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高院劳动调研报告

辽宁省高院劳动调研报告

问:大学生劳动教育现状及原因分析和解决方法的调研报告
  1. 答:大学生劳动教育现状及原因分析和解决方法的调研报告如下:
    一、目前大学生劳动观念现状
    1、不尊重他人劳动成果。不尊重校内保洁及勤工俭学学生劳动成果。
    2、劳动观念和劳动意识淡薄。
    二、原因分析
    1、从家庭层面来看,独生子女政策首冲及学业竞者扮歼争压力,导致劳动在家庭教育中被忽视,学生在家里基本不参与家务劳动,家长也不主张孩子参与劳动锻炼。
    2、从学校层面来看,没有开设劳动教育相关课程,劳动观念和劳动习惯培养较少。
    3、从社会层面来看,学生在社会大环境影响下放松了对自身的要求,存在一些错误的思想,部分学生受拜金主义和享乐主义影响。
    三、对于学校劳动教育开展的建议
    1、引导学生树立缺梁正确的劳动观念。
    2、加强劳动方面的教育。
    3、积极组织社会实践活动,培养学生艰苦奋斗的意志和品格。
    4、完善劳动教育体制。
    四、学生对劳动教育的认识
    学生普遍认为劳动教育有利于培养一个人良好的生活习惯,培养适应环境的能力,培养吃苦耐劳的精神,培养感恩意识,培养独立生活的能力,培养自己的责任心,对于参与社会竞争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问:2021年辽宁高院工作报告得票率
  1. 答:99.3%
    经会议表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以99.3%的赞成率获高票通过。
问: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 答:法律分析:劳动纯旅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先申请劳动仲裁,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发生的纠纷;
    (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发生的纠纷,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发生的纠纷;
    (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
    (六)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源岩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
    (七)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
    (八)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发生的纠纷;
    (九)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发生做裂凳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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