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金融体制变迁中的博弈分析(论文文献综述)
吴子熙[1](2021)在《中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经济学分析》文中研究指明互联网金融作为技术与金融融合的创新模式,改变了传统金融的组织形态和行为模式。互联网金融降低了交易费用,满足了小微企业等“长尾人群”的金融需求,释放了金融市场的投融资潜力,促进了金融市场的资本流通,推动了社会经济的进步。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互联网金融作为新鲜事物,在发展实践过程中由于缺乏有效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受损案件频出,互联网金融平台“爆雷”事件层出不穷,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同时,重创了社会经济秩序,也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前景蒙上了一层阴影。在此背景下,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亟需调整和完善。制度变迁必须建立在对当前制度全面清晰了解的基础之上,当下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供给表现出“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特点,无法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提供全面的保障。并且,在国家已经确定将互联网金融全面纳入监管的前提下,如何使监管直击互联网金融等金融创新的痛点,克服监管的路径依赖所带来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低效率,也是制度调整和完善的难点。针对上述问题,为了使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变迁更为有效率,依据法经济学相关理论,构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理论分析框架。以人类行为的有限理性作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研究的假定前提,使理论分析更加贴近现实;以交易费用理论和制度变迁理论为基础,确立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有效性标准。并以此为依据,对当前制度进行分析评价,指出我国现行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低效性,同时给出了未来制度变迁的方向;在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监管问题上,运用博弈分析工具,对监管机关、互联网金融平台与互联网金融消费者进行三方动态博弈演化及稳定性策略分析,明确回应影响监管制度变迁的三个问题。在此基础上,借鉴国外经验,提出完善中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若干建议。论文的章节安排和框架结构如下:第1章,绪论。主要阐述了选题背景及选题意义,整理和评价国内外相关文献,介绍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总结可能的创新与不足。第2章,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研究的理论框架。界定研究中涉及的相关概念,构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研究的理论分析框架。研究的理论依据可以概况为四个方面:(1)以人类行为的有限理性理论为研究的假设条件,使问题的探讨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之上;(2)运用交易费用理论,指出构建有效率的制度可以降低交易费用,提高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质量,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有效性标准的确立及其评价提供指引;(3)依据制度变迁理论,研究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演化方向;(4)运用规制的经济分析相关理论研究监管机关如何对互联网金融交易主体进行干预,合理使用激励手段,克服市场失灵,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第3章,完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必要性。完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必要性是本研究的逻辑起点,从平衡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弱势地位、防止交易双方不平等地位的持续恶化、抑制互联网金融风险变异对消费者的影响、弥补原有权益保护制度的不足四个方面分析了制度完善的必要性问题。同时,运用Va R-GRACH模型对中美互联网金融风险程度进行对比,得到中国消费者面临更高水平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结论,进一步确认了完善相关权益保护制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第4章,现有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有效性分析。在分析确认完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必要性之后,仍然需要去构想更有效率实现该目标的制度选择方案。首先,给出了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有效性标准,分别是制度供给能否满足需求以及制度安排能否实现卡尔多——希克斯效率要求;其次,依据上述标准,对现行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进行分析评价,指出现行制度的低效性,为制度的完善指明了方向。第5章,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制度均衡演化路径的博弈分析。传统金融监管方式无法对互联网金融等不断涌现的金融创新实施有效监管,并且监管方式和监管手段在一定程度上不适应当前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鉴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目标涉及三方主体:监管机关、互联网金融平台和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任何一方的行动,既要考虑到自身因素的影响,也要考虑到其他当事方的影响。因此,运用三方动态博弈分析方法,探讨导致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困境的三个核心问题:监管定位问题、监管介入时点问题以及监管激励手段问题。通过博弈分析以及相关演化路径仿真,得出结论:需要明确监管对于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驱动作用;监管应于互联网金融相关业态或者业务开展之前介入;互联网金融监管激励手段应多样化,适时使用正面激励和负面激励,直接激励以及间接激励,以达到最好的监管效果。此博弈分析试图解决导致监管及其制度困境的关键性问题,并且给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制度的变迁方向。第6章,完善中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建议。首先,明确将倾斜性保护与适度保护作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基本原则,并以此指导完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全过程;其次,完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教育制度。提高对互联网金融教育重视程度,革新互联网金融教育理念,丰富实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教育的主体,强化青少年的互联网金融教育;再次,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监管制度。积极化解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互联网金融风险,建立统一专门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参与主体的准入制度以及互联网金融平台的退出制度;最后,完善我国多层次的互联网金融解纷制度。建立以互联网金融平台内部解纷为优先,第三方非诉解纷为主体以及司法诉讼解纷为保障的多层次纠纷解决制度。论文的结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完善既关系人民的切身利益,又关系到社会的公平正义。当前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缺乏有效性且相关制度变迁过程中表现出明显的路径依赖,无法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这一群体提供有效保障,表明国家在经济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中存在不足,阻碍互联网金融的进一步发展。因此,需要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进行完善,在增加制度供给对消费者进行倾斜性保护的同时,采取兼顾制度效率价值的适度保护原则,进而实现社会总福利的最大化,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这也是践行制度自信,推进国家经济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选择。
张璇[2](2020)在《中国股票市场制度有效性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制度是规范个人行为的各种规则和约束,制度的主要作用是通过提供有效信息减少不确定性、降低交易费用,形成对经济人的激励与制约。因此,制度是否有效对于制度相关人来说至关重要。股票市场的规范发展在现代经济社会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2001年3月,中国股票发行实行核准制度;2014年5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顶层规划重构概念以及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度改革;2019年11月,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2020年3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正式实施。中国股票市场制度建设已经进入关键时期,在此背景下,分析股票市场制度有效性,发现制度设计与执行缺陷,构建高效、合理、被相关人普遍认同和遵守的制度,已经显得越来越迫切。本文选取中国股票市场制度有效性研究这一选题,采用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中国股票市场制度有效性进行分析与客观评价,并提出提升股票市场制度有效性的建议。本文的主要内容为:第一,界定股票市场制度有效性并分析相关的制度经济学基本理论。由于尚未有学者对股票市场制度有效性进行界定,因此,本文在借鉴新制度主义政治学对于制度有效性理解的基础上,提出股票市场制度有效性包含两层含义,一层含义是从应然性理解,指价值意义上的制度有效性,即股票市场制度安排的合理性;另一层含义是从实然性理解,指结果意义上的制度有效性,即股票市场制度实施效率。通过分析制度、交易费用、制度变迁及包容性制度等新制度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形成了股票市场制度有效性的两个评价标准:第一是股票市场制度应然有效性,主要评价股票市场制度的合理性,重点考察制度设计、制度实施机制及制度参与主体三个维度;第二是股票市场制度实然有效性,主要评价制度成本既定下股票市场制度功能效率。第二,比较分析中国股票市场制度与美国股票市场制度。诱致性制度变迁引致中国股票市场制度的产生,而强制性制度变迁则推动中国股票市场制度发展。在中国股票市场发展过程中,随着相关制度的完善,股票市场制度功能的发挥也由以本源功能、基本功能为主逐步发展到本源功能、基本功能、衍生功能共同作用。在阐述美国股票市场制度发展基础上,通过对比分析中美两国股票发行制度、退市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投资者保护制度等制度的基本规定及实际运行效果,发现中国股票市场制度建设的优势与不足,为评价中国股票市场制度有效性打好实践基础。第三,分析及评价中国股票市场制度应然有效性。运用定性分析方法从三个方面分析中国股票市场制度安排的合理性,评价标准包括:股票市场制度安排的普适性与包容性、股票市场制度实施机制的有效性、股票市场制度对参与主体的约束力。中国股票市场在中央政府将区域性股票市场推向全国的过程中,将其作为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的主要场所,政府成为上市公司和中介服务机构的“隐性担保人”,政府主导与市场均衡、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之间的冲突导致股票市场制度安排缺乏一定的稳定性与包容性,并未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监管层监管职能错位、监管方式行政化、监管制约机制匮乏导致股票市场制度实施机制低效;上市公司违规频发、中介服务机构诚信缺失、投资者行为偏差导致股票市场制度软约束。因此,在应然性方面,中国股票市场制度安排不尽合理,制度是低效的。第四,分析及评价中国股票市场制度实然有效性。运用定量分析方法评价股票市场制度实施效率,即股票市场基本功能和衍生功能效率。对于筹资-投资功能效率的分析,选取筹资总额、投资者收益率、IPO公司数量、退市公司数量、直接融资比率、国内生产总值、股票流通市值、平均换手率、居民储蓄存款增加额等指标构建DEA模型,结果表明,中国股票市场筹资-投资功能效率整体为“弱有效”,投资功能是缺失的,但2015年以后筹资功能效率经过测算为“有效”,说明中国股票市场自2015年以来的改革方向是正确的,筹资功能效率得到较大提升。对于资本定价功能效率的分析包括股票发行市场和股票交易市场两个方面,结果表明中国股票市场资本定价功能整体效率较低,上证综合指数、深圳成分指数和创业板综合指数三种代表性股票指数呈现均值回避特征,股票交易市场资本定价功能缺失;股票发行市场虽然资本定价功能效率不高,但从分阶段来看,发行定价机制是日趋合理的,定价效率也在逐步提高,进一步说明中国股票市场制度建设方向的合理性。对于资本配置功能效率分析,在资本配置效率经典模型基础上构建以净资产融资率为被解释变量、净资产收益率为解释变量的回归模型,从行业和地区两个维度分析中国股票市场资本配置效率,结果表明,中国股票市场资本配置行业间、地区间差异较大,资本未能实现向高报酬率行业或地区的流入,反而流向了低报酬率行业或地区,资本未被有效使用,资本配置功能效率较低。对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功能效率的分析,选取股权结构、董事会治理、管理层激励、信息披露以及财务绩效等方面的指标构建DEA模型,经过测算,188家上市公司中仅有23家公司的公司治理效率为“有效”,占比为12.23%,股票市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功能未得到充分发挥。对于分散风险功能效率的分析,选用Va R方法和GARCH模型测度沪深300指数风险并与标准普尔500指数进行比较,结果表明,沪深300指数的日Va R值偏高且波动性较大,中国股票市场承担较高风险,分散风险能力较弱,分散风险功能效率较低。对于信息传递功能效率的分析,选取上证综合指数月度收益率、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速、CPI指数变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同比增速、进口增长率、出口增长率、M0增长率、M1增长率、M2增长率等构建多因素回归模型,结果表明股票市场与宏观经济之间存在长期协整关系,但Granger因果关系并不显着,股票市场信息传递功能尚未充分发挥其效用。第五,提出提升中国股票市场制度有效性的建议。通过定性与定量分析,无论是从应然性方面还是实然性方面都能够看出,中国股票市场制度整体是低效的。因此,提升中国股票市场制度有效性的主要建议包括:中国股票市场制度变迁应由“政府主导型”向“市场主导型”转变,以股票发行注册制的全面推行为突破口进行“市场化”取向的制度创新;通过重新定位监管层监管职能、构建市场化监管机制、形成国家层面和全社会范围内的外部监督机制以提高股票市场制度实施机制的执行力度;通过控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加强中介服务机构诚信制度建设以及培育理性投资者强化股票市场制度约束力。
李健[3](2020)在《近代中国公司法律制度演化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企业是社会发展重要的微观基础和基本单元,是市场经济体制下最重要的活跃因素。公司是企业组织发展的高级形态,对促进经济发展与推进工业化的作用更加重大。公司制度的产生与发展是西方世界崛起与扩张的关键,他与公司发展的历程相伴而行。为了维持和巩固当时现有商业规则,近代西方诸国实施公司立法活动,至此西方世界出现真正意义上营利性法人的“公司”概念。对比西方世界近代中国公司法律制度的产生与发展有其自身特点。我国公司法律制度实践共经历六次变革:第一次变革是1872年具有公司法替代效用的《轮船招商局章程》制定;第二次变革是1904年具有开创性意义的中国首部《公司律》颁布;第三次变革是1914年首次邀请商人参与制定的《公司条例》颁布;第四次变革是1929年首次确立公司“营利”目的的《公司法》颁布;第五次变革是1946年确立以公司制发展国营事业目的的《公司法》颁布;第六次变革是1993年确立公司概念重新正式走入中国经济社会规定的《公司法》颁布。由于中国当代公司法的完善建设都得益于近代公司法律制度的实践,所以本文以近代公司法颁布的时序为线索,针对与近代公司法律制度所关联的特许公司制度《轮船招商局章程》以及四部公司法,对其公司发展状况、法律制度前提、利益集团博弈过程以及经济影响进行研究,进而揭示近代中国公司法律制度的演化规律。本文依据制度演化理论、演化博弈论进行研究,以公司法演化的时序为线索,从晚清公司制思想产生开始,商人进行公司实践发端,主要分析公司法律制度演化的五个阶段过程,包括公司法律制度萌芽阶段商人实践与特许公司制度的替代、特许公司制度向准则公司制度的探索与转化、官商共同参与修律奠定近代公司法律制度体系的基础、官商共同兴办工业完善公司法律制度、再到抗战期间统制经济下官商进行公司产权争夺导致公司法律制度走向异化,以及五个阶段过程中官僚、商人、其他集团多方博弈行为特征,最终得出评述性结论。本文主要内容包括:第一章是绪论。第二章是提出公司法律制度萌芽、起步、初步发展、规范发展、异化五阶段演化模型。第三章是公司法律制度的萌芽阶段(1840-1872)。主要分析在无公司法的条件下,由于华商进行附股导致原有法律制度框架无法容纳新生经济因素,官僚制定《轮船招商局章程》的过程。第四章是公司法律制度的起步阶段(1872-1904)。主要分析在《轮船招商局章程》的示范下公司治理逐渐显露出官商集团监管经理人缺失问题,导致晚清工商业发展急需突破公司法律制度瓶颈,中央政府颁布《公司律》的过程。第五章是公司法律制度的初步发展阶段(1904-1914)。主要分析在《公司律》下公司内部道德风险问题与官剥商权情况,以及商人偷懒行为与机会主义,导致《公司律》无法使中国建立真正的经济自由民主,官僚与商人共同颁布《公司条例》的过程。第六章是公司法律制度的规范发展阶段(1914-1929)。主要分析《公司条例》缺失法人持股制度导致家族公司对外投资发展滞后,公司所承担的非营利性目的过多而影响公司发展,在涉及根本性商办公司改革方面始终没有取得突破性进展,南京政府颁布1929年《公司法》的过程。第七章是公司法律制度的异化阶段(1929-1946)。主要分析1929年《公司法》以私企业为规范对象难以适应大力发展国营事业的需要,国民政府颁布1946年《公司法》的过程。论文第八章是结论。
赵杰[4](2020)在《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企业市场退出是由退出方式、退出清算和注销登记等要素构成的,商业银行的市场退出也不例外。商业银行市场退出包括破产退出(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与非破产市场退出。一直以来,我国对商业银行的规制均以行政监管为主导,商业银行市场退出也以行政解散方式居多,尚无典型破产案例,多为非破产市场退出。随着金融风险的加剧,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问题显得越发重要。但由于我国在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方面的制度建设积累不足,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制度中存在很多问题亟需解决。某种程度上讲,就我国而言,在当前阶段,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比银行破产更具有研究的价值和空间。后危机时代,完善银行危机处置和市场退出成为世界各国银行法变革的主要方向。我国通过出台《存款保险条例》等规定,设立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等部门,在规则和机构设置上对银行危机处置进行了完善。但在市场退出问题上,虽然《公司法》中公司解散和非破产清算的规定不断更新,银行法的改革却停滞不前,相关的退出规则仍然不够完善。立法滞后与现实障碍等多种因素导致我国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面临着制度供给不足(立法体系尚不完善、程序混乱和责任单一)、制度运行滞涩(行政干预缺乏制约、监管权分配缺乏标准)、制度效率无法实现(缺乏协作机制、过于倚重公用资源救助)的困境。立法不完善和权力失衡仅是问题的表象,制度性思维的缺失才是问题的内在成因。针对制度性思维的缺失,应以制度分析作为指引,寻找我国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的制度构建路径。应以新制度经济学和制度金融学理论确定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的制度效率观,并通过LLSV、LTF以及不完备法律理论,寻求实现金融法治的实现路径,尤其是司法权与监管权的权力均衡路径。在制度分析指引下,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的制度构建应以提高制度效率、协调和整合不同法律规定、审慎适用关闭、撤销等行政性强制解散方式、遵循商业银行非破产退出市场化导向为思路。从微观风险预警机制的建立、非破产市场退出方式的完善、非破产清算制度的完善、确定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与公共资源救助的边界和衔接条件四个方面构建我国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的制度框架。在框架构建的基础上,还有必要进一步从利益相关主体和责任体系两个方面对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制度进行完善。利益相关主体方面包括公权力主体分析与实现公权力均衡的路径分析、私权利主体分析与实现私权利保护的路径分析;责任方面则包括监管机构责任、银行高管责任与股东加重责任的完善。化解银行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提高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的效率和市场化水平是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制度建设的主要目标。
刘冰[5](2019)在《国有商业银行产权制度改革效应研究》文中认为产权制度改革通过引进非国有资本(包括外资、民间投资等),在一系列的产权制度安排和产权结构设计下,构造出相互制衡的多元投资主体,成为能够承担资产损失的责任主体。产权制度改革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发展的必然要求。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自产权制度改革以来,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公开上市等多种方式实现了股权结构的多元化,并逐步建立健全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产权制度改革可以提高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以及整个金融业的经营效率。可以缩小与世界先进银行差距。鉴于此,产权制度改革对于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自身经营能力的提高、我国金融业整体发展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试图全面、客观的构建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产权制度改革效应评价体系,并从公司治理、经营绩效以及风险承担三个方面对已经完成的产权制度效应进行跟踪评价及科学分析,可以极大丰富和完善现有产权理论,探索符合中国国情的商业银行产权制度,并为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进一步深化产权制度改革提供理论依据。本文共分为七章。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为导论部分。本章首先从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产权制度改革及改组上市的现状出发,提出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产权制度改革效应研究的现实意义。其次概述本文的研究方法、研究框架,最后归纳本文的创新点与存在的不足。第二章首先对国有银行产权制度改革的相关概念进行界定,其次对产权制度改革的理论基础包括代理理论,交易费用理论以及利益相关者理论进行详尽的阐述,为后续章节分析提供理论依据。最后从产权制度改革及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经营绩效以及风险承担四个方面进行文献回顾与总结。第三章对国有商业银行产权制度改革进行较为深刻的评析。首先利用博弈论分别阐释了国有商业银行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政府部门与国有商业银行之间、国有商业银行股东与董事会、经理层之间以及国有产权与非国有产权之间的利益分歧,得出了三种情形下个体理性产生的社会总收益均小于集体理性的社会总收益的结论。并有针对性的使用不同博弈类型分别求得国有商业银行产权制度改革中博弈各方的最优策略解,为国有商业银行产权制度改革提供思路推进。其次,分别总结了国有商业银行产权制度改革的经验及不足。第四章从公司治理角度阐述国有商业银行产权制度改革效应分析。首先进行公司治理效应的理论分析,其次对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进行衡量与评价,最后就产权制度改革对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影响进行实证检验,并得出相关结论。第五章从经营绩效角度阐述国有商业银行产权制度改革效应分析。首先对国有商业银行经营绩效效应进行一般性的理论分析,分析了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特殊性及公司绩效效应生成机理。其次对国有商业银行经营绩效的财务指标体系进行分析,最后基于动态效应模型就产权制度对国有商业银行经营绩效影响进行实证检验。第六章从风险承担的角度阐述国有商业银行产权制度改革效应分析。本文在对商业银行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面临的风险进行归纳阐述的基础上,首先对风险承担及产生的一般机理进行阐述和分析,其次构建银行最优风险承担水平模型论述产权改革后国有商业银行的最优风险承担水平,最后基于面板数据模型对产权制度改革影响国有商业银行风险承担进行实证研究。第七章为本文的研究结论与对策建议。本文在总结前文研究结论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国有商业银行产权制度改革对策建议。本文采用的主要研究方法主要包括:1.比较分析法。本文侧重研究国有商业银行产权制度改革的效应。研究过程中通过比较不同类型商业银行产权制度的相似性与差异性,可以有效的分析出国有商业银行产权制度改革的效果与不足,从而可以评析国有商业银行产权制度改革效应。2.理论分析法。本文通过介绍国有商业银行产权制度改革的基础理论,以及分别对产权制度改革产生的三种效应产生机理进行深入阐述和分析,尝试性的丰富和完善现有产权理论,并为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进一步深化产权制度改革提供理论依据。3.博弈分析法。博弈论能够较好的反映多方参与的经济活动中参与主体多变的行为结果。经济活动中,主要参与者通过观察和预测其他参与者的行为而采取不同的应对策略。更加贴合复杂的现实经济活动。本文使用博弈论的分析方法分别对国有商业银行产权制度改革中的委托代理与搭便车行为以及国有股权与非国有股权关系进行利益博弈分析。4.实证分析法。本文在研究国有商业银行产权制度改革产生的公司治理效应、经营绩效效应以及风险承担效应时分别使用动态效应模型及Panel Data模型,基于数据对国有商业银行产权制度改革产生的效应进行分析和研究。5.模型构建法。对于国有商业银行产权制度改革产生公司治理效应的研究,本文试图构建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衡量与动态运行机理模型研究最适合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产权结构及动态变化。对于国有商业银行产权制度改革产生风险承担效应的研究,本文试图构建基于产权改革视角的银行最优风险承担水平模型研究国有商业银行最优风险承担水平。本文的主要创新点包括研究视角和研究方法的创新。具体为:1.建立多视角的分析框架。针对国有商业银行产权制度改革效应研究,本文分别从公司治理效应、经营绩效效应以及风险承担效应三个不同的侧面和角度加以论述和评析,避免了以往单一视角带来的片面性。2.采取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针对产权制度改革效应分析的三个不同角度本文都采用理论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式。理论分析方面,本文试图构建国有商业银行衡量与动态运行机理模型及最优风险承担水平模型,从理论上论证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最优产权安排。实证分析方面,本文分别使用动态效应模型以及Panel Data模型,基于数据对国有商业银行产权制度改革产生的效应进行实证分析和研究。3.采用纵向和横向比较的方式深入研究国有商业银行产权制度改革效应,使得分析更全面。本文选取相关指标首先纵向的比较了国有商业银行产权制度改革前后经营绩效以及风险承担效应的变化,其次本文将国有商业银行分别与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进行对比分析,又横向的比较不同产权结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效应的不同与优劣。
谢锐勤[6](2019)在《国资国企司法治理实证研究》文中指出以国有企业为主的“僵尸企业”,法院并没有按照普通民商事案件简单处置,而是专门出台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件,并且在立案、审理、执行等审判流程中体现出强烈的服务国企改革导向,服务党政政策导向。事实上,法院对于“僵尸企业”的处置手法并非孤例,而是自改革开放以来针对涉国资国企案件一脉相承的做法。那么,法院在国企改革问题上为什么会有强烈的公共政策导向呢?该如何评价该导向呢?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企业分类法,国资国企无论在定性上还是定量上,重要性都显而易见,并且得到《宪法》隆重其事的规定。对于国资国企治理的研究,立法保护和行政保护的研究较为充分,而司法保护研究相对欠缺。本文以国资国企为研究对象,以司法解释和司法案例为载体,对国资国企司法治理进行实证研究。其中以中国宪制为总基调,以司法治理为主命题,以立审执等案件审判流程为实践基础,以国资国企司法政策为理论基础,以司法治理现代化为归宿,展现“中国渐进式双轨制保护模式”。具体到司法实践,首先体现在筛选机制上。从法院受理涉国资国企案件的筛选机制可见,对于涉及部队军产案件、改制与破产案件、行政部门案件、社会稳定案件,法院采取明哲保身的态度拒绝司法。对于服务经济发展大局、保障企业改制与破产、防范并化解金融风险、发挥司法建议功能,法院采取综合治理的态度能动司法。在拒绝司法中,党政的策略是确保国企改革顺利推进,国企的策略是追求案件一揽子解决,社会行动者的策略是创造条件寻求司法救济,法院的策略是韬光养晦应对挑战。在能动司法中,党政的策略是让法院为国企改革保驾护航,国企的策略是通过法院确认和保护改革成果,社会行动者的策略是通过适度让利换取权益尽快变现,法院的策略是通过全面整合资源力求标本兼治解决案件。上述司法角色定位基于政治形势判断。司法既要服务国家治理目标,又要完成改革任务分工,还要确定并发展自主性,力求进退应矩。正是在不断规范司法与政治的边界中,区分司法与党政的发展方式下,法院通过及时确认改革成果,推动国企改革以法治方式前进。其次体现在审理术上。在涉国资国企案件审理中,对于涉及上级公司案件、行政部门案件、国企与非公案件、金融债权案件、社会稳定案件,法院采取优先保护与案结事了的态度进行处置。实践中,通过扩大或缩小法律适用,建立统一协调机制,达到医治“生病企业”的目的。审理中,党政的策略是既通过法院提升治理效率与效益,又通过支持公正司法树立法治形象。国企的策略是既将意识形态优势转化为制度利益,又通过巧用司法解释与拖延案件进度减少损失。社会行动者的策略是既确认主要收益落袋为安,又有意让程序空转减少损失。法院的策略是既配合党政政策服务大局,又通过创设法律制度自我保护。审理中,参与者都有最低限度的同意,使得司法公正呈现出螺旋式上升的态势。上述司法角色定位基于权力资源配置。司法既要落实国家治理,又要抑制地方保护主义;既要形塑独立社会功能,又要巧用调判结合方式。正是在司法自治与回应的平衡中,法官着力弥补司法制度不足,法院着力弥补公共政策不足,努力建构适合国情的多元法律秩序。再次体现在执行机制上。在涉国资国企案件执行中,对于涉及上级公司案件、行政部门案件、国企与非公案件、社会稳定案件、产权保护案件,法院一方面采取内外有别的态度倾斜保护,另一方面又服从大势所趋推动平等保护。实践中,通过健全执行联动机制,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既名正言顺服务大局,又推动政策转型走向平等保护。执行中,党政的策略是既采取多道防线自我保护,又支持法院巩固经济绩效。国企的策略是既制造事件保全利益,又以大局为重适度让利。社会行动者的策略是既抵抗地方保护主义,又穷尽手段增强胜算。法院的策略是既适当控制执行幅度照顾各方利益,又尽力减少执行积案以完成司法任务。执行中,参与者都使出浑身解数相互博弈,法院则通过选择性执行达到利益平衡,避免司法政治化。上述司法角色定位基于专业化实践。司法既要提升执行治理水平,又要增强制约行政能力,还要规范执行自主建设。在党带头解决执行难的语境下,法院建立健全平等保护体系,努力让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具体到司法解释,法院充当涉国资国企案件“立法者”的角色。从“立法”阶段来看,法院经历了 1978—1992年的萌芽期,1993—2002年的壮大期,2003-2012年的平稳期,2013年至今的成熟期。总体“立法”特点是回避政治问题、防止资产流失、维护社会稳定、迈向平等保护、夯实司法权力,法院一方面懂得有所为有所不为,另一方面仍努力建构平等观念与制度。在法院“立法”中,党的策略是既保障非公经济信心,又树立法治国际形象。人大的策略是既合理配置立法资源,又总结司法经验教训。国务院的策略是既与司法合力推进国企改革,又持续调适两者权力边界。国企的策略是既服从党政政策安排,又确保好处“一个都不能少”。社会行动者的策略是既希望增加法律制度供给,又希望法院坚守司法公正底线。法院的策略是既在渐进式改革中积累治理国企技术,又在参与者的阳谋下进行专业化与自主性建设。上述司法角色定位基于国家治理转型。法院既要平衡好司法与政治的关系,又要保障国企改革顺利推进;既要认真对待社会转型,又要确认公共沟通成果;既要提高司法治理绩效,又要构建自主司法体系。在司法规则要适应国情的语境下,法院推动司法公正分阶段实现,推动主体性司法道路建构,从而更好实现司法治理现代化。从涉国资国企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可见,在国家与社会的博弈中,法院采取老人老办法,逐步减弱对国资国企的倾斜保护;采取新人新办法,逐步增强对非公经济的平等保护。通过司法双轨制配合渐进式改革,达到经济与司法平稳过渡的目的,并逐步向顶层设计转型。博弈的背后是政治使命必然要求,国资国企既是经济安全的物质基础,又是国家安全的政治基础,法院应服务于党的使命。国企治理也是治理绩效必然要求,既要坚定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的理念,又要有效控制国民经济命脉,法院应确认好改革成果。在国企治理与司法治理的分工配合中,要推动“表达”与“实践”、“意识”与“制度”、“书本”与“行动”有机结合。博弈的目的是不断提升国企治理的合法性与现代性。在从运动治理向司法治理转型中,法院要学会规范好政策与司法之间的距离;在国家治理体系及治理能力上,党与司法要致力于实现现代化与法治化;在法律移植与本土资源的利用上,司法要推进自主型治理道路;作出属于法院的贡献。在推进民族复兴的目标指引下,中国司法要与中国地位相匹配,应展现出大国司法形象,应具备中国司法自信,应坚定走中国法治道路,这是改变西方“中心”与“边缘”支配格局的必然选择。从国资国企司法治理来看,法院“以中国为中心”,展现了“中国渐进式双轨制法治模式”的道路自信,展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制度自信,这既是终结“终结的预言”,也是对“西方中心论”的反思与升华。法院“以中国为方法”,展现了“主体性司法”的文化自信,展现了“立法者的司法”的理论自信,这既是对改革开放的认同,也是对“中国特色”教条化的反思与升华。法院参照“经济发展阶段论”模式,展现了“渐进式司法公正”的中国智慧,展现了“增量式司法公正”的中国方案,这既是对司法公正的建构与进化,也是对党治理国家合法性转换的反思与升华。于党和国家而言,现代化一直在路上,而人民利益是永远不变的归宿,改革要和正在成为主流人口的期望值相匹配。司法将在多元主义法治观的指引下,推进法治国家建设。
李仲林[7](2018)在《我国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研究 ——基于法经济学的视角》文中指出银行业是国民经济稳定发展的基石,然而由于银行业自身携带的“高负债、高风险”的先天基因,世界各国不得不对其采用严苛的监管策略与方式。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勃兴,社会经济主体对金融服务的需求呈现出多元化趋势。固守传统借贷业务,只能使银行业的收益、业务范围不断萎缩。在此语境下,选择变革与创新以适应社会经济主体的多元化需求的利器,主要表现为银行业务范围的开疆拓土,覆盖整个金融市场,渐次演变为具备综合化经营的“全能银行”。银行业综合化经营非但没有降低源于银行“高负债”先天基因所带来的风险,反而会与传统监管策略与方式之间产生隔阂与错配积聚更为严重的风险,2008年的金融危机正是典型的范例。由此观之,对于银行综合化经营所产生风险的防范与控制应当成为金融法治建设亟需认真对待的话题。金融监管的核心使命在于有效的防控金融市场的风险,保障金融体系的稳定健康发展,进而为实体经济的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支持。虽然我国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是市场选择的结果,但在不断满足社会经济主体多元化金融服务需求的同时累积了大量的金融风险。对此党中央、国务院给予高度重视,提出加强金融监管,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基本要求,这不仅是我国金融工作的重中之重,也是监管当局的重大课题之一。现在问题的关键是,当以分业监管为主体框架的监管体制,面对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所产生的种种风险时,能够调用的规制策略、思路、方式往往却是杯水车薪。可以说,二者之间的背离与抵牾之处,正是金融监管寻求变革的逻辑起点。基于上述论断,本文选择以法经济学为研究视角,以我国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所衍生的种种客观风险为根基,采用“理论基础—历史演进—现实状况—供给需求及非均衡分析—成本收益分析及实证检验—域外经验—方案完善”的论证框架,利用法经济学的供求理论、成本收益理论、制度均衡理论、制度变迁理论等相关理论对我国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进行了研究。通过对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变迁历史演进的归纳和梳理,总结出确保金融安全、提高金融效率是推动监管制度变迁的重大力量,并指出综合化经营监管是未来的趋势,而不是回到原来的分业经营监管模式;在分析综合化经营的必然性和实现路径的基础上,总结归纳出业务跨部门跨产品跨市场、交易结构复杂监管难度高、规避监管弱化金融调控效率、金融创新日新月异四大风险特征;通过对我国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的供求及非均衡分析,梳理出金融综合化现实与制度供给非均衡、金融创新日新月异与规则监管非均衡、跨行业业务特征与分业监管体制非均衡、易发系统金融风险与宏观审慎制度非均衡、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与制度供给非均衡五大特征,为将来监管制度的重构指明了方向;对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的成本收益进行实证检验,其收益在于可以保证金融安全即防范银行风险,其成本在于影响商业银行范围经济效应即效率损失,金融监管制度的安排应该在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之间进行权衡;详细介绍了发达国家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监管在宏观审慎监管体系、原则监管导向、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方面的先进经验,以期为我国的监管适应性变革提供参考;结合我国当前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的现状以及域外先进经验,提出了一个从宏观到微观的完善方案,内容不仅包括了原则导向监管的具体建构,还有注重成本收益、监管协调、风险预警新型宏观审慎监管架构,不同业务模式的具体监管规范以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体系的构建,以期通过监管制度的完善,为我国实体经济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支持和动力。
杨馥华[8](2018)在《中国民营银行发展及规制机理研究》文中认为金融乃“国之重器”,是国民经济的血脉,金融改革一直是政府经济体制改革中最为重要一环。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进一步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不断深化银行业体制改革,从2014年初开展首批5家民营银行试点工作起,中国民营银行发展的大幕徐徐拉开,截至2017年12月,共有17家民营银行获批筹建并开业经营。经过四年时间,中国民营银行实现了从无到有的突破性发展,并掀起新一轮商业银行民营化的改革浪潮。当前中国民营银行的发展已具备了良好的政治、社会、经济环境和技术基础,但作为我国银行体系中的新成员,其发展依然面临着限制性规制较多、社会认知度不高、市场竞争力不强、业务拓展力较差、风险防范力较弱、公司治理有待探索等一系列问题。所以,民营银行改革发展问题成为金融理论与实践的研究热点。但与十多年前全社会民营银行大讨论所研究的“设或不设,怎么设立民营银行?”等问题不同的是,“在现有银行体系的基础上,国家如何有序推进民营银行设立进程、民营银行如何健康发展?”成为了当前首要研究的问题。目前,中国关于民营银行的研究尚未成熟,理论基础还不够扎实,可供学习和参考的国外文献较少。由此本文通过深入研究民营银行发展及规制的经济学机理,探寻适合中国当前经济发展与特殊国情的民营银行发展路径选择,并提出与之相适应的规制政策建议,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从理论上,丰富和完善了民营银行发展必然性的理论基础,促进了马克思经济相关理论的拓展,有利于推动制度变迁理论在金融范畴的发展,有助于实现规制经济学理论在银行领域的创新;从应用上,有利于国家金融体制改革顶层设计的前瞻化,有利于国家规制当局监管政策与手段的合理化,有利于中国民营银行家们经营管理的科学化。本文的研究以马克思货币金融理论和现代金融理论为基础,以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思想为指导,充分吸收西方经济学中制度经济学、规制经济学等理论精髓,采取规范分析与实证研究、比较分析和案例研究、定性分析与定量研究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对中国民营银行发展及规制机理进行研究。透过中国银行业发展历史和中国民营银行发展历程,分析当前中国民营银行发展和规制中蕴含的经济学机理以及影响因素;通过收集与整理中国商业银行市场结构指标和数据、中国类民营银行(13家全国股份制商业银行)发展与经济增长关系指标和数据,并分别运用SCP范式、向量自回归(VAR)模型,对发展中国民营银行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进行了量化实证分析与检验;充分运用矛盾统一性和矛盾特殊性原理,结合案例分析方法对中国民营银行准入路径、发展战略和市场定位进行研究,并提出了可供借鉴的中国民营银行发展战略;通过运用比较分析方法,对中国台湾、日本、俄罗斯等国家和地区民营银行发展和规制进行了深入研究,最后提出了促进中国民营银行科学发展的有效规制体系。本论文分为四个部分,共有八章:第一部分是导论与理论基础:由第一章和第二章组成。第一章导论部分主要是把研究的问题提出来,为什么要研究中国民营银行发展和规制问题?研究此问题的政治、经济、社会、技术背景是什么?研究此问题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是什么?同时对国内外相关领域研究按民营银行定义、成立必要性、准入路径、市场定位、规制体系和所需外部环境等五个专题进行述评,并对研究现状进行评价。第二章是理论基础部分,介绍部分现代金融理论、马克思经济理论、制度经济学理论、银行规制理论的内容与思想,为下一步分析提供理论基础。第二部分是历史透视与作用机理:由第三章、第四章组成。第三章站在中国银行业发展史视角,分析了中国民营银行发展演化过程,并在此基础上剖析了中国民营银行发展环境、公司治理、监督管理中存在主要问题。第四章在立足中国民营银行发展效应基础上,基于制度变迁、马克思经济思想、社会福利、银行规制等四个经济学视角进行分析,为下文提出中国民营银行准入路径、发展战略、市场定位、规制体系的政策建议提供理论启示。第三部分是民营银行发展实证和海外经验的借鉴研究:由第五第、第六章组成。第五章通过对中国商业银行市场结构、类民营银行对经济增长影响两个方面进行了实证分析,研究了中国民营银行发展的经济金融市场环境。第六章运用比较分析方法,对中国台湾、日本、俄罗斯民营银行发展和规制进行了深入研究,并得出了若干值得借鉴的启示。第四部分是民营银行发展战略构建和规制体系完善问题研究:由第七章、第八章组成。第七章首先明确了中国民营银行准入总体原则,提出了准入路径应由当前“单一的增量新设模式”,向“复合的增量新设和存量改造两者并行模式”转变的现实性路径选择建议;随后设计了增量新设模式的区位推进路径,应由“优先经济发达区位发展”向“全国范围一视同仁”转变,存量改造模式的区位推进路径应选择优先发展经济欠发达的中西部地区;最后就民营银行不同阶段的发展战略和市场定位提出可供借鉴的建议。第八章从完善民营银行准入机制、加重股东责任、健全银行退出机制三个方面提出政策优化建议,以期对中国进一步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促进中国民营银行健康发展提供理论基础与政策建议。本文主要创新之处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一是研究视角创新。本文在国内首次采用基于资本社会化的国有银行与民营银行的双寡头古诺模型进行理论分析,目前国内采用此模型分析仅限于国有独资银行与民营银行之间;本文首次采用基于银行规制者与民营银行之间博弈模型进行理论分析,目前国内采用此模型分析仅限于银行规制者与一般银行之间。二是研究手段创新。本文精心选取四个代表性研究样本:一家正在进行筹建申报的民营银行、一家已获批筹建的民营银行、第一家开业且最具互联网金融基因的民营银行、具有传统业务公存公贷特点的民营银行。通过现场考察、单位汇报、高管访谈、部门沟通、数据收集等多种手段掌握第一手材料。三是研究结论创新。本文在中国民营银行准入路径上,首先提出了当前应由“单一的增量新设模式”向“复合的增量新设和存量改造两者并行模式”转变的现实性路径选择建议;随后在国内首次提出了增量新设模式的区位推进路径应由“优先经济发达区位发展”向“全国范围一视同仁”转变,存量改造模式的区位推进路径应选择优先发展经济欠发达的中西部地区的路径设计。在发展战略和市场定位上,在国内首次提出了“应以动态、多元、长远的视角和心态,允许民营银行在发展的不同阶段和时期,以不同的身份、扮演不的角色、发挥不同的作用,从而最大限度促进我国整个银行业的进步与发展”的民营银行发展思路。囿于笔者理论功底与学术水平有限,本文研究尚存在以下三点不足:一是经济学分析整体性和体系化不够;二是理论分析较多而实际数据验证较少;三是实证方法运用不够前沿与先进。以上不足将在后期研究中加以改进和提升。
贾楠[9](2017)在《中国互联网金融风险度量、监管博弈与监管效率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互联网金融是近年来中国经济中产生的新金融业态,是在金融抑制的大背景下应运而生的。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全新而独立的金融业态,具有特殊的内涵和模式,对于经济发展具有一定的正面效应。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互联网金融风险和监管问题已经成为国家对经济金融领域关注的焦点,也成为相关理论研究的重点课题之一。从已有研究看,学者对互联网金融各层次的研究已经取得一定成果。但现有研究还不够系统深入。本文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从中国互联网金融风险和监管两方面深入研究二者及其之间的关系。主要内容为:第一,分析了互联网金融监管理论。首先,从互联网金融理论分析入手,从狭义和广义两方面界定了互联网金融及监管的内涵,并通过与传统金融比较归纳出互联网金融监管概念的时代性、对象的特殊性、行为的广泛性、模式的多样化、方法的复杂化和边界的模糊化特征。其次,从供给与需求角度分析了互联网金融监管主体、互联网金融监管外在效应和内在机理。再次,分析了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成本和收益。成本分为一般成本和制度成本,收益分为微观收益和宏观收益。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效率取决于供求均衡下的成本收益对比,进而决定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创新路径。继而,建立博弈分析框架,分析互联网金融监管博弈理论、博弈演化、博弈均衡,为控制互联网金融风险和提高互联网金融监管效率提供理论依据。最后,分析了互联网金融风险及其度量,主要分析互联网金融风险产生的内外在机理、表现形式、传导机制、度量标准等。第二,分析了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实践与发展。首先,分析了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变迁,并把其划分为空白期、萌芽期、发展期三个变迁阶段。在此基础上,分析了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变迁的五个特征,即滞后性、增量性、边际性、渐进性和强制性等。其次,分析了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现状及存在问题。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监管制度体系性不强、监管导向仍不够清晰、监管体制存在缺陷、监管手段严重落后及监管配套制度不健全等。再次,分析了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发展趋势。主要有五大趋势,即强化互联网货币监管、强化互联网金融行为一体化监管、推进互联网金融监管融合、强化金融科技监管及实现互联网金融监管体制化与法治化等。第三,从中国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的风险影响和对系统性风险的影响方面,进行了量化分析和实证检验。运用主成分分析法实证检验表明,互联网金融发展对银行业风险有显着影响。进而,运用结构向量自回归模型(SVAR),构建了互联网金融与银行系统性风险之间的动态关系,分析发现,中国互联网金融通过影响银行负债变化,推高成本收入比,减少银行业非利息收入,降低风险分散效应,增加银行业风险程度。在此基础上,进一步采用层次分析法(AHP),选取一级评价指标和二级评价指标,分别建立模糊判断矩阵,分析得出中国互联网金融的整体风险处于中高水平的结论。第四,利用多个博弈模型对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进行实证描述。首先,建立基于投资回报率的互联网金融主体博弈模型,分析当前中国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合作实践。结论为:同类的互联网金融企业之间会由于追求超额利益而选择违规发展,形成无监管状态下的博弈均衡。其次,建立互联网金融机构与监管机构之间的演化博弈模型,分析互联网金融机构与监管机构之间博弈。结论为:互联网金融监管实践中要做好政策连续性的顶层设计,提高监管效率。再次,选取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典型代表P2P网络借贷模式,进行供需主体博弈分析。结论为:监管机构可以通过建立征信体系、加大违规约束、设置准入门槛等措施,降低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第五,从监管成本与收益方面对混业监管和分业监管效率进行比较量化分析。从监管收益方面建立了经济增长、金融稳定、金融发展及金融公平四大目标11项指标,从监管成本方面建立了分业监管和混业监管各自的成本指标。采用EVIEWS软件对不同模式下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目标实现程度进行实证研究。结论为:对于互联网金融整体性监管效率来讲,混业监管可以通过节约监管成本,实现比分业监管更高效率。从四大监管目标的实现上来看,在现阶段至少分业监管对于经济增长、互联网金融稳定、发展和效率具有较高的监管效率,但考虑公平性目标和整体效率时,混业监管具有一定优势。第六,提出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建议。一是重塑互联网金融监管基本理念,即在明确目标的基础上,坚定监管宏观导向和树立科学的监管原则。二是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法规,即提高监管立法层级、完善传统金融机构监管法规、完善互联网金融法律体系、完善互联网金融技术标准等。三是创新互联网金融监管机制,即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主体、改进互联网金融准入标准、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标准等。四是提升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针对性,即实施互联网金融特殊监管手段、强化互联网金融特殊风险监管、强化互联网金融风险分类防控、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消除和打破大数据垄断等。五是强化互联网金融外部约束,即强化互联网金融法治约束、市场约束、自律约束、自我约束。六是推进互联网金融监管配套制度建设,即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风险补偿机制、实施财税制度支持、加快人力资源培养和推动非正式制度创新。
王忠宝[10](2017)在《利益集团与民国“废两改元”货币制度改革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废两改元”是1933年南京国民政府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的一项货币制度改革。主要目标是废除银两货币,由国家构建统一标准的银元货币体系,最终实现中国货币制度的统一。具体内容是废除地方省份银元的铸造发行权,取缔各个省份的造币厂,由中央政府统一管辖,并建立中央造币厂,按照统一标准发行铸造银元作为国币;确定各个地区银两货币与银元国币的兑换标准,国内各个金融机构按照标准限期把银两兑换成银元;在对外贸易和国际汇兑中,把银元国币作为国际货币折算标准,废除银两折算标准。近代中国的社会经济结构经历了一个从传统农业经济向现代资本主义经济转变的过程。鸦片战争以后,中国进入到半封建半殖民地的近代社会,外国商品和资本从东南沿海城市逐步流向内地广大农村地区,中国自给自足的传统农业经济在这种冲击下逐步解体,在这个过程中,中国传统的货币体系遭受着严重冲击。清末时期,明清以来传统白银与铜钱并行的货币体系在外国银元的强力冲击下开始解体。在外国资本输入和国际贸易过程中,国外大量的银元流入中国,按枚计算的白银铸币在日常交易中极其方便,银两称重货币充分暴露出自身的缺点,造成银元铸币在货币市场中大量流通。在近代社会发展中,中国的民族工商业得到了长足发展,催生了以市场为主导的现代经济快速发展。近代中国传统狭小的区域市场被突破,各个地区之间市场的联系愈加密切。在区域之间商品交易中,标准不一的银两货币,不同国家的银元货币以及不同地区的自铸银元造成近代中国货币体系极其混乱。当时流通的金属货币包括银两、银元、铜元等。银两是一种落后的称重货币,各地区的成色和平砝标准千差万别,必须经过复杂的鉴别和兑换才能使用,银元货币因为各个地区铸造的样式和标准不统一,种类达十数种之多。这一时期,国内各类金融机构发行着大量可与金属货币随时兑换的纸币,进一步恶化着中国混乱的货币体系。面对着国内混乱的货币制度,历届政府和有识之士不得不思考如何统一货币制度,结束国内货币的混乱状态。“废两改元”成为实现国内货币体系统一的改革方案。任何一次改革都会牵动社会不同群体的根本利益,这些利益群体也必将成为影响改革进程的力量主体。在近代半封建半殖民地的社会状态下,金融领域中形成了钱庄、外商银行和华商银行三股势力强大的利益集团,钱庄利益集团代表着传统金融资本的力量,在近代金融体系中发挥着基础作用;外商银行利益集团代表着外国资本在中国的发展力量,在近代金融体系中发挥着主导作用;华商银行利益集团代表着近代中国现代金融资本的发展力量,在近代金融领域中快速崛起。“废两改元”触犯了钱庄利益集团和外商银行利益集团的根本利益,他们作为银两货币体系下的既得利益者,成为了改革的阻力;而以突破传统银两货币体系为目标的华商银行利益集团则成为改革重要推动者。钱庄、外商银行和华商银行在此消彼长的金融体系中,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围绕着“废两改元”展开了博弈和斗争,影响着“废两改元”在不同阶段启动和实施的进程。1928-1929年,政府启动的“废两改元”币制改革,因为传统钱庄利益集团的力量大于华商银行利益集团,改革遭遇阻滞。1930-1933年国内外政局发生巨变,冲击着国内金融体系,三大金融利益集团的力量对比发生了变化,代表改革力量的华商银行利益集团快速崛起,最终改革获得成功,实现了近代中国货币体系的统一。“废两改元”对中国金融、贸易和市场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为中国融入世界金融货币体系打下了坚实基础。这次改革实现了银元货币铸造发行的统一,废除了地方政府在货币铸造发行的权力,增强了政府对金融货币体系的影响力;改革大大节约了交易成本,推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削弱了外商银行对中国白银进出口业务和国际汇兑业务的垄断力量,为中国现代经济的发展提供了保障,为1935年的法币改革做好了充分准备。通过对利益集团与“废两改元”相互关系的研究,可以得出结论,利益集团的狭隘性影响着“废两改元”币制改革的进程;强力政府在“废两改元”币制改革中发挥着主导作用;而近代中国传统金融资本衰落与现代金融资本崛起的必然引发“废两改元”币制改革的成功实施。
二、中国金融体制变迁中的博弈分析(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中国金融体制变迁中的博弈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1)中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经济学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和意义 |
1.1.1 问题的提出 |
1.1.2 研究的理论意义 |
1.1.3 研究的现实意义 |
1.2 相关文献评述 |
1.2.1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概念 |
1.2.2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必要性及制度供给 |
1.2.3 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演化路径 |
1.3 研究方法和论文框架 |
1.3.1 研究方法 |
1.3.2 论文的框架内容 |
1.4 研究的创新与不足 |
1.4.1 可能的创新之处 |
1.4.2 研究不足之处 |
第2章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研究的理论框架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互联网金融概念界定 |
2.1.2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概念界定 |
2.1.3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内容界定 |
2.2 研究的理论基础 |
2.2.1 人类行为的有限理性理论 |
2.2.2 交易费用理论 |
2.2.3 制度变迁理论 |
2.2.4 规制的经济分析理论 |
2.3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理论分析框架 |
2.3.1 现有理论研究的不足 |
2.3.2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理论分析框架的构建 |
第3章 完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必要性 |
3.1 平衡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弱势地位 |
3.1.1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弱势地位成因 |
3.1.2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与“消费者一般”的关系 |
3.2 防止交易双方不平等地位的持续恶化 |
3.2.1 消费者对互联网金融的依赖程度不断提高 |
3.2.2 互联网金融产业的垄断趋势明显 |
3.2.3 互联网金融产品的高度复杂性 |
3.2.4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维权困难 |
3.3 弥补原有权益保护制度的不足 |
3.3.1 消法在互联网金融市场中发挥保障功能不具有现实性 |
3.3.2 传统金融行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适用性差 |
3.4 抑制互联网金融风险变异对消费者的威胁 |
3.4.1 互联网金融承袭传统金融的相关风险 |
3.4.2 互联网金融风险的传播模式出现变异 |
3.4.3 互联网金融衍生新型的“大而不能倒”的系统性风险 |
3.4.4 互联网金融网络安全风险凸显 |
3.4.5 出现价格歧视等新的操作风险 |
3.5 中美互联网金融风险水平对比的实证 |
3.5.1 数据选取依据及基本统计描述 |
3.5.2 平稳性检验 |
3.5.3 异方差检验(ARCH效应检验) |
3.5.4 GARCH模型建模 |
3.5.5 计算VaR值并进行对比 |
第4章 现有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有效性分析 |
4.1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有效性的标准 |
4.1.1 制度供给满足制度需求标准 |
4.1.2 制度安排满足卡尔多——希克斯效率标准 |
4.2 现有制度供给总量的非均衡性 |
4.2.1 制度供给总量未满足互联网金融不同发展阶段的需求 |
4.2.2 制度供给总量未满足保障特定权益的需求 |
4.3 现有制度供给结构的非均衡性 |
4.3.1 现行权益保护制度缺乏统一性且效力较低 |
4.3.2 现行权益保护制度集中在事中监管方面且不完善 |
4.3.3 事前保护制度不完善 |
4.3.4 事后保护制度不完善甚至缺失 |
4.4 现有制度安排的低效率性 |
4.4.1 制度未能满足卡尔多——希克斯效率标准 |
4.4.2 制度未能降低单位交易成本以及提高交易量 |
第5章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制度均衡演化路径的博弈分析 |
5.1 互联网金融监管策略的嬗变历程 |
5.1.1 包容性监管阶段 |
5.1.2 原则性监管阶段 |
5.1.3 专项监管阶段 |
5.2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制度演化的困境 |
5.2.1 监管定位模糊 |
5.2.2 监管介入滞后 |
5.2.3 激励手段单一 |
5.3 三方动态博弈演化及稳定性策略分析 |
5.3.1 三方博弈模型构建 |
5.3.2 演化策略的稳定性分析 |
5.3.3 三方动态博弈演化路径分析 |
5.3.4 演化路径仿真 |
5.4 中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制度的演化方向 |
5.4.1 明确监管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驱动作用 |
5.4.2 完善试验性监管机制以实现监管的提前介入 |
5.4.3 利用监管科技实现激励手段的多样化 |
第6章 完善中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建议 |
6.1 明确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基本原则 |
6.1.1 倾斜性保护原则 |
6.1.2 适度保障原则 |
6.2 完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教育制度 |
6.2.1 提高对互联网金融教育的重视程度 |
6.2.2 革新互联网金融教育理念 |
6.2.3 丰富实施互联网金融教育的主体 |
6.2.4 强化青少年的互联网金融教育 |
6.3 完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监管制度 |
6.3.1 积极化解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互联网金融风险 |
6.3.2 建立统一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 |
6.3.3 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参与主体的准入制度 |
6.3.4 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平台的退出制度 |
6.4 完善多层次的互联网金融解纷制度 |
6.4.1 将互联网金融平台内部解纷作为优先 |
6.4.2 将第三方非诉解纷作为主体 |
6.4.3 将司法诉讼解纷作为保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的攻读成果 |
致谢 |
(2)中国股票市场制度有效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选题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文献综述 |
1.2.1 制度有效性的衡量标准研究 |
1.2.2 制度有效性的影响因素研究 |
1.2.3 股票市场制度研究 |
1.2.4 国内外研究评析 |
1.3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可能的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1.4.1 可能的创新点 |
1.4.2 不足之处 |
第2章 股票市场制度有效性相关概念界定与理论分析 |
2.1 基本概念界定 |
2.1.1 股票与股票市场 |
2.1.2 股票市场制度 |
2.1.3 股票市场制度有效性 |
2.2 新制度经济学对股票市场制度有效性的理论分析 |
2.2.1 制度的基本理论与股票市场制度功能界定 |
2.2.2 交易费用理论与股票市场制度成本测度 |
2.2.3 制度变迁理论与股票市场制度演变的路径依赖 |
2.2.4 包容性制度理论与股票市场制度创新的包容性 |
2.3 股票市场制度有效性评价标准 |
2.3.1 股票市场制度应然有效性评价 |
2.3.2 股票市场制度实然有效性评价 |
第3章 中国股票市场制度与美国股票市场制度比较 |
3.1 中国股票市场制度产生与发展 |
3.1.1 诱致性制度变迁引致中国股票市场的产生 |
3.1.2 强制性制度变迁推动中国股票市场的发展 |
3.2 中国股票市场制度功能定位 |
3.2.1 股票市场制度功能的一般论述 |
3.2.2 中国股票市场制度功能演进 |
3.3 美国股票市场制度与中美股票市场制度比较 |
3.3.1 美国股票市场制度 |
3.3.2 中美股票市场制度比较 |
第4章 中国股票市场制度应然有效性分析 |
4.1 股票市场制度安排的普适性与包容性分析 |
4.1.1 政府主导与市场均衡的冲突 |
4.1.2 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冲突 |
4.2 股票市场制度实施机制有效性分析 |
4.2.1 监管层与被监管者博弈模型 |
4.2.2 监管职能弱化导致股票市场制度实施机制低效 |
4.3 股票市场制度对参与主体的约束力分析 |
4.3.1 信息不对称与上市公司违规行为频发 |
4.3.2 短期利益效应与中介服务机构诚信缺失 |
4.3.3 先验信念与投资者投资行为偏差 |
4.4 中国股票市场制度应然有效性分析小结 |
第5章 中国股票市场制度实然有效性检验——股票市场基本功能效率评价 |
5.1 筹资-投资功能效率与中国股票市场制度有效性 |
5.1.1 股票市场筹资-投资功能效率评价方法 |
5.1.2 中国股票市场筹资功能效率评价 |
5.1.3 中国股票市场投资功能效率评价 |
5.2 资本定价功能效率与中国股票市场制度有效性 |
5.2.1 中国股票发行市场资本定价功能效率评价 |
5.2.2 中国股票交易市场资本定价功能效率评价 |
5.3 资本配置功能效率与中国股票市场制度有效性 |
5.3.1 股票市场资本配置功能效率衡量标准 |
5.3.2 中国股票市场行业维度资本配置效率评价 |
5.3.3 中国股票市场地区维度资本配置效率评价 |
5.4 中国股票市场基本功能效率评价小结 |
第6章 中国股票市场制度实然有效性检验——股票市场衍生功能效率评价 |
6.1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功能效率与中国股票市场制度有效性 |
6.1.1 指标选择与数据来源 |
6.1.2 中国股票市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功能效率评价 |
6.2 分散风险功能效率与中国股票市场制度有效性 |
6.2.1 研究方法 |
6.2.2 中国股票市场分散风险功能效率评价 |
6.3 信息传递功能效率与中国股票市场制度有效性 |
6.3.1 指标选取与模型设定 |
6.3.2 中国股票市场信息传递功能效率评价 |
6.4 中国股票市场衍生功能效率评价小结 |
第7章 中国股票市场制度有效性的评价与提升建议 |
7.1 中国股票市场制度有效性的评价 |
7.2 中国股票市场制度有效性的提升建议 |
7.2.1 中国股票市场制度创新的路径选择 |
7.2.2 提高中国股票市场制度实施机制执行力度 |
7.2.3 强化中国股票市场制度约束力 |
第8章 研究结论与未来研究展望 |
8.1 研究结论 |
8.2 未来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3)近代中国公司法律制度演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研究目的和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目的 |
1.1.3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的研究现状 |
1.3 本文的结构安排、主要内容与研究方法 |
1.3.1 本文的结构安排与主要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论文的创新点与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
1.4.1 本文的创新点 |
1.4.2 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
第2章 理论基础与分析框架 |
2.1 理论基础 |
2.1.1 经济演化理论 |
2.1.2 制度变迁的演化理论 |
2.1.3 演化博弈论 |
2.2 分析框架 |
2.2.1 近代中国公司法律制度制定的规则与过程 |
2.2.2 公司法律制度演化博弈的参与者行为 |
2.2.3 公司法律制度的博弈均衡与演化 |
2.2.4 具体分析方法与模型介绍 |
第3章 公司法律制度的萌芽(1840-1872):华商公司实践与《轮船招商局章程》的制定 |
3.1 《轮船招商局章程》制定的社会历史背景 |
3.1.1 “公司”语源考察 |
3.1.2 公司法律制度缺失的社会根源 |
3.2 华商公司的首次实践 |
3.2.1 西方公司法律制度的发展评说 |
3.2.2 近代华商公司的具体实践路径 |
3.3 《轮船招商局章程》制定前的法律制度前提 |
3.3.1 晚清政府原有法律制度无法容纳新生经济因素 |
3.3.2 华商集团与洋商集团的竞争导致官商利益冲突 |
3.3.3 传统民营企业中的公司制度因素影响 |
3.3.4 官僚体制下传统官营制度的路径依赖 |
3.4 《轮船招商局章程》制定的演化博弈分析 |
3.4.1 航运业利益集团博弈系统基本假设与模型构建 |
3.4.2 利益集团的认知分析 |
3.4.3 地方政府洋务派与华商集团、洋商集团的演化博弈分析 |
3.4.4 中央政府的立法行为选择 |
3.5 《轮船招商局章程》颁布的经济影响 |
3.5.1 通过发行股票达到了募集资金的目的 |
3.5.2 利用航运业达成了与洋商竞争的效果 |
3.5.3 社会上掀起了积极投资兴办公司的热潮 |
3.5.4 官督特许公司制度是公司法的初次探索 |
3.6 小结 |
第4章 公司法律制度的起步(1872-1904):官督公司没落与《公司律》的颁布 |
4.1 《公司律》颁布前的公司发展状况 |
4.1.1 特许制度下官督公司的盛行 |
4.1.2 特许制度下官督公司的没落 |
4.1.3 特许制度下商办公司的崛起 |
4.2 《公司律》颁布前的法律制度前提 |
4.2.1 晚清工商业发展急需突破公司法律制度瓶颈 |
4.2.2 官督公司模式的缺陷导致官商利益的冲突 |
4.2.3 官督特许公司治理实践推进法制化进程 |
4.2.4 《振兴工艺给奖章程》扶持工商业法规化 |
4.3 《公司律》颁布的演化博弈分析 |
4.3.1 晚清利益集团博弈系统基本假设与模型构建 |
4.3.2 利益集团的认知分析 |
4.3.3 官僚经理与洋务派、股东集团的演化博弈分析 |
4.3.4 中央政府的立法行为选择 |
4.4 《公司律》颁布的经济影响 |
4.4.1 提高了工商业者的地位和社会影响力 |
4.4.2 约束了各级官吏改善官商关系 |
4.4.3 终结了官督商办公司模式 |
4.4.4 推动了民族工商业发展 |
4.5 小结 |
第5章 公司法律制度的初步发展(1904-1914):官商共同修律与《公司条例》的颁布 |
5.1 《公司条例》颁布前的公司发展状况 |
5.1.1 《公司律》颁行后公司治理官剥商权局面的改善 |
5.1.2 《公司律》颁行后公司治理道德风险问题的出现 |
5.1.3 家族公司的创建 |
5.2 《公司条例》颁布前的法律制度前提 |
5.2.1 《公司律》无法使中国建立真正的经济自由与经济民主 |
5.2.2 官督公司模式回光返照导致官商利益的冲突 |
5.2.3 《中华民国约法》倡导自由经济政策 |
5.2.4 《改定大清商律草案》开创立法调查先河 |
5.3 《公司条例》颁布的演化博弈分析 |
5.3.1 民初利益集团博弈系统基本假设与模型构建 |
5.3.2 利益集团的认知分析 |
5.3.3 官僚集团与商人集团关于修律的演化博弈分析 |
5.3.4 中央政府立法行为选择的转变 |
5.4 《公司条例》颁布的经济影响 |
5.4.1 公司法人治理机制的形成 |
5.4.2 家族公司规模的壮大 |
5.4.3 官僚与商人可以均衡博弈 |
5.4.4 民族工商业的黄金发展阶段 |
5.5 小结 |
第6章 公司法律制度的规范发展(1914-1929):官商兴办工业与1929年《公司法》颁布 |
6.1 1929年《公司法》颁布前的公司发展状况 |
6.1.1 《公司条例》颁行后私人资本投资的扩张发展 |
6.1.2 《公司条例》颁行后家族公司企业集团的迅猛发展 |
6.1.3 《公司条例》颁行后官僚资本投资公司的热情高涨 |
6.2 1929年《公司法》颁布前的法律制度前提 |
6.2.1 《公司条例》缺失法人持股制度导致公司对外投资发展滞后 |
6.2.2 国家资本主义经济政策导致官商利益冲突 |
6.2.3 《建设大纲草案》倡导重点发展国有经济政策 |
6.2.4 《训政时期经济建设实施纲要方针案》规定国家资本主义政策 |
6.2.5 《公司条例》奠基中国公司法体系 |
6.3 1929年《公司法》颁布的演化博弈分析 |
6.3.1 民国中期利益集团博弈系统基本假设与模型构建 |
6.3.2 利益集团的认知分析 |
6.3.3 官僚集团与商人集团关于立法的演化博弈分析 |
6.3.4 中央政府立法行为选择的转变 |
6.4 1929年《公司法》颁布的经济影响 |
6.4.1 公司法人持股制度的发展 |
6.4.2 投资控股公司的产生 |
6.4.3 民营经济得到鼓励与支持 |
6.4.4 公司营利目的的回归 |
6.5 小结 |
第7章 公司法律制度的异化(1929-1946):官商产权争夺与1946年《公司法》的颁布 |
7.1 1946年《公司法》颁布前的公司发展状况 |
7.1.1 1929年《公司法》颁行后国家资本主义的发展 |
7.1.2 统制经济下国营公司向官僚垄断公司的转变 |
7.1.3 民营公司生存环境的转折与恶化 |
7.2 1946年《公司法》颁布前的法律制度前提 |
7.2.1 1929年《公司法》难以适应大力发展国营事业的需要 |
7.2.2 抗战爆发统制经济政策导致官商利益的冲突 |
7.2.3 《特种股份有限公司条例》规定政府控制国家经济主体的合法性 |
7.2.4 《第一期经济建设原则》为战后政府与民资合办公司提供依据 |
7.3 1946年《公司法》颁布的演化博弈分析 |
7.3.1 民国后期利益集团博弈系统基本假设与模型构建 |
7.3.2 利益集团的认知分析 |
7.3.3 商人集团与官僚集团、官僚经理的演化博弈分析 |
7.3.4 中央政府立法行为选择的转变 |
7.4 1946年《公司法》颁布的经济影响 |
7.4.1 公司注册登记数量激增 |
7.4.2 国营公司规模空前扩张 |
7.4.3 有限公司与外资公司迅速增长 |
7.4.4 民营经济产权弱化与衰败 |
7.5 小结 |
第8章 评述性结论与现实启示 |
8.1 评述性结论 |
8.1.1 近代公司法律制度演化是后世公司立法对前世立法制度创新的结果 |
8.1.2 近代公司法律制度演化是官僚集团与商人集团持续博弈均衡的结果 |
8.1.3 近代公司法律制度演化是非正式制度与正式制度相互转化的结果 |
8.1.4 官商集团谈判能力的差异变化是近代公司法律制度演化成败的关键 |
8.1.5 近代公司法律制度保障较好的时期是商人集团公司发展的发达时期 |
8.2 现实启示 |
8.2.1 营业自由立法是激发企业活力健全现代市场体系的关键 |
8.2.2 简政放权制度是完善政府职能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保障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及参加科研情况 |
(4)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及对象 |
二、研究目的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四、本文结构与研究方法 |
(一)本文主要结构 |
(二)本文主要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的基本理论问题 |
第一节 商业银行的概念和特征 |
一、商业银行的界定 |
二、商业银行的特殊性 |
第二节 商业银行市场退出 |
一、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的界定 |
二、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的类型 |
第三节 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的范畴和方式 |
一、完善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的必要性 |
二、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的方式 |
第四节 我国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的现实需求——银行业风险 |
一、我国银行业面临的国际金融风险 |
二、我国银行业面临的国内经济风险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的现状检视 |
第一节 我国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现行制度安排 |
一、关于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的法律规定 |
二、关于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 |
三、关于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相关部门规章规定 |
第二节 我国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的制度性困境 |
一、制度供给存在严重缺陷 |
二、制度运行存在多重障碍 |
三、效率亟待提高 |
第三节 我国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的相关案例 |
一、威海市商业银行支付危机 |
二、海南发展银行关闭案例 |
三、华融湘江银行合并重组案例 |
四、包商银行接管案例 |
第四节 我国商业银行市场退出案例所提出的问题 |
一、预防性措施适用较多,市场退出情况较少 |
二、银行并购的政府干预色彩较浓 |
三、公司治理瑕疵引发商业银行市场退出 |
四、银行市场退出程序制度缺失 |
第五节 我国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制度困境的成因及影响 |
一、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制度性困境的成因分析 |
二、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制度困境的社会影响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法律制度的价值取向与构建原则 |
第一节 制度分析的理论构成 |
一、制度分析的问题导向 |
二、制度发生学与制度学说 |
三、制度分析的必要性 |
四、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制度分析的理论构成 |
第二节 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制度的比较分析 |
一、美国法中的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 |
二、英国法中的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 |
三、德国《2011年银行重组法》与欧盟银行的强制性自救 |
四、日本与韩国的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 |
五、巴塞尔协议对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的影响 |
六、制度比较分析的启示 |
第三节 制度构建的价值取向与原则 |
一、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制度的价值取向 |
二、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法律制度的构建原则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的法律制度框架 |
第一节 商业银行非破产退出制度建构思路 |
一、注重和提高制度效率 |
二、协调和整合不同法律规定 |
三、审慎适用关闭、撤销等行政性强制解散等方式 |
四、遵循商业银行非破产退出市场化导向 |
第二节 预警机制与非破产市场退出方式的完善 |
一、构建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的微观风险预警机制 |
二、商业银行自愿退出制度的完善 |
三、商业银行行政性强制退出制度的完善 |
四、商业银行司法解散制度的完善 |
第三节 商业银行非破产清算制度的完善 |
一、商业银行非破产清算的特殊性 |
二、商业银行非破产清算制度完善的主要内容 |
第四节 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与公共资源救助 |
一、问题银行公共资源救助 |
二、问题银行公共资源救助与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的边界与衔接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法律制度的完善路径 |
第一节 利益相关主体中的公权力主体 |
一、公权力配置的应然阐释 |
二、制度分析的启示:司法权与监管权的关系 |
三、既有公权力主体分析 |
四、制度分析下的公权力均衡 |
第二节 利益相关主体中的私权利主体 |
一、既有私权利主体分析 |
二、制度分析视阙下的权利保护 |
第三节 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的责任体系构建 |
一、权利本位论与作为第二性法律义务的经济法责任 |
二、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中的既有责任体系 |
三、制度分析视阙下责任体系的完善路径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及成果 |
(5)国有商业银行产权制度改革效应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本文结构安排和研究方法 |
1.2.1 本文的结构安排 |
1.2.2 本文的主要研究方法 |
1.3 主要创新点和存在的不足 |
1.3.1 主要创新点 |
1.3.2 可能存在的不足 |
第2章 理论基础与文献综述 |
2.1 国有商业银行产权制度分析 |
2.1.1 产权及产权制度 |
2.1.2 产权制度改革 |
2.1.3 国有商业银行产权制度改革 |
2.1.4 效应 |
2.2 理论基础 |
2.2.1 代理理论 |
2.2.2 交易费用理论 |
2.2.3 利益相关者理论 |
2.3 国内外文献综述 |
2.3.1 关于国有商业银行产权改革研究 |
2.3.2 关于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的研究 |
2.3.3 关于商业银行产权制度改革绩效评价的研究 |
2.3.4 关于商业银行风险承担的研究 |
第3章 国有商业银行产权制度改革评析 |
3.1 国有商业银行产权制度改革的利益博弈分析 |
3.1.1 产权制度改革中的委托代理与搭便车博弈分析 |
3.1.2 国有股权与非国有股权的博弈分析——不完全信息博弈分析 |
3.1.3 结论 |
3.2 国有商业银行产权制度改革经验 |
3.2.1 自上而下推动的制度变迁缩短了改革的时间,避免了改革的弯路 |
3.2.2 外部因素的变化导致政府部门原有行为偏好发生转移,推动产权制度改革顺利进行 |
3.2.3 制度创新与制度供给有效保障国有商业银行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
3.2.4 渐进性的改革特征保证了改革的稳定性和有效性 |
3.3 国有商业银行产权制度改革不足与教训 |
3.3.1 路径依赖性严重影响国有商业银行深化改革的效率 |
3.3.2 沉重历史包袱成为产权制度改革的“绊脚石” |
3.3.3 滞后性与被动性的特征导致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针对性较弱 |
第4章 国有商业银行产权制度改革的公司治理效应分析 |
4.1 公司治理效应理论分析 |
4.1.1 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特殊性分析 |
4.1.2 公司治理运作机制 |
4.1.3 公司治理效应生成机理分析 |
4.2 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衡量与评价 |
4.2.1 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衡量与动态运行机理模型 |
4.2.2 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评价指标体系设计 |
4.3 产权制度改革对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影响的实证检验 |
4.3.1 研究假设 |
4.3.2 模型设定 |
4.3.3 样本选取及数据来源 |
4.3.4 国有银行组实证结论及分析 |
4.3.5 股份制银行及城市商业银行组实证结论及分析 |
4.4 实证结论及对比分析 |
第5章 国有商业银行产权制度改革的经营绩效效应分析 |
5.1 经营绩效效应理论分析 |
5.1.1 衡量国有商业银行经营绩效方法 |
5.1.2 经营绩效效应生成机理分析 |
5.2 国有商业银行经营绩效财务指标体系分析 |
5.2.1 国有商业银行财务指标体系选择 |
5.2.2 国有商业银行财务指标体系分析 |
5.3 产权制度改革对国有商业银行经营绩效影响的实证检验 |
5.3.1 模型构建及变量的选取 |
5.3.2 数据来源 |
5.3.3 实证结果及分析结论 |
第6章 国有商业银行产权制度改革的风险承担效应分析 |
6.1 风险承担效应理论分析 |
6.1.1 风险与风险承担 |
6.1.2 国有商业银行产权制度改革对风险承担的影响 |
6.1.3 风险承担效应生成机理分析 |
6.2 银行最优风险承担水平模型——基于产权改革视角 |
6.2.1 国有商业银行的股东收益函数 |
6.2.2 国有商业银行管理层收益函数 |
6.2.3 国有商业银行最优风险承担水平 |
6.3 产权制度改革对国有商业银行风险承担影响的实证检验 |
6.3.1 变量选择 |
6.3.2 模型设定 |
6.3.3 样本选取 |
6.3.4 样本数据的描述性统计 |
6.3.5 实证结论及分析 |
第7章 研究结论及对策建议 |
7.1 研究结论 |
7.2 进一步完善国有商业银行产权制度改革对策建议 |
7.2.1 深化国有商业银行产权制度改革的框架构建 |
7.2.2 深化国有商业银行产权制度改革的具体措施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6)国资国企司法治理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认真对待国资国企司法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一、研究对象 |
二、特殊在哪里 |
三、宪法规定与司法实践 |
四、研究语境 |
五、问题的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一、立法层面 |
二、行政层面 |
三、司法层面 |
四、为什么以司法治理为进路 |
第三节 理论脉络和内容结构 |
一、以中国宪制为总基调 |
二、从案件审判流程来论述 |
三、以司法治理现代化为归宿 |
第四节 研究方法 |
一、公法与私法的交叉学科研究 |
二、策略博弈分析法 |
三、法律实证研究 |
第五节 可能的贡献 |
第六节 可能的不足 |
第一章 法院受理涉国资国企案件的筛选机制 |
第一节 材料与问题 |
一、材料1: 不予受理企业改制案件 |
二、材料2:能动司法受理涉外案件 |
三、材料3:能动司法服务国企改革 |
第二节 受理还是不受理 |
一、司法规定 |
二、司法实践 |
第三节 能动还是克制 |
一、司法规定 |
二、司法实践 |
第四节 为什么拒绝司法 |
一、党政的策略 |
二、国企的策略 |
三、社会行动者的策略 |
四、法院的策略 |
五、小结与反思:实事求是? |
第五节 为什么能动司法 |
一、党政的策略 |
二、国企的策略 |
三、社会行动者的策略 |
四、法院的策略 |
五、小结与反思:利益均沾? |
第六节 司法角色定位:基于政治形势判断 |
一、司法服从国家治理需要 |
二、司法完成改革任务分工 |
三、司法确定并发展自主性 |
四、小结与反思:进退应矩? |
第七节 反思与展望:走向自主型司法 |
一、司法与政治:调整权力边界 |
二、司法与党政:区分发展方式 |
三、司法与改革:确证成果合法 |
第二章 涉国资国企案件审理术 |
第一节 材料与问题 |
一、材料4:不良债权系列案件 |
二、材料5:稳妥处置“僵尸企业” |
第二节 司法规定 |
一、涉及上级公司案件 |
二、涉及行政部门案件 |
三、涉及国企与非公案件 |
四、涉及金融债权案件 |
五、涉及社会稳定案件 |
六、小结与反思:保护理念 |
第三节 司法实践 |
一、专项资金支持 |
二、减免缓诉讼费 |
三、开通绿色通道 |
四、组建专业团队 |
五、出台指导意见 |
六、统一协调机制 |
七、效果导向:“生病企业”的医院 |
八、小结与反思:戴着镣铐跳舞? |
第四节 为什么如此审理 |
一、党政的策略 |
二、国企的策略 |
三、社会行动者的策略 |
四、法院的策略 |
五、小结与反思:螺旋式上升? |
第五节 司法角色定位:基于权力资源配置 |
一、司法治理落实国家治理 |
二、司法抑制地方保护主义 |
三、司法形塑独立社会功能 |
四、司法巧用调判结合方式 |
五、小结与反思:过渡性策略? |
第六节 反思与展望:法律多元主义 |
一、法官弥补司法制度不足 |
二、司法弥补公共政策不足 |
三、建设多元一体法治国家 |
第三章 涉国资国企案件的执行机制 |
第一节 材料与问题 |
一、材料6:债权执行系列案 |
二、材料7:基本解决执行难 |
第二节 司法规定 |
一、涉及上级公司案件 |
二、涉及行政部门案件 |
三、涉及国企与非公案件 |
四、涉及社会稳定案件 |
五、涉及产权保护案件 |
六、小结与反思:平等保护势在必行? |
第三节 司法实践 |
一、区别对待执行 |
二、案件报告制度 |
三、地方保护主义 |
四、执行联动机制 |
五、执行和解机制 |
六、业务指导机制 |
七、小结与反思:政策转型导致制度变迁? |
第四节 为什么如此执行 |
一、党政的策略 |
二、国企的策略 |
三、社会行动者的策略 |
四、法院的策略 |
五、小结与反思:司法政治化? |
第五节 司法角色定位:基于专业化实践 |
一、司法提升执行治理水平 |
二、司法增强制约行政能力 |
三、司法规范执行自主建设 |
四、小结与反思:执行的春天到了? |
第六节 反思与展望:迈向平等保护 |
一、司法理念:平等保护 |
二、司法行动:平等制裁 |
三、路径安排:党与司法 |
第四章 作为涉国资国企案件“立法者”的法院 |
第一节 “立法”情况 |
一、总体概况 |
二、具体情况 |
第二节 “立法”特点 |
一、回避政治问题 |
二、防止资产流失 |
三、维护社会稳定 |
四、迈向平等保护 |
五、夯实司法权力 |
第三节 为什么是法院“立法” |
一、党的策略 |
二、人大的策略 |
三、国务院的策略 |
四、国企的策略 |
五、社会行动者的策略 |
六、法院的策略 |
七、小结与反思:司法法治国? |
第四节 司法角色定位:基于国家治理转型 |
一、司法与政治之间的平衡 |
二、司法确认公共沟通成果 |
三、司法治理推进国企治理 |
四、小结与反思:合二为一? |
第五节 反思与展望:司法治理现代化 |
一、服务:“不换思想就换人” |
二、维护:“司法公正阶段论” |
三、建构:“主体性司法道路” |
第五章 司法治理与法治道路 |
第一节 司法双轨制 |
一、社会的胜利 |
二、国家的胜利 |
第二节 为什么博弈 |
一、国企治理是政治使命必然要求 |
二、国企治理是治理绩效必然要求 |
三、国企治理与司法治理分工配合 |
第三节 目的:提升合法性与现代性 |
一、运动治理与司法治理 |
二、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 |
三、法律移植与实践资源 |
四、小结与反思:什么是法院的贡献 |
第四节 总结与展望:司法自信与法治道路 |
一、外部视角:“以中国为中心” |
二、内部视角:“以中国为方法” |
三、司法治理:“阶段论” |
四、展望未来:“变化态” |
第五节 反思与检讨:解释限度 |
结语 |
附件: 论文相关司法解释目录 |
参考文献 |
致谢:感恩奋斗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7)我国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研究 ——基于法经济学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来源与研究目的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意义 |
四、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五、研究创新与研究不足 |
第一章 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的法经济学理论基础及分析 |
第一节 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之涵义 |
第二节 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的法经济学相关理论 |
一、法律制度供求理论 |
二、法律制度成本收益理论 |
三、法律制度均衡理论 |
四、制度变迁理论 |
第三节 法经济学相关理论在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中的应用 |
一、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供求分析 |
二、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非均衡分析 |
三、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的路径依赖 |
第二章 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变迁进路考察及趋势 |
第一节 我国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变迁进路考察 |
一、第一阶段:一元金融监管时期(1949—1979年) |
二、第二阶段:初级综合化经营监管时期(1980—1992年) |
三、第三阶段:分业经营监管时期(1993—2000年) |
四、第四阶段:综合化经营监管探索时期(2001年至今) |
第二节 发达国家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变迁进路考察 |
一、美、英、日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变迁 |
二、发达国家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历史检视 |
第三节 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变迁动力与趋势 |
一、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变迁动力 |
二、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变迁趋势 |
第三章 我国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现状及风险特征分析 |
第一节 综合化经营的必然性 |
一、利率市场化改革外在驱动 |
二、市场竞争倒逼转型升级 |
三、科学技术发展提供支撑 |
四、金融监管环境提供条件 |
第二节 综合化经营的实现路径 |
一、内部路径:业务综合化 |
二、外部路径:金融集团 |
第三节 综合化经营的风险特征分析 |
一、业务跨部门跨产品跨市场 |
二、交易结构复杂监管难度高 |
三、规避监管弱化调控效率 |
四、金融创新日新月异 |
第四章 我国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供求及非均衡分析 |
第一节 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的需求分析 |
一、监管当局:确保金融安全与提高金融效率 |
二、商业银行:防范经营风险与提高经营效率 |
三、金融消费者:综合金融服务与权益保护 |
第二节 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供给主体及组织架构 |
一、供给主体:一委一行两会 |
二、基本框架:分业监管供给体制 |
三、协调方案:监管联席会议机制 |
第三节 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供给的具体维度 |
一、市场准入监管制度供给 |
二、资本充足监管制度供给 |
三、风险暴露监管制度供给 |
四、信息透明度监督制度供给 |
第四节 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非均衡分析 |
一、综合化现实与制度供给非均衡 |
二、金融创新与规则监管非均衡 |
三、跨业经营与分业监管非均衡 |
四、系统风险与宏观审慎监管非均衡 |
五、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与制度供给非均衡 |
第五章 我国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成本收益分析及实证检验 |
第一节 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成本收益分析 |
一、监管制度的收益分析 |
二、监管制度的成本分析 |
第二节 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收益的实证检验 |
一、研究指标 |
二、样本选择及期间 |
三、模型设定 |
四、实证结果分析 |
五、稳健性检验 |
六、结论及启示 |
第三节 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成本的实证检验 |
一、模型设定 |
二、样本选取 |
三、实证结果分析 |
四、结论及启示 |
第六章 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之域外借鉴 |
第一节 综合化经营监管之宏观审慎体系 |
一、新型伞式的美国监管体系 |
二、一线多头的日本监管体系 |
三、宏观审慎监管体系之中国借鉴 |
第二节 综合化经营监管之原则导向 |
一、美国的规则导向监管 |
二、英国的原则导向监管 |
三、原则导向监管之中国借鉴 |
第三节 综合化经营监管之消费者保护 |
一、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之监管 |
二、英国金融消费者保护之监管 |
三、金融消费者保护之中国借鉴 |
第七章 我国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原则导向监管之转型 |
一、加快综合化经营监管的原则导向转型 |
二、实现综合化经营监管的监管工具优化 |
第二节 宏观审慎监管架构之优化 |
一、引入成本收益理念 |
二、健全机构协调机制 |
三、建立风险预警机制 |
第三节 监管规范体系之健全 |
一、完善综合化业务监管规范体系 |
二、创制金融控股集团监管规范体系 |
第四节 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体系之构建 |
一、确立消费者保护目标 |
二、设立独立的保护机构 |
三、实现保护机制多元化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8)中国民营银行发展及规制机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其评价 |
一、民营银行概念内涵界定 |
二、民营银行成立必要性 |
三、民营银行准入路径 |
四、民营银行市场定位 |
五、民营银行规制建议和所需外部环境 |
六、对研究现状的评价 |
第三节 研究思路、框架结构、研究方法及创新之处 |
一、基本思路 |
二、框架结构 |
三、研究方法 |
四、创新之处 |
第二章 民营银行发展与规制相关理论基础概述 |
第一节 民营银行概述 |
一、民营银行的定义 |
二、相关概念界定 |
三、发展民营银行必要性的理论基础 |
第二节 马克思经典着作相关理论 |
一、马克思的银行信用理论 |
二、马克思的股份制理论 |
第三节 制度变迁理论 |
一、制度变迁的概念 |
二、制度变迁的形式 |
三、强制性制度变迁的类型和相机组合模式 |
第四节 银行规制理论 |
一、银行规制理论溯源 |
二、银行规制缘由理论 |
三、银行规制目标和方式 |
第三章 民营银行发展现状与影响因素分析 |
第一节 中国银行业简史及制度变迁轨迹 |
一、中国银行业萌芽与发展时期 |
二、中国银行业强管制时期 |
三、中国银行业大一统管理时期 |
四、中国银行业改革重建时期 |
五、中国银行业改革深化时期 |
六、中国银行业转型发展时期 |
第二节 民营银行外部发展环境和经营管理现状 |
一、外部环境状况 |
二、批筹与开业状况 |
三、业务营运状况 |
四、定位模式状况 |
五、公司治理状况 |
第三节 影响民营银行发展因素分析 |
一、民营银行发展的思想基础性因素 |
二、民营银行发展的关键性保障因素 |
三、民营银行可持续发展的根本性因素 |
第四章 民营银行发展和规制效应经济学分析 |
第一节 民营银行发展的制度变迁思想视角分析 |
一、民营银行发展制度变迁动因 |
二、民营银行发展制度变迁形式和模式选择 |
三、民营银行发展制度变迁进程中的成本收益 |
四、民营银行发展制度变迁进程中政策含义 |
第二节 民营银行发展的马克思经济思想视角分析 |
一、继承和发展马克思货币金融理论指导民营银行发展 |
二、运用马克思股份制理论加强民营银行管理体制建设 |
三、以马克思金融风险理论指导防范民营银行发展的改革风险 |
第三节 民营银行新设对社会福利和国有银行的影响——基于双寡头古诺垄断模型理论分析 |
一、利率管制下银行业“双寡头市场”社会福利分析 |
二、利率市场化下银行业“双寡头市场”社会福利分析 |
三、利率管制和利率市场化情况下银行业“双寡头市场”类型比较 |
第四节 民营银行规制的成本收益视角分析 |
一、银行规制成本收益分析 |
二、我国民营银行规制改革成本收益分析 |
三、银行规制静态博弈分析 |
第五章 民营银行发展环境和绩效的实证研究 |
第一节 民营银行面临的市场竞争环境实证分析 |
一、SPC范式研究相关概述 |
二、对商业银行市场集中度指标的计算 |
三、对商业银行市场集中度和竞争强度分析 |
第二节 中国类民营银行的发展与经济增长的影响——基于向量自回归模型的实证分析 |
一、变量指标设定、数据来源和研究方法 |
二、实证检验和结果分析 |
第六章 民营银行发展与规制的海外比较 |
第一节 中国台湾民营银行的发展和规制 |
一、中国台湾发展民营银行背景及动因 |
二、中国台湾民营银行发展历程和规制演进过程 |
三、中国台湾民营银行发展和规制的教训 |
第二节 日本民营银行发展和规制 |
一、日本银行业概述 |
二、日本民营银行发展历程和规制演进过程 |
三、日本民营银行内部治理和外部规制 |
四、日本民营银行发展和规制经验教训 |
第三节 俄罗斯民营银行发展和规制 |
一、俄罗斯发展民营银行背景与动因 |
二、俄罗斯民营银行发展历程和规制演进过程 |
三、俄罗斯民营银行发展和规制的主要教训 |
第七章 民营银行发展路径与战略定位创新研究 |
第一节 民营银行准入路径研究 |
一、民营银行准入路径的现实性选择 |
二、民营银行增量新设模式推行路径选择 |
三、民营银行存量改造模式推行路径选择 |
第二节 民营银行发展战略和市场定位研究 |
一、民营银行总体发展战略和主要类型 |
二、民营银行初创阶段发展战略和市场定位 |
三、民营银行中后阶段发展战略和市场定位 |
第八章 建立健全民营银行规制体系 |
第一节 完善民营银行市场准入机制 |
一、民营银行市场准入机制的政策目标和基本原则 |
二、民营银行市场准入机制框架设计 |
三、民营银行市场准入机制的细化要求 |
第二节 加重股东责任落实自担风险原则 |
一、银行股东自担风险的渊源与概念术语 |
二、民营银行股东加重责任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
三、民营银行股东加重责任的制度困境 |
四、银行股东加重责任法律制度的建设 |
第三节 建立健全银行市场退出机制 |
一、我国银行业市场退出机制建设现状 |
二、银行退出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障碍 |
三、进一步完善银行退出机制的建议 |
研究结论与研究展望 |
一、研究的主要结论及贡献 |
二、研究的局限性及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研究生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9)中国互联网金融风险度量、监管博弈与监管效率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前言 |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综述及评析 |
1.2.1 国内研究综述 |
1.2.2 国外研究综述 |
1.2.3 国内外研究评析 |
1.3 研究方法与研究框架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研究框架 |
1.4 主要创新与不足之处 |
1.4.1 主要创新 |
1.4.2 不足之处 |
第2章 互联网金融监管理论分析 |
2.1 互联网金融监管内涵与特点 |
2.1.1 互联网金融监管内涵 |
2.1.2 互联网金融监管特点 |
2.2 互联网金融监管供求与机制 |
2.2.1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供求分析 |
2.2.2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外在效应 |
2.2.3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内在机理 |
2.3 互联网金融监管成本与收益 |
2.3.1 互联网金融监管一般成本 |
2.3.2 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成本 |
2.3.3 互联网金融监管供给收益 |
2.3.4 互联网金融监管微观收益 |
2.3.5 互联网金融监管宏观收益 |
2.4 互联网金融监管博弈与效率 |
2.4.1 互联网金融监管博弈理论 |
2.4.2 互联网金融监管博弈演化 |
2.4.3 互联网金融监管博弈均衡 |
2.4.4 互联网金融监管均衡效率 |
2.5 互联网金融风险度量 |
2.5.1 互联网金融风险产生的内在机理 |
2.5.2 互联网金融风险产生的外在机理 |
2.5.3 互联网金融风险的表现形式 |
2.5.4 互联网金融风险的传导机制 |
2.5.5 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度量标准 |
第3章 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分析 |
3.1 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回顾 |
3.1.1 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变迁历程 |
3.1.2 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变迁特征 |
3.2 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分析 |
3.2.1 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现状 |
3.2.2 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 |
3.3 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发展趋势 |
3.3.1 强化互联网货币监管 |
3.3.2 强化互联网金融行为一体化监管 |
3.3.3 推进互联网金融监管融合 |
3.3.4 强化金融科技监管 |
3.3.5 互联网金融监管体制化与法治化 |
第4章 中国互联网金融风险度量实证分析 |
4.1 中国互联网金融对银行业风险影响 |
4.1.1 指标选取 |
4.1.2 SVAR模型分析法 |
4.1.3 小结 |
4.2 中国互联网金融的系统性风险评估 |
4.2.1 评估方法介绍 |
4.2.2 风险度量的理论准备 |
4.2.3 互联网金融系统性风险度量 |
4.2.4 模糊矩阵运行结果分析 |
第5章 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博弈实证分析 |
5.1 互联网金融主体博弈分析 |
5.1.1 博弈的形成 |
5.1.2 互联网金融发起主体行为分析 |
5.1.3 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均衡的实现 |
5.2 互联网金融机构与监管机构之间博弈分析 |
5.2.1 静态博弈分析 |
5.2.2 演化博弈分析 |
5.2.3 博弈的稳定性分析 |
5.2.4 小结 |
5.3 基于信息不对称的互联网金融供需主体博弈分析——以信用风险为例 |
5.3.1 互联网金融供需主体的信息不对称分析 |
5.3.2 监管介入下互联网金融主体供需模型 |
第6章 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效率实证分析 |
6.1 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选择与效率 |
6.1.1 分业监管模式的效率收益和损失 |
6.1.2 混业监管模式的效率收益和损失 |
6.1.3 小结 |
6.2 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目标与监管效率 |
6.2.1 基本假设 |
6.2.2 指标和数据选取 |
6.2.3 实证过程 |
第7章 政策建议 |
7.1 重塑互联网金融监管基本理念 |
7.1.1 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目标 |
7.1.2 坚定互联网金融监管宏观导向 |
7.1.3 树立科学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原则 |
7.2 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法规 |
7.2.1 提高互联网金融监管立法层级 |
7.2.2 完善传统金融机构监管法规 |
7.2.3 完善互联网金融的法律体系 |
7.2.4 完善互联网金融技术标准 |
7.3 创新互联网金融监管机制 |
7.3.1 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主体 |
7.3.2 改进互联网金融准入标准 |
7.3.3 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标准 |
7.4 提升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针对性 |
7.4.1 实施互联网金融特殊监管手段 |
7.4.2 强化互联网金融特殊风险监管 |
7.4.3 强化互联网金融风险分类防控 |
7.4.4 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
7.4.5 消除和打破大数据垄断 |
7.5 强化互联网金融外部约束 |
7.5.1 强化互联网金融法治约束 |
7.5.2 强化互联网金融市场约束 |
7.5.3 强化互联网金融自律约束 |
7.5.4 强化互联网金融自我约束 |
7.6 推进互联网金融监管配套制度建设 |
7.6.1 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
7.6.2 完善风险补偿机制 |
7.6.3 实施财税制度支持 |
7.6.4 加快人力资源培养 |
7.6.5 推动非正式制度创新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攻读博士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10)利益集团与民国“废两改元”货币制度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废两改元”的涵义 |
1.2 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1.2.1 研究的目的 |
1.2.2 选题的理论意义 |
1.2.3 选题的现实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3.1 利益集团理论的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2 近代中国金融机构的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3 “废两改元”的国内外研究现状 |
1.4 研究方法和论文基本框架内容 |
1.4.1 研究方法 |
1.4.2 论文基本框架内容 |
1.5 创新和不足 |
1.5.1 创新 |
1.5.2 不足 |
第2章 经济学视角下的利益集团理论 |
2.1 利益集团概述 |
2.1.1 利益集团的概念 |
2.1.2 利益集团的分类 |
2.1.3 利益集团的行动方式 |
2.2 有关利益集团的主要经济学理论 |
2.2.1 奥尔森的利益集团理论 |
2.2.2 利益集团的交换理论 |
2.2.3 利益集团的寻租理论 |
2.2.4 利益集团的经济规制理论 |
2.2.5 利益集团的新制度经济学理论 |
第3章 民国 “废两改元”货币制度改革的历史背景 |
3.1 民国时期货币制度的混乱状态 |
3.1.1 传统银两货币与新式银元铸币并存 |
3.1.2 本国金融机构发行的纸币与外国在华金融机构发行的纸币并存 |
3.1.3 货币铸造发行权的分散与货币本位的模糊 |
3.2 民国时期混乱的货币制度对经济社会的影响 |
3.2.1 混乱的货币制度加大了商品交易成本,束缚经济的发展,影响社会金融的稳定和安全 |
3.2.2 混乱的货币制度影响着货币金融体系的统一构建,阻碍着货币制度近代化的进程 |
3.3 民国 “废两改元”货币制度改革的孕育和提出 |
3.3.1 近代金本位货币制度改革的探讨 |
3.3.2 近代银本位货币制度改革的尝试 |
3.3.3 “废两改元”货币制度改革的提出 |
第4章 民国 “废两改元”货币制度改革中的利益集团 |
4.1 民国 “废两改元”货币制度改革中的利益集团 |
4.1.1 钱庄利益集团 |
4.1.2 外商银行利益集团 |
4.1.3 华商银行利益集团 |
4.2 三大利益集团之间的关系 |
4.2.1 华商银行与钱庄行业:新式资本与传统资本的合作和冲突 |
4.2.2 华商银行与外商银行:新兴民族资本对外国资本的隐忍和挑战 |
4.2.3 钱庄行业与外商银行:传统民族资本与外国资本的合作和依附 |
4.3 利益集团与 “废两改元”货币制度改革的利益关系 |
4.3.1 钱庄利益集团与 “废两改元”货币制度改革的利益关系 |
4.3.2 外商银行利益集团与 “废两改元”货币制度改革的利益关系 |
4.3.3 华商银行利益集团与 “废两改元”货币制度改革的利益关系 |
4.4 利益集团对 “废两改元”货币制度改革的影响 |
4.4.1 钱庄利益集团 |
4.4.2 外商银行利益集团 |
4.4.3 华商银行利益集团 |
第5章 “废两改元”货币制度改革(1928-1929):改革的启动和阻滞阶段 |
5.1 “废两改元”货币制度改革(1928—1929)的启动和阻滞 |
5.1.1 “废两改元”货币制度改革的启动 |
5.1.2 “废两改元”货币制度改革的阻滞 |
5.2 政府与 “废两改元”币制改革的利益关系 |
5.2.1 “废两改元”币制改革有利于商品交易成本的降低和货币制度统一目标的实现 |
5.2.2 “废两改元”币制改革有利于政府自身利益最大化目标的实现 |
5.3 利益集团力量对比分析(1928-1929) |
5.3.1 三大利益集团横向业务力量对比 |
5.3.2 三大利益集团纵向发展数量变化 |
5.4 利益集团与 “废两改元”币制改革(1928—1929) |
第6章 “废两改元”货币制度改革(1930-1933):改革的推进和实施阶段 |
6.1 “废两改元”货币制度改革(1930—1933) |
6.1.1 “废两改元”币制改革僵局的突破 |
6.1.2 “废两改元”币制改革的推进 |
6.1.3 “废两改元”币制改革的实施 |
6.2 三大利益集团力量的此消彼长(1930-1933) |
6.2.1 钱庄利益集团力量的衰弱 |
6.2.2 华商银行利益集团力量的崛起 |
6.2.3 外商银行利益集团力量的下降 |
6.3 利益集团与 “废两改元”币制改革(1930-1933) |
第7章 “废两改元”货币制度改革的博弈分析:从双边分歧到多边促成 |
7.1 “废两改元”启动和阻滞阶段双边分歧的博弈分析 |
7.1.1 博弈假设 |
7.1.2 策略分析 |
7.1.3 案例分析 |
7.2 “废两改元”货币制度改革僵局突破阶段博弈分析 |
7.2.1 从一次博弈到重复博弈的转变 |
7.2.2 通过质押形成支持策略的可信承诺 |
7.2.3 钱庄利益集团反对态度缓和的金融环境约束 |
7.3 “废两改元”货币制度改革多边促成阶段博弈分析 |
7.3.1 “废两改元”货币制度改革多方态度及力量的变化 |
7.3.2 多边促成的约束因素 |
7.4 本章小结 |
第8章 利益集团与民国 “废两改元”货币制度改革研究的结论 |
8.1 民国 “废两改元”货币制度改革的总体评价 |
8.2 利益集团与民国 “废两改元”货币制度改革研究的结论 |
8.2.1 利益集团的狭隘性影响着 “废两改元”币制改革的进程 |
8.2.2 强力政府在 “废两改元”币制改革中发挥着主导作用 |
8.2.3 “废两改元”是近代中国金融市场发展的必然结果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四、中国金融体制变迁中的博弈分析(论文参考文献)
- [1]中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经济学分析[D]. 吴子熙. 吉林大学, 2021(01)
- [2]中国股票市场制度有效性研究[D]. 张璇. 吉林大学, 2020(03)
- [3]近代中国公司法律制度演化研究[D]. 李健. 辽宁大学, 2020(01)
- [4]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法律问题研究[D]. 赵杰. 黑龙江大学, 2020(12)
- [5]国有商业银行产权制度改革效应研究[D]. 刘冰. 辽宁大学, 2019(11)
- [6]国资国企司法治理实证研究[D]. 谢锐勤.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7]我国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研究 ——基于法经济学的视角[D]. 李仲林. 西南政法大学, 2018(02)
- [8]中国民营银行发展及规制机理研究[D]. 杨馥华.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8)
- [9]中国互联网金融风险度量、监管博弈与监管效率研究[D]. 贾楠. 吉林大学, 2017(03)
- [10]利益集团与民国“废两改元”货币制度改革研究[D]. 王忠宝. 辽宁大学, 201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