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破产审计制度 维护债权人产权利益(论文文献综述)
梁伟[1](2019)在《企业破产重整中利益冲突与平衡的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利益冲突与平衡是破产程序中恒久的话题,利益冲突与平衡充斥于破产重整规范与司法实践的各个角落,几乎不可能总结出全部的冲突样态与平衡路径。这一方面是因冲突类型的繁杂,很难全部囊括;另一方面是因为社会的不断发展与变动随时改变重整中的利益博弈状态,进而随时衍生出新的冲突。但破产重整程序作为破产程序框架下的子项目,以利益相关者的经济人理性为基础,通过再建企业并释放企业的持续经营价值(Going Concern Value)的制度价值却未发生变化。当陷入财务困境但具有可持续经营价值的企业,亟需要破产重整进行拯救时,却因利益冲突而阻遏重整程序的顺利推进,这便需要反问,究竟为何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失去理性的经济思考,而排斥重整程序?虽然主要建立在个案分析之上的研究,不能发现全部的利益冲突类型,并且建立在个案研究基础上的解决路径也可能是相对狭隘的,毕竟债务人企业与债务人企业之间存在差异,企业的债务结构、盈利状况、经营模式、市场前景、企业文化等均存在差异,恰如莱布尼茨所说:“世界上没有两片相同的树叶”,但对个案深入的剖析可以发现冲突的真实样貌,最直观的了解到破产重整中利益冲突的面相,在此基础上的平衡路径可以为其他案件提供一定的建议和参考。破产重整程序是市场竞争失败主体拯救本位程序,司法介入下利益相关者协商博弈平台的制度架构能够促进市场化主导资源配置的实现,但在利益协商与博弈的过程中却存在着冲突。冲突的化解与利益平衡的实现是破产重整制度功能发挥的手段和方式,利益平衡的实现可从社会结构维度推动破产重整制度功能的发挥,既包括社会行为维度的指引功能,也包括社会文化维度的转化功能,甚至是社会经济维度的资源配置转变与宏观经济政策落实功能,但这均需以利益平衡的实现为前提。企业财务困境造成债务人财产不能满足于各方的需求,进而从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将可能爆发激烈的利益冲突,如何实现利益平衡是破产重整程序需要解决的问题。角色多样与利益诉求重合是破产重整中利益冲突复杂的表征,探明利益冲突的实然面相是实现破产重整中利益平衡的必然选择,以利益相关者的角色及诉求为视角进行实证分析,既包括以数据为主的分析去解构企业的财务困境与可持续经营价值现实,也包括田野调查发现利益相关者的真实诉求,实证研究能够穿透重整司法实践与制度规范间的迷雾,明晰债权人、债务人及战略投资人等利益群体的诉求,以及行政权、审判权等角色在重整程序中的真实样态。但破产重整程序不可能对全部利益冲突逐一化解,利用破产重整程序实现企业拯救,保留与释放债务人企业的可持续经营价值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方式,也能够实现重整制度的价值功能,而在此目的之下,对破产重整程序中的利益冲突类型化,对应其成因探索体系化的解决路径。首先是债务人财产与破产重整利益平衡的关联,毋庸讳言,财产的价值归属是利益相关者博弈的目标,企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是基于财务困境的现实,财务困境的现实背后是债务人财产价值和变现能力的有限与不足。人具有逐利的本质,以债权人为代表的利益相关者为了争夺有限的债务人财产,以满足自己的利益诉求而实施利己的策略,在重整博弈中发生利益冲突。所以,实现破产重整中利益平衡的基础就是提升债务人财产价值并进行妥当的分配。债务人财产保值增值一直未上升到破产法基本原则维度,但破产法相对非破产法的重要特征就是基于破产撤销权、自动冻结制度等以实现债务人财产保值为目标的制度设计,其背后的逻辑是以实现债权人整体利益最大化目标下的实质公平追求。而挖掘债务人企业破产期间继续经营能力,能有效的实现债务人财产增值。对债务人财产的分配需以非破产法规则为基础确定权利人,锁定权利人范围,并以破产期间时间轴上坐标为尺度,对破产重整前、重整期间及重整完毕后的权利人进行有序的分配与清偿,从而实现破产重整程序制度背后的实质公平和效率价值。破产重整程序利益平衡的实现需要市场化和法治化路径为指引,以债务人财产分配和债务人企业拯救为目的的利益平衡路径也需要在上述框架下实现,重整程序这一司法平台的制度建构要求审判权主导并负责应对重整中利益的冲突,努力实现重整中利益的平衡。可在集体行动逻辑之下,因为重整程序中规范不完备、冲突剧烈而造成审判机关对重整程序持审慎态度。企业破产重整能否成功关乎地方经济发展、职工安置等多重因素,行政权难免不对其产生关注,但行政权的介入会冲击审判权的中立地位,使利益偏离平衡的天平而向某一方倾斜,进而损害其他权利主体的利益。此外,破产管理人的履职受到法院中心主义的影响,而弱化了其自身功能,究其根源在于缺少市场化与科学化的履职评价体系,而变成行政领导式履职,与市场化要求相悖。破产重整利益的平衡需要外部公权力介入的保障,也需要内部管理人权力的积极行动,权力在行政权、审判权与管理人之间能否进行妥当的配置影响着重整程序的成功。审判权基于纠纷裁判者的司法权威性而享有破产重整程序主导权,而其正确运用破产宣告权、重整计划强制批准权等实现程序控制以克服审慎态度是其正确样态;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备之时,破产重整程序无法有效的借助市场,弱化重整功能,行政权应以辅助破产重整程序成功和企业拯救为目的,从程序主导权的享有者退化为程序失灵时的弥补者;而管理人则应以市场化为基础,以积极能动的履职去实现自身收益的最大化,在重整程序中妥当利用商业判断规则,并建立以债务人财产价值为基础的评价标准,以激励管理人积极履职,来实现各方的利益平衡。最后是重整中利益平衡的实现路径,利益平衡的实现是利益的分配过程,破产重整中利益的分配需要接受利益位阶的调整,按照利益位阶的不同进行不同的保护,并将权利人以不同的债务人财产进行清偿。公共利益、群体利益与个体利益是重整中利益的三个位阶层次,在权变理论下,金融债权保护被上升到社会公共利益的范畴予以关注,而群体利益保护也加入了程序参与权,以保障其信息的对称,最后才是通过克服僵化性的一致原则去对个体利益实现保护。针对不同利益位阶中利益相关者的诉求,在重整规范不完备的空白地带,凭借管理人的积极履职与行政权的协助,在审判权的主导之下探索诸如和解式重整的路径,克服僵化的思路去实现重整中的利益平衡,以达到推动破产重整程序成功,保护企业可持续经营价值及发挥重整制度功能的目的。
张量[2](2019)在《论如何开展破产审计工作》文中指出当前,我国正在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市场经济的本质就是优胜劣汰,通过市场化的合理竞争,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使资源按照最优化的利用进行合理配置。在市场竞争过程中,必然伴随着企业的优胜劣汰,其中有一部分企业由于经营不善而面临倒闭,尤其是我国经过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在经济运行过程中,由于供给侧结构性矛盾导致的部分产能相
唐李萍,王俭伟[3](2019)在《关于破产清算的会计处理与审计》文中研究说明一、会计核算的基本假设与企业破产清算会计核算的编制基础及计量属性(一)企业会计核算的基本假设我国现行的《会计准则》规定,"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和货币计量为会计基本假设。"1.会计主体,是指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空间范围。为了向财务报告使用者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提供与其决策有用的信息,会计核算和
李剑生[4](2018)在《BCA公司破产清算审计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中国改革开放30多年来,经济得以迅速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然而迅速发展的同时也产生了恶性竞争、产能过剩的问题。近年来产能过剩和“僵尸企业”占用了珍贵的社会资源和发展空间,扰乱了市场秩序,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和自主选择机制,阻碍了社会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出清“僵尸企业”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内在要求和突破口。李克强总理指出,要“采取兼并重组、债务重组和破产清算等措施,积极稳妥地处置‘僵尸企业’”。因此增加企业兼并重组的力度与强度,致使“僵尸企业”从市场上消失,削弱无效供给,切实提高全要素生产率,已迫在眉睫。论文在此背景下,对我国企业破产清算审计进行了深入探讨。论文从整理和回顾国内外文献出发,在理论研究部分主要系统地对企业破产清算审计的各重要步骤进行分别阐述,详细地分析了每个程序划分依据、重点审计内容和注意事项。本文在此基础上以具有一定代表性的BCA公司破产清算审计为例进行详尽剖析,针对前文总结的审计重点、难点事项进行一一分解、层层递进,旨在总结破产清算审计程序,同时提炼出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和解决措施。本文通过以小见大,管中窥豹的方式,来讨论我国企业破产清算审计过程可能出现的阻碍和壁垒,再分别从各个角度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措施及建议。论文主要行文思路主要由以下六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导论。本部分对全文的研究背景进行了说明,介绍了研究企业破产清算审计的意义和目的、本文的研究思路和方法及预期贡献。第二部分,文献综述与理论基础。本部分分别从企业破产原因、企业破产清算审计中遇到的问题、完善企业破产清算审计的建议等几方面对相关文献的研究成果进行归类、分析、总结,同时介绍了有关破产清算审计的理论基础。第三部分,企业破产清算审计程序。本部分章通过对企业破产清算审计详细拆分,构建了一个完整的审计框架。并对必经的三个审计阶段进行深刻剖析,解释了每部分的具体涵义和审计内容。并对破产清算期中审计这部分着重研究,为下一部分案例分析构建了思路与框架。第四部分,案例分析。本部分BCA公司的破产清算审计为案例,主要反映的是最重要的企业破产清算期中审计的内容。首先介绍BCA公司的基本情况,再通过对资产、负债、净资产及损益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详细的审计分析,总结在清算审计过程中遇到的实操困难和各种障碍,着重反映某些重要事项的处理过程以及重难点的克服方式,并根据上述分析剖析了企业破产原因。第五部分。案例启示与建议。本部分以案例分析的内容和结果为基础。根据前文的理论基础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一些合理的对策建议,以期促使企业破产清算审计的高效实施。第六部分。研究总结和未来展望。本部分总结本文研究的创新成果,并说明有待提升的研究空间,并对后续的发展研究和完善建议的后续研究提出展望。论文的主要创新及贡献是:一是理论层面,本文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国内外在企业破产清算审计方面研究的不足,对此领域进行系统全面地分阶段探讨,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二是实务层面,本文着重提炼了注册会计师在各破产清算审计阶段的重难点以及注意事项,有助于促进各阶段的有效衔接和高效过渡,提高审计效率;三是政策层面,有助于拓宽当局者对企业破产清算审计的思路,促进破产法律法规的完善。最终希望通过本文对破产清算审计研究领域提供一些参考。
郝宏[5](2012)在《关于企业破产审计有关问题的探讨》文中研究表明开展企业破产审计是保证企业破产制度健康实施的必要条件;是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也是保护债务人合法权益的有效措施;同时有助于明确企业破产的主要原因和责任,为破产责任的追究提供重要依据。本文从企业破产审计的主要内容入手,着重研究破产清算审计,通过分析了解到企业破产审计过程存在的一些问题,主要包括法律法规、资产确认和计价、审计委托、审计成本、审计操作、审计监督六个方面,并针对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切实可行的解决对策。
尚洪涛[6](2011)在《企业破产审计的回顾与评价》文中研究指明本文简要回顾了破产审计的发展历程,包括探索阶段、规范阶段和深化阶段。通过与常规审计的对比,归纳了破产审计的基本特征。在此基础上总结了目前破产审计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了未来的完善措施。
张东清[7](2011)在《企业破产审计有关问题探讨》文中研究说明企业破产审计是审计人员依法对破产企业的资产、负债及资产处置、负债清偿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的行为,其审计程序可分为三个环节:破产前审计、破产清算审计及破产责任审计。企业破产审计主要是破产清算审计,破产清算审计重点应对破产清算损益情况进行审计,包括破产财产清算损益情况、破产债务清算损益情况及清算费用等。企业破产审计应贯穿于破产程序的整个过程中,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审计的"经济监督"职能,加强国家和企业对破产审计的重视,保护企业破产财产,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栾甫贵[8](2011)在《我国破产会计研究的回顾与评价》文中研究指明商品经济产生了企业的优胜劣汰、产生了企业破产制度,进而产生了企业破产会计的理论和实践。本文以1978年为起点,重点回顾了1978年以来我国企业破产会计研究的简要历程,分析了不同时期相关的政治、经济、法律等环境影响,总结了破产会计研究的主要成果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改进我国企业破产会计研究的相关建议。
范伟红[9](2011)在《商事思维下公司财务会计制度重构》文中认为如果说公司法扞卫公司利害关系人的权利,那么财务会计则关照着我们的经济利益。公司法与财务会计虽然是两个独立的学科,但当今司法实践表明它们不再是泾渭分明的,谁也无法否认在财务会计的技术性表征后它们之间内在的、逻辑上的关系,财务会计治理是公司治理的核心,公司法是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体系的上位法,应当引领整体财务会计制度建设并发挥调整会计市场秩序的核心作用。理论与实践证明经济越发展,公司会计越重要。如此重要的会计已经成为当今社会科学领域最受公众谴责与质疑的领域,纵然改革开放以来作为“商业语言”的财务会计制度从没有停止改革的步伐,《会计法》、《公司法》以及大量准则等各层次的制度供给从无到有,形式上看不可谓不齐全,但是会计造假依然骇人听闻,会计师是化妆师等恶劣的社会经济影响说明改革还是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求的。问题究竟出在哪里?深入分析不难发现,公司法中的财务会计问题原本是公司法理论与制度研究中的重要内容,但实际却一直是一块“短板”,公司法专着和教材大多付之阙如,偶有涉及者也不过是对简单几个公司法条款的泛泛提及,到目前为止可查得的国内法学与会计学的博士论文,只有邱海洋博士写的关于公司分配的相关内容,而没有一篇系统写公司法层面上的财务会计制度建设的。没有深入系统地触及这一领域就不能全面揭示公司法中财务会计制度的内在特质。与此同时,财务会计的行业主管部门实质垄断了各层次的财务会计制度供给,除了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等部门规章外,《会计法》以及《公司法》关于财务会计的部分都是交给行业主管部门独家起草的,最后定稿也没有实质改动。《会计法》主要针对预算会计具有浓烈的行政法色彩,调整公司商事财务会计的《公司法》的相应制度内容实质上被架空,一方面是数量上供给不足;另一方面系统性和逻辑性欠缺,可操作性差,造成大量必要的规范内容的法律位阶由公司法下移到准则与制度等部门规章中去了,这样行业主管部门就拥有规章的绝对话语权,形成公司财务会计行为实质上的法律规制不足。毫无疑问,这么重要的领域,决不能完全交给会计行业与会计师“自治”。商法学者应当走向公司财务会计理论与制度改革的前台,代表利益相关者同财务会计控制人、会计行业及会计师展开充分博弈,探寻财务会计制度理论与实践的理性方向。造成公司法财务会计理论与制度研究匮乏的主要原因一方面是,商法学与财务会计的学科融合还不够紧密,跨学科理论体系没有完整地建立起来;另一方面更是因为公司财务会计的具体表现形式是错综复杂的,在强制性与任意性治理规范之间缺乏直观的边界或分水岭,难以找到系统研究所必需的逻辑脉络与切入点。本文结构是从公司财务会计的理论基础入手,同时进行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纵横比较研究、提出在公司法中建立财务会计的概念框架,并以资产保全原则为中心顺序展开资本制度、分配制度、监督制度等研究。第一部分分析了公司法统驭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体系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经济学领域的社会成本理论与新制度经济学理论、社会学领域的关系性契约理论、法学领域的利益相关者理论及西方新资本结构理论等,包括:资本结构的代理成本理论、资本结构的信号模型理论及资本结构的控制权理论等等。第二部分是制度的比较研究,首先分析了两大法系建立统一会计法律制度体系的路径和特征,“法典式”更追求安全,“准则式”更追求效率,指出大陆法系“法典式会计制度”具有较高的法律地位和权威性,在执行中具有比较强的司法力度与较大的强制性,可在改良基础上借鉴。其次,分析了我国商事会计制度行业主管部门一统天下的传统与现实,根本的原因是公司法对财务会计规范的实质上的缺失,只有完善公司法上的商事会计制度建设,作为市场经济基础的公司商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保护才能真正落到实处。第三部分提出在公司法上构建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新主张,认为公司法统驭财务会计制度体系应从概念框架入手,概念框架是财务会计“商业语言的音标与普通话”,国内外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瓶颈和出路就在于此,尽管确定概念框架有着方方面面的困难和不准确,但是,会计谚语:近似的正确远胜过精确的错误。文章总结国内外概念框架制定的先进经验,探讨了以资产为核心的七个会计要素的概念标准。第四部分是公司资本制度研究,从法学与会计学视角分析了传统公司资本三原则的弊端。认为公司资本三原则既没有传统公司法理论所描述的那么神奇和保险,也不是当今一些公司法学者所认为的没有任何意义。我们的态度是赞同公司信用的本质是资产信用而不是资本信用,主张资本三原则功能的有限性,坚持放开与规制相结合的折衷主义,构建以资产保全为中心的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以资本为中心的增资减资以及验资都应当转为以资产保全为标杆。公司法财务会计制度的目标是改变现行公司法盯在公司某个时点的资本上,而是规制公司持续经营期间资产交易的公允性、关联交易的公平性、转投资、对外担保、捐赠等程序的正当性。第五部分研究的是公司分配制度而不局限于利润分配制度,目的是从实质意义与宏观意义上分析公司分配。现行法律、法规与规章都没给出清晰的“公司分配”的概念,实践中把“公司分配”等同于“利润分配”,“利润”或“盈余”等分配对象的内涵设计究竟是资产负债表下的盈余还是收益表下的盈余没有厘定,外延设计是单纯收益盈余还是包括资本盈余与收益盈余的满计盈余没有依据。为此,文章重新界定了“公司分配”概念,发展完善并理清了利润分配顺序标准,修正了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分红比例,创新性地提出了恢复提取法定公益金的公司法法理、规则及时代意义。第六部分研究的是公司法财务会计监督制度,文章分析了公司法财务会计监管的畸形状态与矫正路径,现实财务会计立法与实践过多赋予公司、行业主管部门与会计中介机构监督权,尤其是2005年公司法修订确定了全面的法定审计。文章对此提出质疑,认为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本质是监督辅助,真正享有监督权的是公司最相关的利益关系人股东、债权人及职工等,公司财务会计监督权安排应当建立在监督利益的基础上,从“有限理性经济人”假设及其“成本效益”原则考虑,与自己利益不对称的监督是不现实的。实践证明全面法定审计也是颇难实行的。主张根据公司的社会化程度、负债比例的高低、行业性质及规模大小等确定是公司法法定审计还是自愿选择审计。公司商事会计不同于官厅会计,从终极意义上确定公司账簿设立、编报义务与责任主体是必要的。《会计法》确定内部会计监督主体没有区分预算主体与商主体两类不同的会计主体,所以两次修改都没有追寻到公司终极意义上的会计实际控制者。至于监督效果也就是情理之中的了。笔者认为忽视所有者和债权人等公司利益相关者的监督不是作为经济法属性的《会计法》的责任,而是作为商法属性的《会计法》的过错,公司法应当确定公司会计内部监督主体间的制衡关系。从公司法的治理机制看,应然的财务会计内部监督主体应当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与监督有关的是利害关系人财务知情权制度,文章扩展了财务会计的知情权主体,不仅仅局限于股东,通过提出财务会计法律事实理论即财务知情权客体是包含简单与综合两种类型的财务会计层级事实,基于事实区分及保护商业秘密的原则,主张公司法应当权衡知情主体与公司的利益大小、财务会计事实性质以及涉商业秘密程度等,提供直接知情与专家代理知情两种不同的知情路径。对债权人来说,创新性地提出强制债并股理论与制度,符合条件的债权人股东可以通过股东身份享有知情权,不符合条件的普通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只能有权知悉综合性会计法律事实。同时,强化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公司财务会计的披露义务与法律责任。
闻德锋[10](2006)在《贷款欺诈及其法律控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的中心观点是:贷款欺诈是一种制度缺失下的市场失灵现象和信息不对称现象,是一种不公平的金融资源配置行为,是一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因而需要运用经济法进行有效的国家干预,对其进行全面而系统的法律控制,以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金融安全。而贷款欺诈的法律控制应围绕有效解决交易安全、信息不对称这一中心问题展开,同时应树立预防和控制贷款欺诈的系统观和效率观。本文在学术界第一次从经济法学的角度系统而全面地阐述了贷款欺诈及其法律控制的一般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是本文的最大特点,源于社会现实关心的问题导向型研究路径则贯穿全文始终,试图构建关于反贷款欺诈的相对完善的法律框架和提出清晰而可行的解决问题的思路是本文的研究目的与向度。 全文分为四章。第一章和第二章是对问题的事实和价值的二元分析;第三章论述制度之建构,它和第四章共同组成本文的对策论,均致力于问题的解决;第四章的第二节“贷款欺诈法律控制制度体系的重构”是对第三章所述各项制度的总结和升华。 第一章,贷款欺诈的学理分析和现象分析。本章是贷款欺诈的现象论和构成论。本章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对“贷款欺诈”进行了学理的概念界定和分析,进而分析论述了其结构和学理分类;第二部分对现实中的贷款欺诈进行了现象分析,包括其现状特点、产生的危害及其成因。 贷款欺诈是在商业银行贷款调查、审查、发放等交易过程中以及贷款发放后的贷后管理过程中存在的意图骗用贷款、占有贷款或逃避贷款偿还责任的行为以及过失违反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文章运用信息经济学的知识以及有关信息不对称理论指出贷款欺诈是一种典型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其具体构成要件是贷款欺诈的主体、贷款交易安全信息、贷款欺诈行为三个方面。其中,贷款交易安全信息是商业银行为了保证贷款安全,依据商业银行的理性要求而必须采集的交易信息,应当符合重大性、关联性要求,所有的贷款欺诈行为都围绕着贷款交易安全信息而展开的。 在我国,贷款欺诈普遍存在,手段隐蔽而复杂,金额往往非常巨大,其中贷款企业恶意逃废银行债务是贷款欺诈的典型表现形式之一,利用虚假的财务报表资料进行贷款欺诈则是常见的手段。贷款欺诈是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背离,破坏
二、建立破产审计制度 维护债权人产权利益(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建立破产审计制度 维护债权人产权利益(论文提纲范文)
(1)企业破产重整中利益冲突与平衡的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缩略语表 |
立法表 |
案例表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框架 |
第一章 利益冲突的成因:利益主体与诉求多元化 |
第一节 破产重整中利益内涵的阐释 |
一、利益的内涵阐释 |
二、法律维度的利益阐释 |
三、破产重整中的利益冲突阐释 |
四、破产重整中的利益平衡阐释 |
第二节 破产重整利益冲突的案例剖析 |
一、A企业的破产概况 |
二、债务人的利益诉求 |
三、债权人的利益诉求 |
四、其他主体的利益诉求 |
五、法院的审慎态度 |
六、地方政府的积极介入 |
七、破产管理人的能动性不足 |
第三节 破产重整中利益冲突的类型解析 |
一、债务人财产供给的不足产生无序分配 |
二、公权力介入时的重整程序控制权争夺 |
三、利益相关者多样化造成利益位阶不清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利益平衡的价值:社会结构中重整功能实现 |
第一节 社会群体行为导向维度功能 |
一、私权意识回归 |
二、商业风险分配 |
三、实质正义实现 |
第二节 重整文化构建维度功能 |
一、拯救文化对传统债文化的替代 |
二、公共本位对私利本位的替代 |
第三节 社会经济发展维度功能 |
一、宏观经济政策落实 |
二、优化资源配置方式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利益平衡的基础:财产保值增值与有序分配 |
第一节 债务人财产保值增值的实现 |
一、规则设计实现债务人财产保值 |
二、继续经营实现债务人财产增值 |
三、重整成功实现债务人财产溢价 |
第二节 债务人财产分配的受益主体 |
一、债务人企业的债权人 |
二、债务人企业的出资人 |
第三节 债务人财产主体间的有序分配 |
一、债务人财产清算价值:归属重整完成前债权人 |
二、债务人财产重整溢价:归属出资人与重整后债权人 |
三、债务人企业隐性资产:归属重整后出资人 |
四、企业重整后经营收益:归属出资人与重整后债权人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利益平衡的保障:权力的正确行使 |
第一节 正确介入的行政权:辅助重整成功 |
一、行政权过度介入的惯性 |
二、行政权过度介入的成因 |
三、行政权正确介入的尺度 |
四、行政权正确介入的样态 |
第二节 克服审慎态度的审判权:主导重整程序 |
一、审判权审慎态度的剖析 |
二、重整程序审判权主导实现 |
第三节 市场化履职激励的管理人:完成重整事务 |
一、管理人履职评价体系不完备 |
二、不完备评价体系的表现形式 |
三、管理人履职评价方式的转变 |
四、市场化评价标准激励管理人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利益平衡的路径:利益位阶下的权益保障 |
第一节 破产重整的利益位阶 |
一、破产重整中利益位阶的内容 |
二、破产重整中利益位阶的重配 |
第二节 利益位阶重配下权益保障弱化 |
一、实践维度维护公共利益难 |
二、规范维度排斥利益群体参与 |
三、观念维度个体利益保护僵化 |
第三节 特殊主体权益保障的路径探索 |
一、金融债权利益保障探索 |
二、和解式重整群体利益保障探索 |
三、其他主体权益保障探索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3)关于破产清算的会计处理与审计(论文提纲范文)
一、会计核算的基本假设与企业破产清算会计核算的编制基础及计量属性 |
(一)企业会计核算的基本假设 |
1. 会计主体,是指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空间范围。 |
2. 持续经营,是指在可以预见的将来,企业将会按当前的规模和状态继续经营下去,不会停业,也不会大规模削减业务。 |
3. 会计分期,是指将一个企业持续经营的生产经营活动划分为一个个连续的、长短相同的期间。 |
4. 货币计量,是指会计主体在财务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以货币计量,反映会计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 |
(二)企业破产清算会计核算的编制基础及计量属性 |
二、企业破产宣告(受理)日资产负债的会计处理 |
1.企业破产宣告日余额结转 |
2.破产宣告日余额调整 |
三、破产清算期间的会计处理 |
1.破产资产的变现和处置的会计处理 |
2.清算分配的会计处理 |
四、破产审计 |
(一)破产审计概述 |
(二)破产审计的对象和审计结果 |
(三)破产审计的责任与会计处理的责任 |
(四)破产审计的工作内容、方法和程序等 |
1. 破产审计的工作内容 |
2. 破产审计的方法 |
(1)检查 |
(2)盘点实物 |
(3)观察 |
(4)询问 |
(5)函证 |
(6)重新计算 |
(7)重新执行 |
(8)分析 |
3. 破产审计的程序 |
(五)破产审计的法律考虑 |
(六)破产审计中的特殊考虑 |
(4)BCA公司破产清算审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目的和研究方法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方法 |
1.3 研究思路、框架和研究内容 |
1.3.1 研究思路、框架 |
1.3.2 研究内容 |
1.4 预期贡献及研究的不足 |
1.4.1 预期贡献 |
1.4.2 研究的不足 |
2 文献综述与理论基础 |
2.1 文献综述 |
2.1.1 企业破产原因及影响研究 |
2.1.2 企业破产清算审计存在的问题 |
2.1.3 完善企业破产清算审计的建议 |
2.1.4 文献评述 |
2.2 理论基础 |
2.2.1 非持续经营 |
2.2.2 破产清算计价基础 |
2.2.3 受托责任观与破产经济责任审计 |
3 企业破产清算审计程序与内容 |
3.1 企业破产清算审计各阶段涵义 |
3.1.1 企业申请破产与破产前审计 |
3.1.2 人民法院宣告破产与破产清算期初审计 |
3.1.3 破产清算与破产清算期中审计 |
3.1.4 破产清算终结与破产清算期末审计 |
3.1.5 对和解整顿的审计及破产责任审计 |
3.2 破产前审计 |
3.2.1 破产前审计内容及重点 |
3.2.2 破产前审计的注意事项 |
3.3 破产清算期初审计 |
3.3.1 破产清算期初审计内容及重点 |
3.3.2 破产清算期初审计注意事项 |
3.4 破产清算期中审计 |
3.4.1 破产清算审计与一般审计工作区别 |
3.4.2 企业破产清算审计内容 |
3.4.3 企业破产清算审计的特别注意事项 |
4 BCA公司破产清算审计案例分析 |
4.1 案例背景 |
4.1.1 案例选取理由 |
4.1.2 BCA公司简介 |
4.2 BCA公司破产清算审计 |
4.2.1 重点审计内容 |
4.2.2 其他注意事项 |
4.2.3 审计结果 |
4.2.4 审计过程中遇到的困难 |
4.3 BCA公司破产原因分析 |
4.4 案例总结 |
5 案例启示与建议 |
5.1 案例启示 |
5.1.1 提升认识、掌握依据是破产清算审计的前提 |
5.1.2 实地盘点、合理评估是破产清算审计的基础 |
5.1.3 清收债务、核实外欠是破产清算审计的关键 |
5.1.4 确定资产负债率、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是破产清算审计的实质 |
5.2 进一步建议 |
5.2.1 建立专业化的清算团队 |
5.2.2 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
6 研究总结与未来展望 |
6.1 研究总结 |
6.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关于企业破产审计有关问题的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一、企业破产审计的主要内容 |
(一) 破产初期审计 |
(二) 破产清算审计 |
1. 对破产财产清算损益情况的审计 |
2. 对破产债务清算损益情况的审计 |
3. 对清算费用的审计 |
(三) 破产责任审计 |
1. 审查破产的原因和责任 |
2. 审查责任者应负的责任 |
二、企业破产审计存在的问题 |
(一) 破产审计法律法规不健全 |
(二) 破产审计人员委托不规范、企业破产时资产的确认和计价不确定 |
(三) 审计成本过高、审计操作不合理 |
(四) 审计质量缺乏监督和约束 |
三、完善企业破产审计的建议 |
(一) 合理规定清算组人员, 建立职业性的清算队伍 |
1. 建议将清算组的组建工作市场化 |
2. 建立专业化的清算人队伍 |
3. 加大对法律后果的惩罚力度 |
(二) 加强破产费用管理 |
(三) 完善企业破产评估制度 |
(四) 加强社会监督 |
(五) 完善会计审计制度, 加强破产审计理论及实践的研究 |
1. 完善会计审计制度, 确保破产审计工作的公平公正 |
2. 加强破产审计理论及实践的研究, 实现破产审计的国际趋势 |
(六) 完善债权人自治制度及破产还债程序 |
1. 赋予债权人抑制公司在即将破产清算前非法处分公司财产的行为 |
2. 赋予公司债权人集体重大利益参与、决定权 |
3. 对于特殊债权人利益的特殊保护 |
结论 |
(9)商事思维下公司财务会计制度重构(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来源与研究意义 |
(一) 公司利益相关者运动对公司法财务与会计制度的影响 |
(二) 私法公法化趋势中公司法对财务会计治理强化规制的必要性 |
(三) 市场及政府失灵视角下公司财务与会计制度层次结构的改革方向 |
二、文献综述 |
(一) 公司治理理论 |
(二) 财务治理理论 |
(三) 会计治理论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 研究思路 |
(二) 研究方法 |
四、主要的创新 |
(一) 理论方面创新有 |
(二) 制度方面创新有 |
第一章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公司财务会计的基本属性 |
一、公司财务与会计的基本关系 |
二、财务会计的特征 |
(一) 财务会计的特征 |
(二) 财务会计制度的法律属性 |
三、财务会计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 |
第二节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一般理论 |
一、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制度的界定 |
二、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产生的动因 |
三、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功能定位 |
四、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体系建构的原则 |
第三节 公司法中财务会计制度的理论基础 |
一、不完全契约理论 |
二、委托代理理论 |
三、交易费用理论 |
四、利益相关者理论 |
五、公司治理理论 |
六、社会责任理论 |
第四节 商事思维下公司法财务会计制度的立法原则 |
一、防阻公司财务会计治理私人强制的原则 |
二、真实性原则 |
三、利益均衡原则 |
四、安全与效率原则 |
第二章 公司法中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比较研究 |
第一节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动态比较研究 |
一、大陆法系国家财务会计规制 |
(一) 大陆法系国家财务会计规制的共同基础:《萨瓦里法典》 |
(二) 法国“法典式会计制度” |
(三) 德国的会计法律制度体系 |
二、英美法系的财务会计法律制度体系 |
(一) 英国的会计法律制度体系 |
(二) 美国的会计法律制度体系 |
(三) 英美法系会计法律制度体系的特点 |
三、比较启示 |
第二节 我国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结构的反思与重构 |
一、新中国公司财务会计法制发展的阶段划分 |
(一) 米勒(TerhardG.Mueller)的分类 |
(二) 美国会计学会(AAA)的分类 |
(三) 阿伦(Pau1 H.Aron)的分类 |
二、我国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发展的特征 |
三、公司财务会计法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
第三节 公司法与会计法对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作用 |
一、《会计法》的统率作用带有浓厚的行政法色彩 |
二、主管部门对公司财务会计立法与执法的实质垄断 |
三、公司法中财务会计制度的目标 |
(一) 廓清公司法财务会计制度的边界 |
(二) 确立公司财务会计概念框架 |
(三) 公司法控制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弹性 |
四、公司法财务会计的制度构成 |
(一) 财务会计基本概念框架 |
(二) 公司法中的分配制度 |
(三) 公司法资本结构制度 |
(四) 公司财务会计监督制度 |
(五)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制度 |
第三章 公司法中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构建 |
第一节 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公司法属性 |
一、财务会计目标与公司法目标的同源性分析 |
(一)财务目标与公司法目标的同源性分析 |
(二)会计的目标与公司法目标的同源性分析 |
二、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公司法属性 |
三、公司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作用 |
第二节 公司法中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结构 |
一、基本假设 |
二、财务会计目标 |
三、公司财务会计的一般原则 |
四、财务会计对象要素 |
五、财务会计报告 |
第三节 公司法中应然的财务会计对象要素构成 |
一、财务会计要素的本质特性 |
二、公司法财务会计对象要素的定义立场 |
三、公司法中应然的财务会计对象要素构成 |
(一) 资产 |
(二) 负债 |
(三) 公司剩余权益 |
(四) 收入、费用、利得和损失 |
(五) 全面收益要素 |
(六) 现金流入、现金流出要素 |
第四章 财务安全视野下公司法资本制度的反思 |
第一节 资本学术用语的逻辑厘定 |
一、资本概念的经济、会计与法律解读 |
(一) 资本的经济学释义 |
(二) 资本的会计含义 |
(三) 资本的法律视角 |
二、公司资产与公司法人财产 |
三、表内资产与表外资产 |
四、资本与资产 |
五、注册资本的法定权重理论 |
第二节 传统公司资本三原则与公司法财务会计制度 |
一、资本确定原则的财务意义 |
(一) 资本确定原则的商业价值 |
二、资本维持原则的财务意义 |
(一) 资本维持原则的由来 |
(二) 资本维持原则的经济视角 |
(三) 资本维持原则的会计检讨 |
三、资本不变原则的财务意义 |
第三节 公司验资制度的粗疏与完善 |
一、验资制度的立法初衷与制度沿革 |
二、强制验资与强制评估的理论与实务 |
(一) 验资制度程序性质 |
(二) 强制验资制度现状 |
三、验资制度的改革建议 |
第四节 公司法减资制度的财务会计检讨与重构 |
一、减资的会计实质与经济意义 |
二、减资规则的国际比较 |
三、公司法减资规则的重构 |
第五章 公司法分配制度的检讨与重构 |
第一节 公司法分配制度的若干理论问题 |
一、“公司分配”的界定 |
二、股利分配的方式 |
三、公司法对公司分配规范的利益衡量 |
(一)横向分配关系的利益衡量:强调公平 |
(二) 纵向分配关系的利益衡量:效率优先 |
四、公司分配制度的财务原则 |
第二节 《现行公司法》分配用语的规范 |
一、《公司法》涉利润分配概念与《会计法》及《会计准则》概念体系的差异 |
二、净资产与所有者权益或股权 |
(一) 所有者权益的构成 |
(二) 净资产与股权价值 |
三、资本公积与盈余公积的异质性理论 |
(一) 资本公积的功能 |
(二) 盈余公积的功能 |
四、异质性理论对《公司法》公积金概念体系的检讨 |
第三节 我国《公司法》分配制度的展开与批判 |
一、《公司法》中“公司分配”概念界定 |
(一) 《公司法》在分配制度体系中的立法定位 |
(二) “分配”界定的功能 |
(三) 我国界定“公司分配”的现实选择 |
二、公司分配的价值选择 |
三、资本公积弥补亏损重在顺序而不是禁止 |
(一) 资本公积补亏的会计含义 |
(二) 资本公积补亏与盈余公积补亏的区别 |
四、公司利润分配顺序的理顺 |
(一) 法律意义上与会计意义上的利润分配与标准 |
(二) 利润分配的标准 |
(三) 利润分配的顺序 |
五、《公司法》中利润分配法定比例的质疑 |
第四节 恢复提取法定公益金公司法法理与规则 |
一、公司利润分配理论与制度的不足与修正 |
二、新公益金制度规则的内涵 |
三、新公益金制度规则的价值 |
(一) 用于中小股东权益保护 |
(二) 用于债权人利益保护与激励 |
(三) 用于消费者权益赔偿 |
第六章 公司法财务会计监督制度透视与完善 |
第一节 公司法财务会计监督本质 |
一、公司法财务会计监督制度的理论基础 |
(一) 委托代理理论视角下的财务会计监督本质 |
(二) 财务会计监督:利益相关者不安抗辩权的承载方式 |
二、公司财务会计监督体系的畸形分析 |
(一) 畸形状态描述 |
(二) 畸形成因分析 |
三、公司财务会计监管权畸形治理路径 |
(一) 公司法应然的内部财务会计监督主体 |
(二) 强化利益相关者监督制度 |
(三) 创新政府商事会计监管体制 |
第二节 公司账簿理论与制度再造 |
一、公司账簿的界定 |
二、公司账簿规制的法理基础 |
三、我国公司账簿立法模式检讨 |
四、公司账簿制度的完善建议 |
五、公司账簿政府监管制度再造 |
第三节 公司法定审计 |
一、法定审计与强制审计 |
二、法定审计制度的法理基础:“两个代理成本”降低 |
(一) 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下的代理成本 |
(二) 利害关系人监督公司的代理成本 |
三、公司财务会计监管辅助:法定审计永恒的定位 |
四、公司法法定审计的现实考量 |
(一) 《公司法》法定审计的立法本意 |
(二) 《公司法》法定审计的现实理解 |
第四节 利害关系人财务知情权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
一、财务知情权客体的追问 |
(一) 财务知情权客体的追问 |
(二) 财务会计法律事实理论 |
二、股东财务会计知情权制度重构的原则 |
三、现行股东财务知情权制度检视与反思 |
(一) 现行股东财务知情权制度的检视 |
(二) 股东财务知情权制度的法经济学反思 |
(三) 完善制度的建议 |
四、公司债权人知情权的创新思考 |
(一) 债权人保护综述 |
(二) 公司法强制债并股理论提出 |
(三) 强制债并股的理论与债权人知情权保护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读博期间发表的论文 |
(10)贷款欺诈及其法律控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第一章 贷款欺诈的学理和现象分析 |
一、贷款欺诈的学理分析 |
(一) 欺诈的学理分析 |
(二) 贷款欺诈的学理界定 |
(三) 贷款欺诈的结构分析 |
(四) 贷款欺诈的学理分类 |
二、贷款欺诈的现状及其成因 |
(一) 贷款欺诈的现状 |
(二) 贷款欺诈的危害 |
(三) 贷款欺诈的成因 |
第二章 贷款欺诈的经济分析与经济法控制的价值选择 |
一、信息不对称与经济法 |
(一) 经济法规制市场信息不对称的理由 |
(二) 经济法规制信息不对称的理由 |
(三) 经济法规制信息不对称的范围 |
(四) 经济法规制信息不对称的制度灵魂—信息公开 |
二、贷款欺诈与经济法 |
(一) 贷款欺诈的本质是信息不对称 |
(二) 贷款欺诈的成本收益与经济法 |
(三) 贷款欺诈法律控制的部门法分工 |
三、贷款欺诈经济法控制的价值选择 |
(一) 安全价值 |
(二) 公平价值 |
(三) 效率价值 |
(四) 贷款欺诈法律控制的局限性 |
第三章 控制贷款欺诈法律制度分析 |
一、借款人的信息告知义务法律制度 |
(一) 信息告知制度理论分析 |
(二) 借款人的信息告知义务 |
(三) 借款人告知义务制度的现状、问题与对策 |
二、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 |
(一) 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基本理论 |
(二)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现状、问题与建议 |
三、信用管理法律制度 |
(一) 信用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基本理论 |
(二) 信用管理法律制度与失信惩罚机制 |
(三) 信用管理制度建设的现状、问题及建议 |
四、债权人保护法律制度 |
(一) 利益相关者理论 |
(二) 债权人保护法律制度 |
(三) 现行的债权人保护法律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
五、贷款管理法律制度 |
(一) 贷款管理法律制度概述 |
(二) 贷款管理法律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
六、欺诈风险监管法律制度 |
(一) 欺诈风险监管法律制度概述 |
(二) 欺诈风险监管法律制度的现状与完善 |
七、贷款欺诈的法律责任制度 |
(一) 刑事责任 |
(二) 行政责任 |
(三) 民事责任 |
(四) 我国贷款欺诈责任制度的完善 |
第四章 我国贷款欺诈法律控制系统的完善 |
一、贷款欺诈法律控制制度环境建设 |
(一) 建设现代金融企业 |
(二) 加快现代企业建设步伐 |
(三) 构建和完善外部监管体系 |
(四) 发展社会中介体系 |
(五) 完善会计与审计准则 |
(六) 提高司法效率 |
(七) 建设社会信用体系 |
二、我国贷款欺诈法律控制制度体系的重构 |
结语 |
主要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建立破产审计制度 维护债权人产权利益(论文参考文献)
- [1]企业破产重整中利益冲突与平衡的问题研究[D]. 梁伟. 吉林大学, 2019(02)
- [2]论如何开展破产审计工作[A]. 张量. 第十二届“中部崛起法治论坛”论文汇编集, 2019
- [3]关于破产清算的会计处理与审计[J]. 唐李萍,王俭伟. 中国注册会计师, 2019(08)
- [4]BCA公司破产清算审计研究[D]. 李剑生. 西南财经大学, 2018(01)
- [5]关于企业破产审计有关问题的探讨[J]. 郝宏. 现代营销(学苑版), 2012(10)
- [6]企业破产审计的回顾与评价[J]. 尚洪涛. 会计研究, 2011(08)
- [7]企业破产审计有关问题探讨[J]. 张东清. 煤, 2011(05)
- [8]我国破产会计研究的回顾与评价[J]. 栾甫贵. 会计研究, 2011(04)
- [9]商事思维下公司财务会计制度重构[D]. 范伟红. 西南政法大学, 2011(08)
- [10]贷款欺诈及其法律控制研究[D]. 闻德锋. 西南政法大学, 20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