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太原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的决定(论文文献综述)
李麒,班艺源,张汉琦[1](2020)在《略论山西省地方立法特色》文中指出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地方立法占据着有机组成部分的地位,在我国立法体制中起着执行和补充国家立法的作用。反映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特殊需要并结合地方风土人情、文化等因素的地方特色是地方立法的生命。近年来山西省地方立法特色主要表现在:在立法项目方面,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与文化遗产保护;在立法内容方面,体现了地方文化传统的转化与吸收;在实践方面反映了山西传统经济发展方式,并且推动山西经济的转型与山西特色农业的发展。山西目前处于经济发展与转型的历史机遇期,党中央赋予了山西作为全国第一个全省域、全方位、系统性的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新的历史地位,山西在立法促经济发展方面也面临新的任务。
陶慧[2](2021)在《地方立法统计分析报告:2020年10月至11月》文中研究表明2020年10月至2020年11月期间,31个省级人大常委会共召开37次常委会会议,制定通过地方性法规61件,修改132件,废止18件,批准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298件(含"新制定""修改"和"废止")。这一时期,地方各级人大贯彻落实中央精神和国家立法动向,结合地方实际和特色,及时反映强烈的现实问题,适时采用灵活高效的立法方式,在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乡村振兴、反食品浪费等重点领域开展立法工作,为推进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卫学芝[3](2020)在《人大主导立法下的法案起草模式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法案起草通常是立法提案主体或立法机关委托的主体根据立法目的遵循一定程序草拟、拟定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作为立法的准备阶段,法案起草虽然并不纳入立法的正式程序之中,却始终发挥着必要的、基础性的作用,需要通过明确的制度进行规范,以避免立法过程中的“部门利益化”,即政府部门借助法案起草方式将部门的权力与利益渗透到其要起草的法案内容。然而,目前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草案起草、国务院行政法规的草案起草获得了一定的规范。行政主导型法案起草模式是我国当前适用的主要的法案起草模式。原因在于立法权与政府部门密不可分的历史渊源,使得行政机关积累了立法经验,并掌握了系统的立法技术,获得了立法过程中资源配备、部门协调、公开征求意见程序、调研论证、将法案推入立法议程、影响正式立法议程等优势,但这一起草模式始终无法避免行政机关的利益属性所带来的风险。对此,政府专职法制机构主持起草,以及建立法案起草的公开征求意见、部门协调、专家论证、第三方评估等制度,均是从多元化的利益视角出发,降低“部门利益倾向”风险的发生,从而实现立法的民主化和科学化。以《体育法》的法案起草过程为例,鉴于其专业性,必然需要体育行政部门的参与,却无法避免这些部门的利益倾向。所以,体育法案的起草既可以采用“人大工作机构法案起草模式”也可以采用“政府专职法制机构法案起草模式”,这两种起草模式的采用都可以兼顾体育行业的专业性与体现民意的外在性与开放性。“人大主导立法”是通过强化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解决“部门利益倾向”的根本性措施。首先,“人大主导立法”的实现应以人大主导法案起草为基础,不能仅仅依赖审议程序防范“部门利益倾向”的风险;其次,应明确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为“人大主导立法”的适格主体,在法规立项、起草环节便开始发挥主导作用;再次,人大应区分部门的正当利益与不正当利益,并依据部门的具体管理事项,准许其参与法案起草;最终,通过选择适当的法案起草模式,推动高质量的立法进程。人大主导立法下的政府专职法制机构法案起草模式强调政府专职法制机构的中立性、丰富的立法经验和资源优势,但其行政职责宽泛和起草法规能力有限。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主导作用可通过直接参与起草或者提前介入的举措实现,包括委派人员参与起草小组、调研与论证,以及发出法规起草立项书面通知、问询、答复、中期检查或评估、建立双组长指导制等具体方式。人大主导立法下的人大工作机构法案起草模式能够排除部门对口起草引起“部门利益倾向”,只是,人大工作机构需要通过规范建制、制度、职责、权限,以及提升立法能力,方可实现其法案起草与其他工作职能的权衡协调。人大主导立法下的委托法案起草模式中受委托方可不受“部门利益”影响完成法案的起草,但是,受委托方可能存在立法意图理解不到位、立法调研不全面、立法论证不充分、立法技术不娴熟,起草的法案存在内容抄袭、制度设计理想化、操作性不足、特色性缺乏等问题。此模式下的人大主导立法体现为人大主导委托法案起草的全过程,规范化可委托起草项目的判断指标,以竞争性招标方式选择资质合格的受委托方,并建立公众参与和草案质量评估制度。人大主导立法下的联合法案起草模式以起草小组为形式载体,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人员担任组长,统筹起草过程,从而实现“人大主导立法”。这一模式通过吸纳多元化的小组成员,防范部门利益,协调多方矛盾,达成节约立法成本,提高立法效率的目标。只是,在实现过程中要注意法律制度的保障、人大工作机构设置的完备,还要在能力方面对起草人员提高要求,提供其工作所必需的资源。
王春业[4](2020)在《我国节水立法的不足及完善路径》文中指出面对水资源短缺问题,加强节水成为必然趋势。目前,我国水法及相关法律中有关节水条款少、针对性不强,难以为节水实践提供有力保障。国家层面的政策、规范性文件因其规范性不足,难以作为节水的适用依据;而各地的节水地方立法也因专门的上位法欠缺呈现出宣示性条款过多、强制性条款不足的缺陷。加强专门的节水立法,是统一和规范节水行为的现实需要,是解决节水体制中权力有效配置的需要,是节水治理体系建设的需要,也是发挥法律保障节水独特优势的需要。我国有必要制定专门的、统一的节水法律,完善节约用水规划制度,完善节水标准定额制度体系,建立节水评价制度,建立节水执法体制机制,完善公众参与制度,建立和完善节水考核制度,并逐步形成完整的节水法律体系,为节水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贺宇航[5](2020)在《设区的市地方环境立法研究》文中认为在地方立法这一问题上,我国经历了很长一段时间的发展,地市一级的地方立法是以2000年颁布的《立法法》为起点的,当时只有一部分设区的市可以进行地方立法,被称作“较大的市”,在2015年修改的《立法法》上地方立法的主体进一步扩大,设区的市也获得了在环境保护、城乡建设与管理、历史文化保护这三个事项的地方立法权。在环境保护方面,我国在经济高速发展的过程中也使环境遭受到了严重的破坏,中央虽在环境保护方面制定了许多法律法规,但为了更进一步提升地方在环境保护事项上的主动性使得中央与地方能够在环境保护事项上形成更健全的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环境立法权是有必要的。由于环境具有地域差异性,在设区的市没有获得地方立法权之前,中央层面的法律在地方具体的适用过程中会有与实际情况有些出入的地方,设区的市能够发挥其地方优势,制定出更加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地方性法规来解决和改善当地的环境问题。地方环境立法的数量和当地经济发展有着很大的关系,且环境立法多以大气污染防治和水资源保护为主,在实际的地方环境立法过程中存在着四个方面的不足:环境立法的针对性较弱;跨行政区域立法较少;环境立法的相关概念模糊;偏重行政事权,全文共分为以下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设区的市地方环境立法的概述,第一节详细阐述了设区的市立法的概念并以此引出第二节对设区的市地方环境立法的阐述,主要包括了其定义、分类和特点,这一节主要是为了对设区的市地方环境立法进行分析,为下文的展开做好铺垫。第三节和第四节主要是对其原则和设区的市地方立法的作用进行介绍。第二部分为设区的市地方环境立法现状的介绍,在第一节以2015年修改的《立法法》为界点来描述现状,在2015年之前,不是所有的设区的市都拥有地方立法权,而是一部分“较大的市”拥有地方立法权,本文选取了部分“较大的市”的地方环境立法进行分析,在2015年之后,“设区的市”在三大事项上取得了地方立法权,本文利用法律检索工具对其进行了统计和梳理。在第二节本文选取了几部地方性环境法规进行体例及内容上的对比,以期对设区的市地方环境立法的现状能够有更深入的了解。第三部分主要分析了设区的市地方环境立法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地方环境立法的针对性不足、跨行政区域的环境立法较少、《立法法》里的相关概念模糊、偏重行政事权,这些问题对于设区的市环境立法来说是比较普遍的问题,本文结合实际的地方性环境法规以及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了阐述。第四部分是对设区的市地方环境立法进行完善的建议,结合上一部分提出的问题,本文提出一些具体的建议。主要有加强地方环境立法的针对性、构建相关的跨行政区域环境立法制度、细化相关的法律概念、强化地方环境立法的协商机制。第五部分是结语,通过前部分阐述的设区的市地方环境立法,指出我国目前在设区的市地方环境立法中虽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但毕竟环境保护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且设区的市获得地方立法权也只有短短几年的时间,相信经过不断的发展和创新,设区的市地方环境立法会越来越科学,更好的为创建美丽中国提供坚实的法制保障。
彭荐[6](2020)在《地方性法规解释研究》文中认为法律解释具有沟通“书本法”和“现实法”的重要作用。随着立法数量的增加和执法、司法问题的凸显,法律解释问题日益备受国内法学研究关注,王利明教授曾提到:“在全面强化法律适用的背景下,中国的法治建设必然要从立法论转向解释论”。地方性法规作为国家立法的延伸补充、地方立法的主要形式,紧贴社情民情,关涉公民利益,在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独一无二的作用,尤其在设区的市获得立法权后,地方性法规在保障中央立法贯彻实施和推进地方自主有效治理方面,更会发挥巨大的作用。故此,地方性法规解释问题是一块值得深度开垦的学术荒野。那么在中国语境下,关于地方性法规解释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在具体实践中究竟是如何运行的?分别具有什么特点?又存在哪些不足?最终该如何解决呢?这一系列问题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亟待一一解答。循上述问题所引,本文综合使用规范分析法和实证分析法层层推进研究:(1)总结国内外研究现状,为后文的深入研究作好铺垫;(2)从理论层面对我国地方性法规解释进行论述,先从法律解释学和立法学角度切入以寻找相应学理支撑,再剖析地方性法规解释含义、机制原理,最后归纳地方性法规解释的主要功能;(3)从法律规范层面对我国地方性法规解释进行反思,分别梳理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的相关法律规范,进而归纳出法律文本中存在的缺憾即国家法律不完善、地方规定不一致;(4)从操作实践层面对我国地方性法规解释进行进一步考察,结合当前地方性法规解释实际,研讨相关事例,力求揭示出当前实践中面临的难题即地方人大常委会搁置法规解释权、地方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过度使用法规询问答复权、地方政府机关越权行使法规解释权、地方性法规释义工作待加强、地方性法规解释信息透明度较低;(5)根据前文所总结的突出问题,辅之以理想中的地方性法规解释机制,提出符合中国国情和实际的完善思路即健全地方性法规解释的法律框架、提升地方性法规解释的实践效用。
吴玉姣[7](2019)在《地方立法谦抑论》文中指出“谦抑”一词体现了谦让、抑制、慎密、恭谨等意思。大致说来,地方立法谦抑一般是指地方立法者以及地方立法参与者在进行地方立法活动时有必要秉承审慎、节制的宗旨,尽可能地达到地方性法规数量恰当以及地方性法规质量良好的目的。事实上,在古今中外的很多立法思想和实践中都蕴含着谦抑的理念。例如,在西方世界中,无论是柏拉图对法律的不信任,奥古斯丁要求世俗法必须遵循永恒法,孟德斯鸠所提到的立法权需要制约,还是萨维尼反对的立法狂热,莱奥尼有关立法之法泛滥会背离个人自由的论证,爱波斯坦所直言的简约法律的力量等,都是西方社会有关立法谦抑思想的重要理论论述。我国古代“法令滋彰,盗贼多有”、“汉初约法省刑”、“唐律疏而不漏”、“持法深者无善治”等思想及制度实践,以及我国清末民国时期开展的习惯调查运动、新中国时期“成熟一部,制定一部”和“试点立法”等立法原则和方针,这些思想理论与制度运行无不体现了立法的谦抑精神。然而,尽管历史上立法谦抑有丰富的思想渊源和制度实践,也有相当多中外学者的肯定,但在现实的立法实践中,包括地方立法谦抑在内的立法谦抑的相关原理并未受到足够重视,也极少有学者对其进行梳理总结。结合近年来我国立法领域出现的许多新变化和新特征,有必要从地方立法谦抑的角度去总结我国地方立法的相关问题并反哺地方立法实践。随着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的修订,地方立法主体扩容至全国所有设区的市和四个不设区的市。加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等省一级地方立法主体,以及自治州这类市一级地方立法主体,我国地方立法主体的数量多达354个。地方立法主体数量的增加,又直接导致地方性法规的数量也呈井喷式增长。截止至2019年1月1日,仅新增的享有地方立法权的243个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总数已达906部,其中程序性地方性法规206部,实体性地方性法规700部。然而,地方立法谦抑的现实要求不仅表现在地方立法主体数量急剧增加、地方性法规数量飞速增长等数量方面,设区的市地方立法趋同化现象愈发明显、各地仅因规范对象“有特色”而争先立法、地方性法规超出地方立法权限范围的情形时有发生等内容方面,也对地方立法谦抑提出了现实要求。从地方立法谦抑的这一现实要求出发,深入研究和探讨后发现,既有从立法理论上展开地方立法谦抑研究的必要性,又有从地方立法实践上讨论地方立法谦抑的迫切性。从立法理论的角度看,主要是代议制立法失灵和法律局限性两个方面向地方立法谦抑提出的要求。所谓代议制立法失灵,即是指法律是一种地方性知识,并不总是能刻意设计,而在很大程度上或实实在在地是立法者表述的成果,而且由于人的有限理性、立法表达媒介的误差以及现代法律理论研究也证明,法律在立法表达的过程中会存在一定程度的失真。再加上代议制本身在“代表”、公意”、“选举”等方面存在不少被质疑的地方,这使得制定法在其根基上存在问题。法律局限性主要在于,法律仅仅是道德、习俗、政策、市场规则等多元社会规范中的一元,因而其管辖范围有限;且因为绝对的公正不可得、耗费的成本巨大等原因,法律无法达到至善至美的公正,而由于人的认知有限、社会复杂多变、立法过程漫长等原因,法律还往往滞后于社会生活;法律繁杂也可能会存在众多危害,比如可能会干预私人领域进而吞噬自由,可能会带来权利主张的狂热进而妨碍公正,还可能会使得人们因害怕承担法律风险而不敢创新,进而束缚人类进步。因而,从立法理论的角度来看,地方立法谦抑确有其必要性。从地方立法实践的角度看,主要是地方立法能力不足、地方立法不成熟、地方立法权异化等三个方面对地方立法谦抑所提的要求。地方立法能力不足,既包括地方立法主体资格受限、地方立法权限范围不清等权利能力方面的不足,又包括地方立法机构不健全、地方立法队伍力量薄弱以及地方立法技术不到位等行为能力方面的不足。地方立法不成熟包括省一级、较大的市以及新增享有地方立法权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频繁修改所体现的地方立法不完善,祁连山事件、潘洪斌事件以及其他违法型地方性法规所体现的地方立法不规范,《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12)、《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2016)等诸多观赏型地方性法规所体现的地方立法不实用。地方立法权异化则主要表现在,一些政府部门会借助地方性法规来“要人”、“要钱”、“要权”以及“推责”。比如在地方性法规中通过设立增设专门机构、增设下属事业单位、为协调性虚职机构挂牌设编的条款来增设编制,通过设立巧设罚款明目、增加收费项目、侵占第三方经费的条款来创设经费,通过设立新设或扩充部门职权的条款来增加权力,以及通过设立剥夺公民权利、增加公民义务的条款来推脱责任。因而,从地方立法实践的角度来看,地方立法谦抑确有其迫切性。上述地方立法谦抑的实际操作,就其有效路径来看,具体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把握:第一,地方立法权的规制,包括尊重和保障个人权利以防止地方立法权侵犯公民权益,强化和落实地方立法者责任以确保地方立法权不被滥用,转变地方立法参与者的意识以保证地方立法权科学行使,厘清社会规范的管辖范围以防止地方立法权不当干预法外空间,明晰央地立法领域以防止地方立法权超出法定权限。第二,地方立法活动的规范,包括健全地方立法程序、落实地方立法审批备案制度、推进地方开门立法制度。第三,地方立法活动的统筹,包括普遍性的地方立法事项由省或全国进行统一立法,以及加强省市之间权力机关的联合立法。第四,地方立法活动的优化,包括强化地方立法的立项论证以及地方性法规内容的论证,完善地方立法前和地方立法后的评估,以及合理配置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与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上措施旨在确保地方立法谦抑,以提升地方立法的质量,进而实现地方立法科学化。而由于地方治理优先化、地方治理的差异性和自主性,以及地方立法相较于中央立法的成本效益优势,地方立法权的适度下放成为了地方治理现代化的客观需求,这也在我国地方立法扩张的事实中得到体现。并且从地方立法实践来看,我国地方立法在地方立法主体、地方立法权限范围等方面还有待进行适度扩张。因此,地方立法在秉承谦抑理念的同时,还应该注意适度扩张,二者不可偏颇。当然,现今在我国地方立法暂不成熟之时,地方立法应该以谦抑为主,辅之以稳步适度的扩张。综上,通过文献研究法、历史分析法、实证分析法、规范分析法、案例分析法等研究方法的运用,在《立法法》修改后,地方立法扩容限权的这一新背景下,深入研究地方立法谦抑这一主题,希冀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地方立法繁杂的现状,进而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推进我国地方法治建设,且补白地方立法领域的相关研究,以丰富法学理论。
许皓[8](2018)在《苏联经验与中国现代城市规划形成研究(1949-1965)》文中提出中国现代城市规划的形成过程,不可避免地要从苏联经验的影响说起,它既是建国初期城市规划发展的一个外部动因,也是一条内在主线。“趋向”还是“偏离”苏联经验,是城市规划发展演变的核心主题。论文聚焦1949-1965年这个相对独立的历史单元,将城市规划职业实践活动的三个方面——指导理念、运作体制、工作框架作为研究重点,在阐释中国现代城市规划形成脉络的基础上,考察其呈现的理论特征,以此把握中国现代城市规划的源流。除绪论与文献综述外,主体内容分为“历史阐释”、“理论分析”、“经验启示”三部分。第一部分“历史阐释”,提出四个历史阶段,用以阐释中国现代城市规划从起源、发生发展到形成的历史过程。首先是“源头认知”,追溯苏联社会主义城市规划的历史演变,认知苏联规划模式的基本特征。其次是“逻辑起点”,以除旧布新的思想改造为线索,探究中国现代城市规划从西方经验转向苏联经验的过程与缘由。再次是“基础模式”,阐释全面导入并接受苏联经验的阶段,中国现代城市规划是如何搭建了一个初始的框架体系。最后是“自立路径”,论证了中国现代城市规划外部参照的转换,以及融合转化苏联经验过程中的本土探索。第二部分“理论分析”,深入解析了中国现代城市规划在基本理念、运作体制、工作框架三方面的形成路径及其主要特点。在此基础上,考察了中国现代城市规划形成的关键因素,及其最终呈现的独特范型。第三部分“经验启示”,辩证考察中国现代城市规划的苏联经验,以及中国现代城市规划的若干特征,以此为今日城乡规划实践提供启示,并为行业改革提供可资借鉴的历史咨询。论文创新点:(1)研究视角上,以“苏联经验”的阶段性影响,切入中国现代城市规划历史与理论研究,展示了外来影响与本土实践的内在脉络;(2)研究内容上,追溯了中国现代城市规划在基本理念、运作体制与工作框架三个方面的起源与形成,重点考察产生的时空背景与多方面影响因素,形成“何以然”式的阐释;(3)研究观点上,提出1949-1965年间中国现代城市规划呈现的范型,是一个以苏联模式为主导,兼具西方经验与本土实践的“混合谱系”。这一谱系延续至今,变化只是三者之间的比例关系。
冯志峰[9](2018)在《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与制约机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中国政治组织体系主要分为中央政权、地方政权和基层政权,由中央、省、市、县、乡五个层级组成。相对于中央政权和基层政权而言,地方政权包括省市县三级,成为我国政权系统承上启下、协调各方、高效运转、强本固基的关键枢纽,对维护党中央权威、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凝聚党心民心、决胜全面小康、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中国共产党的组织体系分为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三个层级。地方党委组织承上启下、统揽大局、协调各方、强本固基,既是中央精神的执行者和建议者,又是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者与领导者,承载着领导地方党的组织建设,履行落实“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职责,成为加强地方治理能力建设条块结合的交汇点,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力量。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与制约机制的科学与否,直接影响到党的执政基础。地方党委书记角色定位、职位属性与运行特性,内在地反映了地方党委组织的执政规律,蕴含着党组织权力运行与制约之道。遵循其行为之内在逻辑,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规律可提炼为“弹性定律”,鲜明地体现出独特的“二重”性,表现为“双刃剑”的作用,既能够实现有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也有可能引发权力腐败、危害人民利益,销蚀党的执政基础。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在内外不良因素的交互作用下,总体呈现出“十大特征”,体现为“多面人”角色,其演化逻辑可归纳为“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强化跃迁定律”,作为地方主导改革的改革者反而成为改革阻力制造者。为扎实有效地“改革改革者”,破除权力制约“悖论”,就必须统筹“个人修养教化、体制机制转化、社会风气净化”,构建科学系统、务实管用、操作简便的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与制约机制。为此,必须立足于中外权力制约理论基础之上,深刻把握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弹性定律”诱致成因,认真分析其生成逻辑,精准提炼地方党委书记权力制约之道,努力促进“文本规定”与“实践运行”的有机融合,将“自我律动法”与“一制九转法”深度融入到地方党委书记权力制约机制之中,努力实现权力高效运行与有效制约的动态平衡,着力提高地方党委书记执政本领,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坚强的领导核心、组织保证和力量保障,为人民群众创造美好生活。
李波[10](2017)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法制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财政活动是政府运作的基础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支柱。自本世纪以来,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作为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财政资金绩效,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有效工具,被学界广泛关注,并应用于地方政府财政监管实践中。201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预算法》将年度预算的编制与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结果挂钩,使其成为了财政管理中的刚性要求。但反观评价实践,因缺失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导致评价理念不清晰、评价流程不规范、评价体系不科学、结果应用不充分等,背后的重要原因,在于权责关系不明确,部门及地方利益缺失有效约束。因此,为充分发挥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作用及功能,基于依法治国与建设法治政府的战略指引,借鉴西方国家经验,以国家新预算法的实施为契机,推进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法制化建设是客观必然,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归根结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作为政府绩效评价的组成部分,是民主范畴的技术工具和目标评价的纠错机制,其本身内置了法制化要求。本文以法治政府等理论为指导,借鉴西方发达国家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经验,结合我国当前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实践需要和法制化现状,系统审视及分析了我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法制化面对的环境与问题。研究结论:一是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法制化要遵循程序规范、多元主体参与、权责均衡和协调统一的原则,尤其是要协调评价权、组织权、实施权和评议权的关系;二是在立法方式上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统一立法;三是需构建以《绩效评价法》为基础,《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为核心,辅之以各类专门制度的法制体系。本文研究涉及法学与公共财政学,创新之处在于:首先,研究方法上将法学的规范分析范式与公共管理量化分析相结合,体现跨学科的研究特点,比方说,对现有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法规评价采用量化评价;其次,结合了广东等地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践,将典型案例导入分析问题中,具有较为明显的实证性特点;最后,本研究涉及的财政支出第三方绩效评价是一个新领域,法制化研究具有一定的先导性和迫切的实践需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法制化作为建设民主财政、法治财政的不可或缺的要求,本文研究只是一个新开端。
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太原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的决定(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太原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的决定(论文提纲范文)
(1)略论山西省地方立法特色(论文提纲范文)
一、近年来山西省地方立法概况 |
(一)山西省现行省级地方性法规基本概况 |
(二)山西省设区市现行法规基本概况 |
二、地方立法特色理论阐释 |
(一)地方立法特色的含义 |
(二)地方立法特色原则的确立 |
(三)地方特色在立法中的表现 |
三、山西省地方立法特色分析 |
(一)山西地方特色在山西省地方立法中的表现 |
(二)山西省地方立法未来发展方向 |
(2)地方立法统计分析报告:2020年10月至11月(论文提纲范文)
一、省级人大常委会会议情况和立法概况 |
二、省级地方性法规的主题分布情况 |
(一)疫情防控和卫生健康方面 |
(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方面 |
(三)民生和社会治理方面 |
(四)生态环境保护方面 |
(五)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 |
(六)人大自身建设方面 |
三、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设区的市、自治州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情况 |
(一)概况 |
(二)主题分布情况 |
四、主要特点 |
(3)人大主导立法下的法案起草模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本课题的研究背景及意义 |
(一) 本课题的研究背景 |
(二) 本课题的研究意义 |
二、本课题的研究现状及评价 |
(一) “人大主导立法”研究现状及评价 |
(二) “法案起草”研究现状及评价 |
三、本课题的研究方法 |
(一) 历史分析方法 |
(二) 比较研究方法 |
(三) 规范研究与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法 |
四、本课题研究的创新 |
第一章 我国行政主导型法案起草模式之省思 |
一、行政主导型法案起草模式的重要地位 |
二、行政主导型法案起草模式的适用优势 |
(一) 立法经验的优势 |
(二) 立法技术的优势 |
(三) 立法过程影响力的优势 |
三、行政主导型法案起草模式的适用风险 |
四、行政主导型法案起草模式的优化建议 |
(一) 建立由政府专职法制机构主持起草法案的制度 |
(二) 建立法案起草过程中的公开征求意见制度 |
(三) 建立法案起草的部门协调制度 |
(四) 建立法案起草的专家论证制度 |
(五) 建立第三方的法案起草评估制度 |
五、行政主导型的部门对口起草体育法案的实证考察 |
(一) 行政主导型法案起草模式下的部门对口起草《体育法》 |
(二) 部门对口法案起草模式在体育法案起草中的优势 |
(三) 部门对口法案起草模式在体育法案起草中的风险 |
(四) 优化我国现行体育法案起草模式的目标 |
(五) 优化我国现行体育法案起草模式的思路 |
第二章 人大主导立法下的法案起草模式的选择理论 |
一、人大主导立法与人大主导法案起草 |
二、人大主导立法的实现建立在人大主导法案起草的基础之上 |
(一) 两者间没有必然联系的观点不成立 |
(二) 人大不需要主导法案起草的迷惑性 |
(三) 人大主导法案起草是人大主导立法的前提与基础理念的确立 |
三、人大主导立法下的部门和部门利益 |
(一) 立法中的正当部门利益与不正当部门利益 |
(二) 涉及部门事项的法案起草中不可或缺的部门参与 |
四、人大主导立法下法案起草的四种模式 |
(一) 政府专职法制机构法案起草模式 |
(二) 人大工作机构法案起草模式 |
(三) 委托法案起草模式 |
(四) 联合法案起草模式 |
第三章 人大主导立法下的政府专职法制机构法案起草模式 |
一、我国政府专职法制机构及其起草职责的变迁过程 |
(一) 我国政府专职法制机构的历史变迁 |
(二) 政府专职法制机构起草职责的法律依据 |
二、政府专职法制机构法案起草的两种类型 |
(一) 政府专职法制机构自行起草法案 |
(二) 政府专职法制机构组织的联合起草 |
三、政府专职法制机构法案起草模式中人大主导立法作用的实现 |
(一) 政府专职法制机构法案起草模式中实现人大主导立法的理解 |
(二) 政府专职法制机构法案起草模式中确立人大主导立法的法律依据 |
(三) 政府专职法制机构法案起草模式中人大主导立法的实现方式 |
(四) “可以”与“应当”:人大主导立法下的政府专职法制机构起草法案 |
四、政府专职法制机构法案起草模式的适用范围 |
第四章 人大主导立法下的人大工作机构法案起草模式 |
一、人大工作机构法案起草模式的提出 |
二、人大工作机构法案起草模式下的人大工作机构范围 |
三、人大工作机构法案起草模式的适用范围 |
四、人大工作机构法案起草模式的困境 |
(一) 人大工作机构建置不规范 |
(二) 人大工作机构设置缺少制度的统一规范 |
(三) 人大工作机构职责缺少制度规范 |
(四) 人大工作机构的职责权限不明晰 |
(五) 人大工作机构组成人员结构不合理 |
(六) 人大工作机构人员欠缺立法素质 |
五、完善人大工作机构法案起草模式的建议 |
(一) 建置完善的人大工作机构 |
(二) 明晰人大工作机构的工作职责及权限范围 |
(三) 强化对人大工作机构的制度规范 |
(四) 合理配置人大工作机构的人员结构 |
(五) 加强人大工作机构立法能力建设 |
第五章 人大主导立法下的委托法案起草模式 |
一、委托法案起草模式的确立 |
二、委托法案起草模式的优势 |
三、委托法案起草模式的运作机制 |
(一) 确定需要起草的地方性法规项目 |
(二) 选择法案起草主体 |
(三) 签订委托协议 |
四、委托法案起草模式的风险 |
(一) 抄袭与重复现象严重 |
(二) 制度设计偏重理想化 |
(三) 操作性不足 |
(四) 特色性缺乏 |
五、委托法案起草模式的优化建议 |
(一) 人大要主导委托法案起草的全过程 |
(二) 精选委托起草的立法项目 |
(三) 尽量采用竞争性招标方式 |
(四) 选择适格的受委托方 |
(五) 建立法案起草过程中的公众参与制度 |
(六) 建立法案质量的评估制度 |
第六章 人大主导立法下的联合法案起草模式 |
一、人大主导立法下的联合法案起草模式的提出 |
二、人大主导立法下的联合法案起草模式的实践探索 |
三、人大主导立法下的联合法案起草模式的优势 |
(一) 对修正的《立法法》第53条的准确理解 |
(二) 联合法案起草模式目的的实现 |
(三) 联合法案起草模式的协调与效率优势 |
四、人大主导立法下的联合法案起草模式的适用条件 |
(一) 法律制度的保障 |
(二) 人大工作机构设置的完备 |
(三) 工作人员立法能力的具备 |
(四) 立法资源的配置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4)我国节水立法的不足及完善路径(论文提纲范文)
一、我国节水立法的现状及不足 |
(一)相关法律的节水规定及其不足 |
(二)相关行政法规的节水规定及其不足 |
二、加强节水针对专门立法成为必然趋势 |
(一)加强节水专门立法是统一和规范节水行为的现实需要 |
(二)加强节水专门立法是解决节水体制中权力配置的需要 |
(三)加强节水专门立法是推动节水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 |
(四)加强节水专门立法可以发挥法律规范在节水保障中的独特优势 |
三、我国节水专门立法的实现路径 |
(一)制定统一的专门的节水法 |
(二)建立和完善节水的相关法律制度 |
1. 完善节约用水规划制度 |
2. 完善节水标准定额制度体系 |
3. 建立和完善节水评价制度 |
4. 完善专门的节水执法体制机制 |
5. 完善公众参与制度 |
6. 建立和完善节水考核制度 |
结语 |
(5)设区的市地方环境立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主要研究方法和研究思路 |
一、设区的市地方环境立法概述 |
(一)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概述 |
1.设区的市的含义 |
2.地方立法的定义 |
(二)设区的市地方环境立法的内涵 |
1.设区的市地方环境立法的定义 |
2.设区的市地方环境立法的特点 |
3.设区的市地方环境立法的分类 |
(三)设区的市地方环境立法的原则 |
1.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 |
2.公众参与原则 |
3.有特色可操作性原则 |
4.经济补偿原则 |
(四)设区的市地方环境立法的意义 |
1.更加符合生态环境地区差异性特点 |
2.有利于完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
3.促进地方环境治理的现代化 |
二、设区的市地方环境立法的发展历程及现状 |
(一)地方环境立法的发展历程 |
1.1979年—2015年的新《立法法》实施前 |
2.2015年新《立法法》实施后至今 |
(二)设区的市地方环境立法内容的对比 |
1.大气污染防治 |
2.水资源保护 |
三、设区的市地方环境立法存在的困境 |
(一)设区的市环境立法针对性较弱 |
(二)设区的市跨行政区域环境立法较少 |
1.跨行政区域环境立法的分类 |
2.跨行政区域环境立法存在的问题 |
(三)设区的市地方环境立法的相关概念模糊 |
1.环境保护的内涵模糊 |
2.地方性事务缺乏判断标准 |
(四)设区的市地方环境立法偏重行政事权 |
1.过多注重公权力 |
2.部门利益法制化 |
3.公众参与程度不高 |
四、设区的市地方环境立法完善的建议 |
(一)加强设区的市地方环境立法的针对性 |
1.在环境立法中更注重实际 |
2.正确理解“不抵触”的内涵 |
(二)构建设区的市地方环境区域立法制度 |
1.上级指导立法 |
2.区域自主立法 |
(三)细化设区的市地方环境立法相关概念的内涵 |
1.规范环境保护的内涵 |
2.对地方性事务进行法律解释 |
(四)强化设区的市地方环境立法的协商机制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读硕期间发表的论文目录 |
致谢 |
(6)地方性法规解释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2 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2.3 小结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论文创新点 |
第2章 地方性法规解释之理论探究 |
2.1 地方性法规解释学理溯源 |
2.1.1 法律解释学角度 |
2.1.2 立法学角度 |
2.2 地方性法规解释含义剖析 |
2.2.1 地方性法规解释含义与分类 |
2.2.2 地方性法规解释与解释地方性法规 |
2.3 地方性法规解释机制原理 |
2.3.1 解释主体 |
2.3.2 解释原则 |
2.3.3 解释程序 |
2.3.4 适用场域 |
2.3.5 监督制度 |
2.4 地方性法规解释主要功能 |
2.4.1 补充完善地方性法规 |
2.4.2 监督地方性法规正确实施 |
2.4.3 实现国家法制统一 |
2.4.4 推进地方普法宣传工作发展 |
第3章 地方性法规解释之立法反思 |
3.1 地方性法规解释立法现状 |
3.1.1 国家层面 |
3.1.2 地方层面 |
3.2 地方性法规解释立法的主要缺失 |
3.2.1 81年《决议》与《立法法》待完善 |
3.2.2 地方规定不一致 |
第4章 地方性法规解释之实践考察 |
4.1 地方性法规解释运行现状 |
4.1.1 认知程度 |
4.1.2 表现形式 |
4.2 地方性法规解释实践的突出问题 |
4.2.1 地方人大常委会搁置法规解释权 |
4.2.2 地方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过度使用法规询问答复权 |
4.2.3 地方政府机关越权行使法规解释权 |
4.2.4 地方性法规释义工作待加强 |
4.2.5 地方性法规解释信息透明度较低 |
第5章 地方性法规解释之完善思路 |
5.1 健全地方性法规解释的法律框架 |
5.1.1 明确地方性法规解释主体 |
5.1.2 规范地方性法规解释程序 |
5.1.3 深化地方性法规解释监督制度 |
5.2 提升地方性法规解释的实践效用 |
5.2.1 增强地方人大常委会解释主动性 |
5.2.2 改善地方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询问答复制度 |
5.2.3 建立地方性法规释义常态化工作机制 |
5.2.4 推动地方性法规解释信息公开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1 地方性法规解释的地方立法文本清单 |
附录2 地方性法规释义的书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及科研成果 |
(7)地方立法谦抑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综述 |
1.2.2 国外研究综述 |
1.3 论文结构安排 |
1.4 研究方法及创新之处 |
1.4.1 研究方法 |
1.4.2 创新之处 |
第2章 地方立法谦抑的内涵与发展历程 |
2.1 地方立法谦抑的界定 |
2.1.1 谦抑的词义及法学上的涵义 |
2.1.2 地方立法谦抑的具体涵义 |
2.2 地方立法谦抑思想及制度的脉络梳理 |
2.2.1 地方立法谦抑思想渊源的概述 |
2.2.2 地方立法谦抑制度实践的追溯 |
第3章 地方立法谦抑的现实要求 |
3.1 地方立法数量方面的现状要求地方立法谦抑 |
3.1.1 地方立法主体数量急剧增加 |
3.1.2 地方性法规数量飞速增长 |
3.2 地方立法内容方面的现状要求地方立法谦抑 |
3.2.1 设区的市地方立法趋同化现象愈发明显 |
3.2.2 各地仅因规范对象“有特色”而争相立法 |
3.2.3 地方立法超出权限范围的情形时有发生 |
第4章 从立法理论的角度看地方立法谦抑的必要性 |
4.1 代议制立法失灵对地方立法谦抑的要求 |
4.1.1 法律在立法表达过程中会出现一定程度的失真 |
4.1.2 代议制本身在“代表”、“公意”、“选举”等方面存在问题 |
4.2 法律局限性对地方立法谦抑的要求 |
4.2.1 法律仅是道德习俗等多元社会规范中的一元 |
4.2.2 法律无法达到至善至美的公正且具有滞后性 |
4.2.3 法律繁杂会吞噬自由公正以及束缚人类进步 |
第5章 从地方立法实践的角度看地方立法谦抑的迫切性 |
5.1 地方立法能力不足对地方立法谦抑的要求 |
5.1.1 地方立法在主体资格与权限范围等权利能力方面的不足 |
5.1.2 地方立法在机构、队伍、技术等行为能力方面的不足 |
5.2 地方立法不成熟对地方立法谦抑的要求 |
5.2.1 地方性法规频繁修改所体现的地方立法不完善 |
5.2.2 地方性法规违法型立法所体现的地方立法不规范 |
5.2.3 地方性法规观赏型立法所体现的地方立法不实用 |
5.3 地方立法权异化对地方立法谦抑的要求 |
5.3.1 在地方性法规中设立增设编制的条款来“要人” |
5.3.2 在地方性法规中设立创设经费的条款来“要钱” |
5.3.3 在地方性法规中设立新设或扩充职权的条款来“要权” |
5.3.4 在地方性法规中设立忽视公民权益的条款来“推责” |
第6章 地方立法谦抑的路径 |
6.1 地方立法权的规制 |
6.1.1 尊重和保障个人权利以防止地方立法权侵犯公民权益 |
6.1.2 强化和落实地方立法者责任以确保地方立法权不被滥用 |
6.1.3 转变地方立法参与者的意识以保证地方立法权科学行使 |
6.1.4 厘清社会规范的管辖范围以防止地方立法权不当干预法外空间 |
6.1.5 明晰央地立法领域以防止地方立法权超出法定权限 |
6.2 地方立法活动的规范 |
6.2.1 健全地方立法程序 |
6.2.2 落实地方立法审批备案制度 |
6.2.3 推进地方开门立法制度 |
6.3 地方立法活动的统筹 |
6.3.1 普遍性地方立法事项由省或全国进行统一立法 |
6.3.2 加强省市之间权力机关的联合立法 |
6.4 地方立法活动的优化 |
6.4.1 强化地方立法的立项论证以及地方性法规内容的论证 |
6.4.2 完善地方立法前和地方立法后的评估 |
6.4.3 合理配置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与其他规范性文件 |
余论: 地方立法谦抑与地方立法适度扩张之间的平衡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8)苏联经验与中国现代城市规划形成研究(1949-1965)(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缘起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问题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内容 |
1.3.1 研究视角 |
1.3.2 时空界定 |
1.3.3 研究重点 |
1.3.4 分析框架 |
1.4 研究方法与史料调查 |
1.4.1 研究方法 |
1.4.2 史料调查 |
1.5 相关概念 |
1.5.1 苏联经验 |
1.5.2 现代城市规划 |
1.5.3 城市规划史 |
1.5.4 苏联城市规划 |
1.6 研究创新点 |
第二章 文献综述 |
2.1 西方相关研究 |
2.1.1 城市规划史研究的发轫与发展 |
2.1.2 关于苏联城市规划史的研究 |
2.1.3 关于中国现代城市规划史的研究 |
2.2 国内相关研究 |
2.2.1 中国城市规划史研究进展概述 |
2.2.2 关于中国现代城市规划史的研究 |
2.2.3 关于苏联城市规划史的研究 |
2.2.4 关于中国现代城市规划苏联影响的研究 |
2.3 评述 |
第三章 苏联城市规划模式的形成及其特征 |
3.1 多元构想:列宁时期苏联社会主义城市规划的早期探索 |
3.1.1 社会主义理想从空想到现实 |
3.1.2 列宁时期开放包容的探索 |
3.1.3 重构欧洲城市分散主义 |
3.1.4 建构社会集体空间单元 |
3.2 国家规训:斯大林时期政治介入后的苏联社会主义城市规划 |
3.2.1 亟待明确的城市规划范型 |
3.2.2 物质空间领域的政治介入 |
3.2.3 城市规划基本原则的统一 |
3.2.4 《莫斯科改建规划》的示范 |
3.3 苏联城市规划模式的基本特征 |
3.3.1 指导思想:对人的普遍关怀 |
3.3.2 运作体制:全方位的计划性 |
3.3.3 工作方法:整合现代科学技术 |
3.3.4 设计手法:承袭传统空间形式 |
3.4 小结 |
第四章 “主动转向”苏联经验:中国现代城市规划的逻辑起点(1949-1952) |
4.1 近代城市规划的欧美渊源及其延续 |
4.1.1 近代城市规划的欧美渊源 |
4.1.2 城市规划欧美经验的延续 |
4.2 城市规划欧美经验与苏联经验的博弈 |
4.2.1 苏联城市规划作为思想的启蒙 |
4.2.2 外部参照转变带来的观念冲突 |
4.3 除旧布新:城市规划思想改造 |
4.3.1 规划思想改造的必要性 |
4.3.2 清扫欧美城市规划遗留 |
4.3.3 彻底转向苏联城市规划 |
4.4 缘由解析:城市规划转向苏联经验的历史逻辑 |
4.4.1 冷战两极格局的必然 |
4.4.2 中苏相同的制度与体制 |
4.4.3 苏联规划模式的示范性 |
4.5 小结 |
第五章 “导入接受”苏联经验:中国现代城市规划的基础模式(1953-1956) |
5.1 城市规划的“学苏热潮” |
5.1.1 参照苏联模式推行工业化 |
5.1.2 以苏为师作为一种社会信念 |
5.1.3 苏联城市规划专家的实践融入 |
5.1.4 苏联城市规划理论的全面导入 |
5.2 城市规划历史性的“发生” |
5.2.1 联合选厂中的综合协调作用 |
5.2.2 土地使用分配上的现实困境 |
5.2.3 苏联城市规划专家积极推荐 |
5.3 城市规划基本理念的初始确立 |
5.3.1 角色定位:工业为主导 |
5.3.2 计划属性:规划定额指标 |
5.3.3 蓝图属性:物质空间设计 |
5.3.4 形式布局:古典主义倾向 |
5.4 城市规划运行体制与工作框架的初步搭建 |
5.4.1 “重点建设城市”方针 |
5.4.2 规划权力集中的运作体制 |
5.4.3 初步适应的工作框架 |
5.5 小结 |
第六章 “融合转化”苏联经验:中国现代城市规划的自立路径(1957-1965) |
6.1 城市规划本土意识萌发的关联因素 |
6.1.1 社会政治环境的转向 |
6.1.2 城市规划行业危机的发生 |
6.1.3 苏联规划模式的“排异反应” |
6.2 城市规划外部参照坐标的转换 |
6.2.1 苏联城市规划专家境遇之变 |
6.2.2 波兰城市规划专家的中国行 |
6.2.3 面向更多国家的理论引介 |
6.3 对苏联模式城市规划的理念反思与方案修正 |
6.3.1 反思苏联城市规划定额 |
6.3.2 反思苏联形式布局美学 |
6.3.3 修订苏联蓝图式规划方案 |
6.3.4 从苏式街坊到三级结构小区 |
6.4 粗线条快速规划:运作体制的全方位改造 |
6.4.1 城市规划从重点城市到中小城市 |
6.4.2 中小城市开展城市规划的困境 |
6.4.3 城市规划运作体制的全方位改造 |
6.5 城市区域规划:工作框架的自主拓展 |
6.5.1 苏联专家“扩大既有市区”方案 |
6.5.2 现实困境:粮食危机与空间危机 |
6.5.3 前奏:外国专家意见与扩添用地 |
6.5.4 《上海区域规划示意草图》的编制 |
6.6 小结 |
第七章 中国现代城市规划形成的特征分析 |
7.1 正向演进:城市规划基本理念 |
7.1.1 城市规划作为动态的过程 |
7.1.2 城市规划定额的适时适地 |
7.1.3 古典主义形式美学的扬弃 |
7.2 两面性:城市规划运作体制 |
7.2.1 程序性、系统化的体制 |
7.2.2 应急性、反应式的体制 |
7.2.3 规划运作体制的两面性 |
7.3 三层次:城市规划工作框架 |
7.3.1 城市总体规划 |
7.3.2 近期建设规划 |
7.3.3 城市区域规划 |
7.4 混合的谱系:城市规划范型 |
7.4.1 范型转换:苏联经验取代欧美经验 |
7.4.2 范型确立:苏联经验的全面主导 |
7.4.3 范型流变:欧洲经验再次引入与本土探索 |
7.4.4 范型呈现:一个混合的谱系 |
7.5 小结 |
第八章 结语 |
8.1 中国现代城市规划苏联经验的辩证考察 |
8.1.1 作为体制性根系的苏联经验 |
8.1.2 苏联规划经验的消解策略 |
8.1.3 苏联规划遗产的有益借鉴 |
8.2 中国现代城市规划的特征与启示 |
8.2.1 与工业化捆绑的城市规划 |
8.2.2 回归公共利益的价值属性 |
8.2.3 城市规划与政治的平衡 |
8.3 今日城市规划发展的历史经验借鉴 |
8.3.1 从“另起炉灶”到“渐进变革” |
8.3.2 基于本土情境的规划体系建构 |
8.3.3 回归地域文化的技术方法探索 |
8.4 后续研究展望与本研究的不足 |
8.4.1 可待开展的研究主题 |
8.4.2 研究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
图表来源 |
参考文献 |
附录1:中国现代城市规划(1949-1965)大事记 |
附录2:攻读博士学位期间论文发表与科研获奖 |
后记 |
(9)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与制约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导论 |
一、问题聚焦与研究意义 |
(一)现实问题聚焦 |
(二)问题研究意义 |
(三)问题研究价值 |
二、文献综述与相关评论 |
(一)国内外相关研究文献综述与评论 |
(二)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与制约机制研究现状 |
(三)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研究方向 |
三、研究设计与主要框架 |
(一)明确调查研究要素 |
(二)科学选取研究方法 |
(三)合理设计研究框架 |
四、资料来源与数据说明 |
(一)历史文献资料来源 |
(二)实地访谈资料来源 |
(三)核心概念内涵界定 |
第二章 中外权力制约思想比较 |
一、权力制约的理论内涵 |
(一)权力的本质定义 |
(二)权力的固有特征 |
(三)制约与监督辨析 |
二、中国传统权力制约理论脉络 |
(一)中国古代权力制约思想 |
(二)中国近代权力制约思想 |
(三)中国现代权力制约思想 |
三、西方历代权力制约理论脉络 |
(一)西方古代权力制约思想 |
(二)西方中世纪权力制约思想 |
(三)西方近代权力制约思想 |
(四)西方现代权力制约思想 |
四、马克思主义权力制约理论脉络 |
(一)马克思主义理论原创性权力制约思想 |
(二)马克思主义实践开创性权力制约思想 |
(三)马克思主义中国主体化权力制约思想 |
五、中外权力制约理论体系 |
(一)以道德制约权力是实现权力制衡的先导 |
(二)以法律制约权力是实现权力制衡的保障 |
(三)以权力制约权力是实现权力制衡的核心 |
(四)以权利制约权力是实现权力制衡的根本 |
(五)以社会制约权力是实现权力制衡的依据 |
第三章 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现状 |
一、中国共产党地方党委建制的演变 |
(一)中国共产党成立初期地方党委建制的雏形 |
(二)土地革命时期地方党委建制的形成 |
(三)抗日战争时期地方党委建制的发展 |
(四)解放战争时期地方党委建制的调整 |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地方党委建制的成熟 |
二、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与制约的经验做法 |
(一)地方党委书记选拔标准逐步得到明确,凸现党性坚定首要性 |
(二)地方党委书记任用程序逐步得到规范,呈现环节设计科学性 |
(三)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逐步得到控制,体现流程管理严肃性 |
(四)地方党委书记绩效考核逐步得到优化,实现评价方式合理性 |
(五)地方党委书记权力监督逐步得到健全,展现腐败整治威慑性 |
三、地方党委书记队伍构成要素 |
(一)地方党委书记职位厘定 |
(二)地方党委书记队伍构成分析 |
(三)地方党委书记队伍成长特征 |
四、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弹性模量定律” |
(一)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弹性定律的含义 |
(二)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弹性定律的特征 |
(三)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弹性定律的成因 |
第四章 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行为 |
一、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标准的衡量 |
(一)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现象的界定 |
(二)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标准的认定 |
(三)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定义的确定 |
二、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行为的要件 |
(一)“落马”地方党委书记性别构成 |
(二)“落马”地方党委书记级别构成 |
(三)“落马”地方党委书记地域分布 |
(四)“落马”地方党委书记案发期间 |
(五)“落马”地方党委书记案发年龄 |
(六)“落马”地方党委书记潜伏时长 |
(七)“落马”地方党委书记腐败类型 |
(八)“落马”地方党委书记罪名分布 |
(九)“落马”地方党委书记判处结果 |
三、地方党委书记违法乱纪的行为特征 |
(一)违反政治纪律,挑战党中央权威 |
(二)违反组织纪律,干部选任藏猫腻 |
(三)违反廉洁纪律,官商勾结搞腐败 |
(四)违反群众纪律,脱离群众捞名利 |
(五)违反工作纪律,言行不一污形象 |
(六)违反生活纪律,贪图享受堕牢笼 |
四、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运行轨迹 |
(一)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心理的形成 |
(二)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心理的转化 |
(三)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心理的强化 |
(四)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行为的重复 |
(五)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行为的惩罚 |
五、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成因追问 |
(一)地方党委书记心理贪欲强化是权力腐败的原始驱动力 |
(二)地方党委书记制度规定泛化是权力腐败的外在驱动力 |
(三)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异化是权力腐败的内在驱动力 |
(四)地方党委书记管理监督弱化是权力腐败的间接驱动力 |
(五)地方党委书记人情交往物化是权力腐败的直接驱动力 |
第五章 地方党委书记权力制约机制 |
一、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自我律动法”的实施途径 |
(一)加强党性修养,坚定对党忠诚执政立场 |
(二)明确主攻方向,树立稳中求进执政目标 |
(三)提高领导水平 带好立党为公执政队伍 |
(四)坚持服务群众 打牢为民造福执政基础 |
(五)发扬民主作风 完善求真务实执政机制 |
(六)勤于学习调研 提高实干兴邦执政魄力 |
(七)践行法治思维 形成改革创新执政方法 |
(八)锐意攻坚克难 肩负敢于担当执政责任 |
(九)保持党员本色 固守清正廉洁执政底线 |
(十)加强官德修养 涵泳诚信平实执政道德 |
二、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的他律途径 |
(一)加强人才储备精准“育权”、好中选优正本清源 |
(二)改进选任方式法定“授权”、坚持标准严格程序 |
(三)明确权力边界科学“厘权”、合理定位职责明晰 |
(四)科学划分权责依法“制权”、坚持原则恪守规矩 |
(五)推进党务公开全程“晒权”、公布清单职责法定 |
(六)设计权力流程依规“行权”、固化程序规范运行 |
(七)加强权力制约有效“控权”、严格制度强化监督 |
(八)优化考评机制公正“评权”、创新方式科学考核 |
(九)完善奖惩机制规范“退权”、优胜劣汰吐故纳新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件 |
附件1 “现任”地方党委书记简明表 |
附件2 “落马”地方党委书记简明表 |
附件3 党中央制定的权力监督制度简明表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相关学术研究成果 |
后记 |
(10)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法制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与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相关概念界定及文献综述 |
一、相关概念界定 |
二、文献综述 |
第三节 研究思路、方法与内容结构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三、内容结构 |
第四节 创新与不足 |
一、可能的创新之处 |
二、不足之处 |
第二章 我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法制化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法治政府建设理论 |
一、效能政府 |
二、责任政府 |
三、控权政府 |
第二节 政府绩效评价理论 |
一、民主行政 |
二、结果导向 |
三、公众参与 |
第三节 财政绩效评价法制化理论 |
一、财政支出法治化 |
二、财政管理科学化 |
三、财政监督具体化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法制化进程 |
第一节 我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法制化的阶段划分 |
一、改革开放前(1949 年—1977 年) |
二、改革开放至20世纪末(1978 年—1999 年) |
三、新世纪以来(2000 年至今) |
第二节 我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实践探索 |
一、国内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实践探索 |
二、广东财政转型及其绩效评价法制化进程 |
第三节 影响我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法制化进程的因素分析 |
一、经济发展程度 |
二、经济及财政体制改革 |
三、民主法治意识 |
四、国家大政方针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法制化现状评析 |
第一节 我国地方政府绩效评价的法规与规章 |
一、《哈尔滨市政府绩效管理条例》 |
二、《青岛市预算绩效管理条例》 |
三、《杭州市绩效管理条例》 |
第二节 我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法律法规分析 |
一、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有关法律分析 |
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有关行政法规分析 |
三、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有关部门规章分析 |
第三节 我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法制化现状与特点 |
一、我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法制化现状 |
二、我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法制化的特点 |
第四节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法制化存在的问题 |
一、地方立法滞后,整体立法位阶偏低 |
二、权力配置不科学 |
三、缺乏程序保障 |
四、立法操作性不强 |
五、结果应用制度的不完善 |
第五节 我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法制化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顶层设计缺位 |
二、法治理念与绩效理念薄弱 |
三、理论体系不完善 |
四、官僚主义抵抗 |
五、评价主体缺乏专业性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法制化的体系要素 |
第一节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组织体系 |
一、评价主体 |
二、组织模式 |
三、评价流程 |
四、结果应用 |
第二节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技术体系 |
一、评价指标 |
二、指标权重 |
三、评分标准 |
四、评价周期 |
第三节 广东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与指标体系 |
一、广东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 |
二、广东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法制化的域外经验及借鉴 |
第一节 西方国家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法制化经验 |
一、美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法制化经验 |
二、英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法制化经验 |
三、澳大利亚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法制化经验 |
第二节 西方主要发达国家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法制化的特点及不足 |
一、西方主要发达国家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法制化的特点 |
二、西方主要发达国家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法制化存在的问题 |
第三节 域外经验对中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法制化的启示 |
一、我国已具备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法制化的可行性条件 |
二、逐步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同步抓好有关财政事务法制化 |
三、进一步培养提高政府和公民的绩效意识、法制意识 |
四、构建以核心法律为基础、其它法律为补充的法律体系 |
五、对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法制化内容的启示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完善我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法制化的思路与对策 |
第一节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法制化的宗旨和原则 |
一、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法制化的宗旨 |
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法制化的立法原则 |
第二节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法制化的定位、模式与进路 |
一、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立法定位 |
二、立法模式的选择:统一立法 |
三、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法制体系 |
四、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法制化的进路 |
第三节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法制化的内容框架 |
一、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原则 |
二、财政支出基本权力的配置 |
三、评价主体的选择 |
四、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程序完善 |
五、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 |
六、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申诉、救济机制 |
七、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结果应用 |
本章小结 |
结论及讨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四、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太原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的决定(论文参考文献)
- [1]略论山西省地方立法特色[J]. 李麒,班艺源,张汉琦. 地方法制评论, 2020(00)
- [2]地方立法统计分析报告:2020年10月至11月[J]. 陶慧. 地方立法研究, 2021(01)
- [3]人大主导立法下的法案起草模式研究[D]. 卫学芝. 山东大学, 2020(08)
- [4]我国节水立法的不足及完善路径[J]. 王春业. 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0(05)
- [5]设区的市地方环境立法研究[D]. 贺宇航. 广西师范大学, 2020(06)
- [6]地方性法规解释研究[D]. 彭荐. 西南交通大学, 2020(07)
- [7]地方立法谦抑论[D]. 吴玉姣. 湘潭大学, 2019(12)
- [8]苏联经验与中国现代城市规划形成研究(1949-1965)[D]. 许皓. 东南大学, 2018(05)
- [9]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与制约机制研究[D]. 冯志峰. 中共中央党校, 2018(02)
- [10]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法制化研究[D]. 李波. 华南理工大学, 201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