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新申请结婚登记的问题

关于重新申请结婚登记的问题

一、关于补办结婚登记的问题(论文文献综述)

蒲毅[1](2021)在《补办结婚登记的实务认定》文中提出在实务中,大量已同居当事人在补办结婚登记时选择了"结婚登记"而非"补办结婚登记"这一登记类型,此时双方婚姻效力是否溯及至同居期间存在巨大争议。虽然多数判例倾向于从狭义上理解"补办结婚登记",但从文义解释等角度分析,对"补办结婚登记"宜作广义理解,应当既包括"补办结婚登记"也包括"结婚登记"。

朱晓宇[2](2018)在《婚姻登记案件原告资格判定与审查标准——从保护规范理论视角》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婚姻登记中引入较为成熟的保护规范理论,对于确定婚姻登记案件的原告以及审理好婚姻登记案件有其现实意义。文章在对《关于婚姻登记行政案件原告资格及判决方式有关问题的答复》(法[2005]行他字第13号)剖析基础上,提出要将婚姻登记法律规范分为效力性强制性规范和管理性强制性规范,在判断婚姻登记行为法律效力时,既要兼顾传统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理论,更要适用婚姻法的特殊规定与婚姻登记的特殊性。在个案裁判时,应当根据不同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诉讼理由和诉讼主张,科学地判定原告资格、起诉期限、审查标准、审查强度,实现婚姻登记合法性、当事人意思自治与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稳定性之间的平衡。

胡良武[3](2017)在《结婚日期为何不能提前?》文中研究表明案例近日,叶某与妻子王某火急火燎地来到临澧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结婚证,并再三请求结婚登记日期显示为1997年。交谈中工作人员了解到,1997年5月王某未婚先孕,因其未达婚龄无法领取结婚证,双方父母听取了他人的建议匆匆为二人举办了婚礼。此后,二人便以夫妻名义正式生活在一起。而叶某一直在外务工也没有及时补办结婚登记。2017年,叶某的居住地因旅游开发涉及到土地征收,结婚证成为村民领取土地补偿款的重要依据。根据当地补偿政策规定,

焦淑敏[4](2016)在《婚姻法立法与适用困境成因的法哲学判断》文中指出《婚姻法》颁布实施至今,特别是2001年修正案及后续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几部司法解释,在学术界以及实务界和民众中争议不断。导致争议的症结在于法律概念不明确、制度设置不合理和逻辑体系的不顺畅、原则适用不恰当等婚姻家庭立法和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中的基础理论的薄弱。不解决基础理论的问题,立法的根基不稳,未来新的立法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新的司法解释也难以突破其桎梏。抛开婚姻家庭法的制度设置和条款设计本身,从法哲学的角度分析产生问题的本源,夯实未来立法的基础,是破解目前立法和法律适用困境的唯一路径。

孟令志[5](2016)在《两岸婚姻成立法定形式之比较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目次一、登记婚较仪式婚之优势二、婚姻登记机关设置的区别三、欠缺结婚形式要件效力之比较四、欠缺形式要件婚姻法律后果之比较五、结语婚姻的成立亦即男女双方欲发生婚姻关系的意思表示。为便于他人识别,须以一定的方式为之。考察世界各国的亲属法、婚姻法,婚姻成立的法定形式,主要有事实婚主义和形式婚主义两种。事实婚主义以双方当事人具有共同生活的意愿和

胡娜[6](2015)在《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和效力认定之案例分析》文中提出家庭,作为社会最基本的组成细胞,也是社会和谐国家安定的重要基础。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不单单紧密关联着男女双方的人身法律关系和财产法律关系,也涉及到老人、孩子、第三人等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本案争议焦点是男女双方婚姻法律关系存续期间的认定。通过研究该案,本文对于补办结婚登记和结婚登记手续之区别及婚姻关系法律效力期间之认定进行了探析和思考。

杨卿[7](2013)在《法律·仪式·秩序》文中指出仪式是一种象征性的、表演性的、由文化传统发展而来,被人们所普遍接受并按某种既定程序进行活动的一整套行为方式。婚姻仪式植根于民间社会,是一种仪式,是各民族、各地区在漫长的文化时空中创造并积累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具体表现和反映,具有本民族、本地区独特的形式和风格。通过对山东某些地区乡镇居民的走访调查得到统计数据,从中分析婚姻仪式的法社会学意义所在,以期得出结论:在民俗学、文化学角度,婚姻仪式是重要的研究对象;在法理学角度上,婚姻仪式与法律相生相长,更有利于法律效果的实现,具有更重要的意义,从而为我们更好地协调法律与婚姻礼俗文化,促进我国婚姻仪式与婚姻法律的文明、健康和科学发展提供某些参考。

叶若林[8](2013)在《补发结婚证与补办结婚登记关系之我见》文中研究表明在婚姻登记业务中,常常遇到补发结婚证与补办结婚登记问题。在全国婚姻登记系统中,婚姻登记管理项包含结婚登记、离婚登记、补发结婚证、补发离婚证、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补录结婚历史数据、补录离婚历史数据、卷内目录打印、初始化婚姻登记证号、离线系统数据导入等项。补发结婚

陈博[9](2012)在《补办结婚登记的审判检视——以张西中等诉汪欣丽等继承纠纷案为例》文中研究指明司法审判中结婚登记与补办结婚登记的混同,使得当事人被"婚姻"。在因补办结婚登记引起的财产纠纷案中,补办结婚登记审判标准模糊,以夫妻名义同居与类伴侣式同居没有真正区分,而补办结婚登记的实质意义应在于使仪式婚获得法律保护。检视现有的补办结婚登记制,构建以结婚仪式为要件、补办登记申请确认程序为补充的补办登记审判制度,从而避免补办登记认定的泛化。

黄鹤飞[10](2012)在《事实婚姻若干问题的探讨》文中研究表明现实生活中,我国大量存在未经婚姻登记的事实婚姻,但我国婚姻法至今未对事实婚姻制度进行明确规制。为有效管理这一类社会关系,应当探索解决事实婚姻制度法律效力的途径。文章通过分析我国法律对待事实婚姻的态度的发展,对事实婚姻制度的构建进行一定的设想。

二、关于补办结婚登记的问题(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关于补办结婚登记的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1)补办结婚登记的实务认定(论文提纲范文)

一、裁判观点
二、分析评论

(2)婚姻登记案件原告资格判定与审查标准——从保护规范理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谁有资格做原告
二、保护规范理论对原告资格确定的意义
三、婚姻登记的形式审查与登记规范对不同群体不同利差的区别保护
四、规范保护理论在具体案例中的运用
结语

(3)结婚日期为何不能提前?(论文提纲范文)

案例
评析

(4)婚姻法立法与适用困境成因的法哲学判断(论文提纲范文)

一、法律概念缺失导致的立法原则与实务应用的矛盾———以婚姻和亲属的概念为例
二、立法的随意性扰乱了人们对于利益的预期, 破坏了法律的严肃性———以夫妻财产制度为例
三、法律体系逻辑混乱, 横向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以补办结婚登记的效力后果为例
四、纯粹道德论“荫蔽”了法律的一般评判规则———以对夫妻婚前财产保护为例

(6)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和效力认定之案例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案情简介
二、争议焦点及法律问题评析
    (一)补办结婚登记和结婚登记的区别
    (二)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认定
    (三)本案例的被告王玉和案外人张勇是否适用补办结婚登记的追溯时效之规定

(7)法律·仪式·秩序(论文提纲范文)

一、婚姻仪式与历史
    (一) 仪式及其分类
        1. 仪式的概念
        2. 仪式的分类
    (二) 婚姻仪式的起源与发展
        1. 婚姻仪式[1]的起源
        2. 婚姻仪式的发展
    (三) 现代社会婚姻仪式的形式与内容
二、法文化视角下婚姻仪式的价值
    (一) 认同
        1. 认同夫妻关系
        2. 认同亲属关系
    (二) 秩序
        1. 通过婚姻仪式确立社会秩序
        2. 通过婚姻仪式进行社会控制
        3. 通过婚姻仪式解决社会纠纷
    (三) 传承
        1. 民族历史教育
        2. 传播婚俗文化
三、婚姻仪式的法理学意义
    (一) 婚姻仪式的公示意义
        1. 婚姻公示的社会功能
        2. 现行法中的婚姻公示制度
    (二) 婚姻仪式的监督意义
        1. 婚姻稳定的社会意义
        2. 通过婚姻仪式的监督作用
    (三) 婚姻仪式的法社会学意义
        1. 婚姻成立形式要件的变革:从仪式婚到登记婚
        2. 法是一种社会经验:婚姻仪式对法律局限性的意义
        3. 法的实际作用比抽象内容更重要:婚姻仪式对法律实施的意义
        4. 法必须从社会生活中寻找:婚姻仪式对立法工作的意义
四、结论

(9)补办结婚登记的审判检视——以张西中等诉汪欣丽等继承纠纷案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二、结婚登记与补办结婚登记的区别
三、补办结婚登记制度适用的检讨
    (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判读趋于字面化
    (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公示性审判模糊
    (三)以夫妻名义同居与类伴侣式同居混同
    (四)单方申请补办登记的确认程序缺失
四、补办结婚登记审判的完善
    (一)明确结婚仪式作为补办结婚登记审判的必要要件
    (二)增补补办登记申请确认程序

(10)事实婚姻若干问题的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一、事实婚姻概述
    (一) 事实婚姻的定义
    (二) 我国事实婚姻现状
二、我国婚姻法对待事实婚姻的认定及处理的历史发展
三、对我国现行婚姻法对待事实婚姻的反思
    (一) 补办登记存在理论障碍, 且无现实操作性
    (二) 依时间划分事实婚姻与非婚同居欠妥
四、构建我国事实婚姻制度之设想

四、关于补办结婚登记的问题(论文参考文献)

  • [1]补办结婚登记的实务认定[J]. 蒲毅. 法制博览, 2021(04)
  • [2]婚姻登记案件原告资格判定与审查标准——从保护规范理论视角[J]. 朱晓宇.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2018(06)
  • [3]结婚日期为何不能提前?[J]. 胡良武. 中国民政, 2017(19)
  • [4]婚姻法立法与适用困境成因的法哲学判断[J]. 焦淑敏. 盛京法律评论, 2016(02)
  • [5]两岸婚姻成立法定形式之比较研究[J]. 孟令志. 私法研究, 2016(01)
  • [6]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和效力认定之案例分析[J]. 胡娜. 法制与社会, 2015(26)
  • [7]法律·仪式·秩序[J]. 杨卿. 社会中的法理, 2013(01)
  • [8]补发结婚证与补办结婚登记关系之我见[J]. 叶若林. 中国民政, 2013(01)
  • [9]补办结婚登记的审判检视——以张西中等诉汪欣丽等继承纠纷案为例[J]. 陈博. 创新, 2012(05)
  • [10]事实婚姻若干问题的探讨[J]. 黄鹤飞. 沿海企业与科技, 20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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