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不同穿鞋足迹鉴定结论的刑事诉讼证据特点(论文文献综述)
于洋,于小勇,罗亚平[1](2021)在《理解鞋印鉴定专家的决策过程——挑战、错误率、认知偏差和相似度》文中研究说明法庭科学鞋印检验鉴定是一项复杂的认知决策活动,受到内外变化诸多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随着案件性质和鉴定专家经验的不同而变化。研究特征比对方法的基础有效性对鞋印检验乃至法庭科学领域至关重要,这可以更好辨别鉴定专家是如何开展形态比对鉴定过程。国内外法庭科学专家已经进行了有益探索,论证了专家认知与鉴定决策变化的关系,为进一步探讨如何解读鉴定专家的认知决策过程、规避决策失误提供理论和实务参考。
乔胜男,金益锋,白艳平[2](2020)在《试论现行司法制度下提升足迹鉴定意见证据价值的关键要素》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当前足迹检验鉴定的科学性和可靠性受到人们质疑,足迹的利用价值及足迹鉴定意见的证明力也受到严峻的挑战。本文从足迹发展面临的挑战和困惑的角度切入,分析了质证足迹鉴定意见的价值,提出了严格规范鉴定主体、提升足迹鉴定意见科学性、优化足迹物证保管流程链、科学选用足迹特征评判指标、规范制作足迹鉴定意见法律文书五项要点,以期规范足迹鉴定意见,对提升鉴定意见证明力有所裨益。
李春芬[3](2017)在《刑事错案的成因及防范研究 ——基于100例刑事错案的分析》文中研究表明刑事错案是刑事司法系统在打击犯罪的过程中发生的,然而,刑事司法系统制造刑事错案的本身也属“犯罪”,而且是以法律的名义去伤害乃至杀害无辜公民。因而,这种“犯罪”具有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它不仅损害个人利益,使无辜者遭受冤屈,而且损害公共利益,破坏司法公正和社会秩序。纵观各种刑事错案,其本质是以证据为核心的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错误,以司法机关的错误决定为载体,造成对正常法律秩序的破坏。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和前提,证据一旦出现谬误,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也会出现错误。从笔者收集到的100例重大刑事错案来看,因司法机关在收集、审查与运用证据上没有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和证据规则,进而导致认定案件事实不准确,事实认定错误必然导致罪与非罪的法律适用上的错误,从而造成众多被错判无辜的错案。每个人都希望刑事司法是公平、公正且高效的,希望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希望有罪的人被绳之以法、无辜的人得到应有的尊重与保护。为了这美好的愿景,以及确保刑事司法系统的正常化运行,我们必须以史为鉴,正视已经发生的刑事错案,分析其成因,研究其防范对策。文章以引言开始,全文主体共分为三章,以证据为主线分析了我国100例刑事错案的发案现象、原因及防范对策。第一章是现状概览,从刑讯逼供情况、涉案罪名、纠正事由、职业分布、涉案地区、与被害人关系等方面论述了100例刑事错案的发案情况及发案特点。第二章从证据角度探讨了刑事错案的发生原因,既有有罪推定、疑罪从有的错误理念的原因,也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物证等方面的证据问题,以及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错误办案的原因。此处,因人证是以人陈述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故笔者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统一归入为人证。司法机关办案错误主要指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非法取证,如刑讯逼供;以及当某一刑事案件由侦查阶段进入审查起诉阶段以及审判阶段时,部分检察官及法官对侦查人员提供的非法证据运用不当,如对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结论等主观性证据审查失误,未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从而导致刑事错案的发生。最后一章则重点探讨了如何防范刑事错案,不仅可以借鉴他山之石如美国通过《无辜者保护法》以及在检察院设置防范刑事错案的专属部门,再加上美国民间机构的力量来防范刑事错案;英国对刑事错案的防范主要通过设立刑事案件审查委员会以及民间机构的社会力量;加拿大通过设有司法部刑事定罪审查组和错误定罪辩护协会来防范刑事错案;还应冲破理念桎梏,坚持落实疑罪从无原则;正本清源,完善证据规则,如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细化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等;从侦查到审判阶段“以审判为中心”构建错案防线,依法侦查取证、严格审查起诉、强化审判机制,法官在作出司法裁判时应确保定罪证据的合法性及证据链条完整性,严守证据规则,妥善解决证据矛盾,恪守疑罪从无理念,摒弃“留有余地”的定罪判决。
刘瑜[4](2017)在《浅谈如何利用现场足迹进行案件串并》文中提出足迹是案件现场遗留率最高的痕迹,在侦查破案和诉讼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各种原因的限制,使足迹在案件串并中的利用率不高,足迹资源不能够得到共享,降低了现场足迹的利用价值。本文就现场足迹的串并案要点进行详细论述,为现场足迹在串并案件中的应用提供参考。
稂志诚,陈如超[5](2016)在《中国刑事错案中的鉴定问题——基于50例案件的实证研究》文中提出刑事错案,究其原因,并非法律适用的错误,而是在事实认定上出现偏差,即鉴定之误。以实证研究之方法,加以归纳演绎和综合分析,对刑事错案中的鉴定问题进行研究,探究引发刑事错案的主要原因:侦查机关破案的压力;证据的数量和质量;鉴定人的专业能力;刑事科学技术的可靠性;现场勘察检材提取、现场构建等方面的问题;故意错鉴等。提出解决方案:第一,鉴定体制进行体制改革,凸显鉴定中立性,如侦查机关内设鉴定机构人员和侦查主体适度相分离;其次,保障利害关系人权利,实现以权利制约权力;再次,利用权利制约权力的同时,要求侦查机关建立备鉴制度;最后,允许当事人参与鉴定,强化对鉴定活动监督。
王跃[6](2016)在《刑事诉讼中的鉴定意见质证制度研究》文中认为规范有效的质证是正确判断鉴定意见可靠性的有力保障,然而,司法实践中,司法鉴定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常常使鉴定意见的质证流于形式。而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外衣”也极易导致对鉴定意见的轻信与盲从,鉴定人不出庭现象要比普通证人更为突出,这反过来又加剧了鉴定意见质证、认证中的诸多乱象,成为一些重大冤假错案的诱因。2012年《刑事诉讼法》虽然修改了鉴定证据的表述方式,初步规定了鉴定人出庭和专家辅助人制度,但由于对鉴定意见质证主体、客体及方式的特殊性认识很不充分,未针对鉴定意见设计出富有操作性的特殊质证程序,上述改革举措并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有鉴于此,对鉴定意见质证特殊性的关注,对域外专家证言或鉴定意见质证模式的归纳与解读,对我国鉴定意见质证问题多阶段、多主体、跨学科的交叉分析,对具有中国特色的鉴定意见质证规则的思索,都将助益于解决我国鉴定意见质证难问题,而在“保证公正司法”、“推进严格司法”、“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写入“中央决定”,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如火如荼推行的大背景下,研究如何构建质证结果符合实体公正、质证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鉴定意见质证制度无疑具有更强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本文即以刑事诉讼中的鉴定意见质证制度为研究对象,围绕相关问题展开分析。全文共分三部分:引言、正文和结语。第一部分为引言,主要介绍论文的选题背景、理论价值及实践意义、研究思路及研究方法、主要内容及创新之处。第二部分为正文,共分六章。第一章为鉴定意见质证制度的一般理论性问题。鉴定意见质证是针对作为指控证据的鉴定意见,通过鉴定意见审前开示、传唤鉴定人出庭等程序进行质证前的准备与积极防御,并通过庭审中的交叉询问以及专家辅助质证等方式,由控、辩、审三方共同推动并致力于发现案件事实真相的证据调查活动。鉴定意见质证较之其他证据的质证具有特殊性,其质证主体具有多元化与专家主导的双重特点,质证客体具有言词证据与派生证据双重属性,质证内容具有广泛性与复杂性,而质证手段的口头性与科技性并存。鉴定意见质证制度应当致力于实现公正审判、实体公正及诉讼效率的价值目标,同时贯彻直接言词原则与证据裁判原则。直接言词原则具有事实发现与对质权保障的两重功效,而证据裁判原则强调质证程序的基础性作用与核心地位。“公正审判”是质证制度的首要与核心价值。刑事鉴定意见质证制度的公正性由平等武装、对抗式质证程序、对质询问权的特别保障以及裁判说理这四大具体要素构成。这些具体的公正要素应当体现在诸如鉴定意见审前开示、鉴定人出庭作证、庭审交叉询问、专家辅助质证、质证效果保障等鉴定意见质证制度的每一个环节。第二章为鉴定意见审前开示制度。鉴定意见审前开示制度具有防止证据突袭、促进质证实质化、提高质证效率以及实现公正审判的积极作用。然而,刑事诉讼中的鉴定意见开示通常为单向开示且远不如民事诉讼中规范。作为当事人主义的诉讼制度,美国的专家证据开示制度较为成熟,其审前正式开示程序对开示原则、内容、启动程序、救济程序以及重大争点的审前会议处理都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我国没有专家证据开示制度,仅有鉴定意见告知及阅卷规定,并且立法粗疏,导致司法实践存在不少问题。为此,完善我国鉴定意见开示制度,应当明确控方的自动开示义务,明确开示内容并扩大开示范围,为辩方对物证等鉴定对象进行查阅、复制或照相创造必要条件,允许专家辅助人提前介入证据开示程序,充分发挥庭前会议的争点整理功能,最后还应当完善司法救济程序。第三章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鉴定人出庭作证是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的基本前提,是被告人对质权的集中体现。当前鉴定人出庭率普遍低下,对质权未受保障是这一问题的根本原因。通过比较法考察发现,针对鉴定意见质证的对质权保障,目前存在两种模式,一是美国的宪法保障模式,一种是欧洲人权法院基于公正审判国际标准的对质权保障模式。二者的共同特点是都从立法层面确认对质权作为刑事被告基本诉讼权利的地位,同时也承认合法的对质例外情形,总体上均反映了公正审判的要求。结合中国国情,我国应当采纳欧洲人权法院的对质权保障模式,在认可对质的事实发现功能的同时,立法上应当确立对质权,司法实践中对于“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出庭要件判断宜形式化。而在具体实施程序中应作如下完善:采用广义实质的“不利证人”概念以扩大对质主体、采用申请对质与职权对质的启动方式、构建对质权适用的强制规则与例外规则以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滥用、完善司法救济程序。第四章为交叉询问制度。交叉询问是刑事被告对质询问权的集中体现,是询问专家证人并发现真实的有效方式。在对专家证人进行交叉询问方面,美国有着丰富的经验及规范作法,有关询问主体、询问对象、询问顺序、询问内容及询问规则都有比较细致的规定,相关的制度配套也较为完善。我国法律有关询问鉴定人的方式可界定为广义的交叉询问,但实践中存在以下问题:交叉询问适用率不高、适用效果有限,询问主体多元、询问程序混乱,鉴定人、专家辅助人之间对抗性真假与强弱难以准确评估,交叉询问更多关注事实发现功能而较少关注询问权保障,交叉询问技术规则过于简略,询问内容范围有限。完善我国的交叉询问制度,首先应当创造有利于交叉询问制度运行的先进诉讼理念与制度环境,如确立“不利证人”、“对质权”概念,完善鉴定意见审前开示制度、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突出人证调查在法庭证据调查中的主线作用,平衡当事人主导与法官诉讼指挥间的协调关系。其次,应当理顺多元主体询问鉴定人的顺序、把握交叉询问的适当限度、确立适当的交叉询问规则。最后,应当对其他特殊质证程序予以规范,如不同或相反鉴定意见的质证程序、未到庭鉴定人书面鉴定意见的质证程序。第五章为专家辅助质证制度。专家辅助质证是鉴定意见质证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专家辅助质证制度的当前困境不仅表现于“出庭率低”,更主要在于专家辅助质证制度理论及实践中的观念分歧与混乱作法,其主要问题为:相关法律规定不明,专家辅助质证制度的诉讼价值定位不明,专家辅助人诉讼地位不明,专家辅助人质证意见的证据属性不明,专家辅助质证程序缺乏统一规范作法,以及专家难求、法院经常限制专家辅助人出庭等。突破上述困境,必须跳出现有研究思路,以“专家辅助权”为核心实现研究方法转型。通过比较法考察,域外法治国家及国际人权法律,往往将刑事被告人获得专家辅助的权利规定为一项基本诉讼权利,并且在司法实践中通过平等武装与对抗式质证程序的要求对专家辅助权予以保护。借鉴域外经验并结合中国国情,完善我国专家辅助质证制度关键在于确立专家辅助的权利地位,将专家辅助权、对质询问权、律师帮助权一并纳入刑事被告人的防御权体系,实现公正审判与真实发现之间的价值平衡。在此基本前提下,进一步明确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参与人地位以及专家辅助人质证意见的证据地位,建立专家库,专家辅助人出庭要件判断应当形式化,规范专家辅助质证程序,并且为贫穷及重罪被告提供免费专家辅助。第六章为鉴定意见质证的效果保障。仅有专家辅助质证尚显不够,要实现质证结果的正义性,还需要辅以必要的效果保障机制。鉴定意见质证效果首先追求规范质证与有效质证的积极目标,但实践中也大量存在其消极情形,也就是无效质证。鉴定意见质证的效果保障应当遵循以下层层递进的保障思路:通过遏制“无效质证”实现对“规范质证”与“有效质证”的保障、遏制“无效质证”应当以“无效专家证言”为防控重点对象、通过对不同质证主体的分别控制进而实现对质证效果的总体控制(尤其是要重点控制鉴定人、检察官及法官的质证言行)。基于对多元质证主体的分别控制思路,鉴定意见质证效果的具体保障机制如下:一是充分保障辩方专家辅助权,二是充分保障辩护律师权利,三是确立专家行为守则与技术规范,四是落实检察官错案责任追究以推动客观义务实效化,五是落实法官错案责任追究以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为法官采信或排除鉴定意见确立一定的法律标准与科学标准。最后一部分为结语,指出为实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诉讼目标,除了上述制度设置,还应当将鉴定意见质证制度纳入“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整体框架下进行设计,确保庭审在保护诉权、认定证据、查明事实、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实现鉴定意见质证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理由形成在法庭。
陈江成[7](2016)在《东莞市公安局物证管理系统设计与实现》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公安信息化的完善,各类公安系统的开发与应用,将信息技术应用到公安业务逐步解构传统的理念、模式与方法,提高了工作效率。通过把握社会信息化发展趋势,依托警务模式变革和信息技术手段,将信息化建设融入公安工作,全方位促进警务信息融合显得十分重要和紧迫。本文设计开发了物证管理系统,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规范化物证管理工作,将数字化的刑事物证信息存储在计算机系统中,实现现场勘查信息的数字化,网络化管理。有效提高物证管理工作质量,促进警务工作监督模式变革,在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上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本文完成的主要研究工作如下:(1)分析了目前国内外物证管理系统管理发展趋势,结合当前我国警务资源整合性不足,提出了开发物证管理系统的迫切性,因为物证储存了有关案件实际情况的信息,从而可以作为证据使用。(2)研究了东莞市公安局物证管理系统中所用到的关键技术及框架模式包括Struts,Spring和Hibernate框架,这几种框架完全解耦类之间的依赖关系从而实现了组件的模块化,灵活性和重用性的,并且分析了本系统所用到的Oracle数据库技术,为系统的顺利开发完成奠定了基础。(3)采用软件工程思想对系统实际需求进行了分析,将本物证管理系统划分为信息采集、资料制作、物证保管、检验鉴定、查询统计和管理维护等模块,完成了整个系统的功能性需求分析。(4)在需求分析的基础上,对系统主要功能模块进行了设计实现,分析了本系统所开发采用的Model-View-Controller的设计模式,本文讨论了系统每个模块的主要工作流程。(5)对系统进行了详细的功能和性能测试,并且按照需求分析规格说明书编写了测试用例,测试结果表明本系统的开发符合满足用户需求,最后对全文工作进行了总结讨论。
马谨斌[8](2015)在《刑事错案防纠体系完善研究 ——以刑事司法工作机制为中心》文中认为近年来,随着张辉、张高平叔侄案等一系列死刑错案被频频曝光,刑事错案已然成为社会生活中的一个沉重的话题。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也展开了广泛和深入的研究,但学者研究多是在不同语境环境下展开、很难形成统一意见,因此截至目前为止,对于刑事错案的概念却一直缺乏统一的认识。而这种概念的认识不一致,在一定程度上又反过来制约着理论研究指导立法和司法实践完善错案防纠体系、强化错案防纠的实效。而究其根源,对于刑事错案的本质缺乏准确、深刻的把握,是导致概念认识混乱的原因。事实上我们知道,诉讼证明只能达到“法律真实”的相对真实程度,而判断评价定案的事实证据是否达到“法律真实”这一标准的依据,则是法定的证明标准。如果把刑事法律视为公民与国家之间的行为契约的话,犯罪构成要件和定罪标准、定罪程序,就是国家可以对公民启动追诉权、刑罚权的实体要求、证据要求和程序要求。因此,刑事错案的本质,是国家在案件不符合实体标准、证据标准和程序标准的情况下,错误地对公民行使了追诉权和刑罚权或者以错误的方式行使上述权力。因而对错案概念的界定,应当从其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本质出发,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有助于我们从实际出发全面防范各种错案,才能真正通过概念研究达到指导理论研究、实务工作的目的。据此,作者首次从错案违反罪行法定的本质内涵出发对错案概念进行了界定,并首次提出了源于立法、实质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错案这一观点。同时,根据本文实务研究的定位,选择了最狭义错案——即因刑事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犯罪嫌疑人在实体未达证据标准情况下被追诉、定罪的案件,即一般生活意义上的冤案、假案作为本文的研究对象。同时,目前的理论界,实务界对错案的研究主要是从诉讼立法、司法机关管理体制和具体的执法、司法方式等方面展开。事实上在司法实践中,无论是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纠错、追责,任何一个环节的诉讼活动实际都是一种集体活动,任何决定实际都是集体决策的结果。将抽象的法律落实到具体的案件中转变为具体的执法行为和司法决策,并非是一两个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孤立的个人行为,而是一个集体落实法律规定的过程。但我们知道,集体活动的决策的形成过程实际非常复杂,往往是由一系列的反反复复的任务接受,任务分解,任务分工,任务执行,执行信息反馈,信息分析,决策再修正、再执行等活动组成,必须有相应的组织规范、行为准则才能形成规范、有序的活动,形成正确的决策。而“法有限而情无穷”,法律的普适性决定了它必须保持相当程度的弹性解释空间,以适应现实的多变;人类认识的有限性也决定立法时也不可能永远预见到现实的一切情形。因此,在执法、司法的每个环节中,调节每一个环节中办案组织的整体行动以及办案组织每一个具体成员行动的,除了法律外,还必须有相应的工作规范、行为准则,工作惯例,也即工作机制。事实上,刑事司法工作机制就是罪刑法定原则在现实司法环境中实现的保障机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的具体执法、司法行为,是法律和工作机制共同塑造的结果,在某种程度上工作机制对微观执法、司法行为的影响更为直接、更大,具体表现为四方面:第一,刑事司法工作机制建立与否直接影响法律规定能否得到落实;第二,刑事司法工作机制建立效果直接影响法律规定的落实效果;第三,刑事司法工作机制的建立可以及时填补法律规定的模糊和缺失;第四,不当的刑事司法工作机甚至让法律规定无法贯彻执行。而通过对刑事错案的宏观特征、微观特征的分析考察,在导致错案频发的复杂的原因系统中,除了立法、司法体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理念和能力方面的原因之外,现行刑事司法工作机制未能为罪刑法定原则在司法中实现提供充分、有效的保障,对刑事错案的形成有极大的影响。对罪行法定原则贯彻不充分,一方面导致司法工作机制的构建整体上出现了偏差,严重制约了错案防纠体系在预防错案方面的功能和效果。另一方面也使得我们的诉讼活动先天的处于一种高风险态势。因此,要完善刑事错案防纠体系,必须以保障罪刑法定原则真正贯彻落实为目标和落脚点,改革完善现有错案防纠体系。具体而言,一是要以罪刑法定为指引建立科学的诉讼机制;二是要遵循法治原则,改革司法机关的管理体制;三是要以保障罪刑法定在司法中实现为指引改革刑事司法工作机制。而在诉讼立法改革难以及时实现、司法体制改革处于试点阶段尚未取得彻底突破的情况下,通过完善刑事司法工作机制来强化错案防纠,就显得极其迫切。具体而言,应当以保障人权和司法民主的实现为指引,增强刑事司法工作的法治色彩,减少行政成分为指引,对刑事司法工作机制中的诉讼资源配置机制、办案机制、目标动力机制、监督纠错机制、追责机制进行全面的完善。
何家弘[9](2014)在《当今我国刑事司法的十大误区》文中指出近年来发现的一系列冤案反映我国刑事司法中的十大误区:第一是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第二是违背规律的限期破案;第三是先入为主的片面取证;第四是科学证据的不当解读;第五是屡禁不止的刑讯逼供;第六是放弃原则的遵从民意;第七是徒有虚名的相互制约;第八是形同虚设的法庭审判;第九是骑虎难下的超期羁押;第十是证据不足的疑罪从轻。认知并避开上述误区是防范冤案之必须。
云小龙,宋志刚[10](2013)在《浅谈足迹检验在侦查破案中的作用》文中指出随着犯罪特点日趋智能性、组织性、流窜性,作案人反侦察意识越来越强,现实工作中,戴手套作案,破坏现场的非常普遍,在犯罪现场中能提取到被称为"证据之王"的手印相对减少;而随着刑事技术装备的不断提高,在犯罪现场提取到的各种微量物证和犯罪所留的足迹越来越多。因此在缺少其他证据的情况下,足迹的检验鉴定对侦查破案指明方向,确定范围,认定人身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论不同穿鞋足迹鉴定结论的刑事诉讼证据特点(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不同穿鞋足迹鉴定结论的刑事诉讼证据特点(论文提纲范文)
(1)理解鞋印鉴定专家的决策过程——挑战、错误率、认知偏差和相似度(论文提纲范文)
一、鞋印鉴定专家证据的发展简史 |
二、鞋印鉴定意见的证据法要求 |
(一)鉴定意见的数量标准 |
(二)鉴定意见的表述 |
(三)鉴定意见的量化 |
(四)鉴定意见的错误率 |
三、鞋印鉴定面临的问题与挑战 |
(一)鞋印鉴定错案 |
(二)“加强美国法庭科学之路”报告的影响 |
(三)“总统科学技术顾问委员会”报告的影响 |
(四)鉴定专家认知偏差 |
(五)鞋印特征的相似度 |
1. 差异同源鞋印 |
2. 相似异源鞋印 |
3. 变形残缺鞋印 |
四、鞋印鉴定意见的审查与应用 |
(一)鉴定意见可采性规则的演变 |
1. Frye规则(普遍性认可规则,1923) |
2. 联邦证据规则(相关性、资格性、可靠性规则,1975) |
3. Daubert标准(综合性判定规则,1993) |
(二)鞋印鉴定意见审查标准 |
1. 鉴定意见可靠性与证明价值的审查 |
2. 鉴定意见的应用 |
(1)完善鉴定人出庭制度 |
(2)完善专家辅助人制度 |
五、结语 |
(2)试论现行司法制度下提升足迹鉴定意见证据价值的关键要素(论文提纲范文)
1 审查足迹鉴定意见的研究价值 |
2 提升足迹鉴定意见证据价值的关键要素 |
2.1 严格规范足迹鉴定主体 |
2.2 确保足迹鉴定意见的科学性 |
2.3 优化足迹物证保管流程链 |
2.4 科学选用足迹特征评判指标 |
2.5 规范制作足迹鉴定意见法律文书 |
3 结语 |
(3)刑事错案的成因及防范研究 ——基于100例刑事错案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和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论文结构 |
五、论文创新 |
第一章 现状概览——刑事错案发案情况探析 |
第一节100例刑事错案统计分析 |
一、案例收集来源说明 |
二、刑事错案发案基本情况 |
第二节 刑事错案发案特点 |
一、刑讯逼供现象严重 |
二、暴力犯罪错案居多 |
三、无辜者多属社会底层 |
四、错案分布地域广泛 |
第二章 事出有因——刑事错案的成因解析 |
第一节 理念桎梏:疑罪从有 |
一、宁可错判也不错放 |
二、重实体、轻程序 |
三、重打击、轻人权 |
第二节 追根溯源:证据问题 |
一、人证虚假 |
二、物证片断 |
三、鉴定错误 |
第三节 司法歧途:办案错误 |
一、侦查阶段非法取证 |
二、审查起诉、审判阶段证据运用不当 |
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未落实 |
第三章 防范对策——刑事错案的防控机制 |
第一节 他山之石:国外防范刑事错案的经验借鉴 |
一、美国经验 |
二、英国经验 |
三、加拿大经验 |
第二节 冲破桎梏:坚持疑罪从无 |
一、坚守疑罪从无原则 |
二、疑罪从无与证明责任 |
三、疑罪从无与证明程序 |
第三节 正本清源:完善证据规则 |
一、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
二、细化刑事诉讼证明标准 |
三、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
第四节 回归正途:错案防线构建 |
一、依法侦查取证:防范刑事错案的前线 |
二、严格起诉标准:防范刑事错案的屏障 |
三、强化审判机制:防范刑事错案的底线 |
结语 |
附录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5)中国刑事错案中的鉴定问题——基于50例案件的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1 引言 |
2 刑事错案及其鉴定问题分析 |
2.1 刑事错案的基本特点 |
2.1.1 犯罪类型与鉴定 |
2.1.2 发生地区与鉴定 |
2.2 刑事错案中存在的鉴定问题 |
2.2.1 应鉴定而未鉴定 |
2.2.2检材来源不明或者污染以及并未进行同一性认定 |
2.2.3 鉴定人员的错误鉴定或者篡改鉴定 |
2.2.4 非正常使用鉴定意见 |
2.3 鉴定问题在错案中的作用 |
3 刑事错案中鉴定存在问题的原因 |
4 制度完善探索 |
4.1 刑事诉讼司法鉴定体制 |
4.1.1 改革鉴定体制凸显其中立性 |
4.1.2 加强鉴定人管理 |
4.2 司法鉴定程序修正 |
4.2.1 加强鉴定人的独立性与公正性 |
4.2.2 刑事诉讼中的司法鉴定质证制度改革 |
4.2.3 改革重新鉴定制度 |
4.3 相应配套制度 |
4.3.1 重视现场勘验与鉴定材料的提取保存 |
4.3.2 建立健全DNA实验室和DNA数据库系统 |
(6)刑事诉讼中的鉴定意见质证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 |
二、理论价值 |
三、实践意义 |
四、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五、主要内容及创新之处 |
第一章 鉴定意见质证制度的一般理论性问题 |
第一节 鉴定意见质证概述 |
一、鉴定意见质证的内涵界定 |
二、鉴定意见质证的特殊性 |
第二节 鉴定意见质证制度的诉讼价值 |
一、公正审判 |
二、真实发现 |
三、诉讼效率 |
第三节 鉴定意见质证制度的基本原则 |
一、直接言词原则 |
二、证据裁判原则 |
第四节 鉴定意见质证制度公正性的实现 |
一、鉴定意见审前开示制度 |
二、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 |
三、庭审中的交叉询问制度 |
四、专家辅助质证制度 |
五、鉴定意见质证的效果保障 |
第二章 鉴定意见审前开示制度 |
第一节 鉴定意见审前开示制度概述 |
一、鉴定意见审前开示的积极作用 |
二、刑事诉讼中鉴定意见开示的总体特点 |
第二节 鉴定意见/专家证据审前开示制度的美国经验 |
一、美国专家证据开示制度的规范操作 |
二、美国专家证据开示制度对于大陆法国家的借鉴意义 |
第三节 我国鉴定意见审前开示制度现状 |
一、控方自动开示义务缺位 |
二、鉴定意见开示内容有限 |
三、辩方对物证等鉴定对象原件进行查阅、复制或照相的权利缺位 |
四、开示程序中专家辅助缺位 |
五、庭前会议争点处理功能不足 |
六、司法救济程序缺位 |
第四节 我国鉴定意见审前开示制度的改革完善 |
一、明确控方的自动开示义务 |
二、明确开示内容、扩大开示范围 |
三、为辩方对物证等鉴定对象进行查阅、复制或照相创造必要条件 |
四、允许专家辅助人提前介入证据开示程序 |
五、充分发挥庭前会议的争点整理功能 |
六、完善司法救济程序 |
第三章 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 |
第一节 我国鉴定人出庭作证现状与研究转型 |
一、鉴定人出庭作证现状:基于出庭率的考察 |
二、“鉴定人出庭率低”之常见原因 |
三、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之研究转型:以对质权保障为核心 |
第二节 对质权保障模式的比较法考察 |
一、美国的宪法保障模式 |
二、欧洲人权法院基于公正审判国际标准的保障模式 |
三、比较分析 |
第三节 对质权视野下我国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改革完善 |
一、完善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基本思路 |
二、完善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具体要求 |
第四章 交叉询问制度 |
第一节 交叉询问制度的美国经验 |
一、询问主体与询问对象 |
二、询问顺序及询问内容 |
三、交叉询问的主要规则 |
四、交叉询问的适用条件及利弊分析 |
第二节 交叉询问制度的中国问题 |
一、我国刑事庭审中询问鉴定人的方式界定:“广义”交叉询问 |
二、我国交叉询问制度的实践问题 |
第三节 我国交叉询问制度的改革完善 |
一、完善交叉询问制度运行的相关条件 |
二、理顺多元主体询问鉴定人的顺序 |
三、把握交叉询问的对抗限度以实现不同诉讼价值间的合理平衡 |
四、完善交叉询问技术规则 |
五、规范其他特殊质证程序 |
第五章 专家辅助质证制度 |
第一节 我国专家辅助质证制度的困境与“出口” |
一、专家辅助质证制度的中国问题 |
二、专家辅助质证制度的研究转型:以专家辅助权为核心 |
第二节 公正审判原则下专家辅助质证制度的比较法考察 |
一、域外国家及国际人权法中有关专家辅助权的立法规定 |
二、欧洲人权法院保障专家辅助权的司法实践 |
三、简要评析 |
第三节 我国专家辅助质证制度的改革完善 |
一、完善我国专家辅助质证制度的基本思路 |
二、完善专家辅助质证制度的具体要求 |
第六章 鉴定意见质证的效果保障 |
第一节 鉴定意见质证效果及保障概述 |
一、“质证效果”评价 |
二、“质证效果”的保障思路 |
第二节“无效质证”剖析 |
一、美国刑事审判中的“无效质证”研究 |
二、中国冤案中的“无效质证” |
三、比较与启示 |
第三节 鉴定意见质证效果的保障机制 |
一、充分保障辩方专家辅助权 |
二、充分保障辩护律师权利 |
三、确立专家行为守则与技术规范 |
四、落实检察官错案责任追究以推动客观义务实效化 |
五、落实法官错案责任追究以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附录 |
(7)东莞市公安局物证管理系统设计与实现(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 本文主要工作 |
1.4 本章小结 |
2 关键技术分析 |
2.1 现场勘验 |
2.2 J2EE框架技术 |
2.2.1 Struts框架技术 |
2.2.2 Spring框架 |
2.2.3 Hibernate框架 |
2.3 ORACLE数据库管理系统 |
2.4 本章小结 |
3 系统需求分析 |
3.1 总体功能概述 |
3.2 详细需求 |
3.2.1 信息采集 |
3.2.2 资料制作 |
3.2.3 物证并案 |
3.2.4 检验鉴定 |
3.2.5 物证保管 |
3.2.6 查询统计 |
3.2.7 管理维护 |
3.3 本章小结 |
4 系统设计 |
4.1 系统的三层架构 |
4.1.1 基于Hibernate的持久层的实现 |
4.1.2 基于JSP的表现层的实现 |
4.1.3 基于Struts的控制层的实现 |
4.2 系统逻辑结构设计 |
4.3 系统模块划分和流程 |
4.3.1 系统模块划分 |
4.3.2 系统总体流程 |
4.3.3 具体功能流程 |
4.4 数据库设计 |
4.4.1 数据库结构 |
4.4.2 数据库连接 |
4.4.3 数据库逻辑设计 |
4.5 本章小结 |
5 系统的实现与测试 |
5.1 技术实现 |
5.1.1 功能结构 |
5.1.2 技术实现 |
5.2 主要模块的实现 |
5.2.1 信息采集的实现 |
5.2.2 资料制作的实现 |
5.2.3 案件并破的实现 |
5.2.4 检验鉴定的实现 |
5.2.5 物证保管的实现 |
5.2.6 查询统计的实现 |
5.3 系统测试 |
5.3.1 功能测试 |
5.3.2 性能测试 |
5.4 本章小结 |
6 结论与展望 |
6.1 结论 |
6.2 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已发表或录用的学术论文 |
(8)刑事错案防纠体系完善研究 ——以刑事司法工作机制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现实意义 |
二、错案问题的研究现状 |
三、本文的理论意义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刑事错案的基本概念 |
一、刑事错案概念的观点概述 |
(一) 主要观点 |
(二) 对上述观点的评析 |
二、刑事错案的概念界定 |
(一) 刑事错案的本质 |
(二) 刑事错案的概念 |
(三) 本文研究的刑事错案 |
第二章 刑事错案的状况考察 |
一、我国近年刑事错案现状 |
(一) 刑事错案的宏观态势分析 |
(二) 死刑错案基本态势分析 |
二、典型错案的微观分析 |
(一) 真凶出现型 |
(二) 被害人重新出现型 |
(三) 被告人身份认定错误型 |
(四) 侦查机关人为制假型 |
(五) 证据不足型 |
第三章 刑事错案防纠体系中的刑事司法工作机制 |
一、刑事司法工作机制的界定 |
(一) 刑事司法工作机制的概念 |
(二) 刑事司法工作机制的构成 |
(三) 刑事司法工作机制的特征 |
(四) 刑事司法工作机制的分类 |
二、刑事错案形成与司法工作机制的关系 |
(一) 刑事错案的形成路径 |
(二) 刑事司法工作机制对于错案形成的影响 |
三、刑事司法工作机制对于错案防纠的独特价值 |
(一) 能更切实有效地保障法律的贯彻落实 |
(二) 能更及时有效地填补立法和司法的薄弱环节 |
(三) 能对司法活动发挥普适、长期的调节作用 |
第四章 从错案防纠看当前刑事司法工作机制的突出问题 |
一、刑事司法工作机制中制约错案防纠的突出问题 |
(一) 诉讼保障机制不完善 |
(二) 办案工作机制不科学 |
(三) 业务考评机制违背诉讼规律 |
(四) 监督纠错机制缺乏刚性 |
(五) 追责机制偏离法治轨道 |
二、导致刑事司法工作机制问题的深层次原因 |
(一) 诉讼机制立法有违罪刑法定 |
(二) 司法机关管理机制有违法治和权力制约原则 |
(三) 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 |
第五章 刑事错案防纠体系完善之宏观思考 |
一、刑事错案防纠的可能性 |
(一) 人类认识的能动性决定错案防纠的可能性 |
(二) 制度对人类行为的规范价值决定错案防纠的可能性 |
(三) 人类改造客观世界的能动性决定错案防纠的可能性 |
二、刑事错案防纠体系完善的目标和基本理念 |
(一) 必须以实现罪行法定为现实目标 |
(二) 必须以公正为首要价值 |
(三) 必须理性看待“纵”与“枉” |
三、刑事错案防纠体系的完善构想 |
(一) 改革完善诉讼立法 |
(二) 改革司法机关管理体制 |
(三) 改革刑事司法工作机制 |
第六章 刑事错案防纠体系完善之司法工作机制改革对策 |
一、改革完善司法机关人员管理机制 |
(一) 科学测算各级司法机关人案匹配比 |
(二) 构建专业化办案组织模式 |
(三) 改革完善主办侦查员、主任检察官、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 |
二、完善司法机关办案工作机制 |
(一) 公安机关侦查工作机制改革完善对策 |
(二) 审查逮捕、起诉工作改革完善对策 |
(三) 审判工作机制改革完善对策 |
三、改革完善司法机关考核机制 |
(一) 以质量为中心改革侦查工作考核机制 |
(二) 取消审查逮捕、起诉部门,审判部门的业务考核 |
四、改革完善监督纠错机制 |
(一) 建立分环节界定执法过错机制 |
(二) 完善执行检察部门错案线索发现、处置机制 |
(三) 以提高效率为导向完善申诉机制 |
五、错案追责机制之完善路径 |
(一) 科学界定刑事错案 |
(二) 区分执法过错责任与错案责任 |
(三) 明确错案责任追究范围 |
(四) 依法治原则改革错案责任追究程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9)当今我国刑事司法的十大误区(论文提纲范文)
一、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 |
二、违背规律的限期破案 |
三、先入为主的片面取证 |
(一)片面选取有罪证据 |
(二)忽视辩方无罪证据 |
四、科学证据的不当解读 |
(一)把种属认定结论误读为同一认定结论 |
(二)把倾向性鉴定结论误读为确定性鉴定结论[9] |
(三)把试用期科学证据误读为成熟期科学证据 |
(四)把双边关联的物证误读为单边关联的物证 |
五、屡禁不止的刑讯逼供 |
六、放弃原则的遵从民意 |
七、徒有虚名的相互制约 |
八、形同虚设的法庭审判 |
九、骑虎难下的超期羁押 |
十、证据不足的疑罪从轻 |
(10)浅谈足迹检验在侦查破案中的作用(论文提纲范文)
1 澄清事实、判明案件性 |
2 提供侦查线索、缩小侦查范围 |
3 利用足迹物证及其规律特点串并案件 |
4 证实犯罪、提供证据 |
四、论不同穿鞋足迹鉴定结论的刑事诉讼证据特点(论文参考文献)
- [1]理解鞋印鉴定专家的决策过程——挑战、错误率、认知偏差和相似度[J]. 于洋,于小勇,罗亚平. 证据科学, 2021(03)
- [2]试论现行司法制度下提升足迹鉴定意见证据价值的关键要素[J]. 乔胜男,金益锋,白艳平. 刑事技术, 2020(03)
- [3]刑事错案的成因及防范研究 ——基于100例刑事错案的分析[D]. 李春芬. 华东政法大学, 2017(07)
- [4]浅谈如何利用现场足迹进行案件串并[J]. 刘瑜. 法制与社会, 2017(06)
- [5]中国刑事错案中的鉴定问题——基于50例案件的实证研究[J]. 稂志诚,陈如超. 中国司法鉴定, 2016(03)
- [6]刑事诉讼中的鉴定意见质证制度研究[D]. 王跃. 西南政法大学, 2016(01)
- [7]东莞市公安局物证管理系统设计与实现[D]. 陈江成. 上海交通大学, 2016(01)
- [8]刑事错案防纠体系完善研究 ——以刑事司法工作机制为中心[D]. 马谨斌. 吉林大学, 2015(01)
- [9]当今我国刑事司法的十大误区[J]. 何家弘. 清华法学, 2014(02)
- [10]浅谈足迹检验在侦查破案中的作用[J]. 云小龙,宋志刚. 科技创业家, 201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