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际人道主义法与现代战争(论文文献综述)
王玫黎,胡晓[1](2021)在《无人机军事化利用的国际法规制》文中认为无人机从20世纪初初具雏形到今天运用于许多领域,其军事化发展进程总体上看从未停止。国际法上虽然承认军事化无人机存在的合法性,但当它被用于诉诸战争权的行使时却依然存在争议,并且自主无人机需要国际人道法考量。军事化无人机必须在国际法框架下行使。在用于诉诸战争权时,应该谨慎解释"国家同意""国家同意的限制""必要性""相称性"等概念,并且严格区分普通无人机与自主无人机对国际人道主义法的挑战,让军事化无人机可以更加规范地被利用。
郑一[2](2020)在《论武装冲突中自主武器的使用和法律规制》文中提出自主武器,也被称作“人工智能武器”,是世界人工智能和机器人技术持续不断发展的产物。自主武器独有的“自主性”得益于人工智能技术的强大支持。在武装冲突或未来战争中,自主武器能够脱离人类控制独自行动。自主武器一方面不仅带来了强大的军事驱动力,激发了世界各国研发的动力,另一方面由于其行动不受控制,未来使用在武装冲突中将带来极大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主要体现在自主武器未来使用存在违反武装冲突法的可能性,同样自主武器未来使用将引发军备竞赛,这就萌生世界范围内的不稳定因素。由此,国际社会各界都对于自主武器的未来使用问题表现出极大的担忧。本文分为四章来讨论“自主武器在武装冲突中使用和法律规制问题”,第一章是自主武器的法律定性及对武装冲突的影响。笔者旨在研究并论证当今自主武器的定义、物理特征及法律特性,并且将其置于武装冲突的环境中进行探讨,以更好地论证自主武器对未来武装冲突将产生的影响。首先,笔者介绍了自主武器的概述部分,由于目前为止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对于自主武器的定义众说纷纭,有涉及物理定义的部分,同样也有对自主武器进行法律定义的分析。笔者从中抽象出具有一定共性的部分,旨在给读者进一步明晰自主武器的定义,并且创新性地分析了自主武器作为武器具备的攻防特性,为第二章第三节关于“自主武器使用限制的例外”做一定的理论铺垫,同时引出“自主武器能够在主权国家行使自卫权的时候使用”的阐述。然而,关于自主武器特征的探究也是十分必要的,笔者着重论证了自主武器同时具备“自主性”、“军事驱动性”、“人工智能性”,正是由于有这样特性的支撑,自主武器才能够吸引世界各国争相进行研发和使用。而第二章对于自主武器使用后于交战法规的抵触问题也是基于此进行论证的;其次,任何武器的合理使用条件在国际法基础之上都会受到国际形势和新兴武器发展状况的影响,那么自主武器作为人工智能新兴武器,其最新的发展状况和国际影响将会对自主武器的法律使用条件提供了国际环境的使用土壤。应当在探究自主武器的法律使用条件的同时考虑到自主武器的发展状况,因此对于自主武器产生及发展现状的研究将是十分必要的。我们需要进一步了解自主武器的产生、发展以及到目前为止自主武器在武装冲突中的实践应用。只有深入了解自主武器的发展状况,对于自主武器使用和法律规制问题的研究才更加具备现实性。最后,在本章的第三小节,笔者着重探讨自主武器对武装冲突的影响,不论是自主武器存有引发不对称战争的隐患,亦或是带来全新的作战方式,都为后文探讨自主武器的合理使用条件做出了一定的理论准备。在第二章中,笔者在第一章的基础之上深入论证了“自主武器投入战场后与交战法规之间存在抵触问题”。拟在告诉读者,由于自主武器独有的武器特性,其使用在武装冲突中会存在一系列的法律问题。笔者在自主武器的物理特征和法律定性的基础上深刻剖析了自主武器在使用方面的法律限制,从而为第三章探究自主武器的合理使用条件打下坚实的法律基础。首先,自主武器归根到底是一种“国际人道法”框架下的武器,因此自主武器也必然将会受到武装冲突法的制约。我们不仅需要对武装冲突法的概况进行一定的阐述,更需要深刻剖析自主武器将会以何种方式违反武装冲突法,以及违反了武装冲突法的哪些部分。其次,虽然自主武器在投入作战后行动完全自主,不过,自主武器本身缺乏承担责任的能力,笔者也对于自主武器未来使用可能存在的责任真空问题进行了探讨。深刻剖析“责任真空”问题的产生原因,以及站在法律的角度思考解决“责任真空”问题的方向。最后,理论是实践的先导,要想更好地论证自主武器的法律使用条件,需要国际社会各界进行更深层次的理论探讨。不仅需要探究不同国家对于自主武器使用的态度,更要倾听权威性的国际组织对于自主武器使用的建议。文章的第三部分,笔者将会从法理的视角研究并论证自主武器在武装冲突中的法律使用条件。虽然自主武器受到了现有交战法规的种种限制,但我们仍然需要去论证自主武器的使用条件,这足以看出自主武器巨大的军事驱动力。在未来,世界各国更多地研发和使用自主武器将是大势所趋。首先,笔者对于自主武器的使用提出并论证了三个前提条件,基于国际法上主权国家的平等权利,突出了安理会在维护世界和平和安全方面的作用,同时也使用了传统战争法中的相互原则。其次,本章结合第一章自主武器的进攻和防御特性的部分,创新性探究了自主武器使用限制的例外,并且对于第二章中由自主武器带来的“责任真空”问题进行了多角度的解答。最后,笔者结合世界范围内联合国特定常规武器公约的以往及最新的报告,从中汲取出精华部分,探究并论证了自主武器使用新领域的可行性和时代性。在全文最后一章,基于前述,创新性地论证出自主武器的法律使用条件之后,笔者也站在中国政府的角度进行探讨。中国作为世界上的政治大国,在自主武器的使用问题方面,应当立场坚定,态度鲜明,最重要的是中国应当积极推动自主武器的法律规制。首先,本章一开始,笔者结合自主武器使用条件部分,在探究了中国人工智能发展的现状之后,站在国家利益的角度,结合人类命运共同体理论,给中国政府之于自主武器使用的立场方面提出了建议。其次,通过和非常规武器核武器之比较,笔者创新性地分析了自主武器的“常规性”后认为,自主武器的使用条件需要通过制定“限制自主武器使用的条约”的形式上升国家间的协调意志。由于国家战争权被废止,当今武装冲突仍然存在“国内战争”的形式,笔者创新性地探讨和论证了自主武器应当禁止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使用,并且对于滋生恐怖主义的担忧进行了很好地论述。
陈彦羽[3](2020)在《国际人权法视域下反恐刑事强制措施研究》文中提出2001年9月11日,恐怖分子劫持两架飞机撞向纽约世贸大厦,如同电影般的灾难场景令世人震惊。随后,美国主导北约启动共同防御条款发动反恐战争。联合国通过第1373号决议要求成员国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全球反恐掀起高潮,各项反恐法律、政策、措施纷纷出台,其中最直接的方法是加强政府权力打击恐怖主义。然而,国际社会很快意识到,在美国反恐影响下,部分国家的反恐措施危及到基本人权,美国的无限期拘留、英国的限制令、甚至联合国安理会制定的资产冻结制度,都在一定程度上偏离了人权原则。9·11过去十九年,美国反恐不仅没有彻底消灭“基地”组织、塔利班,反而催生了更多的矛盾。中东地区政局不稳,无数平民于战火中丧生。欧洲宗教冲突加剧,基督教与伊斯兰教之间的隔阂加深。国际社会逐步达成共识:不惜一切手段的反恐必将越反越恐,反恐必须坚持尊重人权、基本自由和法治。论文以反恐刑事强制措施为研究对象,从国际人权法的视域展开全面、系统的研究。论文在研究内容上,选择与人身自由权、财产权、隐私权有密切联系的羁押、搜查扣押冻结、监听几种刑事强制措施,围绕着反恐刑事强制措施对基本权利的干预,以及如何在国家安全与人权保障之间平衡进行研究;在研究思路上,论文遵守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在研究方法上,综合运用比较研究方法、法解释学方法、价值分析方法及案例分析方法。首先,论文对反恐刑事强制措施的概念和特点进行分析,揭示出反恐刑事强制措施干预基本权利的本质属性,并重点研究反恐刑事强制措施对人权的干预及人权对反恐刑事强制措施的规制。由此得出,反恐刑事强制措施与人权保障之间相互制约且相辅相成的关系。其次,论文从人权法视角深入剖析几种具体反恐刑事强制措施与人权保障之间存在的问题。研究表明,9·11后,在反恐羁押与人身自由权的关系中,存在降低羁押法定要件、强调预防性、对外国人采取无庭审拘留,不确定拘留等突出问题。在反恐搜查扣押冻结与财产权的关系中,呈现出公共场所反恐搜查常态化、搜查扣押加剧种族歧视,安理会冻结制度不符合财产权保障的法律要求等问题。在反恐监听与隐私权的关系中,表现出混肴侦查监听与情报监听、降低隐私权保障标准、模糊监听范围、区别对待本国公民与外国人等问题。这些问题突出了反恐刑事强制措施与人权保障的冲突。再次,论文从人权法视角,以人权保障的价值、准则、目标为出发点,寻求解决上述冲突的方案,为具体反恐刑事强制措施的合理扩张提供有效路径。在反恐羁押与人身自由权的关系中,应明确不同类型羁押的认定标准,完善反恐战争中人身自由权保障的法律规范,对外国人坚持平等与不歧视的原则。在反恐搜查扣押冻结与财产权的关系中,必须坚持程序机制、限制搜查扣押中的自由裁量权,完善联合国安理会的资产冻结制度。在反恐监听与隐私权的关系中,必须厘清反恐监听与隐私权保障的关系、确定反恐监听中隐私权保障原则、明确反恐监听的隐私权保障界限、制定或完善外国人监听立法。复次,论文对我国反恐刑事强制措施展开研究,分析了我国羁押、搜查扣押冻结、监听在反恐中的具体适用及差异性,并提出构建反恐未决羁押制度、将搜查扣押冻结定性为强制措施、完善宪法的隐私权防御功能、细化反恐立法等建议。最后,论文给出研究结论和启示。9·11后,主要国家反恐刑事强制措施由限权到授权理念转变背后是国家在安全与自由之间价值博弈的结果。反恐刑事强制措施降低证据标准、扩大适用范围、简化法定程序,这些变化符合西方国家反恐需求,与此同时,人权法的确立及人权理念的根植确保了反恐刑事强制措施的授权免于失控。反恐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反恐执法必须遵守人权法,反恐刑事强制措施必须坚持合法性原则、不可克减原则、比例原则、平等和不歧视原则等人权原则,在具体实施中还应注意人权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倡导文明相容的人权观且立足于本国的反恐形势和法治水平。
齐晓祎[4](2019)在《国际人道法中的平民保护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当今国际社会形势变幻无常,武装冲突出现的越来越频繁。保护战争中的平民在最早的战争规则中就有所体现。作为国家的最重要组成部分,平民远远超过了武装人员的数量,而且在面对越来越高端的武器装备时,平民不但没有武器反抗,甚至没有自卫能力。所以,只要存在武装冲突,那么平民保护的话题就永远不会终结。但是,在面对国际人道法对平民过于笼统的认定标准、武装冲突中人道组织面临的挑战、武装冲突形式的变化对平保护带来的冲击以及对犯罪者的惩处过于松懈等问题时,国际社会对平民的保护便显得力不从心。所以我们必须正视并且从实践入手更好的去维护冲突中平民的正当利益。本文主要从四个部分进行阐释:第一部分是对国际人道法中平民保护重要性的论述,分别从国际人道法中对平民保护的历史发展进程、基本原则入手,对国际人道法中的平民保护及其重要性有一个基本的认识;第二部分是国际人道法中平民的认定及认定中存在的问题,从不同的认定标准及方式入手对“日内瓦公约体系”和“海牙公约体系”中的平民有进一步了解;第三部分是国际人道法中平民保护面临的新问题,一是平民保护的主体问题,本文主要涉及国际人道主义救援组织的问题。二是平民保护受到的武装冲突形式变化影响的问题,主要涉及三个方面,即非国家行为体中的恐怖主义组织,非对称性战争以及新式战争。三是平民保护在武装冲突中的责任追究问题;第四部分是国际人道法中平民保护的对策建议,该部分主要是针对第二和第三部分中提出的问题进行展开,主要有:结合人权机制对平民的范围进行进一步的明确,国家政府及国际组织共建有效机制,国际法对新式战争的有效规制,加强对战争犯罪的惩罚措施四个方面。
何蓓[5](2018)在《自主武器系统的国际法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武器系统的自主性能不断提升,越来越多的自主武器系统出现在战场上。自主武器系统的发展意味着战场上有关武力使用的决定可能越来越无需人为干预、甚至完全由机器做出。这一特性不仅带来了武器装备、战争理论和作战模式的改变,引发国家力量对比产生变化,还会给国际安全带来深远的影响,对现有的国际法体系形成重大挑战。国际社会研究并考虑如何对自主武器系统进行规制已迫在眉睫。而中国由于现有的实际情况,更应该对自主武器系统有全面而深刻的认识并做好相应准备。本文分为八个部分:绪论阐述了研究自主武器系统的必要性、国内外研究现状和研究方法。第一章主要是对本文的研究对象——自主武器系统进行术语界定并梳理规制自主武器系统的法律体系。在对已有的术语界定进行分析和评价的基础上,本文从武装冲突法的角度将自主武器系统定义为:以人工智能为技术基础,在关键功能上具有自主性,无需人类干预能独立选定目标并发起攻击的武器系统。其中人工智能是其技术基础,自主性是其核心特性,武器系统是其所属类别。目前,具有自主性能的导弹防御系统、“哨兵”机器人以及无人机等武器系统已运用于多个国家的现役装备中,未来呈现出部署空间不断拓展、智能化水平不断提升的发展趋势。武器自主性能的不断提升,不断冲击现有武力使用规则,加大了军备控制的难度。自主武器系统“隔离因素”所带来的距离上的安全感,降低了开战的门槛;技术上的优势使得进攻所需的成本小于防御,更是开启了拥有该项技术的一方先发制人和预防性打击的可能性。自主武器系统技术上的易扩散性会加大了军备控制的难度。在可以预见的将来,它将引发国家力量对比产生变化,给国际安全带来深远的影响,对自主武器系统进行规制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第二章主要是梳理现有包括国际法和国内法在内的规制自主武器系统的法律体系。国际法尚未形成专门的条约规制自主武器系统。现有国际法文件中所确立的规则和原则适用于自主武器系统。但这些国际法文件大多只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针对性不强。在国家层面直接对自主武器系统进行立法规制的国家有美国和英国。第三章主要是探讨自主武器系统对国际人道法的挑战。从武器控制法来看,虽然目前并没有专门的条约禁止或限制自主武器系统。但这并不意味着自主武器系统本身的合法性不受相关规则的约束。作为一个武器平台,自主武器系统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搭载被现有国际公约禁止或限制的武器类别。从作战行为法来看,自主武器系统虽然擅长定性分析,但其对战场环境不具有情境意识和能力,因而,实战中使用自主武器系统会对区分原则、比例原则和预防措施形成较大冲击。同时,将使用致命武力对人进行生杀予夺的决策权交于自主武器系统,与马尔顿条款所倡导的“人道原则”、“公众良知”的精神是背道而驰的。第四章主要探讨滥用自主武器系统的责任承担问题。自主武器系统的自主决策能力将被动的军事装备提升为主动的战斗员,也引发责任承担的困境。这一困境既有技术层面的因素又有法律层面的因素。未来智能化战争中,无论战斗机器人系统如何高度智能化,人作为战争的主导因素始终没有改变,改变的只是人与战斗机器人的战场协作方式。要避免陷入将自主武器系统人格化的误区,在现有的国际法框架内,通过个人责任和国家责任对使用自主武器系统违反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法的责任进行追究。第五章主要研究如何完善自主武器系统的国际法规制。目前,由于利益诉求和价值取向的差异,学界及各国对自主武器系统的国际规制的态度各不相同。有主张通过建立新条约事先立法的方式禁止自主武器系统的开发和使用;也有人认为通过限制自主武器系统使用的具体情况和任务的方式就能解决自主武器系统的规制问题,无需专门立法。全球化加速了高科技武器应用的进程,促进国际社会对自主武器系统的关注是规制基础;把握军事必要与人道要求的动态平衡是立法要义;建立完善各国新武器法律审查机制是关键环节。构建规制自主武器系统的制度需以预防为主导、以安全为核心、以伦理为先导。在立法上采取软法——条约的两步走模式,对自主武器系统军事上的发展采取分级限制的方式。第六章主要讨论自主武器系统与中国。在全球一体化的今天,军用人工智能武器引发的智能化军事革命浪潮对中国来说既是机遇又是挑战。中国要积极应对,加强智能化国防建设,抢占国防科技制高点。同时,作为负责任的大国,中国还应积极参与自主武器系统国际规制进程,在国际合作基础下,积极推动相关军控谈判和制度建构,并在总体统筹规划下健全国内相关立法。结论认为自主武器系统的发展势不可挡,在短期内通过立法完全禁止或暂停其开发、使用是不明智的,可以通过政府间对话先制定软法性质的行为规范,待到时机成熟,采取限制类型与限制活动类型相结合方式,制定条约来进行规制。
马冬雪[6](2018)在《国际人道法在外空中的适用》文中研究指明人类探索外空的脚步从未停歇,人类对和平的追求也从未止步,但外空不是没有丝毫“剑拔弩张”的圣域,人类的外空活动就首先用于军事。军事化,武器化的发展以及现行国际法的缺陷导致在外空发生武装冲突的可能性不断增加,国际人道法的根本目的在于限制冲突各方的作战手段和方法,以最大限度的减少战争灾难。基于现行国际人道法公约、外空国际条约的规定以及国际法院的相关裁决和咨询意见,国际人道法适用于外空存在充分的法律基础。但现行国际人道法主要从传统的陆海空战争背景下发展而来,鲜有涉及外空的直接规定,这为国际人道法在外空的具体适用带来相应的挑战。比例原则、区分原则等国际人道法基本原则在外空中的适用既要考虑到其传统发展路径,也要考虑外空的特殊性。中国应坚持不得在外空使用武力原则,同时积极参与阐释适用于外空武装冲突的国际人道法规则的国际进程,并制定相应的外空作战指导手册或规则。全文共六章:第一章是本文的绪论,主要介绍本文的研究目的以及国内外的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第二章简要介绍本篇论文使用的相关术语的概念及其关联;第三章从法律基础和实践基础上论证国际人道法在外空中的可适用性;第四章着重分析国际人道法基本原则在外空的具体适用及面临的挑战和笔者的观点;第五章分析国际人道法禁止使用的作战手段和方法;第六章分析国际人道法在外空的适用对中国太空安全的战略启示。
李子昊[7](2016)在《论国际人道主义法应对人工智能武器的完善》文中研究表明武器装备的发展经历了从刀剑棍棒——枪炮火箭——飞机导弹的三次革命,高新技术的发展催生着人工智能武器的发展,正将武器装备的发展推向第四次革命。人工智能武器的出现对国际法尤其是国际人道主义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本文就通过分析人工智能武器对国际人道主义法的维护和挑战,提出国际人道主义法应对人工智能武器的完善措施。
梅·默菲,默罕默德·艾·塞迪,李婕[8](2012)在《国际人道主义法与伊斯兰战争法中的战俘保护比较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无论武装冲突如何被定性、被分类,关押在敌方阵营中战俘的待遇一直是武装冲突中令人担忧的问题。在古代,敌军俘获的人没有任何权利,也没有战争囚犯这个概念。但如何对待战俘却不是一个新的挑战,甚至旧约全书中都要求给予在武装冲突中被俘获的人人道主义待遇。俘虏最初被视为获胜方战利品的一部分,并常被杀死或奴役。罗马人对待战争中抓获的俘虏非常残酷,但他也是最先意识到俘虏的经济价值并留用战俘的人。因为战俘传统上处于武装冲突中最弱势的群体之一,其待遇是战争法特别关注的问题。在允许拘禁战俘的情况下,武装冲突法规定了保护战俘的详细条款。本文的写作目的就在于比较和对比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伊斯兰战争法中有关保护战俘的原则。
赵海莲[9](2011)在《国际武装冲突中的平民保护研究》文中提出当今国际社会复杂多变,各种矛盾冲突不断,武装冲突几乎已经成为无法回避的现实。几乎从最早有战争规则开始,就将如何保护战争区的平民作为主要内容。战争法中最主要的区分原则就是要求在战争中必须要将经过武装训练的战斗员与手无寸铁的平民进行区分,丧失战斗能力的人与平民必须得到保护。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随着人类文明的不断发展,国际上要求保护平民的呼声越来越强烈,保护平民免受战争灾难的国际人道主义法规也越来越完善,各国已经在保护平民这一问题上达成共识。尽管如此,作为政治的极端表现形式,战争和武装冲突往往带来灾难性的后果,尤其是随着现代战争的不断发展,使得平民已经成为战争中最主要的受害者,最大程度上承担着战争带来的苦难。大量平民伤亡和民用基础设施遭到毁坏已经成为现代战争的副产品;一些现实的原因也使得平民在遭到伤害以后难以及时得到积极有效的人道主义援助;甚至一些严重违反战争规则的行为(如蓄意伤害平民)也由于现存机制的缺失而可以免于责任,使得平民的人身权利更加难以得到保障。因此,本文认为,必须采取一种国家合作原则,由包括联合国、各种国际人道主义组织以及国家在内的国际社会共同努力,国家要将保护平民作为自己的义务自觉遵守,在国际社会中创造一种普遍遵守的氛围;对于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犯罪行为,必须追觉犯罪者的个人刑事责任,国家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同时借鉴国际人权保护的实施机制,完善对人道主义保护监督机制,等等。必须要采取一种更加积极有力的措施才能真正保护处在武装冲突地区的平民。
杨咏亮[10](2010)在《战争罪的刑事责任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战争是敌对双方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进行的军事对抗活动。鉴于战争对人类社会的巨大破坏力,战争法在禁止国家非法使用武力的同时,正视现阶段战争难以完全根除的现实,致力于规范交战各方的具体作战行为,规定严重违反战争法规和惯例的行为构成犯罪并引起刑事责任。《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首次以国际法律文件的形式,将战争罪界定为违反战争法规和惯例的行为。20世纪90年代以来,战争罪概念中“违反战争法规和惯例的行为”这一基本特质虽然没有发生变化,但其内涵却随着战争形态和战争法自身的不断发展发生了明显变化,适用范围也从仅适用于国际性武装冲突扩大到全面涵盖国际性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战争罪与侵略罪、危害人类罪和灭绝种族罪等邻近罪名存在明显差异。战争罪的特殊属性决定了战争罪责任的多维性。一方面,个人刑事责任原则是国际刑法的基石,战争罪必然引起个人刑事责任。另一方面,战争中武装部队成员的行为属于典型的可归因于国家的行为,根据国际法中的国家责任制度,战争罪必然引起国家责任。现阶段国际社会平权式结构的特点,决定了让国家承担刑事责任在理论上和实际实施上都存在困难,战争罪的国家责任仍然受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制度调整,其形式与赔偿、道歉、恢复原状等传统的国家责任形式没有实质区别。为加强对战争罪被害人的保护,近年来出现了战争罪的个人民事责任。国际刑法是兼融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法律部门。判定行为人是否犯有战争罪和承担刑事责任,要遵循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被告人权利保护等一般实体法和程序法原则,但战争法的渊源包括条约和习惯,成文化程度与国内法存在差距,罪刑法定、被告人权利保护等原则的确立相对较晚,含义与国内法中也有所不同。战争罪主要由武装部队成员在战争条件下实施,官方身份不免责、上级责任、上级命令不免责等特殊原则对于准确判定战争罪的刑事责任具有重要意义。行为人可援引正当防护等辩解理由排除其刑事责任。追究战争罪的刑事责任有国家追究机制和国际追究机制两种途径,其中国家机制是基本的、主要的途径。依法惩处战争罪既是国家的权利,也是国家基于条约和习惯国际法的义务。国家具有更为完备和充足的司法资源,由国内司法系统追究战争罪的刑事责任更符合国家主权原则和诉讼经济原则,但战争条件下国内司法系统可能出现效能低下追究不能的情况,客观公正性也容易受到政治因素的干扰。国家可依据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性管辖和普遍管辖原则对战争罪行使管辖权。健全完善与战争罪有关的国内立法,是国内司法系统有效追究战争罪刑事责任并排除国际法庭干预的重要前提。战争罪刑事责任的国际追究机制有特设国际法庭、国际刑事法院和混合型法庭三种模式。二战时期,纽伦堡和东京国际军事法庭与国内司法机构之间依据犯罪的严重程度和犯罪地点是否明确划分管辖权,两个国际法庭完成对主要战争罪犯的审判后即行解散,对国内司法系统的追诉活动并无监督干预之责。这种管辖关系模式一方面完全排除国内司法系统对主要战争罪犯的管辖权,另一方面任由有关国家自行管辖非主要罪犯,不利于战争罪的公正处理。前南和卢旺达国际刑庭不仅对国内司法系统享有优先权,可要求国内司法系统在诉讼的任何阶段服从国际法庭的管辖,还有对国内司法系统追诉活动进行评判和监督的权力,特定条件下可不受一罪不二审原则的限制,重新审理国内司法系统的已决案件。这种管辖关系的设计以安理会的权威为基础,突出了国际法庭的优先地位和监督作用,但容易与国家的司法主权发生矛盾,不具有普遍性。国际刑事法院适当保留了对国内司法系统的监督权,摒弃了对国内司法系统的优先权,是对国际法庭与国内司法系统管辖关系的一种优化。有关国家不愿或不能行使管辖权,是国际刑事法院决定案件可受理性的重要标准。国际刑事法院的实际运行效能受有关国家的合作意愿和程度的制约,一些国家对国际刑事法院的反对和抵制是影响国际刑事法院效能发挥的重要因素。近年来,混合型法庭成为具有国际因素的新的战争罪刑事责任追究途径。由于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有时间上的限制,而战争罪的追诉不受时效限制,加之国际刑事法院对非缔约国内部武装冲突中的战争罪行使管辖权存在一定难度,混合型法庭在追究战争罪刑事责任方面仍可继续发挥作用。
二、国际人道主义法与现代战争(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国际人道主义法与现代战争(论文提纲范文)
(1)无人机军事化利用的国际法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一、无人机的类别与应用现状 |
(一)无人机可以是军事武器—军用级 |
(二)无人机可以是专业工具—专业级 |
(三)无人机可以是民用商品—消费级 |
二、无人机的军事化利用历程 |
(一)无人机的开端 |
(二)第二次世界大战 |
(三)冷战和越南战争 |
(四)现代战争 |
三、无人机军事化利用的国际法问题 |
(一)无人机本身的国际法合法性问题 |
(二)无人机诉诸战争权的行使 |
(三)无人机关涉国际人道法问题 |
四、无人机军事化利用的国际法规范 |
(一)军事化无人机本身合法性规范 |
(二)军事化无人机诉诸战争权规范 |
(三)军事化无人机国际人道法规范 |
(2)论武装冲突中自主武器的使用和法律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的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的主要创新和不足 |
第一章 自主武器的法律定性及对武装冲突的影响 |
第一节 自主武器的概况 |
一、自主武器的法律定性研究 |
二、自主武器的特征探究 |
第二节 自主武器的发展及在武装冲突中的实践应用 |
一、发达国家引领自主武器发展的大潮 |
二、自主武器在武装冲突中的实践应用 |
第三节 自主武器对武装冲突的影响 |
一、自主武器容易带来世界范围内的军备竞赛 |
二、自主武器容易引发不对称战争 |
第二章 自主武器投入战场与交战法规存在的抵触问题研究 |
第一节 交战法规的本质和主要内容 |
一、交战法规的概述 |
二、合法的战斗员是唯一的交战主体 |
三、对非战斗员的保护及武器的限制 |
第二节 自主武器使用存在“责任真空” |
一、自主武器主体资格的缺乏极易导致“责任真空” |
二、“责任真空”问题解决路径的理论探究 |
第三节 自主武器使用问题的理论探究 |
一、自主武器引发人性尊严思考 |
二、“马尔顿条款”对自主武器使用的兜底性约束 |
三、CCW会议对于自主武器使用的理论探讨 |
第三章 武装冲突中限制自主武器使用的研究 |
第一节 限制自主武器使用的理论探究 |
一、武装冲突中自主武器的使用应当被限制 |
二、自主武器应当在符合交战法原则下使用 |
三、安理会备案是自主武器使用的程序性条件 |
第二节 限制自主武器使用的例外 |
一、限制自主武器使用例外的概念 |
二、行使国家自卫权是限制自主武器使用的例外 |
第三节 对自主武器使用限制的新领域突破 |
一、当今武装冲突的时代特征 |
二、自主武器在新领域中使用的理论探究 |
第四节 自主武器归责原则的探究 |
一、归责原则的理论探讨 |
二、归责原则应适应国际法的时代发展 |
第四章 中国应推动自主武器的法律规制 |
第一节 中国在自主武器使用方面应持有的立场 |
一、中国人工智能武器的发展现状 |
二、中国在关于自主武器使用条件方面的立场 |
第二节 法律规制自主武器的途径研究 |
一、自主武器常规性探究 |
二、“限制自主武器使用条约”的必要性 |
三、人类命运共同体理论在自主武器使用问题上的应用 |
第三节 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禁止使用自主武器 |
一、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和战争之比较 |
二、自主武器使用不当容易滋生恐怖主义 |
三、应倡导禁止自主武器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使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3)国际人权法视域下反恐刑事强制措施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的重点、思路与方法 |
第一章 反恐刑事强制措施与人权保障 |
第一节 反恐刑事强制措施的概述 |
一、反恐刑事强制措施的概念 |
二、反恐刑事强制措施的特点 |
三、反恐刑事强制措施与人权保障的关系 |
第二节 反恐刑事强制措施干预基本权利的本质属性 |
一、反恐刑事强制措施干预基本权利的理论分析 |
二、反恐刑事强制措施干预基本权利的实证分析 |
第三节 人权保障对反恐刑事强制措施的一般性规制 |
一、反恐刑事强制措施核心理念必须坚持人权保障的价值 |
二、反恐刑事强制措施基本原则必须遵守人权保障的准则 |
三、反恐刑事强制措施制度设计必须实现人权保障的目标 |
第二章 反恐羁押与人身自由权 |
第一节 反恐羁押与人身自由权的界定 |
一、反恐羁押 |
二、人身自由权 |
第二节 反恐羁押干预人身自由权的法律实践 |
一、国际法律实践 |
二、典型国家法律实践 |
第三节 反恐羁押与人身自由权保障的困境 |
一、降低反恐羁押法定要件削弱人身自由权保障效果 |
二、强调反恐羁押的刑事预防性提高人身自由权保障风险 |
三、混淆反恐模式凸显人身自由权保障漏洞 |
四、违反平等与不歧视原则造成人身自由权保障差异 |
第四节 反恐羁押与人身自由权保障的平衡 |
一、明确不同类型羁押的认定标准 |
二、发展战争模式的反恐羁押 |
三、合法合理区别对待外国人 |
第五节 我国反恐羁押与人身自由权保障 |
一、我国反恐羁押的具体规定 |
二、我国反恐羁押与人身自由权保障的困境 |
三、我国反恐羁押与人身自由权保障的平衡 |
第三章 反恐搜查扣押冻结与财产权 |
第一节 反恐搜查扣押冻结与财产权的界定 |
一、反恐搜查扣押冻结 |
二、财产权 |
第二节 反恐搜查扣押冻结干预财产权的法律实践 |
一、国际法律实践 |
二、典型国家法律实践 |
第三节 反恐搜查扣押冻结与财产权保障的困境 |
一、公共场所反恐搜查常态化引发人权担忧 |
二、反恐搜查扣押加剧种族歧视 |
三、安理会资产冻结制度难以实现财产权的有效保障 |
第四节 反恐搜查扣押冻结与财产权保障的平衡 |
一、反恐搜查扣押必须坚持程序机制 |
二、限制随机搜查扣押中的自由裁量权防止种族歧视 |
三、安理会资产冻结制度应建立完善的保障机制 |
第五节 我国反恐搜查扣押冻结与财产权保障 |
一、我国反恐搜查扣押冻结的具体规定 |
二、我国反恐搜查扣押冻结与财产权保障的困境 |
三、我国反恐搜查扣押冻结与财产权保障的平衡 |
第四章 反恐监听与隐私权 |
第一节 反恐监听与隐私权的界定 |
一、反恐监听 |
二、隐私权 |
第二节 反恐监听干预隐私权的法律实践 |
一、国际法律实践 |
二、典型国家法律实践 |
第三节 反恐监听与隐私权保障的困境 |
一、混淆情报监听与侦查监听增加侵犯隐私权的风险 |
二、反恐监听降低隐私权保障标准缺乏正当性与必要性 |
三、隐私权天然的开放性使反恐监听更为复杂 |
四、本国人与外国人不对称的隐私权保障 |
第四节 反恐监听与隐私权保障的平衡 |
一、厘清反恐监听与隐私权保障的关系 |
二、确定反恐监听的隐私保障原则 |
三、明确反恐监听的隐私权保障界限 |
四、确立对外国人监听的隐私权保障立法 |
第五节 我国反恐监听与隐私权保障 |
一、我国反恐监听的具体规定 |
二、我国反恐监听与隐私权保障的困境 |
三、我国反恐监听与隐私权保障的平衡 |
第五章 考察结论与启示 |
第一节 考察结论 |
一、反恐刑事强制措施强调授权功能 |
二、反恐刑事强制措施的授权并未失控 |
第二节 启示 |
一、单一的执法手段无法彻底消灭恐怖主义 |
二、反恐国际法律框架所确立的反恐措施应遵守国际人权法 |
三、反恐刑事强制措施应维持安全与自由的平衡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校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4)国际人道法中的平民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国际人道法中平民保护的重要性 |
第一节 国际人道法中平民保护的历史重要性 |
第二节 国际人道法中关于平民保护的原则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国际人道法中对平民的认定 |
第一节 国际人道法中平民的认定标准 |
第二节 国际人道法中对平民认定存在的问题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国际人道法中平民保护存在的新问题 |
第一节 武装冲突中人道主义援助困难对平民保护的挑战 |
第二节 武装冲突形势变化对平民保护的冲击 |
第三节 惩罚机制缺失给平民保护带来问题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国际人道法中平民保护对策建议 |
第一节 明确国际人道法对平民保护的要求 |
第二节 国家政府及国际组织共建有效机制加强对平民的保护 |
第三节 引用国际法对新形式战争的有效规制 |
第四节 加强武装冲突中对平民犯罪的责任追究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自主武器系统的国际法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自主武器系统概述 |
第一节 自主武器系统的术语界定 |
一、已有的术语界定 |
二、对已有术语界定的分析评价 |
三、本文对自主武器系统的术语界定 |
第二节 自主武器系统的发展概况 |
一、自主武器系统发展的主要驱动力 |
二、现有自主武器系统的种类与技术性能 |
三、自主武器系统的未来发展趋势 |
第三节 规制自主武器系统的必要性分析 |
一、自主武器系统对武力使用规则的挑战 |
二、自主武器系统对国际军控形势的挑战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规制自主武器系统的法律体系 |
第一节 规制自主武器系统的国际法 |
一、主要国际法文件 |
二、其他国际法文件 |
第二节 相关国家关于自主武器系统的法律政策 |
一、美国 |
二、英国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自主武器系统对国际人道法的挑战 |
第一节 自主武器系统对武器控制法的挑战 |
一、国际条约 |
二、国际习惯 |
第二节 自主武器系统对作战行为法的挑战 |
一、区分原则 |
二、比例原则 |
三、预防措施 |
第三节 自主武器系统对马尔顿条款的挑战 |
一、马尔顿条款在国际法中的地位 |
二、马尔顿条款对自主武器系统的限制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滥用自主武器系统的责任承担 |
第一节 惩治违法责任的理论基础 |
一、国家责任 |
二、个人责任 |
第二节 自主武器系统引发的责任困境 |
一、技术层面 |
二、法律层面 |
第三节 责任的认定与承担 |
一、责任认定的实质 |
二、责任承担的方式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自主武器系统的国际法规制完善 |
第一节 回顾与分析 |
一、学界及各国对自主武器系统国际规制的态度 |
二、立法主张的主要分歧 |
第二节 路径与建议 |
一、促进国际社会对自主武器系统的共同关注 |
二、把握军事必要与人道要求的动态平衡 |
三、建立完善新武器法律审查机制 |
第三节 规制自主武器系统的立法展望 |
一、立法模式 |
二、基本原则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自主武器系统与中国 |
第一节 军用人工智能发展对中国的影响 |
一、军用人工智能推动新军事革命 |
二、美俄军用人工智能发展状况 |
三、中国智能化国防建设的基本情况 |
四、对中国的影响 |
第二节 中国的对策思考 |
一、在现有国际法框架内积极研制使用自主武器系统 |
二、在国际合作基础下积极推动相关军控谈判和制度构建 |
三、在总体统筹规划下健全国内相关立法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与学位论文相关的科研成果目录 |
后记 |
(6)国际人道法在外空中的适用(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采用的研究方法 |
1.3.1 文献研究法 |
1.3.2 比较分析法与定性分析法 |
1.3.3 实证研究与规范研究相结合 |
1.4 创新点及不足 |
第2章 概念术语的界定及关联 |
2.1 “国际人道法”、“战争法”与“武装冲突法”等相关术语的关系 |
2.2 国际人道法的定义 |
2.3 国际人道法与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区别 |
2.4 外空的定义 |
2.5 外空武器 |
2.6 外空武器化 |
2.7 外空军事化 |
2.8 太空战争 |
第3章 国际人道法在外空中的可适用性 |
3.1 国际人道法在外空中可适用的法律依据 |
3.1.1 国际人道法公约中的相关规定 |
3.1.2 外空国际条约关于国际法在外空中适用的规定 |
3.2 国际人道法在外空中适用的实践依据 |
3.2.1 外空武器化趋势不断加剧 |
3.2.2 外空武装冲突已具备现实可能性 |
第4章 国际人道法基本原则在外空中的适用 |
4.1 区分原则 |
4.1.1 “区分原则”的概念 |
4.1.2 “区分原则”在外空中的适用 |
4.2 比例原则 |
4.2.1 “比例原则”的概念 |
4.2.2 “比例原则”在外空中的适用 |
4.3 限制原则 |
4.3.1 “限制原则”的概念 |
4.3.2 “限制原则”在外空中的适用 |
4.4 “军事必要”不解除当事国义务原则 |
4.4.1 “‘军事必要’不解除当事国义务原则”的概念 |
4.4.2 “‘军事必要’不解除当事国义务原则”在外空中的适用 |
4.5 “马斯顿”条款原则 |
4.5.1 “‘马斯顿’条款原则”的概念 |
4.5.2 “‘马斯顿’条款原则”在外空中的适用 |
第5章 禁止使用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
5.1 有过分伤害力和滥杀滥伤的武器 |
5.2 不分皂白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
5.3 禁止将使平民陷于饥饿作为外空网络作战手法 |
5.4 交战报复 |
5.5 国际人道法在太空信息战中的适用 |
第6章 我国关于外空武装冲突法律规制的立场和对策 |
6.1 推动外空国际安全立法,坚持不得在外空使用武力的原则 |
6.2 制定关于外空武装冲突的作战指导手册和规则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与研究成果清单 |
致谢 |
(9)国际武装冲突中的平民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0.1 研究意义 |
0.1.1 理论意义 |
0.1.2 实践意义 |
0.2 文献综述 |
0.2.1 国外研究现状 |
0.2.2 国内研究现状 |
0.3 研究方法 |
第1章 国际冲突中平民保护的法理分析 |
1.1 国际社会中通过的关于平民保护的法理回顾 |
1.1.1 从《利伯尔法典》到1949 年《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日内瓦公约》 |
1.1.2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所通过平民保护的法律 |
1.2 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基本原则 |
1.2.1 区分原则:必须区分平民与武装人员 |
1.2.2 国际人道主义法对战争双方的要求 |
1.2.3 武装冲突地区平民应有的待遇 |
第2章 国际冲突中平民保护的困境分析 |
2.1 现行战争法规则难以得到有效遵守 |
2.1.1 现代战争的发展改变了战争法的适用条件,使得战争法难以得到遵守 |
2.1.2 现代高技术战争的发展使得传统战争法规遭遇挑战 |
2.2 武装冲突中人道主义援助面临挑战 |
2.2.1 人道援助难以及时到达 |
2.2.2 人道援助难以一贯保持公正、中立原则 |
2.3 平民保护所面临的理论困境 |
2.3.1 来自其他理论学派的挑战 |
2.3.2 正义战争理论中的“平民豁免”与“军事打击必要性” |
2.4 对犯罪行为的惩处有待加强 |
2.4.1 缺乏有效的惩罚机制 |
2.4.2 缺乏有力的执行机构 |
第3章 国际冲突中平民保护的路径分析 |
3.1 在国际社会中创造一种保护战区平民的氛围 |
3.1.1 国家间达成共识,强调国际人道主义法的法律约束力 |
3.1.2 大国发挥带头作用 |
3.2 对违反战争法的行为实行有力的惩罚措施 |
3.2.1 追究个人的刑事责任 |
3.2.2 对违反战争法的国家或组织进行有力制裁 |
3.3 借用人权保护机制 |
3.3.1 人权保护机制 |
3.3.2 利用人权机制保护战时平民 |
3.4 主权国家和国际组织共建有效机制 |
3.4.1 联合国发挥主导作用 |
3.4.2 非政府组织发挥积极作用 |
3.4.3 主权国家发挥重要作用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承担的科研任务与主要成果 |
致谢 |
作者简介 |
(10)战争罪的刑事责任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战争、战争法与战争罪 |
第二章 战争罪概述 |
第一节 战争罪的概念 |
一、战争罪概念的早期表述 |
二、战争罪概念的晚近发展 |
三、《国际刑事法院规约》中战争罪的概念 |
第二节 战争罪的分类构成及特征 |
一、战争罪的分类及构成 |
二、战争罪的特征 |
第三节 战争罪与邻近罪名的区别 |
一、战争罪与危害人类罪的区别 |
二、战争罪与灭绝种族罪的区别 |
三、战争罪与侵略罪的区别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战争罪的国家责任与个人责任 |
第一节 战争罪的国家责任 |
一、国家责任概述 |
二、国家对战争罪承担责任的必然性 |
三、国家对战争罪承担责任的形式 |
四、战争罪的国家责任的性质 |
第二节 战争罪的个人责任 |
一、战争罪的个人刑事责任 |
二、战争罪的个人民事责任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确定战争罪刑事责任的基本规则 |
第一节 一般刑事法原则 |
一、个人责任原则 |
二、罪刑法定原则 |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
四、被告人权利保障原则 |
第二节 确定战争罪刑事责任的特殊原则 |
一、官方身份不免责原则 |
二、上级命令不免责原则 |
三、上级责任原则 |
四、对战争罪不适用法定时效原则 |
第三节 排除战争罪刑事责任的因素 |
一、排除行为不法性的事由 |
二、其他免除刑事责任的辩解理由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战争罪刑事责任的国家追究机制 |
第一节 国家追究机制概述 |
一、国家追究机制的地位 |
二、国家追究机制的优势和不足 |
第二节 国家追究机制中的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 |
一、国家对战争罪行使管辖权的法律基础 |
二、国家对战争罪行使管辖权的原则 |
三、国家追究机制的法律适用问题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战争罪刑事责任的国际追究机制 |
第一节 特设国际法庭模式 |
一、特设国际法庭建立及运行的基本情况 |
二、特设国际法庭对战争罪刑事责任追究机制的发展 |
三、特设国际法庭追究战争罪刑事责任的局限性 |
第二节 国际刑事法院模式 |
一、国际刑事法院建立的基本情况 |
二、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及其启动机制 |
三、《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对战争罪刑事责任追究机制的发展 |
四、国际刑事法院追究战争罪刑事责任可能面临的主要问题 |
五、中国政府对国际刑事法院的基本立场 |
第三节 混合型法庭模式 |
一、混合型法庭建立及运作的基本情况 |
二、混合型法庭模式的优势和面临的问题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与学位论文相关的研究成果目录 |
四、国际人道主义法与现代战争(论文参考文献)
- [1]无人机军事化利用的国际法规制[J]. 王玫黎,胡晓.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1(02)
- [2]论武装冲突中自主武器的使用和法律规制[D]. 郑一.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3]国际人权法视域下反恐刑事强制措施研究[D]. 陈彦羽.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4]国际人道法中的平民保护研究[D]. 齐晓祎. 甘肃政法学院, 2019(01)
- [5]自主武器系统的国际法问题研究[D]. 何蓓. 武汉大学, 2018(01)
- [6]国际人道法在外空中的适用[D]. 马冬雪. 北京理工大学, 2018(07)
- [7]论国际人道主义法应对人工智能武器的完善[J]. 李子昊. 法制与社会, 2016(17)
- [8]国际人道主义法与伊斯兰战争法中的战俘保护比较研究[J]. 梅·默菲,默罕默德·艾·塞迪,李婕. 人大法律评论, 2012(02)
- [9]国际武装冲突中的平民保护研究[D]. 赵海莲. 燕山大学, 2011(09)
- [10]战争罪的刑事责任问题研究[D]. 杨咏亮. 武汉大学, 20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