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水法》修订目标和方向的几点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杨蕴希[1](2020)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课程开发研究 ——以清水江流域贵州民族地区为例》文中研究指明新一轮基础教育改革明确要求实行国家、地方和学校共同主导的“三权并行”教育行政管理制度,用以提高我国基础教育课程体系对地方、学校及学生需求的适切性。地方和学校在国家意志的授权下获得了相对的课程自主权,能够根据自身的条件和需求开展包括确定课程目标、选择课程内容、安排课程实施、组织课程评价等一系列课程相关活动,这就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地方课程知识融入地方课程体系提供了良好契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特定地区、特定民族通过口传心授的方式世代沿袭而来的无形、活态流变的文化资源,是唯一的、活态的、流动的文化记忆与历史见证,其内容涵盖大量极具地方特色的知识内容,是地方课程的重要知识来源和开发素材。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地方课程紧密结合起来进行开发研究,不仅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教育传承与保护的有效探索,还能够充分利用丰富的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来完善地方课程体系建设、促进地方教育的全面发展,对地方人才培养、地方文化的传承与保护以及地方经济社会的进步等都有着十分重要的价值。有鉴于此,本研究以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课程开发为研究对象,结合清水江流域贵州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课程开发与实施的具体案例,运用文献、实地调查、案例分析等研究方法,循着“在这里”“去那里”“回到这里”,亦即“田野前”的“应然”、“田野中”的“实然”、“田野后”的“使然”和“诚然”综合的研究思路,同时注重人类学中“自我”与“他者”,社会学中身份自觉与社会认同,文化学中文化多元与文化交往等学科理论视角的引入与运用,意在逐步解答“何以将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融入地方课程”“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课程及其开发对清水江流域少数民族地区社会发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对地方课程体系建设与完善何以可行且必要”“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课程开发何以优化”等问题。为此,围绕主题从绪论(研究背景、研究综述、研究意义、概念澄清)、理论阐释、学科视角、研究对象与方法、清水江流域贵州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课程开发的现状分析、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课程开发的实践评析、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课程开发的优化对策、研究结论与研究反思等方面展开了具体的研究,力图呈现从理论到实践再回到理论的综合研究特征。本研究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课程开发问题意识的切入及其概念的阐释,并将之与主题密切紧扣,以突出研究旨趣,彰显研究目的。其中,较为系统、全面地论述了实证对象——清水江流域贵州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课程开发中丰富斑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禀赋及其开发的形式与内容,展示了流域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学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课程开发的高度认知、自觉以及取得的一系列实践成效;同时发现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课程开发尚存在着课程资源不够、课程目标缺失、文化环境蜕变、主体效能较低、评价反馈不足等“实践困境”,存在着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课程情感价值剥落、课程开发功利趋向明显、课程生态失衡等“困境归因”。在此基础上,基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课程开发的意义与价值高度,围绕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课程目标的多维建构、课程内容的多重优选、课程主体的多效赋能、课程实施的多类统整、课程评价的多元交互等内容,就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课程开发的对策体系进行了积极的思考,并在其中展示出了一定的学术见解。
杨成[2](2020)在《长江经济带水环境生态补偿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生态补偿是一项有利于激发各方保护生态环境积极性的公共政策。开展以共抓大保护为主题的长江经济带水环境生态补偿问题研究意义重大。本研究在整理有关水环境生态补偿研究成果和长江经济带水环境生态补偿实践情况的基础上,根据产权交易理论、区域生态合作治理理论、公共政策执行组织理论等,探讨—长江经济带水环境生态补偿存在的问题和产生的原因,提出对策建议。研究表明长江经济带水环境生态补偿面临法律保障不健全、政策设计不完善、组织协调机制有欠缺等问题,这与思想认识不一致、政府有限理性、法治理念不强、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薄弱、产权交易有瓶颈制约等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最后,本文从优化政策、强化保障、改进实施办法等角度提出完善长江经济带水环境生态补偿的具体对策建议,包括健全水环境生态补偿的法律体系,改进长江经济带水环境生态补偿政策,积极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优化水环境生态补偿组织协调机制,强化水环境生态补偿价值宣传教育。
郭倩[3](2020)在《法律草案审议中的合宪性审查基准研究》文中认为通过审查视角的扩张,将立法阶段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对法律草案合宪性的控制也纳入合宪性审查的范畴,是对法律草案展开的预防性审查,其与对生效法律的事后审查相对应。审查基准作为对法律草案合宪性判断的实质性依据在我国的确立不仅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具备可行性基础。利用实证研究的方法,通过对54份立法文件的梳理,不难发现实践中已经形成了包括“一致性”“适当性”“没有宪法依据”在内的一些合宪性审查基准。但是也暴露出审查基准适用中仍然存在合宪性说理不足、“一致性”判断依赖宪法文本、适用不统一、语焉不详等问题,实践中忽视审查基准的重要价值导致法律草案合宪性审查无法充分发挥其效果。从审查基准确立的基础问题着手,法律草案合宪性审查不仅要以违宪推定立场提高立法质量,同时要探索如何在现行体制内有条件采用合宪性推定立场,缓解立法需求与立法输出间的矛盾。在此基础上,分别确立与宪法文本“相对一致”的形式审查基准、作为实质审查基准的人权保障原则,在人权保障这一实质基准下,以“三代人权”又可因“类”制宜确立正当程序、平等原则、适当性三项子基准。但是审查基准的发展还需要借助宪法解释来实现,赋予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对宪法作出“应用性解释”的权力,使其能够在实践中确立具体审查基准。在此基础上展开审查基准在立法中的逐步适用:首先以正确释宪增强审查基准适用的权威性,其次将形式审查作为实质审查的必经环节,最后以人权保障对立法作出实质判断。
易袁姝楠[4](2020)在《水资源管理的政策分析 ——以萍乡市为例》文中研究表明随着我国用水需求增加,供水缺口逐年加大,水资源短缺已经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因素。在我国生态环境地位逐步提升,过去无节制的开发利用,先污染后治理的发展方式已然不适用。我国因此出台了多项政策措施,以期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本研究通过对水资源管理政策发展的梳理,和对政策实施效果的分析,找出政策过程中的有利因素和不利因素。弥补宏观视角与微观视角相结合的分析方式,在水资源管理政策分析中的实践空白。本研究运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的研究方法,收集了国家层面水资源管理相关的政策文件,全国以及代表地市水资源数据资料。首先对政策文件进行梳理,详细叙述了我国水资源管理现状,并依据时间线将水资源管理分为工程型管理、资源型管理、可持续型管理、最严格型管理四个管理阶段,并对不同阶段的管理方式及政策内容进行描述。然后沿时间线,利用水资源量、水资源利用效率、水体质量三方面数据内容,对我国水资源管理政策整体的实施情况以及萍乡市历年来水资源管理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分析。实施效果分析表明:量化后的指标性政策有利于加强政策实施效果,我国节水政策缺乏内动力的挖掘,水污染防治政策成效显着,地方政府对政策的重视程度直接影响政策实施效果。在我国水资源管理中存在以下问题:公众节水意识薄弱,政策执行前紧后松缺乏长效机制,政策执行被动存在滞后性,政策过程技术支撑力量较弱。应该对水资源管理政策从顶层设计、长效机制、执行力、公众参与度、监督机制五个方面进行优化。
魏晨[5](2020)在《甘肃省湿地保护立法问题研究 ——以《甘肃省湿地保护条例》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湿地是由土壤、水资源、动植物等多种自然要素共同组成的复杂整体,在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着基础性、关键性的重要作用。甘肃省位于我国内陆腹地,湿地资源丰富,是西北重要的生态屏障。但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口数量的急剧增长以及城市规模的持续扩张,甘肃省天然湿地数量减少、质量下降、功能退化的趋势仍在继续,省内湿地生态系统正面临着严重的挑战与威胁。因而,建立完善的湿地生态保护法律体系,对甘肃省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为有效保护湿地资源,维护湿地生态平衡,《甘肃省湿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3年11月28日省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2月2日起正式施行。它的制定和颁布在全国范围湿地保护地方立法中居于领先地位,对甘肃省湿地保护以及湿地保护制度框架的形成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条例》施行十余年,也存在着“湿地概念定义不准确、湿地保护法律理念滞后、湿地管理体制不协调、公众参与度不够、法律责任追究不严”等五个方面的主要问题,需要及时予以弥补和完善。鉴于此,本文从湿地保护的基本理论出发,运用实地调研、价值分析和规范研究的方法,针对甘肃省湿地保护立法所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应充分结合省情实际,厘清湿地法律概念;将“生态优先”理念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建立湿地保护协调机制,确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综合管理的职责;支持和奖励湿地保护的先进典型,细化和加强社会公众的事前参与度;对严重危害湿地的情节加以约束,酌情提高相应的经济处罚标准等具体思路及建议,旨在丰富和完善甘肃省湿地保护的法制理论,为今后湿地保护地方立法工作提供有效的法律对策和成功经验。
李德学[6](2020)在《长江经济带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提出长江经济带已经成为我国战略支撑作用最大、经济最发达的区域之一。但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该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已十分严峻。2016年《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提出“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战略部署,将修复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一切的战略位置。流域生态修复是一个系统而复杂的工程,涉及到沿江11省市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博弈,而解决不同利益主体纷争的核心就是确立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近年来,国家和地方政府出台了不少的政策、法律积极探索横向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在现代国家治理体系中,生态环境治理是影响国家治理效能的重要空间背景和物质要素;生态环境的治理效能在很大程度上构成了区域发展的核心竞争力,决定着区域发展的前景。长江是长江经济带发展的“脐带”,但今天的“长江病了,而且病得还不轻”。生态环境整体状况及其治理效能严重制约着长江流域的可持续发展,成为影响区域功能的关键变量。治好“长江病”就要从生态系统整体性和长江流域系统性出发,树立长江经济带“生命共同体”理念,“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为沿江人们乃至全国人们提供良好生态环境。作为一种新型的协调区域发展与生态环境动态平衡关系的柔性环境治理手段,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已被证明可以很好地协调生态环境保护中各种利益关系、缓解流域用水主体间的各种矛盾。这一制度理应成为长江经济带流域生态环境治理的主导性治理工具,作为一项良好的环境治理工具也需要法律为其提供保障。但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体系下,长江经济带流域生态保护补偿还存在诸多法律问题,主要表现为立法层面的体系性缺陷、运行层面的制度性缺失、补偿纠纷解决层面的保障性难题。本文在内容体系上,通过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研究思路,共分为六个部分:绪论部分概括了长江经济带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法律制度的研究背景和研究价值,对国内外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制度的研究现状进行了系统梳理和分析,为长江经济带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法律制度的纾解和完善确定理论起点和基础。第一章对长江经济带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的概念进行科学界定和多维认知。一是基于长江经济带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是一个复合性概念,因此需要对其相关概念进行法律界定;二是从生态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学科维度明晰长江经济带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的理论基础。第二章对长江经济带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的现状、成因进行了分析。文章分析了长江经济带省内、省际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的实践情况和制度进展,概括了不同类型的实践模式,分析了上述模式的产生根源。在详细解析长江经济带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立法进展、政策性规定的基础上,认为长江经济带流域生态保护补偿进展现状的成因主要有央地事权不清晰、省际合作与博弈格局不成熟、立法治理效能不足三个方面。第三章对长江经济带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法治向度的困难和难题进行了多层次研判:一是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立法层面存在的体系性缺陷,具体表现为宪法中关于生态保护补偿和区域合作的基本精神未能体系化、未形成专门性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的法律规范结构、地方性或配套性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法规位阶低;二是运行层面,存在长江经济带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的制度性缺失,主要体现为补偿主体界定不清晰、补偿标准不完善、补偿模式单一、补偿分割管理矛盾突出以及公众参与不到位;三是补偿纠纷层面存在的保障性难题,具体表现为解决途径不通畅和补偿法律责任不明确两个方面。第四章是国外流域生态保护补偿若干制度样本的经验与借鉴。“它山之石,可以攻玉”。对欧洲莱茵河流域、德国易北河流域、美国田纳西河流域和法国水质付费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分别进行介绍的基础上,结合我国长江经济带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法律制度的不足,借鉴了诸如建立健全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法律制度体系、设置跨部门综合管理机构、建立补偿公众参与制度、确立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区域合作制度等。第五章是对长江经济带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法律制度的纾解与完善。本文认为首先要确立保护优先与受益补偿相结合、政府主导和市场推动相结合、国家整体治理与区域合作相结合、决策参与实施参与相结合的原则等基本原则;其次是完善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立法体系;再次从主体制度、补偿标准制度、补偿方式制度、补偿管理制度、补偿公众参与制度等方面健全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体系;最后需畅通补偿纠纷的解决途径和明确补偿责任。
倪涛[7](2020)在《我国民办高校分类管理改革困境研究 ——基于制度变迁理论的视角》文中研究说明本研究聚焦《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法后实施的分类管理改革,探讨的核心问题是,为什么民办高校分类管理改革难以推进?民办高校分类管理改革遭遇了怎样的困境?主要研究内容包括:借助量化分析工具CiteSpace(5.2.R1)对民办高校领域的相关研究进行可视化分析,识别“民办高校分类管理”知识区块并针对性地综述,对制度变迁理论及其应用进行评析;对研究所涉及的概念进行解释和讨论,同时介绍研究所运用的理论并对其适切性进行分析;运用既有的制度变迁框架探讨民办高等教育制度的变迁,从中剥离出民办高校发展历程中的诸多问题,在此基础上探讨实施分类管理的必要性;对民办高校分类管理改革的实施现状进行分析,从中央、地方、高校层面给出民办高校分类管理改革的进展说明,利用质性分析工具Nvivo12.0对政策资料编码并进行统计分析;利用制度变迁理论对实施现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归纳、解释及说明,提炼关于民办高校分类管理的改革困境;为促进民办高校分类管理改革有效实施,研究提出几点思考和建议。主要研究发现包括:(1)民办高校分类管理改革研究已有相当数量的研究成果,受期刊篇幅所限,已有研究论证得出的观点凝练但视野较窄,解释的覆盖面有限。(2)分类管理改革作为“制度化”过程,可以用制度变迁理论进行解释。(3)分类管理改革是破除民办高校发展困局的有效办法。(4)民办高校分类管理改革遭遇困境,一方面源于政府面临的政策困境,表现为政策不协调和政策模糊,另一方面源于民办高校面临的选择困境,表现为营非选择难题,民办高校分类管理改革困境是政策困境和选择困境相互作用的结果。
柳第[8](2020)在《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背景下的水权交易制度研究》文中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迅猛发展,GDP高速增长,但随之而来的是一系列生态问题。尤其在水生态环境方面,我国付出了巨大代价。水资源短缺问题突出、水污染现象日益频发、水生态环境持续恶化,水资源承载能力已明显不足。面对这种情形,节约用水,优化水资源配置,提高水资源利用率,已经成为我国目前亟需解决的问题。2013年1月,水利部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鼓励开展水权交易,运用经济手段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保护”。2015年,国务院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进一步为我国水权制度的建设提供了理论方向与政策指导。在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助推下,我国水权交易制度建设得到长足发展,但是也存在诸多问题,需要我们予以解决。伴随着我国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政策的实施,水权交易制度的学术研究中尚缺乏相关体改政策对水权交易影响的研究,同时,现有研究过于集中在对水权交易整体问题的分析和探讨,而对当前三种交易类型的比较分析较少,因此缺乏各个交易类型下有针对性的问题与建议。因此,本论文将通过五个章节对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背景下的水权交易制度进行探析。第一章绪论部分阐述了水权交易研究背景、研究目的、国内外研究综述以及本文的研究内容及方法。第二章阐述了水权及水权交易概念、理论基础,分析了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发展历程及《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方案》中的六大理念、六个原则、八项制度,同时梳理了我国水权交易制度的发展历程。第三章从我国水权交易的三大类型入手,分析了三种类型在交易规则等方面的不同,列举了代表性的交易案例,并结合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要求提出了目前水权交易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从美国、澳大利亚、日本三个国家入手,分析了国外水权交易的实践经验,总结了在水权确权、发挥市场作用、创新水权交易形式等方面产生的启示。第五部分,笔者针对前述的问题与经验借鉴,提出了从水权交易培育、监管、保障、创新四个方面提出了建议。
王宇[9](2020)在《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我国改革开放40年过程中,获得举世瞩目的社会经济发展成果。当前,随着我国经济步入“新常态”,我国社会经济从快速增长向发展质量稳步提升转变。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水区探索、社会经济结构转型升级,都对我国政府的管理能力和管理效率提出更高的要求和新的挑战。社会经济的发展带来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对建筑、市政、交通、航运等基础设施的建设逐步增多。其中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环节多、耗时长;行政审批事项办理的标准和有关要求不规范、不统一;“一窗受理、集成服务”的机制不健全等问题日趋凸显。在世界银行公布的权威调查研究显示,我国工程项目审批的评价指标在全球排名倒数。成都市作为四川省的省会城市,是西南地区社会、经济、文化的中心城市,是全国的准一线城市,在过去十年里,成都市的社会经济发展成果得到全国、全省人民的认可。然而,成都市在行政审批方面的工作效率,难以匹配当前成都市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求,通过国家统计局调查数据显示企业办理施工许可全国平均时间570个工作日。其中,住宅类项目580个工作日,工业类项目560个工作日,成都办理施工许可707个工作日,排名倒数第6,高于全国平均审批时间。由此可见,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的改革已经迫在眉睫。为此,本文对上述问题进行如下研究:其一,本文在通过对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相关背景与研究意义进行系统地阐述,梳理出研究目的和解决的主要问题,形成主体研究思路与研究框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选择科学的研究方法,对该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其二,对本研究所涉及的关键核心概念进行界定与解析,明确行政审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等概念,分析国家实行行政审批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的必要性,以及现行审批制度存在的问题,明确国家对改革的要求。其三,以成都市为研究对象,分析成都市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背景,系统梳理成都市工程项目审批改革的相关历程,通过问卷调查,对相关职能部门和企业进行深入调研,获得宝贵的第一手研究资料,进一步对调研问卷进行系统地分析,总结成都市工程项目行政审批中存在的问题,并对问题的成因进行系统的分析,为后续提出成都市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对策建议奠定基础。其四,详细分析目前成都市采取的改革措施,总结改革取得的成效,并提出进一步深化改革的建议。
刘刚[10](2019)在《行业法治研究》文中提出当前,我国提出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思想。到2035年,我国还要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基本建成”的目标。如何判断法治社会基本建成,既是重大的理论问题,也是迫切的实践问题。社会是由行业组成的,法治社会的建成可以走一条行业法治之路。法治社会是社会领域实现法治化的治理状态,而行业法治可以理解为是指行业领域的法治化的治理过程。先有法而后才有法治,先有行业法而后才有行业法治。因此,要研究行业法治,需要先研究行业法;而要研究行业法,则需要先研究“行业”。改革开放后,我国立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行业”入法现象,汇聚成“法律中的行业”这个独特命题。对“行业”入法现象的实证分析表明,“行业”已经从一个古老的经济概念变成一个新生的法律概念。“行业”入法现象在所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总体上占到了三成,席卷了除诉讼法及非诉讼程序法之外的所有部门法,甚至现行宪法也对“行业”做出了明确规定,宣示了“行业”的宪法地位。“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形式样态,包括行业规划、行业标准、行业自律、行业诚信、行业垄断、行业主体、行业协会和从业人员等。“行业”入法现象有力的支撑了行业法的存在,宣告了行业法治的潜在可能。“行业”入法现象是对行业在社会结构中的变迁的法律响应,行业法是法律社会化发展的最新表现。系统梳理行业法的历史研究成果,可以发现,虽然学界还存在分歧,但也形成了一些理论共识,即行业法是兼顾“硬法”和“软法”在内的体系。新兴的行业法有助于一并解决传统部门法体系的学科壁垒问题、稳定性不足的问题以及部门法的局限性问题。行业法应该继部门法之后,成为我国法律体系和法学体系中的新成员。行业法与部门法之间存在着两种关系:一是交叉与重叠关系,二是包含与被包含关系。提出行业法治的逻辑,建基于法治概念的宽泛性和灵活性。行业法治是一种“混合”法治,其内涵表现为“硬法”之治和“软法”之治的结合、依法监管与依法自治的结合、横向体系(各行各业的法治)和纵向体系(包括行业立法、行业监管、行业纠纷化解和行业自治在内)的结合。行业法治是一种“复杂”法治,其特性包括法治主体的多元性、法律规范的复合性、行业治理的差异性、运行机制的共治性和调整范围的全面性。行业法治是一种真法治,而不是假法治,其理念包括权利保护理念、公平正义理念、科学发展理念和自治理念。行业法治是一种有意义的法治。从法治发展维度看,行业法治既有助于拓展法治的理论空间,也有助于填补传统法治的短板,还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从行业发展维度看,行业法治既有助于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促进行业发展,也有助于确立行业治理的标准、规范行业发展,还有助于为新兴行业保驾护航。行业法治体现了行业与法治的互动关系,促进了法治发展和行业发展之间的良性循环。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包括经济基础、政治基础、社会基础、法律基础四个方面。其中,经济基础是指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政治基础是指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体制逐步建立;社会基础是指行业组织的大量出现;法律基础是指行业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与法治社会一样,行业法治也包括主体要素、制度要素与实践要素。这三种要素共同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与“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主要形式样态基本一致,行业标准、行业协会和行业自治构成了行业法治的基本要素。行业法治中的行业标准是广义的行业标准,行业标准是一种“软法”,可以进一步促进行业法治的社会化、柔性化和可操作性。行业协会是行业法治的重要主体,行业协会通过参与行业立法、行业纠纷化解、行业监管和行业管理等来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行业法治中的行业自治既是权利,也是权力。行业自治首先通过行业自治规范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但是,在行业法治的运行中,行业监管与行业自治始终需要处于动态平衡的态势中,只有这样,行业自治才能最大限度的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理想的行业法治是完美的,但是行业法治的现实运行,包括行业立法、行业监管、行业纠纷化解和行业自治等,还存在若干缺陷,因而需要采取有针对性的完善措施。其中,行业立法存在着行业分类难以精确、狭隘的部门本位主义、行业法律滞后、行业协会立法不完备、缺失跨行业的标准化协调机制等缺陷。对此,一是可建立专业工作委员会提出立法草案的体制,取代现有的行业主管部门主导立法的立法体制,并建立第三方如行业协会等接受立法机关委托起草行业立法的立法体制;二是应将行业标准的制定权赋予行业协会,取代现有的行政机关制定行业标准的体制,并建立跨行业的标准协调制度,加大推广综合标准制度;三是应及时修订行业立法。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包括重审批轻监管、事中事后监管体系不健全,信用监管存在体制机制缺陷,综合监管仍有待完善等。对此,一是需要将监管理念从“重审批轻监管”转变为“轻审批重监管”,同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二是政府应建立包括企业、非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在内的全国统一信息共享平台,并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在信用监管中的作用;三是应当从监管主体、监管模式、监管手段和监管过程等四个方面完善综合监管体制;四是对新兴行业应遵循政府适度监管的原则。行业纠纷化解存在行业调解制度公信力有待加强、认同度和成功率都不高、行业调解程序和行业仲裁等相关法律制度缺失等问题。对此,一是应进一步增强行业协会的代表性,提升行业调解的公信力;二是应积极推动行业协会设立专业性调解组织,提高行业调解人员的准入资格条件,以提升行业调解制度的利用率和成功率;三是应当建立专门的行业调解程序;四是健全行业仲裁制度,可考虑由行业协会组建行业仲裁委员会,并修订《仲裁法》,赋予行业仲裁应有的法律地位;五是鼓励行业组织制定标准化法律文本,尽可能减少行业纠纷的产生。行业自治方面,存在着立法上重“行业自律”轻“行业自治”、行业协会自治权力不够、不利于行业自治的固有缺陷难以消除等不足。对此,一是应该突出“行业自治”的理念,将法律条文中的“行业自律”修改为“行业自治”;二是政府彻底退出行业协会的运作,不再干预行业协会的内部事务;三是赋予行业协会完整的自治权力,只要不违反法律,行业运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皆由行业协会自行解决。同时,国家需保留对行业协会的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综上,通过对“行业”入法现象进行实证分析,对行业法和行业法治的研究成果进行历史分析,对行业法治的内涵、特性、理念、实践意义等问题进行概念分析、对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和基本要素等问题进行综合分析,行业法治的理论框架体系得以初步建立。只要有效解决行业法治在现实运行中的不足,作为法治社会的建设途径,行业法治一定会拥有美好的未来。期待有朝一日,行业法治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行业法治理论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有机组成部分。
二、关于《水法》修订目标和方向的几点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关于《水法》修订目标和方向的几点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1)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课程开发研究 ——以清水江流域贵州民族地区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综述 |
四、研究问题与概念界定 |
五、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六、研究框架与拟创新点 |
第一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课程开发的概念阐释 |
第一节 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地方课程融合的立论依据 |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融入地方课程体系的知识价值 |
二、地方课程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载体的课程属性 |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地方课程融合的整体相关性 |
第二节 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课程概念解析 |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课程的本质 |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课程的特征 |
第三节 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课程开发释义 |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课程开发的概念 |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课程开发的模式 |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课程开发的价值 |
第二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课程开发的理论视角 |
第一节 人类学视角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课程开发 |
一、“自我”与“他者”表述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课程开发 |
二、“自我”与“他者”整合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课程开发 |
第二节 社会学视角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课程开发 |
一、社会认同意识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课程开发 |
二、社会分层结构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课程开发 |
第三节 文化学视角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课程开发 |
一、“同化”“多元”博弈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课程开发 |
二、多元文化教育影响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课程开发 |
第四节 教育学视角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课程开发 |
一、基于教育生态理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课程开发 |
二、基于教育民族理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课程开发 |
第三章 清水江流域贵州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课程开发设计与实施 |
第一节 研究对象的确定 |
一、研究“田野”的代表性 |
二、研究“现象”的合理性 |
三、研究“行为”的持续性 |
第二节 研究方法的使用 |
一、文献研究法 |
二、调查研究法 |
三、经验总结法 |
第三节 研究的具体过程 |
一、研究筹备阶段 |
二、行动计划阶段 |
三、实地调查阶段 |
四、总结反思阶段 |
第四节 研究伦理的澄清 |
一、研究资料真实有效 |
二、研究对象知情合作 |
三、研究行为合规合理 |
第四章 清水江流域贵州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课程开发的现状分析 |
第一节 清水江流域贵州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课程开发的保障条件 |
一、政策条件 |
二、环境保障 |
第二节 清水江流域贵州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课程开发的资源概况 |
一、清水江流域贵州民族地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 |
二、清水江流域贵州民族地区省地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 |
第三节 清水江流域贵州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课程的培养目标 |
第四节 清水江流域贵州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课程的开发主体 |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 |
二、学校少数民族专职教师 |
三、流域内的相关社会人员 |
第五节 清水江流域贵州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课程的主要内容 |
一、清水江流域贵州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课程内容的组织形式 |
二、清水江流域贵州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课程教材的开发使用 |
第六节 清水江流域贵州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课程的评价途径 |
第五章 清水江流域贵州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课程开发的实效评析 |
第一节 清水江流域贵州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课程开发的实践成效 |
一、拓宽了学生的全面发展渠道 |
二、促进了教师角色研究性转变 |
三、打造了整体性实践示范案例 |
四、搭建了地方及学校联动平台 |
第二节 清水江流域贵州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课程开发的实践困境 |
一、条件性资源保障力度不够 |
二、课程培养目标结构性缺失 |
三、内容原生文化空间的蜕变 |
四、主体参与及投入效能低下 |
五、实践评价体系的反馈不足 |
第三节 清水江流域贵州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课程实践困境的归因 |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课程精神情感价值剥落 |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课程开发功利趋向明显 |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课程文化空间生态失衡 |
第六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课程开发的优化策略 |
第一节 目标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课程目标的多维建构 |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课程目标依据 |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课程目标分析 |
第二节 内容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课程内容的多样优选 |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课程内容的选择原则 |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课程内容的选择方式 |
第三节 主体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课程主体的多重效能 |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课程中“教师”主体的构成及效能 |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课程学生主体身份的获得及方式 |
第四节 实施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课程实施的多类统整 |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课程实施的生态取向 |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课程生态实施的途径 |
第五节 评价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课程评价的多元交互 |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课程评价的基本特征 |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课程评价的优化策略 |
第七章 研究结论与研究反思 |
第一节 研究结论 |
一、以国家文化战略为导向,探讨与分析非遗文化课程开发的应然可能 |
二、以地方实践经验为依据,反思与探索地方非遗文化课程的实践路径 |
三、以多重理论视角为指导,构建与完善非遗文化地方课程的优化策略 |
第二节 研究反思 |
一、研究思路如何深化 |
二、研究过程如何系统 |
三、研究结论如何全面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清水江流域贵州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课程开发研究调查问卷 |
附录二 清水江流域贵州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课程开发研究调查问卷 |
附录三 读博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2)长江经济带水环境生态补偿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 研究背景 |
2. 研究意义 |
(二) 国内外相关研究的综述 |
1. 国外研究综述 |
2. 国内研究综述 |
3 国内外研究评价 |
(三) 研究目的与内容 |
1. 研究目的 |
2. 研究内容 |
(四) 研究方法 |
1. 文献研究法 |
2. 实地调研法 |
3. 综合分析法 |
一、基本概念与理论基础 |
(一)基本概念界定 |
1. 长江经济带 |
2. 水环境 |
3. 生态补偿 |
4. 水环境生态补偿 |
(二) 理论基础 |
1. 外部性理论 |
2. 企业家政府组织理论 |
3. 产权交易理论 |
4. 区域生态合作治理理论 |
5. 公共政策执行组织理论 |
二、长江经济带水环境生态补偿现状 |
(一) 长江经济带水环境生态补偿实施情况 |
1. 长江经济带水环境生态补偿的相关法律及政策 |
2. 长江经济带水环境生态补偿主要配套机制建设情况 |
3. 长江经济带水环境生态补偿实践工作开展情况 |
(二) 长江经济带水环境生态补偿工作评价 |
三、长江经济带水环境生态补偿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一) 长江经济带水环境生态补偿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
1. 水环境生态补偿的法律体系不健全 |
2. 水环境生态补偿政策不完善 |
3. 水环境生态补偿中市场作用未有效发挥 |
4. 生态补偿的组织协调机制不完善 |
5. 水环境生态补偿保障机制不健全 |
(二) 长江经济带水环境生态补偿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1. 信息分布不均匀导致各方认识不统一 |
2 政府有限理性 |
3. 政府依法行政能力需要进一步提高 |
4. 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相对薄弱 |
5 产权交易存在瓶颈制约 |
四、优化长江经济带水环境生态补偿的对策建议 |
(一) 健全水环境生态补偿的法律法规体系 |
1. 规范水环境生态补偿的政策体系 |
2. 加强水环境生态补偿法律法规建设 |
3. 强化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
(二) 优化长江经济带水环境生态补偿政策内容 |
1. 合理界定水环境生态补偿利益相关方 |
2. 完善水环境生态补偿标准 |
3. 拓展水环境生态补偿方式 |
4. 加强水环境生态补偿绩效评价工作 |
(三) 积极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
1. 引入市场主体参与生态补偿 |
2. 改进水环境生态补偿的技术条件 |
3. 拓宽市场化的生态补偿资金渠道 |
(四) 完善长江经济带水环境生态补偿组织协调机制 |
1. 建立长江经济带水环境生态补偿实施机构 |
2. 强化生态保护补偿部际联席会议机制建设 |
3. 严格水环境生态补偿监督问责 |
(五) 强化水环境生态价值宣传教育 |
1. 强化政府保护环境的责任意识 |
2. 加强水环境生态补偿专业知识教育 |
3. 加强水环境生态补偿工作宣传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1 长江经济带水环境生态补偿相关政策汇总表 |
附录2 长江经济带沿江11省市水环境生态补偿相关政策汇总表 |
致谢 |
(3)法律草案审议中的合宪性审查基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问题的提出 |
(二) 研究意义 |
(三) 研究现状 |
1. 国内研究情况 |
2. 国外研究情况 |
(四) 研究内容 |
一、法律草案审议中合宪性审查基准概述 |
(一) 基本概念 |
1. 法律草案审议 |
2. 法律草案审议中的合宪性审查 |
3. 审查基准:对立法裁量权的实体控制 |
(二) 确立法律草案审议中合宪性审查基准的必要性 |
1. 解决事后合宪性审查不力的问题 |
2. 弥补立法权实体合宪性控制规则不明之憾 |
3. 扭转法律草案审议之抽象性逆境 |
4. 促进合宪性审查配套制度的完善 |
(三) 法律草案审议中合宪性审查基准确立的可行性 |
1. 审查法律草案合宪性何以可能 |
2. 审查基准的确立具备理论与实践基础 |
二、法律草案审议中合宪性审查基准的实践样态考察 |
(一) 以宪法为依据正面认可法律草案合宪性 |
1. 按合宪性认可的阶段 |
2. 按合宪性认可的方式 |
(二) 间接审查法律草案合宪性 |
1. 以适当性作为判断理由 |
2. 以“文字修改”为由修正草案合宪性 |
3. 以“分量不够”为由增加草案内容 |
4. 以其他理由修正法律草案合宪性 |
(三) 按照宪法规定调整法律草案的内容 |
1. 以“一致性”为由修改法律草案 |
2. 删除法律草案中超出宪法授权的内容 |
(四) 实践中审查基准暴露的问题 |
1. 适用审查基准时合宪性说理不足 |
2. “一致性”判断依赖宪法文本且实质审查频次不高 |
3. 审查基准适用不统一 |
4. 审查基准语焉不详难以归纳 |
三、法律草案审议中合宪性审查基准的确立立场和原则 |
(一) 法律草案审议中合宪性审查的立场选择 |
1. 以违宪推定立场提高法律草案通过的门槛 |
2. 有限引入合宪性推定对立法需求作出回应 |
(二) 作为形式审查基准的规范文本审查 |
1. 宪法文本是合宪性审查的直接依据 |
2. “相对一致”是法律草案合宪最低标准 |
(三) 作为实质审查基准的人权保障原则 |
1. 实质合宪是人权立法的基本要求 |
2. 引入“三代人权”实现审查基准因“类”制宜 |
四、法律草案合宪性审查基准的展望 |
(一) 法律草案合宪性审查基准的主体确立与模式构建 |
1. 法律草案合宪性审查基准的确立主体 |
2. 二元审查基准确立模式的构建 |
(二) 合宪性审查基准在立法中的逐步适用 |
1. 以正确释宪增强审查基准权威性 |
2. 以形式审查作为实质审查的必经环节 |
3. 人权保障应作为立法最终目标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4)水资源管理的政策分析 ——以萍乡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和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相关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相关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相关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第2章 相关概念界定及理论依据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水资源 |
2.1.2 水资源管理 |
2.1.3 水资源管理政策及特征 |
2.2 理论依据 |
2.2.1 公共政策理论 |
2.2.2 可持续发展理论 |
2.2.3 利益相关者理论 |
第3章 我国水资源管理政策现状及发展 |
3.1 水资源管理体系及其运行 |
3.2 水资源管理政策现状 |
3.2.1 水资源配置政策现状 |
3.2.2 节水政策现状 |
3.2.3 水污染防治政策现状 |
3.3 水资源管理不同阶段及政策的演变 |
3.3.1 工程型水管阶段及其政策 |
3.3.2 资源型水管阶段及其政策 |
3.3.3 可持续型水管阶段及其政策 |
3.3.4 最严格型水管阶段及其政策 |
第4章 水资源管理政策实施效果分析——以萍乡市为例 |
4.1 我国水资源管理政策实施效果分析 |
4.1.1 水资源配置政策实施效果分析 |
4.1.2 节水政策实施效果分析 |
4.1.3 水污染防治政策实施效果分析 |
4.2 萍乡市水资源管理概况 |
4.3 萍乡市水资源管理政策实施效果分析 |
4.3.1 水资源配置政策实施效果分析 |
4.3.2 节水政策实施效果分析 |
4.3.3 水污染防治政策实施效果分析 |
第5章 水资源管理政策存在的问题 |
5.1 公众政策意识薄弱参与度低 |
5.2 前紧后松政策执行缺乏长效机制 |
5.3 政策执行被动存在滞后性 |
5.4 技术支撑力量较弱 |
第6章 优化水资源管理政策的建议 |
6.1 优化政策顶层设计 |
6.2 制定政策长效机制 |
6.3 提升政策执行力 |
6.4 提高公众参与度 |
6.5 完善监督机制 |
第7章 结论与展望 |
7.1 结论 |
7.2 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5)甘肃省湿地保护立法问题研究 ——以《甘肃省湿地保护条例》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三、研究思路及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湿地保护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湿地的概念及功能 |
一、湿地的概念 |
二、湿地的功能 |
第二节 湿地保护的理论基础 |
一、湿地保护的生态理论基础 |
二、湿地保护的可持续发展理论基础 |
三、湿地保护的环境价值法理论基础 |
第二章 甘肃省湿地概况及保护现状 |
第一节 甘肃省湿地类型及分布规律 |
一、湿地类型与面积 |
二、湿地的分布规律 |
第二节 甘肃省湿地保护现状 |
一、湿地保护成效显着 |
二、湿地保护形势依然严峻 |
第三章 甘肃省湿地保护立法背景及立法实践 |
第一节 湿地保护立法背景 |
一、中央立法现状概括 |
二、地方立法现状概括 |
第二节 湿地保护立法实践 |
一、酝酿阶段(1992年以前) |
二、起步阶段(1992~2003年) |
三、发展阶段(2003~2012年) |
四、完善阶段(2012年至今) |
第四章 《甘肃省湿地保护条例》实施情况及问题 |
第一节 《条例》实施情况 |
一、湿地保护制度框架逐步形成 |
二、促进了有关保护规划的不断完善 |
第二节 《条例》在制定和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
一、湿地定义表述不准确 |
二、湿地保护法律理念滞后 |
三、湿地管理体制不协调 |
四、公众参与度不够 |
五、法律责任追究不严 |
第五章 《甘肃省湿地保护条例》修改思路及完善建议 |
第一节 《条例》修改思路 |
一、坚持问题导向 |
二、强化理论联系实际 |
第二节 《条例》完善建议 |
一、明确湿地法律概念 |
二、遵循科学的立法理念 |
三、完善现有湿地保护管理体制 |
四、细化公众参与制度 |
五、加大违法成本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长江经济带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法律制度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国内外研究述评 |
三、研究内容 |
四、研究方法 |
五、研究的创新之处与不足 |
(一)创新之处 |
(二)研究不足 |
第一章 概念与认知:长江经济带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的概念分析与多维认知 |
第一节 长江经济带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的概念分析 |
一、作为特殊空间限定的“长江经济带” |
二、“生态保护补偿”的概念分野及其规范意涵 |
三、作为法律概念的“流域生态保护补偿” |
第二节 多维视角下长江经济带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的理论基础 |
一、生态学维度:从“生态平衡”到“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理论” |
二、经济学维度:从“公地悲剧”到“生态资本理论” |
三、管理学维度:从“单一主体”转向“多元共治”的府际关系理论 |
四、法学维度:从生态法益到环境正义的法理依据 |
第二章 现状与成因:长江经济带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的进展现状和成因分析 |
第一节 长江经济带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的进展现状 |
一、长江经济带省内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的实践进展 |
二、长江经济带省际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的实践进展 |
三、长江经济带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实践的经验与困局 |
第二节 长江经济带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的制度进展 |
一、长江经济带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立法进展 |
二、长江经济带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政策性规定 |
三、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补偿法律、政策规定的经验与不足 |
第三节 长江经济带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现状的成因分析 |
一、央地事权不清晰 |
二、省际合作与竞争的博弈格局不成熟 |
三、立法模式的治理效能不足 |
第三章 困境与难题:长江经济带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法治向度的多层次研判 |
第一节 立法层面:长江经济带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法律的体系性缺陷 |
一、宪法中关于生态保护补偿和区域合作的基本精神未能体系化 |
二、有关流域补偿的法律规范缺乏可操作性 |
三、未形成专门性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的法律规范结构 |
四、地方性或配套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法规位阶低 |
第二节 运行层面:长江经济带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的制度性缺失 |
一、生态保护补偿主体界定不清晰 |
二、生态保护补偿标准不完善 |
三、生态保护补偿模式单一 |
四、生态保护补偿分割管理矛盾突出 |
五、生态保护补偿公众参与不到位 |
第三节 纠纷解决层面:长江经济带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的保障性难题 |
一、生态保护补偿纠纷解决途径的不畅通 |
二、生态保护补偿法律责任不明确 |
第四章 经验与借鉴:国外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法律若干样本的评介性分析 |
第一节 国外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的制度样本 |
一、莱茵河流域生态保护补偿 |
二、易北河流域生态保护补偿 |
三、美国田纳西河流域生态保护补偿 |
四、法国水质付费生态保护补偿 |
第二节 国外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样本的制度启示 |
一、建立健全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法律制度体系 |
二、按流域设置跨部门综合管理机构 |
三、建立生态保护补偿公众参与制度 |
四、确立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的区域合作制度 |
五、采取政府补偿为主、市场为辅的多元补偿制度 |
第五章 纾解与完善:长江经济带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法律制度的全方位变革 |
第一节 确立长江经济带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的基本原则 |
一、保护优先与受益补偿相结合原则 |
二、政府主导和市场推动相结合原则 |
三、国家整体治理与区域合作相结合原则 |
四、公众决策参与和实施参与相结合原则 |
第二节 完善长江经济带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的立法体系 |
一、强化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在宪法和环境基本法中的地位 |
二、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相关法律的修改 |
三、推进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的专门性立法 |
四、推进区域立法为流域内省际合作设置稳定框架 |
第三节 健全长江经济带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的制度体系 |
一、确定长江经济带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的主体制度 |
二、确立科学合理的长江经济带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标准制度 |
三、设置完善的生态保护补偿方式制度 |
四、建立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组织协同制度 |
五、健全公众参与制度 |
第四节 建立健全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纠纷的解决制度 |
一、畅通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纠纷解决途径 |
二、厘清流域生态保护补偿责任的性质 |
三、明确流域生态保护补偿责任体系 |
参考文献 |
读博期间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7)我国民办高校分类管理改革困境研究 ——基于制度变迁理论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问题及意义 |
(一) 研究问题 |
(二) 选题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一) 关于民办高校的相关研究 |
(二) 关于分类管理改革的研究 |
(三) 关于制度变迁理论的研究 |
(四) 研究评述 |
三、研究方法与框架 |
(一) 研究方法 |
(二) 研究框架 |
四、研究的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基本概念及分析基础 |
一、基本概念 |
(一) 民办高校 |
(二) 分类管理 |
(三) 制度 |
二、理论基础:制度变迁理论 |
(一) 供给主导型制度变迁 |
(二) 需求诱致型制度变迁 |
(三) 中间扩散型制度变迁 |
三、理论的适切性分析 |
(一) 适切性检验的基本思路和方法 |
(二) 分类管理作为制度变迁过程 |
第二章 民办高校发展及分类管理改革概述 |
一、民办高校的历史沿革 |
(一) 民办高等教育的制度变迁 |
(二) 民办高等教育领域的乱象 |
二、分类管理改革的必要性 |
(一) 降低管理中的交易费用 |
(二) 激励办学者的兴学热情 |
第三章 民办高校分类管理改革现状 |
一、中央政府关于分类管理改革的政策推进 |
(一) 教育部出台《实施条例》意见稿 |
(二) 司发部公布《实施条例》送审稿 |
二、地方政府对于分类管理改革的政策回应 |
(一) 各省市自治区出台分类管理配套政策 |
(二) 各省市自治区分类管理配套政策分析 |
三、民办高校对于分类管理改革的政策反应 |
(一) 民办高校的样本选取与研究设计 |
(二) 不同模式下民办高校的分类选择 |
四、分类管理改革效果及走势预测 |
(一) 地方配套政策弱化改革强制性 |
(二) 民办高校分类选择趋于同质化 |
第四章 民办高校分类管理改革困境分析 |
一、分类管理改革:政府需求诱致下的供给型制度变迁 |
(一) 分类管理制度变迁的主体 |
(二) 分类管理制度变迁的动因 |
二、分类管理改革中地方政府面临的政策困境 |
(一) “知识分工”对政府政策困境的解释 |
(二) “有限理性”对政府政策困境的解释 |
三、分类管理改革中民办高校面临的选择困境 |
(一) “企业家”文化对分类选择行为的影响 |
(二) “教育家”文化对分类选择行为的影响 |
第五章 总结与政策建议 |
一、研究发现与观点总结 |
(一) 分类管理改革遭遇严重困境 |
(二) 配套政策是影响分类管理改革的关键因素 |
二、对推进分类管理改革的启示及建议 |
(一) 加快出台分类管理配套政策 |
(二) 积极引导管理社会价值观 |
(三) 做好分类登记前期准备工作 |
(四) 加快构建现代大学制度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期间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8)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背景下的水权交易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4 研究内容及研究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水权交易与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概述 |
2.1 水权交易制度概述 |
2.1.1 水权及水权交易概念 |
2.1.2 水权交易制度的理论基础 |
2.2 生态文明体制改革 |
2.2.1 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背景 |
2.2.2 《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框架分析 |
2.3 水权交易发展历程 |
2.3.1 初步探索阶段——多地探索不同形式水权交易 |
2.3.2 加速推进阶段——确权登记和水权交易试点推行 |
2.3.3 重新整合阶段——出台立法规范与搭建交易平台 |
第三章 我国水权交易实践及存在问题 |
3.1 水权交易各类型基本情况 |
3.1.1 交易主体 |
3.1.2 交易价格 |
3.1.3 交易水量 |
3.1.4 交易规则 |
3.1.5 交易期限 |
3.1.6 交易方式 |
3.2 三种类型水权交易实践典型案例 |
3.2.1 区域水权交易——东江流域惠州与广州水权交易为例 |
3.2.2 取水权交易——以内蒙古自治区黄河干流盟市间水权转让为例 |
3.2.3 灌溉用水户水权交易——以新疆玛纳斯县为例 |
3.3 我国目前水权交易存在的问题 |
3.3.1 水权交易前提中存在的问题 |
3.3.2 水权交易市场运行中的问题 |
3.3.3 水权交易保障条件中的问题 |
3.3.4 生态补偿型水权交易类型发展存在障碍 |
第四章 国外水权交易制度及其借鉴分析 |
4.1 美国水权交易实践 |
4.2 澳大利亚水权交易实践 |
4.3 日本水权交易实践 |
4.4 国外水权交易经验总结与启示 |
4.4.1 构建水权确权和水权交易制度体系 |
4.4.2 实现市场作用更多发挥 |
4.4.3 创新水权交易实践 |
4.4.4 重视生态环境与第三方利益保护 |
第五章 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背景下的水权交易制度建议 |
5.1 水权交易培育制度 |
5.1.1 立法明晰水权 |
5.1.2 加快水权确权 |
5.1.3 严格用水总量控制 |
5.1.4 落实用途管制 |
5.2 水权交易监管制度 |
5.2.1 明确监管主体 |
5.2.2 交易额度监管 |
5.2.3 交易价格监管 |
5.2.4 生态环境及第三方利益监管 |
5.3 水权交易保障制度 |
5.3.1 夯实水权交易管理及基础设施 |
5.3.2 健全水权交易风险防控机制 |
5.4 水权交易创新制度 |
5.4.1 明确生态补偿型水权交易规则及流程 |
5.4.2 开展生态补偿型水权交易试点先行 |
5.4.3 保障生态补偿型水权交易顺利推行 |
第六章 结论与展望 |
6.1 主要结论 |
6.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9)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的目的及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
1.4 研究思路与基本框架 |
1.5 技术路线与研究方法 |
1.5.1 本文的技术路线 |
1.5.2 本文的研究方法 |
第2章 我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的理论分析 |
2.1 行政审批制度 |
2.1.1 行政审批及其特点 |
2.1.2 实施行政审批的必要性 |
2.1.3 行政审批的类型及程序 |
2.1.4 我国行政审批的发展方向 |
2.2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 |
2.2.1 工程建设项目及其特点 |
2.2.2 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的必要性 |
2.2.3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的程序与内容 |
2.3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
2.3.1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
2.3.2 我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
2.3.3 国内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关键经验借鉴 |
2.3.4 我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 |
第3章 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存在问题与原因分析(基于世行营商环境评价) |
3.1 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的改革背景 |
3.2 成都市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历程 |
3.3 对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情况的调查分析 |
3.3.1 问卷调查 |
3.3.2 专题座谈 |
3.3.3 针对相关调研资料的分析 |
3.4 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存在的问题 |
3.5 对相关问题的原因分析 |
第4章 成都市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措施、成效及深化改革的建议 |
4.1 成都市工程项目审批制度的改革设计 |
4.1.1 改革的总体目标和要求 |
4.1.2 改革的具体举措分析 |
4.2 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取得的成效 |
4.3 深化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几点思考 |
第5章 结论与创新点 |
5.1 研究结论 |
5.2 研究创新点与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10)行业法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第一章 法律中的“行业”与行业法 |
第一节 相关概念的比较 |
一、行业与事业 |
二、行业与产业 |
第二节 “行业”入法的实证分析 |
一、法律文本的选择 |
二、“行业”的检索结果 |
三、“行业”入法的主要领域 |
四、部门法中的“行业” |
(一)宪法中的“行业” |
(二)经济法中的“行业” |
(三)行政法中的“行业” |
(四)社会法中的“行业” |
(五)民商法中的“行业” |
(六)刑法中的“行业” |
五、“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形式样态 |
(一)行业规划 |
(二)行业标准 |
(三)行业主体 |
(四)行业协会 |
(五)行业垄断 |
(六)行业自律 |
(七)行业诚信 |
(八)从业人员 |
第三节 行业法的提出 |
一、行业法研究的历史沿革 |
(一)从部门法的角度来理解行业法 |
(二)从非正式制度的角度理解行业法 |
(三)对行业法的深入研究 |
(四)行业法与领域法的比较研究 |
二、行业法研究的理论共识 |
三、行业法与部门法的关系 |
(一)交叉与重叠关系 |
(二)包含与被包含关系 |
第二章 行业法治的概念分析 |
第一节 行业法治的提出 |
一、提出行业法治的逻辑 |
二、行业法治研究的历史沿革 |
三、行业法治的理论主张 |
第二节 行业法治的内涵 |
一、“硬法”之治与“软法”之治的结合 |
二、依法监管与依法自治的结合 |
三、横向体系和纵向体系的结合 |
第三节 行业法治的特性 |
一、法治主体的多元性 |
二、法律规范的复合性 |
三、行业治理的差异性 |
四、运行机制的共治性 |
五、调整范围的全面性 |
第四节 行业法治的理念 |
一、权利保护理念 |
(一)通过公众参与实行权利保护 |
(二)通过救济实现权利保护 |
(三)通过行业监管实行权利保护 |
二、公平正义理念 |
(一)行业准入公平 |
(二)行业运行公平 |
(三)行业结果公平 |
三、科学发展理念 |
(一)创新理念 |
(二)协调理念 |
(三)绿色理念 |
(四)开放理念 |
(五)共享理念 |
四、自治理念 |
第五节 行业法治的实践意义 |
一、法治发展维度 |
(一)有助于拓展法治的理论空间 |
(二)有助于填补传统法治的短板 |
(三)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 |
二、行业发展维度 |
(一)有助于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促进行业发展 |
(二)有助于确立行业治理的标准,规范行业发展 |
(三)有助于为新兴行业保驾护航 |
第三章 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 |
第一节 经济基础: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 |
第二节 政治基础: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体制逐渐确立 |
一、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的检索结果 |
二、各行业推进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的情况举例 |
三、对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检索结果的分析 |
第三节 社会基础:行业组织的大量涌现 |
一、政策和法律对行业组织的扶持 |
二、行业组织数量显着增长 |
第四节 法律基础:行业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 |
一、第一阶段:改革开放后到九十年代中期 |
二、第二阶段:九十年代后期至今 |
第四章 行业法治的基本要素 |
第一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标准 |
一、行业标准的广义界定 |
二、标准化对国家治理的作用 |
三、行业标准的法律性质 |
四、行业标准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一)行业标准进一步促进行业法治的社会化 |
(二)行业标准使行业法治进一步柔性化 |
(三)行业标准使行业法治进一步具有可操作性 |
第二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协会 |
一、行业协会的法律定位 |
二、行业协会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一)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立法 |
(二)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纠纷化解 |
(三)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监管 |
(四)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管理 |
第三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自治 |
一、行业自治的法律性质 |
二、行业自治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第五章 行业法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
第一节 完善行业立法机制 |
一、行业立法存在的问题 |
(一)行业分类难以精确 |
(二)狭隘的部门本位主义 |
(三)行业法律的滞后性 |
(四)行业协会立法不完备 |
(五)缺失跨行业的标准化协调机制 |
二、行业立法问题的完善 |
(一)完善行业立法体制 |
(二)完善行业标准立法 |
(三)及时修订行业立法 |
第二节 完善行业监管机制 |
一、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 |
(一)重审批轻监管的传统仍然存在,事中事后监管不健全 |
(二)传统监管不适应新的形势,信用监管存在体制机制缺陷 |
(三)传统监管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综合监管仍有待完善 |
二、行业监管问题的完善 |
(一)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完善信用监管和综合监管 |
(二)贯彻政府适度监管原则 |
第三节 完善行业纠纷化解机制 |
一、行业纠纷化解存在的问题 |
(一)行业调解组织主要靠公权力推动,公信力有待加强 |
(二)行业调解制度的认同度不高,导致利用率过低 |
(三)行业调解的成功率不高,没有实质性发挥作用 |
(四)行业调解程序和行业仲裁等相关法律制度缺失 |
二、行业纠纷化解问题的完善 |
(一)完善行业调解制度 |
(二)健全行业仲裁制度 |
(三)鼓励行业组织制定标准化法律文本,预防行业纠纷的产生 |
第四节 完善行业自治机制 |
一、行业自治存在的问题 |
(一)立法和政策上重行业自律,轻行业自治 |
(二)行业协会自治权力不够 |
(三)不利于行业自治的固有缺陷难以根除 |
二、行业自治问题的完善 |
(一)将立法上的“行业自律”修改为“行业自治” |
(二)政府彻底退出行业协会的运作 |
(三)赋予行业协会完整的自治权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主要行业法律的梳理 |
附录 B 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政策性文件清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四、关于《水法》修订目标和方向的几点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课程开发研究 ——以清水江流域贵州民族地区为例[D]. 杨蕴希. 湖南师范大学, 2020(03)
- [2]长江经济带水环境生态补偿问题研究[D]. 杨成. 苏州大学, 2020(03)
- [3]法律草案审议中的合宪性审查基准研究[D]. 郭倩. 苏州大学, 2020(03)
- [4]水资源管理的政策分析 ——以萍乡市为例[D]. 易袁姝楠. 南昌大学, 2020(01)
- [5]甘肃省湿地保护立法问题研究 ——以《甘肃省湿地保护条例》为例[D]. 魏晨. 西北师范大学, 2020(01)
- [6]长江经济带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法律制度研究[D]. 李德学. 中央财经大学, 2020
- [7]我国民办高校分类管理改革困境研究 ——基于制度变迁理论的视角[D]. 倪涛. 扬州大学, 2020(05)
- [8]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背景下的水权交易制度研究[D]. 柳第. 北方工业大学, 2020(02)
- [9]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研究[D]. 王宇. 西南交通大学, 2020(07)
- [10]行业法治研究[D]. 刘刚. 吉林大学, 201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