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证据制度改革与完善的若干构想(论文文献综述)
梁琴[1](2020)在《民事诉讼中律师调查令制度研究》文中认为目前处于社会转型时期,许多矛盾纠纷不断涌现,相对于之前,诉讼大幅度增长。观念上民众“无讼”、“厌讼”的想法发生了改变;人口的流动性加强了,出现了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的转变,人们更多的将纠纷诉诸于法院。法院面临着案多人少的压力。一方面,纠纷不断涌向法院,另一方面,法院实行了员额制改革导致法官人数进一步减少,因此法官面临的案件审理压力进一步增加。法院面临案多人少的诉讼压力、律师自身享有的调查权难以得到保障、当事人的取证权利和举证责任不相称,因此实施律师调查令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律师调查令是指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情况下,经案件代理律师书面申请,由受理案件法院批准签发,由指定的代理律师向特定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调查收集特定证据的法律文件。律师调查令的实施有利于保障当事人取证权利、保障法院审判的中立性、同时也有利于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利。从律师调查令的试行规定和实际运行来看,目前律师调查令还存在五个方面的问题。其一,申请条件不明确;其二,适用范围对法官不具有指导意义;其三,签发不规范;其四,协助调查人不配合;其五,对协助调查人的惩罚实施较少。笔者通过分析和总结,认为上述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有规定与实践两个不同层面。规定层面:其一,律师调查令与申请法院调查的申请条件冲突;其二,各阶段适用范围规定不够具体明确;其三,法院审核签发程序不够完善;实践层面:其一,协助调查人对律师持令调查认可度低;其二,惩罚依据不明确且缺乏具体实施程序。针对民事诉讼中律师调查令制度存在的问题和问题产生的原因,笔者给出的完善建议是以下五个方面:其一,将申请律师调查令作为申请法院调查的前置程序;其二,重构律师调查令的适用范围;其三,规范律师调查令的审核签发程序;其四,完善律师调查令违规实施惩罚的程序;其五,建立多部门联动协调机制。
杨海建[2](2020)在《民事诉讼中律师调查令制度研究》文中指出民事诉讼律师调查令制度作为我国一项原生性的证据收集制度,时至今日,已经走过漫长的发展历程。在此期间,被全国多地人民法院采纳、试行,试行效果斐然。其不仅有效保障了当事人的调查取证权,对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维护起到了巨大促进作用,而且对于法官公正审理案件、公正作出裁判也发挥了关键性作用。但是,律师调查令制度在长期的试行、实践过程中,也暴露出了越来越多的问题,例如法律依据模糊、运行程序不统一、适用地域范围狭小、社会认知程度较低、缺乏相应的保障措施等。考察域外有关国家的证据收集制度和理论,发现其实行已久的文书提出命令和证据开示等有关制度却已十分完备并可供我国借鉴和提供必要参考。因此,为了充分发挥我国律师调查令制度的功用、满足当事人诉权保障的需要、破解民事案件执行难的痼疾、保障法官依法公正裁决案件的权力,继续探索和不断完善律师调查令制度就显得尤为必要。
熊宇[3](2019)在《电子数据证据交换程序研究》文中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明确了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为有效推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的建立,近年来,我国诉讼法学理论界对庭前程序、证据交换制度进行了密集的研究,各地人民法院也在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积极探索如何推进证据交换,完善庭前程序。但是,随着电子数据的出现,电子数据的无形性、高科技性和外在表现形式多样性等特征,给推进庭前证据交换程序带来了诸多的问题。若以传统证据的标准将电子数据适用于证据交换程序,忽视其本身特质,会导致电子数据在目前的证据交换程序中难以有效运作,如证据交换程序启动条件严苛,交换对象不明确等问题,有碍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的改革与发展。因此,本文针对电子数据的特殊性,研究如何解决前述电子数据交换中存在的问题,探索实现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与现行民事证据交换程序制度的有效衔接。这对于保障电子数据证据交换程序的顺利运行,实现庭审中心化,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文章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引言部分交代了选题的背景,论文的选题意义,电子数据证据交换程序研究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与理论意义。论文从国外和国内研究现状两个方面,进行了文献综述,总结分析该研究取得的成果与不足。第二章电子数据证据交换程序的概述,本章节首先分析电子数据证据交换制度的概念,在对电子数据证据交换制度概念理解的基础上,分析电子数据证据交换制度所具有的特征,点明研究电子数据证据交换制度的必要性,最后通过法条解读我国电子数据证据交换程序的基本内容,了解我国电子数据证据交换程序应当包含的基本内容,对基本内容有所了解之后,才能更明确电子数据证据交换程序的研究方向。第三章分析电子数据在适用证据交换程序中存在的问题,本章以案例分析的方式,发现电子数据适用证据交换程序存在的问题具体表现为程序启动条件严苛、交换对象不明确以及缺乏对不合理交换行为的惩罚。第四章是关于完善电子数据证据交换程序的思考,是本文的重点章节,文章通过比较分析法,得出初步结论,放宽电子数据证据交换程序的启动条件,明确电子数据证据交换的对象,同时可以借鉴美国的费用转移原则对不合理交换的行为进行惩处,通过对电子数据证据交换程序的完善,以保障庭审中心化制度的建设。
童格[4](2019)在《民事诉讼中的心证客观化研究》文中认为在民事诉讼中,发现裁判者主观能动与抑制其主观恣意的矛盾关系,长期困扰民事诉讼理论研究及审判实践的开展,尤其是自由心证取代法定证据成为证据判断的主导性原则以来,寻找二者之间的平衡点进而纾解发现案件事实真相与法官心证之间的紧张关系,更是成为诉讼理论与实践急需攻克的难题,这在根本上可以归结为心证的客观化问题。心证客观化以强调客观证据的现实基础为根基,寻求客观正确的心证作用于证据评价及事实认定以获得事实真相,是自由心证现代发展的必然趋向。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4条正式肯定了自由心证,但囿于我国民事诉讼体制、民事诉讼证据立法、司法政策性因素以及固有制度缺陷,自由心证制度未能真正发挥制度优势及实践价值,也偏离了心证客观化的基本方向,甚至有可能陷入滥用裁量权的新隐患。为此,改造自由心证制度,实现心证客观化,也成为我国自由心证制度现代发展的必然要求。为确保心证的合理化及其客观化,域外法治发达国家和地区主要从心证客观化的主体要求、程序性规制、心证标准及事后监督救济等要件予以制约。为了充分保障心证自由的空间,发挥自由心证的制度优势,保证法官形成正确的、合理的、科学的心证,我国应在心证客观化原则理念的指导下,以建立客观化的心证所必须具有的要件为基点,着力从盖然性的经验法则、心证标准的外在化、健全诉讼证据规则以及触及到的一系列周边制度加以规范和调衡。基于此,本文除引言与结语外,正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旨在讨论民事诉讼中心证客观化的基本理论,关于民事诉讼中的心证客观化制度理论尚未存在明确和系统的理论化阐释,故而本章力求对心证客观化基本的制度理论、内涵及其制度功能予以阐述和释析。第二部分重在通过对我国民事诉讼中自由心证制度的审视,剖析我国民事诉讼中自由心证制度的理论与实践困境及其成因,为揭示出我国自由心证理论同心证客观化趋向要求的非同一性,以及面向心证客观化的必然选择提供依据。第三部分旨在通过对域外民事诉讼中心证客观化内容的考察分析,归纳和总结域外国家和地区践行心证客观化的有效经验,进而对我国民事诉讼中心证客观化制度理论的构建有所启示。第四部分即通过回应我国民事诉讼中自由心证趋向客观化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在心证客观化原则理念的指导下,并植根于我国法律土壤提出对民事诉讼中心证客观化的规范设计与路径选择。
周沫[5](2019)在《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取证制度研究》文中指出随着我国社会的高速发展,生态破坏等环境事件频繁发生,给人们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国内民众对环境保护的意识增强,要求参与环境治理的热情日益高涨,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减少环境的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成为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救济途径。近些年在立法上以及司法实践的建设中,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得到了重视并且取得了很大进展。但是环境公益的维权道路并不顺利,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较晚的起步、发展迟缓,制度设计也相应滞后。特别是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代表社会公众的公共利益的社会组织作为原告在取证方面有十分突出的困难。本文试图对国内外取证相关制度进行分析,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为我国当事人取证制度的完善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第一章阐述了我国目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取证中为了减轻原告的取证压力进行了相应的制度设计,在因果关系的证明方面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同时规定环保组织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取证,如检察机关等部门可以协助原告取证,原告要求被告提供证据,专家辅助人的意见证据可以作为定案依据等,但是通过司法案例可以看出,环保组织取证仍面临着困境,主要是证据规则可操作性不强,原告难以收集到处于被告或第三人控制之下的证据,取证过度依赖行政部门配合以及由于环境损害的特殊性造成的取证成本高昂等;第二章通过分析英美法系的证据开示、专家证人等制度,及大陆法系的文书提出命令制度、鉴定人制度,扩大证据开示的范围,细化具体申请程序,以及放宽专家证人选任资格等方面,都为完善我国当事人取证提供了借鉴经验;第三章针对取证制度面临的困难提出完善的建议,通过扩大文书提出命令制度的适用范围等方式平衡两造收集证据的难度,以及规范专家辅助人制度及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制度,在专家的准入资格、参与案件的程序设置以及收费标准等方面均提出了详细的建议。希望能够通过相关制度完善,可以减轻环保组织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取证困境和举证负担,更好地促进我国环境治理工作。
张悦[6](2019)在《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制度研究》文中认为民事证人制度对民事诉讼活动有着重大影响,也是司法审判的核心内容之一,对于查明案件事实与真相,做出公正判决起着重要作用。民事证人作为民事诉讼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较高的地位。而民事证言是证人亲历某个案件并将其感知的事实向法庭作以陈述,由于其不可替代的特性成为所有的证据中最能密切和直接地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之一,因此在司法审判中以证人的实际到庭作证为满足条件。由于部分人有“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消极观念,所以在过去的民事诉讼审判案件当中,很多民事证人拒绝出庭作证,导致案件的调查丢失证据。另外有些证人虽然出庭作证,但是其思想态度并不积极,对于案件的审理调查并不是全力配合,部分证言的真实性甚至有待考究,反而使案件的审理愈加复杂化。所以为了让民事证人的证言能够有效推进案件审理过程,本文将从下面几个章节对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证人出庭的相关问题展开分析。第一章,民事证人制度基础理论。在对民事证人制度的历史渊源和证人概念两个角度的阐述后,深入分析了证人出庭作证的缘由,指出证人作证义务的来源及证人作证制度在我国实行的必要性。在社会契约论和社会连带主义法学的理论框架下,利益的占有和纠纷的解决并非孤立存在,是在社会的连带责任下去协助解决争议,这种社会连带义务决定了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且是国家法律确认的义务。而在审判中对传闻证据原则与直接言辞原则的应用,证人出庭显得更为必要。因此,从这两个层面出发,为证人作证制度提供了一定的理论与实践支撑。第二章,域外民事证人制度比较研究。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关于民事证人的理论基础展开论述,从证人资格、免证权、询问证人模式三个角度系统化分析该项制度。证人资格方面界定了证人范围,且对我国“单位证人”作证资格提出质疑;在免证权方面指出立法的空白,更强调应结合我国古代曾推行过的免证制度,看到未来相关制度的走向;对证人询问则是梳理出现今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流程,发现由于相关规定偏于原则化致使在适用中不能完全体现证人证言质证环节的价值所在。因此通过与国外的有关制度进行对比论述,反思我国在相关制度方面的空白与不足。第三章,我国民事证人制度的现状与不足。从立法、司法两个方面为起始点,深层分析了民事证人作证资格、作证程序性规定、证人权利义务等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会致使最终的审判结果不公正,甚至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以往的司法审判活动显示,经常出现民事证人出庭作证人数较少的现象,很多人因为心理原因、经济原因以及自身的安全方面等因素考虑而对出庭作证采取拒绝的消极态度,这将对审判活动的有效进行造成一定阻碍。一些证人出庭作证时证言前后逻辑互相矛盾,有些证人甚至因为一己私欲给出伪造证言,这是证人主观上故意作出伪证的情况,无疑会对案件审理的真实性造成巨大影响。第四章,我国民事证人作证相关制度完善。针对特殊证人资格界定、证人出庭作证责任的优化及证人权利保障提出相关完善建议。如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制度构思,主要是对适用范围的确立、具体程序构思、对拒绝出庭的证人采取惩罚性举措等,以期提升民事证人的出庭率。对于民事证人在出庭作证过程中进行主观上故意提供伪造证言的问题,将通过提高打击力度、确立宣誓制度等措施进行解决,其目的是为了降低伪证率,让证人证言变得更加真实可靠。同时为了使更多的证人从主观上愿意出庭作出真实证言,将会通过经济补偿等方式对其积极出庭行为进行鼓励。另外还对民事证人的人身安全保护制度进行深度完善,让其安心出庭作证,不会受到其他因素的胁迫。
吴明柳[7](2019)在《我国民事证据交换制度完善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证据交换制度具有整合、保全证据以及明确争点之功能,有助于促进当事人和解,实现庭审实质化和提高诉讼效率,关系到民事诉讼目的之实现——维护程序正当和发现实体真实。我国民事证据交换制度是美国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雏形,由于对制度的认识还有待深入,制度内容尚未健全,其配套制度或缺失或未能形成有效衔接,导致该制度在发展中未能达到预期效果。论文具体来说,其宗旨是在充分考虑适用条件和环境之基础上,借鉴美国民事证据开示制度,从我国民事证据交换制度的具体内容和配套制度两方面入手,以细化、完善其理论内容,解决司法层面运行不畅的问题,改变证据突袭现状,增强庭审透明度,促进庭审实质化,正确定位法官的地位及作用,实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刘舒[8](2019)在《民事诉讼自认制度研究》文中提出自认制度可以有效地保证公正,提高程序的效率,使自认在程序法上的优势能够最大化。从各大法系各个国家诉讼法来看,无论是理论研究领域,还是在司法实践领域,自认制度都是一项非常受到重视的诉讼制度。我国的自认制度在立法中的首次明确确立是在1992年,相隔一年之后自认制度才在我国法律中有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我国的自认制度目前处于法律规定不成体系、司法实践中操作相对混乱的局面。本文先分析并研究了各国自认制度在理论层面的相关问题,比较了两大法系国家和地区对自认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并简要分析了我国自认制度现状,以及比较研究对于我国自认制度的意义所在。在本文的最后两大部分中,也是全文的重点所在,列举了几个我国自认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接着在发现问题的基础上解决问题,如何建立一个有效的自认制度,以适应我们社会的客观发展,基于自认制度理论。本文主要分为四个主要部分:第一部分:自认制度基本理论的概述。本文先简单介绍了自认在我国和其他国家的历史沿革,对自认制度概念的相关学说进行阐述,并将自认与其他相似相类似概念进行比较分析,接着后文对自认的属性、自认的分类、自认的特征等争议问题进行了论证分析。第二部分:自认制度的比较法研究。笔者在收集阅读一系列自认制度的相关研究着作的基础上,比较分析两大法系国家及地区中已经建立的自认制度,找出每个法系的异同点和各国家内规定的先进之处。后又简述了我国法律中对自认的相关规定,及我国的立法意义。在此基础上,从比较法的角度,分析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中对自认规定之优缺点,,从而为中国自认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借鉴,从而有效地帮助中国自认制度体系的建立。第三部分:通过对我国自认制度的深入研究,从立法上的不完善,从司法实践中的操作问题,分析了我国自认制度的现状,发现我国诉讼领域存在的关于自认的主要问题,为完善我国自认制度找出存在以上问题的原因。第四部分:通过第三部分对我国自认制度中存在的问题的原因分析,在此基础上,本文为我国自认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拙见,对应相关问题,从立法和司法实践两个角度提出笔者的改进观点,以期对完善我国自认制度尽微薄之力。
王岩[9](2019)在《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交换》文中认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交换制度是审前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维护庭审的程序性和司法的权威性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对于推进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有现实意义。我国证据交换制度是借鉴吸收英美法系的证据开示制度,相比较之下,我国的证据交换制度发展并不完善,虽然注重在司法实践中对证据交换制度的运用,但相关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司法解释中,对于证据交换制度具体内容的规定过于原则化,在实践中并没有统一的标准致使我国证据交换制度价值的发挥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有必要对证据交换制度进一步研究,促进我国诉讼程序的司法公正及程序公正。文章围绕着证据交换制度在整理争点、固定证据、提高诉讼效率等方面的作用,阐述了我国证据交换制度的发展现状及产生的相关问题,对证据交换的主体、时间、实行方式等内容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对我国证据交换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出相关的解决策略。
鄢焱[10](2019)在《民事诉讼自认制度研究》文中提出自认是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但因长期深受苏联学说和追求客观真实的诉讼观影响,加之规定出台较晚,我国大陆地区的研究还较薄弱。有鉴于此,本文将对自认制度的历史演进与基本法理作较为全面的探讨,并立足我国大陆地区自认制度的现实状况,针对其中的主要问题点作出理论回应。本文除引言外共分六章。第一章是演进论。自认制度至迟在古罗马时期即已出现雏形,但现代意义的自认制度则诞生于19世纪的德国,作为大陆法系另一代表国家的日本,其自认制度则体现出与众不同的发展之路。古代中国虽存在形似自认的制度,但现代意义的自认制度入法则肇始于清末修律,并历经修改转化为了我国台湾地区的规定。我国大陆地区目前只在司法解释层面规定了自认制度,不过业已体现出向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制度与学理靠拢的趋势。第二章是性质论。在德国普通法时期即有罗马法源说和事物本性说两大阵营的论争,《德意志帝国民事诉讼法》最终采纳了前者中“通过证据放弃引起的系争权利处分”的观点。之后崛起的真实(观念)表示说与各类意思表示说继续对峙,并对学界产生深刻影响。现在,真实(观念)表示说、意欲表示说与双重属性说在德国呈三足鼎立之势;在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观念表示说是通说,但各类意思表示说已成为有力说。我国大陆地区曾深受苏联证据说的影响,但该影响正在消除。立足域外的学理论争,结合我国大陆地区的现行规定与现实需要,宜将自认的法律性质解为真实表示的诉讼行为。第三章是要件论。自认成立宜采四要件说。针对对象要件,其原则上应为主要事实,但针对违反众所周知事实的事实、不可能的事实以及习惯,仍存在通说的否定说和肯定(部分肯定)说的对立。针对场合要件,自认在言词辩论中成立而不在诉讼外或当事人询问中成立得到普遍认可,但在准备书状以及准备程序中是否成立则存在观点对立。针对一致要件,针对先行自认存在通说的肯定说与否定说的对立,通说认为成立需经过援用;针对等价值陈述理论,学界尚有较大争议;针对附限制的自认和附理由的否认,通说认为陈述一致部分成立自认。针对不利益要件,学界存在败诉可能性说、证明责任说、不利益要件不要说、先行自认调整说和个案判断说等观点,一般认为证明责任说是德国通说,而败诉可能性说是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通说。在我国大陆地区,违反众所周知事实的事实、不可能的事实和习惯应解为不能成为自认对象;要厘清诉讼外自认的范围,当事人询问中不成立自认,审理前的准备中成立自认无需“谦抑性”;不知或不记忆陈述不宜规定为得成立自认,应归入拟制自认范畴;宜采证明责任说来识别不利益要件。第四章是效力论。宜采审判排除效、撤回限制效和证明不要效的三效力说。应将辩论主义解为审判排除效的根据,同时宜将辩论主义下基于信赖保护的禁反言解为撤回限制效的根据,以辩论主义下审判排除效与撤回限制效的联动作为证明不要效的根据。立足我国大陆地区的现实与域外的学理分析,针对作为诉讼要件判断基础之事实的自认,除抗辩事项外,其他均应否定其效力;其他特殊情形则根据现行规定与程序原理来具体分析自认的效力;针对不真实自认,应进行类型化解构并具体分析,运用默示撤回与主张撤回的理论也可以对法官心证与自认不符做出合乎自认制度基本法理的一定解释。第五章是撤回论。针对一般情况下自认的撤回,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规定并不一致,学界也存在“不真实+错误”二要件说、仅将证明不真实作为要件说、仅将证明错误作为要件说、错过时机的攻击防御方法制约说等不同观点,我国大陆地区宜采仅将证明不真实作为要件说的立场。应针对主张与否认的具体情形来判断其撤回是否构成自认的撤回。针对特殊情况下自认的撤回,我国大陆地区可以参照有关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定来重构排除非法型撤回;在即时径行撤回中应增加自认成立时与任意的当事人变更与辅助参加中的情形。第六章是特殊对象论。针对间接事实的自认,大体存在否定说与肯定说的对立,同时还有附条件的肯定说、重要间接事实说、折中说等主要学说流派,我国大陆地区宜采否定说的立场。针对辅助事实的自认(主要针对书证的真实性),存在否定说、肯定说、折中说、区别对待说、修正的否定说等观点,我国大陆地区宜采修正的否定说立场,即将形式上针对辅助事实而实质上针对主要事实的自认解为本来意义上的自认。针对权利自认,就先决性的法律关系而言,存在全面的否定说、附限制的否定说、部分效力肯定说、附限制的肯定说与全面的肯定说的对立;就不特定概念而言,则存在成立权利自认抑或事实自认的分歧;就使用日常法律概念概括表述具体事实而言,通说认为成立事实自认。我国大陆地区宜采附限制的肯定说,并严格限制权利自认的范围和效力。
二、民事证据制度改革与完善的若干构想(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民事证据制度改革与完善的若干构想(论文提纲范文)
(1)民事诉讼中律师调查令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 |
1.2.2 国外研究 |
1.3 研究方法 |
1.4 研究框架 |
1.5 创新之处 |
1.5.1 研究内容创新 |
1.5.2 研究方法创新 |
1.5.3 研究视角创新 |
第2章 民事诉讼中律师调查令制度的概述 |
2.1 律师调查令的概念和主要内容 |
2.2 律师调查令的性质与目的 |
2.2.1 律师调查令的性质 |
2.2.2 律师调查令设立的目的 |
2.3 律师调查令的理论依据 |
2.4 律师调查令设立的背景 |
2.4.1 法院面临案多人少的压力 |
2.4.2 律师法难以充分保障律师的调查权 |
2.4.3 当事人的权责不相称 |
第3章 民事诉讼中律师调查令制度的实践困境 |
3.1 申请条件不明确 |
3.2 适用范围对法官的指导意义不大 |
3.3 签发内容不规范 |
3.4 协助调查人不配合 |
3.5 对协助调查人的惩罚实施较少 |
第4章 民事诉讼中律师调查令制度实践困境的成因 |
4.1 规范层面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4.1.1 申请律师调查令与申请法院调查的条件冲突 |
4.1.2 各阶段适用范围规定不够具体明确 |
4.1.3 法院审核签发程序不够完善 |
4.2 实践层面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4.2.1 协助调查人对律师持令调查认可度低 |
4.2.2 惩罚依据不明确且缺乏具体实施程序 |
第5章 民事诉讼中律师调查令的完善建议 |
5.1 申请律师调查令作为申请法院调查的前置程序 |
5.2 重构律师调查令的适用范围 |
5.3 规范律师调查令的审核签发程序 |
5.4 保障律师调查令的证据调取 |
5.4.1 完善协助调查人不配合的惩罚程序 |
5.4.2 建立多部门联动协调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附件1 律师调查令访谈提纲 |
(2)民事诉讼中律师调查令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四、创新点及不足之处 |
(一)创新点 |
(二)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民事诉讼中律师调查令制度概述 |
1.1 律师调查令制度的含义 |
1.2 律师调查令制度的特点 |
1.2.1 申请主体的特定性 |
1.2.2 申请原因的特定性 |
1.2.3 申请时间的限定性 |
1.2.4 审查程序的双重性 |
1.2.5 持令主体的特殊性 |
1.2.6 被调查主体的特殊性 |
1.3 律师调查令制度的法律属性 |
1.3.1 授权说 |
1.3.2 委托说 |
1.3.3 折中说 |
1.3.4 本文观点 |
1.4 律师调查令制度与相关制度比较 |
1.4.1 与文书提出命令制度比较 |
1.4.2 与证据开示制度比较 |
第二章 民事诉讼中律师调查令制度的运行现状及其困境 |
2.1 律师调查令制度的运行现状 |
2.1.1 各地试点的基本情况 |
2.1.2 律师调查令制度运行的实际效果 |
2.2 律师调查令制度的困境 |
2.2.1 法律依据模糊 |
2.2.2 运行程序不统一 |
2.2.3 适用地域范围狭小 |
2.2.4 社会认知程度较低 |
2.2.5 缺乏相应的保障措施 |
第三章 域外证据收集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
3.1 大陆法系国家的证据收集制度 |
3.1.1 德国证据收集制度 |
3.1.2 日本证据收集制度 |
3.2 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收集制度 |
3.2.1 英国证据收集制度 |
3.2.2 美国证据收集制度 |
3.3 域外证据收集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3.3.1 大陆法系国家文书提出命令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3.3.2 英美法系国家证据开示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第四章 完善我国民事诉讼中律师调查令制度的对策 |
4.1 明确规定律师调查令制度 |
4.2 统一律师调查令的运行程序 |
4.2.1 明确申请主体 |
4.2.2 扩大适用对象 |
4.2.3 扩大适用阶段 |
4.2.4 明确证据类型 |
4.2.5 统一审查签发程序 |
4.2.6 合理确定调查令期限 |
4.3 扩宽律师调查令适用的地域范围 |
4.4 提高律师调查令的社会认知程度 |
4.5 完善律师调查令的保障措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3)电子数据证据交换程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言 |
第一节 选题背景 |
第二节 选题意义 |
一、选题现实意义 |
二、选题理论意义 |
第三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第四节 研究思路及文章结构 |
第五节 文章的创新与不足 |
第二章 电子数据证据交换程序概述 |
第一节 电子数据证据交换制度的概念与特征 |
一、电子数据证据交换制度的概念 |
二、电子数据证据交换制度的特征 |
第二节 电子数据证据交换程序基本内容 |
一、电子数据证据交换程序的启动 |
二、电子数据证据交换的期日 |
三、电子数据证据交换的操作 |
四、电子数据证据交换的次数限制 |
第三章 电子数据证据交换程序的现状与问题分析 |
第一节 我国电子数据证据交换制度立法现状 |
第二节 我国电子数据证据交换程序的运行现状 |
一、电子数据证据交换程序启动条件严格 |
二、程序适用对象规定不明确 |
三、缺乏对不合理交换的惩处 |
第四章 完善我国电子数据证据交换程序的思考 |
第一节 借鉴美国电子数据证据开示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一、借鉴美国电子数据证据开示制度的必要性 |
二、借鉴美国电子数据证据开示制度的可行性 |
第二节 完善电子数据证据交换程序的构想 |
一、放宽电子数据证据交换程序启动条件 |
二、统一电子数据证据交换形式 |
三、违反电子数据证据交换程序的制裁措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从事的科研工作及取得的成果 |
(4)民事诉讼中的心证客观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动态 |
四、研究思路 |
五、研究方法 |
六、重点难点 |
七、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民事诉讼中的心证客观化概述 |
第一节 民事诉讼中心证客观化的界定 |
一、民事诉讼中心证客观化的内涵 |
二、民事诉讼中心证客观化的特质 |
第二节 民事诉讼中心证客观化的基准 |
一、民事诉讼中自由心证的自由度 |
一、民事诉讼中自由心证的心证度 |
第三节 民事诉讼中心证客观化的功能 |
一、抑制司法专断 |
二、促进真实发现 |
三、实现个案正义 |
第二章 我国民事诉讼中自由心证制度之审视 |
第一节 我国民事诉讼中自由心证制度的立法现状 |
一、我国民事诉讼中自由心证制度的确立及争议 |
二、我国民事诉讼中自由心证制度的确立意义 |
第二节 我国民事诉讼中自由心证制度的实践困境 |
一、心证主体认知差异较大 |
二、心证内容范围相对模糊 |
三、证据评价规则趋于僵化 |
四、心证形成标准不够明晰 |
五、心证结果过于主观随意 |
第三节 我国民事诉讼中自由心证制度困境成因 |
一、民事诉讼的职权干预化 |
二、司法裁判的行政决策化 |
三、民事诉讼程序原则的虚置化 |
四、自由心证制度设计的固有缺陷 |
第三章 民事诉讼中心证客观化的域外考察 |
第一节 域外民事诉讼中心证客观化的发展脉络 |
第二节 域外民事诉讼中心证客观化的路径分析 |
一、民事诉讼中心证客观化的主体条件要求 |
二、民事诉讼中心证客观化的程序性规制 |
三、民事诉讼中心证客观化的内在标准限制 |
四、民事诉讼中心证客观化的事后检验救济 |
第三节 域外民事诉讼中心证客观化的经验借鉴 |
一、域外民事诉讼中心证客观化的经验总结 |
二、域外民事诉讼中心证客观化的启示 |
第四章 我国民事诉讼中心证客观化的基本构想 |
第一节 我国民事诉讼中心证客观化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一、我国民事诉讼中心证客观化的必要性 |
二、我国民事诉讼中心证客观化的可行性 |
第二节 我国民事诉讼中心证客观化的原则理念 |
一、从职权干预走向当事人主导 |
二、落实法官独立审判原则 |
三、恪守法官法定原则 |
四、确立约束性辩论原则 |
五、强化直接言词原则 |
第三节 我国民事诉讼中心证客观化的有效展开 |
一、经验法则的类型化 |
二、心证标准的外在化 |
三、健全证据能力规则 |
四、裁判文书充分说理 |
五、推进法官释明制度 |
六、滥用心证的事后救济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5)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取证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取证制度的现状、困难及原因 |
第一节 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取证制度现状 |
一、在立法中举证责任的分配 |
二、有关机关协助原告取证 |
三、原告要求被告提供证据 |
四、专家辅助人的意见证据 |
五、法院依职权取证 |
第二节 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取证的困难 |
一、证据规则可操作性不强 |
二、取证过度依赖行政部门的配合 |
三、取证成本高昂 |
第三节 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取证难的原因 |
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不平衡 |
二、专家辅助人制度应用不足 |
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鉴定制度不规范 |
第二章 国外环境公益诉讼取证制度考察 |
第一节 英美法系国家环境公益诉讼取证制度 |
一、英美法系证据开示制度 |
二、英美法系专家证人制度 |
第二节 大陆法系国家环境公益诉讼取证制度 |
一、大陆法系文书提出命令制度 |
二、大陆法系鉴定人制度 |
第三节 取证制度之比较 |
一、两大法系取证制度的总体对比 |
二、两大法系取证制度与我国取证制度之比较 |
第三章 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取证制度的完善路径 |
第一节 文书提出命令制度的完善 |
一、扩大文书提出命令的适用范围 |
二、拓宽文书提出命令的义务人范围 |
三、规范申请提出命令程序 |
第二节 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完善 |
一、规范专家辅助人的资格标准 |
二、细化专家辅助人参与环境诉讼的程序 |
三、明确专家辅助人费用的负担及标准 |
第三节 鉴定制度的完善 |
一、加强环境损害鉴定的立法 |
二、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 |
三、明确环境司法鉴定收费标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6)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文章主要内容 |
第一章 民事诉讼证人制度的基础理论 |
第一节 证人制度的渊源 |
一、国外证人制度历史渊源 |
二、我国证人制度历史渊源 |
第二节 证人的基本概念 |
一、英美法系证人的概念 |
二、大陆法系证人的概念 |
三、我国的证人概念 |
第三节 证人出庭作证缘由之探析 |
一、证人作证的义务来源 |
二、我国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 |
第二章 我国与域外民事证人制度的比较 |
第一节 关于证人资格 |
第二节 关于证人免证权 |
第三节 关于询问证人的模式 |
第三章 我国民事诉讼证人作证的困境考察 |
第一节 民事诉讼证人作证制度的现状 |
一、立法现状 |
二、司法实践现状 |
第二节 民事诉讼证人作证制度的立法缺陷 |
一、证人主体适格条件较不明确 |
二、证人出庭作证相关程序性规定缺失 |
三、证人权利和义务失衡 |
四、证人作伪证惩裁措施单一化 |
第三节 实践中证人作证存在的问题 |
一、证人拒绝作证或不出庭作证现象频发 |
二、存在证人作伪证现象 |
第四章 完善我国现有民事诉讼证人制度的基本构想 |
第一节 完善证人资格制度 |
一、“单位证人”作证资格的合理界定 |
二、赋予特殊证人作证资格 |
第二节 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
一、规范证人出庭作证程序 |
二、优化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
三、制定多样化证人作伪证处罚措施 |
第三节 完善和构建证人权利保障制度 |
一、确立证人保护范围与保障机构 |
二、构建合理的证人出庭经济补偿制度 |
三、赋予证人免证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硕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7)我国民事证据交换制度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我国民事证据交换制度现状及问题 |
第一节 我国民事证据交换制度的发展及其内容 |
一、我国民事证据交换制度的确立历程 |
二、我国民事证据交换制度的主要内容 |
第二节 我国民事证据交换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证据交换制度受法治环境的影响 |
二、立法上的缺陷 |
第二章 完善我国民事证据交换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第一节 完善我国民事证据交换制度的必要性 |
一、有助于改变我国民事诉讼模式 |
二、有助于我国审前准备程序的完善 |
三、有助于解决执行难问题 |
第二节 完善我国民事证据交换制度的可行性 |
一、法官员额制的实行 |
二、律师队伍的不断扩大 |
三、我国的诉讼体制改革 |
第三章 借鉴美国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
第一节 美国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完善性 |
一、美国民事证据开示制度具有详尽的具体内容 |
二、美国民事证据开示制度具有完善的配套制度 |
第二节 美国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可移植性分析 |
一、借鉴美国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现实性 |
二、借鉴美国民事证据开示制度在我国的适应性 |
第四章 美国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借鉴 |
第一节 美国民事证据开示的范围及其借鉴分析 |
一、法定保密特权 |
二、律师准备的诉讼资料 |
三、其他限制规定 |
四、对开示范围的借鉴 |
第二节 美国民事证据开示的主要方式及其借鉴分析 |
一、笔录证言 |
二、质询书 |
三、要求提供文书和物证 |
四、自认要求 |
五、身体或精神状态检查 |
六、对开示方式的借鉴 |
第三节 违反证据开示制度的制裁措施及其借鉴分析 |
一、要求强制开示的申请及法院命令 |
二、当事人违反证据开示义务或命令的具体制裁措施 |
三、对制裁措施的借鉴 |
第五章 我国民事证据交换制度及其配套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完善我国民事证据交换制度的具体措施 |
一、法官在证据交换中的作用 |
二、证据交换制度适用范围 |
三、证据交换的方式 |
四、证据交换的次数限制 |
五、违反证据交换制度的制裁措施 |
第二节 完善我国民事证据交换制度的配套制度 |
一、建立强制答辩制度 |
二、完善证据交换保障制度 |
三、完善审前会议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8)民事诉讼自认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序言 |
一、自认制度基本理论 |
(一)自认的概念界定 |
1.自认制度的概述 |
2.自认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
3.自认的特征 |
(二)自认的属性 |
1.相关学说 |
2.本文观点 |
(三)自认的分类 |
1.诉讼上的自认与诉讼外的自认 |
2.完全自认与部分自认 |
3.明示的自认与默示的自认 |
4.本人自认与代理人自认 |
二、两大法系与我国的自认制度比较分析 |
(一)两大法系国家及地区的自认制度 |
1.英美法系国家的自认制度 |
2.大陆法系国家与地区的自认制度 |
(二)比较研究对我国自认制度的意义 |
三、我国民事诉讼自认制度的现状分析及存在的问题 |
(一)我国民事自认制度立法层面存在的问题 |
1.我国法律中没有对自认含义的明确界定 |
2.我国法律中没有对自认对象的明确界定 |
3.我国法律中关于自认效力的规定不完善 |
4.我国拟制自认存在的问题 |
(二)我国民事自认制度司法实践层面存在的问题 |
1.司法操作的随意与混乱 |
2.虚假自认缺乏有效规制 |
(三)确立完善自认制度的意义 |
1.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 |
2.体现了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要求 |
3.提高当事人的风险意识 |
4.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律师代理 |
四、我国民事自认制度的完善构想 |
(一)对于完善我国自认制度立法层面的构想 |
1.在我国立法中明确自认的概念 |
2.在我国立法中明确自认的对象 |
3.明确规定自认的效力和限制 |
4.完善拟制自认 |
(二)对于完善我国自认制度司法实践层面的构想 |
1.完善答辩制度和证据交换程序 |
2.有效规制虚假自认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交换(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从赵同合雇工受伤赔偿案看证据交换问题 |
(一)赵同合雇佣余安义提供劳务受伤案基本案情 |
(二)民事诉讼证据交换制度内涵及意义 |
二、我国民事诉讼中证据交换制度现状 |
(一)我国民事诉讼证据交换制度的立法进程 |
(二)我国民事诉讼证据交换制度的问题 |
三、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证据交换制度的具体构想 |
(一)确定证据交换的主体 |
(二)确定证据交换制度的实行方式 |
(三)确定证据交换的案件范围 |
(四)确定证据交换的证据范围 |
(五)确定违反证据交换的制裁措施 |
(六)建立与证据交换制度相关的配套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民事诉讼自认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自认制度的历史演进 |
第一节 国外自认制度的历史演进 |
一、自认制度在古代的萌芽 |
二、自认制度在近现代的发展:以德国和日本为中心展开 |
第二节 我国自认制度的历史演进 |
一、自认制度在我国古代的遗痕 |
二、自认制度在清末修律中的确立 |
三、自认制度在我国近现代的发展 |
第二章 自认的法律性质论争 |
第一节 意思表示说的流布与真实(观念)表示说的崛起 |
一、德国普通法时期的意思表示说概观 |
二、CPO制定后意思表示说与真实(观念)表示说的对立 |
第二节 近代以来自认证据说的分野 |
一、德国普通法时期及嗣后的各种证据说 |
二、围绕日本《旧民法》兼收并蓄形成的证据说 |
三、苏联立足于职权探知主义的证据说 |
第三节 现代自认法律性质观的多元化发展 |
一、德国的学说:对近代学说的继受与修正 |
二、日本的学说:对德国学说的继受与创造 |
三、我国台湾地区的学说:对德日学说的继受与创造 |
第四节 域外自认法律性质观对我国大陆地区的影响与启示 |
一、苏联的证据说对我国大陆地区的深刻影响 |
二、我国大陆地区对于自认法律性质认知的艰难转型 |
三、现代自认法律性质观对我国大陆地区的启示 |
第三章 自认的成立要件解构 |
第一节 自认成立的对象要件 |
一、自认的对象原则上应当是主要事实 |
二、违反众所周知事实的事实和不可能的事实是否成立自认的论争 |
三、习惯是否成立自认的论争 |
第二节 自认的场合要件 |
一、成立自认的一般场合 |
二、不成立自认的一般场合 |
三、准备书状中是否成立自认的论争 |
四、准备程序中是否成立自认的论争 |
第三节 自认的一致要件 |
一、先行自认及其一致判定 |
二、自认的可分性及其一致判定 |
第四节 自认的不利益要件 |
一、针对不利益要件的论争 |
二、对判例立场的分析:以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为中心 |
第五节 我国大陆地区有关自认成立要件的规范及其解释论展开 |
一、关于自认的对象要件 |
二、关于自认的场合要件 |
三、关于自认的一致要件 |
四、关于自认的不利益要件 |
第四章 自认的效力及其根据 |
第一节 自认效力的构成 |
一、三效力说、二效力说与一效力说的分野 |
二、自认各效力的内涵解析 |
第二节 自认效力根据的差异化解释 |
一、审判排除效的根据 |
二、撤回限制效的根据 |
三、证明不要效的根据 |
第三节 特殊情况下自认的效力 |
一、对作为诉讼要件判断基础之事实所为自认的效力论争 |
二、其他特定诉讼形态或情形下自认的效力 |
三、不真实自认的效力 |
第五章 自认的撤回及其类型化分析 |
第一节 一般情况下自认的撤回 |
一、对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规范与判例的考察 |
二、针对一般情况下自认撤回要件的论争 |
三、明知不真实所为自认的撤回与真实义务的关系 |
四、从自认撤回的视角对撤回主张与否认的效力分析 |
五、对我国大陆地区一般情况下自认撤回要件的反思 |
第二节 特殊情况下自认的撤回 |
一、对方同意型的自认撤回 |
二、排除非法型的自认撤回 |
三、即时径行撤回型的自认撤回 |
第六章 有关特殊对象自认的探讨 |
第一节 间接事实的自认 |
一、间接事实是否成立自认及其效力的论争 |
二、我国大陆地区宜采否定说的立场 |
第二节 辅助事实的自认——以书证的真实性为中心 |
一、书证的真实性是否成立自认及其效力的论争 |
二、我国大陆地区宜采修正的否定说立场 |
第三节 权利自认 |
一、权利自认的对象界分 |
二、一般情况下是否成立权利自认及其效力的论争 |
三、不特定概念是否成立自认的论争 |
四、包含法律概念的主张是否成立自认的论争 |
五、我国大陆地区宜采附限制的肯定说的立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四、民事证据制度改革与完善的若干构想(论文参考文献)
- [1]民事诉讼中律师调查令制度研究[D]. 梁琴. 湘潭大学, 2020(02)
- [2]民事诉讼中律师调查令制度研究[D]. 杨海建. 兰州大学, 2020(01)
- [3]电子数据证据交换程序研究[D]. 熊宇. 重庆邮电大学, 2019(02)
- [4]民事诉讼中的心证客观化研究[D]. 童格. 华侨大学, 2019(01)
- [5]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取证制度研究[D]. 周沫.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2019(03)
- [6]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制度研究[D]. 张悦. 西北师范大学, 2019(06)
- [7]我国民事证据交换制度完善研究[D]. 吴明柳. 广西民族大学, 2019(01)
- [8]民事诉讼自认制度研究[D]. 刘舒. 辽宁大学, 2019(01)
- [9]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交换[D]. 王岩. 黑龙江大学, 2019(03)
- [10]民事诉讼自认制度研究[D]. 鄢焱.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