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致人死亡的相关论文

见义勇为致人死亡的相关论文

问:成都男子见义勇为追死歹徒,法院判决无罪不赔偿法学小论文
  1. 答:1.张德军行为为正当防卫。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一)正在实施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所以被告人张得军驾车追赶本案死者胡远辉和罗军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是合法、正当行为。
    2.抢匪违法事实在先,在追赶过程中,不是张德军直接造成他们的伤害,张德军不承担任何责任。
    3.在法制国家,刑事案件主张公力救济,不提倡私力救济,否则就会陷入被动尴尬。见义勇为也应该在法律的框架内行动,不能超越法律的规定。
    从以上三个角度写。
  2. 答:造成受伤和死亡的原因是犯罪嫌疑人的逃窜行为,而不是群众的扭送行为。就比如某人被庸医治死,原因是庸医的行为,而不是送死者去医院的救护车司机的责任。
问:有关见义勇为的议论文论据 200字 7个 谢谢
  1. 答:法律往往关心的是如何抑制人性中的恶,却忽视激活人性中的善,导致公民的行为向不恶亦不善的状态运行,彼此之间缺少关怀,人情淡漠,这也是人们感受到的经济社会井然有序,却缺少温暖之情。从古至今,见义勇为一直是人们追求的道德标准,当今社会勇斗歹徒、救灾抢险的英雄事迹层出不穷,但同时也引发了许多问题:见义勇为者因自己的行为遭受的损害如何得到保护,如何避免英雄流血又流泪。见义勇为这一传统道德所面临的尴尬原因固然很多,有经济方面的、文化方面的、观念方面的等,但笔者认为对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保障机制不健全是导致见义勇为这一道德高尚行为面临众多尴尬的根本原因。我国目前对见义勇为行为尚未有统一的立法,尽管各地方制定了一些地方性法规,但规定各异。许多地方政府虽对见义勇为投入了较大关注,只是关注的焦点大多落于对见义勇为者的慰问奖励运作机制,对见义勇为者除了一次性奖励外,还要研究依情况解决见义勇为者的医疗、就业和生活困难等后顾之忧,而往往忽视了自身应负的责任。见义勇为行为体现了行为人对他人、对社会利益高度自觉的认识和道德上的义务,是在行为自由的基础上,无偿地对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维护,在法治的国家里要维护社会利益、公民利益更需要的是政府责任到位,在政府未能及时履行职能,见义勇为者履行了本应由政府担负的保护人民的职能———因此遭受损失无法得到弥补时,从行政法角度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规范,由国家对其进行补救才是根本。
问:珍爱生命见义勇为议论文1200字
  1. 答:珍爱生命,就是在屈指可数的有限时间里不断开拓,尽情地去创造。有一位哲学家曾说过:“人类的天性就是不断地创造和开拓,就像春蚕不得不吐丝,小鸟不得不清唱枝头一样。”有了创造,才会有物质的新积累,幸福的新资源;有了创造,爱情的基石才会更牢固,家庭的港湾才会更温暖。正如杏林子说的:“虽然肉体的生命短暂,生老病死也往往令人无法捉摸,但是,让有限的生命发挥出无限的价值,使我们获得更为充实,更为光彩有力,却在于我们自己的掌握。”创造是生命的源泉,创造让我们的生命散发出璀璨光芒!
          珍爱生命,就是要快乐。在忧愁中度日,人会日渐衰老,生命就不会有意义。凡事要看到好的一面,西塞罗说过:“应该笑着面对生活,不管一切如何。”也正像我的座右铭一样:“快乐,就是生活的基石。”生活,就是要充满阳光!
          珍爱生命,就该珍爱家庭。家庭是孕育我们生命的摇篮,那里有创造了我们生命奇迹、哺育了我们健康成长的父母亲……那里的一切都是我们珍爱的对象。
          珍爱生命,也应该珍爱宝贵的友情。如果说创造是生命的源泉,家庭是生命的港湾,那么友情则是生命的动力。拥有了友情,我们的快乐便有人共享;拥有了友情,我们的忧愁便有人分担;拥有了友情,你再受了委屈时,他们是你的倾诉对象;在你快乐时,他们是你的忠实的听众……没有友情,我们的创造天性就会缺乏动力;没有友情,我们渴望沟通的心灵就会干涸;没有友情,我们健康的生命就会留有缺憾……
          珍爱生命,就是在有限的生命中发挥出无限的价值;珍爱生命,就是每天都拥有一个快乐的心情,一个美好的心态;珍爱生命,就是珍爱我们的家庭,让疲惫的心灵在爱的港湾里得以休息;珍爱生命,就是珍爱属于自己的那份永远的友情;珍爱生命,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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