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试论加入WTO对我国航运业和航海教育的影响及对策(论文文献综述)
于卫红[1](2021)在《我国航海教育研究热点近二十年之变迁——基于知网论文的文本分析》文中指出基于从中国知网获取的1259篇2000—2020年以"航海教育"为主题的期刊论文,使用卡方检验算法进行阶段性文本特征词比较分析,使用结构性主题建模算法进行研究热点主题挖掘及主题演化趋势分析。研究发现:近20年,中国航海教育顺应国内、国际政策环境、经济环境、行业环境的变化,围绕航海类人才培养过程中教育内容、教育手段、教育途径和教育环境的改革开展了多方位的研究。其中,关于船员培训、学生思政教育、教改、课改、人才培养模式、师资建设、教育资源整合、航海文化建设的研究仍是下一阶段的研究热点。同时建议:加强航海类研究生教育的研究;加强人工智能时代航海类人才培养模式的研究;加强"双一流"政策下航海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研究。
谢忱[2](2020)在《我国邮轮旅游中的法律关系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自2006年以来,邮轮产业在中国迅猛发展。由于我国邮轮产业发展重心一直集中于邮轮旅游市场培育,行业管理与立法方面远远落后于现实需要,因而出现了一系列诸如低价团泛滥、恶性竞争、免责条款滥用等行业乱象,行业立法迫在眉睫。为解决行业立法滞后带来的种种问题,以上海为代表的我国邮轮产业发达城市,发布出台了一系列针对邮轮旅游的政策性文件与行业规章,例如《上海市邮轮旅游经营规范》、《上海市邮轮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等,并建立了船期保险、多部门联合调解等行业管理机制,国内邮轮旅客的小额纠纷维权渠道已经逐渐畅通。然而,我国邮轮旅游的乱象并未得到根本改善,邮轮旅客人身伤亡等严重人身侵权案件仍然时有发生,“低价出境、大量购物、旅客权益保障不足”等负面印象,仍然充斥着大众对邮轮产业的认知。究其根本原因,我国法律学界与实务界当中,存在着邮轮旅游服务实际提供者与服务销售者之间责任倒挂的错误认识,导致对邮轮旅游中的法律关系一直无法达成共识,从而限制了立法活动的层次和深度,对邮轮公司的承运人责任规制与对邮轮旅客的特别立法保护更是无从谈起。这种错误认识源自我国因为独特的旅游市场环境和法律环境所产生的独特的邮轮船票销售模式。由于《旅行社条例》等国内立法对出境游经营主体的限制,导致我国开展邮轮船票直销模式受阻,过度依赖旅行社通过包切舱模式销售船票和组织邮轮旅游。而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包价旅游合同的研究不足,使得作为包价旅游合同主体的旅行社在大多数学者的眼中成为替代邮轮公司的责任主体,在海商法中承担了本应由邮轮公司承担的承运人责任,导致邮轮旅游中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分配明显失衡。因此,对我国特殊的法律和政策环境下所形成的邮轮旅游中的法律关系,进行系统性的深入研究,有着非常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以国内运输法兼旅游法为视角,参考大量邮轮产业发达国家相关立法和判例,对我国邮轮旅游中的法律关系在我国法特别是海商法下法律关系性质和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表现进行系统性研究,重点在于澄清学界对于包价旅游合同、邮轮舱位租用合同和邮轮船票的种种误区,在海商法和旅游法的框架下厘清包切舱旅行社、邮轮公司、邮轮休闲娱乐服务经营者等主体的法律关系和权利义务,并为我国邮轮旅游法律体系的完善提供充分的理论依据和立法建议。全文除引言和结论外,正文分为五章。第一章以邮轮和邮轮产业的历史沿革入手,对邮轮产业的行业与文化特点进行归纳,并研究不同邮轮船票销售模式的表现和成因。第二章从邮轮旅游中的法律关系定义、法律关系特点、部门法定位与涉外法律关系适用入手,在我国法下搭建邮轮旅游中的法律关系的基本框架。第三章研究分析在不同的邮轮船票销售模式下,对业界有关包切舱模式和邮轮船票直销模式的理论研究误区进行澄清,指出不同邮轮船票销售模式下,旅行社等邮轮船票销售主体对邮轮旅游的参与,都不会对邮轮公司的海上旅客运输承运人地位造成实质性影响。第四章通过对邮轮舱位租用合同的法律性质,以及邮轮休闲娱乐服务经营者的法律地位与责任连带关系进行研究,理顺邮轮旅游服务提供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五章落脚到邮轮旅游中的法律关系最重要的部分,即海商法下邮轮公司与邮轮旅客的关系,对海商法下的邮轮运输承运人识别、承运人责任体系尤其是邮轮公司对旅客的安全保障义务进行研究。通篇形成一个从整体到部分,从一般到特殊,从全面到重点的完整研究体系。
谢雨蓉[3](2020)在《经济全球化中的国际物流影响因素及中国的应对策略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国际物流是经济全球化的载体与手段,经济全球化涉及很多维度,其中一些因素对国际物流的发展演变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对这些影响因素的研究应抓住主要维度、聚焦关键因素。经济全球化在推进进程中,参与主体、推进机制、表现形式等不断变化,与之相伴的是国际物流的空间拓展、方式变革与形态演化等。当前,经济全球化正面临新的调整变化,既有的产业分工、贸易方式、利益分配格局等都在重塑之中,必将引发国际物流的巨大变革。在全球化当前阶段,中国面临的国际形势已骤然改变,自身的地位与作用也在悄然变化。在此背景下,中国发出“一带一路”倡议,致力于打造全球化合作新平台。国际物流是“一带一路”倡议的重要载体,也受到这一全球化新模式的深刻影响。中国需要根据相关因素变化,做出积极应对,调整国际物流发展策略,为“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提供有效手段,也为中国积极融入和主动推动经济全球化提供有力支撑。本文以经济全球化中的国际物流影响因素为研究对象,采用系统分析方法研究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物流之间的关系,以国际政治经济学、经济地理学、技术创新与扩散等学科理论为依据,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确定经济全球化中国际物流影响因素分析的主要维度,建立影响因素分析的理论框架。运用该理论框架,分析经济全球化在不同发展阶段每个维度对国际物流的影响,总结历史规律,并提出中国在全球化新阶段,国际物流的应对策略。本文主要研究内容和结论如下:第一,在明确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物流基本概念的基础上,分析了二者之间的关系,提出经济全球化中国际物流影响因素分析的四个主要维度,分别是治理结构、空间格局、科学技术、规则体系,对每个维度的含义进行了阐释和界定,在各个维度上分析了经济全球化对国际物流的影响,建立了研究经济全球化中国际物流影响因素的四维分析框架,奠定了全文的理论基础。第二,以大航海为经济全球化的起点,分三个发展阶段,采用四维分析框架,研究了经济全球化对国际物流的影响。第一阶段全球化结束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主要依靠暴力与资本推进,形成了根植于殖民地经济的国际生产贸易网络,两次工业革命推动了国际产业分工和地理大发现,这一阶段全球化建立了资本推动、暴力维护的海洋运输体系,大航海将国际航线网络由地中海拓展至全球;第二阶段全球化至WTO多哈回合谈判中止和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建立了发达国家主导、以WTO为代表的多边贸易体系,第三次科技革命推动了垂直化、专门化国际分工,在全球形成欧洲、北美、东亚三大生产网络,在这一阶段的全球化中,跨国公司及其母国掌控着全球物流资源与市场,集装箱革命推动产业变革,国际物流中心伴随全球产业转移,在太平洋沿岸兴起;第三阶段的经济全球化仍在推进之中,随着新兴经济体崛起,全球化迈入多元共治与互利共赢时代,大规模的多边贸易合作转向以巨型自贸协定为代表的区域合作,国际物流格局加快调整,资源重配、市场重构、区域内需求快速增长、业态模式多元化发展将推动建立新的规则体系,也为后发国家参与规则制定创造了机遇。第三,采用四维分析框架,研究了“一带一路”倡议作为中国提出的全球化新阶段下的新范式,对国际物流的影响,以及中国的应对策略。“一带一路”坚持共商共建共享,中国作为倡议的发出者,主动推动生产网络沿“一带一路”扩散,带动欧亚大陆中间欠发达地区发展。在“一带一路”倡议下,国际物流将形成海陆双向发展格局。在海运物流格局基本稳定的情况下,中国应着力寻求国际物流陆向突破,构建陆路物流大通道,统一陆路国际物流规则,以此作为中国在全球化新阶段国际物流发展的应对策略之一。第四,提出以中欧班列为载体,寻求“一带一路”国际物流陆向突破发展。在四维分析框架下,梳理了影响中欧班列发展的具体因素,建立数学模型识别了关键因素、原因因素与结果因素,研究了中欧班列与海运物流围绕关键因素的竞争博弈,并从加快技术与模式创新,统一规则与标准体系等方面提出中欧班列的发展思路。第五,围绕中国在经济全球化新阶段,稳步推进海运发展、寻求“一带一路”国际物流陆向突破的应对策略,从中欧班列发展、“一带一路”国际物流发展和全球化新变革中的国际物流发展三个层面,提出具体对策建议。本文主要贡献和创新点体现在:(1)从治理结构、空间格局、科学技术、规则体系四个维度,构建了经济全球化中国际物流影响因素分析的理论框架。(2)拓展了研究国际物流问题的时空视角:时间上,在经济全球化500年的历史进程中,分阶段系统研究了经济全球化对国际物流的影响;空间上,将对国际物流的研究从传统海运领域拓展到海陆两个方向、两大空间。(3)运用四维分析框架,分析了“一带一路”倡议对国际物流的影响,提出中国在全球化新阶段,以市场为主导、以国家综合实力为支撑,在稳步推动海运物流发展的基础上,积极寻求“一带一路”陆路物流突破的应对策略。(4)提出围绕中欧班列实现“一带一路”国际物流陆向突破,运用数学模型方法识别了中欧班列发展的关键因素,分析了中欧班列与海运的博弈行为,提出具体对策建议。
黄腾[4](2020)在《海上货物运输中无人智能船舶承运人的归责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承运人责任制度,一直是海上货物运输制度的核心内容,而归责原则、免责事项和举证责任作为承运人法律责任的基础概念,是承运人责任制度存续的基石。随着世界航运、国际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船货两方权益制衡的变化,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的归责方式也在发展、变化。无人船的出现,引发了国内外专家学者对载人船舶法律公约制度体系是否仍然合理适用的思考。本文通过整理分析传统的承运人制度,结合国内外无人船法律责任研究,探讨了无人船承运人的识别,远程操控船舶与完全自主船舶应采用怎样的归责原则,航海过失免责是否合理适用,无人船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如何分配举证责任等承运人归责问题,以达到最大限度的追寻船货双方当事人的公平和效益价值的平衡。首先,本文根据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及中国船级社的研究对无人智能船舶的概念进行定义;以实际控制主体为出发点,对无人船承运人进行界定;论述无人船技术变革导致的海上货物运输风险变化,在航运实践中对承运人的影响,并简析对承运人义务制度方面会有哪些影响。其次,对国际公约关于载人船责任主体的规定进行对比分析,结合现行国内外对承运人识别依据方法,分别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的角度和仅凭借提单的角度如何对无人船承运人进行识别认定。分析承运人的主要雇员——船长一职消失后,各方赋予船长的职责会如何进行调整分配,无人智能船舶的岸基控制站负责人能否完全承担起船长的责任,这对承运人的责任承担造成何种影响。再次,论述无人智能船舶承运人的法律责任基础。根据国际公约对承运人的责任基础进行比较,分析载人船责任基础对无人船的适用问题。针对远程操控船舶和完全目主船舶两种类型无人船的特点,在减少了人为因素干扰的情况下,分别具体论述应适用何种归责原则较为合理,是否应当对无人船承运人保留航海过失免责,是否应增加黑客对无人船入侵产生的损失进行免责。结合现存的国际航运公约的举证责任制度,区别分析无人船承运人的举证责任。最后,从我国实际发展利益出发,分析承运人责任基础变化会对船货利益格局的利弊影响。评析我国《海商法》中关于承运人责任基础的立法模式,结合本文论证观点,总结得出关于无人智能船舶承运人的法律责任建议。
胡家菁[5](2020)在《海运碳关税对我国经济的影响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全球变暖问题和其他环境问题的不断加剧,世界各国都在采取各种措施来保护环境,一些发达国家提出碳关税的概念,并且在德班气候大会后,欧盟、美国等发达国家更是将碳关税的征收范围扩大到服务贸易领域。欧盟提出拟在2013年将海运纳入碳排放交易体系,虽然目前遭到大多数国家的反对,延缓征收,但并不排除其可能性。全球海洋运输每年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约为10亿吨二氧化碳当量,占全球人为二氧化碳排放量的3%左右。随着国际贸易的繁荣发展,海洋运输产生的碳排放量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国际海事组织制定了2050年海运的减排目标,并且从2020年开始对海洋运输船舶排放的硫化物进行了严格的规定。我国是世界第一大出口国,海洋运输作为我国出口贸易的重要载体,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是我国的主要出口国家。如果发达国家为了实现海运减排,把征收海运碳关税作为工具,将对我国的经济产生影响。研究海运碳关税的征收会对我国的经济产生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现有碳关税对运输服务环节研究的不足,并且根据模拟分析得到的结果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对于预防海运碳关税的征收会对我国造成的负面影响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主要研究海运碳关税的征收会对我国经济产生的影响,一共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绪论,首先介绍本文选题的背景和研究意义。然后是文献综述部分,主要包括碳关税的实质、碳关税的合法可行性、碳关税的相关影响、运输碳关税的相关影响。最后是介绍本文的研究思路以及研究方法,提出本文的创新点与不足之处。第二部分是碳关税的概念和理论分析。对碳关税的概念进行介绍,并且对碳关税的提出与发展进行了描述。介绍了碳关税的理论基础,然后是从理论分析的角度分析海运碳关税的征收会对我国经济产生的影响,包括对出口和对福利的影响。第三部分是中国出口货物海运发展现状和海运碳排放量。首先对我国目前海运的现状和发展历史进行理论分析,发现不管是在港口建设还是法律完善方面,我国的海运都处于不断地建设和发展中。2019年我国的港口货物吞吐量达到139.5亿吨,外贸吞吐量比去年增长4.7%。然后通过基于周转量的自下而上的方法计算得到2007-2018年我国出口货物海运的碳排放量,并且对出口海运碳排放量和海运货运量进行了相关性分析。第四部分是基于GTAP-E模型分析海运碳关税的征收对我国经济的影响。选取20美元/吨CO2、40美元/吨CO2和70美元/吨CO2的碳税额档次,设定九种征收方案,分析如果美国、欧盟和日本对我国征收海运碳关税可能对我国的经济产生的影响。最后部分是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基于前面的分析,2008-2011年碳排放量处于波段上升的状态,2011-2018年处于波段下降的状态。海运碳关税的征收会恶化我国的贸易条件,提高产品出口成本,不利于我国的出口,尤其是能源密集型产业商品的出口会受到很大的影响。海运碳关税的征收也会对我国的GDP和福利水平产生负向影响,因为海运碳关税的征收会引起我国商品出口量减少,同时国内的商品供给量增加,会造成产品的销售价格下降,并进一步影响到我国的GDP,对我国的福利造成损失。本文从政府和企业的层面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政府层面应该增强中国在国际海运话语权,完善我国在海运碳减排方面的法律法规并且强化我国的海运碳排放交易市场。企业层面应该提高自己的研发能力和水平,提高营运效率,建立一套有效并准确的碳排放检测系统,市场方面应该不断地调整出口商品结构。本文的创新点在于关注了发达国家对海运碳关税的征收可能对我国经济产生的影响,虽然只有欧盟在2012年提出过“航海碳税”,但是随着海运减排目标的实施,并不排除发达国家将海运碳关税作为减排手段。其次本文采用GTAP9.0数据库和GTAP-E模型模拟分析了不同的征收情境,采用反事实的分析思路,利用递归动态的方法,将GTAP-E数据库中的相关变量数据更新到2013年,分析如果2013年发达国家对我国征收了海运碳关税可能对我国的经济产生的影响,以便为以后可能发生的情形提供借鉴。
徐雅[6](2020)在《马克思国际贸易思想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对外贸易取得的成就举世瞩目,成为世界上重要的贸易大国。在全面融入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经济全球化为中国开展国际贸易活动提供了机遇,同时也使中国遭遇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当下全球,尤其是西方一些发达国家贸易保护主义抬头,逆全球化思潮暗流涌动,以美国为代表的一些资本主义国家大肆奉行贸易保护主义和单边主义,发起针对中国等国家的贸易摩擦,贸易摩擦不断升级,破坏了国际贸易关系和经济秩序,形成了与经济全球化以及贸易自由化发展趋势背道而驰的现象。马克思国际贸易思想有助于我们认清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主导下不平等的国际经济贸易关系的实质,以及不平衡发展规律,认清西方“自由贸易”的历史真相和本质,对于深刻理解和解释经济全球化本质和规律,加快中国经济贸易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型、缓解贸易摩擦都具有很强的实践意义。因此,要正确认识、解决这些问题,妥善应对各种挑战,实现我国由贸易大国向贸易强国转变,需要学界发出马克思主义的声音。目前,一方面,西方国际贸易理论占据主流地位,该理论体系代表了当前发达国家基本立场,脱离了发展中国家对外贸易实践;另一方面,学界对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中关于国际贸易思想的研究较少,并且大多停留在对马克思传统国际贸易理论文献的梳理和归纳,缺乏创新,对于应对当前国际贸易挑战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进一步深化研究马克思国际贸易思想是国际贸易理论自身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我国乃至全球国际贸易发展实践的迫切需要。纵观马克思的一生,其关于国际贸易思想的观点散见于不同时期的着述之中。本文立足于对马克思不同时期文本进行系统梳理,对马克思国际贸易思想进行系统研究。在论文逻辑架构上,按照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原则,纵向梳理其发展脉络,横向阐释其思想内涵,可以概括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概述马克思国际贸易思想形成的理论来源。本文主要从欧洲封建制度解体和资本主义制度产生以后的国际贸易思想开始研究。既包括了马克思深入研究的古典国际贸易思想和贸易保护主义思想。还包括了马克思论述相对较少的重商主义国际贸易思想、重农主义国际贸易思想。前者直接影响了马克思国际贸易思想的形成,因此,前者属于马克思国际贸易思想的直接理论来源,前者又受后者的影响,故后者属于马克思国际贸易思想的间接理论来源。第二部分,运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本原理,批判性继承发展西方古典国际贸易思想和贸易保护主义思想,按照历史和逻辑相统一的原则,通过对国际贸易思想理论基础的概括、总结,得出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国际贸易的基本观点,即关于国际贸易的产生和发展、本质和规律、地位和作用以及政策演变等,并运用相关理论和基本观点分析资本主义国际贸易政策的二重性。可见,马克思国际贸易思想是一个涵盖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国际贸易理论基础、基本观点、政策措施在内的完整的思想结构。马克思通过对资本主义国际贸易理论、基本观点和国际贸易政策的批判,得出应该怎么扬弃资本主义国际贸易,及对未来社会国际贸易的预期。第三部分,将马克思国际贸易思想与西方主流国际贸易思想进行比较,主要从资本主义国际贸易的相关理论、基本观点和政策措施展开比较。由于两种思想阶级立场不同,则其思想内容必然存在差异。通过比较,有助于全面充分认识马克思国际贸易思想,理解马克思国际贸易理论、基本观点和政策的实践性、阶级性、科学性和人文性的有机统一。通过比较也可以看出,马克思国际贸易思想并不排斥西方国际贸易思想在某方面的科学性,其也借鉴了西方国际贸易思想的合理成分,加以发展运用。西方国际贸易思想也不能推翻马克思国际贸易思想的科学结论。不论是马克思国际贸易思想还是西方国际贸易思想,都将会相互借鉴,在某种程度上“融合”但不是合并。第四部分,通过第三部分比较发现,马克思国际贸易思想占据着真理和道义的制高点,即科学和人文的统一,其更具有包容性,在马克思主义国际贸易思想史中的历史地位举足轻重。并且,比较发现,马克思国际贸易思想的立场、观点更符合中国的国情,对中国开展国际贸易活动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马克思虽然没有亲自参与当代国际贸易的实践,但是其国际贸易思想对于我们研究国际贸易问题具有世界观和方法论意义上的指导作用。创造性地发展、运用马克思国际贸易思想,为加快建立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新秩序;推动外贸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缓解美中贸易摩擦;促进“一带一路”倡议下资本“引进来”与“走出去”协同发展;推动中国外贸发展方式的转型;进一步提升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开放度;缓解和阻止贫富差距提供新思路。马克思国际贸易思想作为人类思想发展史上的宝贵遗产,对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以及世界经济贸易和谐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综上所述,马克思国际贸易思想研究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其内涵深刻,覆盖范围广,吸收借鉴西方国际贸易思想的科学观点,并且全面概括发展中国家对外贸易的实践经验。本文在前人基础上,较为全面系统地阐述了马克思国际贸易思想的主要内容,立足于发展中国家国际贸易实践,尤其是针对中国对外开放和对外贸易实践问题有着一定的启迪意义。经过较为全面、系统地研究马克思国际贸易思想之后,本文得出三个创新性的观点。本文的创新点主要有:第一,本文较系统地构建了马克思国际贸易思想的内容的结构框架,即涵盖了其思想的理论基础、基本观点以及政策措施。第二,本文认为,马克思国际贸易思想是实践性、阶级性、科学性、人文性的有机统一。其阶级性和科学性有机统一、科学性和人文性有机统一、阶级性和人文性有机统一,并且阶级性、科学性、人文性又是以实践性为基础,四者有机统一。第三,本文认为,美中贸易摩擦的实质是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利益的博弈,通过提高技术水平推动产业结构价值链走向高端化有利于缓解贸易摩擦。
朱寿成[7](2019)在《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对中国国际航运业影响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航运业碳减排问题一直游离于国际气候谈判范畴之外。目前,IMO已通过法律文本形式确定了船舶技术及营运性碳减排措施,市场性减排措施仍处于谈判阶段。谈判方案中,航运碳交易方案(METS)因其减排成效及所处立场等问题,倍受各界争论。国内方面,上海碳试点区域已包含航运业并明确了配额分配方法。当前,国外对实施METS后的行业经济及碳减排影响研究较少,而国内我国国际航运业纳入碳交易市场的经济及碳减排影响的研究基本处于空白阶段。本文系统地总结了国内外METS的研究进展,在此基础上,构建了一个直观合理的METS影响模型,以模拟未来我国国际航运业纳入现有碳市场后经济及减排的量化结果。本研究以我国国际航运业纳入上海市碳试点区域为例,结合国家十三五规划中航运业要求,对未来2018-2030年国际航运业纳入碳市场进行了政策模拟评估。结果显示:我国国际航运业纳入目前上海碳市场是可行的,当航运业免费配额高于97%时,整体行业不受影响,每年碳配额富余,可以获得减排盈利,减排主要是行业技术管理的提升造成的。当免费配额低于97%时,每年配额将会短缺,碳减排量来源于技术管理直接减排和受碳市场影响造成的运量下降的隐形减排量,其中隐形减排量相较于直接减排量较少。我国国际航运业实际能耗提升速度远超十三五规划的1.4%。因此若免费配额及碳价格设定合理,整体航运业纳入上海碳市场并不存在问题。其次,基于行业SWOT分析结果,本文提出对策建议:1)国家层面。打造利益共同体联盟,为航运业纳入全国碳市场做好准备,提高船舶工业技术水平及大力推广新能源;2)行业层面。提高企业技术管理水平,淘汰老旧高能耗船舶,制定船舶能效管理计划,积极参与碳交易试点区域减排工作,营运模式创新。研究论证了我国国际航运业纳入目前上海碳市场的可行性,结合对航运业内外环境SWOT综合分析,是否最终能整体纳入未来全国性碳市场仍需综合考虑。本研究可以为我国航运主管部门及航运企业提供一定参考意义。
李剑飞[8](2019)在《海运便利化与港口国监管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1965便利国际海上运输公约》(FAL公约)作为一部旨在减少从事国际航行船舶抵达、逗留、离开的手续、文书要求和程序,力求实现全球海运便利化的公约,要求缔约国在最大程度上为本国港口内的外国船舶提供便捷、高效的通行服务。然而,海运便利化也需接受港口国的监管,此种监管包括港口国对船舶的监督和港口国对船舶货物的通关审查。监督和审查的制度、方式不同对海运便利化实现程度的影响也不同,国家安全与贸易自由的不同价值取向,不同国家的航运发展水平差异会在公约规定的统一海运便利框架下无限放大并产生冲突,然而此种冲突不是一种不可调和的冲突,可以通过区域化与国际化两种机制进行协调。本文着重在海运便利化与港口国监管为什么会产生冲突,在哪些领域内会产生冲突,此种冲突如何协调以及我国如何应对海运便利化下的挑战等方面对这些问题展开论述和探讨。导言部分主要介绍海运便利化的研究现状和研究意义等内容,协调海运便利化与港口国监管的冲突是本文所要解决的问题。论文第一章主要从实证角度分析了海运便利化实现过程中遭遇的困境,并对FAL公约规定的港口国监管内容进行了论述。港口国对外籍船舶的不当监督影响着船舶航行的便利。本章选取了澳大利亚、加拿大的港口国监督实例,在对外籍船舶的监督中,澳大利亚与加拿大对外籍船舶都采取了严格的滞留措施,影响了船舶的正常营运计划。FAL公约框架下的港口国公共管理当局包括港口国监督部门与海关部门,为港口国监督活动的开展提供了良好的指引。第二章主要介绍了《便利国际海上运输公约》的缘起和发展,并对公约规定的标准做法与推荐做法条款进行了分析。在内容上,标准做法与推荐做法主要涉及四个方面,分别为人员、货物的抵达、逗留和离开;货物、人员和行李的通关;公共卫生和检疫以及港口服务。在性质上,标准做法是公约为缔约国设定的强制性义务,推荐做法则为非强制性的建议案。在实现程度上,推荐做法与标准做法相比,要求较高。《便利国际海上运输公约》2016年修正案作为海运便利化的最新实践,对缔约国电子信息交换系统及外国船员登岸休息措施提出了新的要求。第三章主要对港口国监管的必要性和港口国监管与海运便利化的冲突问题进行了说明。港口国监督的必要性源于国际法要求缔约国履行船旗国管辖与港口国管辖的义务。港口国管辖是目前对船舶进行监督的主要方式,一是因为大量方便旗船舶的产生,使船旗国行使管辖权变得不切实际;二是船舶自身航行的特点使得船旗国难以对其实施有效及时的管辖。对国家安全的维护和防止环境污染要求港口国对外籍船舶实行监督。在国家安全方面,港口国监督主要防范海上恐怖主义风险;在环境污染方面,港口国监督主要对外国船舶设备、船员配备,证书要求等方面展开审查。此外,为了规范航运市场竞争秩序,防止不正当竞争,打击低标准船舶也要求港口国履行监督义务。因此,追求海运便利化必然会与港口国监督产生冲突,包括海运便利化与国家安全的冲突,港口国不当监管引起的冲突等。第四章论述海运便利化与港口国监管的协调,本文从区域化和国际化两个角度介绍了此种协调实现的方式。区域化协调机制主要表现为备忘录的形式,本章主要介绍了《巴黎备忘录》与《东京备忘录》的实施情况。备忘录对作为监督对象的船舶列出了一系列标准,因此,港口国可以根据备忘录列举的事项提升本国船舶技术水平,缩短检查周期,进而提升海运便利化水平。国际化协调机制涉及到港口国监管的另一项内容,即港口国海关审查制度。海关对船舶货物通关程序的审查也会影响海运便利化的实现程度,对此,本章以规范货物通关的最新实践——《贸易便利化协定》为框架,以协定规定的事项规范港口国对进出港货物的通关审查。港口国不当监督产生的原因在于港口国未严格按照国际公约的规定开展PSC。因此,在国际化协调机制上,港口国需在国际公约规定的范围内对外籍船舶开展监督检查。第五章分析了海运便利化在我国的实践现状,包括港口国监督的立法与实践和船舶货物通关的立法和实践。在我国港口国监督的立法实践中,本文主要论述了我国港口国监督立法的主要内容,分析了我国开展港口国监督的法律依据。针对我国目前港口国立法的现状,现阶段我国港口国监督主体存在多个部门,在监督范围和监督方式上存在问题。除此之外,《船舶安全监督规则》作为我国港口国监督依据的主要规则,将本国船舶的监督与外国船舶的监督一齐纳入规则的调整范围,不尽合理。另外,缺乏对备忘录及公约条款的国内法转化也是我国港口国监督立法面临的问题。在我国货物通关的立法实践中,本文列举了我国目前海关进行通关程序审查依据的法律文件,并结合贸易便利化协定的内容对我国履行贸易便利化协定下的相关义务展开了论述。解决上述两方面出现的问题,在港口国监督方面需要明确监督主体,完善立法的转化以及提高执法队伍素质;在货物通关方面需要建立“单一窗口”,加强AEO互认合作以及提升海关事务的参与度。
邵帅[9](2019)在《船员权益的软法保障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船员行业的健康发展对国家利益至关重要,是当前国家正实施海洋强国、航运强国等战略中的重要保证。近年来船员权益保障问题也逐渐受到理论界关注,但由于船员权益涉及跨多个法律部门,环节多,情况特殊复杂,现有研究多集中于劳动法项下或涉及《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所列之权益,并没有形成完整统一的理论和认知体系,碎片化的研究对改善船员权益现状作用有限。当前国家大力推进依法治国,社会治理正处于转型期,与硬法具有的“国家强制力保障”特征不同,软法着眼于社会实效,与法社会学对法的认识一脉相承。由于与当前社会发展理念内涵高度契合,其兴起在当今中国倡导法律多元主义背景下有一定必然性。软法理论具有较大拓展性,将软法与船员权益保障相结合,推动船员行业的良性发展,无疑具有重大理论价值和时代意义。文章在船员权益保障领域,结合公权力的运行,通过层层推导辩证地将国内软法和国际软法在多维度展开论述和剖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探索建立完善船员权益保障综合制度框架提供有价值的参考建议方案。除引言和结论外,本文包括6部分,各部分主要内容如下:第1章首先对于涉及到的船员、权益等概念根据本文研究需要界定了范围。之后通过综合各方数据统计分析得出当前实际仍从事船员职业的人数已经处在下降拐点,群体质量也不容乐观,船员群体已经开始衰落,对其权益保障具有紧迫性。实践中硬法在保障船员权益方面存在不足,对船员权益保障不力也导致了船员社会评价不断降低,同时也加剧了船员衰落趋势。而软法理论为解决船员权益保障问题提供了新思路。第2章主要对文章涉及的理论进行全面系统论述,包括软法、弱势群体和公权力等法理。软法与法社会学一脉相承,是船员社会治理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选择。对船员权益的保障离不开公权力,克服公权力异化缺陷需要对权力进行制衡,国家公权力由于具有先天优势而成为制衡的主要对象,解决途径除了对国家公权力分权形成内部制约,以及培养其他公权力形成一定程度外部制衡外,通过软法模式改善公权力的运行也是一种有效途径。合法性分析方面,本章从人权理论延伸到其下位的弱势群体理论,通过比对和价值梳理,最终得出中国船员的弱势群体属性定位,对其权益予以特殊保障具备法律正当性和必要性。第3章进一步对软法在保障船员权益方面的优势进行对比分析,论证了软法不但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弥补硬法保障不足,其更为深远的意义在于通过对法概念的重构使当前尚运行于法律之外的部分公权力纳入法范畴并受其规制成为可能,对船员领域的法治化具有重要意义。随后,通过对船员权益保障较好的典型国家的作法和制度进行分析归纳,这些国家在保障船员权益方面不但采取积极的硬法保障手段,而且更重视政策、行政协议、指导手册等软法手段的保障,取得显着成效。第4章将视野投放于国际法,国际法语境下软法构成也颇为丰富,包括不具有强制性义务内容的国际条约,非政府组织参与制定的跨国协议,以及国际公约中的软法条款。在海事领域,国际海事公约中的软法部分对缔约国履行条约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随着国际海事组织强制审核制度及港口国监督制度的实施,国际海事公约约束力呈加强趋势,而且由于这些公约普遍规定了不给予非成员国更优惠待遇条款,海事公约中的公权力效力已不限于成员国范围,其中软法作用也愈加突显。履行国际海事公约对船员权益保障具有重要影响,本章系统论述了国际软法在《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三大主要涉船员海事公约中的具体表现和发展脉络。最后对港口国备忘录这种特殊的国际软法形式进行了专门研究,以期通过借鉴国际法中的成功经验提高我国履行国际海事公约、保障船员权益的水平。第5章从国家和社会的国内软法角度对涉及船员权益保障领域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涉及的具体领域问题包括:由于部门职责划分缺位交叉造成的公权力本身对船员权益损害;船员社会组织的孱弱导致船员自治程度低下并在法律和政策制定中缺少话语权;船员市场的有序和自律需要加强信用体系建设等。通过对相关领域问题中所涉及的软法有针对性地分析研究,突显了软法在解决船员权益问题中的价值。在所涉及的问题中,一些是源于公权力自身缺陷导致的对船员权益的损害,另外则涉及公权力对由其他原因造成船员权益损害时的保障不力。同时分析了我国在履行公约中面临的诸多问题和不足。第6章一方面主张应加强软法的应用和理论研究,提出以软法和硬法为表、公权力为里的社会治理理论架构。强调通过与硬法的协调配合,逐步建构起符合我国船员权益保障需要的国际、国家及社会软法体系;另一方面从实现路径方面,结合前文提及的船员权益保障相关问题,提出各公权力主体通过分工协作不断推进船员权益保障,开创船员领域软法与硬法共治的新局面。同时在一些具体领域如完善部门协作机制、完善标准体系、加强与国际船员工会组织合作等方面提出具体建议。
唐丹瑞[10](2019)在《论船舶吨税的法律规制》文中提出海运是世界上最重要的大宗货物运输方式之一,一国航运业的发展与国家经济、对外贸易息息相关。近年来,我国航运业虽在多方面取得显着成就,但与传统航运强国仍有一定差距,故借鉴国际立法经验、完善相关法律,对全面落实“一带一路”战略部署、加快建设“海上丝绸之路”,意义重大。税收是调整国民经济的重要杠杆,航运业作为我国“一带一路”战略发展的重要支撑,成为我国下一阶段经济发展的重点扶植行业,这必然包括税收扶持在内,因此,如何通过税收刺激航运业的发展便成为具有现实意义的论题。《船舶吨税法》的出台是税收法定改革的重要成果之一,我国船舶吨税所采用的传统吨税制是对船舶使用我国航道设施所征收的行为税,而国际通行的现代吨税制却是将船舶吨税作为航运企业的主要税种并取消其缴纳所得税等传统大税种的义务,极大减轻了航运企业的税收负担,两者之间的较大差异使得该法律从起草到实施争议不断。因此,对比研究两种吨税制的差异,总结船舶吨税征收体制的发展趋势,学习借鉴国外相关法律制度的优秀经验,将有助于争议问题的解决和我国船舶吨税征收体制的完善。为了实现研究目标,本文查阅了多国船舶吨税法律规定、参考了大量的中英文献,采用规范分析法、比较研究法等多种法学研究方法,对比研究传统及现代两种船舶吨税征收体制特点,立足我国国情分析探讨现行船舶吨税征收体制的税制选择,并提出对航运业下一轮税制改革的浅薄看法。具体而言,本文除导言外共分为四章,研究了传统船舶吨税制和现代船舶吨税制的税制设计及相关制度规定,并分析制度背后的税法原理,各章结构设置如下:第一章,具体介绍了我国船舶吨税征收体制并结合我国航运业现状分析此种税制的争议所在。首先,梳理了船舶吨税的立法沿革及现行法律的具体制度规定,指出我国船舶吨税采用的是传统吨税制,随着法治化进程的加快,船舶吨税的立法层级也在不断提高,现行的《船舶吨税法》便是落实税收法定的重大成果之一。接着,分析我国航运业现状并阐述了国内对当前船舶吨税征收体制的争议及其原因,即我国航运业大而不强、软实力较弱而硬实力平平,繁重的税收负担更是导致了船舶的大量出籍;与我国船舶吨税征收体制不同,目前国际上的航运强国大都采用现代吨税制,在该税制下航运企业的税收负担较轻、自我管理能力较强,故采用现代吨税制一直是航运企业的强烈诉求,但现行法律却沿用了传统吨税制,针对此种矛盾,笔者直接表明观点:现阶段,实行传统船舶吨税制是具有现实意义的,但从长远来看,实行现代吨税制更有利于航运业的发展。第二章,分析了现代船舶吨税制的征收模式、税制设计及其他相关制度,并从税制构造及立法实践上对比研究两种迥异的船舶吨税制的差异所在。首先,现代吨税制有两种征收模式,即希腊模式与荷兰模式,其中荷兰模式实则是以船舶拟定年利润计算应纳税额,与传统的公司所得税制有异曲同工之处故为更多国家所采纳。其次,通过梳理希腊、荷兰、英国这三个航运强国现代吨税制的相关法律规定,从整体上搭建起现代船舶吨税制的结构框架并点明其税制特点。接着,介绍了在船舶融资及折旧中与现代吨税制密切关联的两种制度,即船舶专项基金及加速折旧制。最后,通过纵向对比,明确两种船舶吨税制在所属税种、应税对象、计税方式、征收管理等方面存在的较大差异,并以我国和英国、印度为例分析两种税制的运行实效:在传统吨税制下,船舶吨税在我国是收入排名末尾的小税种,对航运业整体的税收征收影响不大;而在现代吨税制下,船舶吨税为航运企业的主要税种,其较低的税率减轻了企业的税收负担、吸引大量船舶入籍。第三章,结合税法理论分析两种船舶吨税制背后的法理基础,并立足于我国航运业整体的法治环境,从更为宏观的、发展的视角论证笔者的观点。具体而言,从税制设计本身角度分析,现代吨税制更符合现代法治的本质要求:就税收法律关系而言,航运企业所缴纳的税收是享受政府为其提供的公共产品而支付的“价格费用”,企业与政府的法律地位平等,国家应以一种促使企业积极履行税收债务的方式征税,在现代吨税制下航运企业自我管理能力得以增强、税收负担大大减轻,故企业的自愿遵从成本低且更有利于航运业的发展;就税收的社会公共财产本质而言,现代吨税制的溢出效应较大,不仅可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还能有效解决船舶出籍问题,且此种税制使企业承担培养船员的义务,这也有助于我国航运软实力的提高。但法律须符合社会阶段性发展的需要,故立足于我国税制改革整体进程,现阶段实行传统吨税制更具现实意义:首先,在国家本位思想的长期影响下,我国税收负担整体较重,公民税法意识不强,而目前的税收改革主要立足于税种的完善和税制的优化,并不涉及对某一税种的根本性变革,此时若贸然改用现代吨税制,虽可减轻航运业税收负担却也在一定程度上有损社会公平。其次,法治化进程应稳步而有序,此轮税制改革的主要目标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加快实现税收法治,所得税是企业的传统大税种而现代吨税制却缺乏立法与实践经验,若改用的现代吨税制的税制设计不足以构成航运企业选择之诱因,恐难逃沦为摆设的命运,这将阻碍税收法治化进程也不利于落实税收法定的成果检验。再者,现代吨税制是法治化水平较高、市场自我调节能力较强的航运强国的选择,我国此前并无相关立法及实践经验且配套法律制度并不完善,司法、执法水平有待提高而航运硬件设施尚待升级,现阶段选用现代吨税制会产生较高的征税、纳税成本,甚至影响航运经济的整体运行,有违税收效率原则。故现阶段,实行传统吨税制具有积极意义,但长远来看现代吨税制更有利于航运业的发展。第四章,立足国情,对我国船舶吨税的税制选择及其征管提出浅薄建议,也即:法律具有不完备性,需立足于社会整体的发展阶段,在发现和解决问题中不断前进。现阶段,传统吨税制更为符合我国社会发展需要,故在此税制下应进一步细化船舶吨税法的具体规定,全面推进智能化、一体化的吨税征管模式,并从整体上减轻航运企业税收负担以实现对航运业的结构性减税;同时,为营造适宜现代吨税制运行的法治环境,可在经济发展水平较高、航运业发展较好的城市试点实行现代吨税制,积累法治改革经验并待成熟时将之推广全国。法律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天然具有不完备性,只有综合衡量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因素,才能准确把握法治建设的正确方向,使其符合社会发展的阶段性需要。本文重点在于:通过对比两种船舶吨税制的税制结构及立法实践,明确两者的差异所在,在此基础上分析两种税制背后的法律原理并探寻税制选择的法律依据,为我国今后相关立法提供理论参考;同时,在查阅大量资料的基础上,尝试提出与现有法律框架体系相协调的、更具实践意义的建议,以期在结构性减税的税制改革总趋势下切实减轻航运业的税收负担并营造有利于现代吨税制“落地”的法治环境。
二、试论加入WTO对我国航运业和航海教育的影响及对策(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试论加入WTO对我国航运业和航海教育的影响及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航海教育研究热点近二十年之变迁——基于知网论文的文本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研究思路 |
1.数据获取 |
2.数据预处理 |
3.数据分析 |
三、基于词语粒度的研究热点变化分析 |
1.卡方检验用于文本特征选择的基本方法 |
2.不同阶段文本特征词的变化分析 |
四、基于主题建模的研究热点识别及研究热点演化趋势分析 |
1. STM主题建模的基本原理 |
2.研究热点主题识别(1)最优主题数的确定 |
3.热点主题的演化趋势分析 |
五、结论与建议 |
(2)我国邮轮旅游中的法律关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摘要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三、主要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邮轮及邮轮产业 |
第一节 邮轮的定义与历史沿革 |
一、产业视角下的邮轮与邮轮旅游的定义 |
二、邮轮定义的历史沿革考证——“邮轮”与“游轮”之争 |
三、邮轮旅游产业本土化的进程与特点 |
第二节 邮轮产业的行业特点与文化特点 |
一、邮轮产业的行业特点 |
二、邮轮产业的文化特点 |
第三节 邮轮船票销售模式及其成因与结果 |
一、邮轮船票直销模式 |
二、包切舱模式 |
三、包切舱模式在我国兴起与异化的原因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法律框架下邮轮旅游中的法律关系 |
第一节 邮轮旅游中法律关系的定义与内容 |
一、邮轮旅游中法律关系的定义 |
二、邮轮旅游中法律关系的三要素 |
第二节 邮轮旅游中法律关系的特点 |
一、以海事法和旅游法为主线的部门法交叉管辖 |
二、国际性与本土性并存 |
三、受产业结构影响的价值平衡选择 |
第三节 邮轮旅游法律规范的部门法定位 |
一、研究部门法定位的意义和路径 |
二、世界主要国家邮轮旅游法律定位 |
三、我国对邮轮旅游法律规范应采取的部门法定位 |
第四节 涉外邮轮旅游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
一、传统冲突规范对涉外邮轮旅游侵权的不适应性 |
二、适用母港所在地法律重构涉外邮轮侵权准据法的必要性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邮轮船票销售主体与邮轮旅客之间的法律关系 |
第一节 包切舱旅行社与邮轮旅客的法律关系 |
一、域外法下包价旅游合同的性质 |
二、我国法律对包价旅游合同的学理争议 |
三、在我国法下重新认识包价旅游合同性质 |
第二节 我国邮轮船票直销模式合法性与旅行社应然法律地位的探析 |
一、我国邮轮船票直销模式的合法性基础 |
二、邮轮船票直销模式的不同发展阶段和法律关系 |
三、邮轮船票直销模式对旅游服务合同下旅行社地位的重构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邮轮旅游服务提供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
第一节 包切舱旅行社与邮轮公司的法律关系 |
一、邮轮舱位租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表现 |
二、邮轮舱位租用合同在大陆法下的性质探析 |
三、美国法对邮轮舱位租用合同的性质界定 |
四、海商法对邮轮舱位租用合同的性质界定 |
第二节 邮轮休闲娱乐服务经营者与其他主体的法律关系 |
一、邮轮休闲娱乐服务经营者的定义与表现 |
二、邮轮休闲娱乐服务经营者的法律地位 |
三、邮轮休闲娱乐服务经营者的合同责任承担 |
四、邮轮休闲娱乐服务经营者的侵权责任承担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邮轮公司与邮轮旅客之间的法律关系 |
第一节 海商法视角下邮轮公司承运人身份的确定 |
一、我国《海商法》下承运人的定义和外在表现 |
二、邮轮运输服务在我国承运人制度下的定位 |
三、邮轮公司与旅行社的承运人地位选择 |
第二节 以《海商法》为主线的承运人法定责任体系 |
一、海上旅客运输法的排他性管辖效力 |
二、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
三、承运人的归责原则 |
四、承运人的责任限制与强制保险 |
第三节 邮轮承运人安全保障义务重构 |
一、安全保障义务的定义和立法现状 |
二、邮轮承运人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特点 |
三、邮轮承运人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框架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3)经济全球化中的国际物流影响因素及中国的应对策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 |
1.1.1 国际物流与经济全球化的密切联系 |
1.1.2 经济全球化对国际物流格局的改变 |
1.1.3 新兴经济体崛起对国际物流秩序的重塑 |
1.1.4 “一带一路”倡议对国际物流变革的推动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现实意义 |
1.3 研究方法与逻辑框架 |
1.3.1 研究方法 |
1.3.2 逻辑框架 |
2 理论基础与文献综述 |
2.1 理论基础 |
2.1.1 管理科学理论与方法 |
2.1.2 系统理论和分析方法 |
2.1.3 博弈理论及其应用 |
2.1.4 其他相关学科与理论 |
2.2 文献综述 |
2.2.1 经济全球化相关研究 |
2.2.2 国际物流的相关研究 |
2.3 既有文献对本文的贡献 |
2.4 本章小结 |
3 经济全球化中国际物流影响因素分析的理论框架 |
3.1 基本概念 |
3.1.1 经济全球化的基本概念 |
3.1.2 国际物流的基本概念 |
3.2 经济全球化中的国际物流影响因素分析维度 |
3.2.1 国际物流与经济全球化的相互作用关系 |
3.2.2 经济全球化影响国际物流的主要维度 |
3.3 经济全球化中国际物流影响因素的四维分析框架 |
3.3.1 治理结构维度的影响 |
3.3.2 空间格局维度的影响 |
3.3.3 科学技术维度的影响 |
3.3.4 规则体系维度的影响 |
3.3.5 四个维度的交叉影响 |
3.4 本章小结 |
4 第一阶段经济全球化中的国际物流影响因素分析 |
4.1 第一阶段经济全球化影响国际物流的四个维度分析 |
4.1.1 治理结构——西方列强对殖民地的瓜分与掠夺 |
4.1.2 空间格局——殖民经济与第一次国际产业转移 |
4.1.3 科学技术——工业革命大幅提升西方生产力与军事力量 |
4.1.4 规则体系——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 |
4.2 第一阶段经济全球化中的国际物流四个维度分析 |
4.2.1 治理结构——依靠军事强权和经济霸权争夺海上战略通道 |
4.2.2 空间格局——地中海贸易区扩张与两洋港口的兴衰 |
4.2.3 科学技术——天文、地理、航海、造船等技术的发展 |
4.2.4 规则体系——西方海权论思想与物流现代市场运行模式初现 |
4.3 本章小结 |
5 第二阶段经济全球化中的国际物流影响因素分析 |
5.1 第二阶段经济全球化影响国际物流的四个维度分析 |
5.1.1 治理结构——大国主导下的多边合作 |
5.1.2 空间格局——欧洲、北美、东亚三大生产网络的形成 |
5.1.3 科学技术——第三次科技革命推动垂直专业化产业分工 |
5.1.4 规则体系——以WTO为代表的多边贸易体系 |
5.2 第二阶段经济全球化中的国际物流四个维度分析 |
5.2.1 治理结构——国际资本深度参与国际通道、枢纽之间的竞争 |
5.2.2 空间格局——亚太物流市场扩张与国际航运中心崛起 |
5.2.3 科学技术——集装箱运输建立全新的国际物流运行体系 |
5.2.4 规则体系——统一的国际海运规则不断发展完善 |
5.3 本章小结 |
6 第三阶段经济全球化中的国际物流影响因素分析 |
6.1 第三阶段经济全球化影响国际物流的四个维度分析 |
6.1.1 治理结构——崛起的新兴经济体推动全球化共商共建共享 |
6.1.2 空间格局——区域经济一体化与三大生产网络独立性提高 |
6.1.3 科学技术——工业4.0与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发展 |
6.1.4 规则体系——新型经贸规则正在构建之中 |
6.2 第三阶段经济全球化中的国际物流四个维度分析 |
6.2.1 治理结构——国际物流面临资源重新配置与市场重构 |
6.2.2 空间格局——国际物流需求在部分区域内较快增长 |
6.2.3 科学技术——现代科技推动国际物流多元化与创新发展 |
6.2.4 规则体系——适应区域物流发展的国际规则亟待建立完善 |
6.3 本章小结 |
7 “一带一路”倡议的国际物流影响因素分析及应对策略 |
7.1 “一带一路”倡议影响国际物流的四个维度分析 |
7.1.1 治理结构——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
7.1.2 空间格局——中国为主体的东亚生产网络沿“一带一路”扩散 |
7.1.3 科学技术——5G与新技术相互赋能推动数字经济发展 |
7.1.4 规则体系——依托自身优势引领区域经贸规则建立 |
7.2 “一带一路”倡议下的国际物流四个维度分析 |
7.2.1 治理结构——市场为主体、综合实力为支撑推进物流体系建设 |
7.2.2 空间格局——构建海陆双向物流大通道 |
7.2.3 科学技术——智慧物流与跨境电商市场广阔 |
7.2.4 规则体系——推动陆路物流规则统一与完善 |
7.3 中国依托“一带一路”倡议推进国际物流发展的应对策略 |
7.3.1 国际物流影响因素分析对“一带一路”的启示 |
7.3.2 “一带一路”物流发展寻求陆向突破策略 |
7.4 本章小结 |
8 依托中欧班列实现国际物流陆向突破的策略 |
8.1 中欧班列在“一带一路”国际物流体系中的作用 |
8.1.1 中欧班列发展情况 |
8.1.2 中欧班列在“一带一路”陆路物流中的骨干作用 |
8.1.3 中欧班列在“一带一路”倡议实施中的载体作用 |
8.2 中欧班列发展影响因素分析 |
8.2.1 中欧班列发展影响因素指标体系 |
8.2.2 中欧班列发展主要影响因素识别 |
8.2.3 中欧班列发展影响因素分类分析 |
8.2.4 中欧班列发展影响因素分析结论 |
8.3 中欧班列与海运物流的协调发展 |
8.3.1 中欧班列与海运物流的协作互补 |
8.3.2 中欧班列与海运物流的竞争博弈 |
8.4 中欧班列与跨境电商的融合创新 |
8.5 中欧班列国际规则的统一与完善 |
8.6 本章小结 |
9 中国在全球化新变革中的国际物流发展对策建议 |
9.1 中欧班列发展的对策建议 |
9.2 “一带一路”国际物流发展的对策建议 |
9.3 经济全球化新阶段国际物流发展的对策建议 |
9.4 本章小结 |
10 结论与展望 |
10.1 完成的主要工作与结论 |
10.1.1 完成的主要工作 |
10.1.2 主要结论 |
10.2 本文贡献与创新之处 |
10.3 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中欧班列到发欧洲国家的主要线路情况 |
附录 B 中欧班列影响因素调查问卷 |
附录 C 中欧班列问卷调查受访专家情况 |
附录 D 班列企业与班轮公司运价及政府最优补贴决策求解过程 |
附录 E 正文中专有名词简称、译文及缩写 |
作者简历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4)海上货物运输中无人智能船舶承运人的归责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意义 |
二、研究范围 |
三、研究内容 |
四、研究方法 |
五、研究现状 |
第一章 无人智能船舶承运人概述 |
第一节 无人智能船舶承运人的概念 |
一、无人智能船舶的界定 |
二、无人智能船舶承运人的界定 |
第二节 无人智能船舶海上货物运输风险变化及对承运人的影响 |
一、无人智能船舶的海上货物运输风险变化 |
二、在航运实践中对承运人的影响 |
三、对承运人义务制度方面的影响 |
小结 |
第二章 海上货物运输中无人智能船舶的法律责任主体 |
第一节 无人智能船舶的法律责任主体认定 |
一、国际公约关于载人船的规定 |
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下的无人智能船舶承运人识别 |
三、提单下的无人智能船舶承运人识别 |
第二节 船长与岸基控制站 |
一、船长法律地位的变化 |
二、船长的代理责任部分转移至岸基控制站 |
三、岸基控制站的法律地位认定 |
小结 |
第三章 海上货物运输中无人智能船舶承运人法律责任基础 |
第一节 无人智能船舶应选择适用何种归责原则 |
一、承运人归责原则的历史发展 |
二、远程控制船舶归责原则的选择 |
三、完全自主船舶归责原则的选择 |
第二节 无人智能船舶承运人与航海过失免责 |
一、航海过失免责的存废之争 |
二、远程操控船舶与航海过失免责 |
三、完全自主船舶与航海过失免责 |
第三节 无人智能船舶承运人的举证责任 |
一、管货义务的举证责任 |
二、免责事项的举证责任 |
三、适航义务的举证责任 |
小结 |
第四章 我国无人智能船舶承运人之归责问题对策研究 |
第一节 改变承运人的归责方法可能对我国产生的影响 |
一、不利影响 |
二、有利影响 |
第二节 对我国无人智能船舶承运人归责问题的立法建议 |
一、我国《海商法》的相关规定 |
二、完善我国无人智能船舶承运人相关规定的建议 |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5)海运碳关税对我国经济的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碳关税的实质 |
1.2.2 碳关税的合法可行性 |
1.2.3 碳关税的相关影响 |
1.2.4 运输碳关税的相关研究 |
1.2.5 文献评述 |
1.3 研究内容、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思路 |
1.3.3 研究方法 |
1.4 本文创新点及不足 |
2 碳关税的概念和理论分析 |
2.1 碳关税的相关概念 |
2.2 碳关税的提出与发展 |
2.3 碳关税的理论基础 |
2.4 海运碳关税对我国经济影响的理论分析 |
2.4.1 对出口的影响 |
2.4.2 对福利的影响 |
3 中国出口货物海运发展现状与海运碳排放量 |
3.1 中国出口货物海运发展历史 |
3.2 中国出口货物海运发展现状 |
3.3 中国出口货物海运碳排放量的测度 |
3.4 中国出口海运碳排放量与海运货运量之间的相关性分析 |
3.4.1 指标选取与模型构建 |
3.4.2 实证分析 |
4 海运碳关税对我国经济的实证研究-基于GTAP-E模型 |
4.1 GTAP-E模型介绍 |
4.2 数据的处理 |
4.2.1 地区划分 |
4.2.2 部门划分 |
4.2.3 碳关税冲击的计算 |
4.3 情景设定 |
4.4 模拟结果与分析 |
4.4.1 对我国的GDP的影响 |
4.4.2 对我国的产出和销售价格的影响 |
4.4.3 对我国的贸易条件和出口的影响 |
4.4.4 对我国的福利的影响 |
5 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
5.1 研究结论 |
5.2 政策建议 |
5.2.1 政府层面 |
5.2.2 企业层面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马克思国际贸易思想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问题的提出和选题意义 |
1.1.1 问题的提出 |
1.1.2 选题意义 |
1.2 研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综述 |
1.2.2 国外研究综述 |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内容和方法 |
1.3.1 研究思路与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点 |
2 马克思国际贸易思想的理论来源 |
2.1 马克思国际贸易思想的直接理论来源 |
2.1.1 古典国际贸易思想 |
2.1.2 贸易保护主义思想 |
2.2 马克思国际贸易思想的间接理论来源 |
2.2.1 重商主义国际贸易思想 |
2.2.2 重农主义国际贸易思想 |
3 马克思国际贸易思想的主要内容 |
3.1 马克思国际贸易思想的理论基础 |
3.1.1 世界市场理论 |
3.1.2 国际分工理论 |
3.1.3 国际价值理论 |
3.1.4 国际金融理论 |
3.1.5 国际服务贸易理论 |
3.1.6 理论基础、基本观点与政策之间的逻辑关系 |
3.2 马克思国际贸易思想的基本观点 |
3.2.1 国际贸易的产生和发展 |
3.2.2 国际贸易的本质和规律 |
3.2.3 国际贸易的地位和作用 |
3.2.4 国际贸易政策的演变 |
3.2.5 对未来社会国际贸易的预期 |
3.3 马克思国际贸易政策的二重性 |
3.3.1 自由贸易政策 |
3.3.2 保护贸易政策 |
4 马克思国际贸易思想与西方国际贸易思想的比较及特征 |
4.1 相关理论比较 |
4.1.1 对世界市场的现实表现形式的比较 |
4.1.2 对国际分工的贸易利益认识的比较 |
4.1.3 对国际价值理论与要素禀赋理论的范畴比较 |
4.1.4 对国际金融理论中资本国际流动的比较 |
4.1.5 对国际服务贸易理论解读的比较 |
4.2 基本观点比较 |
4.2.1 国际贸易产生和发展原因的比较 |
4.2.2 国际贸易研究侧重的比较 |
4.2.3 国际贸易作用的比较 |
4.2.4 国际贸易政策演变的比较 |
4.3 对国际贸易政策态度的比较 |
4.3.1 对自由贸易政策态度的比较 |
4.3.2 对保护贸易政策态度的比较 |
4.4 马克思国际贸易思想的特征 |
4.4.1 实践性 |
4.4.2 阶级性 |
4.4.3 科学性 |
4.4.4 人文性 |
5 马克思国际贸易思想在马克思主义国际贸易思想史中的历史地位 |
5.1 马克思国际贸易思想对列宁和斯大林国际贸易思想的影响 |
5.1.1 马克思国际贸易思想对列宁对外贸易垄断制的影响 |
5.1.2 马克思国际贸易思想对斯大林对外贸易思想的影响 |
5.2 中国马克思主义国际贸易思想继承发展了马克思国际贸易思想 |
5.2.1 毛泽东对外经济交流思想对马克思国际贸易思想的继承发展 |
5.2.2 邓小平对外经济开放思想对马克思国际贸易思想的继承发展 |
5.2.3 习近平开放型贸易观对马克思国际贸易思想的继承发展 |
5.3 马克思国际贸易思想对西方马克思主义国际贸易思想的影响 |
5.3.1 马克思国际贸易思想对巴兰和斯威齐经济剩余依附型贸易的影响 |
5.3.2 马克思国际贸易思想对阿明、伊曼纽尔“中心—外围”国际分工理论的影响 |
5.3.3 马克思国际贸易思想对安沃·塞克自由贸易思想的影响 |
5.3.4 西方马克思主义国际贸易思想与马克思主义国际贸易思想之间的逻辑联系 |
6 马克思国际贸易思想的当代实践价值 |
6.1 马克思国际贸易理论的当代实践价值 |
6.1.1 世界市场理论是建立公平合理国际经济新秩序的重要依据 |
6.1.2 国际分工理论是从“生产端”推进外贸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动力源泉 |
6.1.3 国际价值理论是解释美中贸易摩擦本质原因的理论武器 |
6.1.4 国际金融理论是促进“一带一路”倡议下“引进来”与“走出去”的指路明灯 |
6.1.5 国际服务贸易理论是推动中国外贸发展方式转型升级的理论指南 |
6.2 马克思国际贸易政策的当代实践价值 |
6.2.1 自由贸易政策是进一步提升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开放度的行动纲领 |
6.2.2 保护贸易政策是指引发展中国家缩小与发达国家贫富差距的智慧源泉 |
7 研究结论和未来研究展望 |
7.1 研究结论 |
7.2 未来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后记 |
(7)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对中国国际航运业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缩略词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3 研究内容和技术路线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技术路线 |
第2章 研究进展 |
2.1 概念界定及理论基础 |
2.1.1 国际航运温室气体 |
2.1.2 碳交易概念及理论基础 |
2.2 国际国内航运业碳减排发展现状 |
2.2.1 国际气候谈判框架下航运碳减排进展 |
2.2.2 欧盟(EU)航运碳减排进展 |
2.2.3 国际海事组织(IMO)航运碳减排进展 |
2.2.4 我国国际航运碳减排进展 |
2.3 航运碳交易研究综述 |
2.3.1 理论研究 |
2.3.2 研究方法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碳交易机制对中国国际航运业影响:模型与结果 |
3.1 模型 |
3.1.1 模型假设 |
3.1.2 模型构建:影响机制 |
3.1.3 模型具体方程式 |
3.1.4 结果敏感性分析 |
3.2 数据来源与处理 |
3.3 模型求解结果 |
3.4 结果分析与讨论 |
3.4.1 碳减排量分析 |
3.4.2 碳差额及免费配额 |
3.4.3 行业收入变动分析 |
3.4.4 运价变动分析 |
3.5 各变量对结果敏感性分析 |
第4章 国际航运纳入碳市场SWOT分析及应对措施 |
4.1 SWOT态势分析 |
4.1.1 SWOT态势分析法的概念 |
4.1.2 SWOT分析步骤 |
4.1.3 SWOT基本结构 |
4.2 航运业纳入碳市场SWOT态势分析 |
4.2.1 内部因素:优势、劣势 |
4.2.2 外部因素:机会、威胁 |
4.2.3 SWOT分析 |
4.3 应对措施 |
4.3.1 国家层面 |
4.3.2 行业层面 |
第5章 结论 |
5.1 主要研究结果 |
5.2 创新点 |
5.3 不足和展望 |
参考文献 |
参与课题情况 |
致谢 |
(8)海运便利化与港口国监管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海运便利化实现之困境 |
第一节 港口国监督在若干国家的适用与争论 |
一、Fleet Management Ltd.v.Australian Maritime Safety Authority |
二、Budisukma Puncak Sendirian Berhad v.Canada |
三、“粤电6”轮案 |
第二节 关于港口国监督的意义与思考 |
一、FAL公约下港口国监管内容的规定 |
二、影响港口国监督的现实因素 |
第二章 海运便利化的起源、立法与发展 |
第一节 《1965 便利国际海上运输公约》缘起背景 |
一、《1965 便利国际海上运输公约》的制定 |
二、标准做法与推荐措施的规定 |
三、标准做法与推荐措施的分析 |
第二节 《1965 便利国际海上运输公约》修订内容规定 |
一、《1965 便利国际海上运输公约》对偷渡的规定 |
二、《1965 便利国际海上运输公约》对海上安保的规定 |
三、《1965 便利国际海上运输公约》对船员信息的规定 |
第三节 《1965 便利国际海上运输公约》的最新发展 |
一、《1965 便利国际海上运输公约》2016 年修正案 |
二、关于电子信息交换系统 |
三、关于外国船员登岸休息措施 |
第三章 海运便利化与港口国监管的冲突 |
第一节 港口国监督的若干因素考虑 |
一、属地管辖和船旗国管辖的平衡 |
二、国家安全及污染防治的现实需要 |
三、追求航运公平与竞争的愿景 |
第二节 港口国监督制度引发的矛盾 |
一、海上安全与海运便利的冲突 |
二、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冲突 |
三、港口国不当监督与贸易自由的冲突 |
第四章 海运便利化与港口国监管的协调路径 |
第一节 备忘录视角下的协调路径 |
一、港口国监督标准再分类 |
二、提升船舶建造管理水平 |
三、加强区域信息合作与交流 |
第二节 公约视角下的协调路径 |
一、国际化协调机制的动因 |
二、简化船舶货物通关程序 |
三、规范港口国监督依据的国际法 |
第五章 海运便利化在我国的实践与完善 |
第一节 海运便利化在我国的立法现状 |
一、我国港口国监督的立法实践 |
二、我国海关制度的立法实践 |
第二节 海运便利化在我国的立法展望 |
一、完善港口国监督立法 |
二、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后记 |
(9)船员权益的软法保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摘要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我国船员群体困境及船员权益硬法保障之不足 |
第一节 概念的界定及检视 |
一、船员与海员概念界定 |
二、船员权益概念界定 |
第二节 我国船员群体特点及发展现状 |
一、我国船员群体特点分析 |
二、我国船员发展面临瓶颈 |
三、我国船员队伍发展困境成因 |
第三节 船员权益硬法保障的不足 |
一、船员领域硬法建设现状 |
二、船员权益硬法保障方面不足的具体表现 |
第二章 船员权益软法保障相关概念及法理分析 |
第一节 软法的本体理论 |
一、软法概念、特征和基本构成 |
二、软法的分类 |
三、软法是改善公权力服务社会个体的有效模式 |
第二节 软法与硬法的界分及相互关系 |
一、软法与硬法的界分标准 |
二、硬法与软法相互关系 |
第三节 实施船员权益特别保障的法理与实证分析 |
一、社会弱势群体理论 |
二、对船员权益特别保障具备法理正当性 |
三、加强船员权益保障的实证分析 |
第三章 软法保障船员权益的优势分析及国外经验启示 |
第一节 船员权益软法保障的优势 |
一、符合船员治理的时代需要 |
二、弥补硬法保障船员权益不足 |
三、有利于船员领域实现法治化 |
第二节 国外船员权益软法保障的启示 |
一、部分国家船员发展与保障情况 |
二、国外船员权益保障经验归纳和启示 |
第四章 国际软法对船员权益的保障 |
第一节 船员领域国际软法价值和发展趋势 |
一、海事公约中软法作用和价值 |
二、海事公约中软法的发展趋势 |
第二节 与船员有关的主要海事公约中之软法表现 |
一、海事劳工公约中之软法表现 |
二、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中之软法表现 |
三、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中之软法表现 |
四、与船员有关主要海事公约中软法的发展脉络 |
第三节 港口国监督备忘录——特殊的国际软法存在 |
第五章 国内软法对船员权益的保障 |
第一节 国家软法对船员权益的保障 |
一、组织类软法对船员权益的保障 |
二、公共政策对船员权益的保障 |
三、规制行政裁量权对船员权益的保障 |
第二节 社会软法对船员权益的保障 |
一、信用制度对船员权益的保障 |
二、标准化体系制度对船员权益的保障 |
第三节 我国在履行船员海事公约方面存在不足 |
一、宏观层面的不足 |
二、实践层面的不足 |
第六章 船员权益的软法保障模式建构及相关建议 |
第一节 构建船员权益保障的软法模式架构 |
一、规制与船员相关的国家软法 |
二、培育与船员相关的社会软法 |
三、吸收国际软法经验 |
四、重构与软法相协调的船员硬法 |
第二节 船员权益双轨保障模式下软法与硬法的协调与衔接 |
一、双轨保障模式下软法与硬法的协调 |
二、实现双轨保障模式下软法与硬法的有效衔接 |
第三节 实现船员权益保障软法与硬法共治路径 |
一、国家应建立便捷高效的权责体系 |
二、国家和社会需共同推进船员信用和标准等领域建设 |
三、推动各主体在船员领域国际合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10)论船舶吨税的法律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我国船舶吨税征收体制及其引发的争议 |
第一节 我国船舶吨税法律制度概述 |
一、我国船舶吨税的立法沿革 |
二、《船舶吨税法》的制度规定 |
第二节 船舶吨税立法的税制选择 |
一、我国航运业现状分析 |
二、传统与现代吨税制的选择困境 |
第二章 国际通行船舶吨税征收体制浅析 |
第一节 现代船舶吨税制的税制模式 |
一、现代吨税制的两种征收模式 |
二、现代吨税制的具体制度规定 |
第二节 现代船舶吨税制的相关制度 |
一、船舶融资中的相关制度——专项基金 |
二、船舶折旧中的相关制度——加速折旧制 |
第三节 两种船舶吨税制的对比研究 |
一、两种吨税制的税制构造差异 |
二、两种吨税制在各国的立法实践 |
第三章 船舶吨税税制选择的税法分析 |
第一节 现代船舶吨税制的制度优越性 |
一、航运企业与政府——税收法律关系分析 |
二、航运企业与社会——公共财产法理论分析 |
第二节 传统船舶吨税制的现实意义 |
一、治税理念与税法意识分析 |
二、立法目的与税法基本原则分析 |
第三节 我国船舶吨税立法的税制选择 |
第四章 我国船舶吨税征收体制的法治完善途径 |
第一节 传统船舶吨税制的具体实行 |
一、现行《船舶吨税法》的优化 |
二、传统吨税制下船舶吨税的征管 |
三、现有法律框架下航运业的结构性减税 |
第二节 现代船舶吨税制的建构初探 |
一、现代吨税制的税制设计 |
二、相关法律制度的探索 |
三、现代吨税制的试行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试论加入WTO对我国航运业和航海教育的影响及对策(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航海教育研究热点近二十年之变迁——基于知网论文的文本分析[J]. 于卫红. 航海教育研究, 2021(02)
- [2]我国邮轮旅游中的法律关系研究[D]. 谢忱. 大连海事大学, 2020(04)
- [3]经济全球化中的国际物流影响因素及中国的应对策略研究[D]. 谢雨蓉. 北京交通大学, 2020(06)
- [4]海上货物运输中无人智能船舶承运人的归责问题研究[D]. 黄腾. 大连海事大学, 2020(01)
- [5]海运碳关税对我国经济的影响研究[D]. 胡家菁. 江西财经大学, 2020(10)
- [6]马克思国际贸易思想研究[D]. 徐雅. 东北财经大学, 2020(06)
- [7]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对中国国际航运业影响研究[D]. 朱寿成. 厦门大学, 2019(09)
- [8]海运便利化与港口国监管的法律问题研究[D]. 李剑飞.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9]船员权益的软法保障研究[D]. 邵帅. 大连海事大学, 2019(06)
- [10]论船舶吨税的法律规制[D]. 唐丹瑞.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