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徘徊于问题与主义之间(论文文献综述)
魏麟,李春雷[1](2020)在《我国危害药品安全犯罪研究述评(1985-2019年)》文中提出目的:为今后开展药品安全立法和科学执法司法的相关研究提供参考。方法:以"主题=药品犯罪或食药犯罪或药品并含刑事"且不含"主题=毒品"为检索式检索中国知网中1985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发表的期刊类文献。筛选文献,以内容分析为主,借助CiteSpace 5.6.R4软件的可视化分析手段,对我国药品安全的立法动态和典型药害事件进行梳理与分析,从研究成果产出、研究学术群体、研究学科视角和研究热点聚焦等4个方面分析我国危害药品安全犯罪研究发展概况,进而从刑事政策、刑事立法、重大药害案件、行政监管理念和行政立法层面梳理和挖掘影响各阶段研究变迁的因素,并在此基础上对危害药品安全犯罪相关研究进行审视,对其完善路径提出建议。结果与结论:共检索到相关文献852篇,纳入有效文献473篇。我国危害药品安全犯罪研究历经研究的探索期(1985-1996年)、转型期(1997-2010年)、蓬勃期(2011-2019年),成果产出数量不断增长,学术群体规模持续扩大,形成以刑法学研究为主、公安学研究为辅、自然科学研究为外援的学科分布,并围绕立法、司法和刑法价值等问题形成学术热点聚焦,如以重大危害药品案件为切入点进行的各类学术研究等。其中,危害药品安全犯罪研究变迁的影响因素中,刑事政策与立法、行政立法与监管沿革是其遵循的内在逻辑,突发药害事件则是重要外因。为此,应当以全链条为着眼点,以交叉学科为研究视角,以思辨与实证研究方法相结合,推动危害药品安全犯罪领域理论创新与实践探索。
王嘉,李春雷[2](2020)在《回顾·反思·展望: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研究(1985—2019)》文中研究说明通过文献计量法和内容分析法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研究的变迁及内在逻辑进行梳理发现,该领域研究深受刑事立法、刑事司法、行政监管模式和食品安全重大事件的影响,研究从单一学科向多元学科,从被动应对向主动预防,从刑法规制向社会共治转变。理论研究在快速发展的同时,存在着研究方法单一、基础理论薄弱,学科研究不平衡和跨学科研究不足等问题。展望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研究的发展,应当规范研究与实证研究兼顾、刑事学科与相关学科交融、单一对象研究与复合对象研究并举、借鉴国际与立足国情互补、后犯罪学科与前犯罪学科齐观、应用研究与理论研究并重、理论继承与理论创新结合。
于凯[3](2019)在《刑事诉讼证人证言认定规则研究》文中提出证人证言作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极为普遍。但囿于主观性强、内容稳定性差、易受外界干扰等特性,证人证言也会存在失真的风险,特别是在刑事诉讼中,一旦错误认定证人证言极易给案件当事人造成难以挽回的后果。因此,有必要对证人证言的认定规则进行全面检视、系统完善,最大限度地减少因证人证言认定错误导致的冤假错案。完善刑事诉讼证人证言认定规则,必须首先明确证人证言的相关基础理论及发展演变史,本文第一章从概念等基础理论入手,对证人证言认定的过程进行了分阶段剖析,为后续展开讨论打下了理论基础。第二章聚焦两大法系的证人证言认定规则,通过法律文本的分析比较总结出两大法系的规则体系。第三章立足我国的证人证言规则的发展历程,分析了当前的立法现状与实务困境,总结了存在的突出问题:首先,在立法层面,形式上条文分散、数量不足、位阶不一;内容上规定粗放、多概括性语言、可操作性不强。其次,在司法层面,证人出庭难的困境继续存在,庭前会议制度虚化,交叉询问效果不佳,辩护律师正常履职存在障碍。第四章针对上述问题作出回应,建议:第一,将完善立法作为目标导向,努力构建系统化的证人证言认定规则体系;第二,理顺证人证言认定中各参与主体之间的关系,落脚点是保障被告人的正当权利,实现庭审实质性对抗;第三,明晰证人证言认定过程中的采纳和采信步骤,合理区分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内容;第四,完善庭前会议制度、证人出庭制度、交叉询问制度,使制度覆盖证人证言在审判程序“运动”的全过程。
王梦瑶[4](2019)在《抽象危险犯的司法限缩研究》文中指出抽象危险犯的研究在刑法理论中占有重要一席。虽然其因介入过早、可能引发刑罚处罚范围不断扩张等而争议不断,但近年来我国刑法以修正案形式不断增设抽象危险犯的相关罪名是不争事实。为合理控制其提前介入的“度”,有必要探究其处罚范围限缩的路径。刑事司法的完善路径比刑事立法更加直接、现实和有效,因此,以司法限缩为研究路径。在抽象危险理论辨析的基础上,结合抽象危险犯司法的不足与问题,提出从定罪限缩和量刑限缩两个维度进行完善,以期实现抽象危险犯在抵御风险的同时兼顾人权保障。本文除引言与结语外,共分为四个部分,大约45000余字,其主要内容概括如下:第一部分是抽象危险犯的基本蕴涵概述。明确抽象危险犯的概念界定和构成特征,以明晰研究探讨的理论前提与基础。立足于我国刑法规定和犯罪构成体系,将抽象危险犯界定为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实施典型危险行为,以造成公共安全危险状态作为犯罪既遂或成立标准的犯罪类型。抽象危险犯需要在客体上与公共安全相关,应将抽象危险状态作为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主观上必须具有罪过。同时,关于抽象危险犯的正当性赞同折中说,并提出以抽象危险犯的司法限缩为研究视角。第二部分是抽象危险犯的司法现状及其困境。以几种常见的抽象危险犯罪名为研究样本,分别对非法持有枪支罪、放火罪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等判决书进行抽样,在分析三个罪名基本司法特点的基础上,综合分析三个罪名在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发现在定罪方面,尚无无罪司法判决,出罪通道阻塞严重。原因在于:在司法理念上,过于偏重法益保护,忽视人权保障;在适用方法上,形式判断大行其道,实质判断情形较少;在评价内容上,忽略危险状态判断,制约准确定性评价。在量刑方面,整体轻缓,但限缩方式单一、判断混乱。原因在于:在判断内容上,遗漏重要量刑情节,影响准确量刑;在限缩方式上,存在缓刑路径依赖,缺乏其他手段;在刑罚结果上,刑罚整体相对较轻,但亦存在罪刑失衡。第三部分是抽象危险犯的定罪限缩。在抽象危险犯的定罪限缩中,要坚持以犯罪构成要件为依据,即从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进行限缩。要依法加大适用《刑法》第13条但书的力度,确保在司法实践中将情节显着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抽象危险行为排除在定罪范围之外。在定罪限缩中,应注重运用实质解释方法对抽象危险进行实质判断,实现罚当其罪,以进一步限缩抽象危险犯的入罪范围。同时,在诉讼程序上允许被告人运用反证原理对抽象危险进行反证,从程序法角度限缩入罪范围。第四部分是抽象危险犯的量刑限缩。坚持以罪刑相适应原则为指导,以抽象危险的判断为中心,全面检索个案的量刑情节,规范适用法定量刑情节与酌定量刑情节,并需要注意特殊的案件情节对量刑的影响,切实限缩抽象危险犯的量刑,确保实现个案正义。对于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的案件,依法加大适用免予刑事处罚的力度,提高缓刑判决的适用率,在确保罪刑均衡的前提下,有效减少刑罚的负面效果。
唐尧[5](2018)在《“可罚的违法性”的理论诠释与制度构建》文中研究指明“可罚的违法性理论”是指行为的违法性是否达到值得科处刑罚的“质”和“量”,是日本刑法学者为解决如何在司法上将轻微违法行为出罪而提出的概念。该理论以刑法谦抑主义、违法相对性与实质违法性观念为理论基础,提出违法性包含“质”和“量”两个方面,行为即使在形式上符合构成要件,但实质违法性程度未达到值得科处刑罚的“质”和“量”,也不成立犯罪。尽管可罚的违法性理论在日本还存在体系定位和判断标准不够明确的问题,但其所体现出的“微罪不罚”与谦抑主义思想,得到了学界的一致赞同。我国刑法中虽然没有“可罚的违法性”这一概念,但《刑法》第13条“但书”同样包含犯罪定量的概念,具有一定程度的出罪功能。但由于我国犯罪论体系和“立法定性+立法定量”的立法模式,导致“但书”缺乏足够的理论支撑,且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标准模糊混乱,而遭到一些学者的批评。对此,既然“但书”与可罚的违法性理论具有一定的契合性,我们不妨以“但书”规定作为引入路径,在我国对“可罚的违法性理论”进行制度构建,借鉴“可罚的违法性理论”来解释“但书”,并参考其判断标准来适用“但书”,对轻微危害行为进行除罪化处理。除引言和结论部分外,正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可罚的违法性理论”进行概述。对“可罚的违法性理论”的理论演进和理论基础进行介绍,阐释其在德国、日本、中国的发展现状,尤以日本为要,同时对其三大理论基础(刑法谦抑主义、实质违法性与违法相对性)进行分析论证。第二部分探究“可罚的违法性”的体系定位。对肯定观点(包括构成要件阻却说、违法阻却说与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说)和否定观点(实质否定说与形式否定说)进行介绍并分析,从而得出“可罚的违法性”存在的必要性及违法阻却说的合理性。第三部分探讨“可罚的违法性”的判断标准。对现有的结果无价值的一元标准说、行为无价值的二元标准说以及日本司法实务界常用的综合标准进行介绍并分析。第四部分基于我国的国情,尝试以“但书”作为引入路径,在我国对“可罚的违法性理论”进行制度构建,对其必要性、可行性与操作性进行分析阐明。
张志强[6](2016)在《云南省龙云卢汉时期县自治研究》文中提出南京国民政府以孙中山的《建国方略》、《建国大纲》、《三民主义》、《地方自治开始施行法》等主要着述称为总理遗嘱并将之当作施政方针,其所制定的县自治法规自然会受其影响。然而,孙中山县自治思想理想色彩过浓,且多与国民党所面临的民族国家建设的需要相抵牾。此种问题与主义间的矛盾表现在县自治立法上便是立法经常在重申县自治一些原则的同时,用一些保守规定以迁就现实。此外,因徘徊于问题与主义间,国民党县自治立法在具体规定上多有徘徊。龙卢时期几乎与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相始终,该时期云南地方之政制均“悉遵国府规定”,至于在设立县参议会一事上,云南曾两次筹设县参议会,县参议会设立时间和设立数目均名列全国前茅。揆诸史实,则因两次筹备所依据的法律不同,所呈现问题亦有差异。1934年的筹备,按规定女子有选举权,但囿于当时社会文化观念,实践中为女子行使选举权设置了人为障碍;因不熟悉选举细节,分配议员数以及划分选区等出现了不少纰漏;又因为施行的直接选举制,因此,云南山多、住户分散等也为公民行使选举权带来不便。四十年代的县自治筹备则“中国式选举”的色彩强烈,导致选举结果民意性不足以及部分乡镇有兴趣竞选者无资格,有资格者无兴趣的局面。尽管县自治筹备中问题迭出,但二次筹备都基本坚持了公务员不得担任县参议员的原则,国民党基层组织未参与竞选活动,使得参议会成为独立于党派与政府的力量,为其积极、公正地行使监督政府职能创造了可能。考察龙卢时期的县自治运作实践,发现三十年代的县参议会受到了较多压制,同时,因为半自治的“四局”仍存在,故唐继尧时期的“居民自治”与“团体自治”两种自治观的冲突与消解现象当仍存在。而四十年代成立的县参议会其议案无所不包,修筑碉堡、发行纸币等军事、金融事项也在其列,因县参议会经常本着地方利益讨论政令,常被指摘为“不明政令”、“干扰政令”。从县参议会的议案可看出,四十年代的县参议会表现出县自治行政与国家行政融合与冲突的特点。云南作为少数民族众多的省份,县自治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实践之考察不可或缺。设治较早的部分县份,推行县自治已无窒碍,但部分设未久或未能设治之地方,推行县自治制度有不少障碍。其中最大的障碍系由于地理、政治、文化等多方面的原因,国家权力未能深入这些区域。总结云南省县自治实践历程,其具有县自治实践进程不一、云南省政府在县自治实践中起着主导作用、县自治始终为县精英所把控等特点,影响因素则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等。
李婕[7](2013)在《抽象危险犯研究》文中提出20世纪后半叶,风险社会的特征开始全面显现,抽象危险犯成为立法者规制风险的重要选择。刑法机能化、象征刑法回应了公众降低风险的诉求,也招致学者对严刑峻罚的质疑与批判。伴随着恐怖活动猖獗、交通事故率飙升、环境污染加剧等问题,抽象危险犯在风险刑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就是抽象危险犯在风险社会下发展的大背景。抽象危险犯从古典时代的放火罪迅速扩张至风险社会下的恐怖活动犯罪、经济犯罪等领域中,呈现刑法介入早期化趋势。抽象危险犯几乎遍布我国刑法分则的每一章节,其并不等同于行为犯、也与未遂犯截然不同,这是抽象危险犯的特点所在。抽象危险犯是立法者根据大量的生活经验将具有高度危险的典型行为类型化,即推定某类行为具有抽象危险。抽象危险与具体危险的区别在于立法者对危险的抽象化程度不同以及法官在犯罪认定中审查方式不同,因此抽象危险犯中部分举证责任转移给了被告人。对于抽象危险犯这一立法模式,赞同者以严密刑事法网、“掌握过失实害犯附带的偶然因素”等理由积极肯定;质疑者以违反刑法的最后手段性、违反责任原则予以否定;而限制抽象危险犯者以反证许可的危险推定、根据责任原理限定等理由对抽象危险犯有保留地肯定。笔者认为,风险社会下,抽象危险犯是规避风险的必要之举。限制抽象危险犯的边界可考虑以下方法:在能够通过其他犯罪类型规制风险行为时,尽量不使用抽象危险犯的立法模式;在不得已使用抽象危险犯的立法模式时,也应坚持刑法的谦抑性。抽象危险犯在经济犯罪、环境犯罪领域的扩张,引发了法益理论的危机。法益精神化、法益稀薄化倾向引发了法益一元论和法益二元论之争。面对风险社会的危险,立法者为保护核心法益不受侵害,而将作为核心法益的实现条件的侧防法益纳入刑法的保护范围,从而实现法益保护早期化目标。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同时规定国家提供教育设施、劳动设施等促进公民在经济、社会全面的发展。所以,抽象危险犯的法益是保障公民经济、社会权利实现的前提条件,是法益理论与时俱进与自我革新的体现。抽象危险犯的另一正当化依据是积极的一般预防,即通过处罚危害早期化的行为以为公众树立行为标准,培养公众对刑法的信赖与忠诚,国家通过将部分规避风险的责任分配给个人而规避风险的一种方式。抽象危险犯认定的关键是行为无价值,笔者拟采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探索抽象危险犯的归责路径。传统抽象危险犯的认定模式存在认定标准不科学、行为人主观罪过难以证明的缺点,文章建议通过“危险升高”的标准完成抽象危险犯的客观归责,以行为时存在的所有事实为基础,站在行为时,从一般人的角度来认定抽象危险是否存在。抽象危险犯中,构成要件中的故意通过行为危险予以推定,还要证明行为人具有违法认识可能性。在抽象危险犯的出罪路径上,笔者创造性地分析了我国犯罪构成体系和证明责任的关系,并提出排除犯罪性事由为被告人举证提供了空间与可能性。具体而言,如果被告人反驳的内容属于犯罪构成,则通过对构成要件实质解释来出罪,如果被告人反驳的内容属于排除犯罪性事由,则被告人承担形式上的举证责任,且该证明程度只要达到“优势证据”即可。抽象危险犯可以也应当贯彻在法律实践之中,它在影响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司法判断,以及相关罪名的立法完善。笔者认为,我国刑法第114条放火罪是准抽象危险犯,因为并非放火行为一经实施就达到“危及公共安全的程度”,这是放火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区别的重要因素。放火罪中危险升高的认定主要在于建筑物一体化的判断,我国刑法应该将放火罪的罪状表述详细化,以指导司法适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行为无价值在于不符合标准的生产、销售行为损害了维持公众健康所必须的食品安全条件,立法者应当增加持有型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增大罚金刑处罚力度。醉洒驾驶中,80mg/100ml是危险升高的证据因素,实践中呼气阀测量不准确和非自愿醉洒而驾驶是危险驾驶罪出罪要考虑的重要方面。
陈今朝[8](2012)在《我国刑事诉讼证人作证的制度探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证人证言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证据,证人出庭作证是现代庭审制度的基本要求,也是保障司法公正的关键。但司法实践中,刑事证人作证难和出庭难一直是困扰我国刑事诉讼的一个老大难问题。新刑事诉讼法虽然做出了重要证人强制出庭作证的规定,本文试在介绍相关的概念之后,在法实证主义的基础之上来探析证人出庭作证难的深层次原因,并在证人保险制度和相关的错案追究制方面予以改革,以寻求一定的突破,希望与司法理论界和实务界有所贡献。
杜宴林[9](2011)在《论法学研究的中国问题意识——以关于法律信仰问题的争论为分析线索》文中研究说明法学研究的中国问题意识根本而言就是批判反省意识,对它的论证应当坚守事实证成和价值证成两个维度。在当下中国,法学研究既不能做简单的"信息提供者",也不能唯"主义"至上。这既是纠偏目前中国法学界形形色色的问题意识误区的需要,也是适格的法学研究的中国问题意识当下在场的主要方式。
周赟[10](2011)在《“‘中国’法(理)学”之惑》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可能主要是基于某种自卑心理,当然其中可能也蕴含着某种功利因素,中国法理学界自上世纪末以来似乎迷上了追问诸如"什么是你的贡献"、"什么是中国法理学"或意欲构建所谓"具有主体性的中国法理学"等一序列问题。这种着迷或意欲从情感上讲当然可以理解,并且相关论者也确实很可能具有真诚的学问初衷,甚至事实上在某种意义上也促进了中国法(理)学界的有意识反思;但必须指出的是,此类追问从根本上讲似乎是反学术的,并且也无甚必要。因而有必要分别予以澄清,以使中国法理学可以轻装但却方向明确地上阵。
二、徘徊于问题与主义之间(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徘徊于问题与主义之间(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危害药品安全犯罪研究述评(1985-2019年)(论文提纲范文)
1 资料与方法 |
1.1 数据来源 |
1.2 研究方法 |
2 危害药品安全犯罪研究发展概况检视 |
2.1 研究成果产出 |
2.2 研究学术群体 |
2.2.1 研究机构总体发文量 |
2.2.2 学术群体的规模变化 |
2.3 研究学科视角 |
2.4 研究热点聚焦 |
2.4.1 立法问题研究 |
2.4.2 司法问题研究 |
2.4.3 刑法价值研究 |
2.5 我国危害药品安全犯罪研究热点变迁 |
3 危害药品安全犯罪研究的阶段特点及影响因素 |
3.1 以刑为主、单一被动回应的探索型研究期(1985-1996年) |
3.2 行刑并重、双重主动回应的转型研究期(1997-2010年) |
3.3 立体防控、多重积极响应的深度研究期(2011-2019年) |
4 困境分析与路径展望 |
4.1 我国危害药品安全犯罪研究存在的困境 |
4.1.1 研究角度单一化与药品犯罪复杂化之间的矛盾 |
4.1.2 对策性研究范式与预防性立法观之间的脱节 |
4.2 危害药品安全犯罪研究完善路径展望 |
4.2.1 研究着眼点——问道全程化的危害药品安全犯罪研究 |
4.2.2 研究视角——建构多元化的研究视角 |
4.2.3 研究方法——发挥实证研究的应有功能 |
5 结语 |
(2)回顾·反思·展望: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研究(1985—2019)(论文提纲范文)
一、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研究的文献分析 |
(一)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 |
(二)现有研究的文献计量学特征 |
1. 论文数量的时间分布 |
2. 研究的学科和机构分布 |
3. 研究的关键词和聚类分析 |
4. 研究主题的变迁和内在逻辑 |
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研究的历史回顾 |
(一)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犯罪学研究 |
1.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现象研究 |
2.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原因研究 |
3.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对策研究 |
(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法学研究 |
1.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立法研究 |
2.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司法研究 |
(三)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食品科学研究 |
1. 食品科学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研究的价值 |
2. 食品科学技术应用的规范 |
3. 食品科学技术应用的制度 |
三、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研究的现实反思与趋势展望 |
(一)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研究的反思 |
1. 研究方法较为单一 |
2. 基础理论研究薄弱 |
3. 学科研究不平衡 |
4. 跨学科研究不足 |
(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研究的趋势展望 |
1. 规范研究与实证研究兼顾 |
2. 刑事学科与相关学科交融 |
3. 借鉴国际与立足国情互补 |
4. 单一对象研究与复合对象研究并举 |
5. 后犯罪学科与前犯罪学科齐观 |
6. 应用研究与基础研究并重 |
7. 理论继承与理论创新结合 |
(3)刑事诉讼证人证言认定规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证人证言认定规则概说 |
1.1 证人证言概说 |
1.1.1 证人证言的概念 |
1.1.2 证人证言的特征 |
1.1.3 证人证言的作用 |
1.1.4 与“人证”概念的区分 |
1.2 证人证言认定规则的含义与认定过程分解 |
1.2.1 证人证言认定规则的含义 |
1.2.2 证人证言认定过程的两个步骤——采纳与采信 |
1.3 证人证言认定规则的价值 |
1.3.1 公正价值 |
1.3.2 效率价值 |
1.3.3 人权价值 |
1.4 证人证言认定规则的意义 |
2 证人证言认定规则的比较法考察 |
2.1 英美法系国家的证人证言认定规则 |
2.1.1 证人的适格性考察 |
2.1.2 证人证言的可采性考察 |
2.1.3 证人证言的质证模式考察 |
2.2 大陆法系国家的证人证言认定规则 |
2.2.1 证人的适格性考察 |
2.2.2 证人证言的证据能力考察 |
2.2.3 证人证言的质证模式考察 |
3 我国证人证言认定规则的沿革、现状与问题 |
3.1 我国证人证言认定规则的历史沿革 |
3.2 我国现行证人证言认定规则梳理 |
3.2.1 关于证人的规则 |
3.2.2 关于证言的规则 |
3.3 我国证人证言认定规则中存在的问题 |
3.3.1 文本规范层面——立法缺位 |
3.3.2 司法实践层面——顶层设计落实难的困境依然存在 |
4 完善我国证人证言认定规则的进路 |
4.1 明确证人证言认定规则完善的立法导向 |
4.2 理顺刑事诉讼证人证言认定中各参与主体间的关系 |
4.2.1 以“审判中心主义”为抓手重塑侦、诉、审关系 |
4.2.2 以当事人主义优化控、辩、审关系 |
4.3 明晰证人证言认定中的采纳和采信步骤 |
4.3.1 采纳审查“两步走” |
4.3.2 采信的两个维度:真实性与充分性 |
4.4 完善证人证言认定中的制度设计 |
4.4.1 完善庭前会议制度 |
4.4.2 完善证人出庭制度 |
4.4.3 完善交叉询问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4)抽象危险犯的司法限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抽象危险犯的基本蕴涵概述 |
(一)抽象危险犯的概念界定 |
(二)抽象危险犯的构成特征 |
(三)抽象危险犯的基本立场 |
二、抽象危险犯的司法现状及其困境 |
(一)样本选择与研究方法 |
(二)抽象危险犯的司法现状 |
(三)抽象危险犯的司法困境 |
三、抽象危险犯的定罪限缩 |
(一)以犯罪构成要件为依据 |
(二)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之适用 |
(三)实质解释方法之选择 |
(四)允许反证原理之运用 |
四、抽象危险犯的量刑限缩 |
(一)量刑情节的正确适用 |
(二)定罪免刑方式之提倡 |
(三)缓刑制度的规范适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可罚的违法性”的理论诠释与制度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可罚的违法性”的理论诠释 |
(一) “可罚的违法性”的理论演进 |
1. 德国的理论与实践 |
2. 日本的理论与实践 |
3. 中国的理论与实践 |
(二) “可罚的违法性”的理论基础 |
1. 刑法谦抑主义 |
2. 违法的相对性 |
3. 实质的违法性 |
二、“可罚的违法性”的体系定位 |
(一) 肯定观点 |
1. 构成要件阻却说 |
2. 违法阻却说 |
3. 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说 |
(二) 否定观点 |
1. 实质否定说——以木村龟二的观点为例 |
2. 形式否定说——以前田雅英的观点为例 |
(三) 小结 |
三、“可罚的违法性”的判断标准 |
(一) 结果无价值的一元标准说 |
(二) 行为无价值的二元标准说 |
1. 被害法益轻微性 |
2. 行为逸脱社会相当性轻微 |
(三) 综合标准说 |
(四) 小结 |
四、“可罚的违法性理论”的制度构建 |
(一) 制度构建的必要性 |
1. 深化理论的需要 |
2. 完善立法的需要 |
3. 精确司法的需要 |
(二) 制度构建的可行性 |
1. 刑法谦抑思想的渊源 |
2. 社会危害性与实质违法性、违法相对性的契合 |
(三) 制度构建的操作性 |
1. 以“但书”规定作为引入进路 |
2. 确立“可罚的违法性”的体系定位 |
3. 在司法判决中强化违法性说理 |
结论 |
参考文献 |
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和参加科研的情况 |
致谢 |
(6)云南省龙云卢汉时期县自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的缘由与价值 |
二、关键概念界说 |
三、学界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第一章 联省自治时期的云南省县自治实践 |
第一节 县自治之筹备 |
第二节 两种自治观的并存与消解:县自治实践之考察 |
第二章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国民党的县自治立法 |
第一节 孙中山的县自治构想 |
第二节 国民政府立法中的县自治制度 |
第三章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云南县自治的筹备 |
第一节 概述 |
第二节 第一次筹备 |
第三节 临时参议会的设立及第二次筹备 |
第四章 实践中的云南省县自治:以县参议会为中心的考察 |
第一节 县参议会之日常运作 |
第二节 县参议会对县政的监督 |
第三节 县参议会对县预决算的审议 |
第五章 少数民族地区县自治实践 |
第一节 自治在部分少数民族地区推行的障碍 |
第二节 国家权力未能深入部分少数民族地区之原因 |
第六章 龙卢时期云南县自治实践历程评析 |
第一节 县自治实践之特点 |
第二节 影响县自治实践的几个因素 |
结语 |
附录 |
云南省各县(市)临时参议会暂行组织规程 |
云南省各县编制县地方预算暂行办法 |
个旧县参议会第一届第三次常会及临时会会议记录 |
六顺县参议会第一届第四次常会决议 |
云南省保荐县长暂行条例 |
参考文献 |
读博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7)抽象危险犯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的主要创新点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章 风险社会下抽象危险犯的新发展 |
第一节 风险社会与风险刑法 |
一、风险社会的提出 |
二、刑法的机能化趋势 |
三、风险刑法的提出及发展趋势 |
第二节 风险刑法下的抽象危险犯 |
一、抽象危险犯的立法沿革 |
二、抽象危险犯的定义及属性 |
三、抽象危险犯与具体危险犯之区别 |
第三节 抽象危险之认定 |
一、抽象危险之理解 |
二、抽象危险的判断标准 |
三、抽象危险的限定解释 |
第四节 我国刑法中的抽象危险犯 |
一、抽象危险犯的特点 |
二、抽象危险犯与行为犯的区分 |
三、抽象危险犯与未遂犯的区分 |
四、我国刑法中的抽象危险犯条文分析 |
五、我国刑法中抽象危险犯的分类 |
第二章 风险社会下抽象危险犯的正当化依据 |
第一节 抽象危险犯扩张之争议 |
一、抽象危险犯肯定说 |
二、抽象危险犯质疑说 |
三、限制抽象危险犯的学说 |
四、小结——抽象危险犯的边界限制 |
第二节 法益保护原则之贯彻 |
一、法益理论的学说演变 |
二、法益扩张趋势及评析 |
三、法益理论的危机 |
四、抽象危险犯法益之正当化 |
第三节 积极的一般预防之实现 |
一、积极一般预防之内涵 |
二、积极的一般预防在刑法中的体现 |
三、积极的一般预防在抽象危险犯中之实现 |
第三章 抽象危险犯的认定 |
第一节 抽象危险犯的行为无价值 |
一、行为无价值理论 |
二、抽象危险犯中行为无价值分析 |
三、抽象危险犯行为无价值认定的问题及反思 |
第二节 抽象危险犯中客观方面责任认定 |
一、客观归责理论简介 |
二、抽象危险犯中客观方面责任认定 |
三、危险升高之判断 |
第三节 抽象危险犯中主观方面责任认定 |
一、我国刑法中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 |
二、抽象危险犯故意的构造 |
三、抽象危险犯中犯罪主观方面认定 |
第四节 抽象危险犯的出罪路径 |
一、关于抽象危险犯出罪的观点 |
二、证明责任与犯罪构成的关系 |
三、被告人反证危险不存在之可行性与操作性 |
四、通过构成要件实质解释的出罪路径 |
第四章 抽象危险犯若干罪名分析 |
第一节 放火罪中抽象危险研究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我国刑法第114条之解读 |
三、德日刑法中的放火罪 |
四、我国放火罪中犯罪客观方面之认定 |
五、放火罪的完善 |
第二节 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中抽象危险研究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之法益 |
三、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中危险升高判断 |
四、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中的主观责任认定 |
五、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之完善 |
第三节 醉酒驾驶中的抽象危险研究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醉酒驾驶的法益 |
三、醉酒驾驶中抽象危险升高之认定 |
四、醉酒驾驶中行为人主观责任认定 |
五、醉酒驾驶的出罪路径 |
六、醉酒驾驶的立法完善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的主要科研成果 |
后记 |
(8)我国刑事诉讼证人作证的制度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证人作证制度概述 |
(一) 证人的概念 |
(二) 证人作证的意义 |
二、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原因 |
(一) 法院不需要证人出庭作证 |
(三) 建立适当的退出机制 |
三、证人出庭作证的改革思路 |
(一) 建立质证权意义上的交叉询问机制 |
(9)论法学研究的中国问题意识——以关于法律信仰问题的争论为分析线索(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法学研究的中国问题意识的由来及理论诉求 |
三、法学研究的中国问题意识的两个维度 |
四、法学研究的中国问题意识的证成 |
五、适格的法学研究的中国问题意识当下在场的主要方式 |
(10)“‘中国’法(理)学”之惑(论文提纲范文)
一、惑之情感源:自卑, 或兼急功近利? |
二、惑之知识社会学分析:“中国法理学”可以被构建? |
三、惑之认识论分析:凭空可以面对中国 (问题) |
四、结论:别着急“问题”, 先谈好“主义” |
四、徘徊于问题与主义之间(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危害药品安全犯罪研究述评(1985-2019年)[J]. 魏麟,李春雷. 中国药房, 2020(24)
- [2]回顾·反思·展望: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研究(1985—2019)[J]. 王嘉,李春雷. 公安学研究, 2020(05)
- [3]刑事诉讼证人证言认定规则研究[D]. 于凯.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19(09)
- [4]抽象危险犯的司法限缩研究[D]. 王梦瑶.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5]“可罚的违法性”的理论诠释与制度构建[D]. 唐尧. 西北政法大学, 2018(04)
- [6]云南省龙云卢汉时期县自治研究[D]. 张志强. 云南大学, 2016(04)
- [7]抽象危险犯研究[D]. 李婕. 武汉大学, 2013(07)
- [8]我国刑事诉讼证人作证的制度探析[J]. 陈今朝. 法制与社会, 2012(32)
- [9]论法学研究的中国问题意识——以关于法律信仰问题的争论为分析线索[J]. 杜宴林.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11(05)
- [10]“‘中国’法(理)学”之惑[J]. 周赟. 河北法学, 20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