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浅谈医疗事故中的归责问题(论文文献综述)
刘培森[1](2021)在《论我国医疗事故罪的过失认定标准》文中认为
李瑞[2](2020)在《医疗事故罪的因果关系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由于医疗活动具有高度的技术性和专业性,在医疗事故罪中,医疗过失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一直是一个难点问题。在刑法中行为人承担过失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是过失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在医疗事故刑事责任追究中对因果关系的确定显得十分重要。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医疗事故罪中因果关系的确定进行研究,希望可以解决医疗事故罪中因果关系难以判断的问题,并可以运用到司法实践中。第一章通过对我国2009年至2019年共计十年间的医疗事故罪进行实证分析,得出医疗事故自1997年入罪以来,一直是低发罪名,案件发生率仅在3%左右,但是近年来该罪的发生率却一直呈现持续、缓慢增长的趋势,其中在对因果关系判断做了着重的统计后发现,我国医疗事故罪中因果关系判断模式中存在有两个问题,第一是不区分事实因果关系与法律因果关系,将二者进行杂糅,这种简单合一的因果判断使得医疗事故罪中的因果关系判断被事实判断所架空,失去了其本身的意义;第二是不考察医疗事故罪因果关系的本身特点,医疗事故罪因果关系具有复杂型、不确定性和专业性的特征,在医疗事故罪的因果关系认定中,忽略其自身的特点,可能会导致在认定因果关系时侧重点的不同导致不同的结果。第二章为解决上章提出的医疗事故罪中因果关系的认定问题,笔者欲构建完整的医疗事故罪因果关系的判断模式。首先指出传统的一元式因果关系判断理论都有其不足之处,其中条件说会使因果关系的范围扩大,而相当因果关系理论的相当性无法在医疗事故罪中实现,并且不管条件说还是相当因关系说都是一元式的判断,一元式的因果关系判断都无法承担起对行为归责的判断机能。因此根据医疗过失行为的特点在医疗事故罪中应采用二元的因果判断模式,即“归因到归责”是医疗事故罪因果关系判断模式的实质。其中在事实归因的阶段采用建立在人类现有知识水平的基础上的合法则的条件说更有利于判断医疗事故罪中的事实因果,在结果归责的阶段采用客观归责的理论对医疗事故危害行为进行判断。首先判断其是否制造了法不容许的风险,其中应当排除降低风险、不是风险的情况。其次判断其是否实现了不法的风险,判断不法风险是否与结果之间存在关联性的方法是,假设行为人符合了注意义务要求的行为,即合法的替代行为,是否可以避免结果的发生。在合法替代行为的考察中,否认了罗克辛教授的“危险升高理论”,主张以结果回避可能性作为判断不法风险是否与结果之间存在关联性的方法。即如果采取了合乎注意义务的行为,死亡结果只有“确定”、“几近确定”不会发生,才能对行为人进行结果归责。最后判断危害结果是否处于构成要件的效力范围之内。以客观归责为标准的因果关系判断改善了传统理论中判断标准模糊和循环论证的难题。第三章在第二章提出医疗事故罪因果关系判断模式的的基础上指出,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医疗事故中可能会出现因果关系无法以科学解释的情况,在穷尽了上述的因果关系判断模式仍不能得出合理结论时,为了应对未来可能出现的这种医疗领域内的不特定多的人受到损害,并且因其因果关系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对原因很难做出科学性的解释时,为公平、公正地解决难度较大的医疗事故罪中因果关系证明问题,实现刑事诉讼的高效率,本文试图将因果关系推定理论引入我国的医疗事故犯罪中,即在无法明确证明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即使不能够从生理学和药理学的角度论证该结论的正确性,如果能够证明医疗过失危害行为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着高度盖然性,同时符合统计学的规律,就可以认定它们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但是推定理论适用的同时需要采取严格的限制条件,必须在有足够的统计学样本、穷尽一切科技手段因果关系无法查明、并且允许医疗人员及医疗机构提出反证来推翻之前的推理。此章是第二章的特殊、例外情况下的补充,至此医疗事故罪的因果关系判断具有了完整的模式和标准。
李子慧[3](2020)在《医疗美容过失致害行为的构罪研究》文中指出医疗美容是具备合法医疗美容从业资质的医师以医学理论知识与临床技能为依托,以优化人体各部位形态为目标,对患者实施有一定侵袭性且其结果具有或然性的行为,本质上是医疗行为。医疗美容实现了患者追求健与美统一的主观审美愿望,其正当化根据主要在于患者的同意。在颜值经济产业如日中天的当下,医疗美容已经成为一项不可或缺的医疗服务项目。然而现实中医疗美容事故的频发已演变为严峻的社会问题,这固然与医疗美容行为本身的高风险性密切相关,但医疗美容医师的不当行为更是大大提升了未知的风险,应当予以追责。进入刑法评价层面的医疗美容过失致害行为是指医疗美容医师因对自身业务的懈怠而在医疗美容操作过程中实施了不适当行为,最终引发了患者严重的伤亡后果。一旦构罪,基本结论是医疗事故罪。目前司法实务对医疗美容过失致害纠纷案件的处理方式有所缺憾:一是主要依靠民事、行政法律调整而鲜有刑法介入;二是在适用刑法调整的案件当中,其裁判说理难以让人信服。因此,必须重视研究刑法在医疗美容过失致害案件中的适度、恰当参与,规范适用医疗事故罪。在具有高度专业性与不确定性的医疗美容领域,应当选择新过失理论的基本立场,遵循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以此展开对医疗美容过失的判定。将过失犯罪中的注意义务、注意能力和因果关系等一般理论置于医疗美容过失领域中视之,必然形成其特殊性。医疗美容过失的实质是违反医疗美容注意义务,其义务主要来源于与医疗美容相关的法律规范、医疗习惯和常规以及权威文献资料等,其义务包括结果预见义务和结果回避义务。医疗美容注意能力是注意义务得以履行的前提,其能力以医疗美容领域内一般医师的注意能力为判断基准。另外,医疗美容医师过失责任的追责范围不宜宽泛化,可以援引被允许的危险和被害人承诺这两种理论实现合理限缩。在确定医疗美容过失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之时,要正视医疗事故鉴定意见的医学事实认定功能与其在刑事诉讼中辅助查明事实的地位,不可过分依赖。在具体的因果关系判断过程中,不宜运用疫学因果关系理论,可以尝试引入客观归责理论。规范化、系统化和精密化的客观归责理论可以有效化解医疗美容过失领域中因果关系认定的难题。
王梦洁[4](2020)在《客观归责理论视域下的医疗事故罪研究》文中提出受传统过失论的影响,我国医疗事故罪将注意义务作为该罪的认定核心,注意义务虽然能够解决过失犯的一些基本问题,但由于医疗过失犯罪中违反注意义务规范的标准模糊以及对因果关系认定的不明确,造成在对医疗过失犯罪进行类型化认定时责任风险范围会被无限地扩大,导致医疗事故罪这一特殊过失犯在司法实践中面临归责难的问题。客观归责理论起源于德国,该理论的内容既包含了传统的过失论的部分优点,也对传统过失论中规定模糊不清的地方进行了改进和发展,其拥有自己完整的富有逻辑性的责任归责体系,以法不容许的风险的发生到实现为核心进行评价从而判断责任的归属问题。客观归责理论从客观角度的相当性出发,创设了具有客观目的性的框架和规范的认定标准,通过“法不允许风险创设、法不允许风险实现和构成要件涵摄范围”重构过失不法的内涵完善犯罪论体系,将因果关系认定和责任归属区分开对过失进行归因与归责,通过对比传统过失论主、客观要素糅杂和四要件犯罪论体系下过失内涵空洞等弊端,可看出客观归责论在区分归因与归责及解决过失案件认定具有必要性;客观归责理论从“行为—结果”论证流程区分事实与规范,明确法益保护的边界,其因果流程客观化和认定模式的一致性以及犯罪构成要件概念具有法益保护的本质属性都显示出该理论可适用于我国刑法。通过结合国内具有代表性的经典医疗过失犯罪案例,对医疗事故罪进行深入分析,行为归责的对象是不被医疗规范容许之风险,剔除医疗规范所允许的风险后,对降低患者医疗风险和合义务的医疗替代行为进行阐述,并从医疗因果判断、风险升高和就诊人自我答责等层面分析医疗法益风险的实现,讨论客观归责论在具体的医疗过失案中如何进行归责判断。
刘宪权[5](2020)在《涉人工智能犯罪中的归因与归责标准探析》文中指出涉人工智能犯罪中归因问题的解决,依赖于对涉人工智能犯罪行为与造成的严重危害社会结果之间纯客观因果关系的认定,而涉人工智能犯罪中归责问题的解决,则应根据对行为人主观罪过等要件的认定。在遵循刑法中因果关系认定的一般规律的基础上,应结合涉人工智能犯罪的特点,将双重筛选的条件说作为涉人工智能犯罪的归因标准。双重筛选的条件说是在条件说的基础上,吸取客观归责理论的合理成分而建立的因果关系认定标准。在涉人工智能犯罪中,不应采用没有主观罪过仍追究刑事责任的绝对严格责任原则,而应采用只要有主观罪过但不用加以证明就应追究刑事责任的相对严格责任原则。
宋泽荣[6](2019)在《产品缺陷认定标准问题研究 ——以《产品质量法》第46条为分析对象》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产品缺陷制度是产品责任法领域中的重要概念。严格责任的确定以产品存在缺陷为基础,由此,产品缺陷制度被称为现代产品责任法的基石。而在产品缺陷法律制度中,关于产品缺陷的认定标准又是核心之一,本文以产品缺陷认定标准及其相关问题为研究对象。我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发展以1979年改革开放为分水岭,改革开放振兴市场经济,刺激居民消费,优良的市场发育环境使产品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在流通领域,人们享受物质时代带来的福祉时,也日益受到产品缺陷带来的困扰,实务领域内出现的产品责任纠纷越来越多,需要相应的判断标准来对产品是否存在缺陷作出判定,现行的产品缺陷认定标准法律体系零散、有关产品缺陷的法律制度出现在效力层级不同的法律规范中,造成审理中法律适用的困难。在实际的法律应用环境中,产品缺陷的认定规则脱胎于《产品质量法》,详见于第46条,规定了相应的认定标准。第一部分,本文借由案例,将产品缺陷认定标准在实务中出现的问题作为出发点,说明产品缺陷标准造成实务中“同案不同判”的实际困境,从司法与制度的层面,指出现行标准的问题。第二部分主要是对标准问题的原因进行分析,一共是三点。一是近似概念辨析不清。二是产品缺陷理论研究基础薄弱,三是我国传统的成文法模式下,无法有效吸收审判经验。第三部分主要是产品缺陷标准之下具体类型的展开,这部分主要结合了国外立法经验、佐以国内外典型案例,对产品缺陷的类型进行具体化的分析。在此基础上,文章提出了产品缺陷认定标准的制度设计。为制度在现实中的合理化适用提供些许启示:一是建议制定《产品责任法》单行法,二是合理界定产品缺陷定义,三是摒弃产品缺陷双重认定标准,四是分类确定产品缺陷的判断标准。
王磊[7](2019)在《侵权损害赔偿的“柔软化”研究》文中认为损害赔偿法一般由违约损害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构成,我国以可预见性为基准对违约损害赔偿明确地采取了限制赔偿主义的立法路径,对侵权损害赔偿却选择了沉默。侵权损害赔偿的规制模式到底路在何方,未来在立法上不可避免地要做出回应,而在立法做出回答之前,理论上的深入研究殊值必要。从古代法制到近代法制的历史历程来看,侵权损害赔偿的历史是一部赔偿范围不断拓宽的发展史,直至完全赔偿原则的确定,被侵害权益的救济在侵权损害赔偿中已被推崇至“至上”的地位,此点在各国的理论论说中一直在被强调,我国尤为如此。不可否认的是,在近代社会向现代社会变迁的过程中,被害人救济将会被不断强调,其正当性与必要性均无可置疑。然而,一味以被害人为侵权损害赔偿的绝对中心,过度地忽视加害人的利益,也存在行为自由与权益保障失衡的风险,此点亦要保持警惕。在我国,相比于责任成立法研究的生机勃勃之景,责任后果法的关注却少之又少。由于侵权损害赔偿的研究较为薄弱,论及侵权损害赔偿时趋于简化地以完全赔偿原则加以说明,关于侵权损害赔偿的知识印象基本上笼罩于完全赔偿的“阴影”之下。与此相对的是,在现代社会,完全赔偿原则是否就具有先验性的正当性,此点不可不辨。实际上,完全赔偿原则的弊端颇多,几乎不适于对现代社会的应对,此点从各国侵权损害赔偿的新近发展中可以得到证实,所以我国未来不应再采纳完全赔偿主义这样的立法例。否认完全赔偿主义的立法模式之后,与完全赔偿主义相对的限制赔偿主义应属于妥当的方向,应如何在限制赔偿主义的方向下构建合理的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此乃接下来的重要任务。大体而言,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应促进侵权法基本价值目标的达致,即权益保障与行为自由的平衡,以此,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应与调和权益保障与行为自由之冲突紧密相连,应以此为向导构建妥当的法律构成。职是之故,本文欲以完全赔偿原则之破除与损害赔偿理论之构建为主线探讨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问题,在先解构与后建构的逻辑框架下以期为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提供不同的视角。第一章主要阐述完全赔偿主义的确立以及完全赔偿原则的检讨两大主题。完全赔偿主义的确定并未一日之功,在作为现代法律“摇篮”的罗马法中,侵权损害的赔偿是一个逐渐扩张的过程。罗马法早期侵权损害的赔偿主要由《阿奎利亚法》所规定,按照这一法律文本,损害是对物本身的物理性损坏,赔偿范围也仅限于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害,而且损害的评价还具备惩罚性质,与现代损害赔偿法的理念毫无契合。其后,罗马法后期裁判官法才开始对损害赔偿范围予以拓宽,而且在中世纪后期这一趋势也持续发展,并在18世纪才得以一般化,在此过程中惩罚要素逐渐被剔除,近代损害赔偿法逐渐形成,并最终在各国确定了完全赔偿主义的指导原理。然而,完全赔偿主义自身也存在利益衡量单一、法律适用僵化、无视制裁预防机能等方面的弊端,特别是在现代社会,该等弊端尤为明显,从而孕育了进一步扬弃的因素。第二章主要考察侵权损害赔偿在现代社会中的发展趋向,从而为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建构寻求正确的方向。大陆法系国家中,德国、法国、日本乃接受完全赔偿主义的典型范例,但从其损害赔偿法的发展来看,完全赔偿主义的地位并非牢不可破。在该三个国家中,由于完全赔偿主义的僵化并不完全足以应对现实的发展,所以从各个方面均对其进行了不同程度的突破,从而实现侵权损害赔偿的“柔软化”发展,所谓完全赔偿只是理论上的愿景而已。此点在我国同样如此,现有立法论上我国并不存在完全赔偿主义的线索,反倒是具备限制赔偿主义的倾向。其次,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中完全赔偿主义均没有被完全采用,取而代之的是结论妥当性的强调。因此,限制赔偿主义取代完全赔偿主义应成为未来侵权损害赔偿发展的方向。第三章旨在探讨划定侵权损害赔偿范围的法技术手段。法技术手段的采纳需要法价值判断的证成,两者是紧密联系的整体。从法价值判断来看,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问题在于调和权益保障与行为自由的冲突,我国侵权法实际上更多地以前者为目标,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对后者的忽视,此点应予明确。如若侵权损害赔偿旨在平衡权益保障与行为自由,那么法技术手段应为此提供必要的评价框架,本文以动态体系论为基础认为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取决于可归责性与被侵害权益重大性之间的权衡,以此妥当地调和两者之间的矛盾。作为立法论的动态体系论在实践中素有争论,而且遭受了大量的批判,但此并非无可辩驳。若形成正确认识并实施妥当的衡量,动态体系论应可以承担划定损害赔偿范围的任务。第四章旨在探讨灵活确定损害赔偿额的机制,即损害额酌减制度与损害额酌定制度。损害额酌减制度是在特定情况下赋予法官对债务人的损害赔偿义务予以减免的权限,以实现损害赔偿义务的妥当性,该制度包括生计酌减与公平酌减两大部分,前者以保障债务人基本的生存条件为目标,以实现侵权法对人性的关怀;后者以实现损害赔偿义务的实质公平为目标,防止对债务人形成不成比例的负担。损害额酌定制度则赋予法官在一定情况下酌情确定损害赔偿额的权限,原因在于特殊情况下受害人并不是总能有效证明损害赔偿的额度,或者法官基于某种原因需要考量更多的相关因素,所以制度上应保障法官具有一定的酌定权限去实现对受害人的有效救济。第五章旨在为“柔软化”的理论构成从方法论上进行必要的辩护。侵权损害赔偿制度采取“柔软化”的法技术虽然能有效导出妥当的法结论,但势必会引起对法确定性的破坏,此点乃形式合理性所导出的必然结论。然而,法律实证主义已遭到了大量的批判,其所宣称的确定性在现实中根本无法达到,无论是立法者的有限理性还是法律规则的“开放结构”,抑或是法律推理的复杂性,均导致法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此乃价值判断所必然会导致的结果。基于此,正确的方向应该是在承认不确定性的前提下去探索如何认识法的不确定、如何去将不确定性限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围内,而解决该问题的手段应诉诸于被称为“第三条道路”的法律论证理论,通过法律论证理论在结论的确定性与妥当性之间实现平衡。
汪亚文[8](2019)在《业务过失犯罪司法认定研究》文中提出高科技的时代发展方兴未艾,其带来的影响是双向的,未来会是一个风险社会,高层次分工合作的各个职业背后依赖的是从业者必须高度负责的履行注意义务和提高注意能力,一旦其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违背了业务职责或者业务规范要求,由业务过失犯罪引起的各种重大事故就会严重危害社会。总则没有对业务过失犯罪系统定义,在分则中设置了部分罪名,但司法实务中业务过失犯罪应如何认定并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因此,对比业务过失犯罪的相关概念,分析业务过失犯罪的特征,并进一步探讨在认定业务过失犯罪中遇到的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研究业务过失犯罪的司法认定,有必要对一些词语进行比较和交代,为此,对“业务”及“业务过失”的语义进行辨析,是文章展开叙述和讨论的基础。业务过失犯罪中的“业务”具有社会性、反复继续性、危险性、专门性,且不要求一定是合法性的活动。“业务过失”与“监督过失”、“普通过失”、“职务过失”具有一定的联系,但也存在区别。业务过失犯罪,是行为人基于社会生活地位,在反复继续实施具有危险性事务的行为过程中,违反业务注意义务而造成的危害结果的犯罪活动。业务注意义务与业务注意能力,是认定业务过失犯罪的核心问题。认定业务注意能力时,应以主客观相统一的折中说的认定方式为理论基础,在具体的认定过程中,行为人应达到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规定的资格准入标准,即以该行业相对确定的客观标准作为参照;同时应考虑到业务人员参差不齐的实际业务能力,以及业务活动所处的背景环境等情形。关于业务注意义务的认定,首先,应预见危害结果的理解采用具体结果说,同时应考虑到危害结果的相对性,不同案例涉及的行业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结果避免义务中行为人在主观上应该保持谨慎和遇到危险状态时会采取避免措施的心理态度;其次,我国成文性规范和不成文规定均可作为业务注意义务的根据;最后,在运用信赖原则、允许的危险等理论时应注意区别适用不同行业的不同情形。业务过失犯罪主体,应具有从业人员的外在识别特征以及行业相关的从业资格等特殊身份属性,且并不限定在合法的业务活动中。在承认业务过失犯罪的行为人包含单位主体的基础上,监督者、领导者作为犯罪主体应当具备一定的行业要求,才能做到合理分配单位与个人领导者之间的责任。业务过失犯罪因果关系的认定也是关键环节之一,核心问题在于如何归责,即如何进行责任分配。为满足现代风险社会的需求,最适合认定业务过失犯罪的因果关系理论应当是运用客观归责理论的框架,使不同行业在具体认定因果关系的过程中,采用有学者在借鉴国内外理论基础上提出的“条件公式-NESS标准-概率提升”的“三种位序标准”,更具合理性和可行性。
王贤乐[9](2019)在《过度医疗损害责任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过度医疗现象是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问题,我国也不例外。过度医疗损害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包含体制、社会、法律等各个层面。过度医疗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超越疾病本身客观需要,故意实施不必要的医疗行为,造成了患者合法权益损害的行为。它不同于一般的适度医疗、保护性医疗和防御性医疗等行为概念,包含过度检查、过度治疗、过度护理等诊疗行为,造成了患者的财产权益、身体健康和精神损害。过度医疗行为法律责任性质宜认定为违约与侵权的竞合。过度医疗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一般由患者证明存在违法行为、主观过错、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等构成要件,主观过错采过错客观化证明规则,因果关系更多依靠专业鉴定结论。对于“过度”的鉴定标准应由专业鉴定机构采临床诊疗规范、疾病客观需要及患者真实自愿与否等标准综合认定。构成侵权的过度医疗行为其实属于一种民事欺诈,不宜适用不当得利制度,也不同于一般诈骗。过度医疗损害责任的请求权基础不甚明确,应从侵权责任概念范围、鉴定标准、证明规则和责任承担方式等方面进行完善,从而更加有效的规制过度医疗行为。
彭梦玮[10](2019)在《论我国医疗事故罪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文中认为医疗事故罪是一种专业性很强的犯罪,涉及到医学的专门知识,要想单从法律领域理解和把握医疗事故罪具有一定的困难,尤其对于因果关系而言,往往需要专门的鉴定程序才能进行最终判断。而准确认定医疗行为与危害后果间的因果关系,是正确适用刑法,对医疗事故定罪量刑的前提。本文从理论和司法实践两个方面分别对医疗事故罪中的因果关系的论述通过以下五个方面展开:绪论是对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和医疗事故罪的相关研究进行介绍和梳理。这一部分介绍了我国以及域外关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和医疗事故罪的相关研究,并总结可供借鉴的制度以及学说。第一章是对医疗事故罪的剖析,先通过客观方面的三个层面引出医疗事故罪的因果关系,同时说明医疗因果关系具有复杂性、不确定性和判断的专业性,为后文做铺垫。第二章通过从理论上对医疗事故罪的因果关系的认定进行分析,指出现有的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在医疗因果关系分析时存在的不足,分别对疫学因果关系、客观归责理论以及事故参与度引入医学因果关系认定的理论上的可行性进行分析。第三章分别通过论述作为我国大陆地区医疗事故罪认定标准的医疗损害鉴定的现状,以及澳门、台湾地区对于医疗事故罪的因果关系认定的研究,指出我国医疗损害鉴定目前存在的问题:二元制的鉴定模式导致司法权威被破坏,鉴定人出庭率低导致鉴定意见被采用时可能被质疑,专家辅助人规定不明导致审判中缺乏专业人员的帮助,鉴定周期过长导致当事人的时间成本过高和审判期限较长。第四章借鉴大陆法系的专家委员会制度、英美法系的专家证人制度,为我国司法实践中医疗事故罪因果关系的认定提供借鉴,再从司法实践中对医疗事故损害鉴定制度提出完善措施,包括设立专门法庭;从医学会和法医学会各司其职、建立和完善医学专家库和完善鉴定人出庭程序、提高法官对于鉴定意见的审查能力等方面完善医疗损害鉴定制度;对专家辅助人进行重新定位,并从实体和程序上对专家辅助人制度进行完善。
二、浅谈医疗事故中的归责问题(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浅谈医疗事故中的归责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2)医疗事故罪的因果关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医疗事故罪因果关系判断的实证研究 |
第一节 医疗事故罪中因果判断的现状 |
一、裁判文书中因果关系的认定 |
二、裁判文书中因果关系的论述 |
第二节 医疗事故罪因果判断模式中存在的问题 |
一、不区分事实因果关系与法律因果关系 |
二、忽略医疗事故罪因果关系的自身特点 |
第二章 医疗事故罪因果关系判断模式构建 |
第一节 医疗事故罪因果关系判断模式实质 |
一、传统一元判断的缺陷 |
二、归因到归责的二元模式 |
第二节 医疗事故罪因果关系判断模式初探 |
一、事实归因——采合法则的条件说 |
二、规范归责——客观归责论的应用 |
第三章 医疗事故罪因果关系的推定 |
第一节 因果关系推定的理论发展 |
一、疫学因果关系理论 |
二、间接反证理论 |
三、因果关系的推定理论 |
第二节 医疗事故罪中适用因果关系推定的可行性 |
第三节 因果关系推定理论的适用范围 |
一、足够的统计学样本 |
二、缺乏经验法则的情况 |
三、允许对方提出反证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医疗美容过失致害行为的构罪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选题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4 研究方法 |
1.5 论文结构 |
第2章 医疗美容过失致害行为的理解 |
2.1 医疗美容 |
2.2 医疗美容过失致害行为 |
第3章 医疗美容过失致害纠纷案件中法律适用的现状、隐患与纠偏 |
3.1 医疗美容过失致害纠纷案件的法律调整现状及隐患 |
3.2 医疗美容过失致害纠纷案件的现实处理方式应有所纠偏:规范适用医疗事故罪 |
第4章 医疗美容过失致害行为的过失判定 |
4.1 过失理论与医疗美容注意义务 |
4.2 医疗美容注意义务的违反判断 |
4.2.1 医疗美容注意义务的来源 |
4.2.2 医疗美容注意义务的内容及其违反 |
4.2.3 医疗美容注意能力的认定标准 |
4.3 医疗美容过失责任的限缩:被允许的危险和被害人承诺 |
4.3.1 被允许的危险 |
4.3.2 被害人承诺 |
第5章 医疗美容过失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确定 |
5.1 从事实因果关系到刑法因果关系:正视医疗事故鉴定意见的功能与地位 |
5.2 不宜运用疫学因果关系理论 |
5.3 引入客观归责理论 |
5.3.1 客观归责的理论优势 |
5.3.2 客观归责理论在医疗美容过失领域的具体适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已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 |
(4)客观归责理论视域下的医疗事故罪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医疗事故罪的犯罪过失 |
一、医疗事故罪犯罪过失的理论基础 |
(一)允许的危险理论在医疗事故罪的应用 |
(二)信赖原则 |
(三)监督过失 |
二、医疗事故罪中的注意义务 |
(一)医疗过失犯罪中注意义务的来源 |
(二)医疗过失犯罪注意义务的具体表现形态(急救、诊断、手术) |
第二章 客观归责与注意义务的比较 |
一、客观归责理论的内容 |
(一)制造不被允许的风险 |
(二)实现不被允许的风险 |
(三)构成要件的效力范围 |
二、注意义务的合理与不足 |
三、客观责理论对比注意义务的优势 |
第三章 医疗事故罪引入客观归责理论之可能 |
一、客观归责对医疗过失的检验 |
二、客观归责理论引入医疗事故罪领域的必要性 |
(一)事实与规范功能的分界 |
(二)四要件层面方法论的完善 |
三、客观归责理论引入医疗事故罪领域的可行性 |
(一)犯罪认定中因果流程客观化 |
(二)犯罪构成中实质论与统一论 |
第四章 医疗事故罪的客观归责判断 |
一、医疗法益风险的创设——行为归责 |
(一)医疗规范所允许的风险 |
(二)医疗行为降低风险 |
(三)合义务的医疗替代行为 |
二、医疗法益风险的实现——结果归责 |
(一)医疗因果关系的判断 |
(二)医疗行为导致风险提高 |
三、医疗规范构成要件效力范围 |
(一)就诊人自我答责 |
(二)第三人责任领域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 |
后记 |
(5)涉人工智能犯罪中的归因与归责标准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缘起 |
二、涉人工智能犯罪认定应坚持客观归因 |
(一)传统刑法因果关系学说 |
(二)应结合涉人工智能犯罪的特点确定归因标准 |
(三)应将双重筛选的条件说作为涉人工智能犯罪的归因标准 |
1. 第一重筛选 |
2. 第二重筛选 |
3. 吸收客观归责理论的合理因素进行双重筛选 |
三、涉人工智能犯罪认定应坚持主观归责 |
(一)客观归因基础上的主观归责 |
(二)涉人工智能犯罪认定不应适用绝对严格责任原则 |
结语 |
(6)产品缺陷认定标准问题研究 ——以《产品质量法》第46条为分析对象(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第2章 产品缺陷认定标准的问题 |
2.1 产品缺陷认定标准的司法问题 |
2.2 产品缺陷认定标准的制度问题 |
2.2.1 产品缺陷认定的立法问题 |
2.2.2 产品缺陷认定的规范问题 |
第3章 产品缺陷认定标准问题的原因 |
3.1 产品缺陷概念界定不清 |
3.1.1 产品缺陷与产品瑕疵的比较 |
3.1.2 产品缺陷与产品质量不合格的比较 |
3.2 产品缺陷认定标准规定不明 |
3.3 产品缺陷认定标准的立法与司法脱节 |
第4章 产品缺陷认定标准的具体化分析 |
4.1 制造缺陷 |
4.1.1 制造缺陷概述 |
4.1.2 制造缺陷的认定 |
4.2 设计缺陷 |
4.2.1 设计缺陷概述 |
4.2.2 设计缺陷的类型 |
4.2.3 设计缺陷的认定 |
4.3 警示缺陷 |
4.3.1 警示缺陷概述 |
4.3.2 警示义务的例外规则 |
4.3.3 警示缺陷的认定 |
第5章 产品缺陷认定标准的完善建议 |
5.1 建立健全法律制度 |
5.2 合理界定产品缺陷的定义 |
5.3 摒弃产品缺陷双重认定标准 |
5.4 分类确定产品缺陷的判断标准 |
第6章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7)侵权损害赔偿的“柔软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主题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综述 |
四、研究思路 |
第一章 完全赔偿主义之确立与检讨 |
第一节 罗马法中的损害赔偿法 |
一、罗马法前期的损害赔偿法 |
二、罗马法后期的损害赔偿法 |
第二节 中世纪中的损害赔偿法 |
一、中世纪早期的损害赔偿法 |
二、中世纪后期的损害赔偿法 |
第三节 完全赔偿原则的确立 |
一、德国法中的完全赔偿主义 |
二、法国法中的完全赔偿主义 |
三、日本法中的完全赔偿主义 |
四、中国法中的完全赔偿主义 |
第四节 完全赔偿主义之检讨 |
一、利益衡量的单一化 |
二、法律适用的“僵硬化” |
三、损害赔偿机能的变迁 |
第五节 小结 |
第二章 损害赔偿法的“柔软化”趋向 |
第一节 损害赔偿法之发展取向 |
第二节 德国损害赔偿法的发展 |
一、损害赔偿范围的限定性 |
二、损害评价的弹性化 |
第三节 日本损害赔偿法的发展 |
一、损害赔偿范围的“柔软化” |
二、损害评价的多元化 |
第四节 中国损害赔偿法的发展 |
一、现有立法的考察 |
二、完全赔偿原则的正当性质疑 |
三、损害赔偿标准的多元化 |
第五节 小结 |
第三章 损害赔偿范围的弹性化认定 |
第一节 相当因果关系之检讨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从相当因果关系论到客观归属论 |
三、规范目的说与保护范围论 |
四、相当因果关系论的再检讨 |
第二节 划定损害赔偿范围的路径选择 |
一、侵权损害赔偿之基本问题 |
二、损害赔偿范围之确认机制 |
第三节 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要素” |
一、行为人的可归责性 |
二、被侵害权益的重大性 |
第四节 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立法论 |
一、损害赔偿范围的弹性化机制 |
二、立法论上的弹性化尝试 |
三、关于动态体系论的立法争论 |
四、损害赔偿法中动态体系论的立法评价 |
第五节 小结 |
第四章 损害赔偿额的酌减与酌定 |
第一节 损害额酌减制度 |
一、损害额酌减制度之前置性问题 |
二、损害额酌减制度的比较法考察 |
三、生计酌减制度的理论构成 |
四、公平酌减制度的理论构成 |
五、损害额酌减幅度之考量 |
第二节 损害额酌定制度 |
一、损害额酌定之必要性 |
二、损害额酌定制度的比较法考察 |
三、损害额酌定的基础理论 |
四、损害额酌定的制度构成 |
五、损害额酌定之法律效果 |
第三节 小结 |
第五章 损害赔偿的“柔软化”与法的确定性 |
第一节 “柔软化”构造的确定性危机 |
一、法的确定性“品质” |
二、“柔软化”的法构成与法的确定性 |
第二节 法真的确定吗? |
一、法的确定性诘难 |
二、价值判断与法的不确定性 |
三、“柔软化”损害赔偿的不确定之辩 |
第三节 作为第三道路的法律论证理论 |
一、法的确定性之再认识 |
二、法律论证与客观性、正确性 |
三、作为认识论的确定性 |
第四节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8)业务过失犯罪司法认定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业务”及“业务过失”的语义辨析 |
(一) 关于“业务”的争议及界定 |
(二) 业务过失与监督过失的联系 |
(三) 业务过失与普通过失的区别 |
(四) 业务过失与职务过失的区别 |
二、业务注意能力与业务注意义务的认定 |
(一) 业务注意能力的认定 |
(二) 业务注意义务的认定 |
三、业务过失犯罪主体的认定 |
(一) 业务过失犯罪主体认定的基点 |
(二) 单位与个人的责任分配 |
四、业务过失犯罪因果关系的认定 |
(一) 因果关系理论争议 |
(二) 业务过失犯罪认定中因果关系理论的选择及应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9)过度医疗损害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过度医疗损害的现状及原因 |
(一) 过度医疗损害的现状分析 |
(二) 过度医疗损害普遍存在的原因 |
1、体制层面 |
2、社会层面 |
3、法律层面 |
二、过度医疗行为概述 |
(一) 过度医疗行为的内涵 |
(二) 过度医疗与相关医疗概念的比较 |
1、适度医疗行为 |
2、保护医疗行为 |
3、防御性医疗行为 |
(三) 过度医疗行为的表现方式 |
1、过度检查行为 |
2、过度治疗行为 |
3、过度护理行为 |
(四) 过度医疗行为损害的具体权益 |
1、财产权益 |
2、非财产权益 |
三、过度医疗行为法律责任的性质 |
(一) 违约说 |
(二) 侵权说 |
(三) 竞合说 |
(四) 笔者观点 |
四、过度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 |
(一) 归责原则 |
(二) 构成要件 |
1、违法行为 |
2、主观上有过错 |
3、损害后果 |
4、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 |
(三) 举证分配 |
1、主观过错的证明 |
2、违法行为及损害事实的证明 |
3、因果关系的证明 |
(四) 过度医疗损害中“过度”的鉴定标准 |
1、临床诊疗规范标准 |
2、主观标准 |
3、作者观点 |
五、过度医疗损害责任的适用 |
(一) 过度医疗损害责任的特性 |
1、不适用不当得利 |
2、不属于诈骗 |
3、属于民事欺诈 |
(二) 过度医疗损害责任的请求权基础 |
1、侵害财产权的请求权基础 |
2、侵害非财产权的请求权基础 |
(三) 过度医疗损害责任法律适用的完善建议 |
1、完善过度医疗损害法律适用的必要性 |
2、完善过度医疗损害法律适用的建议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10)论我国医疗事故罪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的价值及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外关于医疗事故罪因果关系的研究现状 |
(二)我国关于医疗事故罪因果关系的研究现状 |
四、主要内容及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医疗事故罪的构成及因果关系 |
第一节 医疗事故罪的法律渊源 |
第二节 医疗事故罪的构成及因果关系 |
第三节 医疗事故罪因果关系在刑法上的特殊表现形式 |
(一)医疗事故罪因果关系在刑法上的表现形式更复杂 |
(二)医疗事故罪因果关系在刑法上的表现形式更具不确定性 |
(三)医疗事故罪因果关系在刑法上的表现形式更专业 |
第二章 医疗事故罪因果关系的理论探讨 |
第一节 疫学因果关系引入医疗事故罪因果关系的可行性 |
(一)关于疫学因果关系引入医疗事故罪存在的争议 |
(二)疫学因果关系引入医疗事故罪因果关系的可行性 |
第二节 客观归责理论与医疗事故罪因果关系的具体应用 |
(一)客观归责理论的分析要件 |
(二)客观归责理论在医疗事故罪因果关系中的具体应用 |
第三节 事故参与度理论在医疗事故罪因果关系的具体应用 |
(一)关于事故参与度划分的探讨 |
(二)事故参与度理论在医疗事故罪因果关系中的具体应用 |
第三章 我国医疗事故罪因果关系的司法认定标准以及现实困境 |
第一节 我国大陆地区医疗事故罪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 |
(一)医疗损害鉴定的内容及诉讼地位 |
(二)目前医疗损害鉴定存在的模式 |
第二节 我国台湾、澳门地区关于医疗事故罪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 |
第三节 医疗损害鉴定认定的现实困境 |
(一)司法权威破坏:二元制的鉴定模式 |
(二)鉴定意见存疑:鉴定人出庭率低 |
(三)专业知识缺乏:专家辅助人规定不明 |
(四)时间成本消耗:鉴定周期过长 |
第四章 我国医疗事故罪因果关系司法认定的路径选择 |
第一节 国外关于认定医疗事故罪因果关系及积极价值 |
(一)大陆法系下关于医疗事故罪因果关系认定 |
(二)英美法系下关于医疗事故罪因果关系认定 |
(三)域外医疗事故因果关系认定的积极价值 |
第二节 我国医疗事故罪因果关系司法认定的路径选择 |
(一)机构的设立:设立医疗专门法庭 |
(二)证据的完善:完善医疗鉴定制度 |
(三)诉讼参与人的重新审视:完善专家辅助人制度 |
第三节 医疗事故罪因果关系路径选择的价值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A:北大法宝网医疗事故罪鉴定意见情况统计 |
致谢 |
四、浅谈医疗事故中的归责问题(论文参考文献)
- [1]论我国医疗事故罪的过失认定标准[D]. 刘培森. 湖北大学, 2021
- [2]医疗事故罪的因果关系研究[D]. 李瑞.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3]医疗美容过失致害行为的构罪研究[D]. 李子慧. 湘潭大学, 2020(02)
- [4]客观归责理论视域下的医疗事故罪研究[D]. 王梦洁. 沈阳师范大学, 2020(12)
- [5]涉人工智能犯罪中的归因与归责标准探析[J]. 刘宪权. 东方法学, 2020(03)
- [6]产品缺陷认定标准问题研究 ——以《产品质量法》第46条为分析对象[D]. 宋泽荣. 南昌大学, 2019(02)
- [7]侵权损害赔偿的“柔软化”研究[D]. 王磊. 南京大学, 2019(01)
- [8]业务过失犯罪司法认定研究[D]. 汪亚文. 山东大学, 2019(09)
- [9]过度医疗损害责任研究[D]. 王贤乐. 上海社会科学院, 2019(10)
- [10]论我国医疗事故罪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D]. 彭梦玮. 上海师范大学, 201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