垄断法所反映与维护的法权意志和利益取向。然而垄断行为扭曲市场竞争机制,破坏经济良性运行,损害相关市场主体的经济收益,特别是使消费者丧失公平交易权、自由选择权等权益而不能成为真正的市场选择者和评判者,减损社会整体的消费者福利。反垄断法实施效果的评价与其责任制度的构建息息相关,如何将白纸黑字的反垄断法条文真正变成阻隔垄断行为的利剑,其关键因素是对反垄断法律责任制度的完善与适用。反垄断法律责任制度对违法垄断行为提供适当的、灵活的救济措施。反垄断法律责任不仅仅是对托拉斯和垄断行为的谴责、阻却和遏制,更重要地是运用强制性、法定性的制裁手段阻却实质性限制竞争行为,对受害者的损失提供合适救济,威慑其他潜在违法行为者,预防、避免和减少其他市场主体从事垄断行为的意图,以维护自由公正的竞争秩序。目前,世界上100多个国家和地区都相继颁布了反垄断法,并相应设置了反垄断法的责任制度。我国反垄断法第七章专门对垄断行为法律责任作出具体规定,但反垄断法律责任制度尚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主要体现为关于反垄断民事法律责任方面、反垄断行政法律责任方面、反垄断刑事法律责任方面等多层次、多领域的责任问题。垄断行为一般接受反垄断民事责任、反垄断行政责任和反垄断刑事责任等综合性法律制度的调整,其制裁方式分别为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和刑事制裁三种情形,但原则性、宽泛性的反垄断法律责任制度并不能实现各责任制度之间的合理衔接、充分协调,也不能有效实现其价值目标。因此,构建我国科学合理、协调统一的反垄断法律责任制度体系,需从多个方面入手进行探讨。首先,应运用科学可行的方法对反垄断法律责任制度进行研究。具体研究方法主要包括唯物辩证法、比较分析方法、逻辑推理法、历史分析法、案例分析法、图表数据法、经济分析法、整体主义分析法等,尽量做到法学研究方法与专门研究方法的结合。其次,应从历史发展角度对各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反垄断法律责任制度进行具体描述、深入分析,努力寻求可兹借鉴的立法经验。最后,应对反垄断法律责任制度体系、反垄断法律责任制度的执行方式进行深入探讨。特别展开对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全面阐述,并提出完善我国反垄断法律责任制度的具体建议。以损害赔偿为核心的民事责任,以行政罚款为重点的行政责任,以及以刑事监禁为中心的刑事责任共同构成了我国反垄断法律责任的基本体系。反垄断法民事责任以民事法律责任为理论前提和内容基础,有着其自身的特殊性和显着不同于民事法律责任的特征,是民事法律责任的细化与延伸。我国反垄断法民事责任应引入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并不断完善受害者实施反垄断民事责任制度的激励机制。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功能在于惩罚、报复垄断行为者的恶性行为,并预防未来相似垄断行为的再次发生。完善反垄断私人诉讼制度,特别应明确反垄断私人诉讼中原告资格范围,原告资格的主体范围不应只限于与违法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经营者,还应赋予其他受竞争影响市场主体的诉权。反垄断民事责任制度的设置应采用成本收益比例原则和动态量化原则,对市场主体或其他经营者因损害行为而连续遭受的损害结果应在最高额度内给予赔偿,从而激励受损的市场主体提起反垄断损害赔偿诉讼,以维护各类市场主体的竞争利益。我国反垄断法行政责任应不断规范与优化行政制裁责任。反垄断行政法律责任主要是针对垄断行为者设置的,既包括一般经营者、竞争者等市场主体所应承担的行政制裁责任,还涉及行政机构实施限制性竞争行为所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但并不包括其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对垄断行为设置行政责任,强化各类行政制裁措施,规范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职责与权限,阻却、威慑和遏制各类违法行为者,以实现反垄断法社会公共价值目标。应强化反垄断执法机构实施行政罚款的威慑力,特别应提高其对垄断行为的发现机率,以增加行政罚款责任的实施效力。从最优威慑理论可知,行政罚款数额与罚款责任实际承担的可能性(被处罚的可能性)之间往往是紧密联系、相互补充的,应科学计算行政罚款的限额范围。应进一步明确责任承担主体的范围,应增强行政制裁责任内容的宽度和力度,还应适当增设行政责任制裁的方式和手段。应明确将行政性垄断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构建其具体的司法审查程序,特别还要规定一定位阶条件下的限制竞争的抽象行政行为应允许接受司法审查并承担相应责任。我国反垄断法刑事责任应进行合理创建并做到适用谨慎。世界上多数国家反垄断法设置刑事责任制度的做法逐渐得到普遍接受。追究严重垄断行为刑事责任是不可避免的,创设刑事责任制度可提升刑罚制裁的可预见性,最具威慑性、严厉性的刑事处罚措施可最大限度遏制、阻却甚至预防垄断行为对社会的危害。刑罚谦抑性要求在社会生活中应尽量减少刑罚的适用范围,只有在其他法律责任手段不足以制裁违法行为时,才有必要动用刑罚制裁措施。刑事责任制度重点制裁的对象不是垄断状态而是垄断行为,特别是严重违法的垄断行为。刑罚制裁的责任范围应严格限制在那些具有严重性、明确性的垄断行为身上,特别应表现为固定价格、分割市场、限制产量等本身违法的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及行政垄断等,刑罚制裁对象应只限于违法性明显、破坏性严重的垄断行为,而不包括一般性、非重要性、非本身违法的垄断行为。应借鉴发达国家反垄断法垄断行为“应刑罚性”理念,采取严重垄断行为入罪的立法措施,进一步明确与细化垄断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大力增强刑事责任制裁的力度。
李仲豪[5](2011)在《论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反垄断法中的适用》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0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奠定了我国反垄断的法律基础,然而该部法律能否实现其立法目的却让人怀疑,引起怀疑的最重要原因是该部法律所规定的法律责任特别是民事责任并不能实现法律的有效实施。文章通过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简要介绍,得出我国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应该引进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结论。本文分五个部分对我国反垄断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及相关配套措施进行了分析。第一部分是对惩罚性赔偿制度做了简要介绍,主要包括该制度的概念、历史发展以及功能。第二部分是阐述我国反垄断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必然性。我国反垄断法所设置的救济措施(即法律责任)并不能有效实现保护公平竞争、提高经济效率、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立法目的,因此需要对此予以改进和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所具有的价值目标和独特功能,恰好契合了反垄断法立法目的的需要。第三部分是探讨我国反垄断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所可能带来的弊端以及应对措施。弊端主要包括三方面:公私法二元划分的障碍,威慑过度,策略性诉讼;在分析各种弊端的同时一并提出了相应的克服措施。第四部分是论述我国反垄断法中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制度构建。美国是世界上反垄断法领域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最活跃的国家,通过对美国经验的分析,提出了应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构建完善我国反垄断法领域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一是归责原则,二是构成要件,三是赔偿数额,四是原告资格。第五部分是分析我国反垄断法领域适用惩罚性赔偿的配套措施。反垄断案件具有相当的复杂性,特别是垄断行为受害人起诉较为困难,为了实现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我国法律应该对代表人诉讼制度、证据规则、律师及诉讼费用制度予以完善。
杨贺男,张平[6](2010)在《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入罪问题分析——兼论“反竞争犯罪”概念》文中研究说明反垄断法难以从根本上解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问题。无论从社会危害性、刑罚必要性、国外立法例还是现实操作性上考察,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都已达到入罪之标准;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罪有其特殊的犯罪构成,立法中应科学设计其罪状与法定刑,并将其归属于"反竞争犯罪"这一类罪名之中。
徐长升[7](2009)在《中国反垄断法宽恕政策研究》文中提出宽恕政策是由美国司法部在1978年首创,是各国反垄断执法机构打击卡特尔的重要政策工具。我国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引进了源自美国反托拉斯法的宽恕政策,但还存在诸多问题。本文通过对反垄断法宽恕政策的基本理论进行分析,考察各主要国家的反垄断法宽恕政策,研究我国反垄断法宽恕政策的现状,针对我国的国情提出了完善我国反垄断法宽恕政策的意见和建议。除去引言和结语部分,本文正文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反垄断法宽恕政策的基本理论。该部分首先对宽恕政策的词源进行考察并对宽恕政策下定义,继而考察了宽恕政策的产生背景,指出卡特尔的危害性和隐蔽性是其产生的根源。基于卡特尔的欺诈问题,本部分接着运用博弈论分析了宽恕政策的经济学基础;而宽恕政策所带来的高效率和追求公平公正自由的市场竞争秩序又为其奠定了法学基础。最后,对宽恕政策所应遵守的基本原则进行了剖析。第二部分:域外反垄断法宽恕政策的考察。这一部分首先用图表列举了世界上各主要国家反垄断法宽恕政策的立法情况,指出世界各国的宽恕政策大同小异,略有差异,但它们的原则、基本内容是相同的。继而在纵览各主要国家宽恕政策的基础上,论述了宽恕政策的基本内容,并对宽恕政策的特点进行了概括,为完善我国的宽恕政策奠定基础。第三部分:我国反垄断法宽恕政策的现状及完善。本部分首先阐述了我国反垄断法宽恕政策的现状,指出我国的宽恕条款非常原则,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对其进行细化,并出台详细、明确的宽恕政策;继而从我国反垄断法宽恕政策的适用对象、适用的前提条件、宽恕范围以及实施的保障机制几个方面对我国反垄断法宽恕政策的完善提出建议。总之,本文借鉴世界各国反垄断法宽恕政策的立法经验及其教训,充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从较高的平台起步,发挥了后发优势,对我国反垄断法宽恕政策的完善提出意见和建议,以期对我国制定反垄断法宽恕政策有所裨益。
李黔豫[8](2009)在《垄断行为刑事责任论》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市场经济的优越性就在于通过竞争调动人们的积极性,通过竞争优化资源配置。而市场主体在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这一根本目的的驱动下,可能会采取种种手段来削弱或限制竞争,这种行为将影响整个市场经济运行的效率,损害其他竞争者、消费者及社会公共利益。反垄断法素来被誉为“经济宪法”,它是保护市场竞争,预防和制止有损竞争的垄断行为,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法律制度。而法律责任制度则是保证反垄断法正常运行的基础,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将垄断行为纳入法律规制的范畴,并根据社会危害性的程度及造成损害的大小,分别设定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反垄断法上的刑事责任制度,作为规制垄断行为的最后手段,对于有效遏制垄断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十分重要。本文主要从垄断行为的类型和危害性入手,对垄断行为刑法规制的价值进行了分析与探讨,并通过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和地区有关垄断行为刑事责任制度规定的比较分析,认为在我国反垄断法中引入刑事责任是十分必要的,进而对构建我国反垄断法刑事责任制度提出了一系列较为具体的立法建议。本文分为四章。第一章主要对垄断的含义以及垄断行为的类型进行阐述,明确了本文研究的对象是垄断行为而非垄断状态,而垄断行为的类型则包括经济垄断和行政性垄断两大类。之后结合我国《反垄断法》的第一条,对其立法目的做了简要分析。通过该部分内容论证了一个合理完善的法律责任体系对于反垄断法目标能否完全实现具有重大意义。第二章主要对垄断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进行分析,指出经济垄断对消费者利益、市场竞争秩序、乃至整个经济社会的发展均具有一定的危害,行政性垄断还会在一定程度上滋生腐败。而其中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必然已具备犯罪的本质特征,即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侵犯了刑法所保护之法益。同时,还通过对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弱制裁性的论证,认为刑法作为“第二道防线”有必要对这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进行规制,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第三章主要考察了美国、日本这两个发达国家及我国台湾地区反垄断法律中刑事责任的立法情况,并通过对其立法规定的特点进行比较分析,总结境外反垄断法刑事责任制度的立法经验,并指出其中的可借鉴之处,即,对垄断犯罪进行刑事处罚应体现慎刑原则,且刑罚设置上应符合其行为性质。第四章是对我国垄断行为刑事责任体系的立法建议。主要包括以各方面:第一、从我国现行法律对垄断行为进行刑事制裁的不足,谈我国反垄断法引入刑事责任的必要性;第二、垄断犯罪的立法模式上,建议采取准用模式,在反垄断法中对垄断犯罪作出概括性的规定,即“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进而通过刑法修正案对垄断犯罪作出明文规定;第三、分析垄断犯罪的构成要件,明确垄断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第四、刑罚设置方面,应充分体现刑法的谦抑性,多适用罚金刑,适当适用短期自由刑;增设垄断犯罪的资格刑;还应制定操作性强的刑事宽恕政策;第四、应协调适用垄断行为的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尤其是刑事罚金、民事损害赔偿、行政罚款三者间的关系。
肖华林[9](2009)在《反垄断法宽恕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卡特尔是一种严重危害市场经济竞争秩序的行为,各国法律一般都给予其以严厉的法律规制。然而卡特尔表现出来的隐秘和形式多样化,使得有效发现侦破进而制裁卡特尔参与者成为摆在反垄断执法机构面前的突出问题。由美国司法部于1978年创立的反垄断法宽恕制度,是被实践证明了的、设计最好的用来对付卡特尔的工具。此后,被加拿大、欧盟、德国、英国、法国、日本、韩国、巴西、澳大利亚、新西兰等纷纷引进。然而,宽恕制度创立或引进之初,其效果并不那么明显,原因在于初期的宽恕制度比较抽象、非具体明确,使得卡特尔参与者缺乏申请的激励。尔后,美国在1993年、欧盟于2002和2006年分别对原有的宽恕制度进行修订,增加了制度的可预期性和自动适用性,从而使得该制度的功效大增,在打击卡特尔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我国《反垄断法》顺应反垄断立法的潮流,在第46条第2款规定了宽恕制度。然而,这仅是一款条文的规定而显得十分的简单和抽象,其发挥作用的效果让人堪忧。其是否在重蹈美国1978年的“覆辙”,由于过于简单、抽象和任意性较大而效果不佳?正是基于以上大的国际背景和我国具体情况的考虑,笔者将宽恕制度研究作为论文的选题,认为有必要对我国反垄断法宽恕制度进行检讨,如何保证宽恕制度的有效执行将会是我国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话题。因此本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本文以宽恕制度运行的有效性为贯穿全文的主线,按照“理念→系统→环境→规则→结论”的逻辑和路径展开,以哲学、法学、经济学、社会学、传统儒家思想等相关理论为基础,综合运用理论与实证研究相结合、跨学科研究、比较研究、文献研究以及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等方法,拓宽现有关于宽恕制度的研究幅度,加深研究的纵度,作系统、全面、深度的研究。全文分为五个部分,系统地阐述了反垄断法宽恕制度的运行观,提出宽恕制度的内涵、免责模式、功能及其作用的机理,从制裁措施、反垄断执法和制度的可预期三个方面构建起宽恕制度有效运行的环境,分析了宽恕制度运行的规则、对申请者的保护和宽恕程序,建立起一套系统、全面的保证宽恕制度有效运行的适用规则。最后,从宽恕制度的运行环境和适用规则两个方面,检讨了我国反垄断法宽恕制度;提出了我国宽恕制度建构的环境要素和具体的适用规则。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之上,本文力图在以下三个方面实现突破:其一,审慎对待有关宽恕制度的各种理论,从法学正当性和合理性理论出发,在现在法益权衡原则的指导下,对正当的程序正义与保护人权、惩治主要违法者的真实利益、惩治次要违法者的真实利益进行权衡取舍,追溯宽恕制度的法学理论基础;在经济学博弈论的指引下,综合分析卡特尔内部各方利益的博弈,指出卡特尔不稳定性的根源,确立宽恕制度的经济学基础;基于传统仁爱、惩恕并用的观念,指出宽恕制度的传统理念基础。在诚信、合作、道德的理念下,指出宽恕制度与其的冲突,是我们设计制度时必须考虑的因素。其二,从严厉的制裁措施、强有力的执法和可预期的宽恕制度三个方面,指出宽恕制度得以有效运行的环境,提出我国反垄断法要引进卡特尔的刑事责任,完善卡特尔的民事责任体系,设立卡特尔个人的资格刑;不断加强反垄断执法机构经验的积累,按照行业标准来划分执法机构的职责范围;加强宽恕制度的预期性,扩大经营者的范围,将个人和行业协会也纳入宽恕制度的适用对象中来。其三,从宽恕规则、对申请者的保护和宽恕程序三个方面,提出宽恕制度藉以适用的具体规则,要求我国从减免规则、证据要求、申请者合作、停止违法行为、对强迫者和首谋者的宽恕以及赔偿受害者的损失六个方面构建宽恕规则;提出建立“证据使用豁免”和“证据保护制度”,建立申请者身份保密制度等加强对申请者的保护;设立独立的“申请受理办公室”,实行“宽恕行政决定型”模式,给予宽恕决定行政和司法救济,以保证宽恕的程序公正、公开和透明。
张平[10](2007)在《反竞争犯罪研究》文中指出本文系统地论述了侵害现代市场竞争秩序的反竞争犯罪理论与实践的基本内容。深入地研究分析了反竞争犯罪的概念、特征、源流及产生的原因和条件;归纳、概括了反竞争犯罪的历史演变和发展趋势;论述了对反竞争犯罪刑罚规制的意义。通过归纳分析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主要国家的反竞争犯罪刑罚情况,进一步论证了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反竞争犯罪予以刑法规制是一种世界趋势。通过深入研究反竞争犯罪构成理论、形态理论以及每种具体罪名的概念、基本理论、具体构成要件、司法实践认定、刑罚处罚规则,全面阐述了反竞争犯罪的基本理论与实践应用问题;深入分析了我国反竞争犯罪的刑罚规制需要完善的内容;对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的反竞争犯罪进行了深入研究,对我国未来的《反垄断法》应当设立的罪名,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并根据我国现代市场垄断、限制竞争行为存在的实际情况,参考国外对反垄断犯罪的立法,拟定了对我国反垄断犯罪规制的参考条文。
二、垄断罪分析与立法建议(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垄断罪分析与立法建议(论文提纲范文)
(1)论刑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定义及其认定 |
(一) 市场支配地位的定义 |
(二)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违法认定 |
1. 排斥和限制市场竞争 |
2. 企图独占市场 |
3. 损害消费者利益 |
4. 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综合因素 |
二、滥用市场支配行为刑法规制的必要性 |
(一)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 |
(二) 《反垄断法》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惩罚措施存在缺陷 |
(三) 刑法规制有利于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威慑 |
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刑事责任立法构建 |
(一)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入刑的立法模式 |
1. 刑法典模式 |
2. 单行刑法模式 |
3. 附属刑法模式 |
4.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立法模式选择 |
(二)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罪的设置 |
(2)域外垄断犯罪的刑事规制及其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第2章 垄断犯罪概述 |
2.1 垄断的概念 |
2.1.1 经济学意义上的垄断 |
2.1.2 法学意义上的垄断 |
2.2 垄断的分类 |
2.2.1 合法垄断与非法垄断 |
2.2.2 行政性垄断、行业性垄断和经济性垄断 |
2.3 垄断犯罪的内涵及外延 |
2.3.1 垄断犯罪的内涵 |
2.3.2 垄断犯罪的外延 |
2.4 垄断犯罪与相关犯罪之辨析 |
2.4.1 垄断犯罪与反竞争犯罪之辨析 |
2.4.2 垄断犯罪与竞业犯罪之辨析 |
第3章 世界主要国家(地区)垄断犯罪刑事规制概览 |
3.1 域外国家和地区普遍将垄断行为入罪 |
3.2 域外国家和地区垄断犯罪的范围 |
3.3 域外垄断犯罪的立法模式探析 |
3.4 域外垄断犯罪的刑罚设置分析 |
第4章 我国现行法律中垄断犯罪规制之缺失 |
4.1 我国垄断犯罪规制之现状 |
4.2 我国垄断犯罪规制缺陷之体现 |
4.2.1 垄断行为刑事责任虚无 |
4.2.2 有关反垄断犯罪罪状描述宽泛,刑事法网粗疏 |
4.2.3 垄断犯罪追究机制的缺失,制裁无从实现 |
第5章 我国垄断犯罪的立法设想 |
5.1 我国垄断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刑事可罚性之分析 |
5.1.1 我国垄断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分析 |
5.1.2 我国垄断犯罪行为的刑罚不可避免性分析 |
5.2 我国垄断犯罪规制之立法完善 |
5.2.1 我国垄断立法应确立垄断犯罪刑事责任 |
5.2.2 我国垄断犯罪犯罪圈的划定 |
5.2.3 我国垄断犯罪立法模式的选择 |
5.2.4 我国垄断犯罪的刑罚配置 |
5.2.5 建立健全垄断犯罪刑事责任追究机制 |
第6章 结论与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3)反垄断法中法律责任的构建与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研究现状 |
1.2 研究价值 |
2 反垄断法法律责任的概述 |
2.1 垄断行为 |
2.2 法律责任 |
2.3 反垄断法法律责任的模式 |
3 各个国家或地区反垄断法法律责任的比较及借鉴 |
3.1 美国 |
3.2 日本 |
3.2.1 行政责任 |
3.2.2 刑事责任 |
3.3 德国 |
3.3.1 民事责任--损害赔偿 |
3.3.2 行政责任--罚款 |
3.4 我国台湾地区 |
3.4.1 民事责任 |
3.4.2 行政责任 |
3.4.3 刑事责任 |
3.5 欧共体 |
3.5.1 命令禁止违反行为 |
3.5.2 罚款 |
3.5.3 解散企业 |
3.5.4 损害赔偿 |
4 我国关于反垄断法法律责任的立法现状分析 |
4.1 立法现状 |
4.2 立法的主要缺陷 |
4.3 《反垄断法》中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及立法缺陷 |
4.3.1 《反垄断法》中民事责任的规定及立法缺陷 |
4.3.2 《反垄断法》中行政责任的规定及立法缺陷 |
4.3.3 《反垄断法》中刑事责任的规定及立法缺陷 |
5 我国反垄断法法律责任的完善 |
5.1 反垄断法民事责任的完善 |
5.1.1 归责原则 |
5.1.2 双倍损害赔偿制度 |
5.2 反垄断法行政责任的完善 |
5.2.1 赋予反垄断执法机构独立、统一、高效的职能 |
5.2.2 修改《行政诉讼法》,将抽象行为纳入司法审查 |
5.3 反垄断法刑事责任的完善 |
5.3.1 在刑法分则中增加垄断罪条款 |
5.3.2 明确各种垄断行为的刑事制裁方式,使刑事责任能真正得到落实 |
5.3.3 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行政垄断的刑事制裁进行更好的规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反垄断法律责任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本文研究的目的与意义 |
二、本文研究的基本范围和主要内容 |
三、本文研究的目标 |
四、本文的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反垄断法律责任制度的基本界定与分析 |
一、反垄断法律责任制度的界定 |
(一) 反垄断法律责任制度的含义 |
(二) 反垄断法律责任制度的形式和范围 |
(三) 反垄断法律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之间的关系 |
二、反垄断法律责任制度的特征 |
(一) 责任制度的独特性 |
(二) 责任制度的综合性 |
(三) 责任制度的层次性 |
(四) 责任制度的体系性 |
(五) 责任制度的公益性 |
(六) 责任制度的政策性 |
三、反垄断法律责任制度的构成要素 |
(一) 存有责任承担主体 |
(二) 具备垄断违法性 |
(三) 导致或可能导致不利的垄断行为后果 |
(四) 违法行为与法律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
(五) 明确责任实施主体 |
四、反垄断法律责任制度的重要价值 |
(一) 强化威慑性 |
(二) 突出惩罚性 |
(三) 反映公平性 |
(四) 重视效率性 |
(五) 体现补偿性 |
(六) 彰显自由性 |
五、反垄断法律责任制度的运行条件 |
(一) 成熟与发达的市场经济 |
(二) 完备清晰的反垄断实体制度 |
(三) 明确合理的垄断行为规制责任原则 |
(四) 权威有力的反垄断法律责任实施机关 |
(五) 高效便捷的垄断行为责任追究机制 |
第二章 反垄断民事法律责任 |
一、反垄断民事法律责任的基础分析 |
(一) 反垄断民事法律责任的基本内涵与功能 |
(二)反垄断民事法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关系 |
(三) 反垄断民事法律责任的一般特征 |
(四) 反垄断民事法律责任的形式种类 |
二、国际上反垄断民事法律责任的立法与实践 |
(一) 美国反垄断民事法律责任制度的做法 |
(二) 欧盟地区反垄断民事法律责任制度的做法 |
(三) 日本反垄断民事法律责任制度的做法 |
(四) 我国台湾地区反垄断民事法律责任制度的做法 |
(五) 对国际上反垄断民事法律责任的分析 |
三、反垄断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内容设置 |
(一) 反垄断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功能 |
(二) 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内容与范围 |
(三) 惩罚性损害赔偿责任的实施 |
第三章 反垄断行政法律责任 |
一、反垄断行政法律责任的范围界定 |
(一) 反垄断行政法律责任的范围 |
(二) 反垄断行政法律责任的特征 |
(三) 反垄断行政法律责任的形式内容 |
二、国际上反垄断行政法律责任的立法与实践 |
(一) 美国反垄断行政法律责任制度的做法 |
(二) 欧共体反垄断行政法律责任制度的做法 |
(三) 德国反垄断行政法律责任制度的做法 |
(四) 日本反垄断行政法律责任制度的做法 |
(五) 我国台湾地区反垄断行政法律责任制度的做法 |
(六)对国际上反垄断行政法律责任的分析 |
三、反垄断行政法律责任的加强和完备 |
(一) 反垄断行政法律责任与行政处罚的关系 |
(二)反垄断行政法律责任与行政处分的关系 |
(三) 反垄断法行政罚款责任的具体考察 |
第四章 反垄断刑事法律责任 |
一、垄断行为刑罚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一) 垄断行为刑罚的应然性 |
(二) 垄断行为刑罚的可行性 |
(三) 垄断行为刑罚的价值与功能 |
二、国际上反垄断刑事责任立法与实践 |
(一) 美国反垄断刑事法律责任制度的做法 |
(二) 英国反垄断刑事法律责任制度的做法 |
(三) 日本反垄断刑事法律责任制度的做法 |
(四) 我国台湾地区反垄断刑事法律责任制度的做法 |
(五) 对国际上反垄断刑事法律责任的分析 |
三、反垄断刑事法律责任的慎重与强化 |
(一) 反垄断刑事法律责任实施的慎重化 |
(二) 反垄断刑事责任范围的限定化 |
(三) 反垄断刑事法律责任内容的权威化 |
四、我国刑法和反垄断刑事法律责任的关系 |
(一) 反垄断刑事法律责任应纳入刑法范畴 |
(二) 刑事处罚责任应在反垄断法中明确 |
(三) 反垄断刑事法律责任的实施需刑法保障 |
第五章 完善我国反垄断法律责任制度的建议 |
一、我国反垄断法律责任制度的立法现状 |
(一) 我国反垄断法律责任制度的基本内容 |
(二) 我国反垄断法律责任的特征 |
二、我国反垄断法律责任制度的不足和缺陷 |
(一) 反垄断法律责任制度缺乏体系性 |
(二) 行政性垄断法律责任单一 |
(三) 反垄断法律责任制度之间协调性不足 |
三、我国反垄断法律责任制度的完善建议 |
(一) 构建合理的反垄断法律责任体系 |
(二) 完善行政性垄断行为的法律责任 |
(三) 实现责任制度之间的协调性 |
参考文献 |
着作类 |
(一) 中文着作类 |
(二) 英文着作类 |
期刊类 |
(一) 中文期刊类 |
(二) 英文期刊类 |
网站类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5)论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反垄断法中的适用(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选题的实际意义和理论意义 |
(二) 国内及国外研究现状 |
(三) 研究重点和创新点 |
(四) 研究方法 |
绪论 |
一、惩罚性赔偿制度概述 |
(一)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概念 |
(二)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历史发展 |
(三)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 |
二、我国反垄断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必然性 |
(一) 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及救济的缺陷 |
(二) 惩罚性赔偿制度与反垄断法的契合 |
三、反垄断法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弊端及其克服 |
(一) 公私法二元划分的障碍及其克服 |
(二) 威慑过度极其克服 |
(三) 策略性诉讼及其克服 |
四、我国反垄断法中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制度构建 |
(一) 美国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 |
(二) 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构想 |
五、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配套措施 |
(一) 集团诉讼 |
(二) 证据规则 |
(三) 律师及诉讼费用制度 |
致谢 |
参考文献 |
(6)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入罪问题分析——兼论“反竞争犯罪”概念(论文提纲范文)
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入罪之理由 |
(一) 社会危害性考察 |
(二) 刑罚必要性考察 |
(三) 国外立法例考察 |
(四) 现实操作性考察 |
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入罪之模式 |
(一)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入罪之体例及罪名 |
(二) 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罪之犯罪构成 |
(三) 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罪之刑罚处罚 |
1、必须设置罚金刑 |
2、适度设置监禁刑 |
三、反竞争犯罪——一种新型类罪名的提出 |
(一) 反竞争犯罪概念 |
(二) 反竞争犯罪概念与相关概念辨析 |
1、反竞争犯罪与不正当竞争犯罪 |
2、反竞争犯罪与竞业犯罪 |
3、反竞争犯罪与非法竞争罪 |
(7)中国反垄断法宽恕政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反垄断法宽恕政策的基本理论 |
(一) 反垄断法宽恕政策的概念 |
(二) 反垄断法宽恕政策的产生背景 |
(三) 反垄断法宽恕政策的理论基础 |
1. 宽恕政策的经济学基础 |
2. 宽恕政策的法学基础 |
(四) 反垄断法宽恕政策的基本原则 |
1. 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
2. 保障社会经济秩序原则 |
3. 效率原则 |
4. 自动适用原则 |
二、域外反垄断法宽恕政策的考察 |
(一) 域外反垄断法宽恕政策概览 |
(二) 域外反垄断法宽恕政策的基本内容 |
1. 宽恕政策的前提基础 |
2. 宽恕政策的适用条件 |
3. 宽恕政策的适用结果 |
(三) 域外反垄断法宽恕政策的特性 |
1. 渐熟性 |
2. 可移植性 |
3. 趋同性 |
三、我国反垄断法宽恕政策的现状及完善 |
(一) 我国反垄断法宽恕政策的现状 |
(二) 明确反垄断法宽恕政策的适用对象 |
(三) 细化反垄断法宽恕政策的适用条件 |
(四) 扩大反垄断法宽恕政策的宽恕范围 |
(五) 保障反垄断法宽恕政策的实施 |
1. 严厉法律制裁 提高威慑力度 |
2. 提高透明度 增强可预见性 |
3. 坚定执法态度 强化执法措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8)垄断行为刑事责任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章 垄断与反垄断法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垄断的概念 |
第二节 垄断行为的类型 |
一、经济性垄断 |
二、行政性垄断 |
第三节 反垄断法的目标 |
一、保护市场竞争 |
二、提高经济效率 |
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
四、小结 |
第二章 垄断行为刑法规制的必要性分析 |
第一节 垄断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
一、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
二、阻碍创新与社会技术进步 |
三、破坏市场竞争秩序 |
四、行政垄断滋生腐败 |
第二节 垄断行为刑法规制的价值 |
一、垄断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
二、垄断行为具有刑罚之不可避免性 |
第三章 境外反垄断立法中刑事责任的规定 |
第一节 美国反垄断刑事责任制度 |
一、美国反垄断刑事责任制度的规定 |
二、美国垄断行为刑法规制的特点 |
三、小结 |
第二节 日本反垄断刑事责任制度 |
一、日本反垄断刑事责任制度的规定 |
二、日本垄断行为刑法规制的特点 |
三、小结 |
第三节 台湾地区反垄断刑事责任制度 |
一、台湾地区反垄断刑事责任制度的规定 |
二、台湾地区垄断行为刑法规制的特点 |
三、小结 |
第四节 境外反垄断刑事责任制度的可借鉴之处 |
一、对垄断犯罪进行刑事处罚应体现慎刑原则 |
二、对垄断犯罪应设置符合其行为性质的刑罚 |
三、小结 |
第四章 我国垄断行为刑事责任体系的立法建议 |
第一节 我国反垄断法引入刑事责任的必要性 |
第二节 垄断犯罪的立法模式 |
一、附属模式 |
二、法典模式 |
三、准用模式 |
四、立法建议 |
第三节 垄断犯罪的构成要件 |
一、垄断犯罪的客体 |
二、垄断犯罪的客观方面 |
三、垄断犯罪的主体 |
四、垄断犯罪的主观方面 |
第四节 垄断犯罪的刑罚设置 |
一、垄断犯罪主体多为单位,应适用双罚制 |
二、合理配置罚金刑与监禁刑 |
三、增设垄断犯罪的资格刑 |
四、设置刑事宽恕制度 |
第五节 垄断行为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之间的协调适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9)反垄断法宽恕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问题的缘起及选题的意义 |
一、问题的缘起 |
二、选题的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的路径和创新之处 |
一、研究的思路和框架 |
二、本文的创新之处 |
第三节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反垄断法宽恕制度概述 |
第一节 宽恕制度的界定 |
一、宽恕的含义 |
二、宽恕制度的免责模式 |
第二节 宽恕制度的功能 |
一、卡特尔概述 |
二、宽恕制度的优势 |
第三节 宽恕制度作用的机理 |
一、宽恕制度的法理基础 |
二、宽恕制度的经济学理论 |
三、与传统思想的契合与背离 |
第三章 反垄断法宽恕制度的运行环境 |
第一节 严厉的制裁措施 |
一、卡特尔的制裁措施 |
二、严厉处罚的标准 |
第二节 强有力的反垄断执法 |
一、为什么需要强有力的执法? |
二、怎样实行强有力的执法? |
第三节 可预期的宽恕制度 |
一、宽恕制度可预期的必要性 |
二、如何加强宽恕制度的可预期性? |
第四章 反垄断法宽恕制度的适用规则 |
第一节 宽恕规则 |
一、减免规则 |
二、证据标准 |
三、合作要求 |
四、终止违法行为 |
五、非强迫、首谋者 |
六、赔偿被害者损失 |
第二节 对申请者的保护 |
一、证据的使用 |
二、身份的保密 |
第三节 宽恕程序 |
一、宽恕申请 |
二、申请的决定 |
三、宽恕决定的救济 |
第五章 我国反垄断法宽恕制度的建构 |
第一节 我国反垄断法宽恕制度检讨 |
一、我国反垄断法宽恕制度运行环境的检讨 |
二、我国反垄断法宽恕制度适用规则的检讨 |
第二节 我国反垄断法宽恕制度运行环境的构建 |
一、我国卡特尔制裁措施的完善 |
二、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和职权的设置 |
三、我国反垄断法宽恕制度可预期性的加强 |
第三节 我国反垄断法宽恕制度适用规则的确立 |
一、我国反垄断法宽恕规则的设定 |
二、我国反垄断法宽恕制度对申请者保护的设定 |
三、我国反垄断法宽恕程序的设定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致谢 |
(10)反竞争犯罪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提要 |
前言 |
第一章 反竞争犯罪概况 |
第一节 反竞争犯罪概述 |
一、反竞争行为 |
二、反竞争犯罪的概念 |
三、反竞争犯罪概念与相关概念辨析 |
四、现代市场反竞争犯罪的基本特征 |
五、反竞争犯罪的类型 |
第二节 反竞争犯罪原因探析 |
一、现代市场竞争的必然性质 |
二、现代市场竞争的两面性质 |
三、现代市场竞争的基本矛盾 |
第三节 现代市场反竞争犯罪的历史演变 |
第四节 现代市场反竞争犯罪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
一、现代市场反竞争犯罪现状 |
二、现代市场反竞争犯罪的发展趋势 |
三、反竞争犯罪刑罚规制的意义 |
第二章 外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反竞争犯罪考察 |
第一节 英国对现代市场反竞争犯罪规制 |
第二节 美国对现代市场反竞争犯罪规制 |
一、美国反竞争犯罪主要法律概述 |
二、美国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犯罪行为 |
三、美国反垄断法基本法律分析制度 |
四、美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的反竞争犯罪行为 |
第三节 德国对现代市场反竞争犯罪规制 |
一、《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反竞争犯罪行为 |
二、德国反限制竞争犯罪概述 |
第四节 日本对现代市场反竞争犯罪规制 |
一、日本反竞争犯罪主要法律概述 |
二、日本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犯罪行为 |
三、日本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禁止的不正当竞争犯罪行为 |
第五节 我国台湾地区对现代市场反竞争犯罪规制 |
一、台湾竞争法禁止的垄断犯罪行为 |
二、台湾竞争法禁止的不正当竞争犯罪行为 |
第三章 反竞争犯罪的犯罪构成 |
第一节 反竞争犯罪的犯罪客体 |
一、反竞争犯罪客体的内容 |
二、犯罪客体的层次 |
三、反竞争犯罪客体的分类 |
第二节 反竞争犯罪客观方面 |
第三节 反竞争犯罪的主体 |
第四节 反竞争犯罪的主观方面 |
第四章 反竞争犯罪形态研究 |
第一节 反竞争犯罪停止形态 |
一、反竞争犯罪停止形态概述 |
二、反竞争犯罪既遂形态 |
三、反竞争犯罪预备研究 |
四、反竞争犯罪未遂形态 |
五、反竞争犯罪中止形态 |
第二节 反竞争犯罪共犯形态 |
一、反竞争共同犯罪概述 |
二、反竞争共同犯罪的形式 |
三、反竞争共同犯罪的故意 |
四、反竞争共同犯罪行为 |
第三节 反竞争犯罪罪数形态 |
一、反竞争犯罪的想象竞合犯 |
二、反竞争犯罪牵连犯 |
三、反竞争犯罪吸收犯 |
四、反竞争犯罪连续犯 |
五、反竞争犯罪集合犯 |
第五章 反竞争犯罪各罪研究 |
第一节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
一、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概念 |
二、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犯罪构成 |
三、本罪认定 |
四、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刑罚处罚 |
第二节 虚假广告罪 |
一、虚假广告罪的概念 |
二、虚假广告罪的犯罪构成 |
三、本罪认定 |
四、虚假广告罪的刑罚处罚 |
第三节 假冒注册商标罪 |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概念 |
二、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构成 |
三、本罪认定 |
四、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刑罚处罚 |
第四节 侵犯商业秘密罪 |
一、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概念 |
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构成 |
三、本罪认定 |
四、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刑罚处罚 |
第五节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
一、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概述 |
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犯罪构成 |
三、本罪认定 |
四、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刑罚处罚 |
第六节 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
一、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的概念 |
二、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的犯罪构成 |
三、本罪认定 |
四、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的刑罚处罚 |
第七节 串通投标罪 |
一、串通投标罪的概念 |
二、串通投标罪的犯罪构成 |
三、本罪认定 |
四、串通投标罪的刑罚处罚 |
第八节 垄断协议罪 |
一、垄断协议罪的概念 |
二、垄断协议罪的犯罪构成 |
三、垄断协议罪的刑罚处罚 |
第九节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罪 |
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罪的概念 |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罪的犯罪构成 |
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罪的刑罚处罚 |
第十节 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罪 |
一、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罪概述 |
二、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罪的犯罪构成 |
三、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罪的刑罚处罚 |
附表 |
附表一:美国司法部提起的反托拉斯诉讼,1890-2006 年 |
附表二:美国司法部提起的反托拉斯诉讼,1997-2006 年 |
附表三:美国反托拉斯刑事监禁情况统计表,1996-2006 年 |
附表四:美国反托拉斯刑事罚金情况统计表,1996-2006 年 |
附表五:日本《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法》主要罪名及刑罚统计表 |
附表六:日本《不正当竞争防止法》主要罪名及刑罚统计表 |
附表七:台湾反竞争犯罪行为类型及处罚表 |
附表八:我国反竞争犯罪构成对照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其它成果 |
论文摘要(中文) |
论文摘要(英文) |
后记 |
四、垄断罪分析与立法建议(论文参考文献)
- [1]论刑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J]. 黎业明. 江西理工大学学报, 2017(06)
- [2]域外垄断犯罪的刑事规制及其启示[D]. 杜峰. 南昌大学, 2012(12)
- [3]反垄断法中法律责任的构建与完善[D]. 宿凯丽. 扬州大学, 2012(08)
- [4]反垄断法律责任制度研究[D]. 丁国峰. 安徽大学, 2011(03)
- [5]论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反垄断法中的适用[D]. 李仲豪. 西南政法大学, 2011(01)
- [6]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入罪问题分析——兼论“反竞争犯罪”概念[J]. 杨贺男,张平. 政治与法律, 2010(07)
- [7]中国反垄断法宽恕政策研究[D]. 徐长升. 郑州大学, 2009(03)
- [8]垄断行为刑事责任论[D]. 李黔豫. 华东政法大学, 2009(S2)
- [9]反垄断法宽恕制度研究[D]. 肖华林. 中央民族大学, 2009(01)
- [10]反竞争犯罪研究[D]. 张平. 吉林大学, 20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