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瑞士残疾人平等法》开始实施(论文文献综述)
徐幼松[1](2021)在《残疾青少年体育权利保障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体育权利主要是指公民享有要求国家积极提供平等的体育权利机会和条件,通过体育来求得发展,以获得平等的生存和发展机会的权利。作为弱势群体的残疾青少年,其体育权利存在缺位现象十分严重,如体育立法层级低,体育资源匮乏且不均衡等体育纠纷问题,直接关系到我国体育事业的整体发展水平。有鉴于此,本文运用文献分析、比较分析等方法,以权利为切入点,综合哲学、体育学、法学等多学科知识,对残疾青少年双重身份的体育权利进行阐释,进而探讨其内涵、性质、形成与发展以及法律渊源等基本理论问题,揭示其体育权利的人权属性,梳理现行体育法律法规体系的现状,剖析导致其体育权利保障缺失的多方面原因,分析国际法律文件中关于保障青少年体育权利的内容,为我国青少年体育权利保障提供法律依据,同时对美国、日本、英国等发达国家在残疾青少年体育权利保障现状分析,找出各国在落实体育权利保障方面的特点,总结其成功经验,为完善和推进我国残疾青少年体育权利保障提供有益借鉴,并从立法、司法、行政等方面提出完善我国残疾青少年体育权利保障建设的对策,最终达到促进社会经济繁荣、政治稳定、体现社会平等的目的。通过立法、行政、司法三方面深入分析我国残疾青少年体育权利保障现状后,发现存在着以下几点问题:体育权利在立法方面效力滞后;配套法律法规不健全;缺乏完善的立法体系;残疾人体育基本法缺失;立法缺乏协调性;内容不完善。在行政方面没有明确体育权利;弱势群体范围有限;责任主体不明朗。在司法方面存在着法律救济制度不完善,诉讼渠道不畅等问题。与此同时,发达国家在保障残疾青少年体育权利方面也有值得借鉴的成功经验:如法律对残疾青少年体育权利作了明确规定;重视对残疾青少年体育权利的保护;重视立法的可操作性;体育供给资金的多元化;以及配套制度建设等。在充分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后,为我国残疾青少年体育权利保障提出对策:在立法方面应当提高我国体育权利立法层级;完善体育权利相关立法体系;宪法上确保体育权利的地位。在行政方面做到确保学校体育行政主体地位;完善政府行政机制;建立行政申诉及处罚机制;建立实质平等的体育政策。在司法方面完善民事诉讼制度;完善行政诉讼制度;建立宪法诉讼机制。
董尚书[2](2020)在《论性骚扰的刑法规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性骚扰问题由来已久,如今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性骚扰侵犯了个人的性自主权,不利于个人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因此许多国家已经将其进行犯罪化处理,通过单独立法的形式来予以打击,可见性骚扰行为犯罪化已是必然趋势。在我国,性骚扰不是一个具有明确含义的法律概念,实践中一般只能追究行为人的民事或行政责任。由于刑法中没有与之相对应的独立罪名,因此只有当性骚扰行为符合特定罪名(如强制猥亵罪)的构成要件时,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然而,现实中的性骚扰行为呈现出许多不同的具体样态,对于一些严重的性骚扰行为,民事、行政手段的打击力度显然不够。但另一方面,大部分性骚扰行为由于不具有强制性而无法构成强制猥亵罪,同时也与寻衅滋事罪等其他刑法罪名存在诸多不符,即使行为达到严重的程度,也无法找到法律上的依据来对其予以刑法规制。因此,将难以归入现有罪名的性骚扰行为(主要是非强制性性骚扰)作为独立的罪名进行犯罪化处理具有现实必要性。针对目前打击性骚扰的现实困境,应当在对“性骚扰”这一外来词进行本土化释义、构建我国性骚扰的话语体系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性骚扰入罪的具体途径。在我国一般日常的语义表达下,“性骚扰”指的是除性暴力以外,一方向另一方做出的违背他人意愿、与性有关的言语或举动,而刑法意义上的“性骚扰”则是指除强奸等暴力性侵害以外的,一方对另一方做出的严重损害他人性自主权的犯罪行为。在现有法律体系下,可以将严重的性骚扰行为分为强制性性骚扰与非强制性性骚扰,前者归入强制猥亵罪,后者则归入新设的性骚扰罪中。性骚扰罪的罪状表述为“趁人不备而为亲吻、拥抱、触摸他人隐私部位或其他性侵害行为,或违背他人意志,利用劳动、教育等特殊关系对他人提出性方面的要求”;本罪的构成有限制条件,即性骚扰行为需要达到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方可构罪;本罪在性质上属于轻罪,因此将其法定刑设置在三年以下,并设定为亲告罪。在司法运用方面,应当适当降低被害人方的举证责任,并引入刑事和解、认罪认罚从宽等刑事诉讼制度来实现救济和矫正目的。最后,要充分发挥其他非刑法手段的防治和救济作用,包括完善民事、行政追诉途径,在其他部门法中增加性骚扰防治的内容,在校园、职场等特殊场域设置专门的处理机构和处理流程,并加强刑法规制与其他救济措施的协调与衔接。通过刑事立法与其他制度构建相结合,最终形成完整的性骚扰防治法律体系。
王浴安[3](2020)在《基于流线组织的冬奥场馆及场地无障碍设计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奥运会及残奥会对社会文明的推动作用不言而喻。从1948年伦敦康复运动会开始,残疾人的体育运动事业逐步受到关注,如今,北京冬奥会与冬残奥的承办,无疑对我国提出了一个相较以往更加艰巨的挑战,即如何应对大型体育赛事在山地、寒地环境下的无障碍设计。本文以赛时流线组织为切入点,对奥运场馆、场地的核心空间无障碍设计、无障碍标识系统、无障碍设施材质选择等内容开展研究分析,以期为场馆、场地无障碍环境营造满足赛事无障碍连续性通行要求和赛后转换通用性要求提供数据支持。论文第一章对特定环境下流线及无障碍设计的研究的目的意义和方法框架进行基本阐述。第二章针对本文涉及到的流线组织和无障碍设计相关概念进行辨析,并对国内外已有研究成果进行总结。第三章对国内外现有无障碍设计规范指南进行参数对比和量化研究,用表格的形式归纳整理其差异性及成因。第四章将量化参数与冬奥会场馆及场地的各大流线设计相结合,进行一系列重要空间节点的建模分析,主要包括场地与停车、建筑物入口、通道和坡道、无障碍电梯、无障碍坐席和无障碍卫生间六大部分,并针对性的补充了低位服务设施、更淋空间、无障碍标识系统、无障碍设施材料选择和结合景观的无障碍设计等内容,完善无障碍流线组织的基本要素。第五章结合国内外现有冰雪项目的运营发展情况,前瞻性的论证如何合理利用冬奥项目的场馆及场地,使其既满足专业竞技水平,又能惠及普通大众。最后,本文论证无障碍设计在体育建筑方面的成熟与完备,能吸引大量残障人士和老年人轻松参与到冰雪项目中来,保障赛区在全生命周期内的整体运营,以期明确我国有关体育项目无障碍建设的目标,提供建筑设计的量化参考依据,以点带面的推进国内无障碍通用设计理论的完善工作。
彭续文[4](2020)在《欧洲适应性体育教师专业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适应性体育教师专业化是当今世界适应性体育教师教育的主要发展趋势,而我国适应性体育的学科建设、课程体系、人才培养等方面还是建立在特殊教育专业的基础上,其本身并没有被剥离出来而形成独立的学科体系。鉴于此,本文深入研究欧洲适应性体育在教师专业化领域的基本理论与实践,分析我国在适应性体育教师专业化领域与欧洲国家的现实差距,这些能为我国适应性体育教师专业化发展提供经验和借鉴,探讨我国适应性体育教师专业化发展路径。研究以欧洲适应性体育教师专业化为研究对象,在学习和借鉴了欧洲适应性体育教师教育理论的基础上,运用文献资料等方法对欧洲适应性体育教师教育的政策背景、培养标准、教育体系等方面进行研究。研究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主要阐述了本文的研究背景、意义以及国内外适应性体育教师专业化发展现状;第二章概述了欧洲适应性体育教师专业化的政策背景,从国际特殊教育政策背景、欧洲特殊教育政策背景以及欧洲全纳教育背景等方面进行了阐述;第三章解读了欧洲适应性体育专业人才培养标准的基本理论,主要是从学校适应性体育教育、体育康复这两方面进行了阐述;第四章系统地分析了欧洲适应性体育教师的教育体系,了解了欧洲适应性体育教师的职前与职后培养模式;第五章介绍了我国适应性体育教师专业化的现状、影响因素以及对我国适应性体育教师专业化的启示。在深入分析了欧洲适应性体育教师的发展现状、法律政策、标准解读、教育体系等方面后,得出以下几点结论:欧洲国家的高校开设适应性体育教育专业,设置了本科、硕士、博士一体化培养模式,课程涉及到各个领域;适应性体育专业的学生实习时间跨度较长,实施了从大学-社区-学校“三位一体”实习模式和“一对一”指导教学服务;欧洲国家设有专门的适应性体育教师资格证书,以及规范化的适应性体育教师招聘形式;欧洲国家对残疾人的社会地位、保障给予了最大的帮助,并有专门的立法机构来保障残疾人的基本权利;欧洲国家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受到保护,建设完善的社区、学校、医院、残疾人福利中心等公共基础设施,享受与正常人平等的社会福利与保障。通过对欧洲适应性体育教师专业化的分析,对我国适应性体育教师专业化的发展路径提出了几点建议:健全我国适应性体育教育的认知系统;建立我国适应性体育教师资格认证制度;完善我国适应性体育教师职前教育模式;改善我国适应性体育教师继续教育模式。
Erdenebat Munguntovch[5](2020)在《女政治家在蒙古国的地位和作用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通过1990年民主革命对蒙古国政治创立了具有多党制的一院制议会制度,而对人民确保着选权和被选权。蒙古国新《宪法》保证了每个人在全领域中有平等权利无论年龄、性别、教育、宗教、信仰和家族。世界各国正在为性别平等、民主治理和女性参政的平等机会而努力。把女性提名议会选举和地区选举、保持席位和在各级政党结构中支持女性的配额以及改变选举制度,都是增加女性参政的方式之一。由于确保各级的性别平等参与,才能不仅助于保持长期的可持续发展,平衡解决社会迫切的问题,而且对经济进行巨大的影响。可是,对于作出决策职位,特别是对于最高立法机关、地区和首都的公民代表会《性别平等法规定的配额没有得到执行。在蒙古最高管理机构中代表占人口大部分和社会问题和她们权利的女议员数仅占17%。现代男性主导的政治制度继续影响着男女性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决定,就限制平等获得发展利益的机会。例如,由于性别不敏感政策的后果,缺少学校、幼儿园和医院数,以及社会福利和服务的质量挺差。此外,由于缺乏支持年轻家庭的政策,就特别是在家庭中的女性权被违反。虽然采矿和基础设施发展和经济提高,但是造成了人口移民、环境和社会问题,当地人民的权利被违犯。因为在政治决策者中考虑女人情况和为女人制定政策的议员很少。通过法律和政策确保性别平等意味着女人的平等权利和机会,以及成为平等获得在家庭、社区、社会中的资源和服务的机会。本观点是在民主制度、作出决策和国防等生活全领域中男女人平等参加和平等获得机会。可是,在我们社会中不断产生妇女和她们的地位、利益的问题,而且仍有很多妇女、儿童和家庭的问题。仍然产生与国家后代儿童相关的困扰社会的大问题,这也表明缺乏儿童保护政策。促进女性参政,不是在议会中的女性数,由进行质变,对国家发展利益的公平分配做出贡献。此外,通过男女性的共同决定,将建设具有国家公民利益、民主、人道与正义的原则的平等社会。本论文在理论分析和文献综述的基础上,研究了在蒙古国政治决策职位和管理职位上的女政治家的参与和提高她们的职位机会。此外,由于研究了其他国家的有益的经验和政策,论文内容成为了更扩大。本论文组成四个大章包括绪论部分,绪论部分组成研究背景和目的、研究意义、文献综述、研究基本思路、研究方法和研究创新点,第一章是女政治家在蒙古国政治中的地位,第二章是蒙古国为提高女政治家的地位采取法律政策及面临的障碍,第三章是女政治家在社会的作用与地位和第四章是提高女政治家在政治决策职位上的地位。
张凤娟[6](2020)在《成年监护决策范式之转化 ——从替代决策到协助决策》文中研究指明传统禁治产制度采取以否认身心障碍者行为能力并赋予监护人完全监护权利的替代决策范式来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然而这一范式阻碍了脆弱成年人融入正常生活的途径,与人权的发展和老龄化社会的现实情况不符。随着国际社会残疾人人权理念的更新,以推定有行为能力然后借助外力为具体个人赋能的协助决策范式应运而生,并在两大法系的立法和实践中得到广泛运用且取得卓越的成效,值得我国借鉴。我国仅有《民法总则》第35条关于协助决策的原则性指导,尚缺乏配套的制度规范来指导实际操作,且《民法总则》与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倡导的协助决策范式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因此我国的成年监护改革还需进一步努力。由于对现有法律进行大幅度修改不利于维持法律的稳定性,所以只能在现有体系内进行部分完善。譬如通过对我国《民法总则》的第21条关于无行为能力的表述进行限缩解释、对第22条关于限制行为能力的表述进行扩张解释;同时,《民法总则》规定了“尊重被监护人意愿原则”和“最大利益原则”,应明确前者的优先性,确定本人决定的中心地位;此外,在未来民法典中可以对协助决策范式进行二层级构建,建立协助型和替代型两种监护模式,以满足被监护人的不同需求;对于成年监护程序的运行,应将司法干预原则贯穿监护启动、监护监督等过程。同时,完善“预先医疗指示”、“长期代理协议”等多元化协助措施以及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相关规定,将国家公权力机关监护和社会法人监护纳入监护人行列,以适应当下家庭结构的复杂性,使得协助决策得以在现有制度体系中更好的嵌入。
刘丹[7](2020)在《英国大学生资助政策改革研究:2010-2020》文中研究指明英国享有800多年的高等教育发展史,经历了从精英化阶段到大众化时期,再到普及化阶段的转型蜕变,在促进高等教育机会公平、扩大高等教育参与率的理念驱使下,英国大学生资助事业萌芽于中世纪大学的“慈善”捐赠习俗,最初以服务教会和“代为祷告”为目的。19世纪以前,教会和慈善家捐资兴建了英国第一批高等学府,为贫困学生提供学习场所,“大学生资助”的初步理念由此萌生。19世纪后期,英国国会向所有大学和学院拨款高等教育经费,表征着英国政府拨款资助大学经费的开端。1960年由专门调查学生资助问题的安德森委员会递交的《学生资助报告》,标志着英国大学生资助第一次以政策法规的形式予以规范。从20世纪初实施“免费加助学金”的资助政策开始,到2010年《布朗尼报告》规定新资助政策,英国高等教育经过规律性概括和总结,完成了从“大学免费”到以“收费加贷学金”为主要特点的跨越,体现出资助模式多元化,资助政策法制化,贷款回收机制健全等特点,帮助英国大学生资助事业不断民主化、科学化、法制化。2013年1月,英国前首相卡梅伦首次提出“脱离欧盟(以下简称脱欧)”,2016年6月23日英国发起了“脱欧”的公投,且得到了近半数公民的支持。2017年3月,英国下议院(House of Commons)正式批准“脱欧”法案,于同月启动了长达3年的脱欧程序。2020年1月31日,英国以51.9%的支持率正式脱欧。长达8年的英国脱欧进程成为了观察西方高等教育、经济全球化与地区一体化进程的透视窗,为英国大学生资助事业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但从某种程度上说,也给世界各国高等教育发展提供了新的样本和选择。本文选取2010—2020年英国大学生资助政策改革为研究对象,采用文献法、历史研究法和比较研究法,结合当前热议的脱欧社会背景,力图在介绍英国大学生资助政策的发展契机和内容特点基础上,探索英国大学生资助政策的改革趋势,以期能以此为镜鉴,对我国大学生资助政策的完善与发展有所裨益。文章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按照英国高等教育发展的历史逻辑,结合社会改革背景来梳理英国大学生资助政策如何从“免费加助学金”到“助学金加贷学金”的“单一”到“多元”的变革过程,从而真正反思高等教育结构;第二部分,重点描述2010—2020年英国大学生资助政策因“脱欧”而产生的内部矛盾及其对英国高等教育产生的巨大影响,并评析英国脱欧抉择背后的深层原因。第三部分,整理和归纳出现行英国大学生资助政策的主要特征,以及在受到“脱欧”和“新冠病毒疫情”的双重打击面前,微探英国大学生资助政策又将作何改革。第四部分,结合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现状,以推进大学生资助政策法制化、教育治理理念现代化为重点导向,探讨英国大学生资助政策改革经验对我国的镜鉴,以期进一步促进我国高等教育的机会公平。
梁神宝[8](2020)在《瑞士法上生态损害的预防和救济体系》文中指出瑞士现行法主要以行政手段规制生态损害问题,其规制思路是预防和治理相结合,更重预防。就预防和治理生态损害,行政法上贯彻"原因者付费"原则,根据污染、破坏行为的类型,可分别适用广义和狭义"原因者付费"原则。贯彻广义原因者付费原则的工具是环境税,贯彻狭义原因者付费原则的工具是行政命令。瑞士私法也曾尝试在侵权法中扩张"损害"的概念,将"生态损害"纳入侵权法下。这一尝试体现在"侵权法全面修订草案"中,并进入征求意见阶段,由于各方强烈反对,最终草案被废止。生态环境保护涉及公共利益,是行政机关份内之事,但行政机关难免有履职疏忽之处,而一旦疏忽,后果严重且事后恢复难度较大,因此法律赋予环保组织"公益型行政诉愿"资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以监督行政机关保护生态环境。
孟凡娟[9](2018)在《联合国残疾人权利主流化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联合国保护残疾人权利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以主流化视角保障残疾人权利是联合国提出的新战略,标志着联合国进入全面推进残疾人权利保护的新阶段。为推动残疾人权利纳入主流,200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专门保障残疾人权利的《残疾人权利公约》和2015年通过的全球政治承诺《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是联合国推动残疾人权利主流化所取得的重要成果,标志着残疾人权利已经被纳入国际规范框架和国际发展议程的主流。《残疾人权利公约》是联合国系统推动残疾人权利主流化的法律基础。为落实残疾人权利主流化,联合国大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秘书处已经将残疾人权利纳入工作日程,但仍有部分机构缺乏认识和行动,已经付诸行动的联合国机构在将残疾人权利纳入其政策、战略、方案和实践的主流方面依然存在严峻挑战。为促进残疾人权利纳入联合国庞杂的系统主流,笔者从人权的角度选取了人权理事会UPR和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公室两个机构,系统分析它们对残疾人权利主流化的推动。虽然仅仅从这两个机构剖析或许有局限性,但它们是联合国系统主要促进人权的机构,且与其他机构有支持、指导、监督和合作关系。因此,这样的选择可能更好的了解残疾人权利纳入联合国系统主流的情况,进而推动《残疾人权利公约》的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表达了全球对未来发展进程中促进残疾人权利纳入发展主流的政治承诺。该议程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可以为残疾人权利纳入法律和政策的主流提供纲领性的指导。当前,为推动残疾人权利主流化,最重要的是在联合国的努力下如何落实《残疾人权利公约》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本文由绪论、正文和结论三部分构成。第一章为绪论,主要阐述了选题意义、研究背景、研究现状、研究方法及创新之处。正文部分分为五章,具体内容如下:第二章是联合国对残疾人权利主流化现象探析。该章深入探讨残疾人权利主流化的含义、界定的标准和蕴含的法律价值,并从社会学和经济学等视角审视残疾人权利主流化提出的理论依据,阐述残疾人权利主流化产生的必然性。同时,该章还梳理了联合国推动残疾人权利主流化所取得的进展和面临的挑战。第三章是《残疾人权利公约》对残疾人权利的主流化。该章阐述联合国机构对残疾人权利纳入国际规范框架所做出的努力,分析联合国机构应以《残疾人权利公约》为依据将残疾人权利纳入系统主流,探讨如何通过残疾人缔约国大会以及残疾人权利委员会的互动式对话吸取经验,促进残疾人权利在联合国系统内的主流。第四章是联合国人权理事会UPR对残疾人权利的主流化。UPR有权监督联合国所有会员国促进和保护人权的情况。考虑到国家层面实现残疾人权利主流化的重要性,本章主要分析UPR的建立、运行和后续行动对残疾人权利在国家层面主流化的推动,并提出UPR促进残疾人权利主流化的建议。第五章是人权高专办对残疾人权利的主流化。该章从人权高专办的职能定位、机构设置、研究内容及合作范围等方面阐述人权高专办促进残疾人权利主流化所做出的努力,并探讨人权高专办推动联合国系统内残疾人权利主流化所应采取的举措。第六章是《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对残疾人权利的主流化。该章探究残疾人权利载入国际发展议程主流的理论依据以及联合国在推动包容残疾人的全球发展议程中所起的作用,分析《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中残疾人权利主流化的目标以及落实残疾人权利主流化应该持有的理念,并提出在联合国系统内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推动残疾人权利主流化的建议。第七章是中国参与联合国残疾人权利主流化的进程。中国对联合国残疾人权利主流化的提出和发展做出了独特的贡献。本章探讨中国参与联合国残疾人权利主流化的战略定位,回顾参与历程,分析遇到的障碍和挑战,并提出中国进一步推动联合国残疾人权利主流化的路径。第八章为结论。残疾人权利主流化具有多维面向,它既是法律问题,也是经济社会和政治问题。它的实现不仅需要国家承担残疾人权利主流化的义务,非国家行为人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残疾人权利已经载入国际发展议程和国际规范框架的主流,联合国部分机构已经行动起来,并取得了重要的成就。以主流化视角保障和落实残疾人权利已是全球发展的大势所趋,但落实残疾人权利主流化对联合国仍是个巨大挑战。
辛菱霞[10](2018)在《从特殊教育到全纳教育的发展历程及对中国的启示》文中研究表明特殊教育是全纳教育的土壤,全纳教育是特殊教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从特殊教育到全纳教育经历了极其漫长的过程。虽然特殊教育的理论和实践源远流长,但在其萌生、确立和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始终处于一种与普通教育相隔离的状态,有违教育的初衷和对人道主义精神的推崇,也引起了人们的不满和各界人士的高度重视与关注,许多学者尝试对教育体制进行不断的改革和调整,从“隔离教育”到“一体化”教育再到融合教育,始终朝着“教育面前前人人平等”的目标不懈努力。20世纪末,“全纳教育”新理念应运而生,它不仅强调教育的覆盖面,更加注重教育质量的提升,引起了世界各国和国际组织的持续关注,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已达到了较高的水平并形成了各自的特色,这种理念也已经远远超越了特殊教育的范畴延伸到了整个教育领域,传统意义上的普通教育面临巨大挑战,教育改革势在必行。全纳教育的发展也将会促进教育和其他相关学科的发展,所以研究从特殊教育到全纳教育的发展历程,有利于认清我国特殊教育发展所处的位置,厘清我国现阶段“随班就读”的教育方式与全纳教育之间的关系,便于在继承教育传统的基础上,吸收和借鉴世界各国、各地区对全纳教育理念不同的“本土化”理解以及在实践推进中如何制定法律政策、采取有效措施来确保全纳教育顺利展开,积累成功经验,为我所用,切实推进我国“随班就读”的本土化模式真正向全纳教育的飞跃。本研究采用文献法、比较法、历史研究法对古代特殊教育的萌生、近代特殊教育的确立以及现代特殊教育向全纳教育发展的历程进行了梳理,重新审视了特殊教育从无到有、从排斥歧视到逐渐接受并蓬勃发展的荆棘之路,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总结了各阶段的发展特点,分析了国外全纳教育成功的经验并得到启示,以史为鉴,为我国特殊教育的发展和全纳教育的推进献计献策。
二、《瑞士残疾人平等法》开始实施(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瑞士残疾人平等法》开始实施(论文提纲范文)
(1)残疾青少年体育权利保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 |
1.3 研究意义 |
1.3.1 理论意义 |
1.3.2 实践意义 |
1.4 研究综述 |
1.4.1 国内研究综述 |
1.4.2 国外研究综述 |
1.5 研究方法 |
1.5.1 文献分析法 |
1.5.2 比较分析法 |
1.5.3 访谈法 |
1.5.4 系统分析法 |
第2章 残疾青少年体育权利概述 |
2.1 核心概念词界定 |
2.1.1 残疾人 |
2.1.2 残疾青少年 |
2.1.3 残疾人体育 |
2.2 体育权利的内涵 |
2.2.1 体育权利概念界定 |
2.2.2 体育权利的演变 |
2.2.3 体育权利的推定 |
2.3 体育权利基本要素 |
2.3.1 人权下位的体育权利 |
2.3.2 体育权利的主体 |
2.3.3 体育权利的内容 |
2.3.4 义务主体及内容 |
第3章 残疾青少年体育权利理论探究 |
3.1 残疾青少年社会角色论成 |
3.1.1 作为残疾人权利 |
3.1.2 作为学生权利 |
3.2 残疾青少年体育权利的形成与发展 |
3.2.1 从“恩赐”到“拥有” |
3.2.2 内容日益丰富 |
3.2.3 观念深入人心 |
3.2.4 需求日益强烈 |
3.3 残疾青少年体育权利保障的正当性 |
3.3.1 残疾青少年体育权利保障理论前提 |
3.3.2 人道主义的确证 |
3.3.3 公平正义的寻求 |
3.4 残疾青少年体育权利的特点 |
3.4.1 一般性 |
3.4.2 特殊性 |
3.5 体育权利之法律渊源 |
3.5.1 人权之源 |
3.5.2 宪法之源 |
3.5.3 体育法之源 |
3.5.4 教育法之源 |
3.5.5 残疾人保障法之源 |
第4章 国际法律文件对残疾青少年体育权利保障 |
4.1 联合国法律文件对残疾青少年体育权利规定 |
4.1.1 国际体育运动宪章 |
4.1.2 奥林匹克宪章 |
4.1.3 残疾人权利公约 |
4.1.4 残疾人机会均等标准规则 |
4.3 国际法律文件对残疾青少年体育权利保障机制 |
4.3.1 强调国家对体育权利保障的义务 |
4.3.2 体育权利保障实施相关措施 |
第5章 我国残疾青少年体育权利保障现状及存在问题 |
5.1 残疾青少年体育权利保障的现状 |
5.1.1 残疾青少年体育权利的立法保障 |
5.1.2 残疾青少年体育权利的行政保障 |
5.1.3 残疾青少年体育权利的司法保障 |
5.2 残疾青少年体育权利保障存在的问题 |
5.2.1 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 |
5.2.2 行政方面存在的问题 |
5.2.3 司法方面存在的问题 |
第6章 发达国家残疾青少年体育权利保障概述 |
6.1 美国残疾青少年体育权利保障概述 |
6.1.1 基本概况 |
6.1.2 法律法规 |
6.1.3 保障组织 |
6.1.4 保障特点 |
6.2 英国残疾青少年体育权利保障概述 |
6.2.1 基本概况 |
6.2.2 法律法规 |
6.2.3 保障组织 |
6.2.4 保障特点 |
6.3 日本残疾青少年体育权利保障概述 |
6.3.1 基本概况 |
6.3.2 法律法规 |
6.3.3 保障组织 |
6.3.4 保障特点 |
6.5 发达国家体育权利保障对我国启示 |
6.5.1 明确规定体育权利 |
6.5.2 注重弱势群体体育权利保护 |
6.5.3 注重立法的可操作性 |
6.5.4 体育供给资金多元化 |
6.5.5 配套的制度体系 |
第7章 残疾青少年体育权利保障对策 |
7.1 在立法方面完善对残疾青少年体育权利的保障 |
7.1.1 提高我国体育权利立法层级 |
7.1.2 完善体育权利相关立法体系 |
7.1.3 宪法上确保体育权利的地位 |
7.2 在行政方面完善对残疾青少年体育权利的保障 |
7.2.1 .确保学校体育行政主体地位 |
7.2.2 完善政府行政机制 |
7.2.3 建立行政申诉及处罚措施 |
7.2.4 建立实质平等的体育政策 |
7.3 在司法方面完善对残疾青少年体育权利的保障 |
7.3.1 .完善民事诉讼制度 |
7.3.2 .完善行政诉讼制度 |
7.3.3 建立宪法诉讼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残疾青少年体育权利保障研究专家访谈提纲 |
致谢 |
在读期间公开发表论文(着)及科研情况 |
(2)论性骚扰的刑法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性骚扰法律问题的一般理论 |
第一节 性骚扰问题的起源与概念 |
一、性骚扰问题的起源 |
二、各国法律对“性骚扰”的定义 |
第二节 我国“性骚扰”的话语构建及行为分类 |
一、我国“性骚扰”的本土话语构建 |
二、性骚扰的基本行为类型 |
第二章 性骚扰行为犯罪化的必要性分析 |
第一节 刑法介入性骚扰问题的必要性 |
一、性骚扰危害极大且案发状况堪忧 |
二、现有法律不足以遏制性骚扰行为 |
第二节 增设性骚扰罪的必要性 |
一、非强制性性骚扰行为难以归入现有的各种刑法罪名 |
二、增设性骚扰罪并不违背刑法谦抑原则 |
三、增设性骚扰罪有利于完善性权利的刑法保护体系 |
第三章 刑法规制性骚扰行为的比较法研究 |
第一节 国外对于性骚扰的刑法规制 |
一、德国 |
二、其他国家及地区 |
第二节 我国台湾地区对于性骚扰的刑法规制 |
第三节 域外考察对我国立法的借鉴和启发意义 |
第四章 非强制性性骚扰行为入罪的立法设计 |
第一节 非强制性性骚扰应以独立罪名的形式入罪 |
第二节 性骚扰罪的构成要件 |
一、犯罪主体 |
二、犯罪主观方面 |
三、犯罪客体 |
四、犯罪客观方面 |
第三节 性骚扰罪的入罪条件 |
第四节 性骚扰罪的刑罚设置 |
第五节 非强制性性骚扰刑事案件原则上是自诉案件 |
第六节 其他制度设计 |
第五章 非强制性性骚扰行为入罪的司法运用设想 |
第一节 适当减轻被害人的举证责任 |
第二节 充分运用刑事和解制度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
第三节 完善性骚扰的刑法规制与其他救济措施的协调运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3)基于流线组织的冬奥场馆及场地无障碍设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国内整体无障碍水平仍有待提升 |
1.1.2 北京冬奥会需要无障碍环境的营造 |
1.1.3 冬残奥会促进残疾人运动 |
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内容 |
1.3.1 研究范围 |
1.3.2 研究对象 |
1.4 研究方法与框架 |
1.4.1 研究方法 |
1.4.2 研究框架 |
第2章 文献综述及案例调研 |
2.1 国内相关研究现状 |
2.1.1 国内理论研究 |
2.1.2 国内实践发展趋势 |
2.2 国外相关研究现状 |
2.2.1 国外理论研究 |
2.2.2 国外实践发展趋势 |
第3章 国内外无障碍设施关键参数要求的差异性 |
3.1 国内外规范标准概述 |
3.1.1 无障碍通用技术规范 |
3.1.2 奥运赛事无障碍专项指南 |
3.1.3 无障碍相关概念辨析 |
3.2 量化参数对比研究 |
3.2.1 场地与机动车停车 |
3.2.2 建筑物无障碍出入口 |
3.2.3 通道和坡道 |
3.2.4 无障碍电梯与升降台 |
3.2.5 无障碍坐席 |
3.2.6 无障碍卫生间 |
3.3 无障碍设计的差异性分析 |
3.3.1 整体框架 |
3.3.2 量化参数 |
第4章 冬奥场馆流线中各大核心空间的无障碍设计 |
4.1 冬奥赛区无障碍设计影响因素 |
4.1.1 冬奥赛区及赛事简介 |
4.1.2 山林环境下场馆及场地的设计 |
4.1.3 冬奥赛区环境行为特征 |
4.1.4 冬奥赛区无障碍设计原则 |
4.2 冬奥场馆及场地赛时流线组织 |
4.2.1 运动员便捷的竞技流线 |
4.2.2 观众舒适的观赛流线 |
4.2.3 VIP私密的贵宾流线 |
4.2.4 工作人员高效的辅助流线 |
4.3 流线组织中核心空间节点无障碍设计要求 |
4.3.1 赛区场地无障碍规划设计 |
4.3.2 竞赛场馆内无障碍流线设计 |
4.3.3 冬奥村无障碍通用设计 |
4.4 基于流线设计的无障碍标识系统 |
4.4.1 标识系统的现状概述 |
4.4.2 标识系统的设计原则 |
4.4.3 无障碍标识及信息无障碍设计要求 |
4.4.4 流线组织与标识系统的结合 |
4.5 无障碍设施的材质选择 |
4.5.1 景观系统和地面铺装 |
4.5.2 热惰性和防滑 |
4.5.3 无障碍标识系统材质 |
第5章 无障碍场馆及场地赛后运维的展望 |
5.1 无障碍设计促进赛时赛后转换 |
5.1.1 国外冬奥场馆赛后利用 |
5.1.2 国内冰雪场地运维现状 |
5.1.3 新型集散广场的无障碍设计 |
5.1.4 无障碍设计提升奥运村的附加值 |
5.2 人性化设计赛区在时间维度下运营 |
5.2.1 “三亿人上冰雪”的双奥城市 |
5.2.2 无障碍环境下比赛场地综合发展 |
第6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发表论文和参加科研情况说明 |
致谢 |
(4)欧洲适应性体育教师专业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4 研究对象与方法 |
1.4.1 研究对象 |
1.4.2 研究方法 |
1.5 核心概念界定 |
1.5.1 适应性体育 |
1.5.2 适应性体育教育 |
1.5.3 特殊儿童 |
1.5.4 教师专业化 |
第2章 欧洲适应性体育政策背景 |
2.1 国际特殊教育政策背景 |
2.1.1 《萨拉曼卡宣言——关于特殊教育的原则、方针和实践》 |
2.1.2 《特殊教育行动纲领》 |
2.1.3 《残疾人权利公约》 |
2.2 欧洲特殊教育政策背景 |
2.2.1 欧洲特殊教育政策的初步发展 |
2.2.2 欧洲特殊教育政策的拓展与深化 |
2.2.3 欧洲特殊教育政策的整合与完善 |
2.3 欧洲全纳教育的背景 |
2.3.1 国际全纳教育的产生与发展 |
2.3.2 欧洲全纳教育的产生与发展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欧洲适应性体育教师培养标准解读 |
3.1 欧洲适应性体育教师的基础教育功能 |
3.1.1 欧洲适应性体育教育的基础能力 |
3.1.2 欧洲适应性体育教育的特殊能力 |
3.1.3 欧洲适应性体育教育的类别 |
3.1.4 欧洲适应性体育教育的定位 |
3.1.5 欧洲适应性体育教育的能力、技能和知识框架 |
3.2 欧洲适应性体育教育的康复功能 |
3.2.1 欧洲适应性体育教育的康复作用 |
3.2.2 欧洲适应性体育的康复功能定位 |
3.2.3 康复的能力、技能和知识框架 |
3.3 本章小结 |
第4章 欧洲适应性体育教师的教育体系 |
4.1 欧洲适应性体育教师的教育现状 |
4.2 欧洲适应性体育教师的职前培养层次 |
4.2.1 学士层次 |
4.2.2 硕士层次 |
4.3 欧洲适应性体育教师的职前课程设置 |
4.3.1 学士课程 |
4.3.2 硕士课程 |
4.4 欧洲适应性体育教师的职后校本教育 |
4.4.1 校本教师教育的发展历程 |
4.4.2 校本教师教育的基本理念 |
4.5 欧洲教师资格证书制度 |
4.5.1 英国教师资格证书制度 |
4.5.2 德国教师资格证书制度 |
4.5.3 瑞典教师资格证书制度 |
4.6 本章小结 |
第5章 欧洲适应性体育教师专业化的启示 |
5.1 我国适应性体育教师专业化概述 |
5.1.1 我国适应性体育教师专业化发展历程 |
5.1.2 我国适应性体育教师专业化职前培养现状 |
5.1.3 我国适应性体育教师专业化职后培训现状 |
5.2 我国适应性体育教师专业化的影响因素分析 |
5.2.1 适应性体育的顶层制度有待完善 |
5.2.2 社会大众缺乏对适应性体育教师的认识与理解 |
5.2.3 学校层面缺乏对适应性体育教师的鼓励与支持 |
5.2.4 适应性体育教师缺乏内在动力 |
5.3 对我国适应性体育教师专业化的启示 |
5.3.1 健全我国适应性体育教育的认知系统 |
5.3.2 建立我国适应性体育教师资格认证制度 |
5.3.3 完善我国适应性体育教师专业化职前教育模式 |
5.3.4 改善我国适应性体育教师继续教育模式 |
5.4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读期间公开发表论文(着)及科研情况 |
(5)女政治家在蒙古国的地位和作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1.研究背景 |
2.研究目的 |
3.研究意义 |
4.文献综述 |
5.研究基本思路 |
6.研究方法和创新点 |
第1章 女政治家在蒙古国政治中的地位 |
1.1.蒙古国政治制度 |
1.2.蒙古国政治管理人员的性别比例 |
1.3.蒙古国政党和女政治家 |
1.3.1.议会中的女议员党派归属情况 |
1.3.2.女政治家创立的政党和她们获得席位的机会 |
1.4.自1990年以来当选议会的女议员及其特点 |
第2章 蒙古国促进女性参政的法律政策及女性参政所面临的障碍 |
2.1.支持女政治家参政的法律政策 |
2.2.其他国家促进政治参与性别平等的相关经验 |
2.3.女政治家参政时面临的障碍因素 |
2.3.1.社会经济因素 |
2.3.2.政治结构因素 |
2.3.3.性别暴力因素 |
第3章 女政治家在蒙古国社会的作用与地位 |
3.1 女议员在社会的作用 |
3.1.1.第六届(2012-2016年)女议员在社会和政治中的影响 |
3.1.2.第七届(2016-2020年)女议员在社会和政治中的影响 |
3.2.在其他领域中的女性地位 |
3.2.1.教育领域 |
3.2.2.卫生领域 |
3.2.3 媒体领域 |
3.2.4 经济领域 |
3.2.5 非政府 |
3.3. 蒙古民众对女政治家的看法 |
第4章 提高蒙古国女政治家政治决策地位的对策 |
4.1.支持更多女政治家参政 |
4.1.1.对政党的益处 |
4.1.2.对女政治家的益处 |
4.1.3.对社会的益处 |
4.2.提高女政治家在政治决策职位上的地位的机会 |
4.2.1.提高女政治家的社会地位 |
4.2.2.加强对女政治家的支持 |
4.2.2.1 政党支持 |
4.2.2.2 国家支持 |
4.2.2.3 公众媒体网络支持 |
4.2.3.女政治家的自身努力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附件 |
(6)成年监护决策范式之转化 ——从替代决策到协助决策(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现行成年监护制度下之替代决策 |
第一节 替代决策范式下之监护模式 |
一、医疗监护模式 |
二、完全监护模式 |
第二节 替代决策范式之主要内容 |
一、以法律家长主义为理论基石 |
二、以剥夺行为能力为前提 |
三、以监护人决定为中心 |
四、践行最大利益原则 |
第三节 替代决策范式在当代背景下存在的问题 |
一、理论基础不符合现代人权理念 |
二、行为能力定型化的僵硬性 |
三、监护模式忽视本人人身权益和意愿 |
第二章 成年监护决策范式新发展之协助决策 |
第一节 监护理念转变的背景 |
一、20 世纪70 年代国际残疾人权利运动 |
二、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第12 条及一般意见 |
第二节 协助决策范式之域外考察 |
一、普通法系国家之立法实践 |
二、大陆法系国家(地区)之立法实践 |
第三节 域外实践下协助决策之内容与经验教训 |
一、域外协助决策的内容 |
(一)以被监护人为中心的监护理念 |
(二)坚持有行为能力推定 |
(三)践行必要性与补充性原则 |
(四)协助决策范式下的协助人与被协助人 |
二、域外实践的经验与教训 |
第四节 我国协助决策范式的现状与启示 |
一、我国协助决策的实践困境 |
(一)无行为能力制度与公约要求不符 |
(二)尊重自我决定权与最大利益相冲突 |
(三)监护手段单一,不符合“协助”要求 |
(四)监护的启动与运行缺乏程序保障 |
二、域外经验对我国立法与司法的启示 |
(一)法理上的启示 |
(二)立法上的启示 |
第三章 我国成年监护范式转化之路径 |
第一节 范式转化在现有立法中的具体路径 |
一、对行为能力类型的限缩和扩张解释 |
二、对尊重本人意愿原则进行扩张解释 |
第二节 未来立法时对协助决策范式的二层级构建 |
一、限制行为能力下的协助型监护模式 |
(一)贯彻司法干预原则 |
(二)多元化的监护人及其职责 |
(三)扩充被监护人范围 |
二、无行为能力下的替代型监护模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承担的科研任务与主要成果 |
致谢 |
个人简历 |
(7)英国大学生资助政策改革研究:2010-2020(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提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问题 |
(三)核心概念界定 |
二、文献综述 |
(一)国外研究 |
(二)国内研究 |
(三)研究评论 |
三、研究意义、重难点与创新点 |
(一)研究意义 |
(二)研究的重难点 |
(三)研究的拟创新点 |
四、研究设计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英国大学生资助政策的源起与蜕变 |
一、英国大学生资助政策的发展契机 |
(一)资助理念的源起 |
(二)初具雏形:资助政策的制定 |
二、资助事业的危机与蜕变 |
(一)改革前奏:“滞涨危机” |
(二)十年蜕变:“贷学金加助学金” |
(三)徘徊前进:“收费加贷学金” |
(四)跨越成熟:“先上学后付费”与“差异收费” |
第二章 2010—2020英国大学生资助政策的矛盾与改革 |
一、“脱欧”对英国高等教育的影响 |
(一)高等教育经费削减,学费飙升 |
(二)资助政策变化,生源流失 |
(三)“积分制”移民新政,人才需求扩张 |
二、2010年后英国大学生资助政策的内容与改革 |
(一)资助主体 |
(二)资助对象 |
(三)资助方式 |
三、“脱欧”抉择背后的多重透视 |
(一)历史文化根源 |
(二)财政问题 |
(三)政治动机 |
(四)社会问题 |
第三章 现行英国大学生资助政策的特点及改革趋势 |
一、现行英国大学生资助政策的特点 |
(一)资助政策法制化 |
(二)资助模式多元化 |
(三)贷款风险分担机制健全 |
(四)贷款回收系统完备 |
二、英国大学生资助政策的改革趋势探析 |
(一)短期内资助紧缩,资助对象再审视 |
(二)拓宽资助渠道,资助政策更灵活 |
(三)接轨国际,探寻新合作关系 |
第四章 英国大学生资助政策改革对我国的启示 |
一、推进大学生资助政策法制化 |
(一)明确立法位阶 |
(二)深化资助普法宣传 |
二、广开大学生资助源 |
三、推进教育治理理念的现代化 |
(一)深化“管办评分离”改革 |
(二)“大数据”隐形资助育人 |
四、完善贷款回收机制 |
(一)建立和完善专门的学生贷款机构 |
(二)加快个人征信系统建设 |
(三)诚信教育与信用意识培养并重 |
五、“数量”普及与“质量”精英并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学期间所发表的文章 |
(8)瑞士法上生态损害的预防和救济体系(论文提纲范文)
一、前言 |
二、生态损害公、私法救济立法进程 |
(一)公法立法上的成果 |
(二)私法上的尝试 |
三、公法路径——“原因者付费”原则 |
(一)广义的“原因者付费”原则 |
(二)狭义的“原因者付费”原则 |
1. 概述 |
2.“原因者”释义 |
3. 哪些“措施”之费用可转嫁 |
(三)“原因者付费”原则的实现 |
四、私法路径——侵权损害赔偿 |
(一)侵权法全面修订与生态损害赔偿 |
(二)《基因技术法》与生态损害赔偿 |
(三)联邦法院的判决 |
五、公、私法路径之思考 |
(一)公、私法司法适用上的差异 |
(二)瑞士法采公法路径的原因 |
(三)我国生态损害救济路径 |
六、环保组织的地位 |
(一)环保组织与行政公益诉讼 |
(二)环保组织与民事诉讼 |
七、结论 |
(9)联合国残疾人权利主流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意义 |
1.1.1 理论意义 |
1.1.2 实践意义 |
1.2 研究背景 |
1.3 研究现状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4 研究方法 |
1.4.1 语义分析的方法 |
1.4.2 历史研究的方法 |
1.4.3 比较研究的方法 |
1.5 创新点 |
1.6 研究不足 |
第2章 联合国残疾人权利的主流化现象探析 |
2.1 联合国残疾人权利主流化的缘起和发展历程 |
2.2 残疾人权利主流化的概念界定 |
2.2.1 残疾含义 |
2.2.2 人权的含义 |
2.2.3 残疾人权利主流化的内涵 |
2.3 残疾人权利主流化的判断标准 |
2.3.1 残疾人的参与 |
2.3.2 残疾人的权利 |
2.3.3 残疾人的需要 |
2.3.4 监测评估方案 |
2.3.5 无间隔政策 |
2.4 残疾人权利主流化的理论基础 |
2.4.1 利益集团博弈理论 |
2.4.2 社会学理论 |
2.4.3 发展伦理学 |
2.4.4 残疾人经济学 |
2.5 残疾人权利主流化的核心价值 |
2.5.1 尊严 |
2.5.2 正义 |
2.6 联合国残疾人权利主流化取得的进展 |
2.6.1 人权文书较完善 |
2.6.2 监督机制较健全 |
2.6.3 执行程序较全面 |
2.6.4 伙伴关系正在结成 |
2.7 联合国残疾人权利主流化存在的缺陷 |
2.7.1 理念认识需深入 |
2.7.2 全系统行动计划缺失 |
2.7.3 具体效果难以衡量 |
2.7.4 高质量数据缺乏 |
2.7.5 监督机制功能重叠 |
2.8 结论 |
第3章 《残疾人权利公约》对残疾人权利主流化 |
3.1 《公约》的出台与残疾人权利的主流化 |
3.1.1 秘书长 |
3.1.2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
3.1.3 社会发展委员会 |
3.1.4 人权委员会 |
3.2 《公约》内容对残疾人权利的主流化 |
3.2.1 权利设定的全面性 |
3.2.2 义务承担的广泛性 |
3.2.3 机构对残疾人权利主流化的依据 |
3.3 《公约》框架下的合作对残疾人权利的主流化 |
3.3.1 互动对话 |
3.3.2 咨询和协助 |
3.4 落实《公约》以促进残疾人权利主流化的建议 |
3.4.1 联合国机构更多地参与公约缔约国会议 |
3.4.2 加强《公约》机构间支助小组成员的合作 |
3.4.3 应以《公约》的角度促进《2030议程》 |
3.4.4 扩大联合国系统主流化检查的范围 |
3.4.5 精简报告机制 |
3.4.6 更新残疾用语 |
3.5 结论 |
第4章 人权理事会UPR对残疾人权利主流化 |
4.1 建立对残疾人权利的主流化 |
4.1.1 防止权利边缘 |
4.1.2 提供交流平台 |
4.1.3 提供监督途径 |
4.2 审议依据对残疾人权利的主流化 |
4.2.1 促使更多国家加入《公约》 |
4.2.2 促使国家制定或修改残疾人法律 |
4.2.3 监督政策落实 |
4.3 审议主体对残疾人权利的主流化 |
4.3.1 对欧盟国家的监督 |
4.3.2 对日本的监督 |
4.4 审议内容对残疾人权利的主流化 |
4.4.1 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保护的监督 |
4.4.2 对受教育权保护的监督 |
4.4.3 对无障碍环境权保护的监督 |
4.4.4 对工作权保护的监督 |
4.4.5 对社会保障权保护的监督 |
4.5 后续行动对残疾人权利的主流化 |
4.6 UPR促进残疾人权利主流化的举措 |
4.6.1 重视国家报告磋商过程 |
4.6.2 补充UPR审议的专业性 |
4.6.3 完善人权理事会的建议权 |
4.6.4 提高互动对话的质量 |
4.6.5 保障非政府组织权益 |
4.6.6 制定监测评估体系 |
4.7 结论 |
第5章 人权高专办对残疾人权利主流化 |
5.1 职能定位对残疾人权利主流化 |
5.1.1 推动纳入普遍定期审议的主流 |
5.1.2 支持纳入特别程序的主流 |
5.1.3 纳入人权顾问工作的主流 |
5.1.4 融入和平特派团工作的主流 |
5.2 机构设置对残疾人权利主流化 |
5.2.1 司级部门的推动 |
5.2.2 区域办事处的促进 |
5.2.3 国家办事处的落实 |
5.2.4 国家机构股的帮助 |
5.2.5 快速反应股的支持 |
5.2.6 民间社会股的促进 |
5.3 研究内容对残疾人权利主流化 |
5.3.1 推动纳入国际规范框架的主流 |
5.3.2 专题研究落实《公约》 |
5.3.3 撰写书籍扩大宣传 |
5.4 合作范围对残疾人权利主流化 |
5.4.1 加强联合国机构间的合作 |
5.4.2 加强与国家的合作 |
5.4.3 重视与非政府组织合作 |
5.4.4 注重与企业合作 |
5.5 人权高专办促进残疾人权利主流化的举措 |
5.5.1 解决法律障碍 |
5.5.2 出台共识文件 |
5.5.3 制定操作政策 |
5.5.4 扩大合作范围 |
5.5.5 纳入人道主流 |
5.5.6 统一实践决议 |
5.5.7 重点监督落实 |
5.5.8 增强协调能力 |
5.6 结论 |
第6章 《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对残疾人权利主流化 |
6.1 残疾人权利主流化载入《2030议程》的理论解读及联合国的努力 |
6.1.1 世界主义 |
6.1.2 全球治理 |
6.1.3 联合国的努力 |
6.2 《2030议程》确定的残疾人权利主流化目标 |
6.2.1 受教育权的主流化 |
6.2.2 就业权的主流化 |
6.2.3 无障碍环境权的主流化 |
6.3 落实《2030议程》残疾人权利主流化的理念 |
6.3.1 以人为中心 |
6.3.2 包容性发展为着力点 |
6.3.3 以国际法为依据 |
6.3.4 以统筹兼顾为方式 |
6.3.5 以全球伙伴关系为支撑 |
6.4 落实《2030议程》促进残疾人权利主流化的建议 |
6.4.1 亟需制定全系统战略行动计划 |
6.4.2 加强经济和社会事务部协调中心的功能 |
6.4.3 加强社会发展委员会的作用 |
6.4.4 专门机构开展2030行动框架 |
6.4.5 成立关注残疾人地位的机构 |
6.4.6 加强联合国秘书处新闻部对残疾人的宣传 |
6.4.7 收集精准高质量数据 |
6.4.8 健全审查和后续行动机制 |
6.5 结论 |
第7章 中国参与联合国残疾人权利主流化的进程 |
7.1 中国参与联合国残疾人权利主流化的战略定位 |
7.1.1 勇敢的领跑者 |
7.1.2 睿智的建设者 |
7.1.3 共赢的合作者 |
7.2 中国推动联合国残疾人权利主流化取得的进展 |
7.2.1 全面履行国际条约义务 |
7.2.2 积极落实UPR的建议 |
7.2.3 积极落实《2030议程》 |
7.3 中国推动联合国残疾人权利主流化的潜在挑战 |
7.3.1 主流化的理念尚未深入 |
7.3.2 主流化的落实仍显乏力 |
7.4 中国促进联合国残疾人权利主流化的优化路径 |
7.4.1 加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指引作用 |
7.4.2 推动联合国残疾人机制的整合 |
7.4.3 推动残疾人权利纳入国际援助框架主流 |
7.4.4 研究区域组织加入《公约》的可行性 |
7.4.5 整合与联合国机构的合作 |
7.4.6 构建中国国家人权机构 |
7.4.7 完善法律制度 |
7.4.8 开展宣传活动消除意识障碍 |
7.5 结论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博士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10)从特殊教育到全纳教育的发展历程及对中国的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论文选题的缘由 |
第二节 研究目的与意义 |
第三节 国内外研究综述 |
第四节 核心概念界定 |
第五节 研究的理论基础 |
第六节 研究内容及方法 |
第一章 古代国外特殊教育的萌生及发展特点 |
第一节 中世纪以前国外特殊教育的萌生及特点 |
一、中世纪以前国外特殊教育萌生的状况 |
二、中世纪以前国外特殊教育萌生的特点 |
第二节 中世纪国外特殊教育某一特定类型的萌生及特点 |
一、中世纪国外特殊教育某一特定类型萌生的状况 |
二、中世纪国外特殊教育某一特定类型萌生的特点 |
第三节 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时期国外特殊教育的普遍萌生及特点 |
一、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时期国外特殊教育的普遍萌生状况 |
二、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时期国外特殊教育普遍萌生的特点 |
第二章 近代国外特殊教育的确立及发展特点 |
第一节 近代国外听障教育的确立及发展特点 |
一、近代国外听障教育的发展状况 |
二、近代国外听障教育发展的特点 |
第二节 近代国外视障教育的确立及发展特点 |
一、近代国外视障教育的发展状况 |
二、近代国外视障教育发展的特点 |
第三节 近代国外智障及其他教育的确立及发展特点 |
一、近代国外智障及其他教育的发展状况 |
二、近代智障及其他教育发展的特点 |
第三章 现代国外特殊教育向全纳教育的发展及特点 |
第一节 欧洲现代特殊教育向全纳教育的发展及特点 |
一、现代英国特殊教育向全纳教育的发展及特点 |
二、现代芬兰特殊教育向全纳教育的发展及特点 |
第二节 现代美洲特殊教育向全纳教育的发展及特点 |
一、现代美国特殊教育向全纳教育的发展及特点 |
二、加拿大特殊教育向全纳教育的发展及特点 |
第三节 亚洲现代特殊教育向全纳教育的发展及特点 |
一、新加坡特殊教育向全纳教育的发展及特点 |
二、日本特殊教育向全纳教育的发展及特点 |
第四章 从特殊教育到全纳教育的发展对中国的启示 |
第一节 从特殊教育到全纳教育的发展趋势对中国的启示 |
一、从特殊教育到全纳教育理念的发展 |
二、从特殊教育对象到全纳教育对象的发展 |
三、从特殊教育师资到全纳教育师资培养的发展 |
四、从特殊教育到全纳教育关注重点的发展 |
第二节 从特殊教育到全纳教育的发展历程对中国的启示 |
一、对我国全纳教育观念的转变和法律法规制定的启示 |
二、对中国全纳教育社会支持体系建设的启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介及论文发表情况 |
四、《瑞士残疾人平等法》开始实施(论文参考文献)
- [1]残疾青少年体育权利保障研究[D]. 徐幼松. 江西师范大学, 2021(12)
- [2]论性骚扰的刑法规制[D]. 董尚书.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7)
- [3]基于流线组织的冬奥场馆及场地无障碍设计研究[D]. 王浴安. 天津大学, 2020(02)
- [4]欧洲适应性体育教师专业化研究[D]. 彭续文. 江西师范大学, 2020(11)
- [5]女政治家在蒙古国的地位和作用研究[D]. Erdenebat Munguntovch. 山东大学, 2020(02)
- [6]成年监护决策范式之转化 ——从替代决策到协助决策[D]. 张凤娟. 福建师范大学, 2020
- [7]英国大学生资助政策改革研究:2010-2020[D]. 刘丹. 西南大学, 2020(02)
- [8]瑞士法上生态损害的预防和救济体系[J]. 梁神宝. 法治研究, 2020(02)
- [9]联合国残疾人权利主流化研究[D]. 孟凡娟. 北京理工大学, 2018(07)
- [10]从特殊教育到全纳教育的发展历程及对中国的启示[D]. 辛菱霞. 宁夏大学, 201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