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被人民法院冻结拍卖有关问题的通知(论文文献综述)
戴大双[1](2021)在《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质押与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研究 ——以千山药机为例》文中研究表明由于全球经济增长速度逐渐减缓,上市公司融资环境全面趋紧。我国对待信贷一直持有严谨的态度,始终坚持严格的信贷政策,在此环境下,股权融资便跃升为上市公司除传统融资方式外的一种有效融资方式,一方面满足了自身融资需求,另一方面克服了担保难、限制多等融资困难。近年来我国资本市场迅速发展,股权质押现备受资金需求者青睐,成为上市公司及金融机构频繁使用的融资方式。但随之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虽然股权质押能使上市公司无需抵押实物获得所需资金,但质押股权价值易受股价影响,较为不稳定,鉴于我国资本市场不完善和法律环境的不成熟,股权质押产生的违约风险以及平仓风险不容忽视,必须充分考虑。针对该情况,我国近年出台了不少相关规定以限制股权质押,但大多规定用于限制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对非国有控股股上市公司而言,股权质押依旧是“自由的”。本文首先对股权质押和中小股东利益相关概念以及我国股权质押发展情况,指出股权质押现今在我国发展规模庞大,必须引起重视的现状,而后通过分析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与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存在的不同,说明本文选择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研究的现实意义。然后对国内外股权质押、中小股东利益相关的文献进行梳理,文献指出股权质押将致使控股股东所持股份控制权与对应的现金流权严重分离,因此,控股股东会通过一些行为侵吞中小股东的利益,该理论多以实证方式证实,与之相关案例研究较少。故本文选择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千山药机作为案例,结合文献研究法等其他研究方法探讨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对中小股东利益的影响。由于中小股东利益直接来源于股利与出售股票的资本利得两部分,这又与公司价值直接相关,本文通过分析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对公司价值、股价及股利的影响来分析其对中小股东利益带来的影响。通过研究发现,千山药机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后借由滥用公司资源及占用公司资源的“隧道挖掘”手段谋取中小股东利益筹谋已久。千山药机频繁高比例股权质押后,控股股东首先违背勤勉义务滥用公司资源,表现在过度投资及大量负债,借此侵占中小股东利益,除此之外该公司还存在财务造假虚增利润,向中小股东传递公司良好信号,引导股价上升,借此增加其股权质押金额;原控股股东还利用关联担保、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以及抢占公司商业机会等行为直接占用公司资源;不仅如此,千山药机原控股股东还利用掠夺性资本运作谋取私利。这不仅严重侵害中小股东利益,还导致公司资源严重流失,经营活动严重受到影响,由于大量过度负债导致公司财务状况不断恶化,近年来连续亏损,中小股东无法再获得股利。后千山药机被停牌,直接导致中小股东被套牢。至今千山药机多项事项触及了深交所相关规定的股票终止上市情形,退市已成定局。这意味着多数中小股东所投资本打了水漂,严重损害了中小股东直接利益。本文通过对千山药机的研究得出以下结论:首先,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可利用股权质押侵占公司利益。控股股东作为公司的“拍板者”,在处于对自身不利的情形时,作出决策多考虑自身利益。股权质押便将控股股东置于不利地位,只要公司经营不尽如人意,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为了保证自身利益,满足自身利益需求,便很可能利用高比例股权质押方式来侵占公司利益;其次,股权质押可能使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不理智投资。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高比例股权质押后,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往往过于激进,容易忽视投资风险聚焦于所谓的“行业热点项目”。信息不对称导致投资之初中小股东误以为这些投资将促进企业发展,一方面一定程度上刺激了股价上涨,另一方面激进投资带来的股价上涨给了控股股东缓口气的时间,暂时避免了其控制权的转移,也减轻了压在控股股东个人身上的财务杠杆;最后,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对股利及股价影响将直接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由于中小股东直接利益由股利与出售股票获得的资本利得两部分组成,股权质押与股价休戚相关,股权质押本身及质押后控股股东采取的行为给股价带来的波动将直接影响中小股东利益。不仅如此,股权质押对公司经营也将产生诸多影响,公司经营情况决定了中小股东所能获得的股利。针对案例研究过程发现的问题,本文从优化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完善法律法规、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以及强制信息披露几个方面提出解决建议。本文的研究为股权质押对中小股东利益影响研究提供了新案例,也提示中小股东投资时注意股权质押后企业的种种行为。
侯红霞[2](2020)在《上市公司大股东股权质押的风险治理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本文的研究目的是对上市公司大股东股权质押中存在的风险进行分析研究,进而提出如何降低大股东在股权出质后所带来的一系列风险。本文研究的主要风险即大股东股权质押交易对第三方造成的负外部性问题,因为一般来讲大股东对公司的运营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但大股东的质押行为会导致其现金流量权与控制权的分离程度进一步加大,再加之目前立法并未对大股东融资去向进行监管,因此一旦对大股东的出质行为疏于监管,其容易扭曲激励引发机会主义行为的产生,进而对债权人的利益、公司的利益以及中小股东的利益产生损害。股权质押本身从属于主债权合同,关于出质人与质权人的债权与质权的关系设定有合同法等私法所调整,但就大股东股权质押交易行为所产生的负外部性问题,当前立法及监管却并未进行规制,未对股权质押后所带来的公司治理方面的问题进行监管,即大股东股权质押后因投票权空心化导致的机会主义行为如何防范?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与公司的利益如何维护?因此笔者以委托代理理论为研究对象,为如何治理大股东股权质押后所带来的负外部性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与建议。本文采用的研究方法主要有案例分析和比较分析。第一章引用盈方微的案例提出当前大股东股权质押中存在外部风险,即大股东在股权质押期间实施机会主义行为以及事后违约行为产生的成本由交易方之外的中小股东承担;第二章以当前对股权质押的制度和司法现状分析,得出现有的私法体系只对质权人和出质人的权利义务进行调整,并未对股权质押所带来的外部风险问题进行监管,即未对大股东股权质押行为形成的空心投票权进行限制、中小股东的表决权无法得到实现、大股东股权质押的信息披露仍存在漏洞等;第三章以政府救市措施及被援助的部分企业情况进行分析,得出政府试图以资金救助的方式解决负外部性风险同样存在问题,并且在救援过程中市场还出现了其他机会主义行为难以解决;第四章本文结合法经济学的理论,运用了比较分析的方法,针对域外美国、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之间股权质押及公司治理的方式以及针对股权质押所采取的针对性措施进行分析,从而对比得出适合我国的治理方式;最后根据前文叙述提出如何降低大股东股权质押所带来的负外部性风险的具体建议,如限制大股东的空心投票权、构建权责统一的投票权征集制度、将大股东融资流向纳入披露范围、加大违法成本等,从而减少大股东在股权质押中存在的机会主义行为,维护公司、中小股东以及质权人的利益。
鲁茜[3](2020)在《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效力及民事责任承担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金融投资者权利意识逐渐提高,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法律争议也愈加复杂。在司法审判中对这些争议的解决不仅关系着双方财产性权益能否得到公平正义的处理,更关系到证券市场运行的安全。然而由于相关法律制度尚不健全,法院在审理时缺乏统一的规范指引,经常出现同一情形却有截然相反的裁判结果。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案件的争议焦点往往会集中在股权质押合同的效力审查和股权质权是否设立两个问题上。主要表现为:(1)对于未办理质押登记导致质权未设立时,质押合同效力类型是否会发生变动,即从有效归于无效?(2)已依据质押合同办理质押登记,但发现质押合同存在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等情形,此时质权是否设立?本文认为在上市公司股权质押问题中适用区分原则和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可以清晰地分辨合同效力类型与质权设立之间的关系。然而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情形纷繁复杂,一些特殊情形的质权设立适用以上理论亦难以解决,应结合其自身的特殊性分别加以判断。本文选取了争议较大的四个情形,包括:上市公司有限售条件股权质押,未办理审批、备案的外资企业股权质押,上市公司内部审议瑕疵时的国有股质押以及违反强制性规定的股权质押,并分别讨论了它们的效力争议问题及相应的责任认定问题。在厘清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效力问题,确定质权有效设立之后,往往面临着各类违约责任的问题。触发回购条件、强制平仓、违约救济即为三大类常见的责任争议焦点,法院的裁判尺度之间的差异常常集中于此。本文认为应将三类情形进一步地细化,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分别探讨其责任认定问题。通过结合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效力及民事责任承担的分析,本文提出法院在审理此类争议时,可以以股权质押的合法性、合规性审查为前提,并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对各类违约情形应尽可能地统一裁判规则,从而科学适用民商事法律规范以处理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法律纠纷。
周轶[4](2020)在《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法律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股权质押作为一种便捷有效的融资手段,自2014年以来得到了迅猛的发展。由于股权质押相较高的便利性,使其愈发受到融资者的青睐。在认识到股权质押能够以有别于传统担保手段为上市公司有效解决流动性障碍的同时,我们应当注意到更加便捷的手段也会带来更大的风险。在当前普遍偏高的控股股东质押率背景下,一旦一部分出质人出现资金困难,致使较大数量的质押股权面临行权僵持局面,将会通过传递恐慌情绪带来大量债务落空危机诱使资本市场动荡,并最终导致系统性金融风险。因此,研究现行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制度中的重点法律争议,探寻制度缺陷,改良制度构造,从而为存量巨大且增量可观的股权质押交易提供有效法律保障具有现实意义。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制度的相关规定散见于多个部门法,缺乏整体性规范,在实践中亦存在理解适用上的矛盾。本文以股权质押法律关系产生、维持、消灭的时间线为线索,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审判实践对不同发展阶段的股权质押行为所蕴含的法律争议进行论述,并针对性的进行解释或提出改良建议。本文第一章主要进行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制度的基本介绍,先通过对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现行制度体系的介绍和对质押标的范围的分析为后文讨论奠定基础,随后介绍股权质押在实务中的主要业务模式阐释实务问题的产生背景,后论述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特殊性及其带来的法律问题,提出本文的研究方向。第二章聚焦于股权质押设立过程中的法律争议,本章首先归纳现行法律规范,总结股权质押设立的一般要件,并以此为视角论述每一要件成立所面临的法律问题。在股权质押合同效力与质权成立关系上,本文通过解释现有法律分歧并展示判例发展指出了区分原则应当在股权质押制度中得到彻底适用并建议修改《担保法》七十八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使之与其他法律保持协调一致。在特殊股进行股权质押可行性问题上,本文结合新旧法规认为国有上市公司股权和外商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均不存在设质障碍,但限售股设质未能全面遵循既有的法律规定。第三章着重于股权质押期间的法律问题,本章首先论述出质人能够继续行使基于股权的公司事务参与权与质权稳定之间的逻辑关系,并通过可能的影响渠道分析将论述从控股股东的行为规制、质押信息披露和质权人应对三个方面展开。在控股股东行为规制方面,本文归纳了可用于规制股东行为的制度工具,指出质权人面临的适用主体不适格问题,建议限制控股股东在大额出质股票后的表决权以防止其不当行权。在质押信息披露问题上,本章通过质押公告实例强调当前公告信息质量较低,现行公告质量规范和相应的责任承担规定既未得到完善运用也存在制度漏洞,应当强化交易所在信息披露上的监管职能以发挥其一线优势。而在质权人应对问题上,本章认为预警线和平仓线设置间隔过小,未能发挥应有作用。质权人在信息获取渠道上缺乏制度供给。第四章立足于质权实现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障碍,首先介绍了质权实现的主要途径,随后在限售股质押实现问题中论述强制执行公证在限售期未届满情况下的重要作用以及实践中对公证文书的认可程度。接着本章从质押股权让渡的比例问题、破产重整计划的效力问题以及质权人的权利保护问题三个方面探讨破产重整程序将会对质权产生何种影响,并提出当前股权让渡比例不合理,重整计划强制解除让渡股权质押负担的效力存疑,质权人权利保护不足,应强化重整程序中的质权人保护以实现各方利益平衡。最后通过交易模式分析指出质权实现过程中可能涉及流质条款,并结合判例和国内外立法实践探讨禁止流质条款的适用范围和突破可能。通过对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制度的整体把握和分阶段分析,本文希望能够进一步完善现有制度规定,厘清实践上的理解分歧,从而更好的发挥《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范的制度保障功能,缓释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可能带来的风险。
占斌[5](2019)在《股票质押风险触发及处置》文中研究表明股票质押作为上市公司股东一种较为常用的融资工具,在当前资本市场上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股票质押业务在大力发展的同时,也积聚了大量风险。本文从实务角度,探讨股票质押业务主要风险触发点,并从当事人中心和法院中心两个角度探讨了股票质押风险的处置。特别是对于已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的情况下,对于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提出了相应建议。
梁伟[6](2019)在《企业破产重整中利益冲突与平衡的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利益冲突与平衡是破产程序中恒久的话题,利益冲突与平衡充斥于破产重整规范与司法实践的各个角落,几乎不可能总结出全部的冲突样态与平衡路径。这一方面是因冲突类型的繁杂,很难全部囊括;另一方面是因为社会的不断发展与变动随时改变重整中的利益博弈状态,进而随时衍生出新的冲突。但破产重整程序作为破产程序框架下的子项目,以利益相关者的经济人理性为基础,通过再建企业并释放企业的持续经营价值(Going Concern Value)的制度价值却未发生变化。当陷入财务困境但具有可持续经营价值的企业,亟需要破产重整进行拯救时,却因利益冲突而阻遏重整程序的顺利推进,这便需要反问,究竟为何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失去理性的经济思考,而排斥重整程序?虽然主要建立在个案分析之上的研究,不能发现全部的利益冲突类型,并且建立在个案研究基础上的解决路径也可能是相对狭隘的,毕竟债务人企业与债务人企业之间存在差异,企业的债务结构、盈利状况、经营模式、市场前景、企业文化等均存在差异,恰如莱布尼茨所说:“世界上没有两片相同的树叶”,但对个案深入的剖析可以发现冲突的真实样貌,最直观的了解到破产重整中利益冲突的面相,在此基础上的平衡路径可以为其他案件提供一定的建议和参考。破产重整程序是市场竞争失败主体拯救本位程序,司法介入下利益相关者协商博弈平台的制度架构能够促进市场化主导资源配置的实现,但在利益协商与博弈的过程中却存在着冲突。冲突的化解与利益平衡的实现是破产重整制度功能发挥的手段和方式,利益平衡的实现可从社会结构维度推动破产重整制度功能的发挥,既包括社会行为维度的指引功能,也包括社会文化维度的转化功能,甚至是社会经济维度的资源配置转变与宏观经济政策落实功能,但这均需以利益平衡的实现为前提。企业财务困境造成债务人财产不能满足于各方的需求,进而从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将可能爆发激烈的利益冲突,如何实现利益平衡是破产重整程序需要解决的问题。角色多样与利益诉求重合是破产重整中利益冲突复杂的表征,探明利益冲突的实然面相是实现破产重整中利益平衡的必然选择,以利益相关者的角色及诉求为视角进行实证分析,既包括以数据为主的分析去解构企业的财务困境与可持续经营价值现实,也包括田野调查发现利益相关者的真实诉求,实证研究能够穿透重整司法实践与制度规范间的迷雾,明晰债权人、债务人及战略投资人等利益群体的诉求,以及行政权、审判权等角色在重整程序中的真实样态。但破产重整程序不可能对全部利益冲突逐一化解,利用破产重整程序实现企业拯救,保留与释放债务人企业的可持续经营价值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方式,也能够实现重整制度的价值功能,而在此目的之下,对破产重整程序中的利益冲突类型化,对应其成因探索体系化的解决路径。首先是债务人财产与破产重整利益平衡的关联,毋庸讳言,财产的价值归属是利益相关者博弈的目标,企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是基于财务困境的现实,财务困境的现实背后是债务人财产价值和变现能力的有限与不足。人具有逐利的本质,以债权人为代表的利益相关者为了争夺有限的债务人财产,以满足自己的利益诉求而实施利己的策略,在重整博弈中发生利益冲突。所以,实现破产重整中利益平衡的基础就是提升债务人财产价值并进行妥当的分配。债务人财产保值增值一直未上升到破产法基本原则维度,但破产法相对非破产法的重要特征就是基于破产撤销权、自动冻结制度等以实现债务人财产保值为目标的制度设计,其背后的逻辑是以实现债权人整体利益最大化目标下的实质公平追求。而挖掘债务人企业破产期间继续经营能力,能有效的实现债务人财产增值。对债务人财产的分配需以非破产法规则为基础确定权利人,锁定权利人范围,并以破产期间时间轴上坐标为尺度,对破产重整前、重整期间及重整完毕后的权利人进行有序的分配与清偿,从而实现破产重整程序制度背后的实质公平和效率价值。破产重整程序利益平衡的实现需要市场化和法治化路径为指引,以债务人财产分配和债务人企业拯救为目的的利益平衡路径也需要在上述框架下实现,重整程序这一司法平台的制度建构要求审判权主导并负责应对重整中利益的冲突,努力实现重整中利益的平衡。可在集体行动逻辑之下,因为重整程序中规范不完备、冲突剧烈而造成审判机关对重整程序持审慎态度。企业破产重整能否成功关乎地方经济发展、职工安置等多重因素,行政权难免不对其产生关注,但行政权的介入会冲击审判权的中立地位,使利益偏离平衡的天平而向某一方倾斜,进而损害其他权利主体的利益。此外,破产管理人的履职受到法院中心主义的影响,而弱化了其自身功能,究其根源在于缺少市场化与科学化的履职评价体系,而变成行政领导式履职,与市场化要求相悖。破产重整利益的平衡需要外部公权力介入的保障,也需要内部管理人权力的积极行动,权力在行政权、审判权与管理人之间能否进行妥当的配置影响着重整程序的成功。审判权基于纠纷裁判者的司法权威性而享有破产重整程序主导权,而其正确运用破产宣告权、重整计划强制批准权等实现程序控制以克服审慎态度是其正确样态;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备之时,破产重整程序无法有效的借助市场,弱化重整功能,行政权应以辅助破产重整程序成功和企业拯救为目的,从程序主导权的享有者退化为程序失灵时的弥补者;而管理人则应以市场化为基础,以积极能动的履职去实现自身收益的最大化,在重整程序中妥当利用商业判断规则,并建立以债务人财产价值为基础的评价标准,以激励管理人积极履职,来实现各方的利益平衡。最后是重整中利益平衡的实现路径,利益平衡的实现是利益的分配过程,破产重整中利益的分配需要接受利益位阶的调整,按照利益位阶的不同进行不同的保护,并将权利人以不同的债务人财产进行清偿。公共利益、群体利益与个体利益是重整中利益的三个位阶层次,在权变理论下,金融债权保护被上升到社会公共利益的范畴予以关注,而群体利益保护也加入了程序参与权,以保障其信息的对称,最后才是通过克服僵化性的一致原则去对个体利益实现保护。针对不同利益位阶中利益相关者的诉求,在重整规范不完备的空白地带,凭借管理人的积极履职与行政权的协助,在审判权的主导之下探索诸如和解式重整的路径,克服僵化的思路去实现重整中的利益平衡,以达到推动破产重整程序成功,保护企业可持续经营价值及发挥重整制度功能的目的。
鲍颖焱[7](2019)在《中国证券监管权配置、运行及监督问题研究》文中指出证券市场是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对证券市场的监管也是顺应历史需要而产生的。各国政府以及国际证券监管组织都已经阐明了证券监管的基本价值理念。实践中,关于证券监管本身的正当性分析更多被现实发展经验所取代。尽管各国法律制度具有可复制性,但没有因此减少证券监管法学研究的必要性。因为证券市场的发达程度并没有随着相关证券法律制度的移植而一同转移。即使在全球监管趋同的情况下,证券监管制度的运行效果仍取决于本国的国情。在证券监管研究领域,金融学研究起步较早,主要对金融监管制度的体系、内容、方法等进行研究。但金融监管制度本身却属于法律规则体系。通过研究法律制度的运行实效来探讨法治变革的具体方向,是法学研究的重要方法。在证券监管制度中,国家作为最终的责任主体,拥有监督、管理证券市场中经济活动的权力,也对此负有义务。被监管对象享有合法参与证券市场活动的权利。证券监管者拥有的权力该如何行使,是否存在限制或者剥夺被监管对象权利的情形,是证券市场法治化、市场化进程中必须解决的根本问题。证券市场作为国家重要的金融市场之一,关系到国家整体经济的健康和稳定。证券市场的治理也必须符合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方向和要求。第一章是关于证券监管权的一般理论。第一节介绍了证券监管的定义和历史。我国法制和实践语境中的证券监管,既包括政府行为,也包括自律管理组织的行为。国外对于监管的解释更广义。现代意义上的证券监管制度出现在证券市场发达的美国,美国国会在罗斯福新政中通过立法建立了SEC,以期加强对证券市场的规范。证券监管制度随着市场发展在数次经济危机中进一步体系化。围绕证券监管有众多的理论假说和研究,这些争议代表着或放松或加强监管的立场。无论是放松监管,还是加强监管,都涉及国家权力的行使,最终表现有关证券监管权的法律问题,因为权力才是证券监管体制的核心。第二节介绍了本文研究对象——证券监管权。证券监管权是在有关证券的经济活动中来源于国家的具有强制作用的影响力,具有权力主体与权力内容上的综合性。阐明证券监管权设定的因由以及权力制约与权力保障的内在关系,作为研究证券监管权的基础。第三节探讨了证券监管权的性质及特征,证券监管权是一个包括多权能的综合性权力。围绕证券监管权形成了证券监管体制,从属于金融监管体制,自身也存在诸多的权力主体。制度安排中,需要具有深化普遍联系的系统思维,形成统筹协调的意识,也要求证券监管权的配置、运行、监督的各个环节体现政府、市场、社会多元主体共同治理的理念,从而实现更好的监管。第二章是关于证券监管权的配置问题。第一节是阐述证券监管权配置的理论。证券监管权的配置始终要从两个维度考虑:一是权力如何在政府、社会与市场关系中确定边界,即表现为政府证券监管权与自律管理权之间的分配;二是权力如何在政府主体之间排布,即政府证券监管权在国家金融监管体制内的安排,包括与其他行业金融监管权之间或统或分的横向配置关系,也包括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金融事权上的纵向配置关系。第二节是借鉴国外经验。金融监管体制主要分为统一化监管体制和多元化监管体制,世界各国的证券监管体制分为机构型、功能型以及目标型三类,不同程度适应了社会分工。早期社会功能分化体现为具体产品形式的差异,分业监管体制因此曾占据主流;当社会分工深入体现为产品的功能差异时,功能监管体制更适应现实需要,目标监管则更加反映了证券监管者的主观价值追求。功能型和目标型都比分业型更强调加深现有机构之间的协作,金融监管体制呈现由分业向统一发展的趋势。不同国家证券市场发展的历史决定了政府监管与市场主体自治之间的基本关系,各国因此形成了不同的分配策略。第三节是以中国证监会系统为中心展开分析我国证券监管权力配置的现状,总结了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是:(1)政府与市场关系处理不当。(2)政府证券监管权横向配置不当。(3)政府证券监管权的纵向配置不当。对此提出针对性的建议:(1)科学处理政府、社会与市场的关系。(2)统筹政府证券监管权的横向配置。(3)协调政府证券监管权的纵向配置。第三章是关于证券监管权的运行问题。第一节是对证券监管权运行的介绍。确定证券监管权运行指的是证券监管者行使权力对市场主体等被监管对象产生的作用。政府证券监管权分为准立法、行政、准司法权,每一种权力都有自己运行的原则。第二节是结合证券监管权运行机制的域外经验进行中外比较。我国证券监管权的主要运行机制有:(1)检查机制,(2)稽查机制;(3)行政处罚及复议机制;(4)自律管理机制(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为例)。通过比较中外证券监管权运行机制,发现政府证券监管权和自律管理权监管功能上逐步统一,发生了形式上和实质上的融合。各国证券监管权所受的制约是不同的;证券监管权行使的公开程度不同,所受制约不同;各国对公民权利的保障程度也不同。第三节是整理我国证券监管权运行的现状、总结问题,并提出建议。我国证券监管权的现状包括,规则制定权的内容时常越位;行政许可权收缩集中;监管措施实施权繁杂、与行政处罚效果作用重复、行政复议作用不明显等等现象。除此之外,政府证券监管者还采用其他经济行政管理手段,实际上扩大了自己的权力。自律管理权运用较少,但在相关新规出台后,可能会改变这一情况。政府证券监管权存在的问题主要是运动式、选择性监管;以及工作机制不合理,无法发挥作用。自律管理权存在的问题则是权力运行的法律责任不明确,与之有关的争议未被纳入行政诉讼,导致自律管理权运行内部化,难以直接观察,也缺乏制约。第四章是关于对证券监管权的监督问题。第一节是对证券监管权的监督的一般理论。监督证券监管权的意义在于肯定和保护证券监管权的运行,防止证券监管权的滥用。我国现行的监督体系分为三大类:政府内部监督、国家机关外部监督以及社会监督。本文主要研究具有强制力的国家机关监督,即权力机关、纪检监察机关以及司法机关的监督活动。第二节是具体介绍权力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提出相关建议。权力机关重点对政府证券监管权中的规则制定权发挥作用,而纪检监察机关则发挥全面专门监督的作用,对政府证券监管权以及自律管理权都进行监督。第三节是重点分析了司法机关监督。针对证券监管权的监督只有狭义的司法监督,也是狭义的司法审查,即通过审理行政诉讼案件进行监督。司法机关在个案审查中发现了证券监管权运行不公开、不合理、不合法的种种情形,但大多数情况下都没有及时通过判决将其纠正,目前司法监督功能实际上较弱。这种情况也体现在与证券活动有关的其他司法领域。但是,以苏嘉鸿案件为示范,显示出对于个案的深入审理往往能够真正指出证券监管权运行的问题原因,并树立正确运行的规则,是较好的能够普遍促进证券市场法治化的方式。应当全面加强司法者的能力建设,构建金融法院,并以司法审查为主导建立“三审合一”审判机制,逐步强化司法监督的作用。最后,从证券监管的法治化方向看来,权力配置的合理化问题、权利义务平衡问题、权力制约和权利保障问题都是要继续深入研究的问题。只要权力、权利主体都能积极参与多元治理,就能促进证券市场法治化、市场化发展的实现。
范士强[8](2019)在《大股东股权质押与股价崩盘风险 ——基于A股上市公司的数据》文中提出近年来股权质押作为一种有效的财务策略备受大股东的青睐,成为上市公司大股东的新型融资手段。但股权质押带来了资金融通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风险。当股权质押后公司股票价格下降,一方面大股东可能需要追加担保,甚至面临被强制平仓而丧失公司控制权的风险;另一方面,频繁的股权质押可能会对公司价值和业绩造成负面影响,甚至进一步增加股价崩盘风险。那么,将股权质押后的大股东,是否会着力排除股权质押带来的风险呢?本文以2003年到2016年A股上市公司的数据为研究样本,考察了大股东股权质押对于股价崩盘风险的影响。研究发现:年末存在大股东股权质押的公司未来股价崩盘风险更低;没有国有股参股的公司大股东股权质押下的公司未来股价崩盘风险更低。通过采用PSM方法对结果进行稳健性检验后,主要结论仍然近似成立。因此,本文认为股权质押后,主要利益相关方会着力减少公司股价崩盘风险。本文的研究为投资者理解大股东质押后的行为和动机提供了重要视角,即股权质押后,大股东倾向于主动降低股价崩盘风险,但这种结果很可能是通过盈余管理、信息披露管理等方式达到的,当股权质押解除后,公司股价崩盘风险可能会再次上升。同时,本文的研究也对市场管理者如何防范市场风险,促进股市平稳发展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陆逸[9](2019)在《我国股权强制执行的理论与实践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股权作为一种特殊性质的财产,对其强制执行,必然有别于一般财产。然而,我国现行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对此相关规定较少,缺乏具体而详细的程序规则。此外,股权的强制执行仅被归结为强制执行措施中的一种,并未基于其特殊性和复杂性为其制订体系化的规则,在制度构建上存在诸多不足。笔者从股权强制执行的基础理论入手,在分析司法实践中遇到的一般性及特殊性问题的基础上,对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建议。第一章,对股权强制执行的基础理论进行了探讨和介绍。首先,该部分对股权强制执行的基本概念做了界定;其次,对股权的内涵和性质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论证了股权强制执行制度的正当性与合理性;然后,从执行的对象和范围总结股权执行基本原则;最后,对国内股权强制执行的法律法规的发展脉络进行研究,并且结合当前司法实践,对股权强制执行的一般程序规则进行总结和归纳并提出问题。第二章,从程序角度出发,着重探讨了股权查明和确认、股权冻结程序以及股权强制拍卖这三大程序中存在的一般性问题。首先,明确了股权查明和确认阶段中的认定依据以及有关的股权转让限制规定的效力;其次,明确了协助办理股权冻结的有效机关,探讨了股权冻结对股东和公司的权利限制争议以及监管主体缺失的问题;最后,在网络拍卖规则的基础上,探讨了股权司法拍卖中的法律适用规则、竞买人的法律风险以及股东优先购买权问题。第三章,从一般到特殊,探讨股权强制执行中涉及特殊股权和特殊企业的问题。首先,明确了出资瑕疵股权的可执行价值以及补缴出资责任主体;其次,探讨了隐名股权强制执行中的权属争议;再次,探究法人股的债务清偿和执行转破产机制;然后,对上市公司股票的执行以流通股和限售股做分类阐述;另外,探讨合营企业股权执行中的行政审批与合营方同意权的问题;最后,探究了一个有限公司股权的部分执行和复式一人有限公司的合法性问题。第四章,针对股权执行难困境,一方面从体系构建的角度,提出股权强制执规则系统化思路,包括立法和司法实践两个层面,同时也提出股权执行的价值理念。另一方面提出具体完善措施,引入股权强制接管制度以控制股权冻结的效力范围;结合网络司法拍卖实践效果,提出建立网络股权拍卖专业化平台以提高拍卖成交率;完善股权执行的听证程序以应对股权执行中的特殊和疑难问题。
杜悦[10](2019)在《股权质押下控股股东利益侵占行为研究 ——以“保千里”为例》文中指出近年来,在资金面趋紧的大背景下,越来越多的上市企业控股股东选择通过股权质押进行融资。截至2018年6月15日,A股3527家上市公司中,共有3349家进行了股权质押,占比超过95%;上市公司质押总市值6.27万亿元,占A股股票总市值比例10.11%。进行股权质押的上市公司不仅数量多,而且总体质押市值也居高不下。股权质押可以在不转移控股股东控制权的情况下利用股权,获得资金融通的便利;股权质押还可以规避限售股的限售期,不妨碍控股股东利用限售股再融资,因此A股上市公司普遍都进了股权质押融资。本文以“保千里”上市公司为案例,分析了其控股股东进行股权质押的原因、股权质押后的控股股东异常行为、对上市公司的财务业绩表现等带来的不利影响,也试图对控股股东的股权质押行为与对上市公司利益造成的损害之间的联系,或前者对后者的影响进行了解释。本文结合2018年1月12日前后关于股权质押“新规”与“旧规”的变化,分析了股权质押“新规”颁布以前,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倾向于股权质押融资的原因。通过案例分析发现,股权质押会加剧控制权与现金流权的分离程度,并减少控股股东实施对所控制的上市公司利益侵占的成本,特别是控股股东进行高比例股权质押时可能更有动机侵占上市公司利益。本案例中,控股股东进行股权质押之后,通过违规担保、利用应收预付账款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等手段,加剧对“保千里”的利益侵占程度,使得保千里资金链断裂,最终公司的经营绩效情况大幅恶化。然而,无论如何,股权质押只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一种管理行为,控股股东对所控制的上市公司进行利益侵占并不完全是由其股权质押行为直接引起,在公司本身内部治理控制和外部政策监管缺位或不足时,大股东或控股股东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现象仍会时有发生。我们认为控股股东的股权质押行为至少在某种程度上便利了其对上市公司的利益侵害。因此除了今后股权质押的政策规定与监管仍需不断完善外,如何加强上市公司内部治理和外部监管仍是重要命题。“保千里”上市公司的案例中也恰好暴露了“控股股东权力过大”、“独立董事、监事会监督不足”、“信息披露不充分透明”等问题。最后,本文试图有针对性地提出对于控股股东股权质押下利益侵占行为的规避对策。
二、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被人民法院冻结拍卖有关问题的通知(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被人民法院冻结拍卖有关问题的通知(论文提纲范文)
(1)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质押与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研究 ——以千山药机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股权质押文献梳理 |
二、中小股东利益文献梳理 |
三、股权质押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侵害 |
四、文献述评 |
第三节 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及技术路线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三、技术路线 |
第二章 相关概念界定和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概念界定 |
一、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 |
二、股权质押 |
三、控股股东及中小股东 |
第二节 理论基础 |
一、“隧道挖掘”问题 |
二、信息不对称理论 |
三、信号传递理论 |
四、控制权私利理论 |
第三章 我国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现状及动因分析 |
第一节 我国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现状 |
一、我国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现状描述 |
二、我国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存在的问题 |
第二节 股权质押在我国国有控股与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中的区别 |
一、政府监管力度不同 |
二、控制权转移风险不同 |
三、管理层态度不同 |
第三节 我国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动因分析 |
一、满足上市公司融资需求 |
二、增强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
三、借机侵占中小股东利益 |
第四章 千山药机股权质押案例介绍 |
第一节 千山药机公司基本情况 |
一、公司简介 |
二、公司组织架构及主要业务介绍 |
三、公司股权结构 |
第二节 千山药机公司股权质押情况 |
一、股权质押过程及现状 |
二、股权质押后果 |
第三节 公司股权质押动机分析 |
一、借机侵占中小股东利益 |
二、满足上市公司融资需求 |
第五章 千山药机股权质押对中小股东利益的影响 |
第一节 股权质押导致的两权分离分析 |
一、股权质押对控制权及现金流权的影响 |
二、综合对比分析 |
第二节 股权质押造成控股股东滥用公司资源行为分析 |
一、盲目过度投资 |
二、大量负债 |
第三节 股权质押导致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资源行为分析 |
一、关联性交易 |
二、直接占用资源 |
三、掠夺性财务活动 |
第四节 股权质押对中小股东直接利益影响分析 |
一、股利分配 |
二、每股现金流量 |
三、股价 |
第五节 案例总结 |
第六章 结论、建议及展望 |
第一节 结论 |
一、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将股权质押作为侵占公司利益的方式 |
二、股权质押使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不理智投资 |
三、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将直接影响中小股东利益 |
第二节 建议 |
一、积极优化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 |
二、完善法律法规规范股权质押 |
三、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
四、完善信息披露政策 |
第三节 本文不足之处及展望 |
一、不足之处 |
二、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本人在读期间完成的研究成果 |
(2)上市公司大股东股权质押的风险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内容与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存在外部风险 |
一、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概述 |
(一)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概念 |
(二)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特点 |
二、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案例分析 |
(一)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现状 |
(二)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案例介绍 |
三、大股东股权质押中存在的问题 |
(一)信息披露违规现象严重 |
(二)中小股东的表决权无法实现 |
(三)监管缺位加剧风险发生 |
第二章 司法途径对外部风险治理的效果分析 |
一、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制度现状 |
二、有关股权质押案件司法判决的现状 |
(一)对质押合同实体约定内容争议小 |
(二)案件多为对出质人违约责任的认定 |
(三)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案件的结果 |
(四)法院判决适用实体法的情况 |
三、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制度及司法分析 |
(一)负外部性问题并未规定 |
(二)司法处置具有滞后性 |
(三)大股东空心投票权问题尚未解决 |
(四)信息披露制度存在漏洞 |
第三章 政府救市行为的实际效果分析 |
一、股权质押爆仓后的政府救市措施 |
二、政府救市情况分析 |
(一)股权质押违约规模整体下降 |
(二)政府救助企业情况分析 |
(三)市场出现新的机会主义行为 |
(四)政府救市中存在的其它问题 |
第四章 股权质押外部风险内在化的路径探讨 |
一、路径一:矫正税无法解决外部风险 |
二、路径二:政府管制可以有效控制外部风险 |
(一)美国的股权质押及公司治理规则 |
(二)德国的股权质押及公司治理规则 |
(三)我国台湾地区的股权质押及公司治理规则 |
三、治理股权质押外部风险的中国路径 |
(一)两权分离下对大股东表决权进行限制 |
(二)多重投票权制度相互配合 |
(三)严格信息披露制度 |
第五章 上市公司大股东股权质押风险防范的建议 |
一、限制大股东的空心投票权 |
二、构建权责统一的投票权征集制度 |
三、将大股东融资流向纳入披露范围 |
(一)强化大股东信息披露义务 |
(二)加大信息披露违规的成本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效力及民事责任承担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制度概述 |
1.1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基本理论 |
1.1.1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概念 |
1.1.2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特征 |
1.1.3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动因 |
1.2 我国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法律规定及法律争议问题 |
1.2.1 我国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法律规定 |
1.2.2 我国上市公司股权质押中的法律争议 |
第二章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效力类型的总体分析 |
2.1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合同的效力类型区分 |
2.1.1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合同的有效情形 |
2.1.2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合同的无效情形 |
2.1.3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合同的效力待定情形 |
2.1.4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合同的可撤销情形 |
2.2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合同效力类型与质权设立的关系分析 |
2.2.1 基于区分原则的分析 |
2.2.2 基于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的分析 |
第三章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设立争议中的效力问题及责任认定 |
3.1 有限售条件股权质押的效力争议及责任认定 |
3.1.1 有限售条件股权质押的类型 |
3.1.2 质押有限售条件股票的效力争议 |
3.1.3 质押有限售条件股票的民事责任认定 |
3.2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的效力争议及责任认定 |
3.2.1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的相关法律规定 |
3.2.2 未办理审批、备案的外资企业股权质押效力争议及责任认定 |
3.3 国有股质押的效力争议及责任认定 |
3.3.1 国有股质押的相关法律规定 |
3.3.2 上市公司内部审议瑕疵时国有股质押的效力争议及责任认定 |
3.4 违反强制规定的股权质押的效力争议及责任认定 |
3.4.1 对上市公司股权质押中强制规定区分的理论依据 |
3.4.2 违反强制规定在上市公司股权质押中的效力争议 |
3.4.3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中违反强制规定效力争议的解决 |
3.4.4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中违反强制规定的责任认定 |
第四章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有效设立后的违约责任认定 |
4.1 触发回购条件的责任认定 |
4.1.1 触发提前购回条款的责任认定 |
4.1.2 触发回购条款的情形消除后的责任认定 |
4.2 强制平仓后的责任认定 |
4.2.1 强制平仓法律性质的法理分析 |
4.2.2 合法合规的强制平仓责任认定 |
4.2.3 瑕疵强制平仓的责任认定 |
4.3 股权质押违约救济中的责任认定 |
4.3.1 违约救济中的内容及责任上限 |
4.3.2 实现债权的费用之探析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发表论文和参加科研情况 |
致谢 |
(4)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法律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和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方法及目的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的主要创新和不足 |
第一章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概述 |
第一节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现状 |
一、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制度体系 |
二、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标的 |
第二节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交易模式 |
第三节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法律问题 |
一、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特殊性 |
二、基于特殊性而产生的法律问题 |
第二章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设立的法律问题 |
第一节 质押合同效力与区分原则 |
一、《担保法》与《物权法》的冲突 |
二、实务裁判分歧 |
三、适用区分原则的冲突解释 |
四、担保法七十八条及其司法解释完善 |
第二节 特殊股股权质押的设立 |
一、国有股股权质押的设立 |
二、上市公司限售股设质 |
第三节 质押登记后上市的公司股权登记变更 |
第三章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期间的法律问题 |
第一节 质押期间的控股股东行为规制 |
一、控股股东不当行权概率更大 |
二、现行股东行为规范过于概括 |
三、滥用股东权利的定义 |
四、限制控股股东大比例出质股权后的表决权 |
第二节 质押期间的信息披露 |
一、股权质押信息披露的立法现状 |
二、公告实践存在信息缺失 |
三、监管与惩罚力度不足 |
四、强化交易所的信息披露监管职能 |
第三节 标的价值波动的质权人应对路径 |
一、拉大警戒线与平仓线的间隔 |
二、主动获取出质人的公司治理信息 |
第四章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实现的法律问题 |
第一节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实现的途径 |
第二节 特殊股质权实现 |
一、限售股质权的实现 |
二、国有股质权的实现 |
第三节 破产重整程序对质权实现的影响 |
一、质押股权让渡的比例 |
二、破产重整计划的效力 |
三、质权人对重整计划的参与缺失 |
四、完善破产重整程序中的质权人保护制度 |
第四节 禁止流质规定与质权实现 |
一、约定购回式交易的流质可能 |
二、审判实践中的流质条款效力判定 |
三、禁止流质规定在质权实现中的适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股票质押风险触发及处置(论文提纲范文)
一、股票质押的风险触发 |
(一)交易履约保障比例等于或低于合同约定的最低线(俗称跌破“平仓线”) |
(二)无法按时偿还股票质押的利息和本金 |
(三)重大负面信息 |
二、股票质押的风险处置 |
(一)以当事人为中心的处置 |
1. 资金方给予融资人展期。 |
2. 通过其他资金方将项目接走(“借新还旧”)。 |
3. 通过出售质押股票实现退出。 |
(二)以法院为中心的处置 |
1. 场外股票质押的处置。 |
2. 有限售情况场内股票质押的处置。 |
3. 有查封的股票质押。 |
三、结语 |
(6)企业破产重整中利益冲突与平衡的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缩略语表 |
立法表 |
案例表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框架 |
第一章 利益冲突的成因:利益主体与诉求多元化 |
第一节 破产重整中利益内涵的阐释 |
一、利益的内涵阐释 |
二、法律维度的利益阐释 |
三、破产重整中的利益冲突阐释 |
四、破产重整中的利益平衡阐释 |
第二节 破产重整利益冲突的案例剖析 |
一、A企业的破产概况 |
二、债务人的利益诉求 |
三、债权人的利益诉求 |
四、其他主体的利益诉求 |
五、法院的审慎态度 |
六、地方政府的积极介入 |
七、破产管理人的能动性不足 |
第三节 破产重整中利益冲突的类型解析 |
一、债务人财产供给的不足产生无序分配 |
二、公权力介入时的重整程序控制权争夺 |
三、利益相关者多样化造成利益位阶不清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利益平衡的价值:社会结构中重整功能实现 |
第一节 社会群体行为导向维度功能 |
一、私权意识回归 |
二、商业风险分配 |
三、实质正义实现 |
第二节 重整文化构建维度功能 |
一、拯救文化对传统债文化的替代 |
二、公共本位对私利本位的替代 |
第三节 社会经济发展维度功能 |
一、宏观经济政策落实 |
二、优化资源配置方式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利益平衡的基础:财产保值增值与有序分配 |
第一节 债务人财产保值增值的实现 |
一、规则设计实现债务人财产保值 |
二、继续经营实现债务人财产增值 |
三、重整成功实现债务人财产溢价 |
第二节 债务人财产分配的受益主体 |
一、债务人企业的债权人 |
二、债务人企业的出资人 |
第三节 债务人财产主体间的有序分配 |
一、债务人财产清算价值:归属重整完成前债权人 |
二、债务人财产重整溢价:归属出资人与重整后债权人 |
三、债务人企业隐性资产:归属重整后出资人 |
四、企业重整后经营收益:归属出资人与重整后债权人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利益平衡的保障:权力的正确行使 |
第一节 正确介入的行政权:辅助重整成功 |
一、行政权过度介入的惯性 |
二、行政权过度介入的成因 |
三、行政权正确介入的尺度 |
四、行政权正确介入的样态 |
第二节 克服审慎态度的审判权:主导重整程序 |
一、审判权审慎态度的剖析 |
二、重整程序审判权主导实现 |
第三节 市场化履职激励的管理人:完成重整事务 |
一、管理人履职评价体系不完备 |
二、不完备评价体系的表现形式 |
三、管理人履职评价方式的转变 |
四、市场化评价标准激励管理人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利益平衡的路径:利益位阶下的权益保障 |
第一节 破产重整的利益位阶 |
一、破产重整中利益位阶的内容 |
二、破产重整中利益位阶的重配 |
第二节 利益位阶重配下权益保障弱化 |
一、实践维度维护公共利益难 |
二、规范维度排斥利益群体参与 |
三、观念维度个体利益保护僵化 |
第三节 特殊主体权益保障的路径探索 |
一、金融债权利益保障探索 |
二、和解式重整群体利益保障探索 |
三、其他主体权益保障探索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7)中国证券监管权配置、运行及监督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思路及框架 |
五、本文可能的创新之处 |
第一章 证券监管权的一般理论 |
第一节 证券监管的意义 |
一、证券监管的由来 |
二、证券监管的正当性 |
第二节 证券监管权的界定 |
一、证券监管权的解释 |
二、证券监管权的本原 |
第三节 证券监管权与证券监管体制 |
一、证券监管权的内容 |
二、证券监管体制的系统 |
小结 |
第二章 证券监管权的配置问题 |
第一节 证券监管权配置的一般理论 |
一、证券监管权配置的界定 |
二、证券监管权配置的相关理论 |
三、证券监管权配置的具体原则 |
第二节 境外证券监管权配置的经验 |
一、金融监管体制分类比较 |
二、政府证券监管权的配置 |
三、证券监管权的分配 |
第三节 我国证券监管权配置的问题及对策 |
一、我国证券监管权配置的内容 |
二、我国证券监管权配置存在的问题 |
三、关于我国证券监管权配置的建议 |
小结 |
第三章 证券监管权的运行问题 |
第一节 证券监管权运行的一般理论 |
一、证券监管权运行的界定 |
二、证券监管权运行的分类以及原则 |
第二节 证券监管权运行机制的比较 |
一、证券监管权运行机制的国外经验 |
二、我国证券监管权的运行机制 |
三、证券监管权运行机制之比较 |
第三节 我国证券监管权运行的现状、问题及建议 |
一、我国证券监管权运行现状 |
二、证券监管权运行的问题及建议 |
小结 |
第四章 对证券监管权的监督问题 |
第一节 对证券监管权监督的一般理论 |
一、对证券监管权监督的界定 |
二、对证券监管权监督的体系 |
三、对证券监管权监督的原则 |
第二节 权力机关监督和纪检监察机关监督 |
一、权力机关监督 |
二、纪检监察机关监督 |
第三节 司法机关监督 |
一、司法机关监督的界定 |
二、司法机关关注个案监督 |
三、证券司法的总体表现及对策 |
小结 |
余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8)大股东股权质押与股价崩盘风险 ——基于A股上市公司的数据(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关于股权质押的研究现状 |
1.2.2 关于股价崩盘的研究现状 |
1.2.3 研究现状评述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内容 |
1.3.3 研究方法 |
1.3.4 技术路线图 |
1.4 研究创新与不足 |
1.4.1 研究创新 |
1.4.2 研究不足 |
第二章 相关概念界定及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股权质押 |
2.1.2 股价崩盘 |
2.1.3 盈余管理 |
2.1.4 两权分离 |
2.1.5 控制权转移风险 |
2.2 股权质押与股价崩盘 |
2.2.1 委托代理理论 |
2.2.2 信息不对称理论 |
2.2.3 股权质押影响股价崩盘的机理 |
2.2.4 企业性质对两者关系的影响 |
第三章 大股东股权质押与股价崩盘的研究设计 |
3.1 研究假设 |
3.2 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
3.3 变量定义与模型设计 |
3.3.1 股价崩盘的衡量 |
3.3.2 股权质押的衡量 |
3.3.3 控制变量 |
3.3.4 模型设定 |
第四章 大股东股权质押与股价崩盘风险实证分析 |
4.1 描述性统计 |
4.2 差异性检验 |
4.3 相关性检验 |
4.4 实证结果与分析 |
4.5 稳健性检验 |
第五章 研究结论与建议 |
5.1 研究结论 |
5.2 政策建议 |
5.2.1 继续完善企业内部信息披露制度 |
5.2.2 稳步健全企业外部监督管理机制 |
5.2.3 进一步加强投资者教育与政策支持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我国股权强制执行的理论与实践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章 股权强制执行的概述 |
第一节 股权强制执行的基础理论 |
一、股权强制执行的基本概念 |
二、股权强制执行的正当性与合理性 |
三、股权强制执行的条件和范围 |
第二节 股权强制执行的制度规则 |
一、我国股权强制执行的立法发展 |
二、股权强制执行的一般程序规则 |
三、股权强制执行规则的实践问题焦点 |
第二章 股权强制执行程序中的一般性问题 |
第一节 股权査明与确认中的问题 |
一、股权查明的认定依据不统一 |
二、限制股权转让规定效力之争议 |
第二节 股权冻结程序中的问题 |
一、协助办理股权冻结的法定机关之争议 |
二、股权冻结的法律效力范围之争议 |
第三节 股权司法拍卖程序中的问题 |
一、股权司法拍卖规则的法律适用 |
二、股权司法拍卖中竞买人的法律风险 |
三、股权司法拍卖中股东的优先购买权问题 |
第三章 股权强制执行程序中的特殊问题 |
第一节 股权强制执行中的特殊股权执行问题 |
一、出资瑕疵股权的强制执行 |
二、隐名股权的强制执行 |
三、企业法人股的强制执行 |
第二节 股权强制执行中涉及特殊企业的问题 |
一、上市公司股票的强制执行 |
二、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股权强制执行 |
三、涉及一人有限公司的股权强制执行 |
第四章 股权强制执行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股权强制执行制度完善的整体思路 |
一、股权强制执行法律规则的体系化 |
二、股权强制执行实践和创新的借鉴 |
三、股权强制执行价值理念的革新 |
第二节 股权强制执行制度完善的具体建议 |
一、建立股权冻结后的强制接管制度 |
二、建立股权司法拍卖的专业化交易制度 |
三、建立股权强制执行的听证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10)股权质押下控股股东利益侵占行为研究 ——以“保千里”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1.绪论 |
1.1 研究问题及背景 |
1.2 研究框架及内容 |
1.3 研究思路及方法 |
1.4 研究创新及不足 |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股权质押下利益侵占行为的理论分析 |
2.1 股权质押 |
2.2 股权质押与利益侵占 |
2.3 控股股东利益侵占方式研究 |
3.“保千里”公司控股股东股权质押下利益侵占行为的案例介绍 |
3.1 股权质押发展历程与现状 |
3.2 “保千里”公司基本情况介绍 |
3.3 “保千里”公司股权质押情况介绍 |
4.“保千里”公司控股股东股权质押下利益侵占行为案例的拓展分析 |
4.1 “保千里”公司股权质押后控股股东行为 |
4.2 “保千里”公司股权质押后上市公司经营绩效变化 |
4.3 “保千里”公司股权质押时制度环境 |
4.4 “保千里”公司股权质押对控股股东利益侵占行为的影响 |
4.5 “保千里”公司控股股东利益侵占行为产生的根本原因 |
5.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股权质押下利益侵占行为的规避对策 |
5.1 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 |
5.2 加强公司外部监管对策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被人民法院冻结拍卖有关问题的通知(论文参考文献)
- [1]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质押与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研究 ——以千山药机为例[D]. 戴大双. 云南财经大学, 2021(09)
- [2]上市公司大股东股权质押的风险治理研究[D]. 侯红霞.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3]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效力及民事责任承担研究[D]. 鲁茜. 天津工业大学, 2020(02)
- [4]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法律法律问题研究[D]. 周轶.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5]股票质押风险触发及处置[J]. 占斌. 北方金融, 2019(12)
- [6]企业破产重整中利益冲突与平衡的问题研究[D]. 梁伟. 吉林大学, 2019(02)
- [7]中国证券监管权配置、运行及监督问题研究[D]. 鲍颖焱.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8]大股东股权质押与股价崩盘风险 ——基于A股上市公司的数据[D]. 范士强. 广西大学, 2019(01)
- [9]我国股权强制执行的理论与实践研究[D]. 陆逸. 南京师范大学, 2019(02)
- [10]股权质押下控股股东利益侵占行为研究 ——以“保千里”为例[D]. 杜悦.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