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丘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公告(论文文献综述)
张寒梦[1](2021)在《暂时性权利保护措施之停止执行研究 ——基于《行政诉讼法》第56条的实证分析》文中指出早在1989年,我国《行政诉讼法》第44条即规定了作为例外的行政诉讼中的受诉行政行为之停止执行,随着《行政诉讼法》在2014年的修改以及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的出台,暂时性权利保护的制度内容得到了进一步补充。除了停止执行保护措施之外,暂时性权利保护制度还包括先予执行与保全保护措施。但是,结合目前的司法实践,此项制度中最先有所规定的停止执行保护措施,在理论与实务中仍有进一步讨论的空间。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聚焦于停止执行的立法。目前我国的停止执行立法存在依申请、依职权两种类型,当事人、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三类主体,其要件各不相同。从我国立法及域外立法来看,停止执行均属于暂时性权利保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章通过勾勒停止执行制度内部的立法规定,以及停止执行制度在暂时性权利保护制度立法体系下的定位,以明确我国停止执行的立法模式,这将为后文具体论述的展开提供立法背景。在研究了我国停止执行的立法规定之后,第二章将视野转向我国当前的司法实践。通过整理分析95份案例的裁判情况,可以发现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停止执行的案例依然较少,主要为当事人申请停止执行,但获得法院支持的比例较低。诸多法院裁定驳回的理由为不受理当事人单独提出的停止执行申请,须在行政诉讼提出之余提出方可受理。在裁定的救济方式上,目前均为原级法院复议。在适用领域方面,虽然涉及的领域较为广泛,但对于是否适用于没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行政行为、是否需要达到强制执行阶段、是否约束第三人的行为,裁判尚存分歧。总体而言,停止执行制度在实践中发挥的效用并不充分。第三章将从理论角度分析停止执行制度运行不畅的原因,以及扩大停止执行适用的必要性及其理论依据。在制度构建上,目前的制度对于适用时间、条件和范围的限制较为严格;对于举证责任,则没有明确规定证明责任的承担;对于法律适用,立法也并未建立整全的暂时性权利保护制度体系。在学术研究方面,缺乏对于停止执行的细致的类型化研究和深入的实证与理论研究,现有的理论工具不足以使法院应对具体案件。制度构建和学术研究两方面存在的问题共同造成了停止执行制度的运行不畅。本文试图通过立足于行政法的基础理论,从提升权利救济实效性的需求、公正与效率的平衡作为停止执行制度的核心以及行政行为效力理论、停止执行的法律效果的角度出发,为停止执行的扩大适用提供必要性论证和理论依据。在理论分析之后,针对前述立法、司法中停止执行制度存在的问题,第四章将从当事人的权利内容范围、行政机关的举证责任以及对法院司法裁判的约束三方面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期望有助于避免停止执行制度陷入空转的情况,确保行政相对人获得救济实效。这对于当前重视个人权利背景下的法治国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李彦君[2](2020)在《K市快递业监管问题及对策研究》文中提出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线上消费的普及,快递成为关系国计民生、连接千家万户的重要行业。2020年突发新冠肺炎疫情,提升了互联网购物的渗透率,线上消费得到强化,快递业作为电商密不可分的行业,也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快递业发展潜力巨大,但我们也应该看到在发展过程中快递安全事件、投诉纠纷、服务质量事件等频发。为更好地引导快递发展,国家邮政局提出建立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监管体系。从这三方面入手,结合作者工作经历,采用文献研究、实地观察、案例分析的方法,分析目前K市快递业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对策建议。经作者收集分析关于快递业监管的研究,目前大多数着重于政府监管、安全监管等方面,立足点多为政府,对于建立多主体参与的监管体系研究较少。市级邮政管理部门统一设置,配置情况相差无几,都需要面对数量日益增多的被监管对象。本研究着眼于建立完整的监管体系,不仅能丰富相关理论研究,而且还能为开展快递业监管提供另一种思路。政府、行业、社会三方主体相互独立、相互合作,目的是最大限度实现公共利益。在快递业监管体系中,政府保持中立立场,坚持包容审慎监管原则,做好行业发展引导和服务;行业保持自主独立,从自身和整个行业角度出发,做好自律、以行业发展为先;社会作为独立主体参与快递业监督管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邢伟[3](2020)在《“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研究》文中提出当前,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普遍存在以下问题:集体资产股权流转过程中权利边界模糊、交叉,影响部分权能实现;所有权缺位、虚化、弱化,行使主体不明确,造成集体资产流失;部分权能流转范围受限,流转市场不完整,有偿退出难,抵押担保难;农村宅基地、承包地“三权分置”中权属杂糅,财产性权能流动性低,财产性权益难以充分实现,与改革目标相违背;农村集体经营性资源资产产权范围不明,行权主体缺位,管理机制不畅,导致合作制性质不明,股份制作用发挥不畅;农村集体公益性资源资产界定不明、权属缺失,公益性功能发挥不充分,存在管理空白。以上这些问题在不同地区不同程度普遍存在,严重制约着改革进程,阻碍着产权各要素权能的充分实现,影响着农村发展效果和治理效能。本文共分八个部分,第一部分导论,重点阐释本文选题背景与意义、理论综述、研究框架与内容、研究方法以及创新点与不足。第二部分“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以农村集体所有制为基础,论述农村所有权、承包权(资格权)、经营权(使用权)、经营性资源资产产权、公益性资源资产产权等相关概念,结合建国后各个时期农村产权制度过程进行深入剖析。第三部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依托河北省部分地区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现状,结合全国各地改革情况,深入剖析产权制度改革中存在的现实困境与问题。第四部分“‘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设计”,探索建立“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分别负责行使农村承包地、宅基地、公益性资源资产和经营性资源资产的所有权人权能。第五部分“‘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实施主体”,构建与新时代乡村治理模式相适应的“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第六部分“科斯定理视角下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成本-效益分析”,用法经济学方法对“农村所有权人集体”进行全面剖析。第七部分“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思考”,以期实现细化各项权能、明晰产权归属、严格产权保护、顺畅产权流转目标。第八部分“结论”,回答了在导论部分提出的、本文致力于研究和解决的问题。本文在研究过程中,注重以土地为主要内容的农村所有资源资产进行了系统梳理,根据不同资源资产的形态、功能、使用方式以及产权构成、行权模式,将其划分为承包地、宅基地、集体经营性资源资产和集体公益性资源资产四种类型。在坚持农村集体制度不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底线不变、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固定不变基础上,剥离土地承包权、宅基地资格权、经营性资源资产股东权、公益性资源资产管理权中所包含的身份性权能,在分权基础上将包含身份属性的权能(成员权)统一归位于所有权,形成所有权权利组织体,即“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根据不同资源资产性质及其权能构成,分别搭建由不同成员组成的“农村承包权人集体”“农村资格权人集体”“农村股东成员集体”和“农村全体农户集体”,分别行使农村承包地、宅基地、经营性资源资产和公益性资源资产的所有权权能和身份权权能。以此为基础,重新构建“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在农村集体所有权现行模式向“农村所有权人集体”转换过程中,严把“目标层+准则层+决策层”三大环节,统筹宏观设计与微观运行,找寻出一条可以最大限度明晰产权界限、充分发挥产权权能、实现要素市场化配置的运行体系,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提升农业农村现代化的乡村治理效能。
王斯英[4](2020)在《中小学校园安全内容体系构建研究》文中指出中小学校园安全是社会高度关注的话题,每一起中小学校园安全事故的发生都会给社会带来恶劣的影响。为此,我国政府出台了很多政策来管控中小学校园安全,但这些措施都没能从根源上解决问题,导致恶性的事件依旧频繁出现。通过案例收集和数据分析,笔者将我国当前校园安全现状归纳为犯罪反复出现、校园欺凌频发、校园设施安全事故高发、灾害应对能力不足、公共卫生事件多发、校园群体性事件频发六大类。究其原因,在于我国中小学校园安全缺乏内容体系层面的规制,导致政府、学校、社会这三大校园安全主体缺位,在处理校园安全问题时只知其应为,却不知其应如何为。具体而言是指政府在安全管理内容设定方面存在偏差,学校在政策落实过程中未能细化,社会在协调联动过程中没有形成常态机制。鉴于此,笔者通过对国家总体安全观、犯罪预防理论、布迪厄场域理论、PPRR理论进行剖析,归纳其核心要义并将其运用到中小学校园安全领域之中。在此基础上,以内容体系的逻辑分析美国、日本在中小学校园安全方面的经验和做法,并借鉴和反思,从而构建我国中小学校园安全内容体系——政府整合教育、公安、综治、卫生和法制五部门形成资源优势;学校构建校园内的人防、物防、技防、环境预防、应急管理、风险评估、心理干预七大体系;社会提供平台创设家庭参与、多元主体信息沟通、激励与监督三项常态机制。从而形成多元联动的合力,保障安全防范工程有效开展,构建政府引导、学校居中、社会配合的中小学校园安全内容体系。
万润发[5](2020)在《论职务代理的行为人 ——《民法总则》第170条第1款的解释论》文中研究表明《民法总则》第170条第1款从归属规范的角度规定了职务代理的一般规定,规定职务代理的行为人为“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在被代理人为商事组织的前提下,对这一术语进行文义解释,可以依照行为人与商事组织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标准,区分为商事组织的“工作人员”及“其他职务代理人”,以是否为商事组织的代表人为标准,可以将前者进一步区分为“其他工作人员”及“代表人”。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通过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商业使用人制度进行类型化,进一步区分为经理人、代办人以及店员。代表人依照商事组织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可以分为法人的代表人及非法人组织的代表人。法人的代表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和意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的代表人主要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聘用的人员、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经营管理人员,以及法人的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其他职务代理人依照是否为商事组织的成员为标准,可以进一步划分为商事组织的成员及其他行为人。商事组织的成员中公司股东不属于职务代理的行为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及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属于职务代理的行为人。其他行为人中董事属于职务代理的行为人,个人管理人可以解释为职务代理的行为人,个人独资企业的受托人在投资人授予其一定符合商业习惯的职务时,可以解释为职务代理的行为人。
宋丹丹[6](2020)在《程序性行政行为的可诉性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在我国现行的诉讼制度之下,程序性行政行为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直是理论界争议的焦点。尤其是近年来,行政机关实施程序性行为的频率愈发增多,由于这些行为与当事人的生活息息相关,人们对行政程序是否正当的意识逐渐加强,越来越多的程序性行政行为纠纷被起诉至法院。基于提高行政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和保护行政相对人权利的目的,我们需要对程序性行政行为的可诉性进行一个明晰。由于目前我国宪法上没有正当程序条款,行政程序立法还处于空白状态,关于行政程序的规则主要散见于部门法的一些条款之中,但这些条款却漏洞百出。例如《行政处罚法》虽规定了听证程序,却没有规定行政处罚决定需要根据听证记录作出;较大数额的罚款要求听证,但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却没有听证的要求。《行政复议法》规定复议以书面审理为原则,但没有规定复议机关必须通知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关于农民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的纠纷,决定程序更是简陋至极。在这种背景之下,通过司法实践对程序性行政行为可诉性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拟通过汇总实践中的典型案例,梳理法院的审查思路,并结合理论界的研究对问题进行分析。本文主体主要由四部分构成。第一部分是问题的提出。以最高法院颁布的69号指导案例为切入点,对案例的基本案情、裁判结果及理由进行介绍,并进行评析,点明程序性行政行为的可诉性研究必要性和急迫性。第二部分是程序性行政行为的界定。主要从其行为本身的定义和外延两方面界定程序性行政行为的范围。在定义方面对程序性行政行为的主体、客体、性质等进行了明确,在外延方面探讨了程序性行政行为与准行政行为、行政事实行为、多阶段行政行为以及内部行政行为的关系。第三部分是程序性行政行为可诉性的说理。该部分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说理,首先是程序性行政行为可诉性的理论基础。涉及到分权原则、行政法治原则和基本人权原则。其次是程序性行政行为可诉性的规范依据。主要从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司法解释的演进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不断扩大进行论述。最后是程序性行政行为可诉性在司法实践中的概况。该部分通过对几个典型案例的梳理,探求司法实务中法院对程序性行政行为可诉性的态度。第四部分是程序性行政行为可诉性标准的确立。该部分主要基于案例样本的分析,对可诉的程序性行政行为类型化梳理,并在此基础上建构一般的可诉标准。首先对案例样本进行介绍,阐明案例样本的选取和筛选标准,并对案例样本进行分析,从法院层级、审理程序、案由分类和法院判决结果四个部分进行可视化图表分析。通过这些数据反映司法实践中审查程序性行政行为总的概况,并对下文可诉程序性行政行为标准的探讨提供一个典型样本。其次通过整理法院认为程序性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的案件,结合学界的理论学说,除了需要符合基本的《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外,总结归纳出程序性行政行为可诉性的审查标准,即实际不利影响标准、内部程序行为外化标准、违反法定程序标准和单独起诉的必要性标准。这四种标准以期能够为法院在以后的案件审理中提供可明晰的判断,从而更好地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利,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李欢[7](2019)在《天津市市场监管委政务信息公开公众满意度研究》文中认为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进步,人民群众知情、参与、表达、监督意识越来越强,政务信息公开作为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可切实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学术界对政务信息公开进行了一定研究,多集中在宏观领域,对市场监管部门研究较少。本文以政务信息公开公众满意度为研究重点,以天津市市场监管委为研究案例,遵循“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研究思路,总结市场监管部门政务信息公开建设现状,借鉴其它地区政务信息公开建设管理经验,提出完善天津市市场监管委政务信息公开的对策及方案。本文分为七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主要介绍研究背景与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评述、研究的基本内容与框架、研究方法以及创新点;第二部分为概念界定及理论基础;第三部分为政务信息公开满意度指标构建;第四部分为政务信息公开满意度实证研究,通过调查问卷收集公众对政务信息公开的期望值与感知值,进行统计分析,找出天津市市场监管委政务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第五部分为政务信息公开典型经验借鉴,借鉴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先进经验,提高政务信息公开过程出现问题的解决能力;第六部分提出提升天津市市场监管委政务信息公开满意度的策略;第七部分对研究成果进行总结,对今后的进一步研究提出展望。本文遵循调查研究范式,以科学理论为基础,以服务质量评价模型为框架,构建天津市市场监管委政务信息公开公众满意度初始指标,通过专家访谈和公众访谈,对政务信息公开满意度初始指标进行修正,设计调查问卷进行调查研究,使用SPSS软件进行信度分析、效度分析、均值比较、显着性分析等,得出公众对天津市市场监管委政务信息公开的感知与期望存在一定差距,差值排序为响应性>可靠性>有形性>保证性>移情性。提高天津市市场监管委政务信息公开公众满意度可从五方面着手,首先,健全政务开放参与机制,缩小响应性差距;其次,强化组织保障,缩小可靠性差距;再次,加强对政务信息公开的监督,缩小有形性差距;第四,提高舆情处置能力,缩小保证性差距;最后,加强重点领域信息公开,缩小移情性差距。
刘永振[8](2019)在《行政行为无效的裁判标准实证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4年11月1日通过《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该修正案新确立了行政行为无效判决类型。与此同时,2018年2月8号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简称法释[2018]1号。该司法解释第九十九条对确认无效判决的裁判标准作出了列举式规定。需要强调的是,本文所称的裁判是裁决和判断的思维过程,不针对裁定和判决。法律的规定重在适用,怎样准确把握行政行为无效的裁判标准,是实务界和理论界研究的难题。理论界中的裁判标准主要有“纯理论性观点”、“要件规定性质说”、“重大说”、“重大明白说”、“明白性补偿要件说”、“利益衡量说”等学说。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是“重大且明显”标准,即无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无法定依据均需符合“重大且明显”的标准,法院才能适用无效判决。在司法实践中,法官认为“重大且明显”的标准具体含义是:对“重大”的理解,行政机关的违法已到了无法依据信赖保护原则对其说明的程度;对“明显”的理解,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普通人就能进行识别,较容易判断其违法,这是从外观角度来看的。无效行政行为因其脱离了一般理性人的判断,达到了“匪夷所思”的地步,其根本不具有任何效力。行政行为无效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文中所述的无效是狭义上的行政行为无效,不包括因撤销而导致行政行为无效。行政行为无效的裁判标准实证研究主要分四章。第一章,无行政主体资格标准。首先,对行政主体资格进行规范分析;其次,在实践中,由于假象行政行为并不是行政行为,然而,法院却将其理解为行政行为,并对其效力进行评价,笔者认为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些法院将“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与“超越判决”相混淆,案例中,根据案情是行政机关超越职权,应当作出撤销判决;有的法院直接以超越职权作出无效判决;最后,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法院认定“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是恰当的。第二章,无依据标准。首先,对无依据标准进行规范分析;其次,对于事实依据,又分为两种情形,婚姻类和除婚姻类以外的案件,婚姻类案件应当判决无效,而对于婚姻类以外的案件应当撤销判决;再次,没有法律依据与适用法律错误应严格区分,适用法律错误应作出撤销判决,对于未提供法律依据或者依据内部批准文件或者依据无效前提行为作出的行政行为,法院判决行政行为无效是合理的。第三章,无实施可能标准。首先,对无实施可能标准进行规范分析;其次,在实践中,对于行政行为的内容客观上不可能实现的案件进行归纳。第四章,其他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首先,对其他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进行规范分析;其次,总结了其他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情形主要有:违反“一事不再罚”、未依法送达行政处理决定书、未告知行政相对人有听证的权利、未加盖公章、行政协议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等。
卢鹏[9](2019)在《户外招牌的行政规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促进户外招牌行政规制的完善是本文研究的目的。为此文章试图考察户外招牌的历史演变、概念、功能及法律属性,以户外招牌立法及执法的全过程为研究范围。结合行政法理论的普适性与户外招牌行政规制的特殊之处,提出了户外招牌行政规制应遵循的四个理论基础。在此前提下,通过对相关规范文本的分析与实践中问题的梳理,总结出目前户外招牌行政规制的依据、主体、内容、事前规制工具与事后规制手段,得出在规制依据上存在立法缺失、不协调、规制制度不完善、执行中政府履行职能存在缺位与越位之不足。因此提出完善建议,应借鉴运用行政法的原则作为户外招牌行政规制的原则,将户外招牌纳入户外广告的定义以协调立法之间的冲突,并补足地方立法完善规制依据。通过完善规制内容、促进事前规制工具标准化实现规制制度的完善,并以加强事后监管、运用引导性规制作为完善执法的手段。
郑睿智[10](2019)在《信阳市税务局税收风险管理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自1994年分税制在我国正式实施以来,税收的征管模式先后历经专管员管户制、“征、管、查三分离”和信息化管税等变化,近20年来中国经济逐渐前行,市场经济蓬勃活跃,市场主体数量不断增长,从上世纪80年代的50万户,到2018年年底增长到1.09亿户,原有的税收征管方式已经无法满足当前税收征管需求。自2000年以来,税收风险管理理念由国外引入国内,逐渐成为我国税收征管新趋势,税收风险管理流程和技术也日趋完善,2018年6月在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后,原国地税合并成立了新的税务局,并在省和省级以下统一设置了税收风险管理机构,在结构性减税和优化营商环境的社会背景下,如何运用税收风险管理手段加强税收征管,实现征管方式的转变成为税收热点话题,也将成为各级税务机关推进下一步工作的重点。本文站在税务机关的角度,首先归纳总结税收风险管理理论,描述税收风险管理的理论基础;其次介绍了信阳市税务局税收风险管理的工作情况,包括信阳市税收风险管理发展历程、税收风险管理机构和人员的设置、税收风险管理工作制度和流程,展示信阳市税务局风险管理工作全貌;第三是对信阳市税收风险管理工作开展SWOT分析,发现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的优势和劣势;最后基于分析结果提出改进风险管理工作的策略。全文立足当前税收征管格局和最新税收政策,采用文献综述法、案例研究法、问卷调查法和SWOT分析法,以信阳市税务局实际工作情况为基础,研究了信阳市税收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包括加强税收风险管理制度建设、提升风险管理硬件基础和技术水平、强化社会对税收的多元管理等措施,并对下一步税收风险管理工作做出了展望。在新一轮税收征管改革开启阶段,本文紧扣当前市级税务机关税收风险管理现状,探讨了税收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方法,对建立完善的税收风险管理体制机构提出构想,对于加强风险管理工作在税收工作中的应用,提升市级税务机关税收风险管理水平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二、商丘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公告(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商丘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公告(论文提纲范文)
(1)暂时性权利保护措施之停止执行研究 ——基于《行政诉讼法》第56条的实证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意识的形成 |
二、本文的研究课题与研究框架 |
三、本文的研究意义 |
第一章 停止执行制度的立法模式 |
一、停止执行的类型与要件 |
(一)停止执行的类型 |
(二)停止执行的要件 |
二、作为暂时性权利保护制度重要组成的停止执行 |
(一)暂时性权利保护措施类型 |
(二)停止执行的独特性 |
(三)域外暂时性权利保护制度体系 |
第二章 《行政诉讼法》第56 条的司法适用 |
一、停止执行的适用概况 |
二、停止执行的适用形式 |
(一)主要为当事人申请 |
(二)行政相对人申请停止执行须在诉讼请求之外另行提出 |
(三)法院基本通过裁定答复,救济方式为原级法院复议 |
三、停止执行的适用范围 |
(一)适用领域 |
(二)排除领域 |
(三)司法裁判中存在的分歧 |
第三章 停止执行制度的理论分析 |
一、停止执行制度运行不畅的原因 |
(一)停止执行制度尚存不足 |
(二)停止执行研究有待深入 |
二、扩大适用停止执行的理论依据 |
(一)提升权利救济实效性的需求 |
(二)停止执行制度的核心:公正与效率的平衡 |
(三)行政行为效力理论的发展 |
(四)停止执行的法律效果 |
第四章 停止执行制度的完善建议 |
一、充实当事人申请停止执行的权利内容 |
(一)增加诉前停止执行的申请 |
(二)放宽停止执行的适用条件 |
(三)扩展停止执行的适用范围 |
二、明确行政机关对“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举证责任 |
三、加强对法院司法裁判的约束 |
(一)增强法院的释明义务和说理义务 |
(二)对裁定作出期限进行限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1:现行暂时性权利保护措施条文内容及变迁 |
附录 2:95 起案例名称与文书号 |
致谢 |
(2)K市快递业监管问题及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四、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一、相关概念 |
(一)快递 |
(二)快递监管 |
二、理论基础 |
(一)协同治理理论 |
(二)政府监管理论 |
第二章 K市快递业监管现状 |
一、K市基本情况 |
二、K市快递业发展情况 |
(一)经营主体增长迅速 |
(二)业务量和业务收入连年增长 |
(三)以异地快递业务为主 |
(四)在邮政行业中越来越重要 |
三、K市快递业监管现状 |
(一)监管主体 |
(二)监管内容 |
(三)监管目的 |
第三章 K市快递业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
一、K市快递业监管存在的问题 |
(一)政府监管体制不顺 |
(二)行业协会公信力不足 |
(三)社会监督无法律道德支持 |
二、K市快递业监管存在问题的原因 |
(一)政府监管基础未打牢 |
(二)行业协会自身定位不准确 |
(三)对社会监督认识偏差 |
第四章 对K市快递业监管的对策建议 |
一、整合资源夯实政府监管基础 |
(一)配置与职能相应的行政资源 |
(二)理顺政府监管体系 |
(三)推进全流程闭环监管 |
二、行业协会明确自主工作定位 |
(一)提升协会工作独立性 |
(二)加强协会自身约束 |
(三)确立共同目标 |
三、建立完善的社会监督体系 |
(一)调动社会监督员参与 |
(二)带动社会公众参与 |
(三)建立快递失信台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A 现行邮政业标准发布目录 |
致谢 |
(3)“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理论综述 |
三、研究框架与内容 |
四、研究方法与重点、难点 |
五、主要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 |
第一节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相关理论 |
一、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
二、法与经济学视角下中国农村土地产权构成 |
三、中国农村土地产权权能分析 |
四、国外土地产权构成及权能分析 |
第二节 1949 年以来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概况 |
一、第一阶段(1949 年—1956 年):合作化运动时期 |
二、第二阶段(1956 年—1978 年):人民公社时期 |
三、第三阶段(1978 年—2012 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期 |
四、第四阶段(2013 年至今):“三权分置”改革实施期 |
第三节 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的博弈分析 |
一、演化博弈理论与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 |
二、对各个阶段产权变革的演化博弈分析 |
第二章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以河北省部分地区产权制度改革实践为样本 |
第一节 河北省个别地区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基本情况 |
一、邢台市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基本现状 |
二、定州市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基本现状 |
第二节 农村集体产权改革中存在的困境与问题 |
一、农村集体资产难核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难确定、集体资产股权难设定 |
二、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流转难、抵押担保难和有偿退出难 |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权能规则不完善 |
四、农村宅基地、承包地“三权分置”中权属杂糅 |
五、农村集体公益性资源资产界定不明、权属不清 |
六、农村集体经营性资源资产范围不明、改革不畅 |
第三节 农村集体产权改革中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 |
一、乡村治理机制不完善,影响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进程 |
二、统分结合经营体制长期失衡,制约集体产权改革进程 |
三、法律法规不健全,影响集体产权改革进程 |
第三章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设计 |
第一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概念界定 |
一、“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内涵与外延 |
二、“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性质与特征 |
第二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治理作用 |
一、明晰产权结构、释放产权权能 |
二、实化农村所有权 |
三、推进乡村振兴 |
四、优化乡村治理机制 |
第三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治理路径 |
一、提升农村各治理主体间的协调性 |
二、提升农村治理主体及体系的科学性 |
三、提升农村治理主体及体系的保障性 |
四、提升农村治理主体及体系的合法性 |
第四节 农村产权现行模式向“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转换路径 |
一、“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模型架构的静态设计 |
二、“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架构的动态运行 |
第四章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实施主体 |
第一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四大行权主体 |
一、“农村承包权人集体”——承包地所有权 |
二、“农村资格权人集体”——宅基地所有权 |
三、“农村股东成员集体”——农村集体经营性资源资产所有权 |
四、“农村全体农户集体”——农村集体公益性资源资产所有权 |
第二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行权模式 |
第三节 “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架构 |
第四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实施主体的治理问题分析 |
第五章 科斯定理视角下“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架构的成本效益分析 |
第一节 科斯定理及成本—效益分析 |
第二节 科斯定理视角下“农村所有权人集体”运行审视 |
一、“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决策事项与程序 |
二、“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科斯定理审视 |
第三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架构的成本——效益分析 |
一、“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成本—效益分析的前提 |
二、“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成本—效益分析的关键 |
三、“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模型成本效益SWOT分析 |
第四节 经济绩效管理视角下的“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 |
一、绩效管理与“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 |
二、“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绩效管理剖析 |
第六章 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思考 |
第一节 产权归属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化 |
一、构建流程规范、账实清晰、公开公正的清产核资大格局 |
二、构建设置科学、动静结合、权能完整的股权管理模式 |
三、构建主体明确、范围清晰、分配合理、渠道科学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体系 |
第二节 产权流转与农村集体产权的市场化 |
一、基础——由“确权确地”向“确权确股不确地”转变 |
二、关键——由“政府干预”向“市场运作”转变 |
三、核心——由“单一形式”向“协调联动”转变 |
四、支撑——由“重流转轻保障”向“流转保障并重”转变 |
五、突破——由“权能杂糅”向“赋权明责”转变 |
第三节 产权保护与农村集体产权的法治化 |
一、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
二、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的相关规定 |
三、成立独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机构 |
第四节 智慧产权与农村集体产权的科技化 |
一、区块链技术作为关键支撑 |
二、构建“区块链+农村土地确权及流转”模型体系 |
第五节 信息披露与农村集体产权的公开化 |
一、农村集体产权信息披露原则 |
二、农村集体产权信息披露内容、标准与方式 |
三、农村集体产权信息披露风险 |
四、农村集体产权信息披露结果保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期间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4)中小学校园安全内容体系构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绪论 |
1.1 选题意义 |
1.1.1 理论意义 |
1.1.2 现实意义 |
1.2 核心概念界定 |
1.2.1 中小学校园安全 |
1.2.2 内容体系 |
2 中小学校园安全内容体系基础理论 |
2.1 总体国家安全观 |
2.2 犯罪预防理论 |
2.3 布迪厄场域理论 |
2.4 PPRR理论 |
3 我国中小学校园安全现状及原因分析 |
3.1 我国中小学校园安全现状 |
3.1.1 校园犯罪反复出现 |
3.1.2 校园欺凌呈上升态势 |
3.1.3 校园设施安全事故高发 |
3.1.4 灾害应对能力不足 |
3.1.5 公共卫生事件多发 |
3.1.6 校园群体性事件频发 |
3.2 原因分析 |
3.2.1 政府在安全管理内容设定上存在偏差 |
3.2.2 学校未能落实安全管理内容 |
3.2.3 社会联动未形成有效机制 |
4 美国、日本中小学校园安全内容体系分析 |
4.1 美国中小学校园安全内容体系 |
4.1.1 政府制定校园安全内容 |
4.1.2 学校落实校园安全内容 |
4.1.3 社会延伸校园安全内容 |
4.2 日本中小学校园安全内容体系 |
4.2.1 政府统领校园安全内容 |
4.2.2 学校细化校园安全内容 |
4.2.3 社会补充校园安全内容 |
4.3 美、日经验对我国校园安全内容体系构建的启示 |
4.3.1 积极意义 |
4.3.2 存在不足 |
5 构建中小学校园安全内容体系的思考 |
5.1 体系构想 |
5.2 构建政府统领下的中小学校园安全内容体系 |
5.2.1 教委主导 |
5.2.2 警校联动 |
5.2.3 综合治理 |
5.2.4 卫生防疫 |
5.2.5 法律规制 |
5.3 构建学校为中心的中小学校园安全内容体系 |
5.3.1 人防建设 |
5.3.2 物防建设 |
5.3.3 技防建设 |
5.3.4 环境预防建设 |
5.3.5 应急管理 |
5.3.6 风险评估 |
5.3.7 心理干预 |
5.4 构建社会多元主体参与的中小学校园安全内容体系 |
5.4.1 家庭参与机制 |
5.4.2 信息沟通机制 |
5.4.3 激励与监督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5)论职务代理的行为人 ——《民法总则》第170条第1款的解释论(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一)对“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的理解 |
(二)引发的思考 |
1.“其他工作人员”之思考 |
2.代表人之困惑 |
3.其他执行工作任务的人员之困惑 |
(三)本文观点 |
二、其他工作人员——从商业使用人的角度展开 |
(一)经理人 |
1.经理人的界定 |
2.经理权及其权能范围 |
3.对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相关条文的梳理 |
4.小结:现行法律体系中经理人制度之不足 |
(二)代办人 |
1.代办人的界定及代办权的范围 |
2.代办人在我国的适用现状 |
(三)店员 |
1.店员的界定及范围 |
2.店员代理权的性质及范围 |
小结 |
三、代表人——代表权还是代理权? |
(一)法人的代表人 |
1.法定代表人 |
2.法人的意定代表人 |
(二)非法人组织的代表人 |
1.个人独资企业聘用的人员 |
2.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
3.法人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
小结 |
四、其他职务代理人 |
(一)商事组织的成员 |
1.公司的股东 |
2.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
3.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
(二)其他行为人 |
1.非职工代表董事 |
2.基于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执行工作任务的人员 |
3.其他基于商事组织委托执行工作任务的人员 |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6)程序性行政行为的可诉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目的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内容 |
一、问题的提出 |
(一)69号指导案例的基本案情 |
(二)裁判结果及理由 |
(三)评析 |
二、程序性行政行为的界定 |
(一)程序性行政行为的含义 |
(二)程序性行政行为的外延 |
1.程序性行政行为与准行政行为 |
2.程序性行政行为与行政事实行为 |
3.程序性行政行为与多阶段行政行为 |
4.程序性行政行为与内部行政行为 |
三、程序性行政行为可诉性的说理 |
(一)程序性行政行为可诉性的理论基础 |
1.分权原则 |
2.行政法治原则 |
3.基本人权原则 |
(二)程序性行政行为可诉性的规范依据 |
1.行政诉讼立法目的 |
2.司法解释的演进 |
3.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发展 |
(三)程序性行政行为可诉性的确立 |
四、程序性行政行为可诉性标准 |
(一)案例样本的选取 |
(二)案例样本分析 |
1.按照法院层级分类 |
2.按照审理程序分类 |
3.按照案由分类 |
4.按照法院判决结果分类 |
(三)程序性行政行为的可诉标准探讨 |
1.实际不利影响标准 |
2.内部程序行为外化标准 |
3.违反法定程序标准 |
4.单独起诉的必要性标准 |
五、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天津市市场监管委政务信息公开公众满意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 |
1.1.3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评述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2.3 国内外研究现状的评述 |
1.3 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的创新点 |
第二章 相关概念界定及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政务信息 |
2.1.2 政务信息公开 |
2.1.3 公众满意度 |
2.2 相关理论基础 |
2.2.1 信息不对称理论 |
2.2.2 公民知情权理论 |
2.2.3 新公共管理理论 |
2.3 服务质量评价模型 |
2.3.1 服务质量评价(SERVQUAL)模型维度 |
2.3.2 服务质量评价(SERVQUAL)模型运用 |
第三章 政务信息公开满意度指标构建 |
3.1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政务信息公开基本情况 |
3.1.1 公开机制 |
3.1.2 公开内容 |
3.2 政务信息公开满意度指标分析 |
3.2.1 初始指标获取 |
3.2.2 专家访谈 |
3.2.3 公众访谈 |
3.2.4 公众满意度指标构建 |
第四章 政务信息公开满意度实证研究 |
4.1 问卷设计与调研 |
4.1.1 问卷设计 |
4.1.2 预调研 |
4.1.3 问卷发放与数据采集 |
4.2 描述性统计分析 |
4.2.1 样本描述性统计分析 |
4.2.2 观测变量的描述性统计分析 |
4.3 问卷可靠性分析 |
4.4 公众感知和公众期望差距分析 |
4.5 公众期望与满意度分析 |
4.6 公众满意度差异分析 |
4.6.1 基于年龄视角的政务信息公开满意度差异性分析 |
4.6.2 基于受教育程度视角的政务信息公开满意度差异性分析 |
第五章 政务信息公开典型经验借鉴 |
5.1 先进省市政务信息公开成绩 |
5.2 先进省市政务信息公开经验 |
5.3 先进省市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启示 |
第六章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政务信息公开满意度提升对策 |
6.1 健全政务开放参与机制,缩小响应性差距 |
6.1.1 主动做好政策解读 |
6.1.2 搭建与公众互动交流平台 |
6.2 强化组织保障,缩小可靠性差距 |
6.2.1 加强平台建设,丰富政务信息公开载体 |
6.2.2 推进政务服务公开 |
6.2.3 设立专职岗位,加强教育培训 |
6.3 加强对政务信息公开的监督,缩小有形性差距 |
6.3.1 做好内部监督工作,加强财务信息、政策文件公开 |
6.3.2 接受媒体监督,“三公经费”透明化 |
6.3.3 营造公众监督良好氛围,推进重点政策执行落实情况公开 |
6.3.4 进行第三方评估,消除政务信息公开“死角” |
6.4 提高舆情处置能力,缩小保证性差距 |
6.4.1 加强舆情收集,提升舆情处置效率 |
6.4.2 加强互联互通,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
6.5 加强重点领域信息公开,缩小移情性差距 |
6.5.1 推进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 |
6.5.2 推进市场监管公开透明 |
第七章 研究结论与展望 |
7.1 研究结论 |
7.2 研究不足和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1 “政务信息公开公众满意度指标”访谈提纲 |
附录2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政务信息公开满意度调查问卷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8)行政行为无效的裁判标准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问题和研究意义 |
1.研究问题 |
2.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1.国内研究现状 |
2.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1.比较分析法 |
2.案例分析法 |
3.文献分析法 |
(四)研究创新 |
第一章 无主体资格标准 |
1.1 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规范分析 |
1.2 适用该标准的情形 |
1.3 不适用该标准的情形 |
1.3.1 假象行政行为 |
1.3.2 根据案情实为超越职权 |
1.3.3 径直以超越职权作出无效判决 |
1.4 小结 |
第二章 无法定依据标准 |
2.1 无法定依据标准的规范分析 |
2.2 适用无法定依据标准的具体情形 |
2.2.1 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
2.2.2 依据行政批复作出的行政行为 |
2.2.3 前提行为无效 |
2.3 不适用无法定依据标准的具体情形 |
2.3.1 缺乏事实依据的行政行为 |
2.3.2 法律适用错误 |
2.3.3 无事实依据的结婚登记行为 |
2.3.4 依据失效的征地批文作出的行政行为 |
2.4 小结 |
第三章 无实施可能标准 |
3.1 无实施可能的规范分析 |
3.2 无实施可能的情形 |
3.2.1 一方不存在的结婚登记无效 |
3.2.2 一方已去世的房屋所有权登记无效 |
3.2.3 拆迁许可的内容不可能实施 |
3.2.4 不能实现的行政强制措施无效 |
第四章 其他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情形 |
4.1 其他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的规范分析 |
4.2 其他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的实践案例 |
4.2.1 行政机关违反“一事不再罚” |
4.2.2 未依法送达行政处理决定书 |
4.2.3 未告知行政相对人有听证的权利 |
4.2.4 行政决定未加盖公章 |
4.2.5 行政协议履行严重损害国家利益 |
4.2.6 林地登记未发证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户外招牌的行政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序言 |
(一) 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 研究现状 |
(三) 研究思路 |
(四) 研究方法 |
一、户外招牌的行政规制概述 |
(一) 户外招牌的演变及概念 |
(二) 户外招牌的功能 |
1. 商业宣传 |
2. 文化传播 |
3. 景观形成 |
(三) 户外招牌的法律属性 |
(四) 户外招牌行政规制的概念 |
(五) 户外招牌行政规制的必要性 |
二、户外招牌行政规制的理论基础 |
(一) 以商户的自由为更高价值 |
(二) 市容秩序的实现 |
(三) 履行政府职能与减少干预 |
(四) 以行政法治为原则 |
三、户外招牌行政规制的制度发展 |
(一) 户外招牌行政规制的发展历程 |
1. 简单规制阶段 |
2. 加强规制阶段 |
(二) 户外招牌行政规制的制度现状 |
1. 规制依据 |
2. 规制主体 |
3. 规制内容 |
4. 事前规制工具 |
5. 事后规制手段 |
(三) 户外招牌行政规制制度总结 |
四、户外招牌行政规制的不足 |
(一) 依据上的不足 |
1. 立法的缺失 |
2. 立法之间的不协调 |
3. 规制制度的不足 |
(二) 执行中的不足 |
1. 政府职能的缺位 |
2. 政府职能的越位 |
五、户外招牌行政规制的完善建议 |
(一) 明确规制的原则 |
1. 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原则 |
2. 合法性原则 |
3. 比例原则 |
4. 信赖保护原则 |
5. 参与原则 |
(二) 完善规制法律体系 |
1. 协调立法 |
2. 完善地方立法 |
(三) 健全具体规制制度 |
1. 完善规制内容 |
2. 事前规制工具标准化 |
(四) 加强与完善执法 |
1. 加强事后监管,促进严格执法 |
2. 引导性规制行为的运用 |
结语 |
附表一: 简单规制阶段地方立法整理 |
附表二: 加强规制阶段地方立法整理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10)信阳市税务局税收风险管理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2.3 国内外研究评述 |
1.3 研究思路和研究内容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 |
1.4.1 研究方法 |
1.4.2 技术路线 |
1.5 创新点 |
2 概念界定和理论基础 |
2.1 概念界定 |
2.1.1 风险管理 |
2.1.2 税收风险管理 |
2.2 税收风险管理理论基础 |
2.2.1 纳税遵从理论 |
2.2.2 信息不对称理论 |
2.2.3 税收博弈理论 |
3 信阳市税务局税收风险管理工作情况 |
3.1 信阳市税务局税收风险管理发展历程 |
3.2 信阳市税务局税收风险管理机构设置情况 |
3.2.1 信阳市税务局税收风险管理部门设置状况 |
3.2.2 信阳市税务局税收风险管理人力资源状况 |
3.3 信阳市税务局税收风险管理工作制度 |
3.3.1 信阳市税务局风险管理工作目标 |
3.3.2 信阳市税务局风险管理工作职责 |
3.3.3 信阳市税务局风险管理工作绩效考核 |
3.4 信阳市税务局税收风险管理工作流程 |
3.4.1 目标规划 |
3.4.2 风险识别 |
3.4.3 任务管理 |
3.4.4 风险应对 |
3.4.5 监控评价 |
3.5 信阳市税务局税收风险管理问卷调查与分析 |
3.5.1 问题设计 |
3.5.2 问卷发放 |
3.5.3 问卷收集及结果分析 |
4 信阳市税务局税收风险管理SWOT分析 |
4.1 优势分析 |
4.1.1 建立了专门的税收风险管理机构 |
4.1.2 明确了工作流程 |
4.1.3 风险管理经验充分 |
4.2 劣势分析 |
4.2.1 税收风险管理制度不完善 |
4.2.2 税收风险管理硬件基础较弱 |
4.2.3 税收风险管理技术水平较低 |
4.3 机遇分析 |
4.3.1 国家宏观政策鼓励开展风险管理 |
4.3.2 政府购买第三方专业服务的兴起 |
4.3.3 纳税信用管理体系的建立 |
4.4 挑战分析 |
4.4.1 财税政策更新速度加快 |
4.4.2 执法风险问题凸显 |
5 信阳市税务局税收风险管理优化对策 |
5.1 国内外先进经验 |
5.1.1 澳大利亚税务局分类管理 |
5.1.2 美国税务局信息化管理 |
5.1.3 江苏国税建立风险预警体制 |
5.1.4 青岛地税链条式管理 |
5.1.5 国内外先进经验评述 |
5.2 加强税收风险管理的对策 |
5.2.1 加强风险管理制度建设 |
5.2.2 提升税收风险管理硬件基础 |
5.2.3 提升风险管理技术水平 |
5.2.4 加强社会对税收的多元化管理 |
6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调查问卷 |
致谢 |
四、商丘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公告(论文参考文献)
- [1]暂时性权利保护措施之停止执行研究 ——基于《行政诉讼法》第56条的实证分析[D]. 张寒梦. 中国政法大学, 2021(09)
- [2]K市快递业监管问题及对策研究[D]. 李彦君. 河南大学, 2020(06)
- [3]“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研究[D]. 邢伟.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4]中小学校园安全内容体系构建研究[D]. 王斯英.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0(12)
- [5]论职务代理的行为人 ——《民法总则》第170条第1款的解释论[D]. 万润发. 苏州大学, 2020(03)
- [6]程序性行政行为的可诉性研究[D]. 宋丹丹. 南京大学, 2020(04)
- [7]天津市市场监管委政务信息公开公众满意度研究[D]. 李欢. 天津师范大学, 2019(12)
- [8]行政行为无效的裁判标准实证研究[D]. 刘永振. 河南师范大学, 2019(08)
- [9]户外招牌的行政规制研究[D]. 卢鹏. 苏州大学, 2019(03)
- [10]信阳市税务局税收风险管理问题研究[D]. 郑睿智.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