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谈中国金融结构的走向(论文文献综述)
刁春辉[1](2021)在《“大统”天下时代的中国与世界 ——廖平“大统”经学研究》文中认为论文以廖平的经学思想,特别是他的“大统小统”论为研究对象,“大统小统”论是廖平在他的经学三变时期提出的,在四变、五变中进行了理论完善。其定型基本是在他的五变时期。我们的研究集中于他定型期,即四变、五变时期的“大统论”。研究他的大统论试图解决两大主题:第一,廖平大统论中的改良经学与汉宋主流经学形态——郑学和朱子学相比,其在经学基本观念和处理方法上的差异;第二个主题是处理廖平大统论的时代性意义、实用性意义。我们的题目也明白的揭示出这两个主题,“大统天下时代的中国与世界”就是第二个主题,“廖平的经学研究”则是指的第一个主题。廖平作为一个经学家、思想家,不论在中国经学史中,还是在中国思想史中,都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本文着重从几个方面对廖平经学的思想和价值进行了阐扬。首先,作者从廖平的着作中抽绎出他的“大统”制度论,并指出这种制度论实具有“宪制”意涵。廖平虽没有使用这一词语,但他将经学的性质类比为西方法政学,就已经透漏出他对经学“法典”性质的确认。廖平对此“宪制”的内容说明是特别广泛的。可以分为央地制度、中央官制和国际制度三个层面。其中,廖平的疆域论就包含了央地制度和国际制度两个方向的意涵。就央地制度而言,实际上廖平一直在谈的是天下体系中的“畿地”,随着王统、帝统、皇统疆域的逐次扩大,畿地所控制的范围也逐渐扩大,从原来的千里“王畿”变成三千里“帝畿”、六千里“皇畿”,而畿地之内的管理方式并不是松散的封建制,而更像是秦朝以后建立的普遍性的中央集权式郡县制。虽然皇、帝、王、伯被廖平建构成主要是经学的制度体系,但因为廖平信守的“经为百世之书”原则,经学的制度必会在历史中有所呈现,因此从秦朝统一后在全国推行的郡县制开始,实际上就是廖平经学中畿地制度的推行,并且从秦至清,中国所实行的郡县制范围是不断扩展的,这就对应于畿地从王畿到皇畿的转变,特别是清朝后期,通过将东北划省、新疆建省等举动,开始在边疆区域加强完善管理方式,确立了边疆郡县体制,这一体制在后来的共和国时代实际上也得到了继承。清朝在疆域和管理体制上所完成的事业在廖平经学中实际暗示了中国为未来天下“大统”时代的“皇畿”地位。同时,廖平也为郡县制在历史中国的长期施行提供了经学说明,在以往的经学思想史中,长期存在经制“封建”与史制“郡县”无法调和的矛盾,这也让深受经学影响的中国历史经常出现复封建的理论呼吁和现实行动。廖平的经学努力正是试图调和解决这种矛盾。在风雨如晦的年代,廖平依然坚信经学所代表的中国文化的价值标准和中国制度的治理价值。在国际秩序的制度建设上,经学依然有其丰富的智慧,实际上以中国为中心形成的东亚秩序就是一种“小统”实现,“小统”是“大统”的次级实现,是“大统”的“模范”。世界转入“大统”阶段,意味着新天下时代的到来,也就是整个世界都逐渐卷入到一个关联更加密切同时争斗也更加激烈的关系系统中,这样一个关系系统的初始阶段必然是各行其是的,但这种各自从自身利益出发,相互争夺占领生存资源和精神资源的权力意志的流行最终会让位于具有更高统领性的一体化进程。当然,这个一体化进程不是一帆风顺、一蹴而就的,它首先是几个区域性组织的出现,也就是廖平所讲“帝”统的出现,多个“帝”统下的每一统都既是经济上的一体性化组织,也是政治上次序井然的区域治理性组织,更是在文明上达成了一定程度一致性的文明共同体。因其每个帝统下均有“帝畿”的存在,而“帝畿”就是那个区域内道德、文明的核心地域。但多个帝统的存在也表示这还是一个多核心的多元化“天下”,廖平对此的论述是在“九帝”说和“四帝”说,从“九帝”到“四帝”是这个多元化天下的进一步精简化发展,这也是文化、经济、社会进一步融合发展的结果。但“五帝”说的出现改变了天下格局,“五帝”格局乃是一中四方格局,此格局的出现预示尽管天下仍是多元天下,但普遍化、融合化的一统性思想和现实层面的政治经济综合实体已经出现,未来的大同化趋势不可避免的出现。所以最后会有“皇统”的出现。“皇统”是人学大统的最终实现,其本身也并非不再变化,而是仍有主客易位的“三统”循环,最终达至泰皇之局。第三,廖平从中央官制层面叙述了经典变化:从王统的三公制到帝统的五官制,最后到皇统的六官制,其中的核心经典是《王制》和《周礼》。廖平将《王制》文本次序进行了大幅改动,写就《王制订本》发行,其中的指导性思维是将《王制》中的官政思维凸显出来,通过对《王制》官制的叙述体现出中国政治哲学中养在教先、教为政鹄、民本政治、审慎政治等特点。廖平将《王制》三公设定为王统制度,将《周礼》五官设定为帝统制度,三公到五官的一个变化,体现了从王统到帝统的时代转变,即天下由《春秋》五千里天下变为《尚书》三万里天下,而中国从《春秋》的天下“中国”变为了“大统”时代的众多“中国”中的一员。中国在其中的变化则被广泛描述为从天朝上国成为了属于国际法体系下形式平等的万国之一的民族国家。而实际上,国际法下的国家虽然形式平等,但国家基于经济、军事、文化等的综合实力,自然有强弱大小之分,国际间的互为“夷狄”的状态不可避免,特别是在晚清刚刚接触西方的情况下。因此,廖平在经学官制上的变革有其现实政治上的明确目的,即优化国家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通过天子、三公五官职能体系的变革,构建天子、三公五官为中心的决策和行政体系,突出政权的公共性质,并且强调这背后所体现的纲常意识,既是建设统一高效的领导体系,也体现这一系统需通盘考虑国家整体利益的价值导向,同时亦强调制度运行的法度意识、责任意识。而其对冢宰、司徒、宗伯、司马、司寇的具体职责的分化,则是体现廖平针对时代变化,提升国家能力,强化国家实力,提高人民生活,而其中六工、六府的论述更体现出他重视经济,强调国家工业发展能力的重要性。最后宗伯代司徒的变化则是他面临帝统、王统的时代变化,强调先进性教化先于普遍性教化,力图培养具有政治能力、共享价值追求的士人团体,这才是国家治理能力优化的关键所在。第四,廖平历来被认为是今文学家,但他的经学看法、经学诠释方向都祛除了今古文经学原来共有的历史化特征,也与朱熹为代表的内倾化的经学诠释方向相反对,可以说廖平的经学体系以解决今古问题为导向,但却采用了不同于原有诠释方式的解经方法,同时这一思想体系也涵容了宋学的教化问题,所以可以说廖平的经学思想体系是一综合今古、涵容宋学的综合性经学体系。在近代古今中西的学术激荡中,此一经学体系在总结经学史、认知中国历史、回应时局等各方面都在近代诸经学家的理论中是出类拔萃的。第五,廖平对现代经学的发展也是影响深刻的。现代今文学和古文学都共享着一个历史前提,即他们不再像他们的前辈经师一般,以三代圣王之制确立制度的权威性。古代的经师对于圣王时期的三代夹杂着历史的理性和信仰的元素,而现代经学家比较普遍地没有了对于三代的信仰意识,而这种三代理想信仰原来本是经学的基础,这种基础的消失则要求另一基础的填补。廖平为这一基础的确立提供了经学上的说明,他首先是通过孔子制作六经、古史渺茫击溃了对于三代的理想认识,进而代之以素王立法,从而巩固了经学对孔子的崇仰。古文学者或者在他的经学分类基础上固守原来对于三代的崇信,如老辈的柳诒徵、唐文治等,而对于现代的古文学家,则能够破除对三代制度的绝对信服,转而从历史经验肯定秦汉以后制度的适用性,这同样是基于廖平对三代时期的经学说明。从这一意义上,廖平的经学开启了现代经学制度经世的不同路径的起点。总之,廖平的经学是属于“新天下时代”的经学,他利用经学资源,结合时代感受,定义了时代,也重新定义了经学。他对“天下”的重新论述综合了他的经学认知、时代感知,他认为近代是一个新天下时代——帝统时代,这一个判断,现在依然适用,在这个时代背景下,他在制度层面全面说明了经学在央地关系、中央官制、国际体系的见解,在经学诠释方面不同于汉宋学术的诠释方向,影响了现代经学的发展。
陈元元[2](2021)在《私学主导:日本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纵观世界各国,高等教育大众化的实现基础、发展历程及特点模式各不相同。日本高等教育大众化具有后者居上、私学主导、发展速度快且影响巨大等独特性,在路径发展上独树一帜。基于对历史文献的搜集分析,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比较研究等方法追溯日本高等教育大众化的原因,剖析不同发展阶段日本高等教育规模与质量的变化过程,可以拓展战后日本高等教育发展史的专题内容,探究高等教育变革规律及大众化发展模式,为我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提供参考借鉴。日本高等教育于1963年迈入大众化阶段,经过一系列调整及变革,至20世纪90年代末实现大众化向普及化的转变。在整个大众化进程中,日本各类高等教育机构的规模在整体上都呈现扩张趋势,如国立、公立、私立大学及各类短期职业院校等均所有扩充,但私立高校担当了主力军角色,发展迅猛,在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中的各个阶段皆占主导作用,院校及学生数量都远远超过国立、公立高校,且影响至今,现如今日本私立高等院校的数量及在校生人数均占总数的70%以上。在国际及国内各因素的共同作用下,日本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中存在着“量化指标”和“质的规定性”不完全同步的现象,高等教育正是围绕数量和质量这两个基本点进行变革的。在以私学主导为中心,规模与质量两个基本点的相互协调作用下,日本高等教育大众化历经了快速扩张期、集约发展期和稳定增长期三个发展阶段。1963年至1970年是日本高等教育大众化以规模扩展为主的快速扩张阶段。这一时期是日本社会发展的黄金期,经济高速增长,教育投资论盛行,日本社会中等阶层扩大。结合中等教育普及多样化,人才需求旺盛的社会现状,日本政府提出了“理工科人才扩充计划”,修订并放宽了大学设置基准。日本高等院校尤其是私立大学及私立巨型大学的规模急剧扩展,私立高校在校生人数迅速增多,学部及学科种类也大幅扩充,高等教育大众化进入以量化规模扩展为主要特点的飞速扩展期。与此同时,日本高等教育出现了目标偏向功利性,入学考试选拔标准较为片面,教育资源不足且分配不均、质量下降的问题。此阶段日本高等教育大众化发展呈现私立高等院校发挥主力、高校规模横向急剧扩展、职业院校发展突出及理工科专业扩展比重较大的特点。整体来说,在“量”上达到了大众化标准,但“质”上还存在一定差距。1971年至1983年是日本高等教育大众化以质量调控为主的集约发展阶段。在石油危机经济增速下降、高校毕业生过剩就业困难以及第三次教育改革的背景下,《今后学校教育的综合扩充与整顿》、《关于高学历问题意见书》等政策相继被提出,日本政府颁布了系列法案援助与控制私立高校,挽救前一阶段因高等教育规模急剧扩张带来的质量危机。在高等教育目标上更注重人的全面发展,建立了统一的入学招生考试制度,并改进了师资教学及课程内容,强化了高校的内外部管理。日本高校数量增速放缓,高等教育入学人数出现间歇性回落,学科及专业结构走向融合。呈现高校纵向多层次化发展、应用型人文社科类学科比重增加的特点。1984年至1999年是日本高等教育大众化量质兼顾、并重发展的稳定增长阶段。受经济全球化及新自由主义思想的影响,日本社会阶层趋向均等,终身教育及学习化社会趋势加强。私立高等院校数量有序增长,国立、公立高校平稳发展,高校入学人数稳定回升,学科种类走向交叉与融合。日本高等教育结构及质量也进一步完善及提升,高等教育理念趋向个性与创新,入学选拔制度多样且灵活,人才培养走向开放与综合,高校师资队伍力量提升,管理及评估机制更专业精细化,呈现数量与质量发展协调兼顾,高等教育社会服务职能加深,高等教育融入终身教育体系的特点。至1999年,日本高等教育无论在数量规模上,还是在“质量要求”上,都达到了大众化标准,毛入学率超过百分之五十,完成了从大众化向普及化阶段的转变。日本以二元高等教育结构为基础,私立各类高校发挥主力作用,构建非传统型多层次高等教育,使大众与精英教育并存的大众化发展路径颇具特色。2020年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也有了进一步的突破,在“量”上达到了大众化的标准,然而由高等教育大众化引发的教育水平下降、毕业生就业困难、学位含金量变低等遗留问题仍需解决。借鉴日本经验,我国高等教育在今后的改革中必须树立量质兼顾并重的发展理念,充分挖掘民办高校在高等教育大众化中的潜力,高校在扩大规模时需坚持市场导向并兼顾大众需求,国家在大众化进程中应及时干预并保障高等教育质量,高等教育需从外延式综合扩张转向内涵式特色发展。使我国高等教育既满足大众化的量化指标,又达到质的规定性,进而顺利衔接至普及化阶段,并稳步发展。
李泽阳[3](2021)在《新时代合作共赢外交理念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当今世界,正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国际力量对比正在发生着深刻变化,国际局势当中的地缘博弈与冲突越发激烈,零和博弈与冷战思维仍然给世界和平与发展的时代主题带来严峻挑战。另外,全球性风险挑战越发凸显,经济、安全、生态、疾病等全球性问题仍然制约着人类向前发展的历史车轮。面对世界这么大、问题这么多,人类未来向何处去?中国对这一时代命题做出了深刻回答。改革开放四十年来,中国各领域实力与综合国力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提升,尤其从中国共产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已经步入了一个全新的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中国在从“富起来”向“强起来”的征程中不断迈进。作为负责任的大国领袖,习近平创造性提出了以合作共赢为核心的外交新理念,即:“构建合作共赢的新型国际关系”与“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这是中国特色大国外交的顶层设计,它创新了以往的传统国际关系思路,摒弃了西方固有的霸权强权论与零和博弈论,为世界的和平、发展、合作、共赢指明了方向,为人类未来的发展指引了前进道路。新时代合作共赢外交理念是中国新一代领导集体的智慧结晶,也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当中的重要内容,它来源于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与中国不同时期的外交思想,植根于新中国70年来的外交实践,形成于世界格局深刻变化的背景当中,具有着丰富的内涵与时代价值。本文共由五个部分组成。绪论部分主要对新时代合作共赢外交理念的国内外研究现状进行了整理与叙述,并对相关学者的论述进行了总结与概括;第一章系统梳理与总结了新时代合作共赢外交理念的理论渊源与实践基础;第二章对新时代合作共赢外交理念提出的背景、过程与应对的挑战进行了阐述,并且从六个层面对新时代合作共赢外交理念的丰富内涵进行了阐释;第三章则探究了新时代合作共赢外交理念的实践路径,主要包括实践要求、构建合作共赢的新型国际关系与以“一带一路”来推动践行合作共赢外交理念;第四章从大的历史观与全球观出发对新时代合作共赢外交理念的时代价值进行了分析。在中国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交汇时期与新时代中国不断崛起壮大的历史关头,合作共赢外交理念是中国承担大国责任的突出体现,更是中国恪守国际原则与创新世界发展模式的生动实践与理论指南,对新时代合作共赢外交展开深入研究具有多层面的重要意义。
王毅[4](2020)在《金融开放与中国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的发展》文中指出纵观中国经济发展史,开放与发展是不可或缺的主题,中国经济走过的历史实践中以开放为起点取得了诸多举世瞩目的历史成就,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的发展历史是其中的重要内容。回望百余年前,中国本土市场随鸦片战争首次开放,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开始由封建传统向近代化转型。尽管西方垄断资本主义和封建政府控制并阻碍了中国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的转型进程,但历史可见的是,旧式钱庄等传统金融机构实现了部分的现代金融转型,并且本土金融业在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垄断市场前便出现了现代金融业的雏形——新式银行。从对这段重要的开放历史的研究中发现,中国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在被动的开放环境中展现了积极、主动转型的一面,在近代化转型的时代潮流中占有一席之地。以史为鉴,1840-1927年间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发展呈现的强大生命力和内生性动力值得被历史铭记并为当前中国本土银行业在深化开放环境中提供借鉴。在经历战乱、新中国计划经济建设后,1978年,改革开放再次打开了中国封闭市场的大门,与1840年不同的是,这一次的市场开放是中国自己选择的主动开放。中国金融市场在改革开放中不断扩大开放程度,同时,中国本土银行业在开放环境中加强自身改革、完善内部结构,从大一统的银行体制出发,通过渐进式增量改革,最终建立了较为完备的本土银行业格局。伴随中国金融市场开放规模不断扩大,在外部竞争压力下,本土银行业在竞争与学习中稳步发展,本土银行机构职能逐步清晰,银行实力和竞争力显着提升,当前扩大市场开放条件下本土银行部门参与竞争夯实基础。以史为鉴,回顾1978年后中国本土银行部门的发展实例,银行这一经济部门窗口展现了包括又不限于金融业发展中的“中国道路”、“中国案例”的成功之处,同样成为今后中国本土及其他发展中国家银行机构参与国际竞争中可以借鉴的历史蓝本。回顾并专门研究近代1840-1927年和1978年改革开放后两个阶段中国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在开放条件下的发展历史,最重要的意义是挖掘其中涵盖的发展规律和理论价值,以为当下借鉴。就当前中国本土银行部门面临的发展环境而言,2016年中国入世15年缓冲期结束后,在西方国家对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国家地位全面否定的冲击下,经济发展的外部不利因素不断影响着中国经济、金融的发展。特别是自2017年美国总统特朗普上任以来,“美国优先”战略的保护主义和单边主义政策引起中美间贸易摩擦不断升级,中美贸易政策不确定性上升,导致中国金融市场发展出现频繁波动。在世界政治和经济的全新格局中,中国坚持将改革开放进行到底,对内统筹改革,对外深化开放。2018年博鳌亚洲论坛上宣布中国金融开放的12条具体举措;2019年,国务院再次出台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11条措施,标志着中国金融开放进入快车道。在新一轮开放和发展战略中,如何正确把握中国银行部门的发展方向是当前中国银行业变革中需要慎重思考的问题。面对这一问题,一方面需要我们借鉴全球先进理念革新思维,另一方面需要更多地深入回顾并总结中国金融发展实践中的历史经验。“学史可以看成败、鉴得失、知兴替”,在中国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的发展历史实践中获取、总结发展经验,以史为鉴,无疑对深化开放背景下中国本土银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从理论上讲,金融开放对一国或地区特别是金融发展落后的国家具有显着的促进作用。金融开放能够带给本国相对廉价的国际资本,改善一国投资结构,优化金融结构,构建多元化金融体系,以更好地服务于地方实体经济的发展。因而,金融开放往往成为发展中国家金融转型的开端,落后国家的金融部门纷纷走上变革之路。然而,落后国家金融部门往往容易在金融开放中脱离本土实际,在西方国家的牵制中走上“依附他人”的发展之路。特别是20世纪70年代的“金融自由化”理论成为发展中国家解决金融抑制问题的主要手段,但在多国或地区的实践中看,西方国家的金融发展理念并不具备普适性,大多数发展中金融改革最终因金融危机被迫暂停或永久性搁浅。2008年,次贷危机对全球金融发展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这使得包括西方发达国家在内的世界各国开始重新审视金融开放以及新古典主义的自由放任发展策略。以往实践经验带来的反思是,在金融开放背景下,究竟怎样的发展路径能够帮助发展中国家金融部门实现“追赶”?中国作为金融后发国家的“试验场”,其本土金融部门的发展历史具有怎样的特征?中国金融开放与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发展的历史案例能够为未来中国和其他发展中国家带来怎样全新的理论借鉴?为此,本文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回顾历史,结合实证研究对金融开放与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的发展这一命题进行科学阐述。为了实现这一命题研究的严谨性和科学性,本文依照“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得出结论”的思路展开,以历史视角对中国自近代以来两时段金融开放进行纵向比较分析,在理论分析和历史阐述后,结合实证分析方法验证本文在中国案例研究中总结出的相关历史经验以及提出的相关结论,最后在以史为鉴基础上提出发展展望。依照这样的分析思路,本文主要设置以下6章内容:在文章第一部分(包括第1章)介绍本文写作的现实背景和理论背景,在写作背景基础上介绍文章研究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同时,引出本文的研究思路、结构安排和研究方法。第二部分是本文的理论分析部分(包括第2章、第3章、第4章)。其中,在第二章主要介绍了论文的基本概念和理论基础,并且在对已有成果进行评述的基础之上指出已有研究仍存问题或漏洞,提出进一步研究的空间。第三章介绍近代开放背景下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的变迁历程,以市场开放为起点,分析被动开放条件下外国在华银行对本土金融业的资本侵略事实以及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的发展历程。通过对近代开放后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的发展历史的回顾,对近代时期被动市场开放条件下本土金融业的发展作以总结。第四章对中国金融开放的第二个关键时期,即改革开放后金融市场开放进行理论分析,从中央银行职能的建立和完善,体制内银行部门的发展以及体制外本土银行业的创立分别进行讨论。根据开放程度的不断扩大,分为三个层次进行分析,在市场开放的不同阶段对本土银行体系的发展进行深入探讨。本文认为,通过对金融开放与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这一主题进行理论分析,在中国案例两时段的纵向比较中可知,开放背景下本土金融部门的发展应当以本土特征和本土优势为基础,实施适应本土结构的发展战略;而市场开放的态度将直接决定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发展转型的彻底性,在这一方面,历史发展的案例已经给出答案。同时,历史地印证了改革开放后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本土银行业变革的成功,即坚持中国特色的发展道路。第三部分(包括第5、6章)是本文的实证分析部分,这一部分以近代被动开放和改革开放后主动开放两时段分别进行金融开放与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发展之间的实证研究。第五章利用探索性因子分析、结构方程模型分析与中介效应检验对影响近代时期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转型发展的因素进行整合、验证。第六章利用面板回归模型和动态面板模型对主动开放下本土银行业的发展进行分析。第四部分(包括第7章)基于前面的理论和实证分析,对中国金融开放两时段的发展历史经验及教训进行总结。在经验总结的基础上以史为鉴,提出对新一轮金融开放背景下本土银行部门进一步发展的启示。本文历史地梳理了金融开放条件下中国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的发展脉络,对中国两时段开放背景下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自身的发展规律和经验进行总结,在此基础上结合经济学方法对发展规律进行科学阐述。肯定了中国两时段开放背景下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发展以本土结构为基础,以开放学习结合本土优势进行渐进式发展的成功经验以及内生性发展动力的关键作用,这一历史经验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给出有别于其他视角的发展建议,对当前及未来中国银行业开放发展和其他发展中国家银行部门的发展而言具有重要的历史借鉴意义。
牛梦圆[5](2020)在《次区域合作视角下的中国-中东欧国家“17+1合作”研究》文中指出冷战结束后,原属苏东阵营经过领土变动形成的16个欧洲国家选择“回归欧洲”——加入欧洲一体化并进行转轨,这16个国家被统称为“中东欧国家”,其中1 1个国家已成功加入欧盟,另5个国家处于不同入盟阶段。回归欧洲的中东欧与西欧之间的经济差距持续存在,并形成了对西欧的依赖,致使在欧债危机中受到严重打击,将寻求合作的目光投向欧洲之外。同时,中东欧国家开始寻求自身利益和价值在欧盟的体现,但在一体化方式、国内政治、盟内事务、外交关系中与欧盟以及西欧大国分歧不断,使得欧盟在区域一体化中出现了某种“次区域化”的现象。在这一背景下,中国前所未有地将中东欧16国视为一个整体,与其展开次区域层面上的跨区域合作,2012年建立了“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即“16+1合作”,2019年经扩大成为“17+1合作”。这一合作在中欧关系中开辟了次区域的新层次,成为中欧关系的新增长点并赋予中欧关系新的含义。“17+1合作”主要依托并发扬中东欧次区域的地理位置和市场条件优势,和中国在资金、产能、建设经验方面的优势进行以贸易、投资、基础设施和互联互通建设为核心的多领域合作。由于中东欧次区域的松散性,双边关系与合作在“17+1合作”中占据基础地位;而中国在多边制度建设方面也做出了较大的创新,除了领导人会晤的高级别、高频率外,还建立了具有国际组织雏形性质的秘书处,以及与中东欧成员国分享主导作用的领域合作机制。“17+1合作”与常见的区域层次跨区域合作相比,需要额外应对来自区域层次的影响;特别是在欧洲具有独特的超国家区域一体化进程和制度,难免受到的欧盟规则的制约,以及欧盟出于不同立场、不同目标、不同价值和偏好的对中国和中东欧次区域形成政府间合作的反对和阻碍;主要包括对中国-中东欧合作模式的质疑,以及对中欧关系新层次的开辟对中国-欧盟关系和欧洲内部既有矛盾的影响的担忧。
田培江[6](2020)在《刘鸿儒的金融改革思想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刘鸿儒是我国金融改革的重要推行者,也是改革的核心执行人,其金融改革思想是中国经济与金融改革的重大理论成果之一,多年以来一直是推行中国金融改革的重要指引。在金融体制改革的历程中,刘鸿儒组织推行了我国的银行体系改革,倡导设立了专业银行,将人民银行与专业银行的职能分离,建立了我国的中央银行制度,为金融体制改革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后又主张建立了我国的资金市场,并更进一步设立了证券交易所,解决“乱集资”的问题。在出任首届证监会主席时,他以“开荒、修路、铺轨道”的责任态度将我国的证券市场规范起来,完善了证券市场的运行规则与管理办法,实现了从无序到有序,再到与国际水平相接轨的变革。刘鸿儒不断进行理论探索与实践总结,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资本市场理论体系和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理论体系。他较早提出社会主义经济是商品经济,并认为发展商品经济是经济体制改革和金融体制改革的出发点。他所提出的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中央银行制度的理论、金融调控论和金融体制改革目标四系统论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指引。在资本市场发展方面,他提出直接要实现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平行发展,自行定位的理念,并将上市公司质量视为我国资本市场稳定发展的基石,强调资本市场需要强化蓝筹股与机构投资这两大支柱。他的这些理念依然指引着在今天资本市场的发展。刘鸿儒的金融改革思想具有全局性与实践性的特点,其思想的产生、发展、修正与拓展都来源于对当时具体国情的思考和改革开放的实际需要。当前我国的金融体制改革依然在路上,刘鸿儒所提出的诸如央行应主要从事调控与监管、银行应企业化、减少干预,给予金融市场充分的自由等这些思想与主张,对于解决当前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困境依然有着极强的参考意义。
马兰[7](2020)在《国际投资法中的金融规制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后危机时代,国际投资法和国际金融法之间的联动关系更为密切深入,同时国际投资法中有关金融规制的内容发生了重要演变:跨国金融投资流量稳定增长,国际投资协定中的金融服务条款纳入了新议题,以及涉及金融业的投资仲裁案件数量增多并越趋复杂。这一系列新的动态表明,国际投资法中涉及金融业的问题已成为亟需在国际投资法框架下进行体系性研究的综合性问题。另一方面,中国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及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的政策背景对金融业监管对接国际投资法规则提出了现实需求。然而,现行国际投资法体系对处理金融规制问题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导致了外国投资保护与东道国金融规制权之间的权益失衡。本文研究国际投资法中的金融规制问题,旨在探索金融投资保护与金融规制权之间的权益平衡机制。笔者认为,这一平衡过程应当是动态化和体系化的,应根据规则发展的时代特征和未来走向不断予以修正和调整,并且进行体系化研究。本文认为,金融业作为集中体现东道国国内规制权的战略重要性行业,在外国投资者和东道国金融规制权的权益平衡方面展现出更多的谨慎性、复杂性和技术性,因而需要统筹兼顾实体条款、负面清单、国内规制措施和争端解决四个角度,分析不同视角下国际金融投资领域的主要法律问题,在此基础上探索理论层面的规则升华和制度层面的框架设计。金融审慎是金融业特有的监管原则,在国际投资法体系内探讨这一问题具有典型性。本文认为,在国际投资法体系内处理金融审慎问题时,对于金融审慎措施的判断标准,应注意审慎措施要出于“审慎原因”,同时注意与“金融服务”相关和“合理性”、“必要性”要求。金融审慎措施由争端双方金融监管部门进行磋商判定具备合理性,有助于对金融审慎措施的界定达成共识。对于金融审慎例外的适用范围,条款本身的内容范围取决于国际投资协定中对相关定义的界定;在适用领域方面,在国际投资协定(IIAs)中没有明确规定或从体例安排无法判断的情形下,将金融审慎例外限定在金融领域可能更为妥当。最后,在金融审慎例外的适用上还应注意与其他例外情形的法律联系,尤其是习惯国际法中的“危急情形”抗辩和根本安全例外条款。金融投资不符措施清单是联结国际投资协定规则和东道国金融规制措施的纽带。金融基础制度不符措施、外资参与度限制不符措施和高管与董事会限制不符措施是三类最为基本的金融不符措施。本文提出,新一代自由贸易协定(FTAs)或双边投资协定(BITs)中的金融投资不符措施不见得就要比WTO《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金融服务承诺更加开放,而是分不同措施类型进行讨论。具体而言,在新一代双多边FTAs或BITs谈判中,对于金融基础性制度方面的金融投资不符措施,很大程度上可直接以GATS金融服务承诺为基础;对于外资参与度方面的限制措施,一些国家的持股比例限制相较GATS时期有所放宽或设置得更为灵活;而对于高管和董事会国籍要求,存在新一代FTAs的金融投资不符措施相较GATS金融服务承诺有所加严的情形。此外,对于一些国家在GATS中并未明确规定的情形,例如股东资格要求,在新一代FTAs和BITs的金融投资负面清单中可以规定地更为详细具体。最后,对中国而言,金融投资不符措施清单的制定应综合考虑编制方式、解释规则、棘轮机制以及市场准入义务与国民待遇义务的重叠等因素。对于东道国采取的金融规制措施在国际投资法体系下的合法性审查,本文选取主权债务重组措施、银行自救措施和资本流动规制措施为研究对象。这三类措施是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一些国家主要采取、并被诉诸国际投资仲裁的措施。本文提出,一国的金融规制措施包括经济稳定运行状态下的通常监管政策,也包括在发生经济、金融危机等紧急状态时所采取的应对措施。主权债务重组措施、银行自救措施和资本流动规制措施往往波及较大范围的投资者利益,例如债券持有人、存款人和相关投资人,并且具有其各自的特点。在前述问题的基础上,本文对国际投资法中的金融争端解决机制进行了系统研究。本文认为,当前IIAs中的金融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存在的最大共性特点是,缔约方出于保护本国金融规制主权的目的对金融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作出范围上的限定和程序上的过滤,并要求审理金融投资争议的仲裁员具备金融服务法律或实践的专业知识或经验。实际上,在金融国际投资争议解决过程中,缔约方政府磋商、法庭之友、调解、调停等多种争端解决方式都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应综合运用多元化的争端解决方式处理金融投资争议。最后,本文提出,在处理国际投资法中的金融规制问题时,首先应对国际投资协定中的金融服务条款进行整体把握,包括金融服务、金融服务提供者、金融机构等定义决定了一项金融投资是适用金融服务规则还是国际投资规则,而国民待遇、市场准入、跨境金融服务、金融审慎例外等规定了具体的义务要求和例外。其次要深刻把握国际投资法与国际金融法的联动关系,将金融审慎问题、金融投资不符措施规则、东道国金融规制措施的合法性和国际投资法中的金融争端解决机制问题联系起来,集中研究体现国际金融投资相较于其他行业投资有所区别的法律问题,从而探讨构建金融投资海外保护与东道国金融规制主权之间的平衡机制。再次,还应明确在BITs和FTAs项下金融服务规则的适用范围,对金融服务规则和投资规则进行横向的分割和协调,从而避免具体规则适用时引发的不确定性。最后,要把握金融投资不符措施的本质所在,在国际投资条约设计时综合运用嵌入式保留、例外条款和负面清单规则,从而为东道国预留充足的金融监管政策空间。
于猛[8](2020)在《我国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研究》文中认为时至今日,如何实现审判权的独立公正运行,已经超越国界的限制,成为各国司法改革中共同面临的一个主要问题,而解题的关键在于如何正确认识并处理好审判权独立运行与司法责任制之间的关系。作为保障审判权独立运行、完善司法责任制的重要制度安排,法官司法豁免制度应运而生。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我国初步建立了法官司法豁免制度,各地法院亦展开了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实践探索。但是,法官司法豁免的衡量标准、规范程序以及该制度本身如何恰当嵌入我国的司法传统和政法体制当中,进而产生积极效果等问题却并未得到妥善解决。法官司法豁免制度具有理论和现实的双向维度,既要符合法官司法豁免的制度发生规律,也要契合中国特色的司法国情与体制机制;既要对我国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实践运作进行反思与检讨,也要将之上升到制度建构的层面进行理论关照,以建立符合审判权运行基本规律、契合法官职业特点,并兼具中国特色的法官司法豁免制度体系。为此,本文对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基本原理、演变脉络、运行现状、积极功效、存在问题及原因等进行了全面、系统的研究,在此基础上,指出了完善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正当性、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就未来改革和发展法官司法豁免制度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具体设计以及与相关配套制度的衔接协调等,进行了系统论述,提出了针对性的建议。司法公正以审判权独立运行为前提,以司法责任制为保障,要实现司法公正,必须坚持审判权独立运行与司法责任制的统一。我国法官司法豁免制度即是在司法改革实践中所得来的关于审判权独立运行与司法责任制之间关系的能动反映,并经历了观念萌生、初步建构、渐趋成型的演进过程。它以司法公正和权利保障为价值追求,强调赋权与限权的有机统一,基于这样的内涵和实质,法官司法豁免制度对审判权独立公正运行机制建设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为我国司法责任制改革、法官职业保障制度建设以及司法公正的实现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然而,就目前来看,囿于司法传统观念、法院治理机制和法官素质现状的影响,我国司法责任制更侧重于如何对法官进行司法追责,而对于法官司法豁免未报以足够的重视,在实践中出现了制度设计合理性不足、运行机制泛行政化与法官依法独立履行审判职责实质退隐等系列问题,减损了该项制度所产生的实际效益,也对司法公正目标的实现造成了影响。基于现实考量可以发现,推进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改革及完善,具有正当性、必要性和可行性。在正当性方面,法官司法豁免制度非但不会危及或破坏司法责任制,相反可以通过对司法追责权力的规范,改变“重追责轻豁免”体制下的司法责任制,并推动其全面落实。实际上法官司法豁免制度作为法官职业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过程,必然包括对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完善。维护法官的中立性地位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而法官司法豁免制度改革及完善不仅为法官中立审判提供了基本保障,还有利于消除司法干预现象。在必要性方面,面对法官权责失衡难题、法官职业角色紧张以及法官职业风险趋增的新态势,现有的法官司法豁免制度已然不能满足审判权独立公正运行的发展需要,必须通过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进一步改革及其完善,才能破解难题、缓解紧张及防范风险。在可行性方面,法官司法豁免制度改革及完善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具有宪法法律层面的依据,是对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的贯彻和落实。而且,我国当下不断推进的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建设,也为其提供了制度和智识支持。再加上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各地法院通过法官依法履职保障制度化建设和实践则使其深化改革更加有章可循。党的十九大再一次明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主题,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作为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价值追求,要求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以此为契机,要破除法官司法豁免的神秘感和畏惧感,必须审时度势,积极稳妥推进法官司法豁免制度改革,首先应明确法官司法豁免改革应遵循司法规律、有限豁免和统筹协调三个基本原则,防止其偏离正确性的方向。并通过完善立法设计、畅通运行机制和强化监督管理三个层面依次改进、创新和优化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内部构成,实现制度的规范完整、运行畅通和实施有效。同时,为了克服推进法官司法豁免制度改革过程中的障碍,还需与司法体制改革中的关联性制度如司法追责制、法官员额制、法官职业伦理和法官职业保障等制度之间形成良性互动关系,实现有序的衔接协调,以达成司法改革之目标。
李其成[9](2019)在《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的核心是金融监管权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是否需要以及应该如何配置。中国金融行业的发展,尤其是金融混业经营、金融创新以及地方金融业的繁荣,对中国现有中央集权垂直式的监管权力配置模式提出了巨大挑战,现有监管模式已经不能适应金融业的剧烈变化。当前各国都在着力加强对金融整体性风险的防范,如何对新型金融活动进行有效监管是亟需解决的问题。中国过去对于金融监管体制的研究都相对集中在中央一级政府部门间金融监管权的配置上,对地方政府能否享有以及如何享有金融监管权问题的研究相对缺乏。面对市场的新变化,地方政府实际已广泛参与到了地方金融监管之上,承担着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和维稳第一责任。但不同地方金融监管模式差异较大,尚未形成成熟统一的模式,且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在定位、正当性、内容等重要问题上仍有待进一步研究。研究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能否享有以及如何行使金融监管权,应首先明确金融监管权的性质、地位、特征等问题。金融监管权的根本属性是公权力,并呈现多元性与多重性特征,这决定了其行使需要合理配置。在权力的配置过程中,中央政府部门之间的权力配置以权力的“功能性”理论为基础,而监管权力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配置则以“结构性”理论为理论基础。在“结构性”理论下,我国金融市场、权力结构、政府职能等因素共同决定并创生了中国进行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迫切内在需求,其中地方金融业的发展状况是第一大动因,地方政府的金融竞争是直接动力,维护金融安全是根本目的,而国家权力结构改革是其政治背景。我国现有监管模式的形成有其特殊的历史和国情条件。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的配置状况及其得失,对现有配置模式的建构和完善有重要意义。作为国家公权力之一的金融监管权,是国家权力体系中的一部分,服从并深受国家权力央地分配的制约。具体到金融领域,其历程可总结为:从金融中央集权到有限的地方竞争——中央逐渐削弱地方政府对金融行业的影响力——为应对全球局势而进一步向中央集中——金融领域市场化改革之路确立。当前,坚决走市场化道路,应是最大的国情,亟需金融监管权配置模式改革与之适应。中国当前监管模式为中央“一行两会”为主体、多头分工式的中央一级金融监管,中央监管权在地方通过地方派出机构履行职能,权力主要集中于中央一级,存在协调不力、监管真空、限制创新、制约发展等突出问题,亟需向地方政府配置权力,让地方政府参与监管,弥补中央政府监管的不足。当前地方政府通过中央政府及其部门政策、文件等方式获得一定的金融监管权,是一种实用主义做法,虽无法律、法规明确、具体的授权,但有模糊的事实上的监管权力。国家最新政策明确了地方政府金融监管的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和维稳第一责任,呈现了双层监管的发展趋势。中国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模式发展至今,已经明显不能适应市场化的需求,存在诸多的困境。地方政府缺乏法定的金融监管权,对于金融监管事务的参与,均是通过中央行政管理部门的个别授权,或地方政府的主动承担,缺乏制度化、体系化的权力配置。这种监管权集中于中央一级的配置模式,不论是应对传统金融模式及其创新,还是应对发展迅猛的互联网金融和金融科技,都力不从心。其中最关键的缺陷在于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合法性危机,导致监管对象覆盖不足、制度弹性缺失、地方立法权缺位、责任不明等问题。就央地分权而言,世界上现存在分权型多层监管模式以及单层监管两种模式,前者以美国和加拿大为典型,后者是大多数国家采用的监管模式。美国和加拿大存在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两级金融监管机构,各自在金融监管的事务中发挥了关键作用。英、德、日等国均为非典型的金融监管央地分权模式,仍以中央政府监管为主。总体而言,其他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央地分权模式之于中国的启示,在于其权力配置方式和依据的法治化。相比较而言,中国地方政府并非完全不存在金融监管权,但在中国现有配置模式中,除个别地区通过地方法规形式予以确定之外,均是行政式的、实用主义的配置模式,缺乏法治化的特征。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启示还在于其无论何种央地配置模式,并不存在优劣之分,只有与国情合适与否。央地分层的监管体制与中央集权式的监管体制,受到联邦制或单一制国家形式的极大影响,但是二者并非一一对应,最终决定其模式的,是一国的金融市场及金融制度赖以存在的整个国情。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实用主义配置的现实,已经显着表明向其配置权力的必要性。而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制度化,应该在重新厘清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动因、目标、价值及原则的基础上,将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的首要价值定位于维护地方金融市场的安全稳定;其次要有利于提升金融监管的效率;最后,还应有利于实现地方经济民主。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的目标,则是实现金融监管权理论上的结构化、制度上的法治化和实践中的高效率。为此,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应当以合理分权、依法分权和权责对等为主要原则,坚持法治化的根本路径。中国当前最根本症结并非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有无的问题,而在于法治化的缺失。考虑到地方金融市场的特殊性,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应当充分发挥各地方权力机构的作用,通过地方立法进行地方金融监管权的配置。金融监管权主体、对象、内容的配置,应把握以下原则:主体上,要坚持地方监管机构的独立化、专业化和责任化,并建立地方统筹监管、中央指导的央地监管机构关系;内容上,必须厘清地方金融市场与政府监管之间、地方监管与中央监管之间的两个界限。此外,任何规范的有效运行都离不开其所在的制度体系,金融监管权的科学化央地配置,应当以完善的顶层权力配置为依托,改严格分业式监管为统筹式监管、完善中央与地方经济权力配置的关系、完善金融机构破产制度、国家救助制度和存款保险制度等,从而培育强大而稳健的市场机制,从根本上减少市场失灵。
LEE/KAYEON(李佳娟)[10](2019)在《外生因素对全球金融治理的影响 ——基于主体、制度和观念的分析》文中研究表明当前经济全球化已取得不可逆转的进展,随着科技的发展,世界经济的相互依赖日益加深。随着全球化的进展,扩散的世界市场使各种行为者崛起,这影响到全球政治和经济格局,特别是1997年的亚洲经济危机和2008年的全球金融危机充分显示了全球化引发的经济危机扩散的危险性。多次反复出现的经济危机提醒人们:预防和应对这种危机需要国际合作。该论文旨在分析全球金融危机对全球金融治理主体、制度、观念变化的影响,从而引导外生因素对制度变革的影响的理论内涵。本论文将外生因素限定在全球金融危机方面,主要研究全球金融危机对全球金融治理的主体、制度、观念的路径影响。在主体方面,七国集团(G7)扩容为二十国集团(G20),金融稳定论坛(FSF)和金融稳定理事会(FSB)等多个旨在进行全球金融监管和标准化制订的国际组织也发生了变化,特别是新兴国家的崛起和新登场的网络深刻地影响着全球金融治理的进程和结构。在制度层面,全球金融监管新标准应运而生。这种标准化主要由二十国集团提出,金融稳定理事会和分区域国际组织制定,由各成员国和市场行为者执行。在观念方面,由于经济不景气,英国的Brexit和美国的本国优先主义等保护主义观念开始重新出现。本论文正文共分五部分。第一部分提出了本论文研究的理论和方法,即历史制度主义的理论框架和全球金融治理应"治理什么"的内容。进一步梳理了对主体、制度、观念的经济民族主义、经济自由主义和马克思主义的不同观点。第二部分是关于全球金融治理中“谁”治理的内容。首先,将全球金融治理的行为者分为国家和非国家层面并进行分析,然后将金融危机后发生变化的全球金融治理标准化行为者按照提倡者、制定者和执行者进行重新分类和考察。第三部分是从制度角度对全球金融治理进行研究。将全球金融治理的制度划分为美国主导时代、七国集团主导时代、二十国集团主导时代,分析外生因素对制度变化的影响。第四部分是从观念角度对全球金融治理进行研究。本部分将阐述工业化后支配全球经济的自由主义观念的变化,以审视自由主义规范的形成、扩散以及内化的过程。进而分析外生因素对观念变化的影响。第五部分综述全球金融危机对全球金融治理产生的影响及其局限性。此外,着眼于未来,随着第四次产业革命时代的到来,预计Fintech等技术的发展将改变全球金融生态,因此,论文对Fintech等技术的发展将对全球金融治理产生的影响进行了阐述,作为今后继续研究的空间。本论文特别通过历史制度主义路径依赖模式分析了主体、制度、观念变化的途径及其相互作用。全球金融治理的主体、制度、观念是相互联系的。在全球治理中,主导性的国家中心行为者努力从上到下推广制度和观念,而非国家行为者则可以作出接受或不接受的选择,非国家行为者也是制度与观念自下而上推广的重要行为者。随着全球金融危机的发生和行为者的变化,制度和观念的途径也发生了变化,全球金融危机是敦促制度不断完善并确保制度的可持续性的重要影响因素,从这一点来看,研究外生因素对制度路径变化的影响非常重要。但是,总体来看,主体、制度、观念的方向性变化不是很明显,因为工业化以后保持的自由主义观念成为维持现行制度和机制的重要基础。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全球金融治理的制度变革实际上起到了完善甚至加强现有体制的作用,而不是改革。本论文只是对现有的变化进行了研究,将来,危机后凸现的新兴国家崛起和科技的发展,还将使全球金融治理在主体、制度、观念方面面临更多新的变化,这些新的变化将是本人今后继续研究的课题。
二、谈中国金融结构的走向(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谈中国金融结构的走向(论文提纲范文)
(1)“大统”天下时代的中国与世界 ——廖平“大统”经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言 |
一、选题缘起 |
二、廖平生平与着述 |
三、研究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五、基本问题说明:题目与章节解义 |
六、创新点说明 |
第一章 民族危机下的近代经学流派 |
第一节 晚清古文经学的经世策——以孙诒让和曹元弼为例 |
一、《周礼政要》——孙诒让的经世书 |
二、孝为政教本原:曹元弼的经世策 |
三、古文经学的经世特点 |
第二节 作为理学家的唐文治的性理救世说 |
一、性理为本 |
二、性理学的救世之策 |
三、国性与天下 |
第三节 宋育仁的经学与建国 |
一、《孝经》:文明的发生 |
二、《周礼》:政治文明的创设 |
三、《春秋》:宋育仁的天下 |
第四节 廖平时代的经学发展 |
第二章 廖平的“大统”天下 |
第一节 大统先声:廖平的王统疆域论 |
一、小王天下的疆域与结构 |
二、小王天下与《谷梁》《王制》 |
三、大王天下的疆域 |
四、小王、大王之局的中国、天下变化 |
第二节 新天下时代——大统“九帝”说 |
一、方三万里之新天下 |
二、九千里一州说 |
三、各为中国、互为四夷:大统格局的起始九帝说 |
四、九帝说与文明冲突论 |
第三节 九帝后的帝统天下格局 |
一、四帝天下 |
二、五帝天下 |
三、二帝天下 |
第四节 大同的实现——皇统天下 |
一、皇统的天下结构 |
二、皇统天下的三皇之局 |
第五节 秦制的经学说明:廖平大同天下的王畿制度 |
一、古代对秦制的认识 |
二、廖平的秦制认识 |
三、学校与选举 |
四、王畿封国——秦制肯定的关键 |
五、廖平肯定秦制的现实意图 |
第三章 大统新天下时代的中国中央官制 |
第一节 作为小统论的《王制》中央官制 |
一、廖平改定《王制》的过程 |
二、天子之礼 |
三、《王制》之冢宰 |
四、《王制》之司空 |
五、《王制》之司马 |
六、《王制》之司徒 |
第二节 廖平《王制》官制的制度精神 |
一、官政 |
二、养在教先,教为政鹄 |
三、为民政治 |
四、审慎政治 |
第三节 帝统中央官制 |
一、古代的《周礼》冬官论 |
二、廖平帝制五官说的确立过程 |
三、天六人五之职官结构 |
四、官联结构与官属结构 |
五、帝制五官 |
第四节 大争时代的制度选择——从王制三公到帝制五官的经学治理意图 |
一、帝统时代的性质 |
二、冢宰之变 |
三、天子之变 |
四、司空代冢宰义 |
五、民智与士智——司徒教化之责的更替 |
六、小结 |
第五节 皇制大同时代的官制:六相制度 |
一、由人而天:皇统官制的性质 |
二、皇制六官 |
三、六官与帝制五官、王制三公 |
总论 |
第四章 经学史中的廖平经学 |
第一节 从汉代经学的历史化特征看廖平经学的性质 |
一、郑玄经学:经学的历史方法 |
二、汉代今文经学:寓言与微言 |
三、廖平经学的性质重订 |
第二节 修身之义与典制之书——从廖平与朱熹的经学观比较看廖平的经学史意义 |
一、修身与典制:朱熹与廖平对经学主旨的认知差异 |
二、《大学》与《王制》:朱子与廖平的经学文本纲领 |
三、朱子、廖平经学体系建构的完成 |
四、廖平、朱子经学范式的意义 |
第三节 新天下时代的廖平经学特质 |
一、经学体系的主动建构 |
二、经学独立性的看重与建设 |
三、廖平经学对中国历史的积极性理解 |
四、国家富强、民族独立的价值与天下主义的关怀 |
第五章 廖平经学与现代 |
第一节 现代经学的制度经世路径—廖平与现代经学的关系 |
一、行意与史佚:《今古学考》之后 |
二、孔子制度抑或儒者理想——现代今文家谈中国制度 |
三、中国制度的历史辩护——现代古文家谈中国制度 |
四、现代经学的经世之路与中国的制度选择 |
第二节 廖平经学与传统学术发展的可能性 |
一、复兴中的中国 |
二、廖平经学“大统论”的当代可能性 |
总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2)私学主导:日本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由与研究意义 |
(一)选题缘由 |
(二)研究意义 |
二、理论基础与核心概念界定 |
(一)理论基础 |
(二)核心概念界定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一)国外研究现状综述 |
(二)国内研究现状综述 |
四、研究内容 |
(一)历史分期依据 |
(二)主要研究内容 |
五、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六、创新点与难点 |
(一)创新点 |
(二)难点 |
第一章 日本高等教育大众化的实现基础 |
第一节 大正时期日本高等教育的改革与发展 |
一、大正时期的社会形势 |
二、《大学令》等相关法令的推进与实施 |
三、帝国大学的规模扩展 |
四、专门学校的升格 |
五、公立、私立大学的初创 |
第二节 昭和前期及战时日本高等教育的强化与扩充 |
一、昭和前期的社会变革 |
二、国家主义高等教育政策的强化与推进 |
三、帝国大学的增设与发展 |
四、私立及官立、公立大学的扩展 |
五、专门学校的扩充 |
第三节 战后初期日本高等教育的重建及大众化的前奏 |
一、战后初期的社会发展 |
二、高等教育民主新法令的颁布与落实 |
三、旧制大学改组升级为新制大学 |
四、私学扩展及巨型私立大学的出现 |
五、短期大学的制度化与发展 |
第二章 规模扩展:日本高等教育大众化的快速扩张(1963-1970 年) |
第一节 日本高等教育大众化快速扩张的背景 |
一、经济超热化高速增长 |
二、社会中等阶层的扩大 |
三、人力资本及教育投资理论的盛行 |
四、中等教育的普及与多样 |
第二节 日本高等教育扩张政策的提出 |
一、实施“理工科人才扩充计划” |
二、修订并放宽《大学设置基准》 |
三、落实《关于改善大学教育》报告 |
第三节 日本高等教育规模的快速扩张 |
一、私立高校及私立巨型大学大幅增设 |
二、私立高等院校学生数量剧增 |
三、学部及学科种类的快速扩充 |
四、国立及公立高等院校的显微发展 |
第四节 日本高等教育质量危机显现 |
一、高等教育目标偏向功利性 |
二、大学入学考试受传统学力观束缚 |
三、教学大课堂化及课程设置批量化一 |
四、高校教育资源短缺且分配不均衡 |
五、“大学纷争”学生运动的爆发 |
第五节 日本高等教育大众化迅速扩张的特点 |
一、私立高校发挥主力作用 |
二、高校规模横向急剧扩展 |
三、职业高等院校发展突出 |
四、理工科专业扩展比重大 |
第三章 质量调控:日本高等教育大众化的集约发展(1971-1983 年) |
第一节 日本高等教育大众化集约发展的背景 |
一、石油危机与经济增速下降 |
二、少子化历史遗留问题显现 |
三、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 |
四、第三次教育改革的启动 |
第二节 日本高等教育政策的改革调整 |
一、《今后学校教育的综合扩充与整顿》的提出 |
二、《大学设置基准》与咨询报告的修改与完善 |
三、振兴与援助私立高校法案的实施 |
第三节 日本高等教育规模的集约发展 |
一、各类高校数量增速放缓 |
二、高校学生人数阶段性回落 |
三、学科专业数量增速下降 |
第四节 日本高等教育结构及质量的调控 |
一、教育目标注重人的全面发展 |
二、大学统一入学招生考试制度的建立 |
三、兼职教授的选聘与课程教学的创新 |
四、高等院校内外部管理的相互制衡与加强 |
第五节 日本高等教育大众化集约发展的特点 |
一、私学转向集约化节制发展 |
二、高校类型纵向多层次优化 |
三、应用型人文社科类专业增加 |
第四章 量质兼顾:日本高等教育大众化的稳定增长(1984-1999 年) |
第一节 日本高等教育大众化稳定增长的背景 |
一、经济全球化的影响增强 |
二、新自由主义思想的传播 |
三、日本社会阶层趋向均等化 |
四、终身教育及学习化社会趋势增强 |
第二节 日本高等教育大众化政策的成熟 |
一、“大学开放方针”的实施 |
二、大学自由化政策的制定 |
三、大学自我评价机制的导入 |
第三节 日本高等教育规模的平稳增长 |
一、私立高校数量有序增长 |
二、国立及公立高校的平稳发展 |
三、高校学生人数稳定回升 |
四、学部学科的新增及改组 |
第四节 日本高等教育结构及质量的优化 |
一、教育理念趋向个性及创新 |
二、入学选拔制度多样且灵活 |
三、人才培养走向开放与多元 |
四、高校师资队伍建设的提升 |
五、管理运营及评估机制规范 |
第五节 日本高等教育大众化平稳增长的特点 |
一、量质并重趋向均衡发展 |
二、大学服务社会职能加强 |
三、高等教育融入终身教育体系 |
第五章 日本高等教育大众化发展的特点及经验 |
第一节 日本高等教育大众化的发展路径及特点 |
一、世界各国高等教育大众化的四种发展路径 |
(一)美国:公立为主,政府、高校、社会协调发展 |
(二)英、法等欧洲国家:公立为主,倚重政府 |
(三)日本:私立为主,政府引导 |
(四)中、俄等转型国家:前期倚重国家,后期民间发力 |
二、日本私学主导高等教育大众化的发展特点 |
(一)私立高等院校占据主体地位 |
(二)以二元高等教育结构为基础 |
(三)构建非传统型多类型高等教育机构 |
(四)大众与精英高等教育机构互促并存 |
第二节 日本高等教育大众化发展的经验借鉴 |
一、树立量质兼顾并重的高等教育改革理念 |
二、充分挖掘并发挥民办高校在高等教育大众化中的潜力 |
三、高校扩大规模时需坚持市场导向并兼顾大众需求 |
四、政府在大众化进程中应及时干预并保障高等教育质量 |
五、高等教育应从外延式综合扩张转向内涵式分类发展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3)新时代合作共赢外交理念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目的与研究意义 |
(一)研究目的 |
(二)研究的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
(一)研究方法 |
(二)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新时代合作共赢外交理念的提出及时代背景 |
一、新时代合作共赢外交理念提出的过程 |
(一)合作共赢外交理念的酝酿阶段 |
(二)合作共赢外交理念的正式提出 |
二、新时代合作共赢外交理念提出的背景 |
(一)国际背景 |
(二)国内背景 |
第二章 新时代合作共赢外交理念的理论基础与丰富内涵 |
一、新时代合作共赢外交理念的理论渊源 |
(一)来源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相关论述 |
(二)植根于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思想精髓 |
(三)成形于中国共产党不同时期的外交思想 |
二、新时代合作共赢外交理念的丰富内涵 |
(一)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打造合作共赢发展模式 |
(二)在政治上摒弃冷战思维与政治偏见 |
(三)在经济上务实合作,发掘潜力 |
(四)在文化上相互尊重,促进人文交流 |
(五)在生态上共同应对,扩大合作空间 |
(六)在安全上共建共享,共同应对传统与非传统安全问题 |
第三章 新时代合作共赢外交理念面对的挑战与实践路径 |
一、当前践行合作共赢面对的挑战 |
(一)逆全球化趋势使合作共赢充满不确定性 |
(二)国际信任危机对合作共赢构成挑战 |
(三)部分西方国家履行大国责任与义务的不足对合作共赢产生了消极影响 |
(四)疫情的影响及其政治化给合作共赢增添新的障碍 |
二、新时代合作共赢外交理念的实践路径 |
(一)新时代合作共赢外交理念的实践要求 |
(二)构建团结合作的全球伙伴关系网 |
(三)在“一带一路”实践中促进合作共赢 |
第四章 新时代合作共赢外交理念的时代价值 |
一、合作共赢是全球化背景下中国全球治理观的体现 |
(一)合作共赢是超越民族国家和意识形态局限的共同体观念 |
(二)合作共赢是全球化背景下解决国际争端与利益冲突的重要思路 |
二、合作共赢是新型国际关系价值取向的中国表达 |
(一)合作共赢是对“对抗与结盟”的传统国家关系的超越 |
(二)合作共赢是对“修昔底德陷阱”的积极应对 |
三、合作共赢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有效途径 |
(一)合作共赢是世界各国同舟共济的必然要求 |
(二)合作共赢是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精准把握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4)金融开放与中国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的发展(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1.1 现实背景 |
1.1.2 理论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意义 |
1.3 研究思路、结构安排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结构安排 |
1.3.3 研究方法 |
1.4 主要创新与不足 |
1.4.1 主要创新 |
1.4.2 不足之处 |
第2章 相关概念界定、基础理论与相关文献评述 |
2.1 概念界定 |
2.1.1 对金融开放的理解 |
2.1.2 对中国金融开放阶段的历史界定 |
2.1.3 对被动开放和主动开放的理解 |
2.1.4 对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的界定 |
2.1.5 对发展的理解 |
2.2 理论基础 |
2.2.1 内生增长理论 |
2.2.2 自组织理论 |
2.2.3 理论基础的适用性分析 |
2.3 相关文献评述 |
2.3.1 市场开放对中国金融业发展的影响 |
2.3.2 1840-1927年间中国本土金融机构的发展 |
2.3.3 1978年后中国本土银行业发展 |
2.3.4 对现有文献的评价 |
第3章 被动开放与中国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发展(1840-1927年) |
3.1 五口通商与近代金融市场被动开放 |
3.2 被动开放条件下外国银行对华资本牵制 |
3.2.1 外国在华银行市场进入及市场垄断 |
3.2.2 外国在华银行对旧式金融机构的资本牵制 |
3.2.3 中外金融机构互动实质:资本侵略 |
3.3 旧式金融机构的历史沉浮 |
3.3.1 本土钱庄的近代化转型 |
3.3.2 本土票号的时代衰落 |
3.4 现代银行业的曲折探索 |
3.4.1 发展背景:外商银行干涉与封建势力阻挠 |
3.4.2 “官护”银行兴起阶段 |
3.4.3 华资银行新设阶段 |
3.4.4 本土银行业联合发展阶段 |
3.5 历史价值评价 |
第4章 主动开放与中国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发展(1978年改革开放后) |
4.1 改革开放与中国金融市场主动开放 |
4.2 市场开放与中国银行业“顶层设计”(1978-2001年) |
4.2.1 “开大门”的金融开放 |
4.2.2 建立中央银行制度 |
4.2.3 探索国有银行改革 |
4.2.4 从微观主体发展到宏观格局构建:搭建二级银行体系 |
4.3 扩大对外开放后中国银行业改革的深化调整(2001-2008年) |
4.3.1 全面对外开放 |
4.3.2 准确定义中央银行地位 |
4.3.3 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 |
4.3.4 “准体制外”股份制商业银行深化改革 |
4.3.5 发展城市商业银行 |
4.3.6 从微观主体发展到宏观格局构建:本土银行业增量改革 |
4.4 后危机时代中国银行业改革的多元化布局(2008年后) |
4.4.1 中国银行业“走进”国际视野 |
4.4.2 中央银行制度完善 |
4.4.3 农村金融机构深化发展 |
4.4.4 从微观主体发展到宏观格局构建:建立多元银行体系 |
4.5 历史价值评价 |
第5章 被动开放与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发展的实证分析 |
5.1 实证分析背景 |
5.2 探索性因子分析 |
5.2.1 研究方法 |
5.2.2 研究对象 |
5.2.3 探索性因子分析 |
5.3 结构方程模型分析与中介效应检验 |
5.3.1 研究假设 |
5.3.2 研究方法介绍 |
5.3.3 样本的基本特征与相关性分析 |
5.3.4 验证性因子分析 |
5.3.5 结构方程模型分析 |
5.3.6 中介效应分析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主动开放与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发展的实证分析 |
6.1 变量介绍及数据来源 |
6.1.1 数据来源 |
6.1.2 研究模型介绍 |
6.1.3 变量介绍 |
6.1.4 变量基本统计量 |
6.1.5 共线性和相关性检验 |
6.2 主动开放影响实证分析 |
6.2.1 全样本分析 |
6.2.2 第二阶段分析 |
6.2.3 第三阶段分析 |
6.3 不同银行异质性影响分析 |
6.3.1 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 |
6.3.2 股份制商业银行 |
6.3.3 城市商业银行 |
6.3.4 农村商业银行 |
6.4 稳健性检验 |
6.5 内生性检验 |
6.6 本章小结 |
6.6.1 全样本影响结论 |
6.6.2 不同阶段影响结论 |
6.6.3 不同类型银行影响结论 |
第7章 中国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发展的逻辑、特征、经验及启示 |
7.1 金融开放条件下中国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发展逻辑 |
7.1.1 历史的变迁:两次金融开放的变迁递进 |
7.1.2 政策(环境)的变迁:不同政策效能的变迁差异 |
7.1.3 理念的变迁:金融机构变迁发生的关键 |
7.2 金融开放条件下中国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发展特征 |
7.2.1 以金融开放作为发展起点 |
7.2.2 以渐进式改革作为发展思路 |
7.2.3 以个体发展带动整体变革 |
7.2.4 以增量改革促进存量改革 |
7.2.5 以机构改革和功能完善协调推进机构发展 |
7.3 金融开放条件下中国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发展经验 |
7.3.1 以发挥本土优势为导向 |
7.3.2 在开放学习中坚持本土适应性 |
7.3.3 发挥主体的内生性带动作用 |
7.3.4 以促进经济发展为动力 |
7.3.5 坚持发展的与时俱进 |
7.3.6 结合宏观调控与微观主体能动性 |
7.4 新一轮金融开放背景下本土银行部门发展启示 |
7.4.1 立足国情:保持对外开放与国家战略的一致性 |
7.4.2 依托本土:激发本土银行部门发展的自觉能动性 |
7.4.3 政府定位:完善金融开放中的政府作用 |
7.4.4 以史为鉴:推广金融发展实践和理论的中国方案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在学期间学术成果表 |
致谢 |
(5)次区域合作视角下的中国-中东欧国家“17+1合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问题的提出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框架 |
第一章 中国与中东欧国家次区域合作的背景 |
第一节 中东欧次区域的由来 |
一、中东欧国家对欧洲的归属性 |
二、中东欧国家在欧洲的区别性 |
第二节 中国-中东欧国家“17+1合作”机制的提出与建立 |
一、中东欧国家与中国关系背景 |
二、中国-中东欧国家“17+1合作”的提出 |
三、中国-中东欧国家“17+1合作”建立的意义 |
第二章 中国与中东欧国家次区域合作的主要内容 |
第一节 中国与中东欧国家次区域合作的主要机遇与核心领域 |
一、中东欧次区域的地理位置优势与互联互通合作 |
二、中东欧次区域的市场条件优势与贸易投资合作 |
三、“17+1合作”中民间交流与地方合作形成的多层结构 |
第二节 中国与中东欧国家次区域合作的双边基础和多边机制建构 |
一、“17+1合作”中双边关系的基础地位 |
二、“17+1合作”中多边制度的创新建设 |
第三章 中国与中东欧国家次区域合作的区域因素挑战 |
第一节 “17+1合作”与欧洲一体化:南南合作模式在欧洲的适用性问题 |
一、欧盟规则对“17+1合作”的限制:以匈塞铁路项目为例 |
二、欧盟对南南合作模式进入欧洲的排斥 |
第二节 “17+1合作”与中国-欧盟关系:对华跨区域关系的层次与方式之争 |
一、“17+1合作”与欧盟对华立场一致性 |
二、“17+1合作”与欧盟的东西团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一、中英文学术论文 |
二、中英文学术着作 |
三、中英文官方文件与网络资源 |
致谢 |
(6)刘鸿儒的金融改革思想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与意义 |
第二节 研究说明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第三节 文献回顾 |
一、中国金融体制改革方面的研究 |
二、刘鸿儒金融体制改革思想方面的研究 |
第二章 刘鸿儒金融改革思想产生的背景 |
第一节 改革开放前的中国经济发展历程 |
一、经济体系的重建 |
二、行政性分权的实施 |
三、行政性分权的混乱与救治 |
四、对“行政性分权”的探讨 |
第二节 改革开放后的经济发展历程 |
一、国有企业改革 |
二、中小企业兴起,催生融资需求 |
第三节 改革开放初期金融市场 |
第四节 所有制结构与分配制度 |
一、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结构 |
二、按劳分配的分配制度 |
第三章 刘鸿儒的银行业改革思想 |
第一节 改革前夕的银行业 |
一、银行功能受限 |
二、经济学界的探索受阻 |
三、民众认识不足 |
四、银行与财政之争 |
第二节 刘鸿儒的银行业改革思想 |
一、对银行和财政的关系的认识 |
二、对于专业银行分工的认识 |
三、力推建立中央银行 |
四、主张规范央行职能 |
五、稳定银行市场 |
第四章 刘鸿儒的证券业改革思想 |
第一节 刘鸿儒主张建立资金市场 |
一、乱集资问题严重 |
二、主张建立资金市场 |
三、力推证券交易所 |
第二节 开荒、修路、铺轨道 |
一、证监会成立历程 |
二、主张依法治市 |
三、推行高度透明的股票发行和上市制度 |
四、建立市场化的股票交易制度 |
第五章 刘鸿儒经济思想的基本特点 |
第一节 实践性 |
第二节 全局性 |
第六章 对刘鸿儒金融改革思想的评价 |
第一节 金融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凸显了刘鸿儒金融改革思想的可贵 |
第二节 刘鸿儒的金融改革思想是一种改革实践理论 |
第三节 刘鸿儒的金融改革思想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
一、银行业改革思想在当下的应用 |
二、微观金融环境的改革思想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国际投资法中的金融规制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及问题的提出 |
1.1.1 国际投资法中金融规制问题的源起及演变 |
1.1.2 中国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及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政策背景.. |
1.1.3 现行国际投资法体系处理金融规制问题的局限性及改革方向 |
1.1.4 关键术语界定及研究范围说明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际投资法中有关金融规制的例外情形 |
1.2.2 东道国针对外资的金融规制措施 |
1.2.3 国际投资法中的金融争端解决机制 |
1.2.4 文献综述小结与评论 |
1.3 研究内容及研究意义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意义 |
1.4 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1.4.1 研究方法 |
1.4.2 创新点 |
第2章 国际投资法中的金融审慎问题 |
2.1 国际投资法中金融审慎措施的认定 |
2.1.1 金融审慎措施的含义和类型 |
2.1.2 金融审慎措施的界定标准 |
2.1.3 金融审慎措施的认定主体 |
2.2 金融审慎例外的适用范围 |
2.2.1 金融审慎例外条款的内容范围 |
2.2.2 金融审慎例外的适用领域 |
2.2.3 金融审慎例外在外汇转移方面的适用 |
2.3 金融审慎例外与其他例外情形的法律联系 |
2.3.1 金融审慎例外与习惯国际法中的“危急情形”抗辩 |
2.3.2 金融审慎例外与根本安全例外 |
2.4 国际投资法中金融审慎问题的解决思路和中国因应 |
2.4.1 国际投资法中解决金融审慎问题的总体思路 |
2.4.2 中国应对金融审慎规制问题的相关建议 |
第3章 金融投资中的“不符措施”及其规制 |
3.1 金融基础制度方面的不符措施 |
3.1.1 金融基础制度不符措施的类型及法律特征 |
3.1.2 IIAs中金融基础制度不符措施与GATS承诺的对比分析 |
3.2 对外资参与度进行限制的不符措施 |
3.2.1 对外资持股比例进行限制的不符措施 |
3.2.2 对外资金融机构的股东资格要求 |
3.2.3 其他对外资参与度进行限制的金融投资不符措施 |
3.2.4 IIAs中外资参与度限制不符措施与GATS承诺的对比分析 |
3.3 外资金融机构高管和董事会方面的不符措施 |
3.3.1 外资金融机构高管和董事会不符措施的法律特征 |
3.3.2 IIAs中外资高管和董事会不符措施与GATS承诺的对比分析 |
3.4 金融投资不符措施清单的法律特征及其在中国的适用 |
3.4.1 金融投资不符措施清单的法律特征 |
3.4.2 金融投资不符措施清单在中国的适用 |
第4章 东道国金融规制措施的合法性审查 |
4.1 主权债务重组措施的合法性审查 |
4.1.1 主权债务重组措施与国际投资协定义务的法律联系 |
4.1.2 Abaclat等诉阿根廷案中的国际投资争端问题 |
4.1.3 对主权债务规制措施的进一步思考 |
4.2 银行自救措施的合法性审查 |
4.2.1 银行自救措施与投资保护义务的法律联系 |
4.2.2 “塞浦路斯银行危机救助”案中的国际投资争端问题 |
4.2.3 对银行自救措施的进一步思考 |
4.3 资本流动规制措施的合法性审查 |
4.3.1 资本流动规制措施的国际法渊源 |
4.3.2 “Continental Casualty诉阿根廷”案中的国际投资争端问题 |
4.3.3 有关资本流动规制措施的进一步思考 |
4.4 中国金融规制措施的最新发展和完善建议 |
4.4.1 中国金融规制措施的最新发展 |
4.4.2 完善中国金融规制措施的相关建议 |
第5章 国际投资法中的金融争端解决机制 |
5.1 国际投资法中金融争端解决的范围 |
5.1.1 国际投资法中金融争端解决的义务范围 |
5.1.2 国际投资法中金融争端解决的措施范围 |
5.2 国际投资法中金融争端解决的特别规则 |
5.2.1 金融审慎措施的“过滤器”机制 |
5.2.2 仲裁员具备金融行业专业知识及相关经验 |
5.3 国际投资法中金融争端解决的改革完善与中国因应 |
5.3.1 金融投资争端解决的改革完善 |
5.3.2 中国解决金融国际投资争议的应对建议 |
第6章 结论及展望 |
6.1 结论 |
6.1.1 具体结论 |
6.1.2 总体结论 |
6.2 不足之处及进一步研究的方向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着作 |
二、中文论文 |
三、中文学位论文 |
四、英文着作 |
五、英文论文 |
附件 国际组织报告、工具书、国际条约、国际投资仲裁裁决及法院判决等 |
一、国际组织报告 |
二、工具书 |
三、国际投资协定文本及相关国际条约 |
四、国际投资仲裁裁决及相关法院判决 |
附录A IIAs金融投资不符措施与GATS承诺对比情况 |
附录B 纳入金融审慎例外的IIAs |
附录C 对审慎措施提交ISDS作出特别规定的IIAs |
附录D 涉及金融业的ICSID投资仲裁案件一览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8)我国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问题缘起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 国外研究现状 |
二 国内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意义 |
一 理论意义 |
二 实践意义 |
第四节 研究方法、主要创新和不足 |
一 研究方法 |
二 本文的创新点 |
三 本文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基本原理 |
第一节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意义辨析 |
一 司法豁免的历史源流与现代含义 |
二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内涵与特征 |
三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与其他主体司法豁免制度之间的关系 |
第二节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构成要素与理论基础 |
一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构成要素 |
二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理论基础 |
第三节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价值取向与功能定位 |
一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价值取向 |
二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功能定位 |
第二章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演变脉络与运行现状 |
第一节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演变脉络 |
一 建国后到改革开放前(1949—1978):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观念萌生 |
二 改革开放后到十八大前(1979—2011):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初步建构 |
三 十八大以后(2012至今):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渐趋成型 |
第二节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运行的基本现状 |
一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规范依据 |
二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积极功效 |
三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现有的局限与不足 |
第三节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探析 |
一 传统司法观念对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制约 |
二 法院治理机制泛行政化对法官权利的侵蚀 |
三 法官素质现状对司法豁免制度运行的影响 |
第三章 完善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现实考量 |
第一节 完善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正当性 |
一 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应有之义 |
二 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必由之路 |
三 维护法官中立性地位的制度保障 |
第二节 完善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必要性 |
一 破解法官权责失衡难题的必要条件 |
二 回应法官职业角色紧张的实践需要 |
三 防范法官职业风险趋增的有效途径 |
第三节 完善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可行性 |
一 制度保障 |
二 技术条件 |
三 现实依据 |
第四章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改革与发展 |
第一节 建构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基本原则 |
一 遵循司法规律 |
二 有限豁免原则 |
三 统筹协调原则 |
第二节 健全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基本路径 |
一 完善法官司法豁免的立法设计 |
二 畅通法官司法豁免的运行机制 |
三 强化法官司法豁免的监督管理 |
第三节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与司法体制改革的衔接协调 |
一 司法豁免与司法追责制 |
二 司法豁免与法官员额制 |
三 司法豁免与法官职业伦理制度 |
四 司法豁免与法官职业保障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致谢 |
(9)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路径 |
第一章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金融监管权理论基础 |
一、金融监管的公权力属性 |
二、金融监管的正当性理论 |
第二节 金融监管权的多元与多重 |
一、金融监管权主体的多元化 |
二、金融监管对象的全覆盖 |
三、金融监管内容的系统化 |
第三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结构化”性质 |
一、国家权力的央地配置 |
二、“结构化”视角下的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 |
第四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动因 |
一、地方金融业的发展状况是根本动因 |
二、地方政府金融发展的竞争需要是直接动因 |
三、维护金融安全是终极动因 |
四、国家权力结构改革是重要动因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央地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变迁和现状 |
第一节 中央金融监管权模式的历史变迁 |
一、1949-1979:中央银行“大一统”时代 |
二、1979-1992:中央银行体制的建立与地方监督保障 |
三、1992-2003:分业监管与地方干预 |
四、2003-至今:分业监管与金融监管协调 |
第二节 我国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历史考察 |
一、1949 年以来我国权力央地关系的发展 |
二、我国金融监管央地关系的变迁 |
第三节 我国央地金融监管权配置的现状分析 |
一、中央金融监管权配置现实 |
二、金融监管权集中配置于中央的弊端 |
三、地方金融监管权的配置现实 |
四、央地双层监管的显着趋势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困境 |
第一节 地方金融监管的多重困境 |
一、应对传统金融的困境 |
二、地方金融监管法律依据普遍缺失 |
三、地方监管机构定位不清 |
四、应对互联网金融冲击的困境 |
第二节 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合法性危机 |
一、金融立法现状 |
二、现行金融立法存在的问题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金融监管央地配置域外模式借鉴 |
第一节 分权型多层监管模式 |
一、美国的分权型双层金融监管权配置 |
二、加拿大分权型双层金融监管权配置 |
三、美国、加拿大分权型多层监管体制特征 |
第二节 集中型单层监管模式 |
一、英国金融监管权集权型单层配置模式 |
二、德国依托地方银行的地方监管模式 |
三、日本中央政府部门行政授权地方监管模式 |
四、欧盟合作性金融监管模式 |
五、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单层监管模式的特征 |
第三节 域外金融监管的比较分析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
一、域外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制度化 |
二、监管权力央地配置模式的决定因素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制度建构 |
第一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宏观设计 |
一、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价值取向 |
二、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配置目标 |
三、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主要原则 |
第二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的法治化路径 |
一、通过法律制度配置监管权力 |
二、充分发挥地方立法权的作用 |
第三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主体配置 |
一、监管机构配置的基本原则 |
二、中央指导下的地方统筹监管模式 |
第四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内容配置 |
一、厘清地方监管与中央监管之间的界限 |
二、厘清地方金融市场与政府监管之间的界限 |
三、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内容 |
第五节 配套制度设计 |
一、中央从严格分业走向行业统筹 |
二、完善中央与地方经济权力配置关系 |
三、创造地方金融监管权实现的条件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外生因素对全球金融治理的影响 ——基于主体、制度和观念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摘要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选题意义 |
1.研究背景 |
2.选题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1.国际政治理论中主体、制度、观念的文献综述 |
2.新制度主义文献综述 |
3.历史制度主义的外生因素文献综述 |
4.关于全球金融治理的文献综述 |
(三)论文的主要内容及研究方法 |
1.主要内容 |
2.研究方法 |
(四)论文的主要创新及其不足之处 |
1.主要创新 |
2.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概念的不同界定及基本理论 |
一、全球金融治理的概念与面临的挑战 |
(一)全球治理的概念 |
(二)全球金融治理的目标 |
(三)全球金融治理本身的挑战 |
二、主体、制度、观念的不同视角 |
(一)经济民族主义视角 |
(二)经济自由主义视角 |
(三)马克思主义视角 |
三、外生因素对制度变化的作用 |
(一)外生因素产生作用的路径 |
(二)历史制度主义与路径依赖 |
(三)在制度变化中的主体与观念互动 |
小结 |
第二章 全球金融治理不同主体及其影响 |
一、全球金融治理不同主体及其互动 |
(一)国家与非国家主体对全球金融治理的作用 |
(二)全球金融治理多边协商机制中的主体互动 |
二、全球金融治理标准化行为者的分类 |
(一)全球金融治理标准提倡者 |
(二)全球金融治理标准制定者 |
(三)全球金融治理标准执行者 |
三、外生因素对主体路径变化的影响 |
(一)外生因素与主体变化 |
(二)多边协商机制与主体互动 |
小结 |
第三章 全球金融治理制度的变化 |
一、全球金融治理的制度变迁及其挑战 |
(一)全球金融体系及其运作机制 |
(二)全球金融治理的制度变迁 |
(三)全球金融治理的变化与挑战 |
二、在多边协商机制中的制度变化 |
(一)美国主导时代(1944-1975) |
(二)七国集团主导时代(1975-2008) |
(三)二十国集团主导时代(2008-) |
三、外生因素对制度路径变化的影响 |
(一)外生因素与制度变化 |
(二)金融危机后制度变迁的案例分析 |
小结 |
第四章 观念在全球金融治理中的作用及变化 |
一、观念对制度的功能 |
(一)观念的普遍性和特殊性 |
(二)国际规范的内化 |
二、在全球金融治理中的观念路径分析 |
(一)古典自由主义 |
(二)凯恩斯主义 |
(三)内嵌式自由主义 |
(四)新自由主义 |
三、金融危机对观念变化的影响 |
(一)亚洲与世界金融危机引发的观念变化 |
(二)全球金融治理中的观念扩散及作用 |
小结 |
第五章 外生因素作用下全球金融治理的展望 |
一、后危机时代全球金融治理的局限性 |
(一)主体、制度、观念三者合力的影响 |
(二)全球金融治理的局限性 |
二、今后继续研究的空间:金融科技对全球金融治理的影响 |
(一)银行中心金融体系与市场中心金融体系 |
(二)金融科技发展状况 |
(三)Fintech发展对全球金融治理的影响 |
小结 |
结论 |
中英文对照表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四、谈中国金融结构的走向(论文参考文献)
- [1]“大统”天下时代的中国与世界 ——廖平“大统”经学研究[D]. 刁春辉. 山东大学, 2021(11)
- [2]私学主导:日本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研究[D]. 陈元元. 河北大学, 2021(09)
- [3]新时代合作共赢外交理念研究[D]. 李泽阳. 西北民族大学, 2021(09)
- [4]金融开放与中国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的发展[D]. 王毅. 吉林大学, 2020(01)
- [5]次区域合作视角下的中国-中东欧国家“17+1合作”研究[D]. 牛梦圆. 北京外国语大学, 2020(02)
- [6]刘鸿儒的金融改革思想研究[D]. 田培江. 上海社会科学院, 2020(04)
- [7]国际投资法中的金融规制问题研究[D]. 马兰.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20(01)
- [8]我国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研究[D]. 于猛. 郑州大学, 2020(02)
- [9]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D]. 李其成. 江西财经大学, 2019(07)
- [10]外生因素对全球金融治理的影响 ——基于主体、制度和观念的分析[D]. LEE/KAYEON(李佳娟). 吉林大学, 201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