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法》的制定及其对我国外贸代理制的影响(论文文献综述)
马蕊[1](2019)在《间接代理中第三人选择权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合同法》第403条规定了间接代理制度中的第三人选择权,从而使委托人和第三人在满足法定条件时即可确立直接的法律关系。然而,学界却不乏对该制度合理性的争议,司法实践中也时常就权利的行使前提、行使方式、法律后果等问题出现认定不一的现象。有鉴于此,本文在归纳裁判分歧的基础上,就第三人选择权问题进行较为系统的分析,并最终提出相关的立法建议。除引言和结语外,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列举相关案例,总结裁判分歧。本部分内容通过列举典型案例,在分析法院裁判的基础上,总结出目前法院在第三人选择权制度的适用过程中主要在权利的行使前提、行使方式、权利行使的法律效果以及代理人法律责任的承担四个方面存在分歧,并指出条文内容过于简单、未明确该制度与行纪制度的区别是产生分歧的主要原因。第二部分:探讨第三人选择权的演进过程,就该制度在我国的立法现状进行评析。本部分内容首先考察第三人选择权在英美法系的缘起,进而讨论大陆法系对第三人选择权的引进和作出的相应保留,并分析国际公约就第三人选择权规定的异同,最后对我国第三人选择权的立法现状进行评析,指出我国第三人选择权制度仍存在条文内容表述简单、与行纪制度区分不清以及不能准确界定与合同相对性原则之间的关系三个方面的主要问题。第三部分:证明第三人选择权存在的价值。本部分内容首先以实务中“借名买房”为例,分析第三人选择权在“借名买房”等情形中存在的必要性;其次,通过在理论层面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内涵进行分析,指出第三人选择权并非是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违反;最后,对第三人选择权和行纪行为进行对比,通过明确二者的区别,得出不得将二者进行替换的结论。第四部分:细化权利行使要件,就各要件提出完善建议。首先,明确第三人选择权的行使前提包括存在代理关系、存在选择事由以及代理人应承担披露义务三个方面,建议扩大《合同法》规定选择事由的范围,并增加规定代理人不予披露的法律责任。其次,承认多种权利行使方式的存在。肯定第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外,建议增加规定以第三人向委托人或代理人发出通知的形式行使权利。最后,明确第三人作出选择的时点为委托人或代理人收到法院通知或接到第三人向其发出的通知为准。第五部分:分情况讨论第三人选择不同相对人时产生的法律后果。选择代理人作为相对人的,对代理人即适用一般的违约责任,且其有权根据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在合同抗辩权中择一适用;选择委托人作为相对人的,委托人亦可提起相应抗辩,但笔者对现行《合同法》规定委托人享有双重抗辩的权利持保留意见,建议删除委托人因对抗代理人的事由对抗第三人的规定,而仅保留代理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王鹏[2](2018)在《FTC公司代理进出口业务风险管理案例分析》文中提出本文根据我国传统外贸代理业务管理与运行的特点,对代理进出口业务模式下的风险管理问题进行了专门研究,将外贸风险从宏微观的角度、业务本身特点的角度和业务操作实践的角度进行了分类。同时,从政策、合同、运输、贸易术语、法律等方面对常见的风险来源进行了分析,从企业风险管理机构的职能、多方风险补偿机制的设计两个方面,对企业管理过程中的风险管理的作用做了剖析。通过对FTC公司船舶代理出口和燃料油代理进口业务模式的介绍和在操作实践中两个典型案例的分析,根据案例中代理进出口业务的不同的行业环境、业务特点和操作特殊性,并结合我国外贸代理制可能的转型方向,从风控体系和风控流程两个层面对代理制业务的风险管理与防控进行了重点研究,总结了FTC公司在风险管理中好的做法与经验。根据FTC公司在业务操纵中对采取的风险点识别措施、防范与处置措施,总结出了外贸代理企业在业务实践中应该重点关注的风险漏洞,并据此从外贸政策层面、行业环境层面、业务操作层面和风险救济层面提出了外贸代理企业应该遵循的风险防范和管理原则,为我国外贸代理制风险管理提供具有现实指导意义的建议。
宋燕青[3](2012)在《我国外贸代理制的问题及其完善》文中研究说明代理制是国际贸易的经营方式之一,在当今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化,各种民商事活动越来越依赖代理人来完成。外贸代理制是代理制在外贸领域的具体体现,它是对外贸易中的一项非常实用的法律制度。外贸代理制既具有代理制的-般特点也具有属于自己的特征,而我国的外贸代理制则更具有中国特色。从80年代中期开始我国就把改革和发展外贸代理制作为外贸改革的目标之一。经过了20多年的实践,我国外贸代理制以大陆法系为基础,吸收英美法系合理因素,但又不完全等同于任何一种法系,形成了颇具特色的外贸代理制。我国外贸代理制吸取了两大法系的精华部分,其理论框架涉及直接代理、间接代理、英美法系的隐名代理和未公开本人身份的代理等代理关系并且形成了一系列的外贸代理法律体系。例如《民法通则》《暂行规定》《合同法》《外贸法》中外贸代理制的相关规定。虽然我国外贸代理制获得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但是由于起步晚,发展进程缓慢,在理论和实践中都不完善,需要解决的问题还有很多。特别是我国入世后,外贸代理制还未形成一个健全统一的体系,这将会影响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与别国竞争,也会阻碍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在这种形势下我们还必须在理论和实践中不断完善外贸代理制,使其日益成熟,在对外贸易领域中发挥它的作用。本文主要运用了比较分析和历史研究的方法。首先是对代理制进行了综述,详细阐述了我国的外贸代理制,其中重点回顾了我国外贸代理制的历史沿革,我国外贸代理制的法律依据和法律性质。其次,进一步分析了代理人、本人、第三人三方当事人在外贸代理中的权利义务等法律关系,同时也比较了行纪和外贸代理制之间的关联。再次,本文从理论和实践中对外贸代理制提出了问题,虽然有《民法通则》《合同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调整我国外贸代理制,但是它们之间存在立法不统一分散、相互问冲突的现象。而实践中还存在市场经济环境不完善、因政府政策原因使外贸代理配套措施跟不上、企业在外贸代理中业务操作不规范等现象。这些因素都阻碍了我国外贸代理制的发展。最后,本文提出了完善外贸代理的设想。在立法方面要进一步完善外贸代理制的法律体系,例如重构《民法典》,修订《暂行规定》,修改《合同法》《对外贸易法》相关规定使之统一协调,适时加入《国际货物销售公约》。政府方面应该为外贸代理制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企业方面也要加强业务操作能力和自身管理水平,提高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外贸代理制在理论和实践上的完善对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任东英[4](2006)在《我国外贸代理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外贸代理制在我国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起开始推行,时至今日已有二十多年的历程,然而在这二十多年里,我国外贸代理制的“推行”效果并不理想,并未在我国对外贸易领域中成为一种普遍被采用的贸易方式。而在国际上,外贸代理制却倍受各国青睐,普遍成为对外贸易的重要方式,并在对外贸易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外贸体制要与国际接轨,外贸代理也应成为重要的贸易方式之一,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外贸代理制在我国的对外贸易领域中的地位将越来越重要。2004年7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新《外贸法》)开始实施。新《外贸法》的重大变化之一是将货物与技术进出口贸易的经营权由审批制改为备案登记制,同时将对外贸易经营者的范围扩大到依法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个人。自然人首获外贸经营权,与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同样拥有了基本的经营权,突破了外贸经营主体的垄断,撤除了外贸经营权的门槛,使得原本由国家政策扶持和垄断式经营的外贸行业逐渐过渡演变为一般竞争性行业。这些外部环境的变化无疑对专业外贸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空间提出了严峻挑战。外贸经营权的放开是否意味着外贸代理制已经失去了存在的意义?是否会加剧外贸代理业的衰落乃至消亡?我国外贸企业该如何应对这一挑战?这些已成为研究我国外贸代理制度的新课题。本文既是在深入分析两大法系的代理制度,及在现有学者研究的基础上,以时间为顺序,研究不同历史时期我国的外贸代理制的制度变迁和立法改进的表现,分析我国外贸代理制度的缺陷,以及在实务中存在的矛盾与冲突,从中得出我国外贸代理制“推而不行”的原因。研究新《外贸法》实施后,外贸经营权的放开对我国外贸代理制发展的影响,以及在新形势下,外贸企业的发展空间,并通过以上研究,得出外贸经营权的放开不但不会使我国外贸代理制衰落,而且会促进我国的外贸代理制向规范化发展的结论。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为代理制度概述,包括我国民商事代理的立法状况,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代理制度研究;第二章研究了我国的外贸代理制度的历史,介绍我国外贸代理制产生的背景、立法状况,着重分析了我国外贸代理制的立法缺陷及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总结了2004年以前我国外贸代理制的特点;第三章分析了新《外贸法》实施后我国的外贸代理制度,以及新《外贸法》对完善我国外贸代理制的意义,提出一些建立新型外贸代理制的建议;第四章为新《外贸法》对我国外贸企业发展的影响,分析我国外贸代理制存在的必然性,以及外贸企业存在的优势及应采取的措施。
黎江影[5](2006)在《我国外贸代理制度的批判与重构》文中研究表明外贸代理作为一种国际贸易方式,因其可以实现工贸结合,优势互补,使生产资源高效运行,故在国际贸易活动为世界各国所普遍采用,影响很大。我国从1984年开始试行外贸代理制,但是多年来,外贸代理制在我国外贸实践中却收效甚微,究竞原因何在?众说纷纭。本文认为,我国外贸代理制从一开始就具有“先天不足”、“后天畸形”的特点,对其进行全面批判和重构才是进一步推行我国外贸代理制的关键所在。本文就此提出若干思考与建议,通过对外贸代理基础理论与外贸代理相关立法进行分析、探讨,旨在厘清基本概念、基本理论的基础上,评判现有的外贸代理理论,以期建立符合现实需要的、相对完善的外贸代理规范模式。本文认为,我国已经加入世贸组织,我国的外贸代理制度作为外贸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也必须不断地进行调整,其外贸代理理论不应局限于大陆法系固有的法学理论和法律规则,从基础理论看,尽管存在着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代理制度,其强调的基础虽有不同,差异也很大,但目的都在于服务社会生活的需要,本文力求努力缩小理论与实践的差距,对外贸代理制度的研究不局限于大陆法系固有的代理理论,而是以开放的理论视角对英美法系代理制中的优势予以关注,试图溶合两大法系的相关代
陈丽[6](2006)在《论我国现行外贸代理制》文中认为外贸代理制度是商品流通领域中运用最为广泛和极具实用价值的一项法律制度。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社会分工的细化,民商事活动越来越多地依赖代理人来完成,外贸代理更以其专业化、产业化、独立化的特点备受各国的推崇。当前,国际上最具影响力的当属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代理制度。我国的外贸代理制度起步较晚,也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外贸实践而产生,国家为此颁布了一系列法规、政策,但是收效并不明显,发展较为缓慢,外贸代理制度尚处于不成熟阶段。我国现行外贸代理制度以外贸经营权的审批制为基础,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目的在改善工贸关系,取代旧外贸体制下的收购制。1991年8月29日,外经贸部颁布了《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使外贸代理制度正式得以确立。1994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对外贸易法》)出台,对外贸易代理制度以立法形式进一步确定下来,2004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该法进行了修改。但是,至今我国外贸代理制度仍然存在很多问题亟待解决,比如,《暂行规定》和《对外贸易法》对当事人权利义务均无明确规定,造成外贸代理实践中纠纷跌起,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也无法可依,还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有关代理的法律规定。由于立法不完善使得我国外贸代理制度在性质上显得扑塑迷离,是民商事性质还是行政性质?勿容置疑,外贸代理制度属于民事代理制度的一种特殊形式。随着我国的入世,基于对世贸组织的承诺,于2004年11月将外贸经营权全面放开,代理制度由以前的审批制改为登记制,个人及其它组织只要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并具备相应的条件后即可获得外贸进出口经营权。外贸权放开之后,在我国农产品和日用品、纺织品等领域,相继出现了大量出口产品被国外反倾销的案例,这种后果的出现也与我国相关外贸立法准备不足有关。由此可见,现行外贸代理制度已经和我国经济正积极参与的国际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不符,同时正面临着如何与国际接轨的现实问题,甚至面临着存在与否的尴尬境地。这就要求我们必须用国际商业社会的标准来审视我国外贸代理制度,并努力从立法到实践对其加以完善。出于此促成了本文的选题。本文通过考察我国外贸代理制度法律基础、两大法系代理
邓晓泉[7](2005)在《论我国外贸代理法律制度及其完善》文中研究说明本文运用比较研究方法和历史研究方法,从两大法系代理理论出发,结合我国外贸代理制的历史沿革和法律规范,对外贸代理制下存在的各种法律关系进行分析,对现行外贸代理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提出个人建议。全文包括引言、正文和结论三部分。正文分为五章。第一章“两大法系代理理论与立法状况”。由于两大法系的文化背景、法律传统以及思维方式等方面的不同,其代理制度于存在共性的同时,也存在着相异的特性。大陆法系代理法的立法理论基础是区别论,而英美法系立法基础是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等同论。随着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两大法系在代理理论上出现了融合的趋势。《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便是一个显着的标志。它逾越了代理法在两大法系的鸿沟,达成了代理法律关系有限度的统一,是迄今为止在统一代理法方面最成功、最完备的国际公约。第二章“我国外贸代理制度综述”。传统的外贸代理制是我国特有的一种法律制度,是建立在外贸经营权垄断的基础之上的有中国特色的产物。它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法律规范的不统一,在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法律纠纷。我国外贸代理制目前适用的法律主要有《民法通则》《合同法》《对外贸易法》《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我国外贸代理制尽管在历史上存在着行政干预的色彩,但随着加入WTO和对外贸易经营权的放开,我国的外贸代理制从理论和实践来看都符合国际商事代理的特征,是其典型形式之一。第三章“我国外贸代理制下存在的各种法律关系之分析”。在现行法律规范体系框架下,根据《民法通则》有关代理的规定和《合同法》关于“委托合同”和“行纪合同”的规定以及《对外贸易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外贸代理制存在直接代理、《合同法》402条规定的“部分披露本人的代理”、行纪、《合同法》403条规定的“未披露本人的代理”。文中分析了各种代理形式下本人、代理人、第三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指出外贸代理在适用上的条件,同时对其他国家的相关立法进行了比较分析。第四章“我国现行外贸代理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本章在前文的基础上总结了《合同法》出台和《对外贸易法》修订对我国外贸代理制的积极作用,
薰盛[8](2005)在《新形式下中国外贸代理制度浅析》文中研究说明代理制度萌芽于罗马帝国时期,但直到17世纪近代意义上的代理制度才初步形成。近年来,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和国际间交流的日益频繁,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之间出现了不断交融的趋势;原本截然不同的两大法系的代理制度在发展中相互借鉴,得以不断丰富和完善。 我国的外贸代理制度历经二十多年的历史演变,在摸索中不断吸取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大法系代理制度的精华,在坎坷发展中不断充实。我国的外贸代理制度与我国外贸改革实践密切相关而颇具中国特色,其不同于大陆法系或英美法系任何一种法系的代理制度,但同时又体现了两大法系相互融合的趋势。我国已经形成了包括直接代理、间接代理(行纪)、部分披露本人身份的代理和不披露本人身份的代理等多种形式的外贸代理框架结构,并初步形成了包括《民法通则》、《外贸法》、《合同法》、《暂行规定》等在内的比较完备的外贸代理法律体系。 外贸代理制都是社会分工的产物,并将随着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加剧而更加专业化,体现着社会资源在外贸领域的最优化配置。传统外贸代理制与特定历史时期外贸经营权国家垄断紧密相关;在外贸经营权由审批制转为登记制的今天,外贸代理制则更多地表现为信息不对称的结果。 二十多年的实践表明,外贸代理制在我国进出口贸易中的作用是卓有成效的,但由于我国市场体制尚不完善、市场信息不对称现象还很突出以及许多企业仍固守于单一收购制的传统观念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我国外贸代理制不断暴露出自身的不足和缺陷。外贸代理业务操作不规范,外贸代理的内在运行机制不健全,外贸代理法律体系尚需进一步完善,许多新问题接踵而来。 推行外贸代理制是我国外贸体制改革的方向,是国际贸易资源资配置最优
郭瑞[9](2005)在《我国外贸代理法律制度探析》文中研究指明传统的外贸代理制是我国特有的一种法律制度,是建立在外贸国家管制下的外贸专营权的基础上的有中国特色的产物。这样一种带有行政干预性质的代理制度的出现与经典的代理理论相悖,也造成了规范代理制度的法律体系的混乱。随着《对外贸易法》的修订,外贸专营权的取消,外贸代理也应该回归到自然的代理理论状态下:即作为商事代理的一种的本来状态。 本文论述共分为五部分。 第一部分在明确代理以及商事代理的概念范围的基础上,通过对不同的法律体系尤其是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关于商事代理的不同理论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对商事代理的其中一种:外贸代理的内涵和法律属性作出了比较明确地分析和结论;第二部分按照我国外贸代理制法律调整的演进的顺序,对不同时期下外贸代理法律制度的变迁和法律改进的表现,外贸代理法律体系的运作和与实务矛盾冲突进行分析评述,进而在第三部分中以我国《对外贸易法》的修订为契机,对新形势下外贸代理制进行新的法律定位,明确指出外贸代理应回归到商事代理的本质,同时分析阐述了现行法律体系对我国外贸代理法律制度的调整及其缺陷;也正是由于我国代理法律体系存在缺陷,因此借鉴国际上先进的立法经验对我国代理法律体系的完善有着重大的意义,本文在第四部分中结合国际代理立法统一化趋势,介绍评价了国际代理统一实体法方面最为成功最为完备的国际公约《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指出其中精华之处;综合前几部分的分析铺垫,笔者在第五部分中对我国外贸代理法律体系的完善提出了具体的建议,指出我国的外贸代理法律体系应该在继承大陆法系代理法传统的同时,最大限度地移植英美代理法的先进经验、借鉴国际上先进立法经验,并使之融入我国现有的民事立法与民法学说之中,完善我国的代理法律体系,同时外贸代理制应当以《对外贸易法》的修订为契机,结合即将出台的《民法典》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将外贸代理作为一种普通的商事代理制度,在我国的基本民商法规则中予以规范,遵循市场交易的基本法律规范。
刘红[10](2004)在《我国外贸代理制法律冲突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法律冲突是普遍存在的现象,但在调整外贸代理关系的法律文件间呈现剧烈冲突现象却是我国在经济转轨时期所独有的。本研究以法经济学理论(Law And Economics) 为基础,采用成本—收益分析方法对我国外贸代理制法律冲突问题展开研究,将有助于我国外贸代理制度的完善。法经济学理论以稀缺性假设、理性人假设、最大化假设为基础,把效率作为法律的基本价值目标和评价标准,认为立法、执法和司法都要有利于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社会财富的增值,尽量减少社会成本。缘起于西方的代理制具有专业化分工、提高规模效益、降低交易费用的经济功能,而我国外贸代理制法律冲突的存在,使得外贸代理制的优越性不能充分发挥。其冲突主要包括:《民法通则》与《暂行规定》的冲突,《民法通则》与《对外贸易法》的冲突,《民法通则》与《合同法》的冲突,《合同法》与《暂行规定》的冲突。这些冲突产生的根本原因是利益冲突。具体原因可以归结为:立法主体多元、立法理念差异、立法技术粗疏、有效审查机制缺失、体制转轨交错、法律移植的不适应症等。其消极影响是破坏了法制的统一、消解了法律的功能、增加了交易的成本、提供了寻租的可能、激励了机会主义行为、阻碍了代理制的推行。其积极影响表现为法律冲突是法律变迁的动力、权利保障的源泉、资源整合的契机。本研究在深入分析我国外贸代理制法律冲突的表现、原因及影响的基础上,本着消除不必要的法律冲突,建立解决法律冲突合理机制的目的,提出了以下解决问题的对策。1、维持既有法律框架下的对策,即法律冲突前提下的法律适用问题(1)遵循法的效力层次原则,《民法通则》《合同法》的效力优于《暂行规定》,《民法通则》效力优于《合同法》和《对外贸易法》。文中强调切忌笼统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特别法”应限定在调整特别法律关系的特别规范、原则、制度范围内。(2)在进行法律适用时必须<WP=8>将个别主体行为置于社会整体利益之中加以考量,在不违背法治原则的前提下,达到资源优化配置的目标。基于这个目标,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之间,应当优先适用《合同法》,充分发挥外贸代理制的经济功能。2、突破既有法律框架,解决外贸代理制法律冲突的途径(1)取消外贸经营权审批制,代之以登记制;(2)完善外贸代理国内立法;(3)加入《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与国际规则接轨。基于我国农业生产经营方式的特点,建设法律规范下的农产品外贸代理机制是十分必要的。本研究分别就外贸经营权审批制和外贸经营权登记制下,农产品外贸代理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讨。1、外贸经营权审批制下的农产品外贸代理问题在外贸经营权审批制下,农户和中小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被剥夺了外贸经营权,被迫通过代理方式进行交易,农产品内外贸市场隔离。以粮食外贸的独家垄断为例,在独家垄断粮食外贸体制下,粮食企业自身利益最大化导致逆向市场操作,国家实行外贸管制的目标无法实现。实践证明,外贸经营权审批制既是不公平的,也是无效率的。2、外贸经营权登记制下的农产品外贸代理问题外贸经营权登记制下,农户获得了农产品外贸经营权,可以自由选择以自营、订单农业、委托代理等方式出口农产品,但因制度约束、规模约束,缺乏自营出口能力,外贸代理适合小农生产条件下的农产品对外贸易。本研究在分析显名代理与其他代理方式不同特征的基础上,认为在显名代理情形下,受托人对自己所拥有的交易信息,难于实现排他性权利,其交易行为的外部性导致了受托人的“非显名代理偏好”。本研究最后指出代理本身也会产生代理成本,农户最终是否选择代理,取决于成本—收益分析,发展外贸代理的关键是提高代理效能,降低代理成本。
二、《合同法》的制定及其对我国外贸代理制的影响(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合同法》的制定及其对我国外贸代理制的影响(论文提纲范文)
(1)间接代理中第三人选择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第三人选择权的演进 |
(一)英美法上的第三人选择权 |
(二)大陆法上的第三人选择权 |
(三)国际公约中的第三人选择权 |
(四)我国法上的第三人选择权 |
(五)小结 |
三、第三人选择权的正当性分析 |
(一)第三人选择权的现实需求 |
(二)第三人选择权与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关系 |
(三)第三人选择权与行纪制度的差别 |
(四)小结 |
四、第三人选择权的行使 |
(一)第三人选择权的行使前提 |
(二)第三人选择权的行使方式 |
(三)第三人选定相对人的时点 |
(四)小结 |
五、第三人选择权行使的法律后果 |
(一)选择代理人作为相对人的法律后果 |
(二)选择委托人作为相对人的法律后果 |
(三)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FTC公司代理进出口业务风险管理案例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案例选择的背景 |
1.2 案例研究的目的 |
1.3 外贸代理制的研究现状 |
1.4 案例分析的内容与方法 |
1.4.1 案例分析的内容 |
1.4.2 案例分析的方法 |
第2章 案例分析相关的理论概述及设计 |
2.1 代理进出口业务概念及特点 |
2.1.1 代理进出口业务概念 |
2.1.2 代理进出口业务特点 |
2.2 代理进出口风险管理的理论概述 |
2.2.1 风险管理的定义与分类 |
2.2.2 代理进出口常见风险的来源分析 |
2.2.3 代理进出口风险管理的职能与作用 |
2.3 代理进出口业务风险管理案例分析设计 |
第3章 FTC公司代理进出口业务的案例描述 |
3.1 FTC公司船舶代理出口案例介绍 |
3.1.1 FTC公司代理出口情况简介 |
3.1.2 FTC公司船舶代理出口案例描述 |
3.2 FTC公司燃料油代理进口案例介绍 |
3.2.1 FTC公司代理进口业务简介 |
3.2.2 FTC公司代理进口业务案例描述 |
第4章 FTC公司代理进出口业务风险管理案例分析 |
4.1 船舶代理出口案例分析 |
4.1.1 船舶建造期间的船舶行业环境分析 |
4.1.2 FTC公司船舶代理出口业务特点分析 |
4.1.3 FTC公司船舶代理出口风险分析 |
4.2 燃料油代理进口案例分析 |
4.2.1 FTC公司燃料油代理进口特殊性分析 |
4.2.2 FTC公司燃料油代理进口风险分析 |
4.3 FTC公司代理进出口风险管理分析 |
4.3.1 FTC公司代理进出口风控体系分析 |
4.3.2 FTC公司代理进出口风控流程分析 |
4.4 FTC公司代理进出口业务风险管理的结论 |
第5章 代理进出口业务风险管理的启示 |
5.1 代理进出口业务风险管理的理论启示 |
5.2 代理进出口业务风险管理的实践启示 |
5.2.1 外贸政策层面的风险管理启示 |
5.2.2 行业环境层面的风险管理启示 |
5.2.3 业务操纵层面的风险管理启示 |
5.2.4 风险救济层面的管理启示 |
5.2.5 其他建议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我国外贸代理制的问题及其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论 |
第一章 我国外贸代理制度综述 |
一、代理制的产生与发展 |
二、我国外贸代理的概念及历史沿革 |
(一) 我国外贸代理制概念 |
(二) 我国外贸代理制的历史沿革 |
三、我国外贸代理制的法律性质及特点 |
(一) 我国外贸代理的法律性质 |
(二) 我国外贸代理的法律特点 |
四、我国外贸代理在法律上的依据 |
第二章 我国外贸代理法律关系之分析 |
一、《民法通则》关于代理的规定 |
二、《合同法》第402、403条与外贸代理 |
(一) 《合同法》第402、403条分析 |
(二) 结合第402、403条分析外贸代理中本人、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关系 |
(三) 《合同法》第402、403条对外贸代理的适用 |
三、外贸代理与行纪合同 |
(一) 行纪合同的概念与特点 |
(二) 行纪合同在对外经营中是否适用第402和第403条 |
第三章 我国外贸代理制存在的问题 |
一、我国外贸代理制法律方面的问题 |
(一) 现有的法律规范内容有缺陷 |
(二) 外贸代理冲突问题 |
(三) 我国外贸代理制与民商事法律的基本原则相背离 |
二、我国外贸代理制在运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 |
(一) 我国外贸代理经济环境不完善 |
(二) 外贸代理的推广因实践中业务操作不规范而遭遇障碍 |
(三) 并非所有的进出口外贸业务都适用外贸代理 |
(四) 国家指令计划一定程度上制约外贸代理的发展 |
(五) 实施外贸代理的配套措施跟不上 |
第四章 完善我国外贸代理制的设想 |
一、我国外贸代理制法律体系的完善 |
(一) 加快《民法典》制定,完善其中有关的代理制度 |
(二) 修订《暂行规定》 |
(三) 对《合同法》中有关代理制度制定实施细则 |
(四) 适应加入《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顺应外贸代理制的发展趋势 |
二、我国外贸代理在实际运作中的完善 |
(一) 政府应致力于我国外贸环境完善及配套措施的改善 |
(二) 对外贸易中工贸双方应共同推动外贸代理的发展 |
(三) 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加快这种新型外贸代理方式的立法研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4)我国外贸代理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代理制度——现行外贸代理制的法律基础 |
第一节 我国现行的民商事代理立法 |
第二节 两大法系代理制度概述 |
一、大陆法系的代理制度 |
二、英美法系的代理制度 |
三、间接代理与不公开本人身份的代理的比较 |
第二章 我国外贸代理制度的历史 |
第一节 我国外贸代理制的产生 |
一、我国外贸代理制产生的背景 |
二、我国外贸代理制的形成过程 |
第二节 1999年《合同法》实施前我国的外贸代理制度 |
一、我国外贸代理制的法律规定 |
二、我国外贸代理制的实务运作和矛盾冲突 |
第三节 1999年至2004年新《外贸法》实施前我国的外贸代理制度 |
一、《合同法》中的有关规定 |
二、《合同法》在规范外贸代理制方面的积极因素 |
三、《合同法》在规范外贸代理制方面的不足 |
第四节 新《外贸法》实施前我国外贸代理制度的特点 |
一、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 |
二、形成了一些特殊的代理类型 |
三、不能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 |
四、有关规定缺乏统一性 |
第三章 新《外贸法》实施后我国的外贸代理制度 |
第一节 新《外贸法》与外贸代理制度 |
一、新《外贸法》关于外贸代理制规定的修改 |
二、新《外贸法》对完善我国外贸代理制度的意义 |
第二节 我国现行外贸代理制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
一、代理人的补偿问题 |
二、代理费的问题 |
三、不规范的代理行为问题 |
第三节 建立与国际接轨的新型外贸代理制 |
一、加入《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 |
二、制定《民法典》,统一外贸代理制的法律规范 |
三、政府创造经济环境,使外贸代理制健康发展 |
四、建立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外贸代理 |
第四章 新《外贸法》对我国外贸企业发展的影响 |
第一节 我国外贸代理企业的性质定位和业务范围 |
一、我国外贸代理企业的性质定位 |
二、我国外贸代理企业的业务范围 |
第二节 我国外贸代理制存在的必然性 |
一、外贸代理的产生是社会分工的结果 |
二、贸易代理是国际上通行的一种贸易方式 |
三、外贸代理能够弥补生产企业在专业领域的不足 |
第三节 外贸企业开展外贸代理业务的优势 |
一、在人才、信息等方面的竞争优势 |
二、在代理资本性货物进出口方面的优势 |
三、在代理某些特殊商品的进出口方面的优势 |
第四节 外贸企业应采取的措施 |
一、实现从“中间商”到“经纪人”的观念转变 |
二、大型外贸企业采取“内部代理”模式 |
三、中小型外贸企业创建代理服务的品牌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5)我国外贸代理制度的批判与重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1章 外贸代理制度概述 |
1.1 代理及我国外贸代理制度 |
1.1.1 代理 |
1.1.2 我国的外贸代理制度 |
1.2 我国法律关于外贸代理的相关规定 |
1.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 |
1.2.2 《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及相关的补充规定 |
1.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有关规定 |
1.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 |
第2章 外贸代理法律关系 |
2.1 外贸代理的内部关系 |
2.1.1 代理的权限及外贸经营者(代理人)的义务 |
2.1.2 生产商或供货商(被代理人)的义务 |
2.2 外贸代理的外部关系 |
2.2.1 委托人的介入权 |
2.2.2 第三人的选择权 |
2.2.3 委托人及第三人的抗辩权 |
第3章 对我国现行外贸代理制度的批判 |
3.1 我国外贸代理法律规定的不足 |
3.1.1 《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缺漏 |
3.1.2 对《暂行规定》的理性分析 |
3.1.3 关于《对外贸易法》的剖析 |
3.1.4 统一《合同法》的突破及经受的考验 |
3.2 与国际通行外贸代理制度比较的缺陷 |
3.2.1 我国的外贸代理不具有完善的市场体制 |
3.2.2 我国的外贸代理不具有完备的法律体系 |
3.2.3 我国的外贸代理不属于企业的自主行为 |
3.2.4 我国的外贸代理不具备良好的工贸关系 |
3.2.5 我国的外贸代理缺乏合理的契约机制 |
第4章 重构我国的外贸代理制度 |
4.1 新形势下我国外贸代理的意义 |
4.1.1 外贸代理制有利于相关企业优势互补,提高经济效益 |
4.1.2 外贸代理制有利于工贸结合,以销定产,扩大出口 |
4.1.3 外贸代理制有利形成企业集团,实现规模经济,增强国际竞争力 |
4.1.4 外贸代理制有利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销售市场,增加创汇能力 |
4.2 我国外贸代理制度的改造 |
4.2.1 积极申请加入相关国际代理公约,力争与国际规则接轨 |
4.2.2 为我所用,适当引入英美法系的隐名代理制度 |
4.2.3 推行外贸代理佣金制度,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 |
4.2.4 制定统一代理法,将外贸代理真正纳入民商法范畴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论我国现行外贸代理制(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第一章 代理制度概述 |
一、代理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
二、大陆法系的代理制度 |
三、英美法系的代理制度 |
四、代理制度的国际化趋势 |
第二章 《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概述 |
一、《代理公约》的适用范围和总则 |
二、《代理公约》的特点 |
三、《代理公约》的优点 |
第三章 我国的外贸代理制度 |
一、我国的外贸代理制度概述 |
二、我国现行外贸代理制度的法律依据 |
三、现行外贸代理制度的缺陷 |
四、我国外贸代理制存在的必要性 |
第四章 外贸代理制度的完善设想 |
一、完善我国代理立法,加入《代理公约》 |
二、加速制订民法典,与相关的国际通行规则接轨 |
三、建立对外贸代理人的经济补偿制度,同时规定其竞业禁止义务 |
四、加快规范电子、网络化等新型外贸代理方式的立法研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论我国外贸代理法律制度及其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第一章 两大法系代理理论与立法状况 |
第一节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代理理论基础的比较 |
一、大陆法系代理法的立法理论:区别论 |
二、英美法系代理法的立法理论:等同论 |
三、区别论与等同论的不同之处 |
第二节 两大法系不同代理类型的划分 |
一、大陆法系关于代理类型的划分 |
二、英美法系关于代理类型的划分 |
三、英美法上不公开被代理人身份的代理与大陆法上间接代理(行纪)之辨析 |
第三节 两大法系代理理论的趋同和融合 |
一、理论的分析与现实的比较 |
二、《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两大法系代理理论走向融合的里程碑 |
第二章 我国外贸代理制度综述 |
第一节 我国外贸代理制的历史沿革 |
一、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的外贸收购制 |
二、我国推行外贸代理制的进程 |
三、实行外贸代理制的意义 |
四、我国外贸代理制的现状 |
第二节 我国外贸代理的法律概念与法律性质 |
第三节 我国外贸代理制的法律适用 |
一、《民法通则》 |
二、《合同法》 |
三、《对外贸易法》 |
四、《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 |
第三章 我国外贸代理制下存在的各种法律关系之分析 |
第一节 代理(直接代理或称显名代理)——《民法通则》相关规定 |
一、直接代理的关系构成与成立条件 |
二、直接代理的法律后果 |
三、外贸代理中的直接代理 |
第二节 “部分披露本人的代理”——《合同法》第402 条 |
一、《合同法》第402 条解析 |
二、第402 条对外贸代理的适用 |
第三节 行纪(间接代理)——《合同法》中相关规定 |
一、行纪执行合同的债权债务归属问题 |
二、行纪关系中所有权的转移与归属 |
三、为履行行纪合同而对外行为是否适用第402 条和第403 条 |
四、外贸代理是否适用行纪合同 |
第四节 “未披露本人的代理”——《合同法》第403 条 |
一、《合同法》第403 条解析 |
二、权利义务的归属与承担 |
三、第403 条对外贸代理的适用 |
第四章 我国现行外贸代理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
第一节 现行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立法不统一 |
二、未有效区分委托代理与委托合同 |
三、《暂行规定》在法理上的缺陷 |
第二节 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制度 |
一、《合同法》待完善之处 |
二、《对外贸易法》与规范化的外贸代理 |
三、法律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 |
第五章 完善我国外贸代理法律制度的思考 |
第一节 外贸代理法律体系的协调统一 |
第二节 完善我国外贸代理法律制度的建议 |
一、关于完善《民法典》中的代理制度的建议 |
二、废除《暂行规定》 |
三、制定《合同法》实施细则或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 |
四、适时加入《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 |
结论 |
参考书目 |
(8)新形式下中国外贸代理制度浅析(论文提纲范文)
1 外贸代理制度介绍 |
1.1 代理制度的历史沿革和体现形式 |
1.1.1 代理制度的历史沿革 |
1.1.1.1 商务代理的萌芽 |
1.1.1.2 大陆法系近代代理概念的产生 |
1.1.1.3 英美法系外贸代理制度的发展 |
1.1.2 代理制度的体现形式 |
1.1.2.1 大陆法系代理制度 |
1.1.2.2 英美法系代理制度 |
1.1.2.3 两大法系在代理方面出现交融趋势 |
1.2 我国外贸代理制度的历史沿革和体现形式 |
1.2.1 我国外贸代理制度的历史沿革 |
1.2.2 我国外贸代理的体现形式 |
1.2.2.1 我国传统外贸代理制的形式 |
1.2.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颁布后的外贸代理形式 |
2 我国外贸代理制度现状 |
2.1 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外贸代理 |
2.1.1 外贸代理制是社会分工的产物,是合理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 |
2.1.2 我国的外贸代理制与国家有关外贸市场准入政策密切相关 |
2.1.3 信息不对称是外贸代理存在的根源 |
2.1.3.1 逆向选择 |
2.1.3.2 道德风险 |
2.2 从外贸代理业务实践的角度分析外贸代理 |
2.2.1 实践表明,外贸代理制在我国的推广是多方共赢的 |
2.2.2 我国外贸代理的三种类型 |
2.2.3 我国外贸代理的操作方式 |
2.2.3.1 手续性代理 |
2.2.3.2 融资性代理 |
2.3 我国外贸代理的法律化、制度化 |
3 我国外贸代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
3.1 从经济学的角度观察我国外贸代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
3.1.1 我国尚不完善市场机制制约着外贸代理的发展 |
3.1.2 不对称信息效果的放大,限制了外贸代理制的推广 |
3.1.3 激励机制存在缺陷,外贸代理双方的积极性受到限制 |
3.2 外贸代理业务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外贸代理制的推广受到影响 |
3.2.1 收益和投入、风险不成正比,代理人采用外贸代理制的积极性受到限制 |
3.2.2 业务操作不规范,外贸代理的推广遭遇障碍 |
3.2.3 非经济因素制约外贸代理制的发展 |
3.2.4 部分特定项目、特定产品的难以适用外贸代理制 |
3.2.5 现行出口退税体制依旧限制外贸代理制的推广 |
3.3 我国外贸代理制法律规范化过程任重而道远 |
3.3.1 我国有关外贸代理制的法律规范尚需完善 |
3.3.1.1 现行规范规定不统一,部分规范存在相互冲突的现象 |
3.3.1.1.1 《外贸法》与《暂行规定》适用的国际贸易领域不一致 |
3.3.1.1.2 《民法通则》、《暂行规定》、《合同法》对代理的界定不一致 |
3.3.1.1.3 《暂行规定》个别条款存在冲突 |
3.3.1.2 《暂行规定》对代理双方的权利、义务设置不平衡 |
3.3.1.3 调整外贸代理的相关法律规范不健全 |
3.3.1.3.1 《外贸法》方面 |
3.3.1.3.2 《暂行规定》方面 |
3.3.1.3.3 《合同法》方面 |
3.3.2 我国外贸代理的有关规定与国际现行规则之间还有需要协调的空间 |
3.3.3 外贸代理业务中的国际商事仲裁机制存在漏洞 |
3.4 不公开本人身份的代理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
3.4.1 充分认识披露的重要性 |
3.4.2 合理运用介入权和选择权 |
4 我国推行外贸代理制的必然性 |
4.1 外贸代理制可以充分发挥代理双方积极性,实现竞争优势 |
4.2 外贸代理制是促进我国对外贸易进一步发展的重要手段 |
4.3 我国外贸代理制符合国际上两大法系代理制度融合的趋势 |
5 我国外贸代理制的完善和出路 |
5.1 从经济学角度,加快对我国外贸代理制的完善 |
5.1.1 努力克服信息不对称的负面影响 |
5.1.1.1 畅通信息传递渠道 |
5.1.1.2 规范政府疏通信息渠道的行政行为 |
5.1.2 完善风险分担机制和激励机制 |
5.1.3 充分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功能 |
5.1.3.1 彻底取消贸易市场准入限制 |
5.1.3.2 采取积极政策和措施,提高国际贸易质量 |
5.1.3.3 全方位推动改革深化 |
5.1.4 提高自身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充分利用对方优势 |
5.2 规范外贸代理业务,加强对外贸代理业务操作的指导 |
5.2.1 规范外贸代理业务,避免“四自三不见”等违法现象 |
5.2.2 合理行使介入权和选择权 |
5.2.3 制定规范的委托代理合同以便指导业务操作 |
5.2.3.1 合同主体 |
5.2.3.2 委托事项 |
5.2.3.3 代理双方的权利义务 |
5.2.3.4 佣金 |
5.2.3.4.1 垫付费用 |
5.2.3.4.2 财务支持费用 |
5.2.3.4.3 其他报酬 |
5.2.3.5 纠纷解决机制 |
5.2.3.5.1 索赔方面 |
5.2.3.5.2 理赔方面 |
5.2.3.5.3 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完善 |
5.2.3.6 合同有效期限 |
5.2.3.7 合同签章 |
5.2.3.8 合同附件 |
5.2.4 我国外贸专业公司的前途 |
5.3 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国外贸代理制的法律建设 |
5.3.1 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国外贸代理法律体系 |
5.3.1.1 制定《民法典》,统一我国有关外贸代理制的法律规范 |
5.3.1.2 修订《对外贸易法》,真正确立外贸代理制度 |
5.3.1.3 修订《暂行规定》,加强对外贸代理的行业规范 |
5.3.2 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应对外贸代理制度发展新趋势 |
6 小结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我国外贸代理法律制度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第一部分 我国外贸代理制概述 |
一、国际商事代理制度概述 |
(一) 代理制度的基本理论分析 |
(二) 国际商事代理的界定 |
二、我国外贸代理制概述 |
(一) 我国外贸代理制的历史沿革 |
(二) 我国外贸代理制的内涵与法律属性分析 |
第二部分 我国外贸代理制法律调整的演进与实务运作分析 |
一、《民法通则》的规定 |
二、《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中的规定 |
(一) 《暂行规定》在法理上的缺陷 |
(二) 《暂行规定》下外贸代理的实务运作评析 |
三、《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
(一) 《合同法》第402条与外贸代理 |
(二) 《合同法》第403条与外贸代理 |
(三) 行纪合同与外贸代理 |
(四) 《合同法》对我国外贸代理制的推动 |
第三部分 新《对外贸易法》与我国的外贸代理制 |
一、新修订《对外贸易法》对我国外贸代理制的法律定位分析 |
二、新外贸法下调整外贸代理的现行法律体系及其缺陷分析 |
第四部分 代理立法的国际化趋势 |
一、国际代理立法统一化进程 |
(一) 代理立法的国际冲突 |
(二) 国际代理立法的积极尝试 |
二、《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 |
(一) 《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的核心内容 |
(二) 对《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的评价 |
第五部分 完善我国外贸代理法律制度的建议 |
一、外贸代理法律体系的完善 |
(一) 两个基本法律问题的解决 |
(二) 外贸代理法律体系的协调和统一 |
二、国有外贸公司的定位和出路 |
结论 |
参考书目 |
(10)我国外贸代理制法律冲突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1 导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综述 |
1.3 研究内容 |
1.4 本文的创新与不足之处 |
1.4.1 创新 |
1.4.2 不足之处 |
2 法经济学基本理论 |
2.1 西方法经济学的产生和发展 |
2.1.1 经济学和法学相互渗透的产物 |
2.1.2 产生和发展 |
2.2 法经济学的基本假设 |
2.2.1 稀缺性假设 |
2.2.2 “理性人”假设 |
2.2.3 最大化假设 |
2.3 法经济学在中国 |
2.3.1 法经济学在中国的传播 |
2.3.2 主要学术成果 |
3 我国外贸代理制的形成与发展 |
3.1 代理的概念 |
3.2 两大法系代理制度之比较 |
3.2.1 理论基础不同——区别论和等同论 |
3.2.2 代理的范围和种类 |
3.3 我国外贸代理制的形成与发展 |
3.3.1 外贸代理制的含义 |
3.3.2 我国外贸代理的产生 |
3.3.2.1 我国进出口贸易方式的演变 |
3.3.2.2 我国外贸代理立法 |
3.3.3 外贸代理制产生和存在的经济学基础 |
3.3.3.1 代理制度的经济分析 |
3.3.3.2 我国实行外贸代理制的意义 |
4 我国外贸代理立法及其冲突 |
4.1 我国关于代理的法律规定及其冲突 |
4.1.1 《民法通则》关于代理的规定 |
4.1.2 《暂行规定》与《民法通则》的冲突 |
4.1.2.1 《暂行规定》的基本内容 |
4.1.2.2 《暂行规定》与《民法通则》的冲突 |
4.1.3 《对外贸易法》与《民法通则》的冲突 |
4.1.4 《合同法》与原有法律文件的冲突 |
4.2 外贸代理制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 |
4.2.1 立法主体的多元 |
4.2.2 立法理念的差异 |
4.2.3 新旧体制的交错 |
4.2.4 法律移植的不适 |
4.2.5 立法技术的粗疏 |
4.2.6 有效审查机制的缺失 |
4.3 外贸代理制法律冲突所产生的影响 |
4.3.1 法律冲突的消极影响 |
4.3.1.1 破坏了法制的统一 |
4.3.1.2 消解了法律的功能 |
4.3.1.3 增加了交易成本 |
4.3.1.4 提供了寻租机会 |
4.3.1.5 激励了机会主义行为 |
4.3.1.6 阻碍了代理制的推行 |
4.3.2 法律冲突的积极影响 |
4.3.2.1 法律变迁的动力 |
4.3.2.2 权利保障的源泉 |
4.3.2.3 资源整合的契机 |
5 外贸代理制法律冲突问题的解决途径 |
5.1 法律冲突的前提下的法律适用问题 |
5.1.1 法的效力层次原则 |
5.1.2 《民法通则》《合同法》效力优于《暂行规定》 |
5.1.3 《民法通则》与《合同法》效力辨析 |
5.1.4 《民法通则》与《对外贸易法》的冲突效力辨析 |
5.2 完善外贸代理立法消除法律冲突 |
5.2.1 取消外贸经营权审批制 |
5.2.1.1 取消外贸经营权审批制的必要性 |
5.2.1.2 取消外贸经营权审批制的过程 |
5.2.2 完善外贸代理立法 |
5.2.3 积极加入有关国际贸易代理的公约 |
6 法律冲突变迁中的农产品外贸代理问题 |
6.1 外贸经营权审批制下的农产品外贸代理 |
6.1.1 农产品内外贸市场的隔离 |
6.1.2 独家垄断粮食外贸体制的实证分析 |
6.2 外贸经营权登记制下的农产品外贸代理 |
6.2.1 登记制下的农产品对外贸易方式 |
6.2.1.1 自营方式 |
6.2.1.2 订单农业 |
6.2.1.3 外贸代理 |
6.2.2 外贸代理在农产品贸易中的可行性分析 |
6.2.2.1 外贸代理的起源于农产品贸易 |
6.2.2.2 农业生产的分散性特点 |
6.2.2.3 外贸代理的优点 |
6.2.2.4 电子商务与外贸代理的兼容 |
6.2.3 影响农户选择外贸代理的因素 |
主要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读硕士期间取得的主要学术成就 |
四、《合同法》的制定及其对我国外贸代理制的影响(论文参考文献)
- [1]间接代理中第三人选择权研究[D]. 马蕊.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2]FTC公司代理进出口业务风险管理案例分析[D]. 王鹏.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2018(07)
- [3]我国外贸代理制的问题及其完善[D]. 宋燕青. 山东大学, 2012(02)
- [4]我国外贸代理制度研究[D]. 任东英. 东北财经大学, 2006(05)
- [5]我国外贸代理制度的批判与重构[D]. 黎江影. 广西大学, 2006(12)
- [6]论我国现行外贸代理制[D]. 陈丽. 中国政法大学, 2006(11)
- [7]论我国外贸代理法律制度及其完善[D]. 邓晓泉. 中国政法大学, 2005(09)
- [8]新形式下中国外贸代理制度浅析[D]. 薰盛. 中国海洋大学, 2005(03)
- [9]我国外贸代理法律制度探析[D]. 郭瑞. 中国政法大学, 2005(05)
- [10]我国外贸代理制法律冲突问题研究[D]. 刘红. 山东农业大学, 20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