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试论完善我国的物权立法(论文文献综述)
孙晨[1](2021)在《动产用益物权制度构建研究》文中提出用益物权制度是一种法定的物权利用方式,而在我国这一制度却仅适用于不动产。即使《物权法》和《民法典》已经肯定了动产用益物权的“合法地位”,但是实践中仍然缺乏对动产的用益。其实,动产用益物权和不动产用益物权在本质上并没有区别,只是在客体方面存在不同而已,动产用益物权制度强调的是以动产为客体而建立起的用益物权制度。在物权理念的转变下,“以所有权为中心”发展为“所有和利用二元并重”,因此,动产用益物权制度在这种背景之下具有了“落地”的必要。然而在我国,虽然在《民法典》中确立了可以在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但是关于用益物权客体范围的问题,在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议,无法得出一致结论。同时,动产用益物权制度还缺乏具体规则的调整,因此阻碍了实践中对动产用益物权的应用。在这种背景之下,亟待完善我国动产用益物权制度。构建动产用益物权制度,首先必须明确其外延问题,也就是说何种动产能够成为动产用益物权的客体。在研究了罗马法和法德民法对用益物权的规定后,可以发现其都没有排斥动产用益物权制度的存在,而且其客体范围十分广泛。用益物权的客体理应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在动产上设定用益物权并不存在障碍。考虑到现实需求以及用益的可能性,动产用益物权的客体可以包括部分有体物,即特殊动产、单体高额动产以及集合物。同时,如数据、无线电频谱资源等无体物也可以成为动产用益物权的客体。此外,对动产用益物权制度的设立和变更提出有关具体规则的构想,在公示方法的选择上并没有突破交付主义原则,并且也要继续沿用交付生效加登记对抗模式。最后,论述了动产用益物权的排他效力、优先效力以及物权请求权。物权本身的效力是其与债权利用方式的区别,而动产用益之于债权利用也有着一定的优势。构建动产用益物权制度意义重大,这一制度不仅契合了当前社会经济发展形势下对动产用益的需求,而且同时也促进了物权法体系的完善。
刘通[2](2021)在《论“非典型担保”中的所有权保留交易》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担保物权交易可以分为“典型担保”和“非典型担保”,“非典型担保”是指在物权法定原则的缓和下规定在物权相关立法之外的且具有担保功能的非定限担保物权交易。我国《民法典》中所存在的“非典型担保”包含所有权保留交易、融资租赁交易和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等三种形式。《民法典》中关于担保交易的相关立法较原《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了许多改变,其扩大了担保合同的范围、新增了购买价金担保权以及将登记对抗制度引入合同编等等,《民法典》明确了所有权保留交易等“非典型担保”交易的担保功能及其对抗效力,所有权保留交易中出卖人的权利可以称为“担保性所有权”,故此所有权保留交易的法律适用问题有了解释的空间,如在所有权保留交易中可以适用《民法典》第404条的“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民法典》第414条的动产担保权优先顺位规则以及《民法典》第416条的“购买价金担保权”,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所有权保留交易要完全适用动产担保的相关规定,还需结合所有权保留交易的性质及其相应的条文规定具体分析。本文将首先对“非典型担保”的相关理论进行探析,把握所有权保留交易的性质和具体内容,而后结合《民法典》对相关条文的修正,探讨所有权保留交易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制度规定和类型化模式,以及其对动产担保交易规则的参照适用,最后文章从司法判例的角度,分情况的对所有权保留交易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具体的分析,化解所有权保留交易中出卖人、买受人和第三人之间的法律竞存问题,进而对所有权保理交易制度在理论解释和司法实践中提供些许建议。
康纪田,刘卫常[3](2020)在《现代物权分置的路径与适用》文中研究指明发展不充分的压力迫使物权制度变革:现行物权向现代物权提升。分享经济的实质是分享权利,排他性物权却拒绝权利开放。依物权"状态二元结构"模型,将总体物权按归属物权与利用物权进行"二元分置",排他性静态归属物权与开放性动态利用物权分别独立。以不完全契约的物权意思表示,从现行物权中分离动态利用物权并保障其独立运行;明确动态利用物权的独立地位并将其置于社会公众领域,让权利便于辨识、分享并能形成竞争性利用格局。多功能属性的利用物权表现为系列物权行为、物权变动意思,权利行为的相互性与社会化需要物权立法安排运行轨道。分置并认可利用物权的独立与开放等特性,可让农地"三权分置"问题定分止争。
罗文轩[4](2020)在《论绿色原则在物权法领域的实现》文中提出绿色原则的确立,是民事立法向生态化革新的突破,它植根于绿色发展理念,承载资源安全与生态安全价值,不仅具有重要的资源环境保护宣示作用,还能够基于环境公共利益对意思自治施以必要限制。我国民法典各编的编纂,须以绿色原则为指引,将它的立法精神及要求贯彻到对应的制度以及规范之中。物权法是民法体系的重要构成,其制度安排与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密切相关,绿色原则在民法典物权编的落实十分紧迫且必要。绿色原则在物权法领域的实现,以落实环境公共利益对物权范围及其行使的限制为主线,以物权内在限制途径为最佳载体。绿色原则对物权的内在限制途径下,物权内容扩张为容纳环保义务性构成要素,使物权的行使因负有环保义务而受到约束。然,基于物权法私法之本质、物权自由之意旨、不妨碍物权实现之遵循,以及兼顾交易安全与效率之需要,绿色原则对物权的内在限制不能超越必要的边界,环保义务在物权内容中的扩张必须被限定在合理的“阈值”区间。绿色原则在物权法领域的实现,依赖于民法典物权编一般规定和具体规则对其内容的承接。我国民法典物权编既要在其通则中对绿色原则的内容作出一般表达,又要在其所有权编等各分编中将绿色原则的内容内化为相应的具体规则。物权编具体规则对绿色原则内容的承接,应侧重于所有权分编和用益物权分编对其内容的承接,应以对所有权内容和用益物权容扩的环保义务性构成要素的表达,以及该环保义务性构成要素的具体涵射范围为主要方向。
马义虎[5](2020)在《我国居住权入法的功能分析》文中指出居住权指非所有权人对他人所有房屋及附属建筑设施享有居住的权利,其最早滥觞于罗马法,后被德国、法国等主要欧陆国家所承袭。在2002年物权法草案中曾设置了居住权制度,但是由于诸多学者认为在我国物权立法设置居住权没有其必要性,最终从草案中删除。新时期,我国启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制定工作。其中,就物权编中是否应当规定居住权的问题,仍然存在很大分歧。否定论者认为,不论是从我国的立法结构、社会基础考虑,还是从居住权本身的功能与价值角考虑,规定居住权既不具有可行性,也没有必要性。而肯定论者认为,居住权既有利于保护离婚女性、老人等弱势群体的居住权利,也有利于贯彻所有权人处分财产的自由意志和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不论是否定论者的观点,还是肯定论者的观点,都更多只是将居住权的功能限定在传统的伦理性范围内,没有认识到居住权可能具有其他经济领域的投资、融资功能。因此,笔者以居住权功能拓展为视角,从我国现实制度需求出发,将居住权的功能由传统的伦理性拓展至投资性与伦理性并存的局面,并将其作为进入我国法律规范领域的正当性事由。具体地,应将居住权的主体由自然人扩大到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内的所有民事主体,也突破传统居住权既不可转让、不可继承和出租的限制。此外,应当将居住权制度的具体权利义务内容交由当事人自主决定,充分尊重权利人的自由意志,法律不该过多干涉。唯有如此,居住权才能在我国焕发出新的强大生命力。
王俊朋[6](2020)在《典权立法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典权是中国传统的一项物权制度,根植于中华大地达千年之久。虽然典权兼具融资担保和用益双重功能,但我国2007年颁行的《物权法》并未规定典权。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迅速发展,典权作为调整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具有很大的适用空间。恰逢我国首部《民法典》制订之际,典权应否要编入《民法典》再次成为民法学界争议的焦点之一。本文重点讨论典权立法问题,主要由五个章节构成:第一章介绍了本文的选题背景和研究典权的意义,总结了国内外典权研究的现状,指出本文将探讨激活典权的必要性,并给出典权立法的合理化建议。第二章对典权概念进行了界定。首先,介绍典权的运行机理和功能。其次,将典权分别与国内外类似法律制度进行对比研究,得出我国典权的特征。然后,介绍了关于典权性质的学术争议,通过比较分析用益物权说、担保物权说及特种物权说三种学说,得出典权的性质为用益物权,兼有担保功能。最后,在特征、性质的基础上,并借鉴台湾地区立法及部分学者观点,笔者提炼总结出典权的概念,对典权范畴进行了清晰的界定。第三章梳理了典权的发展历程。首先,介绍了典权的产生背景、演变过程,并对其发展前景进行了预测。然后,说明了典权的立法现状和存在形式。典权作为我国特有的物权制度,历经千年发展,不断被修正与完善。虽然,典权没有被我国现行《物权法》所承认,但其一直以习惯法形式存在,应用于民间的经济往来。第四章归纳了我国典权立法的困境及成因。典权立法的困境主要有典权存废之争、典权法律关系中客体的范围不明以及规范缺失。笔者分析,困境的主要成因是对典权认识存在盲区和物权立法僵化。第五章我国典权立法可行性分析及立法建议。首先,笔者对典权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分析,得出典权应当编入民法典的结论。然后,探讨了我国典权立法的路径和模式,认为典权本质上是用益物权,应当采用普通法加特别法的方式,将典权规定在《民法典·物权编》用益物权章。最后,结合前文的分析总结,对中国特色典权的具体内容建构提出了合理建议。综上所述,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典权仍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典权以其独特的制度设计,兼具不动产用益和融资担保的双重功效,恰能弥补我国不动产用益物权制度设计中的不足。将典权载入民法典,对典权进行革弊鼎新,挖掘其潜在价值,并加以发展和利用,有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物权体系,满足日益多元化的社会需求,将对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王正[7](2020)在《民法典中居住权制度的引入和完善》文中研究指明居住权滥觞于罗马法,是一项古老的役权制度。近代法典化运动以来,居住权制度普遍被各欧陆国家采纳,并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改良和发展。我国物权立法过程中,居住权曾一度进入过《物权法(草案)》,然最终被摒弃。如今,民法典的编撰工作已近尾声,居住权作为一种新型用益物权在物权编中再次出现。但学界对其存废以及具体建构仍存在较大争议。本文在论证居住权制度入典的必要性基础之上,就有关居住权的性质、设立方式、主客体、权利义务之规定进行了修正和补充,以期为居住权正名之余进一步发挥其功能。本文正文部分由四章构成,每章的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介绍了居住权在理论界的存废之争以及各国对该制度的扬弃。自物权法制定以来,学界有关居住权之争鸣就未曾停息,笔者罗列出了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居住权起源于罗马法,但并非所有罗马法系国家均予以传承,如亚洲各国民法就甚少有其踪影,笔者对欧陆及亚洲各国之立场进行了总结。第二章和第三章分别从理论功能和现实需求方面对居住权入典的必要性进行了论证。在第二章,笔者从居住权可以有效缓和物权法定之僵局、弥补用益物权体系之不足和完善我国役权制度等三个角度,探讨了设立居住权的理论意义。在第三章,笔者首先介绍了司法实务、现有制度在面对居住权问题时的困境,然后从居住权可用于政府住房保障制度的实现、有效贯彻当事人的意志、实现房屋多样化利用等方面论证了居住权制度存在的现实意义。第四章是对《民法典(草案)》中居住权规定的完善。通过对域外立法例的考察,再结合我国的国情,主要提出了以下观点:居住权的设立方式除合同约定和遗嘱取得之外,还应增加遗赠、法定方式。具有较强人身专属性的居住权原则上不得转让、继承和抵押,也不得将房屋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居住权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权利人对房屋除占有和使用外,还可有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同理,设立居住权的目的除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外,还可以有其他目的。另外,我们可以借鉴共有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赋予居住权人在居住权存续期间同样的权利。居住权人还应妥善使用他人房屋,履行善良管理义务。我们也可以参照赠与合同中出现赠与人取得法定撤销权和继承法中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规定,使所有权人在特定情形下有权撤销居住权。
刘炯[8](2020)在《我国居住权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居住权作为一种古老的私法制度,根据现有记载最早可追溯到罗马法。传统罗马法中的居住权是指为了保障特定群体的居住利益,房主将房屋交由他人使用、收益的权利。在法律性质上罗马法将居住权定性为用益权,也是一种人役权。居住权是当时特殊历史背景下为保障婚姻家庭领域弱势群体的产物。受罗马法的影响,近现代大陆法系下的多数国家,在他们的民法典中都将居住权制度规定于其中。比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瑞士民法典》都有关于居住权的规定,虽然《德国民法典》中没有明确提到居住权,但其所说的使用住房的权利与居住权类似,在本质上就是居住权。除此之外,德国还专门制定了一部单行法,即《住宅所有权及长期居住权法》。同样在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和司法判例中也能找到居住权的身影,只不过其主要存在于婚姻家庭领域。我国也同样在立足本国国情的基础上,引进吸收了居住权制度,将其纳入我国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之中。十几年前我国在制定物权法时,居住权曾经出现在《物权法(征求意见稿)》及前四次草案审议稿之中,但对于是否应将居住权纳入《物权法》理论界存在很大争议,主要分为赞成说和反对说。而最终公布的《物权法》没能将居住权纳入其中,这无疑是立法政策上的缺陷。虽然制定《物权法》时居住权制度未被纳入,但理论界并未停止对居住权的研究,司法实务中涉及居住权的案件也逐渐增多且分布在全国各地。党和政府始终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体现在法律层面就是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是弱势群体的利益通过立法来保障其实现。我们知道居住权作为一项用益物权,有利于保障弱势群体的居住利益。所以,我国《民法典(草案)》引入居住权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住宅用地资源稀缺、住房建设成本的上升、人口老龄化不断加剧等,由此带来的住房问题日益严峻。可见居住权制度与我国的民生住房问题息息相关,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多次提出要加强保障民生,2018年在中共中央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通过多种举措来完善我国的住房制度,以此保证全体人民能够住有所居。所以,我国在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中为居住权单独增设一个章节,时隔十几年之后居住权终被纳入我国物权体系中。我国的首部《民法典》将于2020年5月下旬举行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通过对居住权相关条文地梳理可以看出物权编草案对居住权的具体内容的规定过于笼统,对于居住权的设立、主体、客体、内容等诸多方面并未作出明确而系统性地规定。笔者将以《民法典(草案)》规定的居住权相关内容为基础,对居住权的基本理论、价值与功能、居住权的具体制度设计作出论述,尤其侧重于对居住权具体制度构造的评析。笔者希望通过本文的论述能够为居住权在今后的司法解释以及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提供一些理论上的参考,从而能够更好地实现我国住房政策由“居住有其屋”向“住有所居”的转变。
郭云峰[9](2019)在《论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制度构造》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受公法和私法的双重调整,是一种兼具公权和私权双重属性的复合性权利(力),以公共所有权和公共利益为目的对其进行制度构造和规制,必然导致其主体、客体、权利内容等与建立在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哲学基础上的私人所有权存在差异。然而,二者之间的这种差异却经常被潜意识地转换为对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的批评和指责,个人所有权则成为评价国家所有权的“完美模型”和“标准答案”。其中,国家所有权主体虚位即是试图否定国家所有权,并对之进一步私有化的论者,所经常采用的一种意在彻底否定国家所有或者全民所有的“釜底抽薪”式的辩论策略。为此,应以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复合权利(力)属性为逻辑起点,从主体、客体、权能三个方面探讨作为公共所有权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制度构造问题。本文共五章,各章的主要内容是:第一章“绪论”。本部分介绍了选题的背景与研究价值、域内外研究进展。在国家和集体共同“垄断”自然资源所有权的现行立法框架下,公众主要通过用益物权制度对自然资源进行使用、收益。为避免“国家给多少,社会才能用多少”的结局,必须以“全民”为本位构建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防范国家所有和全民所有演变为政府所有、地方所有和部门所有。与借助公产制度限制政府权力、保障社会公众利用权的域外研究思路相比,国内研究在很大程度上一是种旨在廓清国家所有权与政治制度联系的中立研究路径,缺乏主动限制政府权力的意识。第二章“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复合权利属性”。本部分旨在论证自然资源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复合权利属性。受罗马法按照物权客体分类立法调整技术的影响,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国有财产均实质性地形成了区分国家公产与私产、运用公法和私法分类调整的制度传统。在公权与私权严格分立的传统法学思维的作用下,关于国家所有权权利(力)属性的分析又形成了要么是公权,要么是私权的认知前见。事实上,公共所有权内部权利、义务并存的制度安排决定了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复合权利(力)属性,当前国内学界的公权说与私权说,只不过是对其社会属性某一方面认知的结果,均具相对的合理性,本质上是一种存在“附加条件”的“真理性学说”。而当此“附加条件”被去除之后,无论是公权说还是私权说,均有可能成为谬误。第三章“复合权利定位下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理论重构”。本部分旨在从主体、客体、权能三个方面研究自然资源资源国家所有权的理论重构问题。关于主体的理论重构,应采用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双重主体说。即,国家和全民均是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所有权人,二者之间存在着一种以公共信托为基本内容的内部关系。其中,国家是国有自然资源法律上的所有权人,全民是国有自然资源实质意义上的所有权人。关于客体理论重构,应坚持自然资源为物权客体的基本理论定位,国有自然资源资产范围应当以法定方式进行限定,并按照区分国家“公产”与“私产”的模式建立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的管理体制。关于权能制度的理论重构,应根据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复合权利属性,将其权能界定为一种同时包括公法权能和私法权能的复合权能,但这两种权能受不同的权利行使规则的拘束:公法权能的行使必须具有直接的公法依据,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和规则,法有明文规定必须“为”和法无明文授权即禁止是对公法权能行使的基本要求;私法权能的行使除受法律的一般限制外,可遵循法无禁止即许可的原则。由此,在公法、私法分别构造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法律格局之下,公法权能与私法权能内在的联系规律是:保护公众合理利用等国家义务性质的公法权能具有优先实现性,并受公法程序和规则的约束;在不与公法权能冲突、不侵害社会公众资源利用权的前提下,依照私法规则实现其私法权能。第四章“复合权利定位下我国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评价”。本部分旨在从主体、客体、权能三个方面检视自然资源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产生根源。关于主体制度,我国现行立法采取区分归属主体与代表行使主体,并借助“层层代表”和“代表行使”,解决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全民”主体由“虚”向“实”转化的立法技术问题。在此过程中,作为所有权主体的“全民”地位被不断的消融,引发所有权主体虚位和缺位等问题,最终呈现在人们视野中的所有权主体实体化为各级政府。关于客体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几乎所有的存在争议的自然资源,在我国都可能透过法律解释等方式,被认定为国家“私产”,容易引发与民争利的指责;将国有自然资源资产与普通国有资产“无差别”对待的后果是环境生态代价巨大。关于权能,由于理论和实践习惯于从纯公法或者纯私法的角度解构其权能,公共控制和公共使用目的无法使其公法权能与私法权能发生勾连,也无法对之实施规制,引发公法遁入私法等问题。第五章“复合权利定位下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制度重构”。本部分旨在研究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制度重构问题。主体制度重构的核心要点是:将国家规定为基本民事主体,以拓展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主体制度及其理论的空间;按照双重所有权主体的理论定位,依托全国人大重构代表行使主体体系,加强“全民”主体对代表行使行为的控制;承认存在着国家机关之外的、根据授权行使代表行使的主体。客体制度重构的核心要点是:采取“公产法定”和司法判例相结合的方式区分国家公产和私产;明确自然资源为不动产的物权法地位,通过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等构造国有自然资源“不动产”。权能重构的核心要点是:基于其复合权利属性的理论定位,应直接明确代表行使主体可通过委托授权方式行使国家所有权;行政特许、设定用益物权为其公法权能;作为“全民”成员的社会公众有依法或依照习俗利用特定自然资源物的权利。
毛永泽[10](2019)在《论我国抵押权涤除制度的构建》文中认为为在促进抵押物流转的同时全面保护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在二十年间数次针对担保物权立法,抵押物转让制度也日臻完善。但实际上我国物权立法过程并不顺畅,《物权法》数易其稿经八次审议才艰难问世,且争论一直没有间断。其中典型的例子是国内学者对《物权法》第191条规定的制度属性至今仍有争议。实际上,该条第2款规定的是抵押权清除制度中的替代清偿制度,而不是涤除制度。涤除制度与替代清偿制度清除抵押权负担的法律效果相同,但作用原理不同。替代清偿制度通过清偿主债务,利用抵押权的从属性间接产生消灭抵押权的效果,而涤除制度通过涤除程序直接消灭抵押权负担。我国现行物权立法并未赋予抵押权追及效力,而是选择限制抵押物的流通作为代替以保护抵押权人利益,这样的立法考量显然属于舍本逐末。虽然我国又通过瑕疵担保、替代清偿、价金代位等手段对抵押物买受人进行保护,但实际来看都没有达到预期的保护效果。涤除制度赋予抵押物买受人涤除权,以对抗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追夺,满足了买受人对抵押物的渴求,避免了抵押物流通受阻产生的资源浪费,同时也较为巧妙地填补了抵押物转让制度存在的漏洞。笔者认为,我国在民法典的编纂过程中应该回归大陆法系允许抵押物自由转让的传统,并同时赋予抵押权追及效力。在此基础上,结合本国国情合理引入涤除制度,以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完善我国抵押物转让制度,并进一步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于这样的考量,本文从法律的角度对抵押权涤除制度进行了研究,共分为四个部分:本文第一部分介绍了涤除制度的演变过程,将抵押权的清除与涤除这一对相近概念做了比较分析,厘清了涤除的概念,讨论了涤除权的权利性质,并提出了笔者的观点。本文第二部分分析了我国现行物权立法对涤除制度的立场,主要研究我国现行物权立法对抵押物擅自转让的效力、抵押权追及效力的认识问题,并进而得出我国并不存在涤除制度的结论。本文第三部分从涤除制度在我国构建的理论基础、实践基础和设置价值这三个方面论证了我国涤除制度构建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本文第四部分综合了上文的分析,从涤除权的行使主体、涤除权的行使时间、涤除金额的确定机制、涤除的法律效果与涤除权的行使程序五个方面提出了涤除制度在我国构建的一些参考建议。
二、试论完善我国的物权立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试论完善我国的物权立法(论文提纲范文)
(1)动产用益物权制度构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动产用益物权的立法例 |
一、我国动产用益物权的立法 |
二、域外动产用益物权的立法 |
(一)罗马法上的动产用益物权 |
(二)法国民法上的动产用益物权 |
(三)德国民法上的动产用益物权 |
三、国内外比较分析 |
第二章 动产用益物权的设立与变更 |
一、动产用益物权的设立 |
(一)动产用益物权的客体特征 |
(二)动产用益物权的客体范围 |
二、动产用益物权的变更 |
(一)动产用益物权的转让 |
(二)动产用益物权与善意取得制度 |
三、设立变更之公示方法 |
(一)动产物权变动之公示方法的讨论 |
(二)动产用益物权公示方法的选择 |
(三)动产用益物权设立之公示 |
(四)动产用益物权变更之公示 |
第三章 动产用益物权的效力 |
一、动产用益物权的排他效力 |
二、动产用益物权的优先效力 |
三、动产用益物权的物权请求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致谢 |
(2)论“非典型担保”中的所有权保留交易(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选题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二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 研究方法 |
四 研究思路 |
五 创新点及不足 |
第一章 所有权保留交易的理论探索 |
第一节 “非典型担保”的民法理论 |
一 “非典型担保”的含义及表现形式 |
二 “非典型担保”的分类 |
三 “非典型担保”的特征 |
四 “非典型担保”的处理模式 |
第二节 比较法视野下的所有权保留交易 |
一 英美法系中的所有权保留交易 |
二 大陆法系中的所有权保留交易 |
第三节 所有权保留交易的理论分析 |
一 所有权构成论 |
二 担保物权构成论 |
三 担保性所有权说 |
第二章 所有权保留交易的立法现状及类型化模式 |
第一节 所有权保留交易制度的立法现状 |
一 所有权保留交易中的登记对抗制度 |
二 所有权保留交易中的取回权与回赎权 |
三 所有权保留交易中的“正常买受人规则” |
四 所有权保留交易中的购买价金担保权 |
第二节 所有权保留交易的类型化分析 |
一 广义与狭义的所有权保留交易 |
二 简单的与延长的所有权保留交易 |
三 已登记与未登记的所有权保留交易 |
第三章 从司法判例看所有权保留交易的法律适用 |
第一节 买受人处分标的物的法律适用 |
一 买受人将标的物抵押于第三人 |
二 买受人将标的物出卖于第三人 |
第二节 出卖人处分标的物的法律适用 |
一 出卖人将标的物出卖于第三人 |
二 出卖人将标的物抵押于第三人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现代物权分置的路径与适用(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发展不充分倒逼权利分享机制 |
三、总体物权“状态二元结构”分置 |
(一)明确物之归属的物权:静态归属物权 |
(二)发挥物之效用的物权:动态利用物权 |
(三)归属物权与利用物权总体:构建现代物权 |
四、物权分置的主旨是让利用物权独立 |
(一)必须从现行物权制度中分置利用物权 |
(二)肯定物权行为才能分置出利用物权 |
(三)以不完全契约形式分置利用物权 |
五、动态利用物权独立的实践价值 |
(一)分享经济主要分享利用物权 |
(二)农地经营权独立才具分享价值 |
1.物权总体分置下的经营权独立 |
2.经营权独立的根本特性 |
3.经营权独立的开放性意义 |
(三)让利用物权独立可开发新型物权 |
结 语 |
(4)论绿色原则在物权法领域的实现(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
(一)选题的背景 |
(二)选题的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论文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一)论文的研究方法 |
(二)论文的创新点 |
第一章 价值宣导与行为限制:绿色原则在物权法领域实现的必要性 |
一、绿色原则的缘起 |
二、绿色原则的特质 |
(一)绿色原则宣导资源安全与生态安全价值 |
(二)绿色原则基于环境公共利益限制民事主体行为 |
三、绿色原则与物权法的联结 |
第二章 物权限制与物权内容:绿色原则在物权法领域的实现载体 |
一、物权限制的界定及其划分 |
(一)物权限制是对物权范围及其行使的限制 |
(二)物权内在限制与外在限制之划分 |
二、物权内容的界定及其构成 |
(一)物权内容是权利所及范围的抽象表达 |
(二)物权内容的构成 |
三、绿色原则对物权的内在限制途径与外在限制途径 |
(一)绿色原则对物权的内在限制途径 |
(二)绿色原则对物权的外在限制途径 |
(三)内在限制途径是绿色原则限制物权的最佳载体 |
第三章 扩张限制与“阈值”确定:绿色原则在物权法领域的实现边界 |
一、限制环保义务在物权内容中扩张的必要性 |
(一)基于物权法私法之本质 |
(二)基于物权自由之意旨 |
(三)基于不妨碍物权实现之遵循 |
(四)基于兼顾交易安全与效率之需要 |
二、环保义务在物权内容中扩张“阈值”的确定 |
(一)何为环保义务在物权内容中的扩张“阈值” |
(二)生态文明建设语境下扩张“阈值”的确定 |
第四章 一般规定与具体规则:绿色原则在物权法领域的实现路径 |
一、绿色原则在物权法领域的实现路径 |
(一)关于绿色原则实现路径的学说述评 |
(二)绿色原则在物权法领域的最佳实现路径 |
二、民法典物权编一般规定对绿色原则的承接 |
三、民法典物权编具体规则对绿色原则的承接 |
(一)所有权分编对绿色原则的承接 |
(二)用益物权分编对绿色原则的承接 |
(三)担保物权分编对绿色原则的承接 |
(四)占有分编对绿色原则的承接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研究成果 |
(5)我国居住权入法的功能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问题的缘起 |
(二) 文献综述 |
一、居住权的基本理论 |
(一) 居住权与居住权功能的含义 |
(二) 居住权的历史沿革 |
二、居住权与相关制度的功能辨析 |
(一) 居住权与租赁权 |
(二) 居住权与附条件房屋买卖 |
(三) 居住权与附条件的遗嘱或遗赠 |
(四) 居住权与反向抵押权 |
三、居住权的功能拓展 |
(一) 伦理性居住权的社会保障功能 |
(二) 投资性居住权的经济功能 |
四、居住权功能拓展视角下的规则设计 |
(一) 居住权主体 |
(二) 居住权的客体 |
(三) 居住权的设立取得及其流通性 |
(四) 居住权的内容 |
(五) 居住权的期限及其消灭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致谢 |
(6)典权立法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本文的创新点 |
第二章 典权概念界定 |
2.1 典权的运行机理与功能 |
2.1.1 典权的运行机理 |
2.1.2 典权的功能 |
2.2 典权与类似制度比较 |
2.2.1 典权与典当 |
2.2.2 典权与抵押权 |
2.2.3 典权与质权 |
2.2.4 典权与所有权保留 |
2.2.5 典权与不动产质权 |
2.2.6 典权与担保用益制度 |
2.3 典权的性质 |
2.3.1 典权性质的学术争议 |
2.3.2 典权性质分析 |
2.4 典权内涵认定 |
第三章 典权的发展历程 |
3.1 典权的历史沿革 |
3.1.1 典权的产生背景 |
3.1.2 典权的演变过程 |
3.1.3 典权的发展前景 |
3.2 典权的立法现状和存在形式 |
3.2.1 典权的立法现状 |
3.2.2 典权的存在形式 |
第四章 我国典权立法的困境及成因 |
4.1 我国典权立法的困境 |
4.1.1 典权存废之争 |
4.1.2 典权法律关系中客体的范围不明 |
4.1.3 典权规范缺失 |
4.2 我国典权立法困境的成因 |
4.2.1 对典权认识的盲区 |
4.2.2 物权立法僵化 |
第五章 我国典权立法可行性分析及立法建议 |
5.1 典权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
5.1.1 典权的优势 |
5.1.2 《民法典·物权编》确立典权的必要性 |
5.1.3 典权将为不动产领域改革提供新的解决思路 |
5.2 典权立法路径和模式 |
5.2.1 典权立法路径 |
5.2.2 典权立法模式 |
5.3 中国特色典权内容的构建 |
5.3.1 典权的变动 |
5.3.2 典权的效力 |
5.3.3 典权的特别规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民法典中居住权制度的引入和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文章架构 |
一、居住权制度的存废之争 |
(一)居住权支持论 |
(二)居住权反对论 |
(三)大陆法系对居住权制度的扬弃 |
(四)小结 |
二、我国居住权入典的理论需求 |
(一)缓和物权法定之僵局 |
(二)弥补用益物权体系之不足 |
(三)完善役权制度体系 |
三、我国居住权入典的现实需求 |
(一)司法裁判亟待居住权立法 |
(二)现有制度难以替代居住权的功能 |
(三)居住权的新功能 |
四、居住权制度之完善 |
(一)居住权的内容 |
(二)居住权的主体 |
(三)居住权的客体 |
(四)居住权的权利义务 |
(五)居住权的变更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我国居住权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成果 |
三、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居住权的历史沿革与制度现状 |
第一节 居住权的概念界定和基本特征 |
一、居住权制度的渊源 |
二、居住权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特征 |
第二节 居住权的历史演进与继受状况 |
一、大陆法系国家对居住权的继受与发展 |
二、英美国家对居住权的继受与发展 |
三、东亚国家及我国台湾和澳门地区对居住权的继受与发展 |
四、我国对居住权的继受与发展 |
第三节 我国居住权制度的现状考察 |
一、我国民法学界对居住权的探讨 |
二、我国居住权制度的立法现状 |
三、居住权在我国司法实务中的状况 |
第二章 我国居住权制度的功能与定位 |
第一节 我国引入居住权制度的功能 |
一、社会性居住权的功能——保护弱者的权益 |
二、投资性居住权的功能——满足财产利用形式的多样化 |
三、居住权的应然功能:兼顾社会性居住权与投资性居住权 |
第二节 我国居住权制度的定位 |
一、居者有其屋——居住权的价值定位 |
二、从租赁到用益——居住权的权利定位 |
三、人役权定位的反思:房屋利用方式的再变革 |
第三节 我国居住权的具体适用范围探析 |
一、社会性居住权的适用类型分析 |
二、投资性居住权的适用类型解析 |
第三章 我国居住权制度构造的评析 |
第一节 我国物权法上居住权的界定和性质 |
一、居住权的概念界定 |
二、居住权的性质 |
第二节 居住权的主体与客体存在的问题及评析 |
一、居住权的主体适用范围模糊 |
二、居住权的客体范围过于狭窄 |
第三节 居住权的得丧变更 |
一、居住权的取得方式单一 |
二、居住权无偿设立的不足 |
三、居住权是否具有不可转让性 |
四、居住权的期限规定模糊 |
五、居住权的消灭事由单一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论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制度构造(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评述 |
1.2.1 国外研究概述 |
1.2.2 国内研究概述 |
1.2.3 对现有研究的评述 |
1.3 选题研究的价值 |
1.3.1 理论价值 |
1.3.2 应用价值 |
1.4 选题研究范围界定 |
1.4.1 自然资源的基本概念 |
1.4.2 自然资源的学理分类 |
1.4.3 本文研究的自然资源 |
1.4.4 本文研究的国家主体的人格定位 |
1.5 研究的目的与逻辑框架 |
1.5.1 研究的目的 |
1.5.2 研究的逻辑框架 |
1.6 研究方法与分析工具 |
1.7 本选题研究的难点与创新之处 |
1.7.1 研究难点 |
1.7.2 创新之处 |
第2章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复合权利属性 |
2.1 关于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性质的学术争议 |
2.1.1 公权说 |
2.1.2 私权说 |
2.1.3 新公权说 |
2.2 既有学说的不足及其原因 |
2.2.1 既有学说的不足 |
2.2.2 既有学说不足的原因分析 |
2.3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复合权利说的提出 |
2.3.1 复合权利说的基本内容 |
2.3.2 复合权利说的理论依据 |
第3章 复合权利定位下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理论重构 |
3.1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主体的理论重构 |
3.1.1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主体的主要学说 |
3.1.2 对不同学说的评价 |
3.1.3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主体的定位:双重所有权主体 |
3.2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客体的理论重构 |
3.2.1 自然资源客体与传统物权理论的冲突 |
3.2.2 自然资源物权客体的学术争论 |
3.2.3 自然资源作为物权客体的依据 |
3.2.4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客体范围应当“法定”和“有限”的理由 |
3.3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权能的理论重构 |
3.3.1 传统所有权权能理论与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不适应性分析 |
3.3.2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权能的学说争论 |
3.3.3 对不同理论学说的评价 |
3.3.4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复合权能说的证成 |
第4章 复合权利定位下我国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评价 |
4.1 现行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主体制度的法律特征 |
4.1.1 现行主体制度的特征 |
4.1.2 主体制度存在的问题 |
4.1.3 主体制度问题的制度成因 |
4.2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客体制度现状分析 |
4.2.1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客体制度的法律特征 |
4.2.2 客体制度存在的弊端 |
4.2.3 现行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客体制度产生的后果 |
4.3 现行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权能立法分析 |
4.3.1 现行立法中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权能特征 |
4.3.2 现行权能制度存在的问题 |
4.3.3 权能制度问题的成因分析 |
第5章 复合权利定位下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制度重构 |
5.1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主体制度的重构 |
5.1.1 当前我国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主体制度改革的基本趋势 |
5.1.2 重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主体制度的基本设想 |
5.1.3 民法典编纂视角下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主体制度的规则设计 |
5.2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客体的制度重构 |
5.2.1 当前我国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客体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 |
5.2.2 重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客体制度的基本设想 |
5.2.3 民法典编纂视角下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客体制度的规则设计 |
5.3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权能的制度重构 |
5.3.1 当前我国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权能改革的价值取向 |
5.3.2 重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权能的基本设想 |
5.3.3 民法典编纂视角下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权能制度的规则设计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10)论我国抵押权涤除制度的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涤除制度概述 |
(一) 涤除制度的历史沿革 |
(二) 涤除权的概念厘清 |
1. 抵押权的清除与涤除 |
2. 国内外学者对涤除权的认识 |
3. 笔者观点 |
(三) 涤除权的性质界定 |
1. 请求权说 |
2. 形成权说 |
3. 笔者观点 |
二、我国现行法对涤除制度的立场 |
(一) 抵押物擅自转让的效力分析 |
(二) 抵押权追及效力的认识 |
(三) 我国物权立法是否规定涤除制度 |
三、我国涤除制度构建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分析 |
(一) 我国涤除制度构建的理论基础 |
1. 我国抵押权属保全型抵押权 |
2. 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逐渐完善 |
3. 我国民法典倾向于承认抵押权追及效力 |
(二) 我国涤除制度构建的现实依据 |
(三) 我国涤除制度构建的价值 |
1. 填补我国抵押物转让制度的漏洞 |
2. 平衡多方当事人利益 |
3. 实现物尽其用的价值目标 |
四、我国涤除制度构建的具体规则 |
(一) 规范涤除权的行使主体 |
(二) 明确涤除权的行使时间 |
(三) 涤除金额的确定机制设想 |
1. 抵押物买受金额作为涤除金额 |
2. 买受人自行评估提出涤除金额 |
3. 官方估价作为涤除金额 |
4. 构建我国涤除金额的二元确定机制 |
(四) 确定涤除的法律效果 |
1. 抵押权消灭 |
2. 抵押权人申请拍卖 |
(五) 拟制涤除权的行使程序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介 |
四、试论完善我国的物权立法(论文参考文献)
- [1]动产用益物权制度构建研究[D]. 孙晨. 烟台大学, 2021(12)
- [2]论“非典型担保”中的所有权保留交易[D]. 刘通. 上海师范大学, 2021(07)
- [3]现代物权分置的路径与适用[J]. 康纪田,刘卫常. 西部法学评论, 2020(04)
- [4]论绿色原则在物权法领域的实现[D]. 罗文轩. 江西理工大学, 2020(01)
- [5]我国居住权入法的功能分析[D]. 马义虎. 吉林大学, 2020(08)
- [6]典权立法问题研究[D]. 王俊朋. 河北大学, 2020(08)
- [7]民法典中居住权制度的引入和完善[D]. 王正. 南京大学, 2020(02)
- [8]我国居住权制度研究[D]. 刘炯.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9]论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制度构造[D]. 郭云峰. 辽宁大学, 2019(09)
- [10]论我国抵押权涤除制度的构建[D]. 毛永泽. 大连海事大学, 201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