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给离婚者更多的关爱(论文文献综述)
熊成龙[1](2021)在《离婚冷静期制度的法律研究》文中认为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地发展,社会不断的进步,我国传统的婚姻观念也有了很大的转变。从早期的白头偕老、百年好合到如今的闪婚闪离,人们更加崇尚婚姻自由,结婚离婚变得随意起来,这样既对未成年子女不负责,也对自己家庭不负责,同时给社会带来不稳定性。为了阻止这类现象愈演愈烈,将离婚冷静期制度引入我国民法典,通过立法的形式,使离婚率降低,减少轻率型离婚,增强当事人的家庭以及社会责任感。离婚冷静期制度是契合时代发展要求,是婚姻法中创新的举措,它是有充足的立法背景加持,以及我国许多地区的成功实践经验,才衍生出的产物,我们应当肯定其法律价值和社会功能。但同时鉴于它是新生事物,我国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的该项制度还不成熟,有需要完善和补正的地方。民法典只对单一的条款作了规定,对于离婚冷静期制度的适用的范围、适用的对象、适用的期限、适用的标准程度等问题理论上存在较大争议,由于没有及时颁布司法解释从而导致不同的实践操作,笔者第二部分详细地阐述了学术界与实务界关于离婚冷静期制度适用范围、适用对象、适用期限、适用标准程度等重要问题的争论,也列举出了具有代表性的看法和他们给出的理由,同时配套措施的缺失给制度的适用也带来了挑战。为了解决此类问题,借鉴相关域外的立法经验,比如与我国较为类似背景的韩国与离婚制度较为完善的英国,韩国熟虑期与英国的反省与考虑期已经相当娴熟,它们明确了适用范围、限制了一些适用对象、以及赋有弹性的适用期限、完整的配套措施。既能降低离婚率,稳定社会秩序,又能保障未成年子女、妇女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给我国带来了许多借鉴意义。当前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亟待完善,笔者第四部分根据立法存在的不足之处而提出了些许建议,对离婚冷静期制度适用的范围加以明确、通过颁布司法解释排除一些不能适用的对象、制定弹性的适用期限、适用标准程度应当考虑当事人的意愿和合法权益,同时还应当制定完整的配套措施,比如提供法律救济与服务、实施夫妻财产登记制度、发挥社会调解组织的作用、实行定期回访制度,这样或许会发挥冷静期最大效益,使夫妻双方重归于好,从而降低冲动草率型离婚率。
金璐[2](2021)在《离婚冷静期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第1077条新增离婚冷静期制度,该制度的提出,无疑是对我国新形势下解决离婚过于自由、离婚率的逐年增加、假离婚现象频发等问题的有益探索。对该制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近几年而且数量相对较少,人们对于该制度的了解也相对陌生。从我国《民法典(草案)》的出台到该制度的具体实施,离婚冷静期制度被大众一点点熟知,无论是学界还是社会大众对该制度的实施一直存在各种争议,离婚冷静期的话题频上热搜,引发舆论的广泛关注和探讨,如冷静期的时间设置是否单一、冷静期对于不同情况的具体适用情形不够多样化、对于离婚冷静期的立法是否限制了大众的离婚自由以及针对离婚冷静期的夫妻权利义务是否明晰等问题进行探讨,该制度的发展俨然成为一个社会话题,公众对其给予了很高的关注度。本文首先通过对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的理论基础及制度设立的必要性进行分析,探讨设立离婚冷静期制度的立法真意及价值取向,分析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的特征和类型,为下文的论述提供理论基础。针对我国登记离婚及诉讼离婚两种离婚方式,将离婚冷静期制度分为两种类型进行探讨。其次,在分析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立法发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多年对该制度实施的试点经验——预约离婚模式、试验离婚模式、离婚冷静期模式三种模式进行总结,突出显示了离婚冷静期在降低离婚率方面起到了良好的效果,肯定了我国婚姻家庭编增设该制度的合理性,并针对学界及社会上对该制度存在和实施的相关争议进行探讨与回应,论证我国立法设立离婚冷静期用以降低离婚率的必要性。再次,通过对域外相关国家离婚冷静期制度的立法及实施情况进行介绍,就其相对完善的制度设计及多年的发展成果,分析其有益经验及可借鉴之处。最后,在立足我国国情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制度发展及域外国家的有益经验,对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的未来发展从构建“期间区分设置”立法模式、细化离婚冷静期立法制度、完善离婚冷静期内配套制度三个方面提出展望,以期更好地发挥该制度的优越性,更好实现其制度目的。
王清源[3](2021)在《离婚冷静期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开始实施,标志着中国的民事法律进入法典化时代。其中婚姻家庭编“离婚冷静期”的设置引发学术界和社会一致关注。婚姻是家庭的核心,家庭是社会的重要组成结构。和谐的婚姻关系不仅有利于个人身心的良好发展,也是家庭关系的融洽、社会稳定发展的应有之义。但是近十多年来,我国婚姻状况出现了高离婚率、冲动离婚以及婚姻存续期间缩短等新变化,设置“离婚冷静期”正是应对这些婚姻状况变化。在登记离婚程序中,为离婚的当事人设置适当的时间门槛,以防轻率离婚,保证当事人谨慎思考、妥善安排,避免在非理性状态下作出抉择。在离婚冷静期是否侵犯“离婚自由”的争议背后,国家以公权力介入的方式对高度自由适当限制,体现了个人自由与社会正义的价值衡平,也是家庭作为社会细胞应当肩负的职责。该制度的出现亦并非偶然,国外许多国家在立法上直接或间接规定了冷静期制度,如韩国的“熟虑期”制度、美国的“等待期”制度、英国的“反省与考虑期”制度、加拿大离婚考虑期制度等,都在一定程度上发挥着冷静期的作用。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首先以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设置背景引入、进行概念介绍、与相关法律概念辨析、深入讨论制度价值;其次,剖析离婚冷静期在实践适用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再次,通过比较域外冷静期制度的相关规定,为当下离婚冷静期适用提供可行性借鉴。最后,提出离婚冷静期制度完善建议:第一,明确适用对象,对家暴、虐待等危害人身安全及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等损害财产利益等情形,应当排除适用;第二,设置合理期间,依据有无未成年子女分别设置冷静期期间;第三,完善配套机制,政府加强调解、咨询和回访队伍建设,建立健全预防家暴机制和分居制度,通过第三方介入和相应辅助措施以实现立法意旨;第四,畅通与诉讼离婚的衔接,离婚冷静期同样适用于诉讼离婚程序中;第五,对离婚冷静期内夫妻人身、财产权利义务关系效力予明确规定;第六,切实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保障其身心健康发展;第七,冷静期结束后需要有限制的反复适用。
胡聪聪[4](2021)在《ACT团体辅导对单亲家庭初中生同伴关系的干预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单亲家庭子女的问题一直以来广受研究者的关注,在单亲家庭中重要他人在成长过程中的缺失以及离异时的家庭矛盾都会增加其子女心理问题产生的可能性,而良好的同伴关系能够补偿处于青春期的单亲家庭初中生缺失的社会支持,使她们能够更好的社会化,从而减少心理问题产生的可能性。从以往国内外对单亲家庭子女的研究来看,有以下两个特点:第一,已有的研究多集中在对单亲家庭子女问题的现状进行调查与分析;第二,从调查结果方面分析,大多数的研究者都持“消极影响论”,即认为家庭的破裂对单亲家庭子女只有消极影响。本研究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使用《同伴关系量表》进行现状调查,调查了周口市283名单亲家庭初中生和310名完整家庭初中生的同伴关系水平。第二阶段采用以接纳承诺疗法(Acceptance commitment therapy,ACT)为理论基础设计的针对初中生同伴关系的团体辅导活动对低水平的单亲家庭初中生的同伴关系进行干预。首先在单亲家庭初中生中选取第一阶段的测试中得分排名前27%的学生作为高分组,通过筛选,最终确定40名单亲家庭的初中生作为第二阶段的样本,其中实验组20人,对照组20人,并对实验组和干预组的学生进行样本均衡性检验,对干预组进行ACT理论为基础的团体心理辅导,每周一次,持续八周共计八次,不去干预对照组。使用《认知融合问卷》和《接纳行动问卷》对干预组和对照组的心理灵活性水平进行了前后测,用《同伴关系量表》对干预组与对照组的同伴关系水平进行了前后测,一个月后对干预组的心理灵活性水平和同伴关系水平进行了追踪测验,并对所得数据进行处理。本次研究得出以下结论:第一,不同性别、不同年级的单亲家庭初中生的同伴关系都没有显着性差异,不同年级的单亲家庭和完整家庭的初中生,在不受欢迎性这一维度上都具有显着性差异。第二,在排斥性、孤独性、不受欢迎性这三个维度中,无论单亲家庭的初中生还是完整家庭的初中生,孤独感的得分都是最高的,这一结果与已有的研究是一致的。第三,ACT团体辅导对单亲家庭初中生同伴关系水平的干预效果较好,可以显着地提高单亲家庭初中生同伴关系的各维度水平,不进行干预的对照组,前后测结果没有显着差异。第四,在干预一个月后对单亲家庭初中生的同伴关系进行追踪测验,发现追踪测验结果与基线水平有显着性差异,说明ACT团体辅导对单亲家庭初中生的同伴关系的干预效果是持续的,同时通过对能够反应心理灵活性的两个指标进行追踪测验,发现ACT团体心理辅导对心理灵活性水平的改变是持续有效的。最后,根据研究结果从家庭和学校两个方面出发,为提高单亲家庭初中生的同伴关系水平提出了建议,为维护单亲家庭初中生的心理健康以及学校对单亲家庭初中生的同伴关系相关的心理课程地开发提供一些参考。
张小余[5](2021)在《生育利益的私法实践样态与保护》文中研究指明生育利益不仅影响个人的生活、家庭的稳定,同时也影响国家的建设、社会的秩序,因此,为防止他人对生育利益的不当干预,应以法律的手段予以保障和救济。从我国已有法律体系来看,对生育利益的私法保护明显弱于公法保护,不仅规范的数量较少,规定的内容也较为概括。而私法领域的生育利益案件涉及领域较广、发生数量较多、案件情节较复杂,对生育利益私法保护的疏漏,不仅降低了司法审判效率,也无法全面保护生育主体受损的生育利益。由此,从私法层面完善对生育利益的规制十分必要。生育利益的私法完善方向,应立足我国司法实践现状予以明确。通过分析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生育利益案件、个人与组织之间的生育利益案件,在参考国际文件和其他国家生育利益私法保护方式以及我国生育利益私法保护观念的基础上,针对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审理生育利益案件所反映的裁判问题,可更好地明确我国生育利益私法保护的路径选择。加强对生育利益的私法保护,既要由法律肯定生育权的民法地位,细化生育权的权利内涵,还应综合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等其他规范,对个别类型化生育利益案件的特殊性予以特殊规制,进行及时、专业的调整。从而实现理论与实际的结合,以法律规范的补足促进实践问题的解决。完善生育利益私法保护规范,不仅有益于丰富生育利益私法保护体系,实现不同规范的协调统一,而且也能为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活动提供更为充分的裁判依据,增强司法裁判效能,更好地保障生育主体的生育利益。
孙雨榭[6](2021)在《罗马帝国前期女性离婚问题研究》文中提出无论在古代世界还是当今世界,女性的离婚问题始终不容忽视且值得探讨。在罗马帝国前期,离婚是婚姻的主要解除形式之一,对罗马女性离婚问题的研究可以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当时的两性观念和婚姻立法情况。虽然自罗马建城以来就存在关于离婚的规定,但离婚在早期罗马社会并不多见。三次布匿战争之后,随着罗马社会经济的繁荣和社会风尚的巨大转变,“有夫权婚姻”逐渐被“无夫权婚姻”所取代,婚姻的稳定性遭到严重挑战,离婚大量出现。本文试图从女性视角出发,对罗马帝国前期(主要是前三个世纪)的离婚问题进行比较全面的剖析,通过对这一时期女性在离婚时的权利保障及离婚后所受影响的研究,探索她们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变化以及获得解放的程度。本文主要由三个章节组成。第一章从罗马帝国前期的社会背景入手,探讨了共和向帝制转型的过程中女性地位和婚姻家庭状况方面发生的变化。随着罗马经济体制和政治制度的变化,社会风气日益开放,女性的受教育程度以及在家庭、社会中的地位得到提高。在婚姻状况方面,和共和时期相比,帝国前期罗马人婚姻观念中对宗教祭祀和生育能力的重视程度逐渐减小,对情感的重视程度提高,上层社会婚姻的缔结还与政治、经济因素息息相关。一系列的社会变化都导致了这一时期离婚、再婚的常见。第二章先对帝国前期两性离婚的主要原因进行了探究,再对女性离婚提出的权利与限制进行分析。随着婚姻家庭观念的转变,妻子无法生育和酗酒不再是丈夫休妻的主要理由,女性受到的束缚减小。在这一时期,离婚不再是丈夫单方面的权利,妻子也可以提出离婚,且离婚的形式非常简单。然而在提出离婚的时候,父权制下的女性以及女被释奴会比男性受到更多的限制。第三章先从财产权益角度出发,通过研究离婚女性的嫁资、婚前赠与及其他财产的返还问题,考察女性在离婚后经济层面所受到的影响。随后再从女性离婚后的生活、子女的生育和抚养问题以及再婚问题入手,探讨了离婚对女性自身和家庭的影响。
郑潇扬[7](2021)在《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下离婚限制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根据民政部门的统计,近年来我国离婚率逐年攀升,高离婚率不仅意味着家庭的破碎,也会对未成年子女造成伤害。夫妻离婚权利行使的自由程度表明离婚自由原则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融贯状况,而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保护情况则意味着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落地现状。在我国,离婚自由原则与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在婚姻法律体系中一般情况下并行不悖,但一定条件下,这两个原则会产生冲突。因此,在夫妻离婚时如何做到既能够保障离婚自由原则的贯彻又能保障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落实,是本文所探讨的问题,并且本文对这些问题针对性地提出具体制度设计的建议。第一章主要研究离婚自由原则与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产生冲突的原因及冲突发生对两原则保护的抉择。本文通过研究离婚自由制度的域内外发展及该制度作为我国基本权利的应有之义,得出离婚自由原则应当得以保障的结论;通过研究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历史沿革、价值和内涵,突出该原则的重要性。最后通过对比分析离婚自由原则与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契合与矛盾之处,得出在一般情况下离婚自由原则应当适度让位于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结论。第二章主要研究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下限制离婚自由的合理性。在理论基础方面,本文分析了自由价值与正义价值的论争、离婚自由原则与树立优良家风原则的论争、父母本位与子女本位的家庭关系论争、从法社会学与法经济学角度的合理解释;在现实基础方面,本文分析了原婚姻法导致离婚热潮及未成年子女保护缺位的原因,整理并分析了民政部门自2010年-2019年我国粗结婚率、粗离婚率和离婚人数,同时对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6年-2020年离婚案件中儿童最大利益原则落实情况进行实证研究。第三章是对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与离婚自由原则的比较法研究。本文先对我国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与离婚自由的现行立法展开研究,并加以评析,分析了优点和不足;其次对域外国家和地区关于两原则的立法展开比较研究,借鉴适合我国国情的立法制度。第四章是对完善我国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下限制离婚自由制度提出合理性建议。本文针对第三章对我国现行立法对于儿童利益保障不到位的情况及借鉴域外立法经验,提出完善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建立离婚协议实质审查机制、设立限制离婚实体条件、增设未成年子女诉讼代表人制度的建议,来补充和完善我国当前的立法,加强对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保护。上述四章研究夫妻离婚过程中对于儿童最大利益的保护,旨在引起家庭和社会对于儿童利益的关注,希望能够加强对儿童利益的落实。
向蓉,李贞义[8](2020)在《留守儿童中特殊群体的家庭教育缺失与精准帮扶——基于湖北省英县的实地调研》文中提出家庭是教育的起点,家庭教育在人的一生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基于湖北省英县的实地调研发现,父母离异、家庭特困、父母长期外出及回流形成的更加特殊的留守儿童家庭,在家庭学习监管、家庭教育资本、家校合作、家庭教育期望等方面存在差异化表现,导致留守儿童中特殊群体在学业表现、行为习惯和心理发展等方面处于弱势地位。在城镇化快速推进的背景下,留守儿童中特殊群体经历了家庭结构与家庭功能双重弱化,"大水漫灌"式帮扶难以有效满足留守儿童中特殊群体的需求,应精准识别留守儿童中特殊群体,分类实施留守儿童帮扶措施,有针对性地对留守儿童中特殊群体进行帮扶。
马新彦[9](2020)在《论法定继承人继承份额的均等分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30条解读》文中认为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30条关于继承人继承份额的规定与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3条的规定完全相同,但因立法时代背景的不同,应当予以全新的阐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30条应当是继承份额分配规范领域的一般条款,"一般化"的表述背后隐藏着界定其内涵的核心要素、具体的维度与空间,可以将法官的自由裁量置于一定的限度、框架之内。在平等、自由、和谐、友善等价值观引领之下,完成一般条款的动态体系化建设,不仅可以克服法律适用中的"僵化"和"异化",还可以保持规范领域内法的内在道德性,维护法律体系内在逻辑的一致性。
陈银燕,徐成[10](2020)在《新时代婚姻立法价值观视角下离婚冷静期重构》文中指出2020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增设了"离婚冷静期"。此举在网络上引起了广泛争议,成为社会热议话题:支持者认为离婚冷静期有利于减少轻率、冲动离婚,维护婚姻稳定;反对者则认为,离婚冷静期限制了离婚自由,对于无法再在婚姻里消耗的人来说是一种折磨。争议背后的实质是在婚姻稳定与离婚自由两种价值观难以兼得的情况下,法律该如何抉择。为了消除分歧,凝聚共识,引进边沁功利主义幸福论,试图探寻婚姻稳定与离婚自由的平衡点,并对离婚冷静期进行重构,使其同时满足支持者和反对者的需求。
二、给离婚者更多的关爱(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给离婚者更多的关爱(论文提纲范文)
(1)离婚冷静期制度的法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设立 |
(一)立法背景 |
(二)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影响 |
1.推进我国家事审判制度的改革 |
2.节约司法资源和社会成本 |
3.降低离婚率和强化家庭责任 |
4.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 |
5.维护社会和谐安定 |
(三)我国民法典的具体规定 |
二、离婚冷静期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适用范围不明确 |
(二)适用对象难以分辨 |
(三)适用期限统一设置为一个月 |
(四)适用标准程度难以把握 |
(五)没有制定相配套的完善制度 |
三、域外相关立法及借鉴意义 |
(一)韩国离婚熟虑期制度 |
(二)英国反省与考虑期制度 |
(三)其他国家有关类似制度的规定 |
(四)借鉴意义 |
四、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完善与实施 |
(一)明确适用范围 |
(二)通过司法解释来释明适用对象的界限 |
(三)制定合理的冷静期限 |
(四)适用标准要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意愿与合法权益 |
(五)制定完整的配套措施 |
1.提供法律救济与服务 |
2.实行夫妻财产登记制度 |
3.发挥社会调解组织的作用 |
4.实行定期回访制度 |
五、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离婚冷静期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与不足 |
一、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的理论基础 |
(一)离婚冷静期制度的概述 |
1.离婚冷静期制度的概念 |
2.离婚冷静期制度的特征 |
3.离婚冷静期制度的类型 |
(二)离婚冷静期制度存在之必然性 |
1.契合婚姻家庭制度的价值取向 |
2.发挥制度本身的优越性 |
3.填补家事纠纷的立法不足 |
4.推进家事审判方式的改革 |
二、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发展及相关争议问题 |
(一)离婚冷静期制度立法发展 |
(二)离婚冷静期制度试点经验 |
1.预约离婚模式试点经验 |
2.试验离婚模式试点经验 |
3.离婚冷静期模式试点经验 |
(三)离婚冷静期制度相关争议问题 |
1.离婚冷静期的期间设置是否合理 |
2.离婚冷静期的适用情形是否妥当 |
3.离婚冷静期是否限制离婚自由 |
4.离婚冷静期夫妻权利义务是否明晰 |
三、域外离婚冷静期制度的研究概况及借鉴 |
(一)域外离婚冷静期制度的立法及实践 |
1.大陆法系相关国家离婚冷静期制度立法及实践 |
2.英美法系相关国家离婚冷静期制度立法及实践 |
(二)域外离婚冷静期制度可借鉴之处 |
1.发挥调解的重要作用 |
2.区分解决不同离婚情形 |
3.节约行政与司法资源 |
四、对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展望 |
(一)构建“期间区分设置”的立法模式 |
1.区分家暴虐待等离婚情形 |
2.区分有无未成年子女情形 |
(二)细化离婚冷静期立法制度 |
1.确立诉讼离婚冷静期制度 |
2.明确离婚冷静期夫妻权利义务 |
(三)完善离婚冷静期相关配套制度 |
1.组建专业化调解委员会 |
2.成立专业化婚姻家庭心理咨询队伍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离婚冷静期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离婚冷静期制度概述 |
1.1 离婚冷静期设置背景 |
1.2 离婚冷静期概念 |
1.3 离婚冷静期与相关法律概念辨析 |
1.3.1 离婚冷静期与离婚审查期 |
1.3.2 离婚冷静期与诉讼离婚冷静期 |
1.4 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功能 |
1.4.1 有利于缓解冲动离婚 |
1.4.2 具有警示效应 |
1.4.3 有利于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 |
1.4.4 有利于维护家庭成员合法权利益 |
1.4.5 彰显自由与正义的价值 |
1.4.6 提供法律依据,弥补了法律的不足 |
第二章 离婚冷静期制度存在的问题 |
2.1 适用范围不明确 |
2.2 期限设置不合理 |
2.3 配套机制不完备 |
2.4 与诉讼离婚衔接不畅 |
2.5 夫妻关系法律效力缺乏规范 |
2.5.1 夫妻人身权利义务变化 |
2.5.2 夫妻财产权利义务变化 |
2.6 未成年子女等弱势群体利益保护不够 |
第三章 域外离婚冷静期制度及借鉴 |
3.1 韩国“熟虑期” |
3.2 美国“等待期” |
3.3 英国“反省与考虑期” |
3.4 俄罗斯离婚冷静期 |
3.5 比较视角下的经验借鉴 |
第四章 离婚冷静期制度完善 |
4.1 明确适用范围 |
4.1.1 明确具体适用对象 |
4.1.2 特殊情况限制或排除适用 |
4.2 设置合理期间 |
4.3 完善配套措施 |
4.3.1 加强调解,提供咨询 |
4.3.2 完善家事纠纷调解机构 |
4.3.3 建立调查回访制度 |
4.3.4 建立预防家庭暴力机制 |
4.3.5 设立分居制度 |
4.4 畅通与诉讼离婚的衔接 |
4.5 规范夫妻权利义务关系 |
4.6 切实保护未成年等弱势群体利益 |
4.7 冷静期限制反复适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ACT团体辅导对单亲家庭初中生同伴关系的干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问题提出 |
1.1.1 单亲家庭子女同伴关系的重要性 |
1.1.2 接纳承诺疗法团体辅导干预的可行性 |
1.1.3 对单亲家庭子女同伴关系干预的研究较少 |
1.2 文献综述 |
1.2.1 接纳承诺疗法文献综述 |
1.2.2 单亲家庭综述 |
1.2.3 同伴关系研究综述 |
1.2.4 团体辅导研究综述 |
第2章 单亲家庭与完整家庭初中生同伴关系现状研究 |
2.1 研究目的 |
2.2 研究思路 |
2.3 研究假设 |
2.4 研究对象 |
2.5 研究工具与数据处理 |
2.6 样本分布情况 |
2.7 研究结果 |
2.7.1 单亲家庭初中生同伴关系水平在性别、居住地的差异性检验 |
2.7.2 单亲家庭初中生同伴关系在父母亲学历上的差异性检验 |
2.7.3 单亲家庭初中生同伴关系在不同年级上的差异性检验 |
2.7.4 完整家庭初中生同伴关系在性别和居住地上的差异性检验 |
2.7.5 完整家庭初中生同伴关系在父亲学历上的差异性检验 |
2.7.6 完整家庭初中生的同伴关系在不同年级上的差异性检验 |
2.7.7 单亲家庭与完整家庭的同伴关系的差异性检验 |
第3章 ACT团体辅导对单亲家庭初中生的干预研究 |
3.1 研究设计 |
3.1.1 .研究目的 |
3.1.2 研究思路 |
3.1.3 研究假设 |
3.1.4 被试的筛选 |
3.1.5 研究工具及数据处理 |
3.1.6 .研究过程 |
3.1.7 干预组活动方案及过程介绍 |
3.2 研究结果分析 |
3.2.1 干预组与对照组同伴关系前后测的差异性比较 |
3.2.2 同伴关系的基线水平与追踪测验的差异性检验 |
3.2.3 对照组CFQ与 AAQ前后测比较分析 |
3.2.4 干预组在不同时间点上AAQ与 CFQ得分比较分析 |
第4章 讨论与分析 |
4.1 初中生同伴关系水平与已有研究的对比 |
4.2 不同年级的单亲家庭初中生在不受欢迎性上的差异 |
4.3 完整家庭中不同性别的初中生在孤独性的得分上的差异 |
4.4 完整家庭初中生同伴关系在父亲学历上的差异 |
4.5 单亲家庭与完整家庭的同伴关系水平的差异 |
4.6 ACT团体辅导对低水平单亲家庭初中生同伴关系的干预结果分析 |
4.7 ACT团体辅导对单亲家庭初中生同伴关系的干预效果持续性分析 |
4.8 干预组在不同时间点上AAQ与 CFQ得分比较分析 |
4.9 结论 |
第5章 不足与建议 |
5.1 研究不足 |
5.2 建议 |
5.2.1 家庭方面 |
5.2.2 学校方面 |
参考文献 |
中文文献 |
英文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A同伴关系量表 |
附录B 接纳与行动问卷中文版 |
附录C 认知融合问卷 |
附录D 团体辅导活动反馈表 |
附录E 团体辅导的反思与总结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5)生育利益的私法实践样态与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二、研究现状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创新点 |
第一章 生育利益的涵义厘定 |
第一节 生育概述 |
一、生育的内涵分析 |
二、生育的发展沿革 |
第二节 生育利益的私法定位 |
一、生育权与生育利益的关系 |
二、生育利益公法保护与私法保护的差异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生育利益的私法实践样态 |
第一节 生育利益案件的综合梳理 |
一、生育利益案件的收集 |
二、生育利益案件的选取 |
第二节 生育利益案件的类型分析 |
一、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生育利益案件 |
二、个人与组织之间的生育利益案件 |
第三节 生育利益案件的问题整理 |
一、生育利益的民事权利规制阙如 |
二、生育利益案件特殊规制的疏漏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生育利益私法保护的路径探寻 |
第一节 国际文件对生育利益的保护指引 |
一、国际文件对生育利益的保护内容 |
二、国际文件对生育利益的保护趋势 |
第二节 国外生育利益私法保护的形态梳理 |
一、英美法系国家对生育利益的私法保护 |
二、大陆法系国家对生育利益的私法保护 |
第三节 我国生育利益私法保护的观念呈现 |
一、生育利益民法保护的观念差异 |
二、民法典建议稿对生育利益的私法保护 |
第四节 生育利益私法保护的理性选择 |
一、法律的民事权利确认 |
二、其他规范的综合性调整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生育利益私权保护的规范设计 |
第一节 生育利益私权地位的民法确认 |
一、生育权的性质 |
二、生育权的主体 |
三、生育权的内容 |
四、生育权的实现 |
第二节 生育利益案件特殊规制的补充立法 |
一、补充婚姻家庭领域的生育立法 |
二、补充劳动用工领域的生育立法 |
三、补充医疗卫生领域的生育立法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
(6)罗马帝国前期女性离婚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选题意义 |
二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 研究思路与方法 |
第一章 罗马帝国前期的社会背景与婚姻概况 |
第一节 罗马社会转型时期的社会与女性 |
第二节 罗马帝国前期两性的婚姻状况 |
第三节 罗马帝国前期的离婚情况 |
第二章 罗马帝国前期离婚的提出 |
第一节 罗马两性提出离婚的原因 |
第二节 罗马女性离婚的提出与限制 |
第三章 罗马帝国前期离婚的影响 |
第一节 离婚与女性的财产保障 |
第二节 离婚对女性自身和家庭的影响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下离婚限制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研究现状评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创新之处和不足 |
第一章 离婚自由与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冲突 |
第一节 离婚自由之溯源 |
一、离婚自由内涵的理解 |
二、离婚自由制度的域内外发展 |
三、离婚自由是基本权利的应有之义 |
第二节 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之阐释 |
一、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确立 |
二、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内涵 |
三、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价值 |
第三节 离婚自由原则与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冲突下的两难抉择 |
一、离婚自由原则与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之契合 |
二、离婚自由原则与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之矛盾 |
三、离婚自由原则与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之抉择 |
第二章 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下限制离婚自由之合理性探析 |
第一节 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下限制离婚自由的理论基础 |
一、法律价值之争 |
二、婚姻家庭编基本原则之辩 |
三、亲子关系演变之果 |
四、合理解释之证 |
第二节 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下限制离婚自由的现实基础 |
一、原婚姻法导致离婚热潮及未成年子女保护的缺位 |
二、我国目前离婚案件儿童利益保护之实证分析 |
第三章 儿童最大利益与限制离婚自由之比较分析 |
第一节 我国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与离婚自由的现行立法及评析 |
一、现行婚姻家庭法律中关于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与离婚自由的规定 |
二、我国现行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与离婚自由的立法评析 |
第二节 域外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下限制离婚自由制度的立法比较及借鉴 |
一、域外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下限制离婚自由制度的立法比较 |
二、对域外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下限制离婚自由制度的借鉴 |
第四章 完善我国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下限制离婚自由制度的建议 |
第一节 完善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 |
一、完善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必要性 |
二、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完善 |
第二节 建立离婚协议实质审查机制 |
一、建立协议离婚实质审查机制的必要性 |
二、协议离婚实质审查机制的构建 |
第三节 设立限制离婚之实体条件 |
一、设立限制离婚之实体条件的必要性 |
二、限制离婚之实体条件的具体构建 |
第四节 增设未成年子女诉讼代表人制度 |
一、增设未成年子女诉讼代表人制度的必要性 |
二、未成年子女诉讼代人表制度的构建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留守儿童中特殊群体的家庭教育缺失与精准帮扶——基于湖北省英县的实地调研(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设计 |
(一)研究方法 |
(二)抽样方法 |
(三)留守儿童中特殊群体的精准识别 |
1. 父母离异留守儿童 |
2. 家庭特困留守儿童 |
3. 父母长期外出留守儿童 |
4. 回流留守儿童 |
三、留守儿童中特殊群体的家庭教育缺失 |
(一)父母离异留守儿童:家庭监管不力 |
1. 缺少监管,学业表现不佳 |
2. 缺乏亲情,性格内向 |
(二)家庭特困留守儿童:经济资本不足 |
1. 家庭经济资本不足制约家庭教育能力 |
2. 想走出困境,但又自卑的矛盾 |
(三)父母长期外出留守儿童:家校合作缺乏 |
(四)回流留守儿童:家庭教育期望低 |
四、研究结论与反思 |
(一)特殊留守儿童群体何以存在:“大水漫灌”式帮扶难以有效满足留守儿童中特殊群体的需求 |
(二)特殊留守儿童群体家庭教育为何处于弱势:家庭结构与家庭功能双重弱化 |
(三)特殊留守儿童群体家庭教育如何提升:精准识别特殊留守儿童群体,分类实施留守儿童帮扶措施 |
(9)论法定继承人继承份额的均等分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30条解读(论文提纲范文)
一、《民法典》第1130条是继承份额分配规范领域的一般条款 |
(一) 一般条款在民法典体系建设中的定位 |
(二)《民法典》第1130条作为一般条款的缘由 |
(三)《民法典》第1130条作为一般条款的意义 |
1.克服法律适用中的“僵化”和“异化” |
2.保持规范领域内法的内在道德性 |
3.维护法律体系内在逻辑的一致性 |
二、继承份额分配规范领域一般条款的动态体系化 |
(一) 同一顺位继承人需与被继承人具有相同的身份关系 |
1.同为被继承人的子女 |
2.同为被继承人的父母 |
3.同为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 |
(二) 非同身份的继承人需与遗产来源有特定的关联 |
1.继子女与生子女均等继承的特定遗产 |
2.祖父母、外祖父母均等继承的特定遗产 |
3.配偶与父母均等继承的特定遗产 |
三、继承份额分配规范领域一般条款与其他条款的衔接 |
(一)与配偶继承权规范条款的衔接 |
(二)与死亡时间认定规范条款的衔接 |
1.《民法典》第1121条的内在道德性需借助第1130条一般条款动态体系化得以实现 |
2.《民法典》第1130条一般条款动态体系化需要第1121条的补充解释方得圆满 |
四、结语 |
(10)新时代婚姻立法价值观视角下离婚冷静期重构(论文提纲范文)
一、新时代婚姻立法价值观探索———婚姻稳定与离婚自由的平衡 |
1.新时代婚姻稳定的价值评估 |
(1)婚姻稳定价值的法经济学分析 |
(2)婚姻稳定价值的内部效应分析 |
(3)婚姻稳定价值的社会效应分析 |
2.新时代离婚自由的价值评估 |
(1)离婚自由价值的法哲学分析 |
(2)离婚自由价值的社会进步性分析 |
3.婚姻稳定与离婚自由的平衡探索 |
(1)婚姻稳定与离婚自由平衡的标准分析 |
(2)婚姻稳定与离婚自由平衡机制构建 |
二、离婚冷静期与新时代婚姻立法价值观的契合与冲突分析 |
1.离婚冷静期与新时代婚姻立法价值观相契合之处 |
2.离婚冷静期与新时代婚姻立法价值观相冲突之处 |
(1)一刀切适用整个离婚群体,增加真正想离婚人的离婚难度 |
(2)离婚冷静期适用次数不明确,离婚可能走上漫长道路 |
(3)离婚冷静期缺乏配套制度,不利于识别婚姻和挽救婚姻 |
(4)领证环节未考虑不可抗力,影响离婚真实意思表示 |
三、新时代婚姻立法价值观背景下离婚冷静期重构 |
1.区分对待,构建离婚冷静期免除机制 |
2.构建“家事调查+调解”制度,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
3.二次及以上登记离婚,原则上不适用离婚冷静期 |
4.构建登记离婚与诉讼离婚衔接制度,减轻当事人诉讼之累 |
5.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领证,可以寻求救济 |
6.父母离婚自由与子女利益的平衡 |
四、给离婚者更多的关爱(论文参考文献)
- [1]离婚冷静期制度的法律研究[D]. 熊成龙. 江西财经大学, 2021(10)
- [2]离婚冷静期制度研究[D]. 金璐. 辽宁师范大学, 2021(09)
- [3]离婚冷静期制度研究[D]. 王清源. 河北大学, 2021(02)
- [4]ACT团体辅导对单亲家庭初中生同伴关系的干预研究[D]. 胡聪聪. 云南师范大学, 2021(08)
- [5]生育利益的私法实践样态与保护[D]. 张小余. 黑龙江大学, 2021(09)
- [6]罗马帝国前期女性离婚问题研究[D]. 孙雨榭. 上海师范大学, 2021(07)
- [7]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下离婚限制制度研究[D]. 郑潇扬. 中央民族大学, 2021
- [8]留守儿童中特殊群体的家庭教育缺失与精准帮扶——基于湖北省英县的实地调研[J]. 向蓉,李贞义. 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06)
- [9]论法定继承人继承份额的均等分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30条解读[J]. 马新彦. 法商研究, 2020(06)
- [10]新时代婚姻立法价值观视角下离婚冷静期重构[J]. 陈银燕,徐成. 黑龙江工业学院学报(综合版), 20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