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治与标准:非关税壁垒的应对之策(论文文献综述)
唐仲坤[1](2021)在《欧盟对华实施非关税壁垒的动因研究 ——基于负二项回归模型的分析》文中认为自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以来,欧盟成为对中国实施非关税壁垒(Non-tariff Barriers)最多的经济体之一。这些非关税壁垒种类复杂,覆盖我国各个产业,已成为影响中欧贸易进一步发展的主要障碍。为从源头上认识欧盟对华非关税壁垒决策的制定逻辑,理解和把握欧盟相关贸易政策决策的主要影响因素,本文选择以欧盟对华非关税壁垒为研究对象,对其实施动因展开研究。论文运用理论分析、统计分析、以及实证研究的方法,整理了 2009-2016年欧盟对华非关税壁垒数据,以代表各类动因的经济、贸易指标作为研究样本,通过采用面板负二项回归模型的实证方法,检验了各类动因对欧盟对华非关税壁垒决策的影响。论文共包括6个部分:第1部分是导论,介绍了研究背景,说明了论文研究的理论与现实意义,归纳了论文的主要创新点、研究方法和整体结构。第2部分是文献综述,对相关研究成果从四个方面进行整理并评述。首先是对非关税壁垒的一般性研究;其次,将已有文献对非关税壁垒从战略竞争因素、制度性因素、传统经济政治因素三个角度进行动因研究的学术成果进行了梳理;再次,综述分析前人关于欧盟对华非关税壁垒问题的研究成果;最后,整理了 GTA数据库的应用研究,总结了可供参考的研究方法。第3部分是对中欧贸易概况的事实分析,以及欧盟对华非关税壁垒的统计分析。从中欧贸易概况的回顾中发现,中欧贸易规模不断增长,中欧互为对方重要的贸易伙伴。双方顺差、逆差均主要来源于制造业部门的进出口差额。2020年受疫情影响,欧盟内外部贸易规模收缩,并在2021年一季度持续经济下行趋势。从欧盟对华非关税壁垒的统计分析中发现,欧盟对华非关税壁垒规模已从2008年金融危机后的回落中开始出现反弹,表现出逐年增长的态势。从措施类型来看,出口激励、本土市场补贴是这些非关税壁垒的主要形式;从行业角度来看,制造业是欧盟对华非关税壁垒的主要目标行业。第4部分介绍各类非关税壁垒动因的变量选择,并分析了各动因的预期影响方向,分析从战略竞争因素、制度性因素、传统经济政治动因三个角度展开。其中,战略竞争因素是欧盟实施对华非关税壁垒的重要动因。随着中国产业竞争力的提高,中欧出口产品在世界市场上相对优势地位发生变化,欧盟出于保护产业、减小产品竞争的目的,会增加实施对华非关税壁垒的数量。制度性因素,主要表现为市场化程度,是欧盟对华非关税壁垒决策的另一大动因。长期以来,欧盟以其内部法为依据,认定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地位”,适用“替代国”标准进行对华反倾销,增大了我国遭遇非关税壁垒的频率,扩大了对中国的贸易损害。第5部分是关于非关税壁垒动因的实证研究。论文采用负二项回归模型对欧盟对华非关税壁垒动因进行了检验分析,基准回归结果显示:在战略竞争因素方面,我国出口产品竞争力与欧盟对华非关税壁垒存在显着正相关关系。在制度性因素方面,我国市场化程度的提高,显着减小了欧盟对华非关税壁垒规模。在传统经济政治动因方面,欧盟失业率和基尼系数的提高,增大了欧盟采取非关税壁垒的可能性;中国对欧盟的非关税壁垒报复能力,遏制了欧盟对华非关税壁垒的实施;欧盟进口关税水平和非关税壁垒数量具有一定程度的协同效应,即当欧盟对华关税水平提高时,其对华非关税壁垒数量也在增多。除此之外,实证部分还进行了 一系列异质性分析和门限效应检验。第6部分是对全文研究结论的总结,并依据论文研究结论针对性地提出相应政策建议。为务实应对非关税壁垒,中国应推进制度型开放,加快贸易制度建设,优化贸易投资营商环境;在对欧交往中,把握好中欧合作的主基调。我国各企业主体应提高应对非关税壁垒的能力,积极应诉、快速反馈,以减小因非关税壁垒对出口贸易的不利影响。
罗彪[2](2021)在《绿色贸易壁垒对我国农产品出口的影响及法律对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自从我国进入WTO以后,传统的关税以及非关税壁垒对我国的作用不那么明显,发达国家的贸易保护主义的传统手段作用越来越小,为了寻求新的贸易保护手段,在此背景下,新型的技术性壁垒——绿色贸易壁垒登上历史舞台。绿色贸易壁垒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越来越严峻,特别是农产品出口遭遇的绿色壁垒,面对的检测项目越来越多、标准越来越严格苛刻。由于绿色贸易壁垒的实施,我国农产品出口国际市场越来越困难,给农产品出口企业造成了严重的损失。因此,突破绿色贸易壁垒问题刻不容缓。本文在探讨绿色贸易壁垒的相关概念的基础上,系统地阐述了绿色贸易壁垒的成因和特征、相关国际规则和表现形式。通过大量地搜集数据,客观地分析了绿色贸易壁垒对我国农产品出口的消极影响和积极影响,得出了绿色贸易壁垒的存在是发达国际利用国际环保法律的漏洞而实施的高标准的绿色环保要求,以达到贸易保护的目的。同时,我国的农业生产水平的落后,也是造成农产品出口遭遇绿色壁垒的主要原因。在此基础之上,针对我国当前农产品面临的出口困境,提出应对农产品绿色贸易壁垒的对策建议。本文的研究目的旨在对绿色贸易壁垒的成因、特征和表现形式对农产品贸易造成的影响进行研究和剖析,从国际法和国内法的角度,提出我国农产品应对绿色贸易壁垒的对策建议。这将有利于我国农产品出口企业提高国际竞争力,突破绿色贸易壁垒,同时也将不断完善我国绿色环境标准法律制度,给农产品生产创造一个绿色健康的生产环境,推动绿色产业的健康发展,保障国民的绿色生活水平具有重大意义。
胡枚玲[3](2020)在《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二战之后,GATT主要致力于削减和约束关税壁垒,到WTO协定建立了对国家贸易政策的协调体系。WTO协定对一国的对外贸易规制措施建立了统一的纪律约束,比如关税、海关估价、原产地、反倾销等;对一国的国内规制措施也进行了约束,比如TBT协定、SPS协定、GATS协定等对国内规制措施明确了非歧视性、透明度以及不必要的贸易限制等要求。然而,WTO协定主要约束的是成员的贸易保护性国内规制措施,对规制约束的范围也有限,无力解决普遍存在的低效、重复的或非歧视性规制壁垒。而这些不受WTO约束的国内规制壁垒仍会对国际贸易带来负担。国际经贸协定对国内规制监管的难点在于如何区分必要的规制,在成员的规制自主以及自由贸易之间实现平衡。WTO似乎陷入了两难困境,造成这一困境的根源在于国家制定和实施规制措施时局限于国内思维,不仅可能会造成贸易壁垒也会导致成员之间的规制不一致从而增加贸易成本。解决这一困境的方式是在规制制定过程中引入国际思维,考虑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以及规制一致性,进行国际规制合作。如今世界各国还面临一系列全球化问题,比如环境、金融、健康或安全等,一国无法有效应对,也需要进行规制合作。由于WTO多哈回合谈判长期陷入了困境,对国内规制监管的改革难以推进成功。2012年,美国通过了13609号行政命令,明确提出推进国际规制合作,并寻求在区域贸易协定中推进国际规制合作,引入以“良好规制实践”为核心的规制合作,致力于国家内部规制的一致性,国内规制的透明与高效。美国相继在TPP、TTIP谈判中引入“规制一致性”或“规制合作”议题。随后,CETA、JEEPA以及USMCA等新近国际经贸协定都纳入了这一新型规制合作。新近国际经贸协定规制合作的目标、模式、规则以及保障等形成的规制合作机制,正成为一种新的全球规范。而中国所参与的自由贸易协定还没有引入此种规制合作,国内也没有形成系统的良好规制机制。因此,需深入系统研究规制合作的理论与实践,探索国际经贸协定如何更好的实现规制合作、中国国内规制改革的策略以及参与国际经贸协定的规制合作方案。本文从以下几个部分展开:第一部分,国际经贸协定规制合作机制的基本理论与实践。为实现公共政策目标国家对市场进行干预或控制形成了规制,而各国由于不同的历史、文化、政治或制度等原因在各自领域范围内形成了不同的规制,这种规制差异特别是不必要的规制差异会阻碍经济的全球发展。各国的规制差异不会自动达成和谐状态,会形成规制的冲突。有冲突就会有合作,国际规制合作机制可以有效化解规制冲突,促进经济的全球发展。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实践经历了从约束规制效果到约束规制过程、从约束歧视性规制到追求国内规制透明、一致、高效的转变,GATT时期注重国家的外贸政策的协调,WTO为代表的传统国际经贸协定关注国内规制效果的协调,新近国际经贸协定更追求规制过程的透明、一致与高效。当前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机制还面临诸多挑战,比如规制合作目标的困惑、规制合作模式的选择与确定、规制合作规则的安排、规制合作如何保障等。第二部分,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目标与原则。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的目标不应该是单一,而应是多元的分层次的体系,要促进国际自由贸易和投资,提高国内规制质量和水平,保证国内公共政策目标的实现。但要同时实现这些目标存在困境,要保障国内公共政策目标的实现,需要规制自主,而规制自主可能导致贸易壁垒,还会造成规制的冲突。因此,需要首先在规制制定过程中统筹考虑这些目标的平衡;其次应明确特定条件下一些重要的目标予以优先考虑。要实现这些目标,应坚持规制主权原则、多元治理原则、成本效益原则以及规制一致性原则。第三部分,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模式。规制合作模式主要有委托代理模式、复合网络模式以及实验主义治理模式。传统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主要采取的是委托代理模式,由于委托事项不具体,委托后果具有不可预见性,这一模式会引发成员国规制主权的担忧,也很难适应新产生的问题,虽然在具体领域探索了实验主义治理模式,但没有形成法律约束力;新近国际经贸协定的规制合作以实验主义治理模式为主:确立框架目标,参与者在框架目标下自行实践,参与者定期汇报、公开评议,对框架目标进行定期修订。实验主义治理模式充分尊重了成员国的规制自主,通过不断实践进行评议不断提高,代表了未来国际经贸协定规制合作的趋势和发展方向。第四部分,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规则。传统国际经贸协定中对国内规制的约束主要包括非歧视性要求、必要性要求以及国际透明度,鼓励采用规制等效与相互承认、国际标准等实现规制协调。其致力于消除贸易保护性措施,无力解决非歧视性的规制冲突,重视规制的效果而忽视了规制过程的约束,约束的范围也比较局限,在保障国内民主方面也存在一定局限,忽视了利益相关者的参与等。新近国际经贸协定的规制合作规则更重视规制过程的透明度要求和利益相关者的参与,创设了“良好规制实践”规则:包括内部规制协调审查、规制影响评估、透明度与利益相关者参与等,同时注重规制合作交流以及规制协调等,形成了新的规制合作范式。在规制合作的具体规则上,新近国际经贸协定各具特点,具体制度的设计上也存在不完善之处:TPP/CPTPP的引导式规制合作规则通过示范引导成员实现“良好规制实践”,但不宜将一国的国内法律制度作为示范性要求,可采取问题导向式,使成员结合自己的国情进行实践;TTIP的协调式规制合作规则注重协调融合成员不同的规则,但不宜将成本效益分析作为规制影响评估的必然选择,可以作为其中一项选择;USMCA的相对强制式规制合作规则更注重强制性的透明度义务,但不应是一国国内法律制度的直接输出,而应体现不同国家之间制度的融合。第五部分,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保障机制。传统国际经贸协定对国内规制规则采取硬性保障的争端解决机制,争端解决机制在解决“必要性”与科学性方面引起了质疑,还存在解决纠纷成本大、裁决过程不透明等问题需要进行完善。对传统规制合作领域新近国际经贸协定都采取了硬性保障的争端解决机制,其争端解决机制是半开放的,引入了金钱补偿机制,只有USMCA的有限的硬性保障机制具有普遍适用性。传统国际经贸协定还采取了软性的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发挥了积极效用,存在的问题在于审议范围太广而深度不够,对经济实力强大的国家约束力不强,可以在全面审议的基础上增加分议题审议,有效衔接贸易政策审议机制与争端解决机制,加强贸易政策审议之后的后续监督。新近国际经贸协定的规制合作普遍采取了软性保障机制,TPP/CPTPP建立了通知实施以及审议机制,TTIP采取部长级会议审议交流机制,USMCA鼓励成员之间寻求解决方式。国际经贸协定中规制合作的保障应采取硬性保障与软性保障的结合,鉴于规制涉及一国的政治法律体制,应严格限定硬性保障机制的适用范围,完善软性保障机制,并建立对发展中国家的技术援助机制。第六部分,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机制对中国的挑战及应对。新近国际经贸协定规制合作的政治战略对中国参与国际规制合作形成了一定的挑战,规制合作新范式对国内规制的高标准高要求也给中国的国内规制带来了挑战。中国需要从国际国内层面积极应对:国内层面,中国需要对国内规制进行“良好规制实践”的改革和优化升级,提升透明度,保障公众参与,建立系统的规制影响评估制度,建立规制协调机构,完善规制协调程序等;国际层面,中国可以考虑在自由贸易协定的谈判以及升级中引入合适的规制合作机制:不宜采取强制的规制合作规则,应选择协调式的规制合作规则,可以接受引导式的规制合作规则;设计合适的规制合作方案:应明确在保障国内公共政策目标的基础上实现多元目标的协调;肯定各国的规制原则和程序;倡导进行规制影响评估,不宜将成本效益分析作为必须步骤;在促进规制一致性上,注重透明度以及公众参与;鼓励推动采用国际标准、相互承认等;排除争端解决机制,强调规制合作的实验主义治理。中国需要积极参与国际规制合作规则的制定,又需要主动进行国内经济和政府管理制度的改革,形成中国制度优势和“良好规制实践”,实现国际和国内法治格局的良性互动,提高中国全球经济治理的话语权。
刘滢泉[4](2020)在《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充足、可持续的能源供给是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保障。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以及能源消费水平的提高,能源需求和生产之间的不平衡的矛盾愈加严重。能源的来源有很多不同种类,当前,世界能源使用很大程度上依赖化石燃料。大量化石燃料的使用、燃烧会带来酸雨、雾霾等严重的环境污染、破坏,产生的大量二氧化碳更会引起全球性的“温室效应”。“温室效应”带来的气候变化是当前人类面临的最大威胁,危及地球生态安全和人类生存与发展,已经引起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化石燃料大量使用在造成严重环境、气候问题的同时,也面临着不可再生带来的能源枯竭问题。化石燃料大量使用在造成严重环境、气候问题的同时,也面临着不可再生带来的能源枯竭问题。20世纪70年代的石油危机,促使国际社会的能源危机、能源安全等问题浮出水面,也让许多国家更清醒地意识到能源供给持续性和发展新能源的重要性。全球范围内屡次发生的核事故,尤其是日本福岛核电站泄漏事件引发了人类对核能安全的不信任。一些国家相继宣布“弃核”,并努力实现从核电到可再生能源的转换。因此,寻找替代能源,成为各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可再生能源低碳、清洁、可持续的优点,赢得了世界各国的青睐,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已经从过去个别国家、部分地区逐步扩展成为全球各国的一致行动。各国都对发展可再生能源给予了高度重视,通过发展可再生能源产业降低能源进口的依赖程度,保障本国能源安全,推进能源转型;保护环境生态,实现可持续发展;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可再生能源产业具有初始投资成本高、成本受技术创新进步影响大、长期成本有下降空间等显着特点,因此,可再生能源产生经济效益需要长时间的发展和积累。巨大的投资、研发成本给成立初始阶段的可再生能源产业带来了很大的经济压力,使其难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与传统能源相竞争。考虑到可再生能源产业的这一特点,以及发展可再生能源产业带来的环境、生态、经济价值,各国纷纷出台各种法律、政策,用以支持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壮大。可再生能源的开发、使用,作为未来第四次工业革命的内容之一,不仅体现了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可以说,谁在可再生能源的开发、使用领域占得先机,就将在这场以绿色、智能和可持续为特征的科技革命中获得优势地位。世界各国既是气候可持续发展的利益共同体,更是经济社会存在竞争的利益个体,在逆全球化浪潮兴起的时代,国与国之间在发展可再生能源及其产业领域存在竞争关系、在争夺可再生能源产品、设备国际市场领域也存在竞争关系。补贴作为一种常用的政府激励措施,成为各国促进可再生能源及其产业发展的常用手段。随着可再生能源及其相关技术的不断发展,各国的可再生能源产业都有了不同程度的发展,补贴措施是否还可以继续使用、应当如何使用成为了学者们关注的问题。在国际贸易领域,不断涌现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更是对各国可再生能源补贴措施的合规性问题提出了质疑。在各国普遍对可再生能源及其产业给予补贴的背景下,相比环境负面效应更大的化石能源补贴,为何可再生能源补贴屡遭国际争端诉讼?成为本文研究国际层面可再生能源补贴问题的出发点。从GATT到WTO,这个世界上最大的多边贸易组织经历了70多年的发展历程。WTO在国际贸易领域建立了秩序,为世界经济发展和世界和平维护作出了贡献,其制度的详实程度、争端解决机制的广泛实践,成为全球化时代成员方遵守的“模范国际法”。然而随着实践的发展,WTO既有制度的僵化、新规则的难以达成,都让成员方对WTO“究竟走向何方”产生了怀疑。争端解决机构难以完成可再生能源补贴认定、难以开展合规论证,正是WTO既有制度僵化的印证和缩影。与多边经贸规则难以达成相对应,区域贸易协定发展如火如荼。美国、欧盟、日本主导或参与了TPP、CPTPP、USMCA、EPA谈判,并达成了一系列高标准的区域贸易协定。具体到可再生能源补贴领域,前述区域贸易协定通过“非商业援助制度”“环境条款”“一般例外条款变通适用”等规则的设计,事实上改变了WTO框架下的补贴制度,体现了先进发达国家抢占21世纪国际经贸规则制定话语权的战略意图。虽然目前而言,这些区域贸易协定的规定相对原则,且未有争端实践适用,但结合多边经贸规则的形成过程来看,区域贸易协定的相关规定推而广之,也可能只是时间的问题。先进发达国家在推进诸边、双边层面经贸规则发展的同时,也在国内层面不断发展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体系,综合运用法律、政策手段,设计覆盖研发、投资、生产、销售环节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为国内可再生能源及其产业发展提供科学化的制度保障,并向全球输出了“上网固定电价制度”“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等制度设计,在国内法制度层面实现了领跑。而今,经过了长期的发展和补贴支持,先进发达国家更多地掌握了可再生能源的核心技术,其中部分类型的可再生能源产业具备了参与自由市场竞争的实力。由此不难发现先进发达国家在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领域的整体设计图谱:第一,在国内法制度层面逐渐将市场因素纳入原有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以实现优胜劣汰,提升成熟可再生能源产业的竞争力;第二,把握既有多边经贸规则,发起对其他国家的可再生能源措施争端,为本国可再生能源产业争取更多的国际市场和发展时间;第三,通过区域贸易协定实践,制定有利于本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的高标准条款,抢占21世纪国际经贸规则“立法权”。我国是发展中国家,也是人口大国,高速发展的经济带来了巨大的能源消耗,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大的能源消费国,巨大的能源消费带来了大量的污染物和温室气体的排放,环境、资源问题已经成为了制约当今中国可持续发展的瓶颈。能源安全问题是国家能源发展首先要考虑的问题,在核能安全性备受质疑的情况下,发展可再生资源产业已成为我国保护环境资源、实现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的必由之路。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可再生能源生产者,近年来,中国也成为在可再生能源发展领域最大的投资者,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迅速。然而,近年来,在贸易保护主义不时抬头的当下,我国可再生能源产品、设备在国际上屡遭反补贴诉讼。研究国际法律制度,归根到底的落脚点在于,对接国际经贸规则,发展、完善我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助力我国可再生能源及其产业的发展。补贴、反补贴法律制度对我国来说是“舶来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自2004年后未有新的发展。我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缺乏系统性,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散见于法律、政策之中,且多以政策形式出现,与先进发达国家相比,法制化程度明显不足,部分制度的合规性也有待论证。制度的局限必然影响实践的效果,实践中“弃风弃光”现象一方面是电力消纳的统筹问题,另一方面也是对既有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合理性的实践质疑。如何对接国际经贸规则,发展、完善我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成为本文研究国内层面可再生能源补贴问题的出发点。因此,本文将在既有多边贸易体系框架内,为可再生能源补贴寻找制度依据,并结合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实践,探析可再生能源补贴合规论证路径及制度问题,并将归纳区域贸易协定、典型发达国家内国法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发展趋势,以推进多边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和我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完善,为我国可再生能源及其产业发展提供科学化的制度保障。本文从法学视角出发,聚焦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问题,探讨了可再生能源及其补贴的价值、实施可再生能源补贴措施与贸易自由化的关系;分析了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的相关制度,结合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实践及WTO制度,归纳了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合规论证所应遵循的逻辑思路;研究了区域贸易协定中可再生能源补贴相关制度,从诸边、双边层面为多边层面制度革新提供参考借鉴依据;讨论了可再生能源补贴专向性、不可诉补贴与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关系、可再生能源补贴与GATT1994第20条的关系等几个法律问题,就可再生能源补贴合规论证发展提出了建议;对标WTO既有规则体系及案例实践,审视了我国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制度、政策措施的合规性,在结合他国立法、实践情况的基础上,审视国内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度的体系性、科学性,为我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完善、可再生能源补贴问题的解决及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提出了建议。具体而言,本文由以下五章组成。第一章通过可再生能源、再生能源补贴概念的界定,明确文章的研究对象,从基础理论层面为开展进一步研究奠定了基础。结合发展可再生能源的必要性分析可以发现,环境、气候、资源问题的日益突出及环境问题的无国界特征,寻求发展替代能源,大力发展可能再生能源已经成为了国际社会的共识。结合“幼稚产业理论”和“外部性理论”两种经济学理论的分析,政府通过“有形的手”,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合理化能源产品的最终成本,为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符合自然法的公平价值和理性精神,体现了自然法的核心诉求。在综合政策的支持下,可再生能源产业竞争力的提升有空间、可实现,国际社会的认可度高,可再生能源补贴作为各国政府常用的政府干预手段和调控措施,其存在必要性在实践中也得到了体现。然而,对可再生能源补贴的质疑、可再生能源补贴贸易救济措施、可再生能源补贴贸易争端频发,可再生能源补贴“深陷”国际法律争议,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合规性备受质疑,成为了本文进一步研究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问题的动因所在。第二章围绕WTO框架下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适用这条主线,在第一节分析了WTO框架下SCM协定、GATT1994、GATS和《农业协定》中的与可再生能源补贴相关的制度及对可再生能源补贴的适用性,发现除了SCM协定,其他协定中的补贴制度都无法为可再生能源补贴认定提供充分依据;除了《农业协定》中的“绿箱”国内支持措施,其他涵盖协定中均无肯定可再生能源补贴环境价值、正外部性的补贴制度,有鉴于《农业协定》适用对象的特定性,因此当前WTO框架下没有专门适用于可再生能源补贴的特殊补贴制度;从制度层面来看,可再生能源补贴认定、论证遵循一般补贴认定、论证规则。在第二节中,结合WTO争端解决实践,以“加拿大-可再生能源案”为例,详细分析了WTO争端解决实践中确定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合规论证规则;并结合DSB裁决正、反两方面的评价肯定了既有合规论证规则的价值,同时也指出了其中的问题所在;并结合WTO补贴争端实践发展,发现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呈现“非补贴”化处理和高频度嵌入“国内成分要求”两个显着发展特点。而今,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合规论证路径发展呈现“停滞”状态,结合实践发展反思制度本身,发现WTO框架下补贴认定制度和分类制度都存在局限性,不利于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合规论证,无法在既有补贴制度框架内为可再生能源补贴提供豁免机会。DSB实践中形成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合规论证方法,是根据当前WTO框架下补贴制度做出的最无奈,也是最积极的选择,这种合规论证方法虽然暂时为非禁止性可再生能源补贴在事实上构建了暂时的绿色安全网,但从解决问题和长远发展的角度来说,依然不是根本之道。第三章围绕“非多边视角下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从“诸边、双边”区域贸易协定视角和“单边”内国法视角分别切入,系统梳理了重点区域贸易协定、典型发达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内容特点和发展趋势。在“诸边、双边”维度下,区域贸易协定的制度创新,事实上拓展了WTO框架下的补贴制度,从实体层面将环境因素融入补贴制度、通过非商业援助制度设计改变了国有企业补贴认定方式,从程序层面凸显了对透明度原则的重视。可以肯定的是,多个国家(地区)认识到了既有WTO框架下补贴制度无法适应可再生能源补贴认定需求,并在区域贸易协定中进行了积极的制度发展尝试,这对在多边层面尝试制度革新提供了发展思路。当然,区域贸易协定中许多创新规则的设计还不够完善,相比WTO框架下的补贴制度,相对更为原则,实践中也未有争端案例适用这些创新规则,规则如何加以运用、解释还有待实践的发展。在“单边”维度下,列举国家都对可再生能源给予了形式各样的补贴,都有着自成体系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列举国家既有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制化程度高,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政策共同构筑了制度体系。列举国家相互之间在制度上也存在相互借鉴,同一补贴制度并非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金科玉律,需要特定国家结合本国能源市场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加以适用。而今,市场因素逐渐并充分融入列举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可以预计,根据幼稚产业保护理论的逻辑,无论一国实施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究竟为何,随着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补贴的规模、数量都呈现递减的趋势,可再生能源产业最终面向的是自由市场,并将在自由市场的竞争过程中实现优胜劣汰。对列举国家可再生能源制度内容和发展趋势的把握,对多边层面制度革新及中国相关制度发展都有良好的参考价值。第四章根据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发展困境和制度适用问题,参考非多边视角下相关制度的发展实践,以WTO法律制度为基础,从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革新和一般例外条款制度革新两个层面出发,为多边视角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明确了方向。第一节聚焦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革新,通过对不可诉补贴制度恢复、修订,为具有环保、科研价值的可再生能源补贴构建了绿色空间;通过《环境产品协定》谈判视角下为可再生能源产品争取特殊待遇;参照《农业协定》分类模式为可再生能源补贴设计特殊规则,为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创新提供发展思路。第二节根据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特点,结合“具有‘国内成分要求’的可再生能源补贴无法在补贴制度范畴内得到救济”的现状,尝试在补贴制度之外,为含有“国内成分要求”的可再生能源补贴论证寻找制度依据;效仿EPA吸纳一般例外条款的做法,着力探析WTO框架下GATT1994第20条与SCM协定的适用关系,并在归纳GATT1994第20条实际适用效果的基础上,从适用方法变更、条款修改两种“必要的变通”模式出发,建立了可再生能源补贴援引GATT1994第20条的发展路径。虽然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革新阻力重重,但还是应当有制度革新的愿景和勇气,为可再生能源补贴合法性论证提供发展思路和方向指引。结合逆全球化发展浪潮,多边制度改革任重道远,不可能也无法一蹴而就,应当结合多边、诸边、双边、内国法实践发展,以原则导向的修订为起点,明确制度改革基本方向,以期实现从原则形成到原则接纳,再到规则形成到规则接纳的发展过程,有策略、有方法的实现多边经贸规则渐进式改革的目的。综合第四章的制度设计,本文将可再生能源补贴合规性论证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第一,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需要多边层面规则的革新,无论是否最终在WTO平台解决,WTO既有制度和实践都会成为重要的参考依据;第二,在既有多边补贴制度框架内,最紧迫的就是重建不可诉补贴制度,在原则修订的基础上,为可再生能源补贴创造绿色空间;第三,对于含有“国内成分要求”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可通过在对GATT1994第20条进行“必要的变通”的基础上加以适用,为该类措施在制度层面再提供一次得以豁免的机会。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发展起步较晚,既有制度体系包括法律和政策两个层面的内容,且以政策为主。第五章在系统梳理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政策的基础上,结合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和具体类型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发展内容,归纳了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的三个发展趋势: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在向“政府导向型、市场导向型并举”的方向转变;积极对接国际经贸规则;融入“低碳环保”“节能减排”内容。中国既有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呈现法制化程度不高、制度内容科学性有待提升两个明显不足,存在发展完善空间。基于可再生能源的价值,中国对可再生能源及其产业发展的需求,以及可再生能源补贴国际贸易争端的不断涌现,本章第二节对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发展完善提出了对策建议。第一,要推进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渐进式改革,在“遵守国际法义务”“借鉴他国有益实践”“坚持因地制宜思路”基本思路的指引下,针对第一节中提出的制度问题,着力提升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法制化水平和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内容的科学化水平,并对涉嫌“国内成分要求”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内容给予了特别关注。第二,要助力国际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创新,在“坚定多边立场”“坚持国际合作”基本思路的指引下,积极关注并参与多边、区域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创新,并对多边、区域贸易协定发展过程“非商业援助制度”“可再生能源市场基准”等问题给予了特别关注,并对“一带一路”能源国际合作背景下的中欧能源合作平台项目进行了发展展望。中国是WTO的重要成员方,也是多边贸易体制的实际受益者和坚定拥护者,围绕WTO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改革设计中国方案,既是履行负责任大国、代表发展中国家发声的重要举措,也是争取21世纪国际经贸新规则话语权的重要举措。无论WTO本身最终走向何方,多边经贸组织、多边经贸规则都不可或缺,在多边经贸规则重构的当下和未来,保持关注、持续参与、主动发声,都是避免成为新多边经贸规则“被动接受者”的积极作为。在国际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革新中,提交中国方案设计,是贡献中国智慧的有益尝试,也是坚定多边经贸谈判立场的实际行动。中国也应积极关注CPTPP、USMCA、EPA谈判的最新成果和发展走向,了解区域贸易协定在可再生能源补贴领域的制度创新和发展趋势,未雨绸缪。中国更应在自己主导的RECP谈判、“一带一路”倡议中,将能源合作、可再生能源制度加以融入,为区域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发展进行积极尝试。未来,人类文明必然会进入一个新能源的时代,但前往这条新能源的路上,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而今的新能源,在科技发展后可能会纳入可再生能源范畴,也会给既有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带来新的内容。即使在当下,化石能源依然是当今世界的主要消费能源,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壮大仍然有赖于科技创新和政策支持,因此,一要统筹兼顾、遵循能源发展规律,重视传统能源法律制度建设,充分发挥传统能源在步入新能源时代的“桥梁”作用;二要为科技进步后,新型可再生能源的发展、产业化留有充分的制度发展空间,关注新能源领域的立法需求,展现制度的前瞻性,多面助力国家能源法律制度体系建设发展;三要充分关注可再生能源资源高效利用、节能、生态税等层面法律制度体系建设发展,以期为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度构建更为全面的制度体系。
涂芷筠[5](2020)在《数字贸易的非关税壁垒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全球经济正在经历商品和服务的生产、交换和消费的数字化。随着越来越多的产品依赖数字连接的功能,通过网络进行交易或集成。互联网和跨境数据流正成为重要的贸易渠道,产生了以数字化信息为基础的数字贸易。出于对本国信息和数据安全的担忧,世界各国纷纷出台有关数字贸易的限制政策,构成贸易壁垒。相较于关税壁垒,数字贸易的非关税壁垒使用得更多,例如数据本地化要求、在线审查、对数字内容提供商的市场限制,以及关于数据隐私和保护的相互冲突和重叠的规则。尽管这些措施有其存在的合理意义,但它们也会带来不利影响。在这种背景下,中国也亟需为应对数字贸易的非关税贸易壁垒进行相关规定和提出应对措施。本文研究主要内容和框架如下:导论,主要陈述了论文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国内外对数字贸易非关税壁垒的研究状况、论文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以及研究方法。第一章是对数字贸易非关税壁垒的概述,主要是从数字贸易非关税壁垒的含义、产生原因和国际影响入手,指出数字贸易非关税壁垒的正当性和限制性。第二章主要围绕数字贸易非关税壁垒的三种主要表现形式进行剖析,阐述了国际上数字贸易非关税壁垒的现状及影响。第三章是对数字贸易非关税壁垒的国际规则的阐述,分析在WTO多边贸易规则中关于数字贸易归属货物与服务贸易协定之争,WTO关于数字贸易规则谈判进程以及有关数字贸易非关税壁垒的区域或多边自由贸易协定。第四章是我国应对数字贸易非关税壁垒策略的选择,先对我国数字贸易规则构建进行简要分析,再结合在前三部分的基础上对我国应对数字贸易非关税壁垒提出了几点建议,除了建立数字贸易壁垒的预警机制,及时给出口企业提供市场新动态,还要积极参与国际数字贸易规则的构建,维护本国利益,促进中国数字经济发展和数字贸易。最后结论是对论文内容的简要概括,在数字贸易发展进程中,数字贸易的非关税壁垒是值得关注和重视的问题,在应对的过程要注意平衡贸易壁垒和贸易自由化的关系,才能促进数字贸易良性循环的发展。
王伟[6](2020)在《通往全面发展之路 ——新型经济全球化构建路径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基于对全球市场扎根于国际体系的认识,本文首先论证了经济全球化发展的双重属性:在生产力层面,经济全球化表现为生产要素、商品及服务的跨境流动,这是由技术进步和国际分工推动而形成,资本的逐利本性使得全球化的发展具有内在必然性;在生产关系层面,经济全球化表现为影响和规范这种跨境流动的规则、国际秩序和社会结构,这是由主权国家之间的竞合状态以及一国内部的政治博弈结果所决定。生产力起决定性作用,意味着规则及秩序的供给需要适应经济要素的跨境流动水平,物质技术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决定了规则的演变方向。生产关系对生产力有反作用,意味着当规则、国际秩序以及社会结构与全球经济的现实发展相脱节时,便会阻碍经济要素的跨境流动,因而经济全球化进程会呈现出周期性的波动。全球化的双重属性为本文接下来分析前两轮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历程提供了理论基础。第一轮经济全球化期间,两个敌对阵营之间的竞争性均势共同塑造了国际秩序,国际合作以牺牲小国的利益为代价来实现大国的理性自利。在丛林法则理念的影响下,第一轮经济全球化是一种建立在殖民扩张基础上的、单向和被动的全球化,金本位制充当着核心保障机制,伴随着贸易保护主义升级,全球市场逐渐形成了中心-外围式的分工体系。欧洲帝国主义作为全球化主要的政治结构,完全主导了后者的发展方向,作为结果,经济全球化表现为进程的高度不稳定以及利益分配结果的显着不对称。均势秩序在欧洲地区的成功反而埋下了经济全球化自我毁灭的种子。在对第二轮经济全球化的分析中,本文强调了规则及其构建的制度基础是全球化有别于一个世纪之前的最显着特征。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通过纷繁复杂的国际机制设计,塑造了一套基于安全联盟、相对开放的经济政策和多边合作体制的“自由主义国际秩序”,为全球经济的发展提供了稳定的制度环境。以跨国公司为主体、国际直接投资为载体的生产要素跨境合作成为世界经济运行的显着特征,基于全球价值链的国际生产网络逐渐形成,发展中国家也第一次成功地利用本国廉价的劳动力实现了在产品和服务上的比较优势。本文认为正是一系列相互支持的国际制度安排为发展中国家主动参与全球化、融入国际分工体系提供了一条规范化的路径。在随后分析当前全球化的发展困境时,本文确证了规则一方面充当着全球化发展的“自动稳定器”,另一方面却又是其不稳定的根源。规则的非中性带来了了国际层面上权利及收益分配的不平衡,再加上发展中国家自身发展能力的不足,导致后者长期被规锁在全球价值链的低附加值环节。这种不平衡还蔓延至一国内部,在新自由主义理念的影响下,缺乏完善社会保障的普通民众,暴露在国际经济的周期性波动和国外竞争的冲击中,各国国内财富差距普遍扩大,成为民粹主义兴起的经济根源。在发达国家内部,不平等借由全球性危机的爆发催生出了全球化的政治反应,民粹主义成为威胁经济全球化的首要因素。本文认为,持续的全球性危机弱化了既得利益集团的合法性,全球化的发展困境提升了对新理念的诉求,因而推行以包容共赢全面发展为理念的新型经济全球化有助于缓解国际和国内层面的不平衡问题。文章对新型经济全球化的具体内涵进行了界定,并指出全面发展在国际层面上表现为各国有良好的全球化参与路径,在国别层面上表现为市场开放的收益能均衡地惠及每一个阶层。同时,本文还探索了新型经济全球化的构建路径,涉及加强国别层面的制度建设、完善区域层面的全球经济治理以及塑造全球层面的包容性国际秩序。此外,新理念的扩散需要推动者,而中国的崛起为自身承担更多的全球领导责任提供了经济基础。因此,本文在讨论新型经济全球化的构建过程中,还将关注如何将中国崛起的现实转化为推动经济全球化发展的动力。随后的章节主要围绕着新型经济全球化的具体构建路径展开。本文认为,推行以全面发展为理念的新型经济全球化,需要在国别层面上有针对性的加强南北国家的制度建设。对中国经济增长历程的实证分析表明,制度质量的提升可以增强贸易开放对经济增长的促进效应,而先于制度变革的市场自由化会抑制长期经济增长前景。发展中国家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参与经济全球化的能力不足,因而需要加强制度建设以促进本国在全球价值链中参与程度及位次的提升,以规则的调节和完善为切入点,发挥本国要素禀赋的比较优势、放宽市场准入并提升引资能力、提高贸易基础设施水平,以及加强法治和标准建设。而发达经济体则需要抑制民粹主义的经济根源,通过增加就业机会以应对收入停滞,推动全球化的“入嵌”以缓和经济不平等,并调整政府和私营部门过于密切的关系。在区域层面上,本文认为新型经济全球化的顺利发展,还有赖于通过管理区域公共产品的供应水平来完善全球经济治理。跨境公共劣品的泛滥增加了全球经济治理的必要性,但由于全球公共产品的制度性供给困境,当前的经济治理体系在区域层面缺乏有效的覆盖,影响了管理全球化“不良后果”的成效。在丰富了区域公共产品的理论内涵后,本文认为,为全球经济治理提供中国方案是全球化的“中国叙事”中关键一环,结合“一带一路”倡议的区域公共产品属性,中国应联合地区成员增加稀缺性区域公共产品的供应,整合过剩公共品,并推动全球层面的经济治理机制改革。全球层面上还需要塑造包容型国际秩序来为新型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提供制度环境。考虑到全球化和国际秩序的发展表现出相当程度的同步性,本文认为全球化的形成和深化依托于一种稳定的国际秩序基础,其发展特征及利益分配结果深受国际秩序的影响和约束。文章随后从理论层面上构建了国际秩序对经济全球化的影响机理。国际秩序的构成要素,国际规范、主导价值观以及国际制度安排,与有着扩张属性的资本以及技术革命结合在一起,刻画了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特征。当前“自由主义国际秩序”的式微带来了经济全球化发展的困境,中国应当联合其他国家共同推动国际秩序的包容性发展,构建新型经济全球化的秩序基础,塑造一个由包容的价值规范和开放多元的国际经济制度安排组成的无界的国际秩序。
刘江山[7](2020)在《TTIP协定中的监管合作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不同国家之间的监管规则存在巨大差异,进而产生了大量非关税壁垒,并成为妨碍和扭曲全球贸易和投资重要因素之一。各国政府都希望能够在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获得最大的收益,为此不得不共同致力于消除因相互之间的监管差异带来的非关税壁垒,而WTO和其他现有的国际贸易安排很难有效地解决非关税壁垒问题。各国的监管本身有其正当性与合理性,因此在监管合作的过程不应对设定的国内监管目标产生影响。欧盟和美国等发达经济体通过打破传统的国际贸易条约模式,探索能够解决“边境线后”问题的新一代FTA。监管合作在消除非关税壁垒方面能够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在欧盟和美国TTIP协定谈判的过程中,将监管合作议题列为四大核心谈判议题之一。监管合作的目标是为了消除因各国监管规则不同形成的非关税壁垒。本文将通过对TTIP监管合作章节文本、监管规则制定主体、监管合作中的监管规则、监管合作个案分析及监管对中国的因应等方面系统的讨论TTIP中的监管合作议题中的法律问题。监管合作议题是TTIP协定谈判的核心内容之一,是欧盟和美国重塑国际贸易规则的重要工具,也是深度经济一体化FTA得以落实的主要路径之一。TTIP监管合作议题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良好监管实践;二是监管合作。通过良好监管实践规定的制度和程序确保监管规则的质量;通过监管合作实现监管规则的一致性、兼容性、或相互认可,以消除或减少因监管规则而且产生的新的贸易壁垒,形成新的国际产业新标准或新法规,保障国际贸易和投资顺利运转,扩大贸易和投资总量,实现就业和经济增长。落实TTIP监管合作议题离不开监管规则制定主体的参与。监管规则制定主体主要包括欧盟和美国立法机构、监管机构、标准制定机构等等。不同国家通过监管规则制定主体参与监管合作,建立长效机制,比如,信息交换、早期预警、立法机构对话等方式,扩大了立法机关的知情权,增进了监管规则制定主体之间的相互理解与合作,为解决现有的或新出现的监管差异,建立稳定有效的监管规则制定合作平台。通过相互认可协议、影响评估、快速授权通道等具体程序性方法,监管规则制定主体为双方高效推进监管合作奠定良好的基础。其次,欧盟和美国监管规则制定主体在过去参与监管合作过程中既有成果又存在很多问题尚待解决。通过提供实质性的报告和有效的信息沟通,消除了一些不必要的监管措施。例如,双方监管规则制定主体之间存在参与缺乏制度性保证,参与人员不全面,沟通不充分等问题,导致一些不必要的重复的监管差异不能及时减少或消除。双方应在TTIP监管合作议题中,建立双方监管规则制定主体参与的长效机制,扩大监管规则制定主体参与跨大西洋监管合作范围,实现监管一致或监管兼容的结果。最后,监管规则制定主体参与可以给TTIP监管合作议题提供了合法性基础,符合民主决策的要求,能够对监管合作议题执行过程进行有效的监督。监管合作的合法性与立法机构的参与密不可分。TTIP监管合作议题需要欧盟和美国各个层级的监管规则制定主体参与。确保合法性的前提是TTIP在监管规则制定过程不改变各方现有的监管规则制定框架。欧盟和美国政府在未来执行TTIP协定过程中,有双方各个层级的监管规则制定主体的参与,例如,各自立法机构的议员通过年度监管计划向监管机构提出意见和建议,发挥政治上的监督作用。总之,监管规制制定主体的全程参与,能够解决过往监管规则制定层面在监管合作中的问题,是监管合作的一种制度创新,为监管合作的合法性以及相关责任机制的落实提供保障。TTIP监管合作的对象或范围就是欧盟和美国现有的或将来拟制定的监管规则。本章重点讨论监管规则中技术性规范在监管合作中的问题及TTIP提供的解决方案。这些技术性规范主要由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及合规评定程序构成。首先,讨论TTIP协定中的技术性贸易壁垒规则与现有国际贸易规则体系的关系与协调。TTIP技术性贸易壁垒章节是典型的超WTO条款,双方希望能够在TBT协定基础上再进一步,同时保证不对TBT协定有减损。TTIP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章节期望能够加强欧盟和美国在产品技术要求方面的合作,减少产品重复检测及高成本检测程序,便利双方获得产品监管信息等。其次,分析欧盟和美国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等不同类型的技术性规范导致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以及减少或消除监管差异的方式。通过行业性监管合作,解决行业中存在的监管差异问题,实现监管规则的对等、兼容、协调,最终实现欧美双方的技术要求和标准国际化,促进科技创新,扩大双边贸易,增加就业。总之,TTIP协定中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章节的目标是TBT协定的基础上,更为积极的促进监管合作,提高在方法、要求及标准制定程序等方面的开放、透明和趋同,尤其是要减少冗余繁重的检测和证明要求,增强相互之间对合格评定机构的信任,同时更多的使用国际标准。TTIP中的监管合作议题分为“横向条款”和“部门条款”。“部门条款”是监管合作议题在具体或特定行业中的落实。就具体行业或产业部门而言,“部门条款”可以视为TTIP监管合作议题不同行业或部门中的个案落实。每一个行业都有自身的特点,需要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进行监管。不同行业的监管规则或监管措施完全不同,通过结合TTIP监管合作议题中“横向内容”与具体行业的不同监管要求和特色能够更加全面的理解TTIP监管合作议题中的法律问题。绝大多数监管规则和监管措施都有自身的行业特点,监管合作最终落实必然要细化到具体行业之中。本章将以汽车和医药领域的监管合作作为个案进行分析,讨论具体个案中监管差异产生的原因,减少或消除监管差异的方法,以及TTIP协定中特定行业监管合作的目标及其实现方式。在汽车行业中,欧盟和美国在汽车行业的标准差异很大,如何进行监管合作,最终实现监管一致性,是TTIP协定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欧盟和美国监管规则、技术规则或标准的差异,导致很多与汽车制造相关的生产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进入对方的市场的成本很高。TTIP协定要求,欧盟和美国的汽车行业监管机构采取一定的方法和程序促成双方之间的汽车技术标准在一定范围内能够相互匹配;通过相互认可的方式确保监管规则相互对等;欧盟希望能够以联合国的汽车技术标准为基础,共同制定国际汽车技术标准,并保证新技术标准的相互协调。医药行业与知识产权保护紧密联系在一起。新药的研发成本极高,例如,监管机构需要通过大量的数据来确定药品的安全和疗效,因此医药行业需要很强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保障投资人对医药研发的投资。欧盟或美国的医药监管职能部门之间就医药行业中的核心问题需要加强监管合作提高监管效率。TTIP协定通过定期检查的方式保证医药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遵守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s,GMP);通过监管合作缩短新药上市审批周期;在审批过程中平衡药品的风险与收益;避免医药企业面临的双重审批;通过监管合作促进药品领域的创新,发展先进制药业,共享药品临床数据等。总之,双方在医药行业的监管合合作,能够保证欧盟和美国药品的疗效、质量和安全,同时共同制定新的医药监管规则。一方面,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及投资发展极为迅速;另一方面,全球治理结构的变化能够对我国产生重大影响。我国需要高度重视监管合作议题在未来国际经贸与投资规则体系重构中的重要作用,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本章将从监管合作实施机构、监管合作与国家治理的关系、我国FTA谈判中的监管合作议题以及监管合作与立法的关系等角度来讨论TTIP监管合作议题对我国的启示。我国应当学习和借鉴TTIP监管合作议题中好的制度、方法和措施,积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实现监管科学化。在对外FTA的谈判中,以坚持不改变现有政治经济制度为底线,积极参与监管合作议题谈判,为我国改革开放注入新的动力。总之,与其他新一代的FTA相比,尚未达成最终协定的TTIP磋商仍然是世界上最发达、最先进、彼此经济交往最为密切的两大经济体之间的贸易谈判,虽然进程暂缓,困难重重,但是,我们仍然可以通过TTIP的内容的研习,管窥代表未来贸易协定监管合作议题的发展趋势,TTIP文本仍然具有示范和借鉴意义。
Ivan Sarafanov[8](2020)在《金砖国家数字产品贸易壁垒对数据密集型行业全要素生产率及宏观经济影响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在互联网经济与跨境电子商务成为各国企业和消费者不可或缺的部分,大规模的数字化不仅引起经济理论和国民经济结构根本性的变革,但同时也提高了社会各界对古典贸易理论、新贸易理论、贸易规则及新型合作机制探索的关注度。学术界认为,互联网交易和数据跨境自由流动是全球进入第四次工业革命阶段后,实现经济增长的关键要素和必要手段。随着互联网和新的技术持续快速发展,由跨境数据流动构成的数字产品贸易正在促进全球货物、服务、人员、资金和信息流动,以及改变各类企业的运营方式和商业模式。例如,当中小企业拥有接入互联网、计算机或智能手机等所需的基础设施和网络通信服务,它们可以接触到世界各地的客户,并随时参与全球商品和服务的供应链体系。数字贸易是一个广泛的概念,它不仅涵盖了互联网上消费品的销售和在线服务的供应,而且还包括使全球价值链得以实现的数据流、使智能制造得以实现的服务以及无数其他电子交易平台和应用程序。不过,当前数字产品贸易除了成为推动国民经济发展的因素,还被视为各种贸易壁垒和限制措施日益增多的领域之一。这些保护政策从无到有、从低级到高级、从宽容到严格的发展演变过程最终形成一套有针对性的、系统的、严谨的数据管理制度。即数字贸易的出现使得传统贸易壁垒的作用大大降低,导致类似于金砖国家这样的大型新兴经济体为了保护国内市场而保持着很多新型“虚拟”贸易壁垒和数据限制性政策。在这种背景下,若金砖国家将继续提高数字产品贸易壁垒或提出更严格的数据限制性措施,这是否必然会增加数据密集型行业内的企业运营成本,进而导致整个行业的全要素生产率降低是本研究关注的重点问题。因此,本文以金砖国家为例,从产业经济学角度衡量数字产品贸易壁垒对数据密集型行业的影响,建立一种科学的定量分析框架。首先,通过对大量国内外文献和政策措施的梳理和总结,本文对金砖国家采用的新型和传统数字产品贸易壁垒具体保护政策和措施作了一个系统的分析和阐述,发现其主要特点和问题,并建立金砖国家数字贸易壁垒资料库。此外,使用欧洲国际政治经济研究中心建立的指标体系和评估方法,计算数字贸易限制和数据限制指数两种指标,衡量金砖国家数字产品贸易保护程度。本文发现,根据数字贸易限制指数评估结果,金砖国家呈现“一高、三中、一低”贸易保护程度结构,其中中国采取的保护水平最高,同时巴西、俄罗斯和印度保护度属于中等以下水平,而南非的水平最低。根据数据限制指数评估结果,在金砖国家范围内中国、俄罗斯和印度数据保护程度最高并正在逐步提升,而南非与巴西维持相对较低的保护程度。其次,为了计算数字产品贸易壁垒对数据密集型及其他行业全要素生产率产生的影响,本文建立多维面板数据模型进行估计。本文根据数字贸易限制和数据限制指数两个反映数字产品贸易保护程度的指标,构建数字贸易保护强度综合指数(DTPSI)作为模型的自变量。为了计算模型的因变量,本文使用GTAP 10数据库建立Levinson-Petrin非参数估计模型对金砖国家2004-2014年间数据密集型及其他行业全要素生产率进行估计。最终在面板数据回归结果基础上,模拟分析三种不同程度的贸易保护方案对数据密集型及其他行业的全要素生产率产生的影响,发现金砖国家数字产品贸易壁垒对数据密集型行业全要素生产率,如邮电和通信服务、金融和保险业和公共服务业,产生明显的负面影响,而在性质上不属于数据密集度很高的行业全要素生产率也受到了负面影响。此外,由低级保护政策所带来的负效应缺乏弹性,因此不会对全要素生产率产生很大的下滑压力,而中级和高级数字贸易保护政策对全要素生产率富有弹性,因而所带来的负面影响较大。再次,本文采用GTAP 10可计算一般均衡模型,将全要素生产率估计值代入到模型当中,进一步分析限制跨境数据流动的数字贸易壁垒措施对主要宏观经济指标产生的影响。通过模拟结果发现,随着数字产品贸易保护强度水平的提升金砖国家国内生产总值的变化呈现不同程度的下降趋势,其中由于中国、俄罗斯和印度使用大量的数据本地化措施导致的损失更大一些。从各行业的产出规模来看,由数字产品贸易壁垒导致的数据自由流动限制使得所有国家数据密集型制造业和服务行业的生产规模萎缩,而数据密集度相对较低的行业产出水平受到影响最小。从进出口贸易规模来看,由于金砖国家采取的一半以上数字贸易壁垒政策使用于限制国内数据跨境出口(传输),因而使得数据密集型行业的出口贸易下降,而进口贸易上升。最后,为了克服由数字产品贸易壁垒政策对金砖国家数据密集型行业全要素生产率、产值和进出口贸易产生的严重负面影响,本文尝试提出可操作性较强的两种合作框架和运行机制的实现方案。其中第一个是全面考虑发展中国家数字产品贸易发展需要,以WTO为主和TiSA协议为辅GATS“+”多边数字贸易合作框架实现途径。第二个则为了加强金砖国家之间数字贸易合作联系,包括数字贸易基础设施建设、数字贸易运行机制及软环境合作领域“三位一体”的合作框架。本文认为,金砖国家之间须要加强内部协调,尽快开展同世界其他国家的多边数字贸易合作,制定有效的监管办法,促进数字贸易发展并努力实现互联网领域消费者安全、数据隐私保护和国家安全等目标。
符裔[9](2019)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税收协调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快速发展,区域经济一体化已成为世界经济发展进程中的重要潮流。而在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中,由于各国税收制度的差异,不仅在区域内对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形成了税收障碍,还常常因为国际税收利益分配的问题产生国际贸易和投资的争端,直接制约了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因此,消除区域税收障碍与合理分配区域内各国间的税收利益也就成为各国进行国际税收协调的核心内容。特别是区域联盟组织都普遍采用国际税收协调的方式去解决区域内的重复征税、有害的国际税收竞争以及恶意的国际逃避税问题,以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的自由贸易区,也同样面临着区域内的各种税收问题。随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设发展和“—带一路”的战略规划的推进,东盟国家与中国之间的相互贸易和投资得到了大幅度的增长,然而,随之而来的税收问题也日益凸显。虽然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经过了逾10年的发展,区域内各国间的关税得到大幅度的降低,货物与服务的进出口贸易基本消除了关税的障碍,但是,现阶段自贸区内重复征税和国际避税的问题依然还未得到很好的解决,区域性的税收竞争始终存在,而税收协调进程却相对缓慢,已难以契合自贸区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发展速度。因此,深化对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税收协调研究,不仅是对区域经济一体化理论和国际税收理论的拓展和实证检验,而且也是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的重要内容和要求,对于推进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进程和实现我国“一带一路”战略具有重要意义。此外,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成,客观上赋予了广西、云南等地以新的历史机遇。如何从税收制度建设和协调的角度融入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历史潮流,提高对外开放水平,促进和加快我国边疆、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构成本文最为直接的现实意义。文献综述表明,国外对国际税收竞争与协调的研究起步较早,目前在这方面的理论也已日趋全面、深入和透彻,但研究主要是集中在发达国家的区域(主要是欧盟),针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区域的税收协调研究比较少。而国内对于国际税收协调的研究,在吸取国外研究的基础上,虽然在理论体系、研究方法和分析方法上实现了一定的创新,但理论还是局限于宏观战略的分析而缺乏微观的实证基础,特别是对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研究,相关的研究文献不仅大多还停留在自贸区建立之初,而且进行定量分析的文献较少,不能很好地给予自贸区建设发展以理论的指导。尤其是中国实施“一带一路”战略之后税收协调的研究呈现出更多新的特点、新的任务,现有的文献在税收协调上的研究成果已经落后于形势的发展,函需新形势下对税收协调进行更全面有效的研究。有鉴于此,本文主要从国际税收研究和国际经济学相结合的角度,以国际税收的国家主义和世界主义的结合为视角,视国际税收协调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的重要内容和内生因素,综合运用现代经济学的实证分析、规范分析、比较分析、制度分析和博弈分析等方法,通过对自由贸易区税收协调的理论框架的构建以及税收协调效应的分析,在借鉴欧洲联盟、北美自由贸易区税收协调的基础上,较为全面地阐述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税收协调的思路、原则和对策。本论文由导论与六章内容组成,按照理论分析——实证分析——对策建议的基本逻辑思路展开,可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为国际税收协调的理论分析,主要包括第一章;第二部分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税收协调的实证分析,主要包括第二至五章;第三部分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深化税收协调的对策建议,主要包括第六章。文章的具体内容如下:导论部分在进行相关文献综述的基础上,主要阐述了本文研究的问题、选题意义、研究思路与方法、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并概要指出了本文的主要创新与不足。第一章是国际税收协调的理论分析。本部分首先对国际税收协调的概念进行了界定与区分,接着从关税同盟理论、国际相互依存理论、博弈论这三个方面分为税收协调提供了一系列的理论依据,并且对税收协调可能产生的效应及影响进行分析,说明了进行税收协调的必要性。第二章是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历史与现实概述。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形成,有着特殊的地理、历史、文化、经济和政治背景。了解东盟的社会经济与发展,回顾中国与东盟国家的历史关系,认识和理解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发展历程,是探索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税收协调的背景和前提。第三章是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税收协调实践。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税收协调的程度,直接影响着自由贸易区经济一体化建设的进程。本章对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税收协调实践进行了梳理和概述:首先,对中国与东盟国家的税制结构差异进行了分析;其次,介绍自由贸易区近年来税收协调的现状;再次,探讨了自由贸易区税收协调的面临的挑战;最后,分析了自由贸易区税收协调的问题。通过对自由贸易区税收协调实践的考察,为怎样推进深层次的税收协调提供了最为重要的现实基础。第四章是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税收协调效应的分析。中国与东盟国家进行区域税收协调是否能减少税收竞争的负面影响,是否能促进区域内各国福利水平的提升,是否要深化税收协调的层次,这就必然牵涉到对税收协调的效应进行实证的分析。本章通过收集中国与东盟国家的各项经济数据,利用计量模型对税收协调产生的效应进行了定量的分析:分别分析了中国与东盟国家税收协调所产生的贸易、投资效应,结论得出税收协调产生了有利于中国与东盟国家的贸易创造、投资增长的效应。通过对自由贸易区税收协调效应的实证分析,验证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进行税收协调的必要性。第五章是区域间税收协调的国际经验借鉴。欧盟是一体化程度最高的窗口,其区域间税收协调最为全面、深入,因而对区域税收协调具有导向意义;北美自由贸易区同样是自由贸易区的形式,其税收协调的经验对区域税收协调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总结欧盟及北美自由贸易区税收协调政策的一般经验和教训,能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税收协调提供国际视域上的经验借鉴。第六章具体探讨了促进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税收协调的对策和建议。促进税收协调推进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是本文的最终落脚点和归宿。立足于自由贸易区税收协调的理论框架、实践考察、实证分析和国际经验的借鉴,本章系统地阐述了促进税收协调的总体思路、原则和途径,以及我国参与税收协调的政策建议。
付正[10](2019)在《《中国季刊》视域下的中国改革与发展(1978—2018)》文中研究表明中国的改革开放是人类历史上一次伟大的实验。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在政治、经济、文化各个领域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与此同时,在整个中国社会急剧转型与变迁的过程中,也呈现出诸如环境污染、贫富差距过大、官员贪污腐败等矛盾和问题。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取得的巨大成就与呈现出的问题都极大地激发了海外学者的研究兴趣和热情,他们密切关注着中国改革与发展的进程,试图通过实地考察、文献研究等多种方式揭开一个又一个“中国之谜”,并用多元化视角讲述着各式各样的“中国故事”。其中,国外最早专门研究当代中国的权威学术期刊《中国季刊》(The China Quarterly)就对1978年以来中国的改革与发展历程予以了长达40年的持续关注,累计发表了880篇相关主题的文章,是了解改革开放以来海外学者眼中的“中国形象”的重要参照。本文就以《中国季刊》为个案,对1978年以来该期刊中海外学者关注度最高的“中国改革与发展”这一主题的相关文章进行系统性梳理和评析。本研究采用纵向的宏观考察与横向的微观研究相结合的方式,一方面,从宏观上对《中国季刊》关于改革开放40年的研究概况进行“粗线条”梳理,把握研究的总体脉络、学者们关注的重点以及主要观点;另一方面,从微观上对《中国季刊》研究的具体问题、选取的理论视角以及研究方法进行具体地分析和评判,既介绍海外学者的观点,也深入挖掘这些观点背后的内涵与逻辑,并通过“述评结合”的方式分析这些研究成果的价值与局限。《中国季刊》关于1978年以来中国改革与发展历程的研究重点探讨了政治、经济和社会领域的改革与变迁,本研究就针对这些重点关注的问题进行梳理和述评。正文首先对《中国季刊》的发展概况进行了介绍,包括该期刊的创办历程及运营情况,1978年以来历任主编的研究侧重点、选题偏好及其指导下的“特刊”(Special Issue),以及《中国季刊》四十年研究概况和研究主题的变迁。接着,围绕《中国季刊》对政治、经济、社会三个领域的具体内容展开述评。就政治领域而言,主要对1978年以来《中国季刊》关注最多的中国共产党的调适与变革、中国民主政治的发展状况以及中国共产党的未来走向和中国政治变迁的前景预判等相关研究成果进行了梳理和评析。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不断推进,海外学者对于中国共产党以及中国政治发展之路的评价逐渐突破了20世纪80——90年代占主导地位的“消极悲观论”和“民主转型论”的束缚,愈发认可中国共产党做出的积极调适和主动变革,对中国民主政治发展之路也呈现出理解的态度。就经济领域而言,重点围绕中国农村经济的改革与发展,中国参与经济全球化的情况,以及中国经济改革的成就与原因、问题与挑战以及前景预判等问题对《中国季刊》的相关研究成果进行了述评。海外学者对中国经济发展前景的看法在20世纪80末、90年代初主要被“消极否定”派学者的观点占据上风,他们认为改革的局限性限制了经济的发展,后来,随着中国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学者们逐渐改变了之前的判断,不再将自由市场和私有化看作是促进中国经济发展的唯一因素,也更加认可中国采取的“摸着石头过河”、循序渐进的改革之路。就社会领域而言,《中国季刊》以不断发展壮大的社会组织为切入点分析了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变迁,采用了多种社会科学的理论和范式探讨了转型时期的社会矛盾与社会抗争,并对改革开放后显现出来的环境污染、收入分配不公、贫富差距、社会保障等民生问题与社会治理情况进行了深入探讨。在对国家和社会关系的研究中,学者们逐渐改变了改革开放前对中国国家和社会关系高度一体化以及国家统筹一切的“强国家——弱社会”的判断,在对中国民生问题的研究中,也从最开始对中国政府治理能力的严重怀疑逐渐转变为对一些治理举措和改革成效的充分肯定和认可。本文通过对如上问题的研究发现,1978——2018年间《中国季刊》在不同时期对中国改革与发展进程的关注重点、海外学者眼中的“中国形象”都发生了变化。总的来看,《中国季刊》对中国的认识逐步趋于理性客观,绝大多数学者都能秉承严谨求实的态度对中国改革开放40年来取得的成就给予充分认可,对存在的矛盾和问题进行了深刻剖析,也提出了一些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对于我们更加深刻地理解和反思1978以来中国的改革与实践,拓展国内学界的研究思路和研究视野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当然,也有一些学者因难以摆脱西方中心观的影响和意识形态的偏见,缺乏对中国历史和文化的了解以及过度依赖西方理论寻找中国现实等原因做出了一些误读和误判,本文对这部分内容也予以了客观的评判和回应。《中国季刊》迄今为止已经连续出版60年,其发表的数千篇文章和书评累积起来就是一部反映海外当代中国研究的重要史料库。为此,我们应持续关注《中国季刊》关于当代中国研究的成果和动向,加强海内外学者的对话与交流,为推动当代中国研究的学理化、国际化,构建既符合中国现实又能融通中外的话语体系做出贡献。
二、法治与标准:非关税壁垒的应对之策(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法治与标准:非关税壁垒的应对之策(论文提纲范文)
(1)欧盟对华实施非关税壁垒的动因研究 ——基于负二项回归模型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部分 导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2 研究方法 |
1.3 主要创新点与不足 |
1.4 论文结构安排 |
第2部分 文献综述 |
2.1 非关税壁垒的概念界定与分类 |
2.1.1 非关税壁垒的界定 |
2.1.2 非关税壁垒的分类 |
2.2 非关税壁垒的动因研究 |
2.2.1 战略竞争因素 |
2.2.2 制度性因素 |
2.2.3 传统经济政治因素 |
2.3 欧盟对华非关税壁垒的相关研究 |
2.4 基于GTA数据库的实证研究 |
2.5 文献评述 |
第3部分 中欧贸易与欧盟对华非关税壁垒的事实分析 |
3.1 中欧贸易发展概况 |
3.1.1 中欧贸易规模 |
3.1.2 中欧贸易结构 |
3.2 欧盟对华非关税壁垒概况 |
3.2.1 基于措施类型的统计分析 |
3.2.2 基于行业类型的统计分析 |
第4部分 非关税壁垒的动因:变量选取及预期说明 |
4.1 战略竞争因素 |
4.2 制度性因素 |
4.3 传统经济政治因素 |
第5部分 欧盟对华非关税壁垒实施动因的实证研究 |
5.1 实证模型与数据 |
5.1.1 模型设定 |
5.1.2 被解释变量说明 |
5.1.3 解释变量说明 |
5.1.4 描述性统计 |
5.2 基准回归分析 |
5.3 内生性与稳健性检验 |
5.4 异质性分析 |
5.4.1 基于措施类型 |
5.4.2 基于行业类型 |
5.4.3 基于制度类型 |
5.5 门限效应检验 |
5.6 实证结论分析 |
第6部分 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
6.1 研究结论 |
6.1.1 事实分析结论 |
6.1.2 文献与理论分析结论 |
6.1.3 实证研究结论 |
6.2 政策建议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和参加科研情况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2)绿色贸易壁垒对我国农产品出口的影响及法律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绿色贸易壁垒概述 |
一、绿色贸易壁垒的基本含义及特征 |
(一)绿色贸易壁垒的基本含义 |
(二)农产品绿色贸易壁垒的成因 |
(三)绿色贸易壁垒的特征 |
二、绿色贸易壁垒的相关国际规则 |
(一)WTO的法律规则 |
(二)国际公约的法律规则 |
三、绿色贸易壁垒的表现形式 |
(一)绿色关税制度 |
(二)绿色卫生检验检疫制度 |
(三)绿色技术标准 |
(四)绿色环境标志 |
(五)绿色包装 |
第二章 绿色贸易壁垒对我国农产品出口的影响 |
一、我国农产品出口遭遇绿色贸易壁垒概况 |
(一)中国农产品近年出口情况 |
(二)中国农产品主要出口的国家和地区 |
(三)中国农食产品近年出口遭遇绿色贸易壁垒的总体情况 |
二、绿色贸易壁垒对我国农产品出口的消极影响 |
(一)大范围的农产品受到影响 |
(二)提高了中国农产品出口成本,削弱了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
(三)提高了市场准入条件,抑制了农产品出口数量 |
三、绿色贸易壁垒对我国农产品出口的积极影响 |
(一)有利于促进绿色产业的发展 |
(二)有利于提高中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
(三)加速我国环保标准体系的国际化进程 |
第三章 绿色壁垒制度下相关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 |
一、绿色贸易壁垒下相关国际法律规则的漏洞 |
(一)发达国家主导了国际环保法律标准的制定权 |
(二)WTO相关法律规制存在缺陷 |
(三)多边协议关于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制存在缺陷 |
二、绿色壁垒制度下我国相关法律存在的缺陷 |
(一)绿色贸易壁垒下我国环境执法监督管理体系存在不足 |
(二)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存在缺陷 |
(三)农产品绿色标准法律制度的内容存在缺陷 |
第四章 国际应对绿色壁垒的法律对策经验 |
一、吸纳社会力量参与标准化活动 |
二、加强国际互认、认可机制 |
三、合理利用WTO规则,解决绿色贸易壁垒争端 |
第五章 应对农产品绿色贸易壁垒的法律对策 |
一、应对农产品绿色贸易壁垒的国际法层面对策 |
(一)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工作 |
(二)完善WTO和多边协议中的“绿色条款” |
(三)充分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解决农产品贸易争端 |
二、应对农产品绿色贸易壁垒的国内法层面对策 |
(一)健全环境执法体系、完善农产品质量监管内容 |
(二)完善国内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
(三)健全我国农产品绿色标准法律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述评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四、研究主要内容与主要结论 |
五、研究创新与可能的不足 |
第一章 国际经贸协定规制合作机制的基本理论与实践 |
第一节 规制合作机制的理论基础 |
一、规制的起源 |
二、各国规制的冲突 |
三、国际规制合作机制的必要性 |
第二节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机制的实践发展 |
一、GATT 时期国家对外贸易政策的协调 |
二、WTO为代表的国际经贸协定对国内规制的协调 |
三、新近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 |
第三节 当前国际经贸协定中规制合作机制面临的挑战 |
一、规制合作目标的困惑 |
二、规制合作的模式问题 |
三、规制合作的规则问题 |
四、规制合作的保障与实施问题 |
第二章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目标与原则 |
第一节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目标 |
一、确立规制合作的多元目标 |
二、规制合作多元目标平衡之困境 |
三、规制合作多元目标平衡之策 |
第二节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的原则 |
一、规制主权原则 |
二、多元治理原则 |
三、成本效益原则 |
四、规制一致性原则 |
第三章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模式 |
第一节 规制合作的不同模式 |
一、委托代理模式 |
二、复合网络治理模式 |
三、实验主义治理模式 |
第二节 传统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模式 |
一、以委托代理模式为主 |
二、对实验主义治理模式的探索 |
第三节 新近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模式 |
一、对传统国际经贸协定委托代理模式的改进 |
二、以实验主义治理模式为主 |
第四章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规则 |
第一节 传统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规则 |
一、规制合作规则的现行要求 |
二、规制合作规则存在的问题与局限 |
三、规制合作规则的完善 |
第二节 新近国际经贸协定规制合作规则的新范式 |
一、国内规制程序:良好规制实践 |
二、规制合作交流:浅层次规制合作 |
三、规制协调与认可:深层次规制合作 |
第三节 新近国际经贸协定规制合作的不同规则 |
一、TPP/CPTPP引导式规制合作规则 |
二、TTIP协调式规制合作规则 |
三、USMCA相对强制式规制合作规则 |
第五章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保障机制 |
第一节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硬性保障机制 |
一、硬性保障机制的基本理论 |
二、传统国际经贸协定中规制合作的硬性保障机制 |
三、新近国际经贸协定中规制合作的硬性保障机制 |
第二节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软性保障机制 |
一、软性保障机制的基本理论 |
二、传统国际经贸协定中规制合作的软性保障机制 |
三、新近国际经贸协定中规制合作的软性保障机制 |
第三节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保障机制的选择与完善 |
一、严格限定硬性保障机制的适用 |
二、完善软性保障机制 |
三、建立对发展中国家规制合作的技术援助机制 |
第六章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机制对中国的挑战及应对 |
第一节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机制对中国的挑战 |
一、规制合作的政治战略因素对中国的挑战 |
二、规制合作的新范式对中国国内规制的挑战 |
第二节 中国参与国际规制合作的现状 |
一、中国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规制合作的现状 |
二、中国参与APEC规制合作的现状 |
三、中国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的现状 |
第三节 中国参与国际规制合作的应对策略 |
一、国内规制的改革与升级 |
二、中国积极参与国际平台推动规制合作 |
三、中国参与的国际经贸协定中引入合适的规制合作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读博期间科研成果 |
(4)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可再生能源补贴的法律发展困境 |
第一节 可再生能源及其补贴的概念演进 |
一、可再生能源的概念演进 |
二、可再生能源补贴的概念演进 |
第二节 可再生能源补贴的法律争议 |
一、发展可再生能源的必要性 |
二、给予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必要性 |
三、可再生能源补贴面临的法律争议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适用 |
第一节 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合规分析 |
一、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依据 |
二、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合规论证 |
第二节 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实践反思 |
一、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实践发展特点 |
二、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局限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非多边视角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 |
第一节 区域经济一体化视角下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一、欧盟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二、CPTPP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三、USMCA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四、EPA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五、区域贸易协定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小结 |
第二节 内国法视角下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一、德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二、美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三、日本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四、内国法视角下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小结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多边视角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建议 |
第一节 多边补贴制度革新视角下的发展建议 |
一、不可诉补贴制度革新的发展建议 |
二、多边视角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创新的发展建议 |
第二节 一般例外条款制度革新视角下的发展建议 |
一、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对一般例外条款的适用需求 |
二、GATT1994第20 条与SCM协定的适用关系 |
三、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援引GATT1994第20条的发展建议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完善 |
第一节 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反思 |
一、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依据 |
二、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发展趋势 |
三、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问题 |
第二节 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发展完善的对策建议 |
一、推进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渐进式改革 |
二、助力国际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创新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5)数字贸易的非关税壁垒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数字贸易非关税贸易壁垒的概述 |
(一) 数字贸易非关税贸易壁垒的含义 |
1. 数字贸易的含义 |
2. 数字贸易非关税贸易壁垒的含义 |
(二) 数字贸易非关税贸易壁垒产生的原因 |
1. 维护国家安全和保护个人隐私 |
2. 基于贸易保护的需要 |
(三) 数字贸易非关税贸易壁垒的国际影响 |
1. 阻碍全球经济的增长 |
2. 阻碍贸易自由化程度的提高 |
二、数字贸易非关税贸易壁垒的表现形式 |
(一) 数据管制 |
1. 本地化措施 |
2. 数据跨境流动限制 |
(二) 知识产权壁垒 |
1. 恶名市场名单制度 |
2. 知识产权数字壁垒的国际条约 |
(三) 市场准入壁垒 |
1. 技术壁垒 |
2. 互联网规则 |
三、数字贸易非关税贸易壁垒的国际规制 |
(一) WTO框架下数字贸易非关税贸易壁垒的国际规则 |
1. 数字贸易适用GATS和GATT规则剖析 |
2. WTO框架下其他多边贸易协定 |
(二) 有关数字贸易非关税贸易壁垒的区域自贸协定 |
1. 《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 |
2. 《美国墨西哥加拿大协定》 |
四、我国关于数字贸易非关税贸易壁垒策略的选择 |
(一) 中国数字贸易发展现状 |
(二) 中国突破数字贸易非关税贸易壁垒的对策措施 |
1. 建立数字贸易壁垒的预警制度 |
2. 构建均衡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个人信息保护制度 |
3. 参与国际数字贸易规则制定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介 |
(6)通往全面发展之路 ——新型经济全球化构建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选题背景 |
1.1.1 经济全球化的徘徊 |
1.1.2 有关中国崛起的叙事 |
1.2 选题意义 |
1.2.1 现实意义 |
1.2.2 理论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3.1 经济全球化研究的兴起 |
1.3.2 经济全球化的内涵与本质 |
1.3.3 经济全球化的起源和发展 |
1.3.4 综述小结 |
1.4 论文结构与研究方法 |
1.4.1 论文结构与技术路线图 |
1.4.2 研究方法 |
1.5 创新与不足 |
第2章 权力导向的第一轮经济全球化 |
2.1 欧洲新帝国主义主导下的均势秩序 |
2.1.1 欧洲的主导地位 |
2.1.2 同盟均势下的帝国主义决策机制 |
2.1.3 作为经济竞争副产品的新帝国主义 |
2.1.4 丛林法则理念推动下的殖民活动 |
2.2 新帝国主义时代的经济全球化 |
2.2.1 首个完整的全球性世界 |
2.2.2 作为保障机制的金本位制 |
2.2.3 中心-外围式的分工体系 |
2.2.4 贸易保护升级下的经济全球化 |
2.3 本章小结 |
第3章 规则导向的第二轮经济全球化 |
3.1 美式霸权主导下的“自由主义国际秩序” |
3.1.1 欧洲的衰落以及美国的崛起 |
3.1.2 构建基于规则的国际秩序 |
3.1.3 战后国际经济合作的霸权属性 |
3.2 20世纪80年代前的世界经济 |
3.3 规则导向下的经济全球化 |
3.3.1 贸易自由化与全球市场的延伸 |
3.3.2 生产全球化与跨国公司的崛起 |
3.3.3 金融国际化与资本市场的形成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推行以全面发展为导向的新型经济全球化 |
4.1 两轮经济全球化的比较分析 |
4.2 经济全球化的国际困境 |
4.2.1 非中性规则的变现途径 |
4.2.2 非中性规则的后果 |
4.3 经济全球化的国内困境 |
4.3.1 全球化的“脱嵌”与民粹主义的兴起 |
4.3.2 民粹主义的经济根源 |
4.4 推行以全面发展为理念的全球化 |
4.5 新型经济全球化的内涵及建设路径 |
4.6 本章小结 |
第5章 制度质量与贸易开放的经济增长效应 |
5.1 贸易开放的经济增长效应 |
5.1.1 制度质量与现代经济增长 |
5.1.2 贸易开放-经济增长关系中的制度质量 |
5.2 实证研究分析 |
5.2.1 实证研究思路 |
5.2.2 静态面板模型设定 |
5.2.3 变量选择与说明 |
5.2.4 主要变量描述性分析 |
5.3 实证检验与结果分析 |
5.3.1 模型数据相关检验 |
5.3.2 基准回归结果与分析 |
5.3.3 交互效应分析 |
5.3.4 稳健性检验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制度视角下的国别参与路径研究 |
6.1 制度建设的复杂性和规则的先导地位 |
6.2 南北国家制度需求的差异性 |
6.3 促进发展中国家参与全球价值链 |
6.3.1 发挥要素禀赋的比较优势 |
6.3.2 放宽市场准入 |
6.3.3 提高贸易基础设施水平 |
6.3.4 加强法治和标准建设 |
6.4 推动发达国家内部改革 |
6.4.1 增加就业机会以应对收入停滞 |
6.4.2 推动全球化“入嵌”以缓和经济不平等 |
6.4.3 调整政府和私营部门之间关系 |
6.5 本章小结 |
第7章 基于区域公共产品视角下的全球经济治理 |
7.1 超越国界的公共产品理论 |
7.1.1 全球化过程中公共产品内涵的外延 |
7.1.2 国际秩序的构建与全球公共产品理论发展 |
7.2 伴随着地区主义兴起的区域公共产品理论 |
7.2.1 区域公共产品的理论发展 |
7.2.2 区域与全球公共产品的关系 |
7.3 公共产品理论视角下的全球经济治理 |
7.3.1 全球经济治理体系的发展路径 |
7.3.2 全球公共产品的供给困境 |
7.3.3 区域经济联系日益加强 |
7.4 全球经济治理的中国方案 |
7.4.1 “一带一路”倡议的区域公共产品属性 |
7.4.2 增加稀缺性区域公共产品的供给 |
7.4.3 整合过剩的公共产品 |
7.4.4 参与全球经济治理的国际定位 |
7.5 本章小结 |
第8章 国际秩序视角下的经济全球化进程 |
8.1 新帝国主义均势秩序和第一轮经济全球化 |
8.2 “自由主义国际秩序”及其导向下的经济全球化 |
8.3 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秩序的互动 |
8.3.1 国际秩序对经济全球化的影响机理 |
8.3.2 经济全球化对国际秩序有反作用 |
8.4 “自由主义国际秩序”的困境 |
8.4.1 主导价值观的合法性开始弱化 |
8.4.2 西方阵营内部的危机 |
8.5 塑造经济全球化的国际秩序基础 |
8.5.1 无界的国际秩序 |
8.5.2 包容的价值规范 |
8.5.3 开放多元的国际经济制度安排 |
8.6 本章小结与中国的国际秩序观 |
第9章 结论与启示 |
9.1 本文主要结论 |
9.2 新型经济全球化的“中国叙事”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7)TTIP协定中的监管合作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背景分析 |
1.2 问题的提出 |
1.3 研究意义 |
1.3.1 理论意义 |
1.3.2 实践意义 |
1.4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4.1 监管合作概述 |
1.4.2 监管合作中的主要制度及措施 |
1.4.3 监管合作中的法律问题 |
1.4.4 监管合作对中国的启示 |
1.4.5 文献综述小结与评论 |
1.5 主要内容与基本观点 |
1.5.1 研究内容 |
1.5.2 基本观点 |
1.6 研究方法 |
1.7 重点难点与创新之处 |
1.7.1 重点难点 |
1.7.2 创新之处 |
第2章 TTIP监管合作议题的基本框架及主要内容 |
2.1 深度一体化FTA对监管合作的需求 |
2.2 监管合作方式的主要类型化 |
2.3 TTIP监管合作章节规范性研究 |
2.3.1 TTIP与CPTPP监管合作章节文本比较 |
2.3.2 TTIP中的良好监管实践章节文本解析 |
2.3.3 TTIP中的监管合作章节文本解析 |
2.4 小结 |
第3章 监管规则制定机构参与TTIP监管合作议题 |
3.1 欧美监管规则制定制度差异 |
3.1.1 欧美监管法规制定差异 |
3.1.2 欧美监管规则制定差异 |
3.1.3 欧美标准化制度差异 |
3.2 欧美监管规则差异问题探析 |
3.2.1 欧美监管差异与非关税壁垒关系 |
3.2.2 欧美立法机构监管合作的历史与经验 |
3.2.3 欧美监管规则制定机构监管合作的主要模式 |
3.3 监管规则制定机构在TTIP监管合作中的作用 |
3.3.1 TTIP监管合作议题的法理基础 |
3.3.2 TTIP中的立法机构监管合作 |
3.4 小结 |
第4章 TTIP监管合作议题中的技术性监管规则 |
4.1 技术性监管规则与非关税贸易壁垒的关系 |
4.2 多边贸易体系对TTIP监管合作的影响 |
4.2.1 WTO对自由贸易协定的限制 |
4.2.2 TBT协定对技术性监管规则的限制 |
4.2.3 TTIP技术性监管规则监管合作对非缔约国的影响 |
4.3 TTIP监管合作议题中的技术性监管规则 |
4.3.1 欧美技术性法规异同与协调 |
4.3.2 欧美标准及标准化异同与协调 |
4.3.3 欧美合格评定程序异同与协调 |
4.4 TTIP技术性监管规则监管合作的主要方式 |
4.5 小结 |
第5章 TTIP监管合作议题中的行业个案分析 |
5.1 TTIP汽车行业监管合作个案分析 |
5.1.1 欧盟汽车技术法规和标准 |
5.1.2 美国汽车技术法规和标准 |
5.1.3 TTIP汽车行业监管合作制度创新与解析 |
5.2 TTIP中医药行业的监管合作个案分析 |
5.2.1 欧盟医药行业监管现状 |
5.2.2 美国医药行业监管现状 |
5.2.3 国际药品监管合作的类型 |
5.2.4 欧美医药监管差异原因解读 |
5.2.5 TTIP医药监管合作制度创新与解析 |
5.3 小结 |
第6章 中国对TTIP监管合作议题的因应 |
6.1 FTA中监管合作议题的重要性 |
6.2 我国参与国际监管合作的建议 |
6.3 良好监管实践对我国监管规则制定的借鉴 |
6.4 TTIP监管合作议题对我国FTA谈判的启示 |
6.5 小结 |
第7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8)金砖国家数字产品贸易壁垒对数据密集型行业全要素生产率及宏观经济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问题 |
1.1.3 研究意义 |
1.2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2.1 研究思路 |
1.2.2 研究方法 |
1.2.3 研究的技术路线图 |
1.3 本文的创新与不足 |
1.3.1 本文的创新之处 |
1.3.2 本文的不足之处 |
第2章 文献综述 |
2.1 国际经济学贸易壁垒理论综述 |
2.1.1 国际贸易壁垒的概念界定及其对经济发展的利弊因素 |
2.1.2 国际贸易壁垒主要类型 |
2.2 数字贸易理论、发展情况及规则研究的文献综述 |
2.2.1 国内研究综述 |
2.2.2 国外研究综述 |
2.3 数字贸易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研究的文献综述 |
2.3.1 国内研究综述 |
2.3.2 国外研究综述 |
2.4 关于度量数字贸易壁垒的行业和经济效应研究的文献综述 |
2.5 国内外文献综述小结 |
第3章 金砖国家数字产品贸易发展现状及其主要特征分析 |
3.1 金砖国家社会经济及对外贸易发展情况概述 |
3.1.1 金砖国家组织成立和发展历程、结构及主要经济合作领域 |
3.1.2 金砖国家成员国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分析 |
3.1.3 金砖国家产业结构发展演变情况概述 |
3.1.4 金砖国家成员国内外贸易规模及其结构 |
3.2 金砖国家互联网基础设施和网络通信服务发展水平概述 |
3.2.1 金砖国家互联网基础设施发展情况分析 |
3.2.2 金砖国家网络通信服务发展水平分析 |
3.2.3 金砖国家网络通信服务领域主要经济效益指标分析 |
3.3 金砖国家云计算服务发展情况分析 |
3.3.1 云计算概念界定、基本功能、发展规模及其对数字贸易起到的作用 |
3.3.2 云计算服务主要类型、发展优势及其主要制约因素 |
3.3.3 金砖国家云计算服务发展水平及市场规模分析 |
3.4 金砖国家数字内容交易市场发展现状分析 |
3.4.1 金砖国家计算机和手机游戏行业发展情况分析 |
3.4.2 金砖国家视频点播和音乐流媒体行业发展情况分析 |
3.4.3 金砖国家数字出版电子图书行业发展情况分析 |
3.5 金砖国家电子商务、数字支付和电子交易记录系统发展现状分析 |
3.5.1 金砖国家电子商务与网络销售发展情况分析 |
3.5.2 金砖国家数字支付发展情况 |
3.5.3 金砖国家区块链技术与数字货币 |
3.6 本章小结 |
第4章 金砖国家数字产品贸易领域主要壁垒和限制措施分析及其水平评估 |
4.1 数字产品贸易壁垒和限制措施含义、主要类型和特点分析 |
4.1.1 数字产品贸易壁垒和限制措施的含义 |
4.1.2 数字产品新型贸易壁垒主要类型及其特点分析 |
4.2 新型数字产品贸易壁垒在金砖国家使用情况及其效果分析 |
4.2.1 数据保护与隐私政策概述及其适用范围 |
4.2.2 数据本地化概述及其使用范围 |
4.2.3 私人和公共网络安全措施概述及其使用范围 |
4.2.4 有关知识产权政策措施概述及其适用范围 |
4.3 传统数字产品贸易壁垒在金砖国家使用情况及其效果分析 |
4.3.1 市场准入措施概述及其使用范围 |
4.3.2 与投资相关措施概述及其适用范围 |
4.4 金砖国家数字贸易壁垒与数据限制性政策保护程度评估 |
4.4.1 金砖国家数字贸易壁垒发展情况及其保护水平分析 |
4.4.2 金砖国家数据限制发展情况及其保护水平分析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基于多维面板数据模型金砖国家数字产品贸易壁垒对数据密集型行业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分析 |
5.1 模型设定与研究方法介绍 |
5.1.1 模型设定 |
5.1.2 研究方法介绍 |
5.2 指标选择、计算方法和数据来源介绍 |
5.2.1 数据密集型行业识别方法与实现步骤 |
5.2.2 基于L-P非参数方法金砖国家数据密集型及其他行业全要素生产率计算 |
5.2.3 建立金砖各国数字贸易保护强度指数(DTPSI)的方法与实现步骤 |
5.3 实证模型实现步骤及其结果 |
5.3.1 面板单位根检验 |
5.3.2 面板数据模型豪斯曼检验 |
5.3.3 基于多维面板数据金砖国家数字贸易壁垒对数据密集型行业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实证结果分析 |
5.4 低级、中级和高级数字产品贸易保护政策对15个行业TFP影响模拟分析 |
5.4.1 不同数字产品贸易保护方案对各行业TFP影响模拟方法与结果 |
5.4.2 数字产品贸易保护政策对数据密集型行业TFP影响模拟结果分析 |
5.4.3 模拟分析结果主要结论和本章主要发现 |
第6章 基于GTAP模型金砖国家数字贸易壁垒宏观经济影响分析 |
6.1 GTAP10数据库和模型介绍 |
6.1.1 GTAP10模型的基本简介及其主要特点 |
6.1.2 GTAP模型使用于评估数字贸易壁垒影响的局限性 |
6.2 基于GTAP10模型金砖国家数字贸易壁垒宏观经济影响模拟分析 |
6.2.1 模拟方法介绍及其实现过程 |
6.2.2 不同数字贸易壁垒保护程度下实际GDP变化模拟结果分析 |
6.2.3 不同数字贸易壁垒保护程度对行业产出水平的影响模拟结果分析 |
6.2.4 不同数字贸易壁垒保护程度对行业进出口贸易水平的影响模拟结果分析 |
6.3 本章小结 |
第7章 数字产品贸易壁垒上升背景下的金砖国家数字贸易合作框架与运行机制构建 |
7.1 全球与金砖国家现有数字产品贸易合作框架分析 |
7.1.1 多边与诸边贸易协定层面 |
7.1.2 区域和双边贸易协定层面 |
7.1.3 金砖国家现有关于数字产品贸易政策及合作框架协议 |
7.2 金砖国家同世界其他国家数字贸易合作的模式构建及其运行机制 |
7.2.1 合作模式一:WTO框架内的多边协议–数字贸易领域多边协议 |
7.2.2 合作模式二:WTO框架内的诸边协议,以信息技术协定框架为主 |
7.2.3 合作模式三:《国际服务贸易协定》(TiSA)框架内的诸边协议 |
7.2.4 以WTO为主Ti SA协议为辅数字贸易合作框架实现途径 |
7.3 金砖国家之间数字贸易合作模式构建及其运行机制 |
7.3.1 建立金砖国家数字贸易合作框架的基础条件和技术路线 |
7.3.2 以新开发银行和应急储备安排为主金砖国家数字贸易基础设施合作模式 |
7.3.3 以BRICS支付系统为主金砖国家数字贸易运行机制的实现 |
7.3.4 金砖国家数字产品贸易软环境建设合作领域及运行机制的实现 |
7.4 本章小结 |
第8章 主要结论与政策建议 |
8.1 主要结论 |
8.2 政策建议 |
附录A 金砖国家采用的数据本地化及跨境数据流动限制政策 |
附录B NAICS行业与GTAP行业分类之间的一致性表 |
附录C 论文购买数据库和软件使用许可证明 |
附录D 简字缩语表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9)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税收协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述评 |
三、研究思路 |
四、研究方法 |
五、可能的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国际税收协调的理论分析 |
第一节 基本概念的界定 |
一、国际税收协调的内涵 |
二、国际税收协调的原则 |
三、国际税收协调的内容与形式 |
第二节 国际税收协调的理论依据 |
一、国际间经济存在相互依存的关系 |
二、区域间存在关税同盟的形式 |
三、国际税收利益分配存在博弈关系 |
第三节 国际税收协调的理论效应 |
一、国际税收协调的贸易创造与贸易转移效应 |
二、国际税收协调的FDI流动效应 |
三、国际税收协调的福利效应 |
第四节 国际税收协调的现实价值 |
一、避免国际重复征税 |
二、约束有害税收竞争的负面效应 |
三、防止国际逃避税 |
第二章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历史沿革与现实考察 |
第一节 东盟的社会经济与发展 |
一、东盟的社会经济 |
二、东盟区域经济合作的历史演进 |
三、东盟区域经济合作的发展趋势 |
第二节 中国和东盟国家的历史关系 |
一、山水相连和隔海相望的邻邦 |
二、中国与东盟国家的经贸往来 |
三、华人文化和华人经济的影响 |
第三节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现实状况 |
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成立的背景及发展历程 |
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主要内容 |
三、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立的意义 |
第三章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税收协调实践 |
第一节 中国—东盟自贸区税收制度比较分析 |
一、中国与东盟国家税制结构比较 |
二、中国与东盟国家所得税比较 |
三、中国与东盟国家流转税比较 |
第二节 中国—东盟自贸区税收协调现状 |
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税收协调的成果 |
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税收协调的现实制约因素 |
三、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税收协调面临的挑战 |
第三节 中国—东盟自贸区税收协调存在的问题 |
一、税收制度协调的内容及形式单一 |
二、成员国之间税收协定尚未完全覆盖 |
三、成员国之间税收合作程度低 |
四、成员国之间税收协调机制不健全 |
第四章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税收协调效应的实证分析 |
第一节 关税协调对自贸区贸易效应的实证分析 |
一、文献回顾 |
二、东盟各国对中国的贸易空间关联的网络结构特征 |
三、研究设计与数据来源 |
四、实证结果分析 |
五、结论与启示 |
第二节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对自贸区投资效应的实证分析 |
一、文献回顾 |
二、税收因素影响境外直接投资的理论分析 |
三、研究设计与数据来源 |
四、实证结果分析 |
五、结论及启示 |
第五章 国际区域间税收协调的经验借鉴 |
第一节 欧盟税收协调的经验 |
一、关税协调的全面实现 |
二、间接税协调的较快发展 |
三、直接税协调的探索与推进 |
第二节 北美自由贸易区税收协调经验 |
一、《美加自由贸易协定》的税收协调 |
二、《北美自由贸易区协定》的税收协调 |
三、自由贸易区各国双边税收协调 |
第三节 国际区域间税收协调的经验启示 |
一、区域内各成员国有明确的合作目标 |
二、由超国家的专门机构负责区域税收协调 |
三、在区域经济体内部进行税收协调有法律依据 |
四、区域税收协调建立有利益补偿机制 |
第六章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深化税收协调的政策建议 |
第一节 中国—东盟自贸区深化税收协调的总体思路 |
一、税收协调的原则 |
二、路径的选择 |
第二节 中国—东盟自贸区深化税收协调的途径 |
一、加快税收协定的谈签与内容完善 |
二、建立区域性税收协调组织机构 |
三、完善区域内税收争议解决机制 |
四、建立区域内税收利益补偿机制 |
第三节 推动我国深化税收协调的政策建议 |
一、完善税收协定条款内容,构建国际税收协定网络 |
二、完善涉外税收制度,接轨国际税收惯例 |
三、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强化涉外税收管理能力 |
四、重视和加强国际税收协调的理论研究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10)《中国季刊》视域下的中国改革与发展(1978—2018)(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缘起与选题意义 |
(一)选题缘起 |
(二)选题意义 |
二、学术史回顾与选题界定 |
(一)学术史回顾 |
(二)选题界定 |
三、研究方法与研究思路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思路 |
四、研究难点与创新点 |
(一)研究的难点 |
(二)研究的创新点 |
第一章 《中国季刊》概论 |
第一节 《中国季刊》的创办及运营 |
第二节 《中国季刊》(1978——2018)的历任主编及其指导下的特刊 |
第三节 《中国季刊》(1978——2018)的作者队伍 |
第四节 《中国季刊》(1978——2018)的研究概况及主题梳理 |
第二章 《中国季刊》视域下中国政治领域的改革与发展 |
第一节 改革中的中国共产党 |
一、中国共产党执政面临的挑战 |
二、中国共产党意识形态的流变 |
三、中国共产党的党政干部队伍建设 |
第二节 转型时期中国民主政治的发展 |
一、从“橡皮图章”到“钢铁图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 |
二、从指定到民选:基层民主制度的发展 |
三、从人治到法治:民主法治建设的发展 |
第三节 中国共产党的未来走向与中国政治发展的前景预判 |
一、“消极悲观论” |
二、“民主转型论” |
三、“柔韧有余论” |
第三章 《中国季刊》视域下中国经济领域的改革与发展 |
第一节 中国农村经济的改革与发展 |
一、农村经济改革的成就及原因探析 |
二、农村经济发展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
三、农业改革与农村巨变 |
第二节 中国参与经济全球化 |
一、对外贸易的发展 |
二、利用外资和对外投资的情况 |
三、对中国“入世”的观察和评价 |
第三节 对中国经济改革与发展的总体性评价 |
一、经济改革的成就及原因探究 |
二、经济发展中面临的问题和挑战 |
三、经济发展的前景分析及评价 |
第四章 《中国季刊》视域下中国社会领域的改革与发展 |
第一节 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变迁 |
一、不断发展壮大的社会力量 |
二、宏观结构论争下的国家与社会关系 |
三、微观多元化视角下的国家与社会关系 |
第二节 转型时期的社会抗争 |
一、转型时期中国的社会矛盾和问题 |
二、社会抗争的动力源泉和政治机遇 |
三、社会抗争的行动主体和动员策略 |
四、社会抗争的影响以及国家的应对之策 |
第三节 民生问题与社会治理 |
一、环境污染与治理 |
二、社会保障制度的转型与变革 |
三、收入和财富分配不平等的问题 |
结语 |
一、《中国季刊》关于中国改革与发展四十年的研究变迁 |
(一)《中国季刊》不同时期关注重点的变化 |
(二)《中国季刊》中“中国形象”的变迁 |
二、《中国季刊》的研究特点及启示 |
(一)《中国季刊》的研究特点 |
(二)《中国季刊》的研究启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博士期间学术成果 |
四、法治与标准:非关税壁垒的应对之策(论文参考文献)
- [1]欧盟对华实施非关税壁垒的动因研究 ——基于负二项回归模型的分析[D]. 唐仲坤. 山东大学, 2021
- [2]绿色贸易壁垒对我国农产品出口的影响及法律对策研究[D]. 罗彪. 西北民族大学, 2021(09)
- [3]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机制研究[D]. 胡枚玲. 上海财经大学, 2020(04)
- [4]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问题研究[D]. 刘滢泉.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5]数字贸易的非关税壁垒研究[D]. 涂芷筠. 大连海事大学, 2020(01)
- [6]通往全面发展之路 ——新型经济全球化构建路径研究[D]. 王伟.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20(01)
- [7]TTIP协定中的监管合作法律问题研究[D]. 刘江山.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20(01)
- [8]金砖国家数字产品贸易壁垒对数据密集型行业全要素生产率及宏观经济影响研究[D]. Ivan Sarafanov.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20(05)
- [9]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税收协调研究[D]. 符裔.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2)
- [10]《中国季刊》视域下的中国改革与发展(1978—2018)[D]. 付正. 中共中央党校, 2019(02)
标签:可再生能源论文; 非关税壁垒论文;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论文; 税收原则论文; 制度理论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