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试析经济合同的再定位——政府商事合同的研究(论文文献综述)
孙冲[1](2021)在《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研究 ——基于浙北T市的实证调研》文中指出人民调解是被誉为“东方之花”的一种纠纷解决制度,在新中国社会治理的历史当中,人民调解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传统人民调解的短板逐渐显露出来。从组织体系上看,传统人民调解的组织体系过于碎片化,不同的调解组织隶属于不同的行政部门进行管理,处于“多中心”管理的涣散状态之下。这造成组织间的联动性差,调解效率低,调解资源容易被浪费。除此以外,在调解手段和规则体系上,传统人民调解在调解过程中经常使用一些策略性的调解手段,在调解规则的适用上不统一、不规范、缺乏体系性,造成调解结果的差异化明显,人民调解的公平性常常受到外界质疑。因此,传统人民调解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与此同时,法治话语逐渐取代政治话语,成为主导人民调解的话语体系,人民调解的功能、定位和实践形态也都需要随着话语体系的转化而发生转变。在当事人看来,他们需要一种低成本、高效率的纠纷解决机制,而这种纠纷解决机制必定是统一、协作、高效的。在治理者看来,他们需要一种能够对接司法系统、执法系统的专门纠纷解决体系,来分流司法、执法体系当中的纠纷解决压力,满足社会治理的“维稳”需要。此外,地方政府在“法治竞赛”的过程中需要进一步提升社会法治水平和社会治理能力,需要对纠纷治理机制进行一番改革和创新。因此,无论是当事人、还是治理者,都有动力推动人民调解的进步,人民调解的体系化运行就是在这样一种背景之下产生的。部分地方开始了一些有益的尝试,最具特色的是通过建立两级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的方式使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在人民调解的管理上变“多中心”为“一中心”,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人民调解制度内部组织体系。与此同时,通过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的建立,顺畅人民调解与其它纠纷解决制度之间的衔接与对接机制,便利内外联动,从而使人民调解嵌入到更为广阔的外部纠纷治理体系之中。在体系化运行的过程中,人民调解的调解手段更为法治化和规范化,人民调解的规则体系也更加完善,人民调解逐渐摆脱了“边缘化”和“碎片化”。人民调解纵向体系可以分为“县(市、区)—镇(街)—村(社)”的三级网络,从横向体系上看,村(社)一级包括品牌调解室、村(社)治调主任、网格员等;镇(街)一级主要包括司法所管理的具有综合性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警调”和“诉调”等附设型人民调解组织;县(市、区)一级包括各类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镇(街)一级的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负责统一调度和管理镇(街)和村(社)两级的人民调解组织和其它解纷职能部门,县(市、区)一级的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则负责统一调度和管理县(市、区)一级的人民调解组织与其它解纷职能部门,各级政法委负责人兼任同级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的领导职位。人民调解的体系化运行过程是在由行政主导的“高位推动”下,运用了对组织结构的调整、对权威体系的整合和对调解组织工作空间的整合三种手段完成的。人民调解通过体系化运行的方式达到了对纠纷分级分类处理的精细化需求,达到确保类似的案件能够得出相似的调解结果的体系化追求。人民调解的这种体系化运行模式与马克斯·韦伯笔下的官僚制如出一辙。人民调解的体系化运行呈现出了层级化与专业化,规范化与司法化,联动常态化和“三调融合”的发展倾向这四个特点。随着人民调解组织层级的提高,其化解纠纷的手段方法和运用的规则体系都与低层级人民调解组织不同。人民调解组织的层级越高,其专业化程度越高,系统的开放性程度越高,规范化与法治化程度也就越高,因此,高层级的人民调解组织更倾向于使用法律作为其调解的规则与手段。此外,人民调解组织与组织之间的联动呈现常态化的运行模式,人民调解组织不但与其它纠纷治理组织联动,甚至还嵌入到其它纠纷治理组织的工作之中。特别是在“警调”“诉调”之中,人民调解、司法调解与行政调解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人民调解似乎已经承担了司法与行政的部分纠纷解决功能。人民调解组织体系化运行后,既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也有一定的不足和问题。积极作用在于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能够促进溢出纠纷和剩余纠纷的有效治理,能够既分流纠纷,又确保纠纷解决后续工作能够及时有效地与其它组织机构进行对接。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编织起一面纠纷解决的大网,能够结合大数据平台有效排查矛盾纠纷并利用和调动起基层治理资源。最重要的是,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改善了人民调解在整个社会矛盾纠纷治理体系当中的定位,改善了人民调解与其它纠纷治理机制之间的关系,并且促进了纠纷治理体系内部权责体系的顺畅。消极作用在于人民调解科层化弊端明显,韦伯笔下官僚制的不足在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的过程中充分暴露出来。层级化结构分工导致部分人民调解组织面临悬浮性危机,人民调解灵活性受限。由于层级管理的需要和组织衔接的需要,文牍化现象愈发严重,文牍化的发展影响了人民调解的日常工作重心与重点。此外,系统的开放性越来越强,这意味着系统的兼容性也需要越来越强,人民调解体系需要在规则的适用上尽量与其它纠纷治理机构相统一。法治化与规范化的要求日益增加。体系化运行加强了不同层级人民调解组织间的相互渗透和相互影响,高层级人民调解的法治化追求与规范化追求间接影响了低层级人民调解的实践活动,具体表现包括:低层级人民调解组织在规范化与法治化上表现出了教条主义的特点,忽略地方性知识、法律文化在人民调解中的作用;人民调解全体系都在追求调解结果的“类案同调”,因而,忽视个案中的特殊性,导致“个案正义”问题频出,上述问题进而影响到了低层级人民调解的调解实效;人民调解在被纳入到整个社会的纠纷治理体系中时,就已经被拟定了相应的分工与职能。但分工意味着整体效率的提高,也意味着单个功能的减损。人民调解从过去蕴含着促成“调解—履行”等案结事了机制的独立纠纷解决闭环系统,逐渐演变成为大的矛盾纠纷治理体系中的一个局部环节,并且只负责发挥调解这一局部功能。协议的履行已经不在人民调解者需要考虑的范围之中。因此,签订协议却得不到履行的情况越来越多,案结事却未了的困境逐渐显现。为此,要反思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人民调解的体系化运行源自于自上而下的推动,主要是为了能够让人民调解顺利融入到社会纠纷治理的体系之中,但在这一过程中,人民调解被单纯的理解为是一种纠纷解决的工具。人民调解制度原本是一项面对基层的“底层设计”,人民调解原本具有社会动员、政治教化、传统激活等复合性功能,因此,人民调解具有很强的社会适应性,能够适应不同社会群体的解纷需要,是“国家—社会”间缝隙的弥合机制。综上,人民调解的体系化运行仍然要注重对基层的关心,对个案的回应,分层分级的同时要注重区分不同层级的不同需求,特别是要避免体系化导致人民调解向教条主义的方向发展,避免体系化过程中不同层级人民调解组织的调解手段与调解规则被同构,避免体系化过程中不同层级人民调解组织的价值追求被同质化。最后,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的经验是人民调解发展过程中的有益尝试,更是未来人民调解发展的方向。针对人民调解存在的问题,首先需要注重充实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能力,要将人民调解的中心层级从县(市、区)一级降低到镇(街)一级,注重发挥基层力量的作用,提升网格员等自治性力量在纠纷解决中的作用。其次是要发挥自治、法治与德治的三治合一,特别是要坚持赋予人民调解更多的自治自由,尊重当事人的自治权利。避免体系化发展导致在规则理念等方面形成法治对道德风俗的消解。最后,是要加强党组织的统筹与联动。通过党组织的力量简化组织联动的程序、文案工作,增强体系化过程中的联动能力。
黄良辉[2](2020)在《G市Y区社区矛盾纠纷化解的问题与对策研究》文中认为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利益诉求不断增多,引发了大量的矛盾纠纷,给社会造成了极大的影响,也给党委政府的治理工作带来了难题。这些矛盾纠纷大部分来源于基层社区,很多矛盾纠纷因化解不当而激化成为影响深远的案、事件。因此,从源头治理和社区治理的角度看,基层政府有必要对社区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加强重视,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干预和疏导,推动社会矛盾纠纷源头化解,从而实现维护社会大局安全稳定,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和生活满意度的目标任务。G市Y区近年来各类矛盾纠纷频发,即使在化解方面进行了深入探索和推进,但仍然存在着差距与不足。本文主要采用访谈、问卷调查法等研究方法,用社区治理和冲突治理等理论,调查G市Y区化解社区矛盾纠纷的实际情况,分析化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其产生的原因,最后提出对策建议:要解决社区矛盾纠纷,实现社区的善治、良治,就需要积极构建多元化解的工作格局,从建立完善工作体制、推动社会力量参与共治、健全工作保障机制等多个方面,解决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实现社区矛盾纠纷化解成效的提升。
丁冬[3](2019)在《金融司法的逻辑 ——中国金融司法专门化的组织构建与未来走向》文中研究指明随着法律体系的日益繁密,越来越多的观点认为法学的整体立场应该从“立法论”向“解释论”转向。这凸显出法律适用问题的重要性,司法在现代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和角色被各方给予了更多期待。纠纷解决和规则供给,被视为司法功能的两个核心子功能。具体到金融商事领域,金融商事交易活动一方面共享着与传统民商事交易相类似的逻辑:交易活动都是通过合同来完成权利义务的分配,案件如果涉及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议题,在法律责任的分配等方面也更多地考量公平等因素。另一方面,金融商事领域受监管政策影响明显、体现出典型的风险交易特质,呈现出专业性、创新性、周期性等特征。金融商事领域的特殊性,对包括金融司法在内的金融法制如何作出有效回应,提出了更高的挑战。金融司法被期许在个案裁判的纠纷解决之外,更多的承担规则供给等功能,以发挥弥补金融市场规则供给不足、防范金融风险、实现金融司法与监管的协同,引导和规范金融商事交易和创新等一系列作用。在此背景下,金融司法专门化的解决方案被提出、论证和实践。通常意义上,一般性的理解是通过专门法庭或法院的建制,可以实现如下价值:一是提升审判效率;二是培养特定领域的审判专家,以更好应对本领域的复杂案件;三是在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等审判管理层级上设置专门化的金融审判机构,可以集中研究、发布金融审判政策,以达到适法统一,并通过司法能动主义来实现干预或引导金融市场的目标。以上三个价值分别对应司法效率、司法公正和司法能动性。就金融司法专门化的方案而言,这些观点认为,通过专门化可以更加专业、高效、能动地解决金融商事纠纷案件,同时还可以更加灵活地“产出规则”,控制金融风险,规制交易行为,并指引金融商事交易活动。从历史考察的维度,从2008年上海市浦东新区成立首家金融审判法庭到2018年上海金融法院设立,上海法院在金融司法专门化过程中,走过了十年历程。以金融案件集中管辖为代表的实践探索,体现了强烈的实用主义考量。从实证分析的维度,金融司法在组织层面的专门化建制,并不意味着金融司法审判质效的必然提升。审判效率、公正和能动性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以上海地区为例,2008-2016年的数据显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和信用卡(银行卡)纠纷案件占所有金融商事纠纷案件的90%以上。案件结构呈现出以传统金融商事纠纷为主的特征。上海地区金融商事纠纷案件在一审法院的解决率达99%以上,案件年均上诉率不超过1%。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具体审理情况也显示,尽管金融司法专门化的组织建构程度在7家基层法院呈现出不同的情况,但是金融审判组织建制的专门化程度,并未表现出与审判质效明显的关联性。一个初步结论是:金融司法专门化对大多数传统金融商事纠纷案件审理没有实质性影响,不论是否有金融司法专门化的组织建构,司法的总体表现都呈现出较好的审判质效水平。在新类型疑难复杂金融商事纠纷案件的处理上,金融司法也未能发挥理想状态下的规则供给功能。以证券市场违规增持纠纷案件为例,面对“难办的案件”(hard case),为了避免案件被改判,避免过度介入金融立法和监管的模糊地带,司法者选择了保守型的司法策略,最终未对投资者违反《证券法》慢走规则行为的民事法律责任作出裁判。通过填补金融商事规则的法律漏洞,提供裁判规则以实现金融市场交易秩序的维护和金融商事交易行为的规制,这种理想化的描述,实际上并不贴合中国金融司法运作的实际。考虑到法律体制的刚性约束、金融司法的“个案主义”特征、金融司法与金融监管的协调衔接、司法者“风险厌恶”的天然特征,以及对个案裁判可能发生的事系统性影响的预见能力不足等因素,使得金融司法在难办的案件中,选择稳妥的保守型司法策略成为必然。金融商事领域具有典型的“国家强制”特性,金融监管对金融商事活动的影响比较明显。因此,金融司法与金融监管的关系协调,显得非常重要。从最近的金融司法实际表现来看,金融司法在如何正确地处理与金融监管的关系问题上,也出现了立场的偏移。为了表现金融司法对金融监管的回应和配合,金融司法在司法解释、司法政策性文件的供给和金融商事纠纷的个案裁判上,都存在以“政策逻辑”代替“法律逻辑”的倾向。特别是以福建天策保险公司股权代持纠纷等为代表的个案中,金融司法在金融商事交易行为效力的法律评价等问题上,表现出强烈的“政策逻辑”思维。不仅背离了金融商事司法长期以来审慎干预合同效力的立场,甚至出现了将金融监管行政规章引入金融商事交易效力判断的尝试,打破了合同立法的价值锁定和宪政安排考量,出现了司法立场的不自洽。金融司法超越自身角色范围,参与金融市场治理的做法,使得金融司法的纠纷解决与规则供给功能均体现出偏移性。中国金融司法的建构,以域外经验学习作为正当性论证的重要依据。从金融审判竞争的视角,文章对迪拜国际金融中心建法院的具体实践切入,分析了金融纠纷解决机制构建的域外经验。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法院在具体运作机制、法官选任、案件管辖等方面保持了相当的灵活性和开放性,阿联酋在总体实行大陆法系法律体制的模式下,甚至通过专门立法的形式在迪拜国际金融中心内实施普通法系的法律体制。“法律与金融”理论认为,普通法系以更加灵活的判例机制来实现对投资者的保护和合同的执行,更有利于金融市场发展。而大陆法系的刚性特征,使得金融法制的表现并不理想。从比较法视野,处于刚性法律体制约束下的中国金融司法,如何能够适应金融商事交易的特点,在纠纷案件处理上保持开放性与灵活性,确实不无挑战。法系渊源对金融中心建设的影响,以及对金融司法专门化具体实践的影响,应当在对金融司法的功能定位与设计的讨论中,认真加以重视。金融司法专门化的域外经验,无法构成中国金融司法专门化的充分证成理由。上海金融法院的设立,在宏观层面完成了组织建构和政治话语体系的表达。但,金融司法专门化也同时面临对司法专门化的常见非议和挑战。比如,广受质疑的利益俘获问题、“深刻但偏狭”(deep but narrow)的专业偏见对法律发展的禁锢、专门化未表现出专业性提升等。这些问题的解决,以及金融司法的流畅运作,有赖于进一步探索符合金融司法专门化的审判运行机制。符合金融司法需求的专业审判人才培养机制的完善、金融司法灵活性探索空间的法律授权等制度安排,是金融司法专门化预期目标得以实现的关键。此外,金融司法纠纷解决和规则供给功能的发挥过程中,还需要妥善处理与金融监管的关系。关于金融法院功能定位的理想图景的表达,不能超脱于金融司法的逻辑。考虑到金融商事领域的创新性、专业性、周期性等特征,金融监管政策通常具有探索性的特点,总体上流变性、灵活性、权宜性等特征更强。金融监管政策的制定程序更为灵活,政策的纠错能力也更强。因此,金融司法不能成为完全追逐政策变迁的跟随者。无论金融监管政策如何波动,金融司法基于司法判断权、个案主义的本质特征,都应该保持司法的定力,以法律逻辑和标准来进行裁判,在金融商事交易法律效力等问题的司法评价上,保持立场的一致性和连贯性。
邹家成[4](2019)在《内部审计在核电企业中的应用探讨 ——以CGN集团为例》文中研究表明2017年12月11日,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在北京召开“学习宣传贯彻十九大精神,开创新时代内部审计发展新局面”的主题座谈会。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鲍国明主持会议。会议围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精神实质和实践要求,多谋善虑,建言献策,分析内部审计面临的新形势和新要求,探讨下一步内部审计发展的新目标和新任务。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审计师肖伟发言提出内部审计面临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一是内部审计的起点更高了,二是内部审计面临的挑战更多了,三是内部审计的工作责任更大了。在新形势下,内部审计的发展思路是: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引,紧紧围绕公司战略目标和经营重点,坚持“以监督为核心、以问题为导向、以增值为目的、以科技为引领”的工作理念,全面加强审计专业能力、科技手段、人才队伍建设,牢记审计使命,认真履行核心职责,不断服务于公司风险管理和内部治理的建设与完善,持续提升内部审计工作在公司的价值贡献度和影响力。内部审计在西方已经发展了六七十年,审计方式每十年均发生一次大的改变。从较低层次的会计数量检查到高层次的保证和咨询服务,从审计数量金额到审计战略的风险,内部审计的发展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内部审计的最高组织是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Institute of Internal Auditors,IIA),成立于1941年9月23日,IIA的座右铭是经验分享、共同进步,其战略目标是在全世界的范围内提高内部审计的形象。《IIA20122016年全球战略规划》明确提出:提升内部审计职业及其在全球范围内的价值是IIA的核心目的;团队协作、执业勇气、工作多样性、全球视角和创新意识、诚信品质、优质服务,是IIA的核心价值;内部审计在全球范围内被认为是有效治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是IIA在未来可预期的1015年的大目标。然而我国的内部审计和其他职业相比,还是一个非常年轻的行业,在中国的生根发芽发展,充其量也就三四十年的时间。在这三四十年的时间里,我国的内部审计大致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是财务合规性审计,第二阶段是在财务合规性审计的基础上逐步开展效益审计,第三阶段是由财务审计为主逐步向管理效益、风险审计为主转变。中国内部审计要用三四十年的时间去学习消化并走完西方国家六七十年的路,其中的复杂性与艰辛可想而知。近年来不少中小企业和新集团公司尝试建立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但往往因为公司能提供的审计资源有限、审计机构缺乏独立性、审计人员技术水平不足、公司整体的审计理念落后等原因导致其工作效果不佳,无法起到帮助管理层完善公司治理的作用。内部审计是伴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发展,因此也只有大型企业、集团公司有足够的资本为其内部审计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持。CGN集团是我国的主要核电企业之一,属于特大型企业集团,同时也是我国较早探索内部审计领域的企业之一。时至今日,CGN集团内部审计已经发展成熟,其内部审计机构具有高独立性,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三个领域执行着监督、评价和咨询的职能,推动CGN集团实现更高的价值。结合内部审计的概念和国内外相关理论成果,我们从CGN集团内部审计的具体业务入手,深入了解其内部审计在采购业务、工程项目、应收帐款、固定资产、成本费用、公司战略和子公司治理方面的审计要点和主要措施,分析得出CGN集团内部审计加强了采购活动的风险管控,保证了工程项目的质量和资金安全,完善了应收账款的管理,促进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提高了公司的盈利水平,优化了资源配置,引导公司走在正确的发展方向,证实了CGN集团内部审计的有效性。根据其成功开展内部审计的经验得出结论:CGN集团的内部审计机制较为完善,应用的效果显着,在行业内有较大的参考价值。也从中总结出其他企业,尤其是核电企业提升其内部审计有效性的方法:要进一步完善内部审计机制,要进一步拓宽内部审计的业务范围,要持续改进内部审计技术与方法,要逐渐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通过对CGN集团内部审计工作开展的探究,一方面可以帮助内部审计在国内进行有效的宣传,鼓励国内的企业重视内部审计工作;另一方面也可以让更多的企业集团和专家学者参与到内部审计相关问题的研究中来,探讨内部审计的新目标、新任务和新价值,使其拥有更与时俱进的内涵与更广阔的发展前景。
王璇[5](2018)在《我国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演变及改革方向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改革开放以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已成为我国一个重要的政府部门。迈进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时期,按照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监管方式,建立现代化市场监管新格局的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面临着改革与发展的机遇和挑战。因此,从公共管理的角度探究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发展趋势有着较强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本文通过梳理我国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发展的历程,考察了影响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变化的各种因素,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改革方向进行了探索。本文首先叙述了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对本领域国内外的研究现状进行了文献综述,提出了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以及研究特色与创新之处。然后就本文的关键术语“工商”、“工商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进行了界定,并对本文主要应用的基本理论进行了阐述,包括“政府与市场关系理论”、“政府规制理论”和“市场监督管理理论”。在梳理了从原始社会至清朝我国工商业的发展历程和工商业机构职能的历史沿革之后,分析了自秦汉至宋代的工商管理政策及其实施原因。接着,着重阐述1978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恢复建制以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演变历程,如维护市场秩序、加大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力度等。进而,本文从经济、政治、环境、法律、技术等角度探究了影响工商职能变化的因素,并以实证研究的方式,解析了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方资本主义对我国工商业的影响、民国时期政治局势的变动、建国后国家中心工作的变化、21世纪初国家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等多个不同类型的因素对当时工商职能造成的影响。最后,文章从监管模式、监管理念、监管思维、监管方式等方面对我国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发展趋势进行了分析。文章指出,市场监管理念将继续按照“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将单一的市场监管理念转变为市场监管与服务发展理念并存;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等手段,创新市场监管的方式方法;市场监管职能发展将更加专业化,并走向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的发展道路。
张春宇[6](2017)在《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问题研究》文中指出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奠定了我国财政管理体制的基本框架。但是受政治、经济体制改革进程的整体影响,分税制改革并不彻底,面临着事权层层下移、财权层层上移的困境,造成了地方财力不足、地方税体系薄弱、地方财权与事权不匹配、地方财力与支出责任不适应等一系列问题。在这样的背景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完善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政府间财政关系等新要求,以此作为解决上述问题的重要举措。本文谈及的政府间税收关系是政府间财政关系在税收领域的具体体现,是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核心内容,深刻了解政府间税收关系对把握政府间财政关系至关重要,对整个财政体制改革也意义重大。目前,学术界对于财政关系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三个方面,即事权划分、财权划分和转移支付。政府间税收关系属于财政关系的范畴,但不等同于财政关系。政府间税收关系是以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为基本前提、基于税制结构和税权配置而形成的各级政府之间关于税收收入的组织和分配关系,旨在有效配置公共资金、履行政府职能和发挥税收作用,其中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是理顺政府间税收关系的基本前提,税收制度是理顺政府间税收关系的制度基础,税权配置是理顺政府间税收关系的主线,中央与地方两级税收收入体系的重建与制衡是核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税收收入成为财政收入的主体,无论是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税收收入都是政府财力的重要保障,由此决定了税权是财权的核心。要保证财权与事权匹配、财力与支出责任相适应,首先要保证税权与事权基本匹配、税收收入与支出责任基本适应,这是研究政府间税收关系的基本目标。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税收关系主要表现为中央税收收入体系与地方税收收入体系的制衡关系,研究这种制衡关系的平衡点是本文研究的根本落脚点。只有合理确定这一平衡点,才能使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税权与事权基本匹配,使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税收收入与支出责任基本适应,从而在结构上解决财政关系中存在的财权与事权不匹配、财政收入与支出责任不适应问题。完善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虽然是以合理划分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的税收收入为核心和重点,但不能以此为唯一目标,还必须考虑税收作用的有效发挥。可以说,完善中央与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的根本目的是促进中央与地方政府更好履行职能与更好发挥税收作用相结合。按照财政学的基本原理,税收的作用主要有三项:一是组织收入,二是调控经济,三是社会稳定。近期发生在税收领域的重大变革主要是两件大事,一是结构性减税,二是营业税改增值税,“营改增”实际上也可以纳入结构性减税的范畴,是结构性减税中的关键一步。按照结构性减税的整体要求,整体税负只减不增,并在税制结构内部使部分税种的税负水平适当降低。从结构上讲,这种降低既要有利于整个经济建设中的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调整,同时也要有利于税制结构内直接税与间接税的比重调整。从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的税收关系考虑,合理划分政府间税收关系要以税权与事权基本匹配、税收收入与支出责任相适应为主要目标,同时要考虑税制结构的完善应有利于调整直接税与间接税,有利于调整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有利于发挥税收调控经济的作用。政府职能定位、税制完善、税权配置是影响和制约政府间税收关系的三个重要因素,这三个因素决定了中央和地方两级税收收入体系的构建,而中央与地方两级税收收入体系的构建问题恰恰是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的核心问题。本文描述了目前我国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税制结构安排、税权配置和税收收入体系的现状,分析了存在的问题:一是税收收入体系不平衡这一核心问题,即中央财力相对充盈、地方财力相对不足、地方财力对中央政府转移支付的依赖程度高;二是共享税问题,即共享税种过多、共享方式繁杂、共享税比重过高等问题;三是地方税问题,即地方税主体税种欠缺、地方税体系有待完善等问题。按照本文的研究思路,税收收入体系问题是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的核心问题,其实质是税收收入归属权问题。在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中,税收收入体系可以分为中央税收收入体系和地方税收收入体系,要完善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实质是重构中央与地方两级税收收入体系。将税种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共享税对于研究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如何界定三者的界限争议较大。地方税体系建设是重新构建两级税收收入体系的关键所在,目前关于地方税体系的内涵以及如何完善也是理论界争议较多的问题。本文以税权配置为主线,对地方税、地方税体系的内涵做出了界定,同时从税权和税制两个方面提出了完善地方税体系的建议。在此基础上,本文提出了完善政府间税收关系的总体思路:一是既要维持中央政府的控制力,同时也要激发地方政府活力;二是坚持优化税制结构和合理配置税权相结合,一方面要合理划分中央税、地方税和共享税,另一方面要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降低间接税比重,使税制结构更加优化、使税权配置更加合理。本文认为,完善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的税收关系是一个系统的工程,不能就事论事,也不能一蹴而就,要在事权划分明晰、税制结构优化和税权配置完善的综合治理中重新构建两级税收收入体系,使税权与事权基本匹配,税制结构与税权配置基本协调,税收收入与支出责任基本适应,确保中央政府的控制力和地方政府的活力相统一,同时发挥好税收组织收入和调节经济的作用。只有税收收入在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划分合理,才能使事权与支出责任在各级政府间行使合理,进而决定了各级政府可以在国家治理中发挥应有作用,而这种作用发挥的前提恰恰是事权、税权和税制三个方面的良性互动。从政府层级上看,政府间税收关系应包括横向政府间税收关系和纵向政府间税收关系,横向政府间税收关系是平级政府之间的税收关系,具体包括平级地方政府之间和不同级别地方政府之间的税收关系,可能归属同一级别上级地方政府管辖,也可能归属不同级别上级地方政府管辖;纵向政府间税收关系是上下级政府之间的税收关系,具体包括中央政府与省级地方政府之间以及上级地方政府与下级地方政府之间的税收关系。本文研究政府间税收关系以税权配置为主线,税权划分包括横向划分和纵向划分,横向划分是在同级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之间的划分,纵向划分主要是在中央政府与省级地方政府之间的划分。其中,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的税收关系影响和制约着各级政府间税收关系的正常运行,为省以下各级地方政府税收关系提供重要前提和借鉴,因此,本文的研究范围主要是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之间的税收关系。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分为6章,具体内容如下:第1章,介绍政府间税收关系的选题背景和意义,归纳总结国内外关于财政分权、事权划分、税制结构、税权划分和地方税体系建设的主要文献和研究现状,限定政府间税收关系的内涵和研究范畴,明确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创新和不足。第2章,着重对政府间税收关系做出一般性理论分析,指出政府间税收关系的前提是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基础是税收制度,主线是税权划分,核心在于重构中央和地方两级税收收入体系,关键是完善地方税体系。第3章,重点分析了政府间税收关系的效应。一是利用税收的无谓损失原理、拉弗曲线和拉姆齐法则对政府间税收关系进行了经济学分析,阐述税收分权的利弊;二是阐述了税收分权对于国家治理的重要意义,只有赋予地方政府税收立法权,实行税率分享制,才能激发地方政府活力,提高政府的国家治理能力;三是以1998年至2015年税收收入、支出责任和GDP增长的数据为基础,着重分析了税收分权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证明了税收关系对经济发展的影响;四是分析了政府间税收关系与就业增长之间的关系,由于中国式分权框架下地方竞争和晋升压力的存在,税收分权对地区就业增长呈现较为显着的不利影响;五是分析了政府间税收关系与公平分配之间的关系,由于地方政府拥有更多的可支配财力时,将更多资金转向投资性支出,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收入分配。第4章,着重介绍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的现状,分别从事权与支出责任、税收制度、税权划分以及两级税收收入体系等4个方面阐述。事权与支出责任的现状是缺少法律依据,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层层下移,地方财力凸显不足;税制结构的现状是欠缺地方税主体税种,直接税比重有待提高;税权配置的现状是缺少顶层设计,税收征管权和税收收入归属权交叉重叠现象严重;税收收入体系的现状是地方税体系有待完善。第5章,着重分析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存在的问题。首先,分析了制约政府间税收关系的三个主要因素,即政府职能定位、税制结构和税权配置。然后,从分税制存在的问题和困境入手,深刻剖析了政府间税收关系的问题渊源。最后,提出了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的一个核心问题和两个基本问题,一个核心问题是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的失衡问题,两个基本问题即共享税问题和地方税体系问题,这里面包含了转移支付与地方财力比例失调、共享税比重过大、分税与分成如何权衡、地方税体系建设等分税制至今一直存在的问题。第6章,对未来我国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的构建提出了框架设计,包括根本目的、总体思路、主要原则和具体设想等,并在重新界定政府职能、优化税制结构、合理配置税权和重建中央与地方两级税收收入体系等四个方面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政府间税收关系的建议。
黄庆[7](2017)在《PPP模式的法律特征与法律规制》文中研究指明自20世纪开始至今,各国政府就民间资本进入公共服务产品供给市场的尝试和路径选择进行了漫长的探索和研究,成果显着。近年来,随着世界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和世界各国人民对公共服务产品供给水平的要求不断提高,以往传统的政府提供公共服务产品的模式越来越不能够适应实际需求。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产品提供领域进行公私合作势在必行。基于上述原因,PPP模式应运而生。PPP模式是公共部门向公众提供公共物品的新型运作模式,通过合同的方式,建立了与私营部门的伙伴关系,向公众提供合同中列明的公共物品。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大规模利用PPP公私合作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开发建设。近年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机制逐步制度化、规范化,越来越多地获得来自社会各界的关注。该模式鼓励民间资本、私营部门与政府合作,参与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并允许非公共部门的资源、资金参与到公共物品和服务供给领域,从而实现多方合作并达到比单方行动更加良好的效果。PPP项目通常由政府的公共部门和民间的私营部门在整个项目中全程合作,对项目运行的整个周期和结果负责。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学界对于PPP模式的研究多是从社会学、经济学的角度出发,或者仅仅对PPP模式的构成及各个参与方在其中所处的地位进行研究,并且鲜少有对PPP模式法律特征的分析和总结。而在传统公私法二元的理论体系中,由于没有引入经济法理论,学界对PPP模式中合同的法律性质看法不一,有颇多争论。近些年,经济法学已经从一门新兴的法学学科逐渐发展成熟。在经济法学的视角下,不难发现,将PPP合同法律性质定性为经济法意义上的合同更为妥当,而这一法律特征也是PPP模式最为重要的法律特征。本文在充分理解PPP模式的运行机制及原理的基础上,对PPP模式的法律特征进行分析和总结,并从经济法理论的视角出发,将PPP模式的合同性质定性为经济法意义上的合同,进而指出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在适用PPP模式时存在的问题及对PPP的法律规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以确保我国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提供领域的公私合作能够达到理想的效果。
刘青[8](2016)在《我国人民调解制度变迁研究:1978-2015》文中指出人民调解是一项极具中国特色又蕴涵深厚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民间性纠纷解决机制,长期以来在预防和化解纠纷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被誉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然而,在我国从传统向现代演进的历史洪流中,根植于传统却又作为共产党人一项新创造的人民调解制度沿着历史的轨迹发生了怎样的改变,我们如何理解它的这些改变,又如何解释它变迁背后隐藏的逻辑等问题,在当前的多元纠纷解决体系中它又将何去何从?正带着这样的问题意识,本文截取了1978-2015期间的人民调解制度,以其历史演变的历程作为考察对象,试图从法律与经济学结合的视角来阐释和理解其在从传统向现代转变的历史进程中发生的种种改变,既力图提升调解变迁的理论,深刻地解释其制度变迁背后的逻辑,又力图回应现实,为调解制度的改进和完善提供一种不同于传统法学研究意义上的应对思路。本文共分六章。第一章作为引子,对研究背景、意义、对象、方法和理论框架进行交代,并对既有文献和理论进行梳理。二到四章是对1978-2015年人民调解制度的变迁轨迹根据特定的拐点分为复苏、低迷、复兴三个发展阶段,以道格拉斯.诺斯制度变迁理论的三大基石解读人民调解制度变迁的背景,通过设定特定的变量对不同阶段人民调解制度的变迁现状与运行效果进行实证分析,具体而言:第二章侧重分析复苏的人民调解制度(1978-1992)。在农村土地承包以及城市国有企业产权改革背景分析的基础上,分析了人民调解制度得以复苏的轨迹以及制度运行的实效,得出在此阶段人民调解制度的解纷功能出现弱化倾向的结论,从制度供给与需求的角度解释人民调解制度解纷功能出现弱化倾向的原因。阐明了政府对人民调解制度进行设计安排的因素考量,并补充以人民调解的微观场景,通过典型案例说明的人民调解制度的纠纷当事人选择调解模式解决纠纷的互动博弈过程,在此基础上论证本阶段人民调解制度变迁成本。第三章主要解读低迷时期(1993-2002年)的人民调解制度。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与产权改革进程的逐步推进,中国社会矛盾纠纷的主体与类型呈现新的变化与趋势,国家大力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法院调解逐渐被边缘化,人民调解也陷入低谷之中。本章首先对此时期人民调解制度变迁的背景和特点进行深入分析,归纳总结此一阶段人民调解制度的运行效果,进而对其陷入低迷期的制度原因进行多维度的解读与阐释,主要包括制度变迁的新解读、“强诉讼、弱调解”纠纷解决体系的形成、人民调解制度的“锁定”效应、加以制度现状的成本测量等。第四章重点分析(2003-2015年)期间复兴的人民调解制度。这一时期,重构、复兴法院调解的热潮为实务界所首先推动。受其影响,人民调解制度在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双重助力下,迎来了全面发展的又一个春天。本部分内容首先梳理了新世纪以来人民调解制度的发展现状与运行效果,然后重点阐释了人民调解与大调解、三调联动机制,人民调解之于诉讼、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人民调解与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关系;最后对人民调解制度的均衡及演化进行了经济学分析,重点探讨了人民调解制度变迁过程中各种利益集团间的博弈问题。第五章是对上文的总结、拓展和深化,力图从整体上把握人民调解制度变迁的特点、逻辑以及未来的发展趋势。总体而言,法律制度是理性构建的产物,是利益的妥协与平衡。我国人民调解制度变迁经历了从“均衡”到“非均衡”再到“均衡”的过程,是一个动态发展、循环反复、否定之否定的过程,其具体特点表现为从“单一供给”到“多元供给”的转变、由“群众工作”与“说服教育工作”向职业化转变、是一个不断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的过程。第六章首先从制度供求层面、成本收益角度、路径依赖、相关群体间的利益冲突、意识形态等方面分析人民调解制度的变迁阻力;然后在此基础上探讨人民调解的制度重构问题,本文认为短期应当要从制度供给、需求等方面走出目前的制度困境,长期应当让人民调解制度回归自治性群众性的本质。值得一提的是,本文的一大特色在于运用法律与经济学相结合的分析方法,尤其是“制度变迁”理论来阐释1978-2015年间人民调解制度演进过程,并借助制度成本和收益、制度需求和供给、制度均衡等相关概念和理论对变迁逻辑进行解释和说明。此外,本文还试图从制度供给、制度成本、路径依赖、利益冲突、意识形态等切入点进行思考,以期提供一种有针对性、具体可行的人民调解机制完善方案。
胡潇潇[9](2016)在《试论PPP模式中政府特许经营合同的法律性质》文中提出PPP模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既可以改善政府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资金匮乏、提供的公共产品或服务效率低下的问题,也可以利用社会资本的资金和技术优势、鼓励引导其参与到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中,通过市场机制,提高基础设施、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供给能力和效率。因此,大力推广PPP模式对我国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机制有着重要意义。但是,在我国PPP模式运行中,如何界定政府特许经营合同的法律性质,学界尚存争议,这不仅涉及法学理论问题、也关乎到法律实践中,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提供者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与责任界分,以及救济模式运用等现实问题。文章通过分析PPP模式的发展历程、梳理规制PPP模式的法律文件,阐释了PPP模式的法律特征、PPP模式在我国的几种主要模式,以及特许经营与PPP模式的关系;分析了PPP模式的多种法律关系以及特许经营关系的设立方式、参与主体、客体及内容,从特许经营权的权利构成角度分析了特许经营权的私权性质,此外,特许经营权的授予不是政府方单方意志的体现,它不同于普通的行政许可,而是社会资本方用资金、技术与政府方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交换的结果。最后从PPP模式中政府特许经营合同的主体、客体、内容三方面论述了合同为民商事合同,但由于该合同提供的是基础设施、公共产品或服务,因此又区别于一般的民商事合同,政府在合同中兼具双重身份,既是合作者,又是监管者,但是其作为监管者参与PPP项目,并不是其公权力在商业领域的必然延伸,而是其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者,行使公共服务职能的需要,而且,政府方的监管与介入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内容,换言之,政府特许经营合同是政府行使监管权的依据。
丁传斌[10](2013)在《地方国有资本运营法制探索》文中研究指明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国有资产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它是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的物质基础,对我国经济发展乃至政治生活都有巨大影响。新中国建立以来,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始终是我国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任务。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的发展始终受制于体制而存在很多不可克服的弊端,虽然经过多次中央与地方的行政分权,但国有企业一直都没有摆脱政府附庸的地位。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推进,产权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等有关国有企业改革的举措有力促进了国有资产的发展。近年来,对国有资产的管理逐渐从对具体企业的管理、对企业经营的干预向国有资本的运营转变,国有资产的载体从具体企业向资本运营转变。因应这种趋势,在管理部门不断加强对国资运营规范的同时,学界对国有资本运营给予了高度关注。作为整个国资系统的组成部分,地方国有资产的管理和国有资本的运营对于国资的整体发展和地方政府行为规范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如何合理、合法运营地方国有资本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课题。目前,受制于“分税制”财政体制,地方政府面临着财权与事权不平衡的境地。如何扩大财源、如何获取政绩是地方政府尤为关注的问题,而在地方不能发行政府公债、土地财政又遭受宏观调控而无法持续的情况下,通过所掌握的国有资产创造财政来源、获取政绩,成为地方政府关注的重点,大量地方融资平台的涌现即是明证。由于运营目标设定不当,地方国有资本运营存在很多问题亟待规范。从中央与地方关系看,如何充分调动地方积极性和避免地方政府的过度竞争,在集权与分权之间需要做好平衡,这也说明了研究地方国有资本运营制度的重要性。目前的地方国有资本运营体制,是在“统一所有,分级代表”的前提下建立的。地方政府在运营国有资本时只能根据中央授予的权限进行制度设计和调整。随着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向纵深推进,传统的地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与运营体制客观上急需进行改革,以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十八大报告中再次提出充分发挥中央与地方积极性的要求,在地方国有资产管理和运营中,如何进行资本的运营以带来财政收入是目前地方政府更为关心的问题。而“分级代表”制度下,地方政府在运营国有资本时较受限制,希望能有较大的自主权。理论界对此认为,“分级所有”是较为可取的方式。如何在“分级所有”体制下进行地方国有资本运营的制度设计也就成为需要研究的问题。本文围绕构建地方国有资本运营系统这一中心问题,在对现行地方国资运营状况作出分析评价的基础上,以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和发展、完善市场经济为指导,吸收、借鉴其他国家国有资本运营制度的有益经验,以国有资本运营理论构建、运营机构设置、运营模式设计、运营监管、运营收益分配为主线,设计出以产权关系为纽带、运营主体明确、目标层次分明的地方国有资本运营模式。在行文时,为能详细解构地方国有资本运营的历史、现状及国有资本运营制度包含的内容,从而针对性地对地方国有资本运营进行制度设计,本文没有采用理论基础—历史和现状—国外借鉴—制度改革的常见论文写作模式,而是首先在界定相关概念和概述地方国有资本运营状况的基础上,分析地方国有资本运营的主要影响因素,按照国有资本运营模式、主体、监督、分配的内容分章论述。应当承认,这种写作方式能够较为完整地论述地方国有资本运营的制度设计,但也减弱了文章结构的紧凑性。按照这个思路,全文可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即第一章,首先从基础概念入手对国有资产、国有资本、地方国有资本等作出界定,分析地方国有资本的属性及其功能定位,对地方国有资本运营和地方国有资本运营法制的概念作出界定;在系统分析地方国资分布和运营状况之后,阐释现行体制下地方国有资本运营的效果及存在的弊端和暴露出的问题,说明地方国资运营还需要进一步改革。第二部分为第二章和第三章,本部分探讨地方国有资本运营的主要制约因素,即中央与地方产权关系、地方政府职能定位对地方国有资本运营的影响。第二章从中央与地方产权关系入手,通过回顾传统“统一所有,分级管理”及现行“统一所有,分级代表”制度,分析其中隐藏的弊端。对于目前的中央与地方产权关系,从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宪法视角、委托代理理论、地方国有资产的实践需求方面论证了实行“分级所有”的合理性和优势。第三章论述地方政府职能转变与地方国有资本运营的关系。在目前“分税制”财政体制下,中央与地方财权与事权呈现不平衡状态,地方在财政减缩的同时还需要承担过重的公共服务职能。面对这种状况,作为公法主体的地方政府在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时兼具了私法主体身份,地方政府也就具有了“经济人”的属性。也就是说,地方政府在运营国有资本时会利用控制的现有资源最大化自身的利益,造成国有资本的全民属性减损或丧失。为此,地方政府职能急需转变。在有限性政府的目标模式下,地方政府在国有资本运营中需做好公权、调控、管制、监督等角色。第三部分包括第四章到第八章,是对地方国有资本独立运营体系的构建,分别从地方国有资本运营的主体、模式、监督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展开。第四章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与地方国有资本运营关系的角度架构地方国有资本独立运营体系。从整体上说,国有资本运营是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一部分,是管理、运营、监督中的一个环节。在现行以国资委为出资人代表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下,由于国资委的定位和职能承担没有能够完全实现政企分开、为全民创造福利的目标,因此必须根据国有资产的全民属性重新设计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国有资本运营体系。在新的国有资本运营体系下,宜将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解为投资的决策、执行和监督三个部分:将投资的预算决策权赋予人大以体现终极所有者的权利,由财政部门具体执行投资的预决算;明确定位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职能,将其作为政府机构和统一执法主体行使对国有资产的政府监督权;设立独立运营的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并根据国有资本存在领域分类设立,实现与政府的分离,真正作为私法主体参与市场,按照市场化方式运营国有资本。第五章从现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模式出发,研究“两层次”与“三层次”运营以及分类运营的制度设计。在地方国有资本主要存在于非竞争性领域的情况下,宜以授权经营为主,实施分类、分层运营。本章对目前实践中热议的地方国资委直接持股形成“两层次”运营和地方金融类国有资产本运营作了分析。第六章分别从宏观构建和微观治理方面对地方国有资本运营的主体,即国有资本运营公司,作出探讨。本部分首先分析了目前地方政府构建国有资本经营公司时存在的问题,对引人注目的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作了探讨,建议分类、分层次设立独立运营的地方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在微观上,构建以董事会为中心的公司治理结构,合理处理董事会、党委会、经理层之间的关系。第七章为对地方国有资本运营监督的探讨。目前,地方国有资本运营监督形成了以国资委为主导的监督格局,但国资委出资人监督和政府行政监督职能不分,其定位依然不清。在其他监督方式中,行政监督面临立法真空和实践中的交叉情形,而人大监督、司法监督和社会监督一直处于薄弱地位。建构合理而强势的监督体系对地方国有资本运营大有裨益,为此需强化人大的监督,弥补政府监督立法空白、回归国资委的监督角色,加强国有企业的信息披露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确保司法监督独立地位、建立国有资产公益诉讼制度。第八章是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探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对于国有资本运营起到投资决策、收益分配的作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目前还很不完善,地方政府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做了较多的探索,在取得较多成绩的同时也有许多值得再讨论的空间,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公共财政的衔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主体的选择、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支范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监督等。
二、试析经济合同的再定位——政府商事合同的研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试析经济合同的再定位——政府商事合同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1)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研究 ——基于浙北T市的实证调研(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问题意识、研究意义及材料来源 |
(一)选题背景 |
(二)问题意识 |
(三)研究意义 |
(四)材料来源 |
二、研究现状与可能创新 |
(一)国内研究现状及评价 |
(二)国外研究现状及评价 |
(三)可能的创新点 |
三、研究方法与研究思路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思路 |
四、基本概念分析与章节安排 |
(一)基本概念分析 |
(二)论文章节安排 |
第一章 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的背景 |
第一节 传统人民调解的实践与不足 |
一、传统人民调解的实践 |
(一)传统人民调解的调解组织 |
(二)纠纷的发现、处理与解决 |
(三)传统人民调解的价值取向 |
二、传统人民调解的不足 |
(一)传统人民调解过于碎片化 |
(二)传统人民调解的效果不佳 |
(三)传统人民调解公平性较差 |
第二节 从人民调解政治论到人民调解法治论的更迭 |
一、法治论逐渐取代政治论 |
二、人民调解功能的再定位 |
三、对接司法与执法更加频繁 |
第三节 社会现实发展的驱动 |
一、客观现实层面的动因 |
(一)社会结构的变化 |
(二)纠纷的多样化程度不断加剧 |
二、当事人层面的动因 |
(一)低成本高效率解纷机制的需要 |
(二)“工具理性”的趋使 |
三、治理者层面的动因 |
(一)地方政府法治竞赛的需要 |
(二)法院与派出所分流纠纷的需要 |
(三)信访部门分流信访压力的需要 |
四、社会主义法治需要不断完善 |
第二章 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的具体内容 |
第一节 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的模式 |
一、人民调解的类型与分工 |
(一)村(社)一级的人民调解 |
(二)镇(街)一级的人民调解 |
(三)县(市、区)一级的人民调解 |
二、纠纷的发现与受理 |
(一)社区纠纷的发现与受理:当事人求助与纠纷排查 |
(二)附设型人民调解:委托与流转 |
(三)专业性与司法所人民调解:派单式服务 |
三、纠纷调查的方法 |
(一)走访式调查 |
(二)询问式调查 |
(三)阅卷式调查 |
四、纠纷解决的方法 |
(一)推动式解决 |
(二)压制式解决 |
(三)中介式解决 |
五、纠纷解决的规则 |
(一)人情、面子与舆论 |
(二)道德与地方风俗 |
(三)法律规章制度 |
第二节 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的表现 |
一、调解组织的体系化 |
(一)组织结构的体系化 |
(二)调解权威的体系化 |
(三)组织空间的整合 |
二、调解行为的体系化 |
(一)纠纷精细化分级分类治理 |
(二)纠纷的类案同调机制 |
第三节 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的特点 |
一、组织内部层级化与专业化 |
二、运作过程规范化与司法化 |
(一)规范化特点 |
(二)司法化倾向 |
三、组织外部联动常态化 |
四、“三调融合”的发展倾向 |
第三章 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的作用 |
第一节 促进溢出纠纷与剩余纠纷的有效治理 |
一、承担纠纷分流解决功能 |
(一)分担化解溢出纠纷的功能 |
(二)分担化解社会剩余纠纷的功能 |
二、确保后续程序的有效对接 |
(一)司法确认程序的顺畅 |
(二)行政执法程序的顺畅 |
第二节 提升社会治理的治理水平 |
一、为社会治理提供大数据资源 |
二、充分调动并利用起基层资源 |
(一)让人民调解的触角向更基层延伸 |
(二)解决了人民调解员的动员与选拔问题 |
第三节 改善纠纷治理体系的整体生态 |
一、提升了人民调解自身的地位 |
(一)功能性地位得到提升 |
(二)政治性地位得到改善 |
二、改善了人民调解与其它纠纷治理机制间的关系 |
三、促进纠纷治理体系内部权责关系的理顺 |
第四章 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的问题及内在逻辑 |
第一节 调解层级化引发的问题 |
一、层级化引发问题的表现 |
二、层级化问题的内在原因 |
(一)理想化层级与实践之间的错位 |
(二)层级发展的弊端 |
第二节 人民调解的个案牺牲问题 |
一、个案牺牲的表现 |
二、个案牺牲的内在原因 |
(一)官僚制“工具理性”下的必然 |
(二)忽视了多元化价值追求的重要性 |
第三节 人民调解的文牍化问题 |
一、文牍化问题的表现 |
二、文牍化问题的内在原因 |
(一)司法联动和执法联动的需要 |
(二)人民调解组织的主动选择 |
第四节 人民调解的执行难问题 |
一、人民调解“执行难”的表现 |
二、“执行难”问题的内在原因 |
(一)人民调解分工的必然 |
(二)人民调解法治化的影响 |
第五章 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的价值反思与优化路径 |
第一节 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的价值反思 |
一、人民调解体系化需要回归人民性 |
二、人民调解体系化需要回归本土性 |
第二节 充实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实力 |
一、将镇(街)一级作为人民调解的中心层级 |
(一)完善镇(街)“矛调中心”下的人民调解组织 |
(二)下沉专业纠纷调解力量到镇(街)一级 |
二、提升基层网格在人民调解工作中的作用 |
(一)增强“微网格”中人民调解的供给能力 |
(二)充实“大网格”中的法治力量 |
第三节 坚持“自治”、“法治”与“德治”合一 |
一、用自治破除人民调解行政官僚化的弊端 |
(一)赋予人民调解员更多自治自由 |
(二)赋予当事人更多选择自由 |
二、细化《人民调解法》的制度规定 |
(一)明确“自由决定权”的适用条件 |
(二)设立调解员履职保障条款 |
三、坚持法治的同时重视道德风俗的现实价值 |
(一)注重传统风俗习惯 |
(二)注重道德正义观念 |
第四节 简化衔接程序与完善执行机制 |
一、发挥党委和政法委的协调功能 |
二、精简文牍负担与简化衔接程序 |
(一)精简不同类型的文牍 |
(二)在党委和政法委的协调下简化衔接程序 |
三、完善人民调解协议的执行机制 |
(一)建立前置“执行和解”程序的机制 |
(二)加强人民调解与法院执行间的联动 |
结语 |
一、行政主导下的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 |
二、深化分类治理与构建多元化人民调解体系 |
三、基层人民调解需要“人民性”“本土性”与“自治性” |
参考文献 |
附录A 访谈人员名单 |
附录B 部分政府文件材料 |
作者简介及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2)G市Y区社区矛盾纠纷化解的问题与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1.3 独创性及新颖之处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评述 |
1.2.1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2 对国内外研究成果的评述 |
1.3 研究思路及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3.3 技术路线图 |
1.4 论文结构及主要内容 |
2 社区矛盾纠纷化解研究的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的界定 |
2.1.1 社区的概念 |
2.1.2 矛盾纠纷的概念 |
2.1.3 调解的概念 |
2.2 基本理论 |
2.2.1 治理理论 |
2.2.2 社会冲突理论 |
2.2.3 冲突管理与冲突治理理论 |
2.3 本章小结 |
3 Y区社区矛盾纠纷化解的现状特点及工作成效 |
3.1 Y区社区矛盾纠纷化解的工作背景 |
3.2 Y区社区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运作现状 |
3.2.1 易发的矛盾纠纷类型 |
3.2.2 Y区矛盾纠纷的特点 |
3.2.3 参与化解的主体及其作用 |
3.2.4 基层矛盾纠纷化解的运作流程 |
3.2.5 化解的主要方法 |
3.3 Y区矛盾纠纷化解的成效 |
3.3.1 社会稳定得到全面维护 |
3.3.2 基层压力得到有效缓解 |
3.3.3 居民权益得到合法保障 |
3.4 本章小结 |
4 Y区社区矛盾纠纷化解存在的问题 |
4.1 社区矛盾纠纷化解的成效与现实需求仍有差距 |
4.1.1 社区矛盾纠纷调而不解的情况比较突出 |
4.1.2 社区家庭邻里矛盾纠纷重复投诉多 |
4.1.3 社区矛盾纠纷调解协议履行率低 |
4.2 矛盾纠纷化解有效手段不够多元化 |
4.2.1 人民调解矛盾纠纷化解的方式遭遇挑战 |
4.2.2 社会协同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未充分发挥 |
4.2.3 以维稳为目标的导向造成了政府化解社区矛盾化解手段可选性不多 |
4.3 化解矛盾纠纷过于依赖社区居委会 |
4.3.1 居民直接反映的诉求主要由社区居委会直接进行化解 |
4.3.2 政府部门流转的投诉案件相当一部分需社区居委会承办解决 |
4.3.3 社会主体参与解决社区矛盾纠纷需要社区居委会的支持与参与 |
4.4 本章小结 |
5 Y区社区矛盾纠纷化解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5.1 化解主体作用发挥不平衡 |
5.1.1 社区居委会矛盾纠纷调解的主体定位不清 |
5.1.2 政府主体在参与社区矛盾纠纷调解时出现缺位 |
5.1.3 社会主体参与作用有限 |
5.2 化解机制运作不顺畅 |
5.2.1 部门协调配合不到位 |
5.2.2 源头预防机制待改进 |
5.2.3 社会治理机制不健全 |
5.3 化解工作保障未到位 |
5.3.1 宣传保障不足 |
5.3.2 人员经费紧缺 |
5.3.3 法制保障不足 |
5.4 本章小结 |
6 优化Y区社区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的对策建议 |
6.1 建立完善工作体制 |
6.1.1 构建多元化解工作格局 |
6.1.2 发挥党建引领作用 |
6.1.3 推动政府职能转变 |
6.1.4 畅通诉求表达渠道 |
6.2 推动社会力量参与共治 |
6.2.1 培育发展社会组织 |
6.2.2 打造社会化队伍 |
6.2.3 推动社区机团共建 |
6.2.4 提升居民公共参与积极性 |
6.3 健全工作保障机制 |
6.3.1 加强新媒体应用 |
6.3.2 完善多元化解普法机制 |
6.3.3 加强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 |
6.3.4 多渠道强化经费保障 |
6.4 本章小结 |
7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A 访谈人员名单 |
附录B 社区矛盾纠纷化解工作调研提纲 |
附录C 社区矛盾纠纷化解社区调查问卷1 |
附录D 社区矛盾纠纷化解社区调查问卷2 |
致谢 |
(3)金融司法的逻辑 ——中国金融司法专门化的组织构建与未来走向(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一、社会复杂性与司法可能角色的探讨 |
二、司法专门化的趋势化 |
三、金融司法专门化的省思 |
四、本文关注的核心问题 |
第二节 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一、研究命题的实践价值与意义 |
二、研究命题的规范价值与意义 |
三、研究命题的前沿性和时效性 |
第三节 文献综述 |
一、有关司法功能定位的理论研究综述 |
二、司法专门化的理论研究综述 |
三、有关金融、金融监管等研究的理论综述 |
四、有关金融法制研究的理论综述 |
第四节 主要研究方法 |
第五节 框架结构 |
一、博士论文架构的图示与说明 |
二、对篇章结构的解释说明 |
第六节 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一、主要创新 |
二、不足之处 |
第一章 现代社会中司法的功能与定位 |
第一节 司法的基础理论:从概念法学到实用主义 |
一、司法的界定 |
二.司法理论的转向 |
第二节 纠纷解决与规则供给的司法功能二元论 |
一、司法功能的理论阐释 |
二、作为纠纷解决机制的司法 |
三、司法的规则供给功能 |
四、中国司法语境下的纠纷解决与规则供给 |
第三节 小结 |
第二章 金融商事交易发展对金融法制的挑战 |
第一节 金融商事交易的发展及其特点 |
一、认识“金融”的不同维度 |
二、金融商事交易的特点:兼与传统民商事交易比较 |
三、小结 |
第二节 金融商事交易发展的法制挑战与回应 |
一、金融法制的基本概念与框架 |
二、传统法制对民商事交易的回应 |
三、金融商事法制面临的挑战与回应 |
第三节 小结 |
第三章 金融司法专门化的回应方案 |
第一节 金融司法专门化的理论探索 |
一、金融司法的基本涵义 |
二、金融司法专门化的理论构想 |
第二节 金融司法专门化的实践路径 |
一、金融司法专门化的主要动因 |
二、域外司法专门化的实践例证 |
三、中国金融司法专门化的具体实践 |
第三节 小结 |
第四章 金融商事交易类型化、数量与纠纷解决 |
第一节 金融商事纠纷案件的总体情况 |
一、金融商事纠纷案件的总体情况 |
二、案件结构分析 |
第二节 金融司法专门化程度与司法的实际表现 |
一、分析对象的界定 |
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审判质效分析 |
第三节 小结 |
第五章 新类型案件与金融司法的回应 |
第一节 金融商事新类型案件的发展 |
一、金融商事新类型案件的特点与例证 |
二、司法介入金融商事新类型案件的初步思考 |
第二节 新类型案件的司法选择与策略:以违规增持案为例 |
一、ST新梅案的处理与司法者面临的选择 |
二、ST新梅案中待决的几个关键问题 |
三、ST新梅案中司法策略的分析 |
第三节 金融司法参与证券市场治理的限度 |
一、司法参与证券市场治理面临的难题 |
二、司法参与证券市场治理的改进 |
第四节 小结 |
一、金融司法规则供给之理想功能的落空 |
二、与金融监管互动关系视域下的金融司法 |
第六章 金融司法与金融监管的关系定位 |
第一节 “回应型”金融司法政策 |
一、历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与金融司法的回应 |
二、金融不良资产处置的金融司法政策剖面 |
三、对“回应型”金融司法政策的解释 |
第二节 强监管背景下金融司法裁判的转向 |
一、新近金融商事司法裁判的概况 |
二、引入金融监管行政规章来判断合同效力的尝试 |
三、金融商事裁判中对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技术性解释 |
四、通谋虚伪表示在金融商事交易行为效力判定上的运用 |
五、小结:金融司法“监管化”的反思 |
第三节 金融司法与金融监管“协调衔接”的再定位 |
一、金融司法与金融监管关系的几种理论 |
二、中国语境下的金融司法与金融监管关系 |
三、走向何种程度的“衔接协调” |
第四节 小结 |
一、错位的金融司法 |
二、金融司法现实表现的再思考 |
三、基于宏观视角的简单分析 |
第七章 金融审判竞争视野下的司法供给 |
第一节 DIFC法院的构建与具体实践 |
一、DIFC法院的基本情况 |
二、DIFC法院的运作实践 |
第二节 DIFC法院建设及运作实践的启示 |
一、DIFC法院建设及其运作实践的特点 |
二、DIFC法院建设及运作实践的启示 |
第三节 小结 |
第八章 代结语:金融司法专门化的未来走向 |
第一节 一个初步的总结 |
一、金融司法专门化的发展脉络 |
二、金融司法专门化的实际表现 |
第二节 司法专门化面临的非议与挑战 |
一、专门化带来的司法利益俘获问题 |
二、专门化对法律发展的禁锢 |
三、专门化未能表现出专业化水准的明显提升 |
四、专门化对传统司法体系的解构 |
第三节 金融司法专门化的未来走向 |
一、金融司法专门化的再回顾 |
二、金融司法审判人才的培养机制问题 |
三、金融司法的“规则供给”问题 |
四、金融司法在权力版图中的合理定位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4)内部审计在核电企业中的应用探讨 ——以CGN集团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关于内部审计概念的研究 |
1.2.2 关于内部审计业务的研究 |
1.2.3 关于内部审计作用的研究 |
1.2.4 关于核电企业内部审计的研究 |
1.2.5 文献述评 |
1.3 研究思路和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本文的基本框架 |
2 内部审计概述 |
2.1 内部审计的含义与作用 |
2.1.1 内部审计的含义 |
2.1.2 内部审计的作用 |
2.2 核电企业内部审计关注的主要风险 |
2.2.1 核巨灾风险 |
2.2.2 行业政策风险 |
2.2.3 资本和成本风险 |
2.2.4 制度和法律风险 |
2.3 核电企业内部审计的主要内容 |
2.3.1 采购审计 |
2.3.2 合同管理审计 |
2.3.3 工程项目审计 |
2.3.4 固定资产审计 |
2.3.5 应收账款审计 |
2.3.6 成本费用审计 |
2.4 内部审计的理论基础 |
2.4.1 委托代理理论 |
2.4.2 风险管理理论 |
2.4.3 价值链理论 |
3 CGN集团内部审计概况 |
3.1 CGN集团简介 |
3.1.1 CGN集团的基本情况 |
3.1.2 CGN集团的组织结构 |
3.2 CGN集团内部审计的体系建设 |
3.2.1 CGN集团内部审计的组织结构 |
3.2.2 CGN集团审计部的定位 |
3.2.3 CGN集团内部审计职能范围 |
3.2.4 CGN集团内部审计人力资源 |
3.2.5 CGN集团内部审计流程 |
4 CGN集团内部审计的应用及效果分析 |
4.1 CGN集团内部审计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应用 |
4.1.1 对采购与合同管理开展专项审计 |
4.1.2 对工程项目全过程开展跟踪审计 |
4.2 CGN集团内部审计在项目运营期间的应用 |
4.2.1 审计公司的应收账款 |
4.2.2 审计公司的固定资产 |
4.2.3 审计公司的成本费用 |
4.3 CGN集团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中的应用 |
4.3.1 审计公司战略 |
4.3.2 审计子公司治理情况 |
4.4 CGN集团内部审计的应用效果 |
4.4.1 加强采购活动的风险管控,避免公司物资和信用损失 |
4.4.2 规范工程项目的流程,保证工程项目的质量和资金安全 |
4.4.3 完善应收账款的管理,避免资金损失或遭受欺诈 |
4.4.4 加强资产管理,促进资产的保值增值 |
4.4.5 确保成本费用的合法合规,提高了公司的盈利水平 |
4.4.6 提高战略的准确性,帮助公司把握市场机会 |
4.4.7 推动母子公司整合,实现集团资源共享 |
5 CGN集团内部审计应用的研究结论与启示 |
5.1 CGN集团内部审计应用的研究结论 |
5.1.1 CGN集团内部审计机制较完善,审计理念较为先进 |
5.1.2 CGN集团内部审计紧抓重点业务,审计工作贯穿全程 |
5.1.3 CGN集团内部审计应用效果显着,有较大的参考价值 |
5.2 CGN集团内部审计应用的启示 |
5.2.1 核电企业内部审计要完善内部审计机制 |
5.2.2 核电企业内部审计要扩大内部审计业务范围 |
5.2.3 核电企业内部审计要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综合素质 |
5.2.4 核电企业内部审计要改进内部审计技术与方法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我国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演变及改革方向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4 研究特色与创新之处 |
第2章 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 |
2.1 基本概念 |
2.1.1 工商、工商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 |
2.1.2 市场监督管理 |
2.1.3 工商行政管理与市场监督管理 |
2.2 基本理论 |
2.2.1 政府与市场关系理论 |
2.2.2 政府规制理论 |
2.2.3 市场监督管理理论 |
第3章 我国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演变的历史过程 |
3.1 工商业的发展为管理职能的出现奠定了基础 |
3.2 市场监管职能在改革中逐步突显 |
3.2.1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正式批准成立 |
3.2.2 培育市场和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
3.2.3 市场监管职能初现 |
3.3 市场监管职能在净化中得以加强 |
3.3.1 剔除非市场监管职能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
3.3.2 维护市场秩序和加大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力度 |
3.4 市场监管职能在发展中得以拓展 |
3.4.1 建立和完善市场监管体制 |
3.4.2 建立“大服务、大监管、大执法”的工作思路 |
3.4.3 引领市场监管并积极推动体制机制改革 |
第4章 我国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演变的影响因素 |
4.1 经济因素 |
4.2 政治因素 |
4.2.1 政治局势 |
4.2.2 国家首要任务的确立和转变 |
4.3 环境因素 |
4.3.1 西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影响 |
4.3.2 国家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
4.4 法律因素 |
4.5 技术因素 |
第5章 我国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改革发展方向 |
5.1 综合性市场监管模式逐步确立 |
5.1.1 公平竞争市场经济要求建立统一的市场监管体制 |
5.1.2 基层综合执法改革为统一的市场监管体制奠定了基础 |
5.1.3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组建使新型监管模式得以呈现 |
5.2 市场监管理念的确立更加符合时代进步的要求 |
5.2.1 市场监管理念向服务发展并存理念转变 |
5.2.2 市场监管理念向“放管服”改革要求转变 |
5.3 市场监管思维的创新更适应新经济要求 |
5.4 市场监管职能更加专业化 |
5.4.1 整合市场监管的职能 |
5.4.2 整合人员、技术和经费的优势资源 |
5.4.3 提高市场监管队伍的专业化水平 |
5.5 市场监管方式更加科学化 |
5.5.1 深化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的指导思想 |
5.5.2 深化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的基本原则 |
5.5.3 深化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要创新监管执法方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和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概念界定和研究范畴 |
1.2.1 概念界定 |
1.2.2 研究范畴 |
1.3 文献综述 |
1.3.1 财政分权研究综述 |
1.3.2 事权划分研究综述 |
1.3.3 税制结构研究综述 |
1.3.4 税权划分研究综述 |
1.3.5 地方税体系研究综述 |
1.4 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4.3 技术路线 |
1.5 创新和不足 |
1.5.1 本文的创新之处 |
1.5.2 本文的不足之处 |
2 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的理论分析 |
2.1 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的理论渊源 |
2.1.1 公共经济学理论为政府间税收关系提供基本理论支撑 |
2.1.2 财政分权理论奠定政府间税收关系的理论基石 |
2.1.3 契约经济学理论为政府间税收关系提供经济学分析框架 |
2.1.4 委托代理理论为完善政府间税收关系提供理论参考 |
2.1.5 最优及次优税制理论为优化税制结构提供理论指导 |
2.1.6 博弈经济学理论为政府间税权的合理划分提供理论支持 |
2.2 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的基本前提—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 |
2.2.1 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基本内涵 |
2.2.2 事权、支出责任与政府间税收关系 |
2.3 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的制度基础—税收制度 |
2.3.1 税制结构与政府间税收关系相互影响、相互作用 |
2.3.2 具体税制影响政府间税收关系的合理构建 |
2.3.3 税收政策促进政府间税收关系的良性运转 |
2.4 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的主线—税权划分 |
2.4.1 税权综述 |
2.4.2 税收管辖权是国家税权的重要体现 |
2.4.3 税收立法权是政府税权的逻辑起点 |
2.4.4 税收行政权决定政府税权的良性运转 |
2.4.5 税收司法权是政府税权的内在保障 |
2.4.6 政府间税收关系中的税权划分 |
2.5 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的核心—两级税收收入体系 |
2.5.1 税收收入体系具有层级性 |
2.5.2 完善地方税体系是制衡两级税收收入体系的关键 |
3 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的效应分析 |
3.1 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效应的经济学分析 |
3.1.1 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和税收无谓损失 |
3.1.2 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和最优税率 |
3.1.3 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和税收弹性 |
3.2 中央与省级政府间税收关系对国家治理的影响 |
3.2.1 多元化主体参与的国家治理 |
3.2.2 税权划分影响国家治理的认识误区 |
3.2.3 完善地方税体系对国家治理的意义 |
3.3 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对经济增长的影响 |
3.3.1 理论分析 |
3.3.2 计量模型与指标选取 |
3.3.3 实证分析及结论 |
3.4 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对就业增长的影响 |
3.4.1 理论分析 |
3.4.2 计量模型与指标选取 |
3.4.3 实证分析及结论 |
3.5 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对公平分配的影响 |
3.5.1 理论分析 |
3.5.2 计量模型与指标选取 |
3.5.3 实证分析及结论 |
4 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的现状分析 |
4.1 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现状 |
4.1.1 事权划分缺少明确的法律依据 |
4.1.2 事权与支出责任交叉错位 |
4.2 税收制度的现状 |
4.2.1 营改增之后税制更加简化 |
4.2.2 直接税与间接税比例失衡 |
4.2.3 结构性减税政策有待改进 |
4.3 税权划分的现状 |
4.3.1 税收立法权的划分过于集中 |
4.3.2 税收征管权的划分存在交叉 |
4.3.3 税收收入归属权的划分偏离分税轨道 |
4.4 两级税收收入体系的现状 |
4.4.1 中央税收收入体系相对充盈 |
4.4.2 地方税收收入体系相对匮乏 |
4.4.3 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比例有待改进 |
5 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问题的原因分析 |
5.1 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的制约因素分析 |
5.1.1 政府职能有待重新界定 |
5.1.2 税收制度有待更新完善 |
5.1.3 税收权限有待合理配置 |
5.2 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的核心问题—两级税收收入体系失衡 |
5.2.1 分税制后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收入关系持续失衡 |
5.2.2 营改增后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收入关系失衡加重 |
5.2.3 地方财力不足导致地方政府对转移支付依赖程度较高 |
5.2.4 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收入关系失衡的综合分析 |
5.3 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的基本问题之一:共享税问题 |
5.3.1 问题表现之一:共享税种过多 |
5.3.2 问题表现之二:共享方式繁杂 |
5.3.3 问题表现之三:共享比重过大 |
5.3.4 共享税问题的综合分析 |
5.4 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的基本问题之二:地方税体系问题 |
5.4.1 地方税的概念界定模糊 |
5.4.2 地方税体系的问题表现 |
5.4.3 地方税体系的问题分析 |
6 完善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的框架设计及建议 |
6.1 完善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的框架设计 |
6.1.1 完善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的根本目的 |
6.1.2 完善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的总体思路 |
6.1.3 完善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的主要原则 |
6.1.4 完善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的整体布局 |
6.2 具体建议一:重新界定政府职能、合理划分事权和支出责任 |
6.2.1 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
6.2.2 处理好政府与政府的关系 |
6.3 具体建议二:完善税收制度、夯实政府间税收关系的制度基础 |
6.3.1 综合考虑多元化目标 |
6.3.2 合理构建复合税制 |
6.3.3 优化税制结构 |
6.3.4 适时调整税收政策 |
6.4 具体建议三:合理配置税权、释放各级政府的活力和创造力 |
6.4.1 纵横摆布合理配置税收立法权 |
6.4.2 多方考虑合理配置税收征管权 |
6.4.3 双管齐下合理配置税收收入归属权 |
6.5 具体建议四:重建两级税收收入体系、均衡配置政府财力 |
6.5.1 逐步改革共享税是重回分税制的根本途径 |
6.5.2 重建地方税体系是解决地方财力不足的关键 |
研究结论及未来展望 |
在校期间的科研成果 |
附录 |
参考文献 |
后记 |
(7)PPP模式的法律特征与法律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PPP模式的概念体系和分类 |
(一)PPP模式概念的提出 |
(二)PPP模式的产生原因 |
(三)PPP的基本结构 |
(四)PPP模式的分类 |
二、PPP模式的法律特征及合同性质认定 |
(一)PPP模式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 |
(二)PPP模式的具体类型多种多样 |
(三)PPP合同的法律性质是经济法上的合同 |
三、我国PPP模式的主要问题及案例分析 |
(一)案例分析:PPP失败项目——“鸟巢”国家体育场 |
(二)我国PPP模式存在的主要问题 |
四、PPP模式法律规制国际经验借鉴 |
(一)英国 |
(二) 美国 |
(三)加拿大 |
(四)各国经验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
五、对我国PPP模式进行法律规制的对策建议 |
(一)以科学合理的规制方法,建立法律法规与政策制度有机结合的法律规制体系 |
(二)明确PPP模式中的法律关系,准确定位政府角色 |
(三)明确法律规制主体,建立全国统一的管理机构 |
(四)制定合理的风险分配方案 |
(五)明确PPP模式的纠纷解决途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8)我国人民调解制度变迁研究:1978-2015(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对象和研究内容 |
1.3 研究综述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4 研究方法与理论框架 |
1.4.1 研究方法 |
1.4.2 理论框架 |
1.5 结构安排 |
第2章 1978-1992:复苏中的人民调解制度 |
2.1 人民调解制度复苏的轨迹 |
2.1.1 人民调解的法律定位 |
2.1.2 人民调解制度的基本架构 |
2.2 人民调解制度运行的实效分析 |
2.2.1 人民调解制度的运行效果 |
2.2.2 人民调解制度运行的特点 |
2.3 人民调解制度恢复的深层次分析 |
2.3.1 制度变迁的背景 |
2.3.2 人民调解制度的制度安排 |
2.3.3 人民调解制度的微观场景 |
2.3.4 人民调解制度变迁的成本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1993-2002:低迷的人民调解制度 |
3.1 人民调解制度变迁的低迷期 |
3.1.1 制度变迁的背景分析 |
3.1.2 人民调解的制度变化 |
3.1.3 本阶段人民调解立法的特点 |
3.2 人民调解制度运行效果分析 |
3.2.1 运行效果与效果评估 |
3.2.2 人民调解制度运行的特点 |
3.3 人民调解制度低迷进程的多维度解释 |
3.3.1 人民调解制度变迁的新解读 |
3.3.2“强诉讼、弱调解”的纠纷解决体系已经形成 |
3.3.3 人民调解制度的“锁定”效应 |
3.3.4 人民调解制度现状的成本测量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2003-2015:人民调解制度的复兴 |
4.1 人民调解制度的复兴脉络 |
4.1.1 人民调解制度的基本架构 |
4.1.2 人民调解制度的运行分析 |
4.2 人民调解制度效果评估 |
4.2.1 本阶段制度创新 |
4.2.2 人民调解制度的运行效果 |
4.2.3 人民调解制度的运行特点 |
4.3 人民调解制度均衡及演化 |
4.3.1 制度变迁理论视角下的一种解读 |
4.3.2 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形成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人民调解制度变迁的整体性分析 |
5.1 人民调解制度变迁特点 |
5.1.1 1978-2015年国家关于人民调解制度的立法汇总分析 |
5.1.2 人民调解制度变迁的特点 |
5.2 人民调解制度变迁的逻辑 |
5.2.1 人民调解制度变迁的结构图 |
5.2.2 人民调解制度变迁实质 |
5.3 人民调解变迁的趋势 |
5.3.1 人民调解与其他调解模式发展趋同化 |
5.3.2 人民调解市场化 |
5.3.3 人民调解职业化 |
5.3.4 人民调解专业化 |
5.3.5 人民调解网络化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人民调解制度变迁的阻力及其对策 |
6.1 人民调解制度变迁的阻力分析 |
6.1.1 制度供求层面 |
6.1.2 成本收益角度 |
6.1.3 路径依赖带来的阻力 |
6.1.4 相关群体间的利益冲突 |
6.1.5 意识形态因素的影响 |
6.2 人民调解的制度重构 |
6.2.1 重构思路与目标 |
6.2.2 具体对策 |
6.3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主要科研成果 |
(9)试论PPP模式中政府特许经营合同的法律性质(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与论文结构 |
1.3.1 研究方法 |
1.3.2 论文结构 |
第二章 PPP模式在我国的发展与演变 |
2.1 PPP模式的发展历程 |
2.2 PPP模式的政策演变 |
2.3 PPP模式的法律特征 |
2.3.1 主体特征 |
2.3.2 目的特征 |
2.3.3 合同标的物特征 |
2.4 我国PPP的主要模式 |
2.4.1 特许经营 |
2.4.2 购买服务 |
2.4.3 股权合作 |
2.4.4 政府特许经营与PPP模式的关系 |
第三章 PPP模式中的政府特许经营权 |
3.1 PPP模式中涉及的多种法律关系 |
3.2 PPP模式中政府特许经营关系 |
3.2.1 PPP模式中政府特许经营关系设立方式 |
3.2.2 PPP模式中政府特许经营关系参与主体 |
3.2.3 PPP模式中政府特许经营关系涉及的客体 |
3.2.4 PPP模式中政府特许经营关系的内容 |
3.3 PPP模式中的政府特许经营特征及相关概念辨析 |
3.3.1 PPP模式中的政府特许经营特征 |
3.3.2 PPP模式中政府特许经营与普通行政许可 |
3.3.3 PPP模式中政府特许经营与政府采购 |
3.4 PPP模式中政府特许经营权的法律性质 |
3.4.1 政府特许经营权的权利主体 |
3.4.2 政府特许经营权的权利客体 |
3.4.3 政府特许经营权的权利内容 |
第四章 政府特许经营合同的法律性质辨析 |
4.1 关于政府特许经营合同法律性质的争议 |
4.1.1 行政合同说 |
4.1.2 民事合同说 |
4.1.3 修正双阶理论 |
4.1.4 经济合同说 |
4.1.5 混合合同说 |
4.2 对上述不同学说的法律评析 |
4.2.1 对行政合同说的评析 |
4.2.2 对民事合同说的评析 |
4.2.3 对修正双阶理论的评析 |
4.2.4 对经济合同说与混合合同说的评析 |
4.3 PPP模式中政府特许经营合同的法律性质定位 |
4.3.1 PPP模式中政府特许经营合同的主体 |
4.3.2 PPP模式中政府特许经营合同的客体 |
4.3.3 PPP模式中政府特许经营合同的内容 |
第五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发表论文和参加科研情况说明 |
致谢 |
(10)地方国有资本运营法制探索(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思路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地方国有资本运营现状与改革之必要 |
第一节 地方国有资本运营的基本范畴 |
一、地方国有资本的法律界定 |
二、地方国有资本运营的内涵 |
三、地方国有资本运营法制的含义 |
第二节 地方国有资本的功能定位 |
一、国有资本的双重属性和国家法律人格的二重性 |
二、国有资本在不同法域中体现的功能 |
三、地方国有资本的功能定位 |
第三节 地方国有资本运营状况概述 |
一、地方国有资产分布 |
二、部分省市国有资本运营状况 |
三、地方国有资本运营制度探索 |
四、地方国有资本运营面临新一轮改革 |
第二章 地方国有资本运营的理论基础——国有资产“分级所有” |
第一节 国有资产中央与地方产权关系基本理论 |
一、对产权概念的不同界定 |
二、两大法系对产权认识的差异 |
三、对国有资产产权的分析 |
第二节 国有资产的归属:分级代表抑或分级所有 |
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中央与地方关系演变 |
二、对现行中央与地方产权关系的解读 |
三、国有资产产权分级代表与分级所有之争 |
第三节 最终目标:分级产权 |
一、地方国有资产产权结构的非对称性 |
二、产权分级所有的理论与实践 |
三、产权分级所有的依据和障碍 |
四、产权分级所有的层级划分 |
第四节 分级产权下的中央与地方国资立法 |
一、国资改革中的地方立法先行 |
二、我国国有经济法律体系 |
三、我国中央与地方国有资产立法现状 |
四、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国有资产立法范围 |
第三章 地方国有资本运营的实践需求——地方政府职能转变 |
第一节 地方政府经济职能转变 |
一、地方政府职能的理论阐释 |
二、我国地方政府职能定位的偏差 |
三、我国地方政府职能的转变方向 |
第二节 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职能分配与博弈:财权与事权的平衡 |
一、我国财政体制改革基本历程 |
二、现行财政体制造成地方财权与事权不匹配 |
三、财权与事权不匹配对地方国有资本运营的影响 |
第三节 地方政府在国有资本运营中的角色定位 |
一、市场失灵与地方政府行为 |
二、预算软约束下地方政府职能错位 |
三、合理确定地方政府在国有资本运营中的角色 |
第四章 地方国有资本独立运营体系框架 |
第一节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应然设计 |
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立法基础 |
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模式选择 |
三、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应然设计 |
第二节 地方国有资本运营体系构建 |
一、现行地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
二、现行体制的问题剖析 |
三、构建地方国有资本运营体系的影响因素 |
四、地方国有资本独立运营体系构建 |
第五章 地方国有资本运营模式选择 |
第一节 国有资本运营的起点——授权经营 |
一、授权经营制度的历程及依据 |
二、授权经营的积极意义和现实困境 |
三、授权经营制度的完善 |
第二节 分层运营:“两层次”与“三层次”的动态选择 |
一、“两层次”与“三层次”运营域外实践 |
二、我国国有资本分层运营制度的演化 |
三、国资委对“三层次”运营突破的尝试:直接持股 |
四、“三层次”与“两层次”运营的动态选择 |
第三节 分类运营:公益性和营利性的平衡 |
一、国有资本分类运营的基础 |
二、地方国有资本分类运营实证分析 |
三、地方国有资本分类运营的完善 |
第六章 地方国有资本运营主体设计 |
第一节 地方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宏观构建 |
一、国有资本运营公司的功能和定位 |
二、地方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探索 |
三、地方国有资本运营中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 |
四、地方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宏观构建 |
第二节 地方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微观治理 |
一、地方国有资本运营公司特色考量 |
二、地方国有资本运营公司董事会建设:成效与问题 |
三、地方国有资本运营公司董事会模式构建与选择 |
第七章 地方国有资本运营监督机制 |
第一节 国有资本运营监督理论探讨 |
一、逻辑起点:国有资本运营监督的正当性 |
二、国有资本运营监督的目标 |
三、国有资本运营监督主体及监督权分配 |
四、国有资本运营监督范围 |
第二节 国资委主导的地方国有资本运营监督实践 |
一、国资委主导下的地方国有资本运营监督 |
二、行政监督的立法真空和实践中的交叉 |
三、薄弱的人大、司法和社会监督 |
第三节 地方国有资本运营监督体系构建 |
一、地方国有资本运营监督体系构建原则 |
二、人大监督:终极所有权的实现 |
三、政府监督:主体的明确与定位 |
四、企业内部监督:内外平衡的加强 |
五、社会监督:信息披露的强化 |
六、司法监督:最后一道防线 |
第八章 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 |
第一节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价值和作用 |
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内涵 |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价值 |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目标定位 |
第二节 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设计 |
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框架 |
二、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践 |
三、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进一步探讨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四、试析经济合同的再定位——政府商事合同的研究(论文参考文献)
- [1]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研究 ——基于浙北T市的实证调研[D]. 孙冲. 吉林大学, 2021(01)
- [2]G市Y区社区矛盾纠纷化解的问题与对策研究[D]. 黄良辉. 暨南大学, 2020(07)
- [3]金融司法的逻辑 ——中国金融司法专门化的组织构建与未来走向[D]. 丁冬.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4]内部审计在核电企业中的应用探讨 ——以CGN集团为例[D]. 邹家成. 江西财经大学, 2019(01)
- [5]我国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演变及改革方向研究[D]. 王璇.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2018(12)
- [6]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问题研究[D]. 张春宇. 东北财经大学, 2017(06)
- [7]PPP模式的法律特征与法律规制[D]. 黄庆. 西南大学, 2017(01)
- [8]我国人民调解制度变迁研究:1978-2015[D]. 刘青. 湘潭大学, 2016(06)
- [9]试论PPP模式中政府特许经营合同的法律性质[D]. 胡潇潇. 天津大学, 2016(02)
- [10]地方国有资本运营法制探索[D]. 丁传斌. 华东政法大学, 201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