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宏观调控基本法刻不容缓(论文文献综述)
宋东明[1](2020)在《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目前我国已进入人口老龄化的深化与快速发展阶段,就这一新趋势特征而言,我国老龄人口规模已经是世界最多,且未来发展中“人口众多、结构老化”以及“未富先老与未备先老”将是我国人口现象长期持续存在的情况,因而必须面对严重的老龄化挑战。老龄化日趋严重同时增加了社会以及家庭的养老负担,并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极大压力,但是也为养老产业提供了发展空间。随着我国老龄化日益加重,政府、社会对于养老产业也越来越重视,加快促进养老产业发展已置于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高度。党的十八大提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大力推进老龄服务产业发展”,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均对大力发展老龄服务事业和产业,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构建养老、孝老、敬老政策体系和社会环境,推进医养结合,加快老龄事业和产业发展”。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老龄化问题,站在战略高度提出发展养老产业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行之有效的战略。发展养老产业是我国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必然和重要选择之一。在我国,发展养老产业的根本宗旨是服务于老年人,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最大限度地满足老年人和全社会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与精神生活的现实需要,也是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长远需要。国家“十三五”规划提出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要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增加养老服务和产品供给。日益增多的多层次与多类型的老年人口群体的需求快速增加,为养老产业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与此同时,传统的家庭养老功能弱化、家庭结构小型化与空巢化等都要求政府、社会、市场、家庭共同承担起为老人提供服务的职责,而我国传统的养老事业的运作机制难以满足我国庞大的老龄人口的商品性、市场性需求,需要通过大力发展养老产业来填补这一不断扩大的需求空间。老年人口增加、老年人生活需求多样化、老年人购买能力逐渐提升,使得养老产业发展具有客观经济条件。我国当前的养老产业发展现状是从单纯依靠政府财政提供进行社会福利养老,向因时因地制宜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因素,政府提供社会福利发展养老与养老产业发展提供社会产品相结合的养老产业之路转向,由此可以调动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我国产业结构转型和发展问题,同时促进老年人以及社会福利的全面发展。国家已明确提出加快养老产业发展,但当下推动养老产业发展的法律制度体系尚未明确,因此“发展什么”与“怎么发展”,尤其是发展依据,是现阶段我国养老产业发展面临的重要的理论和实践难题。养老产业可从技术、市场、企业与政府多维度进行,但是在这些维度内容中,法律制度都是核心与基础保障。而从促进养老产业发展视域,不仅可以依法组织和汇集养老产业发展动能,而且是养老产业增长与创新的规范化和法治化保障。由于养老产业在我国出现新的增长机遇,它极为需要法律的促进保障,这也是我国经济法律发展的新课题。文中以探索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的发展为目标,构建促进养老产业发展的法律制度框架,分析当前我国养老产业发展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充分比较分析美国、德国、日本、韩国促进养老产业发展的法律制度基础,以我国老龄化国情提炼我国的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功能要素、制度路径等促进养老产业发展的关键制度内容,论证了促进养老产业发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而且创新提出了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整体立法设计、并论证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框架的新领域问题。更为重要的是注意研究带有问题意识积极尝试理论结合实践,对积极促进养老产业发展具有现实意义。论文的主要设计、内容与结论分别呈现出:第一,构建了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的理论分析路径。在厘清养老产业界定的基础上,以国民收入和分配理论、产业成长理论、社会福利理论、公共选择理论和经济法理论等理论为依据,在分析养老产业发展制度需求与供给的基础上,认为我国养老产业发展处于非均衡状态,养老产业在我国的兴起,是对政府、社会、个人公平效率意识的考验,而在养老产业市场对法律制度的促进调控需求以及政府提供养老产业法律制度的意愿与能力是形成养老产业市场秩序的供需互动。因此,促进养老产业发展的法律制度安排在养老产业发展中体现政府公共职能的作用、引导作用、规范和约束作用。而且由于养老产业的经济性与福利性兼具的特点,依据我国养老产业发展的情况,亟需具有保障功能的法律制度促进其发展,形成政府与市场的合力,通过法定政策指引,法律手段促进,如,财政补贴、税收减免等来引导社会理性参与养老产业,从而促进养老产业发展。第二,老龄化背景下我国养老产业发展法律供给不足。在梳理了产业发展、产业促进、特别是我国养老产业发展法律政策现状的基础上,认为目前和刚刚提出养老产业这一概念时期相比,养老产业经过一段时间的表现,其发展生存环境已经有了质的变化。如,老年人购买养老的专门用品和养老服务的理念已经初步形成,社会也已经开始普遍关注养老用品和养老服务的供给与生产,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投入到养老用品的生产与养老服务的提供中,党和政府明确作出了加快养老产业发展的战略部署,民政部、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地方政府也在积极的发展养老产业,可以说已经初步形成了发展养老产业的政策体系基本框架,但是养老产业政策提供的公平性和效益性不足,我们认为这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就是促进养老产业发展的基本法缺失,因而无法利用法律制度的优势促进养老产业的发展。第三,构建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的必然性。首先养老产业法律制度具有实现社会公平和效益价值的主要功能,这体现在养老产业法律的促进功能和权利保障层面;其次,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是以满足社会,尤其是老年人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为根本目标,以完善养老产业发展促进保证制度,促进养老产业健康、快速、有序发展为直接目标;最后,促进养老产业发展的法律制度是社会与经济发展过程中针对养老产业的重要法律保障,是法学领域以及经济法律领域实现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法律制度创新。第四,以“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为基本法,促进养老产业发展的制度建构。首先提出促进养老产业法发展法律制度是通过法律制度促进养老产业发展的法律规范总称,在法律规范层级结构上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等四个层级。其次,由于促进养老产业法的法之整体性,其立法成长过程需要法律制度的比较分析,我们在分析了美国、日本、韩国、德国等国家进入老龄化社会之后,在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上的不同立法优势与特色特征,认为美国、日本、韩国、德国等国家具有各自的促进养老产业发展的不同制度模式,通过法律制度促进养老产业发展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它可以保障老年人的经济能力,提升全社会养老市场购买力,保障老年人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还重点提出了在分析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目标要素、原则要素、功能要素、协调要素基础上提出了社会保障+财政支持+投融资完善的法律制度路径选择。第五,我国社会经济的变化发展必然促进养老产业的稳步发展。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了发展我国养老产业的战略选择,促进养老产业发展已经成为我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一项战略。发展养老产业的根本宗旨是服务于老年人、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尤其是最大限度地满足老年人和全社会日益增长的物质与精神生活的现实需要,也是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长远需要。我国已经出台了一些旨在促进和鼓励养老产业发展的带有“促进内容”的法律法规,如《中小企业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电影产业促进法》等具有促进意义的基本法,这既是将国家宏观政策引导与法律制度保障相结合的结果,也为法律作为制度架构来规范和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提供了很好的法律范例。现在养老产业的发展吸引越来越多的多元主体进入养老市场,成为新型的产业发展动能,养老产业的迅猛发展,迫切需要法律、政策的鼓励和推动,需要从法律制度上予以促进、扶持和规范,促进养老产业法律制度可以为养老产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发展方向与制度保障。围绕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整体目标,强调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框架体系,既有宏观制度要素分析,又有微观实施安排路径选择,建议形成以专门的、统一的促进养老产业发展基本法为统领、为基础,以配套制度为补充的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体系。
黄潇潇[2](2020)在《我国农村普惠金融立法完善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当下,如何从金融制度层面去缓解贫困,如何利用金融制度缩小贫富差距,如何通过制度完善解决金融歧视等诸多问题悬而未决,值得商榷探讨之处颇多。鉴于此,在2005年联合国“国际小额信贷年会”上,普惠金融这一概念的出现则具有重要意义。这一新的金融发展思路对于各国,尤其是广大发展中国家和贫困国家,定将帮助其打开金融发展新局面。2016年国务院印发了《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规划中明确提出要建立完善的普惠金融法律体系的工作目标。但是从我国目前普惠金融法律体系的构建来看,其尚处于较为“空洞、苍白”的局面,农村普惠金融的立法理念和立法研究仍然较为滞后,导致农村普惠金融的“可获得性”、“普惠性”、“可持续性”未能在实践中得到有效的法律保障。农村普惠金融立法的缺失是阻碍其发展的关键性问题,同时也是当前我国农村普惠金融发展过程中亟待解决的关键性问题。本文首先介绍农村普惠金融立法的基本概况,分析农村普惠金融的根本属性和特征及其理论基础,即农村普惠金融在本质上来说是一项针对弱势群体和弱势产业的“惠民工程”,在深入分析立法现状、实地调研的基础上,对目前农村普惠金融在立法层面中所出现的问题进行总结,并据此提出了有关完善农村普惠金融立法的建议对策。为了更好地将农村普惠金融的优越性体现在实践当中,真正发挥其普惠性的实质价值。本文主要从三大方面完善农村普惠金融立法:一是,明确农村普惠金融立法的基本价值追求和基本原则,明确“金融公平”理念、“新发展”理念,以及确立市场调节为主,政府引导为辅、金融公平、公众参与、差异化调控等原则。二是,从《宪法》、《民法总则》、构建农村普惠金融主要立法等角度提出对策建议。三是,针对农村普惠金融立法制度目前自身所存在的问题,从完善激励性税收、农村弱势者金融权利倾斜保护、农村普惠金融服务标准等制度提出对策建议。
张晓越[3](2020)在《我国农村金融精准扶贫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实现现行标准下农村人口全部脱贫是我国政府不断努力的方向。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通过各种途径致力于改善人民生活,尤其是金融精准扶贫更是在贫困地区取得了很大的成效,贫困发生率明显下降。但是,随着政府贫困线标准的上调,加之脱贫与返贫交织在一起,导致扶贫难度不断增加,因此,在现阶段加强我国农村金融精准扶贫法律问题研究刻不容缓。加大对现存的法律制度进行修改、完善的力度,不断增加金融精准扶贫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完善等工作,尽快构建一套适应中国发展的金融精准扶贫法律体系,是我国农村金融精准扶贫法律问题研究的重中之重。构建有中国特色的金融精准扶贫法律体系,早日实现脱贫的目标,主要从建立金融精准扶贫立法体系、完善农业保险、创新法律体系改革、建立第三方机构评估模式等方面,全面完善我国农村金融精准扶贫法律制度。本文主要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农村金融精准扶贫法律制度的理论问题。这一部分首先提出我国历代领导人农村扶贫思想的变迁发展历程;其次介绍了农村金融精准扶贫的含义、特点及其价值,随后分析了与农村金融扶贫法律相关的几种理论,为后文阐述奠定基础。第二部分:该部分描述了农村金融精准扶贫法律制度发展以及存在的问题。农村金融精准扶贫现状与法律政策主要是从法律政策发展情况、金融精准扶贫的法律现状以及进展情况两个角度进行论述;从农村金融法律体系不健全、金融贷款难度大、违约率高、扶贫准确度不高、金融生态环境差等四个方面论述当前我国农村金融精准扶贫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国外农村金融反贫困法律制度及启示。这一部分重点分析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改善本国经济状况制定的相关制度,通过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农村金融相关法律制度的分析,指出发达和发展中国家在摆脱贫困、改善本国经济状况中制定的相应法律制度对我国的启示,从而为后文探讨创新我国农村金融扶贫法律制度提供一些切实可行的研究经验支撑。第四部分:我国农村金融精准扶贫法律制度的完善。这一部分是在前述考察与论证的基础上,对完善我国农村金融精准扶贫法律制度提出初步的构想。该构想主要是从完善我国农村金融精准扶贫的法律制度、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创新改革体系、建立第三方评估脱贫考核机制等方面入手,希望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建立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金融扶贫法律制度体系。
尚增辉[4](2020)在《欧盟植物药与我国中草药法律制度对比研究》文中提出中草药在中国的发展具有十分悠久的历史,在古代就流传于周边各国。近现代中草药产业受到西方化学药品输入和历史因素的影响,一度受到极大打击,但近些年来,随着人们对化学药品毒副作用的了解和天然植物药绿色健康的认知,植物药重新受到全世界人们的追捧,这也为我国中草药产业的发展迎来新的契机。需求的增长刺激了市场的繁荣,据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统计,2019年我国中草药贸易总额61.75亿美元,同比增长7.05%。其中,出口额为40.19亿美元,同比增长2.82%;进口额为21.55亿美元,同比增长15.93%,继续保持出口和进口双增长态势。(1)然而中国并没有获得相匹配的国际中草药市场地位,不仅出口的增长遇到了“瓶颈”,出口产品也主要集中在原材料等低端产业,沦为不少发达国家高价中草药的原料供应国。究其原因,固然一方面是因为有一些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国内采用了过高标准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所致,另一方面,则是因为对于中草药种植、资源保护、质量标准、知识产权保护、以及销售与治疗过程不良反应等全过程缺乏全面的法律调整及规制所造成。因此,必须完善中国的中草药法律制度,促进中草药产业的转型升级,提高中草药质量水平,增强中草药产品的国际竞争力,让中国企业生产的中草药不断提高国际中草药市场份额,使中国完成从中草药大国向中草药强国的转变。这就是本文写作的初衷所在。植物药在欧洲的使用具有悠久的历史,欧洲许多国家都有关于植物药的规定。欧盟成立以来,陆续颁布了诸多植物药相关法令,渐渐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植物药法律体系。借助于这一法律体系,欧盟的植物药相关产业蓬勃发展,在国际的影响力日益提高。此外,欧盟积极参与植物药相关国际组织的设立,如人用药品注册技术要求国际协调会(ICH)、国际药品认证合作组织(PIC/S)等,并在这些组织的构建过程中,借助欧盟完善的植物药相关法律制度和严谨科学的质量标准,参与到各项植物药国际标准的制定过程。随着全球植物药市场的不断繁荣发展,欧盟和这些国际组织的影响力日益提高,这些国际组织的标准被越来越多的国家借鉴和采用,欧盟标准渐渐成为国际通用标准。受此影响,欧盟植物药法律制度也日益受到世界各国的关注,其立法内容往往被世界各国借鉴和学习。相对而言,我国中草药相关立法起步较晚,而且受限于本国国情,相关制度不够健全,中草药各项检测标准也难以与世界接轨,这导致我国中草药产品质量参差不齐,出口产品多处于原材料等低端产业,出口时也经常由于质量标准问题,被别国卡住脖子。就比如欧盟为了扶持本地植物药产业,制定了严格的植物药市场标准,导致我国中草药对欧盟出口和中草药企业在欧盟的投资都受到严重打击。鉴于欧盟对中国中草药出口的重要性,故在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之下,中国应当抓住机遇直面挑战,与欧盟加强合作交流,借鉴其完备的法律体系,完善我国的中草药法律制度,促进中草药产业升级,对接植物药国际标准,提高中草药的国际竞争力。此外,我国应充分发挥中草药深厚的文化底蕴优势,借助“一带一路”战略的东风,文化先行,提高中医在国际上的认可度,以医带药,为中草药产业的蓬勃发展打下根基,使我国完成从中草药大国到中草药强国的转变。
王俊[5](2020)在《税制改革背景下我国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划分法治化研究》文中认为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划分法治化是财税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治国家基本原则在税收收入领域的具体表现与运用,是包括税收收入立法、税收执法、税收司法和税收监督等方面的一项系统工程。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划分法治化对于增强地方财政实力、确保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推进我国财税法治建设以及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1994年分税制的确立,为我国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划分奠定了良好基础。此后我国税收法律,国务院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其他行政决定与文件等对税收收入划分做了更进一步的规范,我国的税收收入划分制度正逐步完善,税收收入划分法治化正稳步发展。但在实践中,我国税收收入划分法治化方面仍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如政府间财政事权划分不具体、不明确,税收收入划分的立法还存在不足、行政色彩较为浓厚,地方税体系缺乏完整性、系统性、地方财力不足以及地方税收立法权缺失等。这些问题极大的制约了我国税制改革以及税收收入划分法治化的发展进程。因此,完善税收收入划分法律体系,加快税制改革,进一步推进我国税收收入划分法治化的呼声日益强烈。立足国情,在总结我国税收收入划分法治化中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同时借鉴国外税收收入划分的积极成果与有益经验,提出进一步完善我国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划分法治化的对策建议。一是坚持税收法定原则,厘清税收收入划分的基本原则,完善我国《宪法》、《预算法》及税收收支法律等,制定统一的《政府间财政关系法》,构建完善的税收收入划分法律制度与法律体系。二是财政事权划分是税收收入划分的前提与基础,明确政府间财政事权划分是税收收入划分的重要保障。在厘清政府与市场界限基础上,根据权责一致原则、兼顾政府职能与行政效率原则以及灵活性原则等,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财政事权,以逐步形成明确、清晰、科学、合理的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制度。三是优化地方税制结构,明确中央与地方的主体税种以及共享税的分享比例。在保证中央具有足够财力的基础上,确保地方财力以履行支出责任。明确房地产税为地方主体税种,下划消费税为地方税,适当增加地方在所得税中的分享比例,以充实地方财政实力,确保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四是科学、合理地分配中央与地方税收立法权限,明确地方税收立法权。在明确税目范围、税率幅度以及计税基准的前提下,将税率调整以及地方税种的开征、停征的税收立法权限赋予地方省级立法机关,以实现地方税收立法权,确保地方税收收入的稳定性。
刘娟[6](2019)在《税收公平视域下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在一定时期内所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作为课税对象的税种。1在西方,素有“罗宾汉税”之称的个人所得税肇始于英国,随后美、德、法等国家纷纷效仿。19世纪末20世纪初,个人所得税逐步发展成为欧美国家的主体税种。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全球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日趋复杂,逐步从分类所得课税模式向综合所得课税模式或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演变。与此同时,人们对个人所得税制的关注重点也开始从如何实现税收效率逐渐转移到如何选择更能体现税收公平正义价值的课税模式上来。我国开征个人所得税的时间相对较晚,但课税模式的改革问题历来是我国政府关注的重点。2018年8月31日,我国完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的第七次修订,将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作为本轮个人所得税改革的重中之重。但仅仅从立法形式上对课税模式进行改革,显然是一种狭义的形式意义上的改革。要实现课税模式实质意义上的改革,理应将课税模式的改革作广义的理解,并将其视为一个长期而艰巨的系统工程。客观而言,就此次修法的具体内容来看,仍存在诸多问题。故而,在税收公平原则的指导下,探寻适合于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改革路径,俨然已成为新时代推进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顺利实现的关键问题。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自1980年正式颁布以来,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一直沿用分类所得课税模式。但时至今日,随着经济的纵深发展,居民的生活水平和收入水平不断提高,随之而来的贫富差距过大、税负分配不公、税收流失严重等现象却日益凸显。归根结底,这与我国个人所得税长期以来实行的分类所得课税模式不无关联。此次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对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进行了首次改革,实现了过去20多年一直想解决但却没能及时解决的问题。可见,实行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是适应新时代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是对传统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的弊病进行理性地纠偏,是国家深化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和实现现代税制的必然选择。此次修法旨在体现个人所得税制的公平与正义价值,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缩小贫富差距的调节功能。因而,以税收公平为研究视角,在检视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前后课税模式公平价值的基础上,打开思想的藩篱,对我国此番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改革进行通盘考虑,试图从实现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法律逻辑路径、税制要素路径、配套改革路径着手,注重个人所得税立法的顶层设计与具体制度设计,以提升个人所得税税制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并在此基础上,以期抛砖引玉,为推进我国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顺利实现提供有益的见解。
王奋飞[7](2019)在《我国政府间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研究》文中提出财政事权是一级政府应承担的运用财政资金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任务和职责。支出责任是政府履行财政事权的支出义务和保障。在建国以来的财政史上,财政收入的划分是条明线,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划分则是条隐线。1994年分税制改革对央地支出范围、税收收入、征管权限等予以规定但是财政事权的划分相对粗糙。政府间财权、财力的划分自分税制改革以来一直被理论界和实务界广泛关注,而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问题则长期遭遇冷遇。“只谈财不谈政”的倾向在实践中产生了诸多问题。实践中财政事权划分不清所产生的财政事权推诿与哄抢相当普遍,职责同构的体制下财政事权的上收和支出责任的下划缺乏约束。这些问题导致地方政府财力匮乏,地方债泛滥,地方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乏力等。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问题是当前诸多问题的原因,直接关系到国家权力的限制和公民权利的维护,而这些正是法律规制的重要内容。法学关于政府间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研究对财政学研究依赖过重,缺乏其独立品格,相关研究过于宏观而缺乏具体化、细致化、系统化的研究,过于依赖国外而缺乏本土化研究。因此,以法学为视角、基于我国国情的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细化研究尤为重要。首先,对西方的财政分权理论进行剖析,指出其对于我国的可借鉴性和不适配性,并基于我国国情指出我国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应遵循的财政分权理论。其次,基于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这一主题的宏大性,以系统性视角分别考察了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宪法语境、部门法语境和政策语境,以保障制度运行的系统联动性。再次,回到我国的具体问题,在考察我国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历史沿革的基础上,指出我国政府间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存在标准混乱、法治化缺失和预算运行不畅这三大问题。最后,笔者分别针对这三个问题分三章论述其完善路径。我国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标准混乱,而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标准具有客观性和明确性,能够保障划分结果的稳定性和具体性,对解决我国当前存在的财政事权划分模糊、随意调整等问题非常有效。故确定财政事权划分的统一标准并明确其实践进路可以成为解决实践中财政事权划分问题的重要策略。我国财政事权划分标准应确定为市场优先标准、影响范围标准与政府能力标准。市场优先标准重在解决政府职能定位不清所致的政府财政事权对市场的越位问题。财政事权在政府与市场间的初次划分会影响到各级政府之间的财政事权划分,政府对市场的过度侵占导致政府间财政事权分配纠缠不清。市场优先标准则是转变政府职能、财政事权范围确定的助推器。依据市场优先标准,政府财政事权的范围取决于市场的发育程度,并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而调整。影响范围标准要求根据财政事权所对应事务的影响范围确定相应的事权主体。影响范围标准旨在明确央地财政事权划分,解决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中的模糊交叉和错位。政府能力标准即政府承担财政事权的内容应与其自身能力相匹配,该标准的理论基础为功能最适理论。在标准适用序位方面,市场优先标准应居首位,影响范围标准次之,政府能力标准居末位。事权划分标准的科学性与合理性与否只有在指导我国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具体划分中方能体现。在标准确定的前提上笔者继而从政府层级、事权种类这两个角度建构了我国政府间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具体框架,并对其调整制度进行论述以弥合制度稳定性与实践多变性之间的鸿沟。为了确保研究的针对性,笔者以教育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这一样本为例,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并运用上述的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标准予以针对性的解决。我国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法治化缺失,当前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中诸多问题的成因都有法治化缺失的影子。法治化缺失导致行政性分权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随意调整,法治化缺失导致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承担中越位、缺位、错位现象突出,等等。当前我国作为收入端的政府间税收划分法律体系已逐渐完善,而作为支出端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法律体系则长期滞后,导致实践中“重收入、轻支出”的现象明显,突出表现为财政支出效益低下、公费开支巨大等。故推进政府间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法治化这一工程刻不容缓。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法治化主要从以下三个层面展开:一是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法律体系的构建。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法律的体系化构建是其划分法治化的前提,应建立以宪法为统领,以财税法为主体的法律体系。二是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争议的法律解决。我国以往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争议的解决主要通过行政命令和讨价还价的形式实现,造成政府间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及履行的不确定性,滋生了许多问题。争议解决模式应采法律模式,以保障政府间财政关系的确定性和稳定性。具言之,我国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争议解决机制应包括立法解决机制、司法解决机制和协商解决机制。三是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法律责任的追究。我国早期关于财政领域的法律责任主要发生在财政收入方面。公共财政体制的确立使政府的财政支出日益受到重视,对政府财政责任的追究方才进入到人们的视野之中。现代公共预算体系的建立是政府就财政支出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关键。对政府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予以归责的原因在于违法行为积极或消极地对公共财产造成了侵害。政府在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划分中需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其一,越位或缺位担责。其二,预算违法担责。其三,预算绩效评价中的不合规行为。政府在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履行中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形式主要有政治责任、宪法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经济责任和社会责任。我国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预算运行不畅,故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应在预算编制中予以体现。依据划分标准所确定的各级政府的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必须转化为预算中所列的支出才能得以实现。欲解决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预算运行不畅的问题,应做到以下几个方面:其一,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预算衔接。预算衔接主要遵循以下路径:首先,依据支出责任编制预算支出科目;其次由各级人大对预算科目是否与本级政府的支出责任相匹配进行审查;再次,依据预算支出科目确定相应的财政支出金额并安排对应的财力。在这个路径的指引下,政府的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划分才能落到实处。其二,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预算评价。其三,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预算监督。综上,只有从上述三个层面予以完善,我国政府间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中存在的问题才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摆脱当前“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困局。
石启龙[8](2019)在《股票期现跨市场操纵监管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市场操纵通过虚构市场供求关系控制价格波动以制造交易价差获利的内在机理一成不变,但具体的实施策略则受制于资本市场的结构。在资本市场隔绝结构中,市场操纵行为因被限制于单一市场而展现为传统的单市场操纵形态。随着金融衍生品的诞生开启了资本市场的融通趋势,股票市场与期指市场间的价格关联效应使跨市场操纵成为新动向,并形成交易型和信息型两种实施模式。其中,交易型模式利用股价指数的可操纵性,直接以交易行为虚构市场供求,控制市场价格,借助股票期现跨市场价格关联渠道牵引关联市场价格波动以获利;信息型模式通过向市场释放信息诱导交易的时点和方向,虚构市场供求,控制市场价格,借助股票期现跨市场价格关联渠道牵引关联市场价格波动以获利。国际资本市场的一体化融合催生出利用资本市场跨境价格关联渠道实施的更为复杂、隐蔽的跨境操纵实施模式。商品价格受供求影响的波动性是市场操纵的实施基础,控制价格波动以获利的机理使操纵行为蕴含价格波动风险,风险在资本市场隔绝结构中因被限制在单一市场内而显现非系统性。在资本市场融通趋势下,跨市场操纵的价格波动风险沿跨市场价格关联渠道释放,并在金融综合经营格局下跨行业、跨机构、跨市场系统性溢出,在现有基于金融分业体制和资本市场隔绝结构的监管法律制度下产生监管盲区,威胁金融安全,隐含市场和法治的双重危机。究其原因,一是监管权创设有欠缺,现有操纵行为监管局限于行为规制和事后惩治的微观层面,缺失对系统性风险的防范;二是监管权配置不合理,以证监会为绝对权威的“倒金字塔”监管结构和低效监管协调机制抑制监管效率;三是监管权运行有障碍,市场分割式的操纵禁止规范框架缺乏整体监管视阈,造成跨市场监管缝隙,而价量控制的市场操纵本质认知疏离于操纵行为的实施机理和发展趋势。问题源于现有操纵行为本质认识囿于资本市场隔绝结构下单市场操纵认知,将市场操纵监管局限于投资者保护和事后惩治等微观行为监管层面,无法应对跨市场操纵价格波动风险的系统性演变。对此,市场操纵本质把握应从关注操纵结果的价格操纵和价量控制以及操纵行为的欺诈和市场欺诈延展至操纵的实施条件。滥用市场优势控制价格的市场操纵本质认知通过行为的前提和结果表征行为的操纵性,可以重构市场操纵监管内涵,在完善市场分割、行为规制、事后惩治的微观监管制度基础上,引入全局视阈、风险治理和事前防范的宏观监管制度,构建统合性监管制度框架。首先,防范是关键。在操纵行为监管制度设计中引入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宏观审慎监管理念和制度,在立法中确定人民银行的宏观审慎监管职责,并顺畅其监管视阈覆盖资本市场的法律途径。然而系统性风险概念的模糊使宏观审慎监管权存在滥用可能,对此,一是在监管权配置方面贯彻以权力制衡理念,在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议事机制基础上构建高效的资本市场监管协作机制,强化监管信息交流和共享,遏制监管行为偏差,构建监管资源高效配置、信息流动顺畅的“金字塔型”市场监管体系结构,在双边和多边层面推进资本市场的国际监管协作机制;二是在监管权运行方面限定监管权边界。围绕市场优势设置主动防御的信息监管制度,根据不同类型操纵行为的风险程度设置差异性的合格投资者制度;改进投资者分类监管制度,重点监测市场优势投资者;设置跨市场交易大额登记制度。其次,惩治是底线。惩治的正当性依赖于规范的科学性。跨市场操纵与单市场操纵具有相同内在机理和行为结构,只是借助跨市场价格关联渠道将原本局限于单市场内的价格控制行为和清仓获利行为分置于价格关联市场,并无实质独立性,可以纳入现有操纵禁止规范予以治理。但应修订现有市场分割的操纵禁止规范体系以应对跨市场操纵的新动向,一是加强立法衔接,弥合跨市场监管缝隙,确定《证券法》和《期货条例》为资本市场基本法和特别法,全面覆盖资本市场操纵行为;二是平衡规范的保障和保护功能,设置以行为模式为核心的“具体规范”规制已有操纵行为,以授权裁量为核心的“授权规范”涵射未来操纵行为;三是在“可替代”原则下通过危险犯、行为犯、结果犯等构成要件差异化设置,实现对跨市场操纵的有效监管。
孟溦蕾[9](2018)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与五位一体生产方式的关系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当前我国正处于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关键时期。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是我国“十三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核心内容和主要任务。在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的特定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一系列显着的新进展和新成就。但同时,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不平衡和不充分的问题日益突出,这就使得通过提质增效、转型升级全面提升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进而从整体上增强经济发展的内在综合素质成为当下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深入发展阶段追求实现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成为促进经济社会生态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必然趋势的宏观背景下迫切需要解决的主要任务。而上述矛盾和问题产生的根本症结就在于传统粗放型经济发展模式所固有的弊端和缺陷仍在持续发挥影响和效力所导致。因此,实现对上述矛盾和问题的有效克服和有力消解,其根本途径就在于实现经济发展方式的切实转变。本文主要研究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与五位一体生产方式的关系。五位一体生产方式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社会哲学表述,其内在地包含经济生产方式﹙简称为经济方式﹚、政治生产方式﹙简称为政治方式﹚、文化生产方式﹙简称为文化方式﹚、社会生产方式﹙简称为社会方式﹚和生态生产方式﹙简称为生态方式﹚五个方面的内容。从社会哲学角度对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与五位一体生产方式的关系展开研究,从理论层面来讲,旨在从五位一体生产方式的角度科学把握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本身所具有的内在本质,深刻挖掘基于五位一体生产方式总体性视域下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过程所体现的客观规律和未来发展趋势,系统架构以五位一体生产方式为既有逻辑前提和内在展开线索的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所应具有的整体性逻辑体系,从而为以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为目标,推进我国经济发展方式实现切实有效转变提供理论创新和实践探索的新基点。从实践层面来讲,目的在于对科学揭示和准确反映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一当下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核心内容和主要任务在经济发展新常态特定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所具有的战略性地位和重大意义、所包含的核心内容和科学内涵、所呈现的新的特点、要求和趋势、所蕴涵的系统全面性深刻变革本质作出新的尝试和努力,为推动经济发展方式实现切实有效转变以加快形成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的发展方式作出贡献和力量。本文内容主要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重新解读了五位一体生产方式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渊源,对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和中国共产党历代中央领导集体有关经济发展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相关理论作出了全面系统的梳理和总结,旨在提供本课题的理论研究背景并据此确定由理论推演到实践探索的具体现实路径。第二部分主要是从社会哲学角度出发,以经济发展新常态下我国对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所进行的理论探索和具体实践进程为基点,分别对作为五位一体生产方式组成内容的经济方式之经济力与经济关系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政治方式之政治力与政治关系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文化方式之文化力与文化关系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社会方式之社会力与社会关系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生态方式之生态力与生态关系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之间的辩证关系和相互作用展开研究和探讨,旨在对呈现在五位一体生产方式总体性视域下的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内在作用机理和具体作用路径作出系统性架构。第三部分主要是从总体性角度对五位一体生产方式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之间的相互作用进行了简要概述和总结。旨在以本文第二部分的具体展开论述为基础,对五位一体生产方式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之间的相互作用在进行总体性概括和说明的基础上为本课题的研究提供现实依据。
朱伯玉[10](2017)在《低碳发展立法研究》文中提出低碳发展立法源于应对气候变化这样一个命题。低碳发展提出的大背景,是气候变暖对人类生存和发展的严峻挑战。基于对碳排放与气候变暖因果关系的确认,低碳发展国际立法与世界各国低碳发展立法,以通过新的法律秩序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实现可持续发展。全文除导论和结语外,共分五章。第一章“低碳发展及其立法概述”。低碳发展指的是通过较低的温室气体排放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低碳发展与循环发展、绿色发展这三个发展模式地位不同,绿色发展更多的是一种导向性的发展,具体的实践方式是以循环发展和低碳发展为主要载体。低碳发展与循环发展是并列关系,都是可持续发展的实现路径;低碳发展和绿色发展是包含关系,低碳发展包含于绿色发展之中。在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和绿色发展这三者之中,低碳发展是唯一有很强约束性的发展方式,是相对容易规制的一种发展。低碳发展及其立法是在生态文明建设的历史背景下展开的,生态文明是低碳发展立法的价值诉求,低碳发展立法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途径。从本质上看,低碳发展立法属于生态法的范畴,能源立法的生态化成为低碳发展立法的核心区域,通过能源立法的生态化变革缓解经济发展与能源供给、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对促进低碳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第二章“低碳发展立法:依据与基础”。国际社会建立应对气候变化制度和低碳发展的重要科学依据,是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气候科学共识。IPCC评估报告肯定了碳排放与全球气候变暖的内在关联。气候变暖属于生态环境问题,生态环境问题根源于人与自然的关系,从哲学层面上深刻反思人与自然的关系,成为解决包含气候变暖在内的生态环境问题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在人与人和人与自然这两大对关系中,要抓住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进行规制,通过制度规制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最终解决人与自然的关系,促进人类社会的低碳发展,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环境权是低碳发展立法的根基性概念,环境权基础理论是环境法诸多基本问题哲学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低碳发展立法具有重要的基础作用。环境应界定为人与自然的相互关系或者人与自然形成的综合体。气候变化是迄今为止最严重的市场失灵现象,现有低碳发展立法以“经济人”为理性基础存在明显局限性,最终将无法克服国际层面的外部性问题而造成低碳发展远期目标实现的动力不足,全球低碳行动乏力,全球气候进一步变暖。生态文明时代,低碳发展立法理性基础将进一步拓展与丰富,低碳发展立法应基于生态主义本位的法律观,将“生态人”理性构筑进低碳发展立法理性基础中。第三章“低碳发展立法:价值与原则”。低碳发展立法价值体系包括生态和谐价值与生态秩序价值,生态安全价值与生态效率价值,以及气候正义价值。生态和谐包含了人与人之间、人与生物之间的和谐,也包括所有存在物之间以及它们与环境之间的和谐。低碳发展立法致力于生态和谐,生态和谐是低碳发展立法的基础价值。生态秩序成为低碳发展立法的重要价值,低碳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是低碳发展立法生态秩序价值实现的重要路径。低碳发展立法生态秩序价值,可以通过合理分配和协调利益实现。生态安全可概括为人与自然这一整体免受不利因素危害的存在状态及其保障条件,低碳发展立法中碳封存立法的安全价值尤为突出。低碳发展立法应当考虑成本与收益的关系,即应当追求效率价值,生态效率价值表现为低碳发展立法为通过效率来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气候正义是低碳发展立法的核心价值。气候正义关注的核心问题是在气候容量资源有限的前提下如何界定各方权利和义务的问题,强调在分配气候变化领域的利益和负担时各主体必须得到公平合理的对待。基于气候正义的类型化分析,气候正义内涵层进关系的结构可整合为:气候分配正义→代内气候正义→气候矫正正义→国际气候正义(→国内代际气候正义→国内禀赋气候正义)。低碳发展立法原则主要有预防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公平原则和国际合作原则等。预防原则是低碳发展立法原则的基础性原则,预防原则排除“气候变化怀疑论”的干扰,促成采取积极应对行动。可持续发展原则成为低碳发展立法的核心原则,它以经济可持续发展为前提,是对传统发展观的否定。低碳发展立法领域的公平原则,既关注当今世界也关注未来世代的人类,既关注低碳发展立法的程序问题也关注实体问题。国际合作原则,指的是各国进行广泛的合作,实现保护国际环境的目的。第四章“低碳发展立法:域外实践与经验启示”。低碳发展国际立法历程主要包括:低碳发展国际立法起步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气候框架公约》)出台,低碳发展国际立法的加速与《京都议定书》出台及生效,《京都议定书》生效后的后续条约谈判,《巴黎协定》的出台与生效。《气候框架公约》及其《议定书》夯实了应对气候变化和低碳发展国际合作的法律基础,对这两个低碳发展国际立法文本作全面阐释;探讨了作为全球气候治理发展历程新里程碑的《巴黎协定》的主要内容及其重要地位。在此基础上,分别对欧盟国家、“伞形”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低碳发展立法实践进行考察。欧盟作为强有力的气候利益集团,已经建立起了比较完备的低碳发展法律体系。以美国、日本等为代表的“伞形”国家,大都制定了本国低碳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并在此基础上构建起了以基本法律为主导的低碳发展法律体系。发展中国家正处于工业化时期,碳排放在加强,大多也在应对气候变化与低碳发展领域采取立法应对。《巴黎协定》强调了气候变化行动、应对和影响与平等获得可持续发展和消除贫困有着内在的关系,因此发展中国家可以在更长的期限内合理安排自主贡献的减排目标。从气候正义内涵的层进关系上看,应基于国际气候正义对发展中国家自主贡献目标适度调整或矫正,并接受《巴黎协定》特设工作组确立的模式、程序和指南的指导,以实现气候正义的价值。第五章“低碳发展立法:中国的现状、问题与对策”。中国是世界上第一大温室气体排放国,低碳发展是中国的必由之路,中国制定了较多低碳发展的政策,并颁布了一些规章。中国与世界上其他国家一样,对于应对气候变化与低碳发展在制定相关法律前更多地是采取了政策手段,政策规定处于比较领先的地位。这些政策包括宏观政策,节能政策与可再生能源政策,以及碳汇政策等。在立法方面,中国目前没有碳减排和碳吸收的专门法律,相关规定散见于环保生态立法和能源资源立法之中,这是目前中国低碳发展的基础法律环境。目前中国有关低碳发展的法律法规,还远远不足以支持长期、有效地进行低碳发展。立法理性基础脆弱,立法理念滞后;低碳发展领域的立法层次低,法律制度散乱;各部门法尚未将低碳发展纳入其调整范围。中国低碳发展立法有着外源性的国际压力和内生性的本国推力两个方面的驱动源。《巴黎协定》确立了“国家自主贡献”的减排模式,这种模式为中国低碳发展立法提出新需求。“国家自主减排模式”即由各国自主提出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目标。《巴黎协定》所确立的模式是一种“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相结合的碳减排模式。中国应依据“人均累积碳排放预算”方案确立合理的自主贡献目标。在以人际公平约束和指导下依据“人均累积碳排放预算”方案确立自主贡献目标的基础上,还可基于国际公平对中国自主贡献目标进行适度调整或矫正。应树立正确的理念,加强国际合作,维护国家利益;注重法律政策整合,政策先行;循序渐进,稳健立法;发挥地方立法的作用。合理设计中国低碳发展法律体系,确立低碳发展立法的相关法律制度机制。
二、制定宏观调控基本法刻不容缓(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制定宏观调控基本法刻不容缓(论文提纲范文)
(1)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意义与背景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综述 |
1.2.2 国外研究综述 |
1.2.3 总体评价 |
1.3 研究方法 |
1.3.1 规范分析方法 |
1.3.2 比较研究方法 |
1.3.3 价值分析方法 |
1.4 创新之处 |
1.4.1 选题创新 |
1.4.2 方法创新 |
1.4.3 研究思路创新 |
第2章 促进养老产业发展理论概述 |
2.1 养老产业概念界定 |
2.1.1 养老产业概念 |
2.1.2 养老产业特征分析 |
2.1.3 我国养老产业法律制度形态 |
2.2 养老产业发展理论基础 |
2.2.1 经济学理论 |
2.2.2 社会学理论 |
2.2.3 经济法理论 |
第3章 我国养老产业制度溯源与现状 |
3.1 我国养老产业发展历史回顾 |
3.1.1 1999年之前的养老产业情况 |
3.1.2 2000年-2013年的养老产业情况 |
3.1.3 2013年以来的养老产业情况 |
3.2 我国养老产业政策和法律现状分析 |
3.2.1 养老产业政策 |
3.2.2 养老产业立法 |
3.3 我国养老产业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
3.3.1 养老保险制度不完备 |
3.3.2 养老产业投融资制度不完善 |
3.3.3 养老产业财政支持制度存在问题 |
3.4 养老产业相关制度问题成因 |
3.4.1 养老产业政策提供的公平性不足 |
3.4.2 养老产业政策提供的效益性不足 |
3.4.3 促进养老产业发展基本法缺失 |
第4章 国外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 |
4.1 美国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特征 |
4.1.1 美国养老产业发展特色 |
4.1.2 美国以法案形式促进养老产业发展 |
4.2 日本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特有历程 |
4.2.1 日本养老产业法律制度发展三大阶段 |
4.2.2 日本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的综合性特色 |
4.3 韩国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的基本法范例 |
4.3.1 韩国以促进养老产业发展基本法作为法律制度引导 |
4.3.2 韩国构建了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计划 |
4.4 德国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以法律政策并重表现 |
4.4.1 法律促进养老产业发展 |
4.4.2 促进养老产业发展的鼓励政策 |
4.5 国外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的启示 |
4.5.1 社会保障体系是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的基础 |
4.5.2 通过促进产业发展法律制度扶持养老产业发展 |
4.5.3 完善投融资及财政支持法律制度促进养老产业发展 |
第5章 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要素 |
5.1 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目标要素 |
5.1.1 通过基本法模式引导养老产业健康发展 |
5.1.2 依法促进养老产业升级转型 |
5.1.3 依法保护市场机制的配置作用 |
5.1.4 依法明确养老产业发展中的政府作用 |
5.2 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原则要素 |
5.2.1 公平正义原则 |
5.2.2 市场竞争原则 |
5.2.3 依法治理原则 |
5.3 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功能要素 |
5.3.1 养老产业市场不健全的调节功能 |
5.3.2 对养老产业不平衡的调节功能 |
5.3.3 养老产业市场信息不充分和不对称的调节功能 |
5.3.4 养老产业企业唯利性的调节功能 |
5.4 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协调要素 |
5.4.1 养老产业法律制度与政策协调 |
5.4.2 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综合协调配套建设 |
第6章 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安排 |
6.1 “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作为制度基本法 |
6.1.1 确立促进养老产业发展基本法之意义 |
6.1.2 促进养老产业发展基本法的关键内容 |
6.2 促进养老产业发展主要法律制度路径选择 |
6.2.1 社会保障相关制度完善 |
6.2.2 养老产业投融资制度完善 |
6.2.3 养老产业的财政支持制度完善 |
6.2.4 其他相关制度的完善 |
6.3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2)我国农村普惠金融立法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三、研究内容 |
四、研究思路 |
五、研究方法 |
六、研究创新 |
第一章 农村普惠金融立法概述 |
第一节 农村普惠金融立法的内涵 |
一、农村金融 |
二、农村普惠金融 |
三、农村普惠金融立法 |
第二节 农村普惠金融立法的理论基础 |
一、经济与法律互助理论 |
二、市场失灵理论 |
三、公共利益理论 |
第二章 农村普惠金融立法现状与问题分析 |
第一节 农村普惠金融相关立法现状 |
一、宪法 |
二、相关部门法 |
三、其他规范性文件 |
第二节 农村普惠金融立法实证分析 |
一、实证分析思路与方案 |
二、立法基础实证分析 |
第三节 农村普惠金融立法问题分析 |
一、指导理念滞后 |
二、立法原则滞后 |
三、立法体系不健全 |
四、主要制度缺失 |
第三章 我国农村普惠金融立法完善对策 |
第一节 明确立法指导理念 |
一、“金融公平”理念 |
二、“新型发展”理念 |
第二节 确立农村普惠金融立法基本原则 |
一、市场调节为主,政府引导为辅原则 |
二、金融公平原则 |
三、公众参与原则 |
四、差异化调控原则 |
第三节 农村普惠金融立法体系的完善 |
一、在《宪法》中明确公民发展权 |
二、在《民法总则》中明确规定公民信用权 |
三、构建农村普惠金融主要立法 |
第四节 农村普惠金融主要立法制度的完善 |
一、完善激励性税收制度 |
二、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 |
三、完善农村弱势者金融权利保护制度 |
四、完善农村弱势者金融权利救济制度 |
五、完善农村普惠金融服务标准制度 |
六、完善政府帮扶责任制度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作者在学期间取得的学术成果 |
(3)我国农村金融精准扶贫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目的和研究意义 |
1.1.1 研究目的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1.3.1 研究方法 |
1.3.2 创新点 |
2 农村金融精准扶贫法律制度基本理论 |
2.1 农村扶贫思想的变迁 |
2.2 农村金融精准扶贫的含义及价值 |
2.2.1 农村金融精准扶贫的概念 |
2.2.2 农村金融精准扶贫法律制度的特点 |
2.2.3 农村金融精准扶贫的法律价值 |
2.3 农村金融扶贫法律制度的理论依据 |
2.3.1 金融排斥理论 |
2.3.2 成本——效益均衡理论 |
2.3.3 贫困人口信贷权理论 |
3 农村金融精准扶贫法律制度发展及存在的问题 |
3.1 农村金融精准扶贫政策与法律现状 |
3.1.1 农村金融精准扶贫法律政策发展情况 |
3.1.2 农村金融精准扶贫的法律现状及进展情况 |
3.2 农村金融精准扶贫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
3.2.1 农村金融法律体系不健全 |
3.2.2 农村金融贷款难度大,违约率高 |
3.2.3 农村金融精准扶贫的准确度不高 |
3.2.4 金融生态环境差 |
4 国外农村金融反贫困的法律制度及启示 |
4.1 国外农村金融相关制度发展概况 |
4.1.1 美国农村金融反贫困法律制度 |
4.1.2 日本农村金融反贫困法律制度 |
4.1.3 孟加拉国农村金融反贫困法律实践 |
4.2 国外农村金融反贫困法律制度的启示 |
4.2.1 健全金融扶贫立法体系 |
4.2.2 大力扶持农业保险制度 |
4.2.3 充分发挥政府的政策引导作用 |
4.2.4 强化对金融机构的业务监管,严防资金外流 |
5 我国农村金融精准扶贫法律制度的完善 |
5.1 完善农村金融精准扶贫的法律制度 |
5.1.1 建立金融扶贫立法保障体系,完善农村金融法律体系 |
5.1.2 灵活制定法律制度,降低金融机构扶贫贷款的风险 |
5.1.3 建立农村金融精准扶贫识别制度 |
5.1.4 加快进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优化金融生态环境 |
5.2 推动农业保险与涉农信贷有效衔接 |
5.3 创新农村金融精准扶贫法律制度改革体系 |
5.3.1 建立农村金融扶贫约束与激励并重的法律制度 |
5.3.2 制定农村金融扶贫风险控制机制 |
5.3.3 设立纠纷调解机构 |
5.3.4 完善大数据精准扶贫制度 |
5.4 建立第三方机构评估模式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致谢 |
(4)欧盟植物药与我国中草药法律制度对比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基础概念介绍 |
一、欧盟植物药与我国中草药概念辨析 |
(一)欧盟植物药的定义 |
(二)我国中草药的定义 |
二、欧盟植物药与我国中草药的法律渊源 |
(一)欧盟植物药法律制度的法律渊源 |
(二)我国中草药法律制度的法律渊源 |
第二章 生产者应当承担起不良反应责任 |
一、欧盟植物药不良反应制度的内容与争议 |
二、我国中草药不良反应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监管体系从生产到上市存在疏漏 |
(二)生产机构未能承担不良反应报告申报义务 |
(三)不良反应受害者赔偿制度缺失 |
三、欧盟植物药不良反应制度对我国的参考意义 |
(一)欧盟制度的先进性与缺陷 |
(二)对我国的借鉴 |
四、如何完善我国中草药不良反应制度 |
第三章 中草药资源保护应当两条腿走路 |
一、欧盟保护植物药资源的努力 |
二、中草药资源保护法律缺失,人工培育技术不成熟 |
三、欧盟战略为我国提供的经验与教训 |
(一)欧盟战略的经验与教训 |
(二)我国从中得到的启示 |
四、中草药资源保护应当立法保护与人工培育相结合 |
第四章 中草药知识产权需要特殊保护 |
一、德国知识产权制度对植物药的特殊保护 |
二、中草药知识产权制度的不足之处 |
三、德国植物药知识产权制度 |
(一)德国植物药知识产权制度的优越性 |
(二)对中国的借鉴作用 |
四、我国应当对中草药进行特殊的知识产权保护 |
第五章 中草药质量标准应当更新 |
一、《欧洲药典》中的植物药质量标准 |
二、中草药质量标准难以满足国内与国际需求 |
三、《欧洲药典》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
(一)《欧洲药典》的优点与缺陷 |
(二)中国从中获得的借鉴 |
四、中草药质量标准更新路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着作类 |
期刊类 |
学术论文类 |
网络资源类 |
致谢 |
(5)税制改革背景下我国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划分法治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追根溯源:我国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划分的理论依据 |
(一)税法学理论依据 |
1.税收法定原则 |
2.税收公平与税收效率原则 |
(二)经济学理论依据 |
1.公共产品理论 |
2.财政分权理论 |
(三)政治学理论依据 |
1.地方自治理论 |
2.权力制约原则 |
二、抽丝剥茧: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划分法治化困境及成因分析 |
(一)逻辑起点: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划分不尽合理 |
1.税制改革背景下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划分现状 |
2.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划分不尽合理 |
3.财政事权划分立法的法律虚无主义与法律工具主义 |
(二)衙门思想: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划分行政色彩浓厚 |
1.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划分的历史沿革 |
2.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划分的立法缺失 |
3.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划分的行政主导 |
(三)零珠碎玉:地方税收入的透支及其体系碎片化 |
1.地方税收入规模偏小,财政自给率较低 |
2.地方税主体税种缺失,地方税制结构亟待优化 |
(四)厚此薄彼:税收立法权分配的窘迫困境 |
1.税收立法权高度集中于中央 |
2.地方变相税收立法权的普遍存在 |
三、他山之石:域外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划分法治化的考察与启示 |
(一)联邦制国家的税收收入划分体制——以美国和德国为样本 |
1.联邦制国家税收收入划分体制概述 |
2.美国的税收收入划分体制 |
3.德国的税收收入划分体制 |
(二)单一制国家的税收收入划分体制——以法国和日本为样本 |
1.单一制国家税收收入划分体制概述 |
2.法国的税收收入划分体制 |
3.日本的税收收入划分体制 |
(三)域外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划分法治化的启示 |
1.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划分的法律体系较为完善 |
2.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划分较为具体、明确 |
3.地方税制与地方主体税种的设置较为合理 |
4.中央与地方税收立法权划分模式较为适宜 |
四、推陈出新:我国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划分的法治化进路 |
(一)尊崇法治:构建完善的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划分法律体系 |
1.在《宪法》中明确税收法定原则 |
2.制定《政府间财政关系法》 |
3.完善税收收入划分的相关法律法规 |
(二)以支定收:明确、合理分配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 |
1.明确财政事权划分的基本原则 |
2.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清晰合理划分 |
3.加快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划分的立法进程 |
(三)璧合珠连:税制改革背景下我国地方税体系建设的基本路径 |
1.厘清税收收入划分基本原则 |
2.兼顾效率与公平,优化税制结构 |
3.调整地方主体税种,完善税收共享制度 |
(四)权力保障:单一制下中央与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合理配置 |
1.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必要性分析 |
2.明确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基本范围 |
3.设计地方税收立法权的监督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税收公平视域下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的缘由 |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的实质 |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的愿景 |
二、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三)社会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一)主张实行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的研究现状 |
(二)主张实行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研究现状 |
(三)主张实行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一)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利弊的研究现状 |
(二)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影响因素的研究现状 |
(三)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选择的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及创新之处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三、创新之处 |
第二章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的基本原则 |
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的首要原则:税收法定原则 |
一、税收法定原则的溯源 |
二、税收法定原则的涵义 |
三、税收法定原则的作用 |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的核心原则:税收公平原则 |
一、税收公平原则的溯源 |
二、税收公平原则的涵义 |
三、税收公平原则的作用 |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的辅助原则:税收效率原则 |
一、税收效率原则的溯源 |
二、税收效率原则的涵义 |
三、税收效率原则的作用 |
第三章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划分与比较 |
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类型及其特点 |
一、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的概念、内涵及特点 |
(一)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的概念 |
(二)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的内涵 |
(三)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的特点 |
二、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概念、内涵及特点 |
(一)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概念 |
(二)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内涵 |
(三)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特点 |
三、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概念、内涵及特点 |
(一)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概念 |
(二)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内涵 |
(三)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特点 |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划分的理论依据 |
一、区别定性说 |
二、支付能力说 |
三、二元课税说 |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公平价值与效率价值比较 |
一、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的公平价值与效率价值比较 |
二、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公平价值与效率价值比较 |
三、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公平价值与效率价值比较 |
第四章 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公平价值的评判 |
第一节 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发展历程 |
一、 “三税并存”时期(1978 年-1993 年) |
二、 “分类统一”时期(1993 年-2018 年) |
三、 “小综合+多扣除”时期(2018 年-至今) |
第二节 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各时期的主要特征 |
一、“三税并存”时期课税模式的特点 |
二、“分类统一”时期课税模式的特点 |
三、“小综合+多扣除”时期课税模式的特点 |
第三节 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公平价值的缺失 |
一、纳税单位公平价值的缺失 |
二、税基公平价值的缺失 |
三、税率公平价值的缺失 |
四、费用扣除公平价值的缺失 |
五、征管方式公平价值的缺失 |
六、税收优惠公平价值的缺失 |
第五章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国际比较 |
第一节 国外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发展历程 |
一、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第一次转型 |
二、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第二次转型 |
第二节 国外个人所得税不同课税模式的特色 |
一、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的特色 |
(一)黎巴嫩课税模式的特色 |
(二)也门课税模式的特色 |
二、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特色 |
(一)美国课税模式的特色 |
(二)德国课税模式的特色 |
三、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特色 |
(一)英国课税模式的特色 |
(二)日本课税模式的特色 |
第三节 国外个人所得税不同课税模式的启示 |
一、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的启示 |
(一)纳税主体分为居民和非居民 |
(二)依据分类所得进行课税 |
(三)采用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 |
(四)费用扣除项目有限 |
(五)税收抵免范围较窄 |
(六)采取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制度 |
二、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启示 |
(一)纳税主体分为居民和非居民 |
(二)依据综合所得进行课税 |
(三)采用超额累进税率 |
(四)费用扣除项目宽泛 |
(五)税收抵免范围广泛 |
(六)采取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制度 |
三、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启示 |
(一)纳税主体分为居民和非居民 |
(二)依据分类所得和综合所得分别课税 |
(三)采用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 |
(四)费用扣除项目较多 |
(五)税收抵免范围较广 |
(六)采取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制度 |
第六章 推进我国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实现的路径探索 |
第一节 推进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实现的构想 |
一、明确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目标 |
(一)满足社会和经济的发展需求 |
(二)体现个人所得税的公平价值 |
(三)切实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
二、实行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必要性 |
(一)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是实现税收公平的有效手段 |
(二)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是我国个税改革的政策导向 |
(三)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是当前经济发展的最佳模式 |
三、实行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可行性 |
(一)经济层面的可行性 |
(二)法律层面的可行性 |
(三)征管层面的可行性 |
四、实施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步骤 |
(一)初始阶段的步骤 |
(二)巩固阶段的步骤 |
(三)提升阶段的步骤 |
第二节 实现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法律逻辑路径 |
一、尽快制定《税收基本法》以夯实税制改革的法律基础 |
二、深入细化《个人所得税法》以推进个税改革的顺利进行 |
三、加强完善《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促进个税改革的公平正义 |
第三节 实现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税制要素路径 |
一、重新界定个税纳税单位范畴 |
二、适时扩大综合所得计征范围 |
三、优化调整个人所得税率结构 |
四、合理规范费用扣除申报制度 |
五、改革完善个税征收管理方式 |
六、规范健全个税税收优惠政策 |
第四节 实现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配套改革路径 |
一、设立个人财产登记制度 |
二、实行纳税申报激励制度 |
三、加强税务稽查处罚机制 |
四、搭建协税护税网络平台 |
五、积极推行税务代理制度 |
六、切实完善税收救济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7)我国政府间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四、研究内容、基本思路与研究方法 |
五、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第一章 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一般理论 |
第一节 概念界定与法律关系构成 |
一、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概念界定 |
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与财权、财力关系解析 |
三、多中心治理理论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法律关系构成 |
第二节 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理论基础 |
一、西方的财政分权理论及对我国的不适配性分析 |
二、我国的财政分权理论探讨 |
第三节 我国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论题语境 |
一、宪法语境:财政议题的宪法规范分析 |
二、部门法语境:财税法视阈考察 |
三、政策语境:财税体制改革 |
第二章 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中国问题 |
第一节 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历史沿革 |
一、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历史嬗递 |
二、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演变逻辑 |
第二节 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问题剖析 |
一、划分标准混乱 |
二、法治化分权缺失 |
三、预算运行不畅 |
第三章 我国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标准研究 |
第一节 财政事权划分标准的体系架构及实践展开 |
一、财政事权划分标准的必要性分析 |
二、财政事权划分标准的域外经验借鉴 |
三、我国财政事权划分标准的体系架构与功能分析 |
四、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标准的适用序位 |
第二节 我国政府间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具体划分 |
一、政府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范围界定 |
二、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分类 |
三、自治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划分 |
四、共同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划分 |
五、财政事权的委托代理 |
第三节 一个样本:我国政府间教育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 |
一、我国政府间教育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现状 |
二、教育事权与支出责任的问题剖析 |
三、教育事权与支出责任问题的支应策略 |
第四节 我国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调整 |
一、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调整内容 |
二、标准在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调整中的适用 |
三、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调整的主体和程序 |
第四章 我国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法治保障 |
第一节 我国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法治化 |
一、我国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法治化功能分析 |
二、我国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法治化的域外经验借鉴 |
三、我国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法律体系的构建 |
第二节 我国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争议解决的法律路径 |
一、我国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争议的原因追溯 |
二、我国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争议类型的梳理剖析 |
三、我国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争议解决的机制构建 |
第三节 我国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法律责任 |
一、我国政府履行财政权责的可问责性 |
二、我国政府履行财政权责的构成要件 |
三、我国政府履行财政权责的责任形式 |
第五章 我国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预算运行 |
第一节 我国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预算衔接 |
一、我国支出责任与预算支出科目的衔接 |
二、我国预算支出的财力保障 |
三、我国各级人大对预算衔接的审批 |
第二节 我国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预算评价 |
一、我国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预算评价的正当基础 |
二、我国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预算评价的构成要件 |
三、我国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预算评价的程序机制 |
四、我国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预算评价的结果适用 |
第三节 我国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运行的预算监督 |
一、我国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预算监督的方式 |
二、我国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预算监督的界限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8)股票期现跨市场操纵监管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标与意义 |
1.2.1 研究目标 |
1.2.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方法 |
1.3.1 实证分析法 |
1.3.2 规范分析法 |
1.3.3 历史研究法 |
1.3.4 比较分析法 |
1.4 文献综述 |
1.4.1 跨市场操纵的可行性问题 |
1.4.2 跨市场操纵的本体论问题 |
1.4.3 跨市场操纵的监管法律制度 |
1.4.4 经济法理念和制度治理跨市场操纵的优势 |
1.5 研究逻辑思路与内容(图) |
1.6 难点与贡献 |
1.6.1 难点 |
1.6.2 创新 |
1.7 不足与展望 |
第2章 股票期现跨市场操纵的基本模式 |
2.1 跨市场操纵的生成逻辑 |
2.1.1 跨市场交易的界定 |
2.1.2 跨市场交易的类型 |
2.1.3 跨市场操纵的生成 |
2.2 交易型跨市场操纵模式 |
2.2.1 股价指数的可操纵性 |
2.2.2 交易型跨市场操纵的内在机理 |
2.2.3 交易型跨市场操纵的实施策略之一:操纵指数权重股 |
2.2.4 交易型跨市场操纵的实施策略之二:操纵期指合约 |
2.3 信息型跨市场操纵模式 |
2.3.1 资本市场的信息传递机制 |
2.3.2 信息型跨市场操纵的内在机理 |
2.3.3 信息型跨市场操纵的实施策略 |
2.4 跨境型跨市场操纵模式 |
2.4.1 资本市场国际一体化进程 |
2.4.2 跨境型跨市场操纵的内在机理 |
2.4.3 跨境型市场操纵的实施策略 |
第3章 股票期现跨市场操纵的系统性风险演变 |
3.1 单市场操纵所蕴含风险的非系统性:以股票市场为例分析 |
3.1.1 市场操纵的价格波动风险 |
3.1.2 单市场操纵风险的表现 |
3.1.3 单市场操纵风险的特质 |
3.2 衍生品市场操纵蕴含风险的系统性端倪:以期指市场为例分析 |
3.2.1 期指市场的诞生 |
3.2.2 期指市场的特有属性 |
3.2.3 期指市场操纵风险的特质 |
3.3 跨市场操纵风险的系统性演变 |
3.3.1 资本市场的融通变革 |
3.3.2 跨市场操纵风险系统性演变的机理:跨市场信息传导机制 |
3.3.3 跨市场操纵风险系统性演变的渠道:跨市场价格关联机制 |
3.3.4 跨市场操纵风险的系统性展现 |
第4章 市场操纵监管法律制度的失灵 |
4.1 监管权配置的失衡 |
4.1.1 市场操纵监管主体的梳理 |
4.1.2 宏观审慎监管主体缺位 |
4.1.3 监管协作机制有待完善 |
4.1.4 监管体制的“倒金字塔”结构 |
4.2 监管权运行的失范之一:操纵禁止规范滞后 |
4.2.1 市场操纵禁止规范的梳理 |
4.2.2 缺失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基本规则 |
4.2.3 市场分割的规范体系 |
4.2.4 逻辑混乱的规范结构 |
4.3 监管权运行失范之二:操纵行为实质认知失当 |
4.3.1 市场操纵实质界定的梳理 |
4.3.2 立法中价量控制界定的“似是而非” |
4.3.3 实践中交易量控制界定的“舍本逐末” |
第5章 市场操纵本质的新认知及监管创新 |
5.1 域外市场操纵本质认知的考察 |
5.1.1 欺诈理论 |
5.1.2 市场欺诈理论 |
5.1.3 价格操纵理论 |
5.2 既有市场操纵本质认知的困境 |
5.2.1 疏离于市场操纵的实施机理 |
5.2.2 隐含监管权力滥用的危险 |
5.2.3 局限于对市场操纵的微观监管 |
5.2.4 聚焦于对操纵者的事后惩治 |
5.3 市场操纵本质的新认知 |
5.3.1 对价格控制能力的关注 |
5.3.2 市场优势与操纵行为的关联 |
5.3.3 滥用市场优势控制价格 |
5.4 统合式监管框架设计及实施路径 |
5.4.1 统合式监管框架设计思路 |
5.4.2 统合式监管框架的实现路径 |
第6章 股票期现跨市场操纵风险监管法律制度构建 |
6.1 跨市场操纵的宏观审慎监管理念 |
6.1.1 宏观审慎监管释义 |
6.1.2 宏观审慎监管与跨市场操纵的契合 |
6.1.3 跨市场操纵宏观审慎监管的展开 |
6.2 域外跨市场操纵监管主体的梳理 |
6.2.1 美国的跨市场操纵监管的主体 |
6.2.2 英国的跨市场操纵监管的主体 |
6.2.3 日本的跨市场操纵监管的主体 |
6.3 跨市场操纵风险监管体系设计 |
6.3.1 建立资本市场的宏观审慎监管框架 |
6.3.2 完善资本市场的监管协作机制 |
6.3.3 改进资本市场的微观监管结构 |
6.3.4 推进资本市场跨境监管协作机制 |
6.4 跨市场操纵防御性风险监管法律制度设计 |
6.4.1 设置差异性的资本市场合格投资者制度 |
6.4.2 完善资本市场投资者分类监管制度 |
6.4.3 改进跨市场大额交易登记制度 |
第7章 股票期现跨市场操纵行为监管法律制度完善 |
7.1 域外立法规制跨市场操纵的样本梳理 |
7.1.1 设置专门的跨市场操纵禁止规范 |
7.1.2 统合市场操纵禁止规范 |
7.1.3 改进市场分割的操纵禁止规范 |
7.2 跨市场操纵的实质独立性分析 |
7.2.1 跨市场操纵策略的理论纷争 |
7.2.2 跨市场操纵的理论类型 |
7.2.3 跨市场操纵策略的独立性分析 |
7.3 我国跨市场操纵行为监管法律制度改进 |
7.3.1 弥合市场分割立法体系的监管缝隙 |
7.3.2 优化市场操纵禁止规范框架 |
7.3.3 设置多元化市场操纵行为构成要件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9)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与五位一体生产方式的关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论文创新点摘要 绪论 |
(一)论文选题依据及意义 |
1.选题的理论依据 |
2.选题的实践依据 |
3.选题的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 |
1.国内研究现状分析 |
2.国外研究现状分析 |
3.研究现状述评 |
(三)论文的研究方法与创新 |
1.论文的研究方法 |
2.论文的创新之处 |
(四)论文的重点难点问题 |
(五)论文的基本思路 第一章 五位一体生产方式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相关概念和基本理论概述 |
第一节 五位一体生产方式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渊源 |
1.马克思关于全面生产理论和人类四生活论断 |
2.马克思关于社会生活的实践本质观点 |
第二节 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内涵和理论基础 |
1.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提出背景和概念内涵 |
2.马克思主义关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相关理论 第二章 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与经济方式 |
第一节 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与经济力 |
1.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与科技创新 |
2.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与经济结构调整 |
3.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与城乡一体化发展 |
第二节 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与经济关系 |
1.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与生产机制创新 |
2.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与分配制度完善 |
3.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与现代市场体系培育 |
4.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与消费政策调整 第三章 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与政治方式 |
第一节 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与政治力 |
1.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与坚持党的领导 |
2.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与政府职能转变 |
第二节 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与政治关系 |
1.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 |
2.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第四章 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与文化方式 |
第一节 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与文化力 |
1.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与文化产业发展 |
2.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与文化创新建设 |
3.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与道德素质提升 |
第二节 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与文化关系 |
1.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 |
2.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与生态文化发展 |
3.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与和谐文化构建 第五章 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与社会方式 |
第一节 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与社会力 |
1.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与民生建设 |
2.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与社会治理能力提升 |
第二节 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与社会关系 |
1.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与社会公正建设 |
2.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与社会稳定创设 第六章 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与生态方式 |
第一节 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与生态力 |
1.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与生态产业发展 |
2.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与生态文明建设 |
第二节 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与生态关系 |
1.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与生态消费转型 |
2.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与循环经济机制完善 |
3.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与环境保护制度调整 |
4.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与资源节约政策进步 第七章 五位一体生产方式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相互作用 |
第一节 五位一体生产方式对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推动作用 |
1.经济方式对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基础性作用 |
2.政治方式对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保证性作用 |
3.文化方式对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导引性作用 |
4.社会方式对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保障性作用 |
5.生态方式对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前提性作用 |
第二节 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对五位一体生产方式的促进作用 |
1.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对经济方式的创新性作用 |
2.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对政治方式的变革性作用 |
3.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对文化方式的推动性作用 |
4.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对社会方式的牵引性作用 |
5.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对生态方式的促进性作用 结论 参考文献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致谢 作者简介 |
(10)低碳发展立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国外研究述评 |
二、国内研究述评 |
第三节 研究内容与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第四节 研究创新 |
一、研究视角的创新 |
二、研究内容的创新 |
第一章 低碳发展及其立法概述 |
第一节 低碳发展及相关概念 |
一、低碳发展与低碳经济 |
二、低碳发展与循环发展、绿色发展 |
第二节 低碳发展立法与生态文明及生态立法 |
一、低碳发展立法与生态文明 |
二、低碳发展立法与生态立法 |
第二章 低碳发展立法:依据与基础 |
第一节 低碳发展的科学依据 |
一、气候科学共识的形成与影响 |
二、IPCC气候科学共识下的气候变暖与碳排放 |
三、气候变暖“不确定性”与低碳发展 |
第二节 低碳发展立法的法哲学根基 |
一、人与自然的关系 |
二、“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人与人的关系”之间的关系 |
三、法律改变人与自然关系的法律调整机制 |
四、环境法哲学视野下的环境权 |
第三节 低碳发展立法的理性基础 |
一、现有低碳发展立法理性基础及其脆弱性 |
二、生态文明与低碳发展立法理性基础的夯实 |
第三章 低碳发展立法:价值与原则 |
第一节 低碳发展立法价值 |
一、生态和谐价值与生态秩序价值 |
二、生态安全价值与生态效率价值 |
三、气候正义价值 |
第二节 低碳发展立法原则 |
一、预防原则 |
二、可持续发展原则 |
三、公平原则 |
四、国际合作原则 |
第四章 低碳发展立法:域外实践与经验启示 |
第一节 低碳发展国际立法历程与文本评析 |
一、低碳发展国际立法历程 |
二、低碳发展国际立法文本评析 |
第二节 发达国家低碳发展立法实践与经验 |
一、欧盟及成员国的低碳发展立法与经验 |
二、“伞形”国家的低碳发展立法与经验 |
第三节 发展中国家的低碳发展立法及进路 |
一、发展中大国的低碳发展立法考察 |
二、其他发展中国家的低碳发展立法考察 |
三、发展中国家的低碳发展立法进路 |
第五章 低碳发展立法:中国的现状、问题与对策 |
第一节 中国低碳发展政策立法现状 |
一、中国低碳发展政策现状 |
二、中国低碳发展立法现状 |
第二节 中国低碳发展现有立法存在的问题 |
一、低碳发展立法理念与理性基础问题 |
二、低碳发展立法层次与法律制度问题 |
三、各部门法的相关立法问题 |
第三节 中国低碳发展立法需求 |
一、中国低碳发展的认知与基本立法需求 |
二、《巴黎协定》下中国低碳发展立法新需求 |
第四节 中国低碳发展立法理念 |
一、加强国际合作与维护国家利益 |
二、法律政策整合与政策先行 |
三、科学规划与稳健立法 |
四、发挥地方立法作用 |
第五节 中国低碳发展立法布局 |
一、构建合理的中国低碳发展法律体系 |
二、确立低碳发展立法的相关制度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主要论文目录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四、制定宏观调控基本法刻不容缓(论文参考文献)
- [1]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研究[D]. 宋东明. 辽宁大学, 2020(01)
- [2]我国农村普惠金融立法完善研究[D]. 黄潇潇. 吉首大学, 2020(03)
- [3]我国农村金融精准扶贫法律问题研究[D]. 张晓越. 河北经贸大学, 2020(07)
- [4]欧盟植物药与我国中草药法律制度对比研究[D]. 尚增辉.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5]税制改革背景下我国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划分法治化研究[D]. 王俊. 浙江工商大学, 2020(05)
- [6]税收公平视域下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研究[D]. 刘娟.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1)
- [7]我国政府间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研究[D]. 王奋飞.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8)
- [8]股票期现跨市场操纵监管法律制度研究[D]. 石启龙. 辽宁大学, 2019(05)
- [9]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与五位一体生产方式的关系研究[D]. 孟溦蕾.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2018(07)
- [10]低碳发展立法研究[D]. 朱伯玉. 山东大学, 201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