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经营者必须学会遵守规则的竞争(论文文献综述)
李剑[1](2021)在《经营者集中强制申报制度的实效与转变》文中认为经营者集中强制申报通过对交易的事前审查来减少对竞争的损害。与此同时,事前强制审查也会带来申报门槛设定、行政、调查、交易时滞等方面的成本,因而有必要对比制度运行的收益与代价,进而考虑制度变革的可能方式。中国对于经营者集中案件在禁止、救济上的比例偏低,加上威慑效果严重不足,导致强制事前审查的收益有限;而在案件调查、交易时滞、申报等方面的成本显着。相比之下,自愿申报审查以及转变为事后审查虽然在阻止限制竞争的集中交易上的收益较少,但可以节省大量成本。对制度运行收益与成本的总体分析,可以作为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未来变革的选项。
农云英[2](2021)在《中国家电企业在越南的跨国经营策略研究 ——以海尔在越南的跨国经营为例》文中研究指明
房钰[3](2021)在《资本无序扩张的法律规制研究 ——从社区团购切入》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20年的新冠疫情,给我国经济的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冲击,疫情防控常态化的背景之下,如何推动经济的发展成了整个社会的重中之重。疫情期间,社区团购如雨后春笋般茁壮成长,在促进经济的同时,不免暴露出了许多的问题。不仅挤压传统实体经济的生存空间,打乱了市场价格体系,还涉及到互联网巨头资本扩张的问题。我们不反对资本扩张,但资本不能以无序的形式进行肆意的扩张。在部分国家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出现严重问题,其桎梏实际上恰恰源自于资本的无序扩张。防止资本无序扩张,注定是一场艰巨长期的任务,但已然成为当前的要务之一。而法律是规制资本无序扩张最为有效的手段。从资本无序扩张的法律规制研究出发,以维护市场秩序,保障经济的持续发展为目的。首先,以社区团购为切入点,引出资本无序扩张这一概念。社区团购的兴起与发展分为萌芽创新、平稳发展和爆发发展三个阶段,经营模式是以“预售+自提”为主。在社区团购经营模式特点的基础之上,总结其在全国范围内得以迅速发展的原因。进一步分析爆发式增长的社区团购的正面作用即提高经济效率和负面影响,即对市场经济秩序、公平竞争、传统零售店、社会发展造成的危害,以及国家如何从规则和执法两个方面对社区团购进行干预。其次,阐述资本无序扩张的产生背景、表现形式以及对市场秩序的冲击。资本无序扩张是在互联网经济高速发展的背景之下,社会消费需求的刺激,法律制度滞后等因素的共同推动下产生的。资本无序扩张是打破资本正常流动的秩序,以“入侵”的形式闯入互联网经济,在无法对资本无序扩张直接准确下定义的情况下,可借鉴反垄断法对“经营者集中”的规定,通过其表现形式以及实例进一步理解资本无序扩张。资本无序扩张的危害是多方面的,主要从对其他竞争者、消费者、市场结构、技术创新、金融风险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等方面论述,从而引出对资本无序扩张进行法律规制的讨论与思考。资本无序扩张的危害不容小觑,防止资本无序扩张最有效的手段是法律规制。与其关系最为紧密的是竞争法与组织法。首先,从竞争法的角度论述规制资本无序扩张。通过市场监管总局对五家社区团购企业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入手,分别探讨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规制资本无序扩张的可能与不足,并在此基础上,完善竞争法,使其在规制资本无序扩张方面发挥最大效用。其次,从组织法的角度规制资本无序扩张。以公司法为落脚点,分别从企业内部治理结构与外部企业的社会义务阐述规制资本无序扩张的可能。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以及监管机制,杜绝企业实施资本无序扩张的行为。强调公司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承担起社会责任,加强自我约束,防止实施资本无序扩张的行为。
张乐[4](2021)在《中日经营者集中法律制度比较研究》文中指出本文以经营者集中法律制度为脉络,以中国经营者集中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为出发点,进行中日经营者集中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共有四章内容。第一章论述经营者集中的基础法律问题,通过分析中日经营者集中相关法律法规中对于经营者集中的定义可知,相比我国没有具体明确经营者集中定义,日本对经营者集中的定义更加全面且细致。日本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了经营者集中的类型,以是否对“在一定交易领域内实质性限制竞争”这一法律要件进行规定为出发点,分为一般集中和市场集中,另一方面,将经营者集中的形态分为横向集中、垂直集中和混合集中三种类型,而我国没有在法律上明确规定经营者集中的类型,但根据经济学原理通常也分为横向集中、垂直集中和混合集中三种类型。随后本章探讨了附加限制性条件的目的和分类。此外再从经营者集中审查和国家安全审查的联系与区别两方面分析了经营者集中审查和国家安全审查的关系。第二章是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主要从相关市场的界定和限制竞争效果两方面进行中日对比分析。其中,中国的经营者集中的审查标准为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这一标准赋予了执法机关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此外,我国的经营者审查制度规定较为原则化,在实际中难以操作,并且我国虽然在法律中规定了明确量化数据SSNIP测试和HHI数值,但是并未对安全港规则进行规定,因此难以应用这些数值,或者在实际操作中依然无法增加执法的透明度。而日本的经营者集中的审查标准为在一定领域内实质性限制竞争,比起我国的审查标准涉及的范围较小,是当今世界上大多发达国家都采用此实质性标准。而且日本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了不属于横向集中、纵向集中和混合集中的HHI范围,有利于增强法律的明确性以及执法的透明度。第三章是经营者集中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制度,主要论述了附加限制性条件的相关法规和分类,并进行中日对比分析。一方面,中国在法律上对附加限制性条件的进行了明确分类,包括结构性条件、行为性条件以及结构性条件和行为性条件相结合的综合性条件。但是仅就结构性条件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但是仍然较为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而在执法实践中,我国商务部较倾向于附加行为性条件,立法缺失以及执法偏向会导致执法的不透明、滋生腐败等问题。另一方面,日本也对附加限制性条件的进行了明确分类,包括结构性条件、行为性条件、结构性条件和行为性条件相结合的综合性条件。此外,日本法律规定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实施以业务剥离等结构性措施为原则,以行为性条件为例外。行为性条件监督成本很高,较难执行,而结构性条件通常是一次性的较容易实施。第四章是经营者集中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主要从国家安全审查的审查对象、审查机构和审查程序三个角度进行中日比较分析。首先,就审查对象而言,中国没有对外国投资者进行规定,没有对需要进行国家安全审查的外资对内投资情形和禁止外资投资的行业进行具体规定和量化规定,因此涉及的范围很宽泛,既增加外资收并购交易国家安全审查不确定性,又导致排斥外资企业与国内企业的自由竞争。但是,日本却非常详细地界定了外国投资者、需要进行国家安全审查的外资对内投资情形和禁止外资投资的行业,使得外国投资者对收并购交易的国家安全审查可以进行预先判断,增加了可确定性。其次,就审查机构而言,中国的审查机构是以部际联席会议为审查机构,鉴于我国各职能部门之间长期存在职责不明的问题,联席会议容易造成权责不清、相互推诿、职能模糊等问题。日本的审查是由财政部长和业务主管部门部长进行的,直接将责任落实到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头上。此外,就审查程序而言,中国规定的较为笼统,而日本的规定较为细致和清晰。整体而言,以中国经营者集中规制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为出发点,通过与日本相对较为成熟的经营者集中规制制度作比较,对我国完善经营者集中规制制度的较为原则化、规定缺失等方面都有参考意义。
姚舜禹[5](2021)在《互联网平台企业混合合并的反垄断法分析》文中提出在平台经济背景下,混合合并成为了互联网平台企业强化其市场进入的必要手段。尽管平台的混合合并能够促进供给端的规模经济效应、范围经济效应和需求端的交易经济效应,但是,其双边市场、跨界生态等特征同样引发了协调效应和单边效应的竞争关注。平台混合合并引发的限制竞争效果,对现行的经营者集中控制规范的精准适用提出了挑战。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以双边市场、数据产品群为核心要素,构建市场结构、市场行为的连贯分析框架;应当适时适用结构性救济措施应对市场结构威胁,辅之以契合数字经济特征行为性救济措施;应当建立对合并的追踪复查机制,形成事前、事后监管制度的接轨,并与数据隐私监管机构形成合作执法模式。本文第一章在分析了混合合并、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内涵后,对互联网平台混合合并面临的分析核心难点进行了解释。应通过分析主干核心难点,即限制竞争效果,并解决由此产生的其他两个分支核心难点,即适用分析框架和救济措施。第二章主要通过研究和总结欧盟、美国和我国互联网平台混合合并的执法案例和现实事例,发掘互联网平台混合合并促进竞争效果和限制竞争效果,并表明互联网平台领域混合合并的限制竞争效果尤为明显,重点在于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和竞争者施加的单边效应。第三章主要研究欧盟、美国和我国经营者集中控制标准及分析框架,并提出了互联网平台特征对目前混合合并控制标准及分析框架的挑战主要存在于分析框架中结构性分析、行为性分析两个具体方面。尽管欧盟、美国和我国经营者集中控制标准框架已经形成并趋于完善,平台经济针对性的相关文件也正在酝酿成熟,但在执法的逻辑框架上,平台企业特性仍然对现行的经营者集中控制标准框架提出了挑战。第四章通过分析互联网平台混合合并的限制竞争效果并综合考虑欧盟、美国分析框架,认为我国面对互联网平台混合合并应当采取的连贯性考量因素分析框架,采取结构分析和行为分析相结合、适度回归结构性权重的解决路径。相应地,第五章提出应在救济措施制度上对结构性救济措施进行适度回归,并提出了与平台数字经济特征更加契合的事前监管模式与事后监管模式相衔接的追踪复查制度,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与数据隐私监管机构深入合作,能够更加有效地保证合并追踪复查制度的落实,并为平台企业混合合并的长期监管提供知识、技术上的支持。
邸小松[6](2021)在《长春城市景观史及其审美阐释(1800-1945)》文中研究说明本文旨在梳理近现代长春城市景观的发生、变迁历史,并结合近现代城市史、建筑史、社会生活史与审美文化史等相关史料,对近现代长春城市景观及其历史变迁进行美学的、历史的、文化的分析和阐释,在此基础上,尝试建立城市景观鉴赏、分析的有效方法,并对近代殖民都市的城市景观和审美现代性展开理论的阐释。论文由引论、正文和结语三个部分构成。引论介绍了选题背景、研究方法、先行研究成果以及研究内容。正文由五章构成:第一章主要讨论传统中国城市景观的区域呈现。论及长春城的缘起及其早期的景观发生与变迁。从长春城的起源、城市的发展及萌芽,以及长春早期的城市开发三个方面梳理了长春城的早期城市景观及其历史和社会底蕴。作为在近现代中国乃至东亚历史进程中具有重要地位的城市,长春拥有着悠久的历史,在古代东北的历史时空中,占据着不容忽视的地缘位置。其作为“城市”的起源和发展线索是,从最开始“借地养民”的长春厅,到初具规模的长春城。其早期城市景观呈现出鲜明的传统中国城市美学及其地方化的特征,可以说,长春早期城市规模、建设、空间布局以及景观变迁,乃是传统中国城市景观的区域呈现。第二章主要讨论20世纪初期长春现代城市景观的诞生及其所表征的城市现代性生成的复杂历史脉络。在沙俄和日本对长春的殖民侵入、分割与对抗的过程中,殖民势力通过都市规划和建筑,将新艺术、新古典主义、巴洛克以及日本“辰野式”等样式移植到长春,促成了长春现代城市景观的外缘性发生。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清朝地方政府在长春开埠,设立商埠地,在承续中国建筑文化和城市美学传统的基础上,开启了以街区规划、中西折中主义建筑样式等为表征的城市景观的现代化历程。这一历程构成了长春现代城市景观的内发性起点。商埠地将长春老城与满铁附属地、沙俄宽城子附属地这两个异态空间连接了起来,使长春城市空间呈现出特殊的景观样貌。在此现代城市景观形成的过程中,殖民与反殖民的对抗,以美学的形式隐匿地呈现在建筑景观的对峙和竞争中。第三章主要讨论长春沦为伪“满洲国”首都后,日本殖民者和伪满当局对长春展开的一系列现代城市规划及其城市景观设计。日伪当局将长春更名为“新京”,不但转变了城市功能,而且通过都市规划这样的现代知识制造出“国都新京”未来的景观幻相。在这里,日本殖民者在参照欧美现代都市规划形式的同时,还植入了城市空间布局和社会管治方面的殖民主义意识形态,后者以其所构想的建筑和城市景观的感性形态展现出来——他们企图将“从江户到东京”的所谓“历史革新精神”映射到其所谓“满洲文化发祥的根源地”的“国都”变迁历程中,以城市景观为视觉装置显现出来。第四章主要讨论伪满时期长春城市景观的构成、呈现及其殖民主义城市美学问题。为展示伪“满洲国国都”新形象,夸示日本殖民者所带来的“现代文明”,在日本殖民势力的极力推动下,伪满傀儡政权完成了“国都”规划,形成了独特的殖民主义都市景观,包括伪满临时帝宫、官厅、宗教场所、轴线林荫大道、中心广场、住宅、商店以及电影院、公园等各类景观装置。这些独特现代都市景观,以不同面孔、姿态和形式,呈现了殖民统治的形象和秩序。而在“新京”都市计划中并未受到关注、甚至被有意漠视的长春老城、商埠地、宽城子站区和满铁附属地,事实上也构成了这一历史时期长春城市景观格局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建筑、道路、公园乃至各种流动的文化景观,作为这一“全新的殖民主义现代都市”的历史起点,深度参与了后者的景观建构,并使其整体景观和美学呈现出复杂的异质结构。第五章从整体上对长春现代城市景观展开美学的、历史的与文化的分析与阐释。对长春现代城市景观的历史层累、空间展开和城市肌理的分析表明,作为一种视觉装置被认识的城市景观,事实上直接关涉到极为复杂的政治、社会和文化等的事件和背景要素。在城市及其景观实践的现代化——现代性城市景观的生成和演变过程,实质上蕴含着本土化和殖民化之间的竞争与对抗。而此种以景观形态呈现出来的殖民与反殖民的竞争与对抗,是在特定历史时期内占据主动的殖民势力所极力遮蔽和抹杀的,在当下的学术和文化语境中亦值得重新加以探讨。殖民势力藉由城市景观的审美现代性以及为景观命名进而将其“风格化”的话语实践,在动机上是同其殖民扩张的步调一致的。结语部分立足于长春城市景观的梳理和研究,尝试性提出进一步拓展和丰富城市景观研究的视角和方法,从功能、形式和象征意义等多重维度展开城市景观研究。
贾辉[7](2021)在《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研究 ——以中国海外投资为视角》文中认为近年来,全球外商投资的金额呈增长趋势,中国对外投资也呈持续增长态势并已经成为全球第二大对外投资国。然而,中国对外投资近年来也出现环境保护方面的问题。忽视环境问题将成为导致中国企业海外投资失败的重要因素之一。因环境问题导致国家责任的风险也在增加。本文包括前言、正文、结论三大部分。正文包括六个章节,分别是第一章(国际投资环境保护问题和国际法律制度)、第二章(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预防责任)、第三章(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及构成要件)、第四章(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国家责任形式、分担机制与免责问题)、第五章(特定领域国际投资环境问题之国家赔偿责任)。关于国际投资环境损害之国家预防义务,本文通过综合性国际环境立法文件和专门性国际环境立法文件探讨了预防原则,包括双边/多边投资协定与预防原则、国际投资项目环境评估与预防原则、绿色金融与预防原则。关于国际投资协定与环境保护,本文围绕国际投资协定中的环境条款,研究了NAFTA、USMCA、CPTPP、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及美国、加拿大等国家的国际投资协定中的环境条款,比较中国投资保护协定中的环境条款,对中国所参与对外投资协定中的环境条款、中国对外投资协定中的环境保护方面的义务和中国对外投资协定中环境事件之纠纷解决机制进行了探讨。之后,该章节介绍了国际投资与环境影响评价,指出环境影响评价是减少投资建设项目对环境不利影响的重要预防措施,结合《埃斯波公约》等多边国际条约和美国、欧盟、俄罗斯等各国环境影响评价之立法实践,与中国环境影响评价之立法实践相比较,对中国对外投资环境影响评价体系进行了讨论。最后,该章节探讨了国际投资与绿色金融,从绿色金融的定义和重要意义出发,梳理了绿色金融相关之国际法体系,结合美国、巴西、印度、墨西哥、英国、马来西亚等国关于绿色金融的立法实践,比较中国关于绿色金融之立法实践,探讨了绿色金融在中国对外投资环境保护方面的可以发挥的重要作用。关于国际投资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构成要件,本文探讨了国际投资环境损害国家责任之构成要件,将国际投资行为区分国际不法行为和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两种情形讨论了国际投资环境损害国家责任之构成要件。其次,该章节探讨了私人境外投资环境损害之国家归责,比较中国投资者境外投资环境损害国家归责之要件分析,讨论了中国投资者境外投资的国家归责问题。本文还从投资国的角度分别探讨了国家责任的承担形式、分担机制、免责情形等内容。关于特定领域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本文首先讨论了核电领域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从核电领域环境保护之风险出发,梳理了核事故赔偿责任之国际法体系,再结合中国核企业“走出去”之概况和中国国内立法分析,以中广核与法国电力集团、英国政府签署英国新建核电项目一揽子协议参与英国核电项目为例,分析了中国核企业“走出去”发生境外核事故之国家责任。其次,该章节探讨了航天领域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从航天领域环境保护之风险出发,梳理了航天事故赔偿责任之国际法体系,包括《外空条约》、《责任公约》、《登记公约》、《营救协定》、《月球协定》等,结合中国航天企业“走出去”之概况,以假设案例的方式,探讨了“走出去”的中国航天企业一旦发生航天事故,是否会引发中国的国家责任等问题。最后,该章节探讨了石油产业领域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从石油领域环境保护之风险出发,梳理了石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之国际法体系,包括《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及其议定书、《设立油污损害赔偿国际基金国际公约》及其议定书、《勘探、开发海底矿产资源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和其他相关国际公约,再结合中国石油企业“走出去”之概况,分析了中国石油企业走出去发生境外石油污染之潜在风险,并区分事故造成海洋污染和陆地污染分别就国家承担相关赔偿责任进行了分析。中国作为全球第二大对外投资国,应重视因环境问题导致国家责任的风险。本文分别在中国境外投资环境损害之国家预防义务、中国境外投资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中国特定领域境外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方等方面,分别提出了中国海外投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方面的建议。
张逸凡[8](2020)在《互联网平台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指出
付子晴[9](2020)在《发达国家及地区电信立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文中指出我国电信行业经过几十年的变革,在各方面都有了极大的进步,积累了及其丰富的经验。但美中不足在于,我国当前缺少一部内容完备、体系健全、具备权威性的电信立法,现有的《电信条例》也存在着诸多不足。本文分析了我国电信监管、电信行政垄断、电信市场准入、电信普遍服务、电信互联互通、电信消费者保护等重要电信制度的立法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产生问题的原因;归纳和阐述了美国、英国、法国、德国、俄罗斯、日本、中国台湾、中国香港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电信行业立法现状及电信法律基本制度,包括该地区电信行业立法的历史发展进程、该地区电信行业的法律文件概况、该地区电信行业重要法律制度的具体规定以及该地区当前电信立法存在的问题等;并通过对发达国家和地区电信行业立法现状进行对比和分析,思考对我国电信法立法的启示,提出我国电信行业相关立法的完善建议,并对我国电信行业立法的未来进行展望。
霍展飞[10](2020)在《我国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规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市场经济是公认最有效的资源配置手段,也是被全球绝大多数国家采用的经济形式。竞争是现代市场经济最显着的特点之一,同时其也是经济运行的基础,而经营者集中则是竞争过程中较为常见的经济活动之一。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市场主体倾向于选择参与经营者集中来扩大自身规模,进而提升市场竞争力。但是,在给市场主体带来巨大利益的同时,经营者集中也可能会导致集中后的企业市场份额占比过大,在取得市场支配力的情况下,它们会垄断商品价格、操纵市场交易,甚至会导致生产与技术的发展停滞,对竞争造成不可估量的负面影响。因此,对经营者集中进行反垄断规制极为必要。P3联盟案作为《反垄断法》公布至今第二个,也是最后一个被禁止的经营者集中案例,在学界引起了极大的争议,通过此案可以看出我国与域外在经营者集中反垄断规制上存在差异。探究我国规制的现状,分析域外规制的优点,对完善我国经营者集中反垄断规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本文在写作过程中主要运用了案例分析法、法律解释法、文献研究法和比较研究法。首先,介绍P3联盟案的基本案情,通过对比我国与美国、欧盟的审理结果,反思案件呈现出的问题——我国与域外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规制究竟有哪些差异;其次,对经营者集中的定义与分类进行概述,为后文研究奠定理论基础;再次,介绍域外与我国经营者集中反垄断规制的现状,并通过与域外对比来研究我国在立法与执法上存在的缺点;最后,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完善我国经营者集中反垄断规制的建议与设想。
二、中国经营者必须学会遵守规则的竞争(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中国经营者必须学会遵守规则的竞争(论文提纲范文)
(1)经营者集中强制申报制度的实效与转变(论文提纲范文)
目次 |
一、背景与问题 |
二、经营者集中强制申报制度的收益、成本识别 |
(一)强制申报制度的收益 |
(二)强制申报制度的成本 |
1.错误成本 |
2.案件调查带来的相关成本 |
3.其他成本 |
三、中国反垄断强制申报制度的实效[46] |
(一)事前强制审查的特点 |
1.较低的禁止和救济比例 |
2.行为性救济的偏爱 |
3.威慑收益的丧失 |
(二)制度运行中的特殊问题 |
1.执法成本低但资源限制明显 |
2.缺少错误成本的纠正机制 |
3.关联制度带来的影响 |
四、反垄断强制审查制度的变革路径 |
(一)从强制申报到自愿申报 |
(二)取消事前审查 |
五、结语 |
(3)资本无序扩张的法律规制研究 ——从社区团购切入(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社区团购的运营模式及国家干预实践 |
(一)社区团购的兴起及运营模式 |
1.社区团购的兴起与发展 |
2.社区团购的经营模式及特点 |
(二)社区团购模式的是与非 |
1.破坏市场秩序,损害社会利益 |
2.违背公平,冲击传统零售店 |
3.具有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 |
(三)社区团购国家干预的初步实践 |
1.重申和重构社区团购合规经营要求 |
2.暗流涌动的社区团购行政处罚 |
二、资本无序扩张的产生背景及其对市场秩序的冲击 |
(一)资本无序扩张产生的背景 |
1.互联网经济的推动 |
2.消费需求的推动 |
3.制度规范存在漏洞 |
(二)资本无序扩张的表现形式 |
1.滥用市场规模优势,限制竞争 |
2.实行恶性竞争,扩大市场份额 |
3.企业实施并购、经营者集中 |
(三)资本无序扩张的危害 |
1.违反公平竞争,损害其他经营者利益 |
2.滥用优势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
3.市场结构失衡,阻碍技术创新 |
4.加大金融行业的风险 |
5.社会资源的浪费 |
三、竞争法规制资本无序扩张的可能、不足及完善路径 |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资本无序扩张的可能及不足 |
1.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资本无序扩张的可能 |
2.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资本无序扩张的不足 |
(二)反垄断法规制资本无序扩张的可能及不足 |
1.反垄断法规制资本无序扩张的可能 |
2.反垄断法规制资本无序扩张的不足 |
(三)完善竞争法规制资本无序扩张的路径 |
1.健全监管规则:完善互联网平台监管的规则体系 |
2.完善监管架构:提高平台监管效率 |
3.促进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的良性互动 |
四、组织法视角下资本无序扩张的规制方式 |
(一)公司法对资本无序扩张规制的体现及不足 |
1.公司法规制资本无序扩张的体现 |
2.公司法规制资本无序扩张的不足 |
(二)完善公司法对资本无序扩张的规制 |
1.完善公司治理体系 |
2.保证公司有序参与竞争 |
3.完善企业的监管机制 |
(三)从强化公司的社会义务出发,规制资本无序扩张 |
1.承担社会责任 |
2.增创经济发展新动能 |
3.保障和改善民生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中日经营者集中法律制度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要旨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三、研究价值及意义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第一章 经营者集中的基础法律问题 |
第一节 经营者集中的法律定义 |
一、中国经营者集中的法律定义及分类 |
二、日本经营者集中的法律定义及分类 |
第二节 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分类 |
一、采取附条件批准措施的目的 |
二、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分类 |
第三节 经营者集中审查和国家安全审查的关系 |
一、经营者集中审查和国家安全审查的联系 |
二、经营者集中审查和国家安全审查的区别 |
第二章 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 |
第一节 中国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 |
一、相关市场的界定 |
二、判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审查要素 |
第二节 日本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 |
一、一定交易领域的划分 |
二、实质性限制竞争 |
第三节 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的中日比较 |
一、相关市场的界定 |
二、关于限制竞争效果的判断 |
第三章 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制度 |
第一节 中国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制度 |
一、关于附加限制性条件的法规分析 |
二、关于作为结构性条件的剥离的相关法规分析 |
三、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实施现状 |
第二节 日本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制度 |
一、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内容 |
二、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分类 |
第三节 经营者集中附条件批准制度的中日比较 |
一、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分类 |
二、执法现状 |
三、附加限制性条件相关法规的立法层级 |
第四章 经营者集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 |
第一节 中国国家安全审查制度 |
一、外资投资相关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法律分析 |
二、审查机构 |
三、审查程序 |
第二节 日本国家安全审查制度 |
一、日本的国家安全审查相关规定 |
二、外资投资相关的国家安全审查要素 |
三、审查机构 |
四、审查程序 |
第三节 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中日比较 |
一、审查对象 |
二、审查机构 |
三、审查程序 |
结论 |
参考文献 |
(5)互联网平台企业混合合并的反垄断法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一)经营者集中相关概念的厘清 |
(二)混合合并及其竞争效果内涵的理清 |
(三)互联网平台企业、平台经济的特征 |
三、研究方法 |
四、创新之处 |
第一章 互联网平台企业混合合并:分析的溯源 |
一、作为混合合并主体的互联网平台企业 |
(一)互联网平台的研究源于双边平台经济学 |
(二)互联网平台企业是双边市场的支配核心 |
(三)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定性 |
二、互联网平台企业混合合并的界定 |
(一)识别平台合并类型的界限 |
(二)考虑数字经济和双边市场 |
(三)关注跨界竞争与生态整合 |
(四)考察数据与隐私参数 |
三、平台企业混合合并分析的核心难点 |
(一)分析破局点:贯穿标准框架与救济适用的限制竞争效果 |
(二)分析中难点:集中审查竞争效果分析标准框架需要完善 |
(三)分析后难点:精准适用于限制竞争效果的集中救济措施 |
第二章 互联网平台企业混合合并的竞争效果 |
一、互联网平台企业混合合并竞争效果的实务考察 |
(一)欧盟委员会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微软/领英合并案 |
(二)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提前终止审查并批准谷歌/Nest实验室公司合并案 |
(三)我国美团点评与摩拜单车的合并交易 |
二、互联网平台企业混合合并的促进竞争效果:“一站式服务” |
三、互联网平台企业混合合并的限制竞争效果 |
(一)协调效应 |
(二)单边效应 |
第三章 互联网平台企业混合合并的控制:现行框架及挑战 |
一、欧盟经营者集中控制“严重妨碍有效竞争”标准框架 |
(一)“严重妨碍有效竞争”的一般标准 |
(二)混合合并的效果分析及考虑因素 |
(三)互联网平台领域集中控制规范的补位 |
二、美国经营者集中控制“实质性减少竞争”标准框架 |
(一)“实质性减少竞争”一般标准 |
(二)混合合并的效果分析及考虑因素 |
(三)互联网平台领域集中控制规范的缺位 |
三、我国经营者集中控制“现实或潜在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标准框架 |
(一)“现实或潜在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一般标准 |
(二)合并的效果分析及考虑因素 |
(三)互联网平台领域集中控制规范的建立 |
四、现行集中控制标准框架面临挑战 |
(一)双边平台对市场结构及市场力量考量的挑战 |
(二)数据产品群对市场行为限制竞争效果分析的挑战 |
第四章 我国互联网平台企业混合合并控制:框架逻辑的调整 |
一、市场结构分析框架 |
(一)市场结构权重的回归 |
(二)多个市场与多边市场的界定 |
(三)相关市场上市场力量的考虑因素 |
二、市场行为分析框架 |
(一)协调效应分析的考虑因素 |
(二)单边效应分析的考虑因素 |
第五章 我国互联网平台企业混合合并审查后的控制思路 |
一、集中救济措施的精准适用 |
(一)平台经济产业政策的克制 |
(二)结构性救济权重的回归 |
(三)行为性救济的综合运用 |
二、追踪复查制度的建立与衔接 |
(一)必要性分析:考量合并后限制竞争效果的追踪复查制度 |
(二)可行性分析:与滥用行为、垄断协议监管接轨的制度建构 |
(三)“再接轨”:与追踪复查制度相衔接的数据隐私监管合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6)长春城市景观史及其审美阐释(1800-1945)(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论 |
第一章 传统中国城市景观的区域呈现 |
一、皇家禁地边缘上的“浮城” |
(一)山环水抱:长春的自然地理景观 |
(二)禁地与边门:前城市时代“崇高”的边地景观 |
二、“浮动”的城市景观:早期长春城市景观的生成与拓展 |
(一)长春厅的建筑景观与城市空间的展开 |
(二)鸟瞰宽城子:长春城的轮廓与肌理 |
三、早期长春城市景观群落及其美学风格 |
(一)官衙与城墙:城市景观中的政治意象 |
(二)文庙与书院:中国文脉的景观重现 |
(三)祠庙、集市与商业:中国传统城市生活美学的空间展开 |
(四)早期长春城所表现的空间意识与美学意蕴 |
第二章 殖民、开埠与现代化——长春现代城市景观的起点及其竞争 |
一、沙俄宽城子铁路附属地:现代城市景观的楔入 |
(一)东省铁路与殖民空间的诞生 |
(二)铁轨上生长出来的现代建筑意象与城市景观 |
(三)现代都市街区的景观生产 |
二、满铁附属地:现代主义城市景观的萌动 |
(一)“文装的武备”与殖民空间的膨胀 |
(二)殖民空间的景观擘画与美学、意识形态考量 |
(三)现代主义建筑艺术与都市景观的兴起 |
三、商埠地:现代城市景观生产中的中国本土特色 |
(一)自行开埠:长春现代化的本土声音 |
(二)商埠地的空间布局与秩序 |
(三)商埠地建筑的景观形式及其民族意识 |
第三章 规划“新京”——殖民主义都市的景观想象 |
一、“奠都”考量与城市功能转变 |
(一)“奠都”的考量 |
(二)“名”与“实”:“新京”命名背后的殖民意图 |
二、殖民都市的景观想象:“国都”都市计划 |
(一)殖民都市计划的空间模型与景观蓝本 |
(二)完美与秩序:殖民主义都市空间和景观的美学手段 |
三、“国都”规划方案的出炉与实施 |
(一)游移与虚幻的“中心”:“国都”建设计划的炮制及其核心问题 |
(二)“国都”建设计划概要 |
(三)“国都”建设计划的实施 |
第四章 伪满“新京”城市景观及空间构成 |
一、复辟迷梦的表象:伪满临时“帝宫”的景观及风格 |
(一)“帝宫”前史及其建筑景观 |
(二)“内廷”与“外廷”:空间、景观重构中的复辟迷梦 |
(三)“东洋式”风格的凸显与殖民建筑景观的身份确证 |
二、殖民权力的经纬:“新京”的景观轴线与政治、宗教建筑景观 |
(一)“新京”城市景观的“都心”及中轴线 |
(二)殖民权力的感性显现:伪满政治建筑景观的风格化实验 |
(三)精神与信仰的囚笼:“新京”宗教建筑景观 |
三、财富与欲望的构形:“新京”的商业景观群落 |
(一)流动的景观:博览会与殖民帝国经济、商业体系的视觉叙述 |
(二)商业中心:殖民都市的财富“纪念碑”与经济“神殿” |
(三)“被崇拜的商品”:作为风景的百货大楼 |
四、电影与伪满“新京”的殖民都市文化景观 |
(一)电影院与新的消费文化空间的生成 |
(二)“满映”与“新京”电影文化的变异 |
(三)电影文化:殖民意识形态与大众娱乐消费的混杂 |
五、公园:“新京”的休闲娱乐空间及其功能变异 |
(一)长春近代“公园”的诞生 |
(二)作为殖民开拓史叙事空间的公园:“满铁”与伪满“新京”的造园活动 |
第五章 长春现代城市景观的美学、历史与文化分析 |
一、色彩、纹理与景深装置:景观中的城市肌理 |
(一)美学与政治交织的城市色彩 |
(二)“平面—浅浮雕—高浮雕”:异质性的城市纹理 |
(三)挤压式与对抗性的景深装置:绿地、水系、公园的配置 |
二、命名的巫术:伪满城市景观的风格化运动批判 |
(一)“满洲式”:“风格”的假面 |
(二)命名的巫术:殖民话语实践的内在逻辑 |
三、城市景观审美现代性的再审视 |
(一)都市审美现代性的华丽表象与复杂性体验构成 |
(二)对抗、凝视与他者化:殖民都市审美现代性的差异性结构 |
(三)层累的景观遗存及其审美困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图片来源 |
附录二 表格 |
后记 |
在学期间学术成果情况 |
(7)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研究 ——以中国海外投资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前言 |
第一章 国际投资环境保护问题和国际法律制度 |
第一节 国际投资之环境保护问题 |
一、国际投资与其环境效应问题 |
二、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问题 |
三、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的法律逻辑分析 |
第二节 国际投资环境保护相关国际法律制度 |
一、国际投资环境保护相关国际法和案例 |
二、投资国关于境外投资环境保护之立法 |
三、东道国关于外商投资环境保护之立法 |
四、投资国与东道国双边投资协定之法律协调 |
第三节 中国境外投资环境保护现有法律体系及其问题 |
一、中国境外投资环境保护现有法律体系介绍 |
二、中国境外投资环境保护现有法律体系的问题 |
第二章 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预防责任 |
第一节 国际投资之环境保护与预防原则 |
一、预防原则之概述 |
二、国际投资环境保护国家预防责任之体现 |
三、中国境外投资中预防责任之体现 |
第二节 国际投资环境影响评价方面的国家预防责任 |
一、国际投资与环境影响评价 |
二、各国环境影响评价之立法实践 |
三、中国环境影响评价之立法实践 |
四、中国境外投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之完善 |
第三节 国际投资与绿色金融相关之国家预防责任 |
一、国际投资与绿色金融 |
二、各国关于绿色金融之立法实践 |
三、中国关于绿色金融之立法实践 |
四、中国境外投资绿色金融法律制度之完善 |
第四节 国际投资协定环境条款中国家预防责任 |
一、国际投资协定之环境条款 |
二、中国投资保护协定中环境条款之现状 |
三、中国投资保护协定中环境条款之完善 |
第三章 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及构成要件 |
第一节 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 |
一、传统国家责任理论 |
二、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所致国家责任 |
三、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的国家责任之具体构成要件分析 |
四、中国境外投资所致环境损害的国家责任分析和完善建议 |
第二节 私人境外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归责 |
一、域外私人行为之国家归责 |
二、中国境外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归责 |
第四章 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形式、分担机制与免责问题 |
第一节 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形式 |
一、国家责任的主要形式 |
二、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相关国家责任的形式 |
第二节 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损失分担机制 |
一、跨界损害之损失分担机制 |
二、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损失分担机制 |
三、中国境外投资所致环境损害的损失分担机制之完善 |
第三节 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的国家赔偿责任之免责情形 |
一、同意或重大过错 |
二、不可抗力 |
三、危难和危急情形 |
四、已经采取了一切必要和适当措施 |
第五章 特定领域国际投资环境问题之国家赔偿责任 |
第一节 核领域国际投资所致环境问题之国家赔偿责任 |
一、核领域环境损害之国家赔偿责任 |
二、中国核领域境外投资所致环境问题之国家责任分析 |
三、中国核领域境外投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之完善 |
第二节 航天领域国际投资所致环境问题之国家赔偿责任 |
一、航天领域事故损害之国家赔偿责任 |
二、中国航天领域境外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 |
三、中国航天领域境外投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之完善 |
第三节 石油产业领域国际投资所致环境问题之国家赔偿责任 |
一、石油产业领域环境损害之国家赔偿责任 |
二、中国石油领域境外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赔偿责任分析 |
三、中国石油领域境外投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之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9)发达国家及地区电信立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前言 |
1.1 我国电信行业的立法背景 |
1.1.1 技术背景 |
1.1.2 行业背景 |
1.2 我国电信行业的立法现状 |
1.2.1 《电信条例》法律层级低,执行难度大 |
1.2.2 《电信法》的“难产” |
1.3 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先进经验的重要性 |
第二章 我国当前电信行业存在的问题及制度短缺 |
2.1 电信市场寡头垄断问题 |
2.1.1 电信市场寡头垄断的影响 |
2.1.2 电信行业寡头垄断的原因 |
2.2 电信监管体系不成熟 |
2.2.1 “政监合一”的电信监管模式不成熟 |
2.2.2 电信行业缺乏行业自治机制 |
2.3 电信普遍服务进展缓慢 |
2.3.1 电信普遍服务法律规制不健全 |
2.3.2 电信运营商普遍服务积极性低下 |
2.4 网间互连互通面临阻碍 |
2.4.1 互联互通法律规制有待完善 |
2.4.2 我国互连互通存在阻碍的原因 |
2.5 电信市场准入门槛过高 |
2.5.1 电信许可制度过于严苛 |
2.5.2 新兴电信运营商处境艰难 |
2.6 电信消费者权益得不到保障 |
2.6.1 电信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 |
2.6.2 电信消费者权利救济困难 |
第三章 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电信法律制度 |
3.1 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电信立法概况 |
3.2 发达国家和地区促进电信市场竞争的举措 |
3.3 发达国家和地区电信监管制度 |
3.4 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电信市场准入制度 |
3.5 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互连互通制度 |
3.6 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电信普遍服务制度 |
3.7 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电信消费者保护制度 |
第四章 我国电信法律制度改革的现实探究 |
4.1 我国电信立法改革的方向和重心 |
4.1.1 最大程度上促进电信市场竞争 |
4.1.2 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 |
4.1.3 保障互连互通和普遍服务的顺利进行 |
4.2 促进我国电信市场竞争的出路 |
4.2.1 拓宽新兴电信运营商进入电信市场的路径 |
4.2.2 打击主导电信运营商的反竞争行为 |
4.2.3 构建独立、透明、完整的电信行业法律框架 |
4.3 我国电信监管制度现状和改进措施 |
4.3.1 监管模式的转变:企业自治和市场调节为主,政府监管为辅 |
4.3.2 机构构成的转变:公职人员为主、非官方电信专业人士为辅 |
4.3.3 机构职能范围的集中:避免职权分散,避免权力交叉 |
4.4 我国电信市场准入制度现状和改进措施 |
4.4.1 增值电信业务应转变许可方式 |
4.4.2 基础电信业务部分领域应放松许可 |
4.4.3 民营企业的电信市场准入 |
4.4.4 互联网企业的电信市场准入 |
4.5 我国电信行业互连互通的现状和突破口 |
4.5.1 电信运营商有权自由互联 |
4.5.2 弱势方利益保护 |
4.5.3 有权要求以成本价购买所需服务 |
4.5.4 设立电信标准服务列表 |
4.5.5 设立互连协议签订的前置程序 |
4.5.6 设立互联规程模板 |
4.5.7 对主导电信运营商账户的监管 |
4.5.8 健全互连互通惩罚机制 |
4.6 我国电信普遍服务的现状和改进措施 |
4.6.1 完善电信普遍服务基金 |
4.6.2 确保普遍服务的明确性 |
4.6.3 确保普遍服务的高效性 |
4.7 我国电信消费者保护制度的现状和改进措施 |
4.7.1 对电信消费者个人数据安全的立法保护 |
4.7.2 倡导电信行业自律 |
4.7.3 明确电信参与人的权利义务 |
4.7.4 通过立法明确电信服务合同的条款 |
4.7.5 明确手机号码等虚拟财产的属性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我国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3 研究现状 |
1.4 主要内容和研究方法 |
2 P3联盟案案情概述 |
2.1 案件背景 |
2.2 案件审查结果 |
2.3 案件意义 |
3 经营者集中概述 |
3.1 经营者集中的含义 |
3.1.1 国内对于经营者集中的定义 |
3.1.2 域外对于经营者集中的定义 |
3.2 经营者集中的分类 |
3.2.1 横向经营者集中 |
3.2.2 纵向经营者集中 |
3.2.3 混合经营者集中 |
4 域外对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规制 |
4.1 美国对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规制 |
4.1.1 申报制度 |
4.1.2 审查制度 |
4.1.3 豁免制度 |
4.2 欧盟对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规制 |
4.2.1 申报制度 |
4.2.2 审查制度 |
4.2.3 豁免制度 |
5 我国对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规制之现状与不足 |
5.1 我国对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规制之现状 |
5.1.1 申报制度 |
5.1.2 审查制度 |
5.1.3 豁免制度 |
5.2 我国对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规制之不足 |
5.2.1 申报模式不完善 |
5.2.2 申报标准不灵活且未充分考虑行业差异 |
5.2.3 原则性审查标准不完善 |
5.2.4 考察因素可操作性不强 |
5.2.5 审查工作透明度不高 |
5.2.6 豁免制度缺乏体系性 |
5.2.7 豁免事由规定模糊 |
6 完善我国经营者集中反垄断规制的构想 |
6.1 建立双层申报标准模式 |
6.2 将营业额行业系数引入申报标准 |
6.3 建立申报标准年度调整机制 |
6.4 确立“实质性排除、限制竞争”原则性审查标准 |
6.5 构建审查框架并细化考察因素 |
6.6 完善意见沟通制度与信息公开制度 |
6.7 构建豁免体系并细化豁免事由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中国经营者必须学会遵守规则的竞争(论文参考文献)
- [1]经营者集中强制申报制度的实效与转变[J]. 李剑. 交大法学, 2021(04)
- [2]中国家电企业在越南的跨国经营策略研究 ——以海尔在越南的跨国经营为例[D]. 农云英. 广西大学, 2021
- [3]资本无序扩张的法律规制研究 ——从社区团购切入[D]. 房钰. 江西财经大学, 2021(10)
- [4]中日经营者集中法律制度比较研究[D]. 张乐. 上海外国语大学, 2021(11)
- [5]互联网平台企业混合合并的反垄断法分析[D]. 姚舜禹. 中国政法大学, 2021(09)
- [6]长春城市景观史及其审美阐释(1800-1945)[D]. 邸小松. 东北师范大学, 2021(09)
- [7]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研究 ——以中国海外投资为视角[D]. 贾辉. 中国政法大学, 2021(11)
- [8]互联网平台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制度研究[D]. 张逸凡. 华东政法大学, 2020
- [9]发达国家及地区电信立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D]. 付子晴. 北京邮电大学, 2020(06)
- [10]我国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规制研究[D]. 霍展飞. 哈尔滨商业大学, 20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