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西部生态农业的外部性损害与国家补偿法律制度片论(论文文献综述)
王清芝[1](2020)在《我国耕地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完善研究》文中指出作为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耕地是一种兼具农产品生产功能和生态服务功能的复合性资源。耕地资源的数量和质量决定着耕地实现生产、生态双重功能的能力。然而,长期以来耕地的经营者——农民由于发展权受到严重的挤压,在农业生产活动中倾向于经济利益最大化的耕地模式,因此导致耕地生态环境持续受损,从而引发水土流失、土壤结构破坏、国家粮食安全问题等一系列连锁反应。现行法律制度下各级政府仅凭传统行政手段已难以应对相关问题,完善耕地生态补偿法律制度迫在眉睫。在2008年《中共中央关于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建立健全农业领域生态补偿制度之后,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进一步明确要求分领域重点完成耕地生态保护补偿工作,耕地生态补偿试点在多地陆续展开。与此同时,我国生态补偿立法工作也在积极探索中,但至今仍无实质性法规文件出台。新时代背景下,耕地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理论和实践研究,需要学界系统思考并作出合理回应。本文从我国耕地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发展实践出发,在充分梳理耕地生态补偿现有研究动态后,剖析目前研究成果的价值与不足,论证了耕地生态补偿的内涵、特殊性及其法律制度的现实意义,并探究耕地生态补偿制度发展完善的相关法理依据。客观而言,我国目前耕地生态补偿立法和实践已取得一定成效,但仍存在缺乏明确依据、法律关系主体不明、补偿方式及补偿标准类型化不足、资金机制运行不畅等问题。在现实问题下,本文进一步探究耕地生态补偿现实困境的深层原因,比较并借鉴国外耕地生态补偿的先进模式和制度经验,进而提出我国耕地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议。认为正外部性为耕地生态补偿的启动标准,同时可适当对负外部性进行补偿;确定国家为主要的补偿主体,政府作为国家的“代理人”实施具体的补偿功能,发展权受到限制的地区及农民则为补偿受益主体;在耕地生态补偿标准的核算方面,提出应从耕地生态系统服务价值以及直接投入、机会成本两方面进行核定,通过运用多元化的补偿方式、差异性资金支付模式和多元化融资机制,以促进耕地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刘臻[2](2020)在《少数民族地区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法律制度研究 ——以清江流域为例》文中研究说明近年来,随着我国生态法治的逐步完善,以及各相关部门对自然环境的保护力度加大,在一定程度上有效遏制了自然环境不断恶化的趋势。但是,在流域生态治理领域,由于流域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加之生态保护补偿法律制度的不够完善,依然存在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严重阻碍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尤其是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多处于流域中上游,资源丰富、经济落后,与流域下游发达地区之间生态利益分配矛盾突出,亟待通过完善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法律制度,来实现生态保护补偿涉及主体之间的利益均衡,从而构建和谐稳定的发展环境,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本文以少数民族地区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法律制度为研究对象,以清江流域为例,紧扣流域生态价值这一核心理念,力图突破成规,进行制度创新研究。首先对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的内涵、性质、类型和特征等核心概念进行了厘定和分析,并对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的理论基础进行梳理,包括环境正义理论、外部性理论、整体性理论和法治理论,以全面了解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法律制度的基本概况。然后重点以清江流域为例来进行具体分析。通过研究发现,清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存在的问题呈现出多样性:主要包括补偿主体不明、补偿方式单一、补偿标准模糊、补偿力度不够等,而这些问题的原因则是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综合导致。主观上是由于政府的事权配置欠妥及法律制度的欠缺;客观上主要是少数民族地区资源保护与开发的矛盾更为突出。要解决上述问题,有必要借鉴国外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的先进法律制度,如英美法系中的美国、澳大利亚,大陆法系中的德国和俄罗斯等,这些国家在流域综合性管理、流域资源分配等方面都探索出了有益的经验,体现在主体责任明确、法律体系完善和偿标准统一等方面,这些经验无疑对我国具有启示意义。为此,应从立法价值取向、立法模式、运行机制及具体规则等方面着手来完善少数民族地区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法律制度,以更好地推进该地区的生态文明建设。
王军[3](2018)在《中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研究》文中提出自人类诞生以来,耕地资源就为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最基本的空间条件,并在人类进入农耕文明后,成为了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满足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营养需求。在未来的相当长时期内,科技进步仍难以保证人类离开耕地产品而独立存在,因而,耕地保护仍将是当代经济研究不可回避的重要问题。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我国的工业化和城镇化水平得到了迅速地提高,一方面,仍在很大程度上延续了“路径依赖”的惯性,农业与工业、乡村与城市的不平衡发展掠夺农业和乡村改以掠夺土地的高地耗的城镇化新的方式而不再是工业产品价格剪刀差的方式,换取经济的快速增长、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迅速发展;与此同时,也因农业经营的比较收益较低以及社会总体环境意识的薄弱,导致了我国耕地数量和质量的不断下降,粮食安全和食品安全问题突出,成为制约我国“新五化”(1)同步发展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因素(2)。另一方面,耕地保护一直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中共十九大报告更是进一步强调:“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2016年的最新统计数据显示,在我国96.78亿亩农业用地中耕地仅有20.24亿亩,且耕地质量的整体水平不高,优等质量的耕地仅占耕地总面积的27.3%(3)。这表明我国耕地质量的保护与提升刻不容缓。因而,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的实现,不仅有利于解决当下我国面临的粮食安全、食品安全和生态环境问题,更有助于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千秋大业。耕地质量的保护与提升是一个值得阐拓探索的“新时代立论”。我国经济进入了“新常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我国的社会主要矛盾由“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变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这对耕地质量会产生两个方面的影响:一是人民的生活水平提高了,对于绝大部分人民群众来说,吃饱已经不是问题了,重要的是如何吃好,即吃到绿色无污染的农产品,这必然要求我国进一步提升耕地的质量,为健康农产品提供必要的生产基础;另一方面,我国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不仅体现在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即城乡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农村、农业、农民发展还相对不充分;地区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中西部地区相对东部发展还不充分;更体现在经济发展、社会发展和人类发展一定程度上的不平衡、经济发展、社会发展和人类发展不同程度的不充分等诸多方面。其中,具体到耕地问题上也存在耕地数量保护和耕地质量保护的不平衡、中高质量的耕地供给不充分、生态环境治理不充分及其与经济高质量增长和发展的不匹配。进而言之,从经济增长和发展来看,我国经济发展的重心已经转移到经济增长的质量上面来了,而农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必然会首当其冲,而农业要想发展,离不开优质的耕地,这需要我们来提升耕地质量。此外,我国的劳动和生产技术都得到了长足的进步,也要求耕地与这些先进的生产要素进行匹配,即实现进一步的均衡。论文基于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和政治经济学的基本原理,运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并适当借鉴西方经济学的相关理论和分析工具,探讨我国GDP的快速增长、耕地保护倡导的趋强与耕地质量的愈益下降这一矛盾现象背后的内在形成机理以及现有耕地保护制度低效运行的成因,对我国未来耕地(1)质量保护与提升的实现提出对策建议,以期为我国未来经济社会实现人口、资源与环境和谐共生的可持续发展作出些微努力和贡献。论文共分为8章,其中第2、3、4、5章为论文的核心内容:第一章为导论。主要说明本文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和研究目的,明确文章的核心概念,梳理国内外相关的研究文献并进行简要评价,确定研究思路与方法,指出本文可能的创新与不足。第二章为相关理论基础与理论分析框架。第一节概括梳理与本文研究密切相关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相关理论、古典及新古典经济学相关理论、新制度经济学相关理论等基础理论,并介绍理论与本文研究主旨之间的内在联系。第二节构建了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的一般性理论分析框架,即运用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方法论中“存在——意识——行为”和“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思维逻辑和研究框架,基于“环境(环境分析)——行为(行为选择)——方式(实现方式)”的理论逻辑链条,构建一个可以解释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的理论分析框架。后文的第3、4、5章即为此理论分析框架的延展分析与具体应用。第三章为中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的环境分析。在实践中,耕地质量的保护与提升需要不同的内外部环境来为其创造条件,这亦是耕地质量保护和提升的现实动因。在此部分,从自然与技术环境(生产力维度)、制度与经济社会环境(生产关系及其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维度)两个层面来进行展开。其中,自然环境主要是指气候、土壤等自然条件的变化;技术环境主要是指我国的总体技术水平和耕地质量相关的技术水平;经济社会环境主要包括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粮食安全和食品安全的现实需要;制度环境涵盖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相关的我国土地制度、农村税费制度、耕地征收补偿制度等正式制度和政府发展理念深化、社会生态环境需求的日益高涨等非正式制度的变化与发展。这三个方面的外部环境及其内在不同组成部分会对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产生有利或者不利的影响,这也就决定了下一章中不同相关利益主体的行为选择。第四章为中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的行为分析。第一,在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基础上,对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的利益相关者进行了识别,认为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涉及政府(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生产与经营主体和社会第三方主体等多类型主体。第二,分别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利益目标和行为选择入手,阐明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利益差异,并厘清了地方政府在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中的双重行为。第三,耕地质量出现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空心化”,主要是因为2006年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村集体经济控制力进一步弱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的利益共容机制日益缺失,难以形成集体行动。第四,农业经营与生产行为主体具有有限理性,以收入增加为目标,以成本收入分析为决策逻辑,从根本上缺少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的内在动力。第五,社会公众的环保意识日益觉醒,良好生态环境的需求日益高涨,虽然其不一定和耕地发生直接的联系,但是其往往通过食品安全问题与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密切联系起来。鉴于此,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的状况、水平乃至程度无不受到上述多类型主体共容利益的影响,它们各自利益的实现无不和共容利益(1)间的拟合程度相关。为此,基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适时调整、改革,以制度体制安排、体制机制创新、包括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影响经济社会环境,借力于多种激励和约束机制规范各利益主体的行为,通过制度保障引导、促成各利益主体共容利益的一致性。因此,我们在为中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进行制度安排和制度设计时,应以共容利益为基础,分层次、多角度挖掘各利益主体的私利与共容利益的集合,重建社会共容利益体。第五章为中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的方式(2)分析,即各种行为主体分别通过什么样的方式来实现耕地质量的保护与提升。具体来看:第一,要进一步完善上层建筑系统,进一步强化政府的绿色发展理念,深化地方政府以绿色GDP为核心的考核体系;构建完善的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的法律法规体系;重新梳理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中的政府与市场关系,将市场机制的作用与政府规制有机结合,进一步强化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政策的执行力和监管力度。第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具有重要的作用,而农村集体资产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基础,需要通过探索市场经济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有效实现形式、或财政支农资金转化为农村集体资产等方式形成和壮大农村集体资产,以此来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而更好的发挥其在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中的中坚作用。第三,重构农业生产与经营主体的利益激励与约束机制,从农业内部来看,就是大力发展生态农业,让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和农业绿色发展(3)有机的结合起来,从而实现协同发展;从农业外部来看,由于农业的比较收益相对较低,需要政府加强相关的补贴力度。此外,针对可能的耕地破坏行为实施必要的约束。第四,进一步培育社会公众的环境保护尤其是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的意识,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最后,基于上述分析,试图实现“政府、市场和社会”三个中心的协同治理,其中,政府维度主要包括中央和地方政府,市场维度主要包括农业生产与经营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社会维度主要包括NGO组织和社会公众等。第六章中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一个历史演进的视角。从历史发展视角研究1949年以来我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的发展过程。总体来看,我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经历了“爱护与改善——维持与利用——弃损(1)与恶化——遏制与维护——保护与提升”的不完整的倒“S”型动态调整过程,之所以不完整是因为上升阶段尚处于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具体表现为如下五个阶段:第一阶段为1949-1978年耕地质量的爱护与改善阶段,其中,1949-1952年为耕地质量的恢复和爱护期,一方面,修复长期战争和地主雇佣生产方式带来的耕地破坏,另一方面,广大贫苦群众通过土改获得了耕地,其在生产中更加爱惜其质量;1953-1978年为耕地质量的公共物品属性的改善期,人民公社建立,逐步壮大了农村集体经济,进行了大量的基本农田水利建设,做的是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的一些基础性工作。第二阶段为1978-1984年耕地质量的维持与利用阶段,这一时期耕地质量的公共物品属性遭到破坏,但是耕地质量的私人物品属性得到了提升,总体来看,耕地质量处于一个总体的维持与利用阶段。第三阶段为1985-2005年耕地质量的弃损与恶化阶段,这一时期耕地质量的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属性都遭到不同程度的恶化。第四阶段为2006-2010年耕地质量的遏制与维护阶段,随着2006年农业税的取消,集体经济的进一步弱化,加剧了耕地质量公共物品属性的破坏程度,但是耕地的价值开始显现,农民更为重视拥有“准所有权”的耕地质量的保护与提升。第五阶段为2011年至今耕地质量的保护与提升阶段,这一时期多方主体开始合力来促使我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的实现。随后,基于时间序列数据和省级截面数据,对我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政策进行必要的绩效评价。第七章为发达国家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的经验借鉴。分别选取大农业代表的美国、小农业代表的日本和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极具特色的以色列为研究样本,分析了其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的主要举措,并提炼了各国的主要特点,希冀给我国的耕地质量的保护与提升提供启示。第八章为政策建议部分,这部分主要总结本文的主要研究结论,提出可行的政策建议,并对本文可行的后续研究进行了展望。论文可能有以下3点创新之处:(1)对耕地质量的属性进行了重新的思考和界定。耕地质量具有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的双重属性。私人物品质量是指耕地质量里面需要耕地的所有者和经营者进行保持和维护的因素,主要包括地力质量维度和空间质量维度里面的私人物品维度;而公共物品质量是指耕地质量里面具有公共物品属性的相关因素,难以单靠耕地的所有者和经营者来保证,主要包括空间质量维度里面的公共物品维度、工程质量和生态环境质量。并根据这一定义,对我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问题的发展历程、保护方式等进行了新的思考与阐述。进而发现,可持续发展使耕地质量的保护与提升既是敬畏和遵崇自然规律基础上有效利用自然环境的循环力量使自然生态系统具有持续的能力和张力;更是基于“人口——资源——环境链条”作为一个整体的价值的认知,更多地联系到重视构建人类的世代发展、资源与环境的和谐共存关系的价值与意义对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多层次价值的全面认知,从而在理论上为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和人口、资源和环境更紧密地联系、实现可持续发展提供理论基础,在实践中把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全面纳入社会经济发展的各个方面和全过程之中提供政策依据。(2)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分析方法,构建了一个“环境——行为——方式”的分析范式,从方法论角度论证了选择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的原因。并构建了一个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实现机制的理论分析框架,形成了社会科学视角围绕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的详细而系统地研究。从环境分析、行为分析和方式分析等三个有机构成的研究系统出发,研究了一般性实现机理和具体实现过程,理论和现实紧密结合,阐证了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的演变与实现。(3)为弥补现有耕地保护质量维度相关政策绩效评价的阙如,借用数据包络分析方法对我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的政策绩效进行了系统地评价与研究,由此分析刻画了我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政策绩效的历史演变、区域差异和存在的问题,从而为我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政策的改良和优化提供一定程度的实证支撑。
赵颉[4](2017)在《生态补偿制度应对西部贫困问题研究》文中指出我国西部地区地处深远内陆,在拥有着丰富资源的同时,也具有地形崎岖,生态敏感脆弱的特点。远离海洋、气候恶劣使得西部地区本身存在许多环境问题,这已经使西部成为了我国发展进程上最为困难的一环,不仅是西部地区存在生活环境恶劣、生存压力大、经济发展缓慢的情况,全国范围内也出现了阻碍社会发展的严重问题。然而,在这种情况下,西部地区仍然向东部地区输送大量资源,东部的发展仍然以牺牲西部的生态环境为代价,并且并没有给西部以相应的补偿。这使得西部发展越来越困难,甚至会形成恶性循环。所以,必须构建西部生态补偿制度。生态补偿制度是为协调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两者关系而逐渐形成的制度,其也在缓解两者矛盾问题的运用中起了重要的作用。目前,许多领域的学者都对生态补偿进行了不同角度的研究,但仍然没有形成系统的理论体系。所以,在西部环境问题越来越严重的今天,从法律层面探讨生态补偿制度,更有利于西部的环境保护以及全国范围内的经济发展。在这样的基础上,如何完善生态补偿制度,使其为解决西部贫困问题成为了重中之重。西部生态环境在西部大开发甚至全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性,必须采取有力措施保护西部和改善生态环境。我国有必要对西部生态效益补偿制度进行系统立法,对补偿的原则、主体、对象、方式、标准等有明确规定。
石莹[5](2016)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经济机理与绩效评价研究》文中认为近年来,依靠资源、劳动力以及资本要素的高投入,我国经济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然而,随着工业化及城镇化进程的加快,资源能源短缺、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恶化等问题日益凸显,成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瓶颈,生态文明建设势在必行。为此,中共十八大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五位一体”总体布局高度,十八届五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生态文明建设己成为我国新时期发展的重要任务与重点领域。鉴于此,对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经济机理及难点问题进行剖析,评价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绩效并探寻其制约因素,从而提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建议具有重要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论文阐释了生态文明的内涵特征,指出生态文明建设是一场涉及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价值观念等方方面面的深刻变革。在此过程中,个体利益和公共利益、地方利益和全局利益、当前利益与和长远利益之间存在矛盾,随着生态文明建设中利益格局调整,政府、企业、消费者为其利益诉求会展开行为博弈。由于生态文明的公共物品属性及外部性问题的存在,市场机制无法自动调节经济主体自发地参与到生态文明建设中来,这就需要通过适当的制度安排来规范和约束经济主体行为,与此同时,还需设计与制度相容的激励结构来协调建设者与收益者的利益关系,调动经济主体的参与动力。根据以上分析,论文构建利益格局—行为选择—制度安排—激励结构的分析框架,进而从上四个方面深入剖析生态文明建设的经济机理,对生态文明建设的难点问题和制约因素进行系统解读。在此基础上,由理论层面落实到现实层面,指出生态文明建设实践要以生产方式、生活方式转变为途径,以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安排为保障,以自然和谐、经济发展及社会稳定为目标,从而依此为逻辑构建评价指标体系,基于主成分分析方法客观评价2003-2012年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实践的总体状态并剖析其影响因素。进一步,论文从我国东部、中部及西部各区域资源、生态环境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差异化背景出发,基于SBM-Undesirable模型对比分析东部、中部与西部不同区域的生态文明建设绩效,并运用Tobit面板数据模型探析经济发展、政治制度、文化观念、城乡社会以及灾害损失五大因素对三大区域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绩效的影响程度,为政策层面不同区域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有效措施提供现实基础。最后,在理论阐释与实证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以协调利益格局为核心,以转变行为方式为基础,以完善制度体系为保障,以健全激励结构为导引的生态文明建设实现路径,并设计包含技术政策、财税政策、产业政策以及金融政策在内的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具体政策工具,进一步针对东、中与西部不同区域生态文明建设情况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论文的创新之处在于:一是构建了生态文明建设经济机理的分析框架。论文以利益格局的核心问题切入,建立利益格局——行为选择——制度安排——激励结构的分析框架,对生态文明建设的研究范式进行了创新型探索。二是评价指标体系的创新。论文在剖析生态文明建设经济机理的基础上,构建以生产方式转变、生活方式转变、正式制度安排、非正式制度安排、自然和谐、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为逻辑的生态文明建设实践的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实现了理论层面阐释与实践层面评价的逻辑相一致。三是评价方法的创新。论文基于SBM-Undesirable-Tobit模型,将期望产出分解为经济效率、生态效率与社会效率,以期更加充分、完整地评估不同区域的生态文明建设绩效差异。并以等权的赋权方法合成包括经济发展、政治制度、文化观念、城乡社会、灾害损失在内的五大影响因素,以期对各区域生态文明建设绩效差异的影响程度进行更加全面、合理的考察。
曹瑞芬[6](2016)在《土地非均衡发展与跨区域财政转移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突飞猛进,GDP总量自2010年起仅次于美国,位列全球第二。然而,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城市扩张速度加快,我国的耕地资源流失非常严重。为保障18亿亩耕地红线,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实行国土空间管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措施。国土空间管制依据土地资源和社会经济发展的比较优势,以行政指令形式限制区域建设用地指标、确定耕地保护任务。其虽然保障了 18亿亩耕地红线,有助于国家粮食安全和生态环境建设,然而由此导致的区域间土地非均衡发展亦不可小觑。限制开发区承担了过多的资源、环境保护任务,而牺牲了自身的发展机会,相关群体利益“暴损”。中央政府是耕地保护政策的主要供给者,地方政府是耕地保护政策的具体实施者,陷入财政困境势必会削弱地方政府保护耕地的积极性,进而减弱耕地保护政策的实施效果。因此,如何调动地方政府保护耕地的积极性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一种有效协调耕地保护与经济发展矛盾的经济激励制度,其通过平衡耕地保护区和非农发展区的财政收入水平,达到耕地保护的目的。我国农村土地整治的资金来源——新增费,实质上就采用的跨区域财政转移支付。通过新增费的缴纳和分配,可以实现地方财政收入的再分配,有利于平衡耕地保护区与非农发展区的财政可支配能力,达到耕地保护的目的。以新增费为载体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实施近15年,其成效如何,应该怎样改进和完善,目前已成为学术界研究的焦点。本文基于地方政府经济福利视角,构建了“国土空间管制是背景——土地非均衡发展是本质——地方财事权非均衡是传导机制——地方财政困境是表现形式——财政转移支付是解决手段——降低土地发展非均衡度、保护耕地是最终目标”的理论分析框架。界定了土地非均衡发展的内涵及其形成机理,构建了土地非均衡发展综合测度模型,并分别从省级、县级两个层面进行实证分析,探讨土地发展非均衡度的时空差异规律;在此基础上,本文进一步选取不同类型典型区域,就土地发展非均衡度对财政转移支付的敏感性进行探讨,以此确定省级/县级行政单位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分配优先序,有重点地分配财政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此外,在构建地方财政困境模型基础上,依据土地非均衡发展与地方财事权非均衡的关系,探讨土地非均衡发展对地方财政困境的作用机理,并分别从省级、县级两个层面进行实证检验;最后,在评价现有的以新增费为载体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耕地保护效果基础上,从优化财政资金分配机制视角,探讨均衡区域发展的中央地方财政转移制度改革和省以下地方财政转移制度改革。具体研究内容和结论如下:首先,本文就土地非均衡发展内涵、综合测度与敏感性分析进行了探讨。该部分对应论文第三章,是本文要解决的两大问题之一。一是概述国土空间管制下土地非均衡发展的内涵,并在此基础上界定本文的研究对象为农地非农发展机会非均衡。二是分别基于用地结构非均衡和土地财事权非均衡视角,构建土地非均衡发展测度模型;并依据两种研究视角下土地发展非均衡度对经济发展水平的贡献度确定其权重,进行加权求和,求算土地综合非均衡度(即土地发展非均衡度);最后,分别从省级、县级两个层面进行实证研究,探讨土地发展非均衡度的时空差异规律,.其中县级层面的研究以湖北省为例。三是在测算土地发展非均衡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省级/县级不同类型区土地发展非均衡度对财政转移支付的敏感性,为财政资金投入优先序的确定提供理论依据。研究结果表明:总体上,我国的土地发展非均衡度较高,约为1.156,但逐年下降;土地发展非均衡度的省际/县际差异显着,且非均衡度较低的地区多分布在经济相对发达区域,非均衡度较高的地区多为经济相对落后的边远地区或以农业生产为主的粮棉油生产大省/县;土地发展非均衡度随着财政转移支付的增加而减少,随着财政转移支付的减少而增加,呈现出一种负相关关系;省级层面上,四种类型区的土地发展非均衡度对财政转移支付的敏感性存在显着差异,中部地区湖北省的敏感性最强、西部地区青海省的敏感性次之、东北地区黑龙江省的敏感性稍低于青海省、东部地区上海市的敏感性最差;县级层面上,四种类型区的土地发展非均衡度对财政转移支付的敏感性同样存在显着差异,鄂中平原区监利县的敏感性最强、鄂西山地宣恩县的敏感性次之、鄂北岗地老河口市的敏感性位列第三、鄂东沿江平原区汉南区的敏感性最差。其次,本文就土地非均衡发展与地方财政困境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探讨。该部分对应论文第四章,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将本文研究的两大内容有机地衔接起来。一是从地方财政状况的基本定义出发,构建地方财政困境模型;并分别基于省级、县级两个层面进行实证分析,探讨地方财政困境的时空差异规律。二是依据土地非均衡发展与地方财事权非均衡的关系,探讨土地非均衡发展对地方财政困境的作用机理,并在前文定量测算土地发展非均衡度与地方财政困境的基础上,分别基于省级、县级两个层面进行实证检验。研究结果表明:时间上,我国的地方财政困境虽较为严重,但有所改善,2009-2013年间地方财事权比重约为0.559,且逐年上升;空间上,我国地方财政困境的省际/县际差异显着,且财政困境较严重的地区主要分布在经济相对落后区域,财政困境相对缓和的地区多为经济发展水平高的区域,说明地方财政状况与经济发展水平紧密相关;由模型估计结果可知,不管是省级层面还是县级层面,土地非均衡发展均会显着加剧地方政府财政困难程度。最后,本文在评价现有的以新增费为载体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耕地保护效果基础上,就均衡区域发展的中央地方财政转移制度改革以及省以下地方财政转移制度改革进行了探讨。该部分对应论文第五章和第六章,是本文要解决的另一重要问题。一是分别从省级、县级两个层面,评价现存的以新增费为载体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耕地保护效果,探讨中央、省级涉农财政资金发挥作用有限的深层次原因。二是遵循地方财权事权相匹配的原则,基于粮食安全、生态安全视角,依据地方政府创造的外溢到本行政区外的事权确定新增费分配数额,分别构建以新增费为载体的中央地方以及省以下地方跨区域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分配优化机制。研究结果表明:以新增费为载体的省际/县际横向跨区域财政转移支付有助于显着减缓耕地资源流失速率,达到耕地保护的目的,但是其发挥的作用非常有限;省级层面上,相比于新增费缴纳,新增费分配的耕地保护效果更好;县级层面上,相比于新增费分配,新增费缴纳的耕地保护效果更好,其对耕地资源流失速率的负效应更大;结合湖北省主体功能区划,新增费缴纳对耕地资源流失速率的负效应在限制开发区域更显着,而新增费分配对耕地资源流失速率的负效应在重点开发区域更显着;我国大部分省份地方政府承担的事权存在外溢效应,理应分配到新增费,其中,贡献度最小的贵州省(仅为0.022%)分配到新增费约595.284万元,而贡献度高达21.46%的黑龙江省相应地分配到新增费约576742.584万元;湖北省大部分县(市、区)地方政府承担的事权存在外溢效应,理应分配到新增费,其中,贡献度最小的房县(仅为0.018%)分配到新增费约163.617万元,而贡献度高达6.296%的监利县相应地分配到新增费约56836.92万元。
宗鑫[7](2016)在《青藏高原东部草原生态建设补偿区域的优先级判别研究 ——以玛曲县、若尔盖县、红原县、阿坝县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草原生态系统作为重要的陆地生态系统之一,为人类经济社会的发展构筑了一道天然的绿色生态屏障,这是农作物、林木等其它植被所难以替代的。青藏高原作为我国四大草原生态功能区之一,其在地形、地貌、水文、地质、土地及自然资源等方面均有别于其它草原生态功能区,而分布于青藏高原东部的广大草原又是我国黄河、长江、怒江、澜沧江等几大水系的发源地和流经区域,这些区域草原生态环境的好坏和自然资源的状况直接关系到下游区域的生态安全。但是,受自然和人为因素的影响,这些区域已经出现了严峻的生态环境问题。为此,国家在这些区域相继实施了一系列的政府主导型的草原生态建设补偿项目,如“退牧还草”工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政策等。然而,通过调查发现,现行的草原生态建设补偿项目在制定和执行的过程中却存在着许多问题,致使执行效果大打折扣。因此,本研究着眼于效率目标,即生态保护效率和补偿资源与资金的使用效率,充分考虑不同微观补偿区域在自然地理环境、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文化习俗等方面存在的空间差异性,以青藏高原东部的玛曲县、若尔盖县、红原县、阿坝县为案例区,展开了草原生态建设补偿区域的优先级判别研究,以期为青藏高原东部的其它区域提供借鉴与指导。研究的主要内容和结果如下:第一,在对相关理论和现有研究进行系统梳理与总结的基础上,运用生态学和经济学思想对草原生态建设补偿的概念内涵进行了界定。在此基础上,对进行草原生态建设补偿区域的优先级判别研究的重要性、准则进行了阐述,给出了优先级判别的概念内涵,并对判别模型及相关参数、在草原生态建设补偿中所处的阶段、工作步骤等进行了构建,以便为案例区的研究提供理论基础和指导。第二,针对案例区现有的草原生态建设补偿项目,在调查反馈的基础上,从成本与收益的角度出发,运用相关博弈理论,分别对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政府与牧民之间的博弈关系进行了分析,从理论分析的角度对案例区现有的草原生态建设补偿项目进行了评价。结果表明:①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补偿存在着诸多不合理的地方,应综合考虑不同区域地方政府的绝对风险规避程度、可观测变量方差、草地资源禀赋和边际期望收益等,制定不同的激励方案;②政府对牧民的补偿也存在不足,可通过引入可置信的承诺,充分重视牧民的经济利益来强化对牧民的激励,提高牧民参与草原生态建设补偿项目的积极性。第三,通过针对案例区的部门访查和问卷调查,以获取的基础数据为基础,依托现有的禁牧补偿和草畜平衡补偿,运用最小数据方法,借助MATLAB R2014a软件模拟了禁牧补偿与禁牧草地生态系统服务(针对案例区实际,以草地水源涵养表征生态系统服务)目标之间的关系,运用牲畜机会成本法,研究了草畜平衡补偿与区域受偿差异性问题。结果表明:①现行的禁牧补偿标准偏低,如果采用模拟出的最佳补偿标准(玛曲县116.13元/亩、若尔盖县160.01元/亩、红原县134.39元/亩、阿坝县128.20元/亩)对牧户进行补偿,几乎能够激励牧户全部自愿禁牧,实现禁牧草地所能达到的水源涵养量的理论目标;②现行的草畜平衡补偿标准也偏低,如果按照估算出的补偿标准(玛曲县28.76元/亩、若尔盖县49.83元/亩、红原县5.21元/亩、8.65元/亩)对牧户进行补偿,玛曲县、若尔盖县、红原县、阿坝县分别执行4.36年、4.89年、4.62年、4.69年就可以使超载的牲畜数量减少到合理载畜量范围之内;③玛曲县、若尔盖县、红原县、阿坝县在禁牧补偿和草畜平衡补偿上存在着明显的空间差异。第四,针对案例区,首先对判别模型中的相关参数(草地水源涵养贡献量、草地退化风险、参与成本)进行了估算,其次运用判别模型分别估算了玛曲县、若尔盖县、红原县、阿坝县的判别系数,并对相关内容(补偿区域的分级、特征、补偿资金的使用效率、补偿的有效性等)进行了分析。结果表明:①应将有限的补偿资金优先分配于玛曲县(1.0886,一级补偿区域),其次分配于阿坝县(0.9208,二级补偿区域),再分配于红原县(0.8665,三级补偿区域),最后分配于若尔盖县(0.5656,四级补偿区域);②玛曲县的补偿效率最高(每立方米水源涵养贡献量需要0.9186元),阿坝县的补偿效率第二(每立方米水源涵养贡献量需要1.0860元),红原县的补偿效率第三(每立方米水源涵养贡献量需要1.1541元),若尔盖县的补偿效率最低(每立方米水源涵养贡献量需要1.7682元)。
刘璇[8](2016)在《金融视角下河北省农业生态补偿问题研究》文中认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但粗放型的发展方式却使我国的农业生态环境遭受了严重的破坏,这也成为制约我国经济长远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农业生态补偿制度逐渐成为专家学者讨论的焦点。河北省农业生态补偿机制的运行主要依靠财政的支持,缺乏市场主体和社会力量的参与,难以形成稳定持续的农业生态补偿长效机制。鉴于外国农业生态补偿中金融业所发挥的重要作用,我省也应将金融纳入到农业生态补偿支持框架中来,使金融与财政相互补充、协同发展,共同促进农业生态补偿可持续。本文主要有以下几个部分:界定农业生态金融补偿相关概念以及农业生态金融补偿与财政补偿的关系;整理总结国内外农业生态金融补偿相关文献资料;分析河北省农业生态补偿现状;探究河北省农业生态金融补偿面临的难题;归纳国外农业生态补偿金融手段和特征;对河北省农业生态金融补偿支持提出建议。研究表明,河北省农业生态补偿机制主要依靠政府财政支持,难以形成持续稳定的长效机制,将金融业纳入到支持体系中来,是农业生态补偿机制可持续的必然选择。但我省农业生态金融补偿机制仍面临诸多难题,如财政与金融投入不足;农村金融供给不足;政策性金融介入不深;环境金融发展缓慢;法律制度缺位等。就此本文提出:提高金融和财政的支持力度;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坚持环境金融市场化方向;提高金融创新意识;设立绿色投资基金;加强农业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建设等。
王楠[9](2015)在《内蒙古赤峰市风电产业开发负外部性利益补偿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近年来,新能源产业因其具有清洁、可再生性等特点被全世界认定为未来传统能源的替代产业,而在新能源利用领域中,风电开发利用投资短建设快、清洁环保、技术成熟度高等特点,目前在多个国家和地区都已表现出了良好的经济前景。我国风能资源优势明显,在当前全球能源短缺的背景下,发展风电对改善我国能源结构、保护生态环境、保障能源安全和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过去的十年,我国迎来了一个风电产业快速发展的黄金时期,但是随着我国风电产业一路高奏凯歌规模不断扩大的同时,风电产业开发也逐渐暴露出种种经济矛盾,成为阻碍我国风电发展的重重障碍。特别是在内蒙古一类的草原地区,风电产业的各种负外部性问题正在给产业开发中的部分利益主体带来持续的经济损失。所以本文着眼于风电产业开发中资源开发、转化及其运行过程中的利益分配矛盾,以现阶段我国风电业发展具有领先水平的内蒙古赤峰市地区为研究对象,针对当地风电产业开发中暴露出的或具有一定地区特殊性、或具有全国普遍性的四类利益受损现象,运用外部性理论对该部分利益受损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并对当前风电产业特殊的利益补偿模式的合理性做出评价,指出其在协调各利益主体间利益分配上的缺失和不足,并针对政府规制行为及市场调节行为在产业开发利益协调及利益分配问题上所起的作用进行探讨,并通过简要的成本。收益分析以及结合实际操作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提出对当前补偿模式的优化方案及进一步消解负外部性的政策建议,力图实现风电产业开发中公平与效率的均衡发展。
罗捷茹[10](2014)在《产业联动的跨区域协调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中国经济经过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的高速增长,在经济总量显着增加的同时,也积累了许多结构性的问题:地区发展差距继续扩大,区域产业结构失衡,产能过剩,环境损害极其严重。改善经济增长方式,调整经济结构,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成为新的经济发展时期中国经济发展的主导方向。产业活动是社会经济活动的主要内容,各区域产业内部企业之间的相互作用、产业的区域布局、产业本身的发展方式、产业与产业之间的互动联系等,对于实现长期可持续的区域协调发展作用重大。随着经济社会开放度的扩大和加深以及现代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产业之间跨区域的经济技术联系越来越密切,跨区域的产业分工与合作关系已经在广泛影响着区域资源的开发和使用效率,建立产业联动的跨区域协调机制,实现产业跨区域高效良性联动,能够从整体上改善产业之间的分工与合作关系,将区域协调发展的目标与规划落实到位。本文以区域经济发展理论、区域分工合作与协调理论、产业关联理论、投入产出理论为指导思想,全面总结了建国以来不同的区域发展战略背景下区域协调和产业联动的基本情况和存在问题,分析了产业联动跨区域协调发展的影响因素、现实基础、动力前提和体制环境,分析了产业联动与区域协调的关系,解析了产业联动的跨区域协调机制的作用机理,研究并提出了构建产业联动跨区域协调的动力机制、运行机制和保障机制。最后,运用投入产出分析方法,以石化产业为例,进行了产业联动的跨区域协调发展机制的实证分析。本文研究的目的是探究如何从全国“一盘棋”的角度,通过合理协调产业之间的跨区域联动关系,优化产业结构和产业动态关系,减少区域之间的利益对抗,增加区域之间的利益分享,获取区域协调发展效应。论文探究了产业跨区域联动的驱动力在哪里,影响因素是什么,产业联动跨区域协调机制的运行机理是什么,推动产业跨区域协调联动需要构建哪些协调机制,用什么科学的方法和数据衡量产业跨区域的联动关系,所形成的研究结论对于中国推进平衡性、协调性、可持续的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实践与政策制定,具有参考价值。
二、西部生态农业的外部性损害与国家补偿法律制度片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西部生态农业的外部性损害与国家补偿法律制度片论(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耕地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2.3 研究成果评述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可能的创新点 |
2 耕地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价值面向 |
2.1 耕地生态补偿的基本内涵 |
2.1.1 生态补偿 |
2.1.2 耕地生态补偿 |
2.2 耕地生态补偿的特殊性 |
2.2.1 补偿目标的冲突性 |
2.2.2 补偿主体的局限性 |
2.2.3 补偿范围的特定性 |
2.2.4 补偿方式的多样性 |
2.3 完善耕地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现实意义 |
2.3.1 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
2.3.2 维持生态系统服务 |
2.3.3 实现耕地的生态价值 |
3 我国耕地生态补偿现有立法与实践发展 |
3.1 我国耕地生态补偿制度现行立法及评析 |
3.1.1 涉及耕地生态补偿制度的相关立法 |
3.1.2 现行立法评析 |
3.2 我国耕地生态补偿制度的地方实践 |
3.2.1 耕地生态补偿试点的基本背景 |
3.2.2 耕地生态补偿试点具体实践与效果 |
4 我国耕地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中现存的问题 |
4.1 耕地生态补偿缺乏明确依据 |
4.1.1 补偿事项规定不明确 |
4.1.2 制度界限模糊 |
4.2 耕地生态补偿法律关系主体不明 |
4.2.1 政府部门的补偿主体难以界定 |
4.2.2 集体土地产权改革中受偿主体复杂 |
4.3 补偿标准与方式缺乏类型化 |
4.3.1 补偿标准不精确 |
4.3.2 补偿方式单一化 |
4.4 耕地生态补偿资金机制运行不畅 |
4.4.1 耕地生态补偿资金来源单一 |
4.4.2 耕地生态补偿资金分配粗放 |
5 国外耕地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经验与启示 |
5.1 发达国家耕地生态补偿法律制度考察 |
5.1.1 美国:土地保护储备计划 |
5.1.2 日本:政府强力引导 |
5.1.3 加拿大:设立耕地环境激励项目 |
5.1.4 德国:以财政转移为主要渠道 |
5.2 国外耕地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经验借鉴 |
5.2.1 以耕地生产的机会成本为依据的补偿标准 |
5.2.2 政府主导的补偿主体 |
5.2.3 商品信用公司为来源的补偿资金 |
5.2.4 政府结合市场的灵活补偿方式 |
6 我国耕地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之完善路径 |
6.1 确立耕地生态补偿的立法原则 |
6.1.1 利益平衡原则 |
6.1.2 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原则 |
6.1.3 需要与现实相结合原则 |
6.2 明确耕地生态补偿的启动标准 |
6.2.1 补偿的基本依据:正外部性 |
6.2.2 补偿的例外:适当补偿负外部性 |
6.3 确定耕地生态补偿的主体范围 |
6.3.1 受偿主体:耕地生态保护中的受限制方 |
6.3.2 补偿主体: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的受益者 |
6.4 核定耕地生态补偿标准 |
6.4.1 以耕地生态系统服务价值划分 |
6.4.2 以直接投入和机会成本划分 |
6.5 创新耕地生态补偿方式 |
6.5.1 创立公平有效的多元补偿方式 |
6.5.2 差异化选择支付方式 |
6.5.3 拓宽融资来源与渠道 |
7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在读期间研究成果 |
致谢 |
(2)少数民族地区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法律制度研究 ——以清江流域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研究现状及述评 |
三、研究思路、方法及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概述 |
第一节 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的厘定 |
一、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的内涵 |
二、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的性质 |
第二节 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的展开 |
一、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的类型 |
二、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的特征 |
第三节 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的理论基础 |
一、环境正义理论 |
二、外部性理论 |
三、整体性理论 |
四、法治理论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清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第一节 清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实施现状 |
一、清江流域生态环境概况 |
二、清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实施现状 |
第二节 清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存在的问题 |
一、补偿主体不明 |
二、补偿方式单一 |
三、补偿标准模糊 |
四、补偿力度不够 |
第三节 清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资源保护与开发的冲突 |
二、政府事权配置欠妥 |
三、法律制度的欠缺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国外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法律制度及启示 |
第一节 英美法系国家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法律制度 |
一、美国密西西比河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法律制度 |
二、澳大利亚墨累-达令河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法律制度 |
第二节 大陆法系国家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法律制度 |
一、德国莱茵河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法律制度 |
二、俄罗斯伏尔加河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法律制度 |
第三节 国外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的启示 |
一、主体责任明确 |
二、法律体系完善 |
三、补偿标准统一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少数民族地区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法律制度构建 |
第一节 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立法的价值取向 |
一、绿色发展 |
二、社会本位 |
第二节 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立法模式选择 |
一、商议性立法模式 |
二、综合性立法模式 |
第三节 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的运行机制 |
一、协同治理机制 |
二、综合决策机制 |
三、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
四、公众参与机制 |
五、监督管理机制 |
第四节 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的具体规定 |
一、明确补偿主体和受偿主体 |
二、确定补偿方式 |
三、建立补偿标准 |
四、认定补偿范围 |
五、明确法律责任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参加学术会议及获奖 |
致谢 |
(3)中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1.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问题的提出 |
1.1.1 耕地在中国的特殊地位、保护传统及政策要求 |
1.1.2 中国耕地质量的基本情况及面临的困境 |
1.1.3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现实意义 |
1.3 基本概念辨析 |
1.3.1 耕地 |
1.3.2 耕地质量 |
1.3.3 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 |
1.4 耕地保护与提升理论谱系:相关文献综述 |
1.4.1 从自然科学视角进行的相关研究 |
1.4.2 从社会学视角进行的相关研究 |
1.4.3 从经济学视角进行的相关研究 |
1.5 研究的思路、方法和内容 |
1.5.1 研究思路 |
1.5.2 研究方法 |
1.5.3 研究的主要内容 |
1.6 可能的创新点及不足 |
1.6.1 可能的创新点 |
1.6.2 不足之处 |
2.相关理论基础与理论分析框架 |
2.1 相关理论基础 |
2.1.1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相关理论 |
2.1.2 古典及新古典经济学相关理论 |
2.1.3 新制度经济学相关理论 |
2.2 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基本理路与分析框架 |
2.2.1 马克思主义视域下的“环境——行为——方式”分析方法 |
2.2.2 基于“环境—行为—方式”分析方法的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一个理论分析框架 |
2.3 本章小结 |
3.中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的环境分析 |
3.1 自然与技术环境分析 |
3.1.1 自然环境分析 |
3.1.2 技术环境分析 |
3.2 社会经济与制度环境分析 |
3.2.1 社会经济环境分析 |
3.2.2 制度环境分析 |
3.3 本章小结 |
4.中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的行为分析 |
4.1 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的利益相关者识别 |
4.1.1 利益相关者理论 |
4.1.2 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的利益相关者构成 |
4.2 政府行为主体的行为分析 |
4.2.1 中央政府的行为分析 |
4.2.2 地方政府的双重行为分析 |
4.2.3 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利益差异与行为选择 |
4.3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行为分析 |
4.3.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面临的现实困境 |
4.3.2 税费改革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保护共容利益缺失 |
4.3.3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弱化带来耕地保护行动不足 |
4.4 农业生产与经营行为主体的行为分析 |
4.4.1 自有耕地类农业生产与经营主体的行为分析 |
4.4.2 承租耕地农业生产与经营主体的行为分析 |
4.5 社会公众的行为分析:食品安全的逻辑链条 |
4.6 本章小结 |
5.中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的方式分析 |
5.1 中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的实现:多中心协同治理 |
5.2 进一步完善上层建筑系统 |
5.2.1 转变政府发展理念,改革和完善地方政府考核体系 |
5.2.2 重构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中的政府与市场关系 |
5.2.3 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
5.2.4 强化宏观监管调控政策导向及执行力 |
5.3 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
5.3.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的重要作用 |
5.3.2 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路径分析 |
5.4 重构农业生产与经营主体的利益激励与约束机制 |
5.4.1 内部激励方式:发展生态农业 |
5.4.2 外部激励方式:加强政府补贴 |
5.4.3 利益约束机制:提高损害成本 |
5.5 引入第三方机制,强化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中的社会力量 |
5.5.1 构建农民耕地保护协会等第三方组织 |
5.5.2 激发社会公众意识,构建社会监督机制 |
5.6 本章小结 |
6.中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一个历史演进的视角 |
6.1 中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的不同演变阶段 |
6.1.1 1949-1978年:耕地质量的爱护与改善阶段 |
6.1.2 1978-1984年:耕地质量的维持与利用阶段 |
6.1.3 1985-2005年:耕地质量的弃损与恶化阶段 |
6.1.4 2006-2010年:耕地质量的遏制与维护阶段 |
6.1.5 2011年至今:耕地质量的保护与提升阶段 |
6.2 中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政策的绩效评价 |
6.2.1 模型简介与指标选取 |
6.2.2 实证结果分析 |
6.3 本章小结 |
7.发达国家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经验借鉴 |
7.1 美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经验借鉴 |
7.1.1 美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的实践 |
7.1.2 美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的特点 |
7.2 日本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经验借鉴 |
7.2.1 日本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的实践 |
7.2.2 日本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的特点 |
7.3 以色列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经验借鉴 |
7.3.1 以色列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的实践 |
7.3.2 以色列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的特点 |
7.4 美国、日本、以色列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对我国的启示 |
7.5 本章小结 |
8.结论与展望 |
8.1 本文的主要结论 |
8.2 实现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的对策建议 |
8.2.1 深化制度改革,优化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的外部环境 |
8.2.2 规范主体行为,引导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的行为选择 |
8.2.3 多中心治理,构建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的实现机制 |
8.3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成果一览 |
(4)生态补偿制度应对西部贫困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我国西部贫困地区环境与经济现状介绍 |
1.1 我国西部生态环境概况 |
1.1.1 对贫困的界定 |
1.1.2 我国西部生态环境现状 |
1.2 西部地区居民贫困化与生态环境退化状况 |
1.2.1 地区贫困加剧生态退化 |
1.2.2 贫困与环境退化互相影响的原因 |
2 生态补偿制度与应对西部贫困问题 |
2.1 生态补偿制度概述 |
2.1.1 生态补偿制度的定义 |
2.1.2 生态补偿的分类 |
2.2 生态补偿制度应对西部贫困问题现状 |
2.2.1 生态补偿在西部发展中的积极影响 |
2.2.2 现有生态补偿制度应对西部贫困的不足 |
2.3 生态补偿制度应对西部贫困问题的重要性 |
2.3.1 可协调西部生态与经济发展 |
2.3.2 是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 |
2.3.3 国家对西部生态补偿的逐渐重视 |
3 国外的生态补偿制度及对西部扶贫的启示 |
3.1 国外生态补偿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
3.1.1 哥斯达黎加森林生态补偿脱贫 |
3.1.2 巴西生态补偿有助于减贫 |
3.1.3 经济发达国家的生态补偿制度 |
3.1.4 国际中对贫困国家的生态补偿 |
3.2 国外生态补偿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3.2.1 生态补偿应当在立法上加以制度化和法律化 |
3.2.2 注重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和市场的调节机制 |
3.2.3 获取生态补偿的手段应当灵活 |
4 生态补偿制度应对西部扶贫的思路 |
4.1 构建西部生态补偿立法体系 |
4.1.1 西部生态补偿法律体系框架 |
4.1.2 国家层面的立法 |
4.1.3 地方层面的立法 |
4.2 确定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应对西部贫困的基本原则 |
4.2.1 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并重原则 |
4.2.2 可持续发展原则 |
4.2.3 事先预防和事后补救相结合的原则 |
4.2.4 开发者保护、受益者补偿原则 |
4.3 生态补偿制度应对西部贫困具体内容的完善 |
4.3.1 对西部生态补偿的目标 |
4.3.2 对西部生态补偿的方式 |
4.3.3 制定科学的生态补偿标准 |
4.3.4 应当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 |
4.4 完善西部生态补偿的相关配套制度 |
4.4.1 建立横向转移支付制度 |
4.4.2 完善耕地保护补偿制度 |
4.4.3 建立西部生态补偿的稳定投入机制 |
4.4.4 公众参与制度 |
4.5 对西部生态补偿的资金来源的规范 |
4.5.1 推进建设多元化的投资 |
4.5.2 西部扶贫专项基金的建立 |
4.5.3 资金的合理使用及管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5)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经济机理与绩效评价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内容及方法 |
1.2.1 研究内容 |
1.2.2 研究方法 |
1.3 研究思路与框架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框架 |
1.4 本文创新点 |
第二章 文献综述 |
2.1 国外相关研究 |
2.1.1 生态文明建设相关理论研究 |
2.1.2 发达国家生态文明建设实践 |
2.2 国内研究动态 |
2.2.1 生态文明的渊源 |
2.2.2 生态文明的概念 |
2.2.3 生态文明的评价指标体系 |
2.2.4 生态文明建设的实现途径 |
2.3 对已有研究的简要评价 |
第三章 生态文明的内涵特征与经济机理分析框架构建 |
3.1 生态文明内涵特征 |
3.1.1 生态文明的内涵 |
3.1.2 生态文明的特征 |
3.2 生态文明建设的经济机理分析框架构建 |
3.2.1 生态文明建设的核心:利益格局 |
3.2.2 生态文明建设的基础:行为选择 |
3.2.3 生态文明建设的保障:制度安排 |
3.2.4 生态文明建设的导向:激励结构 |
第四章 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经济机理剖析 |
4.1 生态文明建设的利益格局解析 |
4.1.1 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存在矛盾 |
4.1.2 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难以两全 |
4.1.3 地方利益与全局利益时有冲突 |
4.2 生态文明建设的行为选择探析 |
4.2.1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行为选择 |
4.2.2 地方政府之间的行为博弈 |
4.2.3 政府与企业的行为选择 |
4.2.4 政府与消费者的行为选择 |
4.2.5 企业与消费者的行为选择 |
4.3 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分析 |
4.3.1 环保立法不健全,执法监管不到位 |
4.3.2 资源环境产权界定模糊,生态补偿制度不健全 |
4.3.3 公众参与意识不强,参与程度不够 |
4.4 生态文明建设的激励结构阐析 |
4.4.1 政府激励有失偏颇 |
4.4.2 企业激励比较匮乏 |
4.4.3 消费者激励明显不足 |
第五章 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实践的总体状态评价 |
5.1 生态文明建设实践的评价逻辑体系 |
5.1.1 生态文明建设的途径:生产与生活方式转变 |
5.1.2 生态文明建设的保障:正式与非正式制度安排 |
5.1.3 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经济、社会与自然协调发展 |
5.2 生态文明建设实践的具体评价指标构建 |
5.2.1 具体评价指标构建的原则 |
5.2.2 具体指标设计及说明 |
5.3 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实践的状态评价 |
5.3.1 评价方法选择与说明 |
5.3.2 数据来源与数据处理 |
5.3.3 指标处理与权重确定 |
5.3.4 2003-2012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实践总体评价结果 |
第六章 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绩效的区域比较分析 |
6.1 各区域资源、生态环境初始禀赋 |
6.1.1 东部地区的资源与生态环境 |
6.1.2 中部地区的资源与生态环境 |
6.1.3 西部地区的资源与生态环境 |
6.2 各区域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绩效评价 |
6.2.1 评价方法的选择 |
6.2.2 数据说明与变量选取 |
6.2.3 2003-2012不同区域生态文明建设绩效评价结果比较分析 |
6.3 各区域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绩效的影响因素分析 |
6.3.1 变量选取与模型设定 |
6.3.2 各区域生态文明建设绩效影响因素的Tobit模型估计结果 |
第七章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对策建议 |
7.1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路径选择 |
7.1.1 以协调利益关系来实现生态文明建设 |
7.1.2 以转变行为方式来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
7.1.3 以完善制度体系来保证生态文明建设 |
7.1.4 以健全激励结构来导引生态文明建设 |
7.2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政策工具 |
7.2.1 强调创新研发的技术政策 |
7.2.2 注重平衡关系的财税政策 |
7.2.3 促进生态转型的产业政策 |
7.2.4 提供绿色支撑的金融政策 |
7.3 各区域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对策措施 |
7.3.1 东部地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对策 |
7.3.2 中部地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对策 |
7.3.3 西部地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对策 |
第八章 结论及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
8.1 主要结论 |
8.2 进一步研究方向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6)土地非均衡发展与跨区域财政转移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 前言 |
1.1 研究背景 |
1.1.1 耕地资源流失背景 |
1.1.2 国土空间管制背景 |
1.1.3 财政转移支付背景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相关研究进展及评述 |
1.3.1 土地非均衡发展 |
1.3.2 农地保有外部效益与外部成本 |
1.3.3 农地保护区际经济补偿 |
1.3.4 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
1.4 研究思路和技术路线 |
1.5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6 研究可能的创新之处 |
2 理论基础及理论分析框架 |
2.1 理论基础 |
2.1.1 外部性理论 |
2.1.2 区域经济不平衡增长理论 |
2.1.3 财政分权理论 |
2.1.4 财政转移支付理论 |
2.2 理论分析框架 |
3 土地发展非均衡度测算及其敏感性分析 |
3.1 土地非均衡发展概述与界定 |
3.2 土地发展非均衡度测算及其敏感性分析 |
3.2.1 土地结构非均衡度 |
3.2.2 土地财事权非均衡度 |
3.2.3 土地综合非均衡度 |
3.2.4 土地发展非均衡度敏感性分析 |
3.3 省级层面土地发展非均衡度测算及其敏感性分析 |
3.3.1 土地结构非均衡度 |
3.3.2 土地财事权非均衡度 |
3.3.3 土地综合非均衡度 |
3.3.4 土地发展非均衡度敏感性分析 |
3.4 县级层面土地发展非均衡度测算及其敏感性分析 |
3.4.1 土地结构非均衡度 |
3.4.2 土地财事权非均衡度 |
3.4.3 土地综合非均衡度 |
3.4.4 土地发展非均衡度敏感性分析 |
3.5 本章小结与讨论 |
3.5.1 本章小结 |
3.5.2 讨论 |
4 土地非均衡发展与地方财政困境 |
4.1 地方财政困境时空差异分析 |
4.1.1 省级地方财政困境时空差异 |
4.1.2 县级地方财政困境时空差异 |
4.2 土地非均衡发展与地方财政困境 |
4.2.1 土地非均衡发展与地方财政困境理论分析 |
4.2.2 模型设定与变量选取 |
4.2.3 省级层面实证分析 |
4.2.4 县级层面实证分析 |
4.3 本章小结与讨论 |
4.3.1 本章小结 |
4.3.2 讨论 |
5 中央地方跨区域财政转移支付量测算及转移支付制度改革 |
5.1 引言 |
5.2 财政转移支付的耕地保护绩效 |
5.2.1 研究假说 |
5.2.2 模型设定和变量选取 |
5.2.3 实证结果及分析 |
5.3 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测算及机制优化设计 |
5.3.1 粮食安全法 |
5.3.2 耕地生态承载力供需平衡分析 |
5.3.3 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模型 |
5.3.4 实证结果及分析 |
5.4 土地发展非均衡度缓解效果 |
5.5 本章小结与讨论 |
5.5.1 本章小结 |
5.5.2 讨论 |
6 地方跨区域财政转移支付量测算及转移支付制度改革 |
6.1 引言 |
6.2 财政转移支付的耕地保护绩效 |
6.2.1 研究假说 |
6.2.2 模型设定和变量选取 |
6.2.3 实证结果及分析 |
6.3 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测算及机制优化设计 |
6.3.1 粮食安全法 |
6.3.2 耕地生态承载力供需平衡分析 |
6.3.3 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模型 |
6.3.4 实证结果及分析 |
6.4 土地发展非均衡度缓解效果 |
6.5 本章小结与讨论 |
6.5.1 本章小结 |
6.5.2 讨论 |
7 研究结论与讨论 |
7.1 研究结论 |
7.1.1 土地发展非均衡度测算 |
7.1.2 土地发展非均衡度对财政转移支付的敏感性分析 |
7.1.3 地方财政困境的时空差异分析 |
7.1.4 土地非均衡发展与地方财政困境 |
7.1.5 以新增费为载体的中央地方财政转移制度的耕地保护绩效评价 |
7.1.6 以新增费为载体的地方财政转移制度的耕地保护绩效评价 |
7.1.7 均衡区域发展的中央地方跨区域财政转移制度改革 |
7.1.8 均衡区域发展的地方跨区域财政转移制度改革 |
7.2 讨论 |
7.2.1 不足之处 |
7.2.2 进一步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7)青藏高原东部草原生态建设补偿区域的优先级判别研究 ——以玛曲县、若尔盖县、红原县、阿坝县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思路、技术路线与方法 |
1.2.1 研究思路 |
1.2.2 研究技术路线 |
1.2.3 研究方法 |
1.3 研究的难点、创新点 |
1.3.1 研究的难点 |
1.3.2 研究的创新点 |
第二章 研究综述及相关理论基础 |
2.1 生态补偿的概念内涵及相关研究综述 |
2.1.1 生态补偿的概念内涵 |
2.1.2 相关研究综述 |
2.2 相关理论基础 |
2.2.1 生态系统的相关理论 |
2.2.2 公共物品理论 |
2.2.3 外部性理论 |
2.2.4 博弈理论 |
2.2.5 契约理论 |
第三章 草原生态建设补偿及其区域优先级判别的基础 |
3.1 草原生态建设补偿基本属性的辨析 |
3.1.1 草原生态建设补偿概念内涵的界定 |
3.1.2 人地补偿与生态系统服务之间的关系 |
3.1.3 人际补偿与生态系统服务之间的关系 |
3.2 草原生态建设补偿区域的优先级判别的概念内涵及模型设定 |
3.2.1 优先级判别的概念内涵 |
3.2.2 优先级判别的重要性 |
3.2.3 优先级判别的准则 |
3.2.4 优先级判别的模型设定及相关参数解释 |
3.2.5 优先级判别在草原生态建设补偿中所处的阶段 |
3.2.6 优先级判别的工作步骤 |
第四章 研究区域概况及调研过程 |
4.1 研究区域概况 |
4.1.1 研究区位及功能定位 |
4.1.2 自然地理概况及项目政策执行情况 |
4.2 调研过程及数据来源 |
4.2.1 调研过程 |
4.2.2 数据来源 |
第五章 研究区现有补偿政策的不合理性及博弈证明 |
5.1 相关利益者构成及补偿标准所应涵盖的内容 |
5.1.1 相关利益者构成 |
5.1.2 补偿标准所应涵盖的内容 |
5.2 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博弈 |
5.2.1 地方政府在草原生态建设补偿项目中的成本与收益分析 |
5.2.2 双重委托代理模型的假设及设定 |
5.2.3 结果与分析 |
5.2.4 研究小结及启示 |
5.3 政府与牧民之间的博弈 |
5.3.1 牧民在草原生态建设补偿项目中的成本与收益分析 |
5.3.2 博弈模型假设与设立 |
5.3.3 结果与分析 |
5.3.4 研究小结及启示 |
5.4 本章总结 |
第六章 研究区实施优先级判别的现实基础及实践检验 |
6.1 禁牧补偿与禁牧草地生态系统服务目标之间的关系 |
6.1.1 研究方法 |
6.1.2 基础数据及预处理 |
6.1.3 结果与分析 |
6.1.4 基本结论 |
6.2 草畜平衡补偿与区域受偿差异 |
6.2.1 研究方法 |
6.2.2 基础数据及预处理 |
6.2.3 结果与分析 |
6.2.4 基本结论 |
6.3 本章总结 |
第七章 研究区实施优先级判别的实证及效率性分析 |
7.1 优先级判别模型中各相关参数的估算 |
7.1.1 水源涵养理论理论量的估算 |
7.1.2 退化风险的估算 |
7.1.3 参与成本各组成部分的承担主体及估算 |
7.1.4 草地水源涵养贡献量和参与成本总额的估算及解释 |
7.2 不同微观补偿区域的分级及特征分析 |
7.2.1 判别系数的估算及不同微观补偿区域的分级 |
7.2.2 特征分析 |
7.3 各级补偿区域补偿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有效性分析 |
7.3.1 各级补偿区域补偿资金的使用效率 |
7.3.2 各级补偿区域补偿的有效性 |
7.4 基本结论 |
第八章 研究结论及展望 |
8.1 研究结论 |
8.2 不足及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1: 访查地及牧户基本情况 |
附录2: 草原区牧户调查问卷 |
附录3: 部门访查所获二手资料清单 |
在学期间研究成果 |
致谢 |
(8)金融视角下河北省农业生态补偿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相关概念界定及关系 |
1.3.1 农业生态补偿 |
1.3.2 农业生态财政补偿 |
1.3.3 农业生态金融补偿 |
1.3.4 农业生态财政补偿与金融补偿的关系 |
1.4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1.5 创新点与难点 |
1.5.1 研究的创新点 |
1.5.2 研究的难点 |
2 金融视角中的农业生态补偿:文献综述 |
2.1 国外文献回顾 |
2.2 国内文献回顾 |
2.2.1 从金融视角观察和审视农业生态补偿:必要性与可行性 |
2.2.2 为什么要为农业生态补偿提供金融支持 |
2.2.3 农业生态金融补偿的现状及制约因素 |
2.2.4 通过什么路径加大农业生态金融补偿力度 |
2.2.5 结论及未来研究方向 |
3 河北省农业生态补偿现状分析 |
3.1 河北省农业生态环境状况 |
3.1.1 农业生态环境不断恶化 |
3.1.2 农业生态环境污染后果严重 |
3.2 河北省农业生态财政补偿状况 |
3.2.1 农业生态财政补偿情况 |
3.2.2 农业生态财政补偿效率测算结果 |
3.3 河北省农业生态金融补偿状况 |
3.3.1 绿色金融发展情况 |
3.3.2 政策性金融对农业生态环境的支持 |
3.3.3 商业性金融对农业生态工程的支持 |
3.4 本章小结 |
4 河北省农业生态金融补偿面临的问题 |
4.1 政府财政引导力度不足 |
4.1.1 农业环境污染防治投入不足 |
4.1.2 政府财政投入效果受限 |
4.1.3 财政对农业生态金融补偿的导向性较弱 |
4.2 农业生态补偿金融支持有限 |
4.2.1 农村金融资金供给不足 |
4.2.2 政策性金融介入不深 |
4.2.3 缺乏金融创新,金融产品单一 |
4.2.4 环境金融发展缓慢 |
4.3 农业生态金融补偿保障制度落后 |
4.3.1 法律制度的缺位 |
4.3.2 科学技术发展滞后 |
5 国外农业生态补偿金融手段及特征 |
5.1 国外农业生态补偿金融手段 |
5.1.1 政府干预的制度贷款与担保 |
5.1.2 政府主导的农业生态补偿基金制度 |
5.1.3 明确的连带责任归属界定 |
5.1.4 阶段性的环境金融资助 |
5.1.5 银行模式的制度创新 |
5.1.6 金融业的服务和产品创新 |
5.2 国外农业生态金融补偿的特征 |
5.2.1 政府主导与市场调节相结合 |
5.2.2 投融资渠道多元化 |
5.2.3 法律法规体系健全 |
5.2.4 农业生态补偿金融体系清晰明确 |
6 河北省农业生态金融补偿的对策建议 |
6.1 健全农业生态补偿金融体系 |
6.1.1 加大政策性金融机构参与农业生态补偿的力度 |
6.1.2 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创新农业生态补偿金融工具和服务 |
6.1.3 强化金融机构社会责任意识,发展绿色金融 |
6.1.4 坚持环境金融市场化 |
6.2 强化农业生态补偿财政引导作用 |
6.2.1 提高财政对农业环保的支持力度 |
6.2.2 发挥财政杠杆作用,开辟多元化投资格局 |
6.3 充分发挥财政金融的协同效应 |
6.3.1 设立绿色投资基金 |
6.3.2 发展“政银保”补偿模式 |
6.4 构建农业生态金融补偿保障机制 |
6.4.1 完善法律保障机制,强化金融监管 |
6.4.2 建立健全责任共担机制,提高金融支持持续性 |
6.4.3 发展科技支撑机制,提高金融支持效率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清单 |
(9)内蒙古赤峰市风电产业开发负外部性利益补偿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一) 研究背景 |
(二) 理论意义 |
(三) 现实意义 |
二、相关研究综述 |
(一) 外部性相关理论综述 |
1、外部性的理论渊源及分类 |
2、外部性理论及其政策的演变 |
(二) 风电产业负外部性问题相关研究 |
1、风电弃风和并网问题的相关研究 |
2、风电生态负外部性问题相关研究 |
三、研究方法 |
(一) 实证分析法与规范分析相结合 |
(二) 比较分析法 |
四、研究重点及创新点 |
(一) 研究重点 |
(二) 研究创新点 |
第一章 赤峰市风能产业开发现状 |
第一节 赤峰市风能产业开发的机遇与优势 |
一、赤峰市风能产业开发的机遇 |
二、赤峰市风能产业开发的优势 |
第二节 赤峰市风能产业规划与建设 |
一、赤峰市风能资源分布 |
二、赤峰市风电规划布局及建设情况 |
第三节 赤峰市风能开发与环保政策 |
一、风电土地资源开发利用 |
二、风电财税扶持政策 |
三、风电开发环保政策 |
第二章 风能产业开发中主要利益冲突及成因 |
第一节 风电项目开发中核心利益主体及其行为 |
一、风电项目开发中核心利益主体的界定 |
二、项目中核心利益主体行为特点 |
三、核心利益主体间的相互关系 |
第二节 风电开发中利益矛盾的具体表现形式 |
一、“点征”方式在牧区草原存在不适应性 |
二、风电产业依然存在的生态负外部效应 |
三、“弃风限电”对发电企业的利益影响 |
四、“并网难”问题对发电企业的利益冲击 |
第三节 风电开发中核心利益主体利益受损的成因 |
一、政府行为外部性的产生及对各利益主体的影响 |
二、电力市场外部性对风力发电企业利益的影响 |
第三章 风能产业开发利益受损补偿依据及实际问题 |
第一节 利益受损补偿的理论基础 |
一、政府规制理论 |
二、产权理论 |
三、公共选择理论 |
第二节 利益受损补偿的法律依据 |
一、外部性损害的司法性质及责任主体认定 |
二、我国现行的国家补偿方式 |
三、国家补偿的基本原则及标准 |
第三节 对利益受损主体进行补偿的实际问题及难点 |
一、风电开发补偿中核心利益主体的相关诉求 |
二、现行利益补偿中存在的问题 |
三、实施负外部性利益补偿存在的难点 |
第四章 构建赤峰市风电开发补偿模式的政策建议 |
第一节 国际风电产业开发外部性补偿模式借鉴 |
一、国外对于风电生态负外部性问题的相关经验 |
二、国外有关“弃风”补偿的相关处理经验 |
第二节 风电开发利益补偿原则 |
一、公平与效率原则 |
二、间接补偿为主原则 |
三、适度适量补偿,从实际出发原则 |
第三节 风电开发补偿模式优化及政策建议 |
一、构建长效补偿机制,以股份制取代“点征”模式 |
二、破除电网垄断,实现发电企业产销一体化经营 |
三、加强中央政府管制,适当进行权利上收 |
四、调整财政收入分配比例,加大转移支付力度 |
结论及进一步的思考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10)产业联动的跨区域协调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与研究意义 |
1.1.1 问题的提出 |
1.1.2 研究的目的与意义 |
1.2 相关研究综述 |
1.2.1 关于区域协调机制 |
1.2.2 关于跨区域产业联动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论文的创新与不足 |
1.4.1 论文创新点 |
1.4.2 论文不足 |
第二章 相关理论基础 |
2.1 区域经济发展理论 |
2.1.1 均衡发展理论 |
2.1.2 非均衡发展理论 |
2.1.3 理论述评 |
2.2 区域分工、合作与协调理论 |
2.2.1 绝对利益理论 |
2.2.2 比较利益理论 |
2.2.3 要素禀赋理论 |
2.2.4 “新贸易理论” |
2.2.5 竞争优势理论 |
2.2.6 区域合作理论 |
2.2.7 区域协调理论 |
2.2.8 理论述评 |
2.3 产业关联理论 |
2.3.1 产业链 |
2.3.2 产业集群理论 |
2.3.3 产业转移 |
2.3.4 理论述评 |
2.4 投入产出理论 |
2.4.1 投入产出分析基本原理 |
2.4.2 投入产出表的空间关联性分析 |
2.4.3 投入产出表的时间关联性分析 |
2.4.4 理论述评 |
2.5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区域发展战略背景下的产业联动问题回顾 |
3.1 均衡发展阶段(1949年-1978年) |
3.1.1 均衡发展阶段区域发展战略的基本情况 |
3.1.2 均衡发展阶段产业联动问题分析 |
3.2 非均衡发展阶段(1978年-2000年) |
3.2.1 非均衡发展阶段区域发展战略的基本情况 |
3.2.2 非均衡发展阶段产业联动问题分析 |
3.3 协调发展阶段(2000年-) |
3.3.1 协调发展阶段区域发展战略的基本情况 |
3.3.2 协调发展阶段产业联动问题分析 |
3.4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产业联动跨区域协调机制的机理解析 |
4.1 产业联动和区域协调发展 |
4.1.1 产业联动解释 |
4.1.2 区域协调发展解释 |
4.1.3 产业跨区域联动与区域协调发展的关系 |
4.2 产业联动的跨区域协调机制 |
4.2.1 机制的含义 |
4.2.2 产业联动的跨区域协调机制的内涵 |
4.2.3 产业联动的跨区域协调机制的构成 |
4.3 建立产业联动跨区域协调机制的基础和机理 |
4.3.1 建立产业联动的跨区域协调机制的现实基础 |
4.3.2 产业联动跨区域协调机制的机理 |
4.4 发达国家产业跨区域协调发展的经验启示 |
4.4.1 美国 |
4.4.2 德国 |
4.4.3 加拿大 |
4.4.4 经验启示 |
4.5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产业联动的跨区域协调发展的动力机制 |
5.1 产业联动跨区域协调发展动力机制的基本构成 |
5.1.1 概念界定 |
5.1.2 基本功能 |
5.1.3 体系构成 |
5.2 产业联动的跨区域协调发展动力源 |
5.2.1 动力因素 |
5.2.2 区域协调动力机制的“发动机” |
5.3 产业联动的跨区域协调发展内外动力机制的耦合 |
5.3.1 企业追求产业联动效益 |
5.3.2 政府作用 |
5.4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产业联动的跨区域协调发展的运行机制 |
6.1 产业联动跨区域协调发展运行机制的基本构成 |
6.2 产业结构优化的运行机制 |
6.2.1 产业结构整体布局 |
6.2.2 产业升级 |
6.3 产业关系优化的运行机制 |
6.3.1 产业配套关系 |
6.3.2 产业联动关系 |
6.4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产业联动的跨区域协调发展保障机制 |
7.1 产业联动的跨区域协调发展保障机制的基本定义 |
7.1.1 概念界定 |
7.1.2 基本功能 |
7.2 产业联动的跨区域协调发展的约束机制 |
7.2.1 基本框架 |
7.2.2 产业跨区域联动的范围约束机制 |
7.2.3 产业跨区域联动的秩序约束机制 |
7.3 产业联动的跨区域协调发展的补偿机制 |
7.3.1 基本框架 |
7.3.2 政策扶持机制 |
7.3.3 利益调节机制 |
7.4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产业跨区域协调联动的实证分析:——以石化产业为例 |
8.1 石化产业链与区域产业布局 |
8.1.1 石化产业链 |
8.1.2 石化产业区域布局 |
8.2 石化产业跨区域投入产出关联分析 |
8.2.1 投入产出基本系数 |
8.2.2 投入产出法的基本应用 |
8.2.3 跨区域产业联动基本模型的构建 |
8.2.4 石化产业跨区域投入产出关联分析 |
8.3 石化产业跨区域联动动力机制研究 |
8.3.1 空间组织动力 |
8.3.2 技术创新动力 |
8.3.3 市场经济动力 |
8.3.4 产业链接动力 |
8.4 石化产业跨区域联动协调运行机制 |
8.4.1 政府合作 |
8.4.2 企业整合 |
8.4.3 共性技术研发 |
8.5 石化产业跨区域联动协调保障机制 |
8.5.1 加强原料储备 |
8.5.2 健全政策法规 |
8.5.3 重视规划环评 |
8.6 本章小结 |
第九章 结论、政策建议与前景展望 |
9.1 结论 |
9.1.1 产业联动的跨区域协调发展是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内容 |
9.1.2 产业跨区域联动动力是追求区域共同利益与合力效益 |
9.1.3 产业联动发展的运行机制和保障机制推进区域协调发展 |
9.1.4 石化产业急需完善产业联动跨区域协调机制 |
9.2 政策建议 |
9.2.1 加强制度供给,提高产业联动跨区域协调能力 |
9.2.2 确立区域产业功能定位,整合区际产业要素资源 |
9.2.3 建立企业间竞合机制,激励产业跨区域联动发展 |
9.2.4 建立环境资源管理的市场化机制 |
9.2.5 整合全国经济开发区和工业园区 |
9.3 前景展望 |
9.3.1 相关研究课题 |
9.3.2 未来产业跨区域联动发展的前景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四、西部生态农业的外部性损害与国家补偿法律制度片论(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耕地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完善研究[D]. 王清芝.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2020(01)
- [2]少数民族地区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法律制度研究 ——以清江流域为例[D]. 刘臻. 湖北民族大学, 2020(12)
- [3]中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研究[D]. 王军. 西南财经大学, 2018(02)
- [4]生态补偿制度应对西部贫困问题研究[D]. 赵颉. 湖南师范大学, 2017(07)
- [5]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经济机理与绩效评价研究[D]. 石莹. 西北大学, 2016(05)
- [6]土地非均衡发展与跨区域财政转移制度研究[D]. 曹瑞芬. 华中农业大学, 2016(12)
- [7]青藏高原东部草原生态建设补偿区域的优先级判别研究 ——以玛曲县、若尔盖县、红原县、阿坝县为例[D]. 宗鑫. 兰州大学, 2016(08)
- [8]金融视角下河北省农业生态补偿问题研究[D]. 刘璇. 河北经贸大学, 2016(02)
- [9]内蒙古赤峰市风电产业开发负外部性利益补偿研究[D]. 王楠. 中央民族大学, 2015(02)
- [10]产业联动的跨区域协调机制研究[D]. 罗捷茹. 兰州大学, 201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