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势变更原则调研报告

情势变更原则调研报告

问:情势变更原则
  1. 答:1、情事变更原则,又称情势变更原则,通常是合同依孙渣兄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发生重大变化而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者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会显失公平,因此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二、情势变更原则有哪些适用条件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如下:
    1、须有情势变更的事实。所谓情势,泛指作为合同成立基础或环境的客观情况,例如合同订立时的供求关系。这里的变更,是指上述客观情况发生了异常变动,例如战争引起严重的通货膨胀;
    2、情势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
    3、须情势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即由不可抗力及其他意则袭外事故引起。若可归责于当事人,则应由其承担风险或违约责任,而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4、须情梁档势变更是当事人所不可预见的。如果当事人在缔约时能够预见情势变更,则表明他承担了该风险,不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5、须情势变更使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该显失公平应依理性人的看法加以判断,包括履行特别困难、债权人受领严重不足、履行对债权人无利益等。
问:情势变更原则
  1. 答:所谓情势变更悉培原则,是在 合同成立 后或履行过程中,非因当事人本身之过错而导致订立合同时所依据的社会现实状况或基础事物形态发生了质的或超出一定量的异常变化,若使合同严格履行将会严重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而造成 合同履行 上的极不公平。 情势变更原则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一)具有情势变更的客观事实。所谓情势变更的客观事实,应该是订立合同时所依赖的事实或基础情形,因时间的推移,不以订立合同各方当事人意志为转移所发生的,足以影响合同履行或足以造成 合同当事人 不公平履行结果的客观实际。 (二)具有情势变更发生的时间性。即情势变更具有时间上的约束,并非发生在合同的任何时间内,而仅指发生在 合同订立 后,并直接针对或影响合同履行的期间。 (三)具有情势变更的非意志性,即情势变判陆嫌更是不以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具有虽经当事人的努力仍无法有效控制的属性,且这种变更亦不可归责于第三人之行为的情形。 (四)具有情势变更的不可预见性,即情势变更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不能预料的。 (五)具有合同履行上的严重不利性。情势变更后,其最明显的法律后果就是若按原订合同履行会使得一方当事人利益明显处于不利状态,且这种不利已经明显超出必要的交易风险的范围。 《 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掘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 解除合同 。
问:简述情事变更原则定义及其适用条件
  1. 答:通说认为,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成立后至其被履行完毕前这段时间内,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发生情事变更,致使继续维兆耐顷持该合同之原有效力对受情事变更影响的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则允许该当事人单方变更或解除合同。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族陆广义的情事变更原则包括不可抗力与狭义的情事变更原则。
    可知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即其要件)包括以下几项:
    1、 须有情事之变更
    2、 情事变更须于法律行为成立后、债务关系消灭以前发生
    3、亩慧 情事之变更,须未为当事人所预料,而且具有不能预料之性质
    4、 情事之变更须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之事由而发生
    5、 情事的变更导致履行合同将会显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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