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前我国刑事被害调查的现状与思考暨对2000年ICVS报告之分析(论文文献综述)
丁雪萍[1](2020)在《我国犯罪被害人调查制度构建研究》文中指出官方刑事司法统计数据一直是国家制定相关政策与了解国内犯罪情况的资料来源,同时也是犯罪学研究领域的学者们研究犯罪现象的依据。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与犯罪的多样化,人们逐渐认识到官方搜集整理的与犯罪情况相关的数据存在极大的缺陷,不能真实反映国家在特定时间段的犯罪情况。人们将这些由于各种原因未能纳入官方刑事司法统计的犯罪数据称为“犯罪黑数”或是“犯罪暗数”,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犯罪被害人调查制度应运而生,其与官方刑事司法统计制度互为补充,相辅相成。目前,很多国家已经建立起国内的犯罪被害人调查制度。美国是最先将犯罪被害人调查应用于全国范围的国家,英国在引进这项制度后根据国内实际情况加以创新和改进,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有着良好的调查基础。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家进行这项调查,联合国发起了国际层面的犯罪被害人调查,使得犯罪情况有了横向比较的可能。我国在与世界犯罪学研究接轨的同时,应该将建立该项调查制度纳入法治化进程,其目的便是为了解我国社会的真实犯罪状况提供较为全面的数据资料,为政策制定、犯罪研究等方面提供新的途径。犯罪被害人调查制度的构建既需要借鉴国外成熟经验,又要融合我国在大型调查制度方面的优良做法。基本原则是制度构建的基石,因此要遵循自愿参与原则、个人信息保护原则、适度干预原则和信息公开原则。制度设计离不开法律的支撑,在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引领下,通过制定《犯罪被害人调查条例》来对各个环节进行具体规定,使得调查有法可依。调查由司法部统一领导,国家统计局辅助之,既能体现调查的专业性也融合了调查经验十足的部门。在调查范围方面既要考虑地域范围也要考虑调查对象的范围,同时,采用抽样调查的方式在全国范围内对年满十四周岁的自然人面对面进行调查符合我国调查条件。调查制度设计的关键便是调查内容的体现,通过对受访者个人基本信息、遭遇犯罪侵害情况、受害的具体细节、对现有司法体系的看法等内容的调查,能够获取很多珍贵的数据资料。基于目前大数据发展背景下,创建犯罪被害人调查相关的大数据平台既能高效处理调查所获数据,也为调查质量保驾护航。整个调查过程中将涉及大量的个人信息,在贯彻个人信息保护基本原则前提下,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犯罪被害人调查制度在我国建立后,将会在立法、司法、执法、被害人救助、社会预防等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
阮重骏[2](2020)在《问题导向的犯罪治理研究》文中提出自人类社会诞生伊始,犯罪也就相伴而生。犯罪问题危害严重,其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因此一直受到政府以及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然而,分析与应对犯罪问题却从不容易。从我国目前的犯罪治理与研究现状来看,我们正面临诸多困境:过于理论化的犯罪学研究现状;“手段大于目的”的犯罪学实证研究;资源与技术交流的现实障碍;警务研究和犯罪研究的分离;犯罪预防的重视程度不足;科学思维没有深入犯罪治理过程。而另一边,科技的高速发展又导致了犯罪风险的与日俱增。新时期,犯罪形式的丰富、犯罪难度的降低、犯罪成本的降低、犯罪隐秘性的增加、犯罪危害性的提升以及犯罪数量的升高,对犯罪治理工作带来了诸多挑战。其中最为突出的挑战来自五个方面:及时识别犯罪趋势与变化、科学应用先进技术与工具、犯罪治理对策的快速响应、快速积累犯罪治理知识、有效整合各方力量。应对当下的困境与挑战,犯罪治理思维与方法的转变要比工具的更新更为重要。然而,既有的研究尚无法有效地引导我们的犯罪治理工作摆脱困境、应对挑战。因此,我们目前亟需寻找一种符合我国当下犯罪治理需要的思维与方法。仔细地分析我国当下犯罪治理与研究的困境与挑战,我们不难发现:挑战是外因,只起到刺激作用,困境是内因,发挥主要作用。而潜藏于困境之下的核心问题是,犯罪治理与研究工作在解决犯罪问题上的能力下降。因此,最佳应对方法就是明确以解决犯罪问题为目标,在犯罪治理中贯彻问题导向的思维与方法。问题导向的犯罪治理的提出来自于问题导向警务的启发。在反思传统警务模式之后,问题导向警务指出:警察部门需要摆脱迅速进行事件响应的束缚,提前发现潜在的问题并采取措施,以求减少犯罪以及失序的发生。因循这一思路,之后的学者进一步提出了SARA模型来规范问题导向警务运行,使之得以成为一种可以运用于现实的警务模式。从问题导向警务所受到的追捧与肯定可以看出,问题导向的思维与方法运用到犯罪治理工作当中具有合理性与科学性。然而问题导向警务也有着自身的局限性。这致使问题导向警务难以在现实中被有效实施。对比其他一些犯罪治理策略,问题导向警务所发挥的犯罪治理效果并没有如其理论价值那般突出。究其原因,问题导向警务在实际应用中存在三大困境:第一,“问题”的定义无法帮助警察识别“问题”;第二,作为工具的问题导向警务不具有很好的操作性;第三,警察部门无法为问题导向警务提供足够的专业支持与技术支撑。而引发这些困境的主因是问题导向警务的先天不足——仅仅要求警务工作具有问题导向的思维和方法,而没有将问题导向的思维与方法运用到犯罪治理的其他方面,由此造成了问题导向思维与方式在应用中出现主体角色、问题视角、策略选择、知识交流的限制。因此,扩展问题导向的思维至整个犯罪治理过程才是一条更加合理的途径。问题导向的犯罪治理的主旨是将问题导向的思维和方法应用到犯罪治理的整个过程当中,因此它要求:第一,重视“目的”;第二,细致地检视“问题”;第三,科学地评估结果;第四,联系知识与现实;第五,整合各方力量。问题导向的犯罪治理的提出有着重大的意义。首先,它带来了犯罪治理与研究的认识更新。这对于我们摆脱当下的犯罪治理困境有着重要价值。在问题导向的犯罪治理视角下,犯罪学研究应该基于“问题”的观察而展开,以解决“问题”为目标,是一个循环推进、尊重科学的过程。而犯罪治理工作应以解决现实“问题”为目标,因地制宜地实施对策,是理论知识与科学手段相结合的过程。二者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犯罪学研究是犯罪治理工作的理论源泉,而犯罪治理工作是犯罪学研究的检验手段;犯罪学研究帮助犯罪治理工作进行评估与总结,而犯罪治理工作则推动犯罪学研究的发展。其次,问题导向的犯罪治理有助于我们应对新时期犯罪风险所带来的挑战。第一,聚焦于现实的目光使得及时发现犯罪的新趋势与新变化成为可能。第二,目的大于手段的观念引发对先进技术与工具的渴望,提升犯罪治理效率。第三,联系知识与实践的要求为探索犯罪治理策略提供助力。第四,对于评估环节的重视以及科学性的要求加速了犯罪治理知识的积累。第五,合理安排各方主体角色能够促进各方力量的有效整合。最后,问题导向的犯罪治理能够促进我国犯罪治理与研究的科学化。科学化是犯罪治理与研究的必然趋势。问题导向的犯罪治理对于客观现实的强调,将会给犯罪治理与研究的科学性带来更高的要求,从而推动其科学化进程。为了使问题导向的犯罪治理不仅仅只是一种理念,而能够被运用到现实的犯罪治理活动之中,问题导向的犯罪治理的SARA模型被提出。该模型借鉴了问题导向警务的SARA模型。考虑到问题导向的犯罪治理中,“问题”已不再仅限于警察问题,而且警察部门也不再是唯一主体,问题导向的犯罪治理的SARA模型在各个环节的内容以及参与者的角色定位都进行了调整与填充。问题导向的犯罪治理的SARA模型分为四个阶段:Scanning,即理解“问题”以及识别“问题”阶段。这里的“问题”应该是有害的、反复发生的、民众期待解决的类似犯罪事件的集合。在问题导向的犯罪治理中,“问题”应该是具有宏观、中观以及微观这三个层次的内涵。问题导向的犯罪治理要求,识别“问题”需要应用多种研究方法,细致地搜集和研究犯罪数据,并知悉犯罪治理参与者以及市民的真实感受。Analysis,即分析“问题”的成因、刺激因素、诱发机制。分析“问题”应由犯罪学研究者参与并主导。这一环节的主要任务是寻找那些对于“问题”的发生与发展具有决定作用,并且易于控制的影响因素。在问题导向的犯罪治理下,影响因素并不受属性的限制。不论社会因素、文化因素、个体因素或者其他因素,只要满足具有决定作用以及易于控制的条件就应该被认为是影响因素。在分析环节,犯罪学研究者应该先通过犯罪学理论来限定影响因素的搜索范围,然后在正确理解具有决定作用与易于控制这两个要求的基础上,进行影响因素的识别。Response,是犯罪的响应环节,即针对犯罪影响因素制定相应的犯罪治理措施。响应阶段不只是警察部门的工作,还需要其他主体的共同参与,其中专业研究人员的参与更是必不可少。在选择对策过程中,对策制定者应从控制影响因素的角度进行思考,从既有的经验与知识中搜寻对策,并保障对策的可行性。在对策实施过程中,对策实施者需要确保规范地实施犯罪治理措施。他们应当:根据评估方案安排对策实施工作,制定对策实施细则与方案,开展对策实施的指导与训练,注意对策实施过程中信息的及时反馈。Assessment,是评估成效与总结成果的阶段。评估阶段以研究人员为主,犯罪治理部门为辅,二者协同进行。研究人员是评估工作的策划者、安排者以及评估者,犯罪治理部门是评估工作的数据收集与监督者。这一环节由事前工作、评估工作、事后工作三个部分组成。事前工作指评估方案的制定。评估工作包括过程评估与结果评估。过程评估注重犯罪治理对策的实施过程是否被有效地执行。结果评估则是对于犯罪治理对策有效性的最终评判,其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直接效果、犯罪转移、效益扩散。事后工作是经验与策略的总结以及理论的升华。需要注意,SARA模型是一个环环相连,相互循环的过程。每个环节既可以是其他环节的后续也可以是其他环节的开始。在运行SARA模型的过程中,我们还需特别注意以下几个要求:树立以犯罪预防为起点的犯罪治理观念,强调犯罪学研究的科学性,重视微观的研究视角和方法,贯彻综合治理的犯罪治理理念。以问题导向的犯罪治理为基础,本研究提出了一些与犯罪治理相关的制度性建议:契合问题导向的犯罪专项治理行动的修正、构建犯罪治理咨询委员会、构建犯罪治理智慧数据库、完善犯罪数据公开与共享。契合问题导向的犯罪专项治理行动的修正主要在于修正目前犯罪专项治理行动中所存在的欠缺与不足,如:检视“问题”的科学性没有体现、科学地评估结果的要求被忽视、联系知识与实际的要求也没有突出、犯罪预防的重视不够。对于犯罪专项治理行动的修正我们可以采用SARA模型来规范其运行过程和内容。此外,重新正确认识犯罪专项治理行动也很重要。构建犯罪治理咨询委员会旨在为犯罪治理部门、犯罪学研究者、当地居民这三者之间建立起定期的沟通途径。犯罪治理咨询委员会是由犯罪治理部门定期组织犯罪学研究者、专业领域人士以及其他当地居民,就当下的犯罪情况、需要处理的“问题”、“问题”的成因、可行的对策以及近期的犯罪治理成果进行说明与讨论的制度。咨询委员会成员由犯罪治理部门邀请或者公开招募。他们不享受任何形式的津贴与补助,也没有决策权。咨询委员会的成员需要按时参与并积极讨论。犯罪治理咨询委员会的构建能够有助于全面分析“问题”、提出最佳对策、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与监督权、增强犯罪治理工作的认可程度。犯罪治理智慧数据库是犯罪治理对策评估报告的集中存储、管理系统。其目的是更加有效地归纳、总结、提供犯罪治理的知识与经验。犯罪治理智慧数据库应该采用问题导向的数据管理方式以及检索方式、建立犯罪治理对策的有效性指标并层次化地展示犯罪治理评估报告。此外,构建犯罪治理智慧数据库还需注意:确保评估报告的真实性、确保犯罪治理对策评估报告的格式规范化、确保信息提取的准确性与规范性、保证数据更新的及时性、确定数据库的开放对象。犯罪数据的公开与共享有着重要价值。犯罪数据的公开侧重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以及监督权。犯罪数据的共享侧重于分配犯罪数据资源,充分发挥犯罪数据的价值。目前,我国公开的犯罪数据存在收集方式单一、信息维度不足、数据层级缺失的问题。而我国犯罪数据的共享更是困难重重。借鉴美国的犯罪数据公开与共享情况,我国犯罪数据的公开与共享应该:公开多层级的犯罪统计数据;扩展犯罪统计数据所包含的信息;提供多形式、多角度、交互式的犯罪统计报告;采用向高校研究中心提供犯罪数据共享的方式来完善犯罪数据的共享路径。本研究的最后介绍了笔者所进行的一项应用问题导向的犯罪治理的研究示例——问题导向的犯罪治理在涉网络犯罪治理中的应用尝试,旨在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新的思路与视角。在Scanning阶段,虽然涉网络犯罪足以称之为“问题”,但是,以犯罪的涉网络性作为“问题”却并未将“问题”描述清楚。利用视角的转换,以动态的视角来审视这些犯罪事件,犯罪的网络化才是真正的“问题”。而跳出涉网络犯罪的概念,以历史发展的眼光来审视,一个更大的“问题”——犯罪的虚拟化被识别出来。犯罪的虚拟化,是指犯罪逐渐加深与虚拟世界的联系的现象。它主要体现在两方面:1.犯罪手段的虚拟化;2.犯罪目标的虚拟化。犯罪的虚拟化的出现要远早于涉网络犯罪,未来还会进一步加剧。在Analysis阶段,为了分析这一“问题”,迈向虚拟世界的犯罪学研究理念成为关键。该理念强调聚焦犯罪的虚拟化现象并从既有的犯罪学成果中摄取灵感。在Response阶段,由于犯罪原因与机理不明,为了响应该“问题”,依托环境犯罪学来探索虚拟世界的犯罪预防策略是可行的思路。进而,我们需要对犯罪三角进行修正,并将情景犯罪预防策略运用到虚拟世界之中。在Assessment阶段,我们需要努力寻求评估的可能。为了应对犯罪的虚拟化“问题”,犯罪学者与犯罪治理部门应相互配合,从现有的项目中获取知识。同时,为了保证研究的科学性,未来的犯罪学研究者,不仅需要成为一位合格的犯罪学者还应该成为一位严谨的犯罪科学家。
牛天宝[3](2020)在《跟踪纠缠行为犯罪化研究》文中指出我国刑法在近年的修订过程中呈现逐渐犯罪化的趋势,犯罪圈不断扩大,刑法参与社会治理的力度趋强。学界对刑法犯罪化趋势进行了激烈的批评,在这种背景之下讨论跟踪纠缠行为犯罪化的问题似乎有些不合时宜。然而,近年来由于跟踪纠缠行为未得到有效规制所引发的恶性案件时有所闻,却没有获得充分的关注。刑事立法犯罪化应当保持必要的谦抑,但是谦抑并非全盘非犯罪化,在世界各地将跟踪纠缠行为犯罪化已渐成趋势,跟踪纠缠行为危害日益凸显的情况下,我们应立足于现实考虑跟踪纠缠行为犯罪化问题。导论部分主要阐述本文的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归纳梳理国内外关于跟踪纠缠行为犯罪化的研究状况。在此基础上总结研究方法,进而简要介绍本文的研究创新和研究限制之处。第一章为跟踪纠缠行为犯罪化概述。虽然我国大陆地区对于跟踪纠缠行为的研究不足,但是域外对于跟踪纠缠行为的研究相对较为充分,部分国家和地区已经实现了犯罪化的立法目标。在列举、比较国内外关于跟踪纠缠行为的内涵界定以后,首先总结本文研究对象跟踪纠缠行为的内涵界定及其特征。行为人多次持续反复跟踪、尾随、纠缠、骚扰被害人,足以使被害人陷入恐惧不安的状态,严重影响被害人日常生活的,即应视为本文所界定的跟踪纠缠行为。其次,参考域外的分类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将跟踪纠缠行为分为跟踪接近型、通讯骚扰型、远程监控型、网络跟踪型和其他类型。最后,回顾国内外跟踪纠缠行为犯罪化的立法过程,观察跟踪纠缠行为犯罪化的刑事立法经验与教训,希望我们可以基于理性思考做出刑事立法的决定,而不再以残酷的惨案作为推动立法的导火索。第二章为跟踪纠缠行为犯罪化的正当性根据。首先,回顾既有的犯罪化正当性根据,何种行为应当纳入犯罪化的范畴,其最终的落脚点应在于维护人民的基本权利。犯罪化正当性根据的两大核心要素在于行为的社会危害和法益侵害。其次,通过国外实证调查数据和国内裁判文书分析,阐明跟踪纠缠行为普遍多发,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进而从心理、人身安全、人际关系等方面分析对被害人的具体危害,如精神创伤、社会功能减损以及经济方面的损失等。如果跟踪纠缠行为不能被及时制止,还可能危害被害人的身体健康和行动自由。最后,法益保护原则应适应社会发展,法益的概念也呈现精神化趋势,法益范围正由传统的物质法益不断向新兴的精神法益扩展。跟踪纠缠行为侵害的法益具有双重性,打破被害人身心自洽的安宁状态,导致被害人陷入毫无安全感的恐惧不安之中,既侵害了被害人的身体健康权、人身自由和财产权益等传统物质性法益,同时也侵害了被害人的隐私权、生活安宁权与个人安全感等新兴精神性法益。因此,将跟踪纠缠行为犯罪化具有理论正当性。第三章为跟踪纠缠行为犯罪化的现实必要性。对于跟踪纠缠行为的规制,被害人可以根据民事法律规范要求行为人赔偿,但是往往因无法履行举证责任而很少得到法院支持;对于恐吓、骚扰等部分跟踪纠缠行为,治安管理处罚的适用较少难以抑制跟踪纠缠行为的再次发生;而纳入刑法规制的部分跟踪纠缠行为已经产生了严重的危害后果,即使定罪处刑也已经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往往是被害人的生命、身体健康或是对社会秩序的破坏。此外,被害人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可以“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但是适用对象仅仅限于家庭成员以及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对于其他人员则无法适用。不管是单一法律规范还是刑事法律规范与非刑事法律规范组合,均难以胜任有效规制跟踪纠缠行为的任务。因此,跟踪纠缠行为犯罪化具有现实必要性。第四章为跟踪纠缠行为犯罪化刑事立法建议。首先明确相当一部分跟踪纠缠行为系表面上看似不会给被害人造成实际危害的日常生活行为,关于跟踪纠缠行为犯罪化的刑事立法建议应当更加慎重,应合理划定跟踪纠缠行为的犯罪圈并匹配恰当的刑罚。其次,比较分析国内外关于跟踪纠缠行为犯罪化的立法模式,制定专门法律规范规制跟踪纠缠行为是较为理想的模式。但是,考虑国内犯罪化的典型模式,制定专门规范规制跟踪纠缠行为存在障碍。本着刑事立法便宜与实用的原则,建议根据危害的大小将跟踪纠缠行为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中分别规定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减少刑事立法模式的选择给跟踪纠缠行为犯罪化带来的阻力。最后,参考域外立法例和我国大陆地区跟踪纠缠行为类型的实际情况,建议将跟踪纠缠行为犯罪化的刑法条文设置为:无正当理由跟踪纠缠他人,经责令停止而继续多次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足以严重影响被害人日常生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1.跟踪、尾随、贴靠他人,掌握被害人的行动轨迹;2.在他人住处、工作单位、学校等经常出入地监视或安装监视设备;3.在他人的车辆、手机或电脑等个人物品上安装监控设备;4.违背他人意愿拨打被害人电话、发送短信、寄送物品等;5.在社交媒体等公开他人的隐私要求他人做无义务之事;6.其他足以危害他人日常生活的跟踪纠缠行为。最后为本文的结语部分。跟踪纠缠行为犯罪属于具有法益侵害性的轻微犯罪,虽没有故意伤害等传统犯罪的后果易于显现,但是长久的跟踪纠缠行为却不断侵蚀被害人的身心健康,也侵蚀着被害人的生活安宁,甚至是威胁到被害人的意思决定自由与行动自由。千里之堤,毁于蚁穴。如果轻微犯罪行为不能得到及时、有效遏制,日积月累,将严重损害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严重侵害被害人的生活安宁,易于使得被害人对法律丧失信任感,迟早会危害社会治理这一堤坝,进一步蚕食社会发展的空间。
梁娟[4](2019)在《村干部犯罪治理体系研究》文中提出在国家高压反腐的态势下,农村“蝇贪”之害仍然突出,甚至呈高发态势,基层群众对此反映强烈。村干部是村级治理的核心力量,也是职务犯罪的高发人群,如何有效治理这类人员实施的职务犯罪,是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和农村党风廉政建设过程中必须解决的重要课题。通过收集大量数据,对村干部犯罪进行实证研究,提出预测这类犯罪趋势的相关指标,梳理出刑事风险防控点,凸显应用法学领域研究方向;针对当前村干部犯罪治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新时代下我国农村的实际,运用系统论和现代治理理论,构建村干部犯罪治理体系,提出治理的目标、原则、结构、方法等,弥补当前对基层职务犯罪治理体系研究的不足;将程序主义法律观引入村民自治,融合自治、法治、德治,通过完善制度从根本上预防村干部犯罪;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信息化时代背景下,探索村干部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机制。有效控制村干部犯罪,对防范化解重大矛盾和风险、推进农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
王汀[5](2019)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被害人的权益保障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年来频发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引发社会的焦虑和不安,此类案件中被害人的权益保障问题也被广泛讨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被害人具有不同于其他被害人的群体特征,一是以未成年人为主,二是大多受到暴力侵害、遭受财产损失,三是难以得到犯罪行为人的赔偿和补偿,四是其权利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别程序中受到更多限制。那么,这一群体在我国处于何种状况呢?本文结合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被害人的特征及其核心需求,分析了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被害人的权益实现情况,为未成年人司法的改革提出建议。引言部分对本文的写作背景进行了简要介绍,提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被害人的权益在立法和实践中均受到不同程度的忽视,对本文研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进行了说明。随后,本文从五个方面展开论述。首先,本文厘清了研究对象,并分析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被害人的群体特征。第二,本文对保障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被害人权益的理论依据进行了深入讨论,提出人权保障理论和平等保护理论决定了被害人天然享有获得保护的权利;国家追诉原则要求国家机关在衡量公共利益之时应当清楚地看到被害人的核心需求;恢复性司法的理念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被害人的保护提供了可行的发展路径。第三,本文通过比较研究指出,域外国家在法律制定、完善赔偿制度和救助制度、探索保护处分机制、培育社会救助组织等方面的努力值得我国借鉴。第四,本文结合被害人的核心需求,对被害人的诉讼地位进行考察,对其惩罚性权益、补偿性权益的实现情况以及其“善政”需求的满足情况进行总结。在前述论证和分析的基础上,本文提出,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被害人的权益进行保护要加强对撤案、立案的监督,也要完善刑事和解、附条件不起诉、被害救助、罪错未成年人的干预和矫治、未成年人检察考核等制度,对于未成年的被害人,还应当对其进行特殊保护。
肖姗姗[6](2018)在《中国特色未成年人司法体系的构建》文中认为近年来,与未成年人相关的议题均受到了理论界与实务界的高度关注,如虐待儿童、未成年人监护权事宜、未成年人犯罪等。从现行的研究来看,多从刑事法领域予以探讨,缺乏对未成年人司法的体系性探索。文章从体系构建的角度入手,在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双重理念下,构建以刑事为主导,兼顾民事、行政的中国特色未成年人司法体系。文章共分为六章。第一章为我国未成年人司法的概述。我国自古以来便有“恤幼”的传统,现今已经开启了专门立法的进程,如颁发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以未成年人为主体的专门法。然而,通过比较分析发现,相比体系性、全面性、实用性为主导特征的世界三大未成年人司法体系而言,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存在立法分散、缺乏系统性、附属于传统成人司法、缺乏独立性、受理范围狭窄,缺乏全面性、以刑事处罚为主,缺乏健全的保护处遇体系等问题。可喜的是,一体化为我国未成年人司法体系的构建提供了至关重要的研究视角。一体化指导下的未成年人司法体系,不仅涉及未成年人实体法规定,还应当包括程序法、组织法与执行法的规定;不仅涉及未成年人为行为人的案件,还应当对未成年人为被害人的案件予以处理;不仅涉及刑事法领域,还应当涉及民事法与行政法领域。第二章主要通过比较分析国内外未成年人司法的思想理念,探讨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基本理念的选择。“国家亲权”理念促进了西方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形成,“儿童利益最大化”思想推动了其进一步发展。从“国家亲权”理论来看,它起始于英格兰,与封建土地制度密切相关,从开始对未成年人监护案件的适用扩大到现今诸多领域的适用,“国家亲权”成为了西方国家司法活动的重要根基。从“儿童利益最大化”来看,虽然其存在概念模糊性的问题,但这一理念逐渐得到了国际认可,并成为了国际社会、诸多国家和地区未成年人司法的一项基本准则。从我国的历史传统和现行发展来看,显然不能将“国家亲权”、“儿童利益最大化”这两大舶来品照搬到我国的未成年人司法中,但两者为我国未成年人司法理念的选择提供了重要参考。就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而言,必须坚持社会利益与未成年人利益双向保护的立场,不仅需要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予以规制,同时也需要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予以保护。因此,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司法体系应当选择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与未成年人权权利保护并重的基本价值理念。第三章主要介绍未成年人司法的适用范围。未成年人司法构建的前提在于对适用对象的厘清。虽然“少年”概念和“未成年人”概念经常被混淆使用,但从我国近年来颁布的法律规定来看,“未成年人”这一概念更具有中国特色,能为我国的司法制度所用。然而,“少年”概念在某些领域仍可保留使用,如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创始发展至今的“少年法庭”、比较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未成年人司法中的相关“少年”概念。同时,结合我国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将十八周岁以下的所有公民归于未成年人的范畴。未成年人司法体系建立的另一个前提在于对管辖行为的厘清。文章根据调研和案例分析,认为应当对未成年人的行为予以类别区分。从一般预防入手,结合我国未成年人的抽烟酗酒、校园欺凌、旷课逃学、夜不归宿、离家出走、不良交往、不良触网等现状,对未成年人的典型不良行为予以规制;从临界预防入手,取消传统的严重不良行为规定,对我国未成年人的寻衅滋事,扰乱治安行为、涉赌行为、涉毒行为以及性交易行为等触法行为予以规制;从特殊预防入手,结合我国《刑法》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的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如暴力犯罪、财产性犯罪以及性犯罪等行为予以重点规制。第四章为我国未成年人司法组织的体系性构建。十九大的召开,宣布着我国已经步入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在新的阶段,我国诸多方面面临着新的矛盾、困难与挑战,如未成年人司法组织。我国的少年法院、未检部门、未成年人警务部门和司法社工都已经成为了未成年人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这些部门经历数年的发展后取得的成效仍不容乐观。经过三十余年发展的未成年人审判组织——少年法庭,出现了价值理念落后、区域发展不平衡、组织形态不一、专业化队伍缺乏等问题。我国在第一个少年法庭成立之后,开始寻求公安机关内部设置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相关探索。然而,这种专门化、专职化的探索并未形成特有制度。作为未成年人司法体系的一部分,我国未成年人警务制度成为了司法体系构建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因此,应当在法律上明确未成年人警务的地位,并在县级公安机关设置未成年警察机构,在地市级公安机关无需设置未成年人警察机构,并进一步对未成年人警察的职能予以调整。作为对未成年人案件进行审查、起诉,以及对相关司法程序进行法律程序的监督的机关,未成年人检察机关是未成年人司法活动中至关重要的一部分。然而,我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出现了未成年人保护理念并不清晰,缺乏明确性、稳定性、职能范围过于狭窄、名称混乱,缺乏统一性、专业化队伍落后等现象。基于借鉴比较与现实考量,文章提出对未成年人检察机制予以调整和重构,主要从统一称谓、规定层级设置、调整职能范围、加强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入手,构建我国特色的未成年人检察机制。除此之外,我们也应当认识到社会工作在未年成人司法活动中的重要性。社会工作者在未成年人司法活动中具有角色优势,他们在基本价值理念与未成年人司法理念相契合,具备承接未成年人审判、检察、侦查等司法人员延伸工作的能力,也符合符合未成年人司法工作的特殊要求。毋庸置疑,社会工作与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未成年人权利保护密切相关。因此,在我国特色成年人司法体系的构建过程中,应当加大政府购买社工服务项目,将其运用到未成年人司法工作中。第五章为中国特色未成年人案件审理制度的探索。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的身心发展不同,诉讼程序中案件的审理也不尽相同,对待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行政案件、民事案件的审理,应当区别于成年人案件的审理。因此,我国在未成年人案件的审理时,应当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兼顾保护的依据,并以全面调查与迅速简易为基本原则性指导。同时,应当注重对不公开审理、合适成年人到场以及社会调查等相关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从而,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程序、未成年人民事权益保护案件审理程序、未成年人行政司法保护案件的审理程序入手,探索中国特色未成年人案件审理的体系性构建。第六章为中国特色未成年人保护处遇机制的构建。从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犯罪预防的角度出发,文章此部分主要探讨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触法未成年人的保护处分以及犯罪未成年人的刑事处罚机制。在中国特色未成年人司法体系的构建中,未成年人被害救助的研究成为了必不可少的一部分,探讨对这一特殊主体的救助制度,是基于未成年人利益保护避免未成年人遭受“第二次伤害”的需要,也是基于被害人恶逆变的考量对未成年被害人予以犯罪预防的需要。未成年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构建主要从被害补偿、司法援助、被害社会援助入手,同时倡导家庭、学校、社会共同致力于被害预防机制的构建。对于触法未成年人的保护处分机制而言,这是我国未成年人司法中的薄弱环节,现行的收容教养、收容教育和强制性戒毒等保护处分措施的实际功效显得十分苍白。因此,在中国特色未成年人司法体系的构建过程中,应当对触法未成年人适用多样化的社区性保护处分措施,重视中间性保护处分措施的运用,并对我国的工读学校予以改革。当然,对触法未成年人的保护处分措施也应当设置从调查——决定——审理与裁判——执行的严格程序规定。对待犯罪未成年人的刑罚适用而言,当前的主流观念为禁止死刑、限制自由刑、鼓励非刑罚处罚为基本适用原则。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已经明文禁止死刑的适用,但是对于自由刑和非刑罚处罚措施来看,仍有待进一步调整。基于犯罪预防和权利保护的需要,文章认为除禁止适用死刑外,无期徒刑、没收财产、政治权利的剥夺也应当禁止适用于未成年犯罪人,未成年犯罪人拘役、管制、有期徒刑、罚金刑的适用应当予以特殊化规定。就未成年人刑罚的执行而言,应当从监禁执刑和社区矫正入手,加大对未成年人的帮教力度,对未成年人进行及时有效的帮助和矫治,帮助其早日回归社会。
雷鑫洪[7](2017)在《方法论演进视野下的中国法律实证研究》文中提出以中国知网收录的法律实证研究文章为主要样本,运用信息化手段进行统计发现,2000年以来,我国的法律实证研究成果在数量和质量上均呈稳步提升态势,预计未来数年也将处于上升发展的趋势。尚在成长中的法律实证研究,面临理论储备不足、科际整合有限、获取资料困难等问题。法律实证研究应以思考中国社会的现实问题为己任,形成科学的方法论,通过多学科合作研究,建立具有本土属性的理论体系,推动中国的法学研究从书斋走向实践,从行动中获取知识。
雷鑫洪[8](2017)在《公安刑事立案权的程序性控制研究》文中提出在我国,公安机关不如实立案问题由来已久,“报案不接”、“接案后不受案不立案”、“违法受案立案”等弊病,已严重影响到警民和谐及司法公信。我国刑诉法对立案程序的规定较为简单,立案通常被视为“作出立案决定”的单一行为。实践中,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因线索渠道有限、监督力度不足等而成效不佳。运用实证研究的方式,深入多地公安机关实地调查,并使用有关数据和案例,就我国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的现状及问题进行考察,梳理刑事立案权控制不力的相关因素,在比较法的视野下剖析我国公安刑事立案权问题,有助于建构多元化的程序性控制体系,从制度、主体、行为三方面,完善对立案权的控制。正文由引言、结论和七部分组成。第一章为概述。针对刑事受案、立案、侦查权等相关概念进行界定,提出立案是侦查程序启动权,涵盖了“接处警→刑事受案→初查→刑事立案”的全过程。对立案权的控制,有助于行刑衔接、合理控制侦查权启动、实现内部程序正义。现有研究多是从外部视角探讨刑事立案监督问题,实证性考察较少,据此,本文重点对公安刑事立案权的运行进行实证分析。第二章为理论框架。选取程序正义理论为主要分析工具,对程序正义的探寻,体现为“建构可能性的法律发展”,通过对程序正义历时性和共时性的分析,提出“程序正义的共同性和差异性模型”。程序正义包括两个层面,“可审视的”外部程序正义有助于评判、实现“相对合理”的实体结果,而内部程序正义则影响、助推外部程序正义。根据程序正义“发展性”的特点,构建规范立案权运行的多元控制体系。第三章为我国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的现状。分析当前我国公安刑事立案的管理模式和构成要素,分别从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权运行状况、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监督现状、立案权对法院审判权的影响、社会公众对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工作的满意度评价四个方面,就刑事立案权进行三角测量。第四章为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大量无效警情对刑事立案产生挤出效应,不及时受理案件,对盗窃等涉及民生的小案件未依法立案,立而不侦、侦而不力,以初查代替侦查,滥用刑事立案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等六个方面问题。第五章为刑事立案权控制不力的因素分析。针对制度、主体、行为三个层面,将制度因素分解为外部法律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将主体原因概括为接警员为非专业的警务辅助人员、前期处警人员缺乏警情处置工作技能、刑事案件办案人员没有统一准入资格,对行为因素进行心理学、经济学、外部监督多角度分析。第六章为刑事立案相关问题之域外考究。通过各国刑事发案状况的比较,进一步就各国警察部门在侦查启动环节面临的困境进行总结。选取亚洲、欧洲、非洲、美洲共50个国家,对侦查启动程序和控权模式的立法体例进行比较,考察前苏联对新中国立案权及控制模式的影响,以对我国提供借鉴。第七章为完善公安刑事立案权程序性控制的思考。通过理论论证,探索设立理性指导下的自然演进型立案改革模式,建立基于供需原理的立案权程序性控制模型。在此基础上,从制度完善、主体专业性提升、加强立案行为控制三个方面提出具体对策。
张荆,翟英范[9](2017)在《我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事业的奠基人(下篇)——郭翔先生追忆张黎群老先生访谈录》文中研究说明张黎群老先生是我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事业的奠基人,是创立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首任会长,是我国犯罪学研究的推动者和领导者。张黎群老先生已于2003年仙逝,我们追忆访谈张黎群老先生,得到了我国老一辈犯罪学家们的盛赞和支持,特别是前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郭翔先生(郭翔先生简介,请阅《河南警
皮艺军,翟英范[10](2016)在《被害人学研究勇开先河 犯罪学会成立功不可没——赵可先生访谈》文中研究说明赵可先生头发花白、面容较瘦,但精神矍铄、笑容和蔼可亲,走起路来脚下无声,比很多二三十岁年轻小伙子都轻松便捷、闲庭信步。赵先生平时说话并不多,但是,说起中国犯罪学研究及其成立发展的历史来,有说不完的内容,饱含着老先生深深的犯罪学情愫,都是"含金量"很高的"干货"。2015年4月23日和5月22日,主持人依约和赵可先生两次相见、促膝相谈。以下是采访赵可先生内容,与诸君共享。
二、当前我国刑事被害调查的现状与思考暨对2000年ICVS报告之分析(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当前我国刑事被害调查的现状与思考暨对2000年ICVS报告之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犯罪被害人调查制度构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论文研究的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本文主要研究内容 |
第二章 犯罪被害人调查制度概述 |
2.1 犯罪被害人调查制度的含义 |
2.2 构建我国犯罪被害人调查制度的必要性 |
2.3 构建我国犯罪被害人调查制度的可行性 |
第三章 国外有关犯罪被害人调查制度简述及评鉴 |
3.1 美国犯罪被害人调查制度简述 |
3.1.1 目的及法律依据 |
3.1.2 法定机构及调查程序 |
3.1.3 调查内容及法律责任 |
3.2 英国犯罪被害人调查制度简述 |
3.2.1 目的及法律依据 |
3.2.2 法定机构及调查程序 |
3.2.3 调查内容及法律责任 |
3.3 联合国犯罪被害人调查制度简述 |
3.3.1 目的及法律依据 |
3.3.2 法定机构及调查程序 |
3.3.3 调查内容及法律责任 |
3.4 评鉴 |
第四章 我国犯罪被害人调查制度的具体设计 |
4.1 立法模式及基本原则 |
4.1.1 立法模式 |
4.1.2 基本原则 |
4.2 调查主体及调查内容 |
4.2.1 调查主体 |
4.2.2 调查内容 |
4.3 调查范围及调查方法 |
4.3.1 调查范围 |
4.3.2 调查方法 |
4.4 调查程序及信息发布 |
4.4.1 调查程序 |
4.4.2 信息发布 |
4.4.3 信息保护 |
4.5 调查监督及法律责任 |
4.5.1 调查监督 |
4.5.2 法律责任 |
第五章 我国犯罪被害人调查制度的应用 |
5.1 在立法领域的应用 |
5.1.1 开拓刑事立法征求意见的渠道 |
5.1.2 丰富刑事立法资料与评估方式 |
5.2 在司法领域的应用 |
5.2.1 为刑事案件侦查提供线索 |
5.2.2 创新刑事案件审理流程 |
5.3 在执法领域的应用 |
5.3.1 引导部门保护重复被害人 |
5.3.2 指明地区治安工作的重点 |
5.4 在被害人救助方面的应用 |
5.4.1 为建立被害人救助制度提供支撑 |
5.4.2 为被害人救助提供宣传平台 |
5.5 在犯罪预防方面的应用 |
5.5.1 预防被害人恶逆变犯罪 |
5.5.2 总结被害因素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A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与科研成果清单 |
致谢 |
(2)问题导向的犯罪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缩略语表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选题背景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安排 |
第一章 我国当下犯罪治理与研究现状的审视 |
第一节 我国犯罪治理与研究的困境 |
一、过于理论化的犯罪学研究现状 |
二、“手段大于目的”的犯罪学实证研究 |
三、资源与技术交流的现实障碍 |
四、警务研究和犯罪学研究的分离 |
五、犯罪预防的重视程度不足 |
六、科学思维没有深入犯罪治理过程 |
第二节 新时期的犯罪风险与挑战 |
一、新时期的犯罪风险 |
二、新时期犯罪治理与研究所面临的挑战 |
第三节 我国犯罪治理与研究需要问题导向的思维与方法 |
第二章 问题导向的犯罪治理的提出——来自问题导向警务的启示 |
第一节 问题导向警务的简介 |
第二节 问题导向警务的困境与成因 |
第三节 从问题导向警务到问题导向的犯罪治理 |
一、问题导向的思维与方式应作用于犯罪治理的整个过程 |
二、作用于犯罪治理全程的问题导向的犯罪治理的理念阐述 |
第四节 问题导向的犯罪治理的价值 |
一、犯罪治理与研究的认识更新 |
二、应对新时期的犯罪风险与挑战 |
三、推动犯罪治理与研究的科学化 |
第三章 问题导向的犯罪治理的实施步骤与要求 |
第一节 SARA模型的选择 |
第二节 Scanning:什么是“问题”以及如何识别“问题” |
一、什么是“问题” |
二、如何识别“问题” |
第三节 Analysis:什么引发了“问题” |
一、限定影响因素的搜索范围:从犯罪学理论中寻找灵感 |
二、找寻影响因素 |
三、分析“问题”的大胆假设与小心求证 |
第四节 Response:如何解决“问题” |
一、对策选择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
二、一些可供参考的对策 |
三、规范实施犯罪治理措施 |
第五节 Assessment:如何评估成效与总结成果 |
一、事前工作:制定评估方案 |
二、评估工作:过程评估与结果评估 |
三、事后工作:总结经验与策略 |
第六节 问题导向的犯罪治理的实施要点 |
一、树立以犯罪预防为起点的犯罪治理观念 |
二、强调犯罪学研究的科学性 |
三、重视微观的研究视角和方法 |
四、贯彻综合治理的犯罪治理理念 |
第四章 基于问题导向的犯罪治理的几项制度完善建议 |
第一节 契合问题导向的犯罪专项治理行动的修正 |
一、犯罪专项治理行动的价值 |
二、目前犯罪专项治理行动的欠缺 |
三、依托SARA模型的犯罪专项治理行动的修正 |
四、犯罪专项治理行动的认识更新 |
第二节 构建犯罪治理咨询委员会 |
一、犯罪治理咨询委员会的设想 |
二、犯罪治理咨询委员会的意义 |
三、构建犯罪治理咨询委员会的可行性 |
四、犯罪治理咨询委员会的具体设计 |
第三节 构筑犯罪治理智慧数据库 |
一、构筑犯罪治理智慧数据库的意义 |
二、构筑犯罪治理智慧数据库的可行性 |
三、犯罪治理智慧数据库的设计 |
四、其他注意事项 |
第四节 完善犯罪数据的公开与共享 |
一、犯罪数据的公开与共享的价值 |
二、我国犯罪数据公开与共享的现状与困境 |
三、犯罪数据的公开与共享的风险评判 |
四、犯罪数据公开与共享的域外经验——美国的犯罪数据公开共享情况 |
五、我国犯罪数据公开与共享的进路思考 |
第五章 问题导向的犯罪治理应用——以涉网络犯罪为视角 |
第一节 Scanning:识别涉网络犯罪背后的“问题” |
一、涉网络犯罪背后的犯罪虚拟化“问题” |
二、认识犯罪的虚拟化“问题” |
第二节 Analysis:探索分析犯罪虚拟化“问题”的方法 |
一、以犯罪学视角聚焦犯罪的虚拟化现象 |
二、迈向虚拟世界的犯罪学研究理念 |
三、从既有的犯罪学成果中摄取灵感 |
第三节 Response:尝试虚拟世界的犯罪预防策略 |
第四节 Assessment:寻求评估的可能 |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后记 |
(3)跟踪纠缠行为犯罪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二、选题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本文创新与研究限制 |
第一章 跟踪纠缠行为犯罪化概述 |
第一节 跟踪纠缠行为的界定 |
一、跟踪纠缠行为内涵界定概览 |
二、跟踪纠缠行为内涵界定比较分析 |
三、跟踪纠缠行为的内涵及其特征 |
第二节 跟踪纠缠行为的类型 |
一、跟踪接近型 |
二、通讯骚扰型 |
三、远程监控型 |
四、网络跟踪型 |
五、其他类型 |
第三节 跟踪纠缠行为犯罪化的立法发展 |
一、跟踪纠缠行为犯罪化发展趋势 |
二、部分地区跟踪纠缠行为犯罪化刑事立法历程简述 |
三、部分地区跟踪纠缠行为犯罪化刑事立法受阻分析 |
小结 |
第二章 跟踪纠缠行为犯罪化的正当性根据 |
第一节 犯罪化正当性根据的选择 |
一、现有犯罪化正当性根据理论回顾 |
二、犯罪化正当性根据理论评析 |
三、犯罪化正当性根据的核心要素 |
第二节 跟踪纠缠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 |
一、跟踪纠缠行为普遍多发 |
二、跟踪纠缠行为具有严重的危害后果 |
三、跟踪纠缠行为潜伏着更严重的犯罪行为 |
第三节 跟踪纠缠行为严重侵害法益 |
一、传统法益向新兴法益的变迁 |
二、跟踪纠缠行为侵害传统法益 |
三、跟踪纠缠行为侵害新兴法益 |
小结 |
第三章 跟踪纠缠行为犯罪化的现实必要性 |
第一节 现有非刑事法律规制跟踪纠缠行为分析 |
一、民事法律规范对跟踪纠缠行为的规制 |
二、反家庭暴力法律规范对跟踪纠缠行为的规制 |
三、治安管理法律规范对跟踪纠缠行为的规制 |
第二节 现有刑事法律规制跟踪纠缠行为分析 |
一、跟踪纠缠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罪分析 |
二、跟踪纠缠行为涉嫌其他罪名分析 |
三、跟踪纠缠行为涉嫌犯罪预备行为分析 |
第三节 现有法律规范难以全面有效规制跟踪纠缠行为 |
一、现行法律规范难以全面规制跟踪纠缠行为 |
二、现行法律规范规制跟踪纠缠行为渠道不畅通 |
三、劳动教养废除导致跟踪纠缠行为的惩处缺位 |
小结 |
第四章 跟踪纠缠行为犯罪化刑事立法建议 |
第一节 跟踪纠缠行为犯罪化刑事立法模式选择 |
一、跟踪纠缠行为犯罪化刑事立法模式比较分析 |
二、我国跟踪纠缠行为犯罪化刑事立法模式的选择 |
第二节 跟踪纠缠行为犯罪化的罪状设计 |
一、罪状设计应符合明确性原则 |
二、跟踪纠缠行为犯罪化的客观要件 |
三、跟踪纠缠行为犯罪化的主观要件 |
四、跟踪纠缠行为犯罪化的罪状建议 |
第三节 跟踪纠缠行为犯罪化的刑罚配置 |
一、域外跟踪纠缠行为刑罚配置比较分析 |
二、域内关联犯罪刑罚配置对比分析 |
三、跟踪纠缠行为犯罪化的刑罚建议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4)村干部犯罪治理体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综述与述评 |
1.2.1 研究综述 |
1.2.2 研究述评 |
1.3 基本思路与研究方法 |
1.3.1 基本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基本框架与内容 |
1.4.1 基本框架 |
1.4.2 研究内容 |
1.4.3 创新之处 |
第2章 村干部犯罪的现状与成因 |
2.1 村干部的概念与特征 |
2.1.1 村干部的概念 |
2.1.2 村干部的特征 |
2.2 村干部犯罪的概念、特征与分类 |
2.2.1 村干部犯罪的概念 |
2.2.2 村干部犯罪的特征 |
2.2.3 村干部犯罪的分类 |
2.3 村干部犯罪的现状 |
2.3.1 村干部犯罪的总体情况 |
2.3.2 村干部犯罪的特点 |
2.4 村干部犯罪的成因 |
2.4.1 村干部犯罪的主观原因 |
2.4.2 村干部犯罪的客观原因 |
第3章 村干部犯罪治理的现状 |
3.1 村干部犯罪治理的理念 |
3.1.1 村干部犯罪治理的概念 |
3.1.2 村干部犯罪治理理念的形成 |
3.2 村干部犯罪治理中的国家与社会 |
3.2.1 村干部犯罪治理方式的演变 |
3.2.2 村干部犯罪惩治主体的演变 |
3.2.3 村干部犯罪治理中的社会参与 |
3.3 村干部犯罪治理中存在的问题 |
3.3.1 村干部犯罪治理缺乏系统性 |
3.3.2 村级监督机制不健全 |
3.3.3 相关法律规定不完善 |
3.3.4 教育和保障制度不完备 |
3.3.5 信息技术利用不充分 |
3.3.6 国家惩治力度不够大 |
3.3.7 社会力量参与不充足 |
3.4 村干部犯罪治理的环境 |
3.4.1 政治环境 |
3.4.2 经济环境 |
3.4.3 文化环境 |
3.4.4 科技环境 |
第4章 村干部犯罪治理的经验 |
4.1 我国古代职务犯罪治理的主要举措 |
4.1.1 严刑峻法 |
4.1.2 道德教化 |
4.1.3 注重管理 |
4.1.4 强化监督 |
4.2 我国古代职务犯罪治理的有益经验 |
4.2.1 注重惩防结合 |
4.2.2 加强对官员的管理 |
4.2.3 发挥监察机构的作用 |
4.3 国际社会职务犯罪治理的主要举措 |
4.3.1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的主要治理措施 |
4.3.2 境外职务犯罪治理的主要举措 |
4.4 国际社会职务犯罪治理的有益经验 |
4.4.1 完善反腐败立法 |
4.4.2 执行信息公开制度 |
4.4.3 完善其他配套制度 |
第5章 村干部犯罪治理的总体设计 |
5.1 村干部犯罪治理的目标与原则 |
5.1.1 村干部犯罪治理的目标 |
5.1.2 村干部犯罪治理的原则 |
5.2 村干部犯罪治理的结构 |
5.2.1 预测体系 |
5.2.2 预防体系 |
5.2.3 惩治体系 |
5.3 村干部犯罪治理的方法 |
5.3.1 一体推进 |
5.3.2 明确重点 |
5.3.3 保持开放 |
第6章 村干部犯罪的预测体系 |
6.1 村干部犯罪的预测方法 |
6.1.1 经验预测方法 |
6.1.2 科学预测方法 |
6.2 村干部犯罪的预测内容 |
6.2.1 村干部犯罪发展趋势 |
6.2.2 村干部犯罪主体预测 |
6.2.3 村干部犯罪类型预测 |
6.2.4 村干部犯罪领域预测 |
6.3 村干部犯罪的预测指标 |
6.3.1 首要指标 |
6.3.2 主要指标 |
6.3.3 参考指标 |
6.4 村干部犯罪的预警机制 |
6.4.1 廉情预警机制 |
6.4.2 资金异动预警机制 |
第7章 村干部犯罪的预防体系 |
7.1 村干部犯罪的制度预防 |
7.1.1 协商民主制度 |
7.1.2 非正式制度 |
7.1.3 村务公开制度 |
7.1.4 村级财务制度 |
7.2 村干部犯罪的监督预防 |
7.2.1 基层政府监管 |
7.2.2 纪检监察监督 |
7.2.3 村级内部监督 |
7.2.4 社会组织监督 |
7.3 村干部犯罪的教育预防 |
7.3.1 廉洁教育 |
7.3.2 法治教育 |
7.4 村干部犯罪的保障预防 |
7.4.1 选任机制 |
7.4.2 待遇保障 |
第8章 村干部犯罪的惩治体系 |
8.1 村干部犯罪的查办 |
8.1.1 线索来源渠道 |
8.1.2 查办案件重点 |
8.1.3 快查快结机制 |
8.1.4 协作配合机制 |
8.2 村干部违纪违法的惩治 |
8.2.1 四种形态的运用 |
8.2.2 罪与非罪的界限 |
8.3 村干部犯罪的刑事惩治 |
8.3.1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落实 |
8.3.2 此罪与彼罪的区分 |
8.3.3 量刑指导意见的细化 |
8.3.4 刑罚执行的社会化 |
8.4 村干部犯罪惩治的立法完善 |
8.4.1 严密法网 |
8.4.2 完善刑罚 |
第9章 结论与展望 |
9.1 结论 |
9.2 进一步努力的方向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5)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被害人的权益保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被害人的权益保障概述 |
1.1 研究对象:被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行为侵害的人 |
1.2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被害人之特殊性 |
1.2.1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被害人以未成年人为主 |
1.2.2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被害人大多受到暴力侵害、遭受财产损失 |
1.2.3 犯罪的未成年人往往家庭贫困,被害人难以得到赔偿和补偿 |
1.2.4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别程序中被害人的权利受到更多限制 |
2 保障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被害人权益的理论依据 |
2.1 人权保障 |
2.2 平等保护 |
2.3 国家追诉 |
2.4 恢复性司法 |
3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被害人权益保障的比较法考察 |
3.1 美国 |
3.2 英国 |
3.3 法国 |
3.4 日本 |
4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被害人权益保障的现状 |
4.1 被害人的诉讼地位 |
4.1.1 法律之规定 |
4.1.2 实践的尴尬 |
4.2 惩罚性权益的实现 |
4.2.1 立案程序:大量案件无法进入刑事诉讼 |
4.2.2 刑事和解程序:检察机关角色定位的偏离 |
4.2.3 附条件不起诉程序:扩张的不起诉裁量权和限缩的被害人权利 |
4.2.4 法律援助制度:不被认同的被害人权利 |
4.3 补偿性权益的实现 |
4.3.1 损害型犯罪造成的物质损失 |
4.3.2 占有型犯罪造成的物质损失 |
4.3.3 被害人的精神损害 |
4.4 关于“善政”需求的实现 |
4.4.1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需求 |
4.4.2 关于利于被害方的绩效考核之需求 |
5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被害人权益保障的改革进路 |
5.1 加强对立案、撤案的监督 |
5.2 完善未成年人刑事和解程序 |
5.3 完善附条件不起诉程序 |
5.4 完善对被害人的救助制度 |
5.5 加强对未成年被害人的特殊保护 |
5.5.1 关注心理健康 |
5.5.2 加强法律援助 |
5.5.3 明确校方责任 |
5.6 加强对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预防和矫治 |
5.7 合理设计未检工作的考核及奖惩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6)中国特色未成年人司法体系的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我国需要研究的问题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述评 |
三、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未成年人司法的概述 |
第一节 中国未成年人司法的发展与现状 |
一、中国对未成年人特殊规定的历史沿革 |
二、中国未成年人司法的现状 |
第二节 中国未成年人司法的发展困境 |
一、未成年人法律规定缺乏体系性 |
二、未成年人司法缺乏独立性 |
三、未成年人案件的受理缺乏全面性 |
四、未成年人保护处遇体系缺乏健全性 |
第三节 未成年人司法在全球的发展及特征 |
一、世界三大未成年人司法模式的发展 |
二、现代未成年人司法的三大特征 |
第四节 中国未成年人司法的路径选择—体系化 |
一、体系化作为我国未成年人司法的研究方法 |
二、中国未成年人司法体系化的基本构想 |
第二章 体系化未成年人司法的思想理念 |
第一节 未成年人司法产生的基础——“国家亲权”理论 |
一、国家亲权的起源 |
二、国家亲权在美国未成年人司法中的延伸 |
三、国家亲权的基础:家长主义 |
第二节 国际未成年人司法原则——儿童利益最大化理论 |
一、“儿童利益最大化”的沿革与发展 |
二、儿童利益最大化在发展中的困境与应对 |
第三节 中国特色未成年人司法理念的选择 |
一、中国未成年人司法理念的评析 |
二、中国未成年人司法理念的选择 |
三、中国未成年人司法理念的实质要求 |
第三章 中国未成年人司法体系的适用范围 |
第一节 法律适用的主体 |
一、“未成年人”概念的选择 |
二、未成年人年龄范围的界定 |
第二节 法律适用的侵害行为 |
一、我国现行未成年人行为的法律规制 |
二、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 |
三、未成年人的触法行为 |
四、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 |
第三节 法律适用的被害案件 |
一、当前我国未成年人被侵害的主要特征 |
二、未成年人被侵害的主要情形 |
第四章 中国特色未成年人司法组织的体系性构建 |
第一节 少年法院的构建 |
一、中国少年法庭的起源与发展 |
二、中国少年法院创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三、中国特色少年法院的基本构思 |
第二节 未成年人警务机制的构建 |
一、域外未成年人警务制度 |
二、公安机关在未成年人司法中的作用及职责 |
三、中国未成年人警务机制建立的必要性分析 |
四、中国构建未成年人警务制度的设想 |
第三节 中国未成年人检察制度的构建 |
一、中国未成年人检察制度的发展与困境 |
二、中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调整与重构的可能性 |
三、中国特色未成年人检察机制的构建 |
第四节 未成年人司法社工机制的创建 |
一、社工在未成年人司法中的角色优势 |
二、社区工作与未成年人犯罪 |
三、社工与未成年人保护 |
四、政府购买社工服务项目 |
第五章 中国特色未成年人案件的审理机制 |
第一节 未成年人案件审理的基本原则 |
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兼顾保护原则 |
二、全面调查原则 |
三、迅速简易原则 |
第二节 未成年人案件审理的特殊制度 |
一、不公开审理制度 |
二、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 |
三、社会调查制度 |
第三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的基本程序 |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侦查 |
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 |
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判 |
第四节 未成年人民事权益保护案件的审理 |
一、中国关于未成年人民事权益保护案件的现行规定 |
二、中国当前未成年人民事保护案件审判机制的缺陷 |
三、中国特色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审判制度的构建 |
第五节 未成年人行政司法保护案件的程序性探索 |
一、中国未成年人行政案件审判的基本情况 |
二、中国未成年人行政审判的现状 |
三、中国特色未成年人行政审判机制的构建 |
第六章 中国特色未成年人保护处遇机制的构建 |
第一节 未成年人被害救助制度的构建 |
一、未成年人被害救助的概念及基本理念 |
二、未成年人被害救助机制的构建 |
三、未成年人被害预防机制 |
第二节 触法未成年人的保护处分 |
一、未成年人保护处分的界定 |
二、未成年人保护处分实践与问题 |
三、中国特色未成年人保护处分的完善 |
第三节 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处罚 |
一、未成年人刑事处罚的基本理念 |
二、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处罚的适用 |
三、未成年犯罪人的矫正机制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方法论演进视野下的中国法律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法律实证研究的概况:可视化计量分析 |
(一) 法律实证研究的时间序列分析 |
(二) 法律实证研究的学科分布情况 |
(三) 法律实证研究的学术群体变化 |
(四) 法律实证研究的主题及热点分析 |
(五) 法律实证研究的学术影响力分析 |
(六) 对法律实证研究报告的补充分析 |
二、法律实证研究的发展:困境与机遇并存 |
(一) 对“实证研究”的误读与理论建构的不足 |
(二) 学术训练的缺乏与跨学科融合的缺失 |
(三) 学术生态的不透明与评价机制的功利化 |
(四) 探寻“中国问题”:乡愁式自恋抑或自主性诉求 |
三、法律实证研究的走向:研究范式的转型 |
(一) 构建法律实证研究的方法体系 |
(二) 倡导多学科合作的研究模式 |
(三) 建立多元化互补的科研机制 |
(四) 推动法学研究范式的转型 |
(8)公安刑事立案权的程序性控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公安刑事立案权研究概述 |
1.1 相关概念之梳理 |
1.1.1 刑事受案、立案的含义 |
1.1.2 侦查权的含义 |
1.1.3 刑事立案与侦查的关系 |
1.2 公安刑事立案权的程序性价值 |
1.2.1 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对刑事诉讼启动给予必要控制 |
1.2.2 对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案件进行分流及程序衔接 |
1.2.3 从源头上对侦查权控制:立案调查影响后续侦查 |
1.2.4 刑事立案的科学化管理有助于实现内部程序正义 |
1.3 国内有关研究概况 |
1.3.1 对现有研究成果的计量分析 |
1.3.2 对研究内容及方法的检视 |
1.4 本文的研究思路及方法 |
1.4.1 本文的研究思路及具体路径 |
1.4.2 本文的指导理论及研究方法 |
1.4.3 本文的研究价值及理论贡献 |
2 理论选择:基于程序正义的控权体系 |
2.1 程序正义应当具有充分的建构性 |
2.1.1 程序正义的本土性 |
2.1.2 程序正义的确定性 |
2.1.3 程序正义的可视性 |
2.1.4 程序正义的时效性 |
2.2 程序正义的内、外部两个层面 |
2.2.1 外部程序正义促进实体正义实现 |
2.2.2 内部程序正义关联外部程序正义 |
2.3 程序正义的发展:多元控制体系 |
2.3.1 程序性控制的对象 |
2.3.2 程序性控制的模式 |
2.3.3 程序性控制的目标 |
3 我国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的现状 |
3.1 公安刑事立案的管理模式及构成要素 |
3.2 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权运行的样本分析 |
3.2.1 刑事立案数量呈总体上升趋势 |
3.2.2 警情数与立案数具有强相关性 |
3.2.3 大部分案由为侵财类刑事案件 |
3.2.4 刑事发案的区域性分布不均衡 |
3.3 检察院刑事立案监督状况的计量分析 |
3.3.1 将立案监督简单分解为监督立案和监督撤案 |
3.3.2 有限的监督力量难以应对不断增长的刑事立案 |
3.3.3 立案监督触角难以深入刑事受案至立案全过程 |
3.4 刑事立案问题对法院审判的影响分析 |
3.4.1 公安刑事立案权部分掠夺了定罪权 |
3.4.2 刑事立案罪名直接影响了审判罪名 |
3.4.3 立案不作为导致案件未能进入审判 |
3.5 群众对公安刑事立案工作的评价情况 |
3.5.1 评价方法的选择 |
3.5.2 评价结果的统计 |
3.5.3 评价数据的分析 |
4 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中存在的问题 |
4.1 大量无效警情对刑事立案产生挤出效应 |
4.1.1 无效警情对立案挤出效应的经济模型 |
4.1.2 警情处置很难符合立案的专业化要求 |
4.2 对群众报警置之不理,不及时受理案件 |
4.2.1 以管辖权为由互相推诿 |
4.2.2 接警后不及时受理案件 |
4.2.3 处警受案后不积极取证 |
4.3 对盗窃等涉及民生的小案件未依法立案 |
4.3.1 不如实立案问题的地区样本分析 |
4.3.2 不如实立案问题的典型案例分析 |
4.3.3 小案件立案不实易导致破窗效应 |
4.4 履行侦查职责懈怠,立而不侦、侦而不力 |
4.4.1 立而不侦的地区样本分析 |
4.4.2 立而不侦的问题属性分析 |
4.4.3 立而不侦的案件类型分布 |
4.5 以初查代替侦查,立案阶段案件降格处理 |
4.5.1 未将案件录入执法台账系统 |
4.5.2 将有罪案件进行非罪化处理 |
4.5.3 将重罪案件降格为轻罪案件 |
4.6 滥用刑事立案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 |
4.6.1 滥用立案权问题的地区样本分析 |
4.6.2 滥用立案权问题的典型案例分析 |
5 刑事立案权控制不力的因素分析 |
5.1 制度层面的因素 |
5.1.1 刑事立案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 |
5.1.2 公安机关立案管理制度不健全 |
5.2 主体层面的因素 |
5.2.1 110接警员均为非专业警务辅助人员 |
5.2.2 前期处警人员缺乏警情处置工作技能 |
5.2.3 刑事案件侦查岗位未设统一准入资格 |
5.3 行为层面的因素 |
5.3.1 立案环节民警责任弱化的行为心态分析 |
5.3.2 对民警立案不作为、滥作为的经济分析 |
5.3.3 公安刑事立案行为的外部监督控制不力 |
6 刑事立案相关问题之域外考究 |
6.1 刑事发案状况之犯罪现象比较 |
6.1.1 各国犯罪形势的异同 |
6.1.2 城乡地区犯罪的差异 |
6.1.3 面临新型犯罪的挑战 |
6.2 侦查启动阶段之存在问题比较 |
6.2.1 警力资源相对不足 |
6.2.2 相对暗数依然存在 |
6.3 侦查启动程序之立法文本比较 |
6.3.1 亚洲国家侦查启动程序相关立法分析 |
6.3.2 欧洲国家侦查启动程序相关立法分析 |
6.3.3 非洲国家侦查启动程序相关立法分析 |
6.3.4 美洲国家侦查启动程序相关立法分析 |
6.4 对我国立案权控制问题的启示 |
6.4.1 对立案权的必要控制是各国共同面临的问题 |
6.4.2 程序性控制模式的选择兼具历史性和本土性 |
6.4.3 权力控制的难点:问题的测量及地区差异性 |
7 完善公安刑事立案权的程序性控制 |
7.1 改革模式之选择:理性建构型抑或自然演进型 |
7.1.1 设立理性指导下的自然演进型改革模式 |
7.1.2 基于供需原理的立案权程序性控制模型 |
7.2 完善公安刑事立案的相关制度 |
7.2.1 建立与起诉标准相衔接的立案标准 |
7.2.2 对刑事立案程序作出明确细化规定 |
7.2.3 设立基于证据控制的立案管理模式 |
7.3 提升刑事立案主体的专业素养 |
7.3.1 配备专业的110接线警务辅助人员 |
7.3.2 按照属地原则建立统一的处警队伍 |
7.3.3 推动刑事案件办案主体的职业化 |
7.4 增强立案调查行为的外部控制 |
7.4.1 建立刑事立案信息公开制度 |
7.4.2 改革检察机关立案监督方式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10)被害人学研究勇开先河 犯罪学会成立功不可没——赵可先生访谈(论文提纲范文)
青少年关爱保护推出综合治理青少年犯罪防控推动学术外交 |
国内被害人学研究勇开先河中国犯罪学会成立功不可没 |
对犯罪学研究倾力支持、继往开来对犯罪学发展心存忧虑、寄予厚望 |
四、当前我国刑事被害调查的现状与思考暨对2000年ICVS报告之分析(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犯罪被害人调查制度构建研究[D]. 丁雪萍. 湖南科技大学, 2020(06)
- [2]问题导向的犯罪治理研究[D]. 阮重骏. 吉林大学, 2020(08)
- [3]跟踪纠缠行为犯罪化研究[D]. 牛天宝.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4]村干部犯罪治理体系研究[D]. 梁娟. 南昌大学, 2019(01)
- [5]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被害人的权益保障研究[D]. 王汀.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19(09)
- [6]中国特色未成年人司法体系的构建[D]. 肖姗姗.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8)
- [7]方法论演进视野下的中国法律实证研究[J]. 雷鑫洪. 法学研究, 2017(04)
- [8]公安刑事立案权的程序性控制研究[D]. 雷鑫洪.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17(02)
- [9]我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事业的奠基人(下篇)——郭翔先生追忆张黎群老先生访谈录[J]. 张荆,翟英范.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7(01)
- [10]被害人学研究勇开先河 犯罪学会成立功不可没——赵可先生访谈[J]. 皮艺军,翟英范.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