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探视权或改变我孩子的监护权吗?

我有探视权或改变我孩子的监护权吗?

一、我是否有探视权或变更子女的抚养权(论文文献综述)

刘杰晖[1](2021)在《抚养权争议中实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之探讨》文中研究表明民法典确立了解决抚养争议的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意见》指出要全面加强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应以司法的灵活性和对社会生活的回应性,提炼出类案适用规则,明确解决思路与方法,有效弥补具体裁判规则的不足。应着重解决探望问题;重视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意愿,同时应考察意愿形成的原因与背景;对改变子女生活环境的,应当考察对子女利益的影响;不应过多追究过去的争执与冲突;一方的职业、接受的教育背景、经济条件等因素不是确定直接抚养权的唯一依据。隔代辅助抚养是否作为优先考虑因素的关键是隔代亲子关系是否有利子女身心健康。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做出临时解决的程序安排,丰富社会调查报告内容,是实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有效路径。

张守坤,赵丽[2](2021)在《探视权执行难题何解》文中研究表明探视权执行最大的难点在于情感阻却,主要表现为抚养人一方的阻挠、不配合,双方难以对探望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达成共识涉及情感方面的强制执行,仅仅依靠法律是不够的,需要执行法官本着善意执行的理念,投入更多情感去化解双方的积怨,利用双方对子女的关心爱护及促进?

朱李红[3](2021)在《离婚亲子关系中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现代婚姻自由观念不断冲击着婚姻关系和家庭结构的稳定性,父母婚姻关系的解除必然会给未成年子女的物质生活和精神世界造成极大的危害。同时随着国内儿童权利保护意识的增强,我国政府对离婚亲子关系中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问题也日益重视,因此在离婚案件不断涌现的当下以及在《民法典》施行伊始之际,进一步强化对离婚亲子关系中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减少离婚给子女带来的负面影响是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主要采用数据分析、比较研究和案例分析以及价值分析的方法,通过对国内和国外在离婚亲子关系中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方面的立法现状及实践经验展开比较研究,并且以案例为视角分析了司法实务中现存的抚养费给付执行难、探望权主体狭窄及其行使方式难确定、隔代探望权于法无据、未成年子女缺乏参与表达等问题。这些问题一直备受界内学者的关注和研究,但其很多措施都没有在实践中得到检验,甚至在立法层面也未予采纳,然而我们对此仍要继续深入研究。针对我国在离婚亲子关系中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方面的不足,本文结合我国的社会现状及国外的有益经验,建议在处理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离婚纠纷时应坚持最大利益原则。其次,将子女的年龄进行划分,对其不同年龄阶段的权益给予针对性的保护。再次,提出抚养费执行难问题要分阶段、分步骤解决。就现阶段而言,第一步是要强化事前保障措施,第二步是完善事后监督机制,第三步是将抚养费义务人的履行情况纳入个人征信系统,对不履行义务者施以惩戒。最后,从《民法典》编纂过程中隔代探望权的改废来看,探望权主体范围应以保障未成年人最大利益为落脚点适度扩大。此外,本文还提出设置“探望监督人”监督探望权的行使过程,为子女指定诉讼代理人保障其意愿的表达等建议,并且期待在当代的法律制度下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问题都能得到圆满解决。

毛园[4](2020)在《探视权判决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文中认为随着社会的进步与时代的发展,我国在军事、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均取得了迅猛的发展成就,人们的生活水平也得到了进一步的提升,人们的法律意识也越来越高。过去受传统文化思想的影响离婚的概率是少之又少的,但随着现代社会文明的传播,我国的离婚率也随之上升,这就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其中对于子女探视权的问题尤为突出。探视权也叫做探望权,根据我国婚姻法而言,探视权是夫妻双方在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对子女有探视的权利,探视权涉及到父、母、子女三方的权利,除主动放弃探视权外,探视权具有长期性。随着子女自我意识的提高,探视权也具有非绝对性,父母在行使探视权时需要遵循子女的意见,不可采取强制的态度与措施实施探视权。由于父母离婚的缘故,探视权会因环境变化而受到影响,这是探视权所具有的易变性。本文就将对探视权判决存在的问题与对策进行分析与探讨。

宋文萍[5](2020)在《试论我国探望权制度及其完善》文中指出2001年我国《婚姻法》我国首次确立了探望权制度,并对探望权的行使、中止、执行等事由做了相关的规定,为离婚后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的父或母探望子女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2001年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对探望权制度仅作了一些笼统的规定,存在着不完善之处。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现在社会离婚率越来越高,以往所不被人们重视的探望权也越来越受到关注。尤其是随着当前的社会环境下,失独老人、留守儿童等问题的出现,原有关于探望权制度的规定与现实生活出现了脱节,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了法律与现实脱节的情况,使探望权制度未能发挥其应有的效果。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因此,为了更好的发挥探望权制度的功效,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需要对我国现行的探望权制度加以完善。本文正是以此为出发点,结合自身工作中遇到的司法实例,并借鉴国外的优秀经验,从对探望权概念及性质的解析开始,分析我国现行立法的现状及不足之处,最后着重对探望权的主体、中止、执行以及子女最大利益保护等方面的完善进行论述。以期更好的发挥探望权的功效,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

汤嘉琪[6](2020)在《我国离异妇女权益保障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婚姻关系的解除带来的财产分割、子女探视、抚养费支付等问题已经成为了社会焦点。尽管我国通过制定《妇女权益保障法》或在其他法律中加入对女性的特殊保护,以达到平衡男女之间社会差异的目的,使妇女的地位相较过去有所改善,但因为心理、生理的特殊性,妇女依然是社会中处于弱势的一方。离异妇女在这个群体中更为特殊,因离婚可能带来权益受损问题是无法回避的。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了三种离婚救济制度,即经济补偿、经济帮助和损害赔偿。这三种制度的适用时间均限制在“离婚时”,那么离婚后女性的救济制度如何?虽然法律对于双方离婚后,子女的探视权、子女的抚养费等问题有相关法律规定,但依然存在一定的缺陷,比如执行不到位等。至于夫妻双方的财产分割,法律规定了在分割时可以照顾妇女利益,也规定了一些可以进行重新分割的情形,但过于原则性的规定导致适用法律的机械化。本文将结合现有规定,对离异妇女人身权中的子女探视权,财产权中的财产分割变更权和子女抚养费请求权三个热点进行分析,从而更好地保护离婚后妇女的合法权益能够真正实现。本论文分为三个部分进行具体的阐述。第一部分主要是对离异妇女权益保障的概述,从对离异妇女以及离异妇女权益保障两个概念进行界定,总结离异妇女权益保障的特征,同时从法理、法律以及社会三个角度阐明离异妇女权益保障的基础,并对妇女权益保障和离异妇女权益保障进行比较。第二部分是对我国现行离婚制度下妇女权益保障的现状分析,以现有的三种救济制度为切入点,评析三种制度在实际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引出本文主要探讨的针对离异妇女的三方面问题并进行阐述,探讨现阶段三个问题存在的不足之处,同时对成因进行分析。第三部分提出构建我国法律制度对离异妇女权益保障的新设想。主要针对子女探视权、财产分割变更权、子女抚养费请求权存在的不足之处,从法律规定、法律适用、法律执行三方面提出对策,保障我国离异妇女的合法权益得以充分实现。

郭丽琼[7](2020)在《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监护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家庭作为未成年子女最好的避风港,在未成年子女的成长道路上起着不可替代的情感寄托、道德教化和抚养抚育功能。然而,当今社会,离婚率日益升高,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监护问题的重要性进一步凸显。如何更好地保护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已成为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在我国,独特的历史传统使得长久以来“父母本位”的思想浓厚,未成年人作为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权益的主张本来就受到来自父母的较多限制;在父母离婚后的未成年子女监护问题中,更加体现出未成年子女的被主导的地位。《民法总则》虽然提出最有利于监护人的原则,但也仅局限在指定监护中适用。在协议离婚中,法律并不要求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归属进行实质审查,无法确定是否考虑未成年子女的意愿。父母拥有离婚的自由,但未成年子女是国家的希望和未来,他们的意愿也应当被倾听和满足。当他们的权益被一方父母侵占或剥夺时,也应当有被保障的权利和可能。因此,保障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权益,主要是子女意愿的被尊重,对我国家庭传统和监护制度都将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文章以父母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享有监护权的基础理论为出发点,通过梳理父母离婚后享有监护权的历史变迁,在结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以子女最佳利益原则为切入点,为我国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监护制度的发展和改革提出立法建议。第一部分是父母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监护的基础理论。这部分介绍了父母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监护的内涵,并比较在我国监护权语言法律体系建构下,监护权与抚养权、亲权、探望权的关系;其次对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监护的特点及法律性质进行讨论;最后,介绍了在世界范围内,父母离婚后享有监护权的历史发展与变迁。第二部分是我国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监护现状与问题。通过对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监护情况的横向与纵向梳理,明晰了我国的抚养权归属原则、监护权与抚养权的归属、监护内容等,分析现有规定的缺陷,指出我国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监护中存在的父母利益主导未成年子女利益、未成年子女精神需求未得到满足、家庭监护侵害未成年子女利益频发等问题。第三部分是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监护问题的成因分析。分析我国父母离婚后的未成年子女监护情况与存在问题后,发现问题的存在有其深层次原因,由于我国监护制度的国外移植,与我国的家庭传统并非完全适应,存在着父母本位的社会传统、探望权制度缺乏可操作性、国家对家庭监护的放任等基础原因。第四部分是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监护权保护的完善措施。在监护问题分析的基础上,针对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应在监护立法中贯彻子女最佳利益原则,对探望权制度的重新定位和公权力监护提出建议。

张庆林[8](2019)在《我国诉讼离婚中儿童权利保护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儿童是国家的希望与未来。儿童权利的保护状况是衡量一个国家文明程度和法治水平的重要指标。家庭是儿童最初始和最理想的生活场所。父母是抚养、照顾、保护儿童的最佳人选。然而,父母的离婚改变了儿童的家庭生活环境,直接表现为抚养、监护、与父母交往方式的改变。诉讼离婚是我国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重要方式。诉讼离婚中儿童抚养、监护及探望等事务的处理直接关系着儿童的身心健康成长。然而现实情况是,我国的现行立法和司法实践仍存在着背离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相关问题,不利于儿童权利的实现与保护。当前“中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正在编纂之中,本文以“我国诉讼离婚中儿童权利保护研究”为题目,以我国诉讼离婚中儿童受抚养权、受监护权和探望权的保护为研究对象,考察儿童权利的法律保障情况,提出保护诉讼离婚中儿童权利的完善建议,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际应用价值。本文除导论之外,共计六章,20余万字。前两章为儿童权利一般理论研究与诉讼离婚中儿童权利保护的必要性及其原则,在此基础上,第三、四、五章分别对儿童的受抚养权、受监护权与探望权问题展开研究,第六章为诉讼离婚中儿童权利的程序保障研究。第一章为“儿童权利的基本理论探讨”。本章为儿童权利的理论探讨,以为后文研究提供理论支撑。“儿童”概念是一个历史范畴,儿童的历史地位经历了从被忽视、被发现到获得权利主体地位的发展历程。儿童权利具有正当性,主要在于域外人权理论、利益理论和社会建构理论和域内民本思想和仁爱思想的理论思想支撑。人权具有普遍性和特殊性。作为人类个体存在的儿童,具有不同于成人的身心特征,因此必然享有人的基本权利和儿童的特殊权利。同时,儿童权利的正当性,还依赖于自身利益的存在,而非取决于个人的自主选择能力。社会建构主义儿童观认为,“儿童是什么”取决于人们的想象与构建,具有“我见即我建”的效果,为进行儿童理论研究和权利保护提供了新的认知基础。中华文明中的民本思想和仁爱思想培育出的慈幼爱幼文化为儿童权利保护和借鉴域外文明奠定了基础。儿童权利是指为社会道德、法律或习俗所认可的,彰显儿童自身特点和正当利益的,作为独立个体享有的具有人权属性的特有权利。儿童权利具有依赖性、易受侵害性和发展性。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儿童权利可以分为多种类型。一般的儿童权利可以分为生存权和发展权两部分内容。第二章为“诉讼离婚与儿童权利保护”。本章主要探讨了离婚对儿童家庭权利的影响,诉讼离婚与儿童权利保护之间的关联性以及诉讼离婚中儿童权利保护的基本原则。父母离婚对儿童享有的受抚养权、受监护权和交往权造成重要影响。例如,父母离婚导致儿童抚养由之前的双系抚养变为父母的单方直接抚养,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模式;而儿童监护则由之前的父母双方共同监护可能变为单方监护;同时,父母子女间的交往方式发生改变,由之前的共同生活、密切联系变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定期对子女的探望。诉讼离婚是男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重要方式。正是由于父母离婚对儿童产生如此深刻影响,这就要求父母在诉讼离婚中妥善处理儿童事务,保护儿童权利,否则其离婚自由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诉讼离婚中儿童权利保护必须以儿童最大利益为原则,通过确立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及具体考量因素,加强法官的审判监督职责,强化父母责任意识来实现。第三章为“我国诉讼离婚中儿童的受抚养权问题”。本章围绕儿童受抚养权问题展开。通过对三个县人民法院离婚裁判文书地调查与分析,总结诉讼离婚中儿童抚养工作取得的成效,并指出存在的主要问题:在确定儿童的直接抚养人方面,父亲处于相对优势地位;父母双方分别抚养儿童案件较多;征求儿童本人意见较少;法官自由裁量权较大;不给付抚养费的比率较高;抚养费给付数额较低等问题。针对以上问题,在汲取域外立法经验和结合我国实际国情的基础之上,提出以下完善建议:一是立法和司法实践应当坚持子女本位思想,禁止直接抚养人放弃子女抚养费的行为,充分尊重儿童意见,坚持手足不分开原则;二是加强法官在确定儿童直接抚养人和抚养费方面的公力监督职责;三是完善我国儿童抚养费制度,建议优先适用收入比例规则,扩大抚养费征收基数,建立父母财产报告制度,结合考虑生活保持标准和最低生活费标准,确立儿童抚养费担保制度。第四章为“我国诉讼离婚中儿童的受监护权问题”。本章主要围绕儿童受监护权问题展开。我国诉讼离婚中儿童受监护权的司法实践表明,诉讼离婚中很少涉及儿童的监护问题,没有明确儿童的监护人。这就导致父母离婚后对儿童监护权的行使方式不明确和监护职责不清晰;同时,还存在儿童财产监护缺失的问题。在对国外相关立法和我国相关学者提出的立法建议进行考察分析的基础之上,提出以下完善建议:一是婚姻法应明确儿童监护制度,提高父母的监护责任意识;二是完善离婚父母对儿童的监护方式,兼采单方监护与共同监护两种类型,适用约定与法定并行、约定优先适用的原则;法定监护方式以共同监护为原则,以单方监护为补充;共同监护的内容为直接抚养人负责子女的日常生活、居所指定、教育和惩戒,而其他重大事项的决定权、财产管理权和代理权由父母双方共同行使;三是完善离婚父母对儿童的财产监护,提出确立儿童财产报告制度,具体包括制作儿童财产清单和定期报告儿童财产状况;同时,鼓励父母对儿童财产进行共同监护。第五章为“我国诉讼离婚中儿童的探望权问题”。该章主要围绕儿童探望权问题展开。在对我国诉讼离婚中探望权的司法实践进行考察分析之上,总结、分析我国诉讼离婚中儿童探望权存在的问题及其症结。存在问题:探望权适用率偏低,探望时间不明确,探望方式模糊等问题。其症结表现为:立法存在缺陷,如忽视探望权的义务属性,否定儿童的探望主体地位以及立法规定较为原则;离婚父母存在错误观念;法官的干预较少。针对上述不足,提出如下完善建议:一是完善现有法律制度,界定探望权的权利义务属性,明确子女的探望主体地位,细化规定探望的时间和方式,建议用“会面交往权”代替“探望权”;二是加强法官的干预和督促力度,如将探望与抚养问题一并处理,确定探望的时间和方式;三是提高父母的思想认知水平,正确认识探望对于子女的重要意义,合理约定探望的时间和方式。第六章为“我国诉讼离婚中儿童权利的程序保障”。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与基础。根据程序对称性原理,儿童在诉讼离婚中的特殊地位决定了需要构建特别程序。从世界范围来看,诸多国家和地区已经针对家事纠纷制定了专门的家事程序,其中包括专门保护儿童权利的特别程序。对于诉讼离婚中儿童权利的程序保障,我国立法中的相关规定比较少,而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已经开始有益探索,并取得积极成效。为了发挥诉讼离婚中儿童权利的程序保障功能,提出以下完善建议:一是完善我国诉讼离婚的调解程序,确定立案先行调解,组建家事调解委员会,详细规定离婚的调解程序;二是树立能动司法理念,强化法院的职权干预程序,加强法官释明权的运用,加大法官证据调查的力度;三是完善儿童的参与程序,主要包括完善儿童表达意见的诉讼程序和设立儿童诉讼代表人制度。

邵巍[9](2019)在《论探视权》文中研究说明探视权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而产生。该权利对于保障家庭破裂的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以及其他探视权人的精神利益至关重要。我国探视权制度起步较晚,立法和相关理论尚不成熟,这为司法实践带来诸多困扰。探视权设立的原则应当是什么,探视权应当由谁行使,如何行使,以及如何保障权利的行使,这些问题都亟待解决。本文分为五部分:绪论,提出我国的探视权制度仍有不完善的地方,司法实践的效果并不理想。如何立足实践,在现有制度的基础上进行补充和修正,使其满足社会发展的要求,真正发挥这一制度的功能,亟待解决。第一章,阐述探视权的概念和特征,探视权制度的历史沿革和立法现状,分析探视权的性质。提出探视权应兼具权利和义务双重属性,且是存在于父母和子女间的双向权利。第二章,阐述探视权的构成要素、功能、行使及其限制。各国在立法上确认探视权的同时,也对其进行限制。我国对探视权的限制,主要表现为探视权中止制度。第三章,立足于我国的司法实践,从探视权的立法原则、权利主体、权利内容、中止事由、强制执行规定及侵权救济措施等几个方面分析我国的探视权制度存在的问题。第四章,针对我国探视权制度存在的问题,立足本国国情并借鉴国外立法经验,提出解决方案。结语,是对本文的简要总结。

水晶[10](2019)在《中蒙离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抚养制度比较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蒙古国是有着悠久历史文明的草原法律文化的国家,其中婚姻法律制度是蒙古法体系中很关键的组成部分。随着蒙古国科技和技术的不断发展,不仅改变了蒙古国人民的生活习惯,与此同时,也改变了人们对家庭和婚姻的观念。在如今蒙古国社会中,婚姻关系变得极其脆弱。“过不到一起就离婚”的观念已经成为了婚姻生活中最真实的写照,因为些许小事就大动干戈。但事实上离婚远没有嘴上说的那么简单和轻松,婚姻解除的背后,引发出一系列难以协商一致的法律问题,亲子关系远比物质关系重要的多,然而蒙古国大多数夫妻离婚时的关注点并非在这个问题上,夫妻财产纠纷的解决才是他们认为的最重要的部分,离婚家庭中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往往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对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关注度往往不如夫妻财产纠纷的解决关注度高。然而,离婚父母能不能处理好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会对未成年子女的一生都产生重要的影响。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不仅是一个家庭内部的极度重要的问题,也是一个社会,一个国家十分关键的问题。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乎着社会和国家的利益,直接影响着社会的风气。离婚家庭中的未成年人抚养问题绝对应该跃居夫妻离婚谈判的第一位。因此,为了减少蒙古国公民离婚后对其未成年子女的伤害,保护从婚姻破裂中走出来的孩子的权益,借鉴中国离婚父母抚养孩子的先进制度,完善蒙古国相关的法律法规,这是本篇论文所要研究的重点。本文主要包括三个部分:摘要、正文和结论。其中,正文的内容主要是对中国和蒙古国两国公民离婚家庭中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制度进行研究和分析。本篇论文从研究中国法律有关未成年子女抚养制度入手,与蒙古国相关法律进行相关比较之后,分析中国法律的合理之处与可取之处,汲取中国法的先进经验,为解决蒙古国公民离婚家庭中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制度的相关问题提供有力的借鉴。通过获得中国未成年子女抚养制度的优越性立法经验,对蒙古国婚姻法提出建议,使其取长补短,以期维护蒙古国更多离婚家庭中未成年子女的最大利益。

二、我是否有探视权或变更子女的抚养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我是否有探视权或变更子女的抚养权(论文提纲范文)

(2)探视权执行难题何解(论文提纲范文)

目的不纯不顾孩子感受
探视权执行遇多重阻力
加强沟通注重释法明理
尊重子女意愿善意执行
坚持审慎原则多方考虑
发挥联动机制多元解题

(3)离婚亲子关系中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绪论
第一章 案例视角下离婚亲子关系中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现存问题
    1.1 样本案例的选择
        1.1.1 变更抚养费纠纷
        1.1.2 抚养费执行纠纷
        1.1.3 隔代探望权纠纷
        1.1.4 探望权行使纠纷
    1.2 案件反映的问题
        1.2.1 抚养费给付执行困难
        1.2.2 隔代探望权于法无据
        1.2.3 探望权行使方式难确定
        1.2.4 未成年子女缺乏参与
第二章 我国离婚亲子关系中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之立法现状
    2.1 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现行规定
    2.2 对相关法律规定的简要评析
        2.2.1 上位法中缺乏指导性的基本原则
        2.2.2 部分立法规范的规定有待具体化
第三章 离婚亲子关系中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之域外考察
    3.1 立法明确未成年子女享有的权利
        3.1.1 受抚养和获得抚养费的权利
        3.1.2 探望权
        3.1.3 参与表达权
        3.1.4 对域外各国规定的比较评析
    3.2 域外的实践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3.2.1 强制抚养费的给付
        3.2.2 扩大探望权的主体
        3.2.3 合理确定探望权行使方式
第四章 我国离婚亲子关系中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完善
    4.1 处理离婚案件应坚持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原则
        4.1.1 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原则内涵
        4.1.2 应用中的局限分析
    4.2 抚养制度的完善途径
        4.2.1 直接抚养人的确定应首要考虑适龄子女意见
        4.2.2 参考子女年龄确定抚养费数额、给付期限和方式
        4.2.3 完善抚养费执行监督和保障机制
        4.2.4 将抚养费履行情况纳入个人征信系统的利弊分析
    4.3 完善探望权制度
        4.3.1 参照子女年龄确定探望权行使时间和方式
        4.3.2 虚拟探望方式之慎用
        4.3.3 探望权主体的扩大
        4.3.4 探望监督人制度
    4.4 完善意见表达机制
        4.4.1 不同年龄子女的意见表达途径
        4.4.2 为子女指定诉讼代理人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4)探视权判决存在的问题与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一、前言
二、探视权适用概述
    (一)探视权的主体
    (二)探视权的行使
        1.探望性探视
        2.逗留式探视
        3.带离性探视
        4.随意性探视
三、分析探视权的现存问题
    (一)探视方式简略
    (二)机械的探视方式
    (三)未对子女寒暑假等特殊情况进行规定
    (四)探视权主体范围较小
        1.执行工作的反复性
        2.对不履行探视义务的行为尚未形成有效的法律惩戒手段
        3.不尊重子女的权益与意志
四、缓解探视权判决现存问题的相关策略
    (一)对探视方式的探索
    (二)细化对寒暑假与节假日的相关规定
    (三)扩大探视权主体范围
        1.对思想工作的细化
        2.尽量避免强制措施的实施
五、总结

(5)试论我国探望权制度及其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问题的提出
    第一节 典型案例
        一、案例(一)
        二、案例(二)
        三、案例(三)
        四、案例(四)
    第二节 由案例反应出的法律问题
第二章 探望权制度概论
    第一节 探望权的概念
    第二节 探望权的价值
        一、有利于来成年子女情感的满足
        二、有利于监护权的正确行使
        三、有利于情感的联络和社会稳定
    第三节 探望权的性质
第三章 我国探望权制度的运作困境
    第一节 我国探望权制度的立法现状
        一、探望权的主体
        二、探望权的行使方式
        三、探望权的中止和恢复
        四、探望权的执行
    第二节 我国探望权制度的不足
        一、没有确立“子女最大利益”原则
        二、探望权主体范围过于狭窄
        三、探望权行使方式单一
        四、探望权的中止事由过于概括
        五、探望权的执行规定模糊
    第三节 我国探望权制度的司法实践困境
        一、对上述131起案件数据整理
        二、对于以上131起案件的数据分析
        三、我国探望权制度的司法适用困境
第四章 探望权制度在立法上的完善
    第一节 确立“子女最大利益”原则
    第二节 适当扩大探望权的主体范围
        一、确立未成年子女探望权的主体地位
        二、扩大父母探望权的权利对象范围
        三、确立(外)祖父母、兄弟姐妹探望权的主体地位
        四、其他相关人员的探望权
    第三节 增加探望权的行使方式
    第四节 明确探望权的中止事由
第五章 探望权制度在司法救济上的完善
    第一节 完善探望权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节 完善探望权的执行程序
        一、对被执行人进行疏导教育
        二、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三、缴纳迟延履行金
        四、作为变更抚养权的法定事由
        五、充分发挥社会其他部门的协助作用
结语
参考文献
案例

(6)我国离异妇女权益保障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研究的背景与意义
        1.问题的提出
        2.研究意义
    (二)文献综述
        1.国内研究现状
        2.国外研究现状
        3.文献综述小结
一、离异妇女权益保障概述
    (一)离异妇女权益保障概念
        1.离异妇女的界定
        2.离异妇女权益保障界定
        3.离异妇女权益特征
    (二)离异妇女权益保障的理论基础
        1.法理基础
        2.法律基础
        3.社会基础
    (三)离异妇女权益保障的必要性
    (四)离异妇女权益保障与妇女权益保障的关系
二、我国现行离婚制度下离异妇女的权益状况
    (一)离异妇女现有的救济制度
        1.离婚经济补偿
        2.离婚经济帮助
        3.离婚损害赔偿
        4.现有离婚救济制度评析
    (二)离异妇女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
        1.子女探视权实施困难
        2.财产分割无法保障妇女权益
        3.抚养费请求权落实难
    (三)离异妇女权益保障不完善的原因
        1.有关探视权的法律不够细化
        2.离异妇女请求重新分割财产的法律依据不够灵活
        3.离异妇女追讨子女抚养费缺乏全面法律支撑
三、构建我国离婚制度对离异妇女权益保障的新设想
    (一)从执行角度保障离异妇女行使探视子女的权利
        1.引入第三方监督执行人员
        2.变更抚养关系
        3.加强民事惩罚机制的适用
    (二)进一步加强财产分割时对离异妇女的保护
        1.灵活使用举证责任制度
        2.适度放宽诉讼时效的期限
        3.与其他法律规定相结合
    (三)增加离异妇女行使子女抚养费追讨权的渠道
        1.增设抚养费义务人财产报告制度
        2.增设抚养费担保制度
        3.健全现有抚养费执行制度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7)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监护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前言
第一章 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监护的基础理论
    第一节 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监护的概念界定
        一、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监护的内涵
        二、监护权与抚养权、亲权、探望权的关系
    第二节 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监护的特点及性质
        一、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监护的特点
        二、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监护的性质
    第三节 父母离婚后享有监护权的历史发展
        一、古代社会:父权优先原则
        二、近代社会:无过错方原则
        三、现代社会:幼年原则
        四、当代社会:子女最佳利益原则
第二章 我国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监护的现状与问题
    第一节 我国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监护现状
    第二节 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监护中存在的问题
        一、父母利益主导未成年子女利益
        二、未成年子女精神需求未得到满足
        三、家庭监护侵害未成年子女利益频发
第三章 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监护问题的成因
    第一节 父母本位的社会传统
        一、父母本位思想导致监护认知偏差
        二、现有法律对父母本位思想的规制缺位
    第二节 探望权制度缺乏可操作性
        一、探望权制度忽略未成年子女视角
        二、探望权执行缺乏有效实施机制
    第三节 国家对家庭监护的放任
        一、国家对监护主体地位的认知缺失
        二、公权力对未成年子女监护的介入不足
第四章 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监护权保护的多维进路
    第一节 确立“子女最佳利益原则”的逻辑本位
        一、立法明确“子女最佳利益原则”
        二、监督适用“子女最佳利益原则”
    第二节 构建探望权的行使机制
        一、探望权主体的明确和扩张
        二、被探望主体的明确和扩张
        三、建立探望权的行使与中止机制
    第三节 建立并完善公权力监护制度
        一、建立覆盖全面的强制报告制度
        二、设置专门的监督机构和专职的监督人
        三、新设专门的国家监护主体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8)我国诉讼离婚中儿童权利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abstract
导论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四、创新与不足
第一章 儿童权利的基本理论探讨
    第一节 儿童的法律界定与法律地位
        一、儿童的法律界定
        二、儿童法律地位的历史变迁
    第二节 儿童权利的理论思想支撑
        一、儿童权利的域外理论
        二、儿童权利的域内思想
    第三节 儿童权利的界定、类型与内容
        一、儿童权利的界定
        二、儿童权利的类型
        三、儿童权利的内容
第二章 诉讼离婚与儿童权利保护
    第一节 儿童的家庭权利
        一、受抚养权
        二、受监护权
        三、交往权
    第二节 父母离婚对儿童家庭权利的影响
        一、父母离婚对儿童受抚养权的影响
        二、父母离婚对儿童受监护权的影响
        三、儿童探望权的享有与行使
    第三节 诉讼离婚与儿童权利的关联
        一、诉讼离婚是离婚的重要方式
        二、诉讼离婚与儿童权利的关联
    第四节 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一、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由来与涵义
        二、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立法体现
        三、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实现路径
第三章 我国诉讼离婚中儿童受抚养权问题
    第一节 我国儿童受抚养权的立法现状与司法实践
        一、我国儿童受抚养权的立法现状
        二、我国诉讼离婚中儿童受抚养权的司法实践考察
    第二节 诉讼离婚中儿童受抚养权之域外法考察与评析
        一、诉讼离婚中儿童受抚养权之域外法考察
        二、诉讼离婚中儿童受抚养权之域外法评析
    第三节 我国诉讼离婚中儿童受抚养权之学者建议稿考察与评析
        一、我国诉讼离婚中直接抚养人确定之学者建议稿考察与评析
        二、我国诉讼离婚中抚养费确定之学者建议稿考察与评析
    第四节 我国诉讼离婚中儿童受抚养权之完善建议
        一、坚持子女本位思想
        二、加强法官的公力监督
        三、完善我国的抚养费制度
第四章 我国诉讼离婚中儿童受监护权问题
    第一节 我国儿童受监护权的立法现状与司法实践
        一、我国儿童受监护权的立法现状
        二、我国诉讼离婚中儿童受监护权之司法实践考察
    第二节 诉讼离婚中儿童受监护权的域外法考察与评析
        一、诉讼离婚中儿童受监护权之域外法考察
        二、诉讼离婚中儿童受监护权之域外法评析
    第三节 我国诉讼离婚中儿童受监护权之学者建议稿考察与评析
        一、我国诉讼离婚中儿童受监护权之学者建议稿考察
        二、我国诉讼离婚中儿童受监护权之学者建议稿评析
    第四节 我国诉讼离婚中儿童受监护权之完善建议
        一、婚姻法明确规定儿童监护制度
        二、完善离婚父母对儿童的监护方式
        三、完善离婚父母对儿童的财产监护
第五章 我国诉讼离婚中儿童探望权问题
    第一节 我国儿童探望权的立法现状与司法实践
        一、我国儿童探望权的立法现状
        二、我国诉讼离婚中儿童探望权的司法实践考察
    第二节 诉讼离婚中儿童探望权之域外法考察与评析
        一、儿童探望权之域外法考察
        二、儿童探望权之域外法评析
    第三节 我国诉讼离婚中儿童探望权之学者建议稿考察与评析
        一、我国诉讼离婚中儿童探望权之学者建议稿考察
        二、我国诉讼离婚中儿童探望权之学者建议稿评析
    第四节 诉讼离婚中儿童探望权之完善建议
        一、立法完善
        二、加强法官的干预和督促力度
        三、提高父母的思想认知水平
第六章 我国诉讼离婚中儿童权利的程序保障
    第一节 诉讼离婚中儿童权利程序保障的确立与发展
        一、诉讼离婚中儿童权利程序保障的理论分析
        二、诉讼离婚中儿童权利程序保障之域外考察
        三、我国诉讼离婚程序的现状分析
    第二节 我国诉讼离婚中儿童权利程序保障之完善建议
        一、完善诉讼离婚的调解程序
        二、强化法院的职权干预程序
        三、完善儿童的诉讼参与程序
参考文献
致谢
附录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9)论探视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二、选题的研究现状
    三、研究内容及主要创新之处
第一章 探视权概述
    第一节 探视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探视权的概念
        二、探视权的特征
    第二节 探视权制度的沿革及立法现状
        一、探视权制度的沿革
        二、探视权制度的立法现状
    第三节 探视权的性质
        一、关于探视权性质的不同学说
        二、探视权兼具权利和义务双重属性
第二章 探视权的一般理论
    第一节 探视权的构成要素
        一、探视权的主体
        二、探视权的客体
        三、探视权的内容
    第二节 探视权的功能
        一、促进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
        二、保障其他探视权人的精神利益
        三、避免轮流抚养的负面效应
    第三节 探视权的行使及其限制
        一、探视权的行使
        二、探视权的中止
第三章 我国探视权制度的缺陷
    第一节 未确立子女最大利益原则
    第二节 探视权主体范围过窄
        一、子女非探视权主体
        二、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非探视权主体
        三、“父母”范围过窄
    第三节 探视权的内容、中止事由及强制执行规定模糊
        一、探视权的内容规定模糊
        二、探视权中止事由规定模糊
        三、强制执行规定过于模糊
    第四节 缺乏侵权救济机制
第四章 完善我国探视权制度的建议
    第一节 确立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
    第二节 扩大探视权的权利主体范围
        一、扩大享有探视权的父母的范围
        二、增加未成年子女的探视权
        三、增加其他与未成年子女关系密切的近亲属的探视权
    第三节 明确探视权的内容、中止事由及强制执行
        一、明确规定探视权的内容
        二、完善探视权中止制度
        三、完善探视权的强制执行制度
    第四节 确立侵权救济机制
        一、短期变更直接抚养人和完全变更抚养权
        二、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10)中蒙离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抚养制度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1 离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概述
    1.1 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具体内容
    1.2 父母离婚的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研究的必要性
    1.3 抚养权、监护权与探望权等相关概念的区分
        1.3.1 抚养权与监护权的区分
        1.3.2 抚养权与探望权的区分
2 中蒙两国对未成年子女抚养制度的现状
    2.1 中蒙两国离婚的未成年子女直接扶养人的确定
    2.2 中蒙两国离婚的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确定
    2.3 中蒙两国离婚的未成年子女探望权的确定
3 中蒙两国夫妻离婚子女抚养制度的异同点分析
    3.1 中蒙夫妻离婚子女抚养问题法律制度的共性
        3.1.1 中蒙两国解决子女抚养权采取的方式
        3.1.2 夫妻离婚子女抚养权问题产生矛盾焦点
    3.2 中蒙夫妻离婚子女抚养制度的个性比较-以案例为例
4 完善蒙古国离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抚养制度的立法建议
    4.1 蒙古国在未成年子女抚养方面存在的问题
        4.1.1 婚姻法体系不健全,内容规定不完整
        4.1.2 法院拥有过大自由裁量权
        4.1.3 对子女抚养权的归属缺乏灵活性
        4.1.4 抚养费的变更缺乏立法保障
    4.2 蒙古国在未成年子女抚养方面优化措施
        4.2.1 构建新法条条文,增加现法条解释
        4.2.2 削弱和平衡法官过大的自由裁量权
        4.2.3 婚姻法明确离婚家庭中未成年子女采用轮流抚养制度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四、我是否有探视权或变更子女的抚养权(论文参考文献)

  • [1]抚养权争议中实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之探讨[J]. 刘杰晖. 法律适用, 2021(11)
  • [2]探视权执行难题何解[N]. 张守坤,赵丽. 法治日报, 2021
  • [3]离婚亲子关系中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问题研究[D]. 朱李红. 兰州大学, 2021(02)
  • [4]探视权判决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 毛园. 法制与社会, 2020(20)
  • [5]试论我国探望权制度及其完善[D]. 宋文萍. 烟台大学, 2020(07)
  • [6]我国离异妇女权益保障法律问题研究[D]. 汤嘉琪. 云南财经大学, 2020(07)
  • [7]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监护问题研究[D]. 郭丽琼. 中央民族大学, 2020(01)
  • [8]我国诉讼离婚中儿童权利保护研究[D]. 张庆林.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9]论探视权[D]. 邵巍. 广西民族大学, 2019(01)
  • [10]中蒙离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抚养制度比较研究[D]. 水晶. 辽宁大学, 201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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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探视权或改变我孩子的监护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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