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独立董事何以“独立”“懂事”(论文文献综述)
张琦[1](2020)在《非公允关联交易相关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关联交易是一柄“双刃剑”,能够促进企业交易效率提升的同时,也容易造成管理人员的“道德风险”并诱发“机会主义”行为。实践中,关联人滥用关联交易企图避税或掏空公司的现象屡见不鲜。自二十世纪中期开始,关联交易就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关注。九十年代伴随国企改制,我国立法与理论研究开始重视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随着股份公司与企业集团的增多,非公允关联交易的数量更多,影响范围也越来越大。如何判定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以及如何在公司治理、企业财税、上市公司证券监管等方面协同规制非公允关联交易,保护公司、中小股东、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成为法学研究的重中之重。近些年,2017年《民法总则》的颁布,以及2019年公司法解释(五)的出台,都对非公允关联交易的规制提出了更具体的要求。对关联交易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也应当结合新的立法与司法现状予以推进。在这样的背景下,有必要深入理解新的法律规范的立法意图,司法上的价值取向。对关联交易相关问题进行归纳梳理,明确目前规制非公允关联交易的主要障碍,并有针对性地对其予以完善。对非公允关联交易进行有效规制的前提是,明确判断公允与非公允之于关联交易的界限。本文运用比较分析法和历史分析法,对关联交易法律规制的沿革进行梳理,并对域内外的相关制度进行比较,在对现有关联交易制度考查的基础之上进行分析,按照关联交易生成的顺序以及责任构成要素的角度,归纳出非公允关联交易判断的三个重要思考角度,并在充分衡量我国现有规范的利弊之后,从立法体系、程序审查、司法救济等方面提出了规制非公允关联交易的建议。希望能够对关联交易规制法律体系化,以及我国关联交易法律问题研究有所助益。
陈佳媛[2](2017)在《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职能发挥的现实困境及其制度克服》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独立董事制度滥觞于英美国家,由于其在公司治理实践中取得了显着的绩效,使得许多国家纷纷效仿,以此引发了一场公司治理中的“独立董事”革命。我国于2001年在政府的主导下,自上而下地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特殊的公司治理环境中,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遏制大股东操纵下的内部人控制、增强董事会的独立性以及完善内部治理监督机制,因此将独立董事的职能定位于决策监督以及咨询建议。经过十多年的实践,独立董事制度在取得成效的同时,致使预期职能未能有效发挥的困境也逐渐显现出来。本文通过理论研究与实证数据相结合的研究方法,探寻出阻碍独立董事职能得到有效发挥的困境主要集中在独立性困境、外部性困境与履职积极性困境三个方面。通过对困境的表现及其产生原因进行分析,从完善独立董事内在核心制度与完善独立董事外在保障制度两个角度出发,得出应通过完善独立董事选任制度、激励制度、权责制度来完善独立董事内在核心制度,从完善独立董事信息保障制度、人才队伍建设、责任保险制度出发,完善独立董事外在保障制度,从而得以将完善内外制度相结合,克服独立董事职能发挥的困境。
刁文卓[3](2016)在《上市公司董事提名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股份有限公司资合性的特点使得公司所有权与控制权高度分离,因此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具有着显着的地位,确保在董事会上的发声则意味着掌控了公司的发展命脉。而控制董事会最直接的方式就是取得发声董事的提名权和任命权。因此,对于该二种权利的赋予和设定在公司治理中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上市公司董事选任的流程为先进行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再将被提名的候选人报送股东大会进行投票选举。我国《公司法》第99条将董事的选举权赋予了股东大会,但对于提名环节,无论是在《公司法》中,或者是《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均未进行明确规定。现实中往往出现以下两种情形:一是由大股东或者原董事会列举新一届董事候选人的名单,然后将该名单提交股东大会进行表决。而股东,尤其是小股东在进行投票表决时,对即将接任的管理者候选人并不了解,且无路或无力推选自已心仪的董事候选人,最终只得“用脚投票”。二是在公司章程中对董事提名权做了限制性规定以间接保证公司原有股东、创始人等特殊利益群体对董事提名的控制。但该种公司章程中的任意设定本身可能触及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亦有可能违反资本多数决与同股同权原则。因此,本文结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一定的实证数据分析,同时借鉴域外经验,探讨董事提名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相应的解决方案。笔者认为,从法解释的角度,股东可以利用《公司法》第102条关于股东提案权的规定进行董事的提名,但仅通过对现存法条进行解释并不足以缓解董事提名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因此我们还需要对其进行立法层面的完善,可考虑在《公司法》中一方面完善提名委员会制度,另一方面加入如“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1%,且连续持股180天的,有权提出至少有一名或达到董事席位总数的25%(孰高)的董事候选人。”的股东提名程序。使得从法律层面上对董事提名制度有所保障,以从根本上建构我国的董事提名制度。
姜朋[4](2015)在《独立董事相对论》文中研究表明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并非绝对的,而只是相对于特定的人和事而言的。只存在此时此地的"独立",而没有无时无处、时时处处的"独立"。基于现有独董选任机制,上市公司独董不必然"独立"干公司大股东或管理层,而成为中小股东的代言人。在履行职责时,独立董事需要甄别情况、事项和对象发表"独立"意见,遇到与自己有利益牵连、容易导致利益冲突的人或事时,独立董事唯有通过对特定事项的回避,才能确保自身的"独立"。
吴华[5](2014)在《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文中提出独立董事制度植入我国已逾十年,实践中独立董事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优化了上市公司的内部治理,保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运行方面的缺陷。本文根据中国目前独立董事制度实践中存在的不足,从选聘、激励与约束机制、外部环境的完善等方面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
彭兴庭[6](2012)在《奥林巴斯公司治理结构与财务丑闻关系分析》文中提出奥林巴斯是日本公司治理大变革中的一个具体样本。奥林巴斯的财务丑闻何以能够掩盖20余年?在微观上,是独立董事、监事和会计监察等制度的失灵;而从中观的角度来看,则与日本企业中主银行关系的削弱以及法人持股、交叉持股有关;然而,在这些因素的背后,奥林巴斯丑闻还有其文化基因。丑闻的发生意味着,在旧有制度的路径依赖下,奥林巴斯仍在一种非正式的制度架构中运行。
徐立蓉[7](2009)在《独立董事制度的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独立董事制度的引入是我国公司治理上的一场革命,其目的在于有助于强化董事会的功能,弥补监事会的监督乏力,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但独立董事制度的具体实施仍存在许多缺陷。文章对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实施中的作用、存在的问题以及原因进行了分析,并对此提出了相关的建议。
胡改蓉[8](2009)在《国有公司董事会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提出在公司治理机制中,董事会上受制于“股东会”,下监督“经理层”,处于“承上启下”的枢纽地位,其职能定位是否准确、人员构成是否合理、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是否完善,直接决定了公司经营绩效。在以公司制为国企改革方向的时代背景下,董事会制度自然成为国有公司治理机制良性运转的关键。自1994年《公司法》实施以来,国有公司董事会制度逐步得以确立。然而,现实中形似神非的董事会建设难以实现制度设计之初衷,其运作机理的异化、人员构成的“准官员化”造成了国有公司治理机制徒具其表,传统流弊难以根除。2004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大型央企为切入点,积极探索、着力推动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工作,彰显了政府希望借助于董事会制度来完善国有公司治理机制的迫切愿望。一时间,“央企改革命系董事会”成为国企改革的经典写照。然而,为时近5年的试点工作,远未达到预期效果。董事会的职权究竟应该如何设计、其人员构成究竟如何配置、评估机制该如何构建、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又该如何完善,这一系列问题,现有制度并未给出令人满意的答案。正是在这样的困惑下,本文以国有公司董事会法律制度为研究对象,将公司法原理与我国国有公司的“个性化”特点进行对接,就相关制度进行反思与重构,希冀能对当下国有公司董事会法律制度建设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本文沿着基点论——角色论——结构论——绩效论——激励论——责任论的逻辑线索逐层展开,以国有公司类型的“纵横”剖析为切入点,探究了国有公司董事会的角色定位,并在此基础上,从功能主义出发,设计了董事会之内部构造;为检测上述角色定位与内部构造之合理性、董事履职之适格性,文章构建了董事会评估机制,并认为在完善相关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的基础上,以评估结果为参数对董事进行奖惩,能够有效促使董事为公司利益恪尽职守、勤勉工作,最终实现国有公司董事会制度设计之目的。第一章基点论:国有公司及其董事会法律制度基本解析本部分是全文研究的逻辑起点,主要是对国有公司类型进行了重新梳理并对国有公司董事会法律制度进行了基本解析。在该部分中,国有公司类型的梳理对全文研究思路起着指导作用,也是本章的核心内容所在。在我国,现有的理论研究和立法实践,对国有公司董事会法律制度的构建都是以单纯的资本结构为依据进行分类设计(即对于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规定了不同的董事会法律制度),而忽视了国有公司所处领域以及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体制等因素对国有公司治理结构之影响,如此一来,使得政府对国有公司的管理一直在“放权”与“收权”之间摇摆不定。本文的研究突破了上述传统框架,就国有公司类型进行了“纵横立体式”梳理,并以此为脉络,对董事会各项具体制度进行研究。就“横向”分类而言,目前我国国有公司可分为非竞争性领域国有公司与竞争性领域国有公司。前者发挥着“政治功能的延伸”作用,不以营利为最终追求,社会性是其本质所在,在根本上属于特殊法人,无法做到政企的绝对分开,其运作必然受到政府一定程度的干预。后者则是基于我国国情的特殊考虑。尽管依照经典经济学理论,国有公司应当退出竞争性领域,然而在当下的中国,不可能采取极端的退出方式,必然需要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国有公司治理问题同样存在。因该类公司在本质上属于商事公司,故,政府应当与其保持“一臂之距”,还企业于市场。就“纵向”分类而言,目前对于我国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体制,应当采取“政府——控股公司——企业实体”的“三级经营模式”。在该模式中,处于中间层的控股公司(即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最为关键,是国有资本与市场运作对接的平台,事关整个经营模式的成败。由于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割裂了政府与处于市场的企业实体的直接联系,因此,企业实体受政府干预的力度必然较小;相比之下,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直面政府,必然容易受到政府的过度干预,因此,对其独立性的保障应成为国有公司董事会法律制度构建的核心之一。由于上述的“纵”“横”类型必然存有交叉,这就形成了本文研究国有公司董事会的“纵横立体式”模式,即“非竞争性领域国有资产经营公司——非竞争性领域普通国有公司”及“竞争性领域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竞争性领域普通国有公司”。当然,由于国有公司出资人的固有“虚位”、政府身份的特殊以及委托代理关系的复杂,无论是针对何种类型的国有公司进行董事会法律制度构建,都应当在顾及“国有”特色的前提下,体现董事会的独立、专业以及责任的严格。第二章角色论:国有公司董事会之职权设计董事会的职权界定是研究董事会法律制度的首要问题。文章以公司权力配置的法经济学分析为视角,基于效率对制度的需求、控制权与风险的匹配以及“股东本位”向“社会本位”的转变,并结合我国国有公司对政企分开以及国有资产保护的特殊需求,提出了国有公司中“董事会中心主义”的立法模式,将董事会的经营决策权予以扩展,同时,确保其对经理层的监督权。文章以经营决策权为分析重点,就不同类型的国有公司进行了分类设计:对竞争性领域国有公司提出了以“商业化”为方向的董事会职权设计思路,并就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与处于市场的普通国有公司进行了分别阐述;而对非竞争性领域国有公司,基于其“社会性”因素的考量,虽然也强调董事会对公司剩余控制权的享有,但是对主营业务的转变、投资方向的更改、产品价格的调整等特定事项的决策权予以了限制。由于董事会的独立性是董事会职权得以正当行使的保障,为使其权能不受“蚕食”,文章就董事会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会、经理层的关系分别进行了厘定,这对于防止政府过度干预和“内部人控制”有着极为关键的作用。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与董事会关系,本文认为应由授权经营关系向监管关系转变;董事会与党委会的关系,应当切实实现“经营决策中心”与“政治核心”的分野;而董事会与经理层的关系,则应当强调各自角色的回归,前者监督后者,后者辅助于前者。第三章结构论:国有公司董事会之内部构造再好的职权设计必须依靠良好的组织机制才能得以实现。因此,董事会的组织结构是董事会职能有效发挥作用的基础。在本部分,文章对董事会的规模、构成、专业委员会的设置以及董事的选任机制、董事长的确定方式等进行了深入探讨。对于董事会的构成,文章认为基于不同领域国有公司功能之不同,应当进行区别设计:对非竞争性领域的国有公司董事会,应建立“三三三”的制衡模式,即三分之一的政府董事、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以及三分之一的内部董事(执行董事和职工董事);而对竞争性领域的国有公司董事会,则应采纳独立董事为主的构建机制。此外,文章在本部分还重点就国有公司的政府董事制度、外部董事制度以及职工董事制度进行了详细分析。对于政府董事,本文认为,应当由适格的政府公职人员担任,在本质上其与公司形成的是混入了政治因素的服务契约,既需要向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也需要向国家负有特定的报告义务和信息沟通义务;对于外部董事,当前最大的问题是仅仅独立于经理层而未独立于政府,这虽然有利于对“内部人控制”现象的抑制,但却不利于政企分开目标之实现,因而应向独立董事制度迈进;对于职工董事,目前急需走出“两栖身份”的尴尬,明确以公司利益为其决策依据,当然,为实现该制度设计之初衷,在具体权义配置上要彰显职工董事之特色,使其能够在董事会平台充分反映职工之利益诉求。第四章绩效论:国有公司董事会评估机制之构建董事会的职权设计是否合理、组织结构是否科学、所选任的董事是否适合、权义配置是否得当,这一系列问题的答案都必须“用事实说话”,而对该事实的公正判断就需依靠评估机制。规范、科学的评估机制既是国有公司董事会有效运作的保障,又是选拔国有公司董事,并对其进行激励和约束的重要参数。通过建立符合国有公司实际特点的董事会评估体系,可以对董事会以及董事的行为进行引导和矫正,提高其履职能力,以实现公司的有效治理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目前关于董事会的评估方式主要有董事会的自我评估、社会机构的评估以及出资人的评估。基于国有资产的特色,本文尤其强调的是后者,即出资人对国有公司董事会的评估,其中又以国资委享有的评估权为重。在具体的评估内容上,文章认为,对于董事会的整体评估,应当从董事会结构之合理性、董事会履职之尽责性以及公司发展及业绩之良好性三方面进行;而对于董事个人的评估,则主要依据普通标准和个性化标准分别展开。所谓普通标准,即为董事对公司所负之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而所谓个性化标准,则为执行董事、独立董事、政府董事以及职工董事基于制度设计的本源而各自负有的特定义务。第五章激励论:国有公司董事激励机制之不足及其补正依据评估结果,公司应当对履职情况较好的董事进行激励,这是对“人力资本”投入的一种认可。因此,激励机制的完善是董事会法律制度构建的关键环节之一。由于国有公司中委托代理关系的复杂性,使得代理人的机会主义与逆向选择更为明显,因此,国有公司董事的激励机制设计必然与私人公司有着不同。这种不同主要体现于以下三点:首先,政府应对国有公司董事的激励机制享有决策权和监督权。尽管文中对执行董事、独立董事以及职工董事薪酬的确定构建了不同的程序,但是,始终保障了出资人的最终决策权。对于政府董事,本文在借鉴国外有关制度的基础上,认为其不应从公司取得报酬,对其的激励方式可以采取“经营优而升”的模式;其次,激励机制设计应当体现法律的“分配正义”。对于目前较为敏感的国企管理者高薪问题,本文认为不应进行“一刀切”的“倍数”管理,而应区别对待:对于竞争性领域的国有公司,政府不应过度干预,由市场自行决定,体现激励机制的外部公平性,以此吸引有能力的管理者加入国有公司;而对于非竞争性领域的国有公司,由于公司业绩的取得不仅是依靠董事等管理者的经营才能,更多的是依靠其垄断地位或者国家资源,因此,可进行一定的“倍数”管理;最后,为保障激励机制的公允性,文章提出应建立和完善有限的司法审查制度、充分的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国有公司特有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以防止畸高的董事激励对公司利益的“蚕食”。第六章责任论:国有公司董事法律责任体系之完善降低代理成本的措施应当是对业绩突出者给予丰厚的、可预期的回报,而对经营失败者则施加切实的、可预期的惩罚。此时,责任机制就成了董事会能够有效运作的保障。笔者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方面入手,对完善国有公司董事法律责任体系提出了相关建议。就民事责任而言,文章以董事对公司的责任为视角,从民事责任的强化和民事责任的限制“正”、“反”两反面进行了制度补正,尤其是在民事责任的限制上,对于经营判断原则在我国国有公司中的个性化适用、董事责任限制制度对政府董事和职工董事率先适用的可行性等,分别进行了详细论述;就行政责任而言,文章主要是针对目前制度设计的“统一”做法提出质疑,认为基于政府董事与非政府董事的身份差别,应当分别适用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不能仅因公司的“国有”身份而一律采取行政处分;就刑事责任而言,文章主要就国有公司与非国有公司的“差别保护”进行了剖析,认为在涉及罪与非罪的问题上应当平等对待;在罪名认定上,除政府董事仍适用现行规定外(即按国家公职人员定罪),亦应体现形式平等;但在具体刑罚设定上,基于刑法之法意,对国有公司董事应“从重”处罚,通过对国有资产的“差别保护”,实现实质正义。此外,文章还就背信罪在我国引入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认为立法应引入普通背信罪,并与现行的特别背信罪相结合,构建一个例示加概括的“背信罪”立法模式,体现法律的确定性和灵活性,维护委托人利益。
刘建忠[9](2009)在《社会资本的利用与信息披露制度变迁 ——一家台湾家族企业的发展缩影》文中研究说明诺斯认为「有效率的经济组织是经济增长的关键;一个有效率的经济组织在西欧的发展正是西方世界兴起的原因。而有效率的经济组织需要在制度上作出安排和确立产权以便对人的经济活动造成激励」。华人文化长期受儒家文化的熏陶,人际关系网络的特殊性,受到家族理念相当大的影响,华人的特有人际关系网络是社会资本运用的起源。钱德勒(Chandler 1977)将家族企业看做一种过渡性的企业组织型态。韦伯(Weber 1920)「新教伦理」对于东西两方的论述,开启从社会学视角对中国家族和经济发展的理论研究与论述,然而近代的理论研究表明,「信任」是一个具有关键性的影响因素。而信任即是信息浓缩。由华人人际关系网络的家族信任到信息及时充分披露的社会信任,进而充分运用社会资本,是一个制度变迁的过程,其间包括企业本身的制度及社会相关的制度。本文特别之处在于以华人文化、社会学、新制度经济学为起点探讨华人家族企业的成长历史演进中信息披露与社会资本充分运用关连性印证台湾社会制度变迁的过程,并以大成长城公司五十年的实践验证这个过程理论。主要贡献为突破传统会计信息的财务技术框架,从社会资本网络关系来探讨信息披露。本文研究启示为:大成的治理与发展过程与影响因素,创办人人格特质于大成创办初期具有关键影响。华人关系文化封闭的信息体系形成「信任障碍」,需过渡到专业经理人专业管理制度与公司治理。台湾企业信息披露制度的演变与特点为,台湾信息披露机制变迁最重要的动力因素是社会弊端的产生与后续亡羊补牢。信息披露与社会资本利用的关系,信息披露是一个过程,目的在获得信任,通过信息披露机制,取得社会信任,并建立品牌声誉机制,才能充分利用社会资本。大成从一个封闭的家族企业走向国际,并带有浓厚的家族治理特色与华人文化的影响密不可分,同时,大成从利用国际资本、职业化管理的推进及信息披露的透明化是台湾进一步政治民主化,信息管理制度化的必然结果。
徐立蓉[10](2009)在《独立董事制度的研究》文中提出独立董事制度的引入是我国公司治理上的一场革命,其目的在于强化董事会的功能,弥补监事会的监督乏力,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但独立董事制度的具体实施仍存在许多缺陷。文章对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实施中的作用、存在的问题以及原因进行了分析,并对此提出了相关的建议。
二、独立董事何以“独立”“懂事”(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独立董事何以“独立”“懂事”(论文提纲范文)
(1)非公允关联交易相关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研究背景 |
(二) 研究意义 |
(三) 研究现状 |
(四) 研究方法 |
一、 关联交易及其制度考察 |
(一) 关联交易的本质及交易类型分析 |
1. 关联交易本质辨析 |
2. 关联交易的主要类型 |
(二) 关联交易的法律制度考察 |
1. 我国关联交易制度的立法梳理 |
2. 域外关联交易法律制度的梳理 |
(三) 公司法解释(五)中的关联交易规制 |
1. 实质公平的审查标准 |
2. 尊重现有合同法的效力认定规则 |
3. 倾斜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
二、 非公允关联交易的判定 |
(一) 判定标准之一:公司意思表示不真实 |
1. 法人独立人格的确认 |
2. 法人意思表示理论 |
3. 公司内部披露与批准程序的履行 |
(二) 判断标准之二:关联交易主体不诚信 |
1. 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信义义务 |
2. 控制股东的信义义务 |
(三) 判定标准之三:公司利益受损 |
1. 直接损失 |
2. 间接损失 |
三、 非公允关联交易规制制度不足 |
(一) 披露与决议制度不足 |
1. 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 |
2. 审议与表决程序不足 |
(二) 内部管理制度不足 |
1. 信义义务规范有待明确 |
2. 独立董事制度难以发挥应有作用 |
(三) 司法审查制度不完备 |
1. 公平性审查标准不明确 |
2. 关联交易的效力判定规范不明晰 |
3. 关联交易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与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不健全 |
四、 非公允关联交易规制的完善建议 |
(一) 构建法律规范体系 |
(二) 发挥程序筛查作用 |
1. 健全信息披露制度 |
2. 完善关联董事与股东的表决回避制度 |
(三) 完善保障交易公正的相关制度 |
1. 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 |
2. 完善控制股东的信义义务制度 |
3. 适时“刺破公司面纱” |
(四) 落实司法救济路径 |
1. 完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
2. 探究监事代表诉讼的可能性 |
3. 进一步明确民事赔偿责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2)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职能发挥的现实困境及其制度克服(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研究内容与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独立董事制度概述 |
一、独立董事制度产生的背景 |
二、我国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动因 |
(一)遏制大股东操纵下的内部人控制 |
(二)增强董事会的独立性 |
(三)完善内部治理监督机制 |
第二章 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职能定位及其职能发挥现状 |
一、我国独立董事的职能定位 |
(一)决策监督职能 |
(二)咨询建议职能 |
二、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职能发挥的现状 |
(一)我国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
(二)我国独立董事的履职情况 |
(三)独立董事职能发挥的效果 |
第三章 我国独立董事职能发挥的现实困境 |
一、独立性困境 |
(一)选任程序与独立性 |
(二)薪酬与独立性 |
二、外部性困境 |
(一)信息障碍与外部性 |
(二)时间障碍与外部性 |
三、履职积极性困境 |
(一)激励与约束不足与履职积极性 |
(二)缺乏保障与履职积极性 |
(三)缺乏专业性与履职积极性 |
第四章 独立董事职能发挥困境的制度克服 |
一、完善独立董事内在核心制度 |
(一)完善独立董事选任制度 |
(二)完善独立董事激励机制 |
(三)完善独立董事权责制度 |
二、完善独立董事外在保障制度 |
(一)完善独立董事信息保障制度 |
(二)完善独立董事人才市场建设 |
(三)完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关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3)上市公司董事提名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董事提名条款引发的争议 |
二、本文架构及主要内容 |
第一章 董事提名制度的内涵 |
第一节 董事提名制度的理论依据 |
一、委托代理理论 |
二、股东民主理论与股东平等原则 |
第二节 提名董事的主体及方式 |
一、董事会作为提名的主体及方式 |
二、股东作为提名的主体及方式 |
(一) 股东是否享有提名董事的权利 |
(二) 股东提名董事的主体条件 |
(三) 股东提名董事的程序条件 |
三、独立董事与提名委员会作为提名的主体及方式 |
第二章 我国上市公司董事提名制度及其适用情况分析 |
第一节 董事提名制度的规定 |
一、提名委员会提名董事的规定 |
二、股东提名董事的规定 |
(一) 股东享有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
(二) 股东依法享有提案权 |
(三) 公司章程自治 |
第二节 我国上市公司董事提名规则的适用情况 |
一、对我国上市公司董事提名规则的实证研究 |
二、上市公司章程中董事提名条款的合法性分析 |
(一) 提高股东持股比例和附加连续持股时间 |
(二) 限制股东提名候选人的人数 |
(三) 董事会对股东提名的候选人进行再审查 |
(四) 分类董事会制度 |
第三节 董事提名制度下法律强制与公司章程自治之间的关系 |
第三章 域外董事提名制度的考察 |
第一节 美国的董事提名制度 |
一、美国董事提名权改革 |
二、美国董事提名制度的价值争议 |
三、商业圆桌会议诉SEC |
第二节 台湾地区引入股东提名董事制度及其实践 |
一、台湾地区股东提名董事制度的内容 |
二、股东提名董事制度在台湾地区的实施效果 |
第四章 我国董事提名制度的思考与建议 |
第一节 我国董事提名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利用股东提案方式提名董事存在较大不足 |
二、提名委员会的制度设计存在缺陷 |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主体存在不合理之处 |
第二节 构建我国的提名委员会制度 |
第三节 构建我国股东提名董事制度 |
一、构建股东提名董事制度的必要性 |
二、明确我国股东提名董事制度的法律地位 |
三、我国股东提名董事制度的具体内容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5)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论文提纲范文)
一、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实践情况概述 |
(一) 独立董事的规模 |
(二) 独立董事的人文特征 |
(三) 独立董事的薪酬情况 |
(四) 独立董事履职情况 |
二、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实践中的不足 |
(一) 独立董事制度适用性矛盾 |
(二)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欠缺 |
(三) 独立董事履职尽职的现实制约 |
(四) 独立董事占比偏低 |
三、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建议 |
(一) 对监事会与独立董事职能进行清晰界定 |
(二) 完善独立董事选任准入机制 |
(三) 健全独立董事的激励机制 |
(四) 健全独立董事的约束机制 |
(五) 适度扩充独立董事占比 |
(六) 成立独立董事协会, 加强独立董事制度建设 |
(6)奥林巴斯公司治理结构与财务丑闻关系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奥林巴斯的公司治理结构与财务丑闻 |
(一) 奥林巴斯财务丑闻回顾 |
(二) 奥林巴斯的公司治理结构 |
二、奥林巴斯财务丑闻的发生机制:公司治理的视角 |
(一) 文化基因与董事长的大权独揽 |
(二) 银行持股、交叉持股与股东权利的弱化 |
(三) 形同虚设的监督机制 |
三、奥林巴斯财务丑闻给我国的启示 |
第一, 在公司治理制度移植的过程中, 应注意文化和非正式制度的路径依赖。 |
第二, 限制董事的兼任行为, 防止公司决策、经营权力过分集中。 |
第三, 对银行持股、交叉持股等法人持股行为应保持谨慎态度。 |
第四, 注重培养机构投资者, 优化股权结构, 增强股东大会的制衡作用。 |
第五, 完善外部独立董事、监事的选聘机制。 |
(7)独立董事制度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独立董事的概述 |
二、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独立董事制度实施的外部运行环境方面 |
1. 股权结构的“一股独大” |
2. 独立董事市场尚未形成 |
(二)独立董事制度自身建设方面 |
1. 独立性无法体现 |
一是体现在选聘机制上。 |
二是体现在行权上。 |
三是体现在立法上。 |
四是体现在报酬支付上。 |
2. 激励机制缺乏 |
3. 独立董事未必“懂事” |
4. 与监事会职能重叠,效率降低 |
三、完善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对策 |
(一)优化股权结构,健全上市公司内部机制 |
(二)强化约束治理,打造独立董事市场 |
(三)加强制度建设,确保独立性 |
1. 改进选聘机制 |
2. 加强执行职务的保障措施 |
3. 明确权责 |
(四)调动监督积极性,创建激励机制 |
(五)理顺与监事会的关系,保证功能的发挥 |
(8)国有公司董事会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 |
二、研究动态 |
三、研究思路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基点论:国有公司及其董事会法律制度基本解析 |
第一节 国有公司界定及其类型梳理 |
一、国有公司之界定 |
二、“应然”与“实然”间的国有公司 |
三、“三级经营模式”中的国有公司 |
第二节 国有公司治理对董事会法律制度的需求 |
一、董事会法律制度:现代公司治理机制的枢纽 |
二、国有公司治理对董事会法律制度的特殊需求 |
第三节 国有公司董事会法律制度解读 |
一、内涵:“国有”特色下的董事会法律制度 |
二、外延:基本架构剖析 |
第二章 角色论:国有公司董事会之职权设计 |
第一节 国有公司董事会之角色定位 |
一、公司权力配置的法经济学分析 |
二、“股东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的演进 |
三、国有公司“董事会中心主义”的确立 |
第二节 国有公司董事会职权之演进及其评析 |
一、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职权之演进及其反思 |
二、国有控股公司董事会职权之演进及其检讨 |
第三节 我国国有公司董事会职权之重构 |
一、经营决策权的展开 |
二、监督权的归位——以对经理层的监督为中心 |
第四节 国有公司董事会独立性之保障 |
一、国资委与董事会——监管关系的确立 |
二、党委会与董事会——“政治核心”与“经营决策中心”的分野 |
三、经理层与董事会——各自角色的回归 |
第三章 结构论:国有公司董事会之内部构造 |
第一节 国有公司董事会构建之基本设想 |
一、董事会之规模:民主与效率间的平衡 |
二、董事会之构成:基于分类设计的思考 |
三、专业委员会之设置:现行制度的补足 |
四、董事之选任机制:由“相马”向“赛马”的转变 |
五、董事长之确定:行政色彩的淡化 |
第二节 特殊董事之个性化制度设计——由观念走向现实的“利益相关者”理论 |
一、政府董事:混入政治因素的契约分析 |
二、外部董事:未尽的改革 |
三、职工董事:为何难谋其政? |
第四章 绩效论:国有公司董事会评估机制之构建 |
第一节 国有公司董事会评估机制之设计 |
一、国资委享有评估权之必要 |
二、评估内容之确定 |
三、评估信息权之保障 |
四、评估效能之发挥 |
第二节 国有公司董事评估机制之检讨与完善 |
一、评估程序之设定 |
二、评估标准之完善 |
三、评估结果之规范 |
第五章 激励论:国有公司董事激励机制之不足及其补正 |
第一节 国有公司董事激励机制之理论探源 |
一、“国有”特性对激励机制设计的个性化影响 |
二、激励机制设计的基本思路 |
第二节 国有公司董事激励机制中决策权之配置 |
一、当前决策权配置之现状及其评析 |
二、相关的完善措施 |
第三节 国有公司董事激励机制中公允性之保障 |
一、严格的经济责任审计 |
二、有限的司法介入 |
三、充分的信息披露 |
第六章 责任论:国有公司董事法律责任体系之完善 |
第一节 国有公司董事法律责任之理论分析 |
一、董事责任之源起 |
二、国有公司董事责任严格化之必要 |
第二节 民事责任之补正——以董事对公司的责任为视角 |
一、民事责任之强化 |
二、民事责任之限制 |
第三节 行政责任之矫正 |
一、当前国有公司董事行政责任之规定及其评析 |
二、国有公司董事行政责任之规范 |
第四节 刑事责任之重构 |
一、现行国有公司董事刑事责任的规定及理论界的质疑 |
二、对“平等保护”之再探讨 |
三、普通背信罪之设立 |
四、对“国有公司”之认定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9)社会资本的利用与信息披露制度变迁 ——一家台湾家族企业的发展缩影(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目录 |
1 绪论 |
1.1 选题依据与意义 |
1.2 研究方法 |
1.3 文章结构 |
2 文献探讨 |
2.1 台湾家族企业经济发展的特点 |
2.2 社会资本利用与信息披露理论 |
2.3 华人社会或台湾家族企业的社会资本利用与信息披露 |
3 大成公司创办时期(1957~1977)的社会资本利用及信息披露 |
3.1 公司的缘起--家族企业的创办与基础初巩固 |
3.2 大成自小企业的家庭式发展与社会资本网络 |
3.3 大成创办时期的会计信息披露与台湾会计制度 |
4 大成公司台湾上市与扩展(1978~1989)其社会资本利用与信息披露 |
4.1 基础巩固期后的成长与资本累积 |
4.2 台湾大成的股票上市与台湾股票上市制度及会计准则系统建立 |
4.3 台湾大成的公司治理、社会资本利用、宝隆事件后的制度变迁 |
4.4 大成在困境中的试炼及信息披露、社会资本利用与发展 |
5 大成国际发展与香港上市(1989~2007)的社会资本利用与信息披露 |
5.1 大成飞鹰计划文化再造工程与社会资本运用 |
5.2 大成海外的开拓与台湾政府政治力 |
5.3 重生后大成两岸的营运网络与其社会资本建立 |
5.4 大成公司的治理结构与继承、台湾治理制度变迁 |
5.5 大成海外营运初成与香港上市计划关联的社会资本网络 |
5.6 大成香港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 |
6 大成公司国际接轨后的发展(2007~2009)与结论 |
6.1 大陆成功举办奥运与大成的社会资本网络 |
6.2 国际间公司治理机制及会计准则的趋同台湾资本市场制度的变迁 |
6.3 社会责任声誉建立与社会资本利用 |
6.4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10)独立董事制度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独立董事的概述 |
二、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独立董事制度实施的外部运行环境方面 |
1. 股权结构的“一股独大” |
2. 独立董事市场尚未形成 |
(二)独立董事制度自身建设方面 |
1. 独立性无法体现 |
2. 激励机制缺乏 |
3. 独立董事未必“懂事” |
4. 与监事会职能重叠,效率降低 |
三、完善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对策 |
(一)优化股权结构,健全上市公司内部机制 |
(二)强化约束治理,打造独立董事市场 |
(三)加强制度建设,确保独立性 |
1. 改进选聘机制。 |
2. 加强执行职务的保障措施。 |
(四)调动监督积极性,创建激励机制 |
(五)理顺与监事会的关系,保证功能的发挥 |
四、独立董事何以“独立”“懂事”(论文参考文献)
- [1]非公允关联交易相关法律问题研究[D]. 张琦. 东北师范大学, 2020(06)
- [2]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职能发挥的现实困境及其制度克服[D]. 陈佳媛. 西南科技大学, 2017(10)
- [3]上市公司董事提名制度研究[D]. 刁文卓. 上海交通大学, 2016(03)
- [4]独立董事相对论[J]. 姜朋. 中外法学, 2015(06)
- [5]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J]. 吴华. 中国总会计师, 2014(11)
- [6]奥林巴斯公司治理结构与财务丑闻关系分析[J]. 彭兴庭. 现代日本经济, 2012(05)
- [7]独立董事制度的研究[J]. 徐立蓉. 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9(07)
- [8]国有公司董事会法律制度研究[D]. 胡改蓉. 华东政法大学, 2009(11)
- [9]社会资本的利用与信息披露制度变迁 ——一家台湾家族企业的发展缩影[D]. 刘建忠. 暨南大学, 2009(09)
- [10]独立董事制度的研究[J]. 徐立蓉. 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