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反恐合作看英美特殊关系(论文文献综述)
舒可心[1](2021)在《冷战后美国亚太海权联盟战略研究》文中认为
沈晓娅[2](2020)在《英美国家涉恐人员防控措施探析》文中研究指明“9·11”事件后,恐怖主义已日益成为全世界人民的公敌,世界范围也已不存在恐怖主义的“安全岛”,我国也不再是一片远离恐怖主义的净土,“东突”势力的分裂活动表明国内外的恐怖主义已对我国的安全和稳定构成了不容低估的现实威胁,因此针对潜在涉恐风险的预防性反恐措施研究刻不容缓。现有的反恐措施更多的倾向于预防性打击的“硬”措施。不同于注重打击的传统模式,本文提倡对于恐怖主义要从综合治理的角度出发,运用社会治理常规思维来治本防恐,将反恐工作放在社会治理的整体框架之内,从“恐怖分子”这一行为实施者为切入点,以涉恐相关人员为中心,在坚持比例原则的前提下,根据不同群体所处的阶段采取精准化防控措施。本研究以英美国家为研究对象,在当前英美两国恐怖主义发展现状和实践探索基础之上,通过梳理两国恐怖主义犯罪预防措施中以“脆弱性人群”、“风险人群”、“涉恐激进分子”、“潜在恐怖分子”等涉恐人员为目标对象的预防性反恐措施,在恐怖主义刑事违法犯罪范围外提出“涉恐人员”这一概念。在涉恐激进化研究的基础之上,总结出英美国家以涉恐人员防控工作为中心的恐怖主义预防模式,强调从人员激进化原因和激进化进程入手,在导致人员激进化的推动因素、拉动因素、中介因素方面采取措施进行预防,防止人员发生涉恐激进化,并采取干预措施阻断涉恐激进化进程。同时对于已经激进化但尚未采取危害行为的涉恐激进分子,通过情报预警进行识别,并采取去激进化措施帮助其实现康复回归。当前英美国家以涉恐人员防控为中心的预防性反恐措施尚存在诸多的问题,主要的挑战是在短期和长期预防策略之间找到适当的平衡。本研究希望通过采取对两国反恐实践措施进行评析的方法,以期为进一步完善该项工作提出一定的方向性参考。
吴雪琪[3](2020)在《现代政治话语中的俄美反恐斗争比较》文中研究指明国际恐怖主义是一种动态发展的政治现象,进入21世纪以来,其表现出了许多新的特点和趋势,对全球安全构成了更加严峻的威胁。为打击这一人类文明的公敌,各国都在积极探索反恐战略、政策和举措的规划、制定和落实。俄罗斯和美国都是深受恐怖威胁之害的国家,作为国际舞台上的两个重要角色,俄美在反恐斗争中的一举一动都备受关注。以维护自身利益为根本原则,经过几十年的探索实践历程,两国均已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反恐体系与机制。批评话语分析是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逐渐发展起来的一个批评语言学领域的新兴研究方向,其一经提出便受到学界的高度重视。英国语言学家费尔克劳夫将系统功能语言学和社会学理论相结合,提出了话语三维分析模型这一重要成果。具体而言,第一个维度是文本,即描述所选语料的语言学特征,第二个维度是话语实践,即阐释文本是如何被生产、分配和消费的,第三个维度是社会实践,即解释话语与社会之间的辩证关系。同批评话语分析中的其他流派一样,该模型关注的核心问题亦是探索话语、权力控制和意识形态的相互作用与影响。本文以费氏话语三维模型为理论框架,对俄罗斯和美国的反恐话语进行剖析。研究的基本思路如下:首先,选取俄美在反恐领域发布的共计13份官方文件,自建小型语料库,从语言学领域中的高频词、及物性系统和情态意义三个角度进行文本分析。其次,解读俄美反恐话语生成、传播和接受的过程,探讨交际行为中发话者、受话者和话语内容三个要素的关系和特点。最后,考察影响文本生成的历史背景、国际环境等语境因素,挖掘出语言背后隐藏的意识形态、政治动机和权力关系。政治文本是政治权力掌握者实现其政治目的的一种话语工具,反映说写者对某个问题的认知、立场和主张。本文以俄美与反国际恐怖主义斗争相关的政治话语为研究对象,实现对费尔克劳夫批评话语三维分析模型的具体运用,希望能够为拓宽反恐斗争研究的理论视角提供参考。
黄紫斐[4](2020)在《五眼情报合作变迁及中国网络安全应对策略》文中认为互联网在全球范围发展起来后,网络空间的安全问题也开始出现。任何个体和组织都面临网络安全问题,但对于不同的主体,其网络安全的具体含义是有所区别的,其应对网络安全问题的途径也各有差异。在国家层面上,政府通过制定并实施网络安全政策,应对其面临的网络安全问题。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网络安全政策,本文主要探讨“五眼”成员国的网络安全政策和中国的网络安全政策。国内外相关研究曾注意到“斯诺登事件”后各国网络安全政策出现的新动向。仔细分析可以发现,这其中蕴含了“五眼”情报合作变迁与全球网络安全这两个关键变量。围绕这两个变量,本文提出三个核心问题:(1)“五眼”情报合作如何实现以网络安全战略为方向的机制变迁?(2)“五眼”合作变迁对全球网络安全产生什么影响?(3)在此变迁过程中,中美网络安全冲突出现哪些新挑战?本文首先在概念和理论部分,构建国家情报体系与网络安全体系的分析框架,推导出情报能力与网络安全的联系。然后在历史演变部分,通过检索档案、政策分析等方法,梳理“五眼”情报合作的变迁以及各成员国网络安全战略的发展,运用事实材料解释情报对于国家网络安全的重要意义。在此基础上,运用体系分析框架,探讨当前“五眼”如何通过具体的情报机制改革措施适应网络安全战略需求,并分析其对国际关系的影响。最后,文章聚焦中美网络安全冲突的具体案例,分析其背后两国网络安全政策的差异因素,并提出适当的应对策略。网络安全是近年来国际关系研究的热点问题,相关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国际机制和战略稳定方面。然而,本文以“五眼”情报合作的变迁为切入点,重点探讨其背后所反映的美国网络安全战略及政策特点,论证其网络威胁情报与网络威慑战略之间的关系,可以为全球网络安全问题的研究提供一些新的理论贡献,同时也可以为我国制定实施网络安全战略、促进网络安全治理现代化、推动网络空间全球治理变革提供参考。
朱玲[5](2019)在《“凤凰计划”与美国在南越的“反叛乱”政策(1967-1971)》文中认为本文主要论述了美国在南越实施的“反叛乱”政策及在“反叛乱”政策变动中“凤凰计划”缘起、扩大、改革、衰落的历史事实。关于“反叛乱”的定义学界有不少阐释,但究其实质,“反叛乱”就是综合运用政治、经济、军事、准军事等手段击败“叛乱”,在越战中具体是指美(南)越打击北越及其南方民族解放阵线组织。“凤凰计划”是美(南)越联合实施的,最初为了情报共享而发起的一个项目,旨在准确打击共产党的领导人。凤凰在越南文化中是权力的象征,意味着“凤凰计划”能确保南越当局稳固并使得“反叛乱”项目取得成功。不过“凤凰计划”在实际实施过程中,为了找出农村中的越南南方民族解放阵线成员,通过逮捕、劝降或暗杀的手段,偏离了其最初设置的目的。在越南战争中,美国既使用了军事手段,同时也使用了“反叛乱”手段,两种方式互相配合,以期赢得战争。从军事角度的发展脉络来看,肯尼迪时期越战发展为有限战争,约翰逊升级了越南战争,尼克松政府时期边打边撤军。从“反叛乱”角度看,在“反叛乱”理念发展的基础上,肯尼迪正式推出了“反叛乱”政策。约翰逊继承并发展了肯尼迪的“反叛乱”政策,发起了“凤凰计划”。尼克松充分利用了“凤凰计划”“反叛乱”项目,在巴黎和平谈判期间,纵使南越疯狂实施“凤凰计划”以威慑北越,同时,也起到了辅助美国体面撤军的目的。美国最初为了配合南越当局发起了“凤凰计划”,其主要目的是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工作,但是在实施过程中,“凤凰计划”的性质却发生了改变。除了组织部门协调情报信息以外,其实施单位,如,临时侦察部队(PRU)逮捕、暗杀越南南方民族解放阵线成员及平民。这引起了后人对“凤凰计划”的极大争议,对于其性质界定问题争论不休。本文通过研究“凤凰计划”缘起、发展及衰落的历史发展脉络,发现“凤凰计划”在越战“越南化”进程中的作用非同一般。“凤凰计划”从发起之时就是一个“越南化”项目,尼克松初期,因为尼克松制定了边谈、边打、边化、边撤的对越政策,所以南越把“凤凰计划”作为维持政权的重要手段,尼克松随之提出了越战“越南化”政策,四个月之后,也就是1969年7月25日尼克松又提出了关岛主义,又四个月之后,1969年11月3日,尼克松又提出了尼克松主义,标志着美国从亚洲收缩战略形成。本文主要使用了《美国对外关系文件集》(FRUS)和其他相关文献资料,做为研究美国对南越“反叛乱”政策的档案材料,“凤凰计划”的档案材料主要使用德州理工大学的电子化越南战争档案。此外,本文还以解密后的数字化美国国家安全档案(DNSA)、美国解密档案在线(DDRS)、中情局档案为辅助材料。文章主要内容包括五部分,引言部分主要概述了论文的选题意义与既有的“反叛乱”理论和“凤凰计划”的研究现状,提出了既有研究的不足之处,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本论文创新的大体方向。主体部分介绍了美国在南越“反叛乱”政策出台及“凤凰计划”发起的背景、约翰逊政府对“反叛乱”政策的传承以及“凤凰计划”的缘起、约翰逊末期“反叛乱”政策的转变及“凤凰计划”的扩大、尼克松政府初期对“凤凰计划”的改革及越战“越南化”政策的出台、尼克松的第二次“越南化”政策及“凤凰计划”的衰落。最后是结语部分,内容包括给“凤凰计划”的定位,以及评析“凤凰计划”、美国在南越的“反叛乱”政策、乃至越战给美国带来的影响。此外,除了侧重论述美国在南越实施的“反叛乱”政策及在“反叛乱”政策背景下“凤凰计划”缘起、扩大、改革、衰落的历史过程这条主线外,本文兼顾阐述了尼克松时期的越战“越南化”政策、尼克松主义的起源、美国的官僚政治等方面。同时,也提及了一些与当代问题的联系,如,“凤凰计划”与阿富汗战争、伊拉克战争的关系等问题。对上述相关问题的考察,有助于更全面深刻理解冷战时期美国对南越的“反叛乱”政策及“凤凰计划”的行动模式。
姚全[6](2019)在《奥巴马政府的中东离岸平衡战略研究》文中认为奥巴马政府上任之际,正值小布什政府在中东挑起的阿富汗战争和伊拉克战争均未结束之时,且美国还遭遇了自20世纪30年代经济大萧条以来最为严重的金融危机。在“两场战争和一场危机”的大背景下,奥巴马政府在维持美国中东地区霸权目标不变的前提下,对小布什政府的中东战略进行了大幅度收缩,甚至是方向性的调整,试图通过更少的战略投入来维持既有的战略目标,从而形成了奥巴马政府的中东离岸平衡战略。离岸平衡战略主张作为离岸平衡手的美国应减少对离岸地区的资源投入,更多地依靠当地盟友来承担起遏制崛起大国的责任。只有在盟友无法完成有效遏制威胁任务时,美国才会亲自介入和干预,以保持离岸地区的均势平衡。其核心目标可以概括为“少即是多”,即离岸平衡手在离岸地区投入较少的资源,反而获得更好的收益,因而更有利于维持其在离岸地区的权力与利益。为研究奥巴马政府的中东离岸平衡战略,本文完善了原有的离岸平衡战略理论,在此基础上构建了一个包括主观动机、客观条件、主要手段以及主要优势与局限等四大要素的离岸平衡战略分析框架,以此为线索来更为理性和深入地演绎、分析和评估奥巴马政府的中东战略。通过系统深入的分析,奥巴马政府的中东离岸平衡战略主要表现出三个方面的特点。首先,奥巴马政府在中东追求至少五个方面的离岸平衡目标。其一是维持中东地区均势,防止在中东地区出现地区大国的崛起;其二是减少对中东地区的资源投入,将节省的资源投入国内建设和亚太地区;其三是将中东地区的安全责任转移给盟友,减少美国在中东地区的安全承诺;其四是避免卷入中东地区冲突,强调通过外交手段而不是军事手段介入中东冲突;其五是缓和与伊斯兰和阿拉伯世界的关系,降低中东国家的反美情绪。其次,奥巴马政府具备实施中东离岸平衡战略的客观条件。在地缘环境上,美国与中东地区相隔着巨大的水体,而美国又是西半球地区的唯一霸权国,并具备在遥远的中东地区实施离岸平衡战略的实力。在敌友关系方面,美国在中东地区既面临着像俄罗斯、伊朗、叙利亚这些潜在的威胁者,也保持着像沙特、以色列这些可以依赖的中东地区盟友。在国际格局上,失衡的多极格局也使得美国更容易采取离岸平衡战略。最后,奥巴马政府为推行中东离岸平衡战略主要采取了三个方面的措施。第一是减少投入,先后从伊拉克和阿富汗撤军,对利比亚危机实行“背后领导”,对叙利亚危机坚持不动用武力,对恐怖组织采取灵活打击手段,避免派出地面作战部队;第二是推卸责任,其主要表现有三点:1.与潜在威胁者俄罗斯、伊朗、叙利亚缓和紧张的外交关系,甚至与盟友以色列保持一定距离,以避免对抗加剧而使美国陷入或被迫卷入冲突或战争;2.适度增加沙特和以色列的力量,加强盟友与潜在威胁者对抗的实力;3.通过沙特和以色列对抗伊朗,防止伊朗借叙利亚内战增强实力,形成“什叶派新月之弧”;第三是建立均势,通过外交渠道对伊朗研发核武器和叙利亚阿萨德政权使用化学武器发出警告,甚至划出“红线”试图达到战略威慑目的;同时联合沙特和以色列构建遏制俄罗斯、伊朗和叙利亚的同盟,形成美俄博弈、沙伊对抗、以叙选边站队的“外部均衡”;另外还不断增强自身的威慑能力以及保证美国在军事干预中东威胁和冲突时迅速取胜,通过维持庞大的国防预算保持绝对军事优势和维持有利于军事干预的强大军事投送能力,建立“内部均衡”。总的来说,奥巴马政府的中东离岸平衡战略虽然存在局限,但还是取得了一定成效。在其成效方面,第一是签署了伊朗核协议,实现了防止核扩散的目标;第二是未卷入新的中东地区冲突;第三是在反恐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不仅击毙了头号恐怖分子本·拉登,还沉重打击了“伊斯兰国”;第四是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战略重心从中东向亚太转移。但这一战略存在的局限也较为明显,那就是一方面美国的战略对手权力上升,俄罗斯得以重返中东,伊朗进一步崛起,叙利亚阿萨德政权也得以保存;而另一方面美国与中东盟友沙特和以色列的关系出现倒退,甚至跌入历史谷底。特别是,奥巴马政府试图改善美国与伊斯兰世界未能达到预期的目标。另外还要看到,奥巴马政府的中东离岸平衡战略的总体原则在现今的特朗普政府执政时期仍然得以延续,离岸平衡依然是理解当前美国中东战略的逻辑和窗口。对于中国来说,通过奥巴马政府的中东离岸平衡战略可以更加深刻地了解美国的中东政策发展趋势,有助于中国政府制定更有利于自身的中东政策。
张瑜[7](2019)在《非暴力型恐怖活动犯罪的刑法规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进入21世纪以来,恐怖主义在全球范围内迅速泛滥,给世界各国的安全与和平构成了巨大的威胁,也严重威胁着我国的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伴随着日益严重的恐怖主义危害,世界各国和地区纷纷加强了立法工作,也加强了反恐的国际合作,并加大预防和惩治恐怖主义犯罪的力度。我国也顺势而为,1997年在刑法典中设立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在《刑法修正案(三)》中增设了一系列打击恐怖主义犯罪的罪名,也出现“恐怖活动犯罪”的概念,为进一步打击恐怖活动犯罪提供了法律的保障。2009年7.5事件发生后,我国恐怖活动犯罪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暴力恐怖活动犯罪频发,造成的影响范围扩大、社会危害及影响也日益增大,给打击恐怖活动犯罪带来了巨大的挑战。为了适应新时期的反恐形势,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以下简称《反恐怖主义法》)出台,为我国打击恐怖主义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同年《刑法修正案(九)》颁布,为打击恐怖活动犯罪完善了最后的屏障,该修正案的主要内容就是增加了与恐怖主义有关的罪名,而这些增加的罪名与传统的观念中的恐怖活动犯罪有所区别。正是在这样的环境和背景之下,开启了本文的研究,本文立足于现有的法律规范结合实践发生的案件,将恐怖活动犯罪的行为方式进行类型化,着重研究与传统暴力恐怖活动犯罪相对的非暴力型恐怖活动犯罪,由此引起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重视。在打击这类恐怖活动犯罪时,是否需要与传统恐怖活动犯罪有所区别,其理论基础是否有所不同,对该类行为进行刑事法律规范的关键在于什么,我国现有的打击恐怖活动犯罪刑法体系存在什么样的问题,究竟应该如何科学合理的构建该类恐怖活动犯罪行为的刑法体系,是本文所主要关注的问题。本论文正文共有六章,共16万余字,其主要内容大致如下:第一章是对非暴力型恐怖活动犯罪的概述。该章的重点是对纷繁复杂的恐怖主义的概念进行厘清,在分别对词典、国内外学者、部分国家以及国际组织关于恐怖主义定义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本文作者对恐怖主义的界定,即通过暴力、破坏、恐吓或者其他非暴力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的行为。以此作为定义非暴力型恐怖主义的基础,进而探讨非暴力型恐怖活动犯罪概念类型化的必要性,得出本文关于非暴力型恐怖活动犯罪的基本概念,即通过非暴力的方式,达到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的效果,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目的的行为和主张。本文对非暴力型恐怖活动犯罪进行类型化分类,将非暴力型恐怖活动分为三大类型:网络恐怖主义、与经济金融有关的恐怖主义以及其他帮助型恐怖主义。第二章是对非暴力型恐怖活动犯罪的现有规范的考察。本章主要对国际公约、部分国家的反恐法及刑法、以及我国《反恐怖主义法》和《刑法》涉及非暴力型恐怖活动犯罪的规范进行梳理。联合国多个决议中均提到并重申资助和筹备任何恐怖主义行为、组织、煽动、协助或参加恐怖主义的行为以及美化、提供庇护的行为均是需要严厉打击的,而且将其作为强制性义务要求各成员国必须在其国内法中有所反应。另外对于洗钱、恐怖融资等行为需要进行严格规范,对于极端主义思想也需要进行严厉打击。在各国的反恐法律体系中除了规制上述行为之外,还特别关注网络恐怖主义,即通过网络传播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录音录像等行为。这些行为均属于恐怖活动犯罪,但其并非传统的暴力型恐怖活动犯罪,国际公约、世界各国的反恐法律均对其进行了相应规定,笔者将以此作为进一步类型化的依据。第三章是对非暴力型恐怖主义犯罪理论基础的探讨。该章首先探讨了传统刑法理论在应对恐怖活动犯罪中反映出来的滞后性和无力感。论文从犯罪的本质、行为及责任承担的依据进行论述,探讨了在新形势下坚守传统刑法理论无法适应反恐的需要。得出结论即在反恐领域,刑法基础理论应该通过适度修正从而适应新的变化。其次,论文对敌人刑法进行了系统的论述,梳理了敌人刑法的基本概念,介绍了支持敌人刑法与反对敌人刑法的学者观点。得出本文的观点,敌人刑法的相关理论事实上在反恐领域已或多或少有所反应。本文认为,敌人刑法仅仅是一种概念的表达,事实上在反恐领域并没有谁真正的被当做无任何权利保障的“敌人”,即便是战争,也有其应该遵守法则,而不是毫无规则的滥杀无辜,对待战俘依然是要尊重和保障其基本人权。由此本文认为敌人刑法的基本理论在应对严重的暴力型恐怖活动犯罪时能起到积极意义和价值。第三,本文以风险社会视阈下的风险刑法为讨论对象,系统的论述了风险刑法基本概念及基本理论,讨论了其对反恐立法的影响,风险刑法本身的内涵决定了其性质要温和于敌人刑法,在激进的同时又保持有理性,在扩张的同时又坚持了基本理论,在重视秩序的同时又保持了对权利的保障。由于非暴力型恐怖活动犯罪与传统暴力恐怖活动犯罪有所区别,其行为本身的社会危害及民众观感均弱于暴力恐怖活动犯罪,因此,笔者倾向于将风险刑法理论作为传统刑法的补充成为非暴力型恐怖活动犯罪的理论基础。第四章则是对非暴力型恐怖活动犯罪关键要义的分析与探讨。确定了规制非暴力型恐怖活动犯罪的理论基础是风险刑法理论,并将其视为传统刑法的补充,试图发挥其功能和作用。但是,风险刑法也面临着质疑和挑战,一些基本问题仍旧需要进一步厘清。非暴力型恐怖活动犯罪的本质究竟是规范的违反还是法益的侵害?本文通过对刑法价值的比较与衡量,得出结论非暴力型恐怖活动犯罪的本质键在于法益的侵害,法益侵害意味着至少是要造成侵害的威胁,而威胁的逻辑起点在于行为,并认为非暴力型恐怖活动犯罪的所侵害的主要法益是国家安全。为后续发现非暴力型恐怖活动犯罪刑法规制的问题及构件提供进一步的理论基础。第五章是对非暴力型恐怖活动犯罪的刑法规制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该章首先对现有法律体系进行系统的归纳,并对现有刑事立法的特点进行归纳,认为现有立法呈现出预防性刑事立法的趋势,例如抽象危险犯增加,犯罪预备正犯化等。本文进一步分析了《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反恐法实施条例》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之间的衔接问题,认为在立法目的、调整范围、专业术语等方面均存在不协调的问题。本文还对现有罪名体系的缺陷进行分析,认为反恐刑事立法存在以下问题:没有进行分类立法;刑法在资格刑、罚金刑等方面没有全面覆盖;刑法总则缺乏对恐怖活动犯罪的指导;从重处罚的依据与标准、刑事责任年龄、单位犯罪等方面均有待于进一步明确。就非暴力型恐怖活动犯罪的具体罪名而言,已有的个别罪名的内涵需要扩大,还有行为应纳入犯罪的范畴而现行刑法未将其纳入其中,如通过破坏网络系统达到恐怖主义犯罪目的行为,本章将重点探讨这些具体行为入罪的可行性。第六章是对非暴力型恐怖活动犯罪刑法规制的具体构建。首先,本文认为在风险刑法理论及法益侵害基础上对恐怖活动犯罪进行刑法规制,必须要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理念,必须要坚持宽严相济以严为主的刑事政策。其次,以恐怖活动犯罪类型化为基础,借鉴法国刑法典关于反恐刑事立法的模式,将恐怖活动犯罪纳入到危害国家安全罪一章,并在此基础上对非暴力型恐怖活动进行立法规制。具体而言,以前述分类为基础,将非暴力型恐怖活动犯罪分为三大类:与经济、金融有关的恐怖活动犯罪、网络恐怖活动犯罪以及资助、帮助型恐怖活动犯罪。
许超[8](2019)在《英国反恐斗争中的去极端化政策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英国是世界上遭受恐怖主义威胁较为严重的国家,恐怖主义在英国被视为头号安全威胁。为打击滋生恐怖主义的极端主义思想,英国自21世纪以来开展的反恐斗争重点就是其实行的一系列去极端化政策。本文的研究以英国反恐斗争中的去极端化为切入点,系统分析了英国去极端化政策的制定、实施以及效果评估等问题。总体来说,英国的反恐斗争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2001年“9.11”事件前为打击分裂主义为特征的恐怖主义阶段,主要是打击爱尔兰共和军的恐怖主义分裂活动;2001年“9.11”事件发生至2005年的“7.7”事件之间,主要是参与全球反恐阶段;2005年“7.7”事件以后,英国的反恐斗争才进入去极端化阶段。英国实行去极端化政策的背景主要是,英国多元文化主义践行的失败,伊斯兰极端主义在英国的兴起,再加上英国反恐陷入了越反越恐的窘境。从英国不同阶段反恐斗争的特点来看,去极端化政策主要针对的就是在英国日益兴起的伊斯兰极端主义。英国去极端化政策的提出和制定并非一蹴而就,而是经历了四个阶段的演变。首先,2006年英国政府提出了反恐“竞赛”战略,将预防工作列为反恐四大支柱之一;其次,2011年为应对极端主义意识形态的挑战和威胁,英国政府正式出台了《预防战略》;再次,2015年为有效打击日益增长的伊斯兰极端主义威胁,英国政府正式推出了《去极端化战略》;最后,面对2017年后频繁遭受的恐怖袭击和极端主义威胁的进一步加深,2018年3月成立了打击极端主义委员会。另外,在目标设置上,英国去极端化政策主要包括两个层面的内容,即认知层面上的转变和具体行为上的断绝。英国去极端化政策的实施主要是通过与各个风险场所的合作。这些风险场所主要包括学校、互联网、宗教组织、慈善机构、医疗卫生服务单位和监狱。通常来说,这六大风险场所最容易受到极端主义意识形态的影响。因此,英国政府的去极端化政策就是要求这些机构在去极端化工作中承担责任,并在这些风险场所设立各种专门机构进行指导和监控,负责去极端化工作。与此同时,这些风险场所自身也积极采取各种举措配合政府的去极端化工作。在英国政府实行去极端化政策的同时,世界上其他国家也开展了形式各异的去极端化工作,本文既选取了与英国政治制度和文化传统相似的其他欧洲国家,如荷兰、丹麦、德国、法国和比利时,也选取了目前世界范围内去极端化成效最为显着的中东大国沙特以及去极端化特色非常鲜明的印尼和新加坡,与英国的去极端化政策进行比较,并从中得出了很多有意义的启示。通过对比发现,世界各国去极端化的模式在某些方面具有相似之处,但受制于政治制度、文化背景和现实状况差异的影响,各国的去极端化政策又存在很大的不同。目前看来,英国是世界上去极端化政策实行较为成功的国家。多年的去极端化实践已经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主要表现为建立了全国范围内的社区反恐预防机制和多部门协作的“渠道”项目。不过,受制于主客观条件的限制,英国去极端化政策也面临一些困境,主要表现为去极端化政策使得穆斯林群体常常被整体“嫌疑人化”,还有去极端化政策带来的人权问题,这些都使得去极端化工作的成效大打折扣。通过对英国反恐斗争中去极端化政策的分析,我们可以从中得出四个方面具有启发意义的结论:第一,去极端化政策的目标必须清晰并有针对性;第二,必须对去极端化政策和社会融合政策进行必要的区分;第三,去极端化政策的制定必须要基于本国具体国情;第四,要动员各种力量参与到去极端化工作中来。作为同样遭受极端主义和恐怖主义威胁的国家,中国也可以从英国去极端化政策产生的成效中获得一些有益的启示。
苗健[9](2017)在《印度反恐机制研究》文中认为作为南亚大国的印度,长期遭受着源于社会多重矛盾、具有深刻历史因由的本土恐怖主义和“圣战”思想主导的国际恐怖主义内外联动的威胁,反恐形势复杂严峻。历史上反恐机制的缺位使以“孟买连环恐怖袭击”为标志的重大恐袭事件对印度国家安全造成重创。近年来,印度政府着力加强以反恐决策、反恐情报、反恐力量和反恐合作为核心的国家反恐机制建设。但受制于国家内部政治生态,印度反恐机制存在其固有缺陷,连同印巴关系的现实影响,使之在应对多元复杂的恐怖威胁中所发挥的实效受到制约。同时,在南亚地区、国际战略环境以及本国战略文化因素的推动下,印度致力于在反恐国际体制中发挥影响力,利用反恐合作机制平台积极扮演“地区主导国家”和“国际秩序塑造者”角色。本文从印度恐怖主义严峻态势及反恐现实困境出发,探寻反恐机制之于印度的必要性。从反恐决策机制、反恐情报机制、反恐行动机制和反恐合作机制四个有机组成部分探讨印度反恐机制建设情况及其主要特点。审视印度反恐机制的成效与实施困境,考察印度国内政治生态、国际地区战略环境因素与印巴关系动态因素对其影响。兼采印度历史上对反恐机制建设起到推动作用的两个标志性反恐案例,从反恐行动视角和相关教训分析印度反恐机制暴露出的缺陷。评析印度反恐机制之得失,以求得出对中国反恐机制建设和反恐政策实践的启示意义。
杨森鑫[10](2017)在《新时期防控恐怖活动犯罪立法研究》文中指出当前国家安全的主要威胁是恐怖主义。近年来,我国恐怖主义的威胁不断加据,暴力恐怖活动的偶发性、随机性让人防不胜防,对平民无差别的杀戮更容易引发社会的恐慌效应,恐慌心理扩散、弥漫致使公众犹如芒刺在背、躲犹不及。恐怖活动已成为当前我国国家安全的严重威胁,是我们已经面临和必须解决的突出问题。如何在新时期反恐政策的指导下,探析我国反恐刑事立法、《反恐怖主义法》等反恐相关立法规定中存在的问题,并以国外反恐立法为借镜进行完善,从而更好地防控恐怖活动犯罪,实现反恐治本清源的目的,是本文研究的重要课题和主要内容。文章共分为五章展开相关论述。第一章主要介绍新时期我国恐怖活动的基本概况。明确恐怖活动的相关概念是进行反恐立法研究的前提和起点,“恐怖主义”、“恐怖活动”、“恐怖活动犯罪”等概念的厘定是依法反恐的客观要求。虽然各国对“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等概念存在较大争议,但在基本构成要素方面已经形成共识。“恐怖主义”属于宏观的上位概念,既涵盖恐怖主义的意识形态,也包括恐怖主义行为。“恐怖活动”是指具体的带有恐怖主义性质的行为,属于下位概念的范畴。为了避免概念上的混用和适用上的模糊,本文的研究和论述立足于具体的恐怖行为,选取“恐怖活动”的概念以研究具体的恐怖活动犯罪及与防控恐怖活动犯罪相关的立法。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恐怖活动此起彼伏,从未停息,经历过不同的发展阶段,恐怖活动呈现出袭击范围扩大化、恐怖活动网络化、组织形式分散化和恐怖活动人员低龄化、女性化等特征。网络恐怖活动、微恐怖活动以及“伊吉拉特”恐怖活动成为我国新型的恐怖活动类型,是新时期我国反恐斗争面临的新威胁。第二章分析了新时期我国防控恐怖活动的政策与立法原则。防控恐怖活动的政策在我国的反恐斗争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新时期我国恐怖活动的新形势对反恐政策产生深远影响。新时期恐怖活动的长期性要求标本兼治,新时期恐怖活动的复杂性要求全面全程反恐,新时期恐怖活动的社会性要求“三分打击、七分治理”。我国新时期的反恐政策与反恐斗争的实际需要紧密契合,是反恐立法发展完善的宏观指导原则,在新时期反恐政策指导下,根据国际国内恐怖活动的新发展,我国反恐立法进行了补充和修改。作为反恐立法的宏观战略指导,我国防控恐怖活动的政策主要包括刑事政策、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这些政策在指导反恐立法中发挥重要作用。而当前我国防控恐怖活动的立法原则主要表现为反恐刑事立法的前置与扩张、行政反恐与刑事反恐相协调、反对民族分裂与宗教极端,以及反恐优先兼顾保障人权。上述立法原则既是对我国既有反恐立法经验和司法实践的总结和提炼,也将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指引着我国反恐立法的进一步完善。第三章讨论了我国防控恐怖活动犯罪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我国防控恐怖活动犯罪的相关立法主要包括《刑法》、《反恐怖主义法》、《网络安全法》、《反洗钱法》以及反恐的地方性规定,这些反恐相关立法为防控恐怖活动提供立法依据,但是当前的反恐立法仍存在一定问题。在宏观方面,恐怖活动犯罪立法存在打击恐怖活动犯罪长期政策与近期政策的法制化问题、打击恐怖活动犯罪常态法和紧急法的协调性问题、打击恐怖活动犯罪立法模式与立法体系结构问题,以及强力反恐与柔性反恐的关系问题。在微观层面,存在对“恐怖活动犯罪”的概念界定不明、对恐怖活动行为类型规制不全面、现有的罪名条款存在疏漏以及司法实务中恐怖活动犯罪的具体法律适用障碍等问题。《反恐怖主义法》在实际适用中也凸显出困境,如存在应急性特征无法回应恐怖活动的新变化,政府主导的反恐力量格局无法实现全面防控,重事件控制与应对、轻事前社会治理,反恐对策体系缺乏全局性与立体性等一般问题。同时,还存在社会情报体系的法制化欠缺、对网络恐怖活动规制不足、反恐措施适用的边界不明和对恐怖活动人员安置教育规定存在质疑等具体问题。《网络安全法》缺乏对重点领域技术研发能力的保障措施,忽视对境外网络入侵行为和境内主动获取行为的法律管控,忽视技术手段在网络安全防控体系中的重要作用,以及存在网络运营者法律责任与保护公民信息安全之间界限不清等问题。而且,反洗钱法、反恐怖主义法、反恐地方性规定等其他相关立法与反恐刑法的衔接方面也存在诸多问题。第四章论述了国外防控恐怖活动犯罪的相关立法及借鉴价值。该章系统介绍了国外反恐立法的基本状况,在分析我国与国外反恐立法共性与差异的基础上,归纳出国外反恐立法对我国的借鉴之处。联合国、欧盟、上海合作组织等国际组织以及俄罗斯、英、美等西方主要国家防控恐怖活动犯罪的立法,对我国反恐立法体系的建构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我国与国外均通过多部门立法防控恐怖活动,重视双边与多边的反恐协作,且反恐立法具有明显的应急性特征。但是,在反恐的立法背景、立法立场以及立法措施的侧重点方面,我国与国外仍存在一定差异。我国应借鉴国外的有益立法成果,建立系统化的反恐立法体系、强化与国际社会的反恐联合协作、形成全方位的反恐怖对策机制,以应对恐怖活动给当今社会带来的严峻挑战。第五章对我国防控恐怖活动犯罪提出立法完善建议。该章立足于我国反恐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在借鉴国外有益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相关反恐立法的具体建议。在反恐刑法的立法完善方面,首先要明确“恐怖活动犯罪”的内涵与外延,将“恐怖活动犯罪”界定为依照我国刑法应负刑事责任的恐怖活动行为,重视恐怖活动犯罪行为的恐怖主义性质和行为的刑事违法性。其次要完善现有的恐怖活动犯罪条款,最后要增设走私、贩卖、运输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包庇、纵容恐怖活动组织罪以及实施恐怖行为罪等新罪名。在《反恐怖主义法》的立法完善方面,通过坚持标本兼治、增强反恐效果,重视事前防控、进行前瞻式立法,构建政府与公众二元协调的反恐力量格局以及设立针对网络恐怖活动的专门条款等,完善反恐怖主义法的立法体系。同时,进一步完善《反恐怖主义法》中“安全防范”章和“情报信息”章的相关规定。在《网络安全法》的立法完善方面,要加强对关系国计民生核心技术的研发能力、加强对境外网络入侵行为和境内主动获取行为的管控,通过立法对相关术语予以明确界定,并协调好网络运营者法律责任与保护公民信息安全的关系。此外,还要完善反洗钱法及相关地方反恐立法规定,实现相关立法与反恐刑法的有效衔接,建构系统的反恐立法体系,真正实现反恐立法的全方位治理。
二、从反恐合作看英美特殊关系(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从反恐合作看英美特殊关系(论文提纲范文)
(2)英美国家涉恐人员防控措施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基础概念界定 |
1.2.1 恐怖主义犯罪 |
1.2.2 极端主义 |
1.2.3 恐怖主义激进化 |
1.2.4 脆弱性人群 |
1.2.5 涉恐人员 |
1.3 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 |
1.3.1 国内研究现状分析 |
1.3.2 国外研究现状分析 |
1.4 研究内容、方法及创新点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4.3 研究创新点 |
2 英美国家涉恐人员防控工作概述 |
2.1 英美国家本土恐怖主义形势分析 |
2.1.1 英国:遗留已久的本土恐怖主义难题 |
2.1.2 美国:日渐突起的本土激进化恐怖主义 |
2.2 英美国家预防性反恐措施的实践探索 |
2.2.1 英国预防性反恐措施的探索和形成 |
2.2.2 美国预防性反恐措施的探索和形成 |
2.3 涉恐人员防控工作及其特点 |
2.3.1 针对目标对象的广泛性 |
2.3.2 采取防控措施的多元化 |
2.3.3 合作行动主体的社会化 |
3 英美国家涉恐人员防控工作评析 |
3.1 采取社会性措施减少“推力” |
3.2 注重意识形态领域斗争降低“拉力” |
3.2.1 反极端主义意识形态 |
3.2.2 进一步宣传本国价值观 |
3.3 关注媒介因素 |
3.3.1 与风险场所开展合作 |
3.3.2 加强对互联网的管控 |
3.4 前激进化阶段的干预措施 |
3.5 后激进化阶段的识别与康复 |
3.5.1 采用情报系统及时识别涉恐人员 |
3.5.2 实施康复计划确保人员回归 |
4 英美国家涉恐人员防控工作借鉴 |
4.1 推进涉恐人员防控工作法治化建设 |
4.2 注重意识形态领域斗争 |
4.3 采取多层预防措施 |
4.3.1 前期加强普遍预防 |
4.3.2 中期强调个别干预 |
4.3.3 后期采取康复计划 |
4.4 完善多机构合作模式 |
4.4.1 完善机构设置避免污名化和标签化 |
4.4.2 建立体系内各组织间的信息共享制度 |
4.4.3 确保合作组织的本地化专业化 |
4.5 促进全民参与反恐治理工作 |
5 结论 |
5.1 研究的基本结论 |
5.2 研究不足与有待进一步研究的方向 |
5.2.1 研究不足 |
5.2.2 有待进一步研究的方向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3)现代政治话语中的俄美反恐斗争比较(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的理论意义 |
1.1.3 选题的现实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成果综述 |
1.2.1 国内的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的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论文的创新点及不足 |
第二章 概念阐释与理论基础 |
2.1 概念阐释 |
2.1.1 政治话语的概念界定 |
2.1.2 国际恐怖主义的概念界定 |
2.2 批评性话语分析 |
2.2.1 批评性话语分析的概念解读 |
2.2.2 批评性话语分析的理论渊源 |
2.2.3 批评性话语分析的研究学派 |
2.3 费尔克劳夫话语三维分析模型:文本、话语实践、社会实践 |
2.3.1 文本解读:对政治语料进行语言学的描述与分析 |
2.3.2 话语实践:话语生成—传播—被接受的过程解读 |
2.3.3 社会实践:话语实践与社会环境的辩证关系探究 |
第三章 俄美反恐语篇的文本层面分析 |
3.1 俄美反恐语篇的高频词分析 |
3.1.1 俄联邦反恐构想及抵制恐怖主义意识形态综合计划的高频词分析 |
3.1.2 美国2009-2018年全球恐怖主义形势年度报告的高频词分析 |
3.2 俄美反恐语篇的及物性分析 |
3.2.1 俄联邦反恐构想及抵制恐怖主义意识形态综合计划的及物性分析 |
3.2.2 美国2009-2018年全球恐怖主义形势年度报告的及物性分析 |
3.3 俄美反恐语篇的情态分析 |
3.3.1 俄联邦反恐构想及抵制恐怖主义意识形态综合计划的情态分析 |
3.3.2 美国2009-2018年全球恐怖主义形势年度报告的情态分析 |
第四章 俄美反恐语篇的话语实践层面分析 |
4.1 话语建构:文本的产生过程 |
4.1.1 俄联邦反恐构想及抵制恐怖主义意识形态综合计划的文本生成 |
4.1.2 美国2009-2018年全球恐怖主义形势年度报告的文本生成 |
4.2 话语传播:文本的分配过程 |
4.2.1 俄联邦反恐构想及抵制恐怖主义意识形态综合计划的话语传播 |
4.2.2 美国2009-2018年全球恐怖主义形势年度报告的话语传播 |
4.3 话语接受:文本的消费过程 |
4.3.1 俄联邦反恐构想及抵制恐怖主义意识形态综合计划的话语接受 |
4.3.2 美国2009-2018年全球恐怖主义形势年度报告的话语接受 |
第五章 俄美反恐语篇的社会实践层面分析 |
5.1 俄美反恐话语的构建与发展历程 |
5.1.1 俄罗斯反恐话语构建的历史背景 |
5.1.2 美国国家反恐战略调整及其原因 |
5.2 俄美反恐话语的手段与策略 |
5.2.1 俄罗斯反恐的意识形态手段解读 |
5.2.2 美国反恐话语的合法化策略分析 |
5.3 俄美反恐话语中的国际合作 |
5.3.1 俄罗斯的国际反恐合作 |
5.3.2 美国的国际反恐合作 |
第六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4)五眼情报合作变迁及中国网络安全应对策略(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第二节 问题提出 |
一、国家应对网络安全问题的政策 |
二、网络安全的政策冲突和国际冲突 |
三、情报对实施网络安全政策的重要意义 |
四、“五眼”面向国家网络安全战略的转型 |
第三节 文献综述 |
一、国内外相关研究现状 |
二、对当前研究的评价 |
第四节 本文的研究内容与创新点 |
一、章节安排 |
二、技术路线图 |
三、研究的创新点 |
第一章 概念和理论 |
第一节 情报与情报体系 |
一、情报体系 |
二、情报的意义 |
第二节 网络空间与网络安全 |
一、网络空间的概念 |
二、网络安全及治理 |
第三节 网络威胁情报与网络威慑策略 |
一、网络威胁情报 |
二、网络威慑策略 |
第二章 “五眼”情报合作的历史和现状 |
第一节 战时英美信号情报合作 |
一、信号情报初现: 第一次世界大战 |
二、信号情报合作: 第二次世界大战 |
第二节 冷战时期“五眼”通信情报合作 |
一、延续战时的通信情报合作机制 |
二、冷战时期的通信情报活动 |
第三节 “五眼”情报合作现状 |
一、21世纪战略转型 |
二、情报合作的特点 |
第三章 “五眼”国家网络安全战略分析 |
第一节 五国网络安全战略的演进 |
一、美国 |
二、英国 |
三、加拿大 |
四、澳大利亚 |
五、新西兰 |
第二节 “五眼”国家网络安全战略特点 |
一、国家安全战略引领 |
二、确立网络威胁及挑战 |
三、政府主导应对网络威胁的措施 |
第四章 “五眼”情报体系变革及其国际影响 |
第一节 信号情报向网络空间延伸 |
一、通信情报的相关概念 |
二、网络时代通信情报的新特点 |
三、“五眼”通信情报扩张的挑战 |
第二节 网络安全情报机制转型 |
一、进一步规范信号情报活动 |
二、引进前沿信息通信技术 |
三、“五眼”网络威胁情报合作 |
第三节 国际影响 |
一、网络备战升级 |
二、网络空间治理分化 |
三、影响信息产业竞争 |
第五章 中美网络安全冲突及应对策略 |
第一节 中美网络安全冲突事件 |
一、谷歌事件 |
二、斯诺登事件 |
三、指控中国黑客事件 |
四、华为5G安全事件 |
第二节 政策差异与中美网络安全冲突 |
一、网络信息监管政策 |
二、打击网络违法犯罪政策 |
三、国家情报政策 |
第三节 应对网络安全新挑战 |
一、缓解现有政策分歧 |
二、在共识领域增进合作 |
三、坚定实施网络强国战略 |
结论 |
参考文献 |
(5)“凤凰计划”与美国在南越的“反叛乱”政策(1967-1971)(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与选题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和主要内容 |
第一章 美国对越政策的发展与在南越“反叛乱”的由来 |
第一节 美国的东南亚冷战政策 |
一、美国东南亚政策的初步规划 |
二、美国东南亚政策的最终确立 |
第二节 美国的对越政策与越战进程 |
一、法国势力从越南的退出 |
二、艾森豪威尔政府逐步介入越南事务 |
三、美国破坏越南大选 |
第三节 美国在南越“反叛乱”的由来 |
一、艾森豪威尔政府“反叛乱”计划的提出 |
二、肯尼迪政府“反叛乱”小组的成立 |
三、肯尼迪民事“反叛乱”的扩大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约翰逊政府“反叛乱”政策的发展及“凤凰计划”的出现 |
第一节 军事-民事“反叛乱”的结合 |
一、约翰逊军事“反叛乱”的开始 |
二、军事-民事“反叛乱”的初步协调 |
三、军事-民事“反叛乱”协调机制的形成 |
第二节 “凤凰计划”的出现:战争“越南化”的初尝试 |
一、军事-民事“反叛乱”的融合:“凤凰计划”的基础 |
二、“情报收集和开发项目”——“凤凰计划”的由来 |
三、“凤凰计划”机构设置的决策 |
第三节 “凤凰计划”的情报基础:“召回计划”的实施 |
一、“召回计划”的由来及其发展过程的决策 |
二、“召回计划”的情报获取及与“凤凰计划”的关系 |
三、“召回计划”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实施及其作用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约翰逊政府“反叛乱”政策调整及“凤凰计划”的扩大 |
第一节 “反叛乱”政策调整的背景 |
一、溪山战役及春节攻势的发生 |
二、关于是否增兵越南的大争论 |
第二节 “反叛乱”政策的调整 |
一、对南越“反叛乱”的调整 |
二、对南越周边国家“反叛乱”的调整 |
第三节 “凤凰计划”的扩大 |
一、“凤凰计划”的正式化 |
二、“凤凰计划”情报机构的建立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尼克松政府第一次“越南化”政策与“凤凰计划”的改革 |
第一节 尼克松政府初期军事行动对“反叛乱”的支持 |
一、尼克松政府初期对“反叛乱”政策的争议 |
二、尼克松政府初期对柬埔寨的轰炸 |
第二节 “凤凰计划”的改革 |
一、“凤凰计划”的效果评估及其存在的问题 |
二、“凤凰计划”的改革 |
第三节 第一次“越南化”政策及其失败 |
一、尼克松的战争“越南化”政策 |
二、尼克松在印度支那的军事升级 |
三、第一次“越南化”政策的失败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尼克松中后期“反叛乱”战略的显着转型及“凤凰计划”的衰落 |
第一节 第二次“越南化”政策:“反叛乱”的“越南化” |
一、对“反叛乱”的反思及第二次“越南化”的开始 |
二、“凤凰计划”的“越南化” |
第二节 “凤凰计划”衰落前的过渡期 |
一、“凤凰计划”在巴黎和谈中的威慑作用 |
二、“凤凰计划”在撤军中的辅助作用 |
第三节 “凤凰计划”的衰落 |
一、改革后“凤凰计划”的效果评估及其失败原因 |
二、“凤凰计划”的替代品——F6项目的实施和失败 |
本章小结 |
结论 |
一、“凤凰计划”在“反叛乱”中的位置 |
二、“凤凰计划”对美国越战进程与当代“反叛乱”战略的影响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研究成果 |
致谢 |
(6)奥巴马政府的中东离岸平衡战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综述 |
三、论文基本框架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创新之处与主要不足 |
第一章 离岸平衡战略的分析框架构建 |
第一节 离岸制衡战略实施的主观动机 |
第二节 离岸平衡战略实施的客观条件 |
第三节 离岸制衡战略实施的主要手段 |
第四节 离岸平衡战略存在的潜在风险 |
小结 |
第二章 奥巴马政府中东离岸平衡战略实施的主观动机 |
第一节 防止伊朗成为中东地区大国 |
第二节 减少对中东地区的资源投入 |
第三节 强调盟友分担责任 |
第四节 避免卷入中东地区冲突 |
第五节 缓和中东国家的反美情绪 |
小结 |
第三章 奥巴马政府中东离岸平衡战略实施的客观条件 |
第一节 美国独特的地缘战略环境 |
第二节 美国在中东地区同时存在挑战者与盟友 |
第三节 失衡的多极格局使美国更易实施离岸平衡战略 |
小结 |
第四章 奥巴马政府中东离岸平衡战略实施的主要手段 |
第一节 减少在中东地区的军事投入 |
第二节 竭力向盟友推卸责任 |
第三节 多管齐下建立地区均势 |
小结 |
第五章 奥巴马政府中东离岸平衡战略的成效与局限 |
第一节 奥巴马政府中东离岸平衡战略的成效 |
第二节 奥巴马政府中东离岸平衡战略的局限 |
小结 |
结语 |
一、特朗普对奥巴马中东离岸平衡战略的继承与背离 |
二、美国实施离岸平衡中东战略的前景 |
三、美国中东离岸平衡战略对中国的防范 |
参考文献 |
(7)非暴力型恐怖活动犯罪的刑法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综述 |
四、创新 |
第一章 非暴力型恐怖活动犯罪概述 |
第一节 恐怖主义及相关概念的界定 |
一、恐怖主义概念的学理争议 |
二、法律法规中的恐怖主义及评析 |
三、本文的观点 |
第二节 非暴力型恐怖活动犯罪的概念的提出 |
一、非暴力恐怖活动犯罪定义的现实必要性 |
二、非暴力型恐怖活动犯罪的基本内涵 |
第三节 非暴力型恐怖活动犯罪的类型及特征 |
一、信息网络类非暴力型恐怖活动犯罪 |
二、经济金融类非暴力型恐怖活动犯罪 |
第二章 非暴力型恐怖活动犯罪现有规范考察 |
第一节 国际公约中非暴力型恐怖主义犯罪的法律规范 |
一、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中的非暴力恐怖活动犯罪 |
二、联合国《制止向恐怖主义组织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 |
三、金融特别工作组制定的《金融反恐特别建议》《反恐怖融资9项特别建议》 |
四、上海合作组织《反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 |
第二节 各国法律中非暴力型恐怖活动犯罪的规范考察 |
一、美国《爱国者法》 |
二、英国系列反恐立法 |
三、德国反恐立法 |
四、俄罗斯《联邦反恐怖法》 |
第三节 我国《反恐怖主义法》与《刑法》 |
一、《反恐怖主义法》 |
二、《刑法》中的非暴力恐怖主义规范考察 |
第三章 非暴力型恐怖活动犯罪刑法规制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传统刑法理念与非暴力型恐怖活动犯罪 |
一、传统刑法理论之解读 |
二、传统刑法理论解决非暴力型恐怖活动犯罪之困境 |
第二节 非暴力型恐怖活动犯罪与敌人刑法观 |
一、敌人刑法观解读 |
二、敌人刑法观之批判与回应 |
三、敌人刑法作为暴力恐怖活动犯罪之理论基础的理性探讨 |
第三节 非暴力型恐怖主义犯罪与风险刑法 |
一、风险刑法之概念解读 |
二、风险刑法观的批判与回应 |
三、风险刑法理论之于非暴力型恐怖主义犯罪 |
第四章 非暴力型恐怖活动犯罪刑法规制的关键要义 |
第一节 法益的侵害还是规范的违反 |
一、法益侵害说基本内涵 |
二、法益的机能 |
三、规范违反说的基本内涵 |
四、二者选择之路径 |
第二节 非暴力型恐怖活动犯罪刑法规制之本质在于法益保护 |
一、刑法规制犯罪的几种价值衡量 |
二、法益保护对非暴力型恐怖活动犯罪刑法规制的基本要求 |
第三节 法益保护视角下当前相关犯罪刑法规制的偏差与错位 |
一、区分恐怖主义犯罪与普通的刑事犯罪 |
二、现行刑法“恐怖活动犯罪”法益之检讨 |
三、非暴力型恐怖活动犯罪国家安全法益之确立 |
第四节 非暴力型恐怖活动犯罪刑法规制保护法益的重新选择 |
一、抽象危险犯的基本问题 |
二、不得已原则的基本内涵 |
三、不得已原则与非暴力恐怖主义犯罪 |
四、协调的路径 |
第五章 非暴力型恐怖活动犯罪刑法规制的缺陷 |
第一节 我国现有刑事反恐法律体系 |
一、我国反恐立法之演进 |
二、我国反恐怖主义刑事立法特征 |
第二节 现有反恐法律之间衔接的缺陷 |
一、反恐怖主义法与刑法的衔接出现错位 |
二、《反恐怖主义法》与《刑法》的法律术语不协调 |
三、专门概念模糊不清 |
第三节 我国非暴力型恐怖活动犯罪立法模式及罪名体系的缺陷 |
一、立法模式缺乏系统性 |
二、罪名设置不够严密 |
第四节 非暴力型恐怖活动犯罪刑罚配置的缺陷 |
一、缺乏刑法总则的衔接 |
二、刑罚配置不合理 |
第六章 非暴力型恐怖活动犯罪规制体系的构建 |
第一节 传统刑事立法基本理念之坚守 |
一、非暴力型恐怖活动犯罪刑事立法人权保护理念的坚守 |
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坚守 |
第二节 非暴力型恐怖活动犯罪罪名体系的格局设计 |
一、规范反恐刑法体系中的专门术语 |
二、刑法规制模式的选择 |
三、增加非暴力型恐怖主义犯罪的罪名 |
四、调整刑罚配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8)英国反恐斗争中的去极端化政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与选题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三、论文的总体思路与结构框架 |
四、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
第一章 英国反恐斗争中去极端化政策的形成背景与演进过程 |
第一节 英国反恐怖主义的阶段 |
一、反恐怖主义分裂阶段(2001 年之前) |
二、全球反恐阶段(2001—2004 年) |
三、去极端化阶段(2005 年以来) |
第二节 英国去极端化政策产生的背景 |
一、英国多元文化主义践行的失败 |
二、伊斯兰极端主义在英国的兴起 |
三、英国反恐陷入越反越恐的窘境 |
第三节 去极端化政策基本内涵的演进过程 |
一、从恐怖主义到极端主义 |
二、从极端主义到伊斯兰极端主义 |
三、去极端化政策的基本含义:从反恐到打击伊斯兰极端主义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英国去极端化政策的提出与目标设置 |
第一节 英国去极端化政策的提出 |
一、英国的反恐“竞赛”战略 |
二、2011 年英国的预防战略 |
三、2015 年去极端化政策的提出 |
四、2017 年打击极端主义委员会的成立 |
第二节 英国去极端化政策的目标设置 |
一、认知层面上的转变:有效遏制极端思想的蔓延 |
二、具体行为上的断绝:铲除英国本土恐怖主义的根源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英国去极端化政策的实施 |
第一节 学校:防止极端思想渗入 |
一、学校:防止极端思想渗入的背景 |
二、学校:防止极端思想渗入的举措 |
第二节 互联网:消除极端思想传播 |
一、互联网:消除极端思想传播的背景 |
二、互联网:消除极端思想传播的举措 |
第三节 宗教场所:挑战极端主义意识形态 |
一、宗教场所:挑战极端主义意识形态的背景 |
二、宗教场所:挑战极端主义意识形态的举措 |
第四节 慈善机构:杜绝极端组织获取资金 |
一、慈善机构:杜绝极端组织获取资金的背景 |
二、慈善机构:杜绝极端组织获取资金的举措 |
第五节 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干预极端主义患者 |
一、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干预极端主义患者的背景 |
二、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干预极端主义患者的举措 |
第六节 监狱:改造极端主义分子 |
一、监狱:改造极端主义分子的背景 |
二、监狱:改造极端主义分子的举措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英国与其它国家去极端化政策比较 |
第一节 英国与欧洲其它国家去极端化政策比较 |
一、欧洲各国去极端化政策的制定与实行 |
二、英国与欧洲其它国家去极端化政策比较 |
第二节 英国与沙特去极端化政策比较 |
一、沙特去极端化政策的提出与实行 |
二、英国与沙特去极端化政策比较 |
第三节 英国与新加坡、印尼去极端化政策比较 |
一、英国与新加坡去极端化政策比较 |
二、英国与印尼去极端化政策比较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英国去极端化政策的成效与困境 |
第一节 英国去极端化政策的成效 |
一、建立了社区反恐预防机制 |
二、开展了多部门协作的“渠道”项目 |
第二节 英国去极端化政策的困境 |
一、穆斯林群体被整体“嫌疑人化” |
二、英国去极端化政策下的人权问题 |
三、去极端化的干预效果大打折扣 |
本章小结 |
结语 |
一、研究总结 |
二、政策启示 |
参考文献 |
(9)印度反恐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2 研究现状综述 |
1.3 研究思路、研究方法与主要创新点 |
1.4 核心概念辨析 |
1.5 论文框架安排 |
第二章 印度恐怖主义严峻态势 |
2.1 印度恐怖主义特点及成因 |
2.1.1 印度恐怖主义总体形势概述 |
2.1.2 印度境内恐怖主义威胁的突出特点 |
2.1.3 印度恐怖主义威胁的主要成因 |
2.2 印度恐怖主义动态与趋势前瞻 |
2.2.1 印度恐怖主义发展趋势 |
2.2.2 印度恐怖主义发展动态 |
2.3 印度反恐治理现状与主要挑战 |
2.3.1 印度反恐治理现状 |
2.3.2 印度反恐面临的主要挑战 |
第三章 印度反恐机制 |
3.1 反恐决策机制 |
3.1.1 反恐决策机构及其职能 |
3.1.2 印度“中枢式”反恐决策模式 |
3.1.3 反恐指挥架构 |
3.2 反恐情报支援机制 |
3.2.1 印度情报机构的反恐职能 |
3.2.2 反恐情报协调机构 |
3.2.3 现行反恐情报体制的主要局限 |
3.3 反恐行动机制 |
3.3.1 反恐行动的指导思想——印军“次常规”作战理论 |
3.3.2 反恐行动力量建设 |
3.3.3 反恐行动原则 |
3.4 反恐合作机制 |
3.4.1 反恐地区合作机制设 |
3.4.2 反恐国际合作机制 |
3.4.3 双边反恐合作机制 |
第四章 影响印度反恐机制的主要因素 |
4.1 国际战略环境对印度反恐机制的影响 |
4.1.1 国际社会层面 |
4.1.2 地区层面 |
4.2 国内政治生态对印度反恐机制的影响 |
4.2.1 影响印度反恐机制的政治因素 |
4.2.2 影响印度反恐机制的社会经济因素 |
4.2.3 影响印度反恐机制的历史文化因素 |
4.3 印巴关系对印度反恐机制的影响 |
4.3.1 印度的安全威胁认知与印巴“安全两难” |
4.3.2 印巴关系中的克什米尔因素 |
4.3.3 印巴两国对“越境恐怖主义”问题的争议 |
第五章 印度反恐典型案例分析 |
5.1 议会大厦恐怖袭击事件 |
5.1.1 事件背景与过程 |
5.1.2 印度政府主要反应 |
5.1.3 印度应对议会大厦恐怖袭击事件的主要教训 |
5.2 孟买连环恐怖袭击事件 |
5.2.1 事件背景与过程 |
5.2.2 印度政府主要反应 |
5.2.3 印度应对孟买连环恐怖袭击事件的主要教训 |
第六章 印度反恐机制评价与启示 |
6.1 印度反恐机制的成效与缺陷 |
6.1.1 印度反恐机制的主要成效 |
6.1.2 印度反恐机制的主要缺陷 |
6.2 印度反恐机制对中国反恐机制建设与政策实践的启示 |
6.2.1 印度反恐机制对中国反恐机制建设的启示 |
6.2.2 印度反恐机制对中国反恐政策决策的启示 |
结束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作者在学期间取得的学术成果 |
(10)新时期防控恐怖活动犯罪立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新时期我国恐怖活动概况 |
第一节 恐怖活动相关概念 |
一、恐怖活动与恐怖主义 |
二、恐怖活动与恐怖活动犯罪 |
三、本文的界定与出发点 |
第二节 新时期我国恐怖活动的发展阶段及特征 |
一、我国恐怖活动发展的阶段 |
二、当前我国恐怖活动的特征 |
第三节 我国的新型恐怖活动 |
一、网络恐怖活动 |
二、微恐怖活动 |
三、“伊吉拉特”恐怖活动 |
第二章 新时期我国防控恐怖活动政策与立法原则 |
第一节 我国防控恐怖活动政策概述 |
一、新时期恐怖活动对反恐政策的影响 |
二、反恐政策对反恐立法的影响 |
第二节 我国防控恐怖活动政策的内容 |
一、防控恐怖活动的刑事政策 |
二、防控恐怖活动的民族政策 |
三、防控恐怖活动的宗教政策 |
第三节 我国防控恐怖活动的立法原则 |
一、反恐刑事立法的前置与扩张 |
二、行政反恐与刑事反恐相协调 |
三、反对民族分裂与极端主义 |
四、反恐优先兼顾保障人权 |
第三章 我国防控恐怖活动犯罪立法现状及问题 |
第一节 我国防控恐怖活动犯罪立法概述 |
一、反恐刑法相关规定 |
二、《反恐怖主义法》相关规定 |
三、其他立法相关规定 |
第二节 恐怖活动犯罪立法存在的问题 |
一、恐怖活动犯罪立法的一般问题 |
二、恐怖活动犯罪立法的具体问题 |
第三节 防控恐怖活动犯罪其他立法存在的问题 |
一、《反恐怖主义法》存在的问题 |
二、《网络安全法》立法问题 |
三、《反洗钱法》立法问题 |
四、反恐地方性规定的问题 |
第四章 国外防控恐怖活动犯罪相关立法及借鉴 |
第一节 国际组织防控恐怖活动犯罪立法 |
一、联合国相关立法 |
二、欧盟相关立法 |
三、上海合作组织相关立法 |
第二节 西方主要国家防控恐怖活动犯罪立法 |
一、军事法模式的反恐立法 |
二、刑事法模式的反恐立法 |
三、混合模式的反恐立法 |
第三节 国内外防控恐怖活动犯罪立法的比较及借鉴 |
一、我国与国外防控恐怖活动犯罪立法的共性 |
二、我国与国外防控恐怖活动犯罪立法的区别 |
三、国外防控恐怖活动犯罪立法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
第五章 我国防控恐怖活动犯罪立法的完善 |
第一节 协调反恐刑法与其他反恐立法的关系 |
一、反恐刑法与其他反恐立法的衔接问题 |
二、实现反恐刑法与其他反恐立法的衔接 |
第二节 反恐刑法立法的完善 |
一、界定“恐怖活动犯罪” |
二、完善现有恐怖活动犯罪条款 |
三、增设恐怖活动犯罪罪名 |
第三节 防控恐怖活动犯罪其他立法的完善 |
一、完善《反恐怖主义法》相关规定 |
二、完善《网络安全法》相关规定 |
三、完善《反洗钱法》相关规定 |
四、完善相关地方立法规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目录 |
四、从反恐合作看英美特殊关系(论文参考文献)
- [1]冷战后美国亚太海权联盟战略研究[D]. 舒可心. 外交学院, 2021
- [2]英美国家涉恐人员防控措施探析[D]. 沈晓娅.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0(12)
- [3]现代政治话语中的俄美反恐斗争比较[D]. 吴雪琪. 山东大学, 2020(02)
- [4]五眼情报合作变迁及中国网络安全应对策略[D]. 黄紫斐. 上海外国语大学, 2020
- [5]“凤凰计划”与美国在南越的“反叛乱”政策(1967-1971)[D]. 朱玲. 南京大学, 2019(04)
- [6]奥巴马政府的中东离岸平衡战略研究[D]. 姚全. 上海外国语大学, 2019(07)
- [7]非暴力型恐怖活动犯罪的刑法规制研究[D]. 张瑜.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8]英国反恐斗争中的去极端化政策研究[D]. 许超. 上海外国语大学, 2019(07)
- [9]印度反恐机制研究[D]. 苗健. 国防科技大学, 2017(02)
- [10]新时期防控恐怖活动犯罪立法研究[D]. 杨森鑫. 武汉大学, 201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