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闭Napster音乐网站引起的争论(论文文献综述)
肖祥[1](2021)在《英语指称语的汉译策略-《作者、使用者和版权侵权者:版权法与主观性》英汉翻译实践报告》文中指出
乔纳森·齐特林,胡凌[2](2019)在《创生性的互联网》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一、导言从1969年诞生的那一刻起,①互联网就被设计成以两种身份运行:它既是一种建立合乎逻辑的网络的方式,又是一种包含既有不同种类网络而又能使它们独立运行的方式。也即,它既是一整套建筑物,又是将这些建筑物黏合在一起的胶质。②互联网还被建造为只要得到恰当连接(interface),就可以向任何设备开放—这几乎没有技术含量,任何电脑或其他信息处理器都可以成为新
彭泽津,张霁爽[3](2011)在《网络知识产权问题调查》文中研究表明Ⅲ.(A)知识产权及其他相关权利1本章主要讨论在电子技术的影响下知识产权和相关权利领域的发展。本章一开始首先对"数字版权"做了介绍,接着讨论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互联网条约的有关问题,之后的内容涉及有关网上版权作品的保护和利用的法律和技术的新发展。最后,本章描述了在数字环境下便于作者和权利人管理、利用他们的权利的许可和集体管理权的发展。
周珺娜[4](2009)在《P2P软件侵权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世纪以来,随着计算机的普及和网络的发展,人们工作、生活效率得到了极大地提高。近年来P2P软件的问世,更进一步的提高了网络用户交流文件、使用文件的便利性。P2P软件是一种新型的下载工具,采用多点传输的模式,它摆脱了传统下载工具对服务器高依赖性的工作模式,让用户能够直接的互相交流文件。这种高效、便利的下载软件迅速成为众多网民钟爱的网络工具。然而,P2P技术的发展也带来负面影响,主要表现在网络用户肆意的交换文件,危害了版权人的利益,沉重打击了传统唱片业、电影业、软件行业的发展。鉴于此,版权人纷纷提起诉讼,这就是P2P软件侵权纠纷。美国作为最大的知识产权输出国,对P2P软件侵权问题通过立法和判例相结合的方式,确立了该类侵权问题处理的法律规制,进一步的丰富了间接侵权理论,形成了完整的法律制度。其他各国也在不断完善各自的法律制度,以应对新型的诉讼。我国近年来也出现了P2P软件侵权案件,但是缺乏法律规定和理论指导。事实上,P2P软件带来的侵权问题比较复杂。一方面侵权行为人数量多并且侵权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不同,有必要区分不同的主体进行法律责任分析;另一方面仅仅采用一般侵权理论无法更好的保护版权人的利益。因此,有必要将间接侵权理论引入版权领域从而保护版权认得利益。本文在借鉴国外做法的同时,对不同主体的行为性质进行分析,在间接侵权理论分析的基础上,为我国相关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前言部分说明P2P软件应用受到网民的追捧,但带来了许多问题。第一章阐述了P2P软件的概念、工作模式,P2P软件侵权的特点和相关行为人。第二章对P2P软件用户的上传、下载行为进行分析,结合直接侵权理论明确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说明追究P2P软件用户直接侵权责任的困难性,提出追究P2P软件开发商和网络服务商法律责任的必要性。第三章详细介绍了间接侵权责任理论,通过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相关理论的介绍,提出了间接侵权的概念和构成要件,重点介绍了帮助侵权和替代侵权责任。第四章介绍了美国关于P2P软件开发商侵权的案例,在此基础上分析软件开发商的法律责任。第五章分析了网络服务商的法律责任。第六章针对我国P2P软件侵权问题的现状,提出完善法律制度的建议,以期在保护版权和支持创新之间达到利益平衡。
吴伟光[5](2008)在《数字技术环境下的版权法—危机与对策》文中研究说明作为知识产权制度之一的版权制度是与技术的发展与进步有密切关系的,这一点似乎是知识产权尤其是版权与专利权制度与其他法律制度的显着不同点之一;版权制度在其产生与发展过程中一直为技术的发展和进步而不断地加以修改和调整,并且从历史上看版权制度与技术之间的合作基本上是融洽的。但是进入数字技术时代之后,版权制度似乎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和危机,从国际社会到一些主要国家或者组织如何应对这些危机是本论文主要介绍、研究和讨论的内容。本论文共分六章,从数字技术对版权制度所带来的挑战作为出发点,通过对有关国际条约的研究,对包括我国、美国和欧盟在内的一些主要国家或者组织的立法研究,以及对一些相关判例的研究来讨论应对这些挑战的措施和思想。第一章主要讨论了技术尤其是数字技术对版权制度的挑战,这些挑战可以分为四种情况,一是私人复制与传播能力的迅速增强;二是作品出现了除了传统的出版社、印刷厂和广播电视组织等以外的新的传播途径,即以互联网络为代表的数字技术网络,这使得版权法实施时赖以存在的看门人制度必须做出调整;三是数字技术带来的媒体一体化现象,传统的版权法中作品的传播是依赖于不同的媒体的,而且版权法中的权利设计也与媒体有密切的关系,但是在数字技术环境下,这些不同的媒体都融合为一种即数字信息,分立的版权设计对这种一体化的媒体是不完全适应的;四是作品创作的大众参与现象,数字技术为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提供了更为便宜和便捷的工具,这使得广大民众都可以参与作品的创作和再创作,版权法如何保护和规范这些大众化的创作行为是以前没有遇到过的问题。第二章主要讨论了从国际层面上对数字技术给版权法制度带来的挑战所采取的应对措施和指导思想,其主要的成就是两个互联网络条约,通过对互联网络条约的制定过程的介绍和分析,以及对其主要内容的介绍和评价来讨论国际社会对这些挑战的态度、思想和困难,以及对成员国的指导意义。第三章主要讨论了信息社会服务提供者如何对侵犯版权的行为承担责任的问题。在第一章中已经介绍了通过中间媒介组织即看门人来实施版权是版权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特点和基础,但是由于作品新的传播途径的出现,版权法必须对参与各方的责任问题加以澄清,从而通过法律的形式寻找和确认新的看门人;而信息社会服务提供者的责任问题便成为保护版权权利人利益、促进技术进步和满足消费者需求这三者之间平衡的关键问题。第四章主要讨论的版权作品了技术保护措施问题;数字技术为版权保护提供了除法律责任之外的新措施,这便是技术保护措施。WIPO的两个互联网络条约中一个重要内容是对技术保护措施的认可和对规避技术保护措施的限制。美国、欧盟和我国在版权法中也都相继采纳了这一措施。但是技术保护措施对版权制度原有的平衡造成了影响,这也成为有关技术保护措施争议最多也是最复杂的问题,论文在这一章中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探讨。第五章是关于版权特别费和数字权利管理的问题;确定信息社会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向用于对版权作品进行复制和传播的媒介征收版权特别费以及通过技术手段,即技术保护措施或者数字权利管理来保护和许可版权作品似乎是目前解决数字技术环境下版权问题的三个方向。但是这三者之间不是自然地可以相互合作的,特别是版权特别费和数字权利管理之间的矛盾更为突出,本章主要是讨论两者之间的关系以及如何进行选择。第六章作为没有结论的总结,是对本论文的总结和一些可能的方案的展望,主要是对版权制度进行改革的支持者;基于数字技术的特点而建立新的版税征收方案的主张和通过市场机制来实现发现和形成新的版权制度的主张,论文对这些思想进行了一些介绍和讨论,希望能够引起知识产权法的学者们的注意和思考,从而起到抛砖引玉的目的。
廖春燕[6](2006)在《从MP3.com到Grokster——析网络服务商版权侵权责任的发展》文中提出网络服务商(ISP)是网上信息传输的中介,但由于网络版权侵权的广泛性和侵权者的隐蔽性,ISP被拉入了网络版权侵权纠纷的漩涡中。本文分析了美国从MP3.com案到Napster案再到Grokster案中对ISP责任认定的发展:即从直接侵权责任到间接侵权责任再到积极诱导标准的发展。从中我们也可以看出一条科技发展与版权法律保护的博弈之路。文章最后分析了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对ISP责任认定的现状。
张金恩[7](2006)在《论美国的版权间接责任制度》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网络的发展给版权制度带来了巨大的冲击,版权纠纷在版权人与数字技术的传播者之间频频发生。版权人总是质疑各种技术的合法性,而由于这些技术的提供者往往并不直接从事直接侵犯版权的行为,因此,版权人往往依据其他的版权侵权理论要求这些技术的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本文所要论述美国的版权间责任制度即是这样的一种理论。文章从美国版权间接责任制度最初的发展开始论述,从两个方面分析了版权间接责任制度,即一方面作为确定承担版权间接责任的帮助侵权和代位责任,另一方面即由Sony案发展起来的作为版权间接责任的抗辩的"实质性非侵权用途标准"。文章的第二部分论述了网络发展初期版权制度的大致发展,主要讨论了克林顿政府于1995年9月发布的《知识产权与国家信息基础设施》以及Netcom案。这一部分的分析展示了在数字时代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版权责任追究从直接责任到间接责任的转变。文章的第三部分论述了DMCA与版权间接责任制度之间的关系,由于DMCA所使用的语言与版权间接责任中的一些表述具有很大的相似性,因此对DMCA的理解不管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存在着很大的分歧,这一部分的内容主要即是对它们之间的关系的一种理解与澄清。文章的第四部分论述了P2P环境下的版权间接责任制度,主要从三个着名的判例入手,分析了法院在这场版权人与数字技术提供者之间的斗争中所进行的各种利益衡量。文章的第五部分以前面的四个部分为基础,以普通法理论为工具,对版权间接制度的发展进行了分析。文章最后简要地介绍了对于中国的版权制度可能具有的借鉴。
张金恩[8](2006)在《论美国的版权间接责任制度》文中研究说明网络的发展给版权制度带来了巨大的冲击,版权纠纷在版权人与数字技术的传播者之间频频发生。版权人总是质疑各种技术的合法性,而由于这些技术的提供者往往并不直接从事直接侵犯版权的行为,因此,版权人往往依据其他的版权侵权理论要求这些技术的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本文所要论述美国的版权间责任制度即是这样的一种理论。文章从美国版权间接责任制度最初的发展开始论述,从两个方面分析了版权间接责任制度,即一方面作为确定承担版权间接责任的帮助侵权和代位责任,另一方面即由Sony案发展起来的作为版权间接责任的抗辩的"实质性非侵权用途标准"。文章的第二部分论述了网络发展初期版权制度的大致发展,主要讨论了克林顿政府于1995年9月发布的《知识产权与国家信息基础设施》以及Netcom案。这一部分的分析展示了在数字时代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版权责任追究从直接责任到间接责任的转变。文章的第三部分论述了DMCA与版权间接责任制度之间的关系,由于DMCA所使用的语言与版权间接责任中的一些表述具有很大的相似性,因此对DMCA的理解不管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存在着很大的分歧,这一部分的内容主要即是对它们之间的关系的一种理解与澄清。文章的第四部分论述了P2P环境下的版权间接责任制度,主要从三个着名的判例入手,分析了法院在这场版权人与数字技术提供者之间的斗争中所进行的各种利益衡量。文章的第五部分以前面的四个部分为基础,以普通法理论为工具,对版权间接制度的发展进行了分析。文章最后简要地介绍了对于中国的版权制度可能具有的借鉴。
翟青[9](2006)在《P2P软件相关问题的法律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近年来,宽带的高速发展大大提高了网络传输速度,使用户在实现浏览、聊天、电子邮件等基本功能的同时,还可享受视频点播、网络游戏、远程教育、视频会议等多种新兴服务。但在目前立法尚未健全的前提下,P2P等网络新技术对音乐和电影的版权人倒未必是个好消息。如在拨号网络时期,由于速度的限制,下载一部电影至少需要好几十个小时,很少有用户愿意这样做,网络盗版根本无法对电影业构成威胁。宽带接入网络后,通过P2P等网络技术,用户不仅有机会在线观看电影,而且能用P2P文件交换软件在短时间内将电影下载到自己的电脑,同时将影片再次传输给他人欣赏,电影等大型文件的网络盗版因此变得非常容易。截至2004年6月底,全球互联网上的视频业务流量已开始超过音频业务的流量。这意味着,P2P文件共享网络正被用来传播电视节目和电影,并已开始改变广电的命运。本文试图沿着国内外相关的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实践,整理出一个解决类似问题的轮廓,并期望有助于实际问题的解决,并期望对我国相关的立法状况以及完善相关立法起到借鉴和参考作用。本文第一章介绍了P2P技术以及特点、沿革。P2P是一种网络用户间进行点对点数据交换的网络通讯技术,其核心就是网络内的任意用户可以直接交换数据而不需要通过网络服务器的中转。P2P软件并非所有运用P2P技术的软件的统称,而是特指运用P2P文件交换技术,提供文件自由交换服务的软件。在其发展过程中,因采用不同得架构而产生了三种不同的类型。本文第二章讨论了P2P软件的不同架构以及相应引发的版权之争。第一节从不同的架构出发,阐述各自对版权的侵害。其中,中央型P2P软件的版权之争以Napster案为例,分散型P2P软件的版权之争以KazaA案为例,最新的匿名型P2P软件引发的版权之争,举了Share的案例。通过对这几个案件的探讨,。指出P2P软件对网络知识产权所带来的挑战,并从经济学和法理学等方面对其原因进行了深层次的分析。本文第三章从法律上分析了P2P软件的技术理念以及相应的侵权责任,同时对技术中立与法律利益的矛盾和平衡进行了探讨。经过阐述和论证,释明美国法院在两次判决中改变立场,而最高法院仍判定网络文件共享软件提供商应该对他人利用该软件进行侵害着作权的行为负责的原因。在第三章的最后指出,版权法一直企图在版权人与公众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但平衡永远是相对的,甚至无法实现,我们不能牺牲版权人的利益以至扼杀技术创新的积极性,也不能牺牲唱片公司的利益以扼杀其发展的动力,更不能使知识产权成为完全垄断之物而使公众不能从中受益。本文的第四章讨论了P2P软件所引发的对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思考及国外相应对策。P2P软件本身是中立的,但利用它侵权却应当承当责任;然而却不能因为软件暂时的失控而否定P2P软件本身。笔者同时介绍了国外为保护版权而规范P2P软件的相应对策。本文第五章阐述了我国目前P2P软件技术的现状,在技术上,可以说三代P2P软件在我国都处于共存的状态,但以“分散型P2P"为主。第五章继续讨论了我国的相关法律制度环境以及我国对P2P软件侵权纠纷的应对。通过一系列的法律分析,最后提出我国有关P2P软件的立法前瞻。
章毓群[10](2006)在《论信息时代着作权国际保护的发展与调整》文中研究说明在全球经济发展进入了信息时代,网际网络的应用已成为信息时代的推手。随着信息科技与网际网络的革命性发展,知识及信息的获得、传播、储存及应用更加便捷,因此整个人类生活及经济型态也伴随着科技与创新的应用与发展而产生了新风貌。由于多数的着作本身即属于信息的一种,因此,以数字方式创造及利用着作,是二十世纪以来最重要的趋势之一,而以网际网络的应用与利用,颠覆了传统着作的使用,致使着作权法有必要因应网际网络数字化科技发展而作调整。与着作权有关的国际公约有伯尔尼公约(The Berne Convention),是国际间最早而且是最重要的着作权公约。伯尔尼公约自1886年签署以来历经了7次修正,而历次修正案都是为因应科技的发展而不断的提升着作权保护标准。例如目前国际间对着作何时受到着作权法保护,采创作保护主义与注册主义两种制度。创作保护主义规定在着作完成时,着作人即取得着作权,不须要完成任何程序,注册主义的规定是创作完成后必须向特定的机关注册或登记,才能取得着作权。伯尔尼公约,早期是采取注册保护主义,但是自伯尔尼公约于1908年修正改采创作保护主义后,世界各国受它的影响,大多采取创作保护主义。目前虽然还有少数国家采取注册保护主义,例如美国,但是这些国家的注册或登记程序大多只具有存证或初步证据的效力。由于科技的发展,着作的表现方式在二十世纪已不再局限于平面媒体,以多媒体方式呈现者日益增加,表演人、录音制作人及广播机构在文学、艺术上的原创性虽然次于着作人的原创性,但此类创作人的经济利益实在也有保护的必要性。在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 Labor Organization)的推动下,国际间国家于1960年10月26日在罗马签署“保护表演人、录音物制作人及广播机构的国际公约(The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Performers, Producers of Phonograms andBroadcasting Organizations),简称为罗马公约(The Rome Convention),赋予表演人、录音制作人及广播机构的创作类似着作权但次于着作权的邻接权权利。罗马公约则是第一个世界性保护邻接权的公约,规定只有加入伯尔尼公约及世界着作权公约的会员国才能加入。除了上述两个与着作权关系紧密的国际公约,另有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tradeOrganizatiohn)架构下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ade Related IntellectualProperty Rights,TRIPs),主要是整合和补足其它和知识产权相关的国际公约,如保护工业财产权(包括商标和专利)的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保护着作权),罗马
二、关闭Napster音乐网站引起的争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关闭Napster音乐网站引起的争论(论文提纲范文)
(4)P2P软件侵权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第一章 P2P 软件侵权问题概述 |
1.1 P2P 软件的概念及工作模式 |
1.1.1 P2P 软件的概念 |
1.1.2 P2P 软件的工作模式 |
1.2 P2P 软件侵权的特点及相关行为人 |
1.2.1 P2P 软件侵权的特点 |
1.2.2 P2P 软件侵权行为人 |
第二章 P2P 软件用户法律责任分析 |
2.1 版权直接侵权理论 |
2.2 各国对P2P 软件用户法律责任的规定 |
2.2.1 各国对上传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
2.2.2 各国对下载者的法律责任的态度 |
2.3 P2P 软件用户法律责任之我见 |
2.3.1 上传者法律责任分析 |
2.3.2 下载者法律责任分析 |
2.4 追究软件开发商和网络服务商间接侵权责任的必要性 |
第三章 间接侵权责任理论 |
3.1 间接侵权责任概述 |
3.2 各国版权法关于间接侵权责任的规定 |
3.2.1 英美版权法中的间接侵权责任 |
3.2.2 大陆法系版权法中的间接侵权责任 |
3.3 帮助侵权责任和替代侵权责任 |
3.3.1 帮助侵权的构成要件及认定标准 |
3.3.2 替代侵权责任 |
3.4 直接侵权、帮助侵权、替代侵权的关系 |
3.4.1 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的区别 |
3.4.2 帮助侵权和替代侵权的区别和联系 |
第四章 P2P 软件开发商法律责任分析 |
4.1 P2P 软件开发商侵权案例——以美国为典型 |
4.1.1 SONY 案——索尼规则 |
4.1.2 MGM 公司诉 Groster 公司&Stream 公司案——积极诱导规则 |
4.2 P2P 软件开发商行为法律性质分析 |
4.2.1 P2P 软件开发商不因P2P 技术侵权 |
4.2.2 软件开发商承担帮助侵权责任分析 |
第五章 网络服务商法律责任分析 |
5.1 网络服务商(简称ISP)侵权案例 |
5.2 提供P2P 软件下载服务的ISP 的法律责任 |
5.3 提供用户注册和登录服务的ISP 的法律责任 |
5.3.1 ISP 承担帮助侵权责任分析 |
5.3.2 ISP 承担替代侵权责任分析 |
5.4 提供索引目录服务ISP 的法律责任分析 |
第六章 我国 P2P 软件侵权制度的完善 |
6.1 我国关于P2P 软件侵权的现状及规定 |
6.1.1 我国关于P2P 软件侵权法律制度的现状 |
6.1.2 司法实践现状 |
6.2 完善P2P 软件侵权法律制度的建议 |
6.2.1 坚持保护技术的原则 |
6.2.2 完善间接侵权理论体系 |
6.2.3 完善P2P 软件开发商、网络服务商承担责任的规定 |
6.2.4 严格区分P2P 软件开发商与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 |
6.3 保护知识产权和鼓励科技创新的新举措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数字技术环境下的版权法—危机与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第一章 追赶技术进步的版权法制度 |
第一节 模拟技术时代版权制度的发展 |
一. 版权制度的基本目标与理念 |
(一) 自然权利主义 |
(二) 功利主义 |
(三) 经济分析主义 |
二. 技术进步中的版权制度 |
(一) 版权制度与技术进步 |
(二) 私人复制 |
(三) 版权人面对技术挑战的历史经验 |
三. 小结 |
第二节 数字技术对版权法的挑战 |
一. 私人复制 |
(一) 合法的私人复制 |
(二) 非法的私人复制 |
二. 作品新的传播途径 |
(一) 作品的传统传播途径 |
(二) 作品的新传播途径 |
三. 媒体的一体化 |
(一) 媒体偏向的版权法与一体化的媒体 |
(二) 实践中的媒体一体化 |
四. 作品创作的大众参与现象 |
(一) 作品创作大众参与现象的表现 |
(二) 大众化现象对传统版权的挑战 |
五. 制定新法律的必要性和目标 |
六. 小结 |
第二章 WIPO 互联网络条约的指导 |
第一节 WIPO 互联网络条约的立法背景和过程 |
一. WIPO 互联网络条约及与《伯尔尼公约》和《罗马公约》的关系 |
(一) 指导发展阶段 |
(二) WCT 与《伯尔尼公约》的关系 |
(三) WPPT 与《罗马公约》的关系 |
二. 小结 |
第二节 WIPO 互联网络条约中的主要权利 |
一. 复制权 |
(一) WCT 中的复制权 |
(二) WPPT 中的复制权 |
二. 向公众传播权 |
(一) 发行权的可能性 |
(二) 向公众传播权的可能性 |
(三) 伞形解决方案 |
三. WCT 和WPPT 的局限性 |
(一) 历史的局限性 |
(二) 被遗弃的孤儿 |
(三) 视听表演中表演者的地位 |
四. 小结 |
第三章 信息社会服务提供者的责任 |
第一节 国际条约对信息社会服务提供者责任的指导 |
一. 信息社会服务提供者的概念 |
二. 互联网络条约的指导 |
(一) 互联网络条约的沉默 |
(二) 可能的指导意见 |
三. 小结 |
第二节 安全港条款的形成与实施 |
一 . 从严格责任到安全港-——美国的经验 |
(一) 严格责任 |
(二) 有条件的安全港 |
(三) 通知-删除责任模式 |
(四) 安全港规则和其他侵权责任规则的关系 |
二. 欧盟的安全港条款的立法与经验 |
(一) 不统一的成员国法律 |
(二) 欧盟的统一立法 |
三. 我国的安全港条款的立法与经验 |
(一) 安全港条款 |
(二) 通知-删除责任 |
(四) 披露直接侵权人的信息的义务 |
四. 信息服务提供者的监管义务 |
五. 安全港规则与共同侵权责任的关系 |
(一) 共同侵权责任 |
(二) 安全港与共同侵权责任的关系 |
六. 小结 |
第三节 不安全的安全港与引诱规则的建立 |
一. 不安全的安全港 |
(一) 对等传输技术 |
(二) Sony 案与新技术提供者的侵权责任 |
(三) 平衡的破坏 |
(四) Napster 案与安全港条款 |
二. Napster 案的教训与Aimster 案的再次尝试 |
三. Grokster 案和引诱规则的建立 |
(一) 巡回法院中的Grokster 案和引诱侵权法案 |
(二) 最高法院的Grokster 案和引诱规则的建立 |
四. 引诱规则建立的法律意义 |
(一) 目的 |
(二) 与共同侵权责任的关系 |
(三) 与Sony 规则的关系 |
五. 其他国家的实践 |
六. 未知的前景 |
七. 小结 |
第四章 技术保护措施以及版权的平衡 |
第一节 技术保护措施 |
一. 技术保护措施与数字权利管理 |
(一) 技术的问题技术解决 |
(二) 技术保护措施与数字权利管理 |
二. 互联网络条约中的技术保护措施 |
(一) 技术保护措施条款的国际立法过程 |
(二) 技术保护措施条款的解释 |
三. 美国DMCA 中的技术保护措施 |
(一) 接触控制措施条款 |
(二) 权利控制条款 |
四. 欧盟《信息社会版权指令》中的技术保护措施 |
五. 我国着作权法中的技术保护措施 |
六. 小结 |
第二节 技术保护措施与版权的平衡 |
一. 对版权的限制与例外的理论基础 |
(一) 保护根本权利的限制 |
(二) 为产业实践和竞争的规制而需要的限制 |
(三) 知识的分享与传播 |
(四) 市场失效理论 |
二. 技术保护措施与版权制度中平衡政策之间的冲突 |
三. 对冲突的协调 |
(一) 两个互联网络条约制定过程中的努力 |
(二) 两个互联网络条约中的限制与例外 |
(三) 美国DMCA 中的限制与例外 |
(四) 欧盟相关指令中的限制与例外 |
(五) 我国立法中的限制与例外 |
(六) 司法的启示 |
四. 小结 |
第五章 数字权利管理和特别费制度 |
第一节 版权特别费与数字技术 |
一. 私人复制与版权特别费制度 |
二. 版权特别费制度的建立——来自国际的指导 |
三. 特别费制度的建立——一些国家的实践 |
四. 小结 |
第二节 版权特别费与数字权利管理的冲突与协调 |
一. 鼓励数字权利管理制度 |
二. DRM 和特别费之间的矛盾与选择 |
(一) DRM 和特别费制度之间的矛盾 |
(二) 对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批评 |
三. 小结 |
第六章 结论——实验和可能的解决方案 |
第一节. 版权法的修改 |
第二节. 双轨制与新的版税征收制度 |
第三节. 等待市场的选择 |
第四节.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6)从MP3.com到Grokster——析网络服务商版权侵权责任的发展(论文提纲范文)
一、网络服务商及其责任概述 |
二、Mp3.com案[3] |
(一)案情 |
(二)有关MP3文件的性质及案中对ISP责任的认定 |
三、Napster案[8] |
(一)案情 |
(二)P2P技术以及IS P的间接侵权责任 |
1、辅助侵权责任 |
2、替代侵权责任 |
3、被告利用Sony案的抗辩 |
4、结论 |
四、Grokster案[14] |
(一)案情 |
(二)分散型P 2 P技术对网络版权保护的挑战以及积极诱导标准的确立 |
五、写在Grokster案后 |
六、中国对ISP责任认定的法律实践 |
(7)论美国的版权间接责任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导论 |
一、传统的版权间接责任制度 |
(一)帮助侵权 |
1.“知道”标准 |
2.“实质性帮助”标准 |
(二)代位责任 |
1.控制标准 |
2.直接经济利益标准 |
(三)Sony案——实质性非侵权用途标准 |
(四)小结 |
二、数字时代初期的版权间接责任制度 |
(一)《知识产权与国家信息基础设施》73 |
(二)Netcom案 |
(三)小结 |
三、DMCA与版权间接责任制度 |
(一)DMCA概述111 |
(二)责任限制条款与版权间接责任制度 |
1.责任限制条款 |
2.责任限制条款与帮助侵权——对“知道”标准的解释 |
(1)实际知道侵权行为。 |
(2)“红旗标准”—意识到很明显表明侵权行为的事实或情况。 |
(3)判断责任限制条款中的“知道”标准的排除事实。 |
(4)法院适用责任限制条款时对“知道”要件的分析。 |
3.责任限制条款与代位责任 |
(1)“直接经济利益”标准。 |
(2)“控制”标准。 |
(三)小结 |
四、P2P环境下的版权间接责任制度 |
(一)P2P概述 |
(二)Napster案189 |
1.Napster与帮助责任 |
2.Napster与代位责任 |
3.Napster案与Sony案 |
(三)Aimster案218 |
1.Aimster与Sony案 |
2.Aimster与帮助侵权 |
(四)Grokster案245 |
1.案件基本事实及一、二审法院的判决 |
2.最高法院的分析及判决 |
(1)对Sony案的解释。 |
(2)引诱侵权原则(inducement of infringement)。 |
五、理论反思:兼论版权间接责任制度的发展 |
六、结语 |
(9)P2P软件相关问题的法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英文摘要 |
导言 |
第一章 P2P 软件的定义、特点及沿革 |
第一节 P2P 软件的定义 |
一、P2P 的概念和定义 |
二、P2P 软件的定义 |
三、P2P 软件的特点 |
第二节、P2P 软件的沿革发展 |
一、第一代 P2P 软件:中央型 P2P" |
二、第二代 P2P 软件:分散型 P2P" |
三、第三代 P2P 软件:匿名型 P2P" |
第二章 P2P 软件的不同架构以及相应引发的版权之争 |
第一节各种类型的 P2P 软件与版权产生的冲突 |
一、中央型P2P 软件引发的版权之争,以Napster 案为例 |
二、分散型P2P 软件引发的版权之争,以KazaA 案例 |
三、匿名型P2P 软件引发的版权之争,以Share 为例” |
第二节 P2P 软件与版权产生冲突的原因 |
一、P2P 文件交换技术与版权冲突的经济学原因 |
二、P2P 文件交换技术与版权冲突的法理学原因 |
第三章 P 2 P 软件侵权的法律责任分析与研究 |
第一节 P2P 软件着作权侵权责任 |
第二节、技术中立与法律利益的平衡 |
第四章 P2P 软件引发的对版权保护的思考及国外相应对策 |
第一节 P2P 软件所引发的对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思考 |
一、P2P 软件本身是中立的,但利用它侵权却应当承当责任 |
二、不能因为软件暂时的失控而否定 P2P 软件本身 |
第二节国外有关规范 P2P 软件的相应对策 |
一、网络版权集体管理制度 |
二、直接加税的方式 |
三、技术加密的方式 |
四、创建在线商店 |
第五章 我国的 P2P 软件技术的现状以及法律应对 |
第一节 我国有关 P2P 软件技术的现状 |
第二节 我国有关 P2P 软件的法律制度环境 |
第三节 我国对 P2P 软件侵权纠纷的应对 |
一、关于帮助侵权的分析 |
二、关于替代侵权的分析 |
三、关于我国涉及 P2P 软件是否侵权的分析 |
第四节 我国有关 P2P 软件的立法前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10)论信息时代着作权国际保护的发展与调整(论文提纲范文)
中英文摘要 |
第一章 绪论 |
一、研究动机 |
二、研究目的和意义 |
三、主要论点和创新点 |
四、研究方法及途径 |
五、研究架构 |
第二章 科技与着作权发展的关系 |
第一节 前言 |
第二节 着作的本质 |
一、着作权的法律定位与特质 |
二、国际公约的保护规定 |
第三节 印刷技术的发明 |
一、印刷术在中国的历程 |
二、印刷术在欧美的影响 |
第四节 十七世纪至二十世纪的技术发展与着作权 |
一、照相与电影相关技术年代 |
二、复印机的发明与影响 |
三、与家用录音、录像机发展有关的争议 |
四、计算机程序与着作权 |
第五节 网际网络科技对着作的影响 |
一、容易大量重制着作 |
二、快速及全面性的散布着作 |
第六节 网络新科技引发的着作权争议 |
一、网络传输着作的相关议题 |
二、数字内容传播相关议题 |
第七节 小结 |
第三章 与着作权有关的国际公约 |
第一节 前言 |
第二节 伯尔尼公约 |
一、伯尔尼公约的缘起 |
二、伯尔尼公约的重点 |
第三节 罗马公约 |
一、罗马公约的缘起 |
二、罗马公约的重点 |
第四节 WTO 架构下TRIPs 协议的简介 |
一、TRIPs 协议的缘起 |
二、TRIPs 协议架构的简介 |
三、TRIPs 协议规范的基本精神 |
四、TRIPs 协议保护的范围 |
五、TRIPs 协议对于着作权保护的架构 |
第五节 WIPO 及与着作权有关条约的概论 |
一、WIPO 的缘起 |
二、WIPO 的主要任务 |
三、WCT 的重点 |
三、WPPT 的重点 |
第六节 小结 |
第四章 国际条约的发展和几个国家着作权法制的调整 |
第一节 前言 |
第二节 WTO/TRIPs |
一、WIPO 与WTO 合作协议(WIPO-WTO Agreement) |
二、对开发中国家与低度开发国家的法律技术援助 |
第三节 WIPO |
一、WCT 与WPPT 两项条约的成立与会员现状 |
二、WCT 与WPPT 的基本规范事项 |
第四节 因应WCT 与WPPT 两项条约首先修法的国家-美国 |
一、美国着作权法因应复印机发明的发展 |
二、美国家庭录音法案 |
三、数字千禧年着作权法案 |
第五节 欧盟对WCT 与WPPT 两项条约的应对 |
一、前言 |
二、欧盟有关科技保护措施的法制概况 |
三、目前各会员国转化的情形 |
四、结语 |
第六节 亚洲科技国家-日本-的应对 |
一、日本着作权法与科技发展相关的修法发展 |
二、日本着作权法的本质 |
三、平成9年(1997 年)修正概要 |
四、平成11 年(1999 年)修正概要 |
五、平成12 年(2000 年)修正概要 |
六、平成14 年(2002 年)修正概要 |
七、平成15 年(2003 年)修正概要 |
八、平成16 年(2004 年)修正概要 |
九、P2P 案例案例探讨和分析 |
十、结语 |
第七节 亚洲开发中国家-韩国-的调整 |
一、前言 |
二、韩国着作权法修正案 |
三、加强着作权人权利的趋势 |
四、信息共享活动的问题 |
五、信息共享合理使用需求的目的 |
六、信息共享活动主张的观点和着作权加强论 |
七、案例探讨-Soribada 公司韩国最大P2P 服务业 |
八、结语 |
第八节 小结 |
第五章 信息时代有关着作合理使用的讨论 |
第一节 前言 |
第二节 合理使用原则的发展 |
一、合理使用的意义 |
二、合理使用原则的发展 |
第三节 国际着作权法制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 |
一、伯尔尼公约 |
二、罗马公约 |
三、TRIPs、WCT、WPPT |
四、结语 |
第四节 案例探讨-以美国为例 |
一、前言 |
二、美国史上合理使用第一案—Folsom v. Marsh |
三、美国有关科技与合理使用的案例介绍 |
第五节 小结 |
第六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感 谢 词 |
四、关闭Napster音乐网站引起的争论(论文参考文献)
- [1]英语指称语的汉译策略-《作者、使用者和版权侵权者:版权法与主观性》英汉翻译实践报告[D]. 肖祥. 北京外国语大学, 2021
- [2]创生性的互联网[J]. 乔纳森·齐特林,胡凌. 中财法律评论, 2019(00)
- [3]网络知识产权问题调查[J]. 彭泽津,张霁爽. 网络法律评论, 2011(01)
- [4]P2P软件侵权问题研究[D]. 周珺娜. 天津大学, 2009(S2)
- [5]数字技术环境下的版权法—危机与对策[D]. 吴伟光.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08(03)
- [6]从MP3.com到Grokster——析网络服务商版权侵权责任的发展[J]. 廖春燕. 科技与法律, 2006(04)
- [7]论美国的版权间接责任制度[J]. 张金恩. 网络法律评论, 2006(00)
- [8]论美国的版权间接责任制度[J]. 张金恩. 网络法律评论, 2006(00)
- [9]P2P软件相关问题的法律研究[D]. 翟青. 华东政法学院, 2006(05)
- [10]论信息时代着作权国际保护的发展与调整[D]. 章毓群. 中国政法大学, 2006(10)